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物約教處判輕重】
亦名:亡人物約教處判輕重、亡
僧物約教處判輕重、亡五
眾物約教處判輕重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定輕重
者。然此亡物,諸部未融,隨情難
信。理須隨本受體,何律受戒,即
以此律而定重輕。若亡人不憶,看
病未知,則隨別住何部行事,即以
此部處斷是非。不得自垢心行,妄
興與奪。實從四分而受,當寺行之
,便隨貪欲,多判輕物入僧,便準
十誦。此由貪故犯非,由教是罪。
」
(事鈔記卷三二‧一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