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寶戒拾遺開自捉】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四分云
,若在寺內寄宿處有寶,自捉、教
人舉。當識囊相器相,開解看幾方
圓幾新故。有索者,問相貌,同者
還;不相應者,云我不見此物。若
二人同來取,語同者;持物置前,
各自取去。不作如是方便,吉羅。
若餘處捉遺落物者墮。」資持
記釋云:「釋第三緣(非住處及宿
處),四分,先明方便還他。言自
捉者,據此拾遺明開自捉。二人同
取,謂二人各來識認。語同謂二皆
相應,無由辨故。若餘下,明無緣
結犯。」
(事鈔記卷二五‧二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