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分臥具法】
亦名:分臥具人差法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差分臥
具者,為僧知事,義須普周。若不
通和,恐涉私曲。故先告委,後方
為分。」濟緣記釋云:「謂以
僧物分與別房,事須五德,故白差
之。」
(業疏記卷三‧一三‧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