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寶戒拾遺處治法】
亦名:拾遺處治法、遺落物處治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僧祇,
若見遺衣物者,當唱令之;無主者
,懸高顯處,令人見。若來取,問
何處失,答相應者與。無來者,停
三月已,若塔園中得者,作塔用;
僧園中得者,四方僧用。若貴價物
金寶等,不得顯露處;屏看相已,
有認相應,對多人前與。教令受三
歸,語云,佛不制戒者,眼看不可
得。無人來者,停至三年,如上處
所當界用之。」
(事鈔記卷二五‧二一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