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作惡說】
行宗記釋云:「前明別分。具即身
口。以吉羅無限,分之令易,故為
七聚。作義下,次顯通含。作通說
局,故云作義長也。此就罪體,鼓
動不異,故或為六聚。律下文者,
即諸犍度。」
(戒疏記卷四‧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