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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僧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雜語)法會所請待之僧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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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一回忌

(術語)又名一周忌。死後滿一年之忌日也。此日多請僧行佛事。儒家曰小祥。十王經曰:「一年過此轉苦辛,男女修齋福業因;六道輪回仍未定,造經造佛出迷津。」詳見年忌條。


三年忌

(行事)又曰三周忌,三周關,死後三年之忌日也。此日請僧設齋而祈追福。


三日齋

(儀式)謂人死後三日,請僧設齋食也。釋氏要覽下曰:「北人亡至三日必齋僧,謂之見王齋。」(由此齋見焰魔王可免罪之義)。


僧伽跋陀羅

(人名)Saghabhadra,譯曰眾賢。薩婆多宗之名匠也。對於世親之俱舍論,造順正理論及顯宗論,大張其宗。婆藪槃豆法師傳曰:「遣人往天竺請僧伽跋陀羅法師,來阿踰闍國造論破俱舍論。此法師至即造兩論:一光三摩耶論,有一萬偈,止述毘婆沙義,三摩耶譯為義類。二隨實論,有十二萬偈,救毘婆沙義破俱舍論。」西域記三(伽濕彌羅國下)曰:「僧伽跋陀羅,唐言眾賢,於此製順正理論。」


僧坊

(堂塔)又作僧房。僧尼所住之坊舍。僧坊之名,雖通於一般。然名戒律專門之道場為僧坊,其制度與他之寺院異。法華經曰:「起塔寺及造僧坊。」觀佛三昧經一曰:「來請僧坊,供養眾僧。」十誦律五十六曰:「僧坊法者:佛聽諸僧坊中溫室、講堂、樓閣、一重舍、尖頭舍、犍那舍,佛聽是諸坊舍眾僧畜,亦聽一人畜,名之僧坊法。」


僧齋

(儀式)請僧而供養齋食也。齋食之外,有講經之儀式,謂之齋會或講供。以齋食供養為主,但有諷經之略儀,謂之僧齋或諷供。


因緣僧護經

(經名)佛說因緣僧護經,失譯,一卷。五百商人入海時,請僧護為說法者。迨至海中,龍王乞僧護去授四龍子以四阿含經。商人還時,僧護自海出同還。途中相失。見地獄中五十六事。次至五百仙人處一宿濟度之。來見佛,問因緣。佛一一答之。


寄庫錢

(雜名)葬送時,埋於土中之錢也。謂以錢寄於冥土之府庫請免亡者之罪也。蓋漢魏以來之俗習,一云瘞錢,日本謂之六道錢。佛祖統紀曰:「世有用紙鏹寄庫者。」龍舒之淨土文曰:「予覽藏經,即無陰府寄庫之說。奉勸世人,以寄庫所費,請僧為西方之供,一心西方,則必得往生。若不為此而為陰府寄庫,則是志在陰府,死必入陰府矣。」


慈悲懺法

(修法)釋氏通鑑云:梁武帝妃郗氏,帝為雍州剌史時,妃薨,其性酷妒,化為巨蛇,入後宮通夢於帝,求為修功德使離苦。帝閱大藏,製慈悲懺法請僧懺罪,尋化為天人,於空中謝帝,既得生天。帝畢生不復立后。

(書名)具曰慈悲道場法。梁武帝所撰。


懺儀

(修法)懺法之儀式也。法華懺法,方等懺法,觀音懺法,彌陀懺法等。佛祖統紀三十三曰:「僧傳稱:漢魏以來,請僧設供,同於祠祀。起坐威儀,略無規矩。至晉朝安法師,始依經律作赴請禮讚等儀。」


梁皇懺

(修法)梁武帝初為雍州剌史時,夫人郗氏性酷妒,既亡,化為巨蟒,入後宮通夢於帝。帝制慈悲道場懺法十卷,請僧令懺禮。夫人化為天人,在空中謝帝而去。其懺法行世稱曰梁皇懺。見釋氏稽古史略二。南史梁武德郗皇后傳曰:「后酷妒忌,及終,化為龍入於後宮,通夢於帝,或見形,光彩照灼。帝體將不安,龍輒激水騰涌。」太平廣記引兩京記曰:「郗后因忿怒,投殿庭井中,眾趨井救之,已化為毒龍,煙燄衝天,人莫敢近。帝悲嘆久之,因冊為龍天王,便於井上立祠。」按,釋典梁王懺,其序謂因懺悔后往業而作。所述后事略同,而以龍為蟒蛇。


諷誦文

(雜名)請諷誦文也。為追薦亡者於三寶供施物,請僧誦經之文書也。首題請諷誦事,次揭供養物,文中書其志願。法會之導師讀之。


豫修齋

(儀式)為豫修請僧供齋也。


鎖龕

(儀式)又曰蓋棺。棺自寢室移法常,請僧為佛事,待佛事畢,以鎖鎖棺蓋之式也。見象器箋十四。


齒木

(物名)刷齒之小木也。寄歸傳一曰:「齒木者,梵憚哆家瑟託Dandakaha,憚哆譯之為齒,家瑟託即是其木。長十二指,短不減八指。大如小指,一頭緩須熟嚼。」大日經疏五曰:「印度國人,凡請僧食,乃至世人相命,皆先遺其齒木。以種種香華嚴飾而授與之,當知明日請彼飯食也。」


[一切經音義(慧琳音義)]
求請眾僧

請字通於三音若用平聲受賜也若用上聲諮問也若用去聲召喚也今此請僧即當召喚其字正體應作靚並依玉篇也


[佛光大辭典]
三昧

(一)梵語 samādhi 之音譯,巴利語同。又作三摩地、三摩提、三摩帝。意譯為等持、定、正定、定意、調直定、正心行處等。即將心定於一處(或一境)的一種安定狀態。又一般俗語形容妙處、極致、蘊奧、訣竅等之時,皆以「三昧」稱之,蓋即套用佛教用語而轉意者,然已與原義迥然有別。

於佛典中,samādhi 譯為等持時,「等」乃指離開心之浮(掉舉)沈(惛沈),而得平等安詳,「持」則指將心專止於一境之意,此即為將心止於一境而不散亂之狀態,稱為心一境性。俱舍宗視之為十大地法之一,唯識宗則認為是五別境之一,且兩宗均以之為心所之一,但經部與成實宗則認為心所並無別體。

一般修行大都止心一處,不令散亂,而保持安靜,此一狀態稱為三昧。達三昧之狀態時,即起正智慧而開悟真理,故以此三昧修行而達到佛之聖境者,則稱三昧發得或發定。舊譯常將三摩地(梵 samādhi,三昧、等持)、三摩鉢底(梵 samāpatti,等至、正受、正定、現前)及三摩呬多(梵 samāhita,等引、勝定)混同,而一概譯為三昧。實際上,三昧應指三摩地而言。

有部認為凡是一切心共同之精神作用(即大地法),共通於定、散及善、惡、無記之三性,而僅限於一切有心位(不通於無心定)不亂心,且對一境地有集中之作用者,即稱三摩地。對此,三摩鉢底與三摩呬多則通於有心、無心,而僅局限於定(包含有心定、無心定而不通於散定)。

俱舍論卷二十八謂,就所依止之定(等至)有四靜慮(四禪)、四無色定、八等至、三等持之別。四靜慮及四無色定乃以善等持(三摩地、三昧)為體;又四靜慮及四無色定之根本等至(三摩鉢底)有八種,故稱八等至;三等持(三三昧)即: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等三種。此外亦指空、無相、無願,或空空、無相無相、無願無願之三重等持(三重三昧)而言。

二種三昧之中,第一種係以尋(尋求推度之粗雜的精神作用)與伺(伺察思惟之深細的精神作用)之有無,而分為:(一)初靜慮(初禪)與未至定。此屬有尋有伺三摩地。又作有覺有觀三昧。(二)中間靜慮(中間定),屬無尋唯伺三摩地。又作無覺有觀三昧。(三)第二靜慮(第二禪)之近分以上屬無尋無伺三摩地。又作無覺無觀三昧。第二種則指觀「人、法」皆空之三昧,稱為空三昧。捨離差別相之三昧,稱為無相三昧;捨離願求之思之三昧,則稱為無願三昧。其次在三重三昧中,又有空空三昧、無相無相三昧、無願無願三昧等。

據十住毘婆沙論卷十一載,三昧乃四禪(四靜慮)、八解脫以外之一切定。又謂唯三解脫門(無漏之空、無相、無願三昧)和有尋有伺等之三三昧稱為三昧。同論又揭示定之範圍較狹,三昧之範圍則較廣,依此,諸佛菩薩所得之定可視為三昧。大乘義章卷十三舉出雜阿毘曇心論卷六、成實論卷十二、十地經論卷五等之說,而述明禪、定、三昧、正受、三摩[足*伐](梵 samāpatti,巴同,等至)、解脫、奢摩他(梵 śamatha,巴 samatha,止)等之差異。依其說法,則狹義之三昧指空等之三三昧,廣義則指四無量心及其他諸定。

阿含經認為四禪八定之外,另有空、無相、無願等之三三昧(三解脫門)與有尋有伺等之三三昧,而大乘則有數百上千種種三昧之說。大乘經典之名稱,以「三昧」為名者,即有般舟三昧經、首楞嚴三昧經、慧印三昧經、自誓三昧經、佛印三昧經、法華三昧經、念佛三昧經、月燈三昧經、金剛三昧經等多種,這些經典對標題所示之「三昧」均有詳細說明。其中,般舟三昧,亦稱諸佛現前三昧與佛立三昧。此外,法華經卷一曾舉出無量義處三昧之名,舊譯華嚴經卷六與卷四十四,有華嚴三昧、海印三昧、師子奮迅三昧之說。大品般若經卷三、卷五,亦有首楞嚴(健行)、寶印、師子遊戲等百八三昧之說。

天台宗在摩訶止觀卷二上舉出常坐、常行、半行半坐、非行非坐等四種三昧之說;修此四種三昧之道場,稱為四三昧院。此外,成實論卷十二,有一分修三昧(唯修定或慧之一方)、共分修三昧(兼修定、慧之有漏定)、聖正三昧(兼修定、慧之無漏定)等三三昧。

南本涅槃經卷十三列出菩薩破除「二十五有」之二十五種三昧之名,法華經卷七之十六三昧,即為法華三昧之異名。又身發火焰之三昧,稱為火界三昧、火定、火光三昧,有火葬屍骸之意。最勝之三昧,則稱王三昧或三昧王三昧。日僧法然在其選擇本願念佛集中將念佛稱為王三昧,又瑩山紹瑾撰之坐禪用心記亦將坐禪稱為王三昧。

修三昧之堂,稱三昧堂。依修三昧之種類而分,即有法華三昧堂、常行三昧堂、理趣三昧堂等。〔雜阿含經卷十八、長阿含經卷九、卷十、北本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五、大品般若經卷一、卷二十三、大智度論卷二十八、瑜伽師地論卷十一、集異門足論卷六、佛地經論卷一、成唯識論卷八、大乘義章卷十三、圓覺經略疏註卷上、翻譯名義集卷四上〕(參閱「百八三昧」2480、「」3171)

(二)在日本,火葬場、墓地,亦稱為三昧。為祈求死者之冥福,大多在墓旁建立法華三昧堂,並延請僧侶修法華三昧。其法華三昧堂,可簡稱為三昧堂或三昧。 p580


大般涅槃經後分

凡二卷。唐代若那跋陀羅譯。又作大般涅槃經荼毘分、大涅槃經後譯荼毘分、涅槃經後分、闍維分、後分。敘述佛入滅前後之事蹟。收於大正藏第十二冊。西藏藏經則將本經附於大般涅槃經末尾。係自漢譯本中轉譯者。分為四品半,即憍陳如品餘、遺教品、應盡還源品、機感荼毘品、聖軀廓潤品。

關於本經之傳譯,據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會寧傳、大周刊定眾經目錄卷二載,本經乃唐麟德年中(664~665),南天竺僧若那跋陀羅與唐僧會寧於南海波陵國所共譯,於儀鳳年初送至長安。本經世稱為曇無讖譯大般涅槃經後分。憍陳如品餘即補續大般涅槃經之憍陳如品,然本經所記,多同於長阿含遊行經等之說,即小乘涅槃之文,與曇無讖所譯大乘涅槃之意不同,故義淨認為本經與大乘涅槃頗不相涉;然開元釋教錄卷十一則以經中所說(大五五‧五九一上):「常樂我淨,佛菩薩境界,非二乘所知。」及經初所題之「憍陳如品末」,而認為本經與大涅槃義理相涉、文勢相接。

據灌頂之大般涅槃經疏卷三十三引居士請僧經,可知在唐代以前,大般涅槃經即有燒身品、起塔品、囑累品等三品後分經之說。然出三藏記集卷五之疑經偽撰雜錄,將居士請僧經編入疑錄。又宋代智圓之涅槃經疏三德指歸卷二十,謂本經之遺教、還源二品相當於囑累品,荼毘、廓潤二品相當於燒身品,起塔品則尚未傳至中土。另據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六之三載,涅槃後分本在偽目,至大唐刊定始入正經。依此推之,居士請僧經若屬偽經,則本經或為會寧等人偽撰亦未可知。〔宋高僧傳卷二智賢傳、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十二、大藏綱目指要錄卷三、閱藏知津卷二十五〕 p846


中元

指中元節。農曆正月十五日稱上元,十月十五日為下元,七月十五日則為中元,為我國古來祈求歲中無事之習俗。人死後,在冥府中,必有官吏定其善惡,為我國自古即有之信仰;其後與佛教之盂蘭盆與施餓鬼之儀式相結合,於中元時,家家戶戶皆祭祀祖先之靈,或到墳上參拜,或請僧人誦經,為祖先修功德,祝禱一族平安幸福。傳之日本,亦風行一時,或因佳節之故,日本近世亦加上互相贈答之風習,至今猶沿用之。(參閱「盂蘭盆」3454、「施餓鬼會」3831) p1000


月忌

又作祥月。指於死者每月之忌日,請僧誦經供養。乃每月行一次之忌式。〔沙石集卷二上〕 p1464


四十九僧

修藥師之法時,造藥師七像,每像各供七燈,共四十九燈,更請僧四十九人誦讀藥師經。(參閱「四十九燈」1630) p1630


四十八輕戒

為梵網經所說之大乘菩薩戒;係相對於「十重戒」而立之四十八種輕戒。略稱四十八輕。為道俗七眾所共同受持。輕戒,指為防犯輕垢罪所制定之戒條;而各種不同之經論亦有依輕垢罪之梵語 duskrta,音譯為突吉羅,或意譯為失意罪、惡作。此外,諸經典對於輕戒數目之記述亦不同,菩薩內戒經及曇無讖譯之菩薩戒本、菩薩地持經卷五舉出四十二種,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舉出四十四種,菩薩善戒經舉出五十種,優婆塞戒經卷三舉出二十五種,優婆塞五戒威儀經舉出三十八種。其中,地持經、瑜伽師地論、善戒經三者所說戒相較為一致,其餘則多有出入。茲依天台宗智顗大師所著菩薩戒義疏卷下四十八輕戒之命名,略釋之:

(一)不敬師友戒,又稱輕慢師長戒、不敬師長戒、敬事師長戒、不得憍慢師長戒、敬事尊長戒。謂應謙卑、敬讓師長、善友,見上座、和尚、阿闍梨、大德、同學、同行、同見等,應禮拜問訊,不生憍慢、癡瞋之心。(二)飲酒戒,又稱不飲酒戒、不得飲酒戒。以飲酒能使人放逸,易生無量之過失,故制此戒。(三)食肉戒,又稱不食肉戒、不得食肉戒。謂為不使大慈悲佛性之種子斷絕,故不得食用一切肉類;然若身患重病,以之作為藥用,則不在此限。(四)食五辛戒,又稱不食五辛戒、不得食五辛戒。謂禁止食用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蕖等五種刺激性食物,以免妨礙行持修道。(五)不教悔罪戒,又稱不舉教懺戒、舉罪教懺戒、不教悔戒、不得不教悔罪。謂有過失即應懺悔,否則益發增長其過失。(六)不供給請法戒,又稱不教請法戒、住不請法戒、供師請法戒、不供給不請法戒、不得不供給請法戒。謂對於法師、同學等,應殷勤禮拜供養,供給飲食、床座、醫藥等一切所須,並常聽聞其說法。(七)懈怠不聽法戒,又稱不聽經律戒、不能遊學戒、聽法諮受戒、不聽法戒、不得懈怠不聽法戒。謂不應懈怠於聽受經律。(八)背大向小戒,又稱不背大乘戒、不得背大向小戒、背正向邪戒。謂不得違背大乘經律,反而受持小乘、外道之經律。(九)不看病戒,又稱不瞻病苦戒、瞻給病人戒、不得不看病戒。謂若見病者,應予看護療養。(十)畜(蓄)殺眾生具戒,又稱畜諸殺具戒、畜殺生具戒、不畜殺具戒、不得畜諸殺具戒。謂不得蓄集刀杖、弓箭、矛斧、羅網等殺生之器具,否則障阻慈悲之行。(十一)國使戒,又稱通國入軍戒、通國使命戒、不通國使戒、不得故作國賊戒。即禁止通敵做叛國賊。(十二)販賣戒,又稱傷慈販賣戒、惱他販賣戒、不惡販賣戒、不得作販賣戒。謂禁止營利、販賣六畜等,否則有損慈悲之心。(十三)謗毀戒,又稱無根謗人戒、無根謗毀罪、不毀良善戒、不得無根謗毀戒。係禁止虛構事端毀謗他人。(十四)放火燒戒,又稱放火損燒戒、放火損生戒、不輒放火戒、放火戒、不放火損燒戒。謂不妄燒山林及一切有主之物等。(十五)僻教戒,又稱法化違宗戒、不僻教授戒、不得邪僻教他戒。指應教化外道、惡人等,使其受持大乘教律。(十六)為利倒說戒,又稱惜法規利戒、貪財惜法戒、無倒說法戒、倒說法戒、不得惜法規利戒。指講經說法之時,不得為財利之故,而顛倒經律文字之真義,以免毀謗佛法僧三寶。(十七)恃勢乞求戒,又稱依官強乞戒、依勢惡求戒、不橫乞求戒、惡求戒、不得依勢乞求戒。謂不得為自身財利、名譽之故,攀附權勢,仗勢強取他人財物。(十八)無解作師戒,又稱無知為師戒、虛偽作師戒、不詐作無師戒、無所知為他師戒、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指未通解戒律之因緣者,不得妄作他人之師。(十九)兩舌戒,又稱鬥謗欺賢戒、鬥諍兩頭戒、不鬥兩頭戒、離間語戒、不得兩舌戒。謂不得造作離間他人之言語。(廿)不行放救戒,又稱不能救生戒、不救存亡戒、放救報恩戒、放生戒、不得不救眾生苦戒。謂見六道眾生之苦,應予放生、救濟之。(廿一)瞋打報仇戒,又稱無慈酬怨戒、不忍違犯戒、忍受違犯戒、以瞋報戒。謂禁止怨仇報復,否則非但有傷慈悲、忍辱之心,復更冤冤相結,仇怨無窮。(廿二)憍慢不請法戒,又稱慢人輕法戒、下心受法戒、憍不受法戒。謂不得自恃聰明、富貴等,而輕慢先學之法師,懈怠於從其諮受經律。(廿三)憍慢僻說戒,又稱輕新求學戒、輕蔑新學戒、好心教授戒、慢心倒說戒。謂對於新學者前來諮問經義時,不得輕蔑、憍慢之。(廿四)不習學佛戒,又稱怖勝順劣戒、不專異學戒、習學異道戒。指不學習佛教正法,反而學習異學外道之教法、儀則等,即已違背出離之要道。(廿五)不善和眾戒,又稱善御眾物戒、為主失儀戒、用三寶戒。指為眾之主者,應以慈心消弭眾人之鬥諍,並善於守護三寶之物。(廿六)獨受利養戒,又稱待賓乖式戒、領賓違式戒、主客同利戒、不差僧次戒。謂若有新到之客僧,先住之舊僧不應獨受利養,而應禮拜迎接,供給房舍、臥具、飲食等。(廿七)受別請戒,又稱受他別請戒、不受別請戒。謂眾僧若各別受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如是易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廿八)別請僧戒,又稱故別請僧戒、自別請僧戒、別請戒、不別請僧戒。謂道俗菩薩、施主等若齋請僧眾,應次第而請,始不失平等心。(廿九)邪命自活戒,又稱惡損生戒、邪命養生戒、不作邪命戒。即禁止不由正道,而以邪曲之方法營生,如販賣女色、占卜吉凶等邪命之法。(卅)不敬好時戒,又稱違禁行非戒、詐親害生戒、不作邪業戒。指於三齋月、六齋日等,應恭敬神、佛、長老,不行非法邪妄之事。(卅一)不行救贖戒,又稱見厄不救戒、不救尊厄戒、救贖危苦戒。謂見有外道惡人販賣佛菩薩像、經卷、僧尼,乃至發心修菩薩道之行人等,皆應盡力救贖。(卅二)損害眾生戒,又稱畜作非法戒、橫取他財戒、不畜損害戒、畜非法器戒。係禁止有損慈悲之事,如販賣刀箭等殺具、畜養貓狗、因官形勢求覓錢財等六事。(卅三)邪業覺觀戒,又稱觀聽作惡戒、虛作無義戒、不行放逸戒、鬥戰嬉戲戒。謂鬥戰、嬉戲、卜筮等,有亂正道,皆非正業,故不宜觀聽。(卅四)暫念小乘戒,又稱堅持守心戒、退菩提心戒、不念餘乘戒、退心戒。謂若起一念二乘外道之心,即退失菩提心,故禁制之。(卅五)不發願戒,又稱不發大願戒、發願希求戒、不發誓願戒。謂菩薩應經常願求勝事,若不發願,則求善之心難遂,故制此戒。(卅六)不發誓戒,又稱不起十願戒、不生自要戒、作誓自要戒、不誓堅固心戒、不發大誓戒。謂初修行者心意較弱,宜須防範,故須發十大願,以期戒行清淨;若不發十大願,則犯此戒。(卅七)冒難遊行戒,又稱故入難處戒、隨時頭陀戒、不入難處戒。謂修苦行乃至夏坐安居,皆不得入虎穴、蛇窟等易生危難之處。(卅八)乖尊卑次序戒,又稱眾生乖儀戒、坐無次第戒、尊卑次第戒、次第戒。謂座位之次第須依尊卑次序,不可乖違儀節。(卅九)不修福慧戒,又稱應講不講戒、不行利樂戒、福慧攝人戒、布施受戒。謂福、慧應並修,除建立僧房、佛塔等,尚須經常讀誦、講說經律,教化眾生。(四十)揀擇受戒戒,又稱受戒非儀戒、攝化漏失戒、不擇堪受戒、簡授戒。謂不以惡心、瞋心摒棄有心受戒者,除犯七逆罪者外,皆得以導之受戒。(四一)為利作師戒,又稱無德詐師戒、惡求弟子戒、具德作師戒、為利授戒。謂不得為名聞、利養之故,貪利於弟子,訛解經律,並為之授戒。(四二)為惡人說戒戒,又稱非處說戒戒、說戒簡人戒、言人說戒。惡人,此處指未受菩薩戒者,此種人徒然沈浮生死而未遇佛法僧三寶,與木石無異,若於正式受戒之前即預先為其說戒,則恐其將來受戒時,心念散漫輕忽,不知慇重。(四三)無慚受施戒,又稱故毀禁戒戒、故違聖禁戒、不故毀犯戒、破戒受施戒。謂毀犯正戒而無慚愧心者,與畜生、木頭無異,為佛法中之賊,不得受施主供養。(四四)不供養經典戒,又稱不敬經律戒、不重經律戒、供養經典戒、不供養戒。謂應受持、誦讀、書寫、供養經典。(四五)不化眾生戒,又稱不化有情戒、悲心唱導戒、不教化眾生戒。謂應教化一切眾生,使其發菩提心,盡受三歸十戒。(四六)說法不如法戒,又稱說法乖儀戒、敬心說法戒。謂說法、聽法皆應遵照行儀。(四七)非法制限戒,又稱非法立制戒、不立惡制戒、法戒。謂說法、聽法皆應遵照行儀。非法制限戒,又稱非法立制戒、不立惡制戒、憍慢破法戒。謂國王、百官不應妄設規定,限制三寶,破滅佛法之戒律。(四八)破法戒,又稱自壞內法戒、自破內法戒、愛護正法戒、破法因緣戒、令他得損惱戒。謂僧團之內,若有犯罪者,應依內法懲治,不應向白衣外人說其罪情,令遭王法懲治;否則即犯此戒,有失護法之心。

四十八輕戒與十重禁戒皆為蓮華臺藏世界盧舍那佛所說之心地法門,自過去七佛為始,乃至三世之諸佛、菩薩等,皆廣為念誦,故國王、百官、群臣、比丘、比丘尼、善男信女等一切大眾皆應受持,若常誦讀、解說、書寫,則得見千佛,生於人道、天中,生生世世不墮惡道八難。又違犯十重禁戒即構成波羅夷罪,據鳩摩羅什譯之梵網經卷下第四十一輕戒經文記載,應於佛菩薩形像前懺悔,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禮三世千佛,若見佛來摩頂或見光見華等好相,便得滅罪,否則雖行懺悔亦無濟於事。若犯四十八輕戒即構成輕垢罪,應行「對首懺悔」,便得滅罪。據明曠之梵網經疏刪補卷下記載,應禮請可滅除惡罪之菩薩僧為懺悔主,專心發露懺悔。又據四分羯磨之六聚懺記載,對一人以上四人以下之修行僧秉陳事實、懺悔罪業之法,稱為對首懺悔,依罪之輕重決定人數之多少。此外,四十八輕戒之受戒方式又分自誓受、師師相授二種,有關之受戒方法、規定等,皆詳載於鳩摩羅什譯之梵網經卷下第二十三憍慢僻說戒之經文中。〔梵網經菩薩戒本疏(法藏)卷四、卷五、卷六、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義寂)卷下、梵網經古記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述記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智周)卷四、註梵網經卷中、卷下、菩薩戒義疏鈔卷下、天台菩薩戒義疏見聞卷七、天台菩薩戒義記補接鈔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紀要卷二、卷三、淨土教起原及發達〕 p1636


成實宗

即以成實論為所依之宗派。又作成論家、成實學派。為我國十三宗之一,日本八宗之一。宗祖為中印度之訶梨跋摩(梵 Harivarman),約生於佛陀入滅後七百年至九百年間,初於究摩羅陀處修學小乘薩婆多部(說一切有部)教義,繼而研習大小諸部,乃撰述成實論,批判有部理論,未久即震撼摩揭陀國,王譽稱為「像教大宗」。其後於印度之弘布情形不詳。

姚秦弘始十四年(412),鳩摩羅什漢譯此論,並與門人僧叡等講述之,曇影整理諸品,分立五聚,僧導製作成實論義疏,道亮則撰有成實論疏八卷。僧導涉跡南地,住於壽春東山寺(導公寺),大張講席,講述三論、成實。又至建康講述之,首開南方研習成實論之風。門人僧威、僧鍾、僧音等皆善此論。同時,又有道猛奉敕住於建康興皇寺講之,或謂其亦屬僧導系統,門人道慧、智欣先後敷演。

同時,慧隆(429~490)受劉宋明帝之請,在湘宮講成實。玄暢在江陵作訶梨跋摩傳一篇。智順精通涅槃、成實。南齊永明七年(489),竟陵文宣王請僧柔、慧次在普弘寺講成實,並撰「抄成實論九卷」。周顒撰三宗論,闡明三宗對二諦之解釋。

僧柔、慧次之門人智藏、僧旻、法雲等為梁代之三大法師。智藏撰有成實論大義記、成實論義疏,傳法於僧綽,僧綽傳法於警韶、慧、洪偃、慧勇等。警韶在楊都白馬寺、慧在徐州中寺講成實論數十遍,慧之門人智琳在丹陽仁孝道場亦講此論。僧旻撰有成實論義疏若干卷,門人有慧韶、寶淵、道超、僧喬等,與法雲之門人寶海皆善成實。梁武帝天監年間(502~511),袁曇允撰有成實論聚抄二十卷、慧琰撰有成實論玄義十七卷。洪偃於陳代天嘉五年(564)撰成實論疏數十卷。寶瓊住楊都大彭城寺,講成實數十遍,撰有玄義二十卷、文疏十六卷,門人有慧布、道莊等。

僧嵩亦為羅什門人,在彭城弘揚成實論,形成北方系統。門人有僧淵、曇度、道登、慧球等,曇度在北魏都城大同開講席,徒眾有千餘人,並撰成實論大義疏八卷。慧嵩在徐州講成實。北齊之道紀於成實亦頗有心得。

至隋代,解法師為宣講此論之名師。慧隆(?~601)住彭城寺,講成實數十遍。靈祐撰成實論抄五卷。智脫住長安日嚴寺,講論數十遍,並奉煬帝之命撰成實論疏四十卷。慧影撰成實義章二十卷。道宗住慧日道場講此論。另有神素、明彥、曇觀、慧休等皆善成實。

至唐代,有法泰、道慶、慧日、智琰等諸師。玄奘入竺之前,亦嘗就趙州道深修習本論。高麗之慧慈、慧觀,百濟之慧聰、觀勒等諸師,皆通成實、三論,百濟之道藏撰有成論疏十六卷。於日本,因成實宗與三論宗同時傳入,故此宗多附於三論宗而共習之,聖德太子嘗就學於慧慈、慧聰、觀勒等諸師,作三經疏,以成實論為法相之門。

毘曇宗列舉組成假相之各種要素,如色法、心法等皆是實體,故稱為說一切有部;俱舍宗以為諸法中,如無表色、不相應法、無為法三者,不為實體;成實宗則更進一步,以為色心二法結局亦空,將萬有分為五位八十四法,此等諸法皆空,若能將此一苦的世界徹悟為空,從生死二者完全解脫,則可謂已臻修道之極致,是為滅諦。成實論二○二品可歸納為發、苦、集、滅、道等五聚,其歸結即在於滅諦。此一滅諦,人人本具,故稱「本有涅槃」;修得證驗之時,則稱「始有涅槃」。本有、始有,其義雖異,然皆為一體。

在訶梨跋摩之世,有關五聚、四諦等之論說極為紛歧,故訶梨跋摩著成實論以評破各種異論。其所評破之異論,概括之,有:二世有無論、一切有無論、中陰有無論、四諦次第得一時得論、羅漢有退無退論、心心所相應不相應論、心性淨不淨論、過去業有無論、佛寶僧寶同別論、有我無我論等十種。而其中,雖亦使用四諦、三界、五陰、十二入、十八界、十二因緣、二十二根、十善業道等之名數,乃至三十七助菩提法、四果、二十七賢聖等之法相分別,然並非以此等名相之性相解說為主,而係於其上另加正反之論證,其後乃下判斷。如解釋「四大」時,先舉四大之假名說,次舉四大之實有說,後證明實有說之謬誤,如是立、破相對之後乃下判斷。此一作法,與俱舍論等之組織大異其趣。

今就毘曇與成實立義之異處略作比較,以知此宗立義之大要:(一)毘曇主張三世實有;成實則主張過(去)未(來)無體,惟現在剎那之法有因緣生之體用。(二)毘曇主張法體實有;成實則主張法體中道,謂現在法係因緣所生,非有非空,不墮常邊、斷邊;離此二邊,稱為聖中道。(三)毘曇主張於「死有」與「生有」之間,有「中陰」;成實則說無中陰。(四)毘曇立退法阿羅漢與不退阿羅漢兩種;成實則主張聖道不退,阿羅漢道已永拔愛根,故為不退。(五)毘曇主張四大實有;成實則主張四大為假名,若離色等,即無四大。(六)毘曇主張諸根實有;成實則主張諸根為假名,若離四大,即無諸根。(七)毘曇主張諸根能照見諸境;成實則主張諸根無知。(八)毘曇主張「心所」有別體;成實則主張心所無別體,受、想、行等皆為心之異名。(九)毘曇主張心與心所有相應;成實則主張心所無別體,故心與心所無相應。(十)毘曇主張信勤唯有善性;成實則主張信勤通善、不善、無記等三性。(十一)毘曇主張無表色攝於色蘊;成實則主張無作(指無表色)攝於行蘊,而不攝於色蘊。(十二)毘曇主張無表業不通意業;成實則主張無作(指無表業)通身、口、意三業,即身、口、意三業皆能起無作。(十三)毘曇主張癡為無明之體;成實則主張我心為無明之體,謂諸法和合,假名人法,凡夫不能分別,故生我心。(十四)毘曇主張人空法有;成實則主張人法二空。(十五)毘曇細分五境,且各有一定之名數,又立四十六心所、六因、四緣、五果、染污無知、不染污無知等,五蘊之順序為色受想行識;成實則未定五境之名數,心所之數亦不定,立四緣、三因,分業障、煩惱障、報障,而五蘊之順序則為色識想受行。

綜合上說,則可窺知成實一宗之要旨,其異於俱舍等毘曇之說,最允為特色者,不外於「三心、二諦、二空」論,即揭出假名心(即執於五陰所成之人或色香味觸等所成之瓶等為實有之心)、法心(執於五陰為實有之心)、空心(指緣於無所有之心)等三心,並謂若滅除此三心則可脫離三界。二諦則指世諦(有我)、第一義諦(無我)。二空則為人空、法空,謂「人空」如瓶中無水,由五蘊和合形成之人乃為假「人我」;「法空」如瓶體無實,五蘊則僅有假名而無實體。

本宗所立五位八十四法之法相分別,異於俱舍宗之五位七十五法,與唯識宗之五位百法。即:(一)色法,有十四法,包括五根、五塵、四大。(二)心法,即一心王。(三)心所法,有四十九法,如厭、欣、眠法等。(四)非色非心法,有十七法,如老、凡夫、無作法等。(五)無為法,有三法,與俱舍宗之三無為相同。又本宗將五趣至阿羅漢果位分成七十二種修行階位,稱為二十七賢聖,其次第如表所示:

依據上述成實教義,自教理思想觀之,頗有凌駕毘曇之上而時涉大乘之域者,惟古來對此宗之判屬仍時有異論,初時,學者皆以成實論為大乘論,或視之為總括大小乘之綱要書,又如僧柔、慧次,以至梁之智藏、僧旻、法雲三大法師等,皆無判其屬小乘者,故三論學者多視此等成實學者為成論大乘師。其後,北地之法上首判本宗屬小乘,繼而吉藏於三論玄義中以十義證成實為小乘,智顗、慧遠亦以之為小乘,自此之後各家遂判定成實為小乘。

本宗之研究盛行於南北朝時代,尤以南朝梁代最盛,至唐代諸師判其為小乘後,研究者遂日益減少。又推測由於大乘佛教之趨勢,十地經論、攝大乘論等之流布,及三論學逐漸興起等原因,亦促使本宗之衰落。〔法華經玄義卷十上、三論遊意義、華嚴五教章卷一、梁高僧傳卷六至卷八、歷代三寶紀卷十一、續高僧傳卷一、卷五至卷十五、名僧傳抄、出三藏記集卷五、卷十一、開元釋教錄卷八〕(參閱「成實論」2936) p2932


血盆經

全一卷。全稱大藏正教血盆經。收於卍續藏第八十七冊。本經敘述目連尊者至羽州追陽縣時,見許多女子在血盆池地獄中受苦。目連問獄卒原委,獄卒即道彼等受苦係由於女子月經、生產時所流污血污穢了地神;加之用水洗其不潔之衣,人們不知情,復用此水供養諸聖。女子有上述罪業,故死後墮血盆池地獄受苦。目連復問如何為彼等解脫此苦,獄卒答以孝順、敬重三寶,及持血盆齋三年,後再行血盆法會,請僧誦血盆經,血盆池地獄中之罪人即可超生佛地。

本經未見記載於諸經錄中,而被疑為偽經。然因具有上述之功德,故日本禪宗亦持誦之,尤以曹洞宗,於授戒會時,常將本經授予婦人。 p2550


西藏佛教

一般俗稱西藏之佛教為喇嘛教。西藏(梵 Bhota,藏 Bod, Bod-yul, Gavs-can-yul),又稱吐蕃、土蕃、土伯特、西番、烏斯藏、雪有國、雪谷國、赤面。位於亞洲大陸中部崑崙山脈與喜馬拉雅山脈之間,東接四川、雲南二省,西鄰拉達卡(Lādak),北接新疆、青海二省,南鄰緬甸、不丹、錫金、尼泊爾,及印度。地勢高峻,氣候嚴寒。此地自漢代以來即以西羌、吐蕃等名稱之,唐代以後更受我國及印度文化之薰陶,特以佛教為甚。唐代以前之西藏僅屬部落性質,至七世紀中葉,棄宗弄贊(即松讚幹布)即位,藏族始因武力強盛而大有作為,甚至常寇唐域,唐太宗終以聯婚方式爭取西陲和平,於貞觀十五年(641)將宗女文成公主下嫁藏王,先此,藏王已娶尼泊爾公主波利庫姬,兩位公主均係虔誠佛教徒,藏王因受勸導,而自中印請僧伽入藏弘法,並遣端美三菩提(藏 Thon-mi-sambhota)等十六人赴印留學,返藏後即以梵文為基礎,造藏文字母,翻譯百拜懺悔經,是為西藏譯經之嚆矢。

唐睿宗景雲元年(710)又以崇信佛法之金城公主下嫁棄隸蹜贊。金城公主所生之王子,乃此後大興佛法之吃[口*栗]雙提贊王(藏 Khri-srov-lde-btsan)。

至朗達磨(836~841 在位)繼為贊普(藏王)時,因信奉原始棒教,遂大事摧滅佛法,故至乞離胡為藏王(842)時,佛法已被摧滅殆盡。

至蒙古帝國建立,西藏成為其領土之一部分,忽必烈以藏人所信之佛教羈縻之,又恩遇薩迦派四祖大喇嘛文殊薩迦班禪(藏 Sa-skya pan-chen)。班禪遣侄八思巴(1239~1280)入元,元朝尊之為國師,後繼為五祖,而開西藏政教合一之局勢。

西藏佛教史一般均以朗達磨法難為界,其前稱為前傳期,其後稱為後傳期。西藏之譯經肇始於棄宗弄贊,彼嘗頒訂十善、十六要律;且以拉薩為中心,建布達拉宮;又各為兩妃建寺,即大昭寺與小昭寺,各供奉釋迦佛像、阿閦佛像。此為西藏佛教之初興時期。

棄宗弄贊以後四世,即大興佛法之吃[口*栗]雙提贊,禮聘二唐僧及迦濕彌羅之阿難陀翻譯經典,並遣巴沙(藏 Pahsa)赴尼泊爾。巴沙於西元七四七年遇傳承中觀清辨學派之善海大師寂護(梵 Śānta-raksita),即延請入藏。寂護為西藏帶來中觀派論書,又著「二諦分別釋」,宣揚中觀教法;嘗建議藏王延請烏耆延那(梵 Udyāna,烏仗那)之密教蓮華生大師(梵 Padma-sambhava)至西藏。蓮華生所攜入之陀羅尼及真言儀軌,恰合西藏原有信仰符咒巫術、鬼神崇拜之棒教,故益使民眾自然產生對佛教之信仰,此為西藏密教之嚆矢,一般即以蓮華生大師為西藏古派密教,即紅教寧瑪派(藏 Gsav-svags-gñiv-ma)之初祖。同時,寂護弟子迦摩羅什(梵 Kamalaśīla,蓮華戒)、毘盧遮那羅怯怛(梵 Vairocana-raksita)等亦應聘入藏從事譯經,宣揚中觀思想。但卻與在西藏講學時間較久,頗負盛名之唐僧(時稱大乘和尚 Mahāyāna hoa-san)發生論諍,大乘和尚雖在論場上敗陣,然禪宗予西藏之影響並未因此中斷。此後西藏佛教即以印度晚期主知派佛教為主流,論理色彩極強,因明論書之翻譯多達六十六種。此時期為西藏佛教之建樹時期。

至吃[口*栗]徠巴贍(藏 Khri-ral pa-can, 815~836 在位)時代,更規定「七戶養僧」,僧人參與國政,凡侮辱三寶者處以重刑。此時為西藏前傳佛教之顛峰時期。於此時期,藏土群賢雲集,印度學者有勝友、戒帝覺、施戒、覺友等,西藏學者有寶護、法性戒等,知名者達三十人以上。彼等採嚴格組織之譯場制度,編成翻譯名義大集(梵 Mahāvyutpatti),更以此校補經部各種舊譯本,論部則增譯大乘要籍,如龍樹、提婆、馬鳴、慈氏、無著、世親諸大師之論著。現存西藏大藏經中之顯乘要籍,多於此時譯出。此後繼位者,即虔信棒教而毀滅佛教之朗達磨,彼禁止翻譯經論,拆毀寺院,令僧眾還俗,焚毀經典;故當時僧眾多避難鄰國。朗達磨之後,西藏佛教進入後傳時期。

後傳時期,佛教之復興,初為密乘,繼為顯乘。十一世紀末,密乘第一位學者林親桑坡(藏 Rin-chen-bzav-po)入印,歸藏時,請回印度學者息達羅卡羅梵孟(梵 Śraddha-kara-varman)、巴迪摩卡羅笈多(梵 Padma-kara-gupta)等,攜回論部及四部怛特羅。密乘中從前未曾譯出之典籍,此時亦補譯甚多,如吉祥上樂本續王略要、現說無上本續、瑜伽大教王經等。西藏僧眾奉行之教義原為以中觀為主之顯乘,密典翻譯完成後,西藏佛教遂分顯、密二門。此時期譯出之密典異於前傳蓮華生大師以來所譯者,故稱新派密乘,合新舊二派,總名寧瑪派(藏 Rñiv-ma-pa),或稱大究竟派(藏 Rdsogs-chen-pa)。

後傳佛教之顛峰時期為阿提沙(梵 Atiśa)入藏(於 1035 或 1038)以後。其所著之菩提道燈論、十不善業道經、行集燈等存於西藏大藏經中者達三十餘種,其中以菩提道燈論為代表作,快擇顯密之大要,辨別邪正之界限,力揚大乘教法。其後宗喀巴(1417~1478)所進行之宗教改革,其主要思想即受阿提沙理論之啟導。

自阿提沙入藏後,西藏佛教始分派流,共計七系二十一派,除阿提沙以前所傳總稱為寧瑪派外,迦當、迦爾居、希解、薩迦、爵南、格魯等派均與阿提沙有關。以上各派,除迦當派專事教化外,餘均嘗與土豪勾結,干涉政治,薩迦派與政治關係尤為密切。僧眾倚勢驕縱,流弊至深,宗喀巴革新西藏佛教之舉乃應運而生。

宗喀巴提倡宗教改革,為別於舊教,乃將衣帽染黃,即一般所稱之黃教,又稱格魯派(額爾德派)。而宗喀巴以前之各派西藏佛教僧侶均著紅衣帽,故均可納入紅教之下。宗喀巴所創之黃教,尊經教,尚戒律,採擷各派之所長,將顯密二宗加以整理,闡明佛法之真義,建立修行之程序,使西藏教風為之丕變。此派後產生達賴、班禪二喇嘛,次第開宗教政治之端緒,而皆號稱宗喀巴弟子之轉生。達賴相承迄今為第十四世,班禪則為第十世。

與宗喀巴之黃教約同一時期,有白教流行於後藏,此派嚴淨戒法,顯密兼宏,而以密乘為其指歸。然黃教大盛後,白教便趨衰微。此外,另有黑教,本為棒教外道,其所著衣冠皆黑,故稱黑教。以詛咒禳祓為事,崇尚巫術,以降神為大祭。

民國四十八年(1959)三月,因西藏全面抗暴,中共以暴力毀壞寺院,迫害喇嘛,至五十四年,短短七年之間,拉薩三大寺僧侶由二萬三千人減至三百名,此實為西藏佛教繼朗達磨法難後之最大浩劫。

近代西藏佛教廣受重視,英、法、德、俄、日、印等國學者對於西藏之王統、語言、經書典籍及喇嘛教之教理、沿革等,皆作廣泛深入之探討,而有豐碩成果。一九八六年一月,於西藏有「西藏佛教」雜誌創刊號出版。〔釋迦方志卷上、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唐書列傳第一四一、舊五代史外國列傳第二、宋史列傳第二五一、元史列傳第八十九、印度宗教史考、古龜玆國洞窟壁文とシヤムブハラ國佛教(寺本婉雅,佛教研究第三之四)、西藏の佛教(多田等觀,宗教研究新第三之二)、唐蕃會盟碑文(寺本婉雅,大谷學報第十之三)、W.W. Rockhill: Life of the Buddha;P.E. Foucaux: Le Bouddhisme au Tibet; J. Fergusson:History of Indian and Eastern Architecture, vol. 1; W. J. G. Van Meurs:Tibetan Temple Paintings、西藏佛教史(聖嚴)〕(參閱「宗喀巴」3164、「阿提沙」3661、「班禪喇嘛」4185、「喇嘛教」4905、「達賴喇嘛」5675、「額爾德派」6648) p2593


作舉

為自恣作法之一。夏安居最後一日為自恣日,於此日中,特請僧眾中之有德者,舉發安居期間比丘之犯罪,其人乃舉罪告僧,稱為作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五〕(參閱「自恣」2529) p2780


別請

指在家人於僧眾之中,特別指定某僧接受供養。又由僧眾中別請四人以上,稱為別請眾食。接受在家人之施食請待,必須以僧之臘次次第赴請(對別請而言,此稱僧次請)始為正規,故受別請乃戒律上所禁止,受者即犯波逸提罪。以施食之利養屬十方僧,若受別請,即是取十方僧物,故禁之。又比丘應供法行經、居士請僧福田經亦有受別請退失一果、二果、三果、四果之說。〔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五、梵網經卷下、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十誦律卷四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二十、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三〕 p2807


吠陀

梵名 Veda,巴利名同。又作吠馱、韋陀、圍陀、毘陀、薜陀、鞞陀、比陀、皮陀。意譯智、明、明智、明解、分。又稱圍陀論、毘陀論經、薜陀咒、智論、明論。古印度婆羅門教根本聖典之總稱。原義為知識,即婆羅門教基本文獻之神聖知識寶庫。為與祭祀儀式有密切關聯之宗教文獻。關於其成書年代,有諸異說,一般推斷,應始於雅利安人自西北入侵,定居印度河流域之五河地方(梵 Pañjab,即今旁遮普),完成於其後移居恆河流域時。原有三種,即梨俱吠陀(梵 Rg-veda)、沙摩吠陀(梵 Sāma-veda)、夜柔吠陀(梵 Yajur-veda),此三者稱為三明、三吠陀、三韋陀論、三部舊典。加上阿闥婆吠陀(梵 Atharva-veda),即成四吠陀。

四吠陀中:(一)梨俱吠陀,又作荷力吠陀、頡力薜陀、一力毘陀、信力毘陀。意譯讚誦明論、作明實說。即有關讚歌(梵 rc)之吠陀。太古之時,雅利安人移居印度五河地方,崇拜自然神,集輯其讚歌,為梨俱吠陀,乃四吠陀之根本,其後成為勸請僧(梵 hotr)之祭典書。此吠陀為世界最古之聖典,約成於西元前一千四百年至前一千年。凡十卷,讚歌共一○一七篇(加補遺歌十一篇則為一○二八篇),一○五八○首頌。(二)沙摩吠陀,又作娑摩薜陀、三磨吠陀。意譯平、等、歌詠明論、作明美言、禮儀美言智論。即有關歌詠及旋律(梵 sāman)之吠陀。係蘇摩祭等祭祀中,歌詠僧(梵 udgātr)所唱讚歌及其歌曲之集成,乃祭祀用之聖典。凡二卷,一八一○頌(除去重複者則為一五四九頌)。多抄自梨俱吠陀書中,新頌僅七十八。(三)夜柔吠陀,又作冶受吠陀、耶樹薜陀、耶受毘陀、夜殊鞞陀。意譯祠、祭祠、作明供施、祭祀智論、祭祀明論。即有關祭祠之吠陀。係行祭僧(梵 adhvaryu,司供犧行祭)所唱之咒文及其注釋之集成,編纂於梨俱吠陀之後。所傳有二:(1)黑夜柔吠陀(梵 Krsna-yajur-veda),此乃合糅吠陀之本文(讚歌、祭祀、咒詞等)及梵書(吠陀之注書)所成。凡四種(或五種、七種、八種)十三卷。(2)白夜柔吠陀(梵 Śukla-yajur-veda),乃分離本文與梵書,整理黑夜柔,並彙集咒文之解說而成。(四)阿闥婆吠陀,又作阿健薜陀、阿他毘陀、阿陀婆毘陀、阿為闥婆。意譯咒、術、咒術、禳災、作明護有、異能護方智論、禳災明論。為招福、咒咀禳災等咒詞之集成。其中,招福之咒詞由祭火僧(梵 atharvan)司之,咒咀禳災之咒詞由央耆羅僧(梵 avgiras)司之。凡二十卷,七三一篇,六千首頌。內有一千二百頌係由梨俱吠陀中抄出者。

四吠陀各有副吠陀(梵 upa-veda),如梨俱吠陀之副吠陀為阿輪論(梵 Āyar-veda),意譯壽命論,即醫書。沙摩吠陀之副吠陀為揵闥婆論(梵 Gāndharva-veda),即音樂論。夜柔吠陀之副吠陀為陀菟論(梵 Dhanu-veda),即射法論。阿闥婆吠陀之副吠陀為武器論(梵 Śastra-śāstra),即軍學。

四吠陀之內容,廣泛而言,包括四吠陀本集(梵 Sajhitā)、梵書(梵 Brāhmana,狹義之梵書)、森林書(梵 Āranyaka)、奧義書(梵 Upanisad)等。其後梵書、奧義書等多被獨立研究。本集係集錄讚歌、咒句、祭詞等。梵書(狹義)分儀軌、釋義二部。儀軌規定祭祀之順序方法、讚歌之用途;釋義則解說讚歌之意義、語源,及祭祀之起源與意義。森林書及奧義書(又稱吠檀多)旨在考察人生之意義。又廣義之梵書,包括梵書(狹義)、森林書、奧義書等三部。故就吠陀而言,狹義之吠陀單指本集,廣義則指本集與梵書(廣義)。由於傳承與解釋相異,後世遂有諸學派與異本之產生,構成複雜之文獻組織。今所傳之吠陀文獻,雖僅為既存之小部分,然已堪稱浩瀚博大。

吠陀為天啟文學(梵 śruti),相傳係太古諸大仙依神之啟示所誦出,為毘耶娑仙人(梵 Vyāsa,意譯廣博)所整理編成。「吠陀」本身即意味「天啟之神智」,故與梵書同稱為天啟,以此區別於經(梵 sūtra)等由人類知識、智慧所作之傳承。後世彌曼蹉派(梵 Mīmājsā)、吠檀多派(梵 Vedānta)等倡導吠陀之先天常住、絕對真實,主張「聲常住論」,即承襲天啟之說。此天啟聖典發展到後代,又產生不少輔助典籍,此即吠陀六支分(梵 Vedāvga)。此支分與摩訶婆羅多(梵 Mahābhārata)、羅摩耶那(梵 Rāmāyana)二大敘事詩,及摩奴法典(梵 Mānava Dharma Śāstra)等,相傳皆為聖賢所著述,故稱為聖傳文學(梵 Smrti)。內容包含語音學(梵 Śiksā)、韻律學(梵 Chandas)、文法學(梵 Vyākarana)、語源學(梵 Nirukta)、天文曆學(梵 Jyotisa)、祭儀綱要學(梵 Kalpa-sūtra)等。其中祭儀綱要學,為了解吠陀不可欠缺之典籍。

吠陀所用之語言稱吠陀語(梵 Vedic Sanskrit),因時代不同,而有新古各層之分。以韻文(讚歌)與散文(敘述)觀之,在文體及語法上均有顯著之差異。至於奧義書,則幾近古典梵文。吠陀乃集古印度文化之精髓,為正統婆羅門教思想之淵源,其特色為神話、宗教、哲學三者混融不分。觀其內容,含哲學與宗教思想者為智品(梵 jñānakānda),含祭祀部門者為業品(梵 karmakānda);前者即奧義書,後者相當於梵書。又吠陀之哲學思想係以梨俱吠陀創造讚歌之宇宙論為始,開展為豐富之多神教神話教理,終至達到奧義書「梵我一如」之根本原理,即「不二一元論」哲學。

近世關於吠陀之研究頗受重視,對其神格及神話研究方面,產生出宗教學與比較神話學等。又吠陀語之研究結果,對比較語言學貢獻甚大。現有吠陀之原典出版,及英、德語譯本。〔毘耶娑問經卷上、大寶積經卷一二○廣博仙人會、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卷十、大乘密嚴經卷上、十誦律卷三十八、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大毘婆沙論卷十四、大智度論卷二、百論疏卷上之下、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十本、大唐西域記卷二、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印度三大聖典第一篇(糜文開)、印度哲學史略第一章(湯用彤)、印度哲學史綱第一篇第一章(黃懺華)〕(參閱「四吠陀」1695、「奧義書」5439) p2820


明僧紹

魏晉南北朝平原(位於山東)人。字承烈。又稱明徵君。博學多聞,生性高潔,頗富清譽。曾居嶗山,集聚徒眾授學,後隱居於金陵攝山(棲霞山)二十餘年,其間曾師事定林寺僧遠,並住於定林寺。南朝齊高帝曾請僧遠引介,欲謀一面,僧紹終不肯。又齊武帝七次徵召亦皆不就,未久即去世。又於僧紹生前,有沙門法度至攝山講說無量壽經,時僧紹曾捨山宅以安之,僧紹歿後,於永明(483~493)年間,法度以其山宅為寺,號棲霞精舍,即後世之棲霞寺。著有正二教論,以駁斥顧歡「夷夏論」對佛教之批判。生卒年不詳。 p3284


法會

(一)佛教儀式之一。又作法事、佛事、齋會、法要。乃為講說佛法及供佛施僧等所舉行之集會。即聚集淨食,莊嚴法物,供養諸佛菩薩,或設齋、施食、說法、讚歎佛德。印度古來即盛行此類集會,其種類名目甚多。茲分印度、中國、日本等三方面敘說如下:

(一)印度:十誦律卷五載有紀念佛陀五歲時剪頂髻之般闍婆瑟會(梵 pañca-vārsikamaha)。玄應音義卷十七譯之為般遮于瑟會、五年一大會,意即五年舉行一次之無遮大會。無遮,即不分聖賢、道俗、貴賤、上下,無遮平等行財法二施之法會。大唐西域記卷五羯若鞠闍國條即記載該國五年一度舉行無遮大會。娑婆瑟會(梵 sad-vārsikamaha),則為紀念佛陀六歲時頂髻再立之集會,每六年一會,又稱六歲會。此外,尚有慶祝一般人民剪頂髻之二月會。

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三則舉有佛陀誕生、成道、初轉法輪等法會。佛生日大會又稱灌佛會(一般稱浴佛節,星馬一帶稱衛塞節),為紀念佛陀誕生之集會。菩提大會,即成道會,乃慶讚佛陀於菩提樹下金剛座上,成就正等正覺之會。轉法輪大會,為紀念佛陀於鹿野苑對五比丘說法初轉法輪之會。另有供養佛陀弟子羅睺羅、阿難等之羅睺羅大會、阿難大會。據高僧法顯傳摩頭羅國條載,在印度,從羅睺羅、阿難、文殊、觀音,乃至經、律、論三藏及般若波羅蜜等,均設有諸種供養法會。因布施乃祈福之要道,故帝王、富豪長者,每向廣大群眾行施捨大會。

(二)中國:後漢時即有皇帝行齋會之事。歷代三寶紀卷四載,光和三年(180),後漢靈帝於洛陽佛塔寺飯諸沙門,懸繒燒香,散花燃燈。或設會討論佛義、講經等,以達祈福增慧之目的。齋請僧侶之法會稱為千僧會、萬僧會。南朝梁武帝中大通元年(529),於同泰寺設救苦齋;中大通五年,又於同泰寺設無遮大會,帝親自講金字般若經。此外,行於我國之法會尚有水陸會,即設齋食供養水陸有情之法會;梁武帝時,始行於金山寺。放生會,乃由他處買進受捕之魚鳥牲畜,於三寶前為其說法,授三皈五戒,再放之於山野沼澤、泉池河水,此即放生會。華嚴會,乃講讚華嚴經之法會。盂蘭盆會,即於每年七月十五日,以百種物供養佛法僧三寶,以報父母長養慈愛之恩。獅子會,九月重陽,諸僧皆坐獅子座,作法事講說。此外,據荊楚歲時記龍華會條載,四月八日諸寺各設齋,以五香水浴佛,以為彌勒下生之徵,稱為龍華會。

又依敕修百丈清規、幻住清規等所制,禪宗例年應修之法會如下:慶祝聖壽萬歲之祝聖會,紀念佛陀誕生或成道等之佛降誕會、成道會、涅槃會,帝王忌日所修之國忌會,祈求晴雨之祈禱會,祈安居如意之楞嚴會,祈禾苗生長之青苗會。其他尚有觀音菩薩聖誕會、達摩忌會、百丈忌會、開山歷代祖忌會等。

目前一般較常舉行之法會為光明燈會、報恩會、金剛禪坐會、婦女法座會、念佛會、消災會、福壽會等。此類法會大多於農曆初一、十五舉行;其進行程序,先由僧眾諷誦經典,信徒隨眾禮拜,再由有德師僧開示佛法,其後並於寺院中用齋。又有傳授三壇大戒之法會,每年由各寺院輪流承辦。此法會之目的在使有志於深入經藏,或從事弘法利生之佛子,經三師七證為授沙彌戒、比丘戒、菩薩戒等三大戒,俾使成為正式之出家人。戒期由一個月至五十天。另有祈求國泰民安之仁王護國法會(由中國佛教會舉辦)、紀念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法會。

從農曆元月至十二月,正式之佛教法會如下:元月一日彌勒佛聖誕法會、元月九日供佛齋天法會、二月十九日觀音菩薩聖誕法會、四月八日佛陀聖誕法會、六月十九日觀音菩薩成道紀念法會、七月十五日盂蘭盆會、供僧會、七月二十九日地藏菩薩聖誕法會、九月十九日觀音菩薩出家紀念法會、九月二十九日藥師佛聖誕法會、十一月十七日阿彌陀佛聖誕法會(舉辦彌陀佛七)、十二月八日佛陀成道紀念法會。

(三)日本:宮中常修御齋會、仁王會、季御讀經等。平安時代,有所謂南京三會(宮中御齋會、興福寺維摩會、藥師寺最勝會)與北京三會(法勝寺大乘會、圓宗寺法華會、圓宗寺最勝會);其他,諸大寺年中之行事,從正月之修正會、御齋會、比叡懺法、溫室、布薩,以至年終之佛名會,其間尚有各種法會。這些法會多為祈皇室及國家之安泰而修,採用說鎮護國家的金光明最勝王經、仁王般若經等,前者於御齋會、最勝會;後者於仁王會上講說。並且,除了臨時、例時之仁王會外,亦有天皇在位中一度所修之一代一度仁王會(大仁王會)。

修供養經論之法會,有大般若會、華嚴會(知識供)、唯識會、俱舍會等。講說經典之法會,稱為講;而後世廣指講說經典以外之法會,例如舍利講,又稱舍利會,為供養佛遺骨之法會。遺蹟講,為供養佛足石等,以示渴仰釋尊遺蹟之講會等。講說法華經之法會,一般有將八卷分八座而講之法華八講,或加開結二經(無量義經、觀普賢經)為十座之法華十講,以及講二十八品加上開結二經,而為三十座之法華三十講。

法會之儀式每視其性質而有不同,一般進行之方式乃以各種法物幢幡莊嚴佛殿,復於佛前獻上香華、燈燭、四等,並行表白、願文、諷誦經贊等。

又參列法會,從事讚唄誦經等職者,稱為職眾。一般謂七僧係指導師(講師)、讀師(讀誦經論者,與導師合稱講讀師)、咒願師、三禮師、唄師、散華師與堂達(傳達願文者)等。凡具此等七眾之法會,均稱為七僧法會。此外,導師、咒願師、唄師、散華師、梵音師、錫杖師、引頭、堂達、衲眾等合稱九僧(大法會三九僧)。司掌法會一切行事之職者,稱作會行事,密教則稱壇行事。而梵唄、散華、梵音、錫杖等四者,合稱四個法要。〔摩訶僧祇律卷三、卷二十七、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二十四、卷三十三、卷四十、有部目得迦卷八、卷十、佛祖統紀卷三十三、東大寺要錄卷三至卷五〕

(二)(1500~1579)明代僧。浙江嘉善(嘉興西南)人,俗姓懷。字雲谷。初習儒業,博通經史,後剃染於大雲寺,專習天台小止觀法門。時值法舟濟禪師於杭州天寧寺掩關,師乃前往參叩,法舟示以止觀要旨,並令參「念佛者是誰」之話頭,師依教而行,日夜參究。一日,受食之際,食器墮地,豁然有省,蒙法舟之印可,遂入天界毘盧閣隱居三年,篤志勵學。復至鎮江棲霞山千佛嶺下結庵寓止,久之,名士達貴多往護法,興建禪堂,江南叢林之興起於焉肇基,四方風從者不計其數,憨山大師與明代通儒袁了凡等,皆從師受教悟旨。師平日常坐不臥,四十年如一日。開示學人時,特以「唯心淨土」法門為修行之要。每至一道場講習,必先舉揚百丈規矩,時人稱為禪道中興之祖。萬曆七年示寂,世壽八十,法臘五十五。〔攝山志卷三〕 p3411


契丹

十世紀初,居於東北興安嶺東邊之黑龍江流域、蒙古中南部,後來侵入我國東北地方及北方等地,建立遼帝國之部族名。其國名亦稱契丹。該國自西元九○七年耶律阿保機建國至九代天祚帝為止,共傳二一九年。國都為上京臨潢府(東部蒙古林東)、東京遼陽府(東北遼陽)、中京大定府(熱河大名城)、南京折津府(北京)、西京大同府(大同),合稱五京。

契丹之固有宗教為薩滿教,佛教則於建國之初受到獎勵而漸發達。遼太祖自我國招請僧侶,於龍化州建立開教寺、大廣寺,另於上京建天雄寺等諸寺院。此一政策可推測係漢人及其他定居農民遷移至契丹本土後,為移民政策上之必要措施。遼太宗天顯十二年(937)取得河北、山西北部(即所謂燕雲十六州),故我國北方佛教遂傳入契丹。其後,世宗、穆宗、景宗之時,佛教益加發達。至聖宗、興宗、道宗三代之時,為契丹佛教之最盛期。尤以遼道宗在位時,佛教興隆達於極點,道宗為契丹第一位崇佛之帝,故遼史道宗紀贊有「一歲飯僧三十六萬,一日度僧三千」之記載。

由隋代靜琬開始之房山石經刻造,經唐末五代亂世而一度中斷,直至遼聖宗時乃再開板。興宗、道宗時繼續刻造,至道宗清寧三年(1057)為止,共完成涅槃、華嚴、般若、寶積等四大部經。刻造事業悉由朝廷出資,故可說契丹大藏經之雕造亦為國家事業。至清寧五年終於完成五○四八卷之大藏經。其後,此一契丹大藏經傳入高麗,而予高麗藏經之影響甚鉅。

契丹之佛教著作較著名者有行均之龍龕手鑑、希麟之續一切經音義十卷、覺苑之大日經義釋密鈔十卷、道[厄*殳]之顯密圓通成佛心要集二卷、非濁之隨願往生集二十卷、三寶感應要略三卷。〔遼史、契丹國志、宋史新編卷一九二、契丹佛教文化史考(神尾[式-工+一]春)、石經山雲居寺と石刻藏經(塚本善隆)、遼金の佛教(野上俊靜)〕 p3766  


祠堂銀

又作長生錢、無盡財。於寺院內,檀越為親友亡靈,請僧讀經供養之資。又納錢財於佛寺,佛寺以之為常住而保存之,或為寺宇修繕之用。〔釋氏要覽卷下〕 p4268


偏衫

袈裟類之法衣,為僧尼之上服。又作褊衫、編衫、徧衫、偏袖。即縫合僧祇支與覆肩衣,另加襟而成為一種具有兩袖、前後面皆開,而於背面交叉之上衣,交叉處以紐釦釦合。又相當於袍服、鈍色之上衣。據佛制比丘六物圖載,我國古代之僧人即有披著僧祇支之習慣,至後魏時,始加右袖,縫合兩邊,稱為偏衫,其形制,截領開裾,猶存本相,故知偏衫之左肩即原本之僧祇支,右邊即覆肩衣。又據大宋僧史略卷上服章法式條、敕修百丈清規卷五辨道具條等之記載,後魏之時,請僧人於宮中自恣,宮人見僧偏袒右肩,不以為善,乃作偏袒肩衣,縫於僧祇支之上,稱為偏衫。釋氏要覽卷上(大五四‧二七○中):「偏衫,古僧依律制,只有僧祇支(此名覆膞,亦名掩腋衣),此長覆左膞及掩右掖,蓋儭三衣故,即天竺之儀也。竺道袒魏錄云:魏宮人見僧袒一肘,不以為善,乃作偏袒,縫於僧祇支上,相從因名偏衫(今開脊接領者,蓋遺魏制也)。」

蓋印度之習俗,於禮拜佛、師僧,或從事作務時,比丘皆得偏袒右肩;我國由於氣候較寒,加以袒肩露臂不合禮俗,故模擬覆肩之制,別製上狹下寬之小衫,著於右肩,此即偏衫之起源,約始於後魏,盛於隋唐。據四分律搜玄錄載,右肩之偏衫乃後魏之慧光律師所裁製者。然兩袖皆偏衫則不知何人所創製。〔法苑珠林卷二十致敬篇、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一之二〕(參閱「偏袒右肩」4374) p4373


寄庫

即於生前預先焚紙錢、作佛事,寄託冥官,以冀死後取用。此時所焚之紙錢,即稱為寄庫錢。佛祖統紀卷三十三(大四九‧三二○下):「鄂渚王媼,常買紙錢作寄庫。」龍舒增廣淨土文卷五(大四七‧二六五中):「予遍覽藏經,即無陰府寄庫之說。奉勸世人,以寄庫所費,請僧為西方之供;一心西方,則必得往生。若不為此,而為陰府寄庫,則是志在陰府,死必入陰府矣!」〔禪林象器箋錢財門〕 p4498


梁皇懺

凡十卷。又作梁武懺、粱皇寶懺。梁武帝為超度其夫人郗氏所制之慈悲道場懺法。據南史梁武德郗皇后傳載,后酷妒忌,及終,化為龍,入於後宮,通夢於帝,或現形,光彩照灼。又據釋氏稽古略卷二載,梁武帝初為雍州刺史時,夫人郗氏性酷妒,既亡,化為巨蟒,入後宮通夢於帝,帝制慈悲道場懺法十卷,請僧行懺禮,夫人遂化為天人,在空中謝帝而去。其懺法行世,稱梁皇懺。

或說南朝齊竟陵王蕭子良曾撰淨柱子淨行法門二十卷,梁時諸名僧刪編為十卷,內分四十品,後因傳誤日多,元代妙覺智等重加校訂審核,即今之流通本。內述歸命過去六佛、釋迦佛及未來佛彌勒菩薩,示悔罪意,發願信奉致禮諸佛,以除罪生福,濟度亡靈。〔茶香室叢鈔卷十三、太平廣記〕 p4624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凡六卷或三卷。唐賢首大師法藏撰。又稱梵網戒本疏、梵網戒疏、梵網法藏疏。收於大正藏第四十冊。詳解梵網經卷下菩薩戒本,總立教起所因、諸藏所攝、攝教分齊、顯所為機、能詮教體、所詮宗趣、釋經題目、教起本末、部類傳譯、隨文解釋等十門。本書之特色為解釋戒相甚為詳細,十重禁戒一一設立十門,四十八輕戒則分八門。全書援引八十種經律論,其中並含有居士請僧福田經、比丘應供法行經等古佚經數種。注釋書有紀要六卷(鳳潭)、日珠鈔五十卷(凝然)等。 p4644



為禪林用來通知大眾入浴、齋食等之鳴器。又作飯梆、木魚、魚鼓、魚板、魚梆、鳴魚。在古代禪林中,常掛於浴室,供作鳴擊,以通知大眾入浴。禪林象器箋第二十七類唄器門:「沙彌律儀入浴云:湯冷熱,依例擊梆,不得大喚。」梆亦常用來通知大眾用齋,如現今之禪家懸掛於僧堂之露地或齋堂外之木刻龍頭魚身鳴器。然昔之木魚即指現今之梆,敕修百丈清規卷八法器章(大四八‧一一五六上):「木魚,齋粥二時長擊二通,普請僧眾長擊一通,普請行者二通。」

此外,梆又指拍子木之類,乃我國古代於官署等公家機構,通告大眾時所鳴打之器。(參閱「木魚」1472) p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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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八敬法

指比丘尼敬重比丘的八種法。也是最早出現的比丘尼的戒法。又稱八敬戒、八尊師法、八不可起法、八尊重法。傳說佛在那摩提犍尼精舍時,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夫人率五百名女子要求出家,但為佛所拒。後經阿難代為請求,佛乃制定八敬法,令彼等務必遵守,始准許出家。《毗尼母經》卷一謂(大正24‧803b)︰
「佛告阿難︰吾所以不聽女人出家者,如世人家男少女多,家業必壞,出家法中若有女人必壞正法,不得久住。(中略)女人能行八敬法者聽其出家,若不能者不聽在道。所以為女人制八敬者,如人欲渡水先造橋船,後時雖有大水必能得渡。八敬法亦如是,怖後時壞正法,故為其制耳。(中略)汝今為女人求出家,後當減吾五百世正法。」

所謂八敬法,即︰

(1)尼百歲禮初夏比丘︰謂比丘尼即使百歲,若遇受戒僅經一夏的比丘時,仍須禮拜足下。

(2)不得罵謗比丘︰謂比丘尼應恭敬比丘,不得妄加罵詈謗毀。

(3)不得舉比丘過︰謂比丘有過,比丘尼不得檢舉;若比丘尼有過,則比丘可說。

(4)從僧受具戒︰謂比丘尼若欲奉持具足戒,應從大德比丘求受。

(5)有過從僧懺︰謂比丘尼若有過,應於比丘眾中懺悔、自首,以除憍慢心。

(6)半月從僧教誡︰謂比丘尼當每月二次至大德比丘處,求教誡法,自我策進道業。

(7)依僧三月安居︰謂比丘尼結夏安居,應與比丘同處,以朝夕諮問法義,增長見聞。

(8)夏訖從僧自恣︰謂比丘尼安居竟,應於比丘眾中行自恣法。

◎附︰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六章 (摘錄)

八敬法(aṭṭha garu-dhammā),或譯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傳說為︰佛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Mahāprajāpatī),請求出家。釋尊提出︰如女眾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屬於比丘僧的約法(八章)。說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認比丘僧的優越領導權,這是理解比丘尼律發展中的重要環節。有關八敬法的現存記錄,也有一二條的歧異,先列舉各本而對列如下︰

八敬法的內容與部派的不同意見,現在依《銅鍱律》的次第而略為敘說。


│銅 十 明 僧 根 五 四
│鍱 誦 了 祇 有 分 分
│律 律 論 律 律 律 律
────────────┼─────────────
受具百歲應禮迎新受具比丘│ 1 1 2 1 6 8 1
不得無比丘住處住 │ 2 4 7 7 3 2 7
半月從比丘眾請教戒問布薩│ 3 6 3 6 2 1 6
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 │ 4 5 8 8 8 3 8
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 5 3 4 5 7 7 5
二年學法已於兩眾請受具足│ 6 2 1 2 1 4 4
不得罵詈讒謗比丘 │ 7 . 5 . 5 5 2
不得向白說比丘過失 │ . . . . . 5 .
不得說(舉)比丘罪 │ 8 8 6 3 4 6 3
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 │ . 7 . . . . .
不得先受 │ . . . 4 . . .


(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經百歲,對於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禮拜、迎接,以表示尊敬。這是不論年資與德學的,在僧伽體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ata-yāntikā)中,《十誦律》(一○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見新戒比丘不起立禮迎戒。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沒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為附近沒有比丘,在安居期間,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請教誡了。這與下一敬法,是基於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銅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誦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無比丘住處安居戒的制立。

(3)佛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薩說戒,還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眾,到比丘僧處請教誡人、問布薩。這點,《僧祇律》與《銅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處,向一位知識比丘,請代為問布薩與請教誡。那位比丘在大眾中宣說︰「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與清淨欲、問布薩、請教誡。」如是三說。問布薩,是比丘尼眾,雖自行布薩清淨,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清淨。請教誡人,是請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誡比丘尼。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說「請教授」;而《十誦律》與《律二十二明了論》,更局限為「請授八敬法」。這在《比丘尼戒經》的「波逸提」中,《十誦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銅鍱律》(五九)、《五分律》(一○○)、《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而《僧祇律》(一三二)為︰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不去聽)。「問布薩」,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無苾芻住處作長淨學處」。在佛教的流傳中,這已專重在半月請求教誡了。

(4)三月安居終了,舉行自恣,請別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以便發露而回復清淨。比丘尼在比丘尼僧眾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處,與比丘僧和合,舉行自恣,請比丘們舉發以求清淨。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誦律》(一五○)、《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於二部眾中作自恣戒。

(5)依《銅鍱律》,尼眾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這是僧殘(saṁghā-vaśeṣā)的懺除法──但比丘的懺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顯然是處分加重了。違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眾中行隨順法,還要每天到比丘住處報告︰我行摩那埵,已過了幾夜,還有幾夜,請僧伽憶持。半月終了,還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論》說︰「犯隨一尊法,於二部僧應行摩捺多法。」與《銅鍱律》相合。《僧祇律》說︰「若比丘尼越敬法,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這不只是違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殘罪。《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就只說是犯了僧殘罪;《五分律》說麄惡罪。在佛教的發展中,這一敬法的重點,已轉移為犯僧殘罪的處分了。

(6)式叉摩那(sikṣamāṇā)學滿了二年的學法戒,以比丘尼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現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後即日就要去比丘僧處,和合僧二部眾十眾以上,再受具足戒。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經過比丘僧的認可。

(7)比丘尼不得罵詈讒謗比丘。這一敬法,《僧祇律》與《十誦律》,是沒有的。而《四分律》與《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的規定。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條。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罵比丘戒。《五分律》(一三一)別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戒。

(8)無論如何,比丘尼不能說(舉發)比丘,或見或聞或疑的過失,而比丘卻可以舉發比丘尼。《明了論》作︰「比丘尼不得問難比丘及教比丘學」。據下文︰「安居竟,以三處請比丘僧說問難,如法受僧正教。」可見問難就是詰問過失的意思。上二條,包含了不得舉發比丘的過失;不得為了忠告,而指責比丘的過失;不得呵 罵比丘。《僧祇律》與《十誦律》,是作為同一敬法的。舉發比丘罪犯,現存的各部律中,都沒有制立學處。

《十誦律》別有「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一事。這也是不准比丘尼問難,但專指問難經律,這是為了維護比丘的尊嚴。《銅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這一學處,雖然在八敬法中,並沒有這一條。《僧祇律》別有「不先受」的敬法︰這是信眾如以飲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眾就要讓他先供養比丘,然後才可以接受。《十誦律》的不得輒問,是法義的謙讓。《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財利的謙讓。總之,什麼都得讓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說,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薩,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終了的自恣。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離開比丘而進行。平日,比丘尼禮敬比丘;不能說比丘罪,比丘卻可以說。而且,如犯了麄重,非得比丘(二十眾)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論法,是不准隨意問難的。論財,要讓比丘眾先受的。這一比丘尼從屬於比丘,必須服從比丘僧的優越權威的「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體制中的真相。

分別說部(Vibhājya-vādināḥ)、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的傳說︰佛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如說︰「今聽瞿曇彌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因而有摩訶波闍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傳說。然而這一傳說,並不是一致的。大眾部(Mahā-sāṁghikāḥ)的《僧祇律》,就沒有瞿曇彌(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話。正量部(Sammitīyāḥ)的《明了論》說︰「比丘尼三種圓德︰(一)由善來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廣羯磨方得。」依此,瞿曇彌是屬於「善來得」的。而且,當時的大眾,就有瞿曇彌沒有受具足的傳說。如承認這一傳說,瞿曇彌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曇彌領導的釋女呢﹖也同樣的傳說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毗尼母經》等。(2)摩訶波闍波提為和尚尼,在比丘十眾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銅鍱律》等。(3)泛說「現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誦律》等。所以,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瞿曇彌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傳說而已。而且,女眾還沒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學六法,這與隨緣成制的毗尼原則,顯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於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從雜誦跋渠、雜事中來的,也就是本於摩得勒伽(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規制,而後被集錄出來的。《銅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僧團中之懺悔滅罪方法)。」《原始佛教之研究》以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殘為合理。然犯尊法,不只是《銅鍱律》所說,也是正量部《明了論》(隨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說。而《銅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書第三章中,曾論證其為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雖不合於現存的比丘尼律,然應重行認識其古典的意義!憑藉這一古義的啟發,相信敬法是女眾在僧伽體制中的根本立場──尊敬比丘僧。在修證的立場,比丘與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當時的現實社會中,男女的地位是懸殊的。女眾的知識差、體力弱、眷屬愛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不可能單獨地組合而自行發展,必須依於比丘僧的教授教誡。在比丘波羅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誡比丘尼的學處。教誡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權利,而是名德上座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從正法住世的觀點,比丘尼應奉行敬法。違犯敬法,是不承認比丘僧的攝導地位,這等於破壞僧伽體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認罪。

從經律的傳說看來,摩訶迦葉(Mahā-kāśyapa)與阿難(Ānanda),曾有意見上的出入。女眾出家,一致認為,釋尊是經阿難的一再勸請而後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為事實,但對佛教帶來了更多的問題。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訶迦葉一流,對女眾出家,沒有好感,因而對阿難不滿。這一傳說,說明了女眾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見──同情或嫌厭。釋尊涅槃後,成為佛教主流的上座們,迫使阿難承認求度女眾的過失;對於比丘尼僧的加強管教,那是當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於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從教導的實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條例,固有的或增訂的,及舊有的敬法(第五條),共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所公認。但這麼一來,顯然是過分嚴厲了!如見比丘來而沒有起來禮迎,就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過分苛刻,而且也窒礙難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眾中出罪的規定,漸演化而成為「犯僧殘」的處分。《僧祇律》並說犯敬法與犯僧殘,表示了這一制度的逐漸嬗變。從《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規制,還沒有演化為波羅提木叉的學處。在尼律的波逸提中,與八敬法相關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一○七)隔宿去大僧處受具足、(九一)呵罵比丘。但《僧祇律》所說,不是不往求教誡,而只是不恭敬、不去聽。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時間延遲,隔了一天才去。這都不是違犯敬法。呵罵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沒有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舊例,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體化──八敬法,如見比丘而不起禮迎,都不能看得太嚴重,決不能看作破壞僧伽體制,否認比丘僧的領導。於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漸嬗變為僧殘的處分。八敬法也就漸化為學處,而編入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新學風。《銅鍱律》保存了「犯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罵比丘」、(五六)「無比丘住處安居」、(五七)「不於二部眾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請教誡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與新制混合,不自覺的陷於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沒有越敬法的學處,不能不說是古形了。

〔參考資料〕 《十誦律》卷四十七;《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分律》卷二十九;《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四;《中阿含經》卷二十八〈瞿曇彌經〉;《毗尼母經》卷一;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第一章、第四章。


十王

唐代以後庶民佛教信仰的一種傳說。又稱十殿閻王。指在冥府裁斷亡者罪業輕重的十位判官,即秦廣王、初(楚)江王、宋帝王、五官王、閻羅王、變成王、太山王、平等王、都巿王、五道轉輪王等十人。

相傳亡者於其亡後初七日,乃至其後的七七日、百日、一週年、三週年,將依次詣各王面前,任其裁斷罪業,決定次世生處。茲略述十王如次︰

(1)秦廣王
冥界十王的第一王。掌理亡者在冥途初七日間之事。相傳人死後,先到此地,以衡量生前罪業輕重。秦廣王的稱呼或係源自道教的說法。《佛祖統紀》卷三十三引《夷堅志》云(大正49‧322b)︰「南劍陳生既死,其弟之女見二鬼導至宮殿曰秦廣王也。王謂女曰︰欲救伯苦,可轉八師經,女寤家人來得經,請僧誦千遍,弟夢兄來謝曰︰已獲生天。」

(2)初江王
冥界十王之第二王。又稱楚江王。係監視亡者渡河的冥官。相傳人死後,中有之身於二七日(即第二個「七日」)至此王廳。其間須經三途河(即奈河),於河畔衣領樹下,有脫衣婆,待亡人來,即剝取亡人之衣,交予懸衣翁懸之於樹枝,量罪之輕重;若罪重而樹枝垂下時,引路牛頭及催行馬頭兩鬼即逐其往王廳審判。

《佛祖統紀》卷三十三引《夷堅志》,云(大正49‧322b)︰「池州郭生夢入冥府,王揖坐謂曰︰我是西門王郎,冥司錄我忠孝正直,不害物,得作初江王。」又,初江王以止住於罪人最初所渡之河三途河附近,故有是名。

(3)宋帝王
冥界十王之第三王。依流傳我國的疑偽經典《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與《預修十王生七經》所載,此王係治人邪淫罪之冥官。亡者在冥途中,於第三個七日至位於二江岸上之此王大殿,殿前惡貓群集,大蛇並出,割破亡者乳房,並繫縛其身,令其承受諸苦。此王所轄冥界第三殿,即位於大海底東南沃焦石下,廣五百由旬,附有十六小地獄之黑繩大地獄。

(4)五官王
冥界十王之第四王。即於三江間建大殿,治眾生妄語罪的冥官。出自《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該經云(卍續150‧771上)︰
「第四五官王宮(普賢菩薩),於三江間建立官廳。大殿左右各有一舍,左秤量舍,右勘錄舍。左有高臺,臺上有秤量幢,業匠構巧,懸七秤量,身口七罪為紀輕重。意業所作不懸秤量。次至鏡臺當見鏡影。於此秤量點目有三別,一者斤目斷為重罪,重中開輕,為二八獄罪;二者兩目斷為中罪,為餓鬼罪;三分目斷為下罪,為畜生罪。先破不妄語戒,後餘造惡。至秤前時,秤錘自動,自然低昂。課亡人言,汝所造罪,秤目定重。亡人欺咳曰,我未昂秤,闇何為,我敢不信之。爾時,訪羅取於罪人置秤盤上,秤目如故。亡人閉口,造惡變面。訪羅下之傳勘錄舍,赤紫冥官令點秤書,光祿司候印明顯錄帳,具載憲章奏閻魔宮。」

五官王之稱自古散見於諸經,如《法苑珠林》卷八十八所引的《提謂經》云(大正53‧932c)︰「五官典領,校定罪福行之高下,品格萬途。」《灌頂經》卷十二云(大正21‧535c)︰「地下鬼神及伺候者奏上五官,五官料簡而除死定生。」又《經律異相》卷四十九所引《淨度三昧經》云(大正53‧259b)︰「五官者,(一)鮮官禁殺、(二)水官禁盜、(三)鐵官禁淫、(四)土官禁兩舌、(五)天官禁酒。」據此可知,五官原稱鮮官、水官、鐵官、土官、天官,被認為是制殺、盜、淫、兩舌、飲酒五惡的冥官。今《十王經》將十惡配於十王,以五官王為治妄語的冥官,即是由《淨度三昧經》所說轉化而來的。

(5)閻羅王
冥界十王之第五王。又稱閻魔羅王、閻羅天子、琰魔等名。掌理亡者死後第五七日間之事。在十王之中,惟有「閻魔王」是印度所固有的。傳說謂其本地係地藏菩薩。亡者於死後的第五個七日,詣此王廳前,定罪業輕重。據《十王經》所述,閻魔王宮有光明王院及善名稱院二者。前者的中央有業鏡(淨頗黎鏡),亡者至其前時,生前善惡業悉現,俱生神一一證之,業果難逃;善名稱院則係地藏菩薩及其眷屬所住之處。

(6)變成王
冥界十王中之第六王。又稱變性王。掌理亡者第六個七日間之事。據《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所述,亡者若有罪,此王則逼惡;若有福則勸善。

(7)太山王
冥界十王之第七王。又稱泰山王。掌理亡者第七個七日間之事。為判定罪人投生處所的冥官。《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云(卍續150‧775上)︰「第七太山王廳(藥師如來),依前三王處斷勘決兩舌之罪,善因惡緣,求於生緣。」

(8)平等王
冥界十王之第八王。掌理亡者死後第一百日之事。《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云(卍續150‧775下)︰
「第八平等王(觀世音菩薩),內含慈悲,外現怒相,且施教化之,且貪刑罰之。爾時,天尊說是偈言︰亡人百日更恓惶,身遭枷械被鞭傷,男女努力造功德,從玆妙善見天堂。」

我國自唐代以來,即有平等王的信仰。如法照《淨土五會念佛略法事儀讚》云(大正47‧480b)︰「若得念佛深三昧,不怕三塗平等王。」又如《佛祖統紀》卷三十三引《華嚴經感應傳》所載,唐高宗儀鳳(676~678)年中,郭神亮為使者追至平等王處,因誦「若人欲了知」四句偈而得放還。此外,延壽《宗鏡錄》卷七十四也出其名。

據《慧琳音義》卷五閻魔鬼界項所載,平等王是閻魔王的意譯,司生死罪福之業及八熱八寒諸地獄的役使鬼卒。可見平等王也被認為是閻魔王的別名。另按《長阿含》卷二十二〈世本緣品〉、《大樓炭經》卷六、《起世經》卷十、《大智度論》卷二十一所載,剎帝利種的始祖摩訶三摩多(mahāsammata,即大平等王)於劫初出世,掌管謫罰眾生的欲心,等分稻穀等物之收成。或謂因平等王是劫初之王,但在後世將其與閻摩混同,故產生「平等王是閻摩王別名,為地獄宰官」的傳說。

(9)都巿王
冥界十王之第九王。又稱都帝王、都弔王。死者於周年忌日,至此王之處接受審判。此王除審判死者之罪業外,並為彼等宣說《法華經》及造立阿彌陀佛像之功德。《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云(卍續150‧775下)︰「第九都巿王廳(阿閦如來),哀亡人言,於諸經中造法花經,龍女出海,無垢成道;於諸佛中造阿彌陀佛,光明遍照,除熱寒苦,緣人男女,欲救亡人,今日追善,受八齋戒,福力殊勝,男女勿瞋,能救亡苦。」

(10)五道轉輪王
冥界十王中的最後一位。指在冥途掌管亡人第三年之事的廳府官王。相傳為領二官眾獄司,治眾生愚癡煩惱的冥官。《地藏菩薩發心因緣十王經》云(卍續150‧776上)︰「第十五道轉輪王廳(阿彌陀佛)。爾時,天尊說是偈言︰後三所歷是關津,好惡唯憑福業因,不善尚憂千日內,胎生產死夭亡身。邪見放逸過,愚癡無智罪,猶如車輪迴,常在三途獄。」

又,《私聚百因緣集》卷四描述此王治罪之相,說其中或有十目四臂之獄卒,能視人所作善業惡業,如手中之菓。點檢後,罪業輕者令轉生,邪見放逸之眾生使常輪迴於三惡趣;猶如車輪之迴轉。愚癡甚者,則有火牛車來現,牛頭馬頭之阿防羅剎拉之。或放入臼中以鐵杵搗之,或以箕簸之,斫打成微塵般。或以磐石打之,或以鋸削之。受苦之狀無以形容。

上述十王中,除第五閻羅王廣見於經論外,其餘諸王皆係受道教所影響。據《釋門正統》卷四所述,閻羅王(琰魔羅王)意為雙王,以兄主男獄,妹主女獄故名。此閻羅王如人間天子,泰山府君如尚書令錄,五道大神如六部尚書,其餘鬼道如州縣等。此一傳說乃唐‧道明神遊地府所見而傳世者。而《十王經》,即成都府大聖慈寺沙門藏川所撰。有關道明與藏川之事蹟,雖僅見於前述典籍,但此二人大抵可推定為唐朝末期之僧人。

五代以降,奉祀十王的風氣極盛,世人咸信生前齋供十王,死後受十王裁斷罪業時,業報可望減輕。相傳歐陽修曾夢見冥府十王,遂信飯僧造經的利益。此外,在大足石窟石篆山的第九龕,也有北宋十王像。

此外,將十王一一配屬本地佛或菩薩,則僅見於日本;中國與韓國則是將十王像與地藏菩薩一併供奉。

〔參考資料〕 《冥報記》;《佛祖統紀》卷四十五;《地藏菩薩像靈驗記》。


不丹佛教

不丹為喜馬拉雅山中的王國,位於西藏東南、喜馬拉雅山脈東段的南坡,南與印度接壤,面積四萬七千平方公里,人口約一三九萬人(西元1984年),首都冬季在普那卡(Pu-nakha),夏季則移往辛布(Thimphu);地勢北高南低,低地氣候濕熱,高山終年積雪,多森林。不丹的住民多為藏人系統之不丹族,分僧侶、貴族、庶民等階級。

不丹佛教傳自西藏,屬於西藏佛教的寧瑪派。相傳西元八世紀時,寧瑪派祖師蓮華生曾二度駐留不丹弘揚教法;現今每年四月所舉行的巴羅(Paro)大祭,即為紀念蓮華生而設。十三世紀,又傳來主巴‧噶舉派的教義。十七世紀時,西藏噶舉派領袖納布加爾入境不丹,成為不丹的第一位法王。法王宣稱為不丹的統治者,組織中央政府,任命地方官,採政教合一政策,並以轉世制度繼承。

不丹有一千二百多座寺院,僧侶六千人以上。佛教信仰深入民間日常生活,一般家庭每年都要請僧侶做一次法事,或祈禱病癒,或追念祖先;家家戶戶室內均設有佛堂。寺院多建於十六世紀之後,且大半座落在聚落中心,但也有一些是建在人煙罕至的地方,如唐祜寺建在陡峭的懸崖上,攀登不易。寺院建築物富麗堂皇,外觀常飾以鮮艷色彩或精緻的雕刻,如普那卡地區的寺院即以富藝術氣息的建築雕刻及珍貴的佛像、佛具而聞名。又,普那卡附近的寺院亦曾刊刻「不丹版」大藏經目錄,惜毀於十八世紀之內亂。

1907年,旺楚克王朝建立後,不丹國王掌握實權,實施政教分離。1969年,設置國會,採君主立憲制;國會是國家的最高機關,國王必須獲得國會的信任,但真正掌握實權的仍是王室及喇嘛僧侶所構成的王室諮詢協議會。

學界對不丹的研究甚少,主要著作有卡蘭(Pradyumna P. karan)與小仁金斯(Wil-liam M. Jenkins)合著的《喜馬拉雅王國︰不丹、錫金和尼泊爾》(1963),卡蘭著《不丹的自然與文化地理》(1967),科厄霍(V. H. Coelho)著《錫金和不丹》(1967),埃登(Ashley Eden)著《派往不丹的政治使節》(1972),伯戴克著《西元1650~1750年不丹的統治者》(1972),羅斯(Leo E.Rose)著《不丹政治》(1977)等。

〔參考資料〕 青木文教《西藏文化の新研究》;L. A. Waddell《Buddhism of Tibet》


不動智神妙錄

一卷。日本品川東海寺開山澤庵宗彭著。本書係澤庵為武士柳生宗矩所撰。是從禪的立場說明劍士應具備的精神,自古即普為武術界所喜愛。

全書分為十三章,即〈無明住地煩惱〉、〈諸佛不動智〉、〈間不容髮〉、〈石火之機〉、〈心之置所〉、〈本心妄心)、〈有心之心、無心之心〉、〈水上打胡盧子捺著即轉〉、〈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救放心〉、〈急水上打毬子念念不停留〉、〈前後際斷〉、〈內存寄候事〉。

本書所謂的「不動智」,是指不動的智慧。「不動」並非像木石一樣靜止不動,此處是指動而不止、瞬息不停的心,即「無停留處之心」。無停留處之心就是對任何事情都不執著之心,也就是無心。它是人自然具有的本然之心,又稱本心。本心如水,不止留一處。書中又敘述忠孝之德性,並謂若依此垂示而如實修行,自能把握不動智之神妙。

◎附︰鎌田茂雄〈禪與日本武道〉(摘錄自《中日佛教研究》)

《不動智神妙錄》的思想
就如少林寺把禪和武術緊密結合在一起一樣,日本武道也是通過禪形成了武道哲學。禪同武道在精神上融為一體,可以說這同中國少林武術完全一樣。

鎌倉時代,從宋朝傳入日本的禪,作為日本禪獨立發展。由道元傳入日本的中國曹洞禪發展成了日本的曹洞宗。由榮西傳入日本的臨濟禪作為應燈關派發展起來,成了日本的臨濟宗。

日本禪不僅和茶道、花道等日本文化緊密結合在一起,而且還為日本武道哲學的形成提供了機遇。在這種武道哲學頂峰中有澤庵宗彭(1573~1645)著的《不動智神妙錄》和《太阿記》。柳生派的家傳兵法書《殺人刀》和《活人劍》(已收入日本思想體系叢書《近世藝道論》,岩波書店出版)也把禪作為武道哲學而加以採用。《殺人刀》和《活人劍》詳細地闡述了經柳生宗嚴和柳生宗矩父子兩代人精心琢磨出來的柳生新陰派的武藝和心的持守理論。

這兩部著作是在澤庵的影響下產生的。宗矩比澤庵年長四歲,但他們好像從相當年輕的時代起就有了交遊,宗矩從年輕時代起就跟著澤庵學禪。

柳生宗矩是德川幕府三代將軍──家光的劍道教師,他幾乎是把劍法技藝毫無保留地傳授給了家光。但他認為,還應把心的持守的深奧道理教給家康。當時宗矩舉薦了他年輕時的禪學教師澤庵宗彭,使其下了關東。

德川家康和柳生宗矩的老師澤庵在禪方面是達到了何等境界的人呢﹖要了解這一點,可以看一看記述澤庵臨終時情景的《萬松語錄》。正保二年(1645)十二月十一日,守候在他枕邊的僧人要求他講辭世的偈文。澤庵擺手拒絕。僧人們再三懇求,他提起筆寫了個「夢」字就投筆而逝。當時他七十三歲。

澤庵臨終前的遺言是︰將吾全身葬於後山,只用泥土掩埋即可。不必念經,也不必請僧人做齋。不要僧俗香資,不要建墓塔和安置佛像,不要靈牌和諡號,不必將自己的木牌放入本山祖堂,不要編自己這一代的年譜。

他不僅不要舉行葬禮,就連墳墓、靈牌和禪師號也不需要,還不讓記載自己這一代的年譜和品行。其目的是不讓自己的痕迹留在這個世界上。澤庵徹悟到了人死歸空無的道理。徹底的禪者的行動,反而是無神論者所應具有的。

澤庵認為,兵法修煉首要的是去掉執著之心。澤庵送給宗矩的《不動智神妙錄》論述了兵法修行中如何去掉執著心,澤庵對心的措置法作了如下論述︰

心之置所,言心置何處。

心置敵身之動,則心為敵身之動所取。

心置敵刀劍,則心為敵刀劍所取。

心置我刀劍,則心為我刀劍所取。

心置思不被砍殺之所,則心為思不被砍殺之所而取。

心置對人戒備,則心為對人戒備所取。

蓋言之,心無置所。

這就是澤庵闡明面對敵人時心置於任何地方都不行的有名文章。那麼到底心置何處為好呢﹖所謂心無置所就是不能把心置於所有的空間和所有的地點。

使心充滿一切就是使氣充滿一切。氣必須運行十方。氣發自何處﹖發自臍下之丹田。

禪通過坐禪煉氣,因此重視數息觀的呼吸法。中國的太極拳和日本的合氣道等也非常重視運氣。在太極拳中,氣無論運行到何處都不停留,像中國長江的流水悠悠不盡天際流。人體不是另外有氣在流動,而是人體在活動中有了氣。

澤庵還重視「石火之機」的道理。這種石火之機也稱為「不容間髮」。所謂石火之機,是指在將要碰擊還未碰擊的瞬間發出火花的擊石以及火花迸發的不容間髮。在此不能有間,也不能有隙。

這種理論在禪的教誨中也存在。在禪宗裡師徒問答時,必須瞬息不間地作答。如果問︰「此佛如何﹖」就要在其話音未落前瞬息不間地回答,不允許有片刻遲疑。在禪中也看重瞬息不間的心。如果叫到太郎,太郎要馬上應答,這種心就是不動智。

澤庵所說的不動智,是指不動的智慧。一說到不動,我們就容易想到是像木石一樣靜止不動。但澤庵所說的不動智決不是這樣,而是指前後左右、四面八方地流動,而且瞬息不停的心。

澤庵所說的不動智,換一種說法就是無心。所謂無心就是「無停留處之心」。無停留處之心就是對任何事情都不執著之心,也就是無心。它是人自然具有的本然之心。澤庵又把心稱為本心。

所謂本心是不停留於一處而無限擴張之心,就像所說的那樣是不停在一處而遍及全身的心。打個比方來說,本心像水,不會停留在一處。停止不動的心叫妄心。妄心像冰,既不能用它來洗手,又不能用它來洗臉。如果將冰化成水,就可以流到任何地方,既可以用來洗手,也可以用來洗臉。同樣使心處於流水一樣的狀態極為重要。中國醫學用語中有「流水不腐」的說法,這同太極拳的原理相同。

澤庵所說的無置所之心和無心之心,是禪的了悟,同時也是日本武道之心。體驗無心,靠頭腦不行,只能用澤庵所說的「冷暖自知」的方法,只能自己去修煉。而且這種修行不是一年、兩年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堅持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方能體驗到。日本有這樣的諺語「繼續就是力量」,只要繼續不斷地修煉就可以達到目的。


仁王會

指為祈求風調雨順、萬民豐樂,而講讚《仁王般若經》的法會。又稱仁王般若會、仁王道場、百座道場或百座會。依該經所載,值國土將亂或遭逢火難、水難、風難等諸難時,應請百佛像、百菩薩像,百羅漢像等,於百師子吼高座前燃百燈,燒百和合香,請百法師誦持此經,則可令五穀豐收,民康物阜云云。

南北朝永定三年(559),陳武帝敕令於大內設仁王大齋,此為我國舉行仁王會的嚆矢;陳後主至德三年(585),請智顗入太極殿講《仁王般若》。至唐代,貞觀三年(629),太宗敕令京城僧尼行道轉讀《仁王般若經》;永泰元年(765),不空重譯《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同年,代宗於長安資聖、西明二寺設百高座,請百法師講讀該經;貞元四年(788),德宗從良彥之請,於西明寺設無遮大會,講《仁王般若經》。其後,歷代屢有行之者。

日本方面,仁王會又稱仁王講,以齊明天皇六年(660)所舉行者為最早。天武天皇五年(677)、持統天皇七年(693)亦相繼舉行;其後,於奈良平安時代亦盛行之。其目的可大別為三類,即︰

(1)具有即位禮儀性質,指每一代天皇即位時所舉行的大仁王會,稱為一代一度仁王會,始於天平元年,清和天皇以後成為恆例。

(2)逢國家大事而臨時舉行的仁王會,稱為臨時仁王會,始於桓武天皇延曆十七年(798)。

(3)每年春秋二季(二月與七月)所舉行的仁王會,從平安中期左右起制度化。

高麗於顯宗三年(1012)起,多請僧至內殿講讚《仁王般若經》;自肅宗(1096~1105在位)以後,歷代諸王亦常設百座仁王會。


功德墳寺

指在墳墓旁所建立的私寺。又稱功德寺、功德院、墳寺、香燈院等。即由皇帝敕賜達官貴人,於祖墳旁附設的僧寺或尼院,稱為功德墳寺,其地位僅次於帝后的陵寺。此種私寺,除負責看守墳塋外,又須於忌日、生辰設祀獻供,春秋二季並須祭掃。主要在藉宗教作用為祖先祈冥福,並表達子孫之孝思,與佛教之福田思想關係頗深,因此其所冠之寺院名稱多為報忠、教忠、褒忠、慈孝、顯孝、報親、崇恩、資福等。

此種寺院,唐代已經存在。《佛祖統紀》卷四十有載,唐睿宗景雲二年(711),敕貴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卷四十一又載,代宗大曆二年(767),詔輔相大臣始建功德院。五代時,後唐同光三年(925),閩王於國夫人塋郭之西(福州懷安縣)建香燈資福崇壽院;又,汴梁天清寺為周世宗的功德院(見丁傅靖所編《宋人軼事彙編》卷一)。

至宋代,敕賜功德墳寺之例甚多。如真宗於天禧五年(1021),對已故太尉王旦墳側僧寺,賜額「覺林院」;仁宗慶曆四年(1044),范仲淹奏請以墳側白雲寺為功德寺。其他,如岳飛的功德院為褒忠衍福禪寺,史彌遠有教忠報國寺等六所墳寺,錢忱有崇親惠因禪寺等三所墳寺。

宋代,功德墳寺享有免租稅,及被賦予歲度僧的許可、紫衣師號的下賜等特典;而且,寺院住持的任免權與寺領管理事務的執行,均在官權治外。具有這些優惠條件,乃使營設功德墳寺者日益增多,並產生諸多流弊。如墳寺成為王侯貴族私有財產的保障,或權貴有意指占有額寺院為墳寺,甚或一人占數寺,亦有多產的寺院為逃避科敷而主動成為達官貴人之墳寺等種種弊端。為此,朝廷曾幾度實行防止弊風的對策,如《佛祖統紀》卷四十六云(大正49‧419c)︰「(徽宗大觀)三年,敕勳臣戚里應功德墳寺自造屋置田,止賜名額,蠲免科敷,從本家請僧住持,不許指占有額寺院充墳寺功德,許御史臺、內侍省彈劾施行。」

宋代的禪教律三宗寺院皆有此類寺院,其中,以禪寺所佔比例最多,教律寺院不過數座而已。

此外,由於敕賜功德寺在宋代特別盛行,影響所及,一般有經濟能力之士庶亦多設置功德墳寺。此種風氣,至元代仍然風行。然而元代以後未有類似宋代的 敕賜功德寺,唯存一般士庶之墳庵。

〔參考資料〕 《范文正公集》附錄;《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十七、卷一八九;《淳熙三山志》卷三十八〈寺觀〉;《宋會要輯稿》〈食貨‧免役下〉;《佛祖統紀》卷四十八;《宋代佛教史研究》(《世界佛學名著譯叢》{47});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小笠原宣秀《宋代佛教史の研究》。


木魚

法器名。古代的木魚又稱木魚鼓、魚鼓或魚版,其形狀、用法均與後世不同。《釋氏要覽》卷下〈雜記〉犍稚條云(大正54‧304a)︰「鐘磬、石板、木板、木魚、砧槌,有聲能集眾者皆名犍稚也。」《敕修百丈清規》卷八〈法器章〉木魚條云(大正48‧1156a)︰「齋粥二時長擊二通,普請僧眾長擊一通,普請行者二通。」由此可知,古代的木魚是板狀(挺直的魚形),主要用以集合僧眾。

至於為何為作魚形,《釋氏要覽》云(大正54‧304a)︰「今寺院木魚者,蓋古人不可以木朴擊之,故創魚象也。又必取張華相魚之名,或取鯨魚一擊蒲牢為之大鳴也。」《敕修百丈清規》則云(大正48‧1156a)︰「相傳云,魚晝夜常醒,刻木象形擊之,所以警昏惰也。」

關於它的起源,日本‧成尋在《參天台五臺山記》卷三〈宋神宗熙寧五年八月八日〉條云︰實性院本名清泰寺,中有傅大士像供人禮拜燒香。院主長老謂諸寺打木魚鼓召集行者,乃源於傅大士。往昔,大士覓頭陀於嵩山時嘗打魚鼓,頭陀即應鼓聲而來。其後,天下大小寺院均以木魚鼓集合大眾。又,有認為木魚是隋代沙門志林所造,但因史料缺乏,無從採信。此外《增修教苑清規》卷下〈法器門〉木魚條又有另一傳說(卍續101‧791上)︰
「婆沙云︰有僧違師毀法,墮魚身,背上一樹,風濤搖擺,出血苦痛。本師渡海,魚遂作孽云︰汝不教我,致墮魚報,今欲報怨。師曰︰汝名甚麼。魚曰︰某甲。師令懺悔,復為設水陸追拔。夜夢,魚曰︰已脫魚身,可將我樹捨寺,以親三寶。師果見魚樹,刻魚形,懸掛警眾。」

至於現今誦經、禮佛時所使用,頭尾相接的團圓形木魚,可能是明代的產物。明‧王析《三才圖會》即謂︰「木魚,刻木為魚形,空其中,敲之有聲。(中略)今釋氏之贊、梵唄皆用之。」並繪圖說明。《禪林象器箋》〈唄器門〉也說︰
「按圖會木魚圖,魚頭尾自相接,其形團欒。今清國僧稱木魚者,作龍二首一身,鱗背兩口相接,銜一枚珠之形,亦空肚團欒。蓋與圖會木魚同,諷唱時專敲之以成節。」

其中所謂改魚身作龍頭,可能是取《群籍一覽》卷上所載劉斧《摭遺》所謂「魚可化龍,凡可入聖」之義。

一般,木魚都是橫穿腹部中央,作中空的團欒形,頭部、鱗甲、龍珠等多隈以黑漆,押上金箔,其它部分則塗以朱紅;安於小布團上,以包皮的木槌敲擊腹部中央。至於體積大小,普通是徑一尺乃至六尺,較小的則有三寸乃至五寸等。現今台北金山樂園中,安有一高七尺半、寬六尺的巨型木魚,並撘配一支長八尺四寸,重六十公斤的大木槌,全部由樟木雕造而成,堪稱一絕。

〔參考資料〕 《古尊宿語錄》卷十四;《雪峰義存禪師語錄》卷下;《入眾日用》;《黃檗清規》;《洞上伽藍雜記》;《忍辱雜記》卷下;《海錄》卷十七;《持寶通覽》卷中。


比丘尼傳

略稱《尼傳》,四卷,有序。中國梁代寶唱撰。收在《大正藏》第五十冊,是晉、宋、齊、梁四朝著名的比丘尼六十五人的傳記。

寶唱約生於劉宋‧泰始元年(465)前後,吳郡人,十八歲從建初寺僧祐出家,住莊嚴寺,遍學經律。天監四年(505)住新安寺,先後幫助僧旻編撰《眾經要抄》,助智藏編撰《義林》,助僧朗編撰《大般涅槃經注》,又助蕭綱編撰《法寶聯璧》等,並自撰《續法輪論》七十餘卷,《法集》一三0卷。天監十一年(512),參與僧伽婆羅譯場,筆受《阿育王經》等十一部經。十三年(514)開始自撰《名僧傳》三十一卷,十五年(516)重撰《華林佛殿眾經目錄》四卷(原錄僧紹所撰),以博學多識見稱,梁武帝因此令他掌華林園寶雲經藏,廣搜遺逸經籍。同年,寶唱又撰《經律異相》五十五卷和本傳四卷(《開元釋教錄》卷六)。此外又撰有《眾經飯供聖僧法》等五種十七卷及《出要律儀》二十卷。今僅本傳和《經律異相》尚存,其餘都佚失了。

寶唱所撰的《比丘尼傳》和《名僧傳》(現僅存日僧宗性從《名僧傳》中抄出的《名僧傳抄》一卷)的取材和起迄頗多相同之點。《名僧傳》取材至梁‧天監十八年止,《比丘尼傳》取材至天監十五年止,完成時間相近。《名僧傳》詳吳越,略魏燕,《比丘尼傳》主要敘述南朝人物。《名僧傳》偏重有名的大師,而不甚注意網羅隱逸(見慧皎〈高僧傳序〉),《比丘尼傳》也同樣偏重在當時南朝的首都和各大城巿為帝王貴族所供養的比丘尼。《名僧傳》的資料,據《續高僧傳》中寶唱自序說,是在幫助僧祐著述的時候搜集來的。《比丘尼傳》的寫成,或許也有同樣情形。至於《比丘尼傳》的撰錄,不見於寶唱本傳,而最初見於《開元釋教錄》,其他較早的經錄都沒有記載。但據它與《名僧傳》有上述相同之點,可以相信它同是出自寶唱之手。現存《比丘尼傳》麗藏本與宋、元、明藏本文字頗多出入,有兩種異本流行,似是本書曾經他人改竄過。

本書四卷所收人物︰卷一東晉十三人,卷二劉宋二十三人,卷三南齊十五人,卷四梁十四人,以上本傳六十五人外,還附見五十一人。

本書沒有像《名僧傳》那樣分作多科,但也具備《名僧傳》那些科目類型的人物。

有如道馨、道儀善《小品》,道儀、淨曜能講《維摩》,智勝、淨行、妙禕、惠暉通《涅槃》,妙禕講《法華》、《十地》,淨行學《成實》、《毗曇》、《華嚴》,曇暉解佛性常住義等。又如淨檢、慧果、僧果、僧敬、德樂等始受尼戒,道儀究律藏,淨秀、僧述、妙禕、法宣學十誦,都可列入法師之類。

如光靜、僧果、靜稱、法辯、僧蓋、法全、慧緒、淨秀、曇暉、僧述可列入禪師之類。

如淨檢、道容、靜稱、馮尼等有一些異聞,可列入神力之類。

如善妙、道綜、惠曜、曇簡、淨珪、曇勇、馮尼等事蹟,可列入遺身之類。

如智賢、道儀、慧玉、道壽、玄藻、普照、僧念、惠暉俱誦《法華》,慧玉誦《楞嚴》,慧本誦《大品》,僧端、馮尼、惠暉誦《涅槃》,道貴誦《勝鬘》及《無量壽經》,可列入經師之類。

如安令首、慧瓊、慧濬、僧猛、淨秀、曇暉的建寺,道瑗、慧木、智勝、僧述、法宣的造像寫經,可列入造經像苦節之類。

關於比丘尼戒由斯里蘭卡傳入中國,本書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東晉‧淨檢從智山受十戒,為中國有沙彌尼之始。當時《僧祇尼羯磨》及《戒本》已初步譯出,淨檢等四人又從曇摩羯多受具足戒,為中國比丘尼從大僧受具足戒之始。原先中國尼眾受戒但從大僧受。據本書〈僧果傳〉等說︰元嘉六年(429),有外國舶主難提從師子國載比丘尼來至宋都,住景福寺,時景福寺尼慧果、淨音等,欲如大愛道之緣(大愛道得戒,五百釋女以愛道為和尚)重請受戒,於是別請難提更請師子國尼來滿十數。嗣後,元嘉十年(433),難提復將師子國鐵薩羅等十一尼至。這時先至諸尼,已通宋語。請僧伽跋摩於南林寺壇界次第重受尼戒者三百餘人。此為中國比丘尼二部僧受戒之始(《出三藏記集》卷十〈後出雜心序〉,說僧伽跋摩於元嘉十一年至建業,同書卷十四〈僧伽跋摩傳〉,說即於其年九月前為僧尼數百人傳戒,本書〈寶賢傳〉及〈德樂傳〉,也說傳戒是元嘉十一年,只是〈慧果傳〉說元嘉九年受戒,十年去世,後者年代有誤)。

本書所載這些比丘尼,多出身於士大夫的家庭,出家後多出入宮庭,為帝王后妃所供養,因此,也出現了比丘尼有弄權亂法的事。如晉‧支妙音為殷仲堪謀 荊州刺史,宋‧法淨參與孔熙先的政變事件,也見於本書記載。此外,諸王貴族供養諸比丘尼,世族名士禮敬諸比丘尼的事蹟,反映了佛教在南朝士大夫階級中的情況。

本書也反映了一些南朝的佛教制度。如宋‧寶賢為都邑僧正,月受俸錢一萬;法淨為京邑都維那,以及晉‧智賢遇杜霸沙簡,齊‧慧緒遇沈攸之沙簡等事。

本書記錄了當時尼眾人才輩出和受到崇敬,也記載了當時婦女受到封建婚姻制度的壓迫而出家的事情。如令首、僧基、僧端、曇暉、法宣等尤為突出。

統計本書所載諸比丘尼的寺廟,多在南朝的首都和附近地區,其中有三十七人都住在建康(南京──東晉、宋、齊、梁四代的首都),有十三人散布在建康不遠的各大城巿,有五人在洛陽(西晉的首都),有三人在江陵(後為梁元帝首都)。還有少數人分布到很遠的地區,東北至渤海,東南至錢塘,南至廣州,西北至高昌。這些比丘尼的鄉貫,多屬於江南或原係北人,僑寓南方。所以就本書所涉及的地域來說,主要是中國南部。本書敘事,起晉愍帝建興(313~316)至梁‧天監十五年(516),歷四朝二百年,正是中國佛教興起的時期。當時西土僧人絡繹東來,中國佛教中也名僧輩出,晉朝南渡以後,江南文化相當繁榮,比丘尼在當時出現了這些人物,是與其時代背景有密切關係的。(隆蓮)


四十八輕戒

大乘律中的四十八種輕制戒。略稱四十八輕。語出《梵網經》卷下。此四十八輕戒與十重禁戒都是大乘菩薩所應受持,不分僧俗,七眾共受。

輕戒,謂犯行輕微的戒條。此一名稱,諸經所說不同。《梵網經》稱為輕垢,《菩薩地持經》、《優婆塞五戒威儀經》名為突吉羅,《瑜伽師地論》翻為惡作,《優婆塞戒經》、《菩薩善戒經》稱為失意罪。輕垢,謂其體非重故名輕,黷污清淨之行故名垢。突吉羅是梵文音譯,意為惡作或惡說。失意,謂犯輕戒者,乃是忘念所作,違背了修持者受戒時的意願,所以稱為失意。

此外,諸經所說的輕戒之數量,也不相同。如《菩薩地持經》說四十二種。《瑜伽師地論》說四十四種。《菩薩善戒經》說五十種。《菩薩內戒經》除五重戒外,別列四十二種。《優婆塞戒經》於六重禁之外,出二十五種。《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於四重禁之外,舉出三十八種。《大方等陀羅尼經》說二十四種。此中,《地持》、《瑜伽》、《善戒》等所說,戒相大體一致,其餘則差異較大。

玆依智顗《菩薩戒義疏》所載,此四十八戒之名目如次︰(1)不敬師友戒、(2)飲酒戒、(3)食肉戒、(4)食五辛戒、(5)不教悔罪戒、(6)不供給請法戒、(7)懈怠不聽法戒、(8)背大向小戒、(9)不看病戒、(10)畜殺眾生具戒、(11)國使戒、(12)販賣戒、(13)謗毀戒、(14)放火燒戒、(15)僻教戒、(16)為利倒說戒、(17)恃勢乞求戒、(18)無解作師戒、(19)兩舌戒、(20)不行放救戒、(21)瞋打報仇戒、(22)憍慢不請法戒、(23)憍慢僻說戒、(24)不習學佛戒、(25)不善和眾戒、(26)獨受利養戒、(27)受別請戒、(28)別請僧戒、(29)邪命自活戒、(30)不敬好時戒、(31)不行救贖戒、(32)損害眾生戒、(33)邪業覺觀戒、(34)暫念小乘戒、(35)不發願戒、(36)不發誓戒、(37)冒難遊行戒、(38)乖尊卑次序戒、(39)不修福慧戒、(40)揀擇受戒戒、(41)為利作師戒、(42)為惡人說戒戒、(43)無慙受施戒、(44)不供養經典戒、(45)不化眾生戒、(46)說法不如法戒、(47)非法制限戒、(48)破法戒。

〔參考資料〕 《菩薩戒義疏》卷下;《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卷六;《梵網經古迹記》卷下。


西藏佛教

指西藏及其周圍地區所信奉的佛教。又稱藏傳佛教,俗稱喇嘛教。成立於西元七世紀左右。十三世紀後逐漸流傳於北印度、不丹、錫金、蒙古、尼泊爾、蘇俄布里亞特與西伯利亞等地。

西藏佛教在教義、教團組織及行儀上,皆自印度的大乘佛教末期發展而來,有融合顯、密二教的傾向。以修習因乘的顯教進而修習果乘的密教為理想。亦即將顯教視為密教的入門。在戒律上西藏傳承說一切有部律,並發展出專屬於密乘行人的戒律。有關其歷史,可以朗達瑪王之滅法為界,分為前弘期(七世紀中葉至九世紀前半)與後弘期(十世紀至現在)二階段。

(1)前弘期︰西藏在未傳入佛教之前,原本盛行苯教。七世紀中葉,吐蕃王國贊普松贊干布(Sroṅ-btsan-sgam-po)娶尼泊爾尺尊(Bhṛkuti)公主與唐朝文成公主。因而傳來印度、尼泊爾系佛教及中國佛教,乃使苯教勢力受挫。當時松贊干布王以拉薩為中心,建立布達拉宮,並為二妃各立大昭寺和小昭寺,供奉佛像,以便於人民修福禮拜。又遣貴族子弟留學印度,製作文字、文法,翻譯佛典。佛教乃漸興起。

到赤松德贊王(Khri-sroṅ-lde-btsan)時,分別自尼泊爾、印度請寂護及蓮華生上師入藏。寂護帶來中觀宗論書,宣揚中觀佛教。蓮華生帶來陀羅尼與真言經軌,弘傳密教,此為西藏密教的濫觴。故一般亦以蓮華生上師為寧瑪派(Rniṁ-ma-pa)初祖。王又建立桑耶(Bsam-yes)寺,延寂護為親教師,開始度藏人出家受戒,成立僧伽制度。爾後亦遴聘印度僧蓮華戒(Kamalaśīla)等人從事譯經。其中,蓮華戒更以中觀的立場,與在該地弘布禪宗的唐僧摩訶衍(Mahāyāna)論諍而獲勝。從此印度中觀宗成為西藏佛教的主流。佛教在此時可謂已具規模。

九世紀初惹巴巾(Ral-pa-can)王即位。王下令改定西藏語,統一譯語,新譯多數經論,校勘已譯佛典,編纂譯經目錄。又規定「七戶養僧」制。並由僧人裁決朝政。一切行政制度亦以經律為準則,對於侮慢三寶者且處以重刑。爾後信奉苯教的朗達瑪(Glaṅ-dar-ma)王繼位,鎮壓佛教,禁止譯經,焚毀多數佛典,破壞寺院,令僧侶還俗。此時僧徒多避難國外,佛教一時衰微,史稱「朗達瑪滅法」。至此為止,前弘期佛教乃告結束。

總觀此期佛教是以王侯貴族為中心,並在彼等之保護下發展,並未滲透於民眾生活之中,故可稱為「王朝佛教」。若就性質而言,由於具顯教主義立場,在教理上重視戒律,故亦可視為以比丘為中心的學術佛教。

(2)後弘期︰十世紀末,佛教復興運動於西藏西部萌芽,爾後隨大量密教經典的翻譯逐漸完成,佛教乃分成顯乘、密乘二門。當時一般習佛者多重密輕顯,重師教而輕理論。十一世紀印度超戒寺僧阿底峽(Atīśa)入藏後,佛教之盛達到顛峰。此師通曉顯密二教,強調獨身與嚴格的戒律,嘗著《菩提道燈論》以闡明修習次第,並論述顯密教義之並不相違。且大力弘揚大乘教法,培育眾多弟子,組織成重視顯教的噶當派(Bkaḥ-gdam-pa),而與當時結合新舊密乘的寧瑪派(Rñiṅ-ma-pa)相抗衡。爾後噶舉派(Bkaḥ-brgyud-pa)、薩迦派(Sa-skya-pa)、希解派、爵南派、格魯派(Dge-lugs-pa)等均受其影響。上述諸派之中,薩迦、噶舉二派曾與世俗權力密切結合,互爭權勢,流弊日深。於是後起的宗喀巴(Btson-kha-pa)乃發起改革運動,宣揚恪遵戒律,提倡般若中觀與祕密金剛乘的融合。並著《菩提道次第》及《密宗道次第》,以確立其學說。又重視以顯教為中心的密教教學,乃使當時教風丕變。不僅所創立格魯派成為日後西藏佛教的主流,而且,該派的達賴、班禪二大活佛轉世系統,更主宰西藏的政教大權。

西藏佛教由於流傳區域、修行儀式及傳承系統等不同,從十一世紀中葉開始逐步形成各種宗派。

(1)寧瑪派︰又稱紅帽派、紅教。以蓮華生為初祖。此派組織鬆散,缺乏嚴格的制度。教徒重密輕顯,且可娶妻生子。教法內容不一,各有傳承。但以大圓滿法為究竟法門。根本密典為十八部怛特羅。然一般之所奉行只有文殊身、蓮花語、真實意、甘露功德、金剛橛事業、差遣非人、猛咒詛詈、供養世神八部。為西藏佛教各派中,歷史最久遠的一派。主要道場有多吉扎特寺、敏珠林寺、噶陀寺、佐欽寺、白玉寺等。另外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希臘的雅典、法國的卡斯特朗巿等亦建有此派寺院。此派自民初以來,在漢地即頗為盛行。民初的諾那活佛、曾在美國弘法的陳健民、已故的敦珠仁波切及其弟子劉銳之等人,皆屬此派。

(2)噶當派︰為仲敦巴(Ḥbrom-ston)所創,其理論與實踐基礎係來自阿底峽的《菩提道燈論》。主張以顯宗為主,但不排斥密宗。修習次第強調先顯後密。其後此派併入格魯派。根本道場為熱振寺。

(3)噶舉派︰俗稱白教,為馬爾巴(Mar-pa)所創,富密教色彩。主要學說是月稱派的中觀見,最重視大手印傳承。強調以苦修而求達到「萬有一味」、「怨親平等」、「染淨無別」的境界為其特色。有達薄噶舉、噶瑪噶舉、主巴噶舉、止貢噶舉等支派。其中,噶瑪噶舉派更獲法國承認其宗教地位,而設立二十八個法輪中心。此派為系統最多,傳播最廣的一派,主要寺院有墨竹工卡的止貢寺與四川德格的八蚌寺等。民初以來,此派在漢地弘法的名師有貢噶活佛等人。又由於張澄基譯出此派名著《密勒日巴全集》等書,及噶瑪噶舉之名師多人曾來台灣弘法,因此二十世紀末期之二十年間,此派在台灣之弘法活動頗為頻繁。

(4)薩迦派︰俗稱花教。為在家居士貢卻傑布(Ḥkhond kon-mchog-rgyal-po)所創。教主採家族世襲制,為氏族教團的典型。至五祖八思巴時獲元世祖封為帝師,執掌西藏政教大權。元末,其地位由噶舉派所取代,僅保有薩迦一地的控制權。此派特別崇尚道果教授。全盛時在蒙古、西康、西藏等地皆有寺院。爾後寺院相繼沒落,只有著名的四川德格貢欽寺留存。二十世紀末期之二十年間,也有若干名師到台灣弘法。

(5)格魯派︰又稱黃帽派、黃教、新噶當派、新教,為宗喀巴所創。此派吸收噶當派的教義,並主張僧侶須嚴守戒律。提倡顯、密二宗並重,強調顯密兼修和先顯後密的修行次第。以中觀哲學與《現觀莊嚴論》為教義根本。在傳承方面則採用活佛轉世制度。達賴與班禪,為兩大活佛,一主前藏,一主後藏。分地區弘法。其後受清廷擁戴,成為西藏地方的執政教派,達賴喇嘛也成為西藏之政治與宗教領袖。此派之根本道場有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札什倫布寺、布達拉宮等。1949年西藏暴動之後,達賴十四世及其支持者流亡到印度達姆沙拉,此派之重心乃轉至印度。然在中國大陸,班禪十世則被中共政權扶持為此派之宗教代言人。1989年,班禪逝世,其轉世靈童正在尋覓中。

此外,另有黑教,原為苯教外道。以詛咒禳祓為事。崇尚巫術,以降神為大祭。二十世紀末期二、三十年間,在台灣與美國亦偶有人弘揚此派教法。

近年來,西藏佛教普受英、法、德、俄、日、印等國學者所重視。在台灣,西藏佛教於民國三十九年(1950)初傳,當時傳法者除格魯、薩迦二派外,幾乎以漢族在家居士為主。其中較著名者有屈映光、吳潤江、申書文、劉銳之等人。弘法地點多集中於北部地區。大約從民國七十一年(1982)開始,眾多西藏僧侶應信徒之邀前來傳教,乃促使其規模與日俱增,並迅速遍及全台。其中尤以噶舉派最受台灣信徒所歡迎。

◎附一︰法尊〈西藏前弘期佛教〉

西藏前弘期佛教就是西藏佛教發展的前一個階段。西藏古典著作如布頓《佛教史》、倫主《佛教史》、童祥《青史》、《西藏曆書引言》、《藏王紀》等書,都說前弘期始於松贊干布時代,終於惹巴巾末年。但諸書所載這兩個人的生卒年代,出入很大。今據中國古史《新唐書》所載松贊干布王妃唐文成公主入藏的年代(641),再參酌西藏的古典著作,松贊大概生於西元七世紀初。根據惹巴巾在位時,在拉薩所立的「漢藏和盟碑」的年代(823),惹巴巾的卒年不會早於這個年代。《布頓史》和《倫主史》都說他的卒年是841年,當比較可信。因此,可以認為「前弘期」約始於七世紀中葉至九世紀的前半,前後約二百年。

本期佛教發展的情形,可以分為三個主要時期︰

(1)松贊干布時期(初興佛教)︰松贊干布以前的西藏,境域狹小,至松贊干布,才擴張疆土,統一了青藏高原各部落,逐漸強大起來。如《新唐書》說︰「其地東與松茂嶲接,南極婆羅門,西取四鎮,北抵突厥,幅員萬餘里,為漢魏諸戎所無也。」

傳說松贊以前,西藏沒有統一文字。松贊既征服諸部落,擴大疆土,為與鄰國往來和治理民眾頒布法令的需要,松贊干布派遣貴族子弟到克什米爾學習,其中端美三菩提學聲明學,回藏地後製成藏文字母和文法,並著了《八部論》,解釋藏文的用法。

松贊以前,西藏只有一種神教,名為苯教,專作祈禳等法。松贊干布時,有了統一的藏文,才開始翻譯佛經,建立佛教。

松贊干布派人到錫蘭請來蛇心旃檀的十一面觀音像,又往印度和尼泊爾交界處請來訶利旃檀的觀音像(此像現仍供在布達拉宮),作為供養修福的對象。

松贊干布初娶尼泊爾公主,攜來不動佛像、彌勒菩薩像、度母像等(不動佛像現供在小昭寺,彌勒像等現供在大昭寺)。後娶唐朝文成公主,又攜來釋迦佛像(相傳為佛在世時所鑄造,現供在大昭寺正殿中)。

松贊干布又使尼泊爾塑像匠人,按照松贊自己的身量,塑一尊觀音像(現供在大昭寺北廂殿中)。

為供奉諸聖像,便於人民修福禮拜,尼泊爾公主建築了大昭寺,文成公主建築了小昭寺,松贊干布又建伽剎等十二寺於拉薩四周各要地。此外,又建築了許多修定的道場。各寺所供的聖像很多,有釋迦、彌勒、觀音、度母、顰慼佛母、光明佛母、妙音天女、馬頭金剛、甘露明王等。

當時翻譯經典的人,漢人有大天壽,藏人有端美三菩提、達摩廓霞、拉壟金剛祥,印度人有孤薩惹、商羯羅,尼泊爾人有尸羅曼殊等。

當時翻譯的經典,有《寶雲經》、《觀音六字明》、《閻曼德迦法》、《摩訶哥羅法》、《吉祥天女法》。又有《集寶頂經》、《寶篋經》、《觀音經續》(二十一種)、《百拜經》、《白蓮華經》、《月燈經》。有說亦曾翻譯《十萬頌般若經》。

藏地以前沒有一定的法制。松贊干布時代,依佛經所說的十善戒,制定法律︰鬥毆的處罰,殺人的抵償,盜竊的加八倍罰款,奷淫的斷肢體而流放,欺妄的割舌。又制十六條社會倫理法︰(1)敬信三寶,(2)修行正法,(3)孝敬父母,(4)恭敬有德,(5)敬重尊長,(6)交友以信,(7)利益國人,(8)心性正直,(9)景慕賢哲,(10)善用資財,(11)以德報恩,(12)秤斗無欺,(13)不相嫉妒,(14)不聽婦言,(15)和婉善語,(16)心量寬弘(《西藏王臣史》,《藏王紀》所說略異)。

總之,在這一段時期,藏地才開始有佛教,建築寺廟,創造文字,翻譯經典;同時也制定了法律,教育民眾,使西藏民族逐漸強盛文明起來。所以藏地史書都說松贊干布是觀音菩薩化身,特為饒益藏地人民而現國王身的。

(2)赤松德贊時期(建樹佛教)︰松贊干布後,芒松芒贊(亦作芒壟芒贊,即松贊干布之孫)、都松芒波結兩代,雖然繼承祖先的遺訓奉事佛教,不過對於佛教事業,非但沒有新的建樹,而且由於多次兵災,將釋迦佛像封閉在大昭寺左廂祕室中,松贊干布所建的布達拉宮也毀於兵火。赤德祖贊即位後,起初原為其太子絳剎拉聞請婚於唐朝。等到金城公主到藏時,絳剎拉聞已死,只好嫁赤德祖贊,以後生下赤松德贊,大弘佛教。金城公主到藏後,問知文成公主帶到西藏的釋迦佛像閉在暗室,急命人請出,供在大昭寺正殿;又將尼泊爾公主請來的不動佛像,移到小昭寺供奉。

赤德祖贊想紹繼祖先弘揚佛教的遺規,曾派使臣往底斯山迎請佛密和佛靜二大論師。二師未肯到藏。赤德祖贊又遣使到唐朝和于闐迎請宏法大師和經典,並建立拉薩喀扎等寺,安置各處請來的經典和大德。

此時譯經的,有賬迦牟拉廓霞、娘若那鳩摩羅。從漢文譯成的有《百業經》、《金光明經》及曆數、醫學等書籍(布頓《佛教史》)。這時的僧眾,有漢僧和于闐僧;藏民雖已信仰佛教,但還沒有人出家。

赤德祖贊的臣屬中,信佛的固然很多,但也有不信佛教的。他們中間還有掌握重權能左右朝政的人,如舅氏仲巴結及達扎路恭等,不過懾於赤德祖贊的威嚴,還沒有明目張膽地反對。

赤德祖贊去世後,仲巴結便藉口過去幾代藏王的短壽,和國家的兵連禍結,將這些事情都歸罪於佛法。又編造許多謊言,誣蔑釋迦佛像為引禍根源,把像埋在地下,後又移到芒域。改大昭寺為屠場,拆毀赤德祖贊所建的喀扎寺和真桑寺。驅逐修行佛法的信眾,各地來的僧人也都遣回原籍。此時赤松德贊年幼,不能自主朝政,只好聽憑仲巴結擺佈。藏地尚未長成的初期佛教,就遇到這樣一場摧折。

西藏民間,原已盛行苯教。松贊干布雖曾制定法令,教人民敬信三寶,學習佛經;苯教徒有暗改佛經為苯經的,也被禁止,但臣下和民間,仍有信奉苯教反對佛教的。後來經過芒松芒贊、都松芒波結、赤德祖贊三代,似乎都沒有加以禁止。赤松德贊時代反對佛教的這些權臣,大概就是苯教信徒。

赤德祖贊曾派臣下桑希等到內地學佛法。桑希臨回藏時,遇著一位高僧,授給他《金剛經》、《十地經》(有作《十善經》)、《稻稈經》等三部經,並且向他說︰「現在藏王已死,王子年幼,那些不信佛法的臣下,正在破壞先王法制,毀滅佛法。此時回到藏地,沒有佛教事業可作。你等到王子大了,把這三部經呈上,並須請薩賀國的靜命來藏弘法,那時佛法才能光大。」桑希等請回漢文經書千餘卷,到藏時正遇著滅法,就把經書藏在欽樸石崖中。

赤松德贊漸長,閱讀前代諸王史籍,知道祖先弘揚佛教、建立法制的事蹟,深為信樂,就與諸臣籌商復興佛教的事宜。桑希以為時機已到,就把藏在欽樸的漢文佛經取出,呈進藏王,並為略述大意。藏王聽了很歡喜,就教桑希同漢人梅瑪果、迦濕彌羅人阿難陀共同翻譯。但此事為仲巴結所反對,並怪桑希多事,把他貶到芒域。史書上說一些信佛法的人,為了保護桑希,送他到芒域避難。

又有大臣名賽曩,信仰佛教,藏王派他作芒域守。他在芒域建立了兩座佛寺。後來往印度朝禮大菩提寺、那爛陀寺聖蹟,在尼泊爾遇見靜命(也有譯為寂護的)。他請靜命到藏弘法,得到許可,自己先回拉薩見藏王,陳述靜命的功德,可以請來建立佛法。藏王詔諸信佛法的大臣如漾娘桑、廓墀桑等密議,用計除去舅氏仲巴結、達扎路恭等,頒布勒諭,令一切臣民奉行佛法。先將釋迦佛像請回拉薩,仍供在大昭寺正殿,隨即派人迎接靜命論師。民間有信苯教反對佛教的,又使阿難陀等和他們辯論。苯教徒辯失敗,苯教書籍,除少數祈禳法外,都被廢毀,不許傳播。

靜命到藏後,在龍粗宮中安居四月,為藏王等講說十善業、十八界、十二因緣等法門。當時雷擊瑪波日,洪漂龐塘宮,瘟疫流行。不信佛教的人,就說是弘揚佛教之過,請藏王停止弘法,民間喧攘不安。藏王請問靜命,靜命說須請蓮華生來才能止息災害,自己也就暫回尼泊爾。藏王又派賽曩等去迎請蓮華生。蓮華生到藏後,適災害止息,才又接靜命回藏。

藏王打算建立桑耶寺,先與臣民商議,大家都贊同,就請蓮華生加持地基,請靜命仿印度飛行寺規模繪成圖樣。中分須彌峰、十二洲、日月二輪,外有垣墻圍繞,四角建四舍利塔,四門立四碑。藏王三妃,又各建一殿。從762年壬寅奠基,至766年丙午落成(據《藏王傳》等說,布頓說是787年丁卯奠基,799年己卯落成)。完工後又請靜命、蓮華生開光,舉行盛大慶祝法會。

767年丁未從印度迎請說一切有部持律比丘十二人到藏,以靜命為親教師,開始度西藏人出家受戒。最初受戒七人為︰寶護、智王護、寶王護、善逝護、遍照護、龍王護、天王護(七人的名字有多種不同的記載),稱為七覺士。此後復度官民子弟三百餘人,出家受戒;選拔優秀的學習梵文,造成譯經的人才。

此時翻譯經典的,印度人有靜命、無垢友、佛密、靜藏、清淨獅子等諸大論師,西藏人除初出家的七人外,有法明、虛空、寶軍、無分別、釋迦光等諸大譯師,廣譯三藏教典。又請密宗大德法稱論師,傳授瑜伽部金剛界、大曼荼羅等灌頂。又請迦濕彌羅國大德勝友、施戒等,傳授戒法,又請漢僧傳授參禪修定。此時,對於佛教,盡量吸收,不論大小、顯密、禪教、講修,兼收並舉,故可稱為前弘期的極盛時代。此時所譯典籍,據辰年在登噶宮所編《目錄》(此目錄布頓《佛教史》和倫主《佛教史》都說是赤松德贊時所編。布頓《佛教史》並說︰先編《登噶目錄》,次編《欽樸目錄》,再編《龐塘目錄》。〈經論大藏目錄序〉中說,牟底贊薄時,先編《龐塘目錄》,次編《登噶目錄》,未說《欽樸目錄》何時所編)的記載,密教方面除無上瑜伽部,顯教方面除《阿含》經類及一部分《中觀》、《因明論》外,其餘的顯密經論,大體上都具備了。現在舊派所傳的一部分無上瑜伽部經論,也是由無垢友等傳來的,可能因為當時只是祕密傳授,故未編入目錄內。

此時所傳的戒律,是根本說一切有部。為防止部派紛爭,藏王曾明令制定,不許翻他派的律典。此時大乘教典,唯識宗的已很完備。但因弘傳佛法的主要人物,多是中觀宗的大德,如靜命、蓮華戒,就是中觀順瑜伽行派(世俗中不許有離心外境,勝義中許一切法皆無自性)的創始人,蓮華生、無垢友、佛密等也都是中觀宗人;所以,此時的見解,都是屬於中觀宗的。在赤松德贊末年,息滅頓漸的爭端後,又曾明令宣布,只許學靜命所傳的龍樹的中觀見,修十法行與六度行,不准學頓門的見行。

總之,赤松德贊時,才開始有西藏人出家受戒,建立僧伽制度,廣譯經論,講學修行。佛教的真正規模,此時才算完備。又在耶巴、欽樸等處,建立專修道場。後來阿底峽曾讚嘆說,此時西藏佛法之盛,就是印度好像也比不上。

(3)惹巴巾時期(發揚佛教)︰赤松德贊死後,牟尼贊普與牟底贊普先後繼位,紹承父業,仍弘佛法。尤其在牟底贊普時,建立金剛界寺,請無垢友等論師,遍照護等譯師,將父兄兩代未譯完的經論盡量翻譯(據倫主《佛教史》和《藏王紀》所記,此時還有蓮華戒等論師,龍王護、寶勝等譯師),三藏教典此時就很完備了。

赤松、牟尼、牟底諸王時,一面雖盡力弘揚佛法,一面也常以武力征服鄰近的其他民族,尤其與唐朝,時而和好,時而戰爭。直到惹巴巾時代,由諸佛教大德從中調停,在唐穆宗長慶元年(821),唐朝與西藏才達成和議,建立了和盟碑,戰事才停息。

惹巴巾深信佛教,護持十善法制。因見前代靜命、智王、漾娘桑、桑希‧得瓦廓喀結其主、阿難陀等譯出的典籍,有許多名詞是西藏不通用的,又有從漢地、于闐、印度薩賀等處譯來的,名詞多不一致,學習極為困難;故請勝友、天王菩提等,依據大小乘教義及聲明諸論重新整理,務令義理無誤,名詞統一,便利修學。又將大小乘教各種名詞,詳加審定,滙為專書,使後來譯經者有所遵循。倘有必須設立的新名,須將該名詞的訓詁和定名的理由,詳細註明,呈報譯經院、講經院,轉呈藏王批准,編入目錄內,以便通行。關於密部典籍,尤其無上瑜伽部,未經藏王批准的,不許隨意翻譯。所譯三藏教典,在禮敬文上加以區別︰凡屬律藏的,「敬禮一切智」;凡屬經藏的,「敬禮一切諸佛菩薩」;凡屬論藏的,「敬禮曼殊室利童子」。讀者一看禮敬文,就知道屬於那一藏。對於戒律,還是只弘一切有部,不許弘譯他部,以免爭端。

惹巴巾由於深信佛法,對於每一個僧人,各分配給七戶居民,供給他的生活,使他能專一修行。每逢齋僧法會,惹巴巾先把自己的頭巾敷地,請僧眾在上邊走過,然後頂戴。所有大小朝政,皆請決於高僧;所有行政制度,也都以經律為準則。下至通用的度量衡器,都依照經論改製。對前代所建的寺院,都善加修葺,並新建札喜格培寺。以恭敬三寶、奉行十善教育人民。對於侮慢三寶的,處罰特重。他這樣做,對於佛教雖是極端尊崇,但在臣民當中,不免引起一部分人的嫉忌和反感,朗達瑪的滅法,也就因此而起。

從松贊干布時代創制統一藏文,翻譯佛經,至惹巴巾時代整理譯典,廣事講修,都屬於西藏佛教的前弘期。這一時期內,西藏的佛教,可就教典文獻和見修行證兩方面總結一下︰

(1)教典文獻︰此時所譯的教典,大小、性相、顯密、大體都已完備。今依《登噶目錄》,略舉如下︰

{1}大乘經典,分六類︰

(a)《般若經》類,有《般若十萬頌》等大小十六種。

(b)大方廣類,有《佛方廣經》等大小七種。

(c)《大寶積經》四十八品(原書四十九品,抽出第四十六品編入《般若經》類)。

 .d各種大乘經,有《賢劫經》等大小一六七種。

(e)大經類,有《大集經》等九種。

(f)從漢文轉譯的,有《大般涅槃經》等大小二十四種。

{2}小乘經︰《正法念住經》等大小三十九種,又《集法句》等論著七種。

{3}密咒續︰《不空羂索經》等及註疏四部共十八種(其中只有事部和行部,缺瑜伽部和無上瑜伽部)。

{4}各種陀羅尼一0一種。

{5}名號︰有《佛及菩薩百八名經》等九種。

{6}讚頌︰有《不可思議讚》等十八種。

{7}願文︰有《迴向願王》等十二種。

{8}吉祥頌︰有《大吉祥頌》等七種。

{9}律藏︰有《根本說一切有部十七事》、《毗奈耶》並諸註釋大小三十一種。

{10}大乘註釋︰有《般若十萬頌大疏》等五十二種(內有《般若經》、《深密經》、《三摩地王經》、《寶積經》、《十地經》等的註釋),又有從漢文譯出的《解深密經大疏》等八種。

{11}中觀宗論︰有《中論》等三十三種。

{12}禪修類︰有《修次第論》等八種。

{13}唯識宗論︰有《瑜伽本地分》等四十一種。

{14}各種大乘論︰有《集菩薩學處論》等三十一種。

{15}小乘論︰有《俱舍論》等九種。

{16}因明類︰有《觀業果論》等二十五種。

{17}藏王等撰述︰有《聖教正量論》等七種。

{18}已譯未校的︰有《般若四千頌》及《念住經》二種。

{19}未譯完的︰有《中觀精研論》及《釋》等九種。

從第一類至第八類屬於經藏,第九類屬於律藏,第十類以後屬於論藏。又第三、第四兩類屬於密教,其餘都屬顯教。小乘經律論大小乘共學,其餘都屬大乘。唯識宗的經論,已很完備。中觀宗的經論,除月稱的論疏外,很多都有了。這個目錄中所載的密部典籍雖只有事行兩部;但在赤松德贊時,已曾請印度密宗法稱,傳授瑜伽部灌頂。又有無垢友、施戒、遍照護、吉祥積等,已翻譯《集密意經》、《幻變密藏》、《黑茹迦格薄》等無上瑜伽部密法多種。所以這一段時期,顯密方面的教典,可以說都大體具備了。

(2)見修行證︰這一段時期中,從印度請來的譯經大德,多係中觀見;因此,這一期西藏佛教的見解,主要是中觀正見,即「說一切法皆無自性」的見解。一切法無「自性(孤立不變而實有的自體)」而「有(存在)」的原因,即是「緣起」(依賴條件而生滅,即一定的事物必依一定的條件才能生起,條件不具備就不能生起)。宇宙萬有,世出世間一切因果,乃至證解脫,成菩提,皆依「緣起」而有,亦皆自性空,就是緣起性空的中觀見。由深信世出世間因果道理,而嚴持淨戒,依戒修定,由定發慧,就是三增上學。依中觀正見和三增上學所引起的身語行為,就是正語、正業、正命的十法行和六度等正行。三學乃至六度等,就是所修的行。由此修行,發小乘心的,所證就是四沙門果;發大乘心,經三阿僧祇劫,圓滿福德智慧二種資糧,所證就是無上正等正覺。

以上是就顯教說的。在密教方面,如佛密所傳的事部和行部,法稱所傳的瑜伽部,都是在中觀正見和發大菩提心的基礎上,傳授灌頂。受灌頂後,嚴守各部的三昧耶戒,進修有相瑜伽的增上定學,和無相瑜伽的增上慧學,由此而得出世間各種悉地。如無垢友所傳的無上部密法,就是現在西藏佛教的舊派。此派判佛法為九乘︰(1)聲聞乘,(2)獨覺乘,(3)菩薩乘,說這三乘屬於顯教,名共三乘,是化身佛所說。(4)事部,(5)行部,(6)瑜伽部,說這三部名密教外三乘,是報身佛所說。(7)大瑜伽部,(8)阿耨瑜伽部,(9)阿底瑜伽部,說這三部名無上內三乘,是法身佛所說。此派說自派所傳即後三乘密法,尤偏重於阿底瑜伽(即現在流傳的大圓滿教授);說一切眾生現前離垢的「空明覺了」,即大圓滿。意謂生死涅槃一切法,皆本具於此「空明覺了」之中。由了知此心性本來無生無滅,具足一切功用;安住在這種見解上,遠離一切善惡分別,漸次消滅一切無明錯覺;最後證得永離一切戲論的究竟法界,就是修此教授所證的果德。

◎附二︰法尊〈西藏後弘期佛教〉

自從藏王朗達瑪於西元841年滅法以後,經過一百多年,衛藏等地都沒有出家的僧伽。到宋代初年,才有盧梅等往西康學佛法,回藏重集僧伽,弘揚佛教。此後直到現在約一千年,西藏佛教從未中斷。這一期的佛教,對前弘期而言,名為「西藏後弘期佛教」。

朗達瑪滅法以後,佛教什麼時候才由西康復傳到西藏,各書記載互相不同。布頓《佛教史》上說︰衛藏佛教毀滅經七十年,後有盧梅等十人重建佛教。十人到西藏時,有一七十六歲老婦說,她六歲時曾見過僧人。就依這個傳說,布頓說西藏佛教中斷了七十年。《布頓史》又說︰有人說中斷了一0八年(似即指內巴班智達所說)。

《青史》引內巴班智達名稱願戒說︰從841年後一0八年沒有佛教,至一0九年才又有佛教。但《青史》又說︰841年滅法後一0九年,是指盧梅等在西藏初建小昭寺的一年,不是指佛教最初復傳到西藏的一年。並且引盧梅的弟子跋希的文章說,大善知識盧梅慧戒同松巴智慧,先想在隴穴金比隴建寺沒有成功,後來在 841年才建小昭寺,證明盧梅等由康返藏在建小昭寺之前。又引仲敦巴說,841年滅法後七十八年佛法復興,其後六十五年阿底峽到藏,並且以此說為正確。阿底峽到阿里是1042年,逆推其前六十五年應是978年。《青史》以滅法之年為901年,所以說相距七十八年(901年滅法之說不合理,已如〈西藏前弘期佛教〉中所說)。又《青史》記賈拉康的歷史時說,拏曩金剛自在,(中略)976年生,三歲時(978)律教由西康傳到西藏。(中略)三十七歲(1012年)建賈魯雷寺。拏曩金剛建賈寺後,直到明‧成化十二年(1476)共四六五年,代代相承,記載詳明,最為可信,所以後弘期的開始,可定為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距唐武宗會昌元年朗達瑪滅法,為一三七年)。盧梅等回藏建立僧團時,正值額達赤巴在位。由朗達瑪的兒子母堅到額達赤巴,一共經歷了七個王,時間僅僅一三七年,並不算長。因西藏滅法後,地方混亂,沒有正確的歷史記載可以依憑,所以對於這一段時期的長短,各種史書有不同的說法。但以滅法的841年,復興佛教的978年,是最合理的。

當朗達瑪滅法時,有藏饒賽、約格瓊、瑪‧釋迦牟尼三人,滿載律藏典籍,經阿里繞新疆,逃往西康瑪壟潛修。又有迦勝光稱、絨敦獅子幢、拉壟吉祥金剛等,也各自攜帶所有經典,先後逃往西康。當時西康地區也還有其他佛教徒,如喇欽所親近的濃妙吉祥、寶金剛、吉勝頂、曩具喜菩提等。

藏饒賽在西康時,穆蘇賽拔從他出家,以約格瓊為阿闍黎,受沙彌戒,法名格瓦饒賽,後因智慧廣大稱貢巴饒賽。後期佛教復興,多半由於他的弘傳之功,所以又稱喇欽。喇欽年滿將受比丘戒時,邀請西康壟塘吉祥金剛等三比丘湊足僧數。吉祥金剛自言曾殺藏王,不能入僧數,因此替他們在西寧附近邀漢僧兩人參加。仍以藏饒賽為親教師,於五眾僧團受比丘戒。

據《倫主史》說︰「就依靠這個僧團,又有仲智幢、魯菩提幢等西康的一些人出家受戒,學習戒律和對法。」《藏王紀》說︰「喇欽之後,西康有跋金剛自在、仲智幢、覺熱慧菩提等眾多大德。」另據《青史》說︰「喇欽西康的弟子,有粗勝慧等。」

喇欽在西康弘法,西藏漸漸知道了,藏王智幢先派衛藏七人︰盧梅慧戒、枳智德、聰格慧獅子、羅敦金剛自在、松巴智慧、賈羅卓協饒、雲本法勝,往西康受戒學法。後來又派遣塔乙勝聖、惹希戒生、跋尊慧自在、結雷仰診法救、仲馨慧願等五個人赴西康,先後都依止仲智幢、覺熱慧菩提等受戒。

又《布頓史》說︰「衛藏十人,赴西康學法︰衛地五人,盧梅戒慧、診智德、惹希戒生、跋戒慧、松巴智慧;藏地五人,羅敦金剛自在、聰尊慧獅子、阿里巴痾解尼怴B和博東巴鄔波得迦。那時藏饒賽年老不收徒眾,使他們從喇欽求戒。盧梅留在西康從仲智幢學戒,其餘的人先回。後來惹希戒生和跋戒慧的弟弟來迎他們的哥哥,在壟塘相遇,也出家受戒。」又《青史》說︰「盧梅等為粗勝慧戒弟子,也親近喇欽,並從仲智幢學律。」

盧梅等回西藏(《倫主史》說是971年),起先不敢逕回拉薩,暫時到桑耶,盧梅住持迦曲,跋氏兄弟住持鄔剎和鄔則,惹希兄弟住持格結,診智德住持桑康,羅敦等回到後藏。又經過一段時間,佛法漸漸傳播出去。已經度了很多的僧人,民間信仰也建立起來了。為進一步弘傳佛教,才商議各建寺廟,重立僧團。

盧梅和四大弟子建立的僧團有十八處,惹希戒生和他弟弟的傳派有六處,跋戒慧和他的弟子有七處,診智德有五處,羅敦金剛自在和他的弟子有十七處,聰尊慧獅子有九部十六處。衛藏十人中,前藏的松巴,後藏的痾解兄弟和博東巴,沒有單獨弘傳,所以史書所載,只有六人傳派的寺廟。

又有阿霞智堅往西康從喇欽弟子枳窩卻喇受戒,這和他的弟子竭鄔聶曩巴等,所傳名叫「阿眾」。又有積童戒,往西康從喇欽弟子雅洗本敦受戒,回藏後住持寺廟,發展結地的八處名「枳眾」。以上見於記載的,共有寺廟七十五處。

西藏佛教復興時,前藏有盧梅等,後藏有羅敦等,弘傳戒律,重建僧團。不久佛教遍布全藏,僧伽之眾多,人才之湧現,都遠非前弘期所能比擬。後來阿底峽在阿里聽見仲敦巴談到此事,急忙合掌讚嘆認為「如此興盛,必然是聖僧所建樹,絕不是凡夫所能作到的。」

朗達瑪滅法後不久就遇害,他的大妃的兒子名叫母堅據有前藏布茹,次妃的兒子名叫光護據有鑰茹,光護的兒子吉祥輪有兩個兒子。長子吉祥枳繼父位。次子日怙西據阿里︰他有三個兒子,最小的名叫得祖滾住漾絨。得祖滾有兩個兒子︰闊惹、松內。闊惹後傳位松內,出家名智光,後迎請達摩波羅法護與慧護等到阿里傳比丘戒,從學比丘律儀。

那時有漾絨巴勝慧,從法護受戒後,又往尼泊爾從枳達迦學律,並且在尼泊爾和迦濕彌羅等地,親近各持律大師,對於律藏的解釋,和守戒的行持,都通達精到。後來傳給他的弟弟跋覺和菩提獅子等,廣事弘揚。這是阿里地區復興律學的大概。

智光到阿里弘揚佛法,覺得前弘期留下的教法多不完整,尤其一般咒師沒有通達真空法性,妄行誅法等邪行,嚴重違反了佛的意旨。為挽救這種弊害和弘揚純正的佛教,必須派人往外留學。因此選了阿里三區的青年二十一個人,先使他們學聲明和佛教基本知識,以後厚給資斧,遣往印度,臨行付托給他們的使命是︰(1)迎請迦濕彌羅國寶金剛,東印達摩波羅,西方迦魯國摩尼洲。(2)從中印般若縛黎學二部攝續(《集密》、《攝真實經》)和《攝真實經慶喜藏攝論》。從摩尼洲與達摩波羅學《斷除業障續》及註釋,並學《曼陀羅三百四十尊》(勝天造),集密曼陀羅儀軌(佛智足及龍猛菩薩造)。從寶金剛學時論及四金剛座續釋論。(3)比札瑪尸羅寺有名論師一0八位,大論師七十二位,無可比者三十七位,如頂珠一位,如瞻部莊嚴者八位,如三界眼目者二位;這些論師,上者當迎請,其次的當從學,最下的也應當訪知他通達善巧什麼法,從而求得他的傳承,請他的經書。

二十一人中只有寶賢和善慧學成返藏,其餘都病歿於印度。

寶賢(958~1055),十三歲依智賢出家,曾往印度及迦濕彌羅留學三次,親近拏熱巴等七十五位大論師,學習一切顯密教義。又迎請作信鎧、作蓮密、佛祥靜、佛護蓮花密等到藏,翻譯顯密經論,尤其注重翻譯瑜伽部和集密續,廣事弘揚。後來又迎請法護、慧護弘傳戒法。後弘期密法之盛,多半由於寶賢的力量。寶賢八十五歲時,阿底峽到藏,又得到阿底峽教授,閉關專修。他弟子很多,以瑪善慧為上首。

藏王光讀齯l吉祥積據有拉朵,和他的三個兒子都信仰佛法,致函後藏羅敦金剛自在,請派弟子來拉朵建立佛教。羅敦派弟子釋迦童和智精進兩人前往(《青史》、《倫主史》說是十人)。兩師在拉朵二百多僧眾中,選拔有智慧的青年卓彌釋迦智(994~1078)和達羅童精進兩人(《倫主史》說有陵雲努共三人),給以大量金錢,遣赴印度學法,囑以善學戒律、般若(指《現觀莊嚴論》教授)與密咒。兩人初到尼泊爾從靜賢(寂靜弟子)學聲明,以後往比扎瑪尸羅寺,從六大論師(東門寂靜、南門語自在稱、西門般若生慧、北門拏熱巴、中央寶金剛和智吉祥)學法。達羅多朝禮聖蹟,學法很少。卓彌親近寂靜八年,也兼從其他論師學法,成為大論師。後來又到東印度,從慧王明論師廣受灌頂和解經修行的教授,並且得到道果教授。回藏後翻譯《二觀察》等三續(母部歡喜金剛法),和寂靜的《二萬般若釋》,還譯了很多其他密法。五十一歲時(1044年),迦耶達羅來藏,又從學五年,完全得到他的教授。卓彌在印度和尼泊爾共留學十三年,回藏後,六十三歲以前講說修學攝益徒眾,以後閉關專修,八十五歲去世。弟子很多,馬爾巴、廓枯拉巴則都曾從他求學。繼承卓彌道果承傳的為貢卻傑布,從此發展成薩迦派。

馬爾巴(1012~1097)名法慧,十五歲從卓彌學聲明,以後往尼泊爾住三年學四座等法。後來到印度三次,親近拏熱巴、彌勒巴、靜賢、龐廷巴等諸大論師,廣學集密、勝樂、歡喜金剛、摩訶摩耶、四座等教授。弟子很多,密勒日巴繼承弘傳,成噶舉派。

廓枯巴拉則最初也親近卓彌,以後三往印度,親近七十二位得成就的大論師,特別長期依止靜賢,學集密龍猛派教授,並且翻譯《勝樂金剛空行續》、《四座續》、《摩訶摩耶續》、《歡喜金剛續》等。主要所弘的教授,就是龍猛派的集密。

這四大譯師之中,寶賢講《二萬般若釋》、《八千頌般若》和獅子賢《八千頌大疏》等。西藏般若的盛行,全仗著他的提倡。在密法方面,寶賢總弘四部密法,特別弘傳瑜伽部諸經的廣釋、儀軌、修法等。卓彌釋迦智,主要弘傳歡喜金剛等瑜伽母續;馬爾巴主要傳拏熱巴、彌勒巴所傳集密等瑜伽續,佛頂等瑜伽母續;廓枯巴拉則主要傳龍猛派集密教授。經此四大譯師弘傳,西藏後弘期的密法,講說修行,都已很完備。

此外,還有與寶賢同伴的俄善慧,弘傳戒學的漾絨巴勝慧,請阿底峽的精進獅子、拏措戒勝,寶賢的弟子扎覺協饒、噶法賢、釋迦光、瑪善慧,都是當時著名的譯師。

後來有俄善慧的侄子俄羅丹喜饒(1059~1109),幼年從伯父求學,十七歲往迦濕彌羅求學。經十七年,從利他賢、善根王學因明,從薩𱒤那、廓彌其梅等學慈氏五論等顯密諸法。回藏後翻譯《因昆嚴疏》等,廣弘因明、般若、入行論等,並曾協助綳茶松巴等翻經。弟子二萬三千多人,以卓壟巴慧生和枳慧然為上首。

跋曹日稱往迦濕彌羅留學二十三年,並迎請迦那嚩瑪到藏,翻譯中觀宗月稱派諸論,廣事弘揚,應成派學說因此大盛。

吉覺月光翻譯時輪、佛頂、金剛甘露、勝樂等法。

還有桑迦聖慧、寧盛稱、克鄔格巴輪稱、綳鑰明稱、𱒤彌佛稱、跋日寶稱、羅甲慧積、梅覺慧稱、卓慧稱等,所譯經論現存於大藏中,數量甚多。

以上是往外留學諸師返藏弘化的情形。

西藏佛法復興時,各大譯師各個弘揚於一方,弟子傳承修行方式,因此也各有不同。從1042年阿底峽到阿里以後,百餘年中,成立了多數的教派。

噶當派︰這一派起自阿底峽。「噶」是佛語,「當」是教授,這派說一切佛語(經論)都是修行的教授,所以名為「噶當派」。自從朗達瑪滅法以後,西藏一般學佛的人,多重密輕顯,重師教輕經論,也有人重戒律毀謗密法,致使顯密形同水火。最大的弊病,是修行沒有次第,沒有出離心菩提心的基本修證,就妄趨高深密法,沒有通達法空真理,只依密法文義,作誅戮仇敵等事。不但違背佛意,也造成罪因。阿里王智光與菩提光(松內之孫),為挽救此等流弊,不惜身命資財,至誠迎請阿底峽來藏弘法。阿底峽到阿里後,為菩提光等廣傳甚深法輪。為整治當時西藏佛教混亂現象,特造《菩提道炬論》,說明修行次第和顯密教義全不相違的道理。後由仲敦巴迎請,到衛藏各處弘傳佛法。針對當時邪行密法、輕視因果的流弊,特重視因果,宣說皈依,所以有業果喇嘛、皈依喇嘛的稱號。

阿底峽的一切顯密教授,都傳給了仲敦巴。圓寂後,門人都依止仲敦巴修學。1056年建熱振寺,為噶當派的根本道場。仲敦巴弟子有樸穹瓦、博朵瓦、僅哦瓦、康壟巴等,繼承阿底峽的教授,成為噶當派。其後廣事弘揚,傳承很久,到宗喀巴建立格魯派後,就形成新噶當派,與黃教為一家。

噶舉派︰「噶」指師長的言教,「舉」為傳承,「噶舉」義指所修一切法門,都由師長親語教授傳來。這一派起自馬爾巴。馬爾巴晚年,赴東印親近彌勒巴,依大印教授,親證無生法性,又得薩惹哈加持,證得「萬有一味」的境界。攝益門徒很多,上首弟子有四個人︰(1)梅村伯福幢,(2)俄法金剛,(3)粗自在,(4)密勒日巴。前三人傳講釋經論的教授,密勒日巴專重修行的教授,四人中以密勒日巴為嫡傳。

密勒日巴(1040~1123),幼年孤苦,備受伯父姑母欺侮,因為學舊派誅法,殺死伯父親友三十五人,打算學法懺罪,於是到羅札親近馬爾巴。馬爾巴用多種苦役折磨他,而他不生惱怒,才傳給圓滿的教授。密勒日巴返回阿里,先在帕比日靜修六月,成猛利火,能抗饑寒。以後登吉絨山頂靜修九年,對於「風」得到自在,證大印法性。於是漸次說法教化,八十四歲去世。繼承教法的是岡波巴,發展遍於全藏,稱噶舉派。

岡波巴,將噶當派修菩提心教授與「噶舉派」大印教授結合,名為俱生大印,傳授門徒,成為塔布噶舉系。

岡波巴的弟子噶瑪都松欽巴(1110~1193),建噶瑪寺(1159)和粗樸寺,弘傳教法,成噶瑪噶舉系。

岡波巴又一弟子帕木竹巴金剛王(1110~1170),建帕竹寺(1158),成帕竹噶舉系。

帕竹弟子凌惹(1128~1188)傳藏巴賈惹(1161~1211),廣弘大印教授於康藏各地,為主巴噶舉系。

帕竹又一弟子止貢寶祥(1143~1217),三十七歲(1179)住止貢寺廣弘噶舉教授,成止貢噶舉系。

帕竹又一弟子達壟吉祥德(1142~1210),三十九歲(1180)到達壟建寺弘法,成達壟噶舉系。

此外,還有蔡巴、拔戎、雅桑、綽浦等諸系,不能列舉。總之噶舉派中,系統最多,傳播也最廣,握地方政權的也很多。起初和薩迦派抗衡爭權的有止貢系,其後由帕竹系大悉都,盡奪薩迦政權,治理八十七年,稱為盛世。到明‧宣德十年(1435),後藏仁綳巴善財在桑主則獨立,前後藏政權分裂一五0年。到嘉靖四十四年(1565),噶瑪璀敦多杰又推翻仁綳巴而獨立。這些都屬於噶舉派。到崇禎十三年(1640),固始汗進藏,盡取前後藏政權,噶舉派才失掉政治勢力。其各系教派的傳承,到現在未曾斷絕。

薩迦派︰「薩迦」是地名,因在此地建寺弘法。所以稱為「薩迦派」。這一派的創始人是卓彌釋迦智,特別崇尚的教授是道果教授。卓彌攝受弟子雖多,得圓滿教授的不過幾個人。貢卻傑布得其講釋經論的教授,繼承其道果承傳。

貢卻傑布(1034~1101)四十歲時建薩迦寺,弘法三十年,六十九歲去世。他的兒子薩欽慶喜藏(1092~1158,即貢噶寧布),先從他的父親得卓彌所傳講釋經論的教授,後來從法然等學得卓彌所傳的道果教授,成為卓彌教授的集大成者。薩欽住持薩迦寺四十八年,是薩迦五祖之首。稱為「薩欽」,即薩迦五大喇嘛之意。其後法派相承,成薩迦派。

薩欽以後一百五十多年,世代相承,弘揚道果教授等顯密教法。到八思巴(1235~1280)十九歲時,元‧忽必烈從受歡喜金剛灌頂,進帝師號,以西藏十三萬戶為謝禮,西藏的教政全權,都為薩迦所有。管理政事的大臣,以後有童自在、菩提金剛、阿伽倫三個人,在這三人的時代,常與噶舉派中的止貢寺眾爭議。阿伽倫時並且曾邀元兵進藏,焚毀止貢全寺。此後內亂漸多,至正元年(1341)前藏諸區都被噶舉派帕木竹巴系的大悉都菩提幢所佔。又六年(1346),後藏地區,也都隸屬悉都。薩迦的政權雖然失去,但其教法傳承,到現在不見衰落。傳授顯密教法的大德,也遍佈全藏。

覺囊派︰「覺囊」是地名,因悲精進在其地建寺弘揚他空見,所以稱為覺囊派。這派的創始人名叫不動金剛,起初是在家瑜伽師,出家後名叫信王,從迦濕彌羅國卓敦曩拉則學時輪和集密的經論教授。由修時輪金剛法,見色空的天身從內顯現,又依《如來藏經》等說「一切眾生皆本具相好莊嚴的佛身名如來藏」等,於是生起「他空見」。信王將這種見和時輪教授等傳給他的兒子法自在,法自在傳虛空光,虛空光傳虛空幢,幢傳慧光,都對於時輪教法十分珍祕。慧光以下,弘傳漸廣。慧光傳法身光,法身光傳悲精進。悲精進建覺囊寺,傳勝者智,勝者智傳功德海,功德海傳慧幢,慧幢著《了義海論》等,廣弘他空見,於是形成覺囊派。

悲精進是八思巴的弟子,所以覺囊寺也是薩迦的屬寺,住持大德也都是由薩迦學成後轉入覺囊派的。

明朝末年,有一位名叫多羅那他的出家人,以當時執政權的噶瑪敦迥旺薄為施主,建達敦彭磋陵寺,弘宣他空見,盛極一時,很敵視黃教。不久,噶瑪失位,該寺勢力也逐漸衰微。五世達賴時,將該寺改為黃教屬寺,易名嘎登彭磋陵。其他如卻隴降則等覺囊派寺院,也都改屬黃教。現在西康藏塘地區,還有慧幢弟子寶祥所建的寺院,講覺囊派的他空見。衛藏地區,早已沒有弘傳覺囊派他空見的寺院了。

其他各派︰

(1)希解派︰「希解」是能息滅的意思,就是說依據這個教授,能息滅業力或非人損惱所致的身心眾苦,所以名叫「希解」。其教授內容,就是依般若空義對治我執煩惱,加上密法的觀想,和修自他相換的菩提心力,來息滅惑業苦等。這個教授由印度帕當巴桑結傳來,初期傳喀伽若那姑赫拉,由翁薄翻成藏文的有「息滅燈」和「大威德」等教授。中期傳瑪法慧、梭穹僧然、崗智幢等。其教授通括顯密法門,數量很大。後期傳蕩巴卡勤、卡穹、班𱒤卓達、蕩巴滾嘎等,其內容為「大印無垢點行持」。從此三期所傳的般若波羅蜜多教授,名希解派。

(2)覺宇派︰「覺」是「能斷」義,就是說修這派教授,以慈悲菩提心能斷自利心,以般若空見能斷我執。此二種和合,能斷四魔。又作「決」,是行義,指修菩薩方便般若行。這一派也從帕當巴桑結傳來。帕當巴中期傳法時,在後藏傳與覺敦梭曩喇嘛和雅隴瑪惹賽薄兩人。瑪惹傳寧巴賽絨,寧傳則敦、松敦,從此傳下的名男系。由覺敦傳勞準,以下多女眾,名女系。這種修「覺」的教授,遍於全藏各宗派,到現在沒有斷絕。

(3)郭札派︰「郭札」是地名。這一派的創始人福幢(1182~1261,即郭札巴‧索南堅贊),起初從釋迦室利學修菩提心法,又從金剛祥學舊派密法,後來在貢摩山靜修,證得大印甚深義,又從寶鎧受勝樂灌頂。在底斯山專修五年,現證如理如量智,如實見金剛身真理。後在仰垛建郭札寺,因此又稱郭札巴。他遍學新舊各派所傳一切法門,所以當時前後藏的大德,沒有一個人不從他參學。他的學說不一定屬於那一派。

(4)香巴噶舉派︰「香」是地名。這一派的創始人是瓊波,曾七度赴印度學法,親近大善知識一五0人,以大金剛座、彌勒巴、鞠多瑜伽、羅睺羅鞠多、尼古空行母、樂成就空行母等六人為主。歸藏後在香地建一0八寺,弘法三十年,攝受弟子八萬餘人,壽一百五十歲。他的教授都從印度學來,因此別成一派。

(5)夏魯派︰又名布頓派。創始人布頓寶成(1290~1364),原是中興律學的嫡派,後來又遍學噶當、噶舉、薩迦所傳的因明、對法、中觀和各部密法,成為一代教主。三十一歲時住持夏魯寺,興建七十餘種大曼陀羅儀軌,廣弘四部密法教授,並且校訂西藏所翻譯的大藏經,編有《大藏目錄》,著述三十多函流傳於世。晚年建夏魯山谷茅蓬,住著一六0位修行者,夏魯寺常住僧三千八百人,講說修行極一時之盛。弟子有法祥、童福、寶勝等,從此流傳的教授,名夏魯派。

這些派別中,希解、覺宇,時代稍久,兩者的教授和修法,已經融入其他各派中,沒有獨立的系統可尋。郭札和布頓兩派教授,都普遍攝入薩迦、噶舉、格登等派中,尤其是宗喀巴,盡承兩派遺軌。這兩派現在也沒有單獨流傳。

(6)寧瑪派︰這一派就是前弘期中蓮華生、無垢友、遍照護等所傳的密法教授。在前弘期和滅法的期間,由娘智童、梭薄吉祥智、努佛智、功德海等繼續傳承,未曾斷絕。到後弘期由功德海傳仰慧勝,仰慧勝傳仰智生,仰智生傳素薄伽釋迦生,再傳素穹慧稱。素穹的兒子卓樸巴釋迦獅子廣弘寧瑪派各種教授於全藏。元朝末年有隴勤饒絳巴廣學顯密一切教法,後來傳寧瑪派寧提教授,並且造「勝乘藏」等七大藏論,廣弘寧瑪派。明末清初,有吉祥力勝在前藏建金剛崖寺,又有得達陵巴不變金剛建鄔僅民卓陵寺,五世達賴也在尊勝利樂善說洲寺興建寧瑪派修法。是為寧瑪派極盛時代。這些寺院後來雖然經準噶爾王一度摧毀,但不久就修復起來,世世代代有大德住持,至今未衰。西康的迦陀寺、佐勤寺等處,也世世代代有大德住持弘傳,因此寧瑪派教授也遍弘於全藏。

西藏因薩迦、噶舉兩派互爭權勢,真學實行的人日漸減少,到元末明初,顯密教法都很衰微。除少數大德以外,幾乎不知戒律為何事。雖然還有研究教理的人,僅僅能啟發知識,而沒有實義可修。尤其對於因明,誤認為一種辯論方式,全不了解其中有證解脫與成佛的道果。對於密法,只知道亂受灌頂,偏修一部分教授,至於如何親近師長,如何守護律儀和三昧耶等,全不講求。此時具有卓絕見解整理弘揚佛教的,就是宗喀巴(1357~1419)。

宗喀巴,元‧至正十七年(1357)生於青海宗喀地區(即現在塔爾寺),十六歲進藏,先在極樂寺依吉祥獅子學《現觀莊嚴論》。後來到後藏從寶勝、末底班禪等受學深法。後來到覺摩曩寺,從尊勝大師學六加行法(時輪法)。以後回那塘,從慶喜祥復習《現觀莊嚴論》,從仁達哇童慧學習《中觀》、《現觀莊嚴》等。後來回前藏,在覺摩隴寺從慧明學戒律,從措勤寺住持戒寶受比丘戒,從布頓高足法勝(或譯法祥)受學《時輪金剛大疏》,從童福學布頓所傳一切密法。後來遇到喇嘛中觀師請問中觀正見,閉關專修,獲得中觀甚深空見。又從住持噶當派教授的法依賢和虛空幢,受學阿底峽傳來的菩提道次第教授。

自修見行圓滿之後,就作化他事。為整治當時戒行廢弛的流弊,首先提倡戒律,自己和徒眾著割截衣,擎鉢持杖,少欲知足,清淨自活。又鑒於大乘願行根本,在於發菩提心和持菩薩戒,因此廣弘修菩提心教授,並著《菩薩戒品釋》,率領徒眾切實履行菩薩學處。又因修行密法必須如法依止善知識,嚴守三昧耶戒,方有成就,因此廣釋《事師五十頌論》和《密宗戒》,為學密法的徒眾,講授修學。又為抉擇始從凡夫直至聖果的修行次第,著《菩提道次第廣論》和《密宗道次第廣論》。五十三歲時(1409),在拉薩大昭寺興建廣大供養法會,此後每年舉行,流傳至今。又在這年建立甘丹寺。六十三歲在甘丹寺示寂,大弟子賈曹傑繼位十三年,以後由克主傑繼位八年,流傳到現在,每代都有大德繼承法席。

宗喀巴的上首弟子妙音法王依其囑咐,在1415年建立哲蚌寺,第二年落成;大慈法王在1418年建立色拉寺,也在第二年落成;和甘丹寺通稱為拉薩三大寺,是宗喀巴在世時所建黃教根本道場。後來根敦主巴,在1447年建立後藏札什倫布寺,廣弘教法。又有阿里的慧賢,於芒城建達摩寺,他的侄子又建立敕色寺,宗喀巴的教法因之弘布於西藏極西。又昌都的慧賢,在昌都建慈氏洲寺,更有許多大德,分別在西康南北各處建寺弘法,不勝枚舉。

安東(即甘青等處)方面,起初有義成寶在妙翅鳥崖建寺,後來在宗喀巴降生處建立塔爾寺。第四世達賴時,又派人建滾隴寺,講弘教法。妙音笑金剛在甘肅夏河地方建拉卜楞寺,廣弘顯密教法。乃至蒙古地區,都有宗喀巴廣布教法。

這一派因為宗喀巴常住甘丹寺弘法,所以稱為甘丹派,又名格魯派。又因宗喀巴弘揚戒律,著黃色衣帽,於是稱為黃帽派,或簡稱黃教。

朗達瑪滅法時,有一部分佛典被焚,後來不可復得;有一部分由藏饒薩等攜到西康;又有一部分由當時在家信徒保存,沒被毀壞。後弘期即在這些餘存佛典的基礎上,又經諸大譯師盡量翻譯補充,而成為現在的圓滿大藏。其中顯教經典,幾乎都是前弘期所譯。如︰初法輪攝的小乘經目中,除寶賢等所譯的幾種以外,在前弘期都已譯出。第二法輪的《般若》、《寶積》等,也完全是前弘期所譯。大乘經集中,除寶賢譯的《小涅槃經》、《問無我經》,善慧譯的《觀音問七法經》、《菩薩別解脫四法經》,日幢譯的數種小品經外,其餘都是前弘期譯出。後弘期新譯的很少。

論藏中,瑜伽方面無大變化,唯獨慈氏五論之學,尤其《現觀莊嚴論》,經俄羅丹喜饒極力弘揚,到現在還盛行。龍猛學方面,前弘期有《中觀論》、《無畏疏》、《佛護釋》、清辯《般若燈》和大疏、《七十空性論》、《六十正理論》、《迴諍論》及註、月稱《六十正理論釋》、靜命《中觀莊嚴論》、蓮華戒《中觀明論》、智藏《二諦論》等。其餘中觀諸論和月稱的大部著作,都是後弘期中所譯。因明學在前弘期有法稱的《正理滴論》、《因滴論》、《觀相屬論》、《成他相續論》和這幾部論的註釋。像陳那的《集量論》、法稱的《釋量論》、《決定量論》和所屬的註釋,都是後弘期所翻譯宏傳。大小乘對法和律學方面,多承前弘期所傳,發展很少。至於密宗經論,後期所弘,遠非前期所可比擬。尤其是無上瑜伽部密法,前弘期禁止翻譯的,後弘期盡量譯傳,幾乎占大藏經份量的一半。

本期的戒學,在宗喀巴出世以前,曾經一度廢弛,經宗喀巴的倡導,才糾正了當時的流弊。關於定學方面,由各派密典的譯傳,修證的法門也是豐富多采的,尤其在慧學方面,各宗見解很多分歧。因所研教理淺深和各人根智的利鈍有關,因此屬於顯教的正見,有大小、性相之分。前弘期所弘傳的正見是中觀宗順瑜伽行的見解,也兼有清辯順經部行的中觀見。後弘期中,百家爭鳴,見解有多樣。如寶賢初弘般若學,所傳當屬中觀見。卓彌所親近的寂靜是唯識見,卓彌或者也是唯識見。馬爾巴親近的拏熱巴和彌勒巴,都是應成派中觀見,所以馬爾巴師徒就是月稱派的中觀見。阿底峽所傳的也是月稱派見。俄羅丹喜饒所弘是清辯派中觀見。到跋曹大量翻譯月稱的著述,廣事弘講,應成派中觀見因之大盛。後來黃教復興佛法,也是應成派中觀見。薩迦派中見解最紛歧,如薩迦派四祖慶喜藏是自續派中觀見,仁達哇是應成派中觀見。後來的釋迦勝等,有的是中觀見,有的是唯識見,也有的是他空見的。

在密宗方面,噶舉派的大印,是以應成派中觀見為基礎而修密宗的各種法門。薩迦派道果教授,有「空明無別」和「生死涅槃無別」之見。覺囊派是依他空見,修時輪金剛的六支加行。其餘各派所傳父續母續諸密法,就依各派的見解而修生起、圓滿二次第等,以期證得佛果。(編按︰本文中之譯名曾作若干改動)

◎附三︰彭英全編《西藏宗教概說》附錄後弘期興起的佛教派系示意表


┌寧瑪派(紅教)
│薩迦派(花教)
│噶馬派(白教)┌香巴噶舉┌噶瑪噶舉
西藏佛教┤ │ └達波噶舉┤蔡巴噶舉┌止貢巴
│ │ │拔戎噶舉│達巴
│ │ └帕竹噶舉┤主巴
│格魯派(黃教) │雅桑巴
│希解派 │卓浦巴
│覺宇派 │修色巴
│覺朗派 │耶巴
└霞魯派 └瑪倉巴


薩迦寺寺主表

(1)貢卻傑波(1034~1102),1073年建薩迦寺。

(2)衮噶寧布(1092~1158),1111~1158任寺主。

(3)索南孜摩(1142~1182),1158~1172任寺主。

(4)扎巴堅贊(1147~1216),1172~1216任寺主。

(5)薩班貢噶堅贊(1182~1251),1216~1251任寺主。

(6)八思巴(1235~1280),1252~1279任寺主。

(7)達磨波羅(1268~1287),1280~1286任寺主。

(8)霞巴絳央仁欽堅贊,1287~1304代理攝政。

(9)達欽桑波貝(1262~1322),1304~1322任寺主。後,1323~1325 三年寺主空位。

(10)南噶雷必堅贊,1325~1343任寺主。

(11)喇嘛當巴索南堅贊(1312~1375),1344~1346任寺主。

(12)達文羅卓堅贊(1332~1364),1347~1349任寺主。1354在薩迦派失去衛藏地區統治地位。

元代歷任帝師表

(1)八思巴(1235~1280),1260~1276任元世祖忽必烈帝師。

(2)亦憐真(仁欽堅贊,八思巴異母弟,1238~1279),1276~1279任元世祖忽必烈帝師。

(3)答兒麻巴刺乞列(達磨波羅,1268~1287,八思巴同母弟恰那之子),1279~1286任元世祖忽必烈帝師。

(4)亦攝思連真(益西仁欽,1248~1294,八思巴弟子),1286~1294 任元世祖忽必烈帝師。

(5)乞刺思巴勿節兒(扎巴悅色,1246~1303,八思巴的侍從,替他供佛的人),1294~1303任元成帝完澤篤帝師。

(6)真堅藏(仁欽堅贊,1257~1305,薩迦派喇嘛),1303~1305任元成帝完澤篤帝師。

(7)相兒加思(桑傑貝,1267~1314,第五任帝師的侄,薩迦寺堪布),1305~1314任元成宗完澤篤、元武宗曲律、元仁宗普顏篤三朝帝師。

(8)公哥羅古羅思監藏班藏卜(衮噶羅追堅贊貝桑波,1299~1327 ,八思巴侄孫),1315~1327(﹖)任元仁宗普顏篤、元英宗格堅、泰定帝三朝帝師。

(9)旺出兒監藏(旺秋堅贊),任泰定帝帝師(待考)。

(10)公哥列思八沖納思監藏班藏卜(衮噶雷必君乃堅贊貝桑波,1308~1341,八思巴侄孫),1325起任泰定帝帝師。

(11)輦真吃刺失思(仁欽噶希),1329年起任帝師。

(12)公哥兒監藏班藏卜(衮噶堅贊貝桑波,1310~1358,八思巴侄孫),1333~1358任元順帝妥歡帖木爾帝師。

(13)喇欽‧南羅追(1332~1362,八思巴侄曾孫),1358~1362任元順帝妥歡帖木爾帝師。

(14)喃加巴藏卜,1362年後任攝帝師,入明代後封「熾盛佛寶國師」。

帕竹噶舉地方政權第悉表


 (1)大司徒絳曲堅贊(1302~1364)
 (2)釋迦堅贊(1340~1373)
 (3)扎巴絳曲(1356~1386)
 (4)索南扎巴(1359~1408)
 (5)闡化王扎巴堅贊(1374~1432)
 (6)扎巴君乃(1414~1448)
 (7)桑結堅贊
 (8)衮噶雷巴(﹖~1457)
 (9)仁青多吉(﹖~1513)
 (下略)


(帕竹地方政權於1481年為仁蚌巴所敗,1618年完全喪失權勢。)

噶瑪噶舉兩個主要活佛世系表
(一)歷世黑帽活佛
第一世 都松欽巴(1110~1193)
第二世 噶瑪拔希(1204~1283)
第三世 襄君多吉(1284~1339)
第四世 乳必多吉(1340~1383)
第五世 得銀協巴(1384~1415)
第六世 通哇頓丹(1416~1453)
第七世 卻札加措(1454~1506)
第八世 彌覺多吉(1507~1554)
第九世 旺曲多吉(1556~1603)
第十世 卻英多吉(1604~1674)
第十一世 益西多吉(1676~1702)
第十二世 絳曲多吉(1703~1732)
第十三世 堆督多吉(1733~1797)
第十四世 台喬多吉(1798~1845﹖)
第十五世 喀恰多吉(1846﹖~1923)
第十六世 日貝多吉(1924~1959年出走印度,已故)
(二)歷世紅帽活佛
第一世 札巴僧格(1283~1349)
第二世 喀覺旺波(1350~1405)
第三世 卻貝耶歇(1406~1452)
第四世 卻札耶歇(1453~1524)
第五世 衮喬演拉(1525~1583)
第六世 卻吉旺秋(1584~1635)
第七世 耶歇寧波(1639﹖~1694﹖)
第八世 卻吉敦朱(﹖)
第九世 卻吉尼瑪(﹖)
第十世 卻朱加措(﹖~1791)


(卻朱加措是六世班禪貝丹益西的同母異父兄。他勾結廓爾喀軍兩次入侵後藏。1790年乾隆派福康安入藏破廓爾喀,卻朱加措畏罪自殺。乾隆下令以叛國論處,將其骨殖分掛各寺示眾,沒收其寺廟羊八井寺的財產,並特詔不許紅帽活佛轉世。)

〔參考資料〕 《西藏佛教》(一)、(二)、《西藏佛教教義論集》(一)、(二)、《漢藏佛教關係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7}5~{79});《青史》(一)、《絲路佛教》、《布頓佛教史》(上)、(下)、《西藏密教研究》(《世界佛學名著譯叢》{38}、{55}、{69}、{70}、{75});山口瑞鳳(等)著‧許明銀譯《西藏學與西藏佛學》;王森《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王輔仁《西藏佛教史略》;青木文教《西藏文化の新研究》;岩井大慧《西藏‧印度の文化》;橋本光寶譯《西藏の喇嘛教》;長尾雅人《蒙古學問寺》、《西藏佛教研究》;山口瑞鳳《吐蕃王國成立史研究》Giuseppe Tucci《The Religions of Tibet》(有耿昇之漢譯本)。


供物

指用於供養神、佛等的奉獻物。其種類有衣服、飲食、臥具、湯藥、香華、瓔珞、末香、塗香、燒香、繒蓋、幢幡、伎樂等項,然後世一般多指飲食而言。

印度佛教徒於佛在世時,除供獻佛及諸弟子日常所需的資具外,亦奉獻苑林、精舍等。佛滅後,對佛、法、僧三寶雖皆尊重、供養,但仍別置佛像,以飲食、莊嚴、伎樂等供養禮拜,後遂逐漸成為固定的儀式。在我國,供養佛、菩薩、祖師等的供物,以華、香、燈火最為常見,然亦有特例。如北魏‧神龜年間(518~519),慧生、宋雲奉使西域及北印度時,受太后及王公卿士之託,將五色百尺幡、錦香袋獻於各佛教聖地。北宋‧太平興國年間(976~980),沙門法遇廣行化緣,將龍寶蓋、金襴袈裟供於中天竺金剛座所。

關於佛前的供物,因宗派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多以米飯為主,此蓋緣自米食乃亞洲諸國的主食之故。又,《大智度論》卷九十三載有以百味飲食供養諸佛及僧。故法會等除供養米飯外,亦有奉獻餅、糖果、水果的情形,且將此等供物分予信徒食之,使其與佛結緣。

在密教,以閼伽(淨水)、塗香、花、燒香、飲食、燈明六物為供物。然此等諸物依佛部、蓮華部、金剛部三部的本尊不同,或依息災、增益、降伏三法,以及所期望之悉地有上中下三品之不同而各有差異。茲分述之︰

(1)閼伽︰即是淨水,三部皆持之。

(2)塗香︰供獻佛部本尊係用由諸草、根汁之香及花等三物合製而成。蓮華部本尊用由諸香樹皮、白旃檀香、沈水香、天水香、煎香等類及香果和合。金剛部本尊用由諸香草之根、花、果葉等和合。因諸根果之香氣重,故通用於三部本尊。又,修息災法用白色塗香,修增益法用黃色塗香,修降伏法用紫色塗香。

(3)花︰佛部供養闍底蘇末那花,蓮華部供養紅蓮花,金剛部供養青蓮花。息災法用味甘之白色花,增益法用味淡之黃色花,降伏法用味辣之紫色花。

(4)燒香︰佛部用沈水香,蓮華部用白檀香,金剛部用鬱金香。息災法用擣丸香,增益法用作丸香,降伏法用塵末香。

(5)飲食︰包括諸果、餅、羹臛,及圓根、長根等。佛部用山中所生之圓根,蓮華部用水中所生之圓根,金剛部用苦辣味淡之圓根。息災法用甘甜味之果實,增益法用甜酸味之果實,降伏法用淡辣味之果實。又,佛部供養米粉之食,可圓滿息災之上成就;蓮華部供養麥麵之食,可圓滿增益之中成就;金剛部供養油麻與豆子之食,可圓滿降伏之下成就。

(6)燈明︰三部皆用最佳之犛牛蘇點燈。息災法用香木油或白牛蘇,增益法用油麻油、藥油或黃牛蘇,降伏法用白芥子油、烏牛油或惡香氣油。

在各種供物之中,花(通常皆用「華」字)是最常用且具有特殊宗教意義的一種。以花為供物,謂之「供華」。於佛前供香華一事,散見於諸經論中;傳說釋迦牟尼佛前世修菩薩行時,曾求五莖青蓮華供燃燈佛,受來世成道之懸記。而印度多以散華、華鬘之類供佛,或取花輪併列於座床前,用以塞水瓶口。《大品般若經》卷二十一(大正8‧375a)︰「但以一華散虛空中念佛,乃至畢苦其福不盡。」《百緣經》卷六(大正4‧229b)︰「詣林樹間採娑羅花作諸花鬘,(中略)以所採花散佛世尊,於是而去。」《雜寶藏經》卷五則謂天女以華鬘奉迦葉佛塔,依其功德生天上得金色身。

又,《陀羅尼集經》卷一(大正18‧786a)︰「其道場四角各作一水壇,壇上各安一水罐盛滿淨水,各以柏葉、梨枝等塞其罐口,復以種種華鬘及與絹片繫其罐口柏葉、梨枝。」又(大正18‧787a)︰「其五瓶中各插柳枝、柏枝、竹枝、雜華果枝,皆並葉用。」稍類似後世的佛華。《蘇悉地經》卷上〈供養花品〉則提到佛華的種類,並說臭花、刺樹生花、苦辛味花及木槿花等不可供佛。

壇上供華若久不枯萎,即被認為是罪障消除、祈願成就之相;而齋會後若所敷散花不枯萎,則表示賢聖曾往赴就此座。《法苑珠林》卷三十六敘述南齊武帝之子晉安王蕭子懋,年幼即頗具孝心,於母病危之際嘗請僧行道(大正53‧572b)︰「有獻蓮華供養佛者,眾僧以銅甖盛水浸其華莖欲令不萎,如此三日而華更鮮;子懋流涕禮佛誓曰︰若使阿姨因此勝和,願佛之力令華竟齋不萎。七日齋畢華更鮮紅,看視甖中稍有根鬚,母病尋差,當代稱其孝感也。」

按,現代印度教徒供養神祇所用之供華,多係僅有花朵而未含枝葉者。印度教寺廟之前,往往有販賣花朵之小販,彼等皆以大籮筐或大桶盛裝花朵,並將花朵分裝小袋,以零售蒞廟朝拜之信徒。

〔參考資料〕 《蘇悉地羯囉經》卷上、卷下;《蕤呬耶經》卷中;《大日經疏》卷七、卷八;《五雜俎》卷十五;《東大寺造立供養記》;《東大寺大佛開眼式》。


別請

指俗家佛弟子特別邀請僧眾中之某僧接受施食供養。由於施食之利養應屬十方僧,故僧眾接受在家人之施食請待,須以僧人之臘次依次第赴請。因此,若接受個別邀請,此猶如擅取十方僧物,依戒律,是犯波逸提罪。又由僧眾中別請四人以上,稱為「別請眾食」,受之亦犯波逸提罪。《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五云(大正2‧792b)︰「如來而歎說施眾之福,不歎別請人之福。」《梵網經》卷下云(大正24‧1007a)︰「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取十方僧物入己。(中略)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參考資料〕 《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下〈囑累品〉;《四分律》卷十三;《十誦律》卷四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二十。


助念

淨土法門之一。謂凡人臨命終時,請僧人或蓮友在身旁念佛,使其人耳聞其聲,而心不散亂。一心念佛,俾得往生淨土。

《佛祖統紀》卷二十七記載(大正49‧278a)︰「思照(臨終),日請七僧以助念佛。至七日晚,涌身合掌,厲聲念佛,趺坐結印而化。」

◎附一︰毛惕園〈念佛三要〉第五(摘錄)

凡人臨命終時,眾苦畢集,非三昧久證,不易得力。況眷屬不諳利害,每以世情破壞正念,功敗垂成,追悔莫及。若當此時,得人善巧開導安慰,令生正信,輪流換班念佛,以助淨念,使耳聞佛名,心緣佛境,一心正念,即可感佛接引往生西方。切戒搬動哭泣,致生瞋恨或情愛,貽誤往生大事,一髮千鈞,要緊之極。須知肯助人淨念往生,亦得人助念之報,實為自利,不徒利人而已。但念佛工夫深淺不同,難皆預知時至,若病重時長,請人助念,難於持久,直待臨終時方請助念,又恐耽誤。且屋小或住醫院,不便助念,或住鄉村,念佛人少,家屬助念,亦或少或無,因緣難遇。惟有用錄音機助念,較為妥便,先錄念佛錄音數捲,可日夜續放,不慮間斷,既持久,又省力。(中略)如遇重病,即於床前常作助念往生之演習,以免臨時手忙腳亂也。往生時,須俟氣斷八小時後,始能搬動哭泣,沐浴大殮,四十八小時或七日後,始能火葬或土葬。勸多提倡,普遍推行,實為保護及成就行人往生之方便中最勝方便。

◎附二︰《近代往生傳》(摘錄)

民國楊蓮航居士,浙江餘姚人,家貧業商。聞童覺航修淨業,屢往就教,解悟超群,旋與蓮社念佛,因病殺生,漸遠蓮友。後病劇,蓮友告以必死,自審亦不起,乃憬然悔,力疾詣佛前,盡情披露,投誠懺悔,復守五戒,誓不再犯。從此放下萬緣,掃除愛欲,一心默持佛號,以待報盡。蓮友知其持名功淺,先為請人助念,後兩日,蓮友亦助念,忽覺神氣清爽,夢見光明。至二更,蓮友將回家,詎知此時助念已得力,便云︰「我西方尚未到,須蓮友全夜高聲助念,不可輟。」眾復高聲念佛,並時時策勵,忽頻笑云︰「西方今到矣,好蓮花!好寶池!好光明!」目注佛像而逝。仍助念至體冷為度,不令家人哭泣,迄午頂門猶溫,年三十。


成實師

「成實師」是從南北朝時代到唐代初年約二五○年間弘傳《成實論》一派的學者。其間由於教義、人物、法統、地域的關係,這個學派被稱為「成宗」、「成論宗」、「假名宗」、「成論師」、「成實論師」、「成論大乘師」、「南方成實師」、「訶梨門人」、「彭門」、「莊嚴之部」。這個學派弘傳的範圍遍於長安、壽春、徐州、建業、洛陽、鄴都、平城、荊州、廣州、益州、渤海、蘇州等全國各地,當時的發展情況是很顯著的。

成實學派所弘傳的《成實論》,是中印度的訶梨跋摩所著。它是以接近於大乘的教義批判各部派,特別是批判有部的毗曇而寫成的。《成實論》是鳩摩羅什於後秦‧弘始十三、四年(411~412)所譯;由其弟子曇晷筆受,曇影整理,成為五聚(即五部分)。

羅什門下對於《成實論》的造詣最深的,除長安的曇影、僧睿以外,還有劉宋時代的僧導和北魏時代的僧嵩。導、嵩兩人在南北朝時代建立了成實學派的南北二大系統──壽春系和彭城系。

劉宋時代(420~479)的著名成實師有僧導及其一系的弟子曇濟、道猛、僧鍾、道慧、法寵、慧開、慧勇等。

僧導,曾參加羅什譯場,著有《成實論疏》、《三論義疏》及《空有二諦論》等,成了成實師中壽春系的先導者。宋高祖劉裕西伐長安,早聞其名,即和他相見。劉裕東歸時留兒子義真鎮守關中,臨別託他相護。義真後為赫連勃勃所逼,僧導即率弟子數百人救之。劉裕感他的情誼,因令子侄拜他為師,後來並為他立寺於壽春,即東山寺,亦名石磵寺,受業者多至千餘人。孝建元年(454),應詔到建業,住於中興寺,奉敕於瓦官寺開講《維摩經》。後來又回到壽春,卒於石磵寺,年九十六。

曇濟,河東人,是僧導弟子。他住壽春八公山東山寺,常讀《成實》和《涅槃》。劉宋‧大明二年(458)渡江,住中興寺,著有《七宗論》。

道猛(411~475),西涼州人,在壽春修學,對於《成實》的造詣最深。元嘉二十六年(449)東遊京師,住於東安寺。泰始之初(465)宋明帝創立興皇寺,敕道猛於寺開講《成實論》。他的弟子有道堅、慧鸞、慧敷、僧訓、導明、道慧、法寵等。

僧鍾(430~489),在壽春得到僧導的賞識。他善講《成實》、《三論》、《涅槃》、《十地》等。後南遊京邑,止於中興寺。

道慧(451~481),本是僧遠弟子,後從道猛受業。道猛講《成實》時,張融提出許多問題,他稱病不能多談,即命道慧代答。他的辯才深為道猛所稱道。

法寵(451~524),從道猛、曇濟學《成實論》。梁武帝每有講學集會,常請他出席;因他年齡已高,常居座首,稱他為上座法師。

慧開(469~507),為法寵弟子,從學《阿毗曇》和《成實論》。齊‧建武中(494~498)在上京道林寺開講,為學徒所推重。

慧勇(515~583),從法寵研學《成實》,年三十時自開講席,前後共講十餘遍。

以上所舉《成實》學者,其弘傳影響雖及於江南,但以其學係出於久居壽春的僧導,故通稱為壽春系。其時尚有學統不明的道亮、智林師弟,亦盛弘《成實》之學。

道亮(400~468),原住京師北多寶寺,元嘉末年(453)被貶謫於南越,前往廣州,隨行的有弟子智林等十二人。他在南方六年,教化被於嶺外。至大明中(457~464)回到京師,依舊盛開講席。著有《成實論義疏》八卷。

智林(409~487),高昌人,是道亮的弟子。他主張「二諦義」有三宗不同。這時汝南周顒作《三宗論》和他的主張相符,他高興地寫信給周顒深致佩服。他著有《二諦論》、《毗曇雜心記》,並註解《十二門論》、《中論》等。

北魏時代(386~534)的著名「成實師」有僧嵩及其一系的弟子僧淵、曇度、慧記、道登、慧球等。

僧嵩曾受《成實論》於羅什。後住徐州白塔寺,授僧淵,淵授登、記等師。故僧嵩即是「成實師」彭城系的先導者。

僧淵(414~481),從僧嵩受《成實論》《毗曇》三年。其門下知名的有四人︰

(1)曇度(﹖~489),從僧淵受《成實論》。魏主元宏慕其名,特遣使請到平城(今大同)主持講席。撰有《成實論大義疏》八卷。

(2)慧記(記亦作紀),兼通數論(《僧淵傳》附見)。嘗講經於平城郊外之鹿苑。

(3)道登(412~496),先從徐州僧藥研習《涅槃》、《法華》和《勝鬘》,後從僧淵學究《成實論》。五十歲時和同學法度到洛陽,得到魏國信徒的禮敬。

(4)慧球(431~504),是荊州竹林寺道馨的弟子,後到彭城從僧淵受《成實論》。三十二歲時回到荊州,專門開講經論。從學者甚多。

由於僧嵩、道淵、道登等弘傳《成實》,多在彭城(今徐州),故通稱他們為彭城系。

南齊(479~502)《成實》學派的代表人物是僧柔和慧次。僧祐《出三藏記集》卷十一說︰「齊‧永明七年十月……使柔、次等諸論師抄比《成實》,繁簡存要,略為九卷。」這是南齊推崇《成實論》的史實。

僧柔(431~494),為弘稱之弟子(弘稱的師傳不詳),二十歲後使登講席;後東遊會稽,住靈鷲寺講學。自齊太祖蕭道成創業至世祖蕭頤繼位之間,僧柔曾受請至京師。在定林寺主講經論。

慧次(434~490),受學於彭城的法遷。他常講《成實》和三論。弟子有智藏、僧旻、法雲等人。

法申(430~503),是山東青州的《成實》學者,宋‧泰始初(465)渡江住安樂寺,講學多年。同時又有道達、慧命,並以勤學顯名。慧命,揚州人,尤精《成實》。寶亮(444~509),是青州學僧道明的弟子,居中興寺,講《成實論》十四遍,僧俗弟子三千餘人。淨行尼(444~509),從法施尼出家,住竹園寺。就僧宗、寶亮學《成實》、《毗曇》、《涅槃》、《華嚴》等。她很有辯才,極受二師讚賞。後登座講說,聽眾數百人,為先達所推重。慧暉尼( 442~514),住東安寺,從曇斌、旻濟、僧柔、慧次聽《成實論》及《涅槃》諸經。京邑的尼眾都從她受業。袁曇允的事蹟不詳,他在梁‧天監年間撰有《成實論類抄》二十卷。

梁代(502~557)是《成實》學派最隆盛的時代,法雲、僧旻、智藏三人皆極著名。此外烏瓊、白瓊兩僧正也是知名的《成實》學者。

法雲(467~529),初為僧成、玄趣、寶亮弟子。齊‧永明中(483~493)僧柔在道林寺開講,法雲諮決累日,詞旨激揚,為大眾所嘆異。建武四年(497)他初講《法華》、《淨名》二經於妙音寺。梁‧天監二年(503)著《成實論義疏》四十二卷,梁武帝敕就寺開講三遍。後敕為光宅寺主,創立僧制。

法雲的弟子有北周時代蓋州謝鎮西寺的寶海、僧詢、道邃、道標、智方等,而寶海為著名《成實》學者。寶海(492~571),四川閬中人,依法雲聽習《成實》於金陵。僧詢(483~517),為僧辯律師弟子,從法雲諮稟經論。道邃、道標並從法雲受業。智方,四川資中人,早與寶海交遊,後同往揚都法雲座下聽講。此外益州招提寺的慧遠、潼州光興寺的寶彖(512~561),也都於此時弘傳《成實》。

僧旻(467~527),為蘇州虎丘西山寺僧回的弟子。蕭子良曾請僧柔、慧次於普弘寺共講《成實》,他於末席論議,詞旨清新,聽者都非常欽佩。永明十年(492),他二十六歲,始於興福寺講《成實論》,先輩法師都前往聽講。他著有《成實論義疏》若干卷,梁皇太子蕭綱為他作〈莊嚴旻法師成實論義疏序〉。但他的系統主要是在西蜀弘傳。其弟子有慧韶、警韶、道超、寶淵、僧喬等。

慧韶(455~508),初聽僧旻講釋《成實論》,後又聽智藏講學,大為服膺。不久智藏遷化,龍光寺的僧綽繼踵傳業,慧韶又從他受教。後到四川諸寺講論,大受學者的歡迎。那時成都法席頗盛,聽眾之多,以慧韶為第一。

警韶(508~583),初就學於莊嚴寺僧旻,繼從龍光寺僧綽受業,後又成為開善寺智藏的支系。年二十三即講《大品經》。後往豫章,遇見外國三藏真諦法師,為真諦所賞識。入陳以後,他被請還都,在白馬寺弘化十餘年。六十以後便令慧藻代講,自往瓦官寺宴坐。後又受請於王府,略說《維摩》,於龍光寺中廣敷《成實》,前後數年所講《成實論》五十餘遍。

道超(467~502),吳縣人,與同縣慧安同遊上京請業,初共聽法珍講《成實論》,至「滅諦」初,聞「三心滅無先後」,超認為此說不足以為師;見僧旻解冠一方,即日夜精勤受業而博通教典。他和慧安都以盛年早逝,為眾所惜。

寶淵(466~526),於成都出家,居羅天宮寺,欲學《成實論》而不得良師。齊‧建元元年(479)住龍光寺,從僧旻聽講「五聚」數年,又從智藏重聽《成實》。後來自建講筵,廣寫義疏,回川屢開講席。

僧喬(467~502),出家住龍光寺,聞僧旻說前輩立義有諸異同,他極想從而受業。既受薰陶之後,深為讚嘆。隆昌年間(494)與同寺僧整、寶淵、慧濟、慧韶等請僧旻移住龍光。於是一心諮求,三、四年間,通達一切經論。

智藏(458~522),於劉宋‧泰始六年(470)住興皇寺,當時僧柔、慧次名望甚高,即從之受學。不久應會稽慎法師之請前往講學,極受學者的歡迎。梁武帝敕智藏居開善寺,後又敕於彭城寺講《成實論》。著有《成實論大義記》、《成實論義疏》十四卷。

智藏門下最有名的是僧綽。他住龍光寺,和建元寺法寵為當時有名的佛教學者。洪偃和慧勇都曾從他學《成實論》。

彭城寺寶瓊(504~584),幼年出家,為法通弟子。初從光宅寺法雲聽講,又從南澗仙師受業,研精教論。仙師看了他的筆記,大為賞識,即普勸門徒傳寫。梁武帝慕他的學德,請入壽光殿說法。由於他善於講說而富風采,形相奇白,號為「白瓊」。後又為學侶請還梁都講《成實論》。到了陳代,文帝敕為京邑大僧正。他曾講《成實》九十一遍,撰《玄義》二十卷。

另一同名的寶瓊,住建初寺,他的面貌略帶紫相,一般稱他為「烏瓊」。陳文帝器重他的學行,亦奉他為大僧正。

北齊(550~577)著名的《成實》學者有彭城慧嵩、并州靈詢、鄴西道憑、鄴下道紀等。

慧嵩,高昌國人,元魏末年,隨使入朝。這時智遊為魏著名學者,慧嵩便從他聽《毗曇》和《成實》。學成以後即在鄴、洛一帶弘法。高齊‧天保年間(550)移居於徐州,在彭、沛之間大宏法化。隋初《成實》學者志念即出於他的系統。

靈詢(482~550),少年出家,學《成實論》和《涅槃經》都很有成就。曾於《成實論》中輯要兩卷,加以註釋,盛行於世。道憑(488~559),初誦《維摩經》,繼學《涅槃》;後學《成實論》,聽了一半便通達大義。道紀,是高齊初年的學僧,他雖常講說經論,而以《成實》最為知名。

陳代(557~589)的《成實》師比梁代顯然減少。這時著名的《成實》學者只有一個智嚼;但他的門下智脫、智琰、智周、慧稱、慧乘等卻是後來有名的人物。

智嚼,承學的系統不明,住丹陽莊嚴寺。他的《成實》學在當時的江南最為馳名,遠近學人都從他受業,為新成實宗的創始者。他的獨特的學風至被稱為「莊嚴之部」。和智嚼同時的寶梁、明上兩人也是「新實」的學者,常州安國寺慧弼曾從他們聽受「新實」,探究這一學系的淵源。

新舊成實學說的分別,現已不詳。自梁朝以來,一般《成實》學者多精於大乘,而在梁陳之間又與三論系大起爭執,所謂「新實」學說也許是受了三論派攻擊而於舊說有所修正的。

隋代(581~618)著名的「成實師」首推智脫與慧暅;慧暅的門下有慧隆和智琳;同時還有道正、靈裕等。

智脫(581~617),初從江都僧強聽《成實》和《毗曇》,後到金陵從智嚼受業。隋煬帝初建慧日道場時,他應請入住,在那裡編《成實論義疏》四十卷。後來他又刪定梁代琰法師的《成實論義疏》十七卷並加以演暢。他曾講《大品》、《涅槃》、《淨名》、《思益》等經各三十餘遍,《成實論》文句、玄義各五十遍。慧詮和道灌是他的著名弟子。

智脫之外,慧日道場的道莊、法論、敬脫都是成實學者。道莊(525~605),初從彭城寺寶瓊學《成實》,後從興皇寺法朗轉聽四論。法論(528~605),博通內外而特重《成實》,其師承不明,著有《別集》八卷。敬脫(555~617),遍研大小乘教義,而獨明《成實》,他所製的章疏為後學所宗仰。晚年常弘《成實》。

慧暅(515~589),初從龍光寺僧綽聽《成實》。僧綽滅後又從眾師受業,特精《毗曇》。不久又回龍光寺從舒法師重研《成實論》。他曾講《成實玄義》六十三遍,論文十五遍。

慧隆(﹖~610),初從法雲寺確法師聽講《成實論》,後又從慧暅聽講。及慧暅將化,遺旨繼席。他平生講《成實論》三十遍。智琳,從東安寺慧暅受戒,並學《成論》及《毗曇》。他於陳‧太建十年(578)回到故里,開講經論。道正,學無師承,而獨好禪法,他常周遊於兩河之間,隨處講說,獨以《成實》知名於幽冀之地。靈裕(518~605),是一個長於著作的佛教學者。他初就學於道憑,又從靖嵩、智林兩師學《成實論》十餘年,三十以後開始著述,造《十地疏》四卷、《地持疏》、《維摩疏》、《般若疏》各兩卷,《華嚴疏》、《涅槃疏》、《大集疏》等若干卷,《成實抄》、《毗曇抄》、《智論抄》五卷。此外,長安日嚴道場的善權(553~605)、曇瑎(536~618)、大興善寺的曇觀、明璨(﹖~618)、仁覺寺的寶岩等,都是隋代《成實》學派的人物。

唐代(618~907)通《成實論》的學者,北方長安有大莊嚴寺的保恭、慧因和僧定,勝光寺的慧乘和道宗,普光寺的道岳和法常,玄法寺的法琰,崇義寺的慧頵等。南方則有蘇州虎丘山的智琰和法恭,通玄寺的慧旻、慧頵,南武州的智周,常州弘業寺的道慶等。

保恭(542~621),初聽《成實》於開善寺徹法師處,又從鍾山惠曉、高昌僧嵩聽《成實》及《地持》、《十地》等論。後學三論於慧命,成為三論的名家。

慧因(539~627),初於建初寺聽《成實論》,後從長干寺辯法師學三論。常講三論,並製文疏。唐初被舉為十大德之一。

僧定(﹖~624),初以《成實》學知名,後改學禪定。慧乘(555~630)學於莊嚴寺智㬭,善講《成實》。道岳(568~638)、法常(567~645),都是攝論的學者而兼攻《成實》的。

法琰(536~636),從莊嚴寺智嚼受業。慧頵(564~637),初從華林寺解法師聽《成實論》,後轉學三論、般若、唯識。

玄奘(600~664),赴印以前從道深學《成實論》,在留學印度期間又於鉢伐多國從正量部學此論。

智琰(564~634),為蘇州通玄寺玄璩弟子,出都聽報恩寺持法師講《成實論》,後從莊嚴寺智嚼重講「新成實派」的教義。法恭(568~640),為虎丘山智聚弟子,受戒後聽餘杭寵公講《成實》、屺公講《毗曇》。慧旻(573~649),童年即從新羅‧圓光聽講《成實論》,晚年隱居虞山二十餘年,遠方請業者常百餘人。慧頵(564~630),幼年出家,師事舅氏明智。明智是建初寺寶瓊的弟子。後遇餘杭沙門道願、法濟等成實師,又從他們研究《成實論》。智周(556~622),為法滔弟子,受戒後從莊嚴寺智嚼受業,專功十餘年,窮究《成實》精微。道慶(566~626),十七歲時出都,聽彭城寺寶瓊講《成實論》大義。

此外,唐代可舉的《成實》學者,還有相州日光寺法礪、慈潤寺慧休、汴州安業寺神照、蒲州栖岩寺道傑、神素及蜀都寶園寺玄續等若干人。

法礪(569~635),是律學大師而兼《成實》學者,撰《四分律疏》十卷,自謂「宗依成實」。慧休(548~645),初從渤海明彥聽《成實論》,後從志念再究此學。神照,為明彥律師弟子,受戒後至鄴下聽慧休講《攝大乘論》,後常講《涅槃》、《華嚴》、《成實》、《雜心》諸經論。道傑(573~627),初學《涅槃》等經。隋‧開皇十四年(594)到青州何記論師處聽講《成實》。後又於清河道向、汲郡洪該處聽講本論,始末四年,隨從門侶百有餘人。神素(572~643)少時和道傑同學,大業四年(608)道傑停講,他續講《成實》將二十遍。道傑能以「片言契理,少語釋多」使學者不倦;而神素則以「多陳同異,廣定是非」啟發聽眾見長。玄續,四川成都人,他對《涅槃》和《成實》的造詣很深,為一方學者所崇仰。

自南北朝以來,《成實》學派的教學在三論、《涅槃》、《攝論》、禪學各系統的學者之間有相當廣泛的影響,至隋代始趨於衰退。唐初唯識學興起以後,作為一個學派的「成實師」就逐漸消失了。(林子青)

◎附︰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六講(摘錄)

《成實論》,是羅什在翻譯大乘經論中間譯出的一部小乘論書。他為什麼要譯這部論呢﹖原來《大智度論》在解釋佛說時,往往是先分別法相,而後再歸結於法性空理。《智論》用來分別法相的有好幾種小乘毗曇,如《發智論》、《毗婆沙論》、六足論、《舍利弗毗曇》等,這些毗曇多屬於有部,《智論》對它隨引用,隨批評。當時還沒有大乘毗曇,所以在解釋法相時,儘管對這些材料已經有所取捨,但總感到還有不足之處。到了羅什的時期,即龍樹、提婆之後,小乘毗曇繼續有了發展,例如,源出於上座系的譬喻師,就不拘守一家,對有部提出很多批評,因而出現了新的毗曇,其中的代表作就是《成實論》。這是羅什當時所接觸到了的。因為此論批評有部,對理解《智論》很有啟發和參考的價值,羅什就翻譯了它。據《長房錄》(《歷代三寶紀》)中引二秦(苻、姚)舊錄的記載,《成實論》譯於弘始八年(406),即在譯完《智論》之後譯出的。後來對於這一譯年有不同的說法,如〈論後記〉說,此論出於「大秦‧弘始十三年」,「至來年九月十五日訖」。如果承認羅什死於弘始十一年,那麼,這一記載就有問題,所以還是《長房錄》的說法比較可信。

此論譯出以後,羅什門下的曇影鑒於論的結構散漫(計二○二品,不分篇),就按照文義區分為五篇,即「五聚」──發聚、苦聚、集聚、滅聚、道聚。羅什門下另一大家僧叡,對這部論很有體會,如論中在破除有部處,文字有說不清的,他都能夠辨別出來,並為當時的人講述。但是曇影、僧叡兩人似乎沒有給論作過註解。對論有詳細的註疏並加以弘揚的,乃是羅什門下的僧導與僧嵩。

僧導曾著有《三論義疏》和《成實義疏》,並且還把兩者結合起來講述。他後來從關中到了壽春(今安徽壽縣),門下很盛,參加聽講的過千人。其中著名的有僧鍾、曇濟、道猛等。再傳有道慧、法寵等。這就形成了成實師說的壽春系,流行於南方。此外,道亮與弟子智林也是《成實》的名家,其說與壽春接近,可能是屬於一系的。

僧嵩則從關中到了彭城(今徐州),其門人有僧淵,再傳有曇度、道登、惠紀、惠記等人,既講《三論》,也講《成實》,以後就被看作《成實》大家而稱為彭城系。從當時的地域上看,還是屬於北方的,因而其說流布於北方。

以上兩系時當晉末、劉宋兩代。到了南齊,又出現了一些知名人物,如弘稱(傳承不詳)門下的僧柔,法遷(與彭城系有關)門下的慧次。兩家再傳有法雲、智藏、僧旻(稱為梁代三大家)。三傳有兩個寶瓊(烏瓊與白瓊)。這樣,梁代的成實師說就十分興盛了。三大家之一的智藏,傳給了龍光寺的道綽,以後還有智㬭,再傳智脫、智琰,已是陳代的事了。後來一直繼續到了隋唐。

總之,成實師的勢力是比較強大的。從事《成實》研究的學者們,一般都同時兼通其他經論。因為當時已經知道佛學有大小乘的不同,大小乘又有各種異說與部派。學者們常想把各方面全部搞通,因而研究時也就不拘限於一經一論。不過,各家的研究還是互有短長,從學的人篤守師說,因而成了各別的師說傳承。這種不限於一經一論的研究方法,叫作「通方」,即通達一切。僧傳中對此時有記載,如《續高僧傳》卷五〈慧澄傳〉,說他「從僧旻下帷專攻,且經且律,或數(毗曇)或論(成實),十餘年中,鉤深索引……」。這種學風,與隋唐時期的定於一尊,因而構成了宗派的有所不同,所以只能叫他們作成實師說。

儘管這時期有各家的成實師說,有記載可考的註疏也有若干部(湯用彤著《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中列出二十四種),但現在一部也不存在了。只能夠從一些零碎材料中看出他們的研究是有過變遷的。先是研究廣論,其後變為研究略論。前者為《成實》的全本,後者為論的略本。這是一個變遷。另外,研究的人,又曾有過用舊論本到用新論本的轉變。這又是一個變遷。


成實論

十六卷(刊本或作二十卷)。訶梨跋摩造,姚秦‧鳩摩羅什譯,曇晷筆受,收於《大正藏》第三十二冊。訶梨跋摩舊傳約在佛滅後九百年頃生於中印度。考所譯本論卷八〈三受報業品〉,引提婆《四百論》,又本論譯者羅什,係於苻秦‧建元二十年(384)到達涼州,據此,跋摩當生於提婆著作《四百論》之後,羅什入涼之前,即約當於250至350年期間。他生於婆羅門家庭,博通《吠陀》等世典。出家後,師事罽賓有部學者鳩摩羅陀,研習《發智論》。但他不滿於此論之拘泥名相,繁瑣支離,乃自窮三藏,以探教說的本源,時時和同部諸師辯難,而遇到保守的長老們的壓制。其時巴連弗的僧祇部眾,對他遙寄同情(這裡的僧祇部,或係如《大集經》卷二十二所說遍覽五部而不主一家,即是屬於「分別論者」一系之以理長為宗者),他乃前往共住。由此,他得以接觸到大乘思想,泛覽九經,評量五部(律),旁窮異說,考核諸論,斥偏取長,棄末存本,因而有本論之作。論成後,旬日之間,傾動摩羯陀國。後復在王廷論屈了勝論學者,被尊為國師。

關於本論所屬部派,舊傳真諦說它屬於曇無德部,或說屬於多聞部。此外,也有說為取「諸部之長」的。蓋論主雖依有部出家,而不滿於毗曇家言是顯而易見的。他的立說以棄末存本為宗,特與譬喻師(即經部的前身)之說相近。隋‧吉藏以本論為「遍斥毗曇,專同譬喻」,是正確的。但本論在印度佛教教學歷史上,並未見發生多大影響,梵文原本也早已失傳,最近印人夏斯特里才從本論的漢譯本還原為梵文。本論之名為成實,據論文發起頌所說,乃欲成立三藏中實義。其所謂「實」,主要是審辨四諦所指諸法。論文說四諦,確定五受陰為苦,諸業及煩惱為集,苦盡為滅,八聖道為道,並說明「為成是法,故造斯論」。現考在作論的當時,部派佛教中最流行的有三大家,即毗曇師(有部)、譬喻師和分別論者,他們對於四諦法的解釋各執一詞,本論宗旨在於成立譬喻師的四諦義,以區別於其他二家,故題稱「成實」。

本論共有二○二品。在漢譯時,譯本的正寫者曇影,以論中問答爭論,回環往復,大段難明,於是綜括論文,區分為發、苦諦、集諦、滅諦、道諦五聚,甚得譯主羅什的讚許,這就成了現行論本的結構。其五聚的主要內容,大略如次︰

(1)發聚︰是全論的序說,有〈具足〉、〈十力〉、〈四無畏〉以至〈辨二寶〉、〈無我〉、〈有我無我品〉等共三十五品,泛論佛法僧三寶、論門種類、四諦大要及對教內十種重要異說的批判。此中說到聲聞得解二空、無過未二世、一向無中陰、一時見諦等義,都可見論主在解釋法義上,針對毗曇立說諸特點之一(舊說本論七破毗曇,在言小隱,即指這一聚中敘破十論的諸品而言)。

(2)苦諦聚︰從第三十六品到第九十四品,包括色論二十四品,識論十七品,想論一品,受論六品,行論十一品,共五十九品。就中以無作為非色非心,又說多心次第生滅,不立心所相應等,都是和毗曇顯然不同之點。論說五陰次第,先說色陰,此有三種,即四大、四塵(色、香、味、觸)及眼等五根。四塵是能造,能成四大,五根唯是所造,依四大成,四大則通能所造。毗曇一向說四大是實法色,本論則認為是假名色,攬四塵成,能成五根,此亦為一主要特點(因說塵實而大假,根亦假,故有蘊實而界處都假之義)。次說識陰,指能緣心,此依色陰生。又說心和心數原是一體,想、受、行等都只是心的作用的差別名,非別有心數,這也和毗曇說「心外定有別數」不同。次說想陰,此依識所緣分別構畫,由是起男女怨親等相,實無此等諸法,但取假法相,故稱為想。次說受陰,此依分別取相假法,領納違、順、非違非順,即苦、樂、不苦不樂三種受。毗曇說實有樂受,本論則說三受皆苦,為同一苦受上隨時間而生的差別。次說行陰,此依所領受的假法而起貪瞋等。毗曇說心法有四十六種,除受、想二法以外,其餘都屬於行陰所攝,本論則說心行有無量差別,除了受、想,其餘一切都行陰攝。

(3)集諦聚︰從第九十五品到第一四○品,包括業論二十六品,煩惱論二十品,共四十六品,本論認為業及煩惱是招致後身的因緣,是為集諦法。業是正集,煩惱生業是緣集。業對於有情後世餘處生時能有損益作用,它有思和思已二種︰思業即是意業,思已業是從意所生業,有身、口的差別,依此開為意及身、語三種業,而都有善、不善、無記之別。意業為受身的親因,主導身、口,故為最重。煩惱主要是貪、恚、癡等十使,都是垢心行的差別。積集這些垢心,乃至垢心生時,都名為使,以其在生死相續中常隨逐眾生,繫緣相續。睡眠、掉、悔等二十一法從煩惱生,稱為隨煩惱。又不信、懈怠、忘憶、散心等十法為煩惱大地法。論說一切煩惱都從癡即無明生,無明隨逐假名,妄計有人,生貪等煩惱,從煩惱生業,隨業有身,身為苦本。故無明為十二因緣根本,有無量過,若無無明則諸業不集不成。末附述斷煩惱的方法,說由知四諦的真智斷惑除業因作結。就中毗曇說意但有作業、無無作業,本論則說意地具有作、無作業,毗曇說作業以心數中思數為體,本論則不認心外別有思體。又毗曇說眾生內根從業而生,是業所繫,外山河等一切境界不從業生,非業所繫,本論則主張一切內外根皆是業果,並是所繫,外法雖非眾生數,而是眾生共業果故,亦從業起。毗曇說五戒之法具受乃得,本論則主張隨受多少,皆得律儀。毗曇說七不善律儀唯於現在眾生邊得,本論則說通於三世眾生邊得,三世皆得起惡心故。毗曇說不善律儀雖發深善心,作永斷意,若不受戒仍不得捨,本論則說發深善心安期不作,得捨不善律儀。毗曇說修成,於第四分中修習觀察四諦十六聖行,有十六心斷除見惑,十八心斷除修惑,合具三十四心,本論說第四分中所修聖道總觀諦空,通斷三界見修二惑,不主別觀,又主多心斷結,不局於三十四心。這些都可說是本論立說的特點。

(4)滅諦聚︰從第一四一品到第一五四品,有〈立假名〉、〈假名相〉、〈破一〉、〈破異〉以至〈滅法心〉、〈滅盡〉等共十四品,分別解說以聞、思因緣智(人空觀)、空智(法空觀)和滅盡定(或無餘涅槃,滅定是緣滅,涅槃為相續斷時的業盡)來滅假名心、法心、空心。本論以滅為第一義諦,由見滅諦即見聖諦而得道。這裡面的滅,即滅假名、法、空三種心。先在聞、思位中,以多聞因緣智、思惟因緣智觀察陰、界、入等法,了知皆因緣和合而生,但是假名,實無我、無我所,這樣滅假名心。次在煖、頂、忍、世第一法四善根位中,以空智觀察色空無所有,乃至識空無所有,這樣滅法心。後在滅盡定或無緣涅槃中,以重空義,即「以空見五陰空,更以一空能空此空」,這樣滅空心。三心都滅,即具足無我,進入離言絕相的真空,所有業及煩惱都無依處,永不復起,即得涅槃。本論將獲得此涅槃果的階位,分為隨信、隨法乃至阿羅漢等二十七賢聖位次,但與毗曇所說稍有出入。又以具足四行、四得、戒定慧等功德清淨為僧,並說佛不在僧數,而是乘如實道來成正覺,具足五品、十力、四無畏、十號等,所有言說如義如法,為眾生最上福田。就中毗曇說實法有斷,假中不論,本論則說假中有斷,諸斷得事皆是假名有。毗曇說五陰非我名為無我,陰非我所說之為空,本論則說眾生空者名之為空,法體空者名為無我,故無人、法為空無我。依此義故,不同毗曇說聲聞人但得生空,中上人亦得解二空。這些都是本論立說的特點。

(5)道諦聚︰從第一五五品到最末第二○二品,包括定論二十六品,定具論八品,智論十四品,共四十八品。本論以八正道為道諦法,以其能通至滅諦故稱為道,遠離邪外故稱為正。從聞正法,引生智慧,信解五陰無常無我等稱為正見。假如這個智慧是從自己正憶念而生,稱為正思惟。依正思惟斷除垢法,修集淨法,勤發精進,稱為正精進。從此依法受戒,獲得正語、正業、正命三聖道分。由這三種聖道分,成就念處及禪定,從正憶念生智慧,觀察身受、心、法等稱為正念,心住一處稱為正定,是為得如實的空智之因。本論對於修習正定的定具,廣舉持戒、得善知識,乃至無障、不著等十一門,最為詳備。由正念、正定獲得如實智,即空智。如是一心勤修諸定,生正智慧,則滅三心,入無餘涅槃,故說八正道中,正智為上,是正智果所謂涅槃。關於定一方面,毗曇說八禪定以定數為體,餘心、心法與定相應,是定眷屬,通名為定,本論則說唯心為體,不說心外別有定數。又毗曇說四無量以無貪、無瞋、無癡等為體,本論則推本用慧為體。毗曇說滅盡定以非色心法為體,本論則以心識盡處數滅無為為體,亦得有心。毗曇說修定有斷及生二種得,本論則但有斷得,別無生得。關於智一方面,毗曇以苦忍以去十五心以來,名為見道,本論則主張總相觀諦,但說無相位中名為見道。毗曇說盡智、無生智用法、比等智為體,本論則但用四諦現智為體,現觀諦空,盡諸結故;又說盡、無生二智體同義別,與毗曇之分別無學果根器利鈍,有得有不得者不同。這些都可說是本論立說的特點。

本論從羅什譯傳以來,直到唐初的二百餘年之間,它在中國佛教教學上曾起了相當大的影響,講習本論的學者繼出不絕。尤其是齊、梁時代,極盛行於江南,一般常以之和舊傳的有部毗曇之學相對立,因而有和毗曇師並行的成實師這一學系。此由本論立義有它顯著的特點,即它於有部毗曇我空法有的說法以外,別明人、法二空。以故一時期的佛教學者,特別是梁代的僧旻、法雲、智藏三大法師,都將它看作大乘論來講授,而與《中》、《百》、《十二門》三論等共弘,一些專治本論的學者,當其時也曾有「成論大乘師」之稱。這大概和本論別明法空,援引菩薩藏文有關。羅什之譯傳本論,原取其立說比較進步,接近般若,有導向大乘的作用。可是當他聽到有人說本論和大乘一般,早就慨嘆為無深識了。本論的主要特點,在針對毗曇,別明人法二空,而它的理論的根據乃在二種二諦說。第一種二諦是真諦和俗諦,此中真諦包括色等五陰及泥洹這二種法,俗諦則只有一種無有自體的假名法,如色等因緣成瓶,五陰因緣成人等,這是隨順有部我空法有的假說。第二種二諦為第一義諦和世諦,如諸行以第一義故皆無,即諸法皆空,唯是涅槃,俗諦則總括三世遷流的一切有為法,別明俗有真空之說。本論的人法二空說,即依第一義門而立。論中更用空、無我二種觀來觀察二空。空觀是於五陰不見假名眾生,如人見瓶以無水故空,如是見五陰中無人故空。無我觀是於五陰亦不見為實法。此中空觀是人空觀,無我觀是法空觀。中國當時的學者認為聲聞乘不解法空,而本論獨說及此義,遂識會為大乘論。後來智顗、吉藏都判屬聲聞乘,吉藏更依舊序十義,說為《成實》只是析法明空,不同於大乘本性空寂,只是明空,未說不空,不同於大乘明空又明不空,只是住於空,不知空亦復空,不同於大乘知空亦空,所謂不可得空,故判「成實為小內之勝」。其後惟道宣、元照又說本論「分通大乘」。

本論過去曾盛行一時,各家註疏較多,但唐代以後無人研習,舊註全部失傳,見於僧傳記載的,有劉宋時代僧導撰《義疏》若干卷,道亮撰《義疏》八卷,梵敏撰《序》及《要義》一卷;北魏‧曇度撰《大義疏》八卷;梁代智藏撰《義疏》(或云即《大義記》)十四卷,法雲撰《義疏》四十二卷,慧琰撰《玄義》十七卷,僧旻撰《義疏》十卷,慧韶撰《注》若干卷;陳代寶瓊撰《玄義》二十卷,又《文疏》十六卷,洪偃撰《疏》數十卷;北齊‧靈詢撰《綱要》二卷;隋代智脫撰《疏》四十卷,又修訂梁代琰法師《玄義》十七卷,慧影撰《義章》二十卷,明彥撰《疏》十卷,保恭撰《義疏》若干卷,及未詳撰者的《義林》二卷;唐代新羅‧元曉撰(一說元瑜撰)《疏》十六卷,百濟‧道藏撰《疏》十卷,懷素撰《義章》二十二卷。此外,時代和卷數都不明的,有宗法師《玄記》及《義章》、聰法師《論章》、法法師《疏》、嵩法師《疏》等。本論又流行一些節抄本,現可考的有齊‧僧柔、慧次抄的《略成實論》九卷,隋‧靈裕抄的《成實論抄》五卷。其中《略成實論》是齊武帝永明七年(489),竟陵文宣王蕭子良集齊京碩學名僧,特請僧柔、慧次兩法師於普弘寺輪流敷講《成實》,因抄此論文,刪繁存要,以利弘通而輯撰的,並命學士周顒撰序,曾風行一時。(游俠)

◎附一︰印順《印度佛教思想史》第六章第三節(摘錄)

《成實論》有許多特出的思想︰對於色法,以為︰「色陰者,謂四大,及四大所因成法,亦因四大所成法。……因色、香、味、觸成四大,因此四大成眼等五根,此等相觸故有聲。」能造四大,所造色是五根、五塵,這可說是佛教界的定論(依經說而來)。《成實論》卻說依四塵成四大;依四大成五根;這些色相觸故有聲。數論(Sāmkhya)師說︰五唯(色、聲、香、味、觸)生五大(四大及虛空大),五大生五根。《成實論》所說,顯然是採取了「數論」所說,而多少修正。在心與心所法中,離心沒有別的心所,是譬喻師義,但又以為︰「識造緣時,四法必次第生︰識次生想,想次生受,受次生思。思及憂喜等(受),從此生貪、恚、癡。」五蘊中的受、想、行(思等)、識,《成實論》以為識、想、受、思,先後次第的生起,也與譬喻師說不同。心不相應行︰阿毗達磨所成立的,一概是假的,但立無作(表)業是心不相應行。直名為無作業,與正量部(Sammatīya)的「不失法」,大眾部的「攝識」,同樣的是不相應行。無為法︰但滅諦是無為;見滅名為得道,是一時見諦說,修證是有次第的。如《論》說︰「假名心,法心,空心,滅此三心,故名滅諦。」心,是能緣的心,緣假名法的心,名「假名心」;緣色等實法的心,名「法心」;「若緣泥洹,是名空心」。修證次第是︰先緣法有滅假名心,是聞、思慧。《論》上說︰「真諦,謂色等法及泥洹;俗諦,謂但假名,無有實體,如色等因緣成瓶,五陰因緣成人。」這是假實二諦;如能見實法,就能破假名心。進一步,以空心滅法心,在修慧(四加行)中。如說︰「五陰實無,以世諦故有。……(擇)滅是第一義有,非諸陰也。」這是事理二諦;如緣涅槃空,就能滅法心。再進一層︰有緣空的心,還是不究竟的;在滅盡定時,入涅槃時,空心也滅了,才是證入滅諦。「陰滅無餘,故稱泥洹。……非無泥洹,但無實法。」這一次第,是假名空,法空,空空──空也不可得。在聲聞四諦法門中,這是非常特出的!《成實論》引經來說明法空,大抵是《智論》所說,三門中的「空門」,所以雖溝通大乘空義,而與龍樹(Nāgārjuna)的一切法空說,還隔著一層。《成實論》對一切法空(無),是不以為然的,所以廣破「無論」(〈破無品〉……〈世諦品〉,共七品)。這與後來的瑜伽行派(Yogā-cāra),先依依他起(心)有,達徧計所執(境)空;而後依他起也空(有的只說是「不起」);空相也不可得,才是證入圓成實性。次第契入,倒有共同的意趣。

《成實論》,在反對阿毗達磨陣營中,是綜合而有獨到的學派。

◎附二︰太虛〈成實論大意〉(摘錄自《太虛大師全書》〈三乘共學〉)

此論名成實者,論者自云︰「論應修多羅,不違實相法,亦入善寂中,是名正智論。」又云︰「廣習諸異論,徧知智者意,欲造斯實論,唯一切智知。諸比丘異論,種種佛皆聽;故我欲正論,三藏中實義。」其意即成立諸法實相義之論也。古德評之者,以其主張無去來二世之法,故謂其屬於法無去來宗,係出末經量部。復以其就五蘊為說,亦謂其同於說假部之現通假實宗。其實與《俱舍》同為小乘中長,以理當為歸,而不以部義自拘也。唯在小乘中為傾向於空之一方者,故與說我法俱有或法有者,頗違異耳。

且〈法聚品〉中,謂︰「知諸法皆自相空。」又〈十論‧有相品〉云︰「諸法實相離諸相故,不可為緣。」又云︰「若智能達法相,謂畢竟空。」又云︰「若知諸法無自體性,則能入空」──往往通大乘法空義。羅什為傳大乘法空者,凡是,其出譯者廓充之意耶﹖抑論者初既廣歎佛德,又云︰「如欲自利兼利眾生漸成佛道」;又云︰「能成佛名大利業」;又云︰「諸佛世尊有如實不思議智,雖知諸法畢竟空,而能行大悲」等,本兼大乘而未嘗自限小乘,當如南山律師等謂與《四分律》同,教是小乘義通大乘耶﹖今試論定之。

論者於道諦聚中之〈見一諦品〉,主張唯見滅諦為見道;而破十六行心見四諦為見道之說。而於滅諦則曰︰「滅假名心、法心、空心名滅。」滅假名心者,達五陰中人我眾生空也,滅法心者,達五陰法一一自體空也;滅空心者,謂入無餘泥洹也。其〈滅法心品〉云︰「實有五陰名法,見其空名滅」。又云︰「見眾生空名空,見五陰空名無我。」無我即無性,五陰實無,以世諦故有,第一義諦故空,乃至廣明色等十二入與十二因緣等亦無,曰︰「見法本來不生,無所有故。」此與《般若心經》等所謂照見五蘊等皆空者,殆無何差別,故不得不謂其亦有法空般若。以天台、賢首家言稱之,即體空巧度也。然二空般若,本為出世三乘共法︰無大悲心者,見空而住於空,即為小乘;具大悲心者,見空不住於空,進見空所顯不空之德,具足方便,如《中論》所謂「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乃為大乘。而此論所歸者空空,空空謂入泥洹也。其在〈五智品〉又說︰「即有為法滅盡曰泥洹,亦曰無為。」故泥?、無為,即是無法,確言之即已滅無。〈滅法心品〉云︰「唯見五蘊中眾生空,空不具足」;又〈滅盡品〉云︰「緣泥洹名空心,入無餘空心滅,具足無我。」具足不具足,即究竟不究竟。然則論明法空、空空,但為究竟空盡滅盡生我,其意不已瞭然耶﹖故與為成大悲方便之大乘般若體同而用異,由此故談境雖通法空,而所談行果不出小乘。至其弘歎佛德,則《俱舍》等論亦同,蓋尊佛為法僧之本故耳。賢首家昧其體用,謂此論仍是析空拙度,未為得當;唯天台家謂亦是體空巧度,三乘同以無言說道而出生死,以鈍根僅見於空未見不空,故止於小乘涅槃;深得此論真相。故今刊定曰︰「境通大乘,行果唯小。」

此論造、譯者,誠不逮世親、玄奘於《俱舍》之精密,然以其巧妙之結構,活潑之說明,亦自成殊特之體格。全論分五聚︰初發聚,乃論前敘敬,及述造論之意者;繼之,如次依苦集滅道四諦,分為四聚。《俱舍》是釋一切法無我者;此論是釋四諦者。論曰︰「實名四諦」。諦即實也,故成實者即是成四諦,雖謂之「四諦論」可也。

◎附三︰呂澂《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六講(摘錄)

先說廣、略的變遷。《成實論》原有二○二品,二十卷,它的題材是譬喻師所理解的四諦之實,即所謂「法體剋實」。譬喻師說與其他小乘各系不同的,就在他們用自宗的道理來成立四諦法體的意義。所以《成實論》的「實」,就是指的四諦的「諦」。此論學說上的主要特點是反對有部。有部主張法體為有,此論則認為法無實體,只有假名。所以後人判教也將此論歸屬「假名宗」。這種說法的實際意義,就在於它具有了法空的思想。小乘一般都講法有,此論卻講法空,所以在小乘中是很特殊的。小乘雖然也講空、無我,但是只指人空、人無我,談不到法空。大乘般若流行以後,法空的意義得到闡揚,成為學說上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因此,一般判別大小乘往往用法空來做標準。《成實》既講法空,後來的佛學研究者也就常用它作為通達般若的津梁。因為要講法空,必須以破法有的思想作階梯,此論做了這項工作,所以用它作為般若入門的書還是相宜的。就內容看,此論的思想也比較精細(所謂「思精」)。例如小乘認為四大及其構成的色法都是實在的,而此論則認為是假。因為四大在實際上是沒有的,只可歸結為堅、軟、煖、動四種觸塵罷了。換句話說,四大都是人們的觸覺,而地水火風則是假名。這種說法,與小乘一般認四大為實在的完全不同。就結構看,此論假設問答,前後辯難,解釋相當巧妙(所謂「言巧」)。由於它的思想與大乘接近,內容結構又很精巧等等,使本來只看作入門的書,而研究的人,卻往往對它流連忘返,竟躭誤了原初要由此而研究大乘的目的了。齊代的文宣王蕭子良有見於此,特召集著名僧侶五百多人,以僧柔、慧次兩家為首,對此論要義進行討論,並將論文由二十卷刪節為九卷。這就是《成實論》的略本。當時參與刪節工作的還有僧佑,刪定之後,他還寫了一篇〈略成實論記〉,說明刪節的緣由。

〔參考資料〕 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印順《空之探究》、《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楊白衣〈俱舍成實宗史觀〉(《現代佛教學術叢刊》 {51})。


法勝

說一切有部的論師。音譯達磨ㄕ梨帝。西域吐火羅縛蠋國人,淵識遠鑒,精於阿毗曇,探其幽致,撰《阿毗曇心論》二五○偈。其餘事蹟不明。《高僧傳》卷一〈曇柯迦羅傳〉云(大正50‧324c)︰「至年二十五,入一僧房看,遇見法勝毗曇,聊取覽之,茫然不解。(中略)以魏‧嘉平中來至洛陽。」據此可知,師製作《阿毗曇心論》之年代當在西元三世紀半以前。

至於師之出生年代,眾說紛紜,未有定論。如吉藏《三論玄義》卷上載,法勝為佛陀入滅後七百餘年之羅漢;《百論疏》卷上則謂師生於佛滅後八百年。又《俱舍論光記》卷一依《大唐西域記》卷二、卷三等所述,《大毗婆沙論》編纂於佛滅四百年,而謂法勝為佛涅槃後五百年中之人。此外,《出三藏記集》卷十二〈薩婆多部師資記目錄序〉揭舉其師宗相承,以第三十三達磨尸梨帝羅漢列於第三十四龍樹菩薩之前,亦即以法勝出於龍樹之前。

◎附︰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十章第三節(摘錄)

第一項 阿毗達磨偈頌的創作
《阿毗曇心論》的作者,是法勝,梵語達磨尸梨帝(Dharma-śresthin),為吐火羅(Tho-Kkar)的縛蠋國人。縛蠋應該是縛蝎(或喝)的訛寫,就是現在的Balkh。這是古代吐火羅的政治中心──月氏的重鎮;被稱為小王舍城的佛化中心。據西藏史家的傳說,有名為法勝的阿羅漢,厭惡四眾的紛爭到北部地方去。到北方,與縛蠋國的傳說相合(但以法勝為五事相爭時代的論師,顯然是不對的)。

法勝出世造論的年代,焦鏡的〈後出雜心序〉說︰「於秦漢之間,有尊者法勝。」不過想像他的久遠而已。嘉祥的傳說,較為具體,如說︰「六百年間,有五百羅漢,是旃延弟子,於北天竺共造毗婆沙。……七百餘年,有法勝羅漢,嫌婆沙太博,略撰要義,作二百五十偈,名阿毗曇心。」「次八百年時,有法勝等弘小,提婆申大。」

嘉祥的傳說,確信《大毗婆沙論》,是佛滅六百年間編集的。《心論》為七百餘年造,也就是八百年造。這就是說︰《心論》的造作,與《大毗婆沙論》的編集,時間上有一百餘年的距離。《俱舍論記》說,是「佛涅槃後五百餘年」,這是玄奘門下的傳說。玄奘的傳說,《大毗婆沙論》是佛滅四百年集成的;五百餘年而法勝造《心論》,是從此推算得來的。這樣,嘉祥與玄奘門下的傳說,看來不同,其實都是以為︰《心論》的造作,在《大毗婆沙論》編集以後,一百餘年。《大毗婆沙論》的集成,約為西元二世紀中──150年頃,那末《心論》的撰述,可假定為西元三世紀中──250年後。此外,《出三藏記集》〈薩婆多部記〉所敘的師宗次第,是達磨尸梨帝(法勝)、龍樹(Nāgārjuna)、提婆(Āryadeva),法勝似乎早於龍樹。但龍樹的《大智度論》,敘阿毗達磨論,而沒有說到《心論》。所以,應依嘉祥的傳說,法勝遲於龍樹,與提婆的時代相當,較為合理。至於《高僧傳》所說︰魏‧嘉平中(249~253)來中國的曇柯迦羅(Dharmakāla),當二十五歲時,已見到「法勝毗曇」,似乎早了點。依事而論,這一傳說是不足採信的。或者以為《心論》與《發智論》相抗,造於《大毗婆沙論》以前,在本章第一節中,已論斷為不可能了。

《心論》的傳入中國,曾經兩譯︰(1)苻秦‧建元十八年(382),鳩摩羅佛提(Kumār-abudhi)初譯。由於譯文拙劣,早已佚失。(2)晉‧太元十六年(391),慧遠請僧伽提婆(Saṇghadeva),在潯陽南山精舍再譯,就是現存的四卷本。

法勝的《阿毗曇心論》,在阿毗達磨的發展中,主要的貢獻,是創作偈頌。「以少文攝多義」的偈頌,是為了記誦的便利。經律舊有這結頌的方法,但以偈頌來說明阿毗達磨論義,不能不說是法勝的創作。原來法勝是與譬喻師有關的。

〔參考資料〕 《雜阿毗曇心論》卷一、卷十一;《順正理論》卷九、卷四十五;《歷代三寶紀》卷三、卷五。


法器

(一)指能修習佛法之眾生︰《大寶積經》卷三十八〈菩薩藏會〉云(大正11‧219b)︰「若諸有情,無堪任根,無堪任相,如來如實知無堪任,非法器已而便捨置。若諸有情,有堪任根,有堪任相,如來如實知有堪任,是法器者,即便慇懃鄭重說法,令其悟入。」《大般涅槃經》〈金剛身品〉云(大正12‧384a)︰「善哉!善哉!王今真是護正法者,當來之世,此身當為無量法器。」即謂護持正法者或信奉大乘法者為法器,反之則為非法器。

又,《大乘菩薩藏正法經》卷五謂,邪定眾生,並非法器。不論如來為彼說法或不說法,終不能證得解脫。《大般涅槃經》卷九〈如來性起品〉則以一闡提為非法器;亦即是否為法器,其關鍵在於有無佛性及是否為一闡提。

(二)指寺院舉行法會之際所使用之器具︰又稱佛器、佛具、道具。即指鐘、板、木魚、椎、磬、鐃鈸、鼓等物。《敕修百丈清規》卷八〈法器章〉云(大正48‧1155b)︰
「鐘、大鐘,叢林號令資始也;曉擊則破長夜警睡眠,暮擊則覺昏衢疏冥昧。(中略)大板齋粥二時長擊三通,木魚後三下疊疊擊之,謂之長板。念誦楞嚴會儆戒火燭,各鳴三下;報更則隨更次第擊之。(中略)木魚,齋粥二時長擊二通,普請僧眾長擊一通,普請行者二通。(中略)椎,齋粥一時,僧堂內開鉢,念佛唱食遍食,施財白眾皆鳴之。(中略)磬,大殿早暮住持知事行香時,大眾看誦經咒時,直殿者鳴之;唱衣時,維那鳴之。(中略)鐃鈸,凡維那揖住持兩序,出班上香時,藏殿祝贊轉輪時,行者鳴之。(中略)法鼓,凡住持上堂、小參、普說、入室並擊之。擊鼓之法,上堂時三通,小參一通,普說五下,入室三下,皆當緩擊。」(參閱附錄)

◎附一︰寬忍《佛教手冊》第六章(摘錄)

法器的名稱和用途
法鼓︰法堂設二鼓,東北角者稱法鼓,西北角者稱茶鼓。凡住持上堂、小參、普說、入室,並擊之。擊鼓方法︰上堂時三通,小參一通,普說五下,入室三下,都須緩擊。茶鼓長擊一通,齋鼓三通,普請鼓長擊一通,更鼓早晚平擊三通。

鐘︰佛寺作法事時,擊之召集僧眾;是叢林的號令。曉擊,則破長夜警睡眠;暮擊,則破昏衢疏冥昧。

木魚︰有兩種︰一為圓形,刻有魚鱗,誦經時叩之以調音節。一為長形,吊庫堂前,晨朝、中午二時粥飯擊之以召集僧眾過堂。又名梆。

引磬︰亦稱「小手磬」。銅質,形如小碗,隆起的頂端有鈕,附有木柄,便於執掌。是一種用於佛事的樂器,鳴之以引僧眾注意。

鈸︰亦稱「銅鈸」,圓銅片中間突起成半球形,正中有孔,穿以綢條或布條,手持兩片拍打發聲,用為法會樂器。

鈴︰一般為球形,有柄與舌,搖動即發聲,作法事用的一種樂器。又,懸於堂塔檐下的鈴,稱為「風鈴」或「金鐸」。

扁磬︰用石製成,形似雲板,懸於方丈廊外,有客見住持,知客鳴三下。

雲鼓︰擊之以報午齋,上畫水彩形狀,故名雲鼓。

雲板︰亦稱「大板」,用鐵鑄成雲彩的板,擊之以報時辰。

齋板︰寺院庫房前挂的大板,僧人開飯前擊之。

香爐︰燒香用的器皿。有金質的名金香爐,土質的名土香爐,二層的稱火舍香爐;以上三種皆供於佛像前。導師和尚所拿的香爐稱柄香爐,即有柄的香爐。

長明燈︰亦稱「續明燈」、「無盡燈」,在佛像前置放,晝夜長明不熄,故名長明燈。

禮盤︰為辦法事而設的高座。在須彌壇正面,前面有可放經卷的經几,右面放磬,左面有柄香爐的台子。

禪板︰僧人坐禪時用的木板,或用作靠身,或用作安手。靠身時用細繩穿小圓孔,縛於繩床背後的橫繩上,使板面微斜;安手時則把木板橫放在兩膝上。

供具︰有六種︰花、塗香、水、燒香、飯食和燈燭。依次表示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等六度。

◎附二︰慧舟《佛教儀式須知》(摘錄)


法器持用儀式
(1)上供執事位次
○引磬  ○鐺子  ○侍者
○木魚  ○鉿子  ○手鼓  ○監院
(2)執持法器式
對口引磬,合掌木魚,照面鐺子,平胸鉿
子,捧月手鼓。
(3)持用引磬式
{1}執引磬式


執時,將引磬對口,故名對口引磬。手平胸,左手拿引磬,右手相抱。

{2}打引磬式
打時,左手拿,右手擊之,或僅用右手中指、無名指、小指與手掌拿住,並用食指與大指向上勾擊。

(4)持用木魚式

{1}執木魚式
不敲時,雙手扶持,魚椎在木魚之外,兩食指與兩大指挾住,餘六指托之。

{2}打木魚式
擊時,左手執魚,右手執椎,執魚是以大指、食指、中指拿住,執椎亦是以大指、食指、中指執住,魚椎頭與木魚頭相對,兩掌相對如合掌式,故名曰合掌魚子。

(5)持用鐺子式

{1}執鐺子式
不敲時,鐺子與鐺椎,一併執在左手,鐺椎挾在鐺子反面外,右手抱住平胸,鐺子齊口。

{2}打鐺子式
擊時,左手執鐺,右手執椎,鐺子照面,故名照面鐺子。執椎是以大指、食指、中指執住擊之。

(6)持用鉿子式

{1}執鉿子式
不敲時,兩手執持平胸,以兩大指與兩食指,壓在鉿子上面,其餘六指托之,置在胸前,故名平胸鉿子。

{2}打鉿子式
敲時,左手托,右手擊,上鉿邊與下鉿邊相差數分,則敲時音聲當較響亮。

(7)持用手鼓式

{1}執手鼓式
不敲時,兩手捧持,椎在鼓外,兩大指挾在鼓內,兩食指與兩中指托住,餘四指環之,名曰捧月手鼓。

{2}打手鼓式
敲時,左手執鼓,右手執椎。執鼓以大指、中指、食指托之,執椎亦是以大指、食指、中指執之,向內擊之。

(8)執手爐頂禮式
{1}將禮之時,右手執爐柄,左手執爐頭,執持平胸;然後,頂禮下去,腰桿徐徐彎下,兩腿屈下,令兩膝靠著拜墊邊,將手爐置於拜墊上。

{2}頂禮上來,起身立直,將爐一舉齊眉。

(9)執手爐問訊式

右手執爐柄,左手執爐頭,將身鞠下,再起身立直,將爐一舉。

(10)執鉢式
有二種。一在未食時,雙手執持鉢,兩食指與大指壓在鉢口上,餘六指托住鉢底。另一在念供養咒時,將鉢以兩手托住,作蓮花形,左手在外,右手在內。

(11)上香式

{1}上線香式
將香穿在食指及中指中間,並用大指將香之一端捺住,執時當胸,舉時齊眉。

{2}上檀香式
用雙手大指、食指執持香之兩端,其餘三指啟開舉起,高與眉齊,然後置入香爐。第一根用左手拾起,右手置入香爐;第二根用右手拾起,左手置入香爐;第三根如第一根。

(12)捧香花盤碟式

{1}捧香花碟式(禮懺時用之)
以左手大指、食指、小指分三角托碟,中指、無名指屈入掌中,以右手食指、中指併齊,置在碟邊,並以大指將無名指、小指捺住在掌下,舉碟時高與眉齊。

{2}侍者捧香盤式
迎請法師時,由侍者照式捧盤。行在法師之前,到大殿後將盤放在香几上。次以左右兩手大指、食指捧住盤之二角,其餘三指執住盤角下端。盤內香爐,高與眉齊。

〔參考資料〕 (二)小野玄妙《佛教美術概論》。


南朝佛教

南朝佛教,包括從宋武帝永初元年(420)到陳後主禎明二年(588)中國南北分裂時期,在南方宋、齊、梁、陳四個朝代的佛教。

南朝各代對於佛教的態度,大略與東晉相同,統治階級及一般文人學士也大都崇信佛教。劉宋諸帝中,文帝(424~453)最重視佛教。他聽到侍中何尚之等告以佛化有助於政教之說,即致意佛經,後來常和慧嚴、慧觀等論究佛理。又先後令道猷、法瑗等申述道生的頓悟義。孝武帝(454~464)也崇信佛教,嘗造藥王、新安兩寺。先後令道猷、法瑤住新安,「使頓漸二悟義各有宗」,並往新安聽講。孝武帝還信任僧人慧琳,使他參與政事,世人稱為「黑衣宰相」。

蕭齊帝室也崇信佛教,就中武帝(483~494)子竟陵文宣王蕭子良(460~494),從事佛教教理講論,著有《淨住子淨行法門》、《維摩義略》等。其平生所著宣揚佛教的文字,梁時集為十六帙,一一六卷。並撰製經唄新聲等。當時荊州名士劉虬(437~495),精研佛理,曾述道生的頓悟成佛等義。又撰有《注法華經》、《注無量義經》,並對佛教立頓漸二教五時七階的教判。子良曾作書招請他,共同講論法義。

南朝佛教到梁武帝(502~549)時達到全盛。武帝起初崇奉道教,即位的第三年(504)四月八日,率僧俗二萬人,在重雲殿重閣,親製文發願,捨道歸佛,對佛教表示信仰。建有愛敬、光宅、開善、同泰等諸大寺。所造佛像,有光宅寺的丈八彌陀銅像,愛敬寺的丈八旃檀像、銅像,同泰寺的十方佛銀像等。所舉辦的齋會,有水陸大齋、盂蘭盆齋等。又以僧旻等為家僧。還在四部(即比丘等四眾)無遮大會中四次捨身同泰寺為寺奴,由群臣以一億萬錢奉贖回宮,這樣充實了寺院的經濟。

武帝還著有《大涅槃》、《大品》、《淨名》、《大集》諸經的疏記及問答等數百卷。在重雲殿、同泰寺講說《涅槃》、《般若》。又命僧旻等編纂《眾經要鈔》八十八卷,智藏纂集眾經義理為《義林》八十卷,寶唱抄撮經律中殊勝因緣為《經律異相》五十五卷,纂集佛教傳來後僧俗敘述佛理的著作為《續法門論》七十餘卷。

武帝並重視譯事,天監二年(503)命扶南沙門曼陀羅(仙)、僧伽婆羅共同譯經。著名的譯師真諦從扶南應武帝的邀請而東來。他特別尊敬禪師寶誌。任《十誦》名家法超為都邑僧正,並欲自為白衣僧正。又以律部繁廣,命法超撰《出要律儀》十四卷,分發境內,通令照行。此外,武帝極力倡導《涅槃》等大乘經的斷禁肉食,影響及於後世者很大,改變了漢代以來僧徒食三淨肉的習慣。他並作有〈斷酒肉文〉四首,嚴令僧徒遵守。

由於武帝篤好佛教,他的長子昭明太子蕭統、第三子簡文帝(550~551)、第七子元帝(552~554),也都好佛。但在這方面滋生的流弊,亦不一而足。不久即有侯景的事變,寺塔被毀,僧徒被殺,建康佛教頓告衰微。

此後陳代諸帝由於政治上的需要,仍多少效法梁武帝的成規。建康舊有七百餘寺,因侯景事變受到嚴重的破壞,到了陳代,多數修復。武帝(557~559)曾設四部無遮大會,到大莊嚴寺捨身,由群臣表請還宮。他對於文學,據說曾「廣流大品,尤敦三論」。嗣位後的文帝(560~565),任寶瓊為京邑大僧正,也在太極殿設無遮大會並捨身,招集僧眾舉行《法華》、《金光明》、《大通方廣》、《虛空藏》等懺,並別製《願辭》自稱菩薩戒弟子。宣帝(569~582)命國內初受戒的沙門一齊習律五年。後主(583~588)也在太極殿設無遮大會捨身大赦。

南朝各代寺院、僧尼之數甚多。據傳,宋代有寺院一九一三所,僧尼三萬六千人。齊代有寺院二0一五所,僧尼三萬二千五百人。梁代有寺院二八四六所,僧尼八萬二千七百餘人。後梁有寺院一0八所,僧尼三千二百人。陳代有寺院一二三二所,僧尼三萬二千人。

南朝歷代的佛典翻譯,相繼不絕。這在劉宋的前半期,已相當發達;到了齊、梁二代,佛教雖更隆盛,而譯事反有遜色;進入梁末陳初,由於真諦的偉績,發展了南朝的譯業。宋代從西土東來的譯人,有罽賓的佛陀什、曇摩蜜多、求那跋摩,西域的畺良耶舍、伊葉波羅,印度的僧伽跋摩、求那跋陀羅等。中土的譯人,有西涼的智嚴,涼州的寶雲、沮渠京聲,幽州黃龍的曇無竭(法勇)等。其中佛陀什於景平元年(423)七月來到建康,應道生、慧嚴諸僧之請,在龍光寺譯出彌沙塞部的《五分律》三十卷。至此完成了漢地流行的四部廣律《十誦》、《四分》、《僧祇》、《五分》的傳譯。

畺良耶舍於元嘉元年(424)到建康,在鍾山道林寺譯出《觀無量壽佛經》、《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各一卷。從而有利於淨土教的傳播。

求那跋摩(367~431)於元嘉八年(431)到建康,在祇洹寺譯出《菩薩善戒經》共三十品。為大乘戒法和瑜伽系學說傳於南方的開始。他並補譯了伊葉波羅傳譯未竟的《雜阿毗曇心論》後三卷,而完成全部十三卷。又有僧伽跋摩精於《雜阿毗曇心論》,於元嘉十年(433)到建康。既而師子國(今斯里蘭卡)比丘尼鐵薩羅等到建康,滿足十眾,慧果等乃共請僧伽跋摩為師,為尼眾受戒,同受者數百人。同年跋摩在長干寺重新翻譯《雜阿毗曇心論》,到十二年(435)譯完。為毗曇學和比丘尼戒的傳持作出了業績。

求那跋陀羅(394~468)於元嘉十二年來廣州,文帝迎請到建康,住在祇洹寺,既而譯出《雜阿含經》五十卷,又在丹陽郡譯出《勝鬘獅子吼一乘大方便經》、《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等。後來往荊州,又譯出《相續解脫地波羅蜜了義經》等,多數是弟子法勇傳語。他所譯《楞伽》、《勝鬘》均為後世所通行。

總計劉宋一代,中外譯師共二十二人,所譯出經、律、論及新舊失譯諸經共有四六五部,七一七卷。

其次,齊代外來的譯人有印度的曇摩伽陀耶舍、求那毗地,西域的摩訶乘、僧伽跋陀羅、達摩摩提等。其中有幾位是泛海而來的。如曇摩伽陀耶舍於建元三年(481)在廣州朝亭寺譯出《無量義經》一卷。僧伽跋陀羅於永明七年(489),在廣州竹林寺譯出南方所傳《善見律毗婆沙》十八卷。僧伽跋陀羅於譯出《善見律毗婆沙》之後,在七月十五僧自恣日,按照他以前諸律師的成法,在律藏上加記一點。那一年計算從上以來所下之點已有九七五點,即佛滅後已經九七五年,這就是所謂「眾聖點記」(見《出三藏記集》卷十一)。達摩摩提於永明八年(490)的建康的瓦官寺,譯出《妙法蓮華經》〈提婆達多品第十二〉(後來編入《妙法蓮華經》)等二部二卷。求那毗地於建元初(479)到建康,在毗耶離寺,譯出其師僧伽斯那抄集的《百喻經》二卷。蕭齊一代共二十四年,外來的譯師七人,譯出經、律共十二部三十三卷。

梁、陳二代的譯師,有曼陀羅、僧伽婆羅和真諦等。曼陀羅於天監二年(503)和僧伽婆羅同譯出《文殊師利所說摩訶般若波羅蜜經》、《法界體性無分別經》、《寶雲經》。僧伽婆羅從天監五年(506)起,在壽光殿、華林園、正觀寺、占雲館、扶南館五處傳譯,到十七年(518),譯出《孔雀王咒經》、《阿育王經》、《解脫道論》等十部。

到梁代末年,真諦(499~569)從扶南帶回許多梵本經論,於大同十二年(546)來到南海,經二年(548)入建康,武帝安置他在寶雲殿,正想請他傳譯經論,遇到侯景的事變,沒能著筆。於是輾轉到了富春,才獲得傳譯的機會。他於梁代在富春、建康、豫章、新吳、始新、南康等地,先後譯出《無上依經》二卷、《十七地論》(即《瑜伽師地論本地分》五卷)等經論十一部二十四卷。後於陳代在豫章、臨川、晉安、梁安、廣州等地,又先後譯出《解節經》、《律二十二明了論》、《佛性論》、《攝大乘論》、《俱舍釋論》等經、律、論、集三十八部一一八卷,合計四十九部,一四二卷。真諦在中土一共二十三年,正當梁末陳初,戰禍相續,流浪諸方,備嘗艱苦,他的譯典大率成於顛沛流離之間,而能留下許多重要典籍,實在是一位傑出的譯人。所譯無著的《攝大乘論》三卷和世親的《論釋》十五卷,對佛教義學的影響特大。從此南北攝論師輩出,從而開創了攝論學派。

梁代因對譯經的重視,還連帶編輯了三次眾經目錄︰其一是《華林殿眾經目錄》,天監十四年(515)僧紹撰。其二是《眾經目錄》,天監十七年(518)寶唱撰。其三是《出三藏記集》,天監中(502~519)僧祐撰。就中只《僧祐錄》十五卷現存,成為較古而且較為完善的經錄。

在梁代外來譯師共有八人,譯出的經、律、論及傳記等,並新集失譯諸經,共四十六部二0一卷。陳代外來譯師共有三人,譯出的經、律、論及集傳等四十部一三三卷。

南朝的佛教有許多義學沙門,分別就毗曇、成實、諸律、三論、涅槃、攝論等從事專研弘傳,而形成許多的學系,具備宗派的雛形。其最著的有以下幾種︰

(1)毗曇師︰這是專研並弘傳有部諸論的一派。所謂「毗曇」,原來包含迦旃延子的《八犍度論》和《毗婆沙論》等在內,但當時學者所弘傳,主要是法救的《雜阿毗曇心論》(簡稱《雜心論》)。這一時期的毗曇師,在宋代有法業、慧定、曇斌等,齊代有僧淵、僧慧、慧基等,梁代有道乘、僧韶、慧集、智藏等,陳代有慧弼等。其中梁‧建康招提寺慧集(456~515)為南朝最著名的毗曇學家。前此所研習的毗曇,多半是《雜心》,到了慧集,才於《雜心》之外廣究《八犍度》、《毗婆沙》等,所以唯毗曇一部,獨步當時,每一開講,學者都到千人,一代名僧僧旻、法雲也列席聽講,所撰《毗曇大義疏》十餘萬言行世。

(2)成實師︰在宋代有僧導、僧威、道猛等,齊代有僧鍾、僧柔、慧次等,梁代有僧旻、法雲、智藏等,陳代有法偃、慧布等,皆敷揚《成實論》不絕。這一學派興起於齊,至梁而極盛,陳末才漸次衰微。原由列席羅什《成實》譯場的僧導和其同門僧嵩的傳播,分別成為兩大系統。僧導初在關中著《成實》、三論的義疏等,後來在壽春(今安徽壽縣)立東山寺,講說經論。當時有名的成實師,要推道猛(411~475)。道猛本是西涼州人,少遊燕趙,後來在壽春(當時僧導在其地)精研《成實》,時稱獨步。宋‧元嘉二十六年(449)到建康,先後在東安、興皇二寺開講《成實》。道猛的弟子有道慧(451~481),當道猛講《成實》時,張融反覆辯難,道慧代答,竟把張融折服。齊代名宿僧柔(431~494)、慧次(434~490),於永明七年(489)應蕭子良之請,在普弘寺輪講《成實》,並就論文刪繁存要,稱為《略成實論》九卷。子良即寫百部流通,並令周顒作序。梁代的三大法師法雲(467~529)、僧旻(467~527)、智藏(458~522)早年也分別就僧柔、慧次受成實學,後來盛弘《成實》。

(3)三論師︰三論學的興起,始於梁代的僧朗。僧朗,遼東人,初入關內習學羅什、僧肇的教義,後到建康,住在鍾山草堂寺,遇周顒,授以此義,周顒因著《三宗論》。既而移住攝山棲霞寺,開講《華嚴》及三論,後人稱為攝山大師。天監十一年(512)梁武帝遣僧懷、慧令等十人入山,諮受三論大義,內中只僧詮習學最有成就。僧詮後住攝山止觀寺,盛弘三論,稱為新說,而以其前者為關河舊說。其門下有興皇寺法朗、長干寺智辯、禪眾寺慧勇、棲霞寺慧布四人,都長於三論。但繼承僧詮的學統的是法朗。法朗(507~581),初從寶誌、彖律師靖公等受禪、律、《成實》、《毗曇》,從僧詮受《智度》、三論、《華嚴》、《大品》等。陳‧永定二年(558)應武帝請,入建康住興皇寺,自後二十餘年,繼續講四論及《華嚴》、《大品》等。嘗承僧詮所說,作《中論疏》(今不傳),其說散見於吉藏的著述中。弟子知名的有羅雲等二十五人,分布於長江上下乃至關中各地。後至隋代的嘉祥吉藏而形成宗派。

(4)攝論師︰主要是傳習真諦的攝論之學。真諦的講譯,原以《攝大乘論》為宗,講說之外,並撰述《九識義記》二卷、《解節經疏》四卷等,助成論義而成一家之言。其弟子中傳承其學的,有智(一作慧)愷、法泰、曹毗、道尼四人。智愷(518~568),擅長文學,曾和真諦對翻《攝論》,筆受論文並作疏,七個月便成,共二十五卷。後對翻《俱舍》,亦十個月即了,論文及疏共八十三卷。曹毗是智愷的叔父,智愷帶他到南方,為真諦菩薩戒弟子,受攝論學。晚年住在江都,綜習前業,常講諸論,聽眾多半是知名之士。弟子有僧榮、法侃等。法泰是繼承真諦《攝論》學統的。他先住在建康的定林寺,在梁代已經知名,後到廣州,入真諦門,筆受文義,差不多二十年,並撰義記。道尼本住九江,曾聽智愷講《攝論》,並親受真諦攝論之學,海內知名。後在隋‧開皇十年(590),應請入長安敷講,以後南地不復有《攝論》的講主。

(5)十誦律師︰東晉時,卑摩羅叉校改《十誦》後,曾在江陵的辛寺開講,《十誦》之學自此大興。宋、齊、梁間弘傳此學的有僧業、僧璩、曇斌、慧詢、慧猷、法穎、僧隱、超度、智稱、僧祐、法超、道禪、曇瑗、智文、道成等。其中僧業(367~441),從羅什受業,專習《十誦》,釐定戒本與廣律不同的譯語,羅什讚嘆為後世的優波離。既而避地建康,和他的弟子慧光等相繼在吳中講說。慧詢亦從羅什受業,尤長於《十誦》、《僧祇》,後回到廣陵、建康弘講。慧猷住江陵辛寺,專修律典,深通《十誦》,講說不斷。南方的律學差不多局限於《十誦》一律,到齊、梁間由智稱弘揚,遂極一時之盛。智稱(430~501),世居京口,出家後,專修律部,尤精《十誦》。後在普弘寺開講《十誦》,並著有《十誦義記》八卷,盛行於齊、梁二代。僧祐(445~518)是南朝有名的律師,出家後,受業於律學名匠法穎,竭慮鑽求,精通律部。永明年中(483~493),奉命到吳中試簡五眾,並宣講《十誦》,更申受戒之法。著有《十誦義記》十卷。法超,是智稱的弟子,曾摘錄律部要文成《出要律儀》十四卷。曇瑗、智文有名於陳代。曇瑗著有《十誦疏》十卷、《戒本疏》、《羯磨疏》各二卷等。智文平生講《十誦》八十五遍,大小乘《戒心》、《羯磨》等二十餘遍,著有《律義疏》、《羯磨疏》、《菩薩戒疏》等。

(6)涅槃師︰主要研習弘傳涼譯《大般涅槃經》。其先,法顯譯出六卷本《大般泥洹經》,說一闡提無有佛性。龍光道生(﹖~434)剖析認為闡提也是含生之類,何得獨無佛性﹖但經本傳來未盡而已;於是唱「一闡提人皆得成佛」之說。為舊學僧徒所擯斥。於是入吳中虎丘山,住龍光寺,又入廬山。後來涼譯《涅槃》傳到南方,經中果有闡提皆有佛性之說,證明其主張不虛。他說闡提成佛義外,還有頓悟(頓悟成佛)義,論文已佚。其後,龍光沙門寶林,祖述道生諸義,著《涅槃記》。弟子法寶更繼其後,著《金剛後心論》等,涅槃之學漸盛。另外,涼譯《涅槃》傳到建康時,慧觀、慧嚴及謝靈運等曾依據法顯譯本加以修訂,成為南本《大般涅槃經》三十六卷。慧觀更立二教五時的教判,以《涅槃》為第五時常住教,也就是把它看成如來說法的歸結。又著《漸悟論》。同時羅什的弟子曇無成著《明漸論》。又謝靈運著《辨宗論》,主張頓悟。其餘的涅槃學者,宋代有慧靜,齊、梁二代有僧慧、寶亮及梁‧三大法師等。慧靜著有《涅槃義記》,他的弟子法瑤,住吳興武康小山寺,主張漸悟。後應請入建康,和主張頓悟的道猷一同住在新安寺,著有《涅槃》、《法華》、《大品》、《勝鬘》等經及《百論》的疏釋。法瑤的後輩,有建康太昌寺僧宗,後來又受業於曇斌、曇濟,曇斌曾學於法瑤。僧宗為涅槃名師,講說將近百遍。其時寶亮(444~509),尤為齊、梁間重要的涅槃學者。他少年出家,師事義學名僧道明,又到建康,先後住中興寺、靈味寺,盛講經論,共講《涅槃經》八十四遍,其他經論多遍。天監八年(509)梁武帝命他撰《涅槃義疏》,他於是捃摭諸家的學說,總為七十一卷。寶亮的弟子,有僧遷、法雲,聽講者有智藏、僧旻,所以梁‧三大法師也都是涅槃學者。就中智藏曾講《涅槃》,並著義疏。僧旻和智藏的弟子慧韶,於成都法席率聽眾諷誦《涅槃》。法雲的弟子寶海也奉武帝命論佛性義。此外,會稽嘉祥寺慧皎(497~554),著有《涅槃義疏》十卷。後梁荊州大僧正僧遷(﹖~573),講《涅槃》等十八部經各數十遍,並都著有義疏。陳代名僧寶瓊(504~584),講《涅槃》三十遍,著疏十七卷。

總起來說,南朝的佛教義學,在宋、齊二代,先是《涅槃》代《般若》而興,到梁代而極盛。同時三論漸見推行,和《成實》各立門戶。到了陳代,武帝、文帝、宣帝均推重三論,《成實》遂不復與三論抗衡。另有《華嚴》,從宋初的法業以後一直到梁代,幾乎無人研習,到梁代以後而漸盛,南地三論學者僧朗、僧詮、法朗等,大都兼習《華嚴》。由此南朝學派甚繁衍,而其間盛衰更迭,亦極多變化。

宋初,沙門慧琳,作〈白黑論〉(又名〈均善論〉),論儒佛的異同,而和佛理甚相違反,為眾僧所擯斥,但何承天卻加激賞,把此論送給宗炳評判。宗炳覆書,破斥慧琳的異見,遂和承天往復辯難。他更作〈明佛論〉(又名〈神不滅論〉),唱導「精神不滅,人可成佛,心作萬有,諸法皆空」之說。承天作〈達性論〉反對說︰「生必有死,形斃神散,猶春榮秋落,四時代換。」顏延之又作〈釋達性論〉,說「神理存沒,儻異於枯荄變謝。」如是往復論辯達三次。其主要爭點都是神滅、不滅義。到了齊末,又有范縝,作〈神滅論〉,說「形存則神存,形謝則神滅」;「形之於質,猶利之於刃」;「捨利無刃,捨刃無利,未聞刃沒而利存,豈容形亡而神在」。蕭琛、曹思文、沈約等和縝往復論難,力主神不滅。後來梁武帝即位,命當代碩學答覆范論,當時作答者六十五人,都迎合武帝的意旨,主張神不滅。這是南朝儒佛神滅不滅的論諍。

宋末,道士顧歡,以佛道二教互相非毀,於是作〈夷夏論〉以會通二教,但力持華戎之辯,意在抑佛而揚道。明僧紹作〈正二教論〉、謝鎮之作〈折夷夏論〉、朱昭之作〈難夷夏論〉,朱廣之作〈諮夷夏論〉、釋慧通作〈駁夷夏論〉、釋慧敏作〈戎華論〉加以駁斥。後來劉虬卻以為道家的虛無與佛家的修空一揆(見〈無量義經序〉);同時司徒中郎張融作〈門律〉,也以為道家與佛家並無二致,而以道為主,以示汝南周顒,顒覆書加以非難,說般若所觀法性與老子所說虛無其為寂然不動雖同,而其義旨卻大有差別。也往復論辯了幾次。在這時期,還有道士托名張融,作〈三破論〉,醜詆佛教,說它入國破國,入家破家,入身破身,佛教「不施中國,本止西域」,依然不出〈夷夏論〉的範圍。劉勰又作〈滅惑論〉、僧順又作〈析三破論〉、玄光又作〈辯惑論〉來反駁。這是南朝佛教和外界的論諍。

南朝佛教一般偏尚玄談義理,所謂「江東佛法,弘重義門」(《續高僧傳》卷十七〈慧思傳〉)。又「佛化雖隆,多遊辯慧」(同上卷二十〈習禪篇〉)。在實修方面,只是宋初曾一度有盛傳禪法的風氣,其流行的區域為建康、江陵及蜀郡。沙門以專習禪法知名的,有僧印、淨度、僧從、法成、慧覽、法期、道法、普恒。就中慧覽(﹖~464),即和北地著名的禪師玄高同以「寂觀」為世所稱,後遊西域,從罽賓達摩比丘諮受禪要,回國後在蜀、建康以傳授禪法著名。宋末以後,禪法即衰,只齊、梁間,有寶誌(﹖~514)以修習禪業,受到梁武帝的崇敬,他圓寂後,令葬於鍾山獨龍阜,並在墓側立開善寺。後世稱為誌公。世傳他作有〈十四科頌〉、〈十二時頌〉、〈大乘讚〉等,但以上內容似都不外乎唐以後的禪家思想。和寶誌同時有傅翕(﹖~569),義烏人,日間傭作,夜間修禪。梁武帝請他到建康,世稱為傅大士,著有〈心王銘〉,載《傳燈錄》卷三十(一說後世的偽作)。

其次,這時傳戒持齋等佛事漸興,據傳「求那跋摩,於南林寺立戒壇,為僧尼受戒,為震旦戒壇之始。」在家菩薩戒的授受,這時也已經流行。此外還有誦經、設齋、禮懺、立寺、造像、轉讀(梵唄)、唱導(宣唱)等佛事活動。齊梁之間,還流行月六齋(六齋日)、八王齋、歲三長齋(三長齋月)等。

佛典翻譯文學到了這一時期,對於一般文學的影響更大,運用佛典的理趣、風格及故實入詩文的作家比前代亦更多。在詩的方面,宋代有謝靈運、顏延之,齊代有沈約、王融,梁代有武帝、昭明太子、簡文帝、阮孝緒,陳代有江總、徐陵等。特別是謝靈運,是一位傑出的佛教詩人,所作有〈佛影銘〉、〈祇洹像讚〉、〈無量壽頌〉、〈維摩詰經中十譬讚〉等。沙門智愷、智藏也是佛教詩人。在文的方面,宋代有宗炳、顏延之,齊代有明僧紹、周顒、沈約,梁代有江淹、劉勰,陳代有姚察、江總、徐陵等。這時期的佛教文學作品,多數是說理的論文,而尤以宗炳的〈明佛論〉、周顒的〈三宗論〉最為世所稱。劉勰(後來出家,改名慧地)的文學造詣很深並長於佛理,當時京師寺塔及名僧的碑誌大都請他製作。

南朝佛教建築方面,各代帝室所造寺塔甚多,王臣達官及文人學士乃至民間清信士女,也靡然從風,於是梵宮琳宇遍布江東,而以梁武帝所造為最多,也最奢麗。特別是同泰寺,「樓閣殿台,房廊綺飾,凌雲九級,儷魏永寧。」其次,大愛敬寺,「經營彫麗,奄若天宮」。大智度寺,「殿堂宏敞,寶塔七層」。此外,皇基、光宅、開善也都是著名的大寺。

造像在南朝也很盛。宋武帝造有無量壽金像。所造有丈四金像及行像八部鬼神。此外,丈六、丈八銅像的製造甚多,小金像也多有鑄造,塑像、旃檀像更為普遍,而以戴顒所造為最精妙。齊武帝時,石匠雷卑造瑞石釋迦像,鐫琢極巧。蕭嶷、蕭子良並造像甚多。所也造有千軀金像。梁武帝造有光宅、愛敬、同泰諸寺的丈六彌陀銅像等,簡文帝也仿造印度祇園精舍的旃檀像,並造有高約一、二寸的千佛像。陳文帝造有等身檀像十二軀,金銅像百萬軀,宣帝造有金銅像等二萬軀。此外名僧及信眾所造,不勝枚舉。在這時期,外國的造像也輸入不少。齊代有扶南國所送金縷龍王像、白檀像等。梁代有從天竺請來的優填王所造旃檀佛像及扶南國所送珊瑚佛像、旃檀瑞像,盤盤、丹丹兩國所送牙像,于闐所送玉佛等。

佛畫在南朝也很盛,著名的作品,宋代有陸探微的靈台寺瑾統像,陸綏的立釋迦像,顧寶朮天竺僧像,宗炳的惠持師像,袁倩的維摩詰變相圖。齊代有姚曇度的白馬寺寶台樣,毛惠秀的釋迦十弟子圖。梁代有蕭繹(元帝)的文殊像,張僧繇盧舍那佛像、行道天王像、維摩詰像,張差果的悉達太子納妃圖、靈嘉寺塔樣,張儒童的楞伽會圖、寶積經變相圖,聶松的支道林像,解倩的五天人樣、九子魔圖。這時期外國沙門中擅長佛畫的,有著名的譯人求那跋摩。他曾在始興靈鷲山寺的寶月殿北壁上,繪出了羅云像及定光、儒童布髮之形。此外有吉底俱、摩羅菩提、迦佛陀等。南朝的佛畫作家,以張僧繇為最。僧繇,吳人,以丹青馳譽於梁‧天監中,武帝所建佛院寺塔,大都令他作畫。當時由郝鶱等的西行和迦佛陀等的東來,曾把印度陰影法的新壁畫介紹到中土。僧繇所畫建康一乘寺的扁額,就是活用這種手法的新佛畫。又南朝限於天然地形環境,鑿窟造像之風遠不及北朝之盛,只攝山(棲霞山,在今南京東北約四十里)的斷崖上,有齊、梁間所開鑿的許多石窟、石佛,盛稱於世。(黃懺華)

〔參考資料〕 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任繼愈編《中國佛教史》第三冊;鎌田茂雄著‧關世謙譯《中國佛教通史》第三冊;常盤大定《支那佛教の研究》;道端良秀《中國佛教通史》;塚本善隆《中國中世佛教史論考》;橫超慧日《中國佛教の研究》。


泰國佛教

西元十三世紀時泰族進入湄南河流域,消滅原先的吉蔑兒族,於1238年成立素可泰王國。此即泰國的起源。在此之前,泰族到底住在何處﹖史傳所載不詳,一說泰族祖先於雲南省西南部建立南詔國,後為漢民族所迫,南下移住現址。此地原流行大乘佛教,1057年,緬甸王阿奴律陀自北方來襲,驅逐大乘佛教,弘揚南傳佛教,成為今日泰國佛教的濫觴。

素可泰王朝在建國同時,即歸依南傳佛教,並致力弘布發揚。該王朝持續約百年後,由建都於阿瑜泰(Ayuthia)的阿瑜泰王朝所取代。阿瑜泰王朝自1352年至1767年,興盛達四百年之久,奠定現代泰國的立國規模。當時,佛教非常繁榮,教義體系及教團皆相當完備。1750年為了拯救衰微的錫蘭佛教,更派遣高僧至錫蘭,因此在錫蘭佛教中留有暹羅派的教團。1767年因首都遭緬甸軍破壞,王朝遂亡。1782年建都於曼谷的卻克里(Chakri)王朝成立,迄於今日。

卻克里王朝亦信奉南傳佛教,並熱心發揚,盡力整理經典、建設寺院。其中,最著名的王室寺院為玉佛寺(Wat Phrakeo),乃第一代國王拉瑪(Rāma)一世所創。此外,拉瑪四世(1851~1868)在即位前,曾度過二十六年的出家生活,不僅接受現代教育,亦精通巴利語及佛教義學。因此致力改革泰國佛教,排除有關婆羅門教的儀式和迷信。又因有感於一般僧侶不重視持戒,於是強調嚴守戒律,培養許多優秀弟子,進而促使主張嚴持戒律的法宗派(Dhammayuttika)成立。

拉瑪五世(即朱拉隆功王,Chulalong-korn,1868~1910)在位時,以泰文書寫的巴利經典三十九卷,於1893年出版,拉瑪七世(1925~1935)時則出版巴利三藏四十五卷(1930)。由於出版頻繁,使得泰文的巴利佛教三藏與註釋漸趨齊全。1932年泰國成為君主立憲制,其憲法雖承認信仰自由,但第一條卻規定「國王應是佛教的信奉者,宗教的擁護者。」明載國家繼承人須為佛教徒的限制。如此代代王朝皆熱心光大、傳播佛教,國王亦率先信仰,努力興隆,佛教便普及於全國各地。人民對本國佛教具有強烈的信仰且引以為傲,此一堅定的傳統直到現在仍屹立不搖。

關於教團組織方面,大宗派(Mahāni-kāya)與法宗派二派是因遵守戒律的標準不一而產生的,但所奉的教義並無太大差異,教育弟子的教科書和經典亦無不同。法宗派的成立年代頗短,寺院及僧侶人數較少。

泰國佛教分成二派,由於並非本質性的分裂,因此可由同一位僧王來統理。此僧王稱為Sakala Saṅghaparināyaka Somdech PhraSaṅgharāja。是經由國王及僧團長老的協議而任命的,下有四位大僧正,分全國為中區、北區、南區與法宗區之四教區以便統轄。在大僧正下又依次選定省、縣、郡、鎮的代表僧,各寺院亦有住持負責管理。在大寺院中,有擔任種種職務的比丘,也有在寺內所附設的小學擔任教師的比丘。此種行政組織主要是監視比丘是否確實實行戒律,並且可藉此判決論諍、管理寺院的財產和費用,以及舉辦巴利語的國家考試等。

學問上的階級區分,泰語方面是三級,巴利語方面則是七級。若考試合格,便可持有特定顏色的團扇,享受種種特殊待遇。但1936年通過三級者有六一五人,通過最上級者僅有二人,由此可見欲達到高等水準相當困難。不過在基本上比丘的身分高低仍以法臘來決定,滿一年者稱為初臘(navaka-bhūmi),滿五年者稱為中臘(majjhima-bhūmi),滿十年者稱為上座(thera),具上座資格始能剃度弟子。寺院中除比丘外,還有守十戒的沙彌及在家徒弟。

泰國佛教在修行生活上強調戒律的實踐。比丘守二二七戒,沙彌守十戒。此點與錫蘭、緬甸佛教無本質上的差異。在日常生活之中,皆嚴格實行過午不食之制(即禁止午後進食),也不允許擁有金錢。在每月二次的布薩期間,必須誦戒。在雨期時須遵守安居的規定。每日的日課是早上二次,晚上一次。從事誦經、懺悔和冥想(禪)。午前午後必須前往聽聞年長比丘的佛法講授,並學習巴利語,研究教法戒律。不過,所謂的學習,也僅限於理解及背誦阿含、律和阿毗達磨,並無批判性的研究及哲學性的思索,亦無組織性的學術探討。在禪定的實踐上也大致相同。至於比丘的活動,除了擔任寺內小學教師之外,也有在信徒的冠婚葬祭禮上,及一般政治社會活動上從事誦經及灌水儀式的。

泰國人口約有百分之九十是佛教徒。上自國王,下至一般人民都非常支持佛教。信徒以一生出家一次,實行比丘生活為其理想。國家也給予種種方便。信徒受五戒,每月四次的布薩均至寺院參拜,受八齋戒,聆聽比丘說法。不過信徒受五戒及八齋戒多半流於形式,很少人有實際的內省。他們最喜歡的是從外在給予寺院經濟上、精神上的援助。故於捐資建造莊嚴富麗的寺院及佛塔方面甚為慷概。且在每天早晨當比丘托鉢時,信徒皆樂意施捨菜飯。

泰國人在個人生活及國家行事方面,皆以佛教儀式為依歸。因此,信徒的佛教乃演變成儀式佛教。凡個人一生的大事如誕生、幼兒剃髮儀式、成年儀式、結婚儀式、喪葬儀式等都必須招待僧侶。國家的活動也必須請僧侶講經。其他國民祭禮亦多遵循佛教規章。在儀式中所讀誦的經典一般稱為「護咒」(paritta,庇立得),是擷取自阿含及律中的句子,其中尤多具有咒術性意義的經句。護咒的讀誦多半含有咒術意味,例如元旦時所誦的「Aṭana-ṭiya-suttanta」是驅散惡鬼的法句。為了祈求死者的冥福而作追善供養,以及為了將功德迴向死者而對比丘與寺院布施時,皆有此種念誦。

泰國佛教自十九世紀的拉瑪四世開始,即不斷進行改革。除了在1946年設立皇冕佛教大學,在1947年設立朱拉隆功佛教大學以從事僧眾教育之外,到二十世紀末期,主要的改革運動有︰佛使所主持的解脫自在園、達磨差約主持的法身基金會、富茲拉克主持的山迪‧阿輸克運動,及維克多‧拉特那‧迪拉瓦姆薩在英國薩里禪觀中心所作的改革運動。概括而言,佛使及富茲拉克等所推展的方向,是高揚回歸佛教之原始精神的旗幟,革除上座部佛教的陳規陋習,並對佛教教義進行較新的詮釋;達磨差約及迪拉瓦姆薩則以現代化的形式進行改革。

此外,在華僑的佛教信仰方面,也必須稍加敘述。定居泰國的華僑總數約有二五0萬人。這些人掌握了當地的經濟實權,而在生活上,則遵行祖先所傳承的中國佛教信仰和儀式。因此泰國境內除了泰人的南傳佛教寺院外,也有華僑的中國式寺院。

◎附一︰石井米雄〈泰國佛教漫談〉(摘譯自《現代佛教瑭知詻大事典》)

(一)前言
根據統計,泰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三點六是佛教徒,因此,它可說是東南亞最大的佛教國。1977年,泰國的人口有四千三百萬人,依此數計算,泰國佛教徒的數目,將達到四千萬人。這個數目相當全世界的南方上座部佛教徒總數的二分之一弱。

佛教初傳入泰國的時間不甚清楚。依據現在發現的最古的泰語史料──羅摩坎汗王碑文(1292年)的記載,其中記載羅摩坎汗王曾從馬來半島的里格爾迎請學德兼備的高僧進駐僧院,碑文並且詳細的記載了素可泰的佛教盛行狀況。由此看來,至少在十三世紀末,錫蘭大寺派系的上座部佛教已經傳入泰國中部。

泰國的中心地,最初是在素可泰,隨著時代的遷流,一直向阿瑜泰(1350~1767)、東普力(1767~1782)、曼谷(1782~現在)等地南移;而在歷代泰國國王殷勤的庇護之下的佛教,也一直連綿不斷的繁榮著。像在斯里蘭卡發生的佛教受異教徒支配的事件,直到今日,還不曾發生於泰國。

(二)泰國佛教的特徵
目前的泰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以佛教為國教。但在憲法中,卻有「國王應是佛教徒的規定」。因此,事實上,佛教具有泰國國教的地位。此外,由紅、白、藍的橫條所組成的泰國國旗上的白線,據說就是在象徵佛教。

泰國佛教可說是僧院佛教。形成佛教的核心者,是起居於僧院,專心修行的黃衣剃髮的出家人。泰國的出家人,分為「普拉」(比丘)與「聶恩」(沙彌)。「普拉」是持守二二七戒(具足戒)的二十歲以上的成年男子。而「聶恩」是只守十戒的未滿二十歲的少年僧。由這兩種構成的團體即是「僧團」(泰語是卡那頌格)。根據1975年度宗教局報告書所載,「普拉」的總數有二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二人,「聶恩」有十二萬一千七百零八人。若分別與同年齡層的男子做比例計算的話,則三十三點一人中有一人是「普拉」,四十五點六人中有一人是「聶恩」。

除了「普拉」與「聶恩」之外,泰國還有稱為「梅齊」的白衣剃髮的女子修行者,他們常被誤認是比丘尼。嚴格地說來,「梅齊」並不被承認為出家人,並不是僧團中的成員。將他們視為出家人,還不如將他們視為是篤信的在家信徒中,發願專心修行的人。

泰國的佛教,分為大宗派與法宗派等兩種教派。但是,泰國的教派與日本佛教的宗派不同,他們並不是由於教義的差異而別立宗派。法宗派是拉瑪四世王蒙庫特(1804~1868),在1851年登泰國王位之前,以其二十七年的僧籍身份所推展的。是在復古的佛教改革運動中所產生的一個宗派。它與以往教派的差異,只在於巴利語的發音法與黃衣之穿著法等。至於對教理的解釋,兩者是相同的。法宗派在1882年,正式被承認為一個獨立教派。而與法宗派相對的舊教派,被稱為大宗派。

這兩個教派的教勢,在1975年時,大宗派有僧院二萬五千一百五十二所,出家眾三十一萬六千一百八十四人。法宗派有僧院一千三百十一所,出家眾一萬八千六百九十六人。兩者之間數目上的差異,極其明顯。但由於法宗派素以持戒嚴謹著名,又由於創設者的關係,王族出家者很多。因此,它在僧團中的勢力,遠超過人數眾多的大宗派。

(三)僧團的實況
從十九世紀末以來,泰國僧團在政府的支援之下進行組織化;目前已經成為南方上座部僧團中,集權式的統治機構最完整的教團。

泰國僧團存在的法律根據,就是泰國的「僧伽法」。最初的僧伽法在1902年制定。稱為「拉達那可信曆一二一年僧伽統治法」。這個法令由於1932年六月,立憲革命以來的情勢變化,在1941年又有所更正。更正為「佛曆二四八四年僧伽法」。但在1963年,又做第三次的修正,成為現行的「佛曆二五0五年僧伽法」。

這些僧伽法,在佛教中,可說是相當於國家憲法地位的僧伽基本法。有關僧伽經營的詳細規則,是依據僧伽法的自治規定──「大長老會令」、「大長老會令施行規則」、「大長老會命令」而訂定的。

根據現行僧伽法組成的泰國僧團,是由敕任的「僧王」所統轄的。統治僧團的最高機關是「大長老會」。大長老會由九名以上,十三名以下的大長老組成。僧王,即是大長老會職權上的議長。大長老會的事務處設在文部省宗教局內。大長老會的書記,是教育部宗教局長。這在探討泰國佛教與政府的關係,及僧團的自治問題上,是很重要的一點。

就泰國整個國家而言,若以僧團統治的觀點來看,計可分為十八個大轄區,這種與全國地方行政單位相應的大轄區,其下還分成縣轄區、郡轄區、行政村轄區。在每一轄區中,各有各自的轄區長官。設在曼谷的大長老會,與散佈全國的二萬六千四百六十三所僧院,都是透過這些管理組織而結合的,據此而形成了泰國佛教之集權的、上意下達的特殊機構。泰國的出家眾,都隸屬於此一組織之下。他們不承認在此組織之外的出家眾的身份──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點。

除此之外,在泰國也有稱為「秦尼開」的華人僧團,以及稱為「安南尼開」的越南僧團(兩者都屬大乘系統,兩者都是少數派)。秦尼開只有僧院十八所,出家眾一百十九人;安南尼開僧院只有十三所,出家眾僅一百三十九人(1975)。其分布點,都只限於都巿中。這兩個外國系統的僧團,原本一直都是自治的,但現在也被置於宗教局的監督之下,也有僧官的任命。

泰國佛教所用的聖典,是以泰文書寫的巴利三藏及其註釋書。但,實際上,巴利三藏除了一部分被用於讀誦之外,很少有被直接閱讀的機會;它通常被用來作為巴利語資格考試、教理資格考試時所依據的教科書。

巴利語資格考試,共分為三段到九段等階級。有專設的巴利文教科書。投考資格只限於「普拉」與「聶恩」。

另外,以泰語進行的「教理考試」,除了以出家眾為對象的「那克檀」之外,還設有專為在家人的「達磨斯可薩」的考試制度。這兩種考試,其內容上的差異,只在於戒律的差別;此外幾乎完全相同。教科書的編纂大半由法宗派指導,執筆者是在被任為僧王時,對僧團改革有很大貢獻的瓦齊拉揚親王(1860~1921)。教科書的主要內容有佛傳、教理、戒律等。

上述各種考試的測驗情形,以1975年度的考試為例,略如下述︰

(1)巴利語資格考試︰應考者一萬一千九百二十一人,合格者二千五百六十五人(合格率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2)教理資格考試︰那克檀的測驗,應考者十六萬七千八百十一人,合格者五萬九千五百八十八人(合格率百分之三十五點五);達磨斯可薩測驗,有三萬八千三百九十四人應考,一萬零七百人合格(合格率百分之二十七點九)。

至於出家眾的教育機關,以中學(初、高中)的普通課程與巴利語、佛教教理作為教育課程的僧院學校,全國計有七十八所(1975)。此外,在曼谷有兩所佛教大學。

(四)社會生活中的佛教
一般而言,泰國的僧侶對社會問題不大關心。但最近,由於出家眾普通教育科目比重增加,僧眾對世俗性的問題也逐漸注意。其具體表現,可從1963年以降,僧侶參加盛行於農村的開發計劃看出。開始於1965年的「達磨杜特計劃」,以僧團的新景象為背景,嚐試利用具有傳統、社會威信的僧眾來開發農村。在這個計劃之下,每年有一千五百或二千的僧青年被派遣至全國各地,協助政府農村開發計劃的推進。

泰國人對於「家」的觀念很淡薄,築墓的習慣也不普遍,因此,沒有相當於日本那種──以墓地管理為媒介而發展的布施者的制度。但在農村的中心地帶,常設有「瓦特」(僧院),並由當地的居民輪流向住瓦特中的僧侶布施食物;經常是由整個村落來支持村裡的瓦特。根據統計,全國行政村的數目,計有五千五百零五個(1975年統計),每一村平均有四‧八所瓦特。

自古以來,泰國男子一生中至少要有一次投入僧籍修行。「出家(波瓦特)」是為了︰(1)增加自己的功德。(2)增加父母的功德。同時,也是(3)自己學習的時期。由於一般人習慣於在尚未成家之前出家,因此,對於還沒有出家經驗的人,則稱為「孔迭普」(未成熟之人)。短期出家的習慣,由於社會生活的複雜化而逐漸減少,尤其是大都巿中,更可看到其衰退徵候;然而,其價值是不會完全退失的。

另外佛教所教導的──原是藉著修行而超越輪迴性的生存,以到達涅槃境地,而出家則是要完成此一目標的方法。然而,大部分的泰國佛教徒,對於佛教的正統教理並不大有興趣,他們只重視由於積聚(功德),而改善自己現世或來世的生存狀態。與本來的目標不同的出家行為,在積聚功德的脈絡中,也可以理解出來──他們認為出家是獲得最大的功德的行為。

泰國人認為僧團是一種播種於其中,而能收獲功德的田(福田)。對於使僧團繁榮的所有行為,保證能得到豐盛的功德的果實,依此而獲得現世、來世的幸福生活。像築造僧院、支持僧院、布施給住在僧院的出家眾以日常糧食,希望他們專心修行,使僧團因此而發展,這就是最高的功德。在家人遵守「五戒」、「八戒」也可以獲得功德,但他們認為若與使僧團發展的貢獻行為比較起來,其功德較小──此從人類學者的調查可以得知。

與功德同樣成為民眾佛教中心的是「咒術佛教」。咒術佛教聲稱可以用咒術化除日常生活中的種種不安與危機。其中有庇立得的誦唱、「南曼」(聖水)的念誦、聖絲圍繞等種種形態。庇立得譯為「護咒、守護咒」,是以獲得幸福、免除危難為目的而誦唱的護咒經典。凡房屋落成、佛像鑄造、葬儀時,或消災法會時,即迎請僧侶來誦唱庇立得。庇立得的誦唱與「南曼」、聖絲圍繞的法會,也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南曼」是由泰語「南姆」(水)與淵源自梵語曼陀羅(咒文)的泰語「曼」結合而成的混合語,指的是經過守護咒(庇立得)之誦唱的聖水。由比丘所誦過的聖水,具有靈效,無論是飲用它或以它來沐浴,都能免除災厄。

「聖絲圍繞」是以聖木棉絲繩環繞著新建的房子,比丘一邊以手接觸聖絲繩,一邊唱誦守護咒,俾為該處所驅除災厄。

泰國佛教徒也常在身上佩戴一種作為護身符的小佛像,叫做「普拉克爾安克」。這種小佛像一般是用黏土裝塑的,但也有用金屬造成。掛在脖子上,當作裝飾品的小佛像,通常是裝在小型的金屬盒子中。由具有超能力的僧侶施行過開光儀式之後的小佛像,據說帶在身上能得不死之身。因此很受民間重視。

上面所說的咒術、咒物,每一種都具有僧伽的聖性;在成為其效驗性的根源上,它們與其他咒術(與佛教毫無關係)是有所區別的。

泰國的佛教,內含互補性質的複雜宗教體系,是混合式的宗教。由規範式的教理所產生的出家人與僧團,在民眾階層的實踐宗教中,其作用已完全不同。不過,既然由於這種改變才使泰國佛教維持至今;則正確地把握其改變的意義,才能夠真正瞭解泰國佛教的關鍵。

◎附二︰高觀如《中外佛教關係史略》〈中泰佛教關係〉
中國和泰國的佛教關係,始於西元五世紀。當時泰國境內各土著民族,如吉蔑、蒙、羅斛族都已信奉佛教和婆羅門教。

其中吉蔑族居住在東南部蒙河、湄公河流域。五世紀以來,其地僧人迭來中國講經弘法,中國僧人和佛教使節也前往該地進行友好訪問。

西部的蒙族、羅斛族,在今泰屬馬來半島和湄南河下游等處建立了一些國家,中國史書上稱之為盤盤國、赤土國、狼牙修國、墮和羅國。其中盤盤國,在今泰南萬侖、斜仔附近,據《舊唐書》卷一九七說︰「北與林邑隔小海,(中略)與狼牙修國為鄰,人皆學婆羅門書,甚敬佛法。」其國於西元五世紀間,遣使來我國饋贈通好(見《梁書》卷五十四)。梁‧中大通元年(529)、四年(532),其王又迭次遣使送來畫塔並沉檀香等禮品。六年(534),又遣使送來菩提國舍利及畫塔圖並菩提樹葉、旃檀等香(見《南史》卷七十八)。赤土國在今泰南佛頭廊、宋卡一帶,據《隋書》卷八十二說︰「其王姓瞿曇氏,名利富多塞,其父釋王位出家為道,(中略)門畫飛天仙人菩薩之像,(中略)其俗敬佛,尤重婆羅門。」隋‧大業三年(607),煬帝遣常駿等攜帶許多禮品乘舶往赤土國,其王遣婆羅門鳩摩羅率眾吹蠡擊鼓、奏天竺樂,禮待甚厚;並遣王子那邪迦等來隋贈送金芙蓉冠、龍腦香、鑄金多羅葉表等。狼牙修國在今泰南北大年、吉打等地區,據《梁書》卷五十四說︰天監十四年(515),狼牙修國遣使阿撒多攜帶國書來梁通好,書中有「離淫怒癡,哀愍眾生,(中略)慈心深廣,律儀清淨,正法化治,供養三寶」等語,足見該地受佛教文化薰陶甚深。嗣至七世紀間,中國西行求法的僧人,如益州成都義朗等,曾「越軻扶南,輟纜郎迦戍(即狼牙修),蒙郎迦戍國王待以上賓之禮」。另外還有洛陽義輝,荊州江陵道琳,都曾在往印度行程中,經行這條路線,到過郎迦戍國。義輝即在郎迦戍國嬰疾而卒(見《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墮和羅國在今泰國古都阿瑜陀耶一帶。據《舊唐書》卷一九七說︰其國「南與盤盤、北與迦羅舍佛、東與真臘接,西鄰大海。」貞觀十二年(638),其王遣使來送方物。二十三年(649),又遣使贈來象牙、大珠,而中國以良馬回贈。因而唐使往來其國。據《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說︰唐僧大乘燈禪師幼隨父母泛舶往杜和羅鉢底(即墮和羅)國方始出家,並在該國相隨唐使郯緒回到長安,在玄奘三藏處進受具戒並修學。以上郎牙修國與墮和羅國佛教弘盛,在印度、南海均甚有名,如玄奘《大唐西域記》卷十敘述印度以東六個佛教國家,其中所謂迦摩浪迦(即郎牙修)國和墮羅鉢底(即墮和羅)國,即此二國。又義淨《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也說︰「次此南畔,逼近海涯,(中略)次東南有郎迦戍國,次東有杜和〔羅〕 鉢底國,(中略)悉極遵三寶,並有持戒之人,乞食杜多,是其國法。」可見古來泰國各地和中國佛教關係是相當密切的。

中國史書上說︰其國「崇信佛教,男女多為僧尼,亦居庵寺,持齋受戒,衣服頗類中國」(見《明史》卷三二四)。其後中泰兩國人民交通往來甚為密切,我國元明清三代與泰國速古台、阿瑜陀耶、卻克里各王朝始終和平友好,相互饋贈,往來不絕。其中龍涎香、沉香、降香、檀香等也不斷由泰國輸入,清高宗乾隆元年(1736)並曾贈銅與該國,作為造寺之用。

〔參考資料〕 淨海《南傳佛教史》;《東南亞佛教研究》(《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3});石井米雄《上座部佛教の政治社會學》;菅沼晃(等)編《佛教文化事典》〈佛教の歷史的展開〉;自由佛教懇話會編《世界の佛教》;佐佐木教悟《上座部佛教》(《インド‧東南アヅア佛教研究》{2});本多弘、島津法樹著《南傳佛教の遺跡と美術》;《The Wheel of the Law》;《Thai Buddhism,its Rites and Activities》。


赴請法

僧眾應在家信徒之請而受其供養,謂之「赴請」。又作「訃請」或「受請」。赴請之法,依《四分律行事鈔》所載,共有十則︰

(1)受請法︰請分為僧次、別請二種。僧次指請眾僧共赴,別請指特別指定某僧。其中,以僧次為如法。

(2)往赴法︰檀越來請時,上座在前,其餘僧眾依次雁行,整肅威儀而赴請。

(3)至請家法︰即到施主家的方法。應淨室、安置佛像,眾僧之列坐均須以聖法為準。

(4)就座命客法︰指就座的方法。若有外客僧到達時,應勸施主如法邀請,令至眾中接受供養。

(5)觀食淨法︰觀察供養的食物是否潔淨。

(6)行香咒願法︰行香,指請僧侶手執香爐燒香;咒願,即食後對施主行咒願說法。在我國,自東晉‧道安以來,均在食前說法咒願。

(7)受食方法︰吃食要端正威儀、領受飲食。

(8)食竟收歛法︰慢慢受食完畢後,漱口、洗鉢,然後為供養之施主說法。

(9)噠嚫布施法︰食後,施主布施衣物時,僧眾仍須對施主說法讚嘆。

(10)出請家法︰待整理衣鉢、依次離去時,須對施主說︰「檀越厚施如法,貧道何德堪之。」致謝後始告辭。

〔參考資料〕 《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三;《法苑珠林》卷四十一、卷九十一;《諸經要集》卷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大宋僧史略》卷上;《釋氏要覽》卷上。


喇嘛

原為西藏佛教中,僧院上座或著名高僧的尊稱。意譯上人、上師。與梵語鬱多羅(uttara)、古魯(guru)相當。後來演變成對一般僧侶的稱呼。

西藏最早的喇嘛為帕爾班斯(Palbans),其後有七喇嘛,均為蓮華生大士的弟子。喇嘛的地位崇高,一般對喇嘛的尊崇更在三寶之上。由於確信喇嘛乃如實具現菩薩智慧、慈悲與力等三德的人,因此也認為在精神上或物質上侍奉喇嘛,即是成佛的近道。喇嘛平素的工作,是在寺廟中修行祈禱、讀誦、禮拜、研習學問、教化民眾以及推展社會事業等。

喇嘛中又分為普通僧與貴族僧,所謂貴族僧並不是指貴族出身的僧侶,是意指由高僧轉世的僧侶。一寺院中往往僅有數位貴族僧,他們的地位較為崇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是達賴喇嘛與班禪喇嘛。他們支配西藏的政教大權,位居法王與副法王的地位。藏人相信達賴喇嘛為觀世音菩薩的化身;班禪喇嘛為阿彌陀佛的化身。

◎附一︰文萱〈西藏蒙古喇嘛僧之階級〉(摘錄自《開發西北》,1935年第四卷第一、二期合刊)

喇嘛僧以達賴及班禪為最高,為一教之主,次之即各呼圖克圖,呼圖克圖人數不定,為達賴喇嘛之顧問及協助者,分駐各地,於其駐在地之教徒,有代理達賴喇嘛管理之權,依一般慣例,不僅掌有教權,且有政權,尤以西藏各地之呼圖克圖,均為政教兩權並有,蒙古則不一定,如今之內蒙,政權另握於各盟旗王公手中。呼圖克圖間,無形中依其政教之勢力,而有大小之別,如昔外蒙之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統有外蒙政教兩權,可一任已(己)意處置外蒙之運命,乃為呼圖克圖中之最著名者也,次如內地人熟知之章嘉呼圖克圖、嘉木樣呼圖克圖、諾那呼圖克圖均其次耳。

喇嘛僧之位階,含有偶像崇拜之神祕性,蓋其用意,在於統治權之維持,故自達賴喇嘛至呼畢勒罕之大喇嘛之身分,均托言係喇嘛教歷史上之顯赫人物所化身轉生。

位在呼圖克圖次者,即第四僧位,「呼畢勒罕」意「轉生者」,其數無限,且不絕增加,考其增加之理由,因各寺院均想獲得呼畢勒罕者主持,可藉此而增教民之布施,寺院財產無形增加,故往往於受教民尊敬之喇嘛,寺院故意宣傳此僧必可為轉生者,而尋訪呼畢勒罕。最先一代呼畢勒罕之身分經歷,人人易知,迨至二代三代,此呼畢勒罕之史實,越加傳大與神祕,竟有強謂係宗喀巴之高足或印度之高僧者,均思高其聲名,藉以招徠耳,因喇嘛教信徒,只須聞呼畢勒罕之名,即五體投地,尊仰無上。

喇嘛之轉生,起初大權掌於僧官之手,大概達高齡之轉生者,生前預指自己轉生之所,或依據經典,及依照預言者之指示。達賴與班禪之轉生,達賴死後之化身轉世依班禪之指示,班禪死後之轉世依達賴之指示。惟所傳者,上自達賴下至其他高僧,頗多徇私,輒因此而釀成內亂。(中略)

乾隆年間,乃制定金瓶之制,以限制僧官之專橫,其法為︰當達賴班禪任何一人圓寂時,將生於圓寂時之西藏之男兒名悉向拉薩之老木郎寺登記,由此選擇靈異者三名,記其名於金板,納入皇帝頒賜之金瓶中,由一呼圖克圖祈禱斷食七日,如屬選班禪之轉生者,則於第七日由達賴與駐藏大臣親臨啟瓶,如屬選達賴之轉生者,亦於第七日由班禪與駐藏大臣親臨啟瓶,抽出一簽,以記於此簽上之人名定為轉生者。於呼圖克圖及呼畢勒罕選定,政府於之,不如達賴與班禪之法,任其自由,惟其選定之手續則同,須得政府之認可。

轉生者選定之方法如前述,然仍不足沈於教徒,故於轉生者選任確定之前,集多數僧俗列會,對此新轉生者將相續者生時之生活及個性方面作種種質問,又陳列前世所愛好之書籍器具衣服等,使其鑑定,若不能鑑定,則答愛用者果遺失耶一語,(中略)使參加之人民心服誠願,異口同聲認為此乃真實之轉生者。

達賴、班禪、呼圖克圖與呼畢勒罕等四級,為喇嘛之高貴之化身喇嘛,下級喇嘛,亦有等級,計分三階級!

最下之初級喇嘛巴第(Bandi)意「教之新發意」(同沙彌),須守十誡,即不殺戒、不妄語、不淫戒、不飲酒、離非食時戒(即過正午不食)、離歌舞等戒、離花鬘等戒、離廣高大床戒、離金寶物戒,(原文缺不偷盜戒──編者),即佛教之沙彌十戒。巴第級僧之得度式,時於乳兒時行之,迨至七八歲,再入喇嘛寺,讀文字,誦經典,習教義,依其勤行程度,晉升級位。得度式可於俗家內舉行,並規定每月八日與十五日行之,得度日灑掃家宅,燃芳草點臘燭,供釋迦佛像與供物。(中略)

下級僧位之第二級稱為Caili,晉升至此級之喇嘛,約在十五歲至三十歲之間,晉升時須教授Bandi級喇嘛之師僧認其勤學及守戒始可,晉升式於大經堂內舉行(即大殿),時長老上座,訓誡至嚴,晉升者並須呈供物於長老,執後輩禮。持戒之種類逵三十六種之多。

第三級之僧位,已屬高貴,稱為Gailangi,是為大升進,守二五三戒,係一全僧,年齡須在二十歲以上,但因費用甚多,設係窮僧,恐不能晉升,因當3晉升時須製新法衣及贈厚禮於三個長老喇嘛。晉升式於大經堂中舉行,儀式舉行前,於特設之小桌置晉升者之法衣,及盛聖水之杯盂等物,並於晉升者身傍置石數塊,且覆以草,儀式舉行時,參加之Gailangi級僧一同誦Zeogdo Zezanda經文,時導引被晉升者入席,並贈花,被晉升者再行三拜之禮,再行接受儀式,司儀者與晉升者同坐於釋迦像前,行散花禮,晉升者在佛前三拜以表信念,此禮拜畢,重坐於覆乾草之石上,向司儀者行三拜禮,斯時司儀者引證經典告誡,被晉升者答詞嚴守戒規,言畢再三拜,行近司儀者身傍,此時參加之Gailangi喇嘛僧授法衣,穿衣後授與缽及撒聖水之小帚等物,畢後每人依次懺悔,並提出三十七個問題質之,問答完了之剎那被晉升者喊曰「哈」,且向空中彈指,司儀者即曰「汝已成Gailangi」,參加之喇嘛僧乃一同向晉升者祝福,後又受司儀者之訓誡,特誡須學《十誦律比丘戒本》之教訓,儀式乃終了。

Gailangi僧位,為喇嘛之最高級,具有普通喇嘛僧之一切特權,通曉祈禱、修法、司儀之規制。

此外喇嘛僧之位級,有種種喇嘛僧役,及精舍寺院內之多數有職位之管事,亦有階級,係依職分之種類與程度而別。

「漢潘」喇嘛即教師主僧等,為寺院之上座者,寺院之一切重要事務均歸其裁決。

「除歐耳取奇」喇嘛,寺院之總管,寺院內之日常事務均受其指導與監督,於小寺院中可代理主僧。

「雪來德」喇嘛,專司祈禱修法之儀式,如前述之二種喇嘛不在時,可代理主僧。以上三種為寺院中之高級者。

其次之階級,「拉阿布」喇嘛,為名譽補助者,「雪來德」喇嘛不在時可代理之,各寺院依佛殿之數而定人數,彼等均選自寺院中之年長者及被尊敬者。

「堪布苦依」為糾察者,乃糾察祈禱時之秩序與靜肅,如有犯規者有權處罰。

「溫柴德」與「堪布苦依」職殆相同,祈禱時必列席,當祈禱時第一個讀經文,他人隨之。

「堪依苦」為「堪布苦依」之直接輔助者,更掌管寺院之會計職務。

此外尚有下級僧職︰

「塔希里奇」為掌佛前日供物之役。

「慈琴奇」為「溫柴德」之補助者,樂器演奏之指導者。「獨軋奇」司寺院之掃除及整理佛事之器具經文。「慈阿布奇」為喇嘛茶食等配膳者及分配食後之洗手漱口水與茶。「姆狄奇」為祈禱時之召集喇嘛。此等下級有一長老總督之,名曰「慈柴布拉夫奇」。監理寺院之全部財產之僧,曰「尼兒伯」,「慈柴柴克」助之,尚有「特尼爾」為寺院之記錄役僧。

此外尚有學者階級,與教務上雖無直接關係,但為各寺院必設之職員,稱謂「諾姆喇嘛」或「喬奇欽」者,係研究教義及講授,且通祈禱式奠,學陀羅尼修法,能退除惡魔咒詛,乞雨祈晴,定死者再生之處等妙力。「安姆欽」為寺院之醫師。「慈寺爾哈奇」職司訂定祭神日期,及占星課卜。

綜上所述,喇嘛之種類,已達三十以上。

喇嘛教中僧位階級繁多,以轉生者為貴,但喇嘛教之柱石乃握於下級喇嘛手中,因彼等握實際之職權,不若轉生者之遠離俗塵,日惟祈禱與默想,過禪生活。

故中下級喇嘛足以左右高級喇嘛,並非過言,由此可知喇嘛教重心之何在矣。

◎附二︰李培芳〈西康的喇嘛和喇嘛寺〉(摘錄自《康導月刊》,1939年五月第一卷第九期)

(一)康藏人民願學喇嘛之原因
喇嘛在康藏有崇高的地位、至深的信仰,這是隨處都表現得非常顯著的。西藏方面,政教合一,一切統治權,均屬於喇嘛寺,故康藏人民之視充當喇嘛無異致身宧途,可謂致富之階梯,至低限度亦可作為解決生活之唯一出路。蓋為僧以後,即可脫卻人間瑣事,度其優閑生活,不耕而食,不織而衣,極為世人欽慕。甚至一般婦女,俱努力修持,冀其來世轉為喇嘛,成為無罪之人(教義凡人之無罪者,均不墮入地獄)。喇嘛既為知識分子,又極神聖,故民間一切,皆取決於大喇嘛之卜卦以決行止。雖喇嘛中不識藏文、不懂經典者要占大半數;犯戒胡為者,亦頗不少,然不論如何,為人民尊仰則一。康藏人民有子數人者,只留一人承嗣,其餘悉送寺為僧,考其原因︰

(1)因兒子患病,無法治療,家長祈禱於神,允痊癒後,即送此子充當喇嘛。

(2)因西康土質磽確,生產不多,茍人口增多,大有供不應求之勢,不能不設法節制生育,以期減少消耗。

(3)康藏人民最不願意有大家庭分剖財產,故只留一人管家,窮家子弟有未及周歲或數歲者,即送為喇嘛,藉補收入之不足。

(二)學喇嘛之手續及修業之進程
凡有令其子充當喇嘛者,事前須派人到寺報名,堪布於每年正月擇吉通知各家長,令率報名者,到寺聽訓,更名,時家長須供養藏洋若干與堪布。初進階段,統稱「額崔」。待至七、八歲時,覓格梗(即老師)教讀經書,每日到該處攻讀。成人以後,即往拉薩住居數年,以廣見聞,聽講經典,時間無定,有住數年或數十年者,竟有老死不還者。將離藏時,拉薩喇嘛寺均賜佛像及其他證件,攜返鄉里。離藏以後,階級即升一級,名曰「格聾」;較「格聾」階級高一等者謂之「矩巴」;「矩巴」之上,即為「讓紅」,再上即為「格西」。各級等次,皆經考試。據稱考試「格西」,頗為嚴格。地位亦高,有任堪布資格,並謂今生為「格西」,轉世即為「祖古」(即呼圖克圖)。比較格西階級高者,即為「祖古」,謂其為前世「祖古」轉世,係天所生就,非人力所可謀為。凡充任堪布一任,可獲資財十幾萬或數十萬藏洋,因有此顯貴地位,故苦學喇嘛,努力拚死拚命學經典,實有可圖也。不學無術之僧侶,約占二分之一;飽食終日,無可用心者,亦不乏人。

(三)當喇嘛後之利潤
為僧以後,每年收入,以理化觀察,可得藏洋(1939年之幣值)三、四十元,旺者可得五十餘元,依本年中民眾供養之多寡為定。此少數金錢,本不足維持生活,然由稚齡起算,即歲入數十元,亦可云多矣。貧窮困乏之家,藉此補助不少。拉薩散昭(即散供養錢)較理化為豐,因該地善男信女、貴族富紳甚眾,供養更多。喇嘛節用者,歲有儲蓄,亦有浪費僧侶,不時仰給家庭者。康藏各地喇嘛,非似內地僧侶共住一廟,脫離家庭關係可比,除在寺廟擔任工作者外,餘皆各住各家,與父兄共同經理家事,惟服裝略異耳。如喇嘛在城內建有住房者,則可不住家內,然而家庭事務,仍需協助,此屬於富有及小康之家。至窮喇嘛則與人為佣作僕,藉以謀衣混食,遇有賢主惠東,年終酌給少數金錢,能同主人遠道貿易者,並有紅利可分。茍建有住房於喇嘛寺內,一到死亡時,除衣物用具酌量或全數供養三寶外,房屋則留與侄輩喇嘛居住。巴安則有將住房供養之例。無有住房而在家病故者,則由家長酌提該僧衣物或財產供養或布施,此身即告結束。以上屬於當喇嘛的一切情形,茲再將理化長青春科耳寺的組織及經理管教概述於後。

(四)喇嘛寺之組織系統
理化長青春科耳寺,為康南較大之喇嘛寺,一切法戒規章,悉取法拉薩三大寺,在西康喇嘛寺中,位置之高,可列頭等。該寺號稱有喇嘛五千餘,實只三千餘人。蓋康民各處散居,度其遊牧生活,不時遷移,調查和統計均不易辦,且政府亦無此項組織和規定。寺中所轄孔村有十︰即意洼、濯桑、木拉、拉波、鄉城、火竹、甲洼、窮壩、渣洼、俄羅。各孔村喇嘛人數不等,計意洼有喇嘛千七百餘人,濯桑六百餘人,木拉四百餘,拉波二百餘,鄉城、火竹、窮壩、渣洼各百餘人,俄羅僅三十餘人。孔村之設立,係各地僧俗辦事機關,各有專任,凡公私事件,承上轉下。孔村工作人員,名曰「格桑」,係在喇嘛中議定公推充任,每任期中,並無薪給,選任標準,須富有資財者。各孔村之格桑定額不一,如意洼、濯桑、木拉有大孔村,格桑因而加多,因其地廣人多,辦事亦較繁,非多數工作人員不能勝任。除孔村外,較高職位,則為寺中傳號,該職係寺廟中收發傳達機關,與軍隊中之副官職務相仿。凡喇嘛與民間訴訟案件,多在寺中控告。當政府無力之際,民間訴訟,除在土司處解決外,大多向喇嘛寺呈訴。最大事件則由現任堪布與卸任各堪布商決;較大事件,由堪布與傳號、鐵棒商決;平常事件,即由傳號、鐵棒斟酌處理。鐵棒為傳號之助理,其職務本係管理眾僧,如執法官吏。從前系統係堪布、大鐵棒、傳號、小鐵棒之級序,現在則為堪布、傳號、鐵棒順序,且無大小鐵棒之別。鐵棒任期,每年正月更換,正副堪布傳號任期皆為二年(越邊使未入康前,係十年、八年或六年不等)。交替日期,均在任滿時之三月內,擇定吉日,辦理交接手續。

(五)格西之選舉法及其任務
理化自有長青春科耳寺以來,已歷堪布七十三人,自第一任堪布松陸降錯起,至第十五任鄧朱降錯之間,堪布之任命,悉由拉薩考任,自十六任聳基取迫以後,即由理化喇嘛寺自選。選任之法,係將被選格西及各呼圖克圖等姓名書於紙上,外包糌粑,輕重大小概作一律,置於碗中。先一日向佛祈禱,供於神位之前,次日當眾開搖,先出碗者即得任副堪布(原任有正堪布)。待正堪布任滿二年後,即有副堪布接替正堪布(正副共計四年)。接替之後,正副堪布,均相率至理化縣府,向縣長謝委,並獻馬一匹,食品少許,均以藏洋五十扣合馬價。理化有此例規︰凡新堪布將接任前,由縣長加委以重政權。堪布視事以後,各土司各村保民眾,均應供養堪布錢財,俗稱送賀禮。凡與新堪布素相認識,及城內居民,與卸任傳號富僧等,均皆送之,由一元至四五元不等。每任堪布可收賀禮藏洋一千數百元,多者或數千元。但於陽曆正月初二日,必須贈送食物與曾送賀禮者,並與全體喇嘛每人散錢一元,稀飯一碗。昔年,堪布每多墊款(聞近年以來,均有盈餘),因每年應與各喇嘛散錢散粥,須耗巨款;且寺中工作者十三人,應由堪布開支;任期內須製鍍金銀塔一座,約耗藏洋數千乃至萬餘元;每一堪布卸任前,照例捐銀八秤,以為廟中公款,堪布有此負擔,收入不旺時,必負債累累。聞昔年堪布有交卸後始將銀塔完成者,亦有終身而未完成者。堪布之收入,悉望與人誦經。蓋康藏人民富有者須請正副堪布及各大呼圖克圖與格西等誦經。中資之家,僅任請一僧,必須舉此儀式。富者每日請上列各僧一人,時間僅半小時,請僧愈多,親友羡慕愈深。現任堪布誦經酬報,較卸任與格西為豐。若只請格西誦經,而不請堪布,即有旁人批評吝嗇,理城內請堪布誦經一次,須送藏洋數十元。若到鄉間,則送馬一匹,因到鄉途程由一日至數日。侍者僅帶寢食具同住,一切由主人款待。亦有不送馬而送藏洋、茶葉者。

(六)散昭
長青春科耳寺散昭種類有二︰一係私人布施,一係公款布施。私人布施即民間死亡之家,給予眾喇嘛散昭。又每年正月堪布與眾僧散昭,亦屬私人之列。公款散昭,係民間於本年中死亡之家陸續所上衣物,及訴訟罰金、寺款貿易所獲利息。公款散昭,於每年正月行之,因自客歲臘月下旬,城鄉喇嘛均齊集理城參觀跳神,待至正月二十五始各歸家,該月均散昭數轉,較平常為多。每喇嘛平均所得藏洋十餘元。散昭時,除傳號處登記有名者外(按登記者全係卸任堪布、傳號、呼圖克圖、格西、格桑等,始有資格,散昭時,可不到場,或由寺中派人分送,或自派小娃子領取。)其餘不到場者,則不可得。住各鄉間之喇嘛,有因途程遙遠,多未到寺領昭者。私人散昭時,堪布較普通喇嘛多五十倍,其他現任執事,因地位與任務之不同,亦各有其倍數之例。公款散昭,堪布僅多得二十餘倍,在野呼圖克圖、卸任堪布等在公私散昭時,無倍數之別,與普通僧侶所得無異。

寺中經濟出納,約分公款與供養。經營公款者為喜所,每三年一換。全寺共有六家,每家喜所,係以二人充任,選派之權,操於格桑,係富有而善經營之喇嘛充任。若被選者恐虧折資本,而不願就職者,則付銀八秤與廟中,以作公款,名曰罰金。喜所經營,應付利息,每秤本銀年利三十元,此息並不繳出,每年用以與眾僧散昭,及會期用費開支。善於經營者,每秤本銀不問盈虧若干,只收三十元,有因此致富者,亦有虧本負債者。供養之經濟,統由寺中派人經管,此機關俗稱棚子上,其中經理人員有五,計業巴二人,肉登二人,仲英一人,每人薪金每年藏洋八十元。有願盡義務不願收此薪金之業巴、肉登,但仲英即書記職務,無有不收薪者。

(七)喇嘛寺之權威
理化長青春科耳寺之權力甚大,除管理喇嘛是其本職外,並與大二營官同管百姓(按理化營官轄區,係鄉稻理合境及崇西轄區)。凡有稍大事件,大二營官皆往喇嘛寺商議進行。民間訴訟在大二營官及各土司喇嘛寺任訴一處,皆可理斷。若理化無駐軍時,縣府鮮有事理,因民眾多係康人,語言文字均不相通,風俗習尚均極差異,法律多不合乎習慣。喇嘛寺及土司等處,受理民間訴訟甚多,政府僅理十分之一二。人民訴訟在喇嘛寺解決者耗費較縣府為多,所有處分,收效亦大,因喇嘛傳集被告較易,判斷以後,均懼喇嘛寺之威權,無有翻案者。每結一案之案費無一定,悉依案情輕重為準則,有罰款歸公者。有所罰款項歸堪布、傳號、鐵棒分得者。寺中關於刑具設備,較縣府為完善,有時縣府禁閉重要人犯,多往該寺借用足鐐。寺中有「架雍」十餘人(即隊),專司傳達及雜役任務。凡堪布、傳號、鐵棒之通過街巿時,架雍數人在前開道。凡有僧俗男女在街面行走站立,遠見來時,均用疾步迴避屋內,迨其完全通過乃出。有行動不覺其來而不迴避者,經架雍發見,大聲厲叱,鮮不奔逃。每堪布、鐵棒、傳號在街上通過時,巿面即鴉雀無聲,嚴肅異常。本地軍政長官之在街通過,亦無如是之威嚴,習氣之深,由此可見。蓋不如此,不足以表示喇嘛寺之尊嚴也。

喇嘛寺表面甚為威嚴,內容實操諸各孔村中之格桑,因堪布、傳號、鐵棒各執事,悉由十八員格桑議取。格桑係三年一任,各孔村之格桑人數不一,皆以孔村大小而定。全體辦事格桑共十八人,此外尚有不必辦事之格桑八十餘人,悉為不當喜所,認納銀八秤者。現長青春科耳寺之孔村格桑各有十餘家,但其中之俄羅附於木拉、渣洼與火竹合為一,不過有其數目,實際僅八家而已,故俗稱為八大孔村。格桑之下,有「爸哈那」為格桑助理,仍無薪金。格桑任滿後,當喇嘛應盡義務,即告完竣。有當至「格梗」階段,而欲卸卻以後義務時,須繳藏洋一百於喇嘛寺,則免派此後義務矣。

(八)民眾之寶
喇嘛係三寶之一寶(按三寶即佛、法、僧)。佛說法,而僧寶保守之,得永以濟世度人。康藏知識分子,首推喇嘛階級,人民吉凶禍福,悉請大喇嘛卜卦,天下之事可一言而定,文化亦全恃喇嘛保守發揮。但僧俗兩類,休戚相關,榮辱與共。人民有災禍,則望喇嘛誦經禳解。如木拉、濯桑,每年對長青春科耳寺共納青稞一百二十餘馱,其原因謂喇嘛能誦經阻止霜雹,以免水旱各災損害農作。喇嘛寺一切及喇嘛個人之享受,全係人民血汗所聚成,雖有出於某堪布任內所私捐之部分,或為某大活佛所募化,然其來源,概取諸民間。以片時之誦經,則有豐厚酬報,一言之勸募,則得大量施捐。吾人親善喇嘛,即所以親善民眾。蓋康藏人民,每家平均有一二男子充當喇嘛,皆為其家之尊重人物,幼弟充當喇嘛,衣食住均與家長同樣享受,兄嫂妯娌,則為低等待遇。若有軍政人員加害喇嘛寺時,全體喇嘛,聚集抵抗。喇嘛既為各個家庭中間重要分子,家屬參加禦侮,自是應有舉動,而寺廟又為人民血汗所經營,保護寺廟無異為保護各地全體僧俗民眾家廟祠堂,一旦有事,靡不全體動員,以期保全者。反之,若政府對於民眾有所不利,喇嘛寺亦應令僧援助,雖與喇嘛無關,而凡屬家庭,皆各喇嘛之家庭。故越邊使攻鄉城桑披寺及後來康北大金寺之役,皆先與人民接觸,繼則攻至喇嘛寺,喇嘛寺下後,即告投誠。喇嘛即為民眾後盾,喇嘛寺即為康省人民軍事之支撐點。故各地喇嘛寺外牆建築,均極高厚。

◎附三︰〈喇嘛登記辦法〉(摘錄自《邊疆通訊》,1944年四月第二卷第四期)

民國二十五年(1936)二月十日公布,同年三月二日曾令修正公布,三十二年九月八日再修正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管理喇嘛寺廟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之。

第二條 應登記之職銜喇嘛如下︰


一、轉世呼圖克圖
二、轉世諾們汗
三、呼圖克圖
四、諾們汗
五、班第達
六、堪布
七、綽爾濟
八、呼畢勒罕


第三條 應登記之職任喇嘛如下︰


一、札薩克達喇嘛
二、札薩克達副喇嘛
三、札薩克喇嘛
四、達喇嘛
五、虛銜達喇嘛
六、副達喇嘛
七、蘇拉喇嘛
八、商卓特巴
九、都綱
十、僧綱
十一、僧正
十二、得木奇
十三、格斯貴
十四、其他職任喇嘛


第四條 應登記之普通喇嘛如下︰


一、格隆
二、班第
三、學藝班第
四、台吉願充喇嘛者
五、官私各廟職銜或任喇嘛之隨
帶徒弟
六、齊巴罕察
七、其他普通喇嘛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各款職銜喇嘛申請登記時,須填具職銜喇嘛申請登記表,開列全銜、姓名、年齡、籍貫,及廟名廟址,連同封冊暨本身最近二寸半身光頭相片一張,呈由本廟所屬該管官署轉送蒙藏委員會核辦。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申請登記時,須填具職任喇嘛申請登記表,開列職別、姓名、年齡、籍貫、現住廟名廟址及曾任經歷與受戒受職年月,連同原領札付或度牒,暨本身最近二寸半身光頭相片一張,呈由本廟所屬該管官署轉送蒙藏委員會核辦。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喇嘛申請登記時,須由各寺廟領袖喇嘛造具某地某寺廟得木奇以次各喇嘛申請登記名冊,依次開列所屬喇嘛職別、姓名、年齡、籍貫,以及過去經墨項,連同原領度牒呈由本廟所屬該管官署轉送蒙藏委員會核辦,凡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列入冊內申請登記為喇嘛。

第八條 職銜喇嘛經核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於其封冊上註姊記年月,給蓋會印,發還收執。

第九條 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經核准登記後,由蒙藏委員會填給登記證,並於其札付或度牒上註姊記年月,加蓋會印,發還收執。

第十條 登記證分甲、乙、丙三種,填發標準如下,其格式另定之。

一、甲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二條各款喇嘛用之。

二、乙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用之。

三、丙種登記證︰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之喇嘛用之。

第十一條 職銜喇嘛登記後,如有變更時,除不轉世者,因圓寂、逃亡、還俗應由其商卓特巴或達賴喇嘛或本廟報請撤銷登記外,均應依照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並連同前領登記證,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第十二條 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登記後,如有變更時,除圓寂、逃亡或還俗應由寺廟報請撤銷登記外,均應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並連同原領登記證,分別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第十三條 凡申請為變更之登記者,經核准後,分別換給登記證,並於其換發之札付或度牒上註明變更登記年月,加蓋會印,發還收執。

其因轉世而變更之職銜喇嘛毌庸換給登記證,即於其原領之登記證及封冊註明轉世制瓶年月,加蓋會印,發還收執。

第十四條 凡領有登記證之喇嘛,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蒙藏委員會撤銷其登記證。
一、違反喇嘛戒律者。
二、法院判處徒刑者。

第十五條 職銜喇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得享受職銜喇嘛權利,非職銜喇嘛未經合法登記者,經查出時,勒令還俗。

第十六條 各廟喇嘛徒眾除登記有名者外,不得增設。

第十七條 各廟對於外來遊方或遊食喇嘛,須查明曾否經過合法之登記,凡不能繳驗登記證者,不准容留。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其領袖喇嘛以六個月之停職處分,並予該管官署以失察處分。在領袖喇嘛停職期間,該管官署應另派資格相當之喇嘛,代行該廟領袖喇嘛職務。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其領袖喇嘛及執事喇嘛均記大過一次,並由該管官署將遊方遊食之喇嘛驅逐出境。

第二十條 冒用他人登記證者,或詐稱職銜職任喇嘛資格者,經查出或被他人告發後,撤銷其登記,敕令還俗,並按其情節,依法治罪。

第二十一條 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由蒙藏委員會於其轉世時專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喇嘛登記,應制備下列各簿,其格式另定之。


一、喇嘛登記總簿。
二、職銜喇嘛登記簿。
三、職任喇嘛登記簿。
四、普通喇嘛登記簿。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五、六、七各條應用之申請登記表名冊之格式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呈奉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參考資料〕 妙舟《蒙藏佛教史》第六篇;張羽新《清政府與喇嘛教》;李安宅《藏族宗教史之實地研究》;G. Tucci與W. Heissig著‧耿昇譯《西藏和蒙古的宗教》。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南山律學辭典]
不用意受食戒緣起

亦名:用意受食戒緣起、正意受食戒緣起

含註戒本‧百眾學法:「佛在舍衛,居士請僧設供。六群不用意受食,捐棄羹飯。居士譏言沙門無厭,貪心多受,如穀貴時。比丘舉過,佛因訶制。」(含註戒本卷下‧七‧四)


別眾食戒別請犯相

亦名:別請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若別請人,應令作法門外唱令,但得一人,即名清淨。若不作法,界內無人者,一切僧猶得遮食不清淨罪。若準此言,未假界內不集;必若盡集,亦結其過。故文云別請四人在僧中次第並坐受食食,不與僧同味,咽咽皆犯。準此以言,僧次一種,唯局不集結罪;乞食、別請,若集不集俱結。」資持記釋云:「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內無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準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乞準同。」(事鈔記卷二三‧二三‧七)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一﹑請僧就舍)多論,若施主長請比丘,或作日限,先隨意請人,各使令定。至初集日,先無別請,一切無遮,大善無過。不能無遮,應打犍稚,眾僧集已,先別請者且住一處。勸化比丘,若施主,應立高處舉聲大唱,六十臘入,若多若少,但得一人,即名清淨。乃至唱到一夏及沙彌等,若都無者,亦名清淨。若初日不唱,應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訖,若遮不遮,一切無過。若不作此二法(打槌唱臘),若食時有遮,界內比丘乃至一人,此一切僧得別眾罪,設界內無比丘故,有遮食不清淨。若九十日請,或長請,如初日唱,九十日夏訖,施主設有續供一月半月,即前唱法為清淨,不須更唱。唯僧房臥具,九十日竟,日日唱,不者得罪。(二﹑就界作食)若施主就僧界內作食,堂舍不容,次第出,在異處食亦得。若大界內有二處,僧祇,一日中二處俱施食。布薩處無過;不布薩處,不請布薩處一人,不送一分食者,此僧犯墮。若施主別請僧次四人,入僧布薩界內食。或將食入界別請比丘,應布薩處請僧次一人,若送一分食。若二處三處亦爾,自處不須展轉取(請)人送食。設請人送食已,外有異比丘,若遮不與食者墮。若不爾者,三人已下各各異處食得。若作意請僧中一人,忽忘不請,在前作一分食,置上座頭,送與彼僧。若道界遠者,先取食次第行之。(三﹑聚落各請)若聚落界內雖無僧界,設二檀越請四人已上於二處食,應打楗稚,互請一人,互送一分食。若有異比丘應入,乃至一人;若不互請送食,皆墮。若遮不與一人食,亦墮。假令一處,欲如法者,應好隱悉知聚落比丘有無,不疑者得;不爾,應打楗稚。不打者,知有一人不來食,犯墮,疑有,吉羅。若不疑心,若打楗稚,不問有無,一切不犯。(四﹑二請互轉)或先僧次請,來有客比丘遮不聽入,即成別眾。或先別請,有客比丘來,比丘教化勿遮,即成僧次;不能不遮,乃至唱一人入等。」(事鈔記卷二三‧二五‧八)


受請至請家法

亦名:至請家法

子題:聖僧來時坐處有相、檀越請僧敷座法、世尊訃會常在眾中坐、聖僧去後見華不萎乃知

行事鈔‧訃請設則篇:「至請家法。(一﹑安置聖位)若未安置佛像,及聖僧座者。上座有德者,先處分安像,極令清潔,勝於僧座;乃至覆障高顯處訖。然後布置聖僧座。其法有五卷,梁武帝對中國三藏出之,不可具錄。如請賓頭盧法經說,令預宿請,在空靜處,敷設虛軟(軟)為座,我若來時,坐處有。今世臨時虛設,並無法式。既知不易,門師比丘依經豫示。必不豫修,臨齋上座,當索新軟布[帛*系]衣服鮮素者,在於僧首,令在氈褥上,廣張鋪設,足得大坐之處。然後上座,於次乃坐。……(二﹑敷床列)僧祇,若檀越請僧,不知法,不好敷具與上座,以好床敷與年少。上座應教言,以不好者與年少。若施主為知識比丘故,敷好床褥者,不得共爭,隨施主意。乃至飲食等亦爾。若施主未知請僧法,知識尼得教安置形像益食法已,然後坐。應在別處,又不得勝僧所。長含云,世尊訃會常在眾中坐,左面比丘,右面清信士。」資持記釋云:「賓頭盧經,藏中見有,具明請法。由彼尊者,佛敕在世,為末法四部,作大福田,志誠虔請,多有感應。預宿請者,經云,新床新褥[帛*系]敷,以白練覆[帛*系]上即虛軟也,初夜如法請之,無不至也,來則褥上現有臥處,浴室亦現用湯水處,大會請時,或在上中下座,現作僧形,人求其異,終不可得,去後見華不萎,乃知之也。謂以鮮華布座,聖位不萎為驗。今此束略,但云坐處有相耳。……次敷床中,僧祇,初明敷床。俗不知法,故令教之;飲食亦爾,同上敷具。若施主下,次明尼處。得教安設者,以提舍中制尼指授故。在別處者,息嫌疑故;或在僧下,但令相遠。不勝僧者,尊卑倒故。長含有三意:一﹑示佛位在中,二﹑明道俗處別,三﹑知俗眾得同齋會。雖有此通,終成參濫,多不生善。幸有別室,異處彌善。」事鈔記卷三八‧七‧九)


咒願當解時宜

亦名:摩訶羅咒願不解時宜

子題:後世摩訶羅

行事鈔‧訃請設則篇:「雜寶藏。舍利弗次為上座,以施主諸慶大集故,食已行水,對長者咒願言:『今日良時得好寶(報),財利樂事一切集;踊躍歡喜心悅樂,信心勇發岸念十力;如似今日後常然。』時摩訶羅苦求誦習,含利弗不免意授之。便為亡人咒願,及損胡麻、繞麥[卄/積]、塚上、迎婦、驚鴈、盜謗,七被棒打,方至祇桓白佛。佛言,諸比丘,若說法咒願,當解時宜,憂悲喜樂,知時非時,不得妄說。」資持記釋云:「彼經第六云,昔舍衛城有長者,猶次請僧時舍利弗及摩訶羅,至彼家已。當時估客,獲寶歸家;又彼國王,分賜聚落,封與長者;又其妻生男,故云諸慶大集。願詞五句。初二句稱其慶集,寶字音誤,彼正作報;次二句歎其行施,十力,即佛德,以念佛故而營供養;後句咒願。摩訶羅苦求者,彼云,舍利弗咒願已,長者心喜,即以白[疊*毛]二張施之;摩訶羅惆悵,因從求學。後時僧次,得作上座,彼家入海失寶;婦遭官事;兒復喪亡,而摩訶羅依上咒願。長者聞已,心懷忿恚,即被驅打。一。尋入王田胡麻地中,踏踐胡麻,守者復加鞭打。二。乃涉路前進,值他刈麥[卄/積]時,彼俗法,繞[卄/積]右旋,則設飲食;左旋則為不吉。時乃左旋,麥主忿之,復加棒打言:何不右繞?咒言多入。三。復前行,逢有葬者,繞他冢壙,咒言多入。喪主忿之,復捉撾打。語云,汝見死者,當愍之云,自今已後,莫復如是。四。又復前行,見他嫁娶咒言,自今已後,莫復如是。彼又忿怒復加笞打,乃曰何不走避?五。遂復狂走,值人捕鴈。觸他羅網,獵師瞋恚復打。乃曰,何不安徐,匍匐而行?六。遂依彼語,遇浣衣者,見其肘行,謂欲偷衣,復加棒打。七。歸寺白佛,佛因誡眾,如文所云。後學臨文,慎勿戲笑。當恥己無能,急須進學。脫或汝為上座,當如之何?往往播醜於人,則後世摩訶羅矣。」(事鈔記卷三八‧一七‧一五)


嫌視比座戒緣起

亦名:視比座戒緣起

含註戒本‧百眾學法:「佛在舍衛,居士設食。六群得少,比座分多。語居士言,汝今請僧,自恣多少,居士有愛。報言,我等與。比丘舉過,佛因訶制。」(含註戒本卷下‧八‧一四)


安居受日五緣

亦名:受日五緣

子題:三寶境界受日緣、道俗病患生善滅惡受日緣、父母大臣受日緣、衣缽藥草受日緣、病重不堪受日聽直去、和僧護法受日緣、三寶勝境受日緣、道俗疾病生善滅惡受日緣、求衣缽病藥受日緣

行事鈔‧安居策修篇:「就緣分五:一﹑三寶境界緣。僧祇中為塔事,四分中佛法僧事,五分亦爾。準此,若為大寺諸處緣者開之。若自受他雇,畫造像寫經,及自經營佛像,或為俗人,縱為僧家佛事,非法乞求,並是邪命破戒,不成得罪。二﹑道俗病患生善滅惡。為益彼而無為利。四分中,受戒、懺悔、布施等,聽去。十誦,問:『為誰受七夜?』佛言:『為七眾興福、設供、懺悔、受戒、問疑、請法、有病、遭難。但使前見便生善滅惡,應去。若遣使不遣使,俱得受之。若中路聞死,返戒,八難起,不應去。』三﹑父母大臣。信樂、不信樂,俱聽,律文如此。餘汎俗人生福信樂,聽去;無信,不聽,必有力生信,義應開往。四﹑為求衣缽藥草。若自病重不堪受日直去,不須受之,如上安居命難中說。今時有人為衣藥等多妄請日。準過知足戒,失三受三,尚結捨墮。今則長財豐足,而缺三衣,此乃捨制取聽,未隨佛化。必長財資具俱乏,準乞衣戒直爾外乞。藥草等物,亦謂自貧,住處及即日往反處無者聽。若反上得辦,非緣不成。五﹑為和僧護法。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鬥@斲],外界僧尼[鬥@斲]諍,須我和滅,聽直去。然和滅之相難知。約緣而受,不傷大理,律無正斷故。上五緣中,律云,不應專為飲食故;除餘因緣,衣缽藥草等是也。今有夏中多為乞麥,妄言為衣缽;縱為而乞,律結正罪。或曲命別情,令他請召,皆不成也。律中諸請,一一遣信別請,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並不為己利故也。」

資持記釋云:「上來五緣,總括律文,諸緣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為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飲食所須之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佛開受日。佛僧事也。二﹑有比丘誦六十種經。為求同誦人故開受。法事。三﹑匿王往討邊國,不信大臣欲鑿祇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僧事。已上初科三寶緣。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處遠,不得即日還,佛未聽有如是因緣得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受七日去。下諸緣並同,此不更煩引。不應專為飲食,除餘因緣。如上釋。五﹑他處比丘請懺殘。六﹑比丘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更受戒。重受六法。若受大戒。八﹑沙彌請受戒。沙彌尼請欲受六法。六法,尼中受,應是請僧指教耳。已上即第二緣。九﹑不信樂大臣欲相見,若有益無益聽去。二重。十﹑有信樂大臣欲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為利益。三重 十一﹑不信樂父母欲相見。若不信令信,若惡戒令持戒,若慳教令施,若無智教令智。四重。十二﹑信樂父母請欲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有利益。上是父母共請,下是各請。十三﹑有母請相見。十四﹑父請相見,兄弟共請各請有三、姊妹共請各請亦三及諸親里知識亦如是。已上即第三緣。通前共二十一種。半月一月並同。又云,若為衣缽、坐具、鍼筒乃至藥草,至七日應還。此即前檀越請緣。今約不請自求為第四耳。時有比丘在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為我故破僧耶?白佛聽去。二﹑見尼亦爾。尼來僧中助破。三﹑聞比丘。四﹑聞尼,亦爾。五﹑有比丘於住處安居,聞彼比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事去。六﹑聞尼亦爾。已上共六緣,律令直去,鈔約可期令受日,故列為第五。又上五中,第四為自,二三為他,初後通自他。」事鈔記卷一二‧三五‧一二)

羯磨疏‧諸眾安居篇:「一者寶勝境緣。僧祇中,為塔事開受。五分中,為佛法僧事。十誦中,若為誦阿含不通,欲通利故,更從他受,得破安居,故去。四分中,為誦梵動經通利故,聽受日去。僧祇云,若有如是事,為塔為僧所求索者,要有所得衣缽諸物,使得一事,不得越罪。如是事訖,應還本住。若半月一月乃至後恣,應還,不還亦越。道路遇難,即彼自恣者得。此僧祇中,依事受日,故隨事訖,須返本界。四分以法收事,片有不同也。二﹑道俗疾病生善滅惡緣。如律為益,得生信樂,聽去。十誦云,為七眾故,皆受七夜,興福設供、懺悔、受戒,問疑、受法、有病、遭難,但使生善,皆聽去也。故彼文云,優婆夷言,教我治病服藥食飲看病所須,但隨所應,白事應去;不遣使來亦應為去;如中路聞死,返戒,入外道眾,若八難事起,皆不應往。如四分中,信心檀越繫閉諸難,雖非受緣,然開往也。即道俗相依,事相濟故。三﹑者父母大臣緣。四分中,二人懷信及不信者,俱聽往。彼悠悠生福,信樂者聽;若不信者,力能返心,亦應去。十誦中,父母事者,不問遣信不遣信,俱去。或有外道召比丘來,我欲祠摩醯首羅天神等,皆不敢去,佛聽往彼,為清淨故,乃至中道聞死須返。四﹑者為求衣缽病藥者。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難,直去亦得;如不得隨意食等。若知他病,無人瞻視,不問召喚,聽受日往;及為覓藥食,隨方遠近,皆得行也。五﹑為和僧護法事者。律中顯緣,未明受日。必有和限,依受聽去;無限隨事,可準僧祇。或重破僧,即以事去。」(業疏記卷二○‧二八‧一六)

羯磨疏‧諸眾安居篇:「和僧護法者。律中僧尼兩眾各[鬥@斲]亂起,若不為和,便更增長。就中為二:初以當界諸僧由我住故,便生[鬥@斲]亂,為重此和,便出界去;後為彼故,往以言化。今時事在和忍不行,故略指也。」(業疏記卷二一‧一三‧一六)


揣飯擲口中戒緣起

亦名:遙擲口中戒緣起

含註戒本‧百眾學法:「佛在舍衛,居士請僧,手自斟酌,六群揣飯遙擲口中。居士譏言,不慚無厭,如似幻師。比丘舉過,佛因制戒。」(含註戒本卷下‧九‧一四)


攝僧無場大界通結聚落

亦名:無場大界通結聚落、大界通結聚落、大界有村得合結、僧界有村不妨

子題: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村、聚落、攝僧界不簡村

行事鈔‧結界方法篇:「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答:『五分,諸白衣新作堂舍,為得吉利,或為非人所惱,請僧於中布薩。薩婆多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善神所護。為檀越故,通結聚落。四分文中,亦結村取(聚)。』」資持記釋云:「問,者,即是俗舍;西竺僧坊多有俗住;此土或容暫止,或復界寬恐疑故問。答中,初引五分。既請布薩,必先結界,此文乃是全在俗舍,類顯僧界有村不妨。次引婆論。明文通結。聚落即村,名通大小;今取男女所居,下至一家,即名聚落。後引四分。即攝衣文。疏云,四分明文,除村村外,明知攝僧不簡村也。有引法食二同文者,非。彼明界相耳。村取者,昇本作取村;或云誤寫,合作聚字。」事鈔記卷六‧一○‧三)

羯磨疏‧諸界結解篇:「言村得(合結)否者,四分明文,除村村外攝衣有文,明知攝僧不簡村也。五分,白衣新作堂舍,為得吉利故,或非人所惱故,佛聽諸比丘於中布薩說戒。準此知界攝也。多論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結者。以界威力故,諸惡不得便,善神所護。為檀越故,通結聚落也。準此以言,良由僧德所動,作業圓成。善根所熏,界神護衛。不可輕也。」(業疏記卷七‧七‧九)


沙彌出家受戒法

亦名:度沙彌法、沙彌戒受法、十戒受法、受十戒法、受沙彌戒法

子題:與剃髮法、授十戒法、授沙彌戒體法

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度沙彌法。律中度羅[目*候]羅為最初。僧祇云,若年七歲,解知好惡,與出家;過七十,臥起須人,不得度,若能修習諸業,聽出家。若初欲出家者,為說苦事,一食、一住、一眠、多學,問答能者度。與剃髮法時諸比丘輒度人故,眾僧不知。佛言,汝若欲僧伽藍中剃髮,當白一切僧。若不得和合,房房語令知已,與剃髮;若和合,作白已剃髮。作是白言:『大德僧聽。彼某甲欲求某甲比丘剃髮。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剃髮。白如是。』作白已,喚入眾中與剃髮。度人法式,廣如鈔中。五分云,先與受五戒已,後受十戒。授十戒法。佛言,若在僧伽藍中度令出家者,當白一切僧。白已,聽與出家。應作如是白云:『大德僧聽。此某甲從某甲比丘求出家。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出家。白如是。』授戒體法善見云,阿闍梨告言,汝隨我語,教汝受三歸。答言爾。又應問遮難發戒緣起,準如經律,例須具問。方乃授云:『我某甲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我今隨佛出家,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授已便得戒。我某甲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我今隨佛出家已,某甲為和尚,如來至真等正覺,是我世尊。三結已,與戒相。形壽不殺生,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壽不偷盜,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壽不婬,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壽不妄語,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壽不飲酒,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壽不著華鬘香油塗身,是沙彌戒,能持不?言能持。盡形壽不歌舞倡伎及故往觀聽,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壽不得高大床上坐,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壽不非時食,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盡形壽不得捉生像金銀錢寶,是沙彌戒,能持不?答言能持。此是沙彌十戒,盡形壽不得犯。』如請僧田經,沙彌應知五德:一者發心出家,懷佩道故;二者毀其形好,應法服故;三者永割親愛,無適莫故;四者委棄身命,遵崇道故;五者志求大乘,為度人故。依如僧祇律,應為說十數:一者一切眾生皆依飲食,二者名色,三者痛痒想,四者四諦,五者五陰,六者六入,七者七覺意,八者八正道,九者九眾生居,十者十一切入。其列數釋相對治顯正,並廣如行事鈔中說。」(隨機羯磨卷上‧一九‧五)


溢缽受食戒緣起

亦名:平缽受食戒緣起

含註戒本‧百眾學法:「佛在舍衛,居士請僧。六群溢缽受食,捐棄羹飯。居士譏言,無慚無厭,如餓貪多。比丘舉過,因訶制戒。」(含註戒本卷下‧七‧七)


犍槌打人

亦名:犍稚打人、打犍槌人

子題:俗人打犍槌、道眾打犍槌、維那、悅眾

行事鈔‧集僧通局篇:「(一,總明制法)五分云,諸比丘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言,當唱時至,若打犍稚,若打鼓,吹螺。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不得多,應打三通。吹螺亦爾。除漆毒樹,餘木銅鐵凡鳴者聽作。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住處多,不得遍聞,應高處唱。猶不知集,更相語知。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二,別定打人)(一、明俗打)十誦中,居士請僧,自於寺內鳴稚。乃至白時至。及送食女人亦自鳴稚。中食施者亦爾。(二、明道打)(一﹑阿含)增一阿含云,阿難升講堂擊犍稚者。此是如來信鼓也。(二﹑十誦)十誦中,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犍稚。又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眾亂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維那。聲論翻為次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云悅眾也。(三、顯通意)若準文中七種(八種)集法。若量影、破竹作聲、〔打地作聲〕、作煙、吹貝、打鼓、打犍稚、若唱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亦不言比丘為之。」(事鈔記卷四‧二‧一○


背請戒制意

亦名:展轉食戒制意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波逸提)展轉食戒三十二。然信心俗士,供給美味,延請僧田,希存受用。今先許後違,是無信也;令他飲食徒設而已,無受用也;損惱之重,無過於此,故制。」(戒疏記卷一四‧二七‧九)


背請戒緣起

亦名:展轉食戒緣起

子題:開食粥緣、食粥偈、粥有十利饒益行者、行者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佛從羅閱祇人間遊行,至阿那頻陀國,因沙[少/兔]施粥便開食粥,因食濃粥;又因節會檀越送食;又後受請,俗譏道訶,佛因制戒。」(含註戒本卷中‧一二‧五)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就戒緣中分三:初開食粥,遂成濃粥;二﹑節會送食;三﹑正違先請,故通一制。僧祇食粥說偈云:『持戒清淨人所奉,恭敬隨時以粥施。十利饒益於行者,色力壽樂詞清辯,宿食風除飢渴消,是名為藥佛所說。欲得人天長受樂,應當以粥施眾僧。』今解之,初偈明田淨;色等五利明所得,宿食等五明所除,略不明大小便調適也;欲得下偈,明來報也。欲不解之,常誦多迷故。」

行宗記釋云:「戒緣中,注疏抄引在文頗略。律中沙[少/兔]婆羅門以五百乘車載滿飲食,經涉冬夏,隨逐世尊,伺候空缺,欲設食供,無有空日。語阿難言,欲以五百車食布在道中,令佛僧蹈過,則為受我供養。阿難白佛,佛言,汝可往語沙[少/兔],明旦以此飲食作粥與僧。此即開粥之緣。後因大臣請僧食,諸比丘因前開粥,遂受諸居士濃粥,後至大臣家,不能多食招譏,故制不得食稠粥,然後受請。此即初緣,言受請者 ,即是往赴,非始受也。次因羅閱城樂師先請比丘食,明日值城中節會,諸居士持食來,諸比丘食已,然後赴樂師請,不能多食,樂師譏嫌,方制此戒。此第二緣。疏分三段;前二別引兩緣重受後食;後一總上兩緣還赴先請,故云通一制也。引偈中,初正引。今下,牒釋。欲不下,示意。釋中,初偈合云初半偈,即前二句。上句明所施之德,下句即能施之心。色等下,釋中間四句:初句總標十利饒益,即是利義;行者,即受施眾僧。次二句別列十利,為成偈句,止有九種:一﹑色色光澤;二﹑力氣力康健;三﹑壽壽命延永四﹑樂身支安適;五﹑詞清辯言音清朗,有分 為二,非也;六﹑宿食;七﹑風此二皆除八﹑飢;九﹑渴此二得消。十﹑如疏點。(十﹑即大小便調適。)下一句結說由人,資身除病,故名為藥。有云良藥者非。欲下後半偈,上句示報,下句勸施。有云長壽樂非。(戒疏記卷一四‧三○‧四)


藏他衣物戒緣起

亦名:藏衣戒緣起、藏他衣缽戒緣起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佛在舍衛國,居士請僧,十七群持衣缽坐具鍼筒一面經行彷徉而望,時六群伺背取衣物藏之。諸比丘察知,以過白佛,因訶制戒。」(含註戒本卷中‧二二‧一)


行籌緣起

子題:布薩物、布薩羯磨處、受供行籌通沙彌、未受十戒亦得受籌、形同沙彌亦得受籌

行事鈔‧說戒正儀篇:「十誦云,行籌者,為檀越問僧不知數,佛令行籌。不知沙彌數,行籌數之。若人施布薩物,沙彌亦得。雖不往布薩羯磨處(即說戒處),由受籌故。四分,為受供行籌,通沙彌。若未受十戒(即形同沙彌),得受籌,以同受供故。如涅槃中,雖未受十戒,已墮僧數,若請僧,理無別他。」(事鈔記卷一一‧一○‧二)


蹲坐白衣舍戒緣起

亦名:蹲坐戒緣起

含註戒本‧百眾學法:「佛在舍衛,居士請僧就舍設食,六群蹲坐,比座手觸卻倒露形。居士嫌言,不慚露形,似婆羅門。比丘舉過,佛因訶制。」(含註戒本卷下‧五‧二


過限藥請戒緣起

亦名:過受四月藥請戒緣起

子題:摩訶男為釋種故沈水死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佛在釋翅瘦,時摩訶男請僧給藥,六群嫌故,求難得藥,彼為市求,便訶罵之,而斷僧藥。比丘舉過,佛因制戒。」(含註戒本卷中‧一八‧一○)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就緣中摩訶男者,善見云,是佛叔子,大佛一月生,得斯陀含也。亦即是為釋種故沈水死者。」行宗記釋云:「戒緣中,初引見論,示其宗族生時果位。佛叔子者,即斛飯王之子。大一月生,即佛之諸兄。亦下,次引本律,示其志行。衣法中云,舍衛國琉璃王出兵欲滅舍衛國諸釋種,令鑿坑齊腰埋之,令大象蹈殺。時摩訶男是琉璃王外祖,告王言,願聽我入池,隨入水時節,諸釋種出,莫殺。王念水中不久,遂聽之。即便入池,以髮繫樹根而死,臣取示王,即生慈心,王言摩訶男為親里故,不惜身命,即敕放諸釋種。」(戒疏記卷一四‧八三‧四)


露地敷僧物戒緣起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佛在舍衛,長者請僧。十七群比丘取僧坐具露敷經行,望食時到,不收往食,為風塵坌蟲鳥壞汙。以過白佛,訶已制戒。」(含註戒本卷中‧五‧一四)

行宗記‧釋九十單提法:「戒緣,云露敷經行者,即用敷具藉經行地。」(戒疏記卷一三‧五九‧八)


《南山律學辭典》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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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一

  若干年以前,曾發心與大眾一同編一部律學辭典。不料,因生病關係, 不能如願。於是,交待慧觀、慧明二人完成其事,當時並告訴他們,我們 對戒律僅僅初學階段,如果有問題,多向諸方律宗大德請教。

  時過多年,全書完成。大家前來索序,理由我是主編。我說:「有病 不能寫字,還是算了吧!」大家說:「您不能寫字沒關係,您可以口述, 由我們代筆。」我聽了,不由一愣,原來大家是有備而來。

  我這個主編,雖有其名,卻無其實。如今被名所累,無話可說,只有 乖乖地寫序。

  不過,話又說回來,所謂主編,雖有其名,確無其實。如果套一句金 剛經講,便是:說主編,即非主編,是名主編也。

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智諭序於西蓮淨苑蓮鄉 

弟子慧道代筆

 

  序二

  唐朝時,常居於終南山的道宣律師(596-667),依《四分律》著作許多戒律典籍(如《事鈔》等等), 弘揚戒律,世人稱為「南山宗」。此後千餘年來,中國、日本等漢傳佛教戒律皆秉承此傳統而學習。其間,宋朝錢塘靈芝寺元照律師(1048-1116)極力闡釋「南山宗」之主要典籍(如撰《資持記》以釋《事鈔》 等等);直至近現代,如弘一、二埋(妙因)等諸律師都尊之為研習與實踐指南。此傳承也是我國「比 丘、比丘尼戒」受戒法之準則。

  對於「眾法羯磨」中各羯磨文,若參考巴利語(古印度語)原義,似乎有一些值得研商之處。但本辭典仍以尊重「南山宗」之傳統解釋為準。對此問題,今以「受戒法」之「白四羯磨」(又稱為「一白三羯磨」the Motion and the Three Annoucements)為例,簡要討論以請教諸賢,並以代序,詳細論證則待他稿。

 

壹、白文(the Motion)

  《事鈔》云:「白中還五:一、大德僧聽,同上舉耳勸聽。二、是沙彌某甲從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和尚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緣兆,正宣情事,今眾量宜。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心事既和,願僧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忍可所為,決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眾令知。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義略同,依之可解。」(大正藏40,13b5-12;「會本」卷五,頁51)

  對於此五句之分析,《資持記》再以「綱、緣、本」解釋為「白中五句。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為『綱』者,總該諸務,楷式軌定故。二、四兩句名『緣』『本』者,即法所被事,隨機不同。……又受戒云某甲從和尚乃至三衣鉢具等,並名『緣』也。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第二則『緣』『本』雙陳。第四則單牒根『本』,縱有兼『緣』,翻傳失治。如是分對,隨文可解。」(大正藏40,200b28-c6;「會本」卷五,頁49)

  依《資持記》對「綱、緣、本」的解釋,弘一大師在《鈔記扶桑集釋》(p.206) 中,以「﹝ ﹞者是綱,有【 】者是本,無此符號者,緣也」等符號注記之。若配合《事鈔》五句的分法,可知「南山宗」是將白文作如下解析的:

一、﹝大德僧聽。﹞

二、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

三、﹝若僧時到,僧忍聽。﹞

四、【僧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

五、﹝白如是。﹞

  其中,對於第三、四句,若參考下列之巴利語及其英譯,應該合為一句(為區別乞戒者與戒師,故以「某甲」與「某乙」標示之):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授某甲具足戒,某乙為和尚」

yadi savgha pattakallam, savgho 某甲 upasampadadeyya, ayasmata 某乙 upajjhayena.If it seems right to the Savgha / If there is complete preparedness of the Savgha, Let the Savgha give 某甲 ordination with Venerable 某乙 as Preceptor ;若僧團認為適合的話/若僧團完全準備好的話,請僧團授某甲具足戒,以某乙為和尚)

  

  因此,對於白文之句讀,今建議如下: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乙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乙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若僧時到,僧忍聽「僧授某甲具足戒,某乙為和尚」。白如是。


貳、羯磨文(the Annoucements)

  《事鈔》云:「次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決根本。二、僧已忍下,結成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德僧聽者,告眾重聽,事既非小,諦緣聲相,決判之緣。二、此某甲乃至誰諸長老忍,正辨牒緣及以根本。謂僧今與某甲受戒等,量其可否。三、僧今與某甲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說,單牒根本,決判成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則事不成辦,多則法有濫非,軌刻令定,限至於此。」(大正藏40,13b 12-20;「會本」卷五,頁51-2)

  對於此二分、三段之解析,《資持記》也以「綱、緣、本」說明(大正藏40, 200c29-20lal6;「會本」卷五,頁52),弘一大師之《鈔記扶桑集釋》(p.206-7)中,仍以如前之符號注記。若配合《事鈔》的分法,可知「南山宗」是將羯磨文作如下解釋的:( )中是《資持記》之「綱、緣、本」說明。

一、正決根本:

告眾重聽(初句唯綱):﹝大德僧聽。﹞

正辨牒緣及以根本(前緣後綱): 

 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

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此並緣也)【僧今授某甲具足戒,某甲為和尚,】(本也)

 ﹝誰諸長老忍。﹞(綱)

單牒根本,決判成就:

 【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初示根本)

 ﹝者默然,誰不忍者說。﹞(綱中略上「者默然」三字)

☆但《鈔記扶桑集釋》則分解如下: 

 【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 

(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上,次第問答無違者得。)

二、結成上文:

 ﹝僧已忍,﹞

 【與某甲授具足戒竟,某甲為和尚。】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其中,對於﹝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之句,若參考下列之巴利語及其英譯,應該合為一句(為區別乞戒者與戒師,故以「某甲」與「某乙」標示之):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乙為和尚」者默然, 

yassayasmato khamati 某甲 upasampada ayasmata 某乙 upajjhayena, so tuvhassa.If the ordination of 某甲 through preceptor 某乙 is pleaseing to the Venerable ones / If ordination is agreeable to Venerable Ones of 某甲 with Venerable 某乙 as Preceptor, Let them be silent;誰諸長老贊成「某甲之受具足戒,以某乙為和尚」者默然)

  如此,「誰諸長老忍……者默然」之詢問句就可以與「誰不忍者說」之詢問句配合。所以,對於羯 磨文之句讀,今建議如下:

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某乙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具足戒,某乙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具足戒,某乙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上)僧已忍「與某甲授具足戒竟,某乙為和尚」。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民國八十五年五月    惠敏於西蓮淨苑

 


   彙編緣起

唐道宣律祖居終南山,後世因稱其撰述曰「南山律」。南山以《法華》、《涅槃》 諸義,而釋通《四分律》。其撰述最著者,為《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云《事鈔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釋南山所集《含註戒本》,略云《戒疏》)、《四分律隨機羯磨疏》(釋南山所集《隨機羯磨》,略云《業疏》),世稱為「南山三大部」。逮及北宋,元照律師居錢塘靈芝寺,(世亦稱靈芝律師)中興南山律宗。撰《資持記》以釋《事鈔》,撰《行宗記》以釋《戒疏》,撰《濟緣記》以釋《業疏》。

一、但開風氣

  南山律宗自南宋至清末;在我國湮沒七百多年。直至光緒年間,遺編方陸續自日本請還。弘一大師始畢力振興。今編者不揣淺陋,嘗試擷取南山三大部之特色、重點與戒律名詞,加以彙編。俾助學戒者知南山之殊勝而發心修學,以為深入南山律學之津梁。

二、述而不作

  道宣律祖於《含註戒本》跋云:「今余所註,述而不作。將用塵露山海,昭揚遠代,同舟所存,固其爾矣。」弘一大師整理南山律學亦秉「述而不作」之態度。故以編者智慧之淺薄,本辭典更是述而不作矣。

弘一大師云:「南山之文古拙,而義賾隱。後之學者,未可畏難,淺嘗輒止;宜應習覽,自易貫通。」吾等行人當共勉之。


三、彙編過程

 先採用原書圈選方法。由鈔疏文、記文中選取條目及內容。

 本辭典彙編歷時逾五載,其過程中、因《南山三大部科文》可先付梓,便提前發行。 繼而依科文會整辭典內容。避免選文斷章取義。

 依〈南山三大部互閱一覽〉整合事鈔記、戒疏記、業疏記之條目名稱,併檔刪簡內容。期以有系統之片斷摘錄、能方便學律者南山律學。

 核對弘一大師《含註戒本隨講別錄》、《隨機羯磨隨講別錄》中所取之重點條目,以免遺漏。

 大師根據三大部整理許多圖表,極益學人,則收於附錄之中。

 戒體與懺六聚法,因係整體觀念,內容須加以整理,故列成附錄。戒體部分並將弘一大師提出南山最精湛部分附上。


四、感恩無盡

  本書得以可版,仍要感恩一切。

  家師雖示現病苦,不忘印可加持。從決定編輯律學辭典,便為吾等精神支柱。思及護持「律紹南山」,我們願不捨身命完成之。惠敏師兄協助家師指導吾等,從編輯方針到標點用字,發行版本,向其請示,皆獲用心研討。當家慧修師兄,經其贊同,得以承師父垂允編輯此書。期間經費不虞匱乏,常住僧職暫予易輕,令吾等得以專心編輯,均是彼之護念。常住師兄弟們之參預隨喜,分擔職事,督促進度、鼓勵護持等等,皆是本書之大力助緣。很多菩薩,代為懺悔業障者有之,念佛迴向者有之。均令吾等感動 萬分,深覺無以報答……。

  慧敬學長雖現長者相,卻自始至終,護持戒法。編輯路程艱辛漫長,所幸得逢善友提攜、護念。鄭玉鵬老師在電腦編輯上,多方援助。美術編輯法啟學長,從故宮博物院之唐宋古書參考、封面設計、正文版面之確定,及附錄圖表繪製,悉皆出於其慧心巧手。

  南山義深理幽,本書每經一審,皆覺仍有增修之處,誠如圓瑛法師著述楞嚴所言: 「以楞嚴妙義,豐富深藏,每講一次,則有一次發明;多究一番,自有一番進步。」

  道宣律祖於行事鈔、戒本疏、羯磨疏,均有重修之處。編者學淺,今敢就此可書,實如先賢所言:「欲於待,則書之成未有日也。」故勇於拋磚,期引玉石之作。

  本書之彙編,雖極盡能力之所及,然礙於學淺智拙,故脫訛遺誤、魯魚亥豕,定所難免。仰諸十方大德,慈悲指正為幸。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五日 釋慧觀 釋慧明 敬述

 


     凡例

 

一、依據書籍

本書內容以「南山三大部」(宋靈芝釋本)為宗,兼採民國弘一大師之《含註戒本隨講別錄》、《羯磨隨講別錄》彙選而成。

目前南山三大部,有「大正藏鈔記分本」、「卍續藏鈔記會本」,及「天津刻經處鈔記分本」、及「天津刻經處鈔記會本」等四種版本。本書依弘一大師校正標圈及二埋律師校勘標圈之「津刊會本」彙選。

二、正文辭目

正文辭目分主題、副題、子題等三項。

所謂主題,指獨立條目。

副題者。凡一辭目有兩名或數名者,則基於讀者查閱角度之不同,而立副題(亦名),置於正文中主題條目之後。

如:「舍羅」為梵音,有讀者可能從中譯音「籌」去查,故立副題為「籌」。

又如:「攝食界結法」、亦名「淨地結法」、「結淨地法」。

所謂子題,即附見條目。其性質不足成為獨立條目者,或在主題中可更參閱相關內容者,或重要辭義者,於內文中以粗黑字表示。以期讀者在一覽正文之時,迅速查獲。

三、排序方式

依第一字筆畫多寡排列。同筆畫者依字形起筆為序,即橫豎撇點勾(一 | /、|)。此法方便處,在於計算筆畫時,同時得知順序。

如:「律」九畫,其第一筆為「/」撇,故知在第九畫之第三部分。因此,檢索時便不須從九畫之第一部分找起。

若第一字相同,則依第二字筆畫排列;第三字以下類推。故所有辭目,同類者均排列在一起,一目瞭然,便於查尋。

如:戒、戒本、戒本疏、戒本疏行宗記等。

四、內容引文

子題於文中,為使文意明晰,加﹝ ﹞補足。如:善來﹝受具﹞等。

科文補上,可提綱挈領助於披覽者,於文中加( )引之。

鈔疏文及記文中,列出項目之文,且有層次關係時,為方便讀者知其脈絡,用一, 一、   之順序表出。

三大部援用典籍順序,有三點原則:

 文辭簡潔。

 最貼近辭義。

 著述年代先後。即先《事鈔》、再《戒疏》、或《業疏》。

原書之雙行小字,今為方便電腦排版,改為單行小字。(但偶因特殊情形,則不用小字,用一般內文字體。)

本書所引之文,間有因原文過長,未能全錄者,則刪節之,而於刪節處用……符號表示。

對於引文用字,儘量依照原版之用字。但某些通用之異體字,則於不傷文意之原則下,採用現今通用之字。

引文出處之卷數、頁數、行數,依據天津刻經處之會本,並採略名。

如:(事鈔記卷一•一○•一一),為行事鈔資持記會本卷一,第十頁,第十一行。

  (戒疏記卷二•二•二),為戒本疏行宗記會本卷二,第二頁,第二行。

  (業疏記卷三•三•三),為羯磨疏濟緣記會本卷三,第三頁,第三行。

五、戒條釋相

為使讀者,對每一條戒,皆有完整概念,故自《含註戒本》、《戒本疏》、《行事鈔•隨戒釋相篇》,選錄緣起、釋名、制意、犯緣、犯相、開緣等六項條目。無者從缺。

戒名以《含註戒本》為主題,若疏、鈔與《含註戒本》不同者,則另取為副題。如:《含註戒本》為「大婬戒」,疏、鈔皆為「婬戒」,則主題為「大婬戒」,副題為「婬戒」。

其餘戒名略有出入者,詳見〈附錄二•南山律比丘戒名一覽表〉。


六、句讀標點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例言云:「古人刻書,皆無句讀,然窮鄉後進,往往有恉義未通,不免以破句相授受者。昔班氏漢書初出,當時如大儒馬融至執贄於曹大家,請授句讀,韓昌黎上兵部李侍郎書,亦有反覆乎句讀之論。古人之重視句讀也如此。至趙宋紹興初,九經監本,及建大字本,始仿館閣校書式,從旁加圈點。今此書並師其例,每條皆熟思詳考,務期句讀分明,使學者開卷瞭然。然顏秘監之注漢書,胡景參之注資治通鑑,亦間有破句,而失兩書之本恉者,況後人學識精神,遠出二公之下者哉。惟有不執己見,隨時改正,斯可矣。」

弘一大師一生專研南山律,花費很多功夫,為我等末學標圈校對三大部。故本書編輯不揣淺陋,為利讀者披尋受益,遂根據會本句讀,再依弘一大師之標圈,加以新式標點。其有未妥之處,敬祈諸方賢達不吝指正。

 


[法相辭典(朱芾煌)]
酒戒

俱舍論十四卷十八頁云:復以何緣、不於遠離遮罪、建立近事律儀?誰言此中不離遮罪。離何遮罪?謂離飲酒。何緣於彼諸遮罪中,不制離餘,唯遮飲酒?頌曰:遮中唯離酒,為護餘律儀。論曰:諸飲酒者、心多縱逸,不能守護諸餘律儀。故為護餘、令離飲酒。寧知飲酒、遮罪攝耶?由此中無性罪相故。以諸性罪,唯染心行。為療病時,雖飲諸酒;不為醉亂,能無染心。豈不先知酒能醉亂,而故欲飲,即是染心?此非染心。由自知量;為療病故,分限而飲,不令醉亂;故非染心。諸持律者、言飲酒是性罪。如彼尊者鄔波離言:我當如何供給病者?世尊告曰:唯除性罪。餘隨所應,皆可供給。然有染疾釋種須酒。世尊不開彼飲酒故。又契經說:諸有苾芻、稱我為師;不應飲酒。乃至極少如一茅端所沾酒量,亦不應飲。故知飲酒、是性罪攝。又諸聖者、雖易多生;亦不犯故。如殺生等。又經說是身惡行故。對法諸師言非性罪。然為病者、總開遮戒;復於異時、遮飲酒者;為防因此犯性罪故。又令醉亂、量無定限;故遮乃至飲茅端所沾量。又一切聖、皆不飲者,以諸聖者、具慚羞故。飲酒能令失正念故。乃至少分亦不飲者;以如毒藥、量無定故。又經說是身惡行者;酒是一切放逸處故。由是獨立放逸處名。餘不立此名皆是性罪故。然說數習墮惡趣者;顯數飲酒、能令身中諸不善法、相續轉故。又能引發惡趣業故。或能令彼轉增盛故。如契經說:窣羅迷麗耶末陀放逸處、依何義說?醞食成酒,名為窣羅。醞餘物所成;名迷麗耶酒,即前二酒、未熟已壞、不能令醉,不名末陀。若令醉時;名末陀酒。簡無用位,重立此名。然以檳榔及稗子等、亦能令醉;為簡彼故,須說窣羅迷麗耶酒。雖是遮罪;而令放逸、廣造眾惡。為令慇重遮斷,故說放逸處言。酒是放逸所依處故。

二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三卷十六頁云:問:世尊何故於遮罪中,惟離飲酒、立為學處?答:舊對法諸師、及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說:惟離飲酒是近事者所受律儀家族本地。離餘遮罪,則不如是。故此惟立離飲諸酒。脅尊者曰:法王法主、知此律儀、有法能為障礙遮止,有法不為障礙遮止。謂飲諸酒、於此律儀,最極能為障礙遮止。如守門者、禁門不開。離餘遮罪,則不如是。故此惟立離飲諸酒。有作是說:離飲諸酒、易可防護。非餘遮罪。謂酪清漿沙糖水等,足能止渴,何用酒為。有餘師言:離飲酒戒、能總防護諸餘律儀。如塹垣城,能總防護。復有說者,若不防護離飲酒戒;則總毀犯諸餘律儀。餘則不爾。曾聞有一鄔波索迦、稟性仁賢,受持五戒,專精不犯。後於一時,家屬大小、當為賓客;彼獨不往,留食共之。時至取食,鹹味多故;須臾增渴。見一器中,有酒如水。為渴所逼,遂取飲之。爾時便犯離飲酒戒。時有鄰雞、來入其舍。盜心捕殺,烹煮而噉。於此復犯離殺盜戒。鄰女尋雞,來入其室。復以威力、強逼交通。緣此更犯離邪行戒。鄰家憤怒,將至官司。時斷事者、訊問所以。彼皆拒諱。因斯又犯離虛誑語。如是五戒、皆因酒犯。故遮罪中、獨制飲酒。有餘師說:酒令失念,增無慚愧,其過深重,故偏制立。如律中說:製地國中,有一毒龍,性極暴惡,為稼穡害。其所居池、水陸空飛、無敢近者。時有尊者、名曰善來。以巧方便、令其調伏。因此名稱、流佈八方。於是信心、競興供養。漸次遊化,至室羅筏。值彼城中請僧設會。有近事女、家不豐饒。獨請善來,奉上飲食。食多鹽味,須臾增渴。為渴所逼,現相求飲。時近事女、作是思惟。尊者所食,極為肥膩。若飲冷水;或當緻疾。遂設方便,授以清酒。彼不審察,便取飲之。讚慰收衣,趣勝林寺。將至,醉悶[酉*面]眩便倒。衣缽錫杖、狼藉在地。露體而臥,無所覺知。佛將阿難、經行遇見,知而顧問,此臥者誰?何為此間醉酒而臥?阿難白佛:此是善來。佛告阿難:可集僧眾。僧眾集已;佛在眾中,敷如常坐,結加趺坐。爾時世尊告苾芻眾:汝等聞見苾芻善來、曾以巧便伏毒龍不?諸苾芻眾、隨已見聞,各白佛言:我曾聞見。佛言:汝等;於意云何?善來今能伏蝦蟆不?苾芻皆曰:不也;世尊。爾時如來種種方便、訶毀酒過。告諸苾芻:汝等若稱佛為師者;自今已往,下至茅端所沾酒渧,亦不得飲。故遮罪中、獨制飲酒。有作是說:飲酒能令智慧衰退。如說:長者智慧衰退,是第六失。故遮罪中、獨制飲酒。有餘師說:聖者經生,必不飲酒。雖嬰孩位,養母以指強渧口中;不自在故,而無有失。才有識別;設遇強緣;為護身命,亦終不飲。故遮罪中,獨立酒戒。


趣向前行

瑜伽六十二卷二頁云:云何趣向前行?謂受僧祗,或復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或請僧祇,及與別人,皆名趣向。若諸苾芻,於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慈悲懺法

釋氏通鑑說:梁武帝妃郗氏,其性酷妒,死後化為巨蛇,一夜入後宮通夢於帝,求為修功德使離苦,帝閱大藏,製慈悲懺法,請僧懺罪,後得化為天人,於空中謝帝,帝畢生不復立后。


梁皇懺

梁武帝為了亡后郗氏墮落蟒蛇身,乃作慈悲道場懺法十卷,請僧禮懺,以便超度,後世因名之為梁皇懺。


菩薩戒
發大心修大乘法的行者所受持的戒律。依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其戒相為十重戒,四十八輕戒,這是出家菩薩戒;若依優婆塞戒經受戒品,則列六重戒,二十八輕戒,這是在家菩薩戒。茲將上述二種戒本所說的重戒和輕戒戒目列表如下:
菩薩重戒戒目表
梵網經戒本菩薩優婆塞經戒本
條數戒目   條數戒目   
 1殺戒    1殺戒   
 2盜戒    2盜戒   
 3淫戒    3大妄語戒 
 4妄語戒   4邪淫戒  
 5酤酒戒   5酤酒戒  
 6說四眾過戒 6說四眾過戒
 7自讚毀他戒  
 8故慳戒    
 9故瞋戒    
10謗三寶戒   
菩薩輕戒戒目表
梵網經戒本菩薩優婆塞經戒本
條數戒目   條數戒目        
 1輕慢師長戒 1不供養父母師長戒  
 2飲酒戒   2耽樂飲酒戒     
 3食肉戒   3不瞻病苦戒     
 4食五辛戒  4見乞不與戒     
 5不舉教懺戒 5不承迎禮拜尊長戒  
 6不敬請法戒 6見他毀戒心生憍慢戒 
 7不聽經律戒 7不持六齋戒     
 8背正向邪戒 8不往聽法戒     
 9不瞻病苦戒 9受僧用物戒     
10畜諸殺具戒10飲有虫水戒     
11通國入軍戒11險難獨行戒     
12傷慈販賣戒12獨宿尼寺戒     
13無根謗人戒13為財打人戒     
14放火損燒戒14以殘食施四眾戒   
15法化違宗戒15畜貓狸戒      
16惜法規利戒16畜獸不淨施戒    
17依官強乞戒17不畜三衣鉢杖戒   
18無知為師戒18作田不求淨水陸種處戒
19鬥謗欺賢戒19販賣斗秤不平戒   
20不能救生戒20非處非時行欲戒   
21無慈酬怨戒21商賈不輸官稅戒   
22慢人輕法戒22犯國制戒      
23輕新求學戒23得新食不先供三寶戒 
24背大向小戒24僧不聽輒自說法戒  
25為主失儀戒25在五眾前行戒    
26待賓乖式戒26僧食不公分戒    
27受別請戒 27養蠶戒       
28故別請僧28行路見病捨去戒   
29惡伎損生戒  
30違禁行非戒  
31見厄不救戒  
32畜作非法戒  
33觀聽作惡戒  
34堅持守心戒  
35不發大願戒  
36不自作誓戒  
37故入難處戒  
38眾坐乖儀戒  
39應講不講戒  
40受戒非儀戒  
41無德詐師戒  
42非處說戒戒  
43故毀禁戒戒  
44不敬經律戒  
45不化眾生戒  
46說法乖儀戒  
47非法立制戒  
48自壞內法戒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ㄑㄧ, [名]

1.介於六與八之間的自然數。大寫作「柒」,阿拉伯數字作「7」。

2.文體名。參見「七體」條。

3.民俗稱喪事每七日設奠一次為「作七」,由頭七到尾七共需進行七次,稱為「七七」。《北史.卷八一.儒林傳上.孫惠蔚傳》:「從綽死後,每至七日至百日,靈暉恆為綽請僧設齋行道。」《喻世明言.卷一○.滕大尹鬼斷家私》:「善繼只是點名應客,全無哀痛之意,七中便擇日安葬。」


百日

ㄅㄞˇ ㄖˋ, 1.一百日,也表示多日的意思。《禮記.雜記下》:「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三國演義.第二九回》:「其徒曰:『箭頭有藥,毒已入骨。須靜養百日,方可無虞。若怒氣衝激,其瘡難治。』」

2.人死後,滿一百日時,延請僧、道設道場誦經齋祭的儀式。《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七》:「到了七晝夜,壇事已完,百日孝滿。」《紅樓夢.第六五回》:「爺在家廟裡同珍大爺商議作百日的事,只怕不能來家。」也稱為「一百天」。


冥資

ㄇㄧㄥˊ ㄗ
紙錢。《喻世明言.卷一.蔣興哥重會珍珠衫》:「平氏沒奈何,只得買木做個外棺包裹,請僧做法事超度,多焚冥資。」


頭七

ㄊㄡˊ ㄑㄧ
人死後,每隔七日奠祭一次,第一個七日稱為「頭七」。俗以死者直至此日始知自己死亡,其亡靈將歸宅哀哭,喪家延請僧道在靈前誦經致祭。元.岳伯川《鐵拐李.第四折》:「今日是俺哥哥的頭七,請了幾個和尚,買了些紙劄,與哥哥看經。」《儒林外史.第一七回》:「因房屋褊窄,停放過了頭七,將靈柩送在祖塋安葬。」


理七

ㄌㄧˇ ㄑㄧ
一種齋供追祭亡魂的儀式。人死後,生者每七天為之齋供一次,並請出家人誦經,四十九天中共行七次,故稱為「理七」。《水滸傳.第二回》:「太公歿了。史進一面備棺槨盛殮,請僧修設好事,追齋理七,薦拔太公。」《儒林外史.第五回》:「自此,修齋、理七、開喪、出殯,用了四五千兩銀子。」


好事

(一)ㄏㄠˇ ㄕˋ, 1.喜慶之事。《初刻拍案驚奇.卷二九》:「小姪為此發奮讀書,指望完成好事。豈知宅上忽然另許了人家。」

2.善事。《清平山堂話本.西湖三塔記》:「這是好事,倘人來尋時,還他。」

3.請僧道做建醮、祈福、追薦等法事活動。《五代史平話.晉史.卷上》:「咱與卿等宜喚集僧道,就寺觀作些好事,以回天意。」元.李壽卿《度柳翠.楔子》:「今年是老柳十周年,請十眾僧做好事。」

4.表示驚訝和不滿的話。《紅樓夢.第六八回》:「孽障種子!和你老子作的好事!我就說不好的。」


交年

ㄐㄧㄠ ㄋㄧㄢˊ
宋元時代以農曆十二月二十四日作為新年與舊歲交接的日子,稱為「交年」。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一○.十二月》:「二十四日交年,都人至夜請僧道看經,備酒果送神。」元.周密《武林舊事.卷三.歲晚節物》:「二十四日,謂之交年。」


七單

ㄑㄧ ㄉㄢ
七,指喪事「作七」之七。七單是請陰陽先生推算列出死者生歿時辰與七七沖煞時辰的單子。《儒林外史.第四回》:「次日,將請陰陽徐先生來寫了七單,老太太是犯三七,到期該請僧人追薦。」


行道

(一)ㄒㄧㄥˊ ㄉㄠˋ, 1.行走在道路上。《詩經.小雅.采微》:「行道遲遲,載渴載飢。」

2.道路。《詩經.大雅.綿》:「肆不殄厥慍,亦不損厥問,柞棫拔矣,行道兌矣。」

3.實踐道德、正義。如:「替天行道」、「立身行道」。

4.往來、走動。《儒林外史.第七回》:「晚生數十年以來,並不在江湖上行道,總在王爺府和諸部院大老爺衙門交往。」也作「行踏」。

5.作法事。《南史.卷四四.齊武帝諸子傳.晉安王子懋傳》:「年七歲時,母阮淑媛嘗病危篤,請僧行道。」


追薦

ㄓㄨㄟ ㄐㄧㄢˋ
為死者祈求冥福。《三國演義.第一○八回》:「某因新喪父親,入城請僧追薦。」《儒林外史.第四回》:「次日,請將陰陽徐先生來寫了七單,老太太是犯三七,到期該請僧人追薦。」也作「追福」。


懺七

ㄔㄢˋ ㄑㄧ
人死後七日,請僧尼誦經,稱為「懺七」。


懺事

ㄔㄢˋ ㄕˋ
佛教徒為使死者脫苦得樂,依某種懺悔儀軌而作的宗教行為。這種作法一般皆請僧侶主持。《快心編.第一回》:「前日初回家時,我心上原轉念要做些懺事與太太。卻忘了淨蓮姑子。」


除靈

ㄔㄨˊ ㄌㄧㄥˊ
舊俗人死既葬,延請僧道追薦後,燒化靈牌,撤去靈桌,表示服完喪期的意思。《金瓶梅.第八回》:「教王婆報恩寺請了六個僧,在家做水陸超度武大,并天晚夕除靈。」


做百日

ㄗㄨㄛˋ ㄅㄞˇ ㄖˋ
舊俗人死後滿一百日,延請僧、道誦經齋祭,稱為「做百日」。《警世通言.卷一三.三現身包龍圖斷冤》:「押司如今也死得幾時?答道:『前日已做過百日了。』」


做道場

ㄗㄨㄛˋ ㄉㄠˋ ㄔㄤˊ
請道士僧人做法事。《水滸傳.第六○回》:「一日,請到一僧,法名大圓,乃是北京大名府在城龍華寺僧人。只為遊方來到濟寧,經過梁山泊,就請在寨內做道場。」《二刻拍案驚奇.卷一六》:「第二日急急去尋請僧道做道場,一來追薦毛烈,二來超度這個高公。」


做好事

ㄗㄨㄛˋ ㄏㄠˇ ㄕˋ, 1.延請僧道齋醮以超薦亡靈。元.無名氏《度柳翠.楔子》:「今年是老柳十周年,請十眾僧做好事。」《三國志平話.卷下》:「先主與關公做好事。」

2.做有益於人的事。如:「他時常做好事。」《二刻拍案驚奇.卷一五》:「未免說句把綽 俏綽趣的話,開出門來撞見其夫,可不是老大一場沒趣?把起初做好事的念頭,多弄髒了。」


陰陽

ㄧㄣ ㄧㄤˊ, 1.化生萬物的兩種元素,即陰氣、陽氣。《易經.繫辭上》:「陰陽不測之謂神。」《西遊記.第九回》:「人生於天地之間,稟陰陽而資五行,盡由父生母養。豈有為人在世而無父母者乎?」

2.根據四時、節氣、方位、星象來講人事吉凶的數術。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正緯》:「於是伎數之士附於詭術,或說陰陽,或序災異。」《三國演義.第四六回》:「為將而不通天文,不識地利,不知奇門,不曉陰陽,不看陣圖,不明兵勢,是庸才也。」

3.舊時專門替人占卜,看風水,擇日等的人。《金瓶梅.第六回》:「陰陽宣念經畢,揭起千秋旛,扯開白絹。」。《儒林外史.第四回》:「次日請將陰陽徐先生來寫了七單。老太太是犯三七,到期該請僧人追薦。」也稱為「陰陽生」、「陰陽人」。

4.電磁中的陰極和陽極。


全文檢索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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