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之失欲諸部合數四十九人】
亦名:失欲諸部合數四十九人、
受欲失相諸部合數四十九人
子題:僧祇十種失欲、十誦失欲
三人、五分失欲八人、四分失欲二十八人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一、
僧祇十人)僧祇十種失欲。五如不足數中,即隔障等也。六﹑在界外受欲,此能所俱非也。審不入界,僧成法事。七﹑持欲出界,此受者非法也,令與者成別。八﹑與欲已,自出界,此與者自非,僧法得成。九﹑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大德來說法毗尼,自力就座,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重說。此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前緣久廢。故須後說。十﹑因布薩時與清淨欲,若暴風雨賊急火起,驚散走盡,名壞眾失。若有一人安坐不動,名欲在僧。彼律更有,同故稀故,所以不出。(二、十誦三人)又如十誦覆等三人。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持也?(三、五分八人)又如五分尼等四人,狂等三人為七,倒出眾為八。通十誦三人為十一;通僧祇十人為二十一;又通四分二十八人為四十九人也。如諸部計會,是非交映,方成一法。豈取專局,用成通照?既有別相,則非法收,自他同苦也。故律文翻種苦業,多人不利等。」(業疏記卷五‧一五‧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