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主諫眾中過】
亦名:諫眾中過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若見眾
中有過,不得即訶;命來屏處,一
一誨示云:『此一方住處,共大德
有之;末法之中,以威儀為僧,方
助佛揚化;若眾中有一行一法勝妙
者,令他處遵學,豈得有過?令他
聞之,令生不善,自他兩失。今大
德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願即改
之。欲共相成進,以引導後生耳。
』必是己之弟子眷屬,同友對眾訶
舉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舉僧
也,非法得罪。」
(事鈔記卷七‧五五
‧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