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主知能諫之人五法不須受】
亦名:五法不堪諫他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毗尼母
云,能諫之人,五法不須受:一﹑無
慚愧,二﹑不廣學,三﹑常覓人過,四﹑
喜[鬥@斲]諍,五﹑欲捨道。必先於有過者
取欲,然後諫之。此等眾法,並綱
維大德,住持一寺,有力護法者,
方得行之。」資持記釋云:「
雜教授,能諫中,初引論五法。自
有過失,不堪諫他。必下,取彼聽
許,則無違諍。此下,正示能諫。
」
(事鈔記卷七‧五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