【眾法對首】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眾法對
首者。本是僧秉,別人非分。道在
兼濟,故通於下。如懺捨滅惡之方
,說恣清心之術。若不許者,教非
通贍,不濟時緣。故兩被單對,俱
成惠及。」濟緣記釋云:「眾
法對首。文中,輒舉捨墮說恣;而
得施亡物,資身所須,亦是機要。
兩被單對者,除捨墮外,說恣等四
,通下二位。單即心念,對即對首
。」
(業疏記卷三‧三二‧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