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僧制度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指中日二國所曾施行的佛教出家制度。「度」有「渡」之義涵。即梵語tarayati之譯語。取「渡生死苦海,令證涅槃」之意義。後人稱出家剃髮之儀式為「剃度」,即取其「出家可度生死海之彼岸」之義。依《四分律》卷三十二所載,凡未滿十二歲、未得父母允許者不許出家,《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卷二十四又載壞比丘尼淨行、賊盜住、越濟人、五逆、六種不男、太小、太老、截手、截腳、截鼻、盲、聾、啞、躄、鞭瘢、印瘢、拔筋、剋筋、曲脊、王臣、負債、病、外道、兒、奴、身不具、陋色等皆不得出家。
中國古代對出家原無限制。其後因僧數漸增,庶民常假藉出家以避輸課,朝廷乃設僧籍加以登錄。且就已出家者授予戒牒,並嚴禁私自度僧。凡有犯之者,即敕令還俗。《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載︰「北魏‧延興二年(472)四月檢浮浪之僧,無籍者加以隱括,有籍者送付州鎮。」《佛祖統紀》卷五十一亦載有「試經度僧」之制。謂梁末時帝敕天下僧尼入京城,比試經業。《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一亦載,隋‧大業八年(612),玄奘年十三,預試度。其後唐中宗、肅宗、代宗、敬宗、宣宗等朝,乃至宋、元、明代皆行「試經度僧」之法。
此外,《佛祖統紀》卷五十一載,隋煬帝時詔七日間度千僧,後世稱此為「特恩度僧」。唐肅宗至德(756~757)初年,依宰相裴冕之請,鬻售度牒1。此稱之為「進納度僧」。凡此,皆屬「試經度僧」制之外的特殊度僧方式。
日本亦甚早即有試經度僧之制,依《續修東大寺正倉院文書》卷十八載,天平十四年(742)十一月之試度科目為《法華經》、《最勝王經》、《理趣經》、《藥師經》之音訓誦經。至平安朝時代,制定「年分度者」之制。每年各宗可透過試經之制以度僧十二人。在「年分度者」之外,則有依敕命而臨時剃度的臨時度者。鎌倉時代以後,禁令弛廢,私度之風漸盛。至德川時代,終於形成各宗所獨有的度僧制度。
〔參考資料〕 《給孤長者女得度因緣經》卷一~卷三;《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六;《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黃敏枝《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第九章;塚本善隆《中國近世佛教の諸問題》。
[佛光大辭典]
國家
佛教成立之初,即具有出世間之性質,比丘一旦進入教團,即必須捨離家、家族、國家;故無論身為國王、大臣,或乞丐、賤民,只要出家,皆為一介沙門。所謂出世間之性質,即超越一切世俗之束縛愛執,遠離國家權力之支配,及國家之界限,以慈悲心愛護一切眾生,救度一切有情之痛苦,此乃比丘不可缺少之條件。
印度佛教,在孔雀王朝阿育王時代(梵 Aśoka, 約 268 B.C.~232 B.C.),以佛法為國家之指導理念,故以法(梵 dharma)為政治理想之思想乃普及全印,甚至遠及海外。原始佛教之超越國家的態度,傳至南方之泰國、緬甸、錫蘭等國家中,佛教通常被視為國教或相當於國教之宗教,而佛教力量亦隨之凌駕於國家權力之上。上記諸國之中,尤以泰國為然,其憲法第一章第四條即有「皇帝為佛教信徒,且為宗教之擁護者」之明文記載。
然傳至北方之大乘佛教,在我國雖有「沙門不敬王者」之精神上的優遇,實際上仍被置於國家權力保護支配之下,且經常在國君命令下,慘遭廢佛、破佛之厄運。
在日本,自最早開始,佛教即與國家權力相結合而發達起來,具有強烈的國家佛教、貴族佛教之性質,即使是為脫離這種性質而進入山林之天台宗、真言宗亦不例外。以下就印度、東南亞、中國、日本等各地之歷史發展,概述佛教與國家之關係。
(一)印度佛教與國家之關係:印度佛教之興起、衰落,和王族之護持與否有密切關係。阿育王統一印度後,一心歸信佛教,不僅使用以佛教為基礎之政治理想治理其帝國,尚派遣眾多使節到達各地,弘揚所信奉之佛教。據近代在各地所發現的阿育王法敕碑文之記載,可確知阿育王曾遣使至敘利亞、埃及、馬其頓、塞利尼等各地希臘城邦,及印度河流域西北方、德干高原、中印度,佛教因之得到廣泛傳播與信仰,其後則逐漸衰落。後又得大夏王彌蘭陀(Milinda)及月支王迦膩色迦(Kaniska)之護持,佛教乃再度興盛。
彌蘭陀王曾支配阿富汗之喀布爾地方,並曾統治西北印度。據那先比丘經載,王曾與佛教大德那先於現今巴基斯坦夏科特附近,展開宗教論爭,王於舌戰中敗陣後,即改信佛教,成為大力保存佛典之第一位異邦人。
迦膩色迦王為貴霜王朝之第三代,乃次於阿育王之護法王,屬於月支族,掌握西北印度之主權。於佛典中甚為著名。於其治世中曾建造許多佛寺、佛塔,傳於後世。據佛教傳說中,王之另一偉蹟,為三藏之結集,即召集波栗溼縛(梵 Pārśva,脅尊者)及婆須蜜(梵 Vasumitra,世友)等高僧多人至罽賓,從事佛典大規模編輯。
其後佛教又逐漸衰落,直至帝日王、佛陀笈多王和戒日王統治印度,佛教又得到復興之機;至波羅王朝,亦曾一度振興,以後即一蹶不振,遂消失於原來誕生之國度中。這些盛衰之史實,說明佛教之發展為一文化運動之發展,而非由國家支持深入群眾之宗教運動,故無法在原本信奉印度教之廣大群眾中打下牢固根基,故當君王們撤去護持後,即在國家中失去地位,僅剩一群具有學問之隱士集團而已。
(二)東南亞諸國佛教與國家之關係:(1)錫蘭:阿育王曾派傳教師到印度國內外各地弘傳佛教。遣其子(一說為兄弟)摩哂陀長老帶領四位僧人前往錫蘭,向當時錫蘭國王提婆南毘耶帝沙及其侍臣宣講佛法,王及人民皆受感化,信受佛教,全國成千上萬男女皈依佛教,數以千計人加入僧團,並於各處建立寺廟,且有豐富資財維持僧眾生活。當時王后及許多女眾亦發心受戒,加入僧團。故於短期內錫蘭即成為南傳上座部佛教主要根據地。伐陀迦摩尼王時代,將摩哂陀長老所傳承以口相授之佛教經典,用文字記錄下來,產生「巴利文三藏經典」;而印度之原始典籍卻早已散失無餘。故就保存經典之意義而言,此舉極具重要性,影響其他國家之佛教發展。概言之,於錫蘭一地,由於歷代國王之熱心護法,佛教乃深入民間信仰,產生與國家歷史、文化有不可或分之關係;因而亦隨國勢之強弱、國家之政治環境、人民生活之安定與否等因素而興盛或衰頹。
(2)泰國:泰國為君主立憲國,一向以佛曆為紀元,並無自創之紀元。憲法中規定,泰國皇帝必須為佛教徒及佛教護持者,才可登基。國內每年有三次佛教紀念日,人民除每日早晨供養托鉢僧外,亦喜修築寺廟、造立佛像、聞法,以及舉行佛教法會、行事。就泰國歷史而言,歷代國家之統治者大多虔誠信仰佛教,並致力於修建寺廟、造立佛像、整理經藏、傳揚佛法。於素可泰王朝,第三代王崑羅康恆(1275~1317 在位)從錫蘭請來上座部大德傳戒,從此泰國人民成為南傳上座部佛教徒,泰國佛教文化亦由此建立。第五代王利太王(1347~1370 在位)從錫蘭上座出家,為泰國帝王出家之始,直至今日,每一位帝王仍必須出家一短時期,已成定例。至阿廋他耶王朝,上座佛教遍及全國,頗為興隆。每一男子一生中均須出家一次,以為報父母恩之最好方法,久之乃成為泰國特殊風習之一。又泰國僧制之最高職權係由僧皇(佛教法皇)掌管,攝管全國僧人。在宗教方面,凡屬僧皇所有之統治權,即使貴為天子之泰皇亦須服從奉命。然通常僧皇不過問政治,故僧皇仍屬精神上之法皇。
(3)緬甸:緬甸於一○四四年阿諾羅多王在蒲甘即位,尊奉來自打端地方之阿羅漢為國師,建立佛陀之正教,由是,南方上座部巴利文佛教遂在蒲甘生根萌芽。蒲甘王朝結束後,佛教於南緬之勃固王朝,由達磨悉提王加以整理、復興,遂消除原存於各僧眾間之對立,全體僧伽一味和合,並依照律文清淨修行。十六世紀以後,緬甸復歸統一。東牛王朝莽瑞體王至莽應龍王統治時代,皆極崇奉佛教,對論藏之研究風氣甚盛。至明頓王時,召集國內比丘會誦經律,為次於錫蘭之第四結集而稱第五結集。一八八六年緬甸淪為英國殖民地,對佛教雖採取不干涉之政策,然僧人地位卻大為降低。早在英國對緬甸增加壓力時,施泊王曾公佈:「英人意圖侵略緬甸,也僅是為要毀滅佛教。」自此,僧人即常過問時政,希望政治與宗教合作,而僧王卻反禁止僧人過份干涉政治。當緬甸受印度之影響而爭取獨立運動時,僧人參加領導民族獨立運動者以宇烏多摩(U. Ottama)及宇毘沙羅(U. Visāra)二位高僧最著名。另外亦有教外人士利用佛教團體組織之名義,以增加對廣大民眾之號召力。獨立後,佛教在政府協助下設立僧伽法庭、宗教部、佛教評議會。佛教雖為緬甸之主要宗教,然因眾多複雜之民族問題、社會問題,致令自一九四七年即產生之佛教國教化問題,遲至一九五八年方才演為政爭。其後之尼溫執政,採取政教分離政策,遂招致部分緬甸人批評,認為違背緬甸之傳統習俗及眾多人民之意願。
(三)我國佛教與國家之關係:東漢明帝時,佛教初入中土,不許本國人為僧,至魏之曹丕時乃解除此禁令,流傳方能益廣。前秦苻堅、後趙石勒皆尊信佛教,南北朝時梁武帝亦曾多次捨身同泰寺。然由於我國固有的道教、儒家思想,以及漢民族之本位意識,遂產生對佛教之排斥與抵抗,於我國歷史上佛教遭受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後周世宗(三武一宗)之嚴重破壞,此乃以國家力量大規模摧毀佛教之重大事件。
於隋唐時代,佛教帶有不少國家色彩,如各州設置官寺,即由國家中央集權機構統一佛教;內道場之設置,為皇室之私人佛堂;設置僧官,係由國家任命,以統轄佛教界和僧尼,具有避免國家權力直接支配之意義;設置度僧制度,則由國家規定成為合法出家人之方法。
發源於印度之佛教,其教團被稱為僧伽,係為一獨立而依戒律之自治團體,雖曾有君王之皈依,然其時國家政治上之干涉極少,可謂屬於一種治外法權之存在。傳來我國後,佛教與國家間之聯繫極為密切。此一現象,可自兩方面衡量其意義。一方面,佛教東傳後,為使國人易於接受,故須配合固有之倫理,亦因此有不少偽經出自國人之手;又由於認為出家者乃屬於國家體制之外,故可不禮拜君王,然採取此類主張之人士於歷代亦飽受批評,東晉以來即有沙門禮拜君王與否之論爭。另一方面,歷代高僧常受皇帝恩賜以國師號、禪師號,或紫袈裟、銀龜袋等物,甚而於唐代受封為銀青光祿大夫、鴻臚卿、肅國王等之官號,凡此,皆可視為佛教完全被納入國家體制中,或籠罩於國家權威下之含意。
(四)日本佛教與國家之關係:佛教由我國傳入日本,早期與國家權力相結合而發達,具有濃厚之國家佛教、貴族佛教之色彩。至日本鎌倉時代,曹洞宗、淨土真宗、日蓮宗等相繼興起,逐漸產生一種介於國家與宗教間之新關係。曹洞宗之開祖道元,學習中國之禪法,徹底堅持超越國家主義,不接受朝廷授予之特權,亦不與當時之政權妥協。遂進入福井之深山,專心致志於優秀禪者之培育。另如日本淨土真宗之開祖親鸞,在其流放關東之二十餘年間,為庶民而徹底推行庶民佛教,亦主張佛教不隸屬於國家,然並非不關心國家,而係「為報國家之恩,為報萬民之恩而念佛」,故常以國家之憂而憂。日蓮宗之祖日蓮雖被稱為國家主義者、民族主義者,然亦絕不與當權者妥協,甚至不顧生命,不惜扮演與國家當權者抗衡之叛逆角色,又為實現「理想國家」之遠景,而常對執政者提出忠諫。除上記外,如戰國時代與織田信長對抗之石山本願寺教團,以及對抗德川家康之一向一揆,及為堅持信仰而抵抗幕府政令因而被流放之日蓮宗不受不施派之行動等,皆可視為超國家性之表現。反觀之,當一切教團皆服從幕府之權力後,其原有之宗教性亦往往隨之衰微。 p4433
鬻,出售;度,度牒。為政府出售度牒之弊制。唐朝時禁止私自出家,而設有試經度僧制度,合法出家者由祠部發給度牒。天寶十四年(755),安祿山叛亂,軍費增加,為增財政收入,遂派員至太原收取度僧尼道士之納款,僅十天即得錢百萬緡,故翌年又再度前往收貲。然據資治通鑑卷二○九載,早於唐中宗景龍二年(708)即有鬻度之弊制,其後政局不穩定,鬻度之收入益形重要。肅宗於至德元年(756)採宰相裴冕之建議,下令賣官、鬻度,凡欲為僧尼者,納錢一百緡後得許受戒出家,發給度牒,此錢稱為香水錢。據宋高僧傳卷八載,當時由禪僧神會主持此事,於洛陽築壇度僧,所獲財帛,頓支軍費。又至唐末之藩鎮割據,各節度使亦多採用此制斂財。其後至宋代,更加濫行此鬻度之法。〔大宋僧史略卷下度僧規利、佛祖統紀卷四十、唐書卷四十八食貨志、禪林象器箋簿券門〕(參閱「度牒」3779) p6909
鬻,出售;度,度牒。為政府出售度牒之弊制。唐朝時禁止私自出家,而設有試經度僧制度,合法出家者由祠部發給度牒。天寶十四年(755),安祿山叛亂,軍費增加,為增財政收入,遂派員至太原收取度僧尼道士之納款,僅十天即得錢百萬緡,故翌年又再度前往收貲。然據資治通鑑卷二○九載,早於唐中宗景龍二年(708)即有鬻度之弊制,其後政局不穩定,鬻度之收入益形重要。肅宗於至德元年(756)採宰相裴冕之建議,下令賣官、鬻度,凡欲為僧尼者,納錢一百緡後得許受戒出家,發給度牒,此錢稱為香水錢。據宋高僧傳卷八載,當時由禪僧神會主持此事,於洛陽築壇度僧,所獲財帛,頓支軍費。又至唐末之藩鎮割據,各節度使亦多採用此制斂財。其後至宋代,更加濫行此鬻度之法。〔大宋僧史略卷下度僧規利、佛祖統紀卷四十、唐書卷四十八食貨志、禪林象器箋簿券門〕(參閱「度牒」3779) p6909
指中國佛教史最嚴重的四次法難。三武,指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及唐武宗;一宗,指後周世宗。
第一次為魏武法難,發生在太平真君七年(446)。但早在太延四年(438)時,太武帝已詔令沙門五十歲以下還俗;太平真君五年(444),又下令王公以至庶民不得私養沙門。至太平真君七年三月,才下詔徹底滅佛。堂塔伽藍、佛像經卷全被破壞燒毀,僧尼被迫還俗,編入庶民之中。幸有太武帝太子拓跋晃極力護持佛教,才使部分僧尼、佛像經卷倖免於難。待文成帝即位,下令天下郡縣、眾居之處各建佛區,聽任好佛法者出家,重振佛教地位。
此次滅佛的主因是佛道二教之爭、國家財政問題,以及北方民族和漢民族的衝突;另一方面,教團本身的腐敗墮落,也是原因之一。武帝因道士寇謙之的影響而信奉道教,漢人司徒崔浩也是道教信徒,三人同為這事件的主要人物。尤其崔浩與滅佛事件更有密切的關係。此外,不事生產的佛教徒大量增加,逐漸影響到國家經濟,加上教團本身的腐敗墮落,更助長了滅佛的行動。至於促成滅佛的直接動機,則是因長安的大寺院內藏有兵器、釀酒道具及婦女。
第二次為北周武帝的滅佛,發生於建德三年(574)及建德六年(577)。建德三年發生在北周,建德六年發生在遭北周併吞的北齊。這次滅佛事件的主要人物為道士張賓及還俗僧衛元嵩,發生的主因仍為佛道二教的爭論、國家財政上的問題,以及佛教團體本身的墮落。但是第二次的滅佛,並非只滅佛教,道教也遭受被滅的命運。
這次法難與其他三次不同,是先前有文武百官及儒佛道信徒約二千餘人,共論儒佛道三教的優劣,卻沒有達成排佛的立議,即使前後七年間議論達六、七次,仍未得滅佛的結論。其間,在佛教方面,有道安著《二教論》、僧勔著《論十八條》,論佛道的優劣,攻擊道教。甄鸞則奉命研究佛道優劣,著《笑道論》三卷,論道教的虛妄。其後皇帝又屢次論二教的優劣,但仍無法達到期望中的目的,於是命道士張賓與智炫對論,皇帝本身亦與智炫對論,但無論如何都無法使之屈服,於是下詔排斥佛道二教。結果三百萬的僧道被編入軍民,寺觀經像全被破壞,財產亦沒入國庫。奇特的是卻另建通道觀,由僧道中選出沙門道士一二○人,稱為通道觀學士,在觀中服務。
建德六年,北周併吞北齊之後,也在當地施行滅佛,以致在北齊文宣帝時達到隆盛的佛教,也遭到北周武帝殘酷的蹂躪。武帝歿後,佛教才得以復興,最初選智藏等一二0人,蓄長髮著俗服,稱菩薩僧,而後才被允許剃髮,這也是罕見的制度。
第三次的唐武宗滅佛(會昌法難),發生在會昌五年(845)。但早在會昌二年,武帝即令僧尼中犯罪或非戒行者還俗,並沒收其財產,因此,京師一地,還俗僧即達三四五九人。其後,又逐漸加強嚴厲的壓制,到了會昌五年遂決定滅佛。滅佛後,被廢棄的寺院有四千六百座,小寺院(招提蘭若)四萬多所,還俗僧尼凡二十六萬五百人,寺田被沒收數千萬頃,奴婢十五萬人。還俗僧及奴婢被列為兩稅戶,須納租稅;佛像佛具則被製作成錢或農具。但在長安、洛陽各留四寺,僧三十人;各州亦存一寺,分為三等,各留僧眾二十人、十人、五人。此一佛教的大改革運動,是因佛教集團的腐敗墮落,國家財政上的問題而產生的,而武宗信仰道教、信任道士趙歸真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到會昌六年,武宗駕崩,宣宗即位,佛法才得以再興。
第四次為後周世宗的滅佛,發生在顯德二年(955)。被廢的寺院有三三三六所,佛像佛具被改鑄為貨幣,僧尼的剃度也受到嚴格限制。這次法難與前三次不同,並非由於佛道二教之爭,完全是由於國家財政的困窘,以及僧團的墮落,而引起僧界的大革新運動。結果全國僅剩下寺院二六九四座,僧尼六萬一千二百人。度僧制度執行嚴格,有養親義務者,須經雙親許可,始可剃度;在試經方面,男子十五歲以上須誦經一百張或讀經五百張,女子十三歲以上須誦經七十張或讀經三百張。由此可知,後周的滅佛為單純的滅佛事件,與前三次不能同一而論。其後,宋太祖統一天下,佛教始告復甦。
以上四次法難均有一共通點,即寺院僧尼的增多,造成不事生產者的增加。而對寺院僧尼布施的過於浪費,也給國家帶來嚴重的經濟問題。寺院存在的價值降低,自然使教團的腐敗墮落更趨明顯。但前三次另摻有佛道之爭的原因。
〔參考資料〕 《古今佛道論衡》卷一;《唐護法沙門法琳別傳》卷一;《舊唐書》卷一、卷五十八;《新五代史》卷十二;《隆興佛教編年通論》卷九、卷十、卷二十五;《釋氏稽古略》卷二~卷四;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任繼愈《中國佛教史》;鎌田茂雄《中國佛教通史》;牧田諦亮《中國近世佛教史研究》第二章。
指有意出家者須通過考試始可正式為僧(尼)之制度。略稱試度。初入佛門者稱為童行,在勤學佛典、精修佛道後,經師父推舉,通過國家考試,始正式披剃成為沙彌或比丘。此一國家性的考試制度即稱為試經度僧。此制始自唐中宗時代。依《釋氏稽古略》卷三載(大正49‧822c)︰「丙午神龍二年,(中略)八月詔天下試童行經義,挑通無滯者度之為僧,試經度僧從此而始。」
另依《佛祖統紀》卷四十載(大正49‧371b)︰「神龍元年(中略)詔天下試經度人。山陰靈隱僧童大義,年十二,誦法華經,試中第一。」《宋高僧傳》卷十五〈釋大義傳〉亦載(大正50‧800a)︰「年十二請詣山陰靈隱寺求師,因習內法,開卷必通,人咸歎之。屬中宗正位恩制度人。都督胡元禮考試經義,格中第一,削染配昭玄寺。」可知,唐中宗時的考試科目為背誦《法華經》;此一試經度僧制度乃中宗即位時之恩制,由各都督主考。
但是,《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十〈高宗顯慶三年〉條載(大正50‧275c)︰「勒先委所司,簡大德五十人,侍者各一人,後更令詮試業行,童子一百五十人擬度。至其月十三日於寺建齋度僧,命法師看度。」如果此文中之「詮試業行」也是試經度僧的一種,則此制早在中宗之前即行於各地。
關於肅宗時代的試經,在宋‧本覺《釋氏通鑑》卷九中有(卍續131‧939下)︰「乾元元年(中略),勒五嶽各建寺,選高行沙門主之,聽白衣能誦經五百紙者度為僧,或納錢百緡,請牒剃度,亦賜明經出身。」由此看來,肅宗之試經科目為背誦經文五百紙。而從《宋高僧傳》卷十六〈釋神湊傳〉載(大正50‧807a)︰「大曆八年制,懸經論律三科,策試天下出家者,中等第方度,湊應是選。」可知,代宗大曆八年(773)的考試科目不再是背誦經文,已改為以經律論文為試題。前此單純背誦經典的考試方式,至此乃有重大的改變。導致此等改革的原因,是為政者企圖整頓紊亂的僧團,以及提昇僧尼的素質。
在武宗滅佛後即位的宣宗,意圖復興佛教,對度僧更持慎重的態度,依《佛祖統紀》卷四十二所載大中十年詔曰(大正49‧388b)︰「勒每歲度僧,依本教於戒定慧三學中,擇有道性、通法門者度之,此外雜藝一切禁止。」可知,當時度僧之資格標準比代宗大曆年間更加嚴苛。它規定須在戒定慧三學中具有道性,且通法門者,始得披剃。並附帶規定禁止其他一切雜藝。不過,在唐代頗為嚴格的試經度僧制,到了宋代,卻由於宋室經濟的拮据而演變成出售度牒制。
◎附一︰袁震〈兩宋度牒考〉(摘錄)
東晉安帝元興中(402~404)桓玄當國,曾下令設三科以甄別僧徒。三科以暢說經義為第一,禁行修整為第二,山居養志為第三。不合者悉罷遣為民。
北周太祖時,亦曾下詔舉行試經。唐制兩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蒞之。開元二年(714)因中書令姚崇之奏,敕令有司精加詮擇,天下僧尼偽濫還俗者三萬餘人。開元十二年(724)詔僧尼試經,落者還俗。天寶六年(747)復由官製度牒頒發,祠部主之。自後祠部給牒,遂為僧道出家法定之手續。蓋既由官度,則數目可加限制,品質亦提高。而提高品質,亦即所以限制數量也。同時嚴禁私度,犯者全家移磧西充軍。
元和二年(807)、大中六年(852)屢申嚴禁。然以國家多難,藩鎮割據,試經給 31牒,事實上未能普遍推行。憂時之士建議裁汰僧道者,史不絕書。大曆十三年(778)因劍南東川觀察使李叔明請澄汰佛道二教,下尚書省集議,補官員外郎彭偃獻議徵僧尼道女冠之課役。議雖未行,然亦可見僧道對於國家經濟影響之嚴重,及宋代僧道助役錢及免丁錢之所由昉也。
天寶十四年(755)安祿山反,楊國忠遣侍御史崔眾至太原納錢度僧尼道士,旬日間得錢百萬緡,是為賣度牒之始。肅宗至德元年(756)定每牒之價格為錢百緡。主其事者為當時名僧神會大師。此蓋一時權宜之計,自茲以後,政府公賣之事,即無聞焉。然其後藩鎮跋扈,各地大量私度之事,則往往有之。敬宗時,徐州節度使王智興、江西觀察使殷侑均私置戒壇,自行給牒,其著例也。
宋代祠部之職掌有四︰曰祠祭,曰晝日休假,曰醫政,曰僧道之籍。《宋會要》六十七職官十三之十六︰「祠部掌祠祭,晝日休假,令受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給剃度受戒文牒。凡祠祀享祭皆隸太常禮院,而天文刻漏歸於司天監,本司但掌祠祭,晝日休假,令受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給剃度受戒文牒而已。」
凡僧道童行,每三年一造帳上祠部。過聖節,則試經撥放度牒及紫衣師號。僧尼道士亡失度牒者,申請補發。巡禮者,出給公憑。歸正者,另與翻換。死亡還俗者,拘收燒燬。所發度牒,歲有定額,如逾常數,則申奏取旨。掌給降書填出賣空名度牒紫衣師號。以朱印合同號簿,編號存號,又降半印號簿於諸路。臣僚之家,陳乞墳寺恩例。陣亡將士遺族,得給度牒出家,或陳乞改換紫衣師號。
天下宮觀寺院名額,置籍存額,以便稽核。僧道官正副遷補,亦經考試成依資序進之。祠部之分案有二,曰道釋案,曰詳定祠祭太醫帳案。又有製造窠,度牒齎及知雜誌拆司,分主其事焉。釋老之事,歷代皆由祠部與鴻臚寺分掌。
◎附二︰高雄義堅著‧陳季菁譯〈宋代的試經度僧〉(摘錄自《宋代佛教史研究》第一章)
試經度僧
按照《慶元條法事類》卷四十九的試經撥度門道釋令之規定,童行在登錄籍帖後次年,有應徵試經得度的資格。大抵上,宋代有關度僧的方法有三種。即《佛祖統紀》卷五十三中所謂的試經度僧、特恩度僧、進納度僧。試度是官吏試驗童行的經行,若合格者發予祠部牒,自此被承認為僧尼。
《燕翼貽謀錄》卷三〈歲限度僧數〉之條云︰「昔來歲度僧惟試經。且因寺之大小立額。如應進士科。」《佛祖統紀》也論到︰「如以漢家科舉取士。」因此,可能是模倣科舉之制而成立的。所謂恩度是遇天子誕生日或帝后皇族忌辰等,不必經過考試而發給度牒;進納度僧則是指賣度。
試經制度由唐代開始,其試驗科目因時代而不同。根據《唐會要》或《佛祖統紀》等記述,唐中宗神龍元年是誦《法華經》,肅宗至德二年是誦經五百紙,代宗之朝是經律論三科的考試,敬宗的寶曆元年是令童子誦經百五十紙、女童子百紙,憲宗大中十年則依戒定慧三學,擇有道性、通法門者。五代後唐的清泰元年開始則設講經、禪定、持念、文章、議論五科,或是講論、講經、表白、文章、應制、持念、禪、聲讚等八科。後周世宗顯德二年的敕令,規定男子十五以上誦經百紙、讀經五百紙;女子十三以上誦經七十紙、讀經三百紙,完全是測驗經典讀誦能力的制度。
那麼宋代的制度又是如何呢﹖根據《宋會要》或《佛祖統紀》,太宗雍熙二年認許讀經三百紙;至道元年中詔令兩浙福建路,渡誦經百紙和讀經五百紙。歐陽修的《歸田錄》卷一內提及,仁宗時代曾經測試《法華經》的讀誦能力。《佛祖統紀》卷四十七,淳熙十一年的上天竺左街僧錄若訥劄子中記述︰「自建隆開國至於南渡,名德高行皆先策試法華,然後得度。以由此經是如來出世一化之妙唱,群生之宗趣;帙惟七卷,繁簡適中故。學者誦習,無過與不及之患。」據此,可知北宋主要是採用《法華經》。
南宋的試驗規定,綜合《慶元條法事類》的試經撥度門的道釋令和道僧格之記載,可知其大概。其試驗的考場是設在州的長吏廳,通判以下的五員到場進行考試,考試項目︰行者是誦《大般若經》一百紙、讀經五百紙;尼童是誦經七十紙、讀經三百紙。但是若不會誦經者,預先提出理由說明,可以接受口試。其測驗的題目在十道以上,每道題四字以內,依受試者能正確回答者之多寡來錄取。以上是南宋的法令,但法令空存,事實上並未施行。上天竺寺若訥雖上奏申請考試制度的復活,但卻被中書擋下,未能達成目的。不管如何,宋代的考試著眼於測試經典的讀誦能力,完全是承襲後周的制度。
考試合格者,接受由官方交付的度牒,然後隨師父進行剃度的儀式。所謂度牒是僧尼剃度時,官方發予特定的文憑來證明其能成為僧尼的許可書,是判別僧尼真偽的重要證明。給牒是始於唐玄宗天寶六年的說法,《唐會要》和《佛祖統紀》等都是一致的。有關度牒的樣式,相當於唐代者;現存有日本‧最澄的度牒。在伊藤長胤的《制度通》裏可見到日本倣宋與元的兩種樣式;又《禪林象器箋》中出現有明代的度牒;成尋的《參天台五台山記》卷八中,有舉出通事陳絢恩度度牒。
像這些度牒的形式,依時代之不同而多少有差別,但主要是記載剃度者的本籍、俗姓名、年齡、到院的年月日、所屬寺院、師父名等,並附有禮部等長官的連名蓋印。《慶元條法事類》卷四十九的〈師號度牒門道釋令〉中謂︰「諸童行。請度牒(買空名度牒同)並納披剃錢壹貫。以納鈔赴官驗訖。聽給(度牒仍納靡費錢壹貫。紫衣師號減半)。」以上告訴我們,在申請度牒時,要繳作為手續費的披剃錢壹貫,然後出示其受領證來領取度牒。又靡費錢是後面所提及的,指空名度牒書填的紙墨費。收取披剃蕩規定,北宋初似乎就已存在了。《資治通鑑長編》卷十八,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之條中,可看到工部郎中侯陟陳述應廢除祠部發給度牒時,提到每一道必須向有司繳納百錢之規定的記事。《參天台五台山記》卷八也敘述,熙寧六年(1073)通事陳詠得到剃度的許可,取法名為悟本。但到尚書省領取祠部度牒時,被官吏索求一貫錢。當時因為悟本沒帶這麼多錢,遂先暫繳五百文,餘款則回去後取。這一貫錢可能就是指披剃錢。
日本的制度,是剃髮受戒之後發給度牒;中國是首先向官方請求授予度牒,然後再舉行剃髮儀式。這種規定可以在《禪苑清規》卷九〈沙彌受戒文〉內見到︰「行者初請得度牒。以箱複托呈本師。並知事頭首各禮謝三拜。選日剃度。」由此可知是受戒之前向本師提出度牒。試經與給牒是官方所管的,但剃度的儀式則是由所屬本寺施行的。有關宋代剃度的儀式,按元照的剃髮儀式(收於《芝苑遺編》卷中)、《禪苑清規》卷九的〈沙彌受戒文〉,及《敕修百丈清規》卷五〈沙彌剃度〉之條等文的記述,可得知其一斑。大體上,是由寺之維那設定戒師、作梵闍梨、引請闍梨,在大殿法堂或僧堂內舉行儀式。
首先,行者將俗衣丟棄,更換僧服,接受戒師的剃髮,由本師手中受取袈裟,改以僧形,然後順次受三歸五戒、十戒等成為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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