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眾食與盜僧祇食】
子題:盜僧祇食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四分多
論,不問道俗,皆名施主。即明僧
食無別眾罪。故多論云,若取僧食
別自受啖,不與僧同,或遮客僧,
或不作相,是
盜僧祇〔食〕
,非別
眾罪。廣如上卷。」資持記釋
云:「今世有人,一[既/木](概)但云
別眾,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
將異味在眾獨噉,便言別眾食者,
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可濫也。
故下引證。僧祇翻眾,即目常住眾
物耳。上卷即僧網中。」
(事鈔記卷
二三‧二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