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淨比丘
[佛光大辭典]即密教不動明王使者八大童子中之第六位。由不動真言歸命句中之 (va,嚩)字生出,主不動尊之寶波羅蜜福德心行。係表示比丘能守護法寶,故稱此使者為清淨比丘。其形像為剃髮著袈裟,左手執梵篋,右手當心而持五股杵,露出右肩,腰繫赤裳,面貌非少非老,目如青蓮,口邊有牙向下顯出。種子為。印契為梵篋印,即仰左掌指頭向右,右掌指頭向左,覆於左掌之上。真言為:唵(oj,歸命)摩尼(mani,寶珠)尾輸馱達摩俱嚕(viśuddha dharma guru,清淨法師)羅乞叉達摩(raksa dharma,護法)嚩(va)。〔聖無動尊八大童子祕要法〕 p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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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八大童子
(名數)又云八大金剛童子,不動尊之使者也。八大童子儀軌曰:「一慧光菩薩,二慧喜菩薩,三阿耨達菩薩,四指德菩薩,五烏俱婆誐,六清淨比丘,七矜羯羅,八制吒迦,是等使者,四智四波羅蜜,為親隨順大日教令故顯現此形,圍繞聖無動尊也。」
一、慧光童子,面貌少忿怒,著天冠,身色黃白色。右手持五智之金剛杵,左手執蓮華,其上安月輪。身著袈裟,有耳璫環釧臂腳釧,種種瓔珞,莊嚴於身。
二、慧喜菩薩,左手持摩尼寶珠,右手把三股鉤,天衣珠瓔,莊嚴其身。
三、阿耨達菩薩,譯曰無上,尊形如梵天王,身作真金色,頂戴金翅鳥王。左手執紅蓮華,右手持獨股杵,乘於青龍背。
四、指德菩薩(或作忠德),尊形如藥叉,色如虛空,面有三眼,著甲冑,左手把羯磨金剛,右手把三叉鋒。
五、烏俱婆誐童子(亦作憂丘婆丘),譯曰越三世,身色如金剛,現暴惡之相,戴五股冠。左手把三股之縛曰羅,左手作金剛拳,而押腰。
六、清淨比丘,剃頭髮如比丘像,著袈裟,於左肩垂結。左手把梵莢,右手當心而持五股杵。右肩偏袒,示恭敬之相,腰纏赤裳。面貌非少非老,眼目如青蓮,其口上牙顯出於下唇。
七、矜羯羅童子,尊形如滿月童子,著蓮華冠面目少視虛空,有愛念之貌,身相白肉色,兩手合掌,其二大二頭之間橫插獨股之金剛杵,以袈裟纏身,天衣珠瓔,嚴飾其身。
八、制吒迦童子,身作紅蓮華色,頭上五處各結一髻,以天衣纏肩上,不著袈裟,不柔軟忿怒之相也。左手三股杵,右手金剛杵。或云:面目忿怒,而具四臂,七結之髻髮垂於左肩,頂上有八葉白蓮,二手合掌當於心前,恭敬聖者之相也。左第二手持弓,右第二手把箭,無袈裟,其腰纏欏,身相青黑,立於磐石上。又,面貌如十五歲之童子,身著緋衣,以珠瓔為莊嚴,乘白馬,其馬作驟勢,馬頸懸鈴。
(名數)不動明王之使者,八金剛童子也。
又文殊菩薩有八大童子。見文殊條。
八大童子印言
(真言)第一慧光童子。種子為
,三昧耶形為五股金剛杵,印為金剛合掌而忍願(左右中指)竪合如針。真言曰:「唵(歸命)嚩曰囉摩帝入嚩囉(金剛慧光)菩地質多(菩提心)曩(種子)」。
第二慧喜童子。種子為
,三形為三股鉤,印為金剛合掌,而忍願(中指)竪合如寶形。真言曰:「唵(歸命)囉怛曩(寶)摩底娑度(慧喜)摩訶摩尼(大寶)莫(種子)」。
第三阿耨達菩薩。種子為
,三形為開敷蓮華,印為金剛合掌,而忍願(中指)竪合如蓮華形。真言曰:「唵(歸命)鉢納摩(蓮華)薩嚩娜賀(一切熱)鉢羅捨弭曩(除)摩訶達磨(大法)三(種子)」。
第四志德菩薩(或作指德)。種子為
,三形為羯磨輪,印為金剛合掌,而忍願(中指)入掌合面,加持四處。真言曰:「唵(歸命)羯磨(業)摩訶吠哩耶(大精進)鉢哩布囉迦(滿足)[牟*含](種子)」。
第五烏俱婆誐童子(亦名憂丘婆丘)。種子為
,三形為三股金剛杵,印為金剛合掌,真言曰:「唵(歸命)嚩曰囉薩怛嚩(金剛薩埵)烏俱婆誐(住三世)摩訶燥企耶(大樂)多(種子)」。
第六清淨比丘。種子為
,三形為梵筴,印為梵筴印,仰左手而置心下,以右手覆左手上是也。真言曰:「唵(歸命)摩尼(寶)尾輸馱達磨(清淨法)俱嚕囉乞叉達磨(作擁護法)嚩(種子)」。
第七矜羯羅童子。種子為
,三形為獨股杵,印為蓮華合掌,真言曰:「唵(歸命)達摩(法)矜羯羅(能作者)底瑟吒(安住)曰[口*邏](種子)」。
第八制吒迦童子。種子為
,三形為三股金剛杵,印為外縛五股印,又為蓮華合掌。真言曰:「唵(歸命)羯磨(業)制吒迦(使者)吽(恐怖)發吒(破壞)喃(種子)」。
[佛光阿含藏]
令勝人訶,莫令不如人訶我犯戒
巴利本作 Āpattiñ ca vata āpanno assaj, sappatipuggalo codeyya no appatipuggalo ti. 其意為:如果我確實犯戒,願同輩人訶責我,不〔願〕非同輩人〔訶責我〕。增一阿含四諦品第六經(大二‧六三三中)作:「使清淨比丘告我,不使不清淨比丘告我。」
[阿含辭典(莊春江)]
群食戒
僧眾需遵守的戒條(學處)之一,違犯者需應當眾懺悔,或向一位清淨比丘懺悔(波逸提),是為「出罪」。「群食戒」的內容為「除了在生病時、接受衣服供養時、縫製衣服時、僧眾一同遊行時、僧眾一同乘船時、僧眾集會時、外道沙門布施食物時等特殊情形外,不允許僧眾三人以上集體到在家人的家中接受飲食供養」,相當的南傳經文亦同。這可能是因為當時一般在家人的經濟能力,難以同時供養三位以上僧眾飲食的緣故。此條學處最初的制訂因緣,為提婆達多聚集比丘,帶領他們集體到在家人的家中接受飲食供養。(同義詞「制群食戒」)
應行不慢者
應舉行「摩那埵」的情況,即「隔離六夜後,向二十位清淨比丘懺悔」,參看「行不慢」。
[佛光大辭典]
八大童子印言
即不動尊使者八大童子之印言。(一)慧光,印為金剛合掌,忍、願(左、右中指)豎合如針形。真言:唵(oj)縛日羅(vajra,金剛)摩帝入縛攞(matijvala,慧光)菩地質多(bodhicitta,菩提心)曩(na,種子)。(二)慧喜,印為金剛合掌,二中指豎合如寶形。真言:唵(oj,歸命)羅怛曩(ratna,寶)摩帝娑度(matisādhu,慧喜)摩訶摩抳(mahāmani,大寶珠)莫(mah,種子)。(三)阿耨達,印為金剛合掌,二中指如蓮葉。真言:唵(oj)鉢納麼(padma,蓮華)薩縛娜賀(sarvadaha,一切惱熱)鉢羅捨弭曩(praśamina,鎮壓)摩訶達摩(mahādharma,大法)三(saj,歸命不動尊之種子)。(四)指德,印為金剛合掌,二中指入掌中合面。真言:唵(oj)羯羅摩(karma,作業)摩訶吠哩耶(mahāvairya,大無畏)鉢哩布羅迦(paripūraka,滿願)滿(maj,種子)。(五)烏俱婆誐,印為金剛合掌。真言:唵(oj)縛日羅(vajra,金剛)薩埵婆(sattva,有情)烏俱婆誐(ukubhaga,超越住世)摩訶燥企耶(mahāsaukhya,大幸福)多(ta,種子)。(六)清淨比丘,印為梵篋印,仰左掌指頭向右,右掌覆其上,指頭向左。真言:唵(oj)摩尼(mani,寶珠)尾輸馱達摩俱嚕(viśuddha dharma guru,清淨法師)羅乞叉達摩(raksa dharma,護法)嚩(va,種子)。(七)矜羯羅,印為蓮花合掌。真言:唵(oj)達嚕麼(dharma,法)矜羯羅(kivkara)底瑟吒(tista,發起)日羅(jra,種子)。(八)制吒迦,印為外縛五股印。真言:唵(oj)羯嚕麼(karma,作業)制吒迦(cetaka)吽吽(hūj hūj,恐怖)發吒(phat,破壞)南(naj,歸命不動尊之種子)。〔聖無動尊八大童子祕要法、不動使者法〕 p272
不動明王
不動,梵名 Acala,音譯阿遮羅。又作不動金剛明王、不動使者、無動尊、無動尊菩薩。為密教五大明王、八大明王之主尊。位列現圖胎藏界曼荼羅持明院之最南端。密號常住金剛。三昧耶形為利劍、羂索,利劍表佛智,羂索表煩惱業障,即以智劍摧斷種種纏縛而生大智之義。又此劍、索表定慧、理智,俱利迦羅龍王即為此三昧耶之表象。此尊受如來之教命,示現忿怒之相,領眾多使者,常晝夜擁護行者,令起菩提心,斷惡修善,具有令得大智成佛之功能。又能入火生三昧,摧滅罪障,焚燒穢垢。以其菩提心寂定不動,故稱不動尊。
據大日經疏卷五載,此尊坐磐石座,呈童子形。頂上有七髻,辮髮垂於左肩,左眼細閉,下齒囓上唇,現忿怒相,背負猛火,右手持利劍,左手持羂索,作斷煩惱之姿。此外,另據底哩三昧耶不動尊威怒王使者念誦法、金剛頂瑜伽護摩儀、一切如來金剛三業最上祕密大教王經卷三等載,另有一面四臂、四面四臂、三面二臂等種種形像,亦有從儀軌而來之密教圖像,但以自由創作之傑作為多。
眷屬除衿羯羅、制吒迦二童子侍立外,並有八大童子,即上記二童子外,另有慧光菩薩、慧喜菩薩、阿耨達羅菩薩、指德菩薩、烏俱婆誐童子、清淨比丘等。又勝軍不動明王四十八使者祕密成就儀軌載,其眷屬有俱哩迦羅龍王乃至一切諸神王等四十八使者;聖不動經載有矜迦羅、制吒迦、不動慧等三十六童子為侍者。
據大日經卷四密印品載,其印契以左手為拳,舒展中指、食指,以拇指加於小指、無名指之上;伸右手食指、中指,入於左手掌中,亦以拇指加於無名指、小指之上。此外,不動立印軌、不動使者法、底哩三昧耶經等另舉出根本祕密印乃至三鈷金剛印等十四根本印。
其真言有殘食咒、火界咒、慈救咒、一字心真言等之別,其中,殘食咒為:曩莫三曼多縛日羅赧(namah samanta vajrānāj,歸命普遍諸金剛)怛羅吒(trat,殘害破障)阿謨伽戰拏(amogha canda,不空暴惡)摩賀路灑儜(mahā rosana,大忿怒)娑頗吒野(sphataya,破壞)吽(hūj,恐怖)怛羅麼野(tramaya,堅固)吽(hūj)怛羅吒(trat)唅[牟*合](hāj māj,種子),此出自底哩三昧耶不動尊聖者念誦祕密法卷中。火界咒為:曩莫薩縛怛他孽帝毘藥(namah sarva tathāgatebhyah,歸命一切如來)薩縛目契毘藥(sarva mukhebhyah,一切諸面門)薩縛他(sarvathā,一切處)咀羅吒(trat,叱呵破障)贊拏(canda,暴惡)摩訶路灑拏(mahārosana,大忿怒)欠(khaj)佉呬佉呬(khahi khahi?)薩縛尾覲南(sarva vighnaj,一切障礙)吽(hūj,摧破)怛羅吒(trat)憾[牟*合](hāj māj,種子),乃出自金剛手光明灌頂經最勝立印聖無動尊大威怒王念誦儀軌法品。慈救咒為:曩莫三曼多縛日羅赧
戰拏摩訶路灑拏(canda mahā rosana,暴惡大忿怒)薩頗吒也(sphataya,破壞)吽(hūj,恐怖)怛羅迦(traka,堅固)悍漫(hāj māj,種子);一字心真言為「南麼三曼多伐折羅赧悍」,此二者均出自大日經卷二普通真言藏品。
又不動法為息災、增益之修法,祈國泰民安則稱為安鎮法。〔大日經疏卷十、卷十三、聖無動尊安鎮家國等法〕(參閱「不動十四根本印」986) p988
波羅提提舍尼
梵語 pratideśanīya,巴利語 pātidesanīya。為比丘、比丘尼所受持之具足戒之一。又作波羅底提舍尼、波胝提舍尼、鉢喇底提舍那。或單稱提舍尼。意譯作對他說、向彼悔、各對應說、悔過法、可呵法。為五篇之一,六聚之一,七聚之一。犯此戒時,必須向其他之清淨比丘發露懺悔,是輕罪之一種。
此一戒法,比丘與比丘尼不同,皆與飲食有關,比丘有四戒,稱為四提舍尼,即:(一)從非親尼受食戒(梵 bhiksunīpindakagrahana),又作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戒、從非親尼受食學處、在白衣舍自手從非親里尼受食戒,謂無病比丘入於村中,從非親族非鄉里之比丘尼手中受食。(二)受尼指授食戒(梵 pavktivaisamyavādānivāritabhukti),又作在俗家偏心受食戒、食尼指授食戒、在白衣家食尼偏心指授食戒、受苾芻尼指授食學處,謂比丘在白衣家就食時,有比丘尼不按順次授食而優先予以美食美羹。(三)學家過受食戒(梵 kulaśiksābhavgapravrtti),又作學家過受戒、學家受食學處、違制學家受食戒,謂比丘入有學之聖者家,不得妄自受食,令彼供養過度而致空乏。(四)蘭若受食戒(梵 vanavicayagata),又作恐怖蘭若受食戒、有難蘭若受食戒、蘭若安坐受食戒、阿蘭若住處外受食學處,謂比丘因恐懼往俗家受食之途中遭賊難等之災患,遂令檀越送食至阿蘭若住處,此一情形亦為佛陀所禁制。以上四戒皆出於四分律戒本,而其餘諸戒本亦皆大致相同。
另據四分比丘尼戒本、五分比丘尼戒本、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等所載,比丘尼之八戒即無病之比丘尼不得乞求如下八種食物:酥、油、蜜、黑石蜜、乳、酪、魚、肉等。而於有部苾尼毘奈耶卷二十、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等,所載之食物種類略有出入。然依諸戒本載,此等諸戒,凡有犯禁者,若向一清淨比丘懺悔,即得滅罪。〔毘尼母經卷七、解脫戒經、十誦律卷十九、卷四十七、摩訶僧祇律卷四十、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參閱「五篇」1197、「六聚」1308) p3444
僧殘
梵語 sajghāvaśesa。音譯僧伽婆尸沙。五篇七聚之一。指戒律中僅次於波羅夷之重罪。又作眾餘、眾決斷、僧初殘。犯者尚有殘餘之法命,如人被他人所斫,幾瀕於死,但尚有殘命,宜速營救,依僧眾行懺悔法,除其罪,猶可留於僧團。此亦相對於波羅夷之無殘而言。比丘、比丘尼僧殘之數不同,依四分律比丘有十三戒,故有「十三僧殘」之稱:(一)故出精戒,(二)摩觸女人戒,(三)與女人粗語戒,(四)向女人歎身索供戒,(五)媒人戒,(六)過量房戒,(七)有主僧不處分房戒,(八)無根重罪謗他戒,(九)假根謗戒,(十)破僧違諫戒,(十一)助破僧違諫戒,(十二)污家擯謗違僧諫戒,(十三)惡性拒僧違諫戒。比丘尼之戒數依四分律有十七條:(一)媒人戒,(二)無根重罪謗他戒,(三)假根謗戒,(四)言人戒,(五)度賊女戒,(六)界外輒解三舉戒,(七)四獨戒,(八)受漏心男食戒,(九)勸受染心男子衣食戒,(十)破僧違諫戒,(十一)助破僧違諫戒,(十二)污家擯謗違諫戒,(十三)惡性拒僧違諫戒,(十四)習近住違諫戒,(十五)謗僧勸習近住違諫戒,(十六)瞋心捨三寶違僧三諫戒,(十七)發起四諍謗僧違諫戒。其中,(一)、(二)、(三)、(十)、(十一)、(十二)、(十三)之七戒與比丘相同。故比丘、比丘尼不共之僧殘唯十戒。
犯僧殘罪,須於二十人以上之清淨大眾前懺悔,並服從僧團之處罰。關於懺悔滅罪法,依彌沙塞五分戒本、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所載,比丘若故意覆藏,應隨其覆藏之日期行別住,別住之期限已畢,六夜六日間行摩那埵(梵 mānatva),此行已畢,依清淨比丘二十人,作出罪羯磨,始除滅其罪,得再返回僧團中;若無覆藏,與犯戒同時發露,可令直行摩那埵。於比丘尼之情形,則須清淨之比丘、比丘尼各有二十人,此為異於比丘之處。〔毘尼母經卷七、四分律卷二至卷五、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二、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二〕(參閱「五篇」1197、「摩那埵」6070) p5742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八大童子
(一)指不動明王的使者︰茲列舉如次︰
(1)慧光菩薩︰稍現忿怒狀,著天冠,身呈白黃色,右手執五智杵,左手執蓮,上有月輪。以袈裟瓔珞莊嚴。
(2)慧喜菩薩︰面露微笑,外形慈善,色如紅蓮。左手持摩尼,右手持三股鉤。
(3)阿耨達菩薩︰形如梵王,色如真金。頂戴金翅鳥,左手持蓮華,右手持獨股杵,乘龍王。
(4)指德菩薩︰形如夜叉,色如虛空,有三目。著甲胄,左手持輪,右手持三叉鉾。
(5)烏俱婆誐︰戴五股冠,現暴惡相,身呈金色。右手執嚩日羅,左手作拳印。
(6)清淨比丘︰面貌非老非少,目如青蓮,上又出,剃髮,著法袈裟、結垂於左肩,右肩露,腰纏赤裳。左手執梵篋,右手當胸持五股杵。
(7)矜羯羅︰形如十五歲童,著蓮華冠,身呈白肉色,二手合掌,二大指與頭指間橫插一股杵,以天衣袈裟嚴飾。
(8)制吒迦︰形如童子,色如紅蓮,頭結五髻。左手執嚩日羅,右手執金剛棒。若是瞋心惡性者,則不著袈裟,以天衣纏其肩頸。
(二)指文殊師利菩薩的眷屬︰即(1)請召、(2)計設尼、(3)救護慧、(4)烏波計設尼、(5)光網、(6)地慧幢、(7)無垢光、(8)不思議慧。
〔參考資料〕 (一)《聖無動尊一字出生八大童子祕要法品》。(二)《大聖妙吉祥菩薩祕密八字陀羅尼修行曼荼羅次第儀軌法》。
化制二教
南山律宗對於教相的判釋。該宗把釋迦如來一代的教法區分作化制二教。化教是說如來教化眾生令得禪定及智慧的教法,在三學中是定慧法門,在三藏中是經論二藏,如「四阿含」等經,《發智》、「六足」等論。泛說因果,通化道俗,所以叫作化教。制教是說如來戒飭眾生控制行為的教法,即諸律中所詮的戒學法門如《四分》、《五分》、《十誦》等律。說諸律儀、唯制內眾,所以叫作制教。化制二教又叫作化行二教,如《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卷一說︰「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諸藏。」又《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說(大正40‧174b)︰「一代時教,總歸化行。」其次,南山律宗更把化教就其義理的淺深判作性空教、相空教、唯識圓教三教,又把制教就四分律學各家的戒本論分別判作實法宗、假名宗、圓教宗三宗,這是南山律宗獨有的教判。
化教三教中,性空教是說一切諸法性空無我的教法,此中包括「四阿含」等經及《俱舍》、《成實》等論。一切小乘,是把一切諸法用破析的方法來說明「人」、「法」無我,這就是「析色明」,所以叫它作性空教。
相空教是說一切諸法本相是空的教法,此中包括諸《般若經》和這一系統的大乘論部,是直就常人所執著的人、法本身由緣會而生這一現象來說明空無相之理,這就是「當體即空」,所以叫它作相空教。
唯識圓教是說一切唯識性相圓融的教法,此中包括《華嚴》、《楞伽》、《法華》、《涅槃》、《攝論》等大乘經論,是將一切諸法裡面的外境看成本來無實,全歸唯識,從而起行也屬菩薩的甚深妙行,所以以它作唯識圓教。
此三教中第一性空教,和慈恩宗三時教判中第一時有教的多分相當;第二相空教,和慈恩宗的第二時空教相當;第三唯識圓教,和慈恩宗的第三時中道教相當。四分律宗原當性空教一分,但道宣律師意欲成立三學圓融無礙,新以判屬唯識圓教。
制教三宗是本於四分各家對於戒體的不同解釋而判斷的。依《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等所說,戒體,是弟子從師受戒法時所發得而領納在心胸中的法體,即由授受的作法在心理上構成一種勢力而有防非止惡的功能。此中戒體舊譯叫做「無作」,新譯叫作「無表」。唐以前的四分律師本來受《成實論》學說的影響。以戒體為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法礪的相部一系便完全依此立說,以「無作」為非色非心,唱非色非心戒體論。懷素的東塔一系,卻相信《俱舍論》所說,以無表業為色法,唱色法戒體論。道宣的南山一系於《四分律》表面也按照《成實論》所說,立非色非心戒體。然而依道宣的本意,《四分律》通於大乘,還依唯識宗的義旨,以第八阿賴耶識中的種子即「發動思」的種子為戒體,而唱心法戒體論。由於四分律各家對戒體解釋不同而判制教二宗︰
(1)實法宗︰又作有宗,指說一切諸法實有的薩婆多(說一切有)部等,此宗以戒體為有實質的色法,如同《俱舍論》所說。
(2)假名宗︰又作空宗,指說一切諸法唯有假名的曇無德(法藏)部等,此宗以戒體為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如同《成實論》所說。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十五合釋以上二宗,說《成實》所說正和曇無德《四分律》相通,而《雜心》、《俱舍》所說是解釋薩婆多《十誦律》。
(3)圓教宗︰又作圓宗,指說一切諸法實唯有識的唯識圓教等,此宗以戒體為心法的種子,如《法華》、《涅槃》、《楞伽》等經,《攝大乘》等論所說。
四分律宗正和假名宗相當,然而道宣律師意欲由《四分律》成立一乘圓頓的妙戒,所以在三宗中也把四分律宗判屬圓教宗。
化制二教的教判,是於唯識宗有其淵源的。道宣很早便參加玄奘法師領導的譯場,掌筆受潤文的任務,受玄奘學說的影響很深,所以在化教中,配合《解深密經》的三時立三教,而以唯識為圓教,又在制教中以心法中的種子為戒體,從而力說《四分律》通於大乘。(黃懺華)
◎附︰續明《戒學述要》上篇三〈化教理善與制教戒行〉(摘錄)
(一)依三藏三學立化制二教
戒法有大乘與小乘的兩類,同屬於三藏中的律藏。這是就三藏所詮教法的性質不同而得名的。如云︰「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而大小乘各有其所宗依的三學,三學內容之淺深、廣狹雖有不同,然若論三學之性質,仍歸一致。且小乘三學為大乘三學的階梯,由於運心不同,致行分大小,倘按之於所行之法,初亦無顯著之差異。故就三學論道,各有特勝以論︰則經論所詮定慧法門,乃是「隨方攝化,應緣接物,宣演教觀」,而令眾生如說修行者。律藏所詮淨戒法門,則為「諸清淨眾,一界依棲,六和水乳,同一布薩,同一羯磨」,淨治身心,以為定慧之基礎者。經論偏於「明心顯理,是故心業以理為宗。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為宗」。經論以理為宗者,理善虛通,可無間於古今中外男女僧俗,只要依法修行,定慧功成,皆可契理證悟。若逆理而行,統名曰迷。是以悟有巧拙,三乘聖賢,以是而分;迷有淺深,三界五趣,由之以判。然則迷悟由心,心不自悟,必假事緣。事緣雖多,首在持戒,故如來制戒,以事為宗,事行所顯,厥為身口,身屬色,色正而後心端,久之則由心發色,純淑自然,乃至色心一如,表裏一致,方為佛法大人之行。是以佛敕登具比丘,五夏學律,自此以後,方任聽教參禪,故知欲宏經論,必須依律;欲得定慧,必先持戒。以戒為根基,定慧之功行方高,以律為憑藉,經論之宏敷乃正。南山道宣律師,原本此意,立化制(亦名化行)二教,以判攝如來一代時教,而以戒為宗,認為必須先持戒以制禁業非,然後方堪用定慧而伏斷煩惱。三學次第,以戒居首,實有所以。倘戒本不固,縱有定慧,亦終成魔業!故三藏所詮,不越三學,行者進德修業,依戒為基,始能登高致遠。此固無間於大乘小乘,以「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此為就三藏三學以明增上戒學的重要,故從入道次第而言,制教重於化教,戒學先於定慧。此雖為一途之說,然按諸聖教,實有本有據。
(二)化制二教之範圍與楷定
泛明律學,既可通大小,然若云制教,則猶須簡別。大乘律學,雖別於經論,或如來散說,或菩薩輯治,然就其性質,仍屬於化教所收。菩薩戒法以菩提心為本,七眾通受,其中持犯開遮,輕重受捨,均有別於聲聞律制。故不僅十善、五戒、四宏、六度,一切觀行,是化教業,即大乘律儀,乃至聲聞乘之五戒、八戒、十戒,皆是化教所收。唯具足戒,方得制教之名。因為十善、四宏,劫初便有,人雖行之,不能超越世境。五、八、十戒,亦具足戒之支分,為便於行者漸學漸入,故別為制立。如來制戒,開始於十二年後,在此以前,已廣明一切大小行門,而五戒十善,四宏六度,早已宣敷傳習。傳說菩薩戒中之《梵網經》,即為佛初成道時說。故知十二年以前,雖不無大小戒法,不云如來制戒,故制教所詮,應唯是比丘戒法(比丘尼戒,雖亦稱具足戒,然必須依附於比丘戒,始得成立)。故一切戒法中,比丘戒最為尊上。比丘戒為言制教者,略有二意︰一者制止,禁諸出家,有惡皆斷,作則有過,止則無咎。二者制作,有善斯集,作則無愆,不作有罪。止持作持,均為如來之所制定,住持正教,綱維僧倫,無不以此是賴,是故唯具足戒,得制教名,既有別於經論定慧法門,又不同於理善戒法,於如來聖教中,別具聖意,有不容吾人忽視之處。
《四分》廣律載,舍利弗於靜處思惟︰「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久住﹖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不久住﹖」因以此事問佛,佛言︰「毗婆尸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此諸佛修梵行法得久住;隨葉佛、拘那含牟尼佛,法不得久住。」又問︰「以何因緣毗婆尸佛等修梵行法得久住﹖以何因緣故隨葉佛等修梵行法不得久住﹖」佛即告以「拘那含牟尼佛、隨葉佛不廣為諸弟子說法,不結戒,亦不說戒」,是以「爾時彼佛及諸聲聞在世,佛法廣流布,若彼佛及諸聲聞滅度後,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以是故疾滅,佛法不久住。何以故﹖不以經法攝故。」「毗婆尸佛等,為諸弟子廣說經法,亦結戒,亦說戒。彼諸佛及聲聞眾在世,佛法流布,若彼諸佛及聲聞眾滅度後,諸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不令佛法疾滅。何以故﹖以經法善攝故。」舍利弗既聞諸佛法住久近,而原因在於是否結戒、說戒,故勸請釋尊「與諸比丘結戒、說戒,使修梵行,法得久住。」嗣後俟諸比丘有漏法生,佛即隨事制戒。觀此制戒因緣,可知如來制戒,意在「攝僧」,攝僧意在「令正法久住」。釋尊鑒於法待人宏,而人事無常,難以久保,與其必待傑出之人始能宏揚,不如寄附大眾(組織),展轉傳習,則更為穩固。然人眾相處,難免龍蛇混雜,智愚交參,倘不以法繩之於正,亦必聚而無狀,不足為大法之寄,是以如來以大悲等流,制戒攝僧。僧正而後道隆。佛法二寶,乃得因以久住。如來之廣制戒法,組織僧團,並以之列為三寶之一,為眾生恭敬增福之田,其關係佛法,實至為深重。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謂佛四意制戒︰「(一)令先作者,知無有罪,得除憂悔;(二)滅將來非法不起;(三)決疑網;(四)有十利。」前三易知,第四言十利者︰
(1)攝取於僧︰「僧」即是眾,僧眾共處,必以法攝,始能和合,自他相安,佛法勝事,因而成辦。律中喻如以線貫華,成妙莊嚴,散則無用。僧亦如是,必以法攝,方成佛法幢相,堪為世間良福之田,宏揚經法,住持聖教。故僧伽稱為六和合眾︰當知身和、口和、意和,是僧團精神之外觀;戒和、見和、利和,是僧團成立之本質。具此內外和合擔負住持佛教重任之僧團,必須自生活起居以至自修化他,皆有其共同規制,因之小而可以律身正己,大而可以自他相處,乃至達成「令正法久住」之目的,此為佛陀制戒攝僧之本意。
(2)令僧歡喜︰如來既制戒以法攝僧,僧中清淨守道清白者,自忖能恪遵如來聖制,解脫可期,由是而令僧心生歡喜。
(3)令僧安樂︰僧中遇有未能嚴持淨戒而有所違犯時,得依法出罪、懺悔,還復清淨。如是自身既免除憂悔而心得安樂,大眾亦因而和合樂住,故律中云「懺悔則安樂」。
(4)未信令信︰由於僧團之清淨如法,自然能令未於佛法生信心者令生正信。
(5)已信令增長︰使已經信仰佛法者,因僧團之清淨和合,令其信心愈加堅固,並增長廣大。
(6)難調者令調順︰出家者多,良莠不齊,倘不繩之以如來聖制,則強梁驕橫者難於就範,如來制戒,既長幼平等,住則共同遵行,犯則如法治,如是頑劣者無所施其技,則易於調伏順從。
(7)慚愧者得安樂︰此言僧中有心性柔和知慚知愧者,有犯則懺悔,不虞他人無理之干擾,則安樂而自得。
(8)斷現在有漏︰「漏」謂煩惱,煩惱多依事境而生,嚴持淨戒,可以防護根門,則現在煩惱無由得生。
(9)斷未來有漏︰持戒既能遮斷現在煩惱,不更熏習雜染種子,則未來煩惱亦必不生,故云斷未來有漏。
(10)令正法久住︰有戒法住世,則有清淨和樂之僧團,僧住則佛法住,三寶由此延續不絕。
如來制戒,有如上所說之十利。十利中以攝僧為根本,令正法久住為目的,中間諸利,乃自然從生。吾人從制戒十利以觀比丘戒法,可知釋尊一化,不出經戒二門,經義雖廣博深邃,無所不包,然欲發揚經義,住持正法,則有待於依戒而住之僧團,諺云︰「佛法宏揚本在僧。」僧是奉行佛陀經戒之團體,不是個人。律制四人以上可以羯磨說戒等(律列四種僧︰(一)四人僧,(二)五人僧,(三)十人僧,(四)二十人僧。各有其能作之事,不可一例。)故僧是奉行如來律制之團體,世間有如法奉行律制之僧團,則僧寶現前;有僧寶,則有法寶、佛寶,三寶住世,即是佛法之長住人間。佛言︰「我在僧數」、「供養僧,即供養我已。」佛之如此重視僧團,倚附僧團,即因僧團有住持佛法,代表佛教之勝用。佛世尚且如是,況佛滅度後,欲宏揚佛法,住持正教,不嚴淨僧團,又何能達成宏法利生之任務。更有進者,僧團為培養調練佛教人才之洪鑪,有健全之僧團,僧徒之品格才能逐漸增高。僧品崇高,則僧團自然清淨而有力。故佛教之律制,雖注重個人之持犯懺悔,更注重團體之清淨健全。個人與團體在一定之法制下,相互增上,則佛法之慧命,自然可以延續不絕。故比丘戒法,乃關係建立三寶之一之僧倫,僧倫若壞,則佛寶法寶無所附托。觀釋尊因過去諸佛法滅久近,而於此土制戒攝僧,其用意之深,付託之重,實不難想見。惜吾人生值法末,於佛世前後之僧團生活,不及聞見!然據史乘所載,佛滅未及百年,僧伽之律儀生活,即已發生歧見,嗣後五部、二十部,皆各有其所誦律本。
及佛法傳入中國,首重義理之流布,稍後雖有諸部羯磨、戒本、廣律之譯傳,且設壇受戒,然終止於少數人之鑽研修治而已。待中國大乘佛教蔚興,律制即隨小乘教義同被視為偏方之談,故真正出家律儀生活,中土久已失傳。間有黽勉勵行者,亦限於個人謹嚴之操持,未足稱為如法如律;以無有清淨如法之僧團,為之羯磨、授戒、出罪等。而今日流布於錫緬等地之佛教,據文字之報導與目擊者之口述,一切出家制度,猶能與原始律儀生活相切近,此誠為難能可貴者。而彼等在世界文化交流中,亦起有佛教主流之作用,而彼等所在之國土,猶以佛法為舉國上下一致信敬之對象,推原其故,乃由佛教律制生活之保存。反觀我國佛教,雖號曰大乘,猶存菩薩比丘之名,然按諸實際除如儀登壇受具一事外,幾不知更有他事。故由於律儀生活之廢弛,所謂律制中之僧團規制,實早已名實俱亡。今日中國佛教所謂僧,已不是依律而住之團體,而變成依佛教出家之個人。然所謂出家,既未具沙彌律儀,更不成比丘性,亦徒存其儀制而已。試以佛教中事,微驗於舉國僧徒,除早晚課誦及念佛拜懺等儀式略稱相同外(其實亦不盡然),幾更無一致之法守與規制。以如此散漫之僧眾,住持如來法毗奈耶之正教,焉得不東倒西歪!佛教之漸為國人所疏遠,不受社會之重視與信敬,無不導源於僧制之廢墬。故當今之世,欲圖佛教之隆盛,吾人猶以循健央楓團之途徑為最有效,但欲健央楓團,非謂處處均以原始律制繩之之謂,然至少原始律制中之根本重戒應該嚴守,至於「小小戒可捨」,亦須以不違律制之根本精神為原則。當知佛教已因律制之廢墬而招至衰落之後果,倘不於此根本之處,深加警悟而極圖之,則佛法之滅亡,將繼踵而至!
佛法在印度,凡云出家,無論大小乘學者,皆依小乘律制而住,雖比丘更受菩薩戒,但遇有與比丘律儀相迕之處,猶謂應防護聲聞律儀。以比丘律儀,乃建立僧倫之根本。一切律儀及佛法,皆以此而得建立,故不容違背。經載文殊師利與大迦葉應阿闍世王請,文殊始讓迦葉,不敢違世尊之恒規;迦葉則終遜文殊,所以順請主之本意。觀此大小乘學人彼此相敬相讓之事蹟,可知大小律儀非不相容,以文殊之大智,猶尊迦葉小乘之戒德。而西土大乘佛法之龍象,如龍樹、提婆、無著、世親等,皆依小律而出家受具。故若依次序位,則大乘學人,在大乘眾中,可依大乘而序前後,若入小乘眾中,則仍須依小律而序其先後。由此可見,自佛世以來,比丘律制,即為佛教崇重之中心。故若剋論制教,應唯指比丘律儀。
(三)化制二教的異同
關於化制二教之異同,靈芝大師曾以四種四句明其差別。初約違四句︰
(1)違化不違制︰如吾人瞥爾起貪瞋之念,及一般俗人作十不善業,此皆有違理善,故曰違化。不違制者,以制教為防身口,不論心犯,以若約心論犯,則世間將無一清淨比丘,故比丘起貪瞋等念,雖屬不善,然未現之身口,故不犯律制,仍謂清淨。在家人未稟佛戒,雖作諸不善,亦不違制教,然十不善業,性是惡法,作則有罪,故是違化。
(2)違制不違化︰如比丘受具足,應持二百五十戒,其中有關衣、食、住、藥,威儀行住等事,皆為出家受具所須遵守者。而此等諸戒,皆如來為護世譏嫌而遮止比丘令不作者,若比丘於此等遮制,有所違犯,名犯遮罪。以其性非是惡法,不違理善,故不違化教。
(3)俱違︰如比丘犯淫、殺、盜、妄等戒,既有違化道善法(即犯性戒),又違悖如來聖制(亦犯遮戒)。故俱違化制二教。
(4)俱不違︰如比丘內以理觀自照,外以戒法檢束身心。內外光潔,身心清淨。既不違制教,亦不違化道。
次約順四句︰
(1)順化不順制︰如居家學佛,觀無常、苦空、無我之理,破除迷執,乃至證入聖果,亦只云隨順化教。以身為俗侶,未能出家稟比丘律儀,故不順制教。
(2)順制不順化︰如出家稟受律儀,但知嚴守事戒,而心無慧觀,不明空無我理,於戒雖云不犯,然於如來化教,則未云隨順。
(3)俱順︰此與初中第四句同,即內具慧觀而外有戒檢。
(4)俱不順︰如一般凡愚,起惑造業,無慚無愧。
約受戒四句︰
(1)稟化不稟制︰如《淨名經》云︰汝但發心,即名具足;而不依律制,羯磨受戒。
(2)稟制不稟化︰即內無淨慧,而外遵律制,如法登壇受具者是。
(3)俱稟︰即心希出離,受律儀戒,復知趣向聖道,如佛世利根,善來、三語,即得道果。又,此指出家菩薩,既稟比丘律儀,復受菩薩戒,亦是化制俱稟。
(4)俱不稟︰即一般凡愚。
約懺罪四句︰
(1)化淨制不淨︰如比丘犯罪,但知觀罪性本空,而不依篇聚出罪還淨;如是,縱得好相,亦不入淨僧之數。
(2)制淨化不淨︰如比丘犯罪,但知依律懺悔還淨,而不知慧觀,如是雖除違制之罪,而業性不空,終為情執所累。
(3)俱淨︰犯戒則依律出罪還淨,違制之罪即滅,復以淨慧觀業性不可得,空諸幻累。
(4)俱不淨︰即凡愚犯罪,既不知依律出罪,亦不依慧觀懺除。
循此四種四句,可知化制二教之關係與範圍。在家學佛,則稟化教,而無制教,出家學道,則雙稟二教。故出家眾不應僅防身口,亦應防心;不但遵從事懺,亦應注重理觀。然若剋論化制二教之界限,則制教唯是比丘戒法,其餘經論,及菩薩戒法皆屬化教所收。以菩薩戒法,雖亦是律儀,為佛口所說,然菩薩律儀,可遍於三世十方,故乃屬化教所攝。比丘戒法,則係釋尊依此界風俗習慣而制立,諸佛有無不同,即有比丘律制之佛土,亦不必盡同此土之制。故小乘律制,乃釋迦佛法所特有,為住持佛法之根本,釋尊大悲所等流。
〔參考資料〕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序;《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一之一;《八宗綱要》卷上。
地藏十輪經
十卷。唐‧玄奘譯。又稱《大方等十輪經》、《大乘地藏十輪經》、《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收在《大正藏》第十三冊。
本書譯於唐‧永徽二年(651),共有序、十輪、無依行、有依行、懺悔、善業道、福田相、獲益囑累八品。卷末則附錄新羅‧神昉的序文。與《大方廣十輪經》(八卷,譯者不詳)為同本異譯,不過後者的內容缺略頗多(參閱附錄)。此外,偽經《延命地藏經》二卷亦多依據本書所說。
全經八品,內容略如下述︰
(1)序品︰佛在佉羅帝耶山說《月藏經》畢,爾時南方大香雲、大花雲等來雨諸供養,演出種種百千微妙大法音聲。爾時與會之大比丘眾、大聲聞僧、菩薩摩訶薩眾等,各自見兩手掌中持如意珠。從是一一如意珠中放諸光明。因光明咒,一一有情皆見十方殑伽沙等諸佛世界。佛為無垢生天帝釋廣說讚歎地藏菩薩之功德。說已,地藏菩薩與諸眷屬以神通力現聲聞像,從南方來,恭敬頂禮世尊雙足。佛復為好疑問菩薩廣說地藏菩薩之勝德。
(2)十輪品︰佛應地藏菩薩之問,為說如來由本願力成就十種佛輪,得降諸天魔外道之邪論,摧滅一切諸眾生類堅如金剛相續煩惱。隨其所樂,安置一切有力眾生。令住三乘不退轉位。復以剎帝利種灌頂大王之十種王輪為喻,為會眾開示。
(3)無依行品︰佛為天藏大梵說二種之十無依行法。復謂雖是破戒諸惡比丘,猶能示導一切天、龍、人、非人等。能令諸有情睹其形相,而生十種殊勝思惟。故不得非法加害。佛復告知地藏菩薩,末世有十惡輪,帝王旃荼羅、宰官旃荼羅等,與破戒惡行比丘互為朋黨。對清淨比丘不能生實信心希有之想,心無恭敬,意懷凌懱百般惱害。地藏菩薩亦誓願救拔此等旃荼羅者,遠離十惡輪,增長十法,俾使彼等不致墮入地獄。
(4)有依行品︰佛答金剛藏菩薩之問。時,佛勸會眾供養破戒比丘,然金剛藏菩薩不以為然,以為彼等並非佛子,不堪消受供養。佛則以為彼等猶現諸佛法幢相,故不得辱害。佛復說三乘法皆為如來度生之方便,故雖修行大乘,亦不得廢棄其餘二乘。佛又說二種十有依行,並教示大乘之無塵垢行輪、無取行輪。
(5)懺悔品︰與會之大眾中,有無量眾生曾誤聞法,謬生空解,撥無因果,斷滅善根,往諸惡趣。其時聞佛說此經,乃還得正見,深生慚愧,至誠懺悔。佛乃為說十種法,俾令諸菩薩等獲得無罪正路法忍。
(6)善業道品︰佛答金剛藏菩薩之問,以為十善業道即菩薩之十輪。且為廣說修十善業道之因果、利益。
(7)福田相品︰佛說菩薩有十財施、十法施、淨戒、安忍、精進、靜慮、般若、善巧方便、大慈等大甲胄輪,能普為一切聲聞、獨覺作大福田。
(8)獲益囑累品︰佛說如是大法門時,大眾各蒙無量法益。佛復以地藏十輪大記法門付囑虛空藏菩薩,使其受持,廣令流布。
◎附︰〈大方廣十輪經〉(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八卷。譯於北涼,譯者佚名。收在《大正藏》第十三冊。又稱《方廣十輪經》或《十輪經》。全經計十五品,內容敘述地藏菩薩的功德,以及依十種佛輪與三乘十種依止輪等可轉十惡業輪。其主旨並非在破斥二乘,而係闡述對破戒比丘作勝想可得功德,並述說地藏菩薩現沙門之相,以濟度末法濁世眾生。文中嘗對「唯有一乘說」之思想加以反駁。
本經之異譯本為《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乃唐‧永徽二年(651)玄奘於大慈恩寺之譯經院所譯出,由大乘光等筆受。凡十卷八品,卷首附神昉所撰之序。兩者對照,文辭雖有出入,但唐譯第一〈序品〉大致相當於涼譯第一〈序品〉與第二〈諸天女問四大品〉。唐譯第二〈十輪品〉相當於涼譯第三〈發問本業斷結品〉及第四〈灌頂喻品〉。唐譯第三〈無依行品〉相當於涼譯第五〈相輪品〉與第六〈剎利旃陀羅現智相品〉。唐譯第四〈有依行品〉及第五〈懺悔品〉相當於涼譯第七〈眾善相品〉、第八〈剎利依止輪相品〉。唐譯第六〈善業道品〉相當於涼譯第九〈遠離譏嫌品〉,唐譯第七〈福田相品〉與第八〈獲益囑累品〉相當於涼譯第十〈布施品〉、第十一〈持戒相品〉、第十二〈忍辱品〉、第十三〈精進相品〉、第十四〈禪相品〉、第十五〈智相品〉等六品。
隋代信行所提倡的「普佛普法」之三階教義,主要即是根據涼譯本而立論。信行所著《三階佛法》四卷中,共引證涼譯百二十次之多。唐譯本譯出後也被廣為引用,以致有地藏教之稱。三階教籍中有《十輪依義名》二卷與《十輪略抄》一卷。《釋淨土群疑論探要記》卷六所述,三階師有《十輪鈔》之著述,當係指後者。
本經所揭示「十種王輪」之說,可謂後世地藏十王信仰之由來;又《占察善惡業報經》卷上所載「木輪占察法」,當亦係衍生自本經的「十輪說」。
〔參考資料〕 《內典錄》卷五、卷九;《譯經圖紀》卷四;《大周眾經目錄》卷二;《開元錄略出》卷一;《開元錄》卷八;《貞元錄》卷十一;矢吹慶輝《三階教之研究》;《淨土教の起原及發達》。
尼薩耆波逸提
戒律學用語。為比丘、比丘尼應受持之具足戒中的一類。屬僧戒八段中的第四段。譯作捨墮,也稱三十捨墮。音譯又作尼薩耆波夜提、尼薩耆波羅逸尼柯、泥薩祇波逸底迦。
「尼薩耆」譯為捨或盡捨,「波逸提」譯為墮。此戒係警戒因貪心而集貯無用的物品,因而助長生死之業,墮於三塗。為警惕出家眾,故設此戒。「捨墮」意為若捨此等財體、貪心、罪業,則不墮三塗。據法礪《四分律疏》卷四(本)所說,捨有三種︰(一)捨財物,(二)捨相續貪心,(三)捨罪。定賓在《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說︰尼薩耆此翻盡捨,波逸提此翻墮,謂若犯此罪,牽墮三惡,此就總名故稱墮。若犯此墮,要先捨財,後懺墮罪,故云捨墮。雖說有三十戒,細分則有三十二戒。即雨浴衣(第二十七戒)係二戒合制。急施衣(第二十八戒)亦然。
依《四分律》所載,比丘戒三十捨墮之戒相如次︰(1)長衣戒,(2)離衣戒,(3)月望衣戒,(4)求親尼衣戒,(5)浣故衣戒,(6)乞衣戒,(7)過分芋賜戒,(8)勸增衣價戒,(9)勸二家增價戒,(10)忽切索衣戒,(11)蠶綿袈裟戒,(12)黑毛臥具戒,(13)白毛三衣戒,(14)六年三衣戒,(15)不貼坐具戒,(16)持羊毛戒,(17)浣染毛戒,(18)畜錢寶戒,(19)貿寶戒,(20)販賣戒,(21)長鉢戒,(22)乞鉢戒,(23)乞縷戒,(24)勸織戒,(25)奪衣戒,(26)長藥戒,(27)雨浴戒,(28)急施衣戒,(29)蘭若離衣戒,(30)迴僧物戒。
《四分律》中的比丘尼「尼薩耆波逸提」,也是三十戒。其中有十八戒與比丘戒相同,其餘十二戒則有異。而《有部毗奈耶》則有三十三戒。其中有二十戒與比丘戒相同,其他之十三戒則有異。
若犯此捨墮,應在戒律所訂的若干位清淨僧眾面前,先懺捨財體,物歸原主。其後懺捨貪心,最後懺悔其罪。若不如此,終墮眾合地獄。
◎附︰續明《戒學述要》下篇(摘錄)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尼薩耆,此云捨;波逸提,此云墮。又云︰尼,此云盡;薩耆,此云捨。謂所犯財物,盡應捨與僧。既捨物已,餘有墮罪,應對他清淨比丘行懺悔法。三十捨墮,與後九十單墮罪同,唯有物可捨為異。犯財當捨。捨具三義︰一者捨財,此為犯罪之緣,財不捨則懺法不成。二者捨心,此是起犯之因,心不捨則因流不絕。三者捨罪,所犯墮罪,為感生死之業因,罪不捨則污行不捐。於三捨中,若缺其一,即不清淨。若更得財物,即獲其罪,以為前犯所染污故。《薩婆多論》云︰「衣已捨,罪已悔過,求衣心不斷,若當日,乃至一月,得本異財,盡犯捨墮。由心次續不斷,即得衣日得罪,不須經日。若即日捨衣,悔過,心斷,後日更生求衣心,不犯。以中間心斷故。若衣已捨,求心已斷,罪未悔過,正使多日得本異財,當捨,作突吉羅懺。」故須具足三捨,方云清淨。此後,若還本財,事同新得,或受持,或如法說淨,得蓄。三十捨墮中,除二寶不得對受大戒人捨,其野蠶綿臥具,應須斬壞永棄,所餘盡應於僧中捨。經云︰犯波逸提,如夜摩天壽二千歲(人間二百年為彼天一晝夜),墮(眾合)泥犁中,於人間數一萬四千四百萬年。
具足戒
指比丘、比丘尼應受持的戒法。由於受此戒,身具無量戒德,故有此稱。又名具戒、大戒。新譯為近圓戒。
據《四分律》卷三十四云(大正22‧808b)︰
「不應授年未滿二十者具足戒。何以故﹖若年未滿二十,不堪忍寒熱、飢渴、風雨、蚊虻、毒蟲,及不忍惡言,若身有種種苦痛不堪忍,又不堪持戒及一食,若度令出家受具足戒者,當如法治。阿難當知,年滿二十者堪忍如上眾事。」
受具足戒者,須年滿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且須諸根具足,無患聾、盲等疾病。身器清淨,無有邊罪、犯比丘尼、賊住等雜過。並須具出家相,剃髮,披袈裟,並且已受沙彌戒者,始能受此戒。其內容可分為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單墮、波羅提提舍尼、眾學、滅諍八種。在我國,比丘、比丘尼除受具足戒外,尚須受十重四十八輕戒的菩薩戒。
關於比丘、比丘尼所持此戒的戒數,諸律所說各異,如︰
(1)《四分律》謂比丘戒有二五0戒,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戒。
(2)《十誦律》謂比丘戒有二五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五五戒。
(3)《五分律》謂比丘戒有二五一戒,比丘尼戒有三八0戒。
(4)《摩訶僧祇律》謂比丘戒有二一八戒,比丘尼戒有二七七戒。
(5)《善見律毗婆沙》謂比丘戒有二二五戒,比丘尼戒有三一一戒。
(6)《巴利戒本》謂比丘戒有二二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一一戒。
(7)《西藏戒本》謂比丘戒有二五七戒,比丘尼戒有三七一戒。
在漢族佛教文化圈中,一般以《四分律》之說為主。
◎附︰印順《成佛之道》第四章(摘錄)
頌文︰「於中具足戒,戒法之最勝,殷重所受得,護持莫失壞。」
解說︰「於」此八種戒「中」,比丘與比丘尼所受的,名為「具足戒」。具足,是舊譯,新譯作「近圓」(圓就是具足)。近是鄰近,圓是圓寂──涅槃。這是說︰受持比丘、比丘尼戒,是已鄰近涅槃了。雖然佛制的每一戒法,如能受持清淨,都可以生長定慧的,解脫生死的。但比較起來,比丘比丘尼戒,過著離欲(五欲,男女欲)出俗的生活,在這物欲橫流的世間,比其他的戒法,是最嚴格的,最清淨的,最能勝過情欲的。所以,這在佛制的「戒法」中,「最」為殊「勝」。受了具足戒的,位居僧寶,為僧團的主體,受人天的供養。
具足戒是戒法中最殊勝的,所以受具足戒也是最不容易的。論年齡,要滿二十歲。論受戒的師長,要有三師──和尚、羯磨阿闍黎、教授阿闍黎;還要有七師作證明。就是在佛法不興盛的邊地,也非三師、二證不可。這比起在家戒的從一師受,沙彌及尼戒的從二師受,顯然是難得多了。假使是受比丘尼戒,先要受二年的六法戒,還要從二部受戒,這是怎樣的鄭重其事!所以發心受具足戒的,要求三衣,要求師,要得僧團的許可;這是以「殷重」懇切的心情,經眾多的因緣和合,才能「受得」具足戒。得來如此不易,那就應特別珍惜,好好的「護持」,如渡海的愛護浮囊,如人的愛護眼目一樣。切「莫」疏忽放逸,在環境的誘惑下,煩惱的衝動下,「失壞」了這無價的戒寶!如不能依此殊勝的戒法,生人間天上,或解脫生死,反而袈裟下失卻人身,這是多麼可痛心的事呀!
頌文︰「極重戒有四︰殺人不與取,淫行大妄語,破失沙門性。」
解說︰在具足戒中,比丘戒約二五0戒左右。其中「極重」的「戒,有四」(尼戒有八)。極重戒,是絕對不可犯的;犯了如樹木的截了根一樣,如人的斷了頭一樣,也像作戰的失敗投降,為他方取得完全的勝利一樣。犯了極重戒,在僧團中可說是死了。四重戒是︰
(1)殺生,極重戒指「殺人」而說。這包括自己下手,或派人去殺,以及墮落胎兒等。這在五戒、十戒中,也一樣是禁止的。
(2)「不與取」,就是竊盜,主要是財物的竊取。凡不經同意,存著竊取的心而取,無論用什麼手段,都是。不過極重戒是有條件的,依佛的制度,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是犯重。這五錢,是什麼錢呢﹖古今中外的幣制不一,佛為什麼這樣制呢﹖因為當時的摩竭陀國法,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宣判死刑;所以佛就參照當時的國法,制定盜取五錢以上的犯重戒。這樣,如犯不與取的,依當時當地的法律,凡應判死刑的就犯重,應該是合於佛意的。
(3)「淫行」,這是絕對禁止的,無論過去曾有過夫妻關係,或者人與畜生,凡發生性行為的,就使是極短的時間,也是犯重。但佛法並非理學家那樣的重視皮肉的貞操,主要是因為心有欲意,心生快感。所以如遇到被迫的行淫,而心無欲樂意思的,仍是不犯。
(4)「大妄語」,是妄語中最嚴重的。如沒有證悟的而自稱證悟,沒有神通的而自說有神通,或者妄說見神見鬼,誘惑信眾。或有互相標榜,是賢是聖;或者故意的表示神祕,使人發生神聖的幻覺。這都是破壞佛教正法,毫無修學的誠意,最嚴重的惡行。犯了這四重戒,就「破」壞「失」去了「沙門」的體「性」,也就是失去了沙門──出家人的資格。沙門,是梵語,義譯為勤息,是勤修道法,息除惡行的意思。如犯了這四重戒,雖然出家,已完全失去出家的資格了。
在佛制的僧團中,如有人犯重,就逐出僧團,取消他的出家資格。不但不是比丘,連沙彌也不是。犯重的,是會墮落的。不過,如犯淫而當下發覺,心生極大慚愧,懇求不離僧團的,仍許作沙彌,受持比丘戒。不過無論怎樣,現生是不會得道成聖的了!
頌文︰「餘戒輕或重,犯者勿覆藏,出罪還清淨,不悔得安樂。」
解說︰除了不准懺悔的極重戒而外(不容許懺悔而留在僧團內),犯了其「餘」的「戒」,或是「輕」的,「或」是「重」的,都應該如法懺悔。輕與重也有好多類,最輕的只要自己生慚愧心,自己責備一番就得了。有的要面對一比丘,陳說自己的錯失,才算清淨。嚴重的,要在二十位清淨比丘前懺悔,才得出罪。但總之,是可以懺悔的,應該懺悔的。
這裏,有一要點,就是「犯」戒「者」,切「勿覆藏」自己的罪過。梵語懺摩,譯義是發露,就是將自己的過失,發露出來。如犯戒而又怕人知道,故意隱藏在心裡,這是再也沒法清淨了。依佛法來說,誰沒有過失﹖或輕或重,大家都是不免違犯的。只要能生慚愧心,肯懺悔,就好了。這正如儒家所說的︰「過則勿憚改。」凡是犯戒而又覆藏的,過失是越來越重。一般人,起初每是小小的過失,犯而不懺悔,就會繼續違犯下去;久了,就會恬不知恥的犯極重戒。舉喻說︰如甕中藏有穢物、毒素,如把他倒出來暴露在日光下,很快就清淨了。如蓋得緊緊的,生怕穢氣外洩,那不但不會清淨,而且是越久越臭。所以佛制戒律,對於犯重罪而又覆藏的,給予加重的處分。同時,凡有慚愧心、慈悲心的比丘,見到同學、師長、弟子們犯罪,應好好的勸他懺悔。如不聽,就公開的舉發出來(但也要在適當的時候)。這才是助人為善,才能保持僧團的清淨。在僧團中,切勿互相隱藏,而誤以為是團結的美德。
懺悔,佛制是有一定方法的。如依法懺悔了,就名為「出罪」,像服滿了刑罪一樣。出了罪,就「還」復戒體的「清淨」,回復清淨的僧格。凡是出罪得清淨的,同道們再不得舊案重翻、譏諷、抨擊;假使這樣做,那是犯戒的。關於懺悔而得清淨,可有二種意義。凡是違犯僧團一般規章的,大抵是輕戒,只要直心發露,承認錯誤,就沒有事了。如屬於殺盜淫妄的流類,並非說懺悔了就沒有罪業。要知道犯成嚴重罪行的,不但影響未來,招感後果;對於現生,也有影響力,能障礙為善的力量,如一落入黑社會中,就受到牽制,不容易自拔一樣。發露懺悔,能消除罪業,對於今生的影響,真是昨死今生一樣。從此,過去的罪惡,不再會障礙行善,不致障礙定慧的熏修,就可以證悟解脫。這如新生一樣,所以稱為清淨,回復了清淨的僧格。假使不知懺悔,那惡業的影響,心中如有了創傷一樣。在深夜自思,良心發現時,總不免內心負疚,熱惱追悔。熱惱憂悔,只是增加內心的苦痛,成為修道為善的障礙。所以一經懺悔,大有「無事不可告人言」的心境,當然是心地坦白,「不」再為罪惡而憂「悔」,也就自然能心「得安樂」了。儒家說︰「君子有過,則人皆見之。」又說︰「君子坦蕩蕩。」這都是心無積罪,心安理得的氣象;這才有勇於為善的力量。
出家眾的戒,極為深細,學者應研求廣律,才知開遮持犯,還出還淨的法門。
〔參考資料〕 《毗尼母經》卷一;《十誦律》卷二十一;《五分律》卷十六;《摩訶僧祇律》卷十九;《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
宋曼庵
朝鮮僧。全北高敞人。名宗憲。十一歲時,於長城白羊寺出家,此後七年間,專心研究經典,又於雲門禪院參究禪理。日韓合併時,遊歷湖南地方,並於各地講說佛教思想。1920年,任白羊寺住持。當時,韓國佛教界有關清淨比丘與帶妻僧問題的論戰頗多,曼庵在清淨比丘之外亦承認現實上的帶妻僧。1928年,設立佛教專修學校,自任校長。
師認為若一味追隨新潮流,佛教將會變質,因此主張恢復過去嚴格的戒律與法式。此種主張,以師為中心,在教界形成一股勢力。1950年,繼朴漢岩之後,師成為教正。1954年,比丘眾依政府有關佛教淨化運動之諭示,舉行全國大會。大會中,師被選為宗正,河東山為副宗正,以推動韓國佛教之淨化運動。
〔參考資料〕 姜昔珠、朴敬勛《佛教近世百年》;《韓國佛教最近世百年史》。
提婆達多
佛陀在世時,犯逆罪,破僧團的惡比丘。音譯又作提婆達兜、地婆達多、禘婆達多、提惒達多、提婆達,略稱提婆、調達。意譯天授、天熱、天與。為斛飯王之子,阿難的兄弟;此外又有謂其為白飯王、甘露王或善覺長者之子等異說。佛陀成道後,於回國省親之際,提婆與阿難、阿那律、優波離等釋迦族青年,從佛出家。十二年間持善心,勤於修行。後因未能得聖果,又因名聞利養之念強,其心乃逐漸退轉,遂生惡念。曾欲學神通,然佛未許可。後受摩揭陀國阿闍世太子的供養,太子為其建一精舍於伽耶山。又想代佛統御僧眾,也未得佛陀允許,反受訶責。
由於所願未能達成,提婆乃歸伽耶山自集弟子,組織僧團。並誘使阿闍世幽禁其父頻婆娑羅王。阿闍世即王位,幽閉父王。提婆自己則欲除去釋尊而代之。先令人殺佛,未果,又趁佛行經靈鷲山下時,投大石欲殺之,但僅傷及佛足,後放狂象企圖殺害釋尊,然而象又歸服於佛,計畫再次失敗。於是轉而破壞僧團之和合,先與俱伽梨、三聞達多等共至佛所,請勵行五法,不得佛許,乃誘惑吠舍離國的比丘五百人歸伽耶山,另建法幢,自定五法作為疾得涅槃之道。
關於五法的內容,異說紛紜,依《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十所傳,指不食乳酪、不食魚肉、不食鹽、受用衣時不截其縷績、住村舍而不住阿蘭若處。若據《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則為不食鹽、不食酥乳、不食魚肉、乞食而而不食他請、春夏八月露坐而冬四月住草庵。另外,《十誦律》卷四、卷三十六也有不同的說法。
後來,阿闍世王歸依佛,舍利弗、目犍連也勸諭提婆之徒復歸佛陀的僧團。由於事事不順遂,提婆經九個月後終於去世。一說提婆又撲打蓮華色比丘尼至死。且於十指中盛毒,近佛欲傷佛足,令佛中毒而亡,但佛足固如巖石,提婆反自破手指,命終其地。如此,提婆因犯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及殺比丘尼等三逆罪,相傳命終之後墮入無間地獄。據《大唐西域記》卷六〈室羅伐悉底國〉條所載,玄奘嘗於祇園精舍廢址之東,見到提婆生身墮地獄的深坑。
至後世,對佛陀與提婆的關係,曾產生許多本生談。《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即謂提婆在過去世為善知識,曾助釋尊成佛。(參閱附錄一)
此外,據《法顯傳》與《大唐西域記》卷十〈羯羅拏蘇伐剌那國〉條的記載,法顯及玄奘西遊時,印度仍有提婆達多學說之信徒,可見到七世紀之時,遵守嚴格之生活規定的提婆一派,還流傳於印度。
◎附一︰《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摘錄)
爾時,佛告諸菩薩及天人四眾︰「吾於過去無量劫中,求法華經,無有懈倦!於多劫中常作國王,發願求於無上菩提,心不退轉;為欲滿足六波羅蜜,勤行布施,心無吝惜,象、馬、七珍、國、城、妻、子、奴婢、僕從、頭、目、髓、腦、身、肉、手、足,不惜軀命。時世人民壽命無量,為於法故,捐捨國位,委政太子,擊鼓宣令,四方求法──『誰能為我說大乘者,吾當終身供給走使!』時有仙人來白王言︰『我有大乘,名妙法蓮華經,若不違我,當為宣說。』王聞仙言,歡喜踴躍,即隨仙人,供給所須──採果、汲水、拾薪、設食,乃至以身而為床座,身心無倦!於時奉事,經於千歲,為於法故,精勤給侍,令無所乏。」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我念過去劫,為求大法故,雖作世國王,不貪五欲樂。椎鐘告四方,誰有大法者,若為我解說,身當為奴僕。時有阿私仙,來白於大王,我有微妙法,世間所希有,若能修行者,吾當為汝說。時王聞仙言,心生大喜悅,即便隨仙人,供給於所須;採薪及果蓏,隨時恭敬與,情存妙法故,身心無懈倦。普為諸眾生,勤求於大法;亦不為己身,及以五欲樂!故為大國王,勤求獲此法,遂致得成佛,今故為汝說。」
佛告諸比丘︰「爾時王者,則我身是;時仙人者,今提婆達多是。由提婆達多善知識故,令我具足六波羅蜜、慈悲喜捨、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紫磨金色、十力、四無所畏、四攝法、十八不共、神通道力;成等正覺,廣度眾生,皆因提婆達多善知識故。」
告諸四眾︰「提婆達多卻後過無量劫,當得成佛,號曰天王──如來、應供、正徧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世界名天道。時天王佛住世二十中劫,廣為眾生說於妙法;恒河沙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發緣覺心,恒河沙眾生發無上道心,得無生忍,至不退轉。時天王佛般涅槃後,正法住世二十中劫;全身舍利起七寶塔,高六十由旬,縱廣四十由旬,諸天人民,悉以雜華、末香、燒香、塗香、衣服、瓔珞、幢幡、寶蓋、伎樂、歌頌、禮拜、供養七寶妙塔!無量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悟辟支佛,不可思議眾生發菩提心,至不退轉。」
佛告諸比丘︰「未來世中,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聞妙法華經提婆達多品,淨心信敬,不生疑惑者,不墮地獄、餓鬼、畜生,生十方佛前,所生之處,常聞此經!若生人天中,受勝妙樂;若在佛前,蓮華化生。」
◎附二︰印順〈論提婆達多之破僧〉(摘錄自《華雨集》第三冊)
(一)
釋尊晚年,遭遇到好些不愉快事件,而提婆達多的「破僧」,不僅威脅釋尊的安全,而且幾乎動搖了佛教的法幢,可說是最嚴重的事件。這到底是什麼事﹖為了什麼﹖《阿含經》與各部廣律,都有提婆達多破僧的記載。提婆達多破僧,成了佛教公敵,當然毀多於譽。晚起(重編)的經律,不免有些不盡不實的傳說,但傳說儘管撲朔迷離,而事實還可以明白的發現出來。本文就是以抉發這一事件的真實意義為目的。
「破僧」是什麼意義﹖僧是梵語僧伽的簡稱。釋尊成佛說法,很多人隨佛出家。出家的弟子們,過著團體生活,這個出家的集團,名為僧伽。破僧,就是一定範圍(「界」)內的僧眾,凡有關全體或重要事項,要一致參加︰同一羯磨(會議辦事),同一說戒。如因故而未能出席,也要向僧伽「與欲」、「與清淨」,僧眾是過著這樣的團體生活。這樣的和合僧團,如引起諍執,互不相讓,發展到各自為政,分裂為兩個僧團︰不同一羯磨,不同一說戒,就是破僧。這樣的破僧,名為「破羯磨僧」;如拘舍彌比丘的諍執分裂(《五分律》卷二十四),就是典型的事例。這一類破僧,當然是不理想的,但並不是最嚴重的,因為各自集會,各自修行,各自弘法,不一定嚴重的危害佛教。這一類破僧,最好是復歸於和合。在未能和合以前,佛說︰「敬待供養,悉應平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斷為二段,不得有異。」(《五分律》卷二十四)不同的集團,都不失其為僧伽,所以都應受世間的供養。可是提婆達多的「破僧」,意義可完全不同了!以現代的話來說,應該稱之為「叛教」。不只是自己失去信仰,改信別的宗教,而是在佛教僧團裡搞小組織,爭領導權,終於引導一部分僧眾,從佛教中脫離出去,成立新的宗教,新的僧團。這稱為「破法輪僧」,不但破壞僧伽的和合,而更破壞了正法輪。這種叛教的破僧罪,是最嚴重不過的五逆之一。在佛教史上,惟有提婆達多,才犯過破法輪僧的惡行。所以現在的破僧研究,實在是提婆達多叛教事件的研究。
(二)
提婆達多是一位怎樣的人物﹖對他的身世、行為,以及在佛教中的地位,作一番了解,這對於叛教事件的研究來說,是必要的。提婆達多,異譯作「調達」、「提婆達兜」;譯義為「天授」。他出身於釋迦王族,是「多聞第一」阿難的兄長。他與釋迦牟尼佛,是叔伯弟兄(《五分律》卷十五),如從世俗來說,他與釋尊是有著親密關係的。提婆達多出身貴族,「身長一丈五尺四寸」(傳說佛長一丈六尺)(《十二遊經》),有「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的儀表。釋尊成佛第六年,回故國迦毗羅衛城,為父王及宗族說法,傳說此後有五百位釋族青年出家。與提婆達多一起出家的,盡是佛門的知名之士,如拔提王、阿那律陀、阿難、優波離等(《五分律》卷三、《根有律破僧事》卷九)。當時釋迦族有這麼多人出家,顯然是受了釋迦王子成佛的激發。釋尊在廣大比丘群的翼從中,受到王公以及庶民的禮敬;每一釋種子弟,莫不享受了與佛同族的一分光榮。加上淨飯王的鼓勵,提婆達多也就敝屣尊榮,度著出家的生活。
出家以後的修學生活,如《十誦律》卷三十六說︰「調達於佛法中,信敬心清淨。(中略)出家作比丘,十二年中善心修行︰讀經、誦經、問疑、受法、坐禪。爾時,佛所說法,皆悉受持。」《出曜經》卷十五也說︰「調達聰明廣學,十二年間坐禪入定,心不移易,誦佛經六萬。」從三學的熏修來說,提婆達多是著實難得的!他的戒律精嚴,是不消說的了!廣博聞持一切教法,實與阿難的風格相同。特別是專修禪定,引發神通。他的學習神通,諸部廣律一致記載。可能意樂不怎麼純淨,懷有競勝與誇揚自己的動機。但禪定與神通,雖不能徹底,也並不容易。神通要在禪定的基礎上,加以方便修發,所以提婆達多,初夜後夜,精勤不息,經常度著禪定的生活。《西域記》卷九還記有「大石室,提婆達多於此入定」呢!可惜他不曾能以真實智證入法性,不曾能位登不退,所以會以一念之差而全盤失敗!佛所以說︰「戒律之法者,世俗常數;三昧成就者,亦是世俗常數;神足飛行者,亦是世俗常數;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增一含》卷四十三之四)
以提婆達多的尊貴身分(世俗的見解,總是特別受到尊敬的),加上精嚴的戒行、禪定、神通、博聞一切佛法,當然會受到在家出家眾的尊敬。在家信眾方面,他得到了摩竭陀國王子阿闍世的尊敬,是諸部廣律的一致記載。如《四分律》卷四說︰「阿闍世日日將從五百乘車,朝暮問訊提婆達多,並供養五百釜飲食。」(因為提婆達多與五百比丘共住)在當時,阿闍世王子的尊敬,可說無以復加,竟以為「比佛大師,其德殊勝」呢(《根有律》卷十四)!在帝國時代,得到了太子的崇敬,一般信眾的觀感,也就可以想見了!出家眾方面,尊者舍利弗,就曾真心實意的「稱讚調達」(《五分律》卷三),說他「大神通!大威力!」(《銅鍱部律破僧犍度》);「大姓出家,聰明,有大神力,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所以,當釋尊常在西部──舍衛與拘舍彌,而提婆達多以王舍城為中心而展開教化時,成為佛教的一時標領,受到了在家出家眾的崇仰!
(三)
《四分律》、《五分律》以及《銅鍱部律》都說︰當提婆達多弘化王舍城,得到阿闍世王子尊敬時,釋尊在跋蹉國的拘舍彌城。等到釋尊沿恆河東下,回到王舍城來,不久就引起了「破僧」事件。據各部廣律的一致傳說︰提婆達多不滿釋尊而引起怨望,最初是為了向釋尊「索眾」,受到了釋尊的訶斥。「索眾」的情形,是這樣︰「調達白佛言︰世尊年已老耄,可以眾僧付我,佛但獨受現法樂住;令僧屬我,我當將導。佛言︰舍利弗、目犍連有大智慧神通,佛尚不以眾僧付之,況汝噉唾癡人!」(《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文義來說,提婆達多的意思是︰世尊太衰老了!「為諸四眾,教授勞倦」(《根有律》卷十四),不如將統攝化導眾僧的責任交給他,釋尊也可以安心禪悅,怡養天年。但釋尊堅決的拒絕了他︰舍利弗、目犍連那樣的大智慧、大神通,還沒有交託他,何況你這食唾的癡人!換句話說,要付託,也輪不到你呢!「癡人」,是佛常用的訶責語。「食唾」,《銅鍱律》作「六年食唾」,意義不明。這樣,不但沒有滿足提婆達多的請求,反而讚歎舍利弗、目犍連,使他感到難堪。「此為提婆達多,於世尊所初生嫌恨」(《銅鍱部律破僧犍度》),種下了破僧的惡因。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釋尊應該清楚地了解他的用心,這才會毫不猶豫的嚴厲訶責。對於這,要從多方面去了解。
(一)佛法並無教權︰在一般人看來,隨佛出家的比丘僧,受佛的攝導。佛說的話,總是無條件的服從,可說佛是無上的權威者。但真懂得佛法的,就知道並不如此。大家為真理與自由的現證而精進。法,是本來如此的真理,佛只是體現了法,適應人類的智能而巧為引導(或稱為佛不說法)。人多了,不能不順應解脫目標,適合時地情況,制定一些戒律。但這是僧團發生了問題,比丘或信眾,將意見反映上來,這才集合大眾,制定戒條,而且還在隨事隨時的修正中。大家為了解脫,自願修習正法,遵行律制。所以在僧團中,有自己遵行的義務,也有為佛教而護持這法與律的責任。這是應盡的義務,根本說不上權利。僧伽,實在不能說是權力的組織。就是對於犯戒者的處分,也出於他的自願。否則,只有全體不理他(「擯」);或者逐出僧團了事。在僧團中,佛、上座、知僧事的,都是承擔義務,奉獻身心而不是權力佔有。所以沒有領袖,為佛教僧團的惟一特色。《中含》〈瞿默目犍連經〉裡,阿難充分闡明了這一意義。佛在《長含》〈遊行經〉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來不言我持於眾,我攝於眾,豈當於眾有教令乎!」所以,如提婆達多為了釋尊年老,而發心承擔攝化教導的責任,這應該基於比丘們的尊仰,而不能以個己的意思來移讓。如誤解釋尊有統攝教導的教權而有所企圖,那是權力欲迷蒙了慧目,根本錯誤了!向佛索眾,怎麼說也是荒謬的!
(二)助佛揚化的上座︰釋尊晚年,攝導眾僧的情形,究竟怎樣呢﹖釋尊是老了,如阿難說︰「世尊今者膚色不復明淨,手足弛緩,身體前傾。」(《相應部》四十八‧四十一)腰酸背痛,不時需要休息。釋尊的攝導僧團,事實上有賴於上座長老的助理。從經律看來,奉佛的教命而為眾說法,或奉命執行某項任務,主要是阿那律陀、阿難、舍利弗、目犍連。阿那律陀,也是佛的堂弟,大阿羅漢,天眼第一。可惜他的肉眼有病,不能多承擔為法的義務。釋尊晚年,也可說從阿難出任侍者(釋尊五十六歲)以後,佛教就在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助理下,推行教化。阿難重於內務;而一般的教化,遊行攝導,都是舍利弗與目犍連,同心協助。這裡且引幾節經文來證明。佛說︰「此二人,當於我弟子中最為上首,智慧無量,神足第一。」(《五分律》卷十六)又說︰「舍利子比丘,能以正見為導御也;目乾連比丘,能令立於最上真際,謂究竟漏盡。舍利子比丘,生諸梵行,猶如生母;目連比丘,長養諸梵行,猶如養母。是以諸梵行者,應奉事供養恭敬禮拜。」(《中部》一四一、《中》卷七之三十一)釋尊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功德,對二人的教導學眾,陶賢鑄聖,讚譽為如生母與養母一樣,那是怎樣的器重呢﹖經上又說︰「若彼方有舍利弗住者,於彼方我則無事。」(《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八)「我觀大眾,見已虛空,以舍利弗、大目犍連般涅槃故。我聲聞惟此二人,善能說法,教授教誡。」(《相應部》卷四十七‧十七、《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九)這是二大弟子涅槃以後,釋尊所有的感嘆。僧團中沒有他們,顯然有(空虛)僧伽無人之概。有了舍利弗,釋尊就可以無事(放心);沒有了他,又非釋尊自己來處理不可。這可見二人生前,在僧伽中所有的地位了!某次,舍利弗與目犍連,與五百比丘來見佛。聲音吵鬧了一點,釋尊叫他們不必來見,到別處去。後來,釋尊又慈愍他們,讓他們來見佛。釋尊問他們︰我不要你們來,你們的感想怎樣﹖舍利弗說︰我想︰「如來好遊閑靜,獨處無為,不樂在鬧,是故遣諸聖眾耳!(中略)我亦當在閑靜獨遊,不處巿鬧。」釋尊立即糾正他︰「莫作此念!(中略)如今聖眾之累,豈非依舍利弗、目犍連比丘乎!」目犍連說︰我想︰「然今如來遣諸聖眾,我等宜還收集之,令不分散。」釋尊聽了,讚歎說︰「善哉目犍連!眾中之標首,惟吾與汝二人耳!」(《增一含》卷四十五之二)從這一對話中,看出了釋尊是器重二人,而將教誨聖眾(僧)的責任,囑累他們。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目犍連),覺音的《善見律》,也透露這一消息︰「時長老阿難言︰除佛世尊,餘聲聞弟子,悉無及舍利弗者。是故阿難若得(衣、食、藥)……好者,先奉舍利弗。……(舍利弗說)我今應供養世尊,阿難悉作,我今得無為而住;是故舍利弗恆敬重阿難。」彼此相敬,內外合作,在釋尊衰老而不勝繁勞的情形下,使僧眾清淨,佛法得迅速的發展開來。所以從表面看來,釋尊統攝的僧團,部分責任,在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的身上。為眾說法,是他們;有什麼事,也要他們去(如去黑山驅逐馬師與滿宿)。
上座長老,本來還有不少。摩訶迦旃延,遊化到阿槃提國去了。摩訶迦葉,不大顧問僧事,總是與一類頭陀行者,自己去精進修行。
(三)提婆達多與舍利弗、目犍連︰釋尊晚年攝理僧伽的實際情形,如上面所說,得力於舍利弗與目犍連──二大上首弟子的攝理助化,二人也就成為佛的「脇侍」、「雙賢弟子」。後起之秀的提婆達多,舍利弗也曾予以讚揚。但在提婆達多的聲望不斷提高時,從經律看來,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早就存有深刻的意見了。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並無反佛叛教的意義。他承認「世尊是諸法之主」(《四分律》卷四),只是希望在僧團中,獲得教授攝理的地位;初步是企圖得到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地位。釋尊不答應他,又讚揚舍利弗與目犍連,問題就這樣的惡化起來。
舍利弗、目犍連與提婆達多,彼此存有歧見,有幾點可為證明。(1)提婆達多的弟子月子比丘,來見舍利弗。舍利弗問起︰提婆達多怎樣的說法教化﹖月子說︰「提婆達多如是說法言︰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舍利弗批評說︰「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中略)自記說言︰我生已盡!」(《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同樣是「修心」,但彼此的著重不同,也就不免成為不同的派別。這如神秀的「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被慧能修改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就流為北禪與南禪的對立一樣。提婆達多的見地,與他的「五法是道」有關,到下面再為說明。(2)提婆達多的上首弟子,也是最忠實的四大弟子之一──瞿迦梨(或作瞿婆利等),對舍利弗與目犍連,曾有過嚴重的譏毀。事情是這樣︰舍利弗與目犍連,逢到暴雨,進入一石室中避雨。石室中,先有一位牧牛的女人在裡面。這位牧女,胡思亂想,欲意纏綿,以致流失不淨。雨停了,舍利弗與目犍連離去,恰巧為瞿迦梨所見。他知道了二人與牧女同住石室,又看出了牧女的曾有欲情,所以斷定為︰舍利弗與目犍連行不淨行。他向諸比丘說︰「諸君常言,舍利弗、目犍連汙清淨行,我向者具見此事。」他見了釋尊,舉發舍利弗與目犍連為「惡欲者」。釋尊一再告訴他︰「汝宜及時悔心!何以故﹖此等梵行全。」瞿迦梨也再三的說︰「知如來信彼人意淨,但為眼見舍利弗、目犍連為惡。」(《鼻奈耶》卷四)瞿迦梨謗舍利弗等而墮地獄,為多種經律所說到。這顯然是由於一向存有敵意,所以藉此來打擊二大上首的道譽。(3)提婆達多的另一大弟子──迦留盧提舍,對這事也與瞿迦梨一樣(《相應部》六‧八)。(4)一次,「舍利弗患風,有一(作藥用的)呵梨勒果,著床腳邊。瞿迦梨來,(中略)見,語諸比丘︰世尊讚歎舍利弗少欲知足,而今藏積我等所無。」(《五分律》卷二十六)這麼一件小事,也要拿來對舍利弗誹毀一番,可以想見情形的嚴重了!據這幾點來說,舍利弗與提婆達多的見地不相同;而提婆達多系的比丘,早在不斷的誹毀舍利弗與目犍連。這為了什麼﹖不外乎想取得僧眾的同意,而獲得僧伽中的領導地位而已。
(四)揭發破僧的序幕︰釋尊六十歲以後,大部分時間常在舍衛城(《僧伽羅剎所集佛行經》)。大概年事漸高,所以減少了長途遊化的生活。各方比丘眾,每年安居前後,盡可能來禮見釋尊。此外,就是舍利弗等大弟子,遊化攝導,以保持僧伽的和合。該是那個時候吧!提婆達多弘化於王舍城,得到了輝煌的成就,竟取得阿闍世王子的信敬;大有釋尊初來王舍城,得到頻婆娑羅王信奉的那種情況。提婆達多開始懷有統攝僧眾的雄心;他的野心,目犍連最先報告了釋尊,那時釋尊在拘舍彌(《五分律》)。等到釋尊回王舍城來,比丘與信眾們,當然會集中而歸向於釋尊。就是釋尊的上首弟子──舍利弗與目犍連,論智慧、神通,論(出家)年齡,論德望,都遠遠的超過了提婆達多。在這種情形下,提婆達多得到了三大力量的支持,開始走入歧途,向佛索眾。索眾的話,說來似乎好聽,而其實是嫉視舍利弗與目犍連,進而要求釋尊不要再顧問僧事。領導權的爭取,與出家的初意,為法教化意義相離得太遠了!也難怪釋尊的訶斥。
(四)
提婆達多向佛「索眾」沒有達成目的;他在三大力量的誘惑與鼓舞下,更向破僧的逆行前進。三大力量是︰王家尊敬,釋種擁戴,苦行風尚。
(1)王家尊敬︰起初,提婆達多得到王子阿闍世的尊敬供養。後來,父王頻婆娑羅的政權,漸落入阿闍世手中,終於篡奪王位,父王也就被囚禁而死。那時,提婆達多受摩竭陀國阿闍世王的尊敬供養,當然也受到王家、民眾、部分出家眾的尊敬。在佛教中的優越地位,是可以想見的!但這只能造成他的有利情勢,誘發他統攝佛教的野心,而不能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取得統攝僧伽的資格。古代宗教的成立與發展,是憑藉自身的感召、大眾的信仰,而不是取決於政治的支持。所以王家的尊敬,不可以政治權力來解說。事實上,阿闍世王也沒有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造成提婆達多統攝僧眾的地位。
經律一致記戴︰提婆達多的破僧,是受了利養恭敬的損害。如佛在拘舍彌時,最初發覺提婆達多的用心,就告訴比丘們︰「芭蕉、竹蘆,以實而死;駏驉懷妊,亦喪其身;今調達貪求利養,亦復如是。」(《五分律》卷三)「利養恭敬」,或說「名聞利養」、「名利」,是引發提婆達多破僧的因素。說到貪求名利的過失,約可分三類︰(1)出家後,一切為了名利,那是「形服沙門」。這種人的罪行昭彰,是不可能造成破僧罪的。(2)有些出家人,多聞持戒,精進修行,不失為清淨比丘。但德望一高,利養不求而自來。名利一來,逐漸腐蝕了精進的道念,有的變得生活靡爛,甚至墮落不堪。對這類比丘,佛每以「利養瘡深」來警策。提婆達多與上二類不同,是屬於另一類的。他受到利養恭敬,受到讚歎,不免得意忘形,不再認識自己,而自視越來越高。於是,更精嚴、更刻苦的修行,更能將自己所得的施散給同學,而追求更大的尊敬。根源於我見的主宰意識(慢,權力欲),越來越強,覺得自己最偉大,僧眾的統攝非自己不可。這是領袖欲,是從王家尊敬──利養恭敬所引發的。
(2)釋種擁戴︰釋種,指釋迦族出家的比丘、比丘尼眾。釋尊出身於釋迦王族;從佛出家的弟子,不問他的種族如何,一律平等。為了與其他外道出家不同,稱為「釋沙門」,所以說︰「四姓出家,同稱為釋。」釋尊攝化的出家弟子,確是不分種族階級,一律平等的。但出身於釋迦族的比丘、比丘尼,與佛同族,多少有些優越感。對於僧伽的統攝,在釋尊晚年,或預想到涅槃以後,極可能認為,應由釋族比丘來統攝,來繼承釋尊攝化四眾的事業。從世間來說,這些也是人情之常,但與佛法卻並不相合。從經律看來,擁戴提婆達多的,恰好就是釋族的出家眾。這一問題,似乎還少有人說到,所以要多多引述來證成這一論題。
提婆達多有四伴黨,也就是提婆達多集團中的核心人物,名三聞達多、鶱荼達婆、拘婆(迦)離、迦留羅提舍。(人名譯音,經律中每譯得多少不同;這是依《四分律》說的)。其中三聞達多與拘迦離,是這一系的傑出人士。據《根有律破僧事》卷九說︰四人都是「釋種出家」。《眾許摩訶帝經》卷十三說到釋種出家,有名「海授」的,即三聞達多的義譯。又如迦留羅提舍,《根有部苾芻尼律》卷五義譯為「根本」;吐羅難陀尼說他「是釋迦種」。這可見提婆達多系的主要人物,都是釋種了。此外,律中有名的六群比丘,是難陀、跋難陀、迦留陀夷、闡那、阿溼鞞、不那婆娑。《僧祇律》卷二十六說︰「六群比丘共破僧。」而《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的調達眷屬,也列有額鞞(即阿溼鞞)、分那婆藪(即不那婆娑)在內。比丘犯戒,釋尊因而制定學處(戒);在律師們說起來,幾乎都是這六位初犯的。這姑且不作深論,要說的是︰助提婆達多破僧的六群比丘,不是釋種,就與釋種有密切關係。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說︰「五人是釋種子王族︰難途、跋難途、馬宿、滿宿、闡那。一人是婆羅門種,迦留陀夷。」其中,難陀釋子、跋難陀釋子,是弟兄;在律中是被說為貪求無厭的比丘。阿溼鞞與不那婆娑(義譯為馬宿、滿宿)︰「事事皆能,亦巧說法論義,亦善阿毗曇。」(《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在律中,是「行惡行,汙他家」(依中國佛教說,是富有人情味)的比丘。闡那(或譯車匿)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從,有部說他是釋種,但從《僧祇律》(卷七及卷二十四)看來,是釋族的奴僕。在律中,是一位「惡口」比丘。迦留陀夷是「淨飯王師婆羅門子」(《十誦律》卷十七),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友(《佛本行集經》卷十六);在律中,是被說為淫欲深重的比丘。這六位釋族或與釋尊有關係的比丘,都曾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再說到比丘尼︰佛世的比丘尼,以釋迦族,及釋迦近族──拘梨、摩羅、梨車族女為多(《僧祇律》卷三十九、《四分律》卷四十八)。女眾更重視親族及鄉土的情誼,當然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了。被律師們看作犯戒,不護威儀的惡比丘尼,《四分律》與《僧祇律》作「六群比丘尼」;《根本一切有部律》作「十二眾苾芻尼」;而《十誦律》索性稱之為「助調達比丘尼」。例如提婆達多伴黨迦留羅提舍,「是釋迦種」。他有姐妹七人,都出家為比丘尼,偷羅難陀就是其中的一人(《十誦律》卷四十一、卷四十七)。偷尼自稱︰「我生釋種,族姓高貴」(《根有部苾芻尼律》卷十九);他是十二眾比丘尼的首領(《根有律雜事》卷三十二)。偷羅難陀尼曾讚歎「提婆達多、三聞陀羅達、鶱馱羅達婆、瞿婆離、迦留羅提舍」為「龍(象)中之龍」;說「舍利弗、目犍連、大迦葉」為「小小比丘」;律說「偷羅難陀尼為提婆達部黨比丘尼」(《四分律》卷十三、《十誦律》卷十二)。總之,釋種的比丘、比丘尼,多數擁護提婆達多,極為明顯。
再舉二事來說明︰(1)六群比丘的「惡口」闡那,到底是怎樣的呢﹖他說︰「大德!汝等不應教我,我應教汝。何以故﹖聖師法王,是我之主;法出於我,無豫大德。譬如大風吹諸草穢,並聚一處。諸大德等種種姓、種種家、種種國出家,亦復如是;云何而欲教誡於我﹖」(《五分律》卷三)《善見律》卷三譯為︰「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是故我應教諸長老,長老不應反教我。」他不能接受比丘們的教誡,顯然是由於「貢高」;由於自己是釋種,曾事奉釋迦太子而起的優越感。他的理由是說︰佛出於釋迦族,法是釋迦佛說的,所以應由我們釋種比丘來攝化教導你們(僧眾)。這種想法,不正是釋種比丘、比丘尼,擁戴提婆達多來向佛「索眾」的意趣嗎﹖(2)六群中的迦留陀夷,雖在律師們看來,極不如法,但應該是非常傑出的比丘。他出家不久,就證阿羅漢果(《善見律》卷十七);是波斯匿王夫人末利的門師(近於中國的歸依師)(《四分律》卷十八、《十誦律》卷十八、《僧祇律》卷二十);曾教化舍衛城近千家的夫婦證果(《十誦律》卷十七);讚佛的〈龍相應頌〉(《中含》卷二十九之一一八),為《發智論》、《雜犍度》所引用(「那伽常在定」,就是出於此頌)。某次,迦留陀夷對於舍利弗所說的︰三學成就,「若於現法不得究竟智,身壞命終,過摶食天,生餘意生天,於彼出入想知滅定」(《中含》卷五之二十二),曾一而再,再而三的否定他的見解,從僧中論諍到佛前。這是思想上的不合;末了由釋尊呵責迦留陀夷,才停止辯論。那一次,釋尊也同時呵責阿難︰「上尊名德長老比丘為他所詰,汝何以故縱而不檢!汝愚癡人!無有慈心,捨背上尊名德長老!」在律中,比丘們辯論詰責,阿難從來也沒有,不曾使用判決勝負,中止辯論的權力。釋尊為什麼要呵責呢﹖不免有「是他所作而我得責」的感概了!其實,是釋尊見到他在釋族比丘系,十方比丘系的爭辯中,他「捨背上尊名德長老」舍利弗,而採取了中立觀望的態度。說到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本來非常友善。他的慈心重,溫和謙順,雖有學不厭、教不倦的特德,但沒有目犍連、提婆達多、大迦葉那樣的強毅果決。他作佛的侍者,忠於職務,沒有私心。在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的對立中,提婆達多向佛索眾,進而破僧的過程中,阿難始終是以佛的意見為意見。只有在迦留陀夷與舍利弗的辯詰中,採取了中立立場,也僅此一次受到了釋尊的呵責。
釋迦比丘與十方比丘,早就有些不協調。作為十方比丘上首的舍利弗與目犍連,從經律看來,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誹毀、責難。等到提婆達多的德望高起來,向佛「索眾」(引起破僧),三聞達多等四伴黨,是絕對支持的。六群比丘、六群比丘尼,是附和的。其他的釋族出家者,也多少有些同情吧!
(3)苦行風尚︰印度恆河流域的苦行精神,特別發達。與釋尊同時而多少早一些的尼犍親子,出於毗舍離王族,立耆那教,特重苦行。一直到現在,印度還有不少的耆那教徒。釋尊出家修學時,也曾苦行了六年。在當時,苦行主義確是非常風行的,如《五分律》卷二十五說︰「此摩竭、鴦伽二國人,皆信樂苦行。」破(法輪)僧,是從佛教中分出一部分比丘而自成僧伽,自立新宗教,這不但要僧中有人附和,更要適合時代趨勢(契機),而得信眾的歸依。時代是苦行主義風行,而提婆達多正是一位頭陀苦行者。他向釋尊索眾而不得,內有釋種出家的擁戴,外應時代苦行的風尚,這才索性標揭苦行教條,起來破僧。
提婆達多所標榜的,主要是「五法」,廣律中都有說到,《四分律》敘述得最明白。提婆達多以為︰「如來常稱說頭陀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我今有五法,亦是頭陀勝法,少欲知足樂出離者︰盡形壽乞食,盡形壽著糞掃衣,盡形壽露坐,盡形壽不食酥鹽、盡形壽不食魚及肉。」(《四分律》卷五)這是與頭陀行相近的;頭陀行值得稱讚,這五法可說更精嚴些。於佛法缺少正見的,會迷迷糊糊的跟著走,還自以為了不起呢!但所說的五法,各律傳說也略有不同,惟《毗尼母經》卷四與《四分律》一致。茲列表如下︰
┌─────┬─────┬─────┬──────────┐
│《四分律》│《十誦律》│《銅鍱律》│《五分律》 │
├─────┼─────┼─────┼──────────┤
│常乞食 │受乞食 │常乞食 │常乞食 │
├─────┼─────┼─────┼──────────┤
│糞掃衣 │受納衣 │糞掃衣 │ │
├─────┼─────┼─────┼──────────┤
│常露坐 │受露坐 │樹下坐 │八月露坐,四月住草庵│
├─────┼─────┼─────┼──────────┤
│不食酥鹽 │ │ │不食酥乳、不食鹽 │
├─────┼─────┼─────┼──────────┤
│不食魚肉 │斷魚肉 │不食魚肉 │不食魚肉 │
├─────┼─────┼─────┼──────────┤
│ │受一食 │ │ │
├─────┼─────┼─────┼──────────┤
│ │ │常住阿蘭若│ │
└─────┴─────┴─────┴──────────┘
此外,還有《根有律》的《破僧事》,前後三說──卷十、卷十一(《律攝》同此說)、卷二十,多不盡相同。綜合的看來,衣服方面,主張盡形壽糞掃衣,不受施主施衣。住處方面,主張盡形壽住阿蘭若、露地坐、樹下坐、不受住房屋。飲食方面,主張盡形壽乞食、不受請食。特別主張不食酥、鹽、魚、肉等。這些,與頭陀行相近,也與受比丘戒時所受的四依法相近。四依法是︰盡形壽依糞掃衣住、依乞食住、依樹下住、依陳棄藥住。那末提婆達多的五法,為什麼成為反佛法的標幟呢!
(五)
提婆達多標榜「五法」,造成了破僧的惡行。五法與佛法的不同何在﹖有些律師,也有點邪正不分,如《毗尼母經》卷四說「提婆達多五法,不違佛說,但欲依此法壞佛法也。」這是不對的!如五法不違佛法,那唱道五法怎麼會壞佛法呢﹖要知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完全不同,試以兩點來說明︰
(1)提婆達多的五法,是絕對的苦行主義,盡形壽奉行而毫無變通。自以為︰「出家求道,宜應精進。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善見律》卷十三)釋尊是中道主義︰鹿野苑最初說法,即揭示了不苦不樂的中道行。這不是偏激的一邊,而是有通變性、寬容性、多方適應性的。如佛說四依(四聖種),是出家者立下決心,作最艱苦的準備。出家依信眾而生活,不一定能四事具足;如遇到生活艱苦的時候,那是意料中事,能忍受艱苦,身心安定而不失道念(否則就退心了)。實際上,出家受四依法,並不是一定非苦不可。所以不一定乞食,也可以受請;不一定糞掃衣,也可以受施衣;不一定樹下坐,也可以住房舍重閣;不一定陳棄藥,也可以食酥等。又如十二頭陀行,佛也曾讚歎。那因為有些苦行根性,愛好這些苦行。其實修解脫行的,不一定要修頭陀行。如修八正道,頭陀行者可以解脫;人間比丘也可以解脫;在家弟子享受豐富,也可以解脫。以釋尊自身來說,沒有修頭陀行,有時受百味飲食,價值百千兩金的金縷衣,高樓重閣,百千人共住,豈不也還是少欲知足,樂獨住嗎﹖眾生根性不等,如一定受五法,或持十二頭陀行,那只能適應少數人,而反障礙了多數人出家修學。所以釋尊不同意提婆達多的五法,如《善見律》卷十三說︰「若許調達五法者,多有善男子出家,若受持此法,則於道有(障礙)難。」又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三說︰「此五法,佛常自讚歎。(中略)所以讚歎者,云四聖種能得八聖道,成四沙門果。今調達倒說云︰八聖道趨向泥洹,反更遲難。修行五法以求解脫,其道甚速;是故說為非法。」這是說,佛制四聖種(四依),只是為了比丘依信眾而生活,得來不易,所以不可不得少為足,隨緣修行,修八聖道而證聖果。而調達卻重於苦行,以為八聖道不夠精進;修精苦的五法,才容易得道。這是落入苦行主義,所以是「非法」。苦行主義是︰學道非盡形壽修苦行不可;修苦行才容易解脫。這種偏激的苦行主義,與佛的中道主義不合,所以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造成了破僧的局面。
(2)釋尊的中道行,我曾解說為「以智化情」。換言之,中道的佛法,不重於事相的物欲的壓制,而重於離煩惱,顯發心清淨性,解脫自在。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卻是重於物欲的壓制。越著重這方面,就越流於苦行。上面曾說到,提婆達多說法的要點是︰「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可見提婆達多的修心決要,是壓制物欲。不受五欲(微妙的色聲香味觸)功德,專精苦行,養成厭惡五欲,不再愛好五欲的習性。稱之為離欲,解脫,以為是真解脫了。這樣的修心法,淺些的是戒行,深些的是定行(定是離欲的,喻為「如石壓草」)。不知道煩惱絲毫未動,只是暫時潛伏而已。一遇因緣,貪瞋癡全部發動,定也退了,神通也失了,戒也會犯了。所以佛說︰惟有「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提婆達多重於精苦的戒行、定行,重在外在物欲的克制,而不修內心智證的淨化,所以舍利弗批評他︰「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而得心解脫呢!
這樣,佛說的中道行,是寬容而多樣性的,不是偏激的兩邊。修心方面,是以智證法性而銷融情欲,而不是專在物欲的壓制上做工夫。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偏於苦行;修心偏於壓制物欲。在一般看來,也許覺得他精苦卓越,比釋尊的正法更高妙呢!提婆達多不也自以為︰「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自以為「頭陀勝法」嗎﹖提婆達多標榜這五法,以為勝於釋尊的中道,這當然會因此而破僧了!
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而破僧,經過如下︰(1)提婆達多等議決,再向釋尊提出,希望釋尊能採取五法,制為比丘必學的戒法。釋尊當然否定了,認為︰常乞食是好的,但也不妨受請食;……不食魚肉是可以的,但也不妨食三淨肉(《善見律》卷十三)。提婆達多這一著,是相當厲害的︰因為如釋尊採用而制為必學的戒法,那是提婆達多的苦行主義勝利了。他在僧伽中,也自然提高到領導地位。如釋尊不採用,那就可以標榜苦行,自以為精進。「瞿曇(釋尊)不盡形壽持,我能盡形壽持」,超佛一等。(2)提婆達多與他的伴黨,不斷宣傳五法,以為這才能迅速而容易解脫。(3)恰好逢到那年饑饉,比丘們在安居期中的生活,相當艱苦。提婆達多獲得王家的護持,所以隨從他的部分比丘,生活過得比較好。這是個有利的時機,提婆達多就在大眾中,提出五法來進行表決(「行籌」)。結果,有五百位初學比丘,贊同他的意見。這樣他就率領這一群比丘,到伽耶山住下,而在同一界內自行布薩說戒(《十誦律》卷四十六、《鼻奈耶》卷五等)。對佛說的經教、比丘僧的制度服裝,也多少修改(《十誦律》卷三十六、《薩婆多律攝》卷四等),成立新的僧伽,就這樣達成了破僧的目的。
(六)
再說破僧的結果及其影響。提婆達多真的破僧了,作新佛,立新教了,但並不如預期的理想。因為在釋尊授意,經舍利弗等採取對策後,提婆達多就完全失敗。(1)提婆達多既宣揚五法是道,佛就命僧伽推舉舍利弗(或說阿難),到王舍城,向信眾們宣告︰「若受調達五法者,彼為不見佛法僧。」(《五分律》卷三、《十誦律》等大同)這是說,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不合,要佛教信眾,不受他的誘惑,而削弱他的力量。(2)在出家眾中,對於提婆達多及其伴黨,先由與他們親密友善的去勸說;再由多數比丘去勸告;再由全體僧眾來一勸再勸︰「汝莫為破和合僧勤方便,當與僧和合。」(《五分律》卷三等)這樣的極盡人事,展開一致的反分裂運動。對提婆達多來說,仁至義盡;對僧眾來說,也從一致行動中加深了團結。(3)眾律一致記載︰提婆達多率領五百比丘,實行破僧,舍利弗與目犍連立刻採取對策,也到提婆達多那邊去。提婆達多正在歡喜,以為舍利弗等也來附從他,而不知舍利弗暗暗的向五百比丘勸告說服,目犍連以神通感召,馬上又把五百比丘,帶回釋尊這邊來。這麼一來,提婆達多的破僧,僅剩他自己與伴黨四人了。這可能不止僅剩五人,但多數比丘確乎都在釋尊這一邊。提婆達多破僧,沒有能成立強大的新宗教,不如預期的理想;而阿闍世王的信敬也淡薄了。提婆達多的新教夢,一旦破滅,晚年挫折,不久也就死了!
提婆達多破僧的失敗,原是必然的。只是提婆達多醉心於權威,妄自誇大,不自量力吧了!如王家尊敬,僅能造成有利情勢,但並不能以政權干預來統攝僧伽,創立新教。釋種比丘的擁戴,可能支持他索眾,卻不能支持他破僧。從索眾而發展到破僧,已變質為叛棄佛教,與釋尊為敵。傳說有推石壓佛、縱象害佛的故事,敵害釋尊,釋種比丘怎能支持他呢﹖而且,釋種六群比丘、比丘尼,多數根性是近於「樂行」的;佛弟難陀、侍者阿難,也還是一樣。那末提婆達多的標榜苦行,也就等於取消了支持自己的力量。苦行,誠然是時代風尚。但比丘的頭陀苦行者,如大迦葉、優波斯那等集團,都是十方比丘。對於釋種中心運動,早就不表同情,焉能因標榜苦行而就改變他們的立場!何況這些苦行頭陀,從佛已三四十年,提婆達多又憑什麼,使他們追隨自己,執弟子禮呢!所以,轟轟烈烈的破僧運動,一經舍利弗、目犍連,傳達釋尊意旨,展開反分裂運動,提婆達多就立刻失敗下來。
破僧的結果是失敗了,但對佛教的影響,是廣泛的、深遠的。在社會信眾方面,引起不良反應。當舍利弗傳達釋尊的意旨,到王舍城宣告提婆達多的非法時,引起了社會的疑難與譏嫌。如說︰「時彼眾會皆悉唱言︰沙門釋子更相憎嫉,見調達得供養,便作是語。」(《五分律》卷三十,參《十誦律》卷三十六、《四分律》卷四)提婆達多素為朝野所景仰,突然而來的評斥,是會使人驚疑的。有人以為︰「是上人調達,身口可作惡耶﹖」(《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是比丘,有些也會不信的(《增一含》卷十一之十、卷四十三之四)。從傳記看來,阿闍世王於釋尊缺乏信心,所以破僧事一告段落,釋尊就回舍衛城。後因王舍城多疫,闍王才心悔,禮請釋尊還王舍(《根有律藥事》卷五)。經耆婆的引導,阿闍世王又歸依釋尊(《長部》二、《長含》卷二十七)。不久,釋尊就東去毗舍離,作涅槃前的最後遊行。這可見釋尊晚年,王舍城的法化,是不免受到影響的。在出家眾方面,影響更大。提婆達多是釋種,伴黨也是釋種;提婆達多失敗了,釋種比丘不免受到十方比丘的嫉忌誹毀。六群比丘被看作毀犯的象徵,眾惡歸之。甚至釋族而新求出家,也不免受到留難,或者拒絕。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間的不和諧,為後來佛教分化的一大因素。餘波蕩漾,一直延續到七百結集的時代。
(七)
有些是可以不必說的,但不妨附帶的敘述一下,以說明廣律,有些是律師們的口頭傳說,治律者應有所抉擇。提婆達多破僧,罪大惡極,這是不消說的;但有些也不免是造口業。如提婆達多修定而發神通,因神通而化阿闍世王子,這才受到利養恭敬,引起索眾破僧。依《銅鍱律》、《四分律》卷四、《五分律》卷三,修定發通,是從釋尊學習的。有些人覺得︰如不教他發神通,那不是不會破僧嗎﹖釋尊怎麼會教他﹖為了說明與釋尊無關,有的說︰釋尊不教他,五百大羅漢也不教他,阿難以親屬愛而教了他(《十誦律》卷三十六)。有的說︰是從阿難的和尚──十力迦葉學習的(《根有部苾芻律》卷十四、《根有律破僧事》卷十三)。照這種想法,如不讓提婆達多出家,不是更好嗎﹖因此有的說︰釋尊不許他出家;後來他自剃鬚髮(「賊住」),從破戒比丘修羅陀學習的(《增一含》卷四十九之九)。傳說不同,只是為了滿足那種淺薄的想法。其實,從佛學習而得定發通,有甚麼過失呢!
提婆達多破僧,就是想作新佛;作新佛,就非處處模倣釋尊不可,故事就這樣的多起來。釋尊體格極強,所以耆婆為釋尊治病,用酥一斤。提婆達多有病,也就非服酥一斤不可。可是體力差,消化不了,病苦反而增加了。釋尊可憐他,以神力治了他的病,提婆達多反而說︰釋尊有這樣高明的醫術,可以依此為生(邪命)。這故事已有點不近情了!還有,釋尊有三十二相,身作金色。提婆達多為了身作金色,以沸油灑身,然後塗上金箔,痛苦不堪(《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釋尊腳下有千輻輪相,提婆達多就叫鐵匠來,用熱鐵烙足以造成千輻輪相(《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這二則故事,我覺得不一定刻畫出提婆達多的愚癡,只表示了故事編造者的過於幼稚!
這還不過幼稚可笑而已,還有荒謬的呢!提婆達多破僧失敗,又想回故國作王。他求見耶輸陀羅,想與他結婚,以便登上王位。耶輸陀羅與他握手;耶輸陀羅力大,使提婆達多的五指出血。提婆達多還不死心,又去見「舍迦」(即釋迦)種,要求讓他作王。大家要他取得耶輸陀羅的同意,結婚,才公推他作王。他再進宮去見耶輸陀羅,耶輸陀羅執住他的雙手,十指流血,狼狽而逃(《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前年日本攝製釋迦傳影片,有提婆達多入宮,強佔耶輸陀羅事,引起了佛教界的公憤,其實這是根據古代律師的荒謬捏造而改編的。考釋尊八十歲入涅槃,為阿闍世王八年。提婆達多的索眾、破僧,在阿闍世王登位前後。所以這是釋尊晚年,約在釋尊七十到七十五歲間的事。提婆達多與釋尊的年齡相近,也是七十高齡的耆年了!耶輸陀羅,比釋尊小不了幾歲;那時已出家近二十年了。故事的編造者,毫無時間觀念,只顧說來好聽。這到底是醜詆提婆達多呢﹖還是誣辱耶輸陀羅呢﹖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二十七〈阿奴波經〉;《增一阿含經》卷五、卷九、卷十一、卷十二、卷二十三、卷三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雜阿含經》卷十六、卷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別譯雜阿含經》卷一、卷十四;《起世因本經》卷十;《十二遊經》;《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菩薩本行經》卷上;季羡林〈提婆達多問題〉(《季羡林學術論著自選集》);加藤周一著‧緯遠譯〈從另一個角度談提婆達多〉(《諦觀》雜誌第五十五期)。
二壇傳戒
二壇傳戒即傳比丘戒。經過二壇傳戒的僧人,在男就取得了比丘、在女就取得了比丘尼的資格。較之初壇傳戒,二壇傳戒要更為隆重正式,程序也更加嚴格,它要求具足一切條件,從新戒來說,首先必須諸根具足,也就是身體有殘缺、患聾盲及其他惡病的人不能受戒,還須身心清白,面目慈善,剃髮披袈裟,受過十戒,具備了衣鉢,並能從內心中乞求受戒;從寺院來說,則要求在一定的場所(結界立標),經過「白四羯磨」(又稱「一白三羯磨」),有一定數量的僧人參加,才能傳戒,所以比丘戒又稱「具足戒」。
二壇傳戒在大的寺院中多於戒壇舉行,中、小寺院多在大殿或法堂、僧堂舉行。傳戒時需要有「十師」在場,即所謂「三師七證」。三師包括戒師(也叫戒和尚,擔任授戒的主師)、羯磨師(羯磨阿闍黎,主持「白四羯磨」,授戒儀式)、教授師(教授阿闍黎,即師父,對新戒傳授威儀作法);七證是指七位作證人的和尚。如果在邊遠地區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僧人不多,但至少也要有五師在場。
傳具足戒時,寺院鳴鐘召集全院僧眾,新戒則聚集法堂,其他閒雜人員一律不得入內。傳戒開始,先迎請戒師登上戒壇,其餘九師隨之拈香禮佛之後,也繞壇登壇就座。戒師命羯磨師作「單白羯磨」,然後由教授師對新戒說衣鉢名相,並問︰「今此衣鉢是汝自己有否﹖」新戒回答說︰「有。」即口誦偈語,穿起袈裟。接下是「問遮難」。傳具足戒中的問遮難,是確定新戒是否具有受戒資格的一項重要審定程序,雖然新戒資格是早已經過事先審定的,但作為一種儀式或習俗,寺院在傳戒時仍要問一番,而且傳具足戒的問遮難,一般也不得將這十三重難、十六輕遮簡化或省略,要次第一一問來,新戒則當一一回答。這十三重難是︰(1)邊罪難;(2)犯比丘尼;(3)曾於白衣或沙彌時,盜聽他之說戒羯磨,詐稱為比丘者;(4)學佛志性無定;(5)黃門、五種不男;(6)殺父;(7)殺母;(8)殺阿羅漢;(9)破僧;(10)出佛身血;(11)非人難;(12)畜生難;(13)具男女二性之人。十六輕遮是︰(1)不知自己之名;(2)不知和尚之名;(3)年不滿二十;(4)不具三衣;(5)不具鉢;(6)父不聽(允許)者;(7)母不聽者;(8)負債人;(9)為他人奴者;(10)為官人者;(11)非為男子者;(12)身患癩病;(13)身患癰疽;(14)有白癩者;(15)有乾痟者;(16)顛狂病人。問遮難之後,傳戒和尚為新戒闡明比丘戒法,並舉行白四羯磨儀式。三師之一的羯磨師向僧眾告知某某將受具足戒(一白),然後連問三次(三羯磨),如僧眾沒有異議,則准予新戒受比丘戒,從此正式受戒成為比丘。
二壇傳戒的最後一項內容,為宣佈具足戒戒條。具足戒戒條內容極其繁複,大致起來,有廣略二說。就廣而言,其戒條無邊無量;就略而言,比丘戒有二五0條,比丘尼戒有三四八條。但在宣佈具足戒戒條時,不須像初壇傳戒時,說沙彌十戒那樣,當堂一一詢問「能持否」,而是由戒師舉出四重戒,即(1)不殺生,(2)不偷盜,(3)不淫欲,(4)不妄語。說明這四戒是具足戒諸多戒條中的根本大戒,今後倘若犯其中任何一戒,則失去比丘資格。至此,二壇傳戒便宣告結束。
一般受具足戒滿五年的僧人,才可以離開教授師,自己單獨修道,遊行各寺院。而年滿十八歲欲受具足戒的女性還要受一種「式叉摩那戒」。受此戒的人稱為「學戒女」或「學法女」,經兩年以後,才可受具足戒。式叉摩那戒共有六戒,女性出家人多受此戒的原因,據《十誦律》說︰「六法者,練心也。試看大戒(即具足戒)受緣;二年者,練身也,可知有無胎。」這就是說,式叉摩那尼之所以要受二年六戒(又叫「六法」),一是考察其是否具有受具足戒的緣份,二是在兩年中查明其腹中是否有孕。這是為防止有孕者受具足戒成為比丘尼,所以寺院才規定出家女在成為比丘尼前一定要先經過式叉摩那尼階段。但在佛教戒律較完備之後,沙彌尼到比丘尼間的這兩年守式叉摩那戒,就僅是一種習慣了。
三壇傳戒
三壇傳戒指傳「菩薩戒」,又叫「三聚淨戒」。「聚」是種類的意思,即三種清淨的戒規,其中包括︰(1)攝律儀戒︰攝律儀戒的核心是要求受戒者遵守佛教制訂的各種戒律,如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積善防惡。(2)攝善法戒︰攝善法戒要求受戒者修善法積功德,多做好事。(3)攝眾生戒(也叫「饒益有情戒」)︰要求受戒者教化濟度眾生。三聚淨戒屬於大乘佛教的戒律,凡修菩薩行的佛教信徒都要受三聚淨戒,而漢化寺院主要都是信奉大乘佛教的,所以自明代始,傳菩薩戒就成為所謂「三壇連受」的一項重要內容。
有必要說明是,從初壇傳戒到二壇傳戒,從修行層次上說確是高了一級的,但三壇傳戒卻不意味著比初壇或二壇有修行層次上的高下差別。它是出家五眾(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尼、比丘、比丘尼)和在家修行的居士(優婆塞、優婆夷)的通行戒,而且可以根據自願,從師受菩薩戒,不是必須受的。
三壇傳戒儀式,因受此戒者不光是出家人,還包括在家修行的佛教徒,往往同時要為眾多的新戒授受,故多採取集體傳戒形式,並多在佛殿等較大的場所舉行。一般在佛殿正中供奉釋迦牟尼佛位;左上高座供尊證師十方諸佛、羯磨師文殊菩薩、教授師彌勒菩薩及同學等侶十方菩薩位;右上高座候所請菩薩戒法師。傳戒之前,亦須鳴鐘召集眾位新戒來到佛殿,儀式開始與初壇、二壇傳戒情形相似,先請戒師入壇,由戒師宣講三聚淨戒的內容與意義,然後,戒師拈香作梵,教新戒諸人奉請釋迦牟尼為得戒和尚,文殊師利菩薩為羯磨師,彌勒菩薩為教授師,十方一切如來為尊證。在這方面,三壇傳戒與初壇、二壇不同。初壇、二壇所請戒和尚、羯磨師、教授師皆為寺院中前輩僧人,而三壇所請則為所信仰的神佛菩薩。奉請之後,進行三世罪懺悔及發十四大願,最後宣說菩薩戒相,其間傳受問答方式基本與傳比丘戒相似。
不過,三壇傳戒也有一項初壇、二壇所不曾有的習俗,這就是「燒香疤」。一般在受菩薩戒之始,要由戒師為受戒者燃香於頭頂。菩薩優婆塞、優婆夷應在頭頂燃九炷香(編按︰台灣之在家眾多僅燃於臂而不燃於頂),菩薩沙彌、沙彌尼燃三炷香,菩薩比丘、比丘尼燃十二炷香。以後,燃香之處不再長出頭髮,而留下鮮明疤痕,使人一見即知此人受過菩薩戒,並可由此疤痕的數目,判斷其身份。
三壇傳戒時燒香疤的習俗僅僅見於漢化寺院,相傳此習俗是由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開始的。當時釋志德住持天禧寺,他每次為七眾(包括出家五眾及在家修行二眾)傳戒,都用香燃於新戒的頭頂,並把燒香疤視為是終身信奉佛教的一種誓約。這種通過皮肉之苦以表示信教之虔誠的作法,很能投合人們欲經受艱難困苦以達到幸福之彼岸的心理,較之空洞地發表誓願,也更具有經受考驗的意義,故而越來越多地被眾多漢化寺院所接受,並盛行開來,至今一些寺院中還可看到舊時出家的僧眾頭頂上仍留有白色的疤痕。直到1983年十二月,大陸中國佛教協會通過的「關於漢族佛教寺廟剃度傳戒問題的決議」指出,燒香疤「並非佛教原有的儀制,因有損身體健康,今後一律廢止」,才廢止了這一習俗,使之成為了歷史。
發放戒牒
凡是經過傳戒儀式受了戒的僧人,都可領佻牒作為受戒的證明書。唐宋時期的戒牒是由政府部門發給的,清代以後則改由傳戒寺院發放。戒牒具有身份證的作用,實際上常充當僧尼旅行的護照。每逢遇到關津隘口,僧尼都可憑著戒牒,交驗通行。倘僧尼到其他寺院掛單安單,也要把戒牒交與寺院內知客查看,持有戒牒的僧尼,可在他寺任意去留,而無戒牒的僧尼,至多只留一宿二餐,第二天一早就會被打發上路。
與戒牒相應,僧人出家受戒,還有所謂「度牒」。度牒是政府部門對於依法批准出家的僧尼所發給的出家人僧籍證明。度牒和戒牒在發放程序上,一個是在出家人出家之前向政府部門申請領取或買取的,如宋‧元豐十年每道度牒售價百三十千,南宋‧紹熙三年漲到八百千。也有些度牒是由政府部門賜予的。而戒牒卻是在出家人出家之後由寺院或政府發給的,且不能買賣。度牒與戒牒,雖為二物,但其作用和來源卻皆與寺院登記僧尼的名籍有關,上面一般都詳細記載著僧尼的俗名、原籍、年齡、師名、所屬寺院名,和填發官署等。戒牒還要註明所受之戒名,有的還有三師七證的簽字。
度牒在清代初期就被廢止了,戒牒也由政府部門頒發改為傳戒寺院發放。因清代各地傳戒頻繁,戒牒的形式與內容都差別很大,然其作用,一仍其舊。
以上所說的寺院傳戒情況,主要指出家僧眾的傳戒受戒習俗。在為出家僧人舉行的「三壇傳戒」以外,寺院還要為在家修行的居士舉行傳戒儀式。居士戒分「五戒」(即不殺生、不偷盜、不淫慾、不妄語、不飲酒)與「八戒」(在五戒基礎上加上不坐高廣華麗之床、不裝飾打扮及觀聽歌舞、不食非時食)兩種,其傳戒儀式除無須剃度一條以外,其餘皆與傳沙彌戒相類似。
當這一系列戒律與傳戒儀式剛剛在漢化寺院中以一種制度形式出現的時候,對於廣大僧眾來說,都是一種無形的強制性的力量,迫使他們改變原有的生活習慣,去接受另一種新的生活方式,去習慣於這一切陌生的、全新的儀式制度。但隨著佛教教義的廣泛傳播,寺院的日益興盛,寺院中傳戒活動的頻繁,這種傳戒受戒儀式不僅愈加為人們所熟悉,而且成為人們自覺自願去遵守執行的了,這樣,才形成了不同於世俗世界的獨特的寺院生活。
◎附二︰1977年佛光山萬佛三壇大戒日程表
△戒壇日期表
(1)出家戒
開堂 國曆十一月三十日
初壇沙彌戒 國曆十二月十六日
二壇比丘戒 國曆十二月二十四日
三壇菩薩戒 國曆十二月三十一日
(2)在家戒
開堂 國曆十二月二十四日
三皈五戒 國曆十二月二十九日
菩薩戒 國曆十二月三十一日
△戒期功課時間表
三板 四時十五分
四板 四時三十分
早課 五時至六時
早粥 六時至六時三十分
作務 六時三十分至七時三十分
背誦課業 七時三十分至八時三十分
講戒 八時三十分至十時
演禮 十時至十一時三十分
午齋 十一時四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背誦課業 十四時至十四時五十分
演禮 十五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晚課 十七時至十八時
藥石 十八時十分至十八時三十分
禮懺 十九時三十分至二十時三十分
開示 二十時四十分至二十一時四十分
養息 二十二時
◎附三︰印順〈傳戒〉(摘錄自《華雨集》四)
出家的,要受沙彌(女性名「沙彌尼」)十戒,比丘(女性名「比丘尼」)具足戒,才能完成僧格,成為僧伽的一員。這是成立僧伽根本,出家的第一大事,所以在「律部」犍度中,「受具足」是第一犍度。在南傳佛教區,發心出家的,只要師長及大眾同意,就可以集眾為他受戒,幾點鐘就完成了,是隆重而又平常化的。由於我國是大乘佛教,所以出家受戒的,還要受(通於在家的)菩薩戒,合稱「三壇大戒」。不知什麼時代開始,我國是舉行大規模的集團受戒,有五十三天的,有三十五天的(極少數是七天的)。時間長而人數多,成為中國特有的盛大戒會。
佛教在印度,由於僧眾的分化,出家所依據的「律部」,也就大同而有些差別。傳到我國來的,東晉時譯出了五部律,所以早期中國僧寺所依的戒律,是並不統一的。在流行中,《四分律》漸呈優勢。探究律部而大成的,是以《四分律》為宗的唐初(終南山)道宣律師,為以後中國出家眾所尊重。經唐末衰亂,北宋時有台州允堪、杭州元照,探究發揚,使南山律中興起來。宋代的寺院,分禪寺、講寺、律寺,可見當時是有「依律而住」的僧伽。痛心的是元代信佛,特重「西番僧」(即喇嘛),弄得僧制廢弛,經懺法事氾濫。到明初,佛寺就分為禪寺、講寺、瑜伽應付經懺的教寺,而律寺沒有了。雖還有傳戒的,沒有了律寺,當然沒有「依律而住」的「六和僧」。直到明末清初,有古心律師,在金陵(南京)弘傳戒法。弟子三昧光,與弟子們移住寶華山(今名)隆昌寺,每年傳戒,一直到近代。論傳戒,寶華山第一!雖不能促成僧伽的清淨,但到底維持了出家的形象,功德是值得肯定的!然依三昧光弟子,見月律師《一夢漫言》所說︰見月提議「安居」,同門都嫌他標新立異。可見這一個專門傳戒的集團,對戒律是沒有多少了解的。傳戒而不知戒,當然會流於形式。我是民國十九年冬,在禪、講、律並重的名剎天童寺受戒的,戒和尚是上圓下瑛大和尚。由於我國是集團受戒,人數眾多,所以在三師七證外,有好多位引禮師(女眾的名「引贊師」);引禮師的領袖,稱為開堂、大師父。論到正式傳授戒法,沒有引禮師的事,但是平常管教戒子的,大師父的地位,好像非常重要。我是出了家就去受戒的,佛門中事,什麼都不懂。引禮師要我們記住「遮難文」,主要是記住︰「無,無,非,非,非;非,非,無,無,無」(可能有些記錯了)。就是問一句,就答一句「無」,或答一句「非」,依著問答的次第答下去,不能答錯就是。引禮師教導我們,如答錯了,是要楊柳枝供養(打)的。等到正式受戒,就是答錯了,沒關係,好在三師們都沒有聽見。我莫名其妙的記住,又莫名其妙的答覆,受戒就是要這樣問答的。後來讀了「律部」,才知「問遮難」,等於現代的審查資格。如有一條不合格的,就不准受具足戒,所以一項一項的詢問,稱為「問遮難」。能不能受戒,完成受戒手續,這是最重要的一關。這應該是要根據事實的,而引禮師卻教我們要這樣回答!這樣,來受戒的沒有不合格的,原則上人人上榜,那又何必考問﹖有形式而沒有實際意義,在受戒過程中,沒有比這更無意義了!不知寶華山怎樣﹖近來台灣的戒會怎樣﹖又如佛制︰出家的要自備三衣、一鉢,如沒有衣鉢,是不准受戒的。所以要問︰「衣鉢具否﹖」引禮師教我們說︰「具。」其實我國傳戒,衣鉢由戒常住(向信徒募款)辦妥,臨時發給戒子。常住早準備好了,還要問「衣鉢具否」,不覺得多此一問嗎﹖我受戒時,常住給我一衣(「七衣」)一鉢;受比丘戒時,臨時披了一次三衣。「五衣」,我沒有再接觸過(這本是貼身的內衣);「大衣」,是到台灣來才具備的。現在台灣傳戒,戒子們都有三衣一鉢,比我受戒時好得多了。不過,常住預備好了,何必多此一問﹖不!這是受戒規制,不能不問。脫離了實際意義,難怪在受戒過程中,儘多的流於形式。形式化的傳戒受戒,可說到處如此,有何話說!不過我覺得,在戒期中,引禮師管教嚴格,還挨了兩下楊柳枝,對一個初出家的來說,不失為良好的生活教育!
台灣佛教,本從大陸傳來,夾雜些羅祖下的道門(齋教)。受了日本五十年的統治,出家中心的佛教,變得面目全非。北後,民國四十一年,中國佛教會發起,首次在大仙寺傳授「三壇大戒」,以後每年傳戒一次,出家中心的佛教,從此有了轉機。這一傳戒運動,白聖老法師的功德不小!傳戒的流於形式,由來已久,到處皆然,是不能歸咎於誰的。在白老指導下,有新的發展,也有值得注意的事。
(1)「二部受戒」︰比丘尼受具足戒,劉宋以來,一向是從大德比丘受的,現在舉行二部受,可說是「律部」古制的恢復。在印度,比丘僧與比丘尼僧,稱為二部僧;住處,是完全分別居住的。由於佛世的女眾,知識低一些而感情又重,難免不如法。為了維護比丘尼僧的清淨,所以這樣的立制︰受比丘尼戒的,先由大德比丘尼(在尼寺)如法受戒。接著到比丘僧住處(寺院),請大德比丘們再依法傳授,也就是由大德比丘加以再審查、核准,這是二部受戒的意義。台灣舉行律制的二部受戒,應該是大好事。不過台灣舉行的「三壇大戒」,受戒的男眾、女眾,一來就住在同一寺院裏,與古制不同。既然共住一處,倒不如直接向大德比丘受,也可省些手續。否則,又只有二部受戒的形式,沒有二部的實際意義!
(2)「增益戒」︰曾受具足戒的,再來戒會受一次具足戒,稱為增益戒。依佛法,通於在家出家的菩薩戒,受了戒不妨再受,可以增益戒的功德。但受出家具足戒的,如犯重而破戒的,逐出僧團,不准再出家受戒。如犯了或輕或重的戒,可依律制懺悔,隨所犯的輕重而給以不同的處分、出罪(與大乘的懺法不同)。「懺悔則清淨」,回復清淨比丘或比丘尼的僧格,精進於修行得證。所以受了出家的具足戒,再受增益戒是不合律制的。雖然提倡出家的增益戒,女眾來受戒的會更多,傳戒的法會更盛大,但這只有法會盛大的形式而已。
這兩點,我也只是聽說,可能與事實不符!
◎附四︰〈得戒〉(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得戒又稱發戒。為「捨戒」的對稱。即指發得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等三種無表色。無表色,指於身中相續恆轉,有招致樂果及防非止惡,或招致苦果及防善止善之功能的無見無對之色法。
依《俱舍論》卷十四所述,發得律儀之相有三種︰(1)靜慮律儀(定共戒),係由得有漏之四根本、四近分靜慮地之心時得之。(2)無漏律儀(道共戒),係依未至、中間及四根本靜慮地而得無漏之心時得之。此二者皆屬隨心轉之戒。(3)別解脫律儀(即七眾所持之戒),乃由他人之教力而得之,可分二種,一從僧伽得比丘、比丘尼及正學戒,二從補特伽羅得其餘五種戒。
關於得戒之因緣,小乘有部提出十種得具足戒之緣,謂之「十種得戒緣」。此即(1)自然得︰謂佛與獨覺無師自然得戒。(2)見諦得︰又作見道得,謂五比丘由入正性離生而得戒。(3)善來得︰譬如佛見耶舍之機已熟,稱之為「善來比丘」,彼乃即座得戒。(4)自誓得︰謂大迦葉因信受佛陀為大師而得戒。(5)論議得︰謂蘇陀夷由與佛陀問答論議而得戒。(6)受重得︰又作「敬重得」、八敬得,謂佛陀之姨母大愛道比丘尼,由敬受八尊重法而得戒。(7)遣信得︰又作「遣使得」,謂法授尼遇障難不能到佛處,然由佛遣音信而得戒。(8)邊五得︰又作「五人得」,謂邊國僧侶少,不能從律制之三師七證受時,以四僧眾一羯磨師作法授戒。(9)羯磨得︰又作「十人得」,謂依規定行羯磨作法授戒。(10)三歸得︰謂六十賢聖三度聽聞三歸依而得戒。
《十誦律》卷五十六、《雜心論》卷三、《俱舍論》卷十四、《順正理論》卷三十七、《顯宗論》卷十九等所載,大抵均與此上所述相同。然亦有異於此者,譬如法藏部《四分律》卷三十二立五種得戒,即(1)善來得,(2)上法得,(3)三歸得,(4)八敬得,(5)羯磨得。此中,上法得即自然得、自誓得,善來得即見諦得,羯磨得包含論議得、遣信得、邊五得、十人得。
大眾部《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以下,揭示四種得,即(1)自覺得,(2)善來得,(3)十眾得,(4)五眾得。此中,自覺得攝見諦得、自誓得,十眾得攝論議得,遣信得。化地部之《五分律》卷十五以下,亦立五種得戒,即(1)自然得,(2)善來得,(3)三歸得,(4)八不可越得,(5)羯磨得。此中,「自然得」包含見諦得、自誓得;「八不可越得」即八敬得;「羯磨得」包括論議得、遣信得、五人得、十人得。
此外,《毗尼母論》、《摩得勒加論》等書也有不同說法,茲不枚舉。
此上所述,是關於「律儀」之得戒情形。其次是「不律儀」之得戒。此指非律儀之惡戒。得此等戒之無表色有二因,一即生於以殺生等為家業之不律儀家,以初現行殺等之加行而得;二是非生於不律儀家,初受殺等之業,而自期當以此事業為活命時,即得此惡戒之體。
第三種得戒,「非律儀非不律儀」。此指處中之善戒惡戒。得此無表有三種原因︰(1)由因而得,即初施園林等物而植諸福田時,即得善之無表;(2)由受而得,即誓言自未禮佛則不先食,或於六齋日等常施食等,亦得善之無表;(3)由重行而得,即由殷重之作意而行善行惡時,發得善或惡之處中無表色。
大乘法相宗所說與有部大致相同,亦用《俱舍》所述十種得戒。天台家依《梵網經》論圓頓大戒,認為是從十二門戒儀而受得。
僧殘
音譯又作僧伽婆施沙、僧伽伐尸沙或僧伽胝施沙,意譯眾餘、眾決斷或僧初殘。五篇七聚之一。係僅次於波羅夷的重罪;若犯此戒,須於清淨大眾之前懺悔,才能繼續留在僧團中。所以名為僧殘。乃以犯此罪者,猶有殘餘的法命,故得此名。
在《四分律》中,比丘僧殘有十三條,故又名「十三僧殘」;比丘尼有十七條,故又名「比丘尼十七僧殘」。比丘十三僧殘為︰(1)故出精戒,(2)摩觸女人戒,(3)與女人粗語戒,(4)向女歎身索供戒,(5)媒人戒,(6)過量房戒,(7)有主僧不處分房戒,(8)無根重罪謗他戒,(9)假根謗戒,(10)破僧違諫戒,(11)助破僧違諫戒,(12)污家擯謗違諫戒,(13)惡性拒僧違諫戒。
此中,前九戒不俟僧羯磨,所業若訖即得罪;後四戒是僧眾舉呵諫羯磨時,犯者若不順從,始告成犯。呵諫羯磨共計有四羯磨,但犯僧殘者,如於三羯磨竟仍不從順,即告得罪。
按,諸部所出大抵同此,但《彌沙塞五分戒本》、《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巴利律藏比丘戒本》等書之僧殘,其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順序與前述相反。
又依《四分律》所載,比丘尼之僧殘有十七條,即︰(1)媒人戒,(2)無根重罪謗他戒,(3)假根謗戒,(4)言人戒,(5)度賊女戒,(6)界外輒解三舉戒,(7)四獨戒,(8)受漏心男食戒,(9)勸受染心男子衣食戒,(10)破僧違諫戒,(11)助破僧違諫戒,(12)污家擯謗違諫戒,(13)惡性拒僧違諫戒,(14)習近住違諫戒,(15)謗僧勸習近住違諫戒,(16)瞋心捨三寶違僧三諫戒,(17)發起四諍謗僧違諫戒。
此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等七戒與比丘僧殘相同,故比丘、比丘尼不共之僧殘只有十戒。又,比丘尼十七僧殘中,初九戒不俟羯磨,所業若訖,即得罪;後八戒是受羯磨之後仍不順從者,始告成犯。
巴利《律藏》所出之比丘尼僧殘與上述相同,但其順序有異。《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開其中第五戒為兩戒,第七戒為三戒,而缺第十二戒,故總共有十九僧殘。《有部苾芻尼戒經》開此中第七為四戒,但缺第四戒,另外再加「自為己索亡人物」,而成二十戒。
僧殘是在清淨大眾前懺悔才可除滅的罪,據《毗尼母經》卷七所述,若無清淨大眾,則罪不得滅。又,關於懺悔滅罪之法,據《彌沙塞五分戒本》、《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所述,比丘若犯此僧殘且故意覆藏,則隨其覆藏之日數而令其別住(波利婆沙)。別住期限已竟,行六夜七日間之摩那埵,其後依清淨比丘二十人行出罪羯磨(阿浮呵那),如此其罪始滅,可重返僧團。唯若無覆藏,隨即發露,則可直接行摩那埵。但比丘尼若犯此戒,則應於比丘、比丘尼二部僧各二十人前懺悔方可除罪。
◎附︰聖嚴〈十三僧殘法〉(摘錄自《戒律學綱要》第四章第三節)
所謂十三僧殘者,便是︰(1)故失精,(2)摩觸女人,(3)與女人麤語,(4)歎身索供,(5)作媒人,(6)無(施)主僧不處分(而造)過量(超過長佛十二搩手內廣七搩手)房舍,(7)有(施)主僧不處分(而造)房舍,(8)無(犯戒)根(據而以犯)重(戒之罪)謗他,(9)(以)假(的犯戒)根(據)謗他,(10)破(和合)僧(而又)違(逆僧團之勸)諫,(11)助破僧違諫,(12)汙(他)家(為白衣送禮等,致被僧團驅)擯(離此他去,心存不服),謗(毀僧團)違(逆)僧(團的勸)諫,(13)惡性拒(絕)僧(團的忠告,並)違(逆僧團的勸)諫。
實際上,十三僧殘之中,在今日的中國佛教來說,只有摩觸女人、與女人麤語及作媒人的三戒,比較是顯著而重要的。至於故失精,是個人的事,出家人犯手淫是不可以的,但卻不致因此而招到外人的譏謗,故弄陰出精的方法雖多,但總不致明目張膽地公開弄給人家看的。同時,若不出於故意弄陰,雖失精,也不犯戒;凡夫失精是難免的,縱然欲心生起而致失精,若不出於有心使之失精者,也不犯戒。至於女子的性器分泌,情形也是一樣。至於自歎有德而索淫供,我想是絕難發生的事,因為這是顛倒之見,絕少有人敢以說出口來的。至於造房舍,現在根本不可能再受此一限制了。至於無根謗與假根謗,相信是會有的,但在今日的社會裏,若沒有確切的人證與物證,殊少能夠取信於人的。至於破僧及協助破僧,在不行羯磨法的中國佛教裏,根本無從破起。至於汙他家,出家人給信徒拜節送禮,在末法時代的中國,凡是一個道場的住持,已難絕對不走這樣的路了,雖當重視這一條戒,然而中國寺院的住持人,若給俗人送了禮物,又有誰會驅擯他們,命令他們離此他往呢﹖至於惡性不受僧諫,在不行羯磨法的環境中,自然也是用不上的。其實在十三條的僧殘法中,六、七兩條,須以羯磨法求得僧眾同意處分,十、十一、十二、十三的四條,須在僧眾中三諫三番羯磨,才能成立;在不行羯磨法的環境裏,十三僧殘法,至多只能實踐七條而已。
〔參考資料〕 《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五分律》卷二、卷三;《十誦律》卷四;《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三、卷四;《有部毗奈耶》卷十一~卷十六;《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三、卷十四;《鼻奈耶》卷三~卷五;《有部苾芻尼毗奈耶》卷五~卷七;《解脫戒經》;《優波離問佛經》;《五分戒本》;《五分比丘尼戒本》;《四分律比丘戒本》;《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有部苾芻尼戒經》;《四分律比丘尼鈔》。
懺悔
謂悔謝罪過而請求寬恕。即作罪或犯罪時,皆應懺悔,始得除罪而清淨。《佛為首迦長者說業報差別經》云(大正1‧893c)︰「若人造重罪,作已深自責,懺悔更不造,能拔根本業。」北本《涅槃經》卷二十九云(大正12‧477c)︰「王若懺悔懷慚愧者,罪即除滅,清淨如本。」
關於「懺悔」之語義,一般認為,「懺」為梵語kṣama之音譯「懺摩」之略稱,「悔」為kṣama之意譯。即「懺悔」一詞係梵漢並舉之詞。然而,kṣama之原義為「忍」或「寬恕」,與「悔」之語義(追悔或悔過」並不符合。因此,有謂「悔」係依據懺摩之原義而來,係指師家聞修行者告白罪狀而予以寬恕之謂。或謂悔為deśanā(提舍那,原義為說)之意譯,即說罪、陳說罪狀之義。
自原始佛教以來,即甚為重視修行者之懺悔。除隨時懺悔外,另有定期舉行懺悔之儀式,此即每半月所舉行之布薩,以及一年一次安居之後所舉行的自恣。
有關懺悔之具體實踐方法,依時代、風土、宗派之不同而有異,未有定則。因此,後世又將懺悔作各種區別、分類。例如,律宗即有制教儀與化教懺之分立。略如下列︰
(1)制教儀︰指犯戒律之罪的懺悔,限於出家眾。又分三種,{1}罪法懺︰對四人以上之僧眾懺悔。{2}對首懺︰對師家一人懺悔。{3}心念懺︰對本尊懺悔。
(2)化教儀︰係有關善惡行為的懺悔,通於僧俗。
又,天台宗不唯有事懺(隨時分別懺悔)、理懺(觀實相,體悟此罪亦是空性)之分;且有作法懺悔(依戒律行懺悔)、取相懺悔(觀想佛之相好等而除罪)、無生懺悔(念實相,悟罪之無生)之分類。並以其中之理懺或無生懺為中心,組織「法華三昧懺儀」等實踐方法,提倡應就眼、耳等六根一一實行懺悔(即六根懺悔)。
由於懺悔之方法與性質有多種,因此,懺悔時所唱之懺悔文,亦因學派、宗派及儀禮種類之差別而有異。在大乘佛教,一般最常念誦之懺悔文,為《華嚴經》(四十卷本)之「我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瞋癡,從身語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懺悔」之偈文。
關於懺悔的儀則,《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四〈懺六聚法篇〉謂欲行懺時,須具五緣︰(1)請十方佛菩薩等,(2)誦經咒,(3)說己罪名,(4)立誓言,(5)如教明証。《圓覺經略疏鈔》卷十二等謂小乘懺悔必請大比丘為證,若對大僧須具五法︰(1)袒右肩,(2)右膝著地,(3)合掌,(4)說罪名種,(5)禮足。若對小僧,僅具四法,不須禮足;大乘懺悔先莊嚴道場,香泥塗地,室內作圓壇,懸五色幡,燒香燃燈,敷高座請二十四尊像,設餚饍、著新淨衣服。
有關懺悔滅罪之相及其功德,《占察善惡業報經》卷上謂若有眾生得三業善相時,光明遍滿其室,聞特殊異好香氣,身意快然。或夢佛菩薩來,手摩其頭,歎言︰「善哉!汝今清淨故我來證汝等。」《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三亦云(大正3‧303c)︰
「若能如法懺悔者,所有煩惱悉皆除。猶如劫火壞世間,燒盡須彌并巨海,懺悔能燒煩惱薪,懺悔能往生天路,懺悔能得四禪樂,懺悔雨寶摩尼珠,懺悔能延金剛壽,懺悔能入常樂宮,懺悔能出三界獄,懺悔能開菩提華,懺悔見佛大圓鏡,懺悔能至於寶所。」
◎附一︰印順〈「佛法」的懺悔說〉(摘錄自《華雨集》第二冊中編第四章第一節)
在「佛法」中,「懺悔」是進修的方便,與「戒學」有關。到了「大乘佛法」,「懺悔罪業」為日常修持的方便。從大乘經去看,幾乎重「信」的經典,說到「念佛」(不一定念阿彌陀佛),都會說到消除生死重罪的。中國佛教流行的種種懺法,就由此而來。懺,是梵語kṣama──懺摩的音略,意義為容忍。如有了過失,請求對方(個人或團體)容忍、寬恕,是懺的本義。悔是deśanā的意譯,直譯為「說」︰犯了過失,應該向對方承認過失;不只是認錯,要明白說出自己所犯的罪過,這才是「悔」了。《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說︰「所當悔者悔之,所當忍者忍之」;悔與忍合說,就是懺悔,成為中國佛教的習慣用語。此外,kaukṛtya也譯為悔,或譯惡作。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覺得不對而起反悔心,就是kaukṛtya。這種悔──惡作,或是善的,或是惡的,但無論是善悔、惡悔,有了悔意,心緒就不得安定,成為修定的障礙。悔──惡作,與懺悔的悔──「說」,意義完全不同,這是應該知道分別的。
古人稱「佛法」戒律中的懺悔為「作法懺」。中國佛教是以「大乘佛法」為主的,對「作法懺」似乎不太重視。釋尊「依法攝僧」,將出家人組合起來,名為僧伽,使出家眾過著和、樂、清淨的僧團生活。維持僧伽大眾的清淨,就是佛所制的戒律,內容包含了道德的(如殺、盜等)軌範,生活的(衣、食、住等)準則,團體的(如受具、布薩、安居等)規制。僧伽的和、樂、清淨,能使社會大眾增長信心,內部僧眾精進而易於解脫。達成「正法久住」世間的目的,就依賴這如法清淨的僧伽。僧伽的戒律,如國家的法律,人人有尊重與遵守的義務。如違犯了,如極其嚴重,是不容許懺悔的,逐出僧團(如世間的「死刑」),不再是僧伽的一員。如不太嚴重的,准予依律懺悔。如不承認過失,不肯懺悔的,那就擯出去,大家不再與他往來、談論(如世間的「流刑」)。但還是出家弟子,什麼時候真心悔悟,請求懺悔,就為他依法懺悔出罪。
犯過失而可以懺悔的,也輕重不等。犯重的是僧殘︰如犯重而沒有覆藏,自己知道過錯,當日請求懺悔的,要接受六(日)夜摩那埵(mānāpya)的處分。處分的內容,主要是禠奪部分的權利(如世間的「禠奪公權」);坐臥到旁邊、下位去;尊敬比丘眾,並為大眾服務。如六夜中誠意的接受處分,就可以舉行出罪(阿婆呵那,abbhāna)。如犯重而怕人知道,覆藏起來,或經同住者的舉發,或後來省悟到非法,請求准予懺悔,那就要加重處分了。覆藏多少天,先要受別住──波利婆沙(parivāsika)多少天的處分。別住以後,再經六夜的摩那埵,然後可以出罪。別住的處分,與摩那埵相同。犯僧殘罪的,要在二十比丘僧前,舉行出罪手續,然後回復了固有的清淨比丘(沒有罪了)身分。犯過失而比較輕的,或在(四人以上)僧中,向一比丘說罪(悔);或但向一比丘說;也有所犯極輕的,自心呵責悔悟就可以了。釋尊為比丘眾制定的懺悔法,是在道德感化中,所作的法律處分。如經過合法的出罪手續,就回復清淨比丘身分,正如受了世間的法律處分──徒刑、罰鍰等,就不再有罪一樣。
在僧伽制度中,舉發別人的過失,是出於慈悲心,因為唯有這樣,才能使他清淨,如法修行。除極輕的「心悔」外,犯者都要在大眾或一人之前,陳說自己所犯的過失(以誠意知罪為要)。懺悔以後,人人有平等自新的機會,旁人不得再提起別人從前的過失,諷刺或歧視。如諷刺歧視已懺悔的人,那就是犯了過失。僧伽中沒有特權,實行真正的平等、民主與法治;依此而維護個人的清淨、僧伽的清淨。「佛法」中懺悔的原始意義,如佛教而是在人間的,相信這是最理想的懺法!
出家的應依律制而行,有所違犯的,犯(āpatti)或譯為罪,是應該懺悔的。如一般的十不善業,那是罪惡的,不論你受戒與不受戒,在家或者是出家,這是損他的,就是不善業。但釋尊所制的戒律,不只是這類不道德的不善業,還有違犯生活準則、團體規律的;有些是為了避免引起當時社會的誤會──「息世譏嫌」而制定的。為了維護和、樂、清淨的僧伽(對外增進一般人的信仰,對內能安心的修證,達成「正法久住」世間的目標),制定了種種戒律,凡出家「受具」而入僧的,有遵守律制的當然義務,如人民對國家頒布的法律,有遵守的義務一樣。在佛法中出家修行,是難保沒有違犯的。如犯了而覆藏過失,沒有懺悔,那無慚無愧的,可以不用說他;有慚愧心而真心出家修行的,會引起內心的憂悔、不安,如古人所說的「內心負疚」、「良心不安」那樣。這不但是罪,更是障礙修行的。所以僧制的懺悔,向大眾或一人,陳說自己的過失,請求懺悔(就是請求給予自新的機會)。如法懺悔出罪,就消除了內心的障礙,安定喜樂,能順利的修行。所以說︰「有罪當懺悔,懺悔則安樂。」律制的懺悔,不是一般想像的懺悔宿業,而是比丘對現行違犯的懺悔。為解脫而真心出家修行的,有了過失,就如法懺悔──向人陳說自己的違犯。在僧伽內,做到心地質直、清淨,真可說「事無不可對人言」。如法精進修行,即使出家以前,罪惡累累,也不妨道業增進,達到悟入正法,得究竟解脫。這是「佛法」中「作法懺」的真意義。
◎附二︰印順〈懺悔罪過涵義的擴大〉(摘錄自《華雨集》第二冊中編第四章第二節)
業障,本是指五無間罪說的。犯了五無間罪,即使懺悔,現生也不可能悟入正法,所以名為業障。沒有歸信三寶以前,犯殺、盜等重罪;歸依或出家的,如違犯佛所制的戒律,對修行也是有障礙的。所以〈普賢行願品〉所說的「懺悔業障」,不限於五無間罪,而是廣義的,通於一切不善業。懺悔是犯罪──造作不善業者的發露懺悔,所以懺悔是對不善業而說的。但在六時懺悔的流行中,懺悔有了進一步的擴張,不再限於業障了,如隋‧闍那崛多共笈多譯的《大乘三聚懺悔經》說(大正24‧1091 c)︰「是眾生等有諸業障,云何懺悔﹖云何發露﹖謂煩惱障、諸眾生障、法障、轉後世障,云何懺悔﹖云何發露﹖」
這是懺悔五種障──業障、煩惱障、眾生障、法障、轉後世障。同本異譯的,安世高所譯《舍利弗悔過經》沒有說到。梁‧僧伽婆羅譯的《菩薩藏經》也沒有說到,只說︰「從無始生死以來所造惡業,為一切眾生障礙」;「欲得於一切諸法清淨無有障礙,應當如是懺悔諸惡業障」。但五種障說,古來就已有了,如西晉‧竺法護譯的《文殊悔過經》說︰「以此功德,自然棄除五蓋之蔽。」同時的聶道真所譯《三曼陀跋陀羅菩薩經》,立「五蓋品第一」。經文說︰「一切諸罪蓋、諸垢蓋、諸法蓋悉除也。」蓋,顯然是障的異譯。罪蓋是業障,垢蓋是煩惱障,法蓋是法障,雖只說三種,而法蓋與五障中的法障,無疑是相同的。與闍那崛多同時的那連提耶舍,譯出《日藏經》與《月藏經》,有四障說︰
(1)「彼人所有無量生死恆沙業障、眾生障、法障、煩惱障,能障一切善根,未受、未盡、未吐者,如是等業皆悉滅盡」。
(2)「一切業障、煩惱障、法障──罪業皆盡,惟除五逆、破毀正法、毀謗聖人」。
(3)「彼諸天、龍乃至迦吒富單那,向彼菩薩摩訶薩邊,懺悔業障、眾生障、法障、煩惱障」。
在以上三文中,除第二外,都說懺悔四種障;四障就是五種障中的四障。五障與四障的意義,可能眾生障是異熟(報)障,法障指修學大乘法的障礙。雖意義不明顯,但有煩惱障在內,是確然無疑的。煩惱,怎麼也可以懺悔呢﹖我以為,這是西域變了質的佛法。竺法護與聶道真,是西元三世紀後半世紀的譯師。法護世居燉煌,「隨師至西域,遊歷諸國。……大齎胡經,還歸中夏」;護公所譯的經本,是從西域來的。闍那崛多與那連提黎耶舍,是西元六世紀中後的譯師。所譯的經本,是「齊僧寶暹、道邃、僧曇等十人,以武平六年,相結同行,採經西域。往返七載,將事東歸,凡獲梵本二百六十部」,也是從西域來的。從西元三世紀到六世紀,從西域來的經本,都有懺悔四障、五障說,所以四障、五障說,決非偶然的誤譯。佛經從北印度而傳入西域,西域的文化低,對佛法的法義,缺少精確的認識,如佛法初傳我國,漢、魏、晉初期,對佛法的誤解很多。西域流行的佛法,強調通俗的懺悔,因誤傳誤,演化出懺悔三障、四障、五障的異說。印度所傳的正統論義,是沒有這種見解的。經本從西域來,推定為西域佛教的異說,應該是可以採信的。
後魏北印度三藏菩提流支,譯出《佛名經》十二卷。有人擴編為三十卷,也就是敘列一段佛名(加上經名、菩薩名),插入一段文字;每卷末,附入偽經《大乘蓮華寶達問答報應沙門經》一段。插入的懺悔文,文章寫得相當好,如說︰「然其罪相,雖復無量,大而為語,不出有三。何等為三﹖一者煩惱障,二者是業障,三者是果報障。此三種法,能障聖道及以人天勝妙好事,是故經中目為三障。所以諸佛菩薩教作方便懺悔,除滅此三障。」「如此懺悔,亦何罪而不滅,亦何障而不消!……經中道言︰凡夫之人,舉足動步,無非是罪。……此三種(障)法,更相由籍,因煩惱故所以起惡業,惡業因緣故得苦果,……第一先應懺悔煩惱障。」這不是譯出的經,是中國人纂集編寫的懺法。《麗藏本》附記說︰「心知偽妄,力不能正,末法之弊,一至於此,傷哉!」懺悔三障,是這部《佛名經》所明說的。西域流行的妄說,影響中國佛教,極其深遠!
以上是所懺悔法的擴大。還有能懺悔法的擴大,如智者大師《摩訶止觀》的「五悔」。五悔是︰懺悔、勸請、隨喜、迴向、發願。前四事,如《舍利弗悔過經》,也就是《十住毗婆沙論》所引的經說。易行道的四事,如發願而稱之為五悔。懺悔只是一事,智者以為︰「懺名陳露先惡,悔名改往修來」(中國自己的解說,與原義不合),所以總名為五悔︰「行此懺悔,破大惡業罪;勸請破謗法罪;隨喜破嫉妒罪;迴向破為諸有罪」(沒有說發願破什麼罪)。「悔」的本義是「說」,是陳說己罪;智者解說為「改往修來」,意義通泛不切。修行善法的,一定會對治(破)不善;如稱為「悔」,那一切善行都是悔了。在習慣用語中,悔就是懺悔,於是易行道的方便,除念佛往生淨土外,幾乎都統一於懺悔了。近代中國的通俗佛教,難怪以經懺佛事為代表了。
罪業──不善業,真的可依懺悔而除滅嗎﹖龍樹有明確的說明,如《十住毗婆沙論》卷六說(大正26‧48c)︰
「我不言懺悔則罪業滅盡,無有報(異熟)果;我言懺悔罪則輕薄,於少時受。是故懺悔偈中說︰若應墮三惡道,願人身中受。……又如阿闍世害得道父王,以佛及文殊師利因緣故,重罪輕受。」
依《十住毗婆沙論》意,懺悔業障,並不能使罪消滅了,只是使罪業力減輕,「重罪輕受」。本來是要在來生,或後後生中受重報的,由於懺悔善,現在人中輕受,重罪業就過去了。《金剛般若經》說︰「善男子、善女人受持讀誦此經,若為人輕賤,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以今世人輕賤故,先世罪業則為消滅。」讀誦經典而能消(重)罪業,與《毗婆沙論》意義相同。不過,後起的經典極多,取意不同,有些是不能這樣解說的。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四十;《有部毗奈耶》卷十五;《四分律羯磨疏》卷一;《摩訶止觀》卷二(上)、卷七(下);《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卷二;《觀普賢菩薩行法經》;《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般舟讚》;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德田明本著‧印海譯《律宗概論》第二部第四章。
羯磨
意譯業、辦事、所作、作法、作業。即比丘在舉行懺悔、受戒儀式時的作法。此法須具有法、事、人、界等四要素。略如下述︰
(1)法︰即羯磨本身的作法。有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三種。「心念法」,指事件輕微時,自己獨自心想口念該事,以求懺悔。「對首法」,指對一位以上至三位比丘申白之法。「眾僧法」,指向四位以上比丘申白之法。
(2)事︰分有情事、非情事、二合事等三種。即有關有情之事、有關衣 鉢等非有情之事,及有關前二者之事。
(3)人︰依人數而分之作法種類。有獨自一人或二、三人,以及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等作法。
(4)界︰行羯磨的場所,有「自然界」(或稱不作法界,即寺域等之某一特定區域)、「作法界」(即限定境域而結界的小三、大三界及戒場)之別。
◎附一︰聖嚴〈羯磨法〉(摘錄自《戒律學綱要》第六篇第五章)
羯磨,是梵語karma的音譯。意譯是「業」,乃是授戒、說戒、懺罪,以及各種僧事的處理,所以又被解為「辦事」或「作事」。這是屬於作持的戒。
《行事鈔》卷上一︰「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辦事。」
《玄應音義》卷十四︰「羯磨,此譯云作法辦事。」
《慧苑音義》卷上︰「羯磨,此云辦事,謂諸法事由此成辦也。」
若以現代的術語解釋,佛教的羯磨法,便是一種特有的議事法或會議法;羯磨法在佛教中的重要性,相似中山先生的《民權初步》在其三民主義建設中的重要性。沒有健全的議事法,絕難產生理想的民主制度,佛教僧團之能完全合乎民主精神,便是由於羯磨法的功效。現代民主制度的內容是民治、民有、民享,佛教的羯磨法的目的,是在造成僧團生活的六種和敬,所謂六和敬,便是︰身和共住、口和無諍、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從原則上說,佛教的六和敬,是絕對民主的民主生活,這一民主精神的維持與保護,便是羯磨法的責任與功能了。通常所說的「僧事僧斷」,也就是以僧團大眾的意見和力量,來解決僧團大眾之中的各種事業,能夠團結僧團大眾的,便是羯磨法。成就善舉,要靠羯磨法;去除惡業,也要靠羯磨法;成善去惡的主宰,雖是僧團大眾,僧團大眾之能成善去惡,仍有賴以羯磨法的促成。所以,一個沒有會議的團體,絕不是民主的團體,一個不行羯磨法的僧團,也不可能是六和敬的僧團。中國的叢林,清眾可以油瓶倒了不用扶,事事有常住上的執事們負責,這在粗看起來,是為成就清眾的專心修持;叢林的清眾是安寧的,是有福的。但從另一角度去看,一切的僧團事務,全由少數的執事們包辦而不讓清眾參與其間,甚至僅由方丈監院的中央集權,那就不能合乎六和敬的精神了。
羯磨法的種類,分有三大類,一0一種︰
(1)單白羯磨︰或稱白一羯磨,意思是「唱言」,這是對於不必徵求同意的事,向大眾宣告常行慣行而應行的事,唱說一遍就成。共有二十四種。
(2)白二羯磨︰這是宣告一遍,再說一遍,徵求大家的同意。共有四十七種。
(3)白四羯磨︰這是先作一遍宣告,再作三番宣讀,每讀一遍,即作一次徵求同意,如果一白三羯磨了,眾中默然者,便表示沒有異議,而宣佈羯磨如法,議案成立,一致通過。共有三十種(種數名目請參閱律部的羯磨)。
羯磨法的精神,與現代的議會程序比較,那就顯得更為莊嚴神聖了,現代的議會提案,通常是三分之二投贊成票者,便算通過,有的則以超過半數為準,有的則以超過四分之三為準,但卻絕少有要求一致通過才算合法的。佛教的羯磨法,通常多是要求一致通過的,僧中只要一人有異議,便是僧不和合,便是羯磨不成。僅有滅諍羯磨是行黑白籌(投票)而取多數表決的。
但在羯磨法中,也有規定︰凡是如法、如律的羯磨法,便不許可無理取鬧而橫加破壞。如有一人無理取鬧而破壞如法如律的羯磨法者,僧團便可對他一人而作羯磨;如有四人以上的小集團取鬧而別作羯磨者,便得破羯磨僧罪。所以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種極其神聖而又極其周詳的議事法。如今的中國僧伽,不行羯磨法,實在是一樁最遺憾的大事!
所謂羯磨法的規定,便是用來判斷羯磨法的是否合乎要求。這個規定,是要具備四個條件,羯磨才能成立。這四個條件是︰
(1)法︰即是羯磨法的本身,必是出於羯磨法的種類中者。法有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的三類。
(2)事︰或犯罪之事,或懺悔之事,或授戒之事,即是羯磨所行的事實。事有有情事、非情事、情非情合事的三類。
(3)人︰舉行某種羯磨中所規定應該參與的人數,便是人。人有一人僧、二三人僧、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的六大類。
(4)處︰舉行羯磨,必須有其處所,此一處所稱之為界。所謂界,分有作法界與自然界的兩大類。作法界又分有大界、戒場、小界的三種;自然界則分有聚落、蘭若、道行、水界的四種。作某一種類的羯磨,也各有其規定所用的界別。
這四個條件,不妨合起來舉一個例子,比如受戒︰受戒的本身是一樁事,傳戒的儀式便是法,參與其事的和尚與阿闍梨便是人,受戒的戒場便是處。
以參加羯磨的人數來說,共分六類︰
(1)一人︰這是心念法,例如比丘心念自責,懺除誤犯突吉羅罪。事實上,這尚未入羯磨法。
(2)二人︰這是對首法,一比丘對另一清淨比丘所作,例如懺除波逸提罪。嚴格地說,這也尚未入於羯磨法。
(3)四人︰除了不能出僧殘罪、授戒、邊地授戒、自恣之外,一切羯磨均可以四人成就。
(4)五人︰這是自恣羯磨及邊地授戒羯磨的最少限度的人數。除了不能出僧殘罪及授戒之外,一切羯磨均可以五人成就。
(5)十人︰除了不能出僧殘罪,其餘一切羯磨均可成就,主要乃是授具足戒所要求的人數。
(6)二十人︰這是出僧殘罪的最少限度的人數,這也是能夠成就一切羯磨的人數了。
但其參加羯磨的份子,在比丘僧中,必須是清淨的比丘,犯戒而未懺除的比丘,不能足數,也不得參與;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乃至一切俗人,均不能足數,也不得參加。比丘尼的羯磨,比丘也不得參加。
但是,僧尼二部,各有三種相對而作的羯磨︰
(1)比丘可為尼眾作授戒羯磨、摩那埵(尼犯僧殘罪,為作隨眾意三十五事)羯磨、出(僧殘)罪羯磨。
(2)比丘尼可為比丘作不禮拜、不共語、不敬畏的三種羯磨。假若比丘無理觸惱了比丘尼,比丘尼便可用這三種羯磨法對付比丘。
所不同的,比丘為比丘尼作的三種羯磨,比丘尼是要現在比丘僧前的;比丘尼為比丘作的三種羯磨,比丘是不必現在比丘尼前的。
◎附二︰〈白四羯磨〉(摘譯自《佛教大辭彙》等)
白四羯磨,即佛教議事法。又作一白三羯磨(梵jñapti-caturtha-karman ,巴ñatti-catuttha-kamma)。「白」(jñapti),表白、宣佈之意。「羯磨」( karman),儀規、儀式作法之意。僧團中,受戒之認可、重罪之判決等重要場合時,均須在四位以上羯磨師之僧眾面前進行,決議之程序即稱一白三羯磨。如授戒時,首先對大眾宣讀表白文,表明欲為某甲授戒,即所謂一白;接著再宣讀三次表白文,詢問僧眾有無異議,即所謂三羯磨。若僧眾默然,即完成其事,故又稱「一白三羯磨」。因總計宣讀四次表白文,故稱白四羯磨。此為授戒作法中之最慎重者。
〔參考資料〕 《僧羯磨》卷上;《四分律》卷三十三、卷三十九;《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菩薩戒羯磨文》;《授受菩薩戒儀》;《菩薩戒義疏》卷上;塚本啟祥《初期佛教教團史の研究》。
[南山律學辭典]
出家行凡罪行
行事鈔‧沙彌別行篇:「既出家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出已乃
行凡罪。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厭背,師心妄造。如大寶積經,出家二縛,謂諸見利養也。如律緣制,由名利故,便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塗也。今世出家翻種苦本,不畏沈溺,多起下業。故彼文云,又有二廱,謂求見他過,自覆己罪。向諸行者,知來實苦,決定現世不造苦因,如知火燒湯爛,無有納手足者。佛說罪事,深宜遠離,以不信所燒,隨心造罪,更增俗人。故十誦云,未來世中,出家人入地獄,白衣生天者,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四分中,為說利養難消,六十比丘(清淨者)得無學也,六十比丘(毀犯者)熱血從面孔而出,六十比丘(初入者)畏佛語故,便退還俗。餘如涅槃,為利出家,驅逐淨行等。廣亦如鈔。」濟緣記釋云:「言事縛者,即上四
科;因之生罪,故為罪本。如下,引示。寶積諸見,即人法兩執;利養謂所須四事。律緣即舍利弗請佛制戒,佛言,我自知時,未得利養,過漏未起。後須提那等皆由利養豐盈,向道心薄,遂生過漏。故知名利毀戒之緣;欲脫死生,深須遠離。」(業疏記卷一一‧七‧四)
坐禪過相
行事鈔‧諸雜要行篇:「十輪,
恐舉先言戒緣起
亦名:不攝耳聽法戒緣起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佛在
懺僧殘即座誡敕法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明奪行
懺僧殘波利婆沙執役居處法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律云,
資持記‧釋說戒篇:「調度者,
律云,敷坐具、具水瓶、洗足瓶、然燈火、具舍羅等。」(事鈔記卷一一‧四四‧一三)
懺僧殘波利婆沙有緣白停法
亦名:白停法、捨僧殘行法、白
捨行法行事鈔‧懺六聚法篇:「善見,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捨僧殘
行者。內依教行,總奪諸務。忽有別緣,事須接濟,故開捨行,往彼拯之。事若停歇,還須白行。」(業疏記卷三‧三四‧一三)
懺制教識罪發露
亦名:識罪發露
行事鈔‧懺六聚法篇:「識罪發
說戒前僧同犯識疑白懺法
亦名:識疑同犯白懺後說戒法
含註戒本‧戒經序:「佛言,謂
戒本疏‧釋戒經序:「(一﹑釋未
懺)註中犯事未悔者,釋成有罪相也。但以無始無明,想倒為本;動念緣境,何得蕭然?唯有智人,能見能懺;自餘惑重,何由開悟?故律文云,無學果人不故犯戒;三果同凡,未免緣縛。可不思哉!(二﹑釋悔法)註列智人以成行悔之法。詣清淨者,用顯託境明心。說犯名字,識相不虛也。如法除者,明依教起悔,非泛濫也。(三﹑釋開白)識疑同犯開白懺者,罪據覆藏,對眾陳情,白告悔斷,同大懺也。」行宗記釋云:「釋註中,初科,前
牒示。但下,推釋,初敘犯多。上二句示惑,下二句明業。蕭然謂清靜無繫之貌。唯下,明懺少。故下,引聖誡凡。初二兩果,故心犯性。須斯二尼怨逼受樂。三果故心犯遮。四果誤心犯遮。次悔法中,初通示。詣下,牒釋。託境,即所對人。明心者,決所犯罪。開白中,初科,罪據覆藏者,由覆成過,露則無故。同大懺者,不異上篇眾法悔故。白文如羯磨;識罪白已即淨,疑罪後決重懺;又偷蘭已下諸篇皆滅,不開上二。」(戒疏記卷三‧二○‧一七)
說戒座上識罪發露法
亦名:識罪發露法
隨機羯磨‧諸說戒法篇:「識罪
說戒法不壞名法住世
亦名:說戒法不壞正法得久住
行事鈔‧標宗顯德篇:「十誦云
行事鈔‧說戒正儀篇:「善見云
,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說戒法不壞是。摩得伽云,布薩者,捨諸惡不善法,及諸煩惱有受(愛)。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云,半月半月自觀身,從前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若有犯者,於同意所懺悔。毗尼母,清淨者,名布薩義。」(事鈔記卷一一‧五‧八)
順戒則三寶住持辦比丘事
行事鈔‧標宗顯德篇:「就(顯
全文檢索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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