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尼名體】
亦名:本法人名體
子題:本法尼體是下位、本法尼
名同上位
行事鈔‧尼眾別行篇:「問:『
本法人,名作何等,有戒以不?』
答:『但是戒緣,未發具足。而律
中名為比丘尼也。』」資持記
釋云:「以受本法,三位不收,故
雙牒名體,問以決之。答中,初答
體。言戒緣者,是正受方便故。問
:『既加羯磨,理必發體,既不發
體,用受何為?』問:『五為十緣
,十為具緣,五、十,二戒,各自
有體,本法無體,其意云何?』而
下,次答名。由未發戒,
體是下位
,由加本法,
名同上位
,以於三眾
,無所收故。」
(事鈔記卷四二‧四‧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