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家擯謗違諫戒犯緣】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具緣有
六:一﹑作汙家惡行,二﹑心無改悔,
三﹑作法治擯,四﹑非理謗僧,五﹑如法
設諫,六﹑三法竟罪至。」行宗
記釋云:「汙家惡行,乃是本緣。
第四謗僧,正當所諫。」
(戒疏記卷
一○‧二‧一二)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具六緣
犯:一﹑作汙家惡行事,二﹑心無改悔
,三﹑作法驅擯,四﹑非理謗僧,五﹑僧
如法設諫,六﹑三法竟。犯。汙家非
戒本緣,謗僧是也。」資持記
釋云:「二云心無悔者,善見,明
有六比丘同在聚落,聞舍利弗將至
,二人遠去,二人懺悔,二人不去
不悔被擯故謗也。汙家下,簡示兩
緣,顯戒正制。」
(事鈔記卷一九‧三
五‧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