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盜戒犯緣】
亦名:盜戒犯緣
子題:犯緣不出心境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成犯相
中,總緣具六種:一﹑有主物,二﹑有
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
便,六﹑舉離本處。必具成犯。」
資持記釋云:「總括
犯緣
,
不出心
境
。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六﹑
中兼二,心境合故。」
(事鈔記卷一
七‧一二‧一八)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具緣成
犯者,此戒五緣。(一﹑是人物)初
是人物,以盜餘趣,不成重故。(
二﹑人物想)物雖人主,及至盜損,
還須人想。若生餘想,疑謂別境,
則是輕犯,非此戒收,是以第二,
作人物想。……(三﹑是重物)想雖
當境,若盜輕物,不成重罪。故次
第三,明是重物。(四﹑有盜心)財
雖滿五,若無盜心,本自無咎。故
次第四,明有盜心。(五﹑舉離處)
心雖起盜,財未離處,損主未就,
屬己不顯,亦未成重。故次第五,
明舉離處。」
(戒疏記卷六‧三一‧一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