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寶戒犯緣】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論犯四
緣:一﹑是寶物,二﹑非塔寺莊具,三﹑
非餘緣,四﹑捉。便犯。」
(戒疏記卷
一五‧七六‧一一)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具五緣
:一﹑重寶通自他,二﹑及莊飾具,三﹑
非住處及宿處,四﹑無心盜取擬還主
,五﹑捉。便犯。」資持記釋云
:「此戒犯相有二。若但捉寶,唯
有三緣,初二及五;若於聚落,拾
他遺寶,方具五緣。若拾遺衣,但
應得吉,伽藍宿處,有寶無寶,一
切開拾。如下引明。三、非住處,即
非伽藍;及宿處者,謂非俗舍。」
(事鈔記卷二五‧一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