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受已經宿往僧中得罪】
亦名:尼受本法已經宿往僧中得
罪
濟緣記釋云:「轉難中,法既不失
,為重受本法為不須耶?答中,初
約兩通答,謂再受、不受,二皆得
也。雖下,次約重受答。以違制教
,得否不決,故云涉疑。言捨受如
法,謂對首作法,捨前本法,重新
更受。下舉疑例,如律治故伽藍,
不知淨地所在;又先結大界,後結
戒場;又大界結不如法,標相漠落
,並令解已重結是也。」
(業疏記卷
一七‧四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