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藥制限】
行事鈔‧四藥受淨篇:「明了論
疏云,若病服七日藥,隨病為量,
若差須捨。若無病復不飢,非時食
者,得非時食罪,油蜜膏亦爾,故
論中舉酥等。」 資持記釋云:
「初示七日。隨病為量者,以病七
日一轉故。復不飢者,非謂酥蜜得
用充飢,然雖開病,復須飢空。論
有等字,故舉油蜜類同。」
(事鈔記
卷三三‧一二‧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