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罪】
子題:捨財如律捨罪必僧、同意
淨人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今解。
三十之戒,緣財故犯;故抽前者,
捨悔難故。豈可財難對僧,除罪則
別。隨有所犯,
捨財如律
。
捨罪必
僧
;縱是一人,界非別眾,一人僧
也。如律本中,三戒不列者,但由
財是別捨,乘不明悔,非謂別除。
四分無文。十誦諸部云,此罪必僧
中悔故。至文更出。餘如鈔疏。」
行宗記釋云:「今解中,初敘悔法
。故抽前者,別九十故。豈可等者
,財罪兩難,不可偏故。隨下,出
今判,初正示。縱一人者,悔通三
位,以無僧處,故開別人,雖對一
人,界須盡集,無非僧法。如律下
,釋妨。綿衣二寶,律不明悔;後
師執此以立依文。故須通決。初示
律意。財是別捨者,綿則斬壞,二
寶與俗,不對僧故。乘,猶因也。
四分下,引據。僧祇云,金銀錢一
切不得捉;捉得提,應僧中悔。多
論云,一切重寶,捨與
同意淨人
,
罪僧中悔。」
(戒疏記卷一○‧四七‧
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