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餘地
[國語辭典(教育部)]ㄌㄧㄡˊ ㄩˊ ㄉㄧˋ
說話或做事預留迴旋的地步,以為將來設想。如:「他愣住了,沒想到主任會立刻將他革職,毫不留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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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佛面上刮金
刮取佛像上所鍍之黃金。按佛像一般多漆(或鍍)以黃金。俗諺「佛面上刮金」,係用以比喻向尊長索求金錢財物;含有責人妄為之意。或比喻貪心之人用以搜索財物之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含有責人做事太絕、不留餘地之意。 p2642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南海寄歸內法傳
四卷。簡稱《南海寄歸傳》。唐‧義淨撰於南海室利佛逝。收在《大正藏》第五十四冊。義淨(635~713),齊州(今山東濟南地區)山莊人。出家以後,仰慕法顯、玄奘西行求法的高風,十八歲起就立志欲遊印度。後來到唐高宗咸亨二年(671),他方從番禺(今廣東省廣州巿)泛海西行,經過南海室利佛逝,於咸亨四年到達東印度耽摩栗底,從此前往中印度各地瞻禮聖蹟,留學那爛陀寺達十年之久。武周‧垂拱三年(687)他返國重經室利佛逝,就停留在那裏從事譯述,武周‧天授二年(691),他在室利佛逝遣大津歸國,請求國家在印度造寺,以供去印的中土僧人住宿,順便把自己停留期內新譯經論和撰述交托大津帶回,本書便是其中的一部。書內記述他在印度和南海各地所見聞的僧徒日常行事的法式,用意在針對當時中土僧徒踐行上失當之處,依據內法規則加以糾正。書前有自序,末附結語,敬向國內諸大德,說明身在海外,恐難面敘,故先寄此以供採擇。此書題為「南海寄歸內法傳」,也即由於此故。
本書敘述西方師資現行各事,共四十章,大都依據根本說一切有部的傳統,對於日常主要行事,作了明確的介紹。在四卷中,卷一敘破夏非小等九章,卷二敘衣食所需等九章,卷三敘受戒軌則等十二章,卷四敘灌沐尊儀等十章。其中很多和戒律中「作持」部分即《百一羯磨》的作法以及十七事所規定的有關。義淨去西方求法時,本已隨處留心這些。他在那爛陀寺學習,不但獲見完本的《百一羯磨》(中國前此所傳的羯磨都不完備),還翻譯了毗舍佉所作《有部毗奈耶頌》,詳細研究過十七事中重要節目(見頌的下卷)。《寄歸傳》的寫作,就是在這一基礎上針對中土所疏忽或誤傳的地方,更作了重點的敘述,像受戒軌則(卷三),結淨地法、五眾安居、隨意成規、三衣刺葉、著衣方法(卷二),先體病源、進藥方法(卷三)等,很明顯是出於有關的受戒、安居、衣、藥各事,不待詳說;即其餘涉及飲食、用水、受齋(卷一、卷二)、便利、沐浴(卷二、卷三)、敬禮、亡僧財物(卷四)等等,也都散見於各事及羯磨中。至於說破夏與長幼輩分無關(卷一),敬禮不必謙讓(卷三),糞屎等不可作藥物(卷三),以及長髮受具,燒指燃肌,結契勸死等不合律法,則更指斥時弊,不留餘地。凡此敘述,均極翔實切用,可謂與中土通行的南山宗《行事鈔》價值不相上下。本書卷末,附敘他自己的親教、軌範二師的學行、教導,以及辭師泛海西行,巡禮留學,歸途停留佛逝的經過。
本書所述,雖以有關戒律的各節為主要部分,但也連帶述及佛教部派的傳播,寺院的制度和學風,當時著名大德,以及一般社會風俗諸方面,留下不少的印度及南海一帶的古代佛教史料。據本書序上所說觀之,舊傳律分五部,乃是西域的情況,若在印度本土,則當時聲聞乘佛教已並成大眾、上座、說一切有、正量四大部派。有部最盛,流行於中印、北印及南海諸洲,正量部流行於西印羅荼、信度等國,這可謂在印度平分天下,至於上座部只盛行於師子洲,大眾部偶見於北方。東裔諸國(那爛陀東行五百驛一帶)雜行四部,中印摩揭陀亦有四部通習之風。又北印及南海諸洲都奉小乘,南海僅末羅游少有大乘,中印度則大小通習。書中並載東裔大黑山以南,沿海有室利察呾羅郎伐戌、杜和鉢底,以至極東的臨邑諸國,也都奉佛教,尚乞食杜多行法(卷一總序)。又提到小乘四個主要部派各有它的著裙方法,在形式上可以看出他們的所屬部別(卷二〈衣食所需章〉)。關於寺院的制度方面,本書述及東印耽摩立底國寺院及那爛陀寺眾制法則。旁及寺外餘地租給俗人種植,寺僧收所產菜蔬三分之一;每月四齋日晚,寺眾集合聽講寺制等例(卷二〈衣食所需章〉)。而一般寺院,禺中灌像,日晡讚誦,成為常規。那爛陀寺設置唱導師,受特殊供養,每晚巡行寺內,高聲唱讚佛德,八院僧人聲聞各於當處自行禮誦;又五天初出家人,不問大小乘,常先教誦摩咥里制吒所制的〈讚佛四百頌〉或〈一百五十頌〉,及龍樹〈寄密友書〉等(卷四〈灌沐尊儀及讚咏之禮章〉),這都可為中土所取法。
本書對於印度當時的一般教育方法及佛教內教學次第記載極詳,為有關印度文獻和佛學史上極可寶貴的資料。在一般教育方面,本書〈西方學法章〉(卷四)述當時印度社會所共習的聲明要典有五部,即初學《悉曇章》約三百餘頌,波尼儞的根本經《蘇呾囉》一千頌,明字根的《馱覩》章一千頌,明七例、十羅聲、二九韵等的《三荒》章三千頌,及闍耶昳底釋根本經的《苾栗底蘇呾囉》一萬八千頌,並說明各書的主要內容、授學次第和時日,認為這是一切學問的基礎。於此欲求深造,還須進研鉢顛社攞釋《苾栗底蘇呾囉》的《朱儞》、伐㮹呵利釋《朱儞》的《伐㮹呵利論》,又有伐㮹呵利的《萆拏》及護法的《釋》。伐㮹呵利學士與護法論師是同一時代人,學士出家還俗往復七次,深明唯識,善解因明,於時去世已四十年。這些書亦為一部分道俗所共習,要須通達,始為善解聲明,號稱多聞。至於佛教學習方面,則在通達聲明,遵習律儀的基礎上,進修《理門》、《俱舍》,誦習《本生貫》,然後到那爛陀寺或跋臘毗國從師深造。又提到學瑜伽須窮無著、世親的「八支」(《二十唯識》、《三十唯識》、《攝大乘》、《對法》、《辯中邊》、《緣起》、《大莊嚴》、《成業》八部論),習因弧通陳那的「八論」(《觀三世》、《觀總相》、《觀境》、《因門》、《似因門》、《理門》、《取事施設》、《集量》八部論),研《發智》應遍窺「六足」,誦《阿含》必全探四部,從這上面可見當時佛教全部教學的項目、次第和學風。本書附帶舉出撰者在印度所親炙的佛教學者有羝羅荼寺智月法師、那爛陀寺寶師子大德、東印的地婆羯羅密呾羅密、南方的呾他羯多揭婆、南海佛逝的釋迦雞栗底等。又舉稍前的十大德為陳那、護法、法稱、戒賢、師子月、安慧、德慧、慧護、德光、勝光。其中法稱、慧護之重顯因明,德光之再弘律藏均為當時的顯學,而其流派盛行於中國西藏,迄今不衰。漢地所知,僅義淨之簡單介紹而已。至於德慧之於定學,義淨雖一度說及,其實竟湮沒無聞了。本書還述及戒日王愛好文學,曾總集咏佛本生詩讚得五百夾,並取乘雲菩薩以身代龍的故事輯為歌詞,譜之弦管,與當時東印文學家月官大士所作的毗踰安呾囉太子故事詩,並流傳五印、南海,人皆舞咏,這些都是有關印度文學史的好資料。
義淨對梵文音義的漢譯極其認真,本書涉及各項名物時,凡舊譯有不合處,都隨處校正。如云世俗之應作復俗等,都出於舊解之外。他又主張總習梵文,無勞翻譯之重加隔閡;以為骨崙、速利尚能總讀梵經,何以中土反不究其本,故本書對聲明初介紹特詳。又以中土持律,諸部互牽,因而部別之義不明,開遮之理莫分,主張嚴依部執,各守規制。並反對中土治律諸家章疏過於繁雜,以為製作目的在令人易解,豈得故作紛難,重增負擔,不切踐行。以中土尊重大乘,特舉印度所云大乘無過中觀、瑜伽,同契涅槃,理無乖競,不應割裂紛紜,轉晦大本。像這些議論,都可以見他對當時中土佛教有其矯正偏弊的熱誠主張,可惜在實際並未生若何影響,空留著這部堪與顯、奘二師著述媲美的製作,供今人為研究之資而已。
本書註解,只有日人所作的幾部,即欽光撰《解纜鈔》八卷、亡名《私記》四卷及脇谷撝謙撰《講義》四卷等。又日本高‧楠順次郎曾於1896年將本書譯成英文,常為佛教學者所引用。(游俠)
觀所緣緣論
一卷。印度‧陳那造,唐‧玄奘譯,收在《大正藏》第三十一冊。內容主要係依因明三支之法,揭示心外之所緣緣非有,心內之所緣緣非無。
本論之異譯本,有陳‧真諦所譯之《無相思塵論》一卷、西藏大藏經所收之《觀所緣(偈)》及《觀所緣註》,以及1929年日本學者山口益所譯之法譯本。
本論之註釋書有護法造、義淨譯之《觀所緣論釋》一卷、藏譯本調伏天之《觀所緣(論)註釋》。此外有明代明昱之《觀所緣緣論會釋》一卷、智旭之《觀所緣緣論直解》一卷,以及近代呂澂、印滄共編之《觀所緣釋論會譯》。
◎附︰呂澂〈論奘譯觀所緣釋論之特徵〉(摘錄自《呂澂佛學論著選集》卷一)
余嘗以陳(真諦)、奘(玄奘)、淨(義淨)、藏(西藏)四譯《觀所緣釋論》互勘,又以《疏》(護法)會《論》消文,章句義解,異同畢見。大抵陳譯與藏譯,論文與注疏,體勢相類,惟奘譯獨殊。夫奘譯之異於陳譯,猶可以新、舊傳本不一相解,其異於藏譯,亦可以慧(安慧)、護(護法)學系各別為言。至於從淨譯注疏中剔出本論,奘譯仍與之異,時代未懸遠也,學說應相承也,何以至此,誠有費思索者。今姑設假定之說,逐次論之。
一者,奘淨兩家所用原本未嘗有異也,而奘師翻譯修辭改之。
此一假定,蓋以奘譯文辭通暢為淨譯所不及。以譯例格之,淨近於直譯,奘則近於意譯。由是以言,兩譯雖有文質繁簡之殊,覈實相當,其原本猶無害為一類。今從論文取例證之,頗有符者︰
(1)淨譯第一頌︰「設許為因,由非彼相,極塵非境。如根。」
奘譯︰「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陳那論本原為頌體,釋論隨牒,不必全文,此印土著作通例也。奘譯力求整齊,每釋皆先引全頌,於是文句未能分段落者必改組而斷句,意有未盡者亦必引而足之,錯綜其詞,廬面遂非。此意譯之一式,今舉即其例也。更勘兩譯長行亦然︰
(2)淨譯︰「如堅潤等縱有其事,非是眼等識之境界,塵亦如是。」
奘譯︰「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奘譯據文敷演,不覺其詞之酣暢,此又意譯之一式也。其尤甚者︰
(3)淨譯︰「由諸極微量無別故。」
奘譯︰「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
極微以圓相為量,量同則相同,量異應相異。奘譯謂非量有別而捨圓相,此誠曲暢其致,堪云意譯之上乘也,又為一式。
據例類推,奘譯原本不必與淨譯異,特譯文敷暢,見其文彩有殊而已。然此猶其表也,細按奘譯所據以敷暢者又每見特殊之義焉。如一例云「於五識」,二例云「俱執為極微相」,皆不見於論文,是必另有所自出也。因此更為之假定曰︰
二者,奘譯之潤文非但暢意而已,亦取注釋家言以改論。
用注釋改論本,此譯家慣技,羅什、真諦諸家皆然。奘師既取意譯,引申義蘊,勢必依諸釋文。今存護法注疏,或即當之。取例證成又有符者︰
(4)論文「眼等識」奘譯改為「眼等五識」。
論云「眼等識」,藏譯、淨譯皆不言所等有幾,陳譯則解作六識,蓋本無明文也。護法注疏乃反覆辨證等於五識。奘譯之改為五,依此無疑。
(5)「色等境」改譯為「色境」。
此隨上五識而改也。陳、淨、藏三譯皆云「內境」,奘譯獨改為「內色」,局限於前五塵,此與護法注釋眼等諸識色為依緣者又合。
(6)「功能為根」改譯為「色功能」。
此亦因說五識而改。陳、藏兩譯但云「功能為根」,不加分別,此義蓋本之《二十論》「識自種子生」一頌。彼以根為識自種,未明言色功能也,護法注疏乃云「斯所依性同時之根功能之色」。奘譯之改,當亦從之。由是《二十論》頌本「為成內外入,故佛說為二」(從梵本),之為二一句,奘譯亦改為「佛說彼為十」,限以色根。又《集量論》「自證離言為根境界」(從藏本)之境界一語,奘譯亦改為「色根境界」。茍不對勘梵藏本,「色根」之言固不辨所自來矣。
(7)「內境是識一分」亦改譯為「不離識」。
陳、藏等譯說「內境是識一分」,此義蓋本之《攝論》「色等皆識分別為性」。陳那《集量》亦云「識生現似自體及境二分」。護法注疏乃云「內聲、言不離識」。奘譯之改,本此無疑。
然則奘譯即直據護法注疏以改論耶﹖細勘之又不盡然。有處本係注疏補充而論已預出,有處注疏本有牒文而論又從刪,此皆不為注疏稍留餘地。至如頌文「設所緣非緣」等言,則又注疏所全未見也。因此重為之假定曰︰
三者,奘譯改論非直宗護法之解也,乃別取諸後起之說。
本論要旨在辨析心境,故梵本題名用ālamboma,藏譯云dmigs-pa,陳譯云「塵」,皆但說「所緣」也。奘譯獨云「所緣緣」。標題既異,繹義全殊,舉其要例,如︰
(8)釋「所緣緣」而分析「所緣」與「緣」言之。
淨譯論文解「所緣」義,一則曰「其名境者,如彼相生故」;二則曰「凡是境者理須生其似自相識」。此二鈎鎖連環,生必似自相,似相必隨生,非可割裂為言也。奘譯乃改文曰︰「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其意則以帶相為「所緣」,託生為「緣」,釐然如不相涉。故謂有「所緣」而非「緣」,又有「緣」而非「所緣」者。此義不必爾也。蓋理實有「緣」而非「所緣」,護法所謂非因義即指「所緣」。至於「所緣」則無不為「緣」者,本論明「所緣緣」而題曰「所緣」,二名固一實矣。且以二義分解,勘之護法注疏並無此意。如云「隨境之識,彼是能生,彼是所緣」。是則不以能生為「緣」也。又云︰「如第二月,縱令此識有彼相狀,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是又不以帶相為所緣也。所謂第二月者,內布功能均其次已,「似相之識而便轉生」。此內影像為「所緣」,亦即為「緣」也。奘譯必云有「所緣」而非「緣」,斯已異於護法之說矣。
不寧唯是,護法釋「總聚相」云︰「有色合聚之物,四大為性隨勝現相。」而奘譯云︰「色等各有多相。」由是解為「和集」,不以為「總聚相」也。護法釋「離彼極微」一段云︰「瓶等是假,故形別亦應是假。」而奘譯略此章句,故云,「又形別物析至極微」,並不以為離「分」無「總」也。使盡依護法釋文,不應如此。
是故奘譯文義大同護法而不盡同,其所依據殆在繼承護法而變其說者。此復何所屬乎﹖或即護法門下勝子三家,或即戒賢其人,今雖不可確指,然勝子著述猶存藏譯,戒賢立說亦散見《倫記》等書,茍董理之,其學之所從,當有可考。研唐人學,抉其真相,是所必務矣。今論譯文,姑為之說曰︰
(1)奘師譯文與其謂為忠實之直譯,無寧謂為暢達之意譯。
(2)奘師意譯與其謂為信於原本,無寧謂為信於所學。
(3)奘譯所宗與其謂為護法之學,無寧謂為晚起變本之說。
是數者,皆與歷來所以論奘譯者相反。然文獻足徵,治唐人學不可不注意及此也。然而是義難言,蓋自奘門諸賢即已惑之矣。請得更端論之。
唐人解《觀所緣論》之說,見於基師《二十述記》、《三十述記》、太賢《唯識學記》、慧沼《了義燈》諸書。今從論文姑舉二義以衡之︰
(一)「和合」、「和集」義。
本論成立唯識,破斥極微和合之執,遠源於《二十唯識論》。《論》釋第十一頌云(據梵藏本)︰
「彼一非是境,多極微亦非,彼聚亦非是,極微不成故。」
「此復云何﹖謂若一切色等處為色等識各別境者,此則或應是一,如諸勝論者計有分色。或應是多極微,或應是彼多極微之總聚(Samhatā,唐譯作和合及和集,下同)。然彼一體且非是境,離諸分外無所可取有分色故。多體亦不然,各各極微不可取故。此等總聚亦非境,如是極微,一實不成故。」
此釋多體為境,分別極微與聚而言之,其詞猶略。安慧《三十唯識論釋》乃釋第一頌,引申其意曰(據梵藏本)︰
「此無外境,祇識有境相起,云何可知﹖外境必以能生似現其相之識方許為識之所緣緣,非僅作因(即許為緣),與等無間緣等應無別故。又執五識身能緣和合(sam cita)似現彼相故。然和合不外諸分之聚集,離彼諸分即無和合相之識故。是故實無外境而祇識有和合相生。又即極微和合亦非彼(識之)所緣,諸極微無彼(和合)相故。極微合時與不合時,自性曾無所異,故極微和合亦如不合,不成所緣。又諸餘人云,各各極微不觀待餘,雖非根所分別,然互觀待,則為根所取。但彼(極微)有待無待位中自體不異,即應一向為根所取,或(一向)非根分別。若即互待之極微乃為識境,則瓶壁等相狀差別,應不於識上生起,極微無有彼相故。又理不應識所現相與境相互異,有太過之失故。」(奘譯《成唯識論》卷一糅有此文)
次下云「極微有此、彼、中央各分故,猶如柱等,非勝義有」。
此釋分析和合、極微和合、極微相待、形相差別四義而談,實啟陳那之論緒。解《觀所緣》,必應探此本源,乃盡其意。此中「和合」謂諸分聚集之假相,「極微和合」謂同一聚中生滅之極微,「極微相待」謂極微聚集彼此相資而有異相。第一是《觀所緣》之總聚,第二是極微,第三是總聚相。勘《順正理》卷四,緣「總聚假色」是上座義;緣「和合極微」是正理師義。其總聚相雖未見明文,而依護法釋此計所由云︰「有色合聚之物皆以四大為性」。又云︰「此對法宗許其十處但是大種」,勘《婆沙》卷一二七、《俱舍》卷二,此為覺天之說。《順正理》卷五引此復云︰「譬喻論師作如此說」。是則「總聚相」之義,當屬諸譬喻師也。護法注疏亦謂「此計於前所立求進無由」。前立和合者是上座,此文轉計出譬喻,於理順矣。唐人之解,獨異於此。蓋以奘師將「總聚」譯為「和合」,「總聚相」譯為「和集」,遂不審二義相關,而以為相對也。其實「和合」、「和集」詞義本通,即奘譯《順正理》卷四釋上座計云︰「眾微和合方成所依所緣事故。」下文又云︰「眾多和集此用亦無,故處是假。」「和合」、「和集」明明綺互為文,執為對待,誠有所惑矣。由此,唐人又謂「和合」是經部說,和集是《順正理》說。其實正理師仍執極微為所緣︰即彼《論》云︰「和集極微為所緣故。」又云︰「即諸極微和集、安布,恆為五識生起依緣,無有極微不和集故。」此固無「相資而有異相」之明文也。以總聚相之說屬於《正理》,大可疑矣。(勘清辨《中觀心論》第五品第三十六頌,以積集義救極微之積聚可為所緣,其說「諸微同類同依一聚為積聚,如象馬群;異類異依一聚為和合,如軍林等。和合雖非所積集,亦不妨為所緣」云云。奘譯《二十論》或取後人破清辨之說,而改譯論文歟﹖)
(二)立破比量義。
陳那立論,必善因明,此殆常情可想像而知者。然其委細,應由護法注疏抽繹而出。如破極微、和合二義,先引他量云︰
(1)極微是所緣性,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故。
(2)總聚是所緣性,因同前。
此二量因無共許同喻,所緣極微或總聚故。由此明其所以,依《論》為二因設二量云︰
(3)極微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之因性故,如共許所緣法。
(4)總聚與所緣相道理相應,是識所現故,喻如前。
此假設他宗之義而後破之。因本不共許,亦以假設為共也。次乃就他量出過,先破極微執云︰
(5)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許是因性故,如根。
此出前(3)量之因不定過,亦即顯(1)量之因不成。次更立量顯他宗過云︰
(6)極微與所緣相理不相應,生識不現似其相故,如根。
今重立量破者,護法所謂凡因不定未必決定不成,故應能立、能斥、遮他、顯己,而併破之。以生現似其相之識乃成所緣,此是共許(見安慧《三十釋》),不待再立。次破和合執,先立量破云︰
(7)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不能生現似其相之識故,如第二月。
此顯前(2)量之因有不成過,亦即破(4)量訖。次復設量云︰
(8)總聚非識因性,非實有故,如第二月。成立此已,次乃出正破量云︰
(9)總聚與所緣相理不相應,非識因性故,如第二月。
此二次第而立,護法所謂「此由非實事,有性等總聚,不是識之生因,非實性故,如第二月,(既成立已),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緣,還(取喻)如(第)二月」也。《理門論》謂因是「宗法」,理須決定共許,方成能立能破。今此殷勤,正為斯義。唐人之解,又復不爾。以奘譯改頌云「設緣非所緣」,遂謂「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合為宗旨,是則無因以立(5)量而能破不彰,改宗不成(6)量而能立亦失,遮他、顯己,俱不可知。至於破和合義,以所緣非緣立宗,又與(7)、(9)立破之量全違。本破其不為所緣,乃復用為宗法,亦有昧於立言之方便矣。要之,唐人學者,皆深信奘譯為唯一精確直譯之文,既無原本之推勘,又無學說之溯源,僅恃思辨,縱橫演繹,其短長得失,固有可議者矣。
〔參考資料〕 宇井伯壽《陳那著作の研究》。
[國語辭典(教育部)]
留
ㄌㄧㄡˊ, [動]
1.停止。《史記.卷四一.越王句踐世家》:「可疾去矣,慎毋留!」《漢書.卷三一.陳勝項籍傳》:「北救趙,至安陽,留不進。」
2.不使離開。如:「慰留」。《孟子.公孫丑下》:「孟子去齊宿於晝,有欲為王留行者。」《三國演義.第八二回》:「昔子瑜在柴桑時,孔明來吳,孤欲使子瑜留之。」
3.保存、保留。如:「留餘地」、「留鬍子」。《墨子.非儒下》:「於是厚其禮,留其封,敬見而不問其道。」
4.遺下。如:「遺留」、「祖先留下豐富的遺產。」
5.注意。如:「留心」、「留意」、「留神」。
逼人太甚
ㄅㄧ ㄖㄣˊ ㄊㄞˋ ㄕㄣˋ
對人過分欺壓,不留餘地。如:「待人要厚道些,不要逼人太甚!」
不留餘地
ㄅㄨˋ ㄌㄧㄡˊ ㄩˊ ㄉㄧˋ
逼人太甚,不留情面,絕不留下可供轉圜的退路。如:「老總狠狠罵了他一頓,簡直就是不留餘地。」
焚林而田
ㄈㄣˊ ㄌㄧㄣˊ ㄦˊ ㄊㄧㄢˊ
燒毀山林以獵取野獸。比喻索取一空,不留餘地。《韓非子.難一》:「焚林而田,偷取多獸,後必無獸。」漢.劉向《說苑.卷一三.權謀》:「焚林而田,得獸雖多而明年無復也。」也作「焚林而畋」。
焚林而畋
ㄈㄣˊ ㄌㄧㄣˊ ㄦˊ ㄊㄧㄢˊ
焚毀山林以獵取野獸。比喻索取一空,不留餘地。宋.秦觀〈李訓論〉:「焚林而畋,明年無獸;竭澤而漁,明年無魚。」也作「焚林而田」。
留退步
ㄌㄧㄡˊ ㄊㄨㄟˋ ㄅㄨˋ
做事預留餘地,以備有後路可退。如:「他為人細心,做事往往都留退步,以備有轉圜的餘地。」
兩面轉圜
ㄌㄧㄤˇ ㄇㄧㄢˋ ㄓㄨㄢˇ ㄏㄨㄢˊ
既能顧及己方的立場,亦為他方預留餘地,以求事情的和諧。如:「兩面轉圜是一種雙贏的政策。」、「兩面轉圜的工作最是難做,常常顧此失彼。」
涸澤而漁
ㄏㄜˊ ㄗㄜˊ ㄦˊ ㄩˊ
排盡池湖的水而捕魚。比喻一味的耗盡、榨取而不留餘地。《宋書.卷七○.袁淑傳》:「是由涸澤而漁,焚林而狩,若浚風之舞輕籜,杲日之拂浮霜。」也作「竭澤而漁」。
毫不留情
ㄏㄠˊ ㄅㄨˋ ㄌㄧㄡˊ ㄑㄧㄥˊ
一點也不顧及情面、絲毫不留餘地。如:「他毫不留情地攻訐對手,引起了眾人的強烈不滿。」
竭澤而漁
ㄐㄧㄝˊ ㄗㄜˊ ㄦˊ ㄩˊ
排盡池湖的水捕魚。比喻一味榨取,不留餘地。《呂氏春秋.孝行覽.義賞》:「竭澤而漁,豈不獲得,而明年無魚。」《淮南子.本經》:「焚林而田,竭澤而漁。」也作「涸澤而漁」。
常將有日思無日,莫待無時思有時
ㄔㄤˊ ㄐㄧㄤ ㄧㄡˇ ㄖˋ ㄙ ㄨˊ ㄖˋ ㄇㄛˋ ㄉㄞˋ ㄨˊ ㄕˊ ㄙ ㄧㄡˇ ㄕˊ
(諺語)有錢的時候,要想窮困時的辛苦,不要等到財富用光了,再後悔前時生活得太過奢華。勸人要節儉度日,有備無患。《警世通言.卷二五.桂員外途窮懺悔》:「乃密將黃白之物,埋藏於地窖中,如此數處,不使人知,待等天年纔授與兒子。從來財主家往往有此。正是:常將有日思無日,莫待無時思有時。」《鏡花緣.第一二回》:「毋得奢華,多留餘地,所謂『常將有日思無日,莫待無時思有時』,如此剴切勸諭,奢侈之風,自可漸息。」
左證
ㄗㄨㄛˇ ㄓㄥˋ, 1.證明、證實。《新唐書.卷一三二.劉子玄傳》:「嘗議孝經鄭氏學非康成注,舉十二條左證其謬,當以古文為正。」也作「佐證」。
2.可信的證據。清.薛福成〈復許大臣書〉:「萬一係數十百年舊設之卡倫,即此可為我地之左證,似宜先與辯明以留餘地,否則恐俄人得步進步。」也作「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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