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殘同篇諫不諫別】
亦名:僧殘須諫五意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同篇諫
不諫別者,須諫五意:一﹑性惡,二﹑
顯露,三﹑惱僧,四﹑倚傍有濫。前之
九相,條然是非,更無有濫,倚傍
聖教,過顯群心,何須設諫?後之
四戒,皆有倚傍,理行二教,是非
交雜,真偽難分,迷情墜惡,事是
可愍。故須僧諫,開悟迷途,冀彼
棄惡從善,捨邪歸正。……五﹑明堅
執不捨者。問:『若以堅執故須諫
者,如下言諍,始從一人乃至多語
,何為不諫?』答:『今立諫者,
執據教事,影跡有濫;縱而不諫,
便作大過,是故須諫。』」
(戒疏記
卷九‧二十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