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眾食戒犯緣】
行宗記釋云:「列緣,第一﹑簡僧食
者,以十方共分,有人不集,或不
作相,並在盜收,不犯此戒。第三﹑
合示兩緣。五﹑善比丘即不犯重人;
下云唯除惡戒;鈔云別眾,唯據清
淨一色,又云犯下四篇,亦成別眾
;法食罪異,簡境大同。六﹑無緣者
,即下九開。」
(戒疏記卷一四‧三六
‧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