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三處決斷】
子題:律師、緣、緣起、制、本
制、重制、急、緩
行事鈔‧持犯方軌篇:「毗尼母
云,犯罪有三:一﹑緣,二﹑制,三﹑重
制;一緩一急,三處決斷,是名
律
師
。」資持記釋云:「開不開
意,緩急隨宜,故非一概。
緣
即
緣
起
,如婬戒須提那;
制
即
本制
,如
云犯不淨行;
重制
,後因比丘婬畜
,復更前制,如云,乃至共畜生。
制必攝護為
急
;開為時緣名
緩
。一
一戒下,皆具此義。」
(事鈔記卷二
七‧三一‧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