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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遮二戒

[南山律學辭典]

子題:性惡、性戒、遮惡、舊戒、客戒、性重、性輕、主戒、新戒、遮重、遮輕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一、總示)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以義收之,大分為二。(二、別釋)(一﹑釋性戒)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二﹑釋遮戒)言遮惡者,如伐斫草木、墾掘土地,威儀麤醜,不光俗信。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所言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惡;前之性惡,能遮福故。亦可此惡為教遮而生,故名遮也。(三、引古解)有人解云,若論性戒,捨罪以求福;若論遮戒,捨福以求道。(四、引文解)(一﹑引示經論)故智論云,十善十惡,名為舊戒;五篇七聚,名為客戒。前十善惡,不假制有;若論篇聚,必假聖制。又涅槃云,菩薩持性重戒,與息世譏戒,等無差別。文廣如彼。(二﹑結顯輕重)明知篇聚,制約世譏。以義求之,如初篇婬殺,名性重也;下篇所制,性輕也。遮亦輕重,所以自明。」行宗記釋云:「智論為二,初示名。縱佛未出,輪王亦制,由來恆有,如主常在,故名舊戒佛出方有,法滅便無,去住不定,故云客戒。或可以上望下,合云;以下對上,合云新戒。文中互舉,義必兩通。問:『諸遮可爾;七支性惡,既是舊有,何以五篇七聚,俱名客戒?』答:『業雖舊有,制是新加;性涉二重,遮唯一制故也。』前下,次釋義。配上舊客,二名可見。次涅槃中,初引經文,彼性重戒,即目十善;息世戒,通命篇聚。結顯中,上二句通示廣教。以下,義判重輕。遮亦輕重者,二房媒嫁為遮重,提等下篇為;又復三篇迭望,重輕可知。」(戒疏記卷五‧五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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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福

(名數)三種之福業。一、世福,孝養父母,奉事師長,持十善戒。二、戒福,持三歸五戒乃至具足戒。三、行福,發菩提心,而行佛道。觀無量壽經曰:「欲生彼國者,當修三福。一者孝養父母,奉事師長,慈心不殺,修十善業。二者受持三歸具足眾戒,不犯威儀。三者發菩提心,深信因果,讀誦大乘,勸進行者。」

又俱舍論十八,一、施類福。行布施,以感大富之福果也。二、戒類福。持性遮二戒,以感生天之福果也。三、修類福。修禪定,以感解脫之福果也。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性戒‧遮戒

性戒和遮戒的合稱。性戒,又稱性重戒、性罪戒或主戒、舊戒。遮戒,又稱息世譏嫌戒、離惡戒、客戒或新戒。性戒是佛法和世間法都不得違犯的戒條,不論佛陀制定與否,這類行為的本身就是罪惡,犯者將感得三途的果報。遮戒則是因佛陀制定而後所形成的戒條,所以只有受佛教戒律的人才須遵行不悖。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上)云(大正40‧166c)︰「性戒元有,無論大聖制與不制,無非結業感報三途。遮戒不爾,佛出方制,故經論中或名主客,或號新舊,或約違理違事分之。」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云(大正12‧674b)︰
「有二種戒,一者性重戒,二者息世譏嫌戒。性重戒者,謂四禁也。息世譏嫌戒者,不作販賣輕稱小斗欺誑於人,(中略)終不謏諂邪命自活,亦不宣說王臣盜賊鬥諍飲食、國土饑饉恐怖豐樂安隱之事。」

此謂殺、盜、淫、妄之四波羅夷為性重戒,而以其餘諸戒為遮戒。依此說法,曇無讖譯《菩薩戒本》的四重四十二輕戒、《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下所說的六重二十八輕戒、《梵網經》卷下所說的十重四十八輕戒等,皆依性戒、遮戒而分輕重。然法藏《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四則謂《梵網》四十八輕戒中也有遮戒、性戒之別。

此外,《摩訶止觀》卷四之一云(大正46‧36b)︰「性戒者,莫問受與不受,犯即是罪;受與不受,持即是善。(中略)若性戒清淨是戒度根本、解脫初因,因此性戒得有無作受得之戒。」並謂定共戒、道共戒通以性戒為本。

依《大智度論》卷十三所述,性戒是尸羅,並略說身三、口四及不飲酒等八種。而天台家對於《大涅槃經》卷十一〈聖行品〉所說的五支戒、十戒等,乃以根本業清淨戒、禁戒等為性戒,又說《大智度論》卷十三所出的不缺戒、《梵網經》所說的四重禁戒皆為性戒,且依《大智度論》所述,而以身口七支戒或十善戒為性戒。

關於以不飲酒戒為性戒是否適當,古來即有異論。天台家依《大智度論》亦攝其為性戒,然立足點在於不飲酒可防止犯身口意三業。而在分別五戒為遮、性二戒時,則以不飲酒戒為遮戒,而為四性一遮。《俱舍論》卷十四亦廣舉二說而有所論。此外,《資持記》與《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二之四曾論及性遮二戒的緩急,而謂性戒文緩義急。

◎附︰〈性罪‧遮罪〉(摘錄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性罪與遮罪的併稱。又稱二罪。性罪,又稱自性罪、實罪、性重,指其行為自身即是罪故稱性罪。遮罪,又稱制罪、遮制,指觸犯佛陀為避世人譏嫌等所遮制之戒。譬如飲酒,其行為自體並非罪惡,但恐酒後導致放逸之舉而至犯罪,故佛遮止之。犯此遮戒即得犯佛制之罪,故稱遮罪。

就此性、遮二罪之意,《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九云(大正30‧869c)︰
「云何性罪﹖謂性是不善,能為雜染損惱於他,能為雜染損惱於自,雖不遮制,但有現行便往惡趣,雖不遮制,但有現行能障沙門。云何遮罪﹖謂佛世尊觀彼形相不如法故,或令眾生重正法故,或見所作隨順現行性罪法故,或為隨順護他心故,或見障礙善趣壽命沙門性故,而正遮止,若有現行如是等事,說名遮罪。」

又,《順正理論》卷三十八闡明性、遮二罪之相,云(大正29‧560 b)︰
「性罪、遮罪其相云何﹖未制戒時,諸離欲者決定不起是性罪相,若彼猶行,是名遮罪。又,若唯託染污心行,是性罪相。若有亦託不染心行,是名遮罪;為防餘失,佛遮止故。」

關於性罪,《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般涅槃經》卷十一、《正法念處經》卷五十九、《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俱舍論》卷十四等,以殺、盜、淫、妄四波羅夷為性罪;《成實論》卷九〈十善道品〉等,則以殺、盜、淫及惡口、兩舌、綺語、貪、瞋、邪見共十惡為性罪;又,《大乘義章》卷十但以十惡中之前七者為性罪,《摩訶止觀》卷四(上)則於此七者更加飲酒而以之為性罪。

所謂遮罪,即不攝屬性罪者。指突吉羅等諸罪。又,《大般涅槃經》卷十一、《菩薩戒本》(曇無讖)、《菩薩地持經》卷五、《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梵網經》卷下等所說的輕罪或輕垢罪等,亦屬於遮罪。

此外,有關飲酒,諸論多以之為遮罪,如《優婆塞戒經》卷六云(大正24‧1063c)︰

「罪有二種,一者性重,二者遮重。(中略)酒戒名為遮重,不為性重。」然而《俱舍論》卷十四舉出某持律者以之為性罪之說。

〔參考資料〕 《大智度論》卷四十六;《止觀輔行傳弘決》卷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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