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物互貸】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僧祇,
塔僧二物,互貸,分明券記,某時
貸,某時還。若知事交代,當於僧
中讀疏,分明唱記,付囑後人。違
者結犯。」 資持記釋云:「且
約塔僧,法物亦爾。券即契書。讀
疏者,歷帳告僧。違結罪者,一違
此教,理須得吉;一不還三寶,隨
物結犯。」
(事鈔記卷一七‧四一‧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