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受日互用】
亦名:受日互用
行事鈔‧安居策修篇:「(一﹑約
別受明通塞)互用,謂為佛受七日
,已用三日,更有法事,便通餘用
,故不得也。必有本緣,何爽通用
?十誦中,白餘殘夜用,謂同是一
事未了,殘夜白用,非謂異事。(
二﹑就通受明通塞)若本並因三寶事
受,隨所互用並得,以俱有法故。
若三寶事後生,不是前緣三寶,及
他雜緣,並不開之,由本無心為受
故。(三﹑約一家明通塞)乃至為張
家施物受日,後受施訖,留受戒者
,亦不應住,以無法故。若一家通
緣,準心應得。」
(事鈔記卷一二‧四
○‧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