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佛學辭典搜尋

請輸入要查詢的詞彙:


若比丘

[南山律學辭典]

亦名:戒本中比丘義

子題:名字比丘、相似比丘、自稱比丘、乞求比丘、著割截衣比丘、破結使比丘、善來比丘、受戒白四比丘、八種比丘、比丘八種、白四如法、得處所、住比丘法、是比丘義

含註戒本‧四波羅夷法:「佛言,若比丘者,名字比丘,相似比丘,自稱比丘,乞求比丘,著割截衣比丘,破結使比丘,善來比丘,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處所比丘。是中比丘者,若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處所,住比丘法中,是比丘義也。」(含註戒本卷上‧四‧一三)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若比丘(乃比丘戒條第一句)者,如善見云,若者總名,不屬一人;隨有佛法,具戒之徒,皆持犯法,故云若也。如世律令條別,顯諸犯者不一之謂也。(一,總分三別)就註解中分三:若比丘者,標列釋由也;名字已下,總列眾名也;是中者,結定犯人也。(二,別釋後二)(一、總列眾名)言名字比丘者,善見云,此是總名,通邪正及未具也。如請比丘,以設檀會,沙彌未具,入比丘數,是名字比丘也。又如涅槃,雖未受十戒,亦得受請,故知通名。言相似〔比丘〕者,如善見云,謂犯重者,內實破戒,威儀相貌,似持戒者,其實破戒,故名也。言自稱〔比丘〕者,十誦云,有賊住者,剃髮披衣,自言我是比丘也。言乞求〔比丘〕者,如善見云,既出家已,隨須衣食,如法行乞,以四海為家居,離於邪命,故曰求乞。……著割截衣〔比丘〕,有二利故:一毀全相,離自貪故;二既碎雜,不為王賊之所剝故,常得資身,有長道故。破結使〔比丘〕者,修道進德,惑盡解滿,理解心明,永無業惡,即發具戒,從緣而感,故曰也。言善來〔比丘〕者,道成初果,親感至聖金言命之,便得具戒,故曰也。受戒白四〔比丘〕者,即如今時感戒者也。(二、結定犯人)(一﹑釋簡人)次解第三。是中比丘者,明此婬戒犯重比丘也。有人云是中者,總舉八種也。若受大戒者,別標定也。前列八種(八種比丘),或有名濫,如沙彌外道,雖名比丘,不犯夷也;或有相濫,似割截等;或時行濫,如乞求、破結等;或言說濫,如自稱也;或時體濫,如善來羯磨也。上列諸位,不必犯重;或時少分,或復全非,皆非共比丘義。所以結中,偏牒第八,釋成戒本若比丘也。所以然者,上八所列,但明三受;自餘五種,相因而立。若欲犯戒,終約受體。破結一受,乃是無學;善來初果;聖無犯法,皆不同也。今約比丘學戒,唯羯磨受,是末代法,故牒解之。此中,須引刪補羯磨。末代戒緣,具足五種,廣分別說。緣成得戒,緣差不發。既是大事,無宜輕削。(二﹑釋結文)次解結文。若受大戒,簡沙彌也。四如法者,羯磨成就緣也。言白四者,簡非羯磨受者,即如破結、善來之徒也;言如法者,除七非法,成前如相也。得處所者,僧數滿足,結界成就緣也。住比丘法者,簡定俗人外道也。或雖比丘,心住無記,病緣等障,不守本性者,則不住比丘法也。是比丘義者,則是戒本犯法、犯行比丘義也。」行宗記釋云:「釋文中,隨有佛法者,此約處也。具戒之徒,即就人也。犯法,即指戒本;依教守制,故云持也。如下,舉俗律助顯。……結文牒釋中,五節:初、約位簡。二、約法簡。三、約人界簡。四、約眾簡。文中又二,一﹑對俗簡,二﹑約緣簡。上四簡濫。第五、顯是。(戒疏記卷六‧四‧一八)


符合的條目少於三則,自動進行全文檢索,以為您找出更多資訊...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九條衣

(物名)三種袈裟之一。又名九條袈裟,或單名九條。即僧伽梨之一種,所謂九品大衣之下下品也。其製兩長一短,條數有九分,故名。十誦律五曰:「若比丘,初日得衣,用作僧伽梨最下九條,成分別若干長若干短,總說九條。作衣竟日,即應受持作是言,我是最下僧伽梨作持。」四分律四十曰:「應九條,不應十條,乃至十九條,不應二十條。」蓋九條衣,原唯僧伽梨之一種,以條數而立名,與五條七條同,本律非別有九條衣之名稱。故四分律行事鈔下,謂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之名,但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為七九條也。雖然,僧伽梨中,此最下九條衣之名,自古通行,今稱五條七條九條為三衣,安陀會,鬱多羅僧,僧伽梨之名,反多不用矣。案五條為常著之衣。七條在寺內眾中禮誦齋講時著之。九條已上,外出時及其他嚴儀時著之。


二種羯磨

(名數)一,治罪羯磨。比丘犯罪,則大眾作法,治定其罪也。二,成善羯磨。比丘有犯戒之罪,許對眾發露,得滅其罪,而成就善根也。見四分律懺六聚法篇。

又一,永擯羯磨。佛在世時,若比丘犯罪,不見自過,其性剛強,永無改悔,即作法白眾,隨即擯黜,盡此一身,不復再同僧事也。二,調伏羯磨。比丘犯法,未曾懺悔,則凡飲食坐起言語一切僧事,皆不得與眾共之,以使調停攝伏,自能知過改悔,求僧懺,不復犯罪也。見毘尼母論二。

(名數)有二種之羯磨。見羯磨條。


五十展轉

(術語)法華經隨喜功德品曰:「如來滅後,若比丘等,聞此經,隨喜已,從法會出,至於餘處,若為父母,若為善友,隨力演說,是諸人等聞已隨喜,復行轉教,餘人聞已,復隨喜轉教。如是展轉至第五十。其第五十善男善女隨喜功德,我今說之。有大施主,滿八十年布施一世界人以種種娛樂之具,知八十年後將死,集八十年間施與之眾生,我當以佛法教訓之,令一時皆得羅漢果。其所得功德,不如是第五十人聞法華經一偈,隨喜功德,百分千分百千萬億分不及其一。如是第五十人,展轉聞法華經,隨喜功德,尚無量無邊阿僧祇。何況最初於會中聞而隨喜者。其福復勝無量無邊阿僧祇,不可得比。」


五綴缽

(物名)補綴五處缺損之鐵缽也。戒律之制,過五綴則不許用之,又不至五綴則不許更新。四分律九曰:「若比丘缽破減五綴不漏,更求新缽,尼薩耆波逸提。若滿五綴不漏,更求新缽者,突吉羅。」


僧自恣日

(行事)七月十五日也。安居九十日行既竣,而行所謂自恣作法之日也。十方諸佛,歡喜卒其安居之修道,故亦曰佛歡喜日。盂蘭盆經曰:「善男子!若比丘比丘尼,國王太子三公百官萬民庶人,行慈孝者,皆應先為所生現在父母過去七代父母,於七月十五日佛歡喜日僧自恣日,以百味飲食安盂蘭盆中,施十方自恣僧。」見自恣條。


十一果

(名數)若比丘以慈心廣行布施,則可得十一種之果報。


四種墨印

(名數)又曰四種廣說,四大教法。四分律四有「四種廣說。」第一廣說。若比丘作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而受持不忘,此為法,此為毘尼,此為佛之所教,若聞彼說,不應嫌疑,亦不應呵,應審定文句而尋法律,若相違,則應語彼言,汝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不可復誦,亦莫教餘人,今當棄舍,若與法相應,則應語彼言,是佛所說,應能誦習,教諸比丘等。第二廣說,彼謂於僧中上座之前聞之。第三廣說,彼謂於知法眾多之比丘所聞之。第四廣說,彼謂於知法一比丘之所聞之。餘皆與第一廣說同。十誦律名之為四種墨印。廣說者,就能說之人而名之,墨印者,就能證之教而名之。以能證之教印定之,有印之義也。十誦律曰:「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毀嘆,應向三藏聖教印定。」見行事鈔上一之二。

又契經,律,阿毘曇,戒之四法,名為四廣說,增一阿含經二十曰:「今四大廣說之義,云何為四?所謂契經、律、阿毘曇、戒,是謂為四。」長阿含經三曰:「佛告諸比丘,當與汝等說四大教法。」


對在家送喪

(儀式)比丘除其父母外,不許送在家人之喪,但為施無常助道念,則不在此限。善見律十一曰:「若檀越作是言:今某國王某檀越喪今葬,請比丘送喪,不得去。若比丘自念言:我往看彼葬,觀無常,因此故我得諸道果,如此去無罪。」送父母之喪者,如佛擔父棺,則為報恩也。檀越來為死者請誦經咒願,可至葬所者,此固為比丘化方之一端。可如出家眾之葬法,於在家者之葬處,誦無常經為死者咒願,為生者澍法雨也。梵網經下曰:「父母兄弟和上阿闍梨亡滅之日,及三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讀誦講說大乘經律齋會求福。」


形像

(圖像)其像不一,一為雙身抱合之像。大聖歡喜形像品儀軌曰:「夫婦二天,令相抱立,其長七寸,或五寸作之。二天俱象頭人身,但男天面繫女天右肩,而令視女天背;亦女天面繫男天右肩,而令視男天背。足踵皆俱露現,手足柔軟,猶如壯肥端正女人。男天頭無華鬘,肩系赤色袈裟。女天頭有華鬘,而不著袈裟,手足有瓔珞環,亦用其兩足蹈男天足端。此二天俱白肉色,著赤色裙,各以二手互抱腰上,其右手覆左手背。二天右手中指端令至左手中指中節背上。」含光儀軌曰:「二天身相抱正立,雙象頭人身。其左天著天華冠,鼻牙短,其目亦細,著赤袈裟福田相衣,身赤白色;右天面目不慈,鼻長目廣,不著天冠及福田衣,身赤黃色,唯以黑色衣而纏其頸肩,此天以面相著前女天面,作愛著相。(中略)又像二形如形,相抱正立。唯以男天面繫女天之右肩,而視女天背;亦以女天面繫男天之右肩,而視男天背也。目細牙短為婦天,其二天並不著法衣天冠,而現本毘那夜迦身。」二為單身二臂之像。秘藏記末曰:「歡喜天,左手蘿蔔,右手持團。」金剛界曼陀羅大鈔一曰:「歡喜天,象頭人身,左手蘿蔔,右手持團,蘿蔔大根也。」三為單身四臂之像。形像品儀軌曰:「復有四臂像,其形象頭人身,具足四臂。所謂右第一手執鉞斧,第二手把歡喜團盤,左第一手把牙(或執杵),第二手執寶棒。」四為單身六臂之像。含光儀軌曰:「象頭人身,左牙出,右牙折。面少向左,其鼻向外,身色赤黃。有六臂,左上手把刀(金剛智言把劍),次手把果盤(金剛智言歡喜團),下手把輪,右上手把棒,次手把索,下手把牙。」

(圖像)大日經一曰:「大梵在其右,四面持髮冠,唵字相為印,執蓮在鵝上。」大日經疏五曰:「大梵王,戴髮髻冠,坐七鵝車中。四面四手:一手持蓮華,一手持數珠,已上是右手;一手持軍持,一手作唵字印,以上是左手也。印當稍屈頭指直伸餘指,側手按之而作語狀,是名淨行者吉祥印。」秘藏記下曰:「大王,大梵天四面,面上三眼,有四手各持華瓶鉾,肉色。」

(圖像)有二種:一為八臂具種種之器仗者。最勝王經大辯才天女品曰:「依高山頂勝住處,葺茅為室在中住,恒結軟草以為衣,在處常翹於一足。」又「面貌容儀人樂觀,種種妙德以嚴身。(中略)常以八臂自莊嚴,各持弓箭刀槊斧,長杵鐵輪并索,端正樂見如滿月。」一為二臂立左膝而彈琵琶者。大日經疏十四曰:「先仰左手當臍如承把琵琶狀,右手風空捻餘散申之,向身運動,如彈絃之狀,是妙音天印也。」秘藏記下曰:「辯才天,白肉色,彈琵琶。」

(圖像)不空索觀音之像法,依不空索神變真言經有三說:一者三面十臂,一者三面六臂,一者一面四臂。今世間所見之像多三面六臂也。三面六臂者三面各有三眼。經二十二曰:「不空王觀世王音菩薩,身量橫量十六指數,三面六臂。正中大面慈悲熙怡,如首戴大梵天面,眉間一眼,首戴天冠冠有化阿彌陀佛。左面怒目可畏,眉間一眼,鬢髮聳,月冠冠有化佛。右面嚬眉怒目,狗牙上出,極大可畏,眉間一眼,鬚髮聳,首戴月冠冠,有化佛。一手持索,一手持蓮華,一手持三叉戟,一手執鉞斧,一手施無畏,一手把如意寶杖。結跏趺坐,佩身光焰。」又秘藏記末記三面四臂之像云:「不空索菩薩,白肉色,有三目并三面,左右二面大青色,著鹿皮裙。有四手,左一手取開蓮,次手索,右一手說法相,次手取軍持瓶。」

(圖象)不空索神變真言經二十八曰:「臺中出現不空索心王清淨蓮華明王,三面四臂,首戴寶冠。冠有化佛,當中正面,圓滿熙怡,眉間一目。左右二面如不空索觀世音左右面目,一手持開蓮華,一手持索,一手持寶幢,一手把三叉戟。」秘藏記末曰:「不空鉤觀自在菩薩,四面四手,肉色,左右二面青色。左一手蓮華上有鉤,一手索,右上手捧鉤,次一手三股跋折羅。」

(圖像)經軌所說有種種。

(第一像):是世間流布之像,而立印軌,與底哩三昧耶經,與使者法之各初章所說,與大日經具緣品之說相相同。但身色則諸說有異,大疏六為黑色,立印軌為青色,使者法為赤黃色,底哩經未說身色,然其所說之相,與使者法大同,則身色亦可同於彼也。大日經二曰:「不動如來使,持慧刀索,頂髻垂左肩,一目而諦觀,威忿身猛焰,安住在盤石,面門水波相,充滿童子形。」同疏五曰:「畫不動明王如來使者,作童子形,右持大慧刀印,左持索,頂有莎髻,屈髮垂在左肩,細閉左目,以下齒嚙右邊上脣,其左邊下脣稍翻外出,額有皺文猶如水波狀。坐於石上,其身卑而充滿肥盛,作奮怒之勢,極忿之形,是其密印標幟相也。(中略)所以持利刃以索,承如來忿怒之命盡欲殺害一切眾生也。索是菩提心中四攝方便,以此執繫不降伏者。以利慧刃斷其業壽無究之命,令得大空生也。若業壽種除,則戲論語風亦皆息滅,是故緘閉其口。以一目視之意,明以等目所觀,一切眾生無可宥者。故此尊凡有所為事業唯為此一事因緣也。鎮其重障磐石使復不動,成菩提心妙高山王故,云安住在磐石也。」同九曰:「不動明王,此是如來法身。以大願故,於無相中而現是相,護一切真言行者。若行者常能憶念,能離一切障也。所謂不動者,即是真淨菩提之心。為表此義故,因事立名也。此明王閉一目者,有深意也。以佛眼明鑑,唯一而已,無二無三也。」立印軌曰:「左垂一索髮,左目而視眇,右手操銳劍,左手執索,安置寶盤上,現叱吒暗鳴,現怖三界相。」安鎮軌曰:「坐金盤上,光焰熾盛,其焰多有伽樓羅狀。」聖無動尊念誦儀軌曰:「頭上七髻左肩。」今釋以上諸書所述之意義如下:

一、右手之利劍,其說詳於上標幟條。

二、左手之索,亦如上。

三、左頭垂一辮髮,表一子之慈悲也。頭為一身中之最上者,故表佛界,左表眾生界,如母之愛念一子,垂大悲於眾生界也。又左為慈悲之標幟。

四、一目諦觀,如疏自釋,而所以閉左一目開右一目者,表掩閉左道,而使入字之一乘也。而世間之不動多開兩目,或言開兩目者,依安鎮軌所云目口皆張。又傳釋迦所現之不動,開一目,閉一目者,以釋迦出世於五濁惡世,使三乘六道悉入一佛乘故也。大日所變之不動,兩眼俱開,是即以本不生之智眼,諦觀生死涅槃,皆是心德,而無可棄者故也。

五、住迦樓羅焰,迦樓羅焰於身上者,是表智火之金翅鳥身噉食惡毒之龍也,金翅鳥噉食諸龍故。不二中道之大智火,降伏九十六種外道邊見之義也。

六、坐磐石,如疏自釋。或問:依疏文,磐石者,初譬重障,後譬淨菩提心,其相違如何?答曰:是煩惱即菩提之意,迷則為重障,悟則為淨菩提心,本非二體也。

七、閉其口,亦詳於疏釋。

八、下齒囓右上唇,是表使天魔怖畏之智力。右者智之方,天者為上,故以右齒咬上唇也。

九、左邊下唇稍翻外出,是表起慈悲之用,左者悲之方,悲者為下化,故左唇翻於外也。

十、額上小波相,額者四處加持時,南方寶生如來灌頂作佛之位,而在因者,第七識也,即一切眾生七識之波浪並起,與第七識相應之我痴我見我慢我愛四煩惱水波之位也。又依實義,則額上者即以字之智水灌頂作佛之位也。此表染淨之水波,而額上作皺印也。

十一、頂上七莎髻,髻形分七,如莎草所分之形,底哩軌頌云「頭上七種髮,表七菩提分。」頂上者大空之果也,以依七覺支而能證果故也。又髮者是心之條,覺悟者亦心之用,故以髮表之也。

十二、身青黑赤黃。青黑皆風大之色,表大能破之色即調伏之相,使者法曰:「赤黃色者,黃是地大阿字諸法本不生理所證之色,赤是火大本不生智能證之色,理智不二,能證一體,故現赤黃色也。」

十三、充滿肥盛,其身卑而充滿肥盛者,是僮僕承事之相也。

(第二像):立印軌云:底哩皆於第三章說之。底哩經云:欲禁他軍陣之眾,而使不動,則自於旌上畫不動尊,四面四臂,身作黃色,上下出牙,作大忿怒瞋畏之狀,身有火光,作吞兵之勢(兵是武器之總名,立印云:作吞他刀之相),四臂所持未詳,依安鎮法及護世八天法,則上二手作金剛拳,頭指與小指曲如鉤,以安於口之兩邊,下二手如常持劍索。其身黃色者,攝領之義,勝他之義也。蓋黃者是真金及中央之土色,土者金木水火之主,中者四方之宗(是攝領之義),真金者是銀銅鉛鐵等中之最(是勝他之義),四面者吞四方敵兵之義也,上二手利牙之相,是噉食怨敵之相也,劍索如上。

(第三像):立印軌云:又有法,畫釋迦牟尼佛像,右邊畫文殊童子,左畫金剛手菩薩,作微笑形,於下畫無動大威怒金剛,著種種瓔珞,嚴飾於身。此中不動之像同第一像,但加三尊為異,此中中央之釋迦為不動之本身故(底哩經意),金剛手者亦是本身故(立印軌意),文殊者智之尊,明王主智,故加此三尊也。

(第四像):立印軌云:復次有畫像法,於袈裟上畫,應作青黑色,髮向左邊垂,作童真形狀,操鑠訖底(三叉戟),或執縛曰羅,眼睛色微赤,有威焰,其光赫赫,坐磐山上,其山色赤黃,著青色衣。此中鑠訖底表三部之智,以不動為佛部之持明使者,佛部為蓮金二部之總體故也。

(第五像):出立印軌,亦同第一像。但取死人衣服刺自身之血圖之,欲成持明仙中之王,則對此像持誦。

(第六像):安鎮國家法云:四臂,作大忿怒身,紺青色,湛滿,端嚴,目口皆張,狗牙出於上,右劍,左索,其上二臂在口之兩邊,作忿怒印,身處八輪之金剛輪內,其輪內外,現八個三股金剛杵頭,後有迦樓羅炎,坐極大之四寶須彌山上,有八天王並眷屬。

(第七像):瑜伽大教王二云:阿闍梨觀想坎字變為大智印,大智化為不動尊忿怒明王。作眇眼童子相,身口翡翠色,頂上戴冠,內有阿佛,六臂四面,各面有三目,正面微笑,右面黃色,現忿怒相,開口,出舌,舌如紅蓮,左面白色,以齒咬唇,現大忿怒相。右第一手持劍,第二手持金剛杵,第三手持箭,左第一手持索,及作期剋之印(頭指也),第二手持般若經,第三手持弓,放赤色之光,滿照耀,坐蓮華上,垂一足。座下有大寶山,心念吽字,故能除諸魔,具無邊之神通,如化雲滿虛空。依如此之法,而觀想彼人已踐聖道,不久可以成佛,此名一切如來證覺不動智變化金剛三摩地。

(第八像):大聖無動明王守護國界法云:復次,說畫像之法,取白氈或淨衣而畫聖尊。四面忿怒,身色如日輪,火髮上聳,六臂,各持器杖。右手持利劍,左持索,次右手持金剛箭,左手持寶弓,次右手持金輪,左手執金剛杵。以金色之師子王為座而坐之,八大童子侍立於左右。

(術語)梵語羅底麼Pratimā之譯。即木像畫像等肖像也。根本毘奈耶四十五曰:「汝持畫像至本國時,於廣博處懸繒幡蓋,香花布列,盛設莊嚴,方開其像。若此,有問是何物者,應答言此是世尊形像。」即其例也。

(術語)陀羅尼集經九大青面金剛咒法曰:「一身四手,左邊上手把三股叉,下手把棒。右邊上手掌拈一輪,下手把索。其身青色,面大,張口,狗牙上出。眼赤如血而有三眼,頂戴髑髏,頭髮聳如火焰色。頂纏大蛇,兩膊各有倒懸一龍,龍頭相向。其像腰纏二大赤蛇,兩腳腕上亦纏大赤蛇。所把棒上亦纏大蛇,虎皮縵胯,髑髏瓔珞。像兩腳下各安一鬼,其像左右兩邊各當作一青衣童子,髮髻兩角,手執香爐。其像右邊作二藥叉,一赤一黃,執刀執索。其像左邊作二藥叉,一白一黑,執槊執叉。形像並皆甚可怖畏。手足並作藥叉手足,其爪長利。」

(圖像)青頸觀自在菩薩心陀羅尼經曰:「此青頸觀自在菩薩畫像法,其三面。當前正面作慈悲熙怡貌,右邊作師子面,左邊作豬面。首戴寶冠,冠中有化無量壽佛。又有四臂,右第一臂執杖,第二臂執把蓮華,左第一執輪,左第二執螺。以虎皮為裙,以黑虎皮於左膊角絡,被黑蛇以為神線。於八葉蓮華上立,瓔珞臂釧,環佩光焰,莊嚴其身。其神像從左膊角絡下。」

(圖像)俱摩羅儀軌曰:「次畫本尊像,長一尺五寸,而作丁字立。足踏青蓮華,身作黃雲色。髮赤上繚亂,種種諸瓔珞,環釧以嚴身,用虎皮縵胯。左執拔折羅,右下施無畏,當作極迅形。」又有一種畫法。聖迦扼忿怒金剛童子儀軌經上曰:「畫菩薩身,種種瓔珞以莊嚴,身如火色,身流出火焰。以右手持金剛杵,鋒舉向上。左手作施願手,腳為里荼踏磐石上。」(里荼即前言之丁字形也)。其他又有數種之畫法。

(圖像)同秘要品曰:「矜羯羅,形如十五歲童,著蓮華冠,身白肉色,二手合掌,其二大指與頭指間橫插一股杵,天衣袈裟微妙嚴飾。制吒迦亦如童子,色如紅蓮,頭結五髻(表五智),左手日羅,右手執金剛棒,瞋心惡性之者,故不著袈裟,以天衣纏頸肩。」

(圖像)阿地瞿多譯之摩利支天經(陀羅尼集經十)曰:「若人欲得供養摩利支天者,應用金若銀若赤銅若白檀若赤檀等,隨力所辦,作魔利支天像。其作像法,似天女形。其像左手屈臂向上,手腕當左乳前作拳。拳中把天扇,扇如維摩詰前天女把扇,於扇當中作西國字。字如佛胸上字,字四曲內各作四箇日形著之,其天扇上作燄光形。右手伸臂並伸五指,指頭垂下。身長大小一寸二寸乃至一肘,其中最好者一二寸好。(中略)其像左右各作一侍者,其侍者作天女形,種種莊嚴,作此像已。若比丘欲行遠道,於袈裟中裹著彼像,若是優婆塞頭髻中藏著於像,大小行時離身放著,不得共身上廁大小行。」天息災譯之大摩利支菩薩經一曰:「今有成就法,用好綵帛及板木等,於其上畫無憂樹。於此樹下畫摩利支菩薩,身如黃金色,作童女相,掛青天衣,手執蓮華,頂戴寶塔莊嚴。(中略)別明成就法,令彼行人先作觀想,想彼摩利支菩薩坐金色豬身之上,身著白衣,頂戴寶塔,左手執無憂相華枝,復有群豬圍繞。」


恭敬

(術語)謙退云恭,推尊其德云敬。法華經嘉祥疏二曰:「謙遜畏難為恭,推其智德為敬。」釋氏要覽中曰:「四分律云:汝等比丘,於我法中出家,更相恭敬,佛法可得流布。戒本云:若比丘不恭敬,犯波逸提罪。」


自殺

(雜語)善見律十一謂有一比丘婬欲亂心日夜欲制其心而不能制,自念言我持戒具足,何以捨戒還俗,我寧可取死。是故上耆闍崛山頂投巖取死。佛告諸比丘莫自殺身,殺身者乃至不食亦得突吉羅罪。若比丘病極,若見眾僧及看病比丘料理辛苦,自念言:此等正為我故,辛苦乃爾,自觀壽命不得久活,而不食不服藥,又有比丘自念我病極告,我壽命亦盡,我道如在手掌。若見如此,不食死,無罪。


非時食戒

(術語)比丘九十波逸提之第三十七戒也,總為禁過午而食之戒法。五分律八曰:「佛在王舍城,爾時未為比丘制非時食,迦留陀夷,著雜色衣,面黑眼赤,闇中乞食。懷妊婦人電光中見大驚喚言:毘舍遮!毘舍遮(鬼名)!迦留陀夷言:我是沙門,非毘舍遮。便罵言:汝何冥夜乞食?餘沙門波羅門一食便足,汝云何食晝夜?長老比丘白佛,佛呵責結戒,若比丘非時食波逸提。」行事鈔中三曰:「經中說云:早起諸天食,日中三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佛制斷六趣因令同三世佛故。」(法苑珠林五十五引此文為毘羅三昧經之說,此經今不傳)。


[佛光阿含藏]
阿練比丘

阿練比丘(āraññaka-bhikkhu)(巴),又作阿蘭若比丘,即住於閑靜處、遠離處之比丘。住於阿蘭若處,為頭陀行之一。


諸長者家有……不作意

離睡經(大一‧八三七中)作:「居士家多有俗緣,若比丘入居士家不共言,彼比丘便作是念:誰有向此居士論說我,而令居士不共我言。」


阿練若比丘

阿練若比丘(āraññaka bhikkhu)(巴),阿練若(arañña)(巴),是閑靜處,比丘選擇閑林靜寂之處修行,故稱阿練若比丘,又名林住比丘。

阿練若比丘(araññaka bhikkhu)(巴),即修十二頭陀分中,守阿練若法之比丘。十二頭陀分是比丘日常生活之修行方法,北方有十二條,南方有十三條。如下列:(1)pajsukūlika,糞掃衣者。(2)tecīvarika,但三衣者。(3)pindapātika,常乞食者。(4)sapadānacārika,次第乞食者。(5)ekāsanika,一坐食者。(6)pattapindika,鉢食者。(7)khalupacchābhattika,時(午)後不食者,即持午者。(8)araññaka,住阿練若處,林住者。(9)rukkhamūlika,樹下坐行者。(10)abbhokāsika,露地住者。(11)sosānika,塚間住者。(12)yathāsanthatika,隨所住,隨處住者。(13)nesajjika,常坐不臥者。

阿練若(arañña)(巴),閑林,閒靜處。阿練若比丘,意即離群獨居於山窟、林中閑靜處修行之比丘。

遠離城市、村莊,住空閑處之比丘,十二頭陀行之一。


不著事務,不修世榮

中阿含經第一四二經雨勢經(佛光三‧一二一七)作:「若比丘未施設事不更施設,本所施設而不改易,我所說戒善奉行者。」「榮」,宋、元、明三本均作「業」。


坐具

又作尼師檀(nisīdana)(巴),譯為敷具、隨坐衣,坐臥時,展敷於地上或臥具上之布,比丘六物之一。十誦律卷第十八(大二三‧一三○上):「佛在維耶離國,爾時諸比丘精汙臥具,早起浣精舍門間曬,中前佛著衣持鉢,入城乞食,見是不淨汙臥具浣曬門間,佛食後以是事集比丘僧,……種種因緣呵已,語諸比丘:從今聽諸比丘畜尼師檀,護僧臥具,……若比丘作尼師檀,當應量作,量者:長佛二搩手,廣一搩手半。」「坐」,宋、元、明三本均作「座」。


[阿含辭典(莊春江)]

1.假如,如「若色有我者」。2.或,如「若苦、若樂」、「若過去,若未來……」。3.凡;任何,如「若無常,為是苦耶?」「若所有色」。4.且,如「若生、若老、若病、若死」。5.當,如「若比丘於空露地」。6.如,「猶若有一人」。7.語助詞,如「若彼欲貪」。


阿練比丘

另譯為「阿練若比丘」,即「住在山林裡的比丘」,參看「阿練若」、「比丘」。


[佛光大辭典]
五綴

其義有三:(一)指修補五處缺損之鉢。法苑珠林卷九十八載,羅睺羅洗佛鉢於龍池,鉢碎為五片,佛乃親為補綴,稱五綴鉢。(二)指補綴一尺以下之鉢。依四分律卷九,「綴」乃補綴之長度單位,以相去兩指間之距離為一綴,相當於今之二寸,故五綴即約當一尺(即三十二公分)。若比丘之鉢破損未達五綴而求新鉢者,犯尼薩耆波逸提。若已滿五綴,不漏而更求新鉢者,犯突吉羅。(三)指五種修補鐵鉢之法。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七乞學處之記載,修補鐵鉢之法有五,即:(1)以細釘塞孔。(2)安小鐵片,打入使其牢固。(3)如魚齒四邊鉸破,內外相夾。(4)以鐵片掩孔,周圓釘之。(5)用屑末,有碎鐵末、磨石末二種。依補綴有五種方法,故稱為五綴鉢。〔釋氏要覽卷中、四分律含注戒本卷三下〕 p1191


尼薩耆波逸提

梵語 naihsargika-prāyaścittika,巴利語 nissaggiya pācittiya。又作泥薩祇波逸底迦、尼薩耆波夜提、尼薩祇貝逸提。略稱尼薩耆。意譯作盡捨墮、捨墮、棄墮。尼薩耆,盡捨之意;波逸提,墮之意。即波逸提之一種,謂應捨財物之墮罪。「單墮」之對稱。為比丘、比丘尼所受持具足戒之一,五篇罪之一,僧戒八段中之第四段。共有三十條戒,稱為三十捨墮。此戒乃警戒由於貪心而集貯無用之長物,助長生死之業,遂墮落三途,故捨棄此等之財物、貪心、罪業,稱為捨墮。或謂犯此罪將墮入三惡道,故稱墮;懺除之法必先捨其財物,故稱捨。蓋此戒與衣等財物有關,故若以所犯之財物捨於眾中而懺悔之,稱為盡捨;若不懺悔,則結墮惡之罪,稱為墮。四分律比丘戒本定賓疏卷下(大四○‧四七五下):「尼薩耆者,此翻為盡捨;波逸提者,此翻為墮。謂犯此罪牽墮三惡。(中略)若犯此墮,要先捨財,後懺墮罪,故云捨墮。」四分比丘尼鈔卷一(卍續六四‧二七上):「捨財、捨罪、捨心,具此二捨,故云盡捨。」

依四分律及四分律行事鈔等所載比丘三十捨墮法之名稱及闡釋:(一)長衣過限戒(梵 dhāranaj,持),又作長衣戒、長戒。長,謂無用之長物。禁制三衣以外之受衣,而於十日內不作淨施作法。(二)離三衣宿戒(梵 vipravāsāh,離),又作離衣宿戒。禁制離開三衣或其一而宿於異處。但作僧羯磨,咐囑其他比丘而離衣者,則不犯戒。(三)月望衣戒(梵 niksepah,畜),又作一月衣戒。若所用之三衣破損,受衣財而作新衣,其財不足時,允許受餘分而儲蓄之,唯儲蓄之時間,禁制超過一個月以上。(四)非親尼戒(梵 pratigrahah,取),又作取尼衣戒、取親里尼衣戒、取非親尼衣戒。禁制由非親族之比丘尼受衣。親里,指七世之親族。但若比丘誤受比丘尼衣,或比丘尼誤受比丘衣時,得交換之。(五)使非親尼浣故衣戒(梵 dhāvanaj,浣),又作使尼浣故衣戒、使尼浣衣戒。禁制由非親里之比丘尼浣洗敝故之衣,或染,或打,皆在禁止之列。(六)從非親族人乞衣戒(梵 yācñā,乞),又作從非親里居士乞衣戒、乞衣戒。禁制從非親里之居士及居士婦乞衣。但遭遇奪衣、失衣、燒衣、漂衣等厄難時則可從彼等乞衣。(七)過分取衣戒(梵 sāntarottaraj,具上下),又作過知足受衣戒、過足受衣戒。比丘遭遇奪衣、失衣等厄難時,若非親里之居士及居士婦等給與多數之衣,比丘應當知足,禁制受三衣以上。(八)勸增衣價戒(梵 caitanakāni,價),又作勸讚一居士增衣價戒、勸一居士增價戒、勸一居士戒。比丘受施主奉衣時,禁制勸其施與高價之衣而受之。(九)勸二家增衣價戒(梵 pratyekaj,別),又作勸二居士增價戒、勸二居士戒。二居士分別以衣奉施比丘時,禁制比丘勸彼等共作一高價衣而受之。(十)過分忽切索衣價戒(梵 presanaj,遣使),又作三反六默忽切索衣戒、過限索衣戒、忽切戒。施主以衣價託付執事(淨主),當比丘要衣時,前往執事之處,二返三返,令彼憶念,且言「我要衣」。若未得衣,復可四、五、六返,令彼憶念,禁制超越此限而作過度急切之索求。(十一)乞蠶綿作袈裟戒(梵 kauśeyaj,高世耶),又作雜野蠶綿作臥具戒、野蠶綿臥具戒、乞綿蠶戒。禁制雜野蠶綿作新臥具(但依道宣之說,則不限於臥具,亦通於袈裟)。(十二)黑毛臥具戒(梵 śuddhakālakānāj,純黑),又作黑羊毛作臥具戒、黑毛戒。禁制以純黑之羊毛作新臥具。(十三)白毛三衣戒(梵 dvibhagah,二分),又作白羊毛臥具戒、白毛臥具戒、白毛戒。作新臥具時,應用二分純黑羊毛、三分白毛、四分尨毛,禁制違之,並禁作純白之臥具。(十四)減六年作三衣戒(梵 sadvarsāni,六年),又作減六年作臥具戒、減六年臥具戒、六年戒。臥具新作未滿六年,禁制又作臥具。但捨舊臥具,或作病比丘等之僧羯磨者不在此限。(十五)不貼坐具戒(梵 vitastih,一搩手),又作不褋尼師壇戒、不帖坐具戒、不牒戒。作新坐具時,應由舊坐具取縱廣一搩手,帖著於新坐具上,禁制違犯。(十六)持羊毛過限戒(梵 adhvornodhih,道中擔羊毛),又作擔羊毛過三由旬戒、擔毛過三由旬戒、擔毛戒。若於道中得羊毛而無人擔持時,比丘得自行擔持,唯禁制超過三由旬之限度。(十七)使非親尼浣染毛戒(梵 ūrnāparikarmanah,浣羊毛),又作使尼浣擘羊毛戒、使非親里尼浣染擘羊毛戒、使尼浣毛戒。禁制使非親里之比丘尼為其浣洗或染擘羊毛。(十八)畜錢寶戒(梵 jātarūparajatasparśanaj,捉金銀),又作畜寶戒。禁制手取金銀錢財,或教人取,或置於地而受之,均在禁止之列。(十九)貿寶戒(梵 rūpikavyavahārah,貿錢),又作貿錢寶戒。禁制以金銀錢財貿易他人之金銀錢財。(廿)販賣戒(梵 krayavikrayah,賣買),又作賣買戒。禁制販賣物品而交易飲食等。(廿一)畜長鉢過限戒(梵 pātradhāranaj,畜鉢),又作畜長鉢戒、長鉢戒。禁制在所用之一鉢以外別受鉢,而不作淨施之法超過十日以上者。(廿二)乞鉢戒(梵 pātraparīstih,乞鉢),鉢雖破損,然其破損未至五綴而不漏者,禁制更求新鉢。(廿三)自乞縷使非親織戒(梵 vāyanaj,使織),又作乞縷使非親織戒、自乞縷使非親里尼織衣戒、乞縷戒。禁制自乞縷線,持至非親里之織師處,使彼織衣者。(廿四)勸織師增衣縷戒(梵 uyamānavardhanaj,使增織),又作勸讚織師增織戒、屏勸織師增縷織戒、勸織戒。比丘知悉居士及居士婦等令織師為己織作衣時,禁制前往織師處更改價目,令彼織作姣好之衣而與價得之。(廿五)奪衣戒(梵 dattvādānaj,與而奪),又作先與他衣強奪戒。禁制比丘將衣給與他比丘後,因瞋恚而自行奪取或令他人奪之,又他比丘已還其衣而仍自取之者,亦在禁止之列。(廿六)畜七日藥過限戒(梵 sannidhikārah,集畜),又作畜藥過七日戒、七日藥戒、畜納戒。比丘患病,在七日內得畜殘藥、酥、油、生酥、蜜、石蜜等物,禁制超過七日之限。(廿七)過前求雨衣過前用戒(梵 varsāśātyakālaparīstidhāranaj,或求或持非時雨浴衣),又作雨浴衣戒。雨浴衣必於三月十六日求置,四月一日開始使用,禁制於所定之日以前求之或用之。(廿八)過前受急施衣過後畜戒(梵 kārttikātyayikaj,過季秋),又作急施衣戒。若因特殊原因而急施衣時,於夏安居最後十日間受之,受已乃至所定之衣時中得畜其衣,而禁制十日以前受之,或過衣時而畜之。(廿九)有難蘭若離衣戒(梵 saptarātravipravāsah,七日相離),又作離衣六宿戒、蘭若離衣六宿戒、六夜戒。夏安居後,迦提月滿(即印度十二月之第八月,相當於陰曆八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之間)間,住在阿蘭若處,若恐懼有財難,將三衣之一留置舍內,限六夜得離衣而宿,禁制超過六夜以上。(卅)迴僧物入己戒(梵 parināmanaj,迴),又作迴僧物戒、迴僧戒。禁制明知為僧而自求之以為己物者。

但有關比丘三十捨墮之次第先後,諸律互有出入,如五分律及十誦律等,即以上舉第三十戒為二十六戒,第二十八戒為二十七戒,第二十七戒為二十八戒,第二十六戒為二十九戒,第二十九戒為三十戒。

與比丘之捨墮法相比較,比丘尼之捨墮法缺比丘戒中之第五、第六、第十一至十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等十二戒,而代以第十九互乞蘇油戒以下之十二戒。故知比丘及比丘尼雖同持三十捨墮,然其共通者僅有十八戒。復依四分律及四分律行事鈔等所載比丘尼三十捨墮法之名相及闡釋,略說比丘尼特殊之十二戒:(十九)互乞蘇油戒,禁制先向施主要求某物,得而更求他物。此戒命名之原因乃由先乞蘇之後,更求他油,故稱互乞蘇油戒。(廿)互用說戒堂直戒,施主對比丘尼僧團,例如為造說戒堂而施予款項,禁制僧團互用,供其他作衣等之用。(廿一)互用為比丘自求施戒,例如施主施予某比丘尼作為飲食等之款項,禁制供其僧團間互為作衣等之用。(廿二)互用別房直戒,譬如施主施予某比丘尼作為房舍之款項,禁制該尼互為作衣等其他之物。(廿三)互用房舍直戒,施主對僧團,例如施予作為房舍之款項,禁制互用而為作衣等其他之物。(廿四)長鉢戒,禁制一鉢以外,更畜餘鉢。在比丘之三十捨墮中雖有此戒,但比丘戒中開有十日,比丘尼戒則不開。(廿五)過畜十六枚戒,對十六枚器(大釜、釜蓋、大瓫及杓、小釜、釜蓋、小瓫及分杓、水瓶、瓶蓋、瓫及杓、洗瓶、瓶蓋、瓫及杓)等日常用具,禁制唯畜好色之器,而捨置不好者。(廿六)先許病衣後違戒,禁制先應許給與某比丘尼病衣,其後復不與之。(廿七)時攝非時施戒,禁制明知其為非時之衣,卻視為時衣而受之者。(廿八)貿衣已後強奪戒,禁制與他比丘尼換衣後,因瞋恚而自行奪之或教人奪之,而自行藏其衣者。(廿九)乞重衣戒,乞重衣時,禁制其衣超過四張疊之價。「張」為四條,一條一錢;四張疊,即十六錢。(卅)輕衣戒,乞輕衣時,禁制其價超過兩張半疊,即十錢。

然諸律中所揭舉之比丘尼捨墮法,其列次廢立等與上述頗有異同,如五分律列舉之戒相雖同,其次第則與上述第九戒以下迥異。又十誦律(法顯所集戒本)則與第十六戒以下之次第不同,且缺其中第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等三戒,而另舉勸增眾多非親里居士及婦求三倍直衣者(列為第二十三戒)、自為身故乞金銀者(列為第二十四戒)二戒。

此捨墮罪之懺悔羯磨,先將犯戒起因之財體捨於眾僧前,次白二羯磨,懺悔其罪。但乞蠶綿戒、畜錢寶戒、貿寶戒等,以其財體特殊,其他比丘不能受用,亦不能以手取之,故不得捨於僧中。〔五分律卷四、卷五、卷十二、彌沙塞五分戒本、摩訶僧祇律卷八至卷十一、卷三十七、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四分律卷六至卷十、卷二十三、卷二十四、四分律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十誦律卷五至卷八、卷四十三、卷四十四、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上、四分比丘尼鈔卷一、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二、卷中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二、卷中三〕 p1892


正法依

佛之尊號。謂佛能以正法授與眾生,故以佛為正法所依止者,而稱正法依。勝鬘經攝受章第四(大一二‧二一九上):「佛為實眼實智,為法根本,為通達法,為正法依。」又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等,於正法欲滅時,不諂曲、不欺誑、不幻偽,而愛樂正法,攝受正法,必為諸佛所授記。 p1992


非時食

梵語 vikālabhojana,巴利語同。指非時之食,亦即過日中而食。又作非時食學處。凡日中以後至翌日明相(天空露白之狀)未出之間所受之食,皆稱非時食。於律典中,制之為戒法。非時食戒,又作不過中食戒、不過時食戒、離食非時食(梵 vikālabhojana-virati)。戒法中,八齋戒、十戒中之不過中食戒、比丘戒之非時食戒,均為佛道修行者節制食欲之戒。又於戒法中,九十單墮之第三十七戒即稱非時食戒。然於沙彌十戒儀則經載,若比丘有病,為救治其病,則許可午後之食。〔十誦律卷二十一、卷五十三、摩訶僧祇律卷三十、四分比丘尼戒本、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三〕 p3710


食家

指在家人之房舍而言。依印度戒律,出家人若無適當因緣,或未得主人允許,則不得擅入食家。四分僧戒本(大二二‧一○二七上):「若比丘,食家中有寶,強安坐者,波逸提。」此中之「寶」,係指珍寶飾物或男女關係而言。出家人若無故入食家,則易妨人俗事、招人惱恨,故佛制此戒。 p4001


淨施

梵語 vikalpana,巴利語 vikappana。又作說淨。若有一甲比丘,受乙之施與長物(允許比丘擁有三衣一以外之物品),甲比丘不得直接受納,而須將該物逆施給乙;或假定將物品施與丙,然後再受乙或丙之返還,甲比丘始可獲得該物,即稱淨施,乙或丙則稱淨施者。復以甲比丘對淨施者解說施與之旨,故此淨施又稱說淨。淨施係為除去比丘對財物之貪欲而行之權宜,表現出家人以少欲知足為生活原則。

四分律卷十六中之制戒因緣(大二二‧六七六上):「爾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六群比丘真實施親厚比丘衣已,後不語主,還取著。諸比丘聞,其中有少欲知足、行頭陀、樂學戒、知慚愧者,嫌責六群比丘言:『云何汝等先持衣施親厚比丘已,後不語主,還取著耶?』(中略)爾時,世尊以無數方便呵責六群比丘已,告諸比丘:『此癡人多種有漏處,最初犯戒,自今已去,與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乃至正法久住,欲說戒者,當如是說:若比丘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後不語主,還取著者波逸提。』」四分律卷十六、巴利律藏等將淨施之種類分為二,即真實淨施(巴 sammukhā-vikappanā)及展轉淨施(巴 parammukhā-vikappanā)。 〔彌沙塞五分戒本、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四、五分律卷五、摩訶僧祇律卷十九、四分律卷九、十誦律卷十六、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卷中二〕 p4703


眾學

即有關修行僧衣、食、住、行之細則戒法。全稱眾多學法(梵 sajbahulāh śaiksa-dharmāh)。又作眾學戒法、眾學法。比丘、比丘尼應受持具足戒之一部分。僧戒八段中之第七,犯之屬輕罪。規定有關服裝、食事、威儀等細則,其數眾多,應常習學,故稱眾學;又此戒難持,應加細心注意,故特以學為名。又稱之為式叉迦羅尼(梵 śiksā-karanīya)、尸沙迦羅尼、尸叉罽賴尼、式叉羯闌尼、尸叉吉利。意譯應當學、應學作、守戒。眾學之數目及內容,因事多而細小,故諸律所載相異之處不少,其中四分律總為百戒,故一般稱百眾學法。又比丘所持及比丘尼所持之百眾學法不相同。

依四分律卷十九至卷二十一載比丘所持之百眾學法,列出如下:(一)當齊整著涅槃僧(內衣)。(二)當齊整著三衣。(三)不得反抄衣行入白衣舍,即不得衣服左右反抄,著於肩上而進入室內,以似國王、大臣故。(四)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五)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六)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坐。(七)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八)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坐。(九)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十)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十一)不得白衣舍內蹲坐。(十二)不得叉腰行入白衣舍。(十三)不得叉腰入白衣舍坐。(十四)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十五)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坐。(十六)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十七)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十八)好覆身入白衣舍,即所著衣服須覆掩好,不得處處顯露身體。(十九)好覆身入白衣舍坐。(二十)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廿一)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坐。(廿二)靜默入白衣舍。(廿三)靜默入白衣舍坐。(廿四)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廿五)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坐。(廿六)用意受食,即專心受食、不捐棄羹飯。(廿七)平鉢受食,即不溢鉢受食。(廿八)平鉢受羹。(廿九)羹飯等食,即羹飯一同食用。(三十)以次食,即取食依次第,不得於鉢中處處食。(卅一)不得挑鉢中而食。(卅二)若比丘不病不得為己索羹飯,即於供養時,若非生病不得為自己索羹飯等。(卅三)不得以飯覆羹更望得。(卅四)不得視比坐鉢中,即不得顧視鄰座之鉢,以比較份量。(卅五)當繫鉢想食,即食時不顧視左右,唯繫念於鉢。(卅六)不得大摶飯食,即不取無法放進口中之大團飯食。(卅七)不得大張口待食。(卅八)不得含飯語。(卅九)不得摶飯遙擲口中。(四十)不得遺落飯食。(四一)不得頰食食,即不脹頰食。(四二)不得嚼飯作聲食。(四三)不得大噏飯食,即不吸食食。(四四)不得舌舐食。(四五)不得振手食,即食物粘著,不得振動手以食。(四六)不得手把散飯食,即不得以手散棄飯食。(四七)不得污手捉飲器。(四八)不得洗鉢水棄白衣舍內。(四九)不得生草葉上大小便涕唾。(五十)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五一)不得立大小便。(五二)不得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五三)不得為衣纏頸者說法。(五四)不得為覆頭者說法。(五五)不得為裹頭者說法。(五六)不得為叉腰者說法。(五七)不得為著革屣者說法。(五八)不得為著木屐者說法。(五九)不得為騎乘者說法。以上由(四九)至(五九)之規定,病者除外。(六十)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為守護故。(六一)不得藏財物置佛塔中,除為堅牢故。(六二)不得著革屣入佛塔中。(六三)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六四)不得著革屣繞佛塔行。(六五)不得著富羅(靴)入佛塔中。(六六)不得手捉富羅入佛塔中。(六七)不得佛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六八)不得擔死屍從佛塔下經過。(六九)不得在佛塔下埋死屍。(七十)不得在佛塔下燒死屍。(七一)不得向佛塔燒死屍。(七二)不得佛塔四邊燒死屍使臭氣來入。(七三)不得持死人衣及床從佛塔下過。(七四)不得佛塔下大小便。(七五)不得向佛塔大小便。(七六)不得繞佛塔四邊大小便使臭氣來入。(七七)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處。(七八)不得在佛塔下嚼楊枝。(七九)不得向佛塔嚼楊枝。(八十)不得佛塔四邊嚼楊枝。(八一)不得在佛塔下涕唾。(八二)不得向佛塔涕唾。(八三)不得佛塔四邊涕唾。(八四)不得向佛塔舒腳坐。(八五)不得安佛像在下房,己在上房住。(八六)人坐己立不得為說法。(八七)人臥己坐不得為說法。(八八)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為說法。(八九)人在高座,己坐下座不得為說法。(九十)人在前行,己在後不得為說法。(九一)人在高經行處,己在下經行處不得為說法。(九二)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得為說法,道指道路之中央或右邊。上述由(八六)至(九二)之戒法,病者除外。(九三)不得攜手在道行。(九四)不得上樹過人頭,除時因緣,制此戒係因曾有一比丘於大樹上受夏安居,由樹上大小便,樹神瞋怒而殺比丘。(九五)不得絡囊盛鉢貫杖頭著肩上而行。(九六)人持杖不恭敬不應為說法。(九七)人持劍不應為說法。(九八)人持鉾不應為說法。(九九)人持刀不應為說法。(一○○)人持蓋不應為說法。由(九六)至(一○○)之戒法,病者除外。〔善見律毘婆沙卷十六、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卷四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卷中三〕(參閱「百眾學」2496) p4753


僧伽

(一)梵語 sajgha,巴利語同。略稱僧。意譯為和、眾。乃和合之意,故又稱和合眾、和合僧、海眾(眾僧和合如海水一味,故以海為喻,而稱海眾)。又取梵語與漢語合稱為僧侶。此外,亦有僧家、僧伍等稱。為三寶之一。即指信受如來之教法,奉行其道,而入聖得果者。亦即出家剃髮,從佛陀學道,具足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住於四向四果之聖弟子。或指信受佛法,修行佛道之團體。蓋如來成道後,首至鹿野苑,度阿若憍陳如等五比丘,為僧伽之濫觴。

唐代道宣律師認為構成僧伽須有二種條件:(一)理和,即遵循佛教教義,以涅槃解脫為目的。(二)事和,有六種,即:戒和同修、見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無諍、意和同悅。此外,僧原為比丘、比丘尼之通稱,我國及日本,則稱比丘為僧,比丘尼為尼。然至後世,則不只限於比丘、比丘尼,尚有沙彌、沙彌尼等亦稱僧或尼,比丘等稱為大僧,沙彌等則稱為小僧。又僧侶之稱呼,亦自古以來即有之,如大乘義章卷十(大四四‧六五六上):「住聖菩薩,單一無侶,只不成僧。」此即說明侶為伴侶之意,亦即與眾同義。又將比丘、比丘尼、沙彌與沙彌尼,合稱四眾;廣義而言,僧伽包含在家眾之佛教教團全體,即七眾。此外,比丘僧伽與比丘尼僧伽,合稱兩僧伽,又作二部眾、二眾。於觀念上包含四方一切之比丘、比丘尼者,稱為四方僧伽;而現前所見之比丘、比丘尼教團,則稱現前僧伽。

現前僧伽必須四人以上集會和合,方可舉行羯磨(戒律之作法)秉法;若為四人以下,則僅單稱為「群」。又由於羯磨之種類不同,故集會之比丘人數亦不同,據四分律卷四十四瞻波揵度載,有四種分別,即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據五分律卷二十四、巴利律藏大品(Mahāvagga IX, 4)載,若超過二十人,則屬無量比丘僧,而總有五種。又四人僧除自恣、受大戒、出罪外,可作其餘一切如法羯磨;五人僧除受大戒、出罪外,得作其餘一切如法羯磨;乃至二十人僧得作一切羯磨。

據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六本載,僧有理和、事和、辨事等三種。(一)就理和之義而言,則一人即可稱為僧。(二)就事和之義而言,所和之體約三人始稱為僧。(三)就辨事之義而言,則四人、五人乃至二十人以上,方可稱為僧。在我國,則單一人亦稱為僧或僧侶,且僧之名與出家「沙門」同義;而「僧」者,在三寶中被稱為僧寶,均以比丘為主,然亦有指比丘尼者。若比丘、比丘尼合稱,則稱為僧尼。

此外,有關僧之種類,於諸經典中記載不同。佛世時,即有破戒僧或鈍根僧等。據十誦律卷三十瞻波法列舉五種僧,即:(一)無慚愧僧,指破戒諸比丘。(二)羺羊僧,指凡夫之比丘鈍根而無智慧,猶如諸羺羊聚集一處而無所知,此等比丘不知布薩、布薩羯磨、說戒、法會等。(三)別眾僧,指諸比丘於一界內,處處別作諸羯磨。(四)清淨僧,指於凡夫中能持戒者及凡夫中較優秀者。(五)真實僧,指學、無學者。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二十等所出均同。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五有依行品、大方廣十輪經卷五、法苑珠林卷十九違損部等,均無別眾僧,僅言四種僧而已。大智度論卷三亦無別眾僧,只列舉四種:(一)實僧。(二)有羞僧,指雖受持戒律以修道,然仍犯罪而後悔之僧。(三)啞羊僧,指愚昧、不分善惡之僧。簡稱羊僧,有時亦為比丘自謙之辭。(四)無羞僧,又作無慚愧僧、無恥僧,指無恥之破戒僧。其他如雜阿毘曇心論卷十等舉出第一義僧、等僧二種;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卷一說有第一義僧、聖僧、福田僧三種;大乘義章卷十有假名僧、真實僧二種,假名僧、清淨僧、真實僧三種,以及破戒雜僧、愚癡僧、清淨僧三種等說法。其中,真實僧、清淨僧即僧寶,其他無慚愧僧等則不列為僧寶。

又大智度論卷三十四,於聲聞僧之外別立有菩薩僧。另於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二列舉世間、出世間有三種僧,即:(一)菩薩僧,文殊師利及彌勒等為菩薩僧。(二)聲聞僧,如舍利弗、目犍連等為聲聞僧。(三)凡夫僧,若有成就別解脫戒之真善凡夫,乃至具足一切正見,能廣為他人演說、開示眾聖道法,利樂眾生,稱凡夫僧。雖未能得無漏之戒、定及慧、解脫,而供養者可獲無量福。又比丘應供法行經(法藏菩薩戒本疏卷三所引)載,次第僧中有佛化僧、四道果僧、菩薩僧、七賢僧、凡夫僧等。此即說明菩薩亦可稱為僧。又五分律卷十六曾將佛列為僧數中,如(大二二‧一一○中):「佛言:『但以施僧,我在僧中。』」又摩訶僧祇律卷三將塔物與僧物區分為二,如(大二二‧二五一下):「若塔有物,眾僧無物,便作是念:供養僧者,佛亦在其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摩摩帝用者得波羅夷。」然關於上述說法古來亦有異說,如成實論卷三辯三寶品主張佛非為聲聞眾,且佛法僧三寶之間乃有差別等,故不將佛列於僧伽中。〔雜阿含經卷二十二、長阿含經卷二、增一阿含經卷二廣演品、卷十四高幢品、毘尼母經卷六、有部毘奈耶破僧事卷六、薩婆多部律攝卷九、大毘婆沙論卷三十四、異部宗輪論、法華經文句卷一上、維摩經文疏卷三、諸經要集卷二、翻梵語卷二、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一、卷下三、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一上、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四分律開宗記卷二、圓覺經大疏釋義鈔卷十三上、翻譯名義集卷四、釋氏要覽卷上、卷中、禪林象器箋稱呼門〕(參閱「六和敬」1269)

(二)(628~710)唐代西域僧。葱嶺北何國人,一說碎葉(Suy-āb)人,俗姓何。唐龍朔(661~663)初年,來西涼府,又遊歷江淮之地,居止於楚州龍興寺。後於泗州臨淮縣(安徽省)信義坊得金像一尊,上有古香積之銘記及普照王佛之銘,遂建臨淮寺。師屢次顯現神異,嘗現十一面觀音形,人益信重,世稱觀音大士化身。景龍二年(708),受中宗之詔入內道場,被尊為國師。未久,即住京師薦福寺,因治眾病、祈雨有驗,蒙賜「普光王寺」之額於臨淮寺。景龍四年三月二日示寂於薦福寺,世壽八十三。中宗深為哀悼,送其遺骸還本處。弟子惠儼、木叉等為之建塔院。懿宗咸通二年(861)賜號「證聖大師」。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敕賜「普照明覺大師」之諡號。〔宋高僧傳卷十八、太平廣記卷九十六、全唐文卷二六三〕 p5718


福德

(一)指過去世及現在世所行之一切善行,及由於一切善行所得之福利。據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載,菩薩於法應無所住,須行不住色布施、不住聲布施,乃至不住法布施等,由此不住相之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法華經方便品〕

(二)與善法同義。據法華經方便品載,於四眾中,若比丘、比丘尼心懷增上慢,優婆塞心懷我慢,優婆夷心懷不信,如此則不能自見其過,於戒律有所缺漏。此類少有善法者,實不堪受持一佛乘之法。〔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十五〕

(三)指六度中之前五度,係相對於智慧而言。(參閱「福智」5857) p5861


疑悔

有二義:(一)疑念與後悔。彌沙塞五分戒本(大二二‧一九七下):「若比丘故令比丘生疑悔作是念,令彼比丘乃至少時惱,波逸提。」(二)失望。妙法蓮華經卷五踊出品(大九‧四一上):「勿得有疑悔,佛智叵思議。」 p5843


增上心

(一)即增勝上進,勢用強盛之心。圓覺經(大一七‧九一六下):「若諸末世一切眾生,於大圓覺起增上心,當發菩薩清淨大願。」

(二)即禪定心,係息滅惡念所得之定心,此定心具有增上力。中阿含卷二十五增上心經(大一‧五八八上):「若比丘欲得增上心者,當以數數念於五相,數念五相,已生不善念即便得滅;惡念滅已,心便常住,在內止息,一意得定。」又於同經卷四十黃蘆園經載,得第一增上心,稱為初禪;得第二增上心乃至第四增上心,則次第稱第二乃至第四禪。

(三)又作增上心學。為三學之一。即指定學。定,有增上之力,能令心增進。〔俱舍論卷二十八〕 p5964


慧明

(一)乃智慧光明之意。又作慧燈明、慧燈。謂智慧能破除迷妄,譬如燈火之袪除黑闇。於經典中,「慧明」一語,或指佛之智慧,或指比丘之智慧。如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卷二「一乘品」(大九‧三二四上):「一切諸如來,說於智慧力,猶如夏中日,亦如世間燈,能竭煩惱海,照除無明闇。(中略)生死黑闇中,慧明能度彼。」法華經卷四授學無學人記品(大九‧三○中):「世尊慧燈明,我聞授記音,心歡喜充滿,如甘露見灌。」新譯華嚴經卷七十二(大一○‧三九二中):「慧燈破諸闇,(中略)普度群生靡有餘,此慧燈者之解脫。」即指佛智慧而言。

長阿含卷十五種德經(大一‧九六下):「『云何為慧?』佛言:『若比丘以三昧心清淨無穢,柔軟調伏,住不動處,乃至得三明,除去無明,生於慧明,滅於闇冥,生大法光,出漏盡智。』」此即針對比丘之慧而言。〔長阿含卷十三阿摩晝經〕

(二)唐代僧。又作惠明。生卒年不詳。鄱陽(江西)人,俗姓陳,為陳宣帝之孫。曾受四品將軍之爵,隸署諸衛,故有將軍之號。幼年於永昌寺出家,於高宗之世,投黃梅山五祖弘忍,初無證悟,後聞大鑑慧能得五祖衣鉢,乃躡迹急追,而於大庾嶺會之,承六祖慧能之開示,遂得徹悟本源,故改名道明,並拜留六祖座下三年。其後居於袁州蒙山,聚徒習禪,大宣慧能之旨。〔曆代法寶記、曹溪大師別傳、敦煌本六祖壇經、祖堂集卷二、宋高僧傳卷八、景德傳燈錄卷四、傳法正宗記卷六〕

(三)五代法眼宗僧。錢塘人,俗姓蔣。幼年出家,初習經教,長而慕禪,歷訪閩、越諸尊宿。後於臨川參謁法眼文益禪師,未久嗣其法,遂隱於鄞水(浙江)大梅山。時禪學雖盛,然多不符於古德遺範,師欲整而導之,乃遷於天台,說法饗眾,四方緇素趨之。錢塘忠懿王聞其道風,特延內殿與之論道,深得玄旨,兩度命師駐錫資崇院、杭州報恩院。於後周世宗顯德年間(954~959)示寂,世壽七十餘。〔宋高僧傳卷二十三、景德傳燈錄卷二十五、五燈會元卷十〕

(四)(1318~1386)明代臨濟宗楊岐派僧。台州(浙江)黃巖人,俗姓夏(一說俗姓項)。號性原,別號幻隱。出家於寶冠寺,後至徑山參謁元叟行端,並嗣其法。洪武五年(1372),奉太祖之召,於鍾山大宣宗法。洪武十一年,住持杭州靈隱寺。洪武十九年,師蒙讒受誣,有司未及緝令,師即自投官府,當場宣法說偈而泰然入寂。世壽六十九。〔五嬁會元續略卷四、南宋元明僧寶傳卷十一、增集續傳燈錄卷四、續釋氏稽古略卷二〕

(五)(1859~1930)清末民初僧。福建汀州人,俗姓溫。法號圓照。九歲於福建鼓山出家。十九歲受具足戒於天台山國清寺,其後參學於滬、杭之間。三十二歲,開講法華經於法雨寺。此後講經法緣甚盛,多講於普陀山、天童寺、靈隱寺三處。師善於說法,不滯文句,而居處清簡,風格高超,一生力主參禪。其法緣之廣,攝化之深,深獲時賢尊仰,為民國初年滬杭尊宿之一。曾任杭州靈隱寺住持十一年餘。民國十九年,示寂於靈隱寺,世壽七十一,僧臘六十三。遺有慧明法師開示錄一書。

(六)(1337~1411)日本曹洞宗僧。相模(神奈川縣)糟谷人,俗姓藤原。號了菴。幼遊鎌倉建長寺,從建長寺之不聞契聞得度,乃遍歷諸方,先後參謁永澤寺之通幻寂靈、總持寺之峨山韶碩等禪林尊宿,而於峨山處豁然契悟,其後嗣通幻之法。歷住總寧寺、總持寺、永澤寺、龍泉寺等名剎。應永元年(1394),於相模創建大雄山最乘寺。晚年結庵於大雄山下,應永十八年示寂,世壽七十五。嗣法者有韶陽以遠、大陽明中、大綱明宗、無極慧徹等大德。著有天童小參抄點破、諸嶽二代峨山和尚行實等。〔洞上聯燈錄卷三、延寶傳燈錄卷八、本朝高僧傳卷三十八〕 p6032


羯恥那

梵語 khattika。又稱羯恥羅、伽絺羅、伽縛那。意譯作煮狗人、殺狗人、斷獄官。指屠殺者流。若比丘眾祈願自己所行圓滿,則當遠離此類惡人,莫與之往來。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八(大三一‧七三一下):「所行圓滿者,遠離五種諸比丘眾所不行處故;何等為五?謂唱令家、婬女家、酤酒家,王家、旃荼羅羯恥那家。」〔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八、瑜伽論記卷五下、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二本、玄應音義卷二十三〕 p6137


齋食

指僧眾正午之飲食。略稱齋。又作正食、時、時食、不過中食、過中不食、過午不食。又正午即日中,故亦作中食。戒律明定,僧眾過正午不得進食。摩訶僧祇律卷十七(大二二‧三五九中、三六○上):「如來以一食故,身體輕便,得安樂住,汝等亦應一食。(中略)若比丘非時食,波夜提。(中略)非時者,若時過如髮瞬,若草葉過,是名非時。」此係言出家者以午時一食為法。

反之,過午進食,稱非時;非時之所食,稱非時食或後食(過日中後所食)。而持非時食戒(非時不進食之戒),稱為持齋。後轉指佛事法會之際所供養之施食、施齋為齋食;而行施食之法會,稱為齋會。 p654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七滅諍

七種止滅僧尼諍議的方法。又稱七滅諍法、七止諍法。即為裁斷有關僧尼犯戒等之諍議而設的七種方法。諍有四種,即言諍、覓諍、犯諍、事諍。所謂七滅諍,即︰

(1)現前毗尼(saṃmukha-vinaya)︰又稱面前止諍律。對所犯戒律之有無、輕重互有諍議時,則直接對當事者訊問、聽取其陳述,始可斷其罪。有五種別︰{1}人現前,令諍論者現前相對,各陳述諍意而解決之;{2}法現前,採用三藏教法加以判決;{3}毗尼現前,由羯磨作法加以詳決;{4}僧現前,使眾僧現前決議;{5}界現前,作結界羯磨,於大眾前裁決。

(2)憶念毗尼(smṛti-v.)︰又稱憶止諍律。指於有無罪過有諍議時,令當事者憶念反省有無,若無記憶,則免之。但此唯限於平生為善行,與善知識為友者。

(3)不癡毗尼(amūḍha-v.)︰又稱不癡止諍律。若比丘得癲狂病而干犯威儀,則不加怪罪。俟其病癒後,如行為恢復正常,則由僧團舉行白四羯磨,如經羯磨認可,則其人仍可恢復參與僧團中說戒之資格。

(4)自言毗尼(pratijñā-kāraka-v.)︰又稱自發露止諍律。比丘有罪過時,令自白之,然後治其罪。

(5)覓罪相毗尼(tat-svabhavaiṣīya-v.)︰又稱本言治毗尼、尼止諍律。指犯者不吐實,陳述前後矛盾時,舉示其罪狀,盡形壽令持八法,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

(6)多人覓罪相毗尼(yad-bhūyasikīya-v.)︰又稱多覓毗尼、展轉止諍律。指互相諍論,不易裁決時,集有德僧眾,依多數以表決是非。

(7)如草覆地毗尼(tṛṇa-prastāraka-v.)︰又稱草伏地、如棄糞掃止諍律。指鬥訟者互悟其非,如草伏地,共至心發露,不覆滅,相謝懺悔。

七滅諍為僧尼之通戒,比丘尼戒本中亦有。如道宣《四分律比丘尼鈔》卷三所言(卍續64‧115下)︰「第五篇有一百及七滅諍,合有三百四十八戒。世人妄傳五百戒者,非也。」卷四云(卍續64‧143下)︰「七滅諍亦僧尼同有。」

關於此七滅諍立制的因緣,略述如下︰

(1)現前毗尼︰因迦留陀夷與六群比丘同在河中沐浴,誤著六群比丘之衣離去,而被誣為偷盜,故制此法。

(2)憶念毗尼︰乃因慈地比丘謗知事沓婆犯淫事,為究明其事而制。

(3)不癡毗尼︰因難提比丘得癲狂病,多犯眾罪而制。

(4)自言毗尼︰係目連以天眼見佛說戒會中有比丘犯戒,即以手將之牽出,故佛制此毗尼。

(5)覓罪相毗尼︰因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時前後相違,於僧中亦然,且狡言自己所犯輕罪,故佛制此毗尼。

(6)多人語毗尼︰為破僧鬥諍而制。

(7)如草覆地毗尼︰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而是非難判,故制此息諍。

至於七滅諍與四諍之關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云(大正40‧258b)︰
「四諍是病,七滅是藥。(中略)(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滅滅。(二)內有三根,伺覓前罪,舉來詣僧,遂生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滅。(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因評此犯而致紛紜,名為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五〈雨勢經;卷五十二〈周那經〉;《四分僧戒本》;《四分律》卷四十七;《五分律》卷二十三;《十誦律》卷二十;《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三;《集異門足論》卷十七。


三衣

依佛教戒律的規定,比丘所可擁有的三種衣服,謂之三衣。即︰僧伽梨(saṃghāti)、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安陀會(梵antar-vasa,巴antaravāsaka)。此三衣總稱為支伐羅(cīvara)。由於三衣依規定皆須以壞色(濁色,即袈裟色)布料製成,故又稱為袈裟(kaṣāya)。茲略述三衣如次︰

(1)僧伽梨︰即大衣、重衣、雜碎衣、入聚落衣、高勝衣,為上街托鉢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之衣,由九至二十五條布片縫製而成,又稱九條衣。

(2)鬱多羅僧︰即上衣、中價衣、入眾衣,為禮拜、聽講、布薩時所穿著之衣,由七條布片縫製而成,故又稱七條衣。

(3)安陀會︰即內衣、中宿衣、中衣、作務衣、五條衣,為做日常勞務時或就寢時所穿著。

比丘尼除此三衣外,另加僧祇支(梵saṃ-kakṣikā,巴saṅkacchika)及厥修羅(kusūla),合稱比丘尼五衣。僧祇支,即覆肩衣,穿在三衣裏面,裹覆左肩與兩腋之衣。厥修羅,即下裙,覆於腰部之衣。

關於三衣的制訂緣由,頗有異說。依《十誦律》所載,瓶沙王請佛制僧衣,以別於外道衣;佛到南山遊行,見良田畦畔齊整,遂命阿難根據田相裁製深摩根衣。依《四分律》所載,佛鑑於比丘眾渡恒河時現雜亂相,遂制三衣之數。《有部毗奈耶》卷三十九則載,六群比丘穿著白色衣,受到居士譏嫌,故佛制比丘須著三種壞色衣。

三衣之色相,以青黃赤白黑五正色及緋紅紫綠碧五間色為非法,必壞之,染成莤、泥、木蘭三如法色。三衣之重數亦有制限,如係新衣,則大衣二重、餘二衣一重;若屬故衣,則大衣四重、餘二衣二重;若新故兩者併用,則大衣新一重、故二重。

雖然三衣是以施主所施之故弊衣截綴而成,但仍須勤加守護,著大衣時不得做搬運木石、拔草鋤土或掃地等粗重作務,所謂護三衣如護身皮,護鉢如護眼目。《十誦律》載,所行處衣鉢俱而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比丘入聚落不持三衣者,得突吉羅罪。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玄應音義》卷十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二之二、卷下一之一;《釋氏要覽》卷上;《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六(中);《作法集》;《乳味鈔》卷十九。


八敬法

指比丘尼敬重比丘的八種法。也是最早出現的比丘尼的戒法。又稱八敬戒、八尊師法、八不可起法、八尊重法。傳說佛在那摩提犍尼精舍時,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夫人率五百名女子要求出家,但為佛所拒。後經阿難代為請求,佛乃制定八敬法,令彼等務必遵守,始准許出家。《毗尼母經》卷一謂(大正24‧803b)︰
「佛告阿難︰吾所以不聽女人出家者,如世人家男少女多,家業必壞,出家法中若有女人必壞正法,不得久住。(中略)女人能行八敬法者聽其出家,若不能者不聽在道。所以為女人制八敬者,如人欲渡水先造橋船,後時雖有大水必能得渡。八敬法亦如是,怖後時壞正法,故為其制耳。(中略)汝今為女人求出家,後當減吾五百世正法。」

所謂八敬法,即︰

(1)尼百歲禮初夏比丘︰謂比丘尼即使百歲,若遇受戒僅經一夏的比丘時,仍須禮拜足下。

(2)不得罵謗比丘︰謂比丘尼應恭敬比丘,不得妄加罵詈謗毀。

(3)不得舉比丘過︰謂比丘有過,比丘尼不得檢舉;若比丘尼有過,則比丘可說。

(4)從僧受具戒︰謂比丘尼若欲奉持具足戒,應從大德比丘求受。

(5)有過從僧懺︰謂比丘尼若有過,應於比丘眾中懺悔、自首,以除憍慢心。

(6)半月從僧教誡︰謂比丘尼當每月二次至大德比丘處,求教誡法,自我策進道業。

(7)依僧三月安居︰謂比丘尼結夏安居,應與比丘同處,以朝夕諮問法義,增長見聞。

(8)夏訖從僧自恣︰謂比丘尼安居竟,應於比丘眾中行自恣法。

◎附︰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六章 (摘錄)

八敬法(aṭṭha garu-dhammā),或譯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傳說為︰佛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Mahāprajāpatī),請求出家。釋尊提出︰如女眾接受八敬法,才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屬於比丘僧的約法(八章)。說明了比丘尼在佛教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認比丘僧的優越領導權,這是理解比丘尼律發展中的重要環節。有關八敬法的現存記錄,也有一二條的歧異,先列舉各本而對列如下︰

八敬法的內容與部派的不同意見,現在依《銅鍱律》的次第而略為敘說。


│銅 十 明 僧 根 五 四
│鍱 誦 了 祇 有 分 分
│律 律 論 律 律 律 律
────────────┼─────────────
受具百歲應禮迎新受具比丘│ 1 1 2 1 6 8 1
不得無比丘住處住 │ 2 4 7 7 3 2 7
半月從比丘眾請教戒問布薩│ 3 6 3 6 2 1 6
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 │ 4 5 8 8 8 3 8
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 5 3 4 5 7 7 5
二年學法已於兩眾請受具足│ 6 2 1 2 1 4 4
不得罵詈讒謗比丘 │ 7 . 5 . 5 5 2
不得向白說比丘過失 │ . . . . . 5 .
不得說(舉)比丘罪 │ 8 8 6 3 4 6 3
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 │ . 7 . . . . .
不得先受 │ . . . 4 . . .


(1)比丘尼受具足,即使已經百歲,對於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禮拜、迎接,以表示尊敬。這是不論年資與德學的,在僧伽體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ata-yāntikā)中,《十誦律》(一○三)、《四分律》(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見新戒比丘不起立禮迎戒。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沒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為附近沒有比丘,在安居期間,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請教誡了。這與下一敬法,是基於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銅鍱律》(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誦律》(一四九)、《根有尼律》(一二八),都有無比丘住處安居戒的制立。

(3)佛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薩說戒,還要推派一位比丘尼,代表大眾,到比丘僧處請教誡人、問布薩。這點,《僧祇律》與《銅鍱律》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處,向一位知識比丘,請代為問布薩與請教誡。那位比丘在大眾中宣說︰「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與清淨欲、問布薩、請教誡。」如是三說。問布薩,是比丘尼眾,雖自行布薩清淨,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清淨。請教誡人,是請求比丘僧,推派比丘去教誡比丘尼。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說「請教授」;而《十誦律》與《律二十二明了論》,更局限為「請授八敬法」。這在《比丘尼戒經》的「波逸提」中,《十誦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銅鍱律》(五九)、《五分律》(一○○)、《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而《僧祇律》(一三二)為︰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不去聽)。「問布薩」,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無苾芻住處作長淨學處」。在佛教的流傳中,這已專重在半月請求教誡了。

(4)三月安居終了,舉行自恣,請別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以便發露而回復清淨。比丘尼在比丘尼僧眾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處,與比丘僧和合,舉行自恣,請比丘們舉發以求清淨。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律》(九三)、《十誦律》(一五○)、《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於二部眾中作自恣戒。

(5)依《銅鍱律》,尼眾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這是僧殘(saṁghā-vaśeṣā)的懺除法──但比丘的懺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顯然是處分加重了。違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眾中行隨順法,還要每天到比丘住處報告︰我行摩那埵,已過了幾夜,還有幾夜,請僧伽憶持。半月終了,還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了論》說︰「犯隨一尊法,於二部僧應行摩捺多法。」與《銅鍱律》相合。《僧祇律》說︰「若比丘尼越敬法,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這不只是違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殘罪。《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就只說是犯了僧殘罪;《五分律》說麄惡罪。在佛教的發展中,這一敬法的重點,已轉移為犯僧殘罪的處分了。

(6)式叉摩那(sikṣamāṇā)學滿了二年的學法戒,以比丘尼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僧現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後即日就要去比丘僧處,和合僧二部眾十眾以上,再受具足戒。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經過比丘僧的認可。

(7)比丘尼不得罵詈讒謗比丘。這一敬法,《僧祇律》與《十誦律》,是沒有的。而《四分律》與《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的規定。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條。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得呵罵比丘戒。《五分律》(一三一)別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戒。

(8)無論如何,比丘尼不能說(舉發)比丘,或見或聞或疑的過失,而比丘卻可以舉發比丘尼。《明了論》作︰「比丘尼不得問難比丘及教比丘學」。據下文︰「安居竟,以三處請比丘僧說問難,如法受僧正教。」可見問難就是詰問過失的意思。上二條,包含了不得舉發比丘的過失;不得為了忠告,而指責比丘的過失;不得呵 罵比丘。《僧祇律》與《十誦律》,是作為同一敬法的。舉發比丘罪犯,現存的各部律中,都沒有制立學處。

《十誦律》別有「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一事。這也是不准比丘尼問難,但專指問難經律,這是為了維護比丘的尊嚴。《銅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這一學處,雖然在八敬法中,並沒有這一條。《僧祇律》別有「不先受」的敬法︰這是信眾如以飲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眾就要讓他先供養比丘,然後才可以接受。《十誦律》的不得輒問,是法義的謙讓。《僧祇律》的「不先受」,是財利的謙讓。總之,什麼都得讓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說,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薩,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終了的自恣。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離開比丘而進行。平日,比丘尼禮敬比丘;不能說比丘罪,比丘卻可以說。而且,如犯了麄重,非得比丘(二十眾)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論法,是不准隨意問難的。論財,要讓比丘眾先受的。這一比丘尼從屬於比丘,必須服從比丘僧的優越權威的「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體制中的真相。

分別說部(Vibhājya-vādināḥ)、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的傳說︰佛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如說︰「今聽瞿曇彌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因而有摩訶波闍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傳說。然而這一傳說,並不是一致的。大眾部(Mahā-sāṁghikāḥ)的《僧祇律》,就沒有瞿曇彌(Gautamī)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話。正量部(Sammitīyāḥ)的《明了論》說︰「比丘尼三種圓德︰(一)由善來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三)由廣羯磨方得。」依此,瞿曇彌是屬於「善來得」的。而且,當時的大眾,就有瞿曇彌沒有受具足的傳說。如承認這一傳說,瞿曇彌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曇彌領導的釋女呢﹖也同樣的傳說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毗尼母經》等。(2)摩訶波闍波提為和尚尼,在比丘十眾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銅鍱律》等。(3)泛說「現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誦律》等。所以,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瞿曇彌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部分的傳說而已。而且,女眾還沒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學六法,這與隨緣成制的毗尼原則,顯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於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從雜誦跋渠、雜事中來的,也就是本於摩得勒伽(mātṛkā)。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規制,而後被集錄出來的。《銅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僧團中之懺悔滅罪方法)。」《原始佛教之研究》以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殘為合理。然犯尊法,不只是《銅鍱律》所說,也是正量部《明了論》(隨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說。而《銅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書第三章中,曾論證其為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雖不合於現存的比丘尼律,然應重行認識其古典的意義!憑藉這一古義的啟發,相信敬法是女眾在僧伽體制中的根本立場──尊敬比丘僧。在修證的立場,比丘與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當時的現實社會中,男女的地位是懸殊的。女眾的知識差、體力弱、眷屬愛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不可能單獨地組合而自行發展,必須依於比丘僧的教授教誡。在比丘波羅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誡比丘尼的學處。教誡比丘尼,不是比丘的權利,而是名德上座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從正法住世的觀點,比丘尼應奉行敬法。違犯敬法,是不承認比丘僧的攝導地位,這等於破壞僧伽體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認罪。

從經律的傳說看來,摩訶迦葉(Mahā-kāśyapa)與阿難(Ānanda),曾有意見上的出入。女眾出家,一致認為,釋尊是經阿難的一再勸請而後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為事實,但對佛教帶來了更多的問題。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訶迦葉一流,對女眾出家,沒有好感,因而對阿難不滿。這一傳說,說明了女眾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見──同情或嫌厭。釋尊涅槃後,成為佛教主流的上座們,迫使阿難承認求度女眾的過失;對於比丘尼僧的加強管教,那是當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於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從教導的實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條例,固有的或增訂的,及舊有的敬法(第五條),共為八敬。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所公認。但這麼一來,顯然是過分嚴厲了!如見比丘來而沒有起來禮迎,就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過分苛刻,而且也窒礙難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眾中出罪的規定,漸演化而成為「犯僧殘」的處分。《僧祇律》並說犯敬法與犯僧殘,表示了這一制度的逐漸嬗變。從《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規制,還沒有演化為波羅提木叉的學處。在尼律的波逸提中,與八敬法相關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一○七)隔宿去大僧處受具足、(九一)呵罵比丘。但《僧祇律》所說,不是不往求教誡,而只是不恭敬、不去聽。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時間延遲,隔了一天才去。這都不是違犯敬法。呵罵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沒有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用舊例,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體化──八敬法,如見比丘而不起禮迎,都不能看得太嚴重,決不能看作破壞僧伽體制,否認比丘僧的領導。於是犯敬法而要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漸嬗變為僧殘的處分。八敬法也就漸化為學處,而編入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新學風。《銅鍱律》保存了「犯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罵比丘」、(五六)「無比丘住處安居」、(五七)「不於二部眾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請教誡人」──犯敬法的新制。古制與新制混合,不自覺的陷於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沒有越敬法的學處,不能不說是古形了。

〔參考資料〕 《十誦律》卷四十七;《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分律》卷二十九;《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四;《中阿含經》卷二十八〈瞿曇彌經〉;《毗尼母經》卷一;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第一章、第四章。


中阿含經

六十卷。東晉‧隆安二年(398)罽賓沙門僧伽提婆共僧伽羅叉譯。收在《大正藏》第一冊。此經是北方佛教所傳四阿含經中之一。因為它所徧集各經,不長不短,事處適中,所以叫《中阿含經》(見《彌沙塞五分律》卷三十、《分別功德論》卷上)。漢譯本最初是由曇摩難提於苻秦‧建元二十年(384)譯出,共五十九卷(現已佚,只存一些零本)。因譯文未能盡符原意,所以後十餘年,僧伽提婆等加以改譯。

此經譯本內容,凡五誦十八品,內收有二二二經,約五一四八二五字(見《出三藏記集》卷九道慈序)。各品主題如次︰

初一日誦,有五品半,合有六十四經。

〈七法品第一〉︰說七種法數及與有關問題,收有十經。(1)《善法經》,說知法知義等七善法。(2)《晝度樹經》,以三十三天晝度樹葉萎黃、還生、開花等七法,譬喻比丘從出家到證四果。(3)《城喻經》,以王邊城四食豐饒等七事具足,譬喻聖弟子得七善法,四禪成就。(4)《水喻經》,以常臥水中以至住岸七種人,譬喻常作惡事到成四果。(5)《木積喻經》,說寧抱火燒木受苦乃至殞身,亦不願作破戒親女人等事。(6)《善人往經》,說七種阿那含為「七種善人所往到處及無餘涅槃」。(7)《世間福經》,說施房等七種世間福,以及聞佛名歡喜踴躍等七種出世間福。(8)《七日經》,說由一日出世到七日並出世,以明諸行無常,勸眾離捨。(9)《七車經》,以波斯匿王從舍衞國遞乘七車,速達婆雞帝,譬喻由戒淨等七淨法,相續成就得到涅槃。(10)《漏盡經》,說見斷等七種有漏。

〈業相應品第二〉︰說有關十善業與十不善業等法,收有十經。(1)《鹽喻經》,說修身、戒、心慧等智者,雖作不善業,亦僅受現法輕報,如少鹽投恒河不覺其鹹等。(2)《惒破經》,為尼乾弟子釋惒破說無明盡則不受後有,及見色不喜不憂等六善住處。(3)《度經》,破外道宿命等三論,因說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處法,與地、水、火、風、空、識等六界法。(4)《羅云經》,教誡羅睺羅莫妄語。(5)《思經》,說故作十善業與不故作十善業受報不同。(6)《伽藍經》,誡十不善業,勤修四無量,得四安穩住處。(7)《伽彌尼經》,說十惡十善果報,如石如油,沉浮不同。(8)《師子經》,說宗本可作不可作法。(9)《尼乾經》,說破尼乾子五可憎惡,說如來得五稱譽。(10)《波羅牢經》,說我知彼幻是幻,而自非幻,並說四無量及遠離法定能斷疑惑。

〈舍梨子相應品第三〉︰主要為舍梨子所說,或與其有關之事,收十一經。(1)《等心經》,說等心天向佛述舍梨子說有內結人阿那含不還此間,有外結人阿那含還來此間。(2)《成就戒經》,舍梨子說成就戒定慧者生餘意生天中,能知滅定。(3)《智經》,舍梨子向佛說得智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等義。(4)《師子吼經》,說有身身念(四念處中身念)者,則不輕慢梵行;若無身身念者,便輕慢梵行。(5)《水喻經》,說五種不淨行除惱法。(6)《瞿尼師經》,舍梨子因瞿尼師告諸比丘,當學敬重隨順觀等法。 (7)《梵志陀然經》,舍梨子教化梵志陀然生梵天修四梵室法,即四無量心。 (8)《教化病經》,說有上信等十種得須陀洹法,此可治病。(9)《大拘絺羅經》,舍梨子問尊者大拘絺羅,因知不善、知不善根等得正見入正法事。(10)《象迹喻經》,說四諦法攝諸善法,於一切法中最勝。(11)《分別聖諦經》,說過現未諸佛廣顯四聖諦法。

〈未曾有法品第四〉︰收十經。(1)《未曾有法經》,說佛於過去迦葉佛時,開始願行佛道行、梵行等未曾有法。(2)《侍者經》,說阿難為佛侍者立三願等未曾有法。(3)《薄拘羅經》,說尊者薄拘羅未曾有法知足行。(4)《阿修羅經》,以大海中喻佛正法律中八未曾有法。(5)《地動經》,說地動三因緣及如來成就功德得未曾有法。(6)《瞻波經》,亦以大海喻正法律中未曾有法。(7)、(8)《郁伽長者經》,說郁伽長者有八未曾有法。(9)、(10)《手長者經》,說手長者有八未曾有法。

〈習相應品第五〉︰收十六經。(1)《何義經》,說持戒為令人不悔,展轉得解脫貪、瞋、癡法。(2)《不思議經》,說法有自然而得者不須思量。(3)至(9)《念經》、《慚愧經》、《戒經》、《恭敬經》,說有正念、正智、慚愧、持戒、行恭敬,便能護根護戒,乃至解脫而得涅槃。(10)《本際經》,說惡人因近惡知識,展轉乃至無明生愛;善人因近善知識,展轉乃至七覺支生明解脫。(11)、(12)《食經》,說惡人為惡知識等食,與上經說相同,並取大海為喻。13《盡智經》,說奉事善知識為往聞善法之因,展轉乃至解脫得漏盡智。14《涅槃經》,無明為苦因,展轉乃至解脫為涅槃因,故遍觀無明等十二因緣而得涅槃。(15)、(16)《彌醯經》,即為比丘說經,說與善知識俱等五因,及修不淨觀等四法能令心解脫成熟。

〈王相應品第六〉︰收十四經(品上七經)。(1)《七寶經》,說轉輪王出世便有七寶出世,如來則有七覺支寶。(2)《三十二相經》,說輪王具足三十二大人相。(3)《四洲經》,說佛本生為頂生王統御四洲而不知足。(4)《牛糞喻經》,說頂生王布施等三種業報,但五蘊無常等。(5) 《頻鞞娑羅王迎佛經》,佛為頻鞞娑羅王說五蘊無常等法,王證果皈依。(6)《鞞婆陵耆經》,迦葉佛為頻鞞王說難提波羅陶師事。(7)《天使經》,說閻王以生老病死惡業治罪,為五天使詰責罪人。

第二一日誦有四品半,合有五十二經。

《王相應品第六〉︰(品下七經)。(8)《烏鳥喻經》,教誡比丘莫依非法活命如獺等。(9)《說本經》,說阿那律陀本事,施辟支佛食得七返人天為王,又說未來螺轉輪王及彌勒佛等事。(10)《大天捺林經》,說大天輪王子孫族屬歷世出家等事。(11)《大善見王經》,說大善見王往古修四無量,六返捨身等事。(12)《三十喻經》,佛為舍梨子以王臣嚴飾等譬喻比丘比丘尼以戒德為嚴飾具等事。(13)《轉輪王經》,說堅念轉輪王成就七寶得四種如意之德,乃至比丘應如螺轉輪王以念處為境界等事。(14)《蜱肆經》,說鳩摩羅迦葉斷蜱肆王的無後世見。

〈長壽王品第七〉︰收十五經。(1)《長壽王本起經》,說長壽王及長生太子行慈不令殺人等事。(2)《天經》,說修八行得光明生天。(3)《八念經》,阿那律陀說得八大人念。(4)至(7)《淨不動道經》、《郁伽支羅經》、《娑雞帝三族姓子經》、《梵天請佛經》,佛為阿那律陀等說離欲法等。 (8)《有勝天經》,阿那律陀說大心無量心義以及光天淨光遍淨光天因果。 (9)至(15)《迦絺那經》、《念身經》、《支離彌梨經》、《長老上尊睡眠經》、《無刺經》、《真人經》、《說處經》,阿那律陀說迦絺那法等。

〈穢品第八〉︰收有十經。(1)《穢品經》,舍梨子說世人有穢無穢等法。(2)《求法經》,說三可毀三可稱法,又說中道斷欲貪等能得心住乃至涅槃。(3)《比丘請經》,目犍連說成就戾語法者與成就善語法者得失不同。(4)、(5)《知法經》、《周那問見經》,周那說知法與不知法者譬喻等。(6)《青白蓮花喻經》,說身口滅法乃至慧見滅法。(7)《水淨梵志經》,說二十一種穢污於心之法。(8)至(10)《黑比丘經》、《住法經》、《無經》,說善不善法乃至淨法盛衰等。

〈因品第九〉︰收有十經。(1)《大因經》,廣明緣起甚深乃至八解脫法。(2)《念處經》,說四念處。(3)、(4)《苦陰經》,分別欲味欲過患等法。(5)《增上心經》,說常念五相得增上心。(6) 《念經》,說欲恚害念及無欲恚害念。(7)《師子吼經》,說無明為諸受本,無明盡則一切受斷。(8)《優曇婆羅經》,說苦行不可說為正解脫法。 (9)《願經》,廣說比丘所應願事。(10)《想經》,說計地等四大,便不知地等四大;不計地等四大,便知地等四大。

〈林品第十〉︰收有十經。(1)、(2)《林經》,第一經以比丘住林能不能得正念、定心、解脫、漏盡,涅槃配合求取衣食等來源易難而組成四料簡,取能得正念乃至涅槃、乞取衣食等便易作終身住修場所。第二經也用與第一經同樣的四料簡,意取得沙門義易求生活資料的林處作終身依住。(3)、(4)《自觀心經》,說得止觀應求漏盡。(5)《達梵行經》,說知漏等因乃能盡一切苦。(6)《阿奴波經》,說提惒達哆以放逸故必墮地獄等事。(7)《諸法本經》,說諸法以欲為本等。(8)、(9)《優陀羅經》、《蜜丸喻經》,說三愛為癰本,六觸處為一切漏。(10)《瞿曇彌經》,佛許大愛道出家,因制八尊師法等。

第三一日誦,有一品半,合有三十五經。

〈大品第十一〉︰收有二十五經。(1)《柔軟經》,說佛為老病死而出家。(2)《龍象經》,說佛為龍象。(3)《說處經》,說過現未三說處等。(4)《無常經》,說觀五陰無常能得證果。(5)《請請經》,說我今受身是最後邊身等。(6)《瞻波經》,訶責犯戒之罪。(7)《沙門二十億經》,以彈琴喻精進證果。(8)《八難經》,說學道八難八非時。(9)《貧窮經》,以無善法財喻貧窮等。(10)《行欲經》,說十種行欲人。(11)《福田經》,說學無學二種福田人。(12)《優婆塞經》,說優婆塞持五戒、念三寶,必能證果。(13)《怨家經》,說瞋恚是怨家、妨害好色等事。(14)、(15)《教曇彌經》、《降魔經》,說信如來所說四事故出家等。(16)《賴吒惒羅經》說意業最重等。(17)《優婆離經》,說優婆離捨尼乾子歸佛事。(18)《釋問經》,說八正道護六根等。(19)《善生經》,佛教善生禮拜六方法。(20)《商人求財經》,說計根塵陰界是我者皆被見所害。(21)《世間經》,說佛從成道到涅槃所說皆實。(22)《福經》,說佛往者七年行慈福報。(23)《息止道經》,說初學比丘應常念不淨,除欲恚病。(24)《至邊經》,說欲盡苦應修沙門法。(25)《喻經》,說無量善法以不放逸為本,喻如地等。

〈梵志品第十二〉︰收二十經(品上十經)。(1)《雨勢經》,說比丘七不衰法與六慰勞法。(2)《傷歌羅經》,佛為傷歌羅摩納梵志說如意足、占念、教訓等三輪示現令其皈依。(3)《算數目犍連經》,佛為算數目犍連梵志說佛法中次第。(4)《瞿默目犍連經》,阿難為梵志瞿默目犍連說無一比丘能與世尊等。(5)《象迹喻經》,佛為生聞梵志說從出家護根到證無漏,方為極大象迹。(6)《聞德經》,又為生聞梵志說聞誦差別功德,從捨家到證滅。(7)、(8)《何苦經》、《何欲經》,佛答生聞梵志所問在家苦樂事等。(9)、(10)《郁瘦歌羅經》、《阿攝惒經》,說四姓平等。

第四一日誦,有三品,合有三十六經。

〈梵志品第十二〉︰(品下十經)。(11)《鸚鵡經》,為鸚鵡梵志,分別在家出家事,又說五蓋及法從心起。(12)《鬚閑提經》,為鬚閑提異學說離欲法喻。(13)《婆羅婆堂經》,佛為婆私吒及婆羅婆二梵志說四姓來歷及業報平等。(14)《須達哆經》,為須達哆居士說施心差別。(15)《梵波羅延經》,說今梵志已越梵志法。(16)《黃蘆圓經》,說於五欲無味無怖,證四禪三明乃不入胎。(17)《頭那經》,佛為頭那梵志說如梵等五梵志法。(18) 《阿伽羅訶那經》,佛答阿伽羅訶梵志問說梵志經典依於人住,展轉乃至依於涅槃。(19)《阿蘭那經》,說佛因阿蘭那梵志出家說無常法利益無量。(20)《梵摩經》,說梵摩梵志,優多羅摩納觀佛相好出家。

〈根本分別品第十三〉︰收有十經。(1)、(2)《分別六界經》、《分別六處經》,分別六界聚、六觸處、十八意行等法。(3) 《分別觀法經》,分別觀法心散不散等。大迦旃延更為廣演。(4)、(5)《溫泉林天經》、《釋中禪室尊經》,說佛莫念過去未來,常說跋地羅帝偈,迦旃延約根塵加以廣釋。(6)《阿難說經》,阿難說跋地羅帝偈及其意義,得佛印可。(7)《意行經》,說八定、八天處等以滅定為最勝。(8)《拘樓瘦無諍經》,分別諍無諍法。(9)《鸚鵡經》,分別業報差別法。(10)《分別大業經》,分別三報受時差別。

〈心品第十四〉︰收有十經。(1)《心經》,說心將世間去、心染著、心起自在等。(2)《浮彌經》,說邪正梵行得果與否。(3) 、(4)《受法經》,約現樂後苦等現未苦樂四種料簡。(5)《行禪經》,分別盛衰等四種行禪。(6)《說經》,說八定中退住及漏盡義。(7)《獵師經》,修四禪等能脫魔境。(8)《五支物主經》,說第一義沙門當知善戒不善戒等具八正道。(9)《瞿曇彌經》,說施受淨不淨。(10)《多界經》,說知界處緣起為智慧,又說眼等十八界與六十二類界。

〈雙品第十五〉︰此品分屬兩誦,成為兩品,故名〈雙品〉。收有十經(品上六經)。

(1)、(2)《馬邑經》,說沙門法須三業清淨成就禪定,乃至漏盡。(3)《牛角娑羅林經》上,樂如意道者大目犍連、樂頭陀行者大迦葉、論議者迦旃延、成就天眼者阿那律陀、習禪者離欲哆、多聞者阿難等隨用心自在與舍梨子問答各說修行所得。(4)《牛角娑羅林經》下,阿那律陀等說修四禪四無量等為人上法。(5)《求解經》,說由見色聞聲求解如來,正知如來法。(6)《說智經》,說與梵行已立比丘問答知見五陰、四食、四說等事。

第五一日誦,有三品半,合有三十五經。

〈雙品第十五〉︰(品下四經)。(7)《阿夷那經》,說法非法眾等見。(8)《聖道經》,說正八聖道及正解脫、正智十支,約邪正修斷為四十善不善法品。(9)《小空經》,說行真實空不顛倒,應不念人想、村想、無事想,乃至不住無想定。(10)《大空經》,說欲多行空者,當修內空、外空、內外空法、不移動法等。

〈後大品第十六〉︰收有十經。(1)《迦樓烏陀夷經》,贊斷過中食。(2)《牟梨破群那經》,說出家應修無欲,習慈悲喜捨等。 (3)《跋陀和利經》,贊一坐食法。(4)《阿濕貝經》,責過中食。(5)至(7)《周那經》、《優婆離經》、《調御地經》,說修行不放逸、六諍本、七滅法等、七滅諍等如法不如法等。(8)《癡慧地經》,說癡與慧種種相苦樂報。(9)《阿梨吒經》,說欲法障道。(10)《𠻬帝經》,十不往生,詳說十二緣起。

〈晡利多品第十七〉︰收有十經。(1)《持齋經》,說應持八支齋,並修念佛等五念。(2)《晡利多經》,佛為晡利多居士說離殺等八支、斷俗事。(3)《羅摩經》,說求無病安隱涅槃法為聖求,求病法等為非聖求。(4)《五下分結經》,說依道依迹斷五下分結。(5)《心穢經》,說拔疑佛等五種心中穢,解身縛等五種心中縛,是為比丘比丘尼清淨法。(6)《箭毛經》,佛為異學箭毛等說佛以無上戒等五法令弟子恭敬不離。(7)《箭毛經》,佛為異學等說天眼宿命通。(8)《鞞摩那修經》,說無諂誑、隨佛教化必得正法。(9)《法樂比丘尼經》,法樂比丘尼答毗舍佉問法。(10)《大拘絺羅經》,大拘絺羅答舍利弗問法。

〈例品第十八〉︰收十一經。(1)《一切智經》,佛為波斯匿王說四姓成就五斷支事,於後世有差別。(2)《法莊嚴經》,波斯匿王贊佛種種法靖。(3)《鞞訶提經》,說佛說法善,眾弟子趣向善,又佛行善身行不為沙門梵志聰明智慧及餘世間之所憎惡。(4)《第一得經》,說弟子不欲變異法,惟應廣布八正道。(5)《愛生經》,說生愛時便生愁苦。(6)《八城經》,阿難為八城居士說十二禪。(7)《阿那律陀經》,阿那律陀說得四禪及漏盡為比丘賢死。(8)《阿那律陀經》,說見質直、修念處、四無量等為不煩熱死。(9)、(10)《見經》、《箭喻經》,說佛一向說有常無常,又不一向說世有常等。(11)《例經》,說欲斷無明乃至老死以及別知無明乃至老死者應修三十七菩提分、十一切處、十無學法。

聲聞乘各部派中所傳的《阿含》各各不同,秦譯《中阿含》究屬於何部所傳從來也沒有一致的意見。但此經初次譯本與《增一阿含》同出於有部譯師曇摩難提,今本翻譯時,由僧伽羅叉講梵本,僧伽提婆轉梵為晉,二人皆有部的根據地罽賓人,而提婆別譯之《阿毗曇八犍度論》(即《發智論》),羅叉續成羅什所譯的《十誦律》,並為有部重要典籍。又此經的結構和西藏譯本止天所著《俱舍論疏要用論》所引用的有部《中阿含》極其相似。從這幾方面來看,此經可能是有部的傳本。

此經全部梵本似已散佚,早年在新疆地方發現的梵本斷簡中,僅有三經與本經中零本相同。即(1)同於本經之第一二一《請請經》。(2)同於本經之一三三《優婆離經》。(3)同於本經之一七○《鸚鵡經》。

在本經全部譯出的前後,零本翻譯很多,現存的計有七十三種。西藏大部經中,僅有相當於本經的零本五種。本經與南傳巴利文本《中部》對勘,二二二經中僅有九十六經相同。蓋本經所收者,篇幅或長或短,不全是適中的。所以在南傳巴利文本,也有九十餘經編入他部中(據赤沼氏《對照目錄》),本經中各經見於巴利文《長部》者凡九經,見於《增一部》者凡七十六經,見於《相應部》者凡七十六經。(田光烈)

◎附一︰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第十章

第二節(摘錄)
「相應教」類集成立,而傳為佛說與弟子說的經文,仍不斷的傳出、流行,又次第結集出來。次後集成的部分,在原有的契經上,分別、抉擇、評破、融攝、組合,會入了更多的事緣、傳說,成為《中阿含》與《長阿含》。或為了便於教化,依當時所傳的經法,以增一法編集,成為《增一阿含》。三部集成的時代相近,但《增一阿含》要遲一點。

漢譯《中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aḥ)的誦本。分六十卷,十八品,二二二經(傳說分為五誦)。南傳的《中部》,與《中阿含經》相當,是銅鍱部(Tamra-śatīyāḥ)的誦本。全部分十五品,一五二經;分為「根本五十」、「中五十」、「後五十」三部分,這應該就是漢譯所傳的「分」或「誦」了。這不同的兩種誦本,共同的僅有九十八經。品名相同的,不過四品。(中略)

《中阿含經》與《增支部》相合的,占三分之一以上。說一切有部的《增一阿含》沒有傳譯,所以不能知道有多少與《增一阿含》相同,而是重出。但大體說,這些,銅鍱部編入《增支部》,而在說一切有部,是編入《中阿含經》的。這部分,多數集中在一至十二品中。而〈七法品〉、〈業相應品〉、〈未曾有法品〉、〈林品〉;尤其是〈習相應品〉、〈大品〉,占有很大的比數。(中略)

總之,《中部》與《中阿含經》,共同的僅有九十八經。二部誦本所以如此的差異,是由於四阿含編集的組合不同。為銅鍱部編入《長部》、《增支部》的,而說一切有部編入《中阿含經》的達一百經左右。說一切有部編入《雜阿含經》的,卻有二十餘經,銅鍱部編入《中部》。更由於各有自宗所誦的契經,如銅鍱部的《中部》,就有二十八經。除去這些差異,二部共誦的《中阿含》原形,約為十品,一百經。

◎附二︰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第五章第二節(摘錄)

佛法的原始結集,與《雜阿含經》──《相應部》的一部分內容相當。由於「如來記說」、「弟子記說」、「諸天記說」的應機不同,編入《雜阿含經》,《雜阿含經》已有了不同的適應性。依《雜阿含經》為本,順著三類「記說」的傾向,更廣的集成《中》、《長》、《增一》──三部,雖主體相同,而更明確的表現出各部的獨到適應。這是約各部的著重點而說的。

《中阿含經》繼承「弟子所說」的特性,重視出家眾──僧伽,每說到有關毗奈耶的部分。如《瞿默目犍連經》說︰佛涅槃後,佛沒有預先指定繼承人,比丘們也沒有公推誰繼承佛的地位。佛法是「依法不依人」,比丘們只是依法而住──受持學處,按時舉行布薩,互相教誡策勵,依法懺悔出罪,就能達成僧伽的清淨和合。如比丘有︰多聞、善知識、樂住遠離、樂燕坐、知足、正念、精進、智慧、漏盡──佛說的十可尊敬法,「則共愛敬、尊重、供養、宗奉、禮事於彼比丘」,佛法就這樣的延續下來。如僧伽有了諍論,要合法的除滅,佛法才不致於衰落,如《周那經》所說的「六諍根」、「四諍事」、「七滅諍法」與「六慰勞(六和敬)法」。這兩部經,表達了當時僧伽佛教的特色。此外,如長老比丘應該教導初學的;應該教誡比丘尼;教誨阿練若比丘。在布施中,施僧的功德最大;三淨肉的意義。對於僧尼習近的,不受一坐食的;過中食的;非時乞食的;犯戾語(不受教誡)的;不捨惡見,如說淫欲不障道的,心識常住的;尤其是犯戒不悔,嬈亂僧眾的,要予以嚴厲的制裁。至於敘事而文段與律部相當的,如釋尊少年受欲的《柔輭經》;從二仙修學、成佛、度五比丘的《羅摩經》;初化王舍城(Rājagṛha)的《頻毗婆邏王迎佛經》;種種希有的《未曾有法經》;因拘舍彌(Kauśāmbī)比丘諍論而說的《長壽王經》;女眾最初出家的《瞿曇彌經》;因比丘不清淨,釋尊不再說戒的《瞻波經》等。《中阿含經》與律治的、僧伽的佛教精神相呼應,表示了「中」部的重要傾向。

「法義分別」,是「中含」的又一重點所在。現存漢譯的《中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āḥ)所傳的;南傳的《中部》,屬赤銅鍱部(Tāmra-śātīyāḥ)。在《中阿含經》的二二二經,《中部》的一五二經中,相同的僅有九十八經。

〔參考資料〕 《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分別功德論》卷一;《撰集三藏及雜藏傳》;《印度哲學研究》卷二;《東洋學術研究》第二十三冊〈阿含經典の成立〉。


五根

(一)指眼等五識所依的五種色根︰又名五色根,即眼根(cakṣurindriya)、耳根(sotindri-ya)、鼻根(ghrāṇendriya)、舌根(ji-hvendriya)、身根(kayendriya)。眼根為眼識所依而見色,耳根為耳識所依而聞聲,鼻根為鼻識所依而嗅香,舌根為舌識所依而嚐味,身根為身識所依而覺觸。若加意根,則稱六根。

根有增上之義,此五者於事有增上作用,故名五根。依《五事毗婆沙論》卷上及《大毗婆沙論》卷一四二所說,此五根於四事為增上,故立為根。四事者︰(1)莊嚴身,若盲聾等缺眼、耳等五根,則身醜陋而人不喜見。(2)導養身,由眼、耳二根之見聞,能避險難,由鼻、舌、身三根之段食,能受用。(3)生識身,此五根能為所依,而發五識及相應之心所。(4)不共事,如眼見色,耳聞聲,鼻嗅香,舌嚐味,身覺所觸,各別取其境。

五根之體,依薩婆多部所說,有扶塵根與勝義根之別。所謂扶塵根,或名扶根,為勝義根之所依處,乃扶護勝義根之根,即一般所說的眼、耳、鼻、舌、身等可以得見之肉團(眼球、外耳、鼻樑等),並非真正的根。

勝義根,有發識取境之作用,其所依處為扶塵根,雖與扶塵根共為極微所成,然勝義根特以四大種所造的淨色為體,是不可見有對之實有法,相當於現今吾人所說的神經,為真正的根。而大眾部等則以色、香、味、觸四塵為五根之體,以肉團為性,別無淨色,不能取境,即直以扶塵根為五根。唯識大乘中,護法等諸師別立現行之淨色為五根,而難陀等諸師則謂五根唯是種子而非現行之淨色。

關於五根之取境,眼、耳二根取不至境,稱離中知;鼻、舌、身三根取至境,稱合中知。所謂離中知,謂眼能見遠處之色,而不能觀眼中之藥;耳能聞遠處之聲,而不能聞逼於耳根之音。合中知,謂鼻、舌、身三根須根與境相接方能取,兩者相離則不能取。又,鼻、舌、身三根唯取等量之境,眼、耳二根並取等量、不等量之境。即眼根時見毛端(小),時見大山(大),時見葡萄(等);耳根時聞蚊聲(小),時聞雷聲(大),時聞琴聲(等),乃二根為離中知之故。

五根之次第,有依所取境及所依處二說。依所取境者,眼、耳、鼻、舌四根所取之境(色、聲、香、味)定是所造色,而身根的取境(觸)是通能造的四大種及所造的輕、重、冷、饑等,以其所取之境或取能造、或取所造、或能所俱取等不定,故先說四根,後說身根。前四根中,鼻、舌二根不能取遠境,故後說;眼根所取之境又較耳根遠且速,故先說眼,後說耳;鼻根之用比舌根速且明,故先說鼻,後說舌。總此而立眼、耳、鼻、舌、身之次第。

依所依處(即扶塵根)者,五根所依處有上下,眼根居最上,故先說;耳、鼻、舌次之;身根由頂上至足下皆是,取其中央(臍邊),故列於舌後。

(二)指五無漏根︰乃三十七道品中的第四科,即信根(śraddhendriya)、進根(vīryen-driya)、念根(smṛtīndriya)、定根(sa-mādhīndriya)、慧根(prajñendriya)。此五者於伏煩惱引聖道有增上之用,故名五根。

所謂信根,即深信四諦、三寶等道理,不為餘法所破壞。進根,又名勤根、精進根,謂深信教法後,如實勤修。念根,由精進故,心於所緣境,念住不忘。定根,由念住故,得定心不散亂。慧根,由得定故,而觀智起,如實了知諦理。《雜阿含經》卷二十六云(大正2‧182b)︰
「世尊告諸比丘,有五根,(中略)謂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若比丘於此五根如實善觀察,(中略)於三結斷知,謂身見、戒取、疑,是名須陀洹,不墮惡趣法,決定向於正覺,七有天人往生,究竟苦邊。」

此五根與三十七道品中的第五科五力,其體雖同,但五力乃顯示五根之破惑增上之力用。五力為利根者所修,五根為鈍根者所修。而此五根也攝於二十二根中,與三無漏根同樣於無漏法有增上之力用。

《俱舍論》卷二十五就五根之相狀及其次第云(大正29‧132c)︰「於因果先起信心,為果修因,次起精進,由精進故念住所緣,由念力持心便得定,心得定故能如實知。」又,《大智度論》卷十九云(大正25‧202c)︰
「信道及助道善法,是名信根。行者行是道助道法時,懃求不息,是名精進根。念道及助道法,更無他念是名念根。一心念不散是名定根。為道及助道法,觀無常等十六行,是名慧根。是五根增長不為煩惱所壞,是名為力。」

《大乘義章》卷十六在解釋根的意義時說,此五出生出世聖道之力偏強,故名為根,即出世聖道以慧為體,是慧根所出生,其慧又由定及精進所生,故立定、精進二根。定、精進分別由念、信所生,故立念、信二根。又此五者依次有對治不信、懈怠、放逸、掉、無明等煩惱之力用,故名為根。如《止觀輔行》卷七之一云(大正46‧363c)︰「修前諸品,縱善萌微發,根猶未生。根未生故,萌善易壞。今修五法,使善根生。故此五法,皆名為根。」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七、《顯揚聖教論》卷二、《法界次第》卷中、《四教儀集註》卷中等也都論及此五根。

◎附︰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二篇第三章(摘錄)

(上略)以吾人之感官,分為眼(cak-khu)、耳(sota)、鼻(ghāna)、舌(ji-hva)、身(kāya or tacca──觸感)之所謂五根,已於奧義書時代有定論,嗣此一切學派,均皆承認,佛教所認為外界之認識機關,即全屬此。蓋此種分類,為基於明顯之事實,無提出特殊意見之必要,但各派之間,稍有意見者,則為此感覺,由何而成立之問題,此在奧義書中,雖不明晰,然大要可認為成於梵之分泌的發展過程中。數論派一方,雖主張由我慢(ahaṃkāra)所發展,同時於他方,仍保存由於地、水、火、風、空之五要素而成立之意見。至勝論派,固明以此為由於五大而成,然又謂地、水、火、風、空之一一,各自形成鼻、舌、眼、皮、耳等。總之,任自何派言,均以五根為半帶心理的、半帶生理的意義,故縱謂成於物質,然亦自極微妙之部分(saks-mabhuta,細物質)而成,為肉眼所不能見。此種解釋,則各派相同。蓋彼等之所謂根(in-driya),不為表現於外之眼耳等,所謂扶塵根之義,乃指潛於其內之作用,即所謂勝義根是也(易以今語,則與所謂神經組織相當)。

然則關於此點,佛陀表示如何之意見歟,自大體言,仍與上來諸說,無甚出入。如《雜阿含經》卷十三云(大正2‧91c)︰「云何眼是內入處﹖佛告彼比丘︰眼是內入處,四大所造淨色,不可見有對,耳鼻舌身內入處,亦如是說。」

即意謂五根為地、水、火、風四要素所成之物,雖不可見,然亦不許他物侵入,而為存在(有對=impenetrability)之障礙是也。大要在各派中,與勝論派為相似,但非如勝論派自一一要素,導引其特殊之根,乃綜合四要素全體,而作成各根。此處佛教與勝論派之說法各異。雖然,實言之,此四大緣何組合以成五根﹖此五根之形相﹖何謂淨色﹖凡此諸問題,就吾人所考校者為限,古代聖典中,並無答解。爰於其詳細,莫能明悉,厥後阿毗達磨諸論師,雖有種種論究,然亦意見分歧。綜之,專就原始佛教之範圍言之,五根為物質的存在,其作用無論如何微妙,要為後天之物,既得破壞之,而又能於相當程度,用生理的營養,使之作成。是故五根為肉體之一部分,與一期之壽命相終始,不待論為非備具於生命本質之自身之能力。由此以譚,舍利弗對於大拘絺羅,所謂「此五根依於壽命(aya)而存立」乃為至當之解釋也。

五根雖為外界認識之機關,然其對象,各有限定,不能超於一定之範圍,自不待言。即眼根僅對色境,不對聲境,乃至鼻根唯對香境,不通色境等,然對此而統攝五根全體,掌司來自各方一切認識之機關者,即意根(mana)是矣。《中部》第四十三經云︰「吾友,此五根者,於各別境,認識各別界,不能認識相互之境界。」「對於不能認識此相互境之五根之依所(patisarana)為意,意盡認識彼等境界。」

關於意(mana)之作用,自奧義書以來,雖有種種解釋,然大概均用與五官相關聯,佛教於此語用法,亦大要如此。

即持以此用於五官相關聯時,亦仍為外界認識之機關,但能為統攝五根全體之用耳。由此言之,亦可認為根之一種,與前五根相合,計為六根之一。又自外界認識機關言,亦可稱之為門(dvara),故與五根相合,而稱之為六根門。雖然意者,要於內心作用中,能使關係於外界認識之知覺方面,特另獨立,非若五根,而為物質性之物。蓋純為精神作用之一種,且以之自內部觀察時,與所謂心(cita)及識(vinnana)為同體,此勝論派以意為極微大之存在,而解為半物質的,固與佛教大異也。

〔參考資料〕 (一)《大毗婆沙論》卷十三、卷七十三;《俱舍論》卷一、卷二;《異部宗輪論》;《成實論》卷四;《阿毗達磨集論》卷一;《阿毗達磨雜集論》卷一;《雜阿毗曇心論》卷一;《成唯識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一~卷三。. 二《增一阿含經》卷二十三、卷四十二;《俱舍論》卷三、卷二十五;《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六;《大智度論》卷十九;《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七;《顯揚聖教論》卷二;《阿毗達磨雜集論》卷十;《順正理論》卷九;《成唯識論》卷七。


六念

(一)指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天︰又稱六隨念或六念處。為佛教徒的修行方法之一。

(1)念佛(buddhānu-smṛtiḥ)︰指憶念佛具足十號,大慈大悲,智慧光明,神通無量,能拔眾苦,我等以清淨質直之心,能與佛相同。

(2)念法(dharmānu-smṛtiḥ)︰指憶念法乃如來所有之功德(即十力、四無所畏等),我等能以清淨質直之心證法,施與眾生。

(3)念僧(saṅghānu-smṛtiḥ)︰指憶念僧乃如來之弟子,得無漏法,具足戒定慧,能為世間眾生作福田,我等能以清淨質直之心修僧行。

(4)念戒(śīlānu-smṛtiḥ)︰指憶念諸戒能遮諸惡煩惱,我等能以清淨質直之心,精進護持。

(5)念施(tyāgānu-smṛtiḥ)︰指憶念施行有大功德,能除世間為慳嫉所覆,我等能以布施攝取眾生。

(6)念天(devānu-smṛtiḥ)︰指憶念因往昔之戒、施等善根,而生欲界六天,乃至色界、無色界等諸天,享受快樂果報,我等今亦能以如是戒、施,而生諸天。

《雜阿含經》卷三十三云(大正2‧237c)︰「若比丘在於學地,求所未得(中略),當修六念,乃至進得涅槃。譬如飢人身體羸瘦,得美味食,身體肥澤。」《觀無量壽經》亦謂(大正12‧344c)︰「修行六念,迴向發願,願生彼佛國。」善導《觀經疏》卷四〈散善義〉云(大正37‧273c)︰
「言念佛者,即專念阿彌陀佛口業功德、身業功德、意業功德,一切諸佛亦如是。又一心專念諸佛所證之法,並諸眷屬菩薩僧。又念諸佛之戒,及念過去諸佛、現在菩薩等難作能作,難捨能捨,內捨外捨,內外捨。此等菩薩,但欲念法不惜身財,行者等既念知此事,即須常作仰學前賢後聖捨身命意也。又念天者,即是最後身十地之菩薩。」

此外,《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五、《別譯雜阿含經》卷九、《觀佛三昧海經》卷六、《大智度論》卷二十二、《大乘義章》卷十二也都提到六念,其中《大乘義章》更開釋名義、開合辨相、隨別廣釋、次第、念之所為等五門釋此六念。

(二)指戒律中所說的六念︰即受比丘戒已,比丘當知的六種要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之三云(大正40‧226a)︰「法附中既受具戒,即須六念,憶戒緣身師當先授。」

(1)念知日月︰指念知受戒之日月。

(2)念知食處︰謂不受請者,當念我今食己食,或食僧之常食,或我常乞食;如受請者,當念我今食己食,無請處,或我今食僧食,無請處,或我今乞食,無請處;有請者,今應有請處,念自去。

(3)念知受戒時夏臘︰指記憶受戒以後的臘數。

(4)念知衣鉢有無受淨等︰指念我三衣鉢具足,若有長物,則念我有長物,已說淨。

(5)念同別食︰指若與眾僧同食,念我今與眾僧同食,若別食之時,則念我今有某緣,與眾別而獨食。

(6)念康羸︰指若無病,則念我今無病,堪行道;若有病,則念我今有病,應當治療。

〔參考資料〕 (一)《大般涅槃經》卷二十五;《觀佛三昧海經》卷六;《集異門足論》卷十六;《觀經疏》〈散善義〉;《法華懺法》;《淨土苾芻寶庫》;印順《佛法概論》。


化制二教

南山律宗對於教相的判釋。該宗把釋迦如來一代的教法區分作化制二教。化教是說如來教化眾生令得禪定及智慧的教法,在三學中是定慧法門,在三藏中是經論二藏,如「四阿含」等經,《發智》、「六足」等論。泛說因果,通化道俗,所以叫作化教。制教是說如來戒飭眾生控制行為的教法,即諸律中所詮的戒學法門如《四分》、《五分》、《十誦》等律。說諸律儀、唯制內眾,所以叫作制教。化制二教又叫作化行二教,如《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卷一說︰「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諸藏。」又《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說(大正40‧174b)︰「一代時教,總歸化行。」其次,南山律宗更把化教就其義理的淺深判作性空教、相空教、唯識圓教三教,又把制教就四分律學各家的戒本論分別判作實法宗、假名宗、圓教宗三宗,這是南山律宗獨有的教判。

化教三教中,性空教是說一切諸法性空無我的教法,此中包括「四阿含」等經及《俱舍》、《成實》等論。一切小乘,是把一切諸法用破析的方法來說明「人」、「法」無我,這就是「析色明」,所以叫它作性空教。

相空教是說一切諸法本相是空的教法,此中包括諸《般若經》和這一系統的大乘論部,是直就常人所執著的人、法本身由緣會而生這一現象來說明空無相之理,這就是「當體即空」,所以叫它作相空教。

唯識圓教是說一切唯識性相圓融的教法,此中包括《華嚴》、《楞伽》、《法華》、《涅槃》、《攝論》等大乘經論,是將一切諸法裡面的外境看成本來無實,全歸唯識,從而起行也屬菩薩的甚深妙行,所以以它作唯識圓教。

此三教中第一性空教,和慈恩宗三時教判中第一時有教的多分相當;第二相空教,和慈恩宗的第二時空教相當;第三唯識圓教,和慈恩宗的第三時中道教相當。四分律宗原當性空教一分,但道宣律師意欲成立三學圓融無礙,新以判屬唯識圓教。

制教三宗是本於四分各家對於戒體的不同解釋而判斷的。依《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等所說,戒體,是弟子從師受戒法時所發得而領納在心胸中的法體,即由授受的作法在心理上構成一種勢力而有防非止惡的功能。此中戒體舊譯叫做「無作」,新譯叫作「無表」。唐以前的四分律師本來受《成實論》學說的影響。以戒體為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法礪的相部一系便完全依此立說,以「無作」為非色非心,唱非色非心戒體論。懷素的東塔一系,卻相信《俱舍論》所說,以無表業為色法,唱色法戒體論。道宣的南山一系於《四分律》表面也按照《成實論》所說,立非色非心戒體。然而依道宣的本意,《四分律》通於大乘,還依唯識宗的義旨,以第八阿賴耶識中的種子即「發動思」的種子為戒體,而唱心法戒體論。由於四分律各家對戒體解釋不同而判制教二宗︰

(1)實法宗︰又作有宗,指說一切諸法實有的薩婆多(說一切有)部等,此宗以戒體為有實質的色法,如同《俱舍論》所說。

(2)假名宗︰又作空宗,指說一切諸法唯有假名的曇無德(法藏)部等,此宗以戒體為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如同《成實論》所說。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十五合釋以上二宗,說《成實》所說正和曇無德《四分律》相通,而《雜心》、《俱舍》所說是解釋薩婆多《十誦律》。

(3)圓教宗︰又作圓宗,指說一切諸法實唯有識的唯識圓教等,此宗以戒體為心法的種子,如《法華》、《涅槃》、《楞伽》等經,《攝大乘》等論所說。

四分律宗正和假名宗相當,然而道宣律師意欲由《四分律》成立一乘圓頓的妙戒,所以在三宗中也把四分律宗判屬圓教宗。

化制二教的教判,是於唯識宗有其淵源的。道宣很早便參加玄奘法師領導的譯場,掌筆受潤文的任務,受玄奘學說的影響很深,所以在化教中,配合《解深密經》的三時立三教,而以唯識為圓教,又在制教中以心法中的種子為戒體,從而力說《四分律》通於大乘。(黃懺華)

◎附︰續明《戒學述要》上篇三〈化教理善與制教戒行〉(摘錄)

(一)依三藏三學立化制二教
戒法有大乘與小乘的兩類,同屬於三藏中的律藏。這是就三藏所詮教法的性質不同而得名的。如云︰「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而大小乘各有其所宗依的三學,三學內容之淺深、廣狹雖有不同,然若論三學之性質,仍歸一致。且小乘三學為大乘三學的階梯,由於運心不同,致行分大小,倘按之於所行之法,初亦無顯著之差異。故就三學論道,各有特勝以論︰則經論所詮定慧法門,乃是「隨方攝化,應緣接物,宣演教觀」,而令眾生如說修行者。律藏所詮淨戒法門,則為「諸清淨眾,一界依棲,六和水乳,同一布薩,同一羯磨」,淨治身心,以為定慧之基礎者。經論偏於「明心顯理,是故心業以理為宗。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為宗」。經論以理為宗者,理善虛通,可無間於古今中外男女僧俗,只要依法修行,定慧功成,皆可契理證悟。若逆理而行,統名曰迷。是以悟有巧拙,三乘聖賢,以是而分;迷有淺深,三界五趣,由之以判。然則迷悟由心,心不自悟,必假事緣。事緣雖多,首在持戒,故如來制戒,以事為宗,事行所顯,厥為身口,身屬色,色正而後心端,久之則由心發色,純淑自然,乃至色心一如,表裏一致,方為佛法大人之行。是以佛敕登具比丘,五夏學律,自此以後,方任聽教參禪,故知欲宏經論,必須依律;欲得定慧,必先持戒。以戒為根基,定慧之功行方高,以律為憑藉,經論之宏敷乃正。南山道宣律師,原本此意,立化制(亦名化行)二教,以判攝如來一代時教,而以戒為宗,認為必須先持戒以制禁業非,然後方堪用定慧而伏斷煩惱。三學次第,以戒居首,實有所以。倘戒本不固,縱有定慧,亦終成魔業!故三藏所詮,不越三學,行者進德修業,依戒為基,始能登高致遠。此固無間於大乘小乘,以「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此為就三藏三學以明增上戒學的重要,故從入道次第而言,制教重於化教,戒學先於定慧。此雖為一途之說,然按諸聖教,實有本有據。

(二)化制二教之範圍與楷定
泛明律學,既可通大小,然若云制教,則猶須簡別。大乘律學,雖別於經論,或如來散說,或菩薩輯治,然就其性質,仍屬於化教所收。菩薩戒法以菩提心為本,七眾通受,其中持犯開遮,輕重受捨,均有別於聲聞律制。故不僅十善、五戒、四宏、六度,一切觀行,是化教業,即大乘律儀,乃至聲聞乘之五戒、八戒、十戒,皆是化教所收。唯具足戒,方得制教之名。因為十善、四宏,劫初便有,人雖行之,不能超越世境。五、八、十戒,亦具足戒之支分,為便於行者漸學漸入,故別為制立。如來制戒,開始於十二年後,在此以前,已廣明一切大小行門,而五戒十善,四宏六度,早已宣敷傳習。傳說菩薩戒中之《梵網經》,即為佛初成道時說。故知十二年以前,雖不無大小戒法,不云如來制戒,故制教所詮,應唯是比丘戒法(比丘尼戒,雖亦稱具足戒,然必須依附於比丘戒,始得成立)。故一切戒法中,比丘戒最為尊上。比丘戒為言制教者,略有二意︰一者制止,禁諸出家,有惡皆斷,作則有過,止則無咎。二者制作,有善斯集,作則無愆,不作有罪。止持作持,均為如來之所制定,住持正教,綱維僧倫,無不以此是賴,是故唯具足戒,得制教名,既有別於經論定慧法門,又不同於理善戒法,於如來聖教中,別具聖意,有不容吾人忽視之處。

《四分》廣律載,舍利弗於靜處思惟︰「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久住﹖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不久住﹖」因以此事問佛,佛言︰「毗婆尸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此諸佛修梵行法得久住;隨葉佛、拘那含牟尼佛,法不得久住。」又問︰「以何因緣毗婆尸佛等修梵行法得久住﹖以何因緣故隨葉佛等修梵行法不得久住﹖」佛即告以「拘那含牟尼佛、隨葉佛不廣為諸弟子說法,不結戒,亦不說戒」,是以「爾時彼佛及諸聲聞在世,佛法廣流布,若彼佛及諸聲聞滅度後,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以是故疾滅,佛法不久住。何以故﹖不以經法攝故。」「毗婆尸佛等,為諸弟子廣說經法,亦結戒,亦說戒。彼諸佛及聲聞眾在世,佛法流布,若彼諸佛及聲聞眾滅度後,諸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不令佛法疾滅。何以故﹖以經法善攝故。」舍利弗既聞諸佛法住久近,而原因在於是否結戒、說戒,故勸請釋尊「與諸比丘結戒、說戒,使修梵行,法得久住。」嗣後俟諸比丘有漏法生,佛即隨事制戒。觀此制戒因緣,可知如來制戒,意在「攝僧」,攝僧意在「令正法久住」。釋尊鑒於法待人宏,而人事無常,難以久保,與其必待傑出之人始能宏揚,不如寄附大眾(組織),展轉傳習,則更為穩固。然人眾相處,難免龍蛇混雜,智愚交參,倘不以法繩之於正,亦必聚而無狀,不足為大法之寄,是以如來以大悲等流,制戒攝僧。僧正而後道隆。佛法二寶,乃得因以久住。如來之廣制戒法,組織僧團,並以之列為三寶之一,為眾生恭敬增福之田,其關係佛法,實至為深重。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謂佛四意制戒︰「(一)令先作者,知無有罪,得除憂悔;(二)滅將來非法不起;(三)決疑網;(四)有十利。」前三易知,第四言十利者︰

(1)攝取於僧︰「僧」即是眾,僧眾共處,必以法攝,始能和合,自他相安,佛法勝事,因而成辦。律中喻如以線貫華,成妙莊嚴,散則無用。僧亦如是,必以法攝,方成佛法幢相,堪為世間良福之田,宏揚經法,住持聖教。故僧伽稱為六和合眾︰當知身和、口和、意和,是僧團精神之外觀;戒和、見和、利和,是僧團成立之本質。具此內外和合擔負住持佛教重任之僧團,必須自生活起居以至自修化他,皆有其共同規制,因之小而可以律身正己,大而可以自他相處,乃至達成「令正法久住」之目的,此為佛陀制戒攝僧之本意。

(2)令僧歡喜︰如來既制戒以法攝僧,僧中清淨守道清白者,自忖能恪遵如來聖制,解脫可期,由是而令僧心生歡喜。

(3)令僧安樂︰僧中遇有未能嚴持淨戒而有所違犯時,得依法出罪、懺悔,還復清淨。如是自身既免除憂悔而心得安樂,大眾亦因而和合樂住,故律中云「懺悔則安樂」。

(4)未信令信︰由於僧團之清淨如法,自然能令未於佛法生信心者令生正信。

(5)已信令增長︰使已經信仰佛法者,因僧團之清淨和合,令其信心愈加堅固,並增長廣大。

(6)難調者令調順︰出家者多,良莠不齊,倘不繩之以如來聖制,則強梁驕橫者難於就範,如來制戒,既長幼平等,住則共同遵行,犯則如法治,如是頑劣者無所施其技,則易於調伏順從。

(7)慚愧者得安樂︰此言僧中有心性柔和知慚知愧者,有犯則懺悔,不虞他人無理之干擾,則安樂而自得。

(8)斷現在有漏︰「漏」謂煩惱,煩惱多依事境而生,嚴持淨戒,可以防護根門,則現在煩惱無由得生。

(9)斷未來有漏︰持戒既能遮斷現在煩惱,不更熏習雜染種子,則未來煩惱亦必不生,故云斷未來有漏。

(10)令正法久住︰有戒法住世,則有清淨和樂之僧團,僧住則佛法住,三寶由此延續不絕。

如來制戒,有如上所說之十利。十利中以攝僧為根本,令正法久住為目的,中間諸利,乃自然從生。吾人從制戒十利以觀比丘戒法,可知釋尊一化,不出經戒二門,經義雖廣博深邃,無所不包,然欲發揚經義,住持正法,則有待於依戒而住之僧團,諺云︰「佛法宏揚本在僧。」僧是奉行佛陀經戒之團體,不是個人。律制四人以上可以羯磨說戒等(律列四種僧︰(一)四人僧,(二)五人僧,(三)十人僧,(四)二十人僧。各有其能作之事,不可一例。)故僧是奉行如來律制之團體,世間有如法奉行律制之僧團,則僧寶現前;有僧寶,則有法寶、佛寶,三寶住世,即是佛法之長住人間。佛言︰「我在僧數」、「供養僧,即供養我已。」佛之如此重視僧團,倚附僧團,即因僧團有住持佛法,代表佛教之勝用。佛世尚且如是,況佛滅度後,欲宏揚佛法,住持正教,不嚴淨僧團,又何能達成宏法利生之任務。更有進者,僧團為培養調練佛教人才之洪鑪,有健全之僧團,僧徒之品格才能逐漸增高。僧品崇高,則僧團自然清淨而有力。故佛教之律制,雖注重個人之持犯懺悔,更注重團體之清淨健全。個人與團體在一定之法制下,相互增上,則佛法之慧命,自然可以延續不絕。故比丘戒法,乃關係建立三寶之一之僧倫,僧倫若壞,則佛寶法寶無所附托。觀釋尊因過去諸佛法滅久近,而於此土制戒攝僧,其用意之深,付託之重,實不難想見。惜吾人生值法末,於佛世前後之僧團生活,不及聞見!然據史乘所載,佛滅未及百年,僧伽之律儀生活,即已發生歧見,嗣後五部、二十部,皆各有其所誦律本。

及佛法傳入中國,首重義理之流布,稍後雖有諸部羯磨、戒本、廣律之譯傳,且設壇受戒,然終止於少數人之鑽研修治而已。待中國大乘佛教蔚興,律制即隨小乘教義同被視為偏方之談,故真正出家律儀生活,中土久已失傳。間有黽勉勵行者,亦限於個人謹嚴之操持,未足稱為如法如律;以無有清淨如法之僧團,為之羯磨、授戒、出罪等。而今日流布於錫緬等地之佛教,據文字之報導與目擊者之口述,一切出家制度,猶能與原始律儀生活相切近,此誠為難能可貴者。而彼等在世界文化交流中,亦起有佛教主流之作用,而彼等所在之國土,猶以佛法為舉國上下一致信敬之對象,推原其故,乃由佛教律制生活之保存。反觀我國佛教,雖號曰大乘,猶存菩薩比丘之名,然按諸實際除如儀登壇受具一事外,幾不知更有他事。故由於律儀生活之廢弛,所謂律制中之僧團規制,實早已名實俱亡。今日中國佛教所謂僧,已不是依律而住之團體,而變成依佛教出家之個人。然所謂出家,既未具沙彌律儀,更不成比丘性,亦徒存其儀制而已。試以佛教中事,微驗於舉國僧徒,除早晚課誦及念佛拜懺等儀式略稱相同外(其實亦不盡然),幾更無一致之法守與規制。以如此散漫之僧眾,住持如來法毗奈耶之正教,焉得不東倒西歪!佛教之漸為國人所疏遠,不受社會之重視與信敬,無不導源於僧制之廢墬。故當今之世,欲圖佛教之隆盛,吾人猶以循健央楓團之途徑為最有效,但欲健央楓團,非謂處處均以原始律制繩之之謂,然至少原始律制中之根本重戒應該嚴守,至於「小小戒可捨」,亦須以不違律制之根本精神為原則。當知佛教已因律制之廢墬而招至衰落之後果,倘不於此根本之處,深加警悟而極圖之,則佛法之滅亡,將繼踵而至!

佛法在印度,凡云出家,無論大小乘學者,皆依小乘律制而住,雖比丘更受菩薩戒,但遇有與比丘律儀相迕之處,猶謂應防護聲聞律儀。以比丘律儀,乃建立僧倫之根本。一切律儀及佛法,皆以此而得建立,故不容違背。經載文殊師利與大迦葉應阿闍世王請,文殊始讓迦葉,不敢違世尊之恒規;迦葉則終遜文殊,所以順請主之本意。觀此大小乘學人彼此相敬相讓之事蹟,可知大小律儀非不相容,以文殊之大智,猶尊迦葉小乘之戒德。而西土大乘佛法之龍象,如龍樹、提婆、無著、世親等,皆依小律而出家受具。故若依次序位,則大乘學人,在大乘眾中,可依大乘而序前後,若入小乘眾中,則仍須依小律而序其先後。由此可見,自佛世以來,比丘律制,即為佛教崇重之中心。故若剋論制教,應唯指比丘律儀。

(三)化制二教的異同
關於化制二教之異同,靈芝大師曾以四種四句明其差別。初約違四句︰

(1)違化不違制︰如吾人瞥爾起貪瞋之念,及一般俗人作十不善業,此皆有違理善,故曰違化。不違制者,以制教為防身口,不論心犯,以若約心論犯,則世間將無一清淨比丘,故比丘起貪瞋等念,雖屬不善,然未現之身口,故不犯律制,仍謂清淨。在家人未稟佛戒,雖作諸不善,亦不違制教,然十不善業,性是惡法,作則有罪,故是違化。

(2)違制不違化︰如比丘受具足,應持二百五十戒,其中有關衣、食、住、藥,威儀行住等事,皆為出家受具所須遵守者。而此等諸戒,皆如來為護世譏嫌而遮止比丘令不作者,若比丘於此等遮制,有所違犯,名犯遮罪。以其性非是惡法,不違理善,故不違化教。

(3)俱違︰如比丘犯淫、殺、盜、妄等戒,既有違化道善法(即犯性戒),又違悖如來聖制(亦犯遮戒)。故俱違化制二教。

(4)俱不違︰如比丘內以理觀自照,外以戒法檢束身心。內外光潔,身心清淨。既不違制教,亦不違化道。

次約順四句︰

(1)順化不順制︰如居家學佛,觀無常、苦空、無我之理,破除迷執,乃至證入聖果,亦只云隨順化教。以身為俗侶,未能出家稟比丘律儀,故不順制教。

(2)順制不順化︰如出家稟受律儀,但知嚴守事戒,而心無慧觀,不明空無我理,於戒雖云不犯,然於如來化教,則未云隨順。

(3)俱順︰此與初中第四句同,即內具慧觀而外有戒檢。

(4)俱不順︰如一般凡愚,起惑造業,無慚無愧。

約受戒四句︰

(1)稟化不稟制︰如《淨名經》云︰汝但發心,即名具足;而不依律制,羯磨受戒。

(2)稟制不稟化︰即內無淨慧,而外遵律制,如法登壇受具者是。

(3)俱稟︰即心希出離,受律儀戒,復知趣向聖道,如佛世利根,善來、三語,即得道果。又,此指出家菩薩,既稟比丘律儀,復受菩薩戒,亦是化制俱稟。

(4)俱不稟︰即一般凡愚。

約懺罪四句︰

(1)化淨制不淨︰如比丘犯罪,但知觀罪性本空,而不依篇聚出罪還淨;如是,縱得好相,亦不入淨僧之數。

(2)制淨化不淨︰如比丘犯罪,但知依律懺悔還淨,而不知慧觀,如是雖除違制之罪,而業性不空,終為情執所累。

(3)俱淨︰犯戒則依律出罪還淨,違制之罪即滅,復以淨慧觀業性不可得,空諸幻累。

(4)俱不淨︰即凡愚犯罪,既不知依律出罪,亦不依慧觀懺除。

循此四種四句,可知化制二教之關係與範圍。在家學佛,則稟化教,而無制教,出家學道,則雙稟二教。故出家眾不應僅防身口,亦應防心;不但遵從事懺,亦應注重理觀。然若剋論化制二教之界限,則制教唯是比丘戒法,其餘經論,及菩薩戒法皆屬化教所收。以菩薩戒法,雖亦是律儀,為佛口所說,然菩薩律儀,可遍於三世十方,故乃屬化教所攝。比丘戒法,則係釋尊依此界風俗習慣而制立,諸佛有無不同,即有比丘律制之佛土,亦不必盡同此土之制。故小乘律制,乃釋迦佛法所特有,為住持佛法之根本,釋尊大悲所等流。

〔參考資料〕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序;《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一之一;《八宗綱要》卷上。


巴利律藏

指以巴利語記載之錫蘭分別上座部所傳的律藏。又稱《銅鍱律》、《南傳上座部律》。內容大體分為經分別、犍度、附隨三部份。

(1) 經分別︰敘述的是戒本各條成立的因緣、條文字句的解釋以及條文運用的實例等內容。戒本是律藏的核心(在律藏中,它被稱為「經」)。在經分別裏,將比丘的二二七戒稱為大分別,比丘尼的三一一戒為比丘尼分別。其中,大分別(比丘分別)分為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羅提提舍尼、七十五眾學、七滅諍。總共八聚。最後的滅諍只列出條目。詳細的說明則在後面的犍度(小品第四)部裏。

其次,比丘尼分別的三一一戒,分別為八波羅夷、十七僧殘、三十捨墮、一六六波逸提、八波羅提提舍尼、七十五眾學、七滅諍,總共七聚。其中與比丘戒共通的有四波羅夷、七僧殘、十八捨墮、七十波逸提。而比丘尼分別,只論及這些以外的四波羅夷、十僧殘、十二捨墮、九十六波逸提。其八波羅提提舍尼與比丘戒的四波羅提提舍尼完全不同,是論述八戒全體的。七十五眾學與比丘戒的七十五眾學雖完全相同,但只言及其首尾的第一與第七十五之二戒。七滅諍只列舉了與比丘戒相同的條目。

(2)犍度︰分為大品(Mahā-vagga)與小品(Culla-vagga)。大品有大犍度、布薩犍度、入雨安居犍度、自恣犍度、皮革犍度、藥犍度、迦絺那衣犍度、衣犍度、瞻波犍度、拘睒彌犍度等十犍度。第一大犍度是由十誦品組成;敘述由佛成道到舍利弗、目犍連出家的諸緣,以及有關受戒的各種規定。由第二布薩犍度以下,概分為二誦品或三誦品;第二到第八的衣犍度,是談有關各標題事項的諸種規定及規定的因緣等。第九瞻波犍度,是佛在瞻波國的說法;敘述諸羯磨的規定。第十拘睒彌犍度,是佛在拘睒彌國的說法,敘述該國比丘的諍論及其和合等。

其次,小品有羯磨犍度、別住犍度、集犍度、滅諍犍度、小事犍度、臥坐具犍度、破僧犍度、儀法犍度,遮說戒犍度、比丘尼犍度、五百犍度,與七百犍度。各犍度又分為二至七誦品。

第一羯磨犍度;是談苦切羯磨等各種羯磨的作法以及規定的因緣。第二別住犍度;記載受別住等處分比丘的作法。第三集犍度;敘述犯僧殘罪比丘的處分。第四滅諍犍度;敘述鎮定僧伽內諍事的方法。第五小犍度;記載比丘生活的資具及微細的禮儀。第六臥坐具犍度;記載精舍的建立和有關臥坐具的各種規定及因緣。第七破僧犍度;敘述釋迦族的出家和提婆達多的破僧。第八儀法犍度;記載客比丘、舊比丘、乞食比丘、阿練若比丘、弟子、和尚、侍者、阿闍梨等的儀法。第九遮說戒犍度;記載犯戒比丘的說戒遮止等。第十比丘尼犍度;說諸釋種女的出家、比丘尼的八重法與二十四障法等,也談到有關比丘尼的各種規定。第十一、十二兩犍度,敘述第一結集及第二結集的經過。各犍度的終了,皆有攝頌。

(3)附隨︰主要是記載經分別與犍度的綱要,且分類敘述有關律藏的各種事項,共由十九章組成。其中,第一是大分別,第二是比丘尼分別,即在前面經分別所提到二二七條比丘戒中、七滅諍以外之二二0戒,以及比丘尼戒裏,除去比丘尼戒中與比丘戒共通的部份而敘述各條的制處、罪數與失壞等項的綱要。第三是等起;以攝頌列舉有關比丘及比丘尼的各戒,敘述其罪的生起。第四是無問省略和滅諍分解。無問省略是論五罪、五罪聚乃至七滅。滅諍分解是論諍論、教誡、罪過、義務等四諍事。第五是問犍度;列出二十二犍度各犍度的罪數。第六是增一法;依一法乃至十一法的增上法,分類說明經分別和犍度所說的各種事項。第七布薩初解答;論布薩等諸羯磨乃至杖紐許可之初中後,以及制戒十義利。第八伽陀集;先以偈敘述、解說制戒處的七城、四種失壞,和比丘、比丘尼兩戒的共不共等。第九諍事分解;細說諍論等四諍事。第十別伽陀集;以偈敘述呵責法等。第十一呵責品;略說呵責以及布薩等的目的等。第十二小諍與第十三大諍都是記載僧伽中犯罪裁決者的準備事項。第十四迦絺那衣分解;論迦絺那衣的受持與捨棄。第十五優波離五法;列舉佛回答優波離所問的五法,此五法都與戒律有關。第十六等起;略說比丘的二二七戒,是如何生起的。第十七伽陀集;以偈問答六種身罪、語罪乃至十二提舍尼等戒律上的法數名目。第十八發污偈,以偈的方式,提出與比丘尼不共住的問題。第十九是五品(原本無題);由羯磨品、義利品、制戒品、所制品、九聚會品組成。略說四種羯磨、二種義利、九種聚會等。末了皆有攝頌。

有關巴利律藏與漢譯律藏的異同大體如次︰巴利律藏中,經分別與犍度,和漢譯的《五分律》、《四分律》、《十誦律》等比較起來,互有出入,但大綱則一致。但是,將附隨與《四分律》卷五十五以下的調部及毗尼增一、《十誦律》卷四十八以下的增一法、優波離問法等相對比,雖然有相同的部份,然其組織則大異。一般認為,附隨是較晚編纂成的。

關於巴利律藏的出版與翻譯,原典有歐登貝格(H. Oldenberg)的《The Vinaya Piṭakam in Pali》。譯本有歐登貝格、戴維斯(Rhys Davids)的英譯本(但只有戒本與犍度部份);立花俊道(只有犍度)以及上田天瑞、渡邊照宏、宮本正尊三氏的日譯。此外,另有羅睺羅山利亞雅那(Rāhula Sāṅkṛtyayana)的印度語譯。漢譯本則有台灣‧通妙譯本。

註釋有覺音(Buddhaghosa)的《一切善見律註》(Samantapāsādika)。此註釋已由高楠順次郎、長井真琴兩氏整理出版。

此外,巴利律藏的比丘戒本和比丘尼戒本是分開刊行的。各以比丘二二七戒、比丘尼三一一戒的戒條為主題,末了附有結語,以充作布薩等活動時讀頌之用。其中,比丘戒本有狄克遜(J. F. Dickson)的原典出版以及英譯,另有長井真琴氏的原典出版與日譯。

〔參考資料〕 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平川彰《律藏之研究》;M. Winternitz 《Geschichte derindischen Litera tur》;B. C. Law《A History of PaliLiterature》;S. Dutt《Early Buddhist Monachism》。


木蘭色

即赤黑色。木蘭是樹名,《本草綱目》卷三十七載,木蘭產於零陵山谷及大山,皮似桂而香。《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云(大正40‧105c)︰「予於蜀郡親見木蘭樹皮,赤黑色,鮮明,可以為染,微有香氣,亦有用作香者。」

佛教將此木蘭色與青、黑共稱為三種壞色(durvarnī)以之為比丘染製袈裟所用的三種如法之顏色。《摩訶僧祇律》卷十八載(大正22‧369b)︰「若比丘得新衣,當三種壞色,若一一壞色青、黑、木蘭。(中略)木蘭者,若呵梨勒、𨡕醯勒、阿摩勒,如是比生鐵上磨持作點淨,是名木蘭。」此樹之染色稱為木蘭染,用木蘭染所製的法衣,稱為木蘭衣。後世法衣所用之染色雖不確定,但重戒律者多著木蘭衣。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十六;《十誦律》卷十五;《有部百一羯磨》卷九;《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釋門章服儀》;《四分比丘尼鈔》卷二;《五分律》卷九;《佛像幖幟義圖說》卷上;《佛門衣服正儀編》。


四無量心

四種廣大的利他心。即為令無量眾生離苦得樂,而起的慈、悲、喜、捨四種心,或入慈、悲、喜、捨四種禪觀。又稱四無量、四等心、四等、四梵住、四梵行、無量心解脫。所謂慈,即友愛之心。悲,即同情他人的受苦。喜,即喜悅他人之享有幸福。捨,即捨棄一切冤親之差別相,而平等親之。

傳統的四無量心之解說,謂慈無量心為與眾生安樂的無量心。悲無量心為救拔眾生苦惱的無量心。喜無量心為不嫉妒眾生享有安樂之無量心。捨無量心為捨棄怨親等差別相而平等利益之無量心。凡此皆為應依禪定修習的利他之心,若能修行,則能令眾生獲福無量,得生於大梵天。

◎附一︰印順《空之探究》第一章(摘錄)

慈、悲、喜、捨──四無量定,也名無量心解脫,無量心三昧,或名四梵住。四無量徧緣無量有情,所以是「勝解作意俱生假想起故」。或依定而起慈等觀想,或依慈等觀想而成定。在定法中,這是重要的一組。其中,「慈為一切功德之母」,慈心是印度文化中最重視的。(中略)

慈是與樂,觀想眾生得到安樂;悲是拔苦,想眾生遠離苦惱;喜是想眾生離苦得樂而心生喜悅;捨是冤親平等,「一視同仁」。分別的說,這四心的觀行是各不相同的;如綜合起來說,這才是慈心的全貌。本來只是慈心,約義而分為四類,如《雜阿含經》卷二十九說(大正2‧209c)︰「有比丘,修不淨觀斷貪欲,修慈心斷瞋恚,修無常想斷我慢,修安那般那念(入出息念)斷覺想」(尋思)。

修習四類觀想,對治四類煩惱,也是《中阿含經》與《增支部》所說。本來只說到修慈,但《中部》《教誡羅睺羅大經》,同樣的修法,卻說修慈,悲,喜,捨,不淨,無常,入出息念──七行,這是將慈行分為慈、悲、喜、捨──四行了。佛法重視慈心在世間德行中崇高價值,所以約義而分別為四心;如觀想成就,就是四無量定。

以慈心為本的四無量心,是適應婆羅門教的。如舍利弗勸老友梵志陀然,修四無量心,命終生梵天中,就因為「彼諸梵志,長夜愛著梵天」。傳說大善見王本生,也是修四梵住而生梵天中的。所以,依一般經文所說,四無量心是世間定法,是有漏,是俗定。然在佛法初期,慈,悲,喜,捨四定,顯然的曾淨化而提升為解脫道,甘露門;從四無量心也稱為無量心解脫,最上的就是不動心解脫來說,就可以確定初期的意義了。如《雜阿含經》卷二十七說(大正2‧197c)︰「若比丘修習慈心,多修習已,得大果大福利。……是比丘心與慈俱,修念覺分,依遠離,依無欲,依滅,向於捨;乃至修習捨覺分,依遠離,依無欲,依滅,向於捨。」

經說慈心,是譯者的簡略,實際是慈,悲,喜,捨──四心。所說的「大果大福利」,或是二果二福利,是阿那含與阿羅漢。或是四果四福利,從須陀洹到阿羅漢。或是七果七福利,是二種阿羅漢與五種阿那含。慈,悲,喜,捨與七覺分俱時而修,能得大果大功德,當然是通於無漏的解脫道。無量心解脫,包含了適應世俗,佛法不共二類。一般聲聞學者,都以為︰四無量心緣廣大無量的眾生,無量是眾多難以數計,是勝解──假想觀,所以是世間定。但「量」是依局限性而來的,如觀一切眾生而超越限量心,不起自他的分別,就與無我我所的空慧相應。質多羅長者以為︰無量心解脫中最上的,是空於貪、瞋、癡的不動心解脫,空就是無量。這一意義,在大乘所說的「無緣慈」中,才再度的表達出來。

◎附二︰覺音造‧葉均譯《清淨道論》第九〈說梵住品〉(摘錄)

〔慈悲喜捨的語義〕 就此等慈悲喜捨的語義,先當說愛而為「慈」,即慈愛之義。或者對友人的態度及關於友誼的行動故名為「慈」。他人苦時,令諸善人的心震動(同情)為「悲」;或者拔除殺滅他人之苦為「悲」。「喜」──即對所有之人而喜,或自己喜悅,或僅喜悅之意。棄捨「願彼等無怨」等的(慈等三者的)所作而至於中立的狀態,是「捨」的意思。

〔慈悲喜捨的相、味、現起、足處、成就、失敗〕 次於(慈悲喜捨的)相等,先說「慈」以維持有情的利益行相為相。取來有情的利益為味(作用),惱害的調伏為現起(現狀),見有情的可愛為足處(近因),瞋恚的止息為(慈的)成就,產生愛著為(慈的)失敗。

「悲」以拔除有情之苦的行相為相,不堪忍他人之苦為味,不害為現起,見為苦所迫者的無所依怙為足處,害的止息為(悲的)成就,生憂則為(悲的)失敗。

「喜」──以喜悅為相,無嫉為味,不樂的破壞為現起,見有情的成功為足處,不樂的止息是它的成就,發生(世俗的)笑則為它的失敗。

「捨」──對有情而維持其中立的態度為相,以平等而視有情為味,瞋恨與愛著的止息為現起,「諸有情的業為自己的所有,他們隨業力而成幸福,或解脫痛苦,或既得的成功而不退失」──如是見業為所有為足處,瞋恚與愛著的止息是它的成就,發生了世俗的無智的捨是它的失敗。

〔修四梵住的目的〕 獲得毗鉢舍那之樂及有的成就(善趣)為此等四梵住的共同目的;破除瞋恚等為(四梵住的)不共(各別)的目的。即破除瞋恚為慈的目的,其餘的(悲喜捨)以破除害、不樂及貪為目的。亦即所謂︰「朋友,瞋恚的出離,即慈心解脫……。朋友,害的出離,即悲心解脫……。朋友,不樂的出離,即喜心解脫……。朋友,貪的出離,即捨心解脫。」

〔四梵住之敵〕 於此(四梵住)中各各有近與遠二種敵。即︰「慈梵住」,(1)以貪為近敵,因其性質(與慈)同類故,好像行近其人的仇敵相似。那(貪)是很容易得有機會侵襲的,所以應該好生保護於慈。(2)瞋恚是遠敵,(與慈的)性質不同故,好像一人之敵藏於深山裡面相似。是故當以無恐怖(於瞋恚)而行慈。若人行慈而同時起瞋怒是不可能的。

「悲梵住」,(1)「未得願望的、好樂的、愛的、悅意的、適意的與世間品質相應的眼所識之色,而憶念其未得(而起憂),或者憶念過去已得的而今已成過去消滅及變易的而起憂,此等憂名為世俗的憂。」像此等所說的世俗的憂為(悲梵住的)近敵,因見失敗(與悲)同類故。(2)害是遠敵,(與悲的)性質不同故。是故當以無恐怖而行悲憫。若行悲憫而同時以手等去加害是不可能的。

「喜梵住」,(1)「所得願望的、好樂的、愛的、悅意的、適意的與世間品質相應的眼所識之色,憶念其所得(而起喜),或者憶念過去已得的而今已成過去消滅及變易的而起喜,此等喜名為世俗的喜。」像此等所說的世俗的喜為(喜梵住的)近敵,因見成功為同類故。(2)不樂是遠敵,(與喜的)性質不同故。是故當無恐怖而修喜。若修喜而同時對諸邊遠的住處或對(止觀等)殊勝的善法而抱不滿是不可能的。

「捨梵住」,(1)「愚者、癡者、凡夫、未能制勝(煩惱)者、未勝異熟者、不見(惡法的)過患者無聞的凡夫,以眼見色而起捨,這樣的捨,是不能超越於色的,故名為世俗的捨。」像這樣所說的世俗的、無智的捨是(捨梵住的)近敵,因為不能辨別過失與功德而視同類故。(2)貪與瞋是遠敵,因性質不同故。是故當無恐怖而行捨。若行捨而同時貪求及瞋害是不可能的。

〔參考資料〕 《長阿含》卷八〈散陀那經〉;《中阿含》卷二十一〈說處經〉;《未曾有因緣經》卷上;《彌勒菩薩所問經》卷七;《品類足論》卷七;《解脫道論》卷八;《阿毗曇甘露味論》卷下;《成實論》卷十二;《大乘莊嚴經論》卷九。


妄語戒

佛教的根本戒條之一,十重禁之一。又有故妄語、虛妄語、虛誑語、欺等異譯。即指禁止以不實之言欺誑他人的戒條。《雜阿含經》卷三十七云(大正2‧271b)︰「作不實說,不見言見,見言不見,不聞言聞,聞言不聞,知言不知,不知言知,因自因他,或因財利,知而妄語,而不捨離,是名妄語。」《大智度論》卷十三云(大正25‧157a)︰「妄語者,不淨心欲誑他,覆隱實,出異語,生口業,是名妄語。」此謂為自利等原因而隱蔽真實,以虛言欺誑他人,稱為妄語。

《四分律》卷十一將此戒列為單提法第一,云(大正22‧634b)︰「若比丘知而妄語者,波逸提。」《五分律》卷六、《十誦律》卷九、《摩訶僧祇律》卷十二等亦同之。

又,《四分律》卷二特別將犯了妄謂「自得上人法」(uttara-ma-nuṣya-dharma)的妄語戒,列為波羅夷罪之一,即(大正22‧578b)︰
若比丘實無所知,自稱言︰我得上人法,我已入聖智勝法,我知是、我見是。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欲自清淨故作是說︰我實不知不見,言知言見,虛誑妄語。除增上慢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妄謂已得上人法,就是俗稱的「大妄語」,即自未證果,而向人說已證果位。這是修行過程中的大忌諱,因此列入波羅夷罪的重戒之中。在《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即將單提法的妄語,稱為小妄語,而將波羅夷法的「妄說上人法」,稱為大妄語。

關於妄語的果報,舊譯《華嚴經》卷二十四云(大正9‧549b)︰「妄語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大智度論》卷十三亦載,妄語之人心無慚愧,閉塞天道、涅槃之門,並且會有口氣臭等十過罪報。

〔參考資料〕 《長阿含經》卷六、卷八、卷十四;《中阿含經》卷三;《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二;《梵網經》卷下;《四分律疏》卷三(本)、卷五(本)。


安陀會

僧服的三衣之一。音譯作安怛婆沙、安呾婆娑、安多婆娑、安多跋薩、安陀跋薩、安羅跋薩、安怛婆參、安多會、安陀衛,或安多衛。意即住於內。意譯作中宿衣、內衣、裏衣、中著衣。就條數而言,名為五條衣,是襯體而著之衣,於屏處或營作眾務時披著之,為三衣之極略者。

製作上為一長一短,以壞色麻布等為布料而裁製之。《十誦律》卷五云(大正23‧31a)︰「若比丘初日得衣,用作安陀衛五條,成分別若干長若干短,總說五條,作衣竟日,即應受持作是言,我是安陀衛五條作持。」

關於衣量,《有部百一羯磨》卷十云(大正24‧497a)︰「大德,安呾婆娑衣條數有幾﹖佛言︰但有五條,一長一短。大德,此有幾種﹖佛言︰有三,謂上中下,上者三五肘,中下同前。」文中所謂「同前」,即指其前所云(大正24‧497a)︰「下各減半肘,二內名中。」同卷又云︰「安呾婆娑復有二種。何謂為二﹖一者竪二肘橫五肘,二者竪二橫四,此謂守持衣。最後之量,此最下衣量限蓋三輪。」並於「蓋三輪」下註云(大正24‧497b)︰「上但蓋臍,下掩雙膝。若肘長者,則與此相當。如臂短者不及于膝,宜依肘長為准。」如上所述,竪二橫四為最下衣之量。然而,《有部毗奈耶》卷十七云(大正23‧716a)︰「復有二種安呾婆娑,竪二橫五、竪二橫四,若極下安呾婆娑,但蓋三輪,是持衣中最小。」如此,則竪二橫四之外,別有極下之蓋三輪衣。


尼師壇

比丘六物之一。即坐臥時敷在地上、床上或臥具上的長方形布。乃坐具之梵語音譯,又作尼師但那、尼師但娜、𩕳史娜曩。意譯又作敷具、坐衣、隨坐衣、襯臥衣,略稱具。《五分律》卷九載,為護身、護衣、護僧之床褥,故制之。《十誦律》卷十八稱,未敷尼師壇不得坐臥於大眾之臥具上。

其顏色與三衣相同,可用青、黑、木蘭三色。若以新布裁製,可作二層或三層。取舊布縫製者,可作四層。新作尼師壇時,須取舊者之堅好處縫貼在中央或四邊。另依《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六載,尼師但那之顏色,或青,或泥,或赤。

其大小亦因律典不同而有異,然以長為佛陀二搩手、廣一搩手半為本制。依《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四載,佛一搩手等於二尺四寸。又若比丘之軀體大於常人,其所持用之尼師壇亦可增廣。依《十誦律》卷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二、《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六等所載,可增一搩手。《四分律》卷十九稱,可加半搩手。

中古以來,南海諸僧以尼師壇為禮拜之用具,中國、日本皆承此風,道宣、義淨諸師曾痛加斥責。如《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載(大正54‧221a)︰
「禮拜敷其坐具,五天所不見行。致敬起為三禮,四部罔窺其事。凡為禮者拜敷法式,如別章所陳。其坐具法,割截為之,必須複作,制令安葉。度量不暇詳悉。其所須者,但擬眠臥之時護他氈席。若用他物,新故並須安替。如其己物,故則不須。勿令污染虧損信施。非為禮拜。南海諸僧,人持一布,長三五尺,疊若食巾,禮拜用替膝頭,行時撘在肩上。西國苾芻來見,咸皆莞爾而笑也。」

然而,此制至今仍被沿用,而於禮佛或禮拜師長時敷用尼師壇。且有一定規制。玆略述如下︰

(1)捧具︰具豎摺八層,再橫摺二次,從外邊看有十六層,裏邊四層;平捧胸前,具口朝右,左右食、中指在上,餘三指在具下。

(2)持具︰大姆指在具上,小指在具外,餘三指在具中間,具一摺,內稍短,具平貼臍上二寸許處。

(3)持具合掌︰用左手三指在具內挑著,右手五指在外併於左掌作合掌狀。惟掌與身體成垂直,位於臍上二寸許。

(4)持具問訊︰先合掌,右手自外在左手下壓衣及具問訊,抬起時,右手三指入具中,兩手齊舉具平眉,放下。

(5)隨具一拜︰具不展開,先合掌,彎腰,以右手食中指夾具前上角,將具自右向左橫放地上一摺,同時跪下。以左手食、中指夾具左前角拜下。起時以右手食、中指夾具。如頂禮起立,左手三指插入合掌問訊。此多用在對人禮拜。

(6)問訊展具︰亦稱展侍者具。展成四分之一。先合掌彎腰,左手三指稍翹起,右手自具裏方中間插入,以姆、食指執具左邊第二條邊,左手姆、食指拿左邊第三、四兩條邊,向左右拉開。平放地上,拜後起具,以右手中、食二指夾具前右角,收左手,以右手撐起隨具帶起。大眾拜佛時多用此種展具。

(7)展半具︰左手稍覆掌,右手自裏向外在具中間插入,執左邊第三條邊,左手拿第四條邊(最外邊)拉開放下,拜後起具,以右手中指自具中央部位鈎起。

展半具用在一寺之主,或大法會主壇者拜佛,故多另由侍者展具。侍者捧具站左方,住持問訊上香時,侍者展具,以左手執具右邊最內外二角,右手執摺處拉開,成半具橫狀,舖下。

(8)展全具︰亦稱展大具,右手中、食指夾具前角,左手抽出,僅以左無名指插入挑具,右手將具右邊撩起,左右手分執兩角拉開,舖下時同時脫鞋,踏具邊,站在佛相右邊先出右腳,左邊先出左腳。拜後起具時,仍以右中指鉤具前緣中央起。

(9)放一字具︰右中、食指夾具前角,左手自中部再一摺,左右手姆、食指在具上,平放面前。起具時,以右姆、食指夾具右前角起。


自恣

印度僧團生活中之一固定儀式。指每年雨期夏安居末日,大眾就見、聞、疑三事,相互指謫罪過,懺悔修福。音譯鉢剌婆剌拏,意譯隨意,或自恣。安居期間共計九十日,是僧眾的特別修行期。而自恣可說是結束這種特別修行期的儀式。全部佛教徒循例住在同一結界內,在過去的九十天中,過特別的生活。而在安居的最後一天晚上,大家集於一堂,檢討在過去的九十日內,各自的言行有無違反戒律。大家互相指出對方在行為方面的錯失,藉以反省修養。結果若有犯戒,則要懺悔贖罪。這便是自恣。舉行自恣儀式的這一天,謂之「僧自恣日」。

《四分律行事鈔》卷上解釋其名稱云(大正40‧42b)︰「然九旬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見過,理宜仰憑清眾,垂慈誨示。縱宣己罪,恣僧舉過。內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故曰自恣。」

依《增一阿含經》卷二十四〈善聚品〉及《受新歲經》所載,自恣之後之比丘、比丘尼,其法臘即增加一歲。此謂之「受歲」或「受新歲」。

此外,《十誦律》卷二十三〈自恣法〉云(大正23‧165b)︰
「從今聽夏安居竟,諸比丘一處集,應三事求他說自恣,何等三﹖若見、若聞、若疑罪。如是應自恣,一心集僧,集僧已,應差能作自恣人,應如是唱,誰能為僧作自恣人,是中若有言我能。佛言︰若比丘五惡法成就,不應作自恣人。(中略)比丘成就五善法,應作自恣人。(中略)應如是語,長老憶念,今僧自恣日,我某甲比丘,長老僧自恣語,若見聞疑罪語我,憐憫故,我若見罪,當如法除。」

自恣有「非法別自恣」、「非法和合自恣」、「有法別自恣」、「有法和合自恣」四種。其中前三者,佛不聽許,惟最末之有法和合自恣為佛所聽許。

《四分律行事鈔》卷上又述其時期(大正40‧42c)︰「律云︰安居竟自恣,則七月十六日為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及論作法,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

◎附一︰《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摘錄)

凡夏罷歲終之時,此日應名隨意,即是隨他於三事之中,任意舉發說罪除愆之義。舊云自恣者,是義翻也。必須於十四日夜,請一經師昇高座、誦佛經。于時俗士雲奔,法徒簸。燃燈續明,香花供養。怏總出,旋繞村城。各並虔心禮諸制底,棚車輿像、鼓樂張天。幡蓋縈羅,飄揚蔽日。名為三摩近離,譯為和集。凡大齋日,悉皆如是。即是神州行城法也。禺中始還入寺,日午方為大齋。過午咸集,各取鮮茅可一把許,手執足蹈作隨意事。先乃苾芻,後方尼眾,次下三眾,若其眾大恐延時者,應差多人分受隨意,被他舉罪則准法說除。當此時也,或俗人行施,或眾僧自為。所有施物將至眾前。其五德應問上座云︰此物得與眾僧為隨意物不﹖上座答云︰得所有衣服、刀子、針錐之流,受已均分。斯其教也,此日所以奉刀針者,意求聰咋智也。隨意既訖,任各東西。即是坐夏已周,無勞更經一宿。

◎附二︰《增一阿含經》卷二十四〈善聚品〉(摘錄)

佛告阿難曰︰汝今於露地速擊揵稚,所以然者,今七月十五日是受歲之日。是時尊者阿難,右膝著地長跪叉手,便說此偈︰淨眼無與等,無事而不練,智慧無染著,何等名受歲。爾時世尊復以偈報阿難曰︰受歲三業淨,身口意所作,兩兩比丘對,自陳所作短,還自稱名字,今日眾受歲,我亦淨意受,唯願原其過。(中略)是時世尊坐于草座,告諸比丘︰汝等盡當坐于草座。諸比丘對曰︰如是世尊。時諸比丘各坐草座。是時世尊默然觀諸比丘已,便勒諸比丘︰我今欲受歲,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如來說此語已,諸比丘默然不對。是時復再三告諸比丘︰我今欲受歲,然我無過於眾人乎﹖是時尊者舍利弗,即從座起,長跪叉手白世尊言︰諸比丘眾觀察如來,無身、口、意過,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度,不脫者脫,不般涅槃者令般涅槃,無救者為作救護,盲者作眼目,為病者作大醫王,三界獨尊,無能及者,最尊最上。(中略)以此事緣,如來無咎於眾人,亦無身、口、意過。是時舍利弗白世尊言︰我今向如來自陳,然無咎於如來及比丘僧乎﹖世尊告曰︰汝今舍利弗,都無身、口、意所作非行,所以然者,汝今智慧無能及者。(中略)汝今所說,常如法義,未曾違理。是時舍利弗白佛言︰此五百比丘盡當受歲,此五百人盡無咎於如來乎﹖世尊告曰︰亦不責此五百比丘身、口、意行,所以然者,此舍利弗,大眾之中,極為清淨,無瑕穢,今此眾中,最小下坐,得須陀洹道必當上及不退轉法,以是之故,我不怨責此眾。

〔參考資料〕 《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七;《曇無德律部雜羯磨》;《四分比丘羯磨法》;《五分律》卷十九;《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六;《毗尼母經》卷四、卷八;《歷代三寶紀》卷十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十三;《禪林象器箋》〈節時門〉;《釋氏要覽》卷下;《翻譯名義集》卷四。


成就

(一)(梵samanvāgama,巴samannāgama,藏ldan-pa)「得」的一種。意指已得而現在仍不失。《俱舍論》卷四謂「得」有「獲」與「成就」二種,(1)「獲」指未曾得而今得,或曾得但已失而今又得。(2)「成就」謂既得已,至今不失。此即約時而以生相為「獲」,住相為「成就」。

關於成就與得之差別,《大毗婆沙論》卷一六二列有七說(大正27‧823a)︰
「得與成就有何差別﹖有說︰名即差別,謂名得,名成就。有說︰未得而得名得,已得而得名成就。有說︰最初得名得,後數數得名成就。有說︰先不成就而成就名得,先成就而成就名成就。有說︰先無繫屬而有繫屬名得,先有繫屬而有繫屬名成就。有說︰初得名得,得已不斷名成就。有說︰初獲名得,得已不失名成就。」

上述《俱舍論》之義即依據此中之第七說。又,《順正理論》卷十二依此中之第二說,謂「得」有二種︰(1)未曾得而今始得稱為「獲」,今重得先前已得但既失者稱為「成就」。

(二)(梵sampanna,巴sampanna,藏phun-sum-tshogs-pa)「具足」之意。即具足七寶、戒、定、慧等,或於此等自在,皆稱為成就。如《長阿含經》卷十八〈轉輪聖王品〉云(大正1‧119b)︰「世間有轉輪聖王成就七寶」,《中阿含》卷五〈成就戒經〉云(大正1‧449c)︰「若比丘成就戒、成就定、成就慧者,便於現法出入想知滅定,必有此處。」《阿彌陀經》云(大正12‧347a)︰「極樂國土成就如是功德莊嚴」。

(三)(梵siddhi)密教用語。音譯悉地,意譯成就,或妙成就。或梵漢並稱為悉地成就、妙成就悉地。或謂三密相應所成就的世出世間妙果,梵語稱為悉地;成就妙果的因行,漢語稱為成就。《大日經疏》卷十二〈成就悉地品〉(大正39‧708a)︰「悉地是真言妙果,為此果故而修因行,故此中成就者是作業成就。」同疏卷三謂,真言行者得悉地所入國土有密嚴國土、十方淨嚴、諸天修羅宮等三品。同疏卷十五載信、入地、五通、二乘、成佛等五種悉地,或依息災、增益、敬愛、降伏四法而說四種悉地。

五種悉地,即(1)信悉地︰真言行者地前信行之悉地。深信如來祕藏,若能依行必成菩提。(2)入地悉地︰即初地悉地。(3)五通悉地︰第四地之悉地。了知世間五通之境,猶如幻夢水月鏡像不可取相,度五通仙人之地故名五通悉地。(4)二乘悉地︰第八地悉地。觀察二乘境界非實,心離取相,度二乘境界故名二乘悉地。(5)成佛悉地︰從第九地修菩薩行道,證成如來位的悉地。

《大日經疏》卷十一又謂加持成就物時,上成就者,於初夜生煖氣,中夜煙 起,五更焰火出;中成就者,出煖、煙二相;下成就者,僅出煖氣。

(四)謂達成宿願或目的︰《往生論註》卷下云(大正40‧840a)︰「願以成力,力以就願,願不徒然,力不虛設,力願相符,畢竟不差,故曰成就。」

〔參考資料〕 (一)《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六;《俱舍論光記》卷四;《俱舍論寶疏》卷四。(二)《中阿含》卷二〈七車經〉;《俱舍論》卷四。


長物

戒律用語。謂多餘之物。又稱餘長物,略云長(atireka)。即超過需要量之物。《五分律》卷四云(大正22‧23b)︰「長者,三衣之外皆名長。」《摩訶僧祇律》卷十云(大正22‧314c)︰「長鉢者,受持外鉢也。」即比丘以受持三衣一鉢為法,因此,比丘所持有之衣鉢,凡超過三衣一鉢者,皆稱為長物。《五分律》卷四云(大正22‧23b)︰「若比丘三衣竟,捨迦絺那衣已,長衣乃至十日。若過,尼薩耆波逸提。」卷五云(大正22‧34c)︰「若比丘,長鉢乃至十日。若過,尼薩耆波逸提。」亦即佛允許比丘在十日之內持有長衣或長鉢,若超過十日則犯尼薩耆波逸提(捨墮)罪。

《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五(本),謂長物有五種,即以三十捨墮中的五戒為制長物之戒。此五戒即︰第一「長衣戒」、第三「一月長衣戒」、第二十一「長鉢戒」、第二十六「長藥戒」、第二十八「過前受急施衣過後長畜戒」。其中,長衣是指三衣以外之衣。一月長衣是指欲作新衣,但若所受衣財不足時,得受持一個月。長鉢是指擁有二 鉢以上。長藥是指服用超過七日的殘餘藥物。過前受急施衣過後長畜是指超過一定期間尚持有急施衣。又,《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云(大正23‧526b)︰「長物凡有五種︰(一)重寶,(二)錢及似寶,(三)若衣、若衣財應量已上,(四)一切不應量若衣、若衣財,(五)一切穀米等。」此中,若獲得重寶、不入百一物數的錢以及似寶,應立即捨與同心淨人。若得超過應量之衣及衣財或得不應量之衣及衣財,應說淨,若不說淨,則須在十日之內捨與淨人。若得穀米等應即日作淨。若如是,則無罪。

《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又約制、聽二門分別比丘的持物,其文云(大正40‧104c)︰「何名為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用,有違結罪。何名為聽﹖謂百一衣財隨報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中略)明聽門分四︰初百一諸長、二糞掃衣、三檀越施、四亡人物。初中分二,謂百一供身令受持之,長物及餘令說淨畜。初中薩婆多云︰百一物各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

關於聽許比丘畜長物,《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云(大正23‧526b)︰「問曰︰佛何以不直令弟子得畜長財,而強與結戒,設此方便﹖答曰︰佛法以少欲為本。是故結戒不畜長財,而眾生根性不同,或有眾生多須畜積,而後行道得證聖法。是故如來先為結戒,而後方便。於佛法無礙眾生得益。」《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三(上)亦云,由於眾生根報不同、強弱不等,致令大聖方便開遮,立六種之別。即︰(1)但聽一衣,(2)制三衣,(3)開百一物,(4)開畜長物,(5)許重物,(6)許須眾寶。此謂上品根器之比丘以一衣或三衣為足,中品比丘須百一物,下品欲長物乃至眾寶為足,故聽許之。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四十;《十誦律》卷五、卷七、卷八、卷二十一、卷二十七;《摩訶僧祇律》卷八、卷二十八;《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四;《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二、卷下之二;《四分律資持記》卷中之二、卷下之一、卷下之二;《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衣食所須〉。


阿羅漢

聲聞四果之一,如來十號之一。指斷盡一切煩惱而得盡智,值得受世人供養的聖者。後世多用來指稱聲聞弟子之證得第四果位者而言。又作阿盧漢、阿羅訶、阿羅呵、阿囉呵、阿黎呵或遏囉曷帝,譯作應、應供、應真等。《俱舍論》卷二十四云(大正29‧126b)︰
「不還者進斷色界及無色界修所斷惑。從斷初定一品為初,至斷有頂八品為後,應知轉名阿羅漢向。即此所說阿羅漢向中斷有頂惑,第九無間道亦說名為金剛喻定,一切隨眠皆能破故,先已破故不破一切,實有能破一切功能。諸能斷惑無間道中,此定相應最為勝故。(中略)此定既能斷有頂地第九品惑,能引此惑盡得俱行盡智令起。金剛喻定是斷惑中最後無間道,所生盡智是斷惑中最後解脫道。由此解脫道與諸漏盡得最初俱生故名盡智。如是盡智至已生時便成無學阿羅漢果。已得無學應果法故,為得別果所應修學此無有,故得無學名。」

即謂於阿羅漢向斷色無色界修所斷惑,最後入金剛喻定而斷盡有頂地第九品惑時,盡智生即成無學阿羅漢果。又阿羅漢不僅限於聲聞,獨覺及佛亦可稱為阿羅漢。如《成唯識論》卷三云(大正31‧13a)︰「阿羅漢者,通攝三乘無學果位。」

關於阿羅漢的語義,《大毗婆沙論》卷九十四云(大正27‧487b)︰「答應受世間勝供養,故名阿羅漢,謂世無有清淨命緣非阿羅漢所應受者。復次阿羅者謂一切煩惱,漢名能害,用利慧刀害煩惱賊令無餘,故名阿羅漢。復次羅漢名生,阿是無義,以無生故名阿羅漢,彼於諸界諸趣諸生生死法中不復生故。復次漢名一切惡不善法,言阿羅者是遠離義,遠離諸惡不善法,故名阿羅漢。」

又依《大智度論》卷二所述,阿羅呵有殺賊、不生、應受供養三義。按arha n一語是語根arh(義為「堪受」或「得作某事」)附上at而成arhat的單數主格,依據此義,故解作應供。然《俱舍論》卷二十四云(大正29‧126c)︰「此唯應作他事故,諸有染者所應供故,依此義立阿羅漢名。」又,《大乘義章》卷二十(末)以四義解阿羅呵︰(1)佛應斷一切惡法,故名應。(2)如來應證寂滅涅槃,故名應。(3)如來應化一切眾生,故名應。(4)如來斷盡諸過,福田清淨,應受物供,故名應供。《成唯識論述記》卷三(末)亦云(大正43‧341b)︰「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義。」

此三說皆解阿羅漢為「應」義,而「應供」不過是其中之一義而已。至於《大毗婆沙論》等謂阿羅漢有殺賊或不生等義,可能是就俗語解釋而來。在印度俗語中,r通常分解為ri,故arhan得轉作arihan,而arihan又可分解為二︰ari有「賊」或「敵」之義,han有「斬」之義。故arihan可解釋為「殺賊」。又有解arhat為aruhat,蓋aruhat乃由語根ruh(義作「生」)附上a,則有否定之意,亦即有「不生」之義。

依《雜阿毗曇心論》卷五、《俱舍論》卷五及卷二十五,有部將阿羅漢分為六種。(1)退法阿羅漢︰即遇有阻逆即易退失所得的阿羅漢。(2)思法阿羅漢︰由於恐懼退失果位而常思自殺者。(3)護法阿羅漢︰於所得果位恆加警惕而不致退墮者。(4)住法阿羅漢︰不須提防退失,但亦不增進,而安住於果位者。(5)堪達法阿羅漢︰更勤修練以求升進者。(6)不動法阿羅漢︰已至頂位,不再退墮者。此六種乃依阿羅漢種性之利鈍所作的分別。前五者又稱「時解脫」,屬鈍根。第六又稱「不時解脫」,屬利根。

《中阿含》卷三十〈福田經〉、《甘露味論》卷上、《成實論》卷一〈分別賢聖品〉等,則於上列六種阿羅漢,另加慧解脫(由智慧之力斷除煩惱而得解脫)、俱解脫(定慧二障皆除)、無疑解脫(斷定慧二障,且通達一切文義而得四無辯),而成九種,稱為九無學。《三法度論》卷中將阿羅漢分為利根、鈍根、中根三種,又於利根中立住法、升進法、不動法三種,於鈍根分出退法、念法、護法三種,於中根分出慧解脫、具解脫、不具解脫三種。

◎附一︰印順《成佛之道》第四章(摘錄)
頌文︰「斷惑究竟者,名曰阿羅漢,畢故不造新,生死更無緣。」

解說︰體見正法而斷了見惑的聖者,知見是絕對的正確了。但在一切境界上,愛染的力量還很強。所以可能進修停頓,或者再生人天,忘失本來。不過修惑是自然萎縮(如拔了根,樹皮會乾枯一樣),聖道的潛力一定會現起,一定會再向前進的。在這再進修中,無論是行住坐臥、衣食語默、毀譽得失、衰老病患、待人接物,在這一切境界上,能提起正念,時時照顧,不斷熏修,這能使愛染為本的修惑,漸漸銷融淨盡。這是二果以來都是如此的。

證得初果或二果、三果,現生不斷進修;或是阿那含(三果)死後,生到上界,聖道現前,到了「斷惑究竟」淨盡的時候,就證第四果,「名」為「阿羅漢」。阿羅漢也是梵語,譯義是「應」。意思說︰這是真正應受人天供養的聖者。或譯為『無生』、『殺賊』,是說︰到此階位,殺盡了一切煩惱賊,不會再有生死的生起了。總之,這是斷盡煩惱,斷盡生死的極果。所斷的煩惱,論師說是色無色界的修斷煩惱。佛在經中,總是說︰『五順上分結斷,得阿羅漢。』五順上分結是︰色貪、無色貪、掉舉、慢、無明。色貪、無色貪,是色界與無色界的貪染。掉舉、慢、無明,也應該是二界不同的。但修惑以染愛為本,所以特約二界而分別為二類。這五結,是使眾生生於上界的,現在也斷了,就斷盡了繫縛三界的一切煩惱。煩惱既斷盡了,那依煩惱潤生而感果的「故」業──從前以我見為中心而造的業力,已經完「畢」而不再有效。又「不」會再「造新」業,所以未來的「生死」苦果,「更無」生起的因「緣」了。所以阿羅漢現有的生死身,到了壽命盡時,就『前蘊滅,後蘊更不生』,而入於不生不滅的無餘涅槃。──聲聞乘的進修,以此為最究竟的果位。

頌文︰「此或慧解脫,或是俱解脫,六通及三明,世間上福田。」

解說︰經中說到阿羅漢,有六種、九種等分別,現在說二大類︰「此」阿羅漢,「或」是「慧解脫」的,「或是俱解脫」的。俱解脫,就是定與慧都解脫的。要知道,定與慧,都有煩惱障蔽他,所以不能現起;如能現起,就從這些障礙而得解脫。經中時常說到︰『離無明故,慧得解脫;離貪愛故,心(定)得解脫。』這是說︰依慧力的證入法性,無明等障得解脫。以定的寂靜力,使貪愛等障解脫。如世間的外道們,也能離欲界煩惱(欲愛等)得初禪,離初禪煩惱得二禪……離四禪煩惱(色界煩惱──色愛等盡),得無色界的空無邊處定──離無所有處煩惱,得非想非非想定,但不能離非非想處煩惱,所以不脫生死。在佛弟子的修證上,如約少分說,都可說有這定與慧的解脫。如依未到定或七依定而發無漏慧的,斷見道所斷惑,都可說有此二義。但如約全分來說,就大大不同。如修到阿羅漢的,以慧力斷盡無明為本──我見為本的一切煩惱,那是不消說的,大家都是一樣的。如依定力的修得自在來說,就不同。如依未到定或初禪而得阿羅漢的,就於初禪或二禪以上的定障,不得解脫。就使能得四禪八定,也還不能徹底解脫定障。如能得滅盡定的阿羅漢,無論是慧是定,都得到了究竟解脫。約得到定慧的全分離障說,稱為俱解脫阿羅漢。如慧證究竟而不得滅盡定,就稱為慧解脫阿羅漢。生死苦果,依慧證法性而得解脫,所以定力不得究竟,也沒有關係。阿羅漢的定力,是淺深不等的,所以可分好幾類的。

俱解脫阿羅漢,不消說是能得「六通及三明」功德的。慧解脫的羅漢,凡能得四根本禪的,都能修發三明、六通。六通是︰神境通、天眼通、天耳通、他心通、宿命通、漏盡通。神境通能變多為一,變一為多,隱顯自在,山河石壁都不能障礙他。入水,入地,還能凌空來去,手摸日月等。天眼通能見粗的又見細的,見近的又見遠的,見明處又見闇處,見表面又見裡面,尤其是能見眾生的業色,知道來生是生天或落惡趣等。天耳通能近處遠處,聽到種種聲音。能聽了人類的不同方言,連天與鳥獸的語聲,也都能明了。他心通能知道他眾生心中所想念的。宿命通能知眾生前生的往因,作什麼業,從那裡來。漏盡通能知煩惱的解脫情形,知煩惱已否徹底斷盡。六通中的漏盡通,是一切阿羅漢所必有的。其餘的五通,要看修定的情形而定。這五通,不但佛弟子可以修發,外道也有能得五通的。雖然說六通無礙,但所知所見的也有廣狹不同,惟佛才能究竟。六通的前五通,是通於外道的,但三明阿羅漢(三乘無學)所專有的。三明︰天眼明、宿命明、漏盡明。這就是天眼、宿命、漏盡三通,但在阿羅漢身上,徹底究竟,所以又稱為明。天眼明是能知未來的;宿命明是能知過去的。漏盡明以外,特別說這二通為明,就是對於三世業果明了的重視。阿羅漢有這樣的殊勝功德,所以是「世間」的上「上福田」,應受人天的恭敬供養。

頌文︰「明淨恒不動,如日處晴空;一切世間行,不染如蓮華。」

解說︰再舉兩個譬喻,來讚嘆阿羅漢的功德。

(1)證得阿羅漢果的聖者,智慧斷盡了煩惱,所以是「明」而又「淨」。在觸對一切境界時,可以「恒不動」來說明。阿羅漢的功德,有『六恒住』。在見色聞聲等六境起用時,恒常是︰『不苦不樂,捨心住正念正智』,這就是不動。在觸對六境時,或是合意的,或是不合意的,但不會因此而起貪起瞋。一切利譽得失,在聖者的心境上,是不受外境所轉動,『不能妨礙心解脫慧解脫』。俗語所說的『八風吹不動』,就是阿羅漢的境界。這如經上說︰『六入處常對,不能動其心,心常住堅固,諦觀法生滅。』經中曾有雲散日現的比喻︰凡夫,如烏雲密布,完全遮蔽了太陽。證初果時,如烏雲的忽然散開,露出了太陽一樣。但烏雲太多,還在忽而遮蔽忽而顯現的變動中。雲漸漸淡了、散了,到末後,浮雲淨盡。阿羅漢的極明極淨,正「如日」光朗照,「處」在萬里無雲的「晴空」中一樣。

(2)證得阿羅漢的聖者,無論定力的淺深怎樣,在沒有捨報以前,總是生活在世間。一樣的吃飯、穿衣、來去;一樣的遊化人間,待人接物。他的身體,他的環境,還是世間的有漏法,還是無常苦不淨的。然而,阿羅漢生活在這世間中,卻不受雜染的環境所熏變。所以他在「一切世間行」中,清淨「不染,如蓮花」一樣。

◎附二︰木村泰賢著‧歐陽瀚存譯《原始佛教思想論》第三篇第五章(摘錄)
夫後之阿毗達磨,以為羅漢位為極其高貴之物,殆為常人所不能驟然企及者。雖然,據吾人所知,原始時代之羅漢位,決非似此高不可攀,其獲得此位者,須有極其艱辛之努力與克己,然既已得之,則決非如後來所擬議,雖屬肉體,亦為超人之義。羅漢者,要為開發心地,自明智,則為祛去對於吾人存在意義之一切疑念。自情意言,則不外指解放小欲望之自己。所謂自覺之當體,若以之配合於四果言,預流果者,要為於四諦教所起「誠然如此」智的碻信之位,基此碻信,進行於制伏情意方面之過程,即為一來與不還,最後結果,則為由於自身之內部,湧出解放的自覺者,名阿羅漢,此即原始之義也。不寧唯是,此種經過,不必限於依次推進,其因於機根與熱心,而得超越解脫者,亦屬不少。今試舉四五例觀之,如佛陀最初教化之憍陳如(Kondañña)等五比丘之成羅漢,相傳僅歸佛後五日。目乾連亦僅歸佛後五日,舍利弗則歸佛後十五日。夫彼等不待論於歸佛以前,已積有修行,故一歸於佛陀,即成羅漢,要不過所謂畫龍點睛者耳。雖然,此外別無素養,而得急遽成羅漢者,亦不乏人。例如長者之子耶舍(Yasa)之成羅漢,祇歸佛後七日。又有不甚聞名之妙香(Sugandha)之成羅漢,祇歸佛後七日。又比丘尼如差摩尼(Sama)亦祇八日。善生女(Sujātā)則見佛聞法,即得羅漢,歸家後得夫許可出家,遂得解脫。由此觀之,修行之進程,不必逐漸經過一切階級,實屬無疑。其間所謂見道與修道,斷八十八使之見惑,八十一品之思惑後方成羅漢云者,乃膠執之行法,恐得果羅漢之自身亦所弗知,故四果雖為有階級之物,然依據原始佛教,要為說明漸進者之進程,與以便誘引而設之大概標準,非如學校之年級制度,必須拘拘於此也。

是故雖為羅漢,亦不限於長老耆宿,有老年尚不得成羅漢。而其中之青年少女,反早已達於此境界者,似此亦屬不少。例如為僧伽典座(廚司)有名之達婆末羅(Dabbamalla)十六歲已成羅漢。跋陀羅(Bhadda)亦於極幼時出家,未幾即成羅漢,此為歌詠中所自白(añña)者。尤有如迦寂耶(Sañkicca)者,相傳七歲出家,即於剃髮時,得成羅漢。此外例證尚多。綜之,凡斯傳說,其全部是否與事實之真相相符,固猶有研究之餘地,然大要謂有年歲極輕之羅漢,則究不容疑。後代註釋家雖謂此為前世已積有修行,其結果於今世成熟,然事實上固可謂為羅漢者,不關於出家年歲之長短,與年齡之老幼,要多因於真摰之程度,與根機為如何耳。

然則羅漢之特徵為何,自法相言,雖有種種,但如前述,要為心境之開朗,即大悟之自覺,乃其最屬主要者。是故得羅漢果者,固為繼續不斷之真摰修養之結果,及其至也,概得謂為依於爆發而然,即此至少亦為內部伴隨於開朗,與更生之自覺。故得羅漢之遲速,一依於此爆發的自覺之遲速。而此爆發,又依存於修行之真摰,且常須俟有一種機會為導火線,茍不遇良好機會,就令內部有充分爆發之準備,如永久不得導火線,則終止於學地者,亦屬不少。試就多數佛弟子之悟道誌所言者考之,固為饒有興味,然今以無暇及此,惟姑舉二三例而已。

阿難雖侍座於佛陀二十五年,然於佛之生前,竟不能得此種機會。相傳以第一次結集,不能參加,引為慚憾,某夜起離僧床,經行露地至曉,疲勞已極,欲再就床,當其足已離地,頭未落枕之頃,忽霍然大悟,即成羅漢。後世雖說此為離於行住坐臥之四威儀,而得開悟,實即不過於此時,導火線之機會適至耳。又佛弟子有優陟(Uttiya)者,初以戒行未全,難得解脫,嗣由佛陀教以「清淨其初」(tvaṁ adiṁ visodhahīti),即授與公案,當用功最力之時,忽罹疾病,然以努力真摰,遂得開悟。更如師子比丘尼(Siha)者,因為情欲所厄,七年空過,終難成道,緣茲悲憤,將欲自縊,當其一心結繫繩端之時,遂得大悟,而自白其欣悅。此外於躓地時而悟者,負傷而悟者,因獲心所愛悅之飲食衣服而得解脫者。例證甚多,今皆從略。最後若就佛陀之先例言之,其六年間之苦行雖非捷徑,實為內部爆發藥之準備期,然若僅此,則導火線之機會尚不易至,故捨去之。而調補身體,端拱靜坐,專迴向於精神方面,此所以誘起古今來未曾有之大爆發也。即以轉心與身體之安靜兩事為導火線,故佛陀之得以成道,仍為不可不待有一種機會也。

要之,任為何等機會──概為極其真摰之時──均為修行最後之效果所表現。如所謂「得自由」、「煩惱滅盡」、「得不死」、「接於久遠」等,均為自覺所表現者是也。又如短期間而為羅漢之人,恐係由於其真純之心,絕對依憑佛陀與其教之結果,爰急速而得此爆發的自覺,至其中由於多年之修養,漸次進至其境界,不隨伴於特別之大自覺。以至其域者,固亦有其人,但伴隨於爆發的自覺者,實十中八九,且此為成羅漢之自覺的特徵亦不容辯。佛陀之所以為大教主,即在示弟子輩,以自行於內部製造貯備其爆發藥之方法,同時窺見導火線之機會。又極敏捷,適應其根機,而種種提撕之,使能及早爆發,如所謂他心通者,殆即指窺見此根基之敏捷為主。佛陀舉示種種道行之德目與觀念法,如前所述,亦不外用為適應種種之根機,而為其爆發之製造法,暨對此為導火用之公案耳。

如上,對於羅漢果之見解倘屬不誤,則羅漢云者,畢竟如禪宗一派所言,不外為開悟人之義,是故禪宗始終所陳述之開悟,自外表言,仍為橫眼豎鼻者,決非謂與其他不為羅漢之佛弟子有特別之殊異,以羅漢於外表亦為超人者,實為誤於表徵其內部自由之記事,決非契於歷史的事實之考察法,不寧唯是。自內部言之,雖同謂為經過自覺之爆發,然其間事實上,嘗有淺深大小之差,亦不容諱。是故凡得羅漢位者,茍僅為肉體,則仍當依於基此之執著,一時再呈退轉之狀,要亦不可不容認。蓋雖為聖者,茍非志行極其堅卓之人,往往不免於所謂著魔,此乃古今東西宗教史所告吾人者。迨後法相問題中之所謂羅漢是否退轉,寖至成為各派間之問題,亦實權輿於此種事實,但據吾人所見,則以認為亦有退轉者,似屬至當。夫已得一次大爆發,與全未開悟之人有別,其恢復亦較易,自不待言,然偶於某時處,一時回歸於如凡夫之狀態者固亦有之,尤其爆發較淺之人,乃為當然之事實。厥後大眾部門徒主張所謂五事說,至釀為教團之爭議。其中之四事,為關於羅漢者,即如其所說︰(1)雖為羅漢,睡眠中亦漏出精液。(2)羅漢亦有不知之事。(3)羅漢亦有關於自覺之疑。(4)須依於他之證明,方注意於自己為羅漢。惟上座部門徒,則以此種主張污衊羅漢之神聖,極端反對。據吾人所見,法相問題姑置勿論,若以之為事實問題觀之,寧謂此項主張,實為契於歷史的羅漢之事實。蓋為羅漢者若有肉體,則生理現象之遺精亦當有之。所謂開悟者,畢竟不外為安心立命之自覺。自知識言,尚有未知之事件,亦何待言。又為羅漢者之通例,雖謂基於自覺,然若為鈍根之漸進者,用須依於其他上位者之證明,始生為羅漢之自覺,亦屬不誤。上座部門徒之反對者,僅以上上羅漢為標準,可謂過事拘泥羅漢之形式資格,缺乏洞察現前事實之彼,此所以羅漢悟後之修行,甚屬切要者。由實際言,自佛子以及諸大弟子等,原不以一度爆發為滿足,故其後仍繼續修行不怠。蓋爆發的自覺,畢竟以通過真正聖者之關門為止,因欲以之為真正常住不斷之自受用三昧,固須更從事一段二段三段之工夫,故同稱為開悟之佛弟子之羅漢,亦有大小種種之類別(迨後分為堪達、退法等種種羅漢之類別)。此雖由於其人之個性與根機,然實多依存於其悟後,有無修行之存心,此實當弗忘者。又凡於幼年時代開悟之男女,其後聲譽不彰,與踪跡不詳者較多,殆亦以聞道太早,反有害於大成也。

由此以譚,吾人所主張之意義,決不以成就羅漢為容易之業,蓋已屢屢言之,其至於此者,概須有非常之努力與熱心,即屬極下品之羅漢,於其內部生活,亦當謂曾與絕對的生命大靈光相接,為體驗更生自覺之人也。況為上位羅漢,其境界之崇高,終非未經體驗者所能想像。但於讚歎之餘,遂以彼等為超越人類,奉之若神明,以為迥非吾人所能企及,則亦顯非歷史的事實,此所以特一陳其人類性也。

◎附三︰巴宙〈論巴利佛典中的阿羅漢〉(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100})

誰可以做阿羅漢﹖
當佛陀在世的時候,人們的善根深厚,一經佛之指點即能看破塵緣,專心修學,直詣果位。其大弟子們如迦葉、阿難等獲得了「阿羅漢」果位當然是毫無問題,連為惡多端的大盜鴦掘魔(Aṅgulimālya)──彼未被佛開化以前,他想完成一串用一0八個手指做成的花圈來戴在他的頸上,以表示他的勇敢與殘酷。他已有了一0七個手指,只缺少一個,於是他向釋迦佛身上打算盤,來完成其一0八之數。很幸運的是他被佛感化,出家修道而證得聖果──也可以成「阿羅漢」。換言之,當時成阿羅漢的人很多,差不多有「人皆可以為堯舜」的趨勢。為了這樣,一位有希臘血統而在北印度建國的彌蘭王(King Milinda)詢問那先比丘(Nāgasena)︰是否在家居士有成阿羅漢的可能﹖後者作了肯定的答覆。但有一個條件,那即是,當居士成阿羅漢那一天,如果他不當天出家,他即有去世的危險。對於居士成阿羅漢的事,在早期的巴利佛典裏,是未見記載。且在家居士多俗務牽累,如欲完全脫離塵垢,在事實上是不可能。這樣說來,能證阿羅漢果的人,大多是來自出家僧團了。

但是,自從佛陀去世之後,佛典中記載成「阿羅漢」的事,日見其少。這不獨是印度為然,連號稱為保持原始清淨上座部佛教的錫蘭也好像是沒有多大例外。不過據錫蘭佛教史如《大史》(Mahāvaṃsa)與《島史》(Dipa-vamsa)的記載,他們認為第一位將佛教傳至錫蘭的大德摩醯陀尊者(Mahinda,他是印度阿育王的兒子)確是一位阿羅漢。他感化了當時的錫蘭國王天愛善見帝須(Devānaṁ PiyaTissa)及全國上下去皈依佛教,及樹立僧伽。至於今日錫蘭仍為西南亞南傳佛教的重鎮。在錫蘭Mehintala地方有他坐禪的石窟及其他遺蹟,每年善男信女絡繹於途往該地朝拜以誌敬仰。

此外於五世紀之初,中國法顯大師曾朝禮師子國(錫蘭)。在他的《佛國記》,或《高僧法顯傳》裏,他記載了兩則與阿羅漢有關的事,今摘錄於下︰「城南七里有一精舍名摩訶毗可羅(Mahāvihara),有三千僧住。有一高德沙門戒行清潔,國人咸疑是羅漢。臨終之時王來省視,依法集僧而問︰『比丘得道耶﹖』其便以實答言︰『是羅漢。』既終,王即按經律以羅漢法葬之。於精舍東四五里集好大薪,縱廣可高三丈餘,高亦近爾(中略)法顯至,不及其生存,唯見葬。」這可見在五世紀之初,錫蘭仍有比丘證得阿羅漢果。其第二項為︰「無畏精舍東四十里有一山,山中有精舍支提,有三千僧,僧中有一大德沙門名達摩瞿提(Dharmakirti),其國人民皆共宗仰,住一石室中四十許年,常行慈心,能感蛇鼠,使同止一室而不相害。」這裏法顯雖然未明白指出他是一位阿羅漢,但觀其道行高深,雖不中不遠矣。

從五世紀初至於今日已快近一千五百年了,各種記載中從未談及有人成阿羅漢之事,是不是因為時當「末法」,人欲橫流,人們大多數是既少善根,復多惡見,其舉止思維,在在皆違背聖教。在如此情況之下,若不墮地獄已算幸事,那能有機會去成「阿羅漢」。

阿羅漢與菩薩
上來已略將巴利佛典所涉及阿羅漢之各方面加以申述,我們知道一位阿羅漢是「諸惡不作,眾善奉行」,外修身而內修心,淑世化人,為社會樹立良好道德楷模的「善人」。他遠離城巿,隱居森林,過著清淨淡泊的生活,朝夕凝心禪寂,希求最高果位而證「涅槃」。釋迦牟尼佛本人實可稱為此「阿羅漢」理想的代表者。後來大乘佛教興起,「菩薩」之救世思想遂遮掩了「阿羅漢」的美德。此在佛教發展史上或許為應有的過程,無可厚非。但如只有「菩薩」思想而無「阿羅漢」之美德與梵行為之作基礎,那正好像在空中去建築樓閣,毫無根據,其成功應不可能。若能將此兩項理想合而為一,以「阿羅漢」道以修己,用「菩薩行」以救世救人,我們相信這應是釋迦佛建立佛教的根本思想。處今日世界思潮轉變之際,一切皆趨於科學化、理智化,「菩薩」與「羅漢」思想如人之左右手,去一不可,若相攜而行則互有助益。古時之「呵責小乘」之談,應已成過去。因此,我人甚希望一般注意佛學發展的人們,應將佛教的教義加以重新認識,重新估計,不要標榜門戶,入主出奴,也不要對某一時期、某一地域或某一宗派的佛教加以歧視,應以平正公允的態度,擇取其長而發揚之。這樣,則佛教前途及學術前途是會有無限光明的。

上來已略將「阿羅漢」之各方面加以解釋,讀者或許對此名詞有了較深一層的認識。同時我們知道去成「阿羅漢」實等於證「涅槃」,那並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孟子說︰「人皆可以為堯舜」,去試一試又何妨!

◎附四︰藤田宏達著‧依觀節譯〈在家阿羅漢論〉(摘譯自《結城教授頌壽紀念佛教思想史論集》)
大乘佛教的特色之一,是認為在家人與出家人同樣可以實現佛教的究極理想。亦即大乘佛教認為菩薩雖有出家與在家之別,出家菩薩且較在家菩薩殊勝,但是就證得無上菩提而言,兩者並無差別。然而,在部派佛教中,對於在家人是否能與出家人同證,大都持否定的看法。

據巴利上座部《論事》所載,部派佛教中有北道派(Uttarāpathaka)以長者子耶舍等三人證解脫之事例,而主張「在家者可得阿羅漢」。然對此論點,巴利上座部以《中部》第七十一經〈Tevijja-vacchagotta-suttanta〉難之。在該經中,佛云︰「在家者不斷在家結縛,身壞命終,無苦之滅。」又,巴利《彌蘭陀王問經》載有「在家而達阿羅漢者有二道,一為即日出家,一為即日入般涅槃。」而有部《大毗婆沙論》卷四十六載︰(1)在家者若不出家,不得阿羅漢;(2)在家者縱使先證阿羅漢,於其後亦必須出家。

此外,《佛所行讚》第九章〈王子之探求〉(Kumārānveṣaṇa),亦經由悉達多太子之口而謂在家者不可能獲得解脫,概言之,部派佛教是不同意此一論點的。此中,值得注意的是,前引巴利上座部雖引《中部》第七十一經以駁斥北道派的論點;然而對其所引事例卻避而不論。因此,可以說基本上巴利上座部還是承認北道派所引之事例。

若對原始佛教經典加以檢索,當可發現若干支持在家阿羅漢論之經說。茲試揭數則如次︰

(1)巴利《增支部》六‧一一九至一二0,揭示二十一名在家人。此二十一人成就六法(即對佛法僧不壞之淨信、聖戒、聖智、聖解脫)。

(2)《中阿含》卷三十八佛告鸚鵡摩納都題子云(大正1‧667a)︰「若有在家及出家學道,行正行者必得善解,則知如法。」與此類似的經教,佛亦曾為比丘述說。此載於《雜阿含》卷二十八第七五一經。此中之「正行」大抵可視為解脫或趨向解脫之道。據此可知,佛為出家眾所說者亦可為在家眾說,兩者在行正行上並無差別。又,與此上所引《中阿含》相當的經文,為《中部》第九十九經〈Subha-sutta〉;與《雜阿含》相當的經文為《相應部》四十五‧二十四。

(3)《雜阿含》卷三十四第九四六經,婆蹉白佛言(大正2‧2 47a)︰
「瞿曇!若沙門瞿曇成等正覺,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中略)服習五欲,不得如是功德者,則不滿足。以沙門瞿曇成等正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修諸梵行,及優婆塞、優婆夷服習五欲而成就爾所功德故,則為滿足。瞿曇!今當說譬。佛告婆蹉,隨意所說。婆蹉白佛,如天大雨水流隨下,瞿曇法律亦復如是。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若男若女,悉皆隨流,向於涅槃,浚輸涅槃。」

此中,不僅謂在家、出家同得成就,且謂出家、在家修諸梵行,趨向涅槃。與此經說相當的有《中部》第七十三經〈Mahāvaccha-gotta-suttanta〉、《別譯雜阿含》第一九八經。

(4)《雜阿含》卷四十一第一一二二經(大正2‧298b)︰「彼聖弟子已能捨離有身顧念,樂涅槃者,歎善隨喜,如是難提,彼聖弟子先後次第教誡教授,令得不起涅槃,猶如比丘百歲壽命,解脫涅槃。」此段經文係佛為釋氏難提所說。與此相當的記載,於《相應部》五十五‧五十四中亦可見及。

按原始經典中,對在家人的基本教說,雖是施論、戒論、生天論,卻不能認為為在家人所說者僅止於此。而且一般而言,對出家者與在家者的教說雖有差別,但絕不能說對出家者的教說,絕不可能不為在家者宣示。可以說在佛教之本來教說之前,在家與出家者是平等的。

又,一般以在家人縱使證果,亦以第三果為限,絕不能得第四阿羅漢果;然而此四沙門果說,應是成立於原始經典發達之後,故不能以此代表原始佛教之本來立場。此外,原始經典縱然一再強調在家眾係享受諸欲者,謂居家生活多穢,為結縛所覆,然而幾乎不見有明說在家者不能得涅槃的經文。前引巴利上座部所引《中部》第七十一經並無與之相當之漢譯,或許係巴利上座部所增補。因此,可以說原始佛教並未否定在家者可證涅槃解脫,而此一立場直至大乘佛教才被明確化。

〔參考資料〕 《大般涅槃經》卷十八;《善見律毗婆沙》卷四;《雜阿毗曇心論》卷二;《法華義記》卷一;《法華經文句》卷一(上);《法華義疏》卷一;窺基《阿彌陀經疏》;《成唯識論》卷三;《法蘊足論》卷二;道端良秀《羅漢信仰史》;早島鏡正《初期佛教衹社會生活》;Narada《The Buddha and HisTeaching》。


非時食

戒律中對於出家人或受八關齋戒之在家眾之用餐時間的規定。指於戒律規定的時間之外受食或進食。《四分律比丘戒本》云(大正22‧1019a)︰「若比丘非時受食食者波逸提。」《四分律》卷十四釋云(大正22‧662c)︰
「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食者有二種,佉闍尼食如上,蒱闍尼五種食如上。若比丘非時受食食咽咽波逸提,若非時過非時波逸提,七日過七日波逸提。盡形壽藥無因緣服者突吉羅。非時非時想波逸提,非時疑突吉羅,非時時想突吉羅,時非時想突吉羅,非時疑突吉羅。比丘尼波逸提,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

這是戒律對於出家人用餐時間的瑣細規定。謂自日中以後到翌日招未出之間進食,稱為非時食。就中,於非時間受食而食;於非時受食,過非時而食;於七日受食,過七日而食,則犯波逸提。盡形壽受藥,無因緣而服之則犯突吉羅。又於非時作非時想則犯波逸提。非時疑,或於非時作時想,於時作非時想等則犯突吉羅。但《五分律》、《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十誦律》、《摩訶僧祇律》等所說又與上述稍有不同。

關於制戒的因緣,依《四分律》卷十四、《五分律》卷八等所述,乃起因於迦留陀夷日暮入羅閱城乞食,使一妊婦受驚而墮娠。《十誦律》卷十三則謂起因於佛在舍衛國時,十七群比丘於節日入諸居士園林酒宴場,受食而醉亂迷悶。《摩訶僧祇律》卷十七謂起因於佛在舍衛國時,諸比丘夜食為世人所譏。此戒除了出家五眾應遵守之外,受八齋戒的在家眾,在齋戒期間也需遵守。但《沙彌十戒儀則經》認為病僧應不受此限制,云(大正24‧936b)︰「如有比丘病,治病救於身,可許中後食。」

◎附︰續明《戒學述要》下篇附錄二〈關於「不非時食」〉(摘錄)
不非時食,雖係遮罪,然關係出家學道,非常重要。不但上二眾──比丘、比丘尼──受持此禁,下三眾──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亦有此戒;不但出家五眾受持此戒,居家二眾──優婆塞、優婆夷──每月六齋日受持的八關齋戒中,亦有此戒。且謂八關齋戒(又云近住律儀)以過中不食為體,由此得名近住;餘殺生等七,名近住支(參看《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居家學佛欲進一步修學佛法,猶須受持此戒,由此可以想見此戒關係佛教制度的重要。而居家二眾欲受持八關齋戒,須於出家五眾邊受。出家五眾若不受持此戒,尚不能為居家八戒之師,何況為沙彌(尼)、式叉、比丘(尼)作師。由此觀之,不非時食,不啻是出家與在家之分界線,經論稱此為「遠離支」,為向道離俗所必需具備的條件。至今南洋一帶佛教國家,出家之比丘、沙彌,猶奉持唯謹,而居家佛徒受持八支齋者,亦習以成俗,不聞於修道、宏法,以及身體健康等有何不良影響。

中土廢弛的原因
中國的寺廟僧伽,久已不持此禁,日食數餐,無以為非,間有一二持此戒者,聞者見者莫不以為怪;且行來不易,難得清淨!此無他,皆風俗習慣有以致之。至於中土僧寺何時廢弛此禁,其詳不得而知,尚待考查。然大抵中唐以前,猶能普遍奉行。中唐以後,則限於律寺及禪、教、密、淨諸宗學者之側重戒行者。延及宋朝末年,則戒學掃地,無人奉持。降至元、明,已典型盡失。明末清初,始漸有人提倡注意。然久廢以後,欲求恢復,亦已大為不易。不久即又荒蕪雜沓,乏人問津,以至於今!說者皆謂中印之風俗習慣不同,僧寺之經濟、制度有異。此固為不容諍辯的事實。然因此而認為當然,不知勉力,亦非平情合理之論。印度出家人乞食自活,塔寺蘭若,不立炊爨,施者應時而施,乞者按時乞化,早已形成社會風氣。無論從施者受者那方面講,不非時食的制度,都是行來極其自然而不須十分勉強的。佛法傳到中國,社會風俗不同,不能實行每日托鉢制度,故於寺廟立炊,至於經費來源,或有專人供養,或靠田產收租,或靠香火信施,既無雨灑日曬往還之苦,又無空鉢餓腹之憂,過著「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現成生活,比佛世時的大阿羅漢看來還要有福報,照理應更能受持此戒,但事實不然。我覺得這與風俗習慣無關,唯一的原因,祇有怪我們的貪心重,惰性大。所以在享用方面雖超過古人,而在道業方面反日趨下流!另有一種禪和子,山居野處,他們的生活確是清苦,過著「隨宜覆身,隨宜飲食,疾斷煩惱」的簡樸生活,雖大體與律制無違,然以自始未聞律儀,故生活多不入律行,且以大人不拘小節為說!〈道生法師傳〉云︰「太祖設會,帝親同眾御於地筵,下食良久,眾咸疑日晚。帝曰︰『始可中耳。』生曰︰『白日麗天,天言始中,何得非中﹖』遂取鉢便食。於是一眾從之。」由此觀之,中國佛教學人習於融括思想,對於「觀水觀時」,視為繁文縟節、拘泥事相,日久相沿成風,律儀遂廢絕不講。即以不非時食一戒而論,中土出家人並非不能奉行,不過無人於此講習致力,所謂「是不為也,非不能也」。今試以我個人為例,一談對此戒不能受持的觀感︰我之不能受持此戒,約有五因︰

(1)未聞律以前,隨群逐隊,不以為非。

(2)既聞戒以後,勉行數載,竟罹致胃病。繼負笈遠行,即藉此開午。

(3)自忖尚有奉行之心,只以意志不堅,復無適當環境,故不能受持。語云︰「不見可欲,則心不亂。」一個初發心人,聞戒以後,有心奉行,而終年處於無此習慣的團體環境中,欲求其清淨、持久,非上根利智毅力過人者,實難做到。

(4)不能「觀身不淨」,自體愛特別強,過分著意身體之健康。

(5)貪心熾盛,見他人受用飲食,食想即起,不易克制吃的慾望。

所以我覺得,只要有持午的環境,把早上和午上的兩餐粥飯,調理得夠營養夠豐盛,不非時食,是人人可以奉行的。印度人有病,醫生先令節食,節食猶不能痊癒者,方予授藥,名曰天醫。若受持不非時食,使胃腸得到定時的工作與休息,對於身體的健康,是絕無不良影響的,何況還有助於道品的成辦。

〔參考資料〕 《四分比丘尼戒本》;《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十;《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一;《有部毗奈耶》卷三十六;《有部苾芻尼毗奈耶》卷十六;《優陂夷墮舍迦經》;《八關齋經》;《優波離問佛經》;《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三。


偷盜戒

四波羅夷、十重禁之一。具稱不與取學處。又名不與取戒,或盜戒。「偷盜」的梵語為adattādāna,巴利語為adinnādana,西藏語作mabyin-par len-pa。《中阿含》卷十九〈迦絺那經〉云(大正1‧552b)︰「諸賢,我離不與取,斷不與取,與而後取樂於與取,常好布施,歡喜無吝,不望其報。我於不與取淨除其心。」《四分律比丘戒本》云(大正22‧1015c)︰「若比丘,若在村落,若閑靜處,不與盜心取,隨不與取法,若為王王大臣所捉,若殺若縛若驅出國,汝是賊汝癡汝無所知,是比丘波羅夷不共住。」

偷盜戒的制定,據稱是始於陶師子檀尼迦(Dhanika)比丘為造木屋而盜取瓶沙王的材木而來。《摩訶僧祇律》卷三謂此事發生於佛成道第六年冬月第二半月十日。而關於盜物的定限,《五分律》卷一云(大正22‧6a)︰「若比丘,盜五錢以上得波羅夷不共住。」《四分律》卷一、《十誦律》卷一、《摩訶僧祇律》卷三也有同一記事。蓋佛在世時,摩揭陀的國法規定盜取五錢(即重物)或五錢以上,以及價值五錢或五錢以上的物品,將被處以死刑、捕縛或流放等重罪,後即以之為波羅夷之定限。《四分律》卷一云(大正22‧573a)︰
「爾時復有一比丘名曰迦樓,本是王大臣,善知世法,去世尊不遠在眾中坐。爾時,世尊知而故問迦樓比丘言︰王法不與取,幾許物應死。比丘白佛言︰若取五錢,若直五錢物應死。」

又,《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云(大正23‧516c)︰
「此戒要依國法,盜物多少得斷命罪,則依而結戒。淫殺二戒,事成則罪成,不問多少。妄語,國無此法。(中略)盜至五錢得波羅夷者,謂閻浮提現有佛法處,及弗婆提拘耶尼三天下,唯王舍國法,以五錢為。又言五錢成重罪者,佛依王舍國法結戒故,限至五錢得波羅夷。如是各隨國法依而制罪。」

凡此均說明偷盜戒制定之意趣。

關於四錢以下,《四分律》卷一云(大正22‧575a)︰「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偷蘭遮,方便求過五錢不得偷蘭遮。」接著一一詳述方便求五錢或減五錢,或教人求過五錢、五錢、減五錢,而得過五錢、五錢、減五錢,或完全不得時所應得的罪狀。

關於偷盜戒的犯相,《四分律》卷一列舉了三緣乃至六緣等十七種。《十誦律》卷一列舉三緣等十一種,《摩訶僧祇律》卷三列舉二種五緣。《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列舉五緣及六緣二種。就中,《四分律》所謂的五緣及六緣是(大正22‧573c)︰
「復有五種︰若他物、他物想、若重物、盜心、舉離本處。(中略)復有六種不與取波羅夷︰自手取、看取、遣人取、若重物、盜心舉離本處、非己物非己物想有六種亦如是。是為六種取得波羅夷。」

蓋對他人重物,明知為他人之物,仍起盜心將其移離原處時,五緣具而得波羅夷,此即所謂五種取。又自手、或看人、或遣人、起盜心將他人重物移離原處,或明知非己物,但非暫時借用,亦未得主人同意,而起盜心將他人重物移離原處,此即所謂六種取。除此,《俱舍論》卷十六、《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上等,又別加方便一項,說六緣或七緣。《十誦律》等所舉的諸緣說即大略依此。

《梵網經》卷下也提到十重禁之一的盜戒,但說法與上述的小乘戒不同,文云︰(大正24‧1004b)︰「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盜因、盜緣、盜法、盜業、咒盜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謂不限於五錢等,只要故意盜取一針一草即構成波羅夷罪。

由於偷盜是不善業,故必感惡果。舊譯《華嚴經》卷二十四〈十地品〉云(大正9‧549b)︰「劫盜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貧窮,二者共財不得自在。」《大智度論》卷十三說偷盜有十罪(大正25‧156b)︰
「一者物主常瞋、二者重疑、三者非行時不籌量、四者朋黨惡人遠離賢善、五者破善相、六者得罪於官、七者財物沒入、八者種貧窮業因緣、九者死入地獄、十者若出為人勤苦求財,五家所共,若王、若賊、若火、若水、若不愛子用,乃至藏埋亦失。」

《大方等大集經》卷五十則說止息偷盜有十種功德。此外,《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一更有「為利益眾生而開偷盜」之說,謂菩薩為不使劫賊多造惡,於來世受苦,而反奪其物。這主要是在強調菩薩的慈悲,謂此並不違犯戒,反可多生功德,故不可以聲聞小乘戒儀規律之。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思經〉、卷五十五〈持齋經〉;《增一阿含經》卷七〈五戒品〉;《正法念處經》卷一;新譯《華嚴經》卷三十五;《四分律》卷五十五;《五分律》卷二十八;《有部毗奈耶》卷二~卷五;《優婆塞五戒相經》;《善見律毗婆沙》卷八、卷九;《薩婆多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卷七、卷八;《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成實論》卷八;《瑜伽師地論》卷三;《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下)。


救拔焰口餓鬼陀羅尼經

一卷。唐‧不空譯。又作《救焰口餓鬼陀羅尼經》、《施焰口餓鬼陀羅尼經》、《焰口餓鬼陀羅尼經》,略稱《焰口餓鬼經》、《焰口經》。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一冊。屬祕密部。內容述說可以救脫焰口餓鬼的陀羅尼及施食法,是施餓鬼法的本軌。此外另有一異譯本,即唐‧實叉難陀所譯《救面然餓鬼陀羅尼經》一卷。此一譯本,與不空譯本之內容略有差異。

◎附︰《救拔焰口餓鬼陀羅尼經》(摘錄)

爾時,世尊在迦毗羅城尼俱律那僧伽藍所,與諸比丘並諸菩薩無數眾會,前後圍繞,而為說法。

爾時,阿難獨居靜處念所受法。即於其夜三更以後,見一餓鬼名曰焰口。其形醜陋,身體枯瘦,口中火然,咽如針鋒,頭髮蓬亂,爪牙長利,甚可怖畏,住阿難前,白阿難言︰卻後三日汝命將盡,即便生於餓鬼之中。是時阿難聞此語已,心生惶怖問餓鬼言︰若我死後生餓鬼者,行何方便得免斯苦﹖爾時餓鬼白阿難言︰汝於明日,若能布施百千那由他恒河沙數餓鬼,並百千婆羅門仙等,以摩伽陀國所用之斛,各施一斛飲食,並及為我供養三寶,汝得增壽,令我離於餓鬼之苦,得生天上。

阿難見此焰口餓鬼,身形羸瘦,枯燋極醜,口中火然,咽如針鋒,頭髮蓬亂,毛爪長利。又聞如是不順之語,甚大驚怖,身毛皆豎,即從座起,疾至佛所,五體投地頂禮佛足,身體戰慄而白佛言︰願救我苦!所以者何﹖我住靜處念所授法,見焰口餓鬼而語我言︰汝過三日必當命盡,生餓鬼中。我即問言︰云何令我得免斯苦﹖餓鬼答言︰汝今若能施於百千那由他恒河沙數餓鬼,及百千婆羅門仙等種種飲食,汝得增壽。世尊!我今云何能辦若干餓鬼仙人等食﹖

爾時世尊告阿難言︰汝今勿怖!我有方便,令汝能施若干百千恒河沙餓鬼,及諸婆羅門仙等種種飲食,勿生憂惱。

佛告阿難︰有陀羅尼名曰無量威德自在光明殊勝妙力,若有誦此陀羅尼者,即能充足俱胝那由他百千恒河沙數餓鬼,及婆羅門仙等上妙飲食,如是等眾乃至一一,皆得摩伽陀國所用之斛七七斛食。阿難!我於前世作婆羅門,於觀世音菩薩所及世間自在威德如來所,受此陀羅尼故,能散施與無量餓鬼及諸仙等種種飲食,令諸餓鬼解脫苦身得生天上。阿難!汝今受持,福德壽命皆得增長。爾時世尊,即為阿難說陀羅尼曰︰「那謨、薩嚩怛他櫱多、嚩盧枳帝、唵、參婆囉、參婆囉、吽」

佛告阿難,若有善男子善女人,欲求長壽福德增榮,速能滿足檀波羅蜜。每於晨朝及一切時悉無障礙,取一淨器盛以淨水,置少飯麵及諸餅食等,以右手加器,誦前陀羅尼滿七遍,然後稱四如來名號︰
「曩謨婆誐嚩帝鉢囉枳孃部多囉怛曩怛他孽多也(此云多寶如來)」由稱多寶如來名號加持故,能破一切諸鬼,多生已來慳吝惡業,即得福德圓滿。「那謨婆誐嚩帝素嚕波耶怛他言我哆野(此云南無妙色身如來)」由稱妙色身如來名號加持故,能破諸鬼醜陋惡行,即得色相具足。「曩謨婆誐嚩帝尾鉢囉誐攞孽多怛囉也怛他孽多也(此云廣博身如來)」由稱廣博身如來名號加持故,能令諸鬼咽喉寬大,所施之食恣意充飽。「曩謨婆誐嚩帝阿婆孕迦囉也怛他櫱多也(此云離怖畏如來)」由稱離怖畏如來名號加持故,能令諸鬼一切恐怖悉皆除滅,離餓鬼趣。

佛告阿難︰若族姓善男子等,既稱四如來名號加持已,彈指七遍,取於食器於淨地上,展臂瀉之。作此施已。於其四方,有百千那由他恒河沙數餓鬼,前各有摩伽陀國七七斛食。受此食已,悉皆飽滿,是諸鬼等,悉捨鬼身,生於天上。

阿難!若有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常以此密言及四如來名號,加持食施鬼,便能具足無量福德,則同供養百千俱胝如來功德等無差別,壽命延長,增益色力,善根具足。一切非人、夜叉、羅剎、諸惡鬼神不敢侵害,又能成就無量福德壽命。

若欲施諸婆羅門仙等,以淨飲食滿盛一器,即以前密言加持二七遍,投於淨流水中。如是作已。即為以天仙美妙之食,供養百千俱胝恒河沙數婆羅門仙。彼諸仙人得加持食故,以密言威德,各各成就根本所願諸善功德。各各同時發誓願言︰願是食人,令壽延長,色力安樂。又令其人,心所見聞正解清淨,具足成就梵天威德,行梵天行。又同供養百千恒河沙如來功德,一切冤讎不能侵害。

若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若欲供養佛法僧寶,應以香華及淨飲食,以前密言加持二十一遍,奉獻三寶。是善男子善女人,則成以天餚饍上味,奉獻供養滿十方界佛法僧寶,亦為讚歎勸請隨喜功德,恒為諸佛憶念稱讚,諸天善神恒來擁護,即為滿足檀波羅蜜。阿難!汝隨我語,如法修行,廣宣流布,令諸眾生普得見聞,獲無量福。是名︰救焰口餓鬼及苦眾生陀羅尼經。


梵唄

又稱讚唄。與印度歌讚之法並不相同,因為梵音和漢語的構造有異,無論用梵腔以咏漢語,或用漢曲而歌梵聲,都有困難。故佛教傳入中國之初,譯經事業雖漸發達,而梵土歌唄卻未獲傳授。梁‧慧皎說(大正50‧415a)︰
「自大教東流,乃譯文者眾,而傳聲蓋寡。良由梵音重複,漢語單奇。若用梵音以咏漢語,則聲繁而偈迫;若用漢曲以咏梵文,則韻短而辭長。是故金言有譯,梵響無授。」

一般梵唄是用以歌咏譯本經典中讚嘆三寶的聲調。「唄」是梵語的音譯,又稱婆陟、唄匿。印度原來統稱歌咏十二部經,不管長行、偈頌都謂之唄。傳來中國之後,將歌咏長行別開為轉讀,唄乃專指歌咏讚偈而言,故謂之讚唄,慧琳《一切經音義》卷八十一稱為「唄唱」,訓譯為梵讚聲。因其取法古印度的歌讚而變化之,故稱梵唄,有時略稱為梵。如慧皎所說(大正50‧414c)︰「東國之歌也,則結韻以成咏;西方之讚也,則作偈以和聲。雖復歌讚為殊,而並以協諧鐘律,符靡宮商,方乃奧妙。故奏歌於金石,則謂之以為樂;設讚於管弦,則稱之以為唄。」道世也說(大正53‧574b)︰「西方之有唄,猶東國之有讚。讚者從文以結音,唄者短偈以流頌,比其事義名異實同。是故經言︰以微妙音聲歌讚於佛德,斯之謂也。」

中國梵唄的起源,相傳始於曹魏時代,陳思王曹植嘗遊魚山(一作漁山,在今山東東阿縣境),聞空中有一種梵響,清揚哀婉,獨聽良久,深有體會,乃摹其音節,寫為梵唄,撰文制音,傳為後式。其所製梵唄有六契(章)。後世所傳「魚山梵」,即其遺制。其後支謙亦傳有梵唄三契,康僧會復造有泥洹梵唄,晉‧帛尸梨蜜多羅也以梵唄傳於覓歷,曇籥又造有六言梵唄,當時名師所作的唄讚,到了六朝的齊梁時代,還多有存在。

此後,熱心提倡梵唄的要推南齊竟陵王蕭子良,梁‧僧祐《出三藏記集》卷十二列舉他所著述,在《淨住子》十卷、《講淨住記》一卷以外,有《讚梵唄偈文》一卷、《梵唄序》一卷、《轉讀法並釋滯》一卷等。僧祐的《法苑雜緣原始集‧經唄導師集》,列舉了二十一種當時有關梵唄的書目,其中有《陳思王(曹植)感魚山梵聲制唄記》、《支謙制連句梵唄記》、《康僧會傳泥洹唄記》、《覓歷高聲梵記》、《齊文皇帝制法樂讚》、《王融制法樂歌辭》、《竟陵文宣撰梵禮讚》等,可惜這些著作後來都不傳。

梵唄主要用於三方面。(1)講經儀式,(2)六時行道(後世朝暮課誦),(3)道場懺法,所謂法集三科。這三科法事,創始於晉時道安,至今已有一千五百餘年的歷史。道安制定的僧尼軌範︰一曰行香定座上經上講之法(即講經儀式),二曰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即六時課誦二時齋粥儀式),三曰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即道場懺法儀式)。

在佛教講經、受戒、誦經等一切宗教儀式進行中舉唱梵唄,稱為「作梵」。這種梵音具有止息喧亂便利法事進行的作用,故又義譯為止斷或止息。講經法會的成員,有法師、都講、香火、維那、梵唄等,各有專職,梵唄即歌讚專職之人。

講經時的梵唄,一般行於講前講後。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三十九記講經應遵行的節目說︰初禮三寶、二昇高座、三打磬靜眾、四讚唄、五正說、六觀機進止、七說竟迴向、八復作讚唄、九下座禮辭。圓仁入唐所見「赤山院講經儀式」的實際順序是︰打講經鐘,大眾上堂。講師上堂登高座間,大眾同音稱嘆佛名。講師登座訖,稱佛名便停;一僧開始「作梵」,唱「云何於此經」一行偈。梵唄訖,講師唱經題目。講經,講訖,大眾同音長音讚嘆;讚嘆語中有迴向詞。講師下座,一僧唱「處世界,如虛空」偈。講經法會中的讚唄一職,有時亦可由聽眾任之。唐‧僧徹每入麟德殿講經,懿宗曾因法集,躬為讚唄。

六時行道的梵唄,為古來各宗所共遵行。近世禪林的朝暮課誦,猶可見其遺風。至於道場懺法,旨在化導俗眾,其儀式尤重歌咏讚嘆。隋‧智顗《法華三昧懺儀》第八「明行道法」述行道次第是︰禮佛、正身威儀、燒香散華、稱念佛名、誦經。行道欲竟,稱三寶名,燒香正念作契唄。唄竟,唱「三皈依文」。此為懺法上應用讚唄最古的記載。

梵唄的咏唱並不限於講經、行道,一般齋會也是常行的。唐‧大曆中(766~779)宋州刺史徐向等就本州設「八關齋會」(八關即八戒,居家信徒一日一夜所受之戒法),曾飯千僧於開元寺,其餘官民又各設一千五百人、五百人、五千人的齋會。當時「法筵等供,仄塞於郊坰;讚唄香花,喧填於晝夜」,梵唄之盛行於民間可知。此外唐代譯經道場置有「梵唄」一位,與譯主、筆受、譯語、潤文、證義、校勘等同為譯場九種職位之一。宋‧贊寧記載此事說(大正50‧724c)︰「法筵肇啟,梵唄前興,用作先容,令生物善。唐‧永泰中,方聞此位也。」

梵唄流傳以後,其音調亦因地域而有參差,主要的有南北之別。道宣記載唐代的情況說︰「地分鄭衛,聲亦參差,然其大途,不爽常習。江表(長江以南)關中(北方長安地域),巨細天隔,豈非吳越志揚、俗好浮綺,致使音頌所尚,唯以纖婉為工﹖秦壤雍冀音詞雄遠,至於咏歌所被,皆用深高為勝。(中略)京輔常傳,則有大小兩梵;金陵昔弄,亦傳長短兩引,事屬當機,不無其美。劍南隴右,其風體秦。」他又對江表關中的梵讚加以比較說(大正50‧706b)︰「若都集道俗,或傾國大齋,行香長梵,則秦聲為得。五眾常禮,七貴恒興,開發經講,則吳音抑在其次。」可知南北梵音,各有特長。到了宋代贊寧論梵音所以有南北二體,由於授受的淵源不同。他說(大正50‧872a)︰「原夫經傳震旦,夾譯漢庭。北則竺蘭,始直聲而宣剖;南惟僧會,揚曲韻以諷通。蘭乃月氏之生,會則康居之族。(中略)部類行事不同,或執親從佛聞,更難釐革;或稱我宗自許,多決派流。(中略)致令傳授各競師資,此是彼非、我真他謬;終年矛盾,未有罷期。」

唐代以前流行的梵唄,有「如來唄」(亦稱「如來梵」)、「云何唄」(亦稱「云何梵」)和「處世唄」,及《菩薩本行經》讚佛偈︰「天上天下無如佛」等。「如來梵」有二偈,出《勝鬘經》。其一為「如來妙色身,世間無與等;無比不思議,是故今敬禮。」其二為「如來色如盡,智慧亦復然;一切法常住,是故我歸依。」此二偈為行香讚佛時所唱,亦稱「行香梵」。「云何梵」亦有二偈,出自《涅槃經》。即「云何得長壽,金剛不壞身﹖復以何因緣,得大堅固力﹖云何於此經,究竟到彼岸;願佛開微密,廣為眾生說。」「處世梵」,出自《超日明經》。即「處世界,如虛空,如蓮花,不著水;心清淨,超於彼,稽首禮,無上尊。」

梵唄普通分為三節,即初唄、中唄、後唄。「如來唄」前一偈「如來妙色身」偈文,唱於一般法事之初,稱為初唄。若講經法會,則以「云何唄」第二偈「云何於此經」偈文為初唄,亦稱為「開經梵」。「如來唄」後偈「如來色無盡」偈文及「天上天下無如佛」讚佛偈,係法事中間所唱,稱為中唄。「處世唄」用於法事之後,稱為後唄。圓仁記〈赤山院講經儀式〉︰「講師登座訖,(中略)一僧作梵。(中略)即『云何於此經』等一行偈矣,至『願佛開微密』句,大眾同音唱云︰戒香、定香、解脫香等頌。(中略)講訖,(中略)講師下座。一僧唱『處世界,如虛空』偈,音勢頗似本國。」,此中,「云何梵」與「處世梵」兩個讚唄,至元時猶見流行。但近世講經,已改唱「鐘聲偈」、「迴向偈」代替「云何梵」和「處世梵」了。

古來佛教認為學習梵唄有許多功德︰(1)能知佛德深遠,(2)體制文之次第,(3)令舌根清淨,(4)得胸藏開通,(5)則處眾不惶,(6)乃長命無病。所以名山大剎,於休夏安居之時,定習唱讚頌為日課,名之為「學唱念」。故佛寺梵唄一科,今通稱為「唱念」。

唱念的內容,除「水陸道場儀軌」及「瑜伽焰口」等屬於應赴佛事外,古德讚頌多於課誦、祝延等舉唱。一般最流行者是六句讚及八句讚等。六句讚是南北通行的讚詞,其讚由六句二十九字構成,故稱六句讚。代表作品為「香讚」。其餘佛菩薩、韋馱、伽藍等讚詞,多用六句形式,故此讚韻調流行最廣。「香讚」還有數種,即「戒定真香」、「寶鼎爇名香」、「戒定慧解脫香」等;北方另有一種讚譜名「迓古令」,讚詞共有十條,亦名十供養讚,即香、花、燈、塗、果、茶、食、寶、珠、衣,各繫一讚。第一讚「清淨妙香」,共四句二十字,可用六句讚譜唱念。此等「香讚」多於法事開始時唱之,以啟請諸佛故。

八句讚係由八句讚詞構成,多於誦經之後法事中間唱之,亦稱為大讚。如「三寶讚」(有佛寶、法寶、僧寶三讚)、「彌陀佛讚」、「藥師佛讚」等,都以八句構成。近世禪林流行的讚唄,有「四大祝延」、「八大讚」,即「唵嘛呢叭彌吽」、「唵捺麻巴葛瓦帝」、「唵阿穆伽」、「佛寶」、「西方」、「十供養」等讚,都是佛寺僧眾於佛誕、安居等常唱的名讚。唱念方法的記譜法,只用點板,以鐺鉿等敲唱。其音量之大小、音階之高低及旋律過門等,均依口授。(林子青)

◎附一︰谷響〈談梵唄〉(摘錄自《香港佛教》第一一0至一一一期)

梵唄是用梵音來作歌詠。梵音是清淨的聲音,是具有「正直」、「和雅」、「清澈」、「深入人心」、「普遍能聽懂」的五種清淨的聲音。(見《長阿含經》卷五〈闍尼沙經〉)歌絢印度古音稱為「唄匿」(pathaka),(《法華玄贊》卷四說︰此字應該譯音婆涉,是讚歎的意思,古人譯音唄匿錯誤。)我國古人簡稱它為「唄」。(見《玄應音義》卷十四)因此「梵唄」二字,按字義說來,其本身便具有藝術性(正直、和雅、清澈、深入人心)和通俗性(普遍能聽懂)的涵義。以佛陀的偉大高尚的思想,和它愛護眾生的甚深情感,自不能不用音聲語言來向群眾表達,乃至不能不用歌唄來向群眾表達。因此佛在各經典中,數說「以音聲作佛事」(《華嚴經》卷四十一)、「以音聲語言而作佛事」(《維摩詰所說經》),還曾示現「梵唄詠歌自然敷奏」(《楞嚴經》卷六),還勸人「以歡喜心歌唄佛法」(《法華經》卷一〈方便品〉)。可見梵唄對於表達佛法的思想情感乃至廣行教化,是有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而為佛教所需要的。

然而佛陀讚許梵唄,乃是讚許能感動人的有藝術性和通俗性的梵唄。如《十誦律》卷三十七說︰「有比丘名跋陀,為唄中第一,是比丘聲好,白佛言︰『世尊!願聽我作聲唄。』佛言︰聽汝作聲唄。唄有五利益︰身體不疲、不忘所憶、心不疲勞、聲音不壞、語言易解。」以上五利益中,前四項「身體不疲、不忘所憶、心不疲勞、聲音不壞」,便是由於梵唄有藝術性的說明。第五項「語言易解」,便是由於梵唄有通俗性的說明。必須有這樣的藝術和通俗性,才能傳達佛教偉大高尚的思想和對眾生甚深的情感。這樣的梵唄,才能為佛陀所讚許。

至於故意矯揉造作裝腔作調而脫離群眾的引聲歌詠,則非佛陀所能容忍。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六︰
「時彼二人,先學婆羅門歌詠聲法,由串習故,今時讀誦,以本音詞,(中略)時諸苾芻緣以白佛。佛作是念︰『苾芻誦經,牽長音韻,作歌詠聲,有如是過。由是苾芻不應歌詠引聲而誦經法。若苾芻作闡陀聲誦經典者,得越法罪。』」

又這段律文的小註內說︰「言闡陀者,謂是婆羅門讀誦之法。長引其聲,手指點空,以為節段;博士先唱,諸人後隨。」因為這闡陀聲是自命為高貴特殊階級婆羅門所習慣的歌詠語聲,非是一般人所能聽懂和習聽的群眾歌聲。由於脫離群眾而不能與群眾活生生的情感理想和諧一致,便也失卻佛陀所讚許的能使「身體不疲、不忘所憶、心不疲勞、聲音不壞」的藝術性,和「語言易解」的通俗性;這樣便不能對群眾發生慈祥深厚的高尚感染力量,而乃成為冷酷可厭毫無意味的歌唱;這和佛教以利樂眾生為惟一目的底思想格格不入,這當然為佛陀所不許可。

佛陀之所以讚許聲唄,而訶斥闡陀的歌詠聲法,其意義就在於此。

為了證明上述理由,今再引出一件聲唄的故事,以顯佛陀所以讚許聲唄的用意︰佛語億耳︰「汝比丘唄!」億耳發細聲,誦波羅延薩陀舍修妒路竟。佛讚言︰「善哉比丘!汝善讚法。汝能以阿槃地語(西印度地方語言)聲讚誦,了了清淨(藝術性),盡易解(通俗性)。」(《十誦律》卷二十五)億耳比丘雖然是用阿槃地語來唄誦,但因他的唄聲具備了梵音中應有的諸種清淨(見前引《長阿含經》語)的藝術性,和人盡易解的通俗性,能夠充分地將佛法的偉大甚深的思想感情表達出來,因此便能博得佛陀的歡喜讚許。

至於所唱的阿槃地語,乃是億耳比丘的民族語聲,乃是佛陀所讚許的「隨國應作」(《毗尼母經》卷四語)的地方語聲。只有在這民族特有的音調節奏中,才能盡情地很自然地表現出這一族人民心靈中所領受所蘊藏的豐富美妙的思想情感。如若漠視這一原則,令山東人去演紹興戲,令河北人去唱梆子腔,必然是生疏隔膜非常勉強而兩不恰當。何況億耳比丘將他所領蓄的殊勝佛法,用他一向熟練的民族語聲唱出而了了清淨,這自有他的藝術技巧存在。同時也唯有這一民族語聲,才能與他這一族廣大群眾的心聲相呼應聯繫。因此佛陀一向主張各地人民傳習佛法應用其自有的民族語言(見《四分律》卷五十二),同時並鼓勵各族人民歌唱梵唄也應用其自有的民族聲調。

至於外道闡陀聲法,則和上述原則不相類似,為了證明佛陀所以訶斥之故,今再列舉佛陀對外道歌音的批判如次︰「用外道歌音說法復有五種過患︰(一)不名自持(不由自己真實思想感情出發),(二)不稱聽眾(不大眾化),(三)諸天不悅(語言無味),(四)語不正難解(裝腔作調),(五)語不巧故義亦難解(沒有群眾語言的技巧)是名五種過患。」(《毗尼母經》卷六。)這也說明外道歌音的五種過患,仍是由於藝術性和通俗性缺乏,不足以將佛法偉大深厚的思想感情表達出來,不能博得群眾的廣泛歡迎,因此佛陀對於當時比丘誦出這種歌音的,便絲毫不加讚許。

基於以上這些理由,佛才對僧眾屢次聲明︰「若比丘作闡陀聲誦經典者,得越法罪。」(《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六)「若作婆羅門誦書節段音韻而讀誦者,得越法罪。若方言,若國法,隨時吟詠唱導者,斯亦無犯。」(《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九)

由於梵唄是根源於佛教利樂眾生的高尚思想感情出發,加以藝術性和通俗性的條件的襯托,於是梵唄歌聲,就有可能成為和平的呼聲,也有可能成為民主的呼聲,也有可能成為救護眾生饒益眾生的呼聲,更有可能形成不可想像的偉大的感動作用。如《賢愚經》卷十一〈無惱指鬘品〉說︰
「時波斯匿王(這是中印度恒河北岸憍薩羅國王,國都是舍衛城,有名的祇樹給孤獨園在此。)大合兵眾,躬欲往討鴦仇摩羅,路由祇洹。時祇洹中有一比丘,形極醜陋,音聲異妙,振聲高唄,音極和暢;軍眾傾耳,無有厭足,象馬豎耳,住不肯行。王與群眾乃還祇洹,到下象乘,解劍卻蓋,直至佛所,敬禮問訊。佛為說法,勸止殺伐云云。」

這是一位有名的「唄比丘」的歌聲,當他一心凝注在歌唄的當時,並未想到波斯匿王的大軍經過,也並未想到這些人馬竟會聽唄不前,然而竟能不期而感召和平止殺的功效。這是由於歌唄者慈愛深厚的感情,結晶成為一種有耳共賞的藝術化的美麗吸力,能夠吸引這些大軍人馬愛樂不捨。同時也因唄者的和平仁愛的深切感情藉唄聲而放射出來,能強烈地影響到一切有情的情感領域,不但能引起人類心靈中的和平共鳴,也還能引起畜類心靈中的和平共鳴,這並非是一件可懷疑的神話似的事情。

不僅能在一切有情的心靈深處博得和平、利濟眾生的和諧一致的感應,在這美妙動人的梵唄聲中,所有一切五根、五力、七菩提分、八正道分、六度、四攝的微妙佛法,無一不可由這清淨梵音傳達出來,而反映到一切眾生的八識田中,深深種植各種解脫分的善根,令漸成熟諸多功德。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四說︰「善和苾芻作吟諷聲讚誦經法,其音清亮,上徹梵天。時有無數眾生聞其音者,皆悉種植解脫分善根。乃至傍生稟識之類,聞其聲音,無不攝耳聽其妙音。」關於畜類聞此清淨法音深受感染不肯捨去的這種情形,在這部律典的同卷內也有一事例︰
「善和苾芻於逝多林內高聲誦經。時彼象王,聞音愛樂,屬耳而聽,不肯前行。御者即便推鈎振足,象終不動。善和苾芻誦經既了,便說四頌。時彼象王聞斯頌已,即便搖耳舉足而行,任彼馳驅,隨鈎而去。」

其所以能有這樣巨大感染的力量,這與唄唱者真純的現實主義的內心修養所釀成的不可抑遏的深厚道德情感分不開的。這樣的歌唄,便為佛陀所最讚許。

因此佛陀屢屢讚美具有這樣高度藝術道德修養的歌唄比丘。如經律中說︰「我聲聞中第一比丘,音聲清徹,聲至梵天,所謂羅婆那婆提比丘是。」(《增一阿含經》卷三)「於我法中所有聲聞弟子,音聲美妙,善和苾芻最為第一。由其演暢,音韻和雅,能令聞者發歡喜心。」(《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四)可見佛陀非常歡喜這一類的歌唄之道了。

然而應當認清這偉大的能暢演法要的梵唄基礎,是建立在佛教的語言學上的。假如要推問佛教的語言學的性質怎樣﹖如《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如來口業亦無過失。何以故﹖時語、真語、實語、淨語、解一切語、微妙語、無異語、一音語。」這便是佛教語言學不失其藝術性的證明。同經同卷又說︰「如來口業隨智慧行。何以故﹖易解語、易知語、非高語、非下語、非曲語、非麤語。」這便是佛教語言學不失其通俗性的說明。基於佛教語言的發展,由是梵唄在弘讚佛法的事業中,便以佛教的語業為體。如《翻譯名義集》卷五說︰「婆沙問云︰『如是佛教以何為體﹖』答云︰『語業為體。謂佛語言、唱詞、評論、語言、語論、語業、語表是為佛教。』」因之梵唄也是偉大的佛教法門之一,這當然是毫無疑問的。

既然梵唄是以佛教的語業為體,因此佛陀所說的十二部經,一一均可為梵唄的歌詠內容,一一也可為梵唄的歌詠資料。尤其是在印度特殊的語文組織中,由於梵音重複,聲繁而辭長;無論是契經正文,或是偈頌重頌,皆可加以歌詠。(見《高僧傳》卷十三〈經師論意〉)因此「天竺方俗」,凡是歌詠法言,皆稱為唄。(同上論語)這和漢文只能歌詠偈頌不能歌詠長行正文是完全異樣的。故此十二部經,在印度均可為佛弟子的天然唱本。前述億耳比丘誦修妬路,善和苾芻吟誦經法,皆名為唄,即是此故。除此以外,另從十二部經中提要鈎玄,刪繁取簡,或採選經中美文好辭,另編唄文,也為佛陀之所許可。如《毗尼母經》卷六說︰
「佛告諸比丘︰『聽汝等唄!唄者言說之辭。』佛雖聽言說,未知說何等法﹖諸比丘復諮問世尊。佛言︰『從修多羅乃至優波提舍,隨意所說。』諸比丘佛既聽說十二部經,欲示現此義,復有疑心︰若欲次第說文,眾大文多,恐生疲厭。若略撰集好辭,直顯其義,不知如何﹖以是因緣,具白世尊!佛即聽諸比丘引經中妙辭直顯其義。」

由於佛陀這一指示,梵唄的體相,愈益分明。從體裁方面說來,所有契經、重頌、孤起頌三部經文體,皆可唄唱。從內容方面說來,所有因緣、本事、本生、未曾有、譬喻、論議、方廣、自說、授記九部經的事情,也皆可唄唱。還可以從這些經中引受美妙辭句,擷其精華,顯其要義,來另編另唱。佛教語文藝術性的色彩,於此更加顯明。

至於在歷史上,佛教何時才有梵唄﹖以何因緣而有梵唄﹖這也不應忽略不談。考《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迦》卷六︰
「爾時瓶沙王(這是中印度恒河南岸摩揭陀國王,國都是王舍城,耆闍崛山和迦蘭陀竹園均在此境。)往詣佛所,白佛言︰『世尊!聽諸比丘八日、十四日、十五日集一處唄誦,當得利養,眷屬增長,諸檀越得福。諸比丘辯捷攝法故,正法久住故。』佛言︰『聽諸比丘八日、十四日、十五日集一處唄誦說法。(中略)聽諸比丘好聲唄誦。(中略)聽諸比丘立唄。(中略)聽諸比丘略頌要義。』」

由此可知這是由於佛陀最初的檀越頻婆娑羅王(按《涅槃經》卷二十九說︰佛初出家未得道時,頻婆娑羅王遣使來言︰悉達太子若為聖王,我當臣屬。若出家得道,願先來王舍城,說法度人,受我供養。佛成道後,受彼王請,詣王舍城;未至中路,王與無量大眾來迎,請為說法云云。)有見於世尊門下濟濟多才,有見於好聲唄誦能宣暢佛法,感化聽眾;因此便向佛陀啟請︰願諸比丘用這一藝術語言定期向群眾說法唄誦(當然需要通俗易解)或略誦要義;以攝持佛法,令法久住。這便是佛教梵唄興起的事緣。

梵唄在印度
(前略)在佛滅後,佛教梵唄的發展趨向,現在雖無史籍可尋。然而金容雖隱,遺訓猶存;而且根據佛說經法皆可唄唱的這一指示看來,梵唄在佛滅後初期的情形,也可就遺教編傳的跡象來想像其一二。

印度人民從古以來就是一個愛好歌詠民族,曾在往日親炙過佛陀遺訓而善於唄唱的大德比丘,和喜樂聽聞的善信四眾,由於表達佛教慈悲利眾的高尚思想感情的需要,對於群眾所喜悅的佛教藝術語言──梵唄,自必能繼續加以運用傳持,而謀有所發揚開展。至於梵唄的唱本問題,由於長老阿難諸大尊宿在結集三藏遺教的當中,對於世尊親口所說的可詠可唱的十二部經典,曾無遺地加以誦出。(中略)

其中尤以本生、本事、因緣、譬喻諸經,在吟誦歌唱的當中,最合乎文化水平低下的群眾口味,曾經一貫地受到群眾歡迎。因此在佛教歌唱文學中,關於以上四類的唄文,也最能在各地廣泛流行。

至於從上列十二部經中選取要義好辭另行編唱的詩篇,還有《法句經》、《法句要頌經》、《法句譬喻經》等,這都是以韻文為主,專為歌咏 佛法的要點。

此外在結集律藏時,也提出了佛陀的遺訓︰比丘讚大師德,誦三啟經(一誦經前讚三寶德,二誦時述意,三誦後迴向發願),須作聲唄,用梵音歌唱。

因此大師雖逝,而佛教教團中大德比丘等眾,還能繼軌傳弘,風韻不墬。由此可知在正法住世期間,梵唄的音響,也隨著佛教的弘傳而緜延廣播,這是可以想像到的。

從此以後,梵唄在印度,主要是循著以下幾條道路而發展︰

一種是歌詠句。如〈法句經序〉說︰「四部阿含佛去世後阿難所傳,卷無大小,皆稱聞如是,處佛所在,究暢其說。是後五部沙門,各自鈔眾經中四句六句之偈,比次其義,條別為品。於十二部經,靡不斟酌。無所適名,故曰法句。諸經為法言,法句者由法言也。(中略)其在天竺,始進業者,不學法句,謂之越敘。(中略)啟矇辯惑,誘人自立;學之功微,而所苞者廣。真可謂妙要也。」

一種是歌唱本生。如《南海寄歸內法傳》敘述當時印度的本生詩歌的情形說︰「其社得迦摩羅,若譯可成十餘軸;取本生事而為詩讚;欲求順俗研美,讀者歡愛,教攝群生耳。時戒日王極好文筆,乃下令曰︰諸君但有好詩讚者,明日早朝,或將示朕!及其總集,得五百夾。展而閱之,多是社得迦摩羅矣。方知讚詠之中,斯為美極。南海諸島有十餘國,無問法俗,咸皆諷誦。」

一種是歌讚佛德。如《高僧傳》〈鳩摩羅什傳〉說︰「天竺國甚重文製,其宮商體韻,以入絃為善。凡覲國王,必有贊德;見佛之儀,以歌歎為貴。經中偈頌,皆其式也。」義淨法師在《南海寄歸內法傳》中談到印度讚詠之禮的情形中也說︰「常途禮敬,作哀雅聲,明徹雄朗,讚大師德,或十頌,或二十頌。(中略)且如禮敬之時,云歎佛相好者,即合聲長讚,或十頌,或二十頌,斯其法也。又如來等唄,元是讚佛;良以音韻稍長,意義難顯。或可因齋靜夜,大眾淒然,令一能者,誦一百五十讚,或四百讚,並餘別讚,斯成佳也。」

一種是歌誦三啟。如《南海寄歸內法傳》談述印度比丘誦經的情形時說︰「所誦之經,多誦三啟,乃是尊者馬鳴之所集置。初可十誦許,取經意而讚歎三尊。次述正經,是佛親說。讀誦既畢,更陳十餘頌,論迴向發願。節段三開,故云三啟。」

此外還有講唱佛法因緣、譬喻、故事等類。那也是從經典中採取教材,用饒有興趣而通俗的語調,結合民間原有的說唱方式,向四眾善信講唱布教,如《百喻經》後頌文所說︰「此論我所造,和合喜笑語。(中略)戲笑如葉裏,實義在其中;智者取正義,戲笑便應棄。」由此可知這也是群眾所喜愛的藝術語言。

至於印度佛教中的歌唄作家──偉大的詩人,首推佛滅後五百年間中印度馬鳴菩薩。據《付法藏因緣傳》卷五敘述馬鳴製作賴吒啝羅唄歌,並由他親導演奏的情形中說︰
「馬鳴於華氏城遊行教化,欲度彼城諸眾生故,作妙伎樂,名賴吒啝羅。其音清雅哀婉調暢,宣說苦空無我之法。令作樂者,演暢斯音。時諸伎人不能解了,曲調音節皆悉乖錯。爾時馬鳴著白㲲衣,入眾伎中,自擊鐘鼓,調和琴瑟;音節哀雅,曲調成就,演宣諸法苦空無我。時此城中五百王子同時開悟,厭惡五欲,出家為道。」

馬鳴所製的歌唄名著,還有用印度欽定詩體,以優美清新無比的筆調,寫成佛陀一代生活和教化的偉大史詩──《佛所行讚》。又還有用散文和韻文參合的藝術詩調,寫出一些含有深厚教化意義而情趣橫生的故事傳說──《大莊嚴論經》。這兩部膾炙人口而傳遍各地的詩篇,都是廣大群眾所愛好的佛教文學珍品。唐‧義淨法師《南海寄歸內法傳》中也說︰「尊者馬鳴亦造歌詞,及莊嚴論,兼作佛本行詩,大本若譯有十餘卷;意述如來始自王宮終乎雙樹一代佛法,並輯為詩;南海五天無不諷誦。意明字少而攝義能多,復令誦者心悅忘倦。」

馬鳴還有用欽定詩體寫成富有戲劇意味的〈孫陀利和難陀詩〉,描寫難陀對孫陀利情愛纏綿終至虔心修道的故事。又還製有舍利弗行事的佛教歌劇,描寫佛弟子舍利弗的故事。這都是文情並茂的佛教歌曲。

還有中古時期印度比丘所歌詠的三啟唄讚,唐‧義淨法師也親見到是「尊者馬鳴之所集置」。由此可見馬鳴菩薩一方面是大乘佛教的中興聖者,一方面也是佛教歌唄最傑出的大家。

在馬鳴以前即佛滅後三百年間,還有一位偉大的唄讚作家中印度摩咥哩制吒尊者,廣造讚歌,頌佛德,調高辭麗,五天同仰。如《南海寄歸內法傳》說︰
「尊者摩咥哩制吒,乃西方宏才碩德秀冠群英之人也。(中略)自悲不遇大師,但逢遺像,遂抽盛藻,仰符授記,讚佛功德。初造四百讚,次造一百五十讚,總陳六度,明佛世尊所有盛德。斯可謂文情婉麗,共天葩而齊芳;理致清高,與地岳而爭峻。西方造讚者,莫不咸同祖習。無著世親菩薩,悉皆仰止。故五天之地初出家者,亦既誦得五戒十戒,即須先教誦斯二讚。無問大乘小乘,咸皆遵此。」

如上讚歌之外,摩咥哩制吒尊者還製有〈三寶吉祥讚〉、〈等正覺者名讚〉、〈三十五佛讚〉、〈三寶讚〉、〈增一讚〉、〈聖多羅天女一切義成就王讚〉、〈聖多羅母讚〉、〈寄迦膩迦王書頌〉等,今都存在藏文《丹珠爾》大藏經中。這都是古代西方學人一致崇仰的優美歌讚。

在馬鳴菩薩以後的大乘碩學導師龍樹菩薩,也製作了許多瑰麗的歌頌。其中最負盛名而遠近傳誦的是〈寄娑多婆漢那王詩〉。義淨法師也稱此詩是「文藻秀發,慰誨勤勤;的指中途,親逾骨肉。(中略)五天創學之流,皆先誦此書讀,歸心繫仰之類,靡不吟味終身。」龍樹菩薩還有許多傑出的歌頌作品,現都存在漢文和藏文大藏經中。

在這以後和義淨法師相近時代的有月官大士,也是一位有名的東印度佛教詩人。他曾製有許多佛教歌讚,其中尤以用佛陀本生蘇達拏太子故事寫成的詩歌最為有名。義淨法師也稱︰「月官大士作毗輸安怛羅太子歌,詞人皆舞詠遍五天矣。」可見此歌在印度當時的流行極盛。

和月官同時而曾對玄奘法師在印留學時熱誠護法的戒日王,也是一位虔敬三寶的有名的詩人。王曾下令徵集詩讚,得本生詩五百夾。又曾「自取乘雲菩薩以身代龍的故事輯為詩歌,奏諸絃管,令人作樂,舞之蹈之,流布於代。」王又製有《八大靈塔梵讚》一卷,也在當時盛行傳誦。

◎附二︰呂炳川〈佛教音樂──梵唄──台灣梵唄與日本聲明之比較〉(摘錄)

(前略)梵唄起源於梵土(即今印度),但今日在台灣所能聽到的梵唄,多已中國化,並非使用印度原有之曲調或音階歌詠。

因此梵唄的定義,應改為「在佛教儀式中所歌詠之各種經典,統稱為梵唄」,但如下列情形,則不稱為梵唄。

(1)祇念經︰沒有曲調,亦即所謂詠經,不稱梵唄,而稱為轉讀。

(2)變文(敦煌千佛洞中發現的有關佛教的變文稱為佛曲)。

(3)非在傳統儀式中使用之各種佛教歌曲,如作曲家新作曲的歌曲,或改編之歌曲。

在古時候,梵唄又稱「聲明」,日本通稱為「聲明」,偶稱「梵唄」,不過稱以「聲明」較普遍,在中國則反之,甚而有人連「聲明」為何都不知道。聲明本為古印度知識階級婆羅門僧的必修課程「五明」之一,聲是cabda,明是vidyā,合稱為cabda-vidyā,譯為聲明。五明為內明(哲學、教義學)、因明(邏輯學,logic)、醫方明(醫術)、工巧明(工藝、技術、數學、天文學)及聲明。

聲明的原義是音韻學,並非指佛教的儀式音樂,不知何故轉為梵唄之意思,可能原為婆羅門的經典也有歌詠,後因風俗習慣所趨,佛教經典也以歌詠方式表達,佛教從西元初介紹到中國後,印度及西藏的原經典由三藏法師及其他僧侶翻譯成中文。而日本的佛教是從飛鳥時代至平安時代初期輸入的,傳入日本的佛教,並非原始佛教,而是已中國化的佛教文化。

有關梵唄在中國最早的記錄︰是魏武帝第四子陳思王曹植有日遊歷魚山(山東省奉安府),忽聞空中傳來梵響,遂而興思作出梵唄。此說是否可靠,無法查證。歷史文獻上有關梵唄之記載微乎其微,因此無法得知原本詳情,祇有根據現在的資料推測以往的情況。至於流傳到日本的梵唄,其音樂構造至今已整理得相當有系統,例如各種用語的定名,音組織(System of tones)構造的分析、整理、各種派系的音樂構造等,皆有相當深入的結論。兩相比較,著實見絀,在我國有關佛教音樂的論文、資料寥寥無幾,更無庸談到比較分析了!

日本的聲明(梵唄),共分為三種,即梵讚、漢讚及和讚。主要使用梵文的經典稱為梵讚,使用中文的是漢讚(漢讚分為北方系的漢音及南方系的吳音,另有唐音及宋音),用日文唱的是和讚。

各聲明所使用的經典如下︰

梵文系︰四智梵語讚、大讚、仙讚、佛讚、法讚、僧讚、心略讚、百字讚、百八讚、驚覺真言、阿彌陀讚、能陀羅尼等等。

漢文系︰四智漢語讚、唄、散華、梵音、錫杖、吉慶漢語讚、天台大師畫讚等等。

和文系︰舍利讚嘆、法華讚嘆、教化、講式、和讚、論義、竪義等等。

梵唄的音樂構造
目前在台灣的梵唄大約分為二大派,一即海潮音及鼓山音,前者是屬於大陸北方系,後者是南方系統。南方系統據說是從福州近邊之鼓山寺傳來的,本省籍的寺院大都屬於鼓山音,筆者在本年二月與恩師岸邊成雄博士赴香港、新加坡調查佛教音樂時,發現大多數寺院也屬於鼓山音,曲調與台灣大致相同,不同之處只是比較喜歡使用裝飾音及滑音,兩者比較時,台灣的唱法較為純正。譬如唱同一首梵唄時,台灣使用五音音階歌詠的梵唄,新加坡都加入fa音的半音歌詠。除此以外並無太大的差


異。新加坡的居民,大多數是從福建移民的,因此,我們知道福建省的寺院梵唄大多屬於鼓山音。

音組織

梵唄所用的音階,原則上是以無半音五音音階為主,此為中國最具代表性的宮商角徵羽的音階(即等於西洋音樂的do.re.mi.sol.la),北方系的梵唄偶爾使用半音的昇降,這情形較少出現於南方系的鼓山音(即在台大多數寺院,亦包括佛光山)梵唄中。

關於梵唄所使用的音階音律及調式,過去有關佛教音樂的文獻資料中並無提及,又因筆者調查未臻完成,在此無法討論得十分詳盡,待後研究出結果再來論述。

日本的聲明(梵唄)分為很多宗派,其中最有名的是天台宗及真言宗,其他尚有淨土宗、禪宗等,他們在這一方面的研究,已有相當成就,茲述於後。

音律

〔天台宗聲明〕

以下是天台聲明中大原流所使用的音域,他們使用相當寬的音域,不過下述的音列是組合聲明的因素,實際的聲明曲是從這些音列中選出幾個音的組合稱為調式(modus)。聲明的調式與西洋音樂的調式及音階,同樣以八度作為單位。大原流聲明最先確定調式的人是湛智法師,他設定下述三種調式。


這是七百多年前的理論,不過這三種音階,實際上在當時的聲明曲如何分別使用,不甚明瞭。現在的聲明曲雖然有呂曲、律曲、中曲的區別,但實際上如用音階來觀察,大多數是旋律法(調式),上述五音中最重要的是宮徵音,其餘商角羽三音不太穩定,五音以外之音叫作en bai on鹽梅音。這三音接近鹽梅音的性格,鹽梅音在聲明中雖然不是主要的音,他的主要任務是從某一個基準音出發然後上昇或下降的滑音、前倚音(Vorschlag)及裝飾音。

鹽梅音的機能是基本音的強調、裝飾、導入、餘韻、連結及轉換。因此聲明曲美的價值,由鹽梅音的微妙的機能而決定。

此種鹽梅音在台灣的梵唄中也曾使用,不過並不像日本的聲明那樣頻繁使用,依筆者過去所調查的資料中觀察,只在獨唱起音時出現,合唱時很少使用。再以海潮音及鼓山音來比較,海潮音較多使用鹽梅音,不過以現有的資料缺乏,尚不能作肯定結論。

〔真言宗聲明〕
真言宗的聲明分為進流派及新義派,兩者唱法略有差異。漢語的歌詞分為吳音及漢音。

音階傳統上分為「呂曲」、「律曲」、「中曲」及「反音曲」。

依原來的記載,聲明使用下列五種調式︰(1)雙調,(2)黃鐘調,(3)盤涉調,(4)壹越調,(5)平調,其中「呂曲」使用雙調及壹越調。

「呂曲」的音階是宮商角徵羽的五音加上變徵變宮。但實際上聲明很少使用變徵和變宮,且原來列入呂曲的聲明的詠頌,並未全部使用上述呂曲的音階,而很多使用律曲的音階。


「律曲」的音階是宮商角徵羽的五音加上「嬰商」「嬰羽」構成七聲。共有「平調」、「黃鐘調」及「盤涉調」。


傳統上分為律曲的音階也和上述呂曲的音階同樣分析結果,現在指定為律曲的音階,實際的演唱發現使用「民謠音階」(如下述譜例)(此音階是日本著名民族音樂家小泉文夫氏大約在二十年前分類定名的),而並非用「律曲」的音階歌詠。


此外尚有「中曲」的音階及「反音」的音階。其中前者甚為複雜,至今尚未解決中曲的音階到底是什麼音階,後者「反音」是西洋音樂的移調或轉調。

日本聲明的音階最大特點是每一首聲明,均受核音的支配,核音有二個,即宮音和徵音(核音是最重要而有影響力的音)。台灣的梵唄,像此種由核音支配的情形似乎較少。這不只是聲明,日本的民謠也是同樣受核音的支配,而中國的民謠就較少有此種現象。台灣原住民的音樂大多數也受核音的支配。在世界上的其他民族裏也有核音組織的民謠。

旋律型
旋律型的意思是定形的曲調(即曲牌的一種),英文稱為melody-types,或melodicpatterns,東方的音樂有很多是這一種構造。在近代以前的西洋音樂也有旋律型,例如,葛麗果聖歌(Gregorian Chant)作好定旋律及吟遊詩人所唱的部分曲子,十九世紀德國作曲家華格納(Richard Wagner)的歌劇裏,所使用的主導動機(leitmotiv),也有類似的構想,不過如以整個來觀察,西洋音樂較少使用旋律型的情形,因為他們注重個性的表現,大致說來東方音樂曲調不同︰

西洋音樂的曲調︰A→B→C→D→E→F

東方音樂曲調如︰A的旋律型(或節奏型)→B的旋律型→C的旋律型→A的旋律型…

東方音樂有很多是先作若干曲牌(旋律型),然後適當組合而成,每個曲牌各自獨立,而沒有橫的關係之連絡,因此聽起來每首曲子差不了多少,未免失去個性。西洋音樂能充分考慮到旋律橫的關係之連絡,亦無預先作固定的曲牌,祇求自由發揮,所以聽起來頗具個性。當然並不能由此評判孰優孰劣,此乃因東方民族與西方民族所持美的意識不同之故,並非美的價值問題。在台灣佛教音樂也有很多是採用旋律型的方式,還有其他民間音樂(例如北管),也是使用旋律型或節奏型。因之有許多梵唄的曲調相類似,我們可以發現一首梵唄的某部分曲調與另外一首幾乎相差無幾。日本的聲明也是為各種旋律型的累積,還有日本音樂的謠曲、平曲、箏曲、琵琶曲、民謠等也是使用旋律型。

天台聲明的旋律型音域均在完全四度內(即do至fa音內),每一個旋律型均有固定的名稱,大原流聲明通常使用的單獨旋律型大約有三十種。台灣梵唄的旋律型的音域,比天台聲明寬,如下列譜例就有完全五度(do至sol)的音域。梵唄究竟有多少旋律型尚未統計,例如下述的旋律型經常出現。(採自《般若波羅蜜多心經》)


節奏
梵唄節奏分為自由節奏(free rhythm)及固定節奏,自由節奏是每一拍的時價很大,或為無拍節奏,固定節奏為有一定時間單位的拍子(tactus),前者在日本稱為序曲,大多數的聲明曲屬於序曲,後者稱為定曲,在兩者之間叫做破曲。在我國則沒有專有名詞,台灣的鼓山音梵唄來講,自由節奏的梵唄也發生在獨唱的起音及有些寺院讀唱式部分,拍子以偶數拍子如8/4或4/4等較多,但奇數拍子也有,情形較少,這與經句的字數有關,梵唄大部分為兩種唱法,一種是歌唱式(melisma style)歌詠,另一種是讀唱式(一字一音)(sylla-bic style)歌詠。尤其是讀唱式時,完全視其經句之字數,如果是三、五、七、九等奇數時,其節奏也可能是奇數的節奏。例如念「阿彌陀佛」時共有四字變為4/4拍子。不過讀唱式的唱法,不一定全部都是一字一音,一字二音的也不少,原則上也視為讀唱式。

例如上述的譜例A「行」、「深」及「羅」是一字二音,其餘是一字一音,或者B及C的譜例,「陀」是一字二音,「佛」有二拍,但均稱為讀唱式的唱法。

每小節的第一音並未像西洋音樂那樣以強音開始。木魚的節奏是典型的自由節奏,無強弱之分。其他樂器大致上也如此。

表情
像西洋音樂在曲子內故意使用漸弱、漸強、突強、強弱的表現,或者是各種表情的註明,在梵唄是沒有的,但是有些寺院(說不定是有些經文),唱讀唱式的部份時越來越快,日本聲明原則上也是同樣。不過有些曲子要求華麗的聲音,或莊重的聲音,或要求特殊的聲音。

音域、發聲
無論聲明或梵唄,均需要適合合唱的發聲法,不可有獨特的風格,事實上也都是這樣。

梵唄及聲明均以低音域使用的次數較多。

記譜法
台灣的梵唄過去完全是採用口傳的方式傳授,因此沒有如工尺譜之類的譜,不過在經文的右側有註明法器的記號而已。例如◎是大磬,=是引磬,○是鉿子等等,不過這並不是統一性的記號。因為是口傳的關係,其唱法很可能與原始的唱法不一致,並發生異音性的現象。

日本聲明的記譜法叫作「博士」(hakase)或「墨譜」(hakase)。這等於西洋音樂的Neuma式記譜法。西洋葛麗果聖歌初期時也是用Neuma譜。「博士」是以直寫式寫在歌詞的左或右側。「博士」又分為「古博士」(ko haka se)、「五音博士」(go in haka se)、「目安博士」(me yasu haka se),但實際上演唱時並未忠實地照記譜(即博士)歌詠。而且據說博士的記譜法也相當難解。他們雖然有「博士」,但仍然墨守師傳的制度,學徒到一定的資格時才傳授。這些「博士」譜中,最先出現的是「古博士」,在左側記載旋律型,不過這個旋律型並不能正確表示,只是音感上的感覺而已。然後改為以一畫或一撇表示宮商角徵羽五音的「五音博士」,至今真言宗尚採用上述若干不同的「五音博士」。天台宗即使用「目安博士」。這是表明調式樣式、起音及五音的位置。

多音性
此即西洋音樂的和聲。如二人以上唱歌唱式部分時,原則上是齊唱,因此沒有多音性的唱法。但是唱到讀唱式的部分時就產生異音性(heterophony)的現象。所謂異音性的意思是很多人同時唱(奏)出同一旋律時,如未經過訓練就不能完全一致,因而產生另一種旋律,此種現象叫做異音性的音樂。這種情形共有二種,一種是無意識之下發生的,甚至有的是音盲所唱,不知道音高與別人不一樣,自然就產生異音性的唱法。

這種情形的異音性又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在某一段或整個曲子從頭到尾產生並行現象,如並行三度、四度、五度等(所謂並行唱法是第一部與第二部持同樣的距離(音高)進行,例如第一部唱do.re.mi時,第二部唱la.si.do.這是並行三度的唱法)。第二種是第二部與第一部唱同樣的旋律,但是有時在某一部分唱錯或故意要唱別的曲調或加上裝飾音,這也產生異音性合唱。第三種情形是第一部與第二部在某一段的音高及曲調完全不同,所產生百分之百的異音性合唱。

還有另一種異音性合唱是有意識之下故意造成的。如佛光山的讀唱式的部分就有這種現象(例如歌詠《波羅蜜多心經》)時,在大士殿裏詠唱這一類的異音性合唱時能產生一種神祕及莊嚴的氣氛。

除了上述以外,沒有其他多音性的音樂,例如西洋三和音和聲是絕對沒有的。

日本的聲明原則上是獨唱或齊唱,不過有時也會發生異音性的合唱。

演唱方式
梵唄的演唱方式可分為獨唱、齊唱(包括異音性唱法)及應答唱法。獨唱分為二種,一種是從頭到尾由一個人歌詠的,另一種是每段齊唱的開頭,先由維那師獨唱小部分後連續接下來齊唱。例如爐香讚的第一句「爐」先獨唱後,「香」以下由齊唱接下來,然後由齊唱唱完某一段後再由獨唱起音,如此輪流歌詠。另一種是應答式的唱法,此即分為二部、二部輪流歌詠的方式。又每次歌詠均由樂器(法器)起音及收尾。至於各種法器的詳細用法,尚須研究,待以後有機會時再說明。

梵唄尚有一個特點,即︰開始部分是歌唱式的唱法,然後再進入讀唱式的唱法。

梵唄和聲明音樂的另一個特徵是,如以西洋音樂的美學來看,宗教的意義比藝術的意義優先,例如念佛及拜願部分不斷的反覆,如用西洋音樂的美學來觀察就成問題,因為同一音型原則上不得超過三次之規定。齊唱也沒有像西洋音樂的合唱那樣整齊。這一點也和西洋音樂的美學觀念相反,因為西洋人重視合理主義之故,東方人是從非合理(不是不合理)中求美。

和聲也如此,他們重視完全協和音,梵唄的和音(多音性)是不協和和音,西洋音樂的節奏,必需每小節都是同樣的節拍,梵唄的音樂就不是這樣,沒有統一的節奏。因此不可以用西洋的尺度來衡量東方的藝術,因為東方及西方各有其審美觀點。上述的情形,同樣適用於日本的聲明。不過聲明是否有應答式的唱法,不甚明瞭。  

梵唄與聲明的比較

〔梵唄〕


(1)歌詠以僧侶及尼眾為主,但一般居士及信
徒亦可以參加歌詠。
(2)男女聲的獨唱曲或齊唱曲。
(3)伴奏樂器原則上(傳統上)是打擊樂器,
但有些寺院使用如風琴、吉他等旋律樂器伴奏
(不過這並非正道)。
(4)歌詞使用漢字(在台灣有台語、國語、客
語等)。
(5)沒有樂譜。
(6)旋律的進行沒有顯著的特點。
(7)兼有固定節奏及自由節奏。
(8)原則上以五音音階構成,核音的存在較
少。


〔聲明〕


(1)限於僧侶,一般大眾不得參加齊唱。
(2)男聲的獨唱或齊唱曲。
(3)伴奏樂器只使用打擊樂器,不使用旋律的
樂器。
(4)歌詞分為梵語、中國語、日本語。
(5)使用叫做「博士」的樂譜。
(6)喜歡使用將某一音上下以小的幅度振動並
拉長的旋律。
(7)自由節奏佔大半。
(8)音階單純,有強力的核音組織。


〔兩者共同之特徵〕


(1)使用旋律型,一首經文是各種旋律型的組
合。
(2)齊唱時先由獨唱者領唱,然後進入齊唱的
形式較多。
(3)聲明使用的法器(樂器部分)除了法螺以
外,梵唄均有。


梵唄的樂器
佛教寺院使用的樂器(法器)有下列︰(1)梵鐘,(2)大鼓(大、中、小),(3)鈴,(4)木魚(大、中、小),(5)磬,(6)引磬,(7)鐺子,(8)鉿子,(9)手鈴,(10)鐃鈸,(11)報鐘,(12)板,(13)叫香,(14)大點(佛鼎),(15)梆(魚板)。

(1)梵鐘︰另稱大鐘,寺院較大者另設鐘樓,較小者掛在寺內左側上方報時或召集人員時使用,日本稱為梵鐘或吊鐘。

(2)大鼓︰有大、中、小,寺院較大者大鼓另設鼓樓,較小者掛在寺內右側上方。亦有將大鼓置在殿內者(如佛光山)。另有較小型之鼓與鈴(小鐘)放在一起,歌詠梵唄時擊打。日本稱為太鼓。

(3)鈴︰即小鐘,如上述通常與中小型之鼓放在一起。日本通常使用手鈴。

(4)木魚︰有大、中、小型各種,通常置在壇上或另作架子,配合誦經的節奏用木槌敲打。日本也稱為木魚。

(5)磬︰誦經時使用,有大小各種,銅製,日本叫作鏧,通常放在面對右側使用槌敲打。打法有二種,一種是敲打後馬上放開,因此有餘韻,另一種是敲打後同時將槌貼上磬邊,不需要餘韻時用此種打法。

(6)引磬︰通常右手打磬,用狀如筷子之棒敲打,棒與引磬同執於左手,其聲清脆。

(7)鐺子︰歌詠梵唄使用之法器。

(8)鉿子︰銅或青銅製,歌詠梵唄時使用。

(9)手鈴︰即小鐘,有手柄,日名是鈴,金屬製鈴中有舌,日本是法會時由維那師(引導師)邊唱邊搖。

(10)鐃鈸︰兩組鉿子所組成的,亦為銅或青銅製。

(11)報鐘︰類似梵鐘,然體型稍長,為集合所用,通常與板懸掛在上下端。

(12)板︰集合用,通常置於報鐘之下端。

(13)叫香︰通知用齋時擊打,由緩而急,且有規律性,木製。

(14)大點(佛鼎)︰金屬製,掛於齋堂之內。

(15)梆子(魚板)︰通知用齋時用木槌擊打,木製,魚形,約有四、五尺長。

〔參考資料〕 《高僧傳》卷十三;《法苑珠林》卷三十六;《釋氏要覽》卷上;《宋高僧傳》卷三、卷六、卷二十五;《續高僧傳》卷三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二;《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讚咏之禮〉;昭慧〈從非樂思想到音聲佛事〉。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南山律學辭典]
七滅諍法

亦名:七毗尼、七藥、七滅

含註戒本‧七滅諍法:「諸大德,是七滅諍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若比丘有諍事起,即應除滅:應與現前毗尼,當與現前毗尼;應與憶念毗尼,當與憶念毗尼;應與不癡毗尼,當與不癡毗尼;應與自言治,當與自言治;應與多人語,當與多人語;應與罪處所,當與罪處所;應與如草布地,當與如草布地。」(含註戒本卷下‧一七‧一三)(請參閱『現前毗尼緣起』八二○下、『憶念毗尼緣起』一一四九中、『不癡毗尼緣起』一八四上、『自言治緣起』三七一中、『多人語緣起』三六八下、『罪處所緣起』九五一下、『如草布地緣起』四五五下等釋)


不共住如前後犯亦爾

亦名:不得共住如前後亦如是

子題:同住疑、重犯疑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初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乃至不得共住如前者,釋同住疑也。時人疑意,但言犯者不共住,不知何等不共住。故今解云,未犯已前,以人淨故,得於二種法中同住;今既一犯,不得如昔同法共住,故言不得共住如前也。二,後亦如是者,釋重〔犯〕疑也。時人意謂,初犯斬首,有戒可破,後雖犯過,謂非有罪。故今釋言,後犯亦爾。不預前共住之例,故曰,不應共住也。」(戒疏記卷七‧六七‧四)


乞食法

子題:打露杖、可譏嫌處

行事鈔‧頭陀行儀篇:「(一﹑入聚法)四分,蘭若比丘,入村乞食者,清旦淨浣手,至衣架邊,一手舉衣,一手挽取抖擻,著七條已,揲大衣著肩上,若缽囊中,執打露杖在道行;常思惟善法;若見人,先問訊,言善來。若近聚落,便著大衣。至於村門,應看巷相、空處相、第一門相、第七門相。右手捉杖,左手持缽,道側而行,次第乞食。若俗人送食,不得迎取,除喚來往取。不得強乞,應知,當得者立待。得食已,作念言,此為賊食,此自食。乃至出村,安缽著地,揲僧伽梨,如前進否。至蘭若處,方共食之。(二﹑語默法)僧祇云,若乞食時,不得語云,與我食,得大富;當在現處,默然而立。(三﹑至家法)十誦,乞食,得入三重門,至庭中,三彈指,不得,便去。食時,先噉熟者,後噉生菜果等。……若乞食時,繫念威儀,終不輕躁,諦視目前,不過一尋,次第乞之。除惡狗惡牛,先破禁戒,隨有人畜能擾惱者,皆悉不往;可譏嫌處,亦不往彼。餘如彼十二頭陀中說。」  資持記釋云:「打露杖,謂去草上露水,恐濕衣故;或云執錫,驚蟲獸故。……先破禁戒者,或在家破五八,或出家反道者。可譏嫌處,即婬女家、酒肆等。」(事鈔記卷三六‧一一‧七)


五篇七聚犯罪受報歲數

亦名:犯戒罪報輕重

子題:突吉羅罪、波羅提提舍尼罪、波逸提罪、偷蘭遮罪、僧伽婆尸沙罪、波羅夷罪、泥犁、四天王宮

行宗記‧釋總辨廣略二教:「報中,文列四重歲數(生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即墮燄熱地獄;僧殘,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墮大叫獄;偷蘭,五十七億六十千歲墮[口*(自/(犀-尸-牛)/十)]叫獄;波逸提,十四億四十千歲墮眾合獄;提舍尼,三億六十千歲墮黑繩獄;吉羅,九百千歲墮等活獄。」(戒疏記卷二‧五三‧五)

行事鈔‧篇聚名報篇:「(一﹑引目連問經示歲數)目連問罪報經云若比丘,比丘尼,無慚愧心,輕慢佛語,犯突吉羅眾學戒罪,如四天王壽五百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千歲。第二波羅提提舍尼〔罪〕,如三十三天,壽命千歲,於人間數,三億六十千歲,墮地獄中。第三波逸提〔罪〕者,如夜摩天壽二千歲,於人間數,二十一億四十千歲。第四偷蘭遮〔罪〕,如兜率天壽四千歲,於人間數,五十億六十千歲。第五僧伽婆尸沙罪如不憍樂天,壽八千歲,於人間數,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第六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墮泥犁中,於人間數,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二﹑引涅槃經會不同)涅槃中,犯突吉羅罪,如忉利天日月歲數,八百萬歲,墮地獄中。與上經文不同者,此謂數有大小,即萬萬為億之量也。」資持記釋云:「初目連問經亦名犯戒報應輕重經,初標犯人。據下三眾,皆犯吉羅,罪報同僧;今約通該六聚,故但舉二眾耳。無慚下,示犯心。然果報隨心,延促不定;或濁重邪見,縱犯輕罪,何止此數;或慚愧慈心,雖犯重愆,未必如數。準知經中且據一相,故約無慚輕慢,以定來果不差;必具此心,則定如歲數矣。上四句,準經貫下六聚。犯下,列相。經中通云墮獄;準雜心,別對六獄;泥梨,即是獄名,此翻無去處。初吉羅中,四天王宮,與日月齊,在須彌?半腹。墮泥犁者,即等活地獄。天五百歲,為獄一晝夜。人間九百千者,以人間五十年,為天一日,一千五百年為一月,一萬八千年為一年,十八萬年為十年,一百八十萬年為百年,九百萬年為五百年。上約小數,若用大數,十萬為千,合云九十千,竊疑經誤。提舍中,三十三天在須彌頂。此墮黑繩地獄。彼天千歲,為獄一晝夜下皆準此。人間數者,人間一百年,為天一日,三千年為一月,三萬六千年為一年,三十六萬年為十年,三百六十萬年為百年,三千六百萬年為千歲。亦準大數。千萬為憶,故以三千萬為三億,十萬為千,故將六百萬為六十千也。三波逸提,夜摩及後三天,並依空住;通前即欲界六天也。此墮眾合地獄。人間二百年,為天一日,六千年為一月,七萬二千年為一年,七十二萬年為十年,七百二十萬年為百年,七千二百萬年為千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二千歲。千萬為億,成十四億;十萬為千,成四十千。檢經本作二十四億,二字錯,合作四字。鈔云,二十一者,據算甚差,必應傳誤矣。四偷蘭遮,墮[口*(自/(犀-尸-牛)/十)]叫地獄。人間四百年,為天一日,萬二千年為一月,十四萬四千年為一年,一百四十四萬年為十年,一千四百四十萬年為百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為千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為二千歲,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四千歲。千萬為億,成五十七億;十萬為千,成六十千。鈔與經文,皆云五十億者,脫七字耳。五僧殘,墮大叫地獄。人間八百年,為天一日,二萬四千年為一月,二十八萬八千年為一年,二百八十八萬年為十年,二千八百八十萬年為百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為一千年。八箇二十八千萬,即二百二十四千萬;八箇八百萬,為六千四百萬,共計二百三十千四百萬為八千歲。大數以論,即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經本作三十千歲,字誤。六波羅夷,墮燄熱地獄,一晝夜。人間一千六百年為天一日,四萬八千年為一月,五十七萬六千年為一年,五百七十六萬年為十年,五千七百六十萬年為百年,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為千年,五百七十六千萬年為十千歲,三百四十五千六百萬年為六千歲,共計九百二十一千六百萬年為十六千歲。大數而論,如鈔所合。次涅槃中,初引經。忉利天,即三十三天,日月歲數,亦約人間計之。與下,通會。俗中算數,十十為百,十百為千,十千為萬,十萬為億,十億為兆。此為小數。或以百百為千,千千為萬,萬萬為億等。此為大數。前經據其大數,涅槃從小數;然二經對天不同,九百八百之異,未可和會。」(事鈔記卷一四‧四三‧一七)


五緣令如來正法沈沒

行事鈔‧師資相攝篇:「雜含云,五緣令如來正法沈沒,若比丘大師所,不敬,不重,不下意、供養、依止故。反此,則法律不退。」資持記釋云:「引誡中,大師者,德重學優,堪為世範;非今紫服濫稱之者。不下,列示五緣。上二可見;下意、供養、依止為三。」(事鈔記卷一○‧二二‧一)


亡物在白衣家分法

亦名:亡人物在白衣家分法、亡僧物在白衣家分法、亡五眾物在白衣家分法、分白衣家僧物法、白衣家亡僧物分法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一﹑先至)四分,若比丘在無住處,白衣家死,彼有信心檀越,應掌錄此物,若有五眾先來者應與;若無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二﹑互至)準此文者,若比丘共尼同至,隨所同眾死,各自取之。不得共分此物。當部亦不須加法,直爾攝取。不同共住,閑豫加法也。重物如上量之,隨情遠近。(三﹑取法)若至白衣家,知有亡物,必須捉執作屬己意,方成;雖見,不得。縱捉入手,而俗人自攝入己,此則屬俗已定,盜僧成就;亦不得反奪。當勸示之與僧,令無業道。僧得作俗人物受。」  資持記釋云:「次科,前明本眾各取,不同得施二部共分。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重物隨遠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無則隨彼五眾攝歸本寺。」(事鈔記卷三二‧四四‧四)


依止三種別行法

亦名:別行法

子題:白事法、受法法、報恩法、法事會坐

行事鈔‧師資相攝篇:「明別行法三種:一、白事離過者。律云,凡作事者,應具修威儀,合掌,白師取進不。若欲外行者,師以八事量宜,謂同伴、去處、營事也。三種交絡,是非作句。唯同伴是好人,去處無過,營事非惡,方令去也。五分,欲行前,要先二三日中,白師令知。唯除大小便用楊枝,不白。十誦中,一切所作,皆須白師;唯除禮佛法僧。餘同五分。若弟子辭師行云,當至某城邑某聚落某甲舍;非時白中亦爾。當量行伴,知於布薩羯磨法事會座(坐),如是者得去。不受語輒往,明相出時結罪。僧祇,不白師,得取與半條線半食。若為紉一條線,不白得罪。有剃髮師來,和尚不在,當白長老比丘;師後來時,還說前緣。餘事準此。若弟子大施者,師量弟子持戒誦習行道者,應語言,此三衣缽具漉囊等,出家人應須,不得捨之。若有餘者,告云,此施非堅法,汝依是得資身行道,不必須捨。若言我自有得處者,聽。若欲遠行,不得臨行乃白;應一月半月前預白,令師籌量。若不能一一白師,當通白。欲作染衣事亦得。善見,弟子隨師行,不得去師七尺,不應蹋師影;離是應白知。四分,多種,或出界,或與他物,或受他物及佐助眾事,並須白師。二、受法者。四分云,彼清旦入和尚房中,受誦經法,問義。廣如依止中。三、報恩法。四分云,清旦入房除小便器,白時到等。應日別朝中日暮三時問訊和尚,執作二事(一﹑修理房舍,二﹑補浣衣服),勞苦不得辭設。廣具四紙餘文,必須別鈔依用。一﹑則自調我慢,二﹑則報恩供養,三﹑ 則護法住持,正法久住也。僧祇云 ,弟子晨起,先右腳入和尚房,頭 面禮足問安眠不。餘同四分。十誦 ,若浴和尚,先洗腳,次髀,乃至 胸(胸)背。若病,先用和尚物, 無者自用,若從他求。日三時教弟 子云,莫近惡知識惡人為伴;弟子 若病,雖有人看,而須日別三往,語看病者莫疲厭,此事佛所讚歎。雜含云,若比丘不諂幻偽,不欺誑。信心,慚愧,精勤,正念,心存遠離。深敬戒律,顧沙門行。志崇涅槃,為法出家。如是比丘,應當敬授。由能修梵行,能自建立故。」資持記釋云:「明別行,白事中,四分,前明弟子白師,事通一切。若下,明師當量可。且約外行,八事者,三事互歷為八:一﹑伴是,處、事非;二﹑處是,伴、事非;三﹑事是,伴、處非。一是二非三句。四﹑伴、處是,事非;五﹑伴、事是,處非;六﹑事、處是,伴非。二是一非三句。七﹑三種俱是;八﹑三種俱非。三種交絡者,總指八句。唯下,簡上七句,皆不令去;獨取俱是一句聽去。……法事會坐者,說法、誦戒兩集也。座合作坐。不受語者,謂師不許而故違之。」(事鈔記卷一○‧九‧一七)


八敬違敬法

子題:八尊師法

行事鈔‧尼眾別行篇:「五分,應遣三尼,來僧中自恣。中含,尊師法中,若比丘聽尼問經律毗曇,然後得問;不聽者,犯第五尊師法。僧祇,尼入僧寺,應頭面一一禮比丘足;若老病不堪,隨力多少;不遍者,總禮,口云:『我尼某甲,頭面禮一切僧足。』若比丘尼寺,尼禮亦爾。不得云,是犯戒,是醫師,是摩訶羅無所知,及虛實罪。比丘得說尼實罪。尼若憍慢,不敬起迎禮足者,越敬法。十誦,見大僧不起者,墮。五分亦爾。」  資持記釋云:「五分,自恣三尼,一正二伴。中含八法,前後並同。唯第五云,不得輒問比丘經律論義,若聽得問。尊師,即敬之異名。僧祇,初教禮敬;不得下,次制譏毀。十誦五分,證上違敬。」(事鈔記卷四二‧二六‧一九)


四藥之時非時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律云,若比丘非時受食食,咽咽墮。非時漿明相出,七日藥過七日,亦墮。盡形壽藥無因緣服,吉羅。以曾加口法,無病不許服。犯有輕重。並謂加口法者,若不加法,非時中服四藥並墮。故戒本唯除水、楊枝也。」資持記釋云:「文列四藥,各有時非時。時藥,約中前後。非時、七日,限中是時;過限非時。盡形者,疏云,有病加服名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若非口法,從時食論;故下註云犯有輕重是也。註文分二,初別示盡形。並下,通明三藥。故下,引證;即不受食戒開文。顯知四藥通制也。」事鈔記卷二三‧四九‧一九)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波逸提非時食戒)戒本四句:一﹑人。二﹑非時。三﹑是時食。縱餘三藥,無病亦犯。四﹑食咽犯。……三藥解者,謂諸漿等,手口二受,明相未出,受法不失,名之為時;明出法失,得罪,不應服,名非時也。蘇油口法未失名時;八日時過失法名非時。盡形壽藥有病加服名為時;無病輒服名非時。」行宗記釋云:「(時食)雖四天下日夜不同,並取明相至中為時,已後為非食。……三藥次列,並約加法分時非時者,前二望限,盡形對病。故知若加口法,非時號時;限過病差,時名非時。問:『盡形一藥獨犯輕者?』答:『由法不失,但違教故。』問:『何以病差法不失者?』答:『一﹑資劣少貪,二﹑為防重發,故教許之。』問:『病差法在,中前得服否?』答:『但使無病,並是非時。』」(戒疏記卷一四‧六二‧一○)


四說

亦名:四種廣說、四廣說、四分四說、十誦墨印、墨印、四墨印

濟緣記‧釋雜法篇:「四廣說,出四分。彼明比丘論法毗尼,必須詳審詳句。以三藏教法,印定是非。十誦名為四墨印。初從佛聞,二﹑從眾僧聞,三﹑從二三人聞,四﹑從一人聞。所聞有四,撿勘並同。餘如鈔記,尋對可知。」(業疏記卷二二‧四八‧五)

隨機羯磨‧雜法住持篇:「佛言,有四種廣說。若比丘如是語諸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聞受持,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若聞彼比丘所說,不應生嫌疑,亦不應訶;應審定文句已,應尋究脩多羅毗尼,檢校法律。若聽彼比丘所說,不與脩多羅毗尼法律相應,違背於法,應語彼比丘:『汝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得佛語。何以故?我尋究脩多羅毗尼法律,不與相應,違背於法,長老不復須誦習,亦莫教餘比丘,今應捨棄。』若聞彼比丘所說尋究脩多羅若毗尼法律,與共相應者,應語言:『長老所說,是佛所說,審得佛語。何以故?我尋究脩多羅毗尼法律,與共相應而不違背,長老應善持誦習,教餘比丘,勿令忘失。』此是初廣說。第二句從和合僧上座前聞,第三句從知法毗尼持摩夷三比丘前聞,第四句從一知法毗尼摩夷比丘所聞,文句違順受捨亦如是。是謂四廣說。是故諸比丘,汝等當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毗尼,當如是學。佛說如是,諸比丘聞,歡喜信樂受持。」(隨機羯磨卷下‧四○‧三)

資持記‧釋鈔序:「言四說者,本律增四中云,佛告諸比丘,有四種廣說:一﹑ 若比丘作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聞,受持不忘,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若聞彼說,不應嫌疑,亦不應訶;應審定文句已,尋究法律。若相違者,應語彼言:『汝所說者非佛所說,或是長老不審佛語,不須復誦,亦莫教餘人,今應棄捨。』若與法相應者,應語彼言:『是佛所說,應善誦習,教諸比丘等。』名一廣說也。第二﹑從僧中上座前聞。第三﹑從知法眾多比丘所聞。第四﹑從知法一比丘所聞。並如上檢校,文同不引。十誦墨印者,即是四分四說,故云亦同,但名異耳。四分約能說人;十誦據能證教。彼云,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歎毀,應向三藏聖教印定是也。」(事鈔記卷二‧一三‧一○)


大婬戒行婬處

亦名:可得行婬處、行婬處、婬處、作婬處

含註戒本‧四波羅夷法:「佛言,可得行婬處者是也。有三種行婬:人、非人、畜生趣。復有五種:婦、童女、二形、黃門、男子。比丘婬心向前境三處、二處,初入便犯,有隔亦犯。若向睡眠,若死未壞,若多未壞,於三處二處行婬,初入便犯,如是廣說。若比丘為怨家將至前所,強持令入三處二處,始入覺樂,犯,不樂不犯,有隔無隔亦同上。若為怨家強捉比丘行不淨行,覺樂不樂,有隔無隔,亦如上也。」(含註戒本卷上‧五‧七)


大師

資持記‧釋鈔序:「大師者,所謂天人之師,即十號之一。以道訓人,故彰斯目。然以師通凡小,加大簡之。是則三界獨尊,九道依學,唯佛大聖,得此嘉號。自餘凡鄙,安可僭稱?故十誦云,若比丘我是大師,說大師事法,得蘭夷罪。同大妄故。言我是,犯蘭;說事法,得夷。(事鈔記卷一‧一七‧五)


大盜戒盜人物結犯之主

亦名:盜人物結犯之主

子題:掌護損失主、寄附損失主、被盜物主、不現前盜、對面現前奪、賊施比丘物主、收囚縛賊主、狂人施物主、守視人作主、守邏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盜人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結:一、損正主,二、損護主。(一,立句法以簡罪)(一、三句望正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一﹑有我所心,有守護。如匱中[帛*系]絹財物等。二﹑有我所心,無守護。田中五穀是。三﹑無我所心,無守護。地中伏藏是。若盜此三,並損正主,結罪。(二、三句望護主)就守護主,二句不同:一﹑有我所心,別守護。如僧可分物,令人守掌者。二﹑無我所心,別守護。如關頭奪得禁物,及比丘失物,為官奪得。盜得此物,望守護結。(二,分二主以辨相)今總二主,分為七種:一、掌護損失主。善見云,比丘為他別人,乃至三寶,守護財物;若謹慎掌護,堅鎖藏戶,而賊比丘,從孔中屋中竊取,或逼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望本主結罪,不合徵守物人。若徵犯重。若主掌懈慢,不勤掌錄,為賊所偷者,守物比丘,必須償之,不望本主;若不還者,守護結犯。二、寄附損失主。十誦,有比丘遠處寄物,著道損破。佛言,若好心捉破者,不應償;惡心破者,須償。比丘寄居士物,不好看故,失者應索取。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說。若借他物者,不問好惡二心,若損,一切須償。今有為他洗瓶缽,及誤破失者,並多索償,隨滿結重。三、被盜物主十誦,若眾中失物者,眾主不得為其檢校,及以投竄誦咒而取。義張二位:一﹑不現前盜。物主護心義弱,取者得想決徹;主雖有心不捨,後見此物,不得奪取。以離地屬賊義成,若奪犯重。故律云,時有比丘,奪劫(盜)者物,佛言,波羅夷。僧祇,面不現前,(一)本主不捨,(二)奪者(盜者)未作得想,後得奪取。反上二緣,奪得重罪。縱自心不捨,前人決定,取者,正成盜損;不得奪之。若先捨者,無主物故,亦不合奪;舉離屬於後取。二﹑對面現前奪。((一)可奪)由守護義強,奪者猶預,得想未定。本主心弱,而未捨者,亦得追奪。僧祇,賊奪物去,比丘逐賊,奪得本物,無犯。又闇逐賊,彼藏物去,比丘即取將來。又賊漸近村落,比丘逐賊,若和喻得,若恐嚇得,無犯;知有死事,不應告人。如上諸句,皆是對面被劫。(二、不可奪)若已作失想,不問奪者決定不決定,後還取者,便為賊復奪賊物,並由決屬賊故。縱不失想,而賊心決取無畏,亦是屬賊,不合追奪。毗奈耶云,若失物,官人奪得還比丘者,得取無犯。準此,面不現前,乃至盜金像等,雖知藏處,亦不合取。十誦,若比丘為賊所獲,自偷身賊所無犯;若師奪弟子,將來,得重。四、賊施比丘物主。(一﹑別人物)十誦,賊偷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故施,得取此物;莫從賊乞,自與者得取之。取已,染壞色而著;有主識者,若索還他。若賊比丘邊,買得衣者,本主見衣,不得直奪,應還本直。(二﹑三寶物)今或有偷三寶物,及以金銀經像,毀成器鋌,而乞比丘者,若準上文,應得受之。據理,已曾經佛受用,但可取之,依本處用。五、收囚縛賊主。僧祇,官未收錄,未鈔物名字,而寄附比丘者,得取。若已收錄者,不得。若云施佛塔僧者,得取,露現持出,不得覆藏。若有問者,言佛物僧物我物;若不許者,還之。六、狂人施物主。摩得伽云,若狂人自持物施,不知父母親眷者,比丘得取;若父母可知,不自手與,不可取。七、守視人作主。(一﹑約盜人明主)善見云,偷人無罪者,謂主人兒落度,父母所遣;若父母死;若負債等,將去者,無罪。準此,私度王稅人,有福無罪盜奴犯重。(二﹑約守者與物)十誦,有守邏人,與比丘衣,疑不知,成主不?佛言,但隨施者受之,不合從乞。四分,他守視人,與比丘衣物,佛言,此即是主,得受。所以不合從乞,以物是別主,若受語而施,即教他盜物故也。」

資持記釋云:「明盜相,標。云總二主者,下七種中,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後五,並本主亦通護主。……守邏〔人〕者,舊云,遊兵禦寇者。」(事鈔記卷一八‧一‧三)


媒人戒犯緣

亦名:媒嫁戒犯緣

子題:媒娶淨人一切僧殘、媒法、指腹、指印

戒本疏‧十三僧殘法:「論犯八緣:一﹑人男女,二﹑想實,三﹑為媒事,四﹑知是媒,五﹑言了,六﹑受語,七﹑往說,八﹑還報。犯。」(戒疏記卷八‧三九‧二○)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六緣成犯:一﹑是人男女,二﹑人想,三﹑為媒嫁事,四﹑媒嫁想,五﹑言辭了了,六﹑受語、往、還報。便犯。(一、釋第六緣)律文。要三時具者,方結僧殘。一﹑謂受語,二﹑往彼陳說,三﹑還報知。若具二者結偷蘭遮。具一時者結突吉羅。若受語往彼說;而言已嫁、若死、若賊將去者,偷蘭。若言癩病等還報者,僧殘。以後得媒嫁故。除二道已;媒餘身分者,偷蘭。若媒人男畜生等,並吉羅。五分,不許而報,偷蘭。(二、釋第三緣)(一﹑非女)十誦,不能男女,若道合一道女,石女等,一切偷蘭。(二﹑非法)此律中,諸比丘白二羯磨,差人媒嫁,一切僧殘。今知事白僧,媒娶淨人,供給婚具,問僧同和,一切僧殘。若用僧物,同俱犯重。(三﹑畜類)僧祇,為他求好馬種和合故,偷蘭;餘畜吉羅。(四﹑倩使)五分,若為男,長倩女使,偷蘭。恐後和合。為女倩男,亦爾。(五﹑媒相)十誦伽論云,若指腹為媒及自媒者偷蘭。四分,媒法,以語書指印遣使;但情相領,參互作句,皆犯。若比丘持他書往不看者,及為白衣作餘使,並吉羅。(六﹑勸還)僧祇,勸歸婦早還者偷蘭。」資持記釋云:「(媒相)指腹者,未生而媒。……四分中,初列四法。律有五種,此闕現相;疏云,若使及書,言中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等。言指印者,舊云,手墨印紙,約橫豎文以表其意;或云,西人指上貫印,持以為信;然無所據,未知孰是。參互作句者,律以五法,歷於三時,交絡作句,今略引示。先以遣使傳語參自作為四句。一﹑自受語、自往、自還,二﹑自受語、自往、遣使報,三﹑自受語、遣使往、自還報,四﹑自受語、遣使往、遣使報。次以遣使持書參自作為四句。一﹑自受語、自作書往、自持書報,二﹑自受語、自作書往、遣使持書報,三﹑自受語、遣使持書往、自持書報,四﹑自受語、遣使持書往、遣使持書報。指印現相各四句亦如是。並法上持書參之。餘句廣在律文,不復繁引;無問交參,但使三時具者,一切皆殘,具二皆蘭,具一並吉,則不勞作句,無不通達。若下,因制二事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媒嫁。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開持;如不犯所明。」(事鈔記卷一九‧一四‧二)


安居受日尼唯開七日

亦名:受日尼唯開七日法

子題:尼無羯磨受日法

行事鈔‧安居策修篇:「四分尼律中,開受七日,不云多。僧祇,尼無羯磨受日法,若塔事僧事遊行者,受七日去。……尼是女弱,不假多遊;入俗外化,生善義少,但開七日。亦濟別緣。」資持記釋云:「別緣者,簡非眾故。必有長緣,事須前往;或容返界重受七日;或比難緣,義通直去。」(事鈔記卷一二‧四五‧一二)

羯磨疏‧諸眾安居篇:「性是女弱,未假多遊,外化非廣,理不同僧。如僧祇中,尼安居中無羯磨受事訖法,聽受七日。四分亦爾,如三時遊行戒中,唯有口受,不云多日。可準斯用也。」濟緣記釋云:「四分尼戒本云,若比丘尼春夏冬一切時人間遊行,除餘因緣,波逸提。廣解云,若比丘尼為佛法僧事,病比丘尼事,聽受七日法出界去所謂餘因緣也。文中止聽七日,不開餘二,故可為準。口受即對首七日也。」(業疏記卷二一‧四‧一四


尼八事成重戒開緣

亦名:八事成重戒開緣

資持記釋云:「不犯中,初開屏處。下下,簡後戒,即單提中第八十六戒。律因六群尼,與男子入闇室,故制。若比丘尼與男子共入闇室中者,波逸提。彼從譏過,不約染心故也。」(事鈔記卷四二‧一六‧一三)


尼受戒法

亦名:比丘尼受戒法、二部僧受戒法、授比丘尼戒法、受比丘尼戒法

子題:請得戒和尚尼法、安受尼戒者所在、差尼教授師法、尼教授師出眾問法、喚受尼戒者入眾法、乞比丘尼戒法、尼戒師白和法、尼戒師對眾問法、尼中正授本法羯磨文、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請羯磨阿闍梨法、乞受比丘尼戒法、戒師和問法、問難遮法、正授比丘尼戒體法、授比丘尼戒相、說四依法

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授比丘尼戒法。(一,明本法)一、正授戒前具八緣:一﹑明請和尚法。佛言,若十歲曾歸,二歲學戒,年滿十二;若十八童女,二歲學戒,年滿二十者,應與授戒。具修威儀,教言:『大姊一心念。我某甲求阿姨為和尚。願阿姨為我作和尚。我依阿姨故,得受大戒。慈愍故。』三請已。答言:『可爾。』乃至請二闍梨、七證戒人亦爾。二﹑安受者所在。佛言,當安受戒人離聞處,著見處立。三﹑差教師法。是中戒師應問言,誰能與某甲作教授師,有者答言我某甲能。應作白差,如是言:『大姊僧聽。彼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為教授師。白如是。』四﹑師出眾問法。當起禮尼僧足已,往受戒者所,語言:『妹,此是安陀會,此鬱多羅僧,此僧伽梨,此僧祇支,此覆肩衣,此缽多羅,此衣缽是汝有不?答言是。妹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我今問汝,實當言實,不實當言不實。汝不犯邊罪不謂曾受五戒、八戒、十戒,犯四重已;及受大戒犯八重已,還俗訖,今重來者,名邊罪人。應答云:不犯。已下難遮,並準上問。以彼此不解者,非問答故。汝不犯淨行比丘不?汝非賊心受戒不?汝不破內外道不?汝非黃門不?汝非殺父不?汝非殺母不?汝非殺阿羅漢不?汝非破僧不?汝非惡心出佛身血不?汝非非人不?汝非畜生不??汝非二形不?並答言:非。汝字何等?答言:某甲。和尚字誰?答言:某甲。年歲滿不?答言:滿。衣缽具不?答言:具。父母夫主聽不?隨當時有者言之,不得兩牒,若無言無。汝不負人債不?答言:無。汝非婢不?答言:非。汝是女人不?答言:是。女人有如是諸病,癩、癰疽、白癩、乾痟、癲狂、二根、二道合、道小、常漏大小便、涕唾常流出,汝有如此病不?並答言:無者。又應告言:『如我向問汝事,僧中亦當如是問,如汝向者答我,眾僧中亦當如是答。』五﹑喚入眾法。佛言,彼教授師問已,來至眾中,舒手相及處立已,應作白召言:『大姊僧聽。彼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已教授竟,聽將來。白如是。』即遙語言:汝來。來已,為捉衣缽,令入僧中。六﹑明乞戒法。當禮僧足,在戒師前,兩膝著地合掌,教師教乞言:『大姊僧聽。我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我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願僧濟度我,慈愍故。』如是三乞。七﹑師白和法。彼戒師應白言:『大姊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眾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八、對眾問法彼戒師應問言:『汝諦聽,今是真誠時,我今問汝,有當言有,無當言無。汝不犯邊罪耶?汝不犯比丘耶?汝不賊心受戒耶?汝不破內外道耶?汝非黃門耶?汝不殺父耶?汝不殺母耶?汝不殺阿羅漢耶?汝不破僧耶?汝不惡心出佛身血耶?汝非非人耶?汝非畜生耶?汝非二形耶?並答言:無。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歲滿不?衣缽具足不?父母夫主聽汝不?汝不負人債不?汝非婢不?汝是女人不?女人有如是諸病,癩、癰疽、白癩、乾痟、癲狂、二根、二道合、道小、大小便常漏、涕唾常出,汝有如是諸病不並隨有無,具須答已。二、正授本法羯磨文。彼戒師當隨機示導,令發增上心,使具本法已,應白言:『大姊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歲已滿,衣缽具足。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授大戒,和尚尼某甲。白如是。大姊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歲已滿,衣缽具足,僧今為某甲授大戒,和尚尼某甲,誰諸大姊忍。僧今為某甲授大戒,和尚尼某甲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某甲授大戒竟,和尚尼某甲。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二,本法尼往大僧中受戒法。五分律云,彼和尚、阿闍梨復集十比丘尼僧,往比丘僧中,在羯磨師前小遠兩膝著地,乞受具戒等,義準尼僧自結大界,護別眾過等。(一、標緣)一﹑請羯磨師法。律無正文,準前具有,應教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為羯磨阿闍梨。願大德為我作羯磨阿闍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大戒。慈愍故。』三請已,彼應如上答:『可爾。』二﹑乞受戒法。佛言,彼受戒者禮僧足,兩膝著地合掌,教乞言:『大德僧聽。我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我某甲今從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願僧拔濟我,慈愍故。』三說已。尼教授師當復本座。三﹑戒師和問法。此中戒師應索欲問答訖,應如是白言:『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問諸難事。白如是。』四﹑正問難遮法。應安慰法如上已,便語言:『汝諦聽,今是真誠時,我今問汝,有當言有,無當言無。汝不犯邊罪不?汝不犯比丘耶?汝非賊心為道耶?汝非壞二道耶?汝非黃門耶?汝非殺父耶?汝非殺母耶?汝非殺阿羅漢耶?汝非破僧耶?汝不惡心出佛身血耶?汝非非人耶?汝非畜生耶?汝非二形耶?並令識相分明顯答,以不解故,無由得戒。汝字何等?和尚字誰?年歲滿二十未?衣缽具足不?父母夫主聽汝不?汝不負人債不?汝非婢不?汝是女人不?女人有如是諸病,癩、癰疽、白癩、乾痟、癲狂、二根、二道合、道小、大小便常漏、涕唾常出,汝無如是諸病不?並隨前事有無具答。『汝學戒(謂受六法)未?』即應答言:『已學戒』復應問言:『清淨(謂中間無犯)不?』復重答言:『清淨』復應問餘尼言:『某甲已學戒未?』餘尼答言:已學戒』重問言:『清淨不?』餘尼重答:『清淨』。二、正授戒體法。戒師應略說發戒方便,如大僧受戒中所說,以得戒在大僧,理須知正法。羯磨云:『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所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歲已滿,衣缽具足,已學戒清淨。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為某甲受大戒,和尚尼某甲。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從和尚尼某甲求受大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大戒,和尚尼某甲,某甲所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歲已滿,衣缽具足,已學戒清淨,僧今為某甲授大戒,和尚尼某甲,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授大戒,和尚尼某甲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是初羯磨。三說如上,問成就已,應言:『僧已忍,為某甲授大戒竟,和尚尼某甲。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授已,亦如上為說記春夏冬時節,示語云。三、次授戒相。(一﹑列八重)應語云:『族姓女聽,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八波羅夷法,犯者非比丘尼,非釋種女。不得作不淨行,行婬欲法,若比丘尼意樂作不淨行,行婬欲法,乃至共畜生,此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盜,乃至草葉,若比丘尼偷人五錢,若過五錢,若自取教人取,若自斫教人斫,若自破教人破,若燒若埋若壞色,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故斷眾生命,乃至蟻子,若比丘尼故自手斷人命,若持刀與人,教死讚死,若與非藥,若復墮人胎,[示*厭]禱咒咀殺,若自作若教人作,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妄語,乃至戲笑,若比丘尼非真實,非己有,自稱言我得上人法,我得禪,得解脫三昧正受,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天來龍來鬼神來供養我,此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身相觸,乃至共畜生,若比丘尼有染汙心,與染汙心男子身相觸,從腋以下膝以上,若捺、若摩、若牽、若推,若逆摩、順摩,若舉、若下、若捉、若急捺,此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犯八事,乃至共畜生,若比丘尼有染汙心,受染汙心男子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共語、共行、身相近、共期,犯此八事,彼非比丘尼,非種釋女,犯八事故,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覆藏他罪,乃至突吉羅惡說若比丘尼知他比丘尼犯波羅夷罪,若不自舉,不白僧若眾多人,後於異時,此比丘尼若罷道,若滅擯,若遮不共僧事,若入外道後,便作是說,我先知有如是如是事,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覆藏重罪故,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不得隨舉比丘乃至守園人及沙彌,若比丘尼知比丘為僧所舉,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隨順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而隨順是比丘,諸比丘尼諫是比丘尼言,汝妹知不,今僧舉此比丘,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隨順不懺悔,僧未與作共住,汝莫隨順,是比丘尼諫是比丘尼時,堅持不捨,是比丘尼當三諫,捨此事故,乃至三諫捨者善,不捨者,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由隨舉故,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能持。』五分云,說八重已,總說四譬,應如是告言:『族姓女聽,如來無所著已說八波羅夷法,又說四種譬喻,若犯八重,如斷人頭已,不可復起;又如截多羅樹心,不更生長;又如鍼鼻缺,不堪復用;又如析大石分為二分,不可還合。若比丘尼犯八重已,不得還成比丘尼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二﹑次說四依法。又應告言:『族姓女聽,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四依法,比丘尼依此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依糞掃衣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檀越施衣、割壞衣,得受。依乞食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若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四日食十五日食、若月初日食、若僧眾常食、若檀越請食,應受。依樹下坐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別房、尖頭屋、小房、石室、兩房一戶,得受。依腐爛藥,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能持。若得長利,酥油生酥蜜石蜜,應受。』(三﹑受竟開示)『汝已受大戒竟,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和尚如法,阿闍梨如法,二部僧具足滿,汝當善受教法,應勸化作福治塔供養眾僧,若和尚阿闍梨一切如法教授,不得違逆,應學問誦經勤求方便,於佛法中得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汝始發心出家,功不唐捐,果報不絕,餘所未知,當問和尚阿闍梨。』應令受戒人在前,餘尼在後而去也。」(隨機羯磨卷上‧三二‧一○)


尼摩觸戒犯緣

亦名:摩觸戒犯緣

子題:有染心、染心

行事鈔‧尼眾別行篇:「摩觸戒。六緣成犯:一﹑是人男子。二﹑作人男子想。三﹑彼此有染心。律云,謂意相染著也。四﹑腋以下,膝以上,腕以後。身分,甄去輕境;染心既微,必無陵逼之過;故犯輕罪。若尼以輕,觸男重境;男以輕境,觸尼重境;此二皆重。不要取二重境相觸也。五﹑身相觸。除一有衣一無衣;二俱有衣;不犯重。六﹑隨觸多少,一一結重。」資持記釋云:「若比丘尼,染汙心,共染汙心男子,從腋已下,膝已上簡於輕境犯輕,身相觸。若捉,若摩摩身前後,若牽牽前,若推推後,若上摩從下至上,若下摩從上至下,若舉抱舉,若下抱下,若捉捉前後及脾乳,若捺同上。已上十相。是比丘尼波羅夷,不共住。列緣中,第四,約男女身分輕重境,俱互四句;俱輕得蘭,故云犯輕罪;餘三皆重,業理應殊。五中,結犯,二俱無衣;一有一無並蘭;俱有但吉;染情漸輕,教亦隨降。(事鈔記卷四二‧一四‧二)


屏處不定戒

亦名:屏處不定法、不定法、初不定戒、覆處不定戒

子題:屏處、覆處、障處、住信優婆私

含註戒本‧二不定法:「若比丘,共女人人女有智未命終也。獨一比丘一女人屏處屏有二種:一者見屏,若塵、若霧、若黑闇中不相見也。聞屏者,乃至常語不聞聲處。覆處上有物作蓋也障處若樹、若牆、若籬、若衣,及餘物障,可作婬處坐得容行婬處也,說非法語說婬欲法,有信優婆私謂信佛法僧,歸佛歸法歸僧,不殺 、不盜、不邪婬、不妄語、不飲酒,善憶持事不錯,所說實而不妄。於三法中,以一一法說,若波羅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罪,於三法中,應一一治,若波羅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如住信優婆私所說,應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是中自言所趣向處,所到處,若坐,若臥,若作,若不自言,並如優婆私所說治也。(含註戒本卷上‧一九‧一四)


得滿數得訶

子題:具兼二法、二法

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有人得滿數亦得訶,若善比丘同一界住,不離見聞處,乃至語傍人,如是等人,具兼二法。」(隨機羯磨卷上‧五‧四)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得滿得訶者,謂善比丘也。今用若比丘反上(不得滿數不得訶)尼等四人、邊等十三難,及白衣等,並體非也。上加善字,則反上三舉、二滅、睡、聾不相領等,雖是比丘,行相不善也。同一界住者,則反別住戒場上。不離見聞處,反上可知。乃至語傍人,反上所為人也。以為僧量,不得訶制。令他證正,越己,至於餘人,故曰也。又解,即座餘人,足制訶止。恐因[鬥@斲]亂,令傍證正,亦成訶也。以云誰諸長老忍,不忍便說也。又解,直語傍人,此法不成,亦成訶也。故五分云,同界若訶,但比座聞,亦成訶也。又解,本以足數,望所為人,相反為言。此言似倒,應云傍人語,以羯磨文中召令語默也。具兼二法,謂含訶、足也。」(業疏記卷四‧四一‧一)(請參閱『語傍人』一○三○上)


惡馬治法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言惡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問輕重,拒云不見;僧應棄捨莫問。語云汝所住處,亦當舉汝,為作自言;不聽汝布薩自恣。如調馬師,惡馬難調,即合所繫杙棄之。汝比丘不自見罪,亦復如是一切捨棄。如是人不應從求聽;此即是聽,如法驅出。」資持記釋云:「惡馬治中,初示緣。莫問者,不用自言故。語下正治為三,初示他處不容。如下,二明當眾所棄。合,和也。杙即繫馬柱。上是舉喻。汝下,合法。不見罪者,合上惡馬難調;一切捨者,合上和杙棄之。如是下,三明治已驅遣。不求聽者,由彼兇惡,必不聽故;此即聽者,默受僧訶,無所辭故。」(事鈔記卷七‧三一‧六)


於本辭典中已顯示二十筆,其餘筆數將跳過。

[國語辭典(教育部)]
坐具

ㄗㄨㄛˋ ㄐㄩˋ, 1.可坐的用具,如椅、凳等。《老殘遊記.第一○回》:「洞裡陳設甚簡,有幾張樹根的坐具,卻是七大八小的不勻,又都是磨得絹光。」

2.佛教僧侶的用具。指鋪在位置上供坐臥用的長方形布塊。《彌沙塞五分戒本》:「若比丘為戲笑故,藏比丘若衣;若?、坐具、針筒,如是一一生活具,若使人藏波逸提。」《水滸傳.第六回》:「知客又與他披了袈裟,教他先鋪坐具。」


全文檢索完畢。

亦可另行搜索於 大藏經(CBETA) / Google / 異體字字典 /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 國語辭典 /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 四庫全書 / 國學大師 / 法鼓全集(聖嚴法師) / 廣欽老和尚網路專輯 / 雪公全集(李炳南老居士) / 印順全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