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咒願應隨機】
行事鈔‧訃請設則篇:「四分,
若檀越欲聞布施,應歎布施;欲聞
檀越法,為歎檀越法;乃至欲聞說
過去父祖,應為歎父祖;乃至讚佛
法僧亦爾。僧祇云,上座應知,前
人所施,當為應時咒願;若不能,
次座應說;又不能者,乃至下座;
都無者,並得罪。」
(事鈔記卷三八
‧一四‧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