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墮還財四分高出餘宗】
亦名:還財四分高出餘宗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以此諸
文,故知諸部捨即全捨;非是自欺
。四分亦爾。由全捨故,但知悔罪
,僧自量宜,審知行道外求妨業;
故特作法和還服用,事同新得,情
無枉負。故律文中,若捨不還,或
作餘用,但犯吉羅。而無大重。至
文說之。」行宗記釋云:「捨
財悔罪,為斷貪心。他宗永棄,反
容不斷;本部制還,反彰須斷。且
犯雖因物,染本由心,但捨罪心,
物還成淨。所以四分高出餘宗,良
由於此。」
(戒疏記卷一○‧四三‧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