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非是漏
[法相辭典(朱芾煌)]大毗婆沙論四十七卷十一頁云:問:若留住義是漏義者;諸業亦有留住功能。如契經說:二因、二緣、留諸有情、久住生死。謂煩惱、業。由煩惱業為種子故;生死難斷難破難滅。有人八歲或十歲時,斷煩惱盡,得阿羅漢。但由業力,仍住生死。或九十歲。有至百年。何故唯說煩惱為漏;不說業耶?答:應說而不說者,當知此義有餘。復次業不定故。謂或有業、留諸有情、久住生死。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對治生死。煩惱不爾。故獨名漏。復次業、以煩惱為根本故。謂定無有不斷煩惱而捨諸業。是故唯說煩惱為漏。復次業由煩惱勢力引故;但說煩惱是漏,非業。有煩惱盡而壽住者,亦由煩惱餘勢力故。如以泥團擲壁,雖乾而不墮者;應知此是濕時餘力。復次煩惱盡故而般涅槃。非由業盡。故業非漏。諸阿羅漢、業積如山,後蘊不續。般涅槃故。
全文檢索完畢。
亦可另行搜索於 大藏經(CBETA) / Google / 異體字字典 /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 國語辭典 /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 / 四庫全書 / 國學大師 / 法鼓全集(聖嚴法師) / 廣欽老和尚網路專輯 / 雪公全集(李炳南老居士) / 印順全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