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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丘三千威儀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書名)二卷,後漢安世高譯。說比丘之威儀行法。


[佛光大辭典]

凡二卷。後漢安世高譯。今收於大正藏第二十四冊。又作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大比丘威儀經、大僧威儀經、僧威儀經或三千威儀。揭示捨離煩惱、處於閑靜之大比丘,日常應守之威儀規矩。三千但云其多,實則總數不過一千三百八十餘條。〔眾經目錄卷五、歷代三寶紀卷十四、開元釋教錄卷一安世高條、大唐內典錄卷七、大周刊定眾經目錄卷十、開元釋教錄略出卷四〕 p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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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三千威儀

(術語)對於具足戒二百五十而該稱其他細行曰威儀三千。三千者顯數之多,如三千威儀經。法數者強鑿成三千之數量。

(術語)細別比丘之威儀作法者也。大部輔注十一曰:「三千威儀,約二百五十戒各有四威儀(行住坐臥),合為一千,循三世轉為三千威儀。」案是不過鑿說,三千者極言其多也。藏中大比丘三千威儀有二,明一千百八十二事。楞嚴經曰:「三千威儀,八萬微細,性業遮業。」六祖壇經曰:「三千威儀,八萬細行。」

又經名。大比丘三千威儀之略名。


坐禪方法

(雜語)大比丘三千威儀,天台之次第禪門,日本永平之普勸坐禪儀,瑩山之坐禪用心記等,皆記坐禪之方法者也。


大僧威儀經

(經名)大比丘三千威儀經之異名。


[佛光大辭典]
三衣

梵語 trīni cīvarāni,巴利語 tīni cīvarāni。乃指印度僧團所准許個人擁有之三種衣服,即:(一)僧伽梨(梵 Sajghāti,巴同),即大衣、重衣、雜碎衣、高勝衣。為正裝衣,上街托鉢時,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之衣,由九至二十五條布片縫製而成。又稱九條衣。(二)鬱多羅僧(梵 uttarāsavga,巴同),即上衣、中價衣,又稱入眾衣。為禮拜、聽講、布薩時所穿用,由七條布片縫製而成,故又稱七條衣。(三)安陀會(梵 antarvāsa,巴 antaravāsaka),即著中衣、中宿衣、內衣、五條衣。為日常工作時或就寢時所穿著之貼身衣。

以上皆規定以壞色(梵 kasāya)製成,故又稱為袈裟。中日二國,三衣日趨形式化,而有各種袈裟之製作,惟有七條、五條袈裟等仍是依照印度法衣之規定製成。比丘尼在此三衣之外,尚有穿在三衣裏面之左肩與兩腋之僧祇支(梵 sajkaksikā,巴 savkacchika,覆肩衣),以及覆於腰部之厥修羅(梵 kusūla,下裙),合稱為比丘尼五衣。後逐漸亦准許比丘如此穿著。

三衣之製法,規定頗詳細。即將一整塊布,切割成長短不一之小布片,縱的縫合之後,再以規定之條數作橫的縫合。由此種裁剪樣式觀之,亦稱為田相。此一製法,因部派不同,細節上亦有差異。我國與日本之製法趨向華美化,僅在裁割方法上沿襲舊規。由於其製作特殊,故不為其他地方所採用。穿著此種衣服,可令人捨棄欲望,且不虞被盜。另有不按規定裁製者,稱為縵衣。他人丟棄之穢布洗淨後所縫製之衣,稱為糞掃衣(梵 pājsu-kūla,衲衣)。此外,尚有以棄置於墳墓、包裹屍體,及被老鼠咬過之舊衣布料所製成者。〔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四、大智度論卷六十八、分別功德論卷四、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參閱「袈裟」4784) p551


三默堂

指須嚴守緘默之三所堂,即:浴室、僧堂、西淨(廁處)三處。(一)在浴室之內,不得漫言,故佛訂定二種洗浴之儀式,一為法語,二為聖默然。(二)僧堂,即坐禪堂,在此不得聚首喧笑,亦不得讀經或閱冊子。(三)如廁之時,身口應狀如木石,不得張聲。〔毘奈耶雜事卷三、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沙彌威儀、敕修百丈清規卷下日用軌範條、禪林象器箋殿堂門〕 p686


上廁法

指如廁之作法。乃為僧徒日常生活所應注意之事項,尤以律宗、禪宗視之為重要規定。據毘尼母經卷六載,如廁之時,應先取籌草至戶前,三彈指作聲,若人、非人,令得覺知,復於戶前安衣處脫衣放妥。若值天雨無藏衣處,持衣好自纏身。其次開戶看廁內,無諸毒蟲否。看已欲便利時,應徐徐次第抄衣而上,不得忽褰,令露身體。坐起之法,不中倚側,當中而坐,莫令污廁兩邊。欲起時,衣次第漸漸而下,不得忽放。起止已竟,用「籌淨」刮之令淨。若無竹籌,不得壁上拭令淨,不得廁板梁柱上拭令掙,亦不得用石、青草、土塊、軟木皮、軟葉、奇木等。所應用者,以木竹葦作籌,最長者一磔,最短者四指,已用者不得著於淨籌中。另於道宣之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中,亦舉出上廁之法二十條。於密教,修法時最忌穢物,故對上廁法亦有所規定,且用烏樞沙摩明王之法除穢。此即入明王之三昧,在自身觀「囕」字、「吽」字,結手印、誦真言等之隱所作法。〔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諸經要集卷二十、禪苑清規卷七〕(參閱「隱所作法」6533) p721


五部律

佛陀入滅後百年頃,付法藏第五祖優婆毱多之下有曇無德等五弟子,同時於律藏衍出五部之派別,統稱五部律。彼等所傳持之律典均屬小乘律。即:(一)曇無德部(梵 Dharma-guptaka):曇無德,又作曇摩毱多。意譯為法正、法護、法鏡、法密等,乃部主之名。所傳廣律為四分律六十卷,戒本為四分僧戒本一卷、四分律比丘戒本一卷、四分比丘尼戒本一卷。上記四書均為姚秦佛陀耶舍譯。

(二)薩婆多部(梵 Sarvāsti-vāda):薩婆多,又作薩婆諦婆。意譯為一切有。所傳廣律為十誦律六十一卷(姚秦弗若多羅、曇摩流支譯),戒本為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一卷(姚秦鳩摩羅什譯)、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一卷(劉宋法顯集出)、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一卷(唐代義淨譯)、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戒經一卷(唐代義淨譯)。

(三)彌沙塞部(梵 Mahīśāsaka):彌沙塞,意譯為不著有無觀。所傳廣律為五分律三十卷(劉宋佛陀什等譯),戒本為彌沙塞五分戒本一卷(劉宋佛陀什等譯)、五分比丘尼戒本一卷(梁朝明徽集)。

(四)迦葉遺部(梵 Kāśyapīya):迦葉遺,意譯重空觀,即以空亦空為觀。所傳廣律為解脫律,戒本為解脫戒經一卷(元魏般若流支譯)。

(五)摩訶僧祇部(梵 Mahā-savghika):此部所傳廣律為摩訶僧祇律四十卷(東晉法顯、佛陀跋陀羅譯),戒本為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一卷(東晉佛陀跋陀羅譯)、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一卷(東晉法顯、覺賢譯)。關於此部之名義有多種異說,列舉如下:(1)據舍利弗問經載,以多數者奉持摩訶僧祇律,故稱為大眾律。(2)據大方等大集經卷二十二舉出上述之五部外,另舉婆嗟富羅部,共為六部律,而以摩訶僧祇廣博遍覽其餘五部之經書,故特稱為摩訶僧祇律。然據出三藏記集卷三新集律分為五部記錄載,婆嗟富羅部即為摩訶僧祇部。(3)另據三論玄義舉出犢子部,此部乃為婆嗟富羅之譯名;翻譯名義集卷四將婆嗟譯作犢,富羅譯作子。

此外,關於五部分裂之說有二,即:(一)據出三藏記集卷三載,佛在世之時,有一長者夢見一張白氈,忽然自分為五段,長者遂驚詣佛陀處請問其故,佛為其解說,此乃表示佛滅度後,律藏當分為五部。(二)另據翻譯名義集卷四載,世尊成道三十八年,赴王舍城國王之齋食,食訖,令羅睺羅洗鉢,因失手而破為五片。是日有多比丘因此事而請問佛,佛為其解說,此表示佛入滅後初五百年,諸惡比丘分毘尼藏為五部。後優婆毱多果然有五弟子各執一見,遂分如來一大律藏為五部。

又據舍利弗問經載,五部之衣色各異,即:摩訶僧祇部著黃色衣,曇無德部著赤色衣,薩婆多部著皂色衣,迦葉遺部著木蘭色衣,彌沙塞部著青色衣;以此五色之衣,而彰顯五部之相。然據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載,薩婆多部著絳色衣,曇無德部著皂色衣,其餘三部則同上記。〔佛本行集經卷六十、佛藏經卷中、摩訶僧祇律後記、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一之二、四分律疏卷二、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之一、大乘玄論卷五、大唐西域記卷三、天台四教儀集註卷上〕 p1157


手巾

梵語 snātra-śataka。大乘比丘所常持用的十八物之一。又作拭手巾、淨巾。乃拭淨臉、手之布片,相當於現在所謂之手帕;然在叢林中,手巾則相當於現在所謂之抹布、雜巾等,為公眾之用具。又毘尼母經卷八舉出淨體巾、淨面巾、淨眼巾三種;諸律中有拭面巾、拭腳巾、污巾、足巾、鉢巾、拭身巾、拭污巾、攝熱巾、捫淚中等名稱;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則並舉拭身巾、拭手巾、拭面巾等。〔梵網經卷下、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大眾章大坐參條、兩序章知浴條、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禪林象器箋器物門〕 p1412


四威儀

梵語 catur-vidhā īryā-pathāh,巴利語 cattāro iriyā-pathā。指行(梵 gamana,巴同)、住(梵 sthāna,巴 thāna)、坐(梵 nisadyā,巴 nisajjā)、臥(梵 śaya,śayana,巴 sayana)四種威儀。為比丘、比丘尼所必須遵守之儀則,亦即日常之起居動作須謹慎,禁放逸與懈怠,以保持嚴肅與莊重。佛教中之三千威儀、八萬細行等,皆不出行、住、坐、臥四者,一般以行如風、坐如鐘、立如松、臥如弓之四威儀,最為重要。

關於四威儀之法規定制,於各經論及諸師多有戒制,茲就行、住、坐、臥四者而論: (一)行:據道宣之教誡律儀載,行走之時,不得垂手及左右顧視,必須直視前方七尺之地,勿踏蟲蟻及急行,並不得與女子、醉酒者同行等。據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於舉止動步,心不外馳,無有輕躁,常在正念以成三昧,如法而行。此外,於一定區域內反覆往返之行走,稱經行,係於飲食之後所行,藉以資養身心。

(二)住:據教誡律儀之在師前立法條載,不得直立於師前後,不得距離太近或太遠,並不得立於高處、上風處,必須側立於師之額角七尺許處。據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非時不住,於住時,隨所住處常念供養三寶,讚歎經法,廣為人說,思惟經義,此為如法而住。又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舉出鬧門間、屠殺處、祠祀處、橋下、橋頭、四徼道、空閑處等七地,為惡鬼之住處,故不宜居住。

(三)坐:據教誡律儀載,未喚坐,不得輒坐,不得同床共坐,若坐時腳未著地,則不得坐等。據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跏趺宴坐,諦觀實相,永絕緣慮,澄湛虛寂,端肅威儀,此為如法而坐。又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載,不得與女人連席而坐,於床上時,不得思念歎息世間事等。在佛教中,坐時必須陳敷坐具,通常皆用結跏趺坐、半跏趺坐等坐法,若疲勞時,可伸展一腳,但不得舒展兩腳。然於密教,尚有多種坐法之說。

(四)臥:據教誡律儀、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等載,臥時必須敷鋪臥具,並以右手為枕,右脅向下,左手伏左膝,兩足相疊,面當看外,不得看壁,且不得赤體、思惟惡事等。據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載,修道者非時不臥,為調攝身心乃暫臥,臥時右脅而宴安,不忘正念,心無昏亂,此為如法而臥。

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舉出,仰臥為阿修羅之臥法、伏臥為餓鬼之臥法、左脅臥為貪欲人之臥法,三者應制止,僅准許右脅臥;若有惡眠、老病、右脅癰瘡者,則不在此限。又右脅臥受到認許,乃因佛陀入滅之際,係頭向北而面向西之右脅臥,故以此式為最上之臥法。上記之行、住、坐、臥四威儀,加上語、默二項,則為「六作」。

此外,善導之觀經疏散善義載,於行、住、坐、臥間,一心專念阿彌陀佛之名號,念念不捨,稱為正定業。〔中阿含卷十一頻鞞娑邏王迎佛經、菩薩善戒經卷五、卷八、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十二、十誦律卷四十五、五分律卷二十七、大智度論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四、摩訶止觀卷二之二、南海寄歸傳卷三〕(參閱「經行」5551) p1728        


四時坐禪

謂一日之中四次定時坐禪。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則以隨時坐禪即四時坐禪。永平清規之辨道法,以黃昏(下午八時)、後夜(凌晨二時)、早晨(上午十時)、晡時(下午四時)之坐禪稱為四時坐禪。北宋之禪苑清規中未載有四時坐禪之說,其後,見於日僧榮西之興禪護國論及日僧永平道元之永平清規中,故推測南宋時禪林有四時坐禪。〔禪林象器箋叢軌門〕(參閱「坐禪」2838) p1749


在家

梵語 grha-stha,巴利語 gahattha。又作居家、住家、在家人。為「出家」之對稱。即指成家立業,過著家庭生活,而自營生計者。家有二種,一為世俗之家,一為三界牢獄之家。出世俗之家易,出三界牢獄(五欲六塵)之家難。身出家指出世俗之家,心出家則指出三界牢獄之家。在家而歸依佛教,受持三歸五戒者,亦成為佛教教團(廣義之僧伽)之一員,男眾稱為優婆塞,女眾稱為優婆夷。

又因在家人穿著白(即素色)衣,出家人穿著黑(緇)衣,故又稱在家人為「白衣」,稱出家人為「緇衣」、「染衣」或「緇門」;而在家、出家二者,合稱為「緇素」。若一度出家,復返於在家俗人之生活者,稱為還俗、歸俗或復飾。

佛教認為在家生活易沈湎於物慾、情愛等執著,妨礙佛道修行,故諸經論中廣說在家之過患。如大寶積經卷八十二舉出多塵污、具縛、多垢等九十九種過患;文殊師利問經卷下舉出有障礙、攝受諸垢、行諸惡、塵垢處、溺欲淤泥等九十種(一說九十五種)過患。五分律卷十五、大智度論卷七十、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一等,亦皆有在家過患之說。

然在家人亦有深位之菩薩,如維摩、賢護、勝鬘夫人、龐蘊等,彼等皆在家人證果之典型。大智度論卷八十一舉出菩薩有在家、出家二種。又謂在家菩薩若福德因緣殊勝,而有大財富,復知罪福,兼能悲憫眾生,則其求佛道宜先行布施,次第隨因緣行諸波羅蜜。又大寶積經卷八十二載,在家菩薩歸依佛、法、僧三寶,各可成就四法。歸依佛可成就四法:(一)不捨菩提心,(二)不廢勸發菩提心,(三)不捨大悲,(四)於餘乘中終不生心。歸依法可成就四法:(一)於法師人親近依附,(二)聽聞法已善思念之,(三)如所聞法為人演說,(四)以此說法功德迴向無上正真之道。歸依僧可成就四法:(一)若有未定入聲聞乘,勸令發於一切智心。(二)若以財攝若以法攝,依於不退菩薩之僧。(三)不依聲聞僧求聲聞德。(四)心不住聲聞之中。〔雜阿含經卷二十、中阿含卷三十六何苦經、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菩薩善戒經卷七、優婆塞戒經卷三、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四、大毘婆沙論卷二十五、俱舍論卷十四、大藏法數卷十六〕(參閱「出家」1558) p2324


行香

乃施主為僧眾設齋食時,先以香分配予大眾,而行燒香繞塔禮拜之儀式。據賢愚經卷七、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等載,行香時,僧眾須站立受香,若行香者為女子,則僧眾應坐而受之,否則犯突吉羅罪。此儀式在我國始於晉代道安,至唐宋,遂成朝儀之一種。又行香時,受香者須唱偈,釋氏要覽卷上(大五四‧二七六上):「戒定慧解知見香,遍十方界常芬馥,願此香煙亦如是,無量無邊作佛事。」並唱頌行香梵,勝鬘經(大一二‧二一七上):「如來妙色身,世間無與等,無比不思議,是故今敬禮。如來色無盡,智慧亦復然,一切法常住,是故我歸依。」

此外,禪宗住持於朝、暮二時,燒香巡庫堂、東司、山門、浴室、僧堂等,此種燒香巡堂,亦稱行香。〔普達王經、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三、禪苑清規卷三監院條、大宋僧史略卷中、禪林象器箋報禱門〕 p2558


行道

(一)指排列成行以繞行禮拜。一般指繞佛、繞堂而言。古代印度禮法,凡遇尊敬禮拜之情形,則行右繞佛像或塔之禮法。通常右繞一周、三周、七周,乃至百千周。右繞之外,亦有左繞之說,然一般皆以右繞為常法。我國與日本,遇到各宗重要法會時,均有行道之舉。除繞行佛殿內、堂內等,更一面散花、誦經或唱梵唄。善導於轉經行道願往生淨土法事讚卷上,列舉出有關「散華行道」之詳細作法。又行道之時,迴繞廊道,稱為緣儀;繞旋庭院,稱為庭儀。據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卷上載,繞塔行道之時,應持守下列事項:(一)低頭視地,(二)不得踩踏蟲類,(三)不得顧視左右,(四)不得於塔前地上吐唾,(五)不得與塔中住人言談。〔大智度論卷六十七、釋門歸敬儀卷下、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大唐西域記卷二、法苑珠林卷三十七〕(參閱「右繞」1616)

(二)指「經行」而言。即於坐禪之間,起身走動以舒緩身心之步行。(參閱「經行」5551)

(三)梵語 īryāpatha。直譯為「威儀路」。或指托鉢行路之方式。此外亦泛指行、住、坐、臥等,比丘日常所應注意之四威儀。(參閱「四威儀」1728)

(四)修行佛道之意。 p2563



梵語 nisadyā,巴利語 nisajjā。為行、住、坐、臥四威儀之一。指整衣正容而坐之儀相。有結跏趺坐(又作跏趺坐、趺坐)、踞坐、長跪、互跪等坐法。

(一)結跏趺坐,即右足置於左腿上、左足置於右腿上之盤足坐法,一般稱為結蹠、如來坐。對結跏趺坐而言,右足置放左腿上之安坐法,稱為半跏趺坐(又作賢坐),相對於如來之結跏趺坐,半跏趺坐亦稱為菩薩坐。又全跏與半跏二趺坐皆各分為吉祥坐與降魔坐二種。(二)踞坐,即蹲坐。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卷下揭舉踞坐有不得交足、不得上下足等五事。(三)長跪,是雙膝著地,兩脛翹空,兩腳趾拄地,挺身,為比丘尼之禮。(四)互跪,是兩膝交互跪地,為比丘之禮。長跪與互跪多行於禮拜之時。

密教依修法之種類與本尊相應,亦有種種之坐法,如為除災,立膝交腳之薩結跏坐;為增益,結跏趺坐之蓮華坐;為降伏,並腳蹲坐而臀部不著地之賢坐;為阿毘遮羅,右腳踏於左腳上而臀部不著地之嗢俱吒坐等。

此等坐法恐係由印度古代奧義書,如 Śāndilyopanisad 第一篇第三章、Śrījāhāla-darśano 第三篇、Triśikhi-brāhmano 等所載之吉祥坐(梵 svastikāsana)、牛口坐(梵 gomukhā)、蓮華坐(梵 padmā)、勇坐(梵 vīrā)、解脫坐(梵 muktā)等而轉來者。〔金剛頂瑜伽中略出念誦經卷一、蕤呬耶經卷下、金剛頂瑜伽護摩儀軌、毘尼母經卷五、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大智度論卷七、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四、釋門歸敬儀卷下〕(參閱「半跏趺坐」1596、「結跏趺坐」5186) p2835


坐禪

端身正坐而入禪定。禪係禪那(梵 dhyāna)之略稱,意譯靜慮。結跏趺坐,不起思慮分別,繫心於某一對象,稱為坐禪。坐禪原係印度宗教家自古以來所行之內省法,佛教亦採用之。釋尊成道時,於菩提樹下端坐靜思,其後又在阿踰波羅樹(梵 ajapāla)下七天、目真鄰陀樹(梵 mucilinda)下七天、羅闍耶恒那樹(梵 rājāvatana)下七天端坐思惟,是乃佛教坐禪之始。據三卷本大般涅槃經卷中載,出家法係以坐禪為第一。佛教大小二乘皆修習坐禪,其類別有作數息、不淨、慈心、因緣、念佛、四無量等種種之禪法,因而產生般舟三昧、首楞嚴三昧等多種三昧。

我國自菩提達摩東渡之後,禪宗漸興,專以修禪為悟道之要法,將禪與三昧,廣稱為禪法。僧叡、慧遠、智顗等禪師皆勸人坐禪。根據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所載,坐禪之規儀有當隨時、當得安床、當得端坐、當得閑處、當得善知識、當得好善檀越、當有善意、當有善藥、當能服藥、當得善助等諸事。智顗之修習止觀坐禪法要,特立具緣、呵欲、棄蓋、調和、方便、正修、善發、覺魔、治病、證果等十科,以闡說修習止觀之法則。其中,具緣指持戒清淨、衣食具足、得閑居靜處、息諸緣務、近善知識;呵欲指呵責世間色、聲、香、味、觸等五欲;棄蓋指棄絕貪欲蓋、瞋恚蓋、昏沈睡眠蓋、掉舉惡作蓋、疑蓋等五蓋;調和指調食、調睡眠、調身、調息、調心;方便指欲、精進、念、巧慧、一心等五法。

關於坐禪之方法,禪宗諸清規中多有詳細之規定,例如敕修百丈清規卷五坐禪儀條,謂坐禪應息心靜慮,節制飲食,於閑靜處結跏趺坐,或半結跏,以左掌置於右掌上,二大拇指相拄,正身端坐,使耳與肩、鼻與臍相對,舌抵上腭,唇齒相著,兩目微微張開,並說坐禪而致疾病者,乃不得其要之故。又智顗於六妙法門一書中,謂坐禪時可能生起報障、煩惱障及業障等三種障,並說明對治各障之法。日本永平清規之辨道法提示出黃昏(日沒後)、後夜(午前二時)、早晨(早餐後)、晡時(晝食後)之四時坐禪法。或省略後夜坐禪,而稱三時坐禪。蓋坐禪,從精神、身體、醫學等方面觀之,皆甚受重視;高僧在坐禪中之腦波與熟睡者相同,然卻不等於睡眠,是其特徵。

此外,在禪林中,上堂前暫時於僧堂坐禪,稱為坐堂;小參及每日晚參前於僧堂坐禪,稱之坐參。又定式坐禪之後再行禪坐,稱為再請禪;得法之住持陪伴大眾坐禪,稱為伴禪,或稱陪禪;用以報知坐禪之時刻,而掛於眾寮前之板,稱為坐禪板。〔達摩多羅禪經卷上、坐禪三昧經、分別功德論卷二、大乘起信論、摩訶止觀卷八下、五門禪經要用法、法界次第初門卷上之下、起信論義記卷下、敕修百丈清規卷七月分須知條、景德傳燈錄卷三十、禪林象器箋叢軌門〕(參閱「坐堂」2837、「」4394、「禪」6451) p2838


刮舌

即清洗舌面。比丘於洗面時,口中含水,以楊枝刮除舌面之污垢。刮舌之際有五事須注意,即:(一)刮洗三次,(二)若舌上出血即止,(三)不得染污法衣與雙足,(四)所使用之楊枝不可隨意拋棄,(五)刮舌時不得為人所見。〔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卷上〕 p3088


法衣

又作法服、僧服、僧衣。即僧尼所著之服。指佛所制定之衣服而言,即如法衣、應法衣之意。釋尊所制定之衣服有三衣、五衣等,通稱法衣。中國、日本等地,由於氣候風土異於印度,故法衣之範圍較廣,形式多樣,凡僧尼所穿,被認為不違背戒律、佛法之衣服,皆可稱為法衣。又於三衣(即袈裟)之下,另著之衣,亦併稱為法衣。於禪宗,則特稱傳法時所授與之金襴衣為法衣。

在印度,規定比丘有僧伽梨、鬱多羅僧、安陀會等三衣,比丘尼除上述三衣外,另加僧祇支、厥修羅,則有五衣。此外,並允許隨時可穿用襯衣(下著)。三衣即支伐羅(梵 cīvara,意譯為衣)之總稱,又由其染色而稱為袈裟(梵 kāsāya,意譯為不正色、壞色、不美而濁之色),或稱福田衣、降邪衣、幢相衣(解脫幢相衣)、間色衣、離塵服、無垢衣、無相衣、勝幢衣、無上衣、解脫服、道服、出世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衣、慈悲服、忍辱鎧、忍鎧衣、功德衣、消瘦衣、蓮華衣、蓮華服、田相衣等。

三衣之中,僧伽梨(梵 sajghāti),又稱大衣、重衣、雜碎衣、高勝衣、入王宮聚落衣等,乃至王宮及上街時所穿用者,係用九條乃至二十五條布所縫製,因布之條數有九種類,故又稱九品大衣。鬱多羅僧(梵 uttarāsavga),又稱七條袈裟、七條衣、七條、上衣、中價衣(三衣之中位)、入眾衣等,乃禮誦、聽講、布薩之際所穿用者,係用七條布所製。安陀會(梵 antarvāsa),又稱五條衣、內衣、中宿衣,乃日常生活及就寢之時所穿用者,係用五條布所製。有關三衣之製法,十誦律卷二十七及四分律卷四十等,均有所規定,首先割截成小布片,而後再縫合所成。此乃為杜防法衣之他用,並使僧尼捨離對衣服之欲心,以及避免他人之盜取而有此製法。依規定所裁之衣,稱為割截衣;反之,若不依規定所裁之衣,則稱縵衣。縱之縫合,稱為豎條;橫之縫合,稱為橫堤;由於兩者縱橫交錯縫合而呈田形,故稱田相。至於裁縫亦有所規定,禁止直縫,布料太薄者則需重疊縫製,其重疊層數亦有一定。

法衣之顏色,由於諸律所說各異,大抵諸律贊同三種壞色之說,即以青、泥、木蘭(又作茜、棧、赤、乾陀、不均色)等三色為如法色;稱為三如法色。又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舉青、黃、赤、白、黑等五正色及緋、紅、紫、綠、碧等五間色為不如法色,故禁用之。亦有一說,認為青、黃、赤、黑、木蘭為五如法色。至於如何穿著法衣,亦有規定,通常係將衣之兩端,由左肩披至右脅下後,將環掛於扣或鉤上固定,稱為搭衣。坐禪時則可覆搭兩肩,稱為通肩相、福田相;而在禮佛時,則必露出右肩,稱為偏袒右肩、偏露右肩。此外,當法衣不穿著時,則用衣囊(又作三衣囊、袈裟行李、袈裟文庫)裝盛,以便攜行。後世則改用三衣筥(至今,三衣筥則變成裝盛經卷等之居箱)。

三衣之外,有穿著於三衣之內,而覆蓋左肩及兩腋之僧祇支(梵 sajkaksikā),及覆於腰部之厥修羅(梵 kusūla)。僧祇支,又作僧腳崎、僧竭支、僧腳差,意譯為掩腋衣、覆肩衣等。一般簡稱為祇支。乃尼五衣之一,比丘亦可用之。即掩腋之長方形下衣,可覆蓋胸部。長度自左肩而至腰下。一說覆肩衣與覆右肩者有所區別。厥修羅,又作俱蘇羅,意譯為篅衣、圌衣、下裙。為長方形之布片,縫合其兩端而成。此為尼五衣之一,比丘不用。此外,尚有涅槃僧(梵 nivāsana)與舍勒(梵 śātaka)。涅槃僧,又作泥洹僧,意譯為裙、下裙、內衣。乃長方形之布片而穿著於腰上,並以腰紐固定之。為十三資具衣之一,係比丘所穿用者。舍勒,乃比丘所穿用之襯衣,猶如犢鼻褲。

比丘之五衣為三衣、僧祇支、覆肩衣,或三衣、僧祇支、水浴衣二種。僧祇支一般意譯為覆肩衣,然四分律卷二十七、卷四十八則並舉僧祇支、覆肩衣二名,南山一派遂以此二種為不同之物。又三衣、五衣均為佛所制定之衣,故稱制衣。對此,佛應對方需要而允許其穿著之衣,稱為聽衣,以上二者合稱二衣。通常係將棄於糞塵中之布洗淨後製成,故稱糞掃衣(梵 pājsu-kūla),又作衲衣,有塚間衣(包裹亡者後而棄於墓地之布所製之衣)、出來衣(布施予比丘的包裹亡者之布所製成之衣)、無所屬者之無主衣與土衣(捨棄於塚間或糞塵中之布所製之衣)四種(亦有分為十種者)。又由著衲衣之意,故稱僧侶為衲、衲僧、衲子、老衲、野衲、布衲、小衲等;僧眾則稱衲眾。所謂五衲衣、百衲衣,即是由五色或多色之布片所縫製之衣。又五種糞掃衣,即有施主衣、無施主衣、往還衣、死人衣、糞掃衣。

法衣之材料(衣體)有六種、七種、十種規定,並絕對禁止使用絹布類,但亦有異說。依四分律卷三十九載,拘舍衣(絹)、劫貝衣(綿)、欽婆羅衣(羊毛)、芻摩衣(麻)、叉摩衣(麻)、舍[少/兔]衣(樹皮)、麻衣、翅夷羅衣(樹皮)、拘攝羅衣(鳥毛)、嚫羅鉢尼衣(草)等十種衣,乃佛陀所准許僧眾穿用者。於中國及日本,三衣日趨形式化,故有各種袈裟之製作,而袈裟內所穿著之法衣,亦有多種,其布之質料、色彩等亦日趨華麗。尤其於日本,安陀會出現各種變形,包括諸宗所用之五條袈裟、疊五條(折五條),或由頭陀袋(衣囊)變形之輪袈裟以及絡子(又作掛絡、掛子,乃禪宗所用)、威儀細(淨土宗所用)、種子袈裟(又作咒字袈裟,主要係真宗所用)、結袈裟(亦作不動袈裟,乃修驗道所用)、三緒袈裟、小五條等。又一般稱鬱多羅僧為七條,僧伽梨為九條。此外,另有平袈裟、甲袈裟、衲袈裟、遠山袈裟等種類。而依袈裟之色,則有赤袈裟、青袈裟、黃袈裟、墨袈裟等類。

法衣係始於中國北魏時之慧光,有縫合僧祇支與覆肩衣,另加襟而成之褊衫(偏衫)以及褊衫與裙子(裳)縫合之直綴。在日本,褊衫與直綴之外,另有袍服(袍裳)、鈍色、裘代、素絹、裳附、裳無衣等。又簡略褊衫或直綴而改製者有道服(又稱直綴)、布袍、褊綴、十德等。十德可作俗服穿用。以金襴製作之法衣,稱為金襴衣、金色衣,於律中並無此規定,據中阿含經卷十三所載,金襴衣係佛之養母摩訶波闍波提奉施佛者。

中、日之法衣,多為灰色或黑色,故稱緇衣、黑衣;依此故稱僧侶為緇衣、緇流、緇門。僧俗即併稱為緇素,素乃白衣之意。此外,法衣尚有紫衣、香衣等種種色衣。紫衣係由中國古時官服而來,傳說唐代武則天即曾授與法朗等紫袈裟;肅宗時,亦曾授紫袍於道平,歷代均有賜紫衣、賜緋衣之例。香衣為佛所允許之如法色之一種,其色赤黃,本由乾陀樹皮所染,但至後世,尤其日本,除紫、緋色法衣以外,尚有青、黃、赤、湘等色之法衣,亦皆稱香衣。〔毘尼母經卷八、梵網經卷下、四分律卷十六、十誦律卷十五、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四、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一之一、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佛制比丘六物圖〕(參閱「袈裟」4784) p3346     


法藏部

梵名 Dharmaguptaka,巴利名 Dhammaguttika。為小乘二十部派之一。又作曇無屈多迦、曇摩崛多、達摩及多、曇無德部、法護部、法密部、法正部、法鏡部。屬上座部之一派。此部之源流有數種異說,異部宗輪論謂佛陀入滅三百年中,法藏部由化地部分出(約 184 B.C.~84 B.C.);舍利弗問經與西藏十六世紀頃薩迦派著名學僧多羅那他(梵 Tāranātha)之印度佛教史均主張此部由說一切有部分出;西藏所傳六世紀之南印度大論師清辨(梵 Bhavya)所著「教團分裂詳說」中,共舉出三說,其中第一說認為法藏部為上座部直接之分派,第二、三說皆主張由分別說部分出。

關於此部名稱之由來,依文殊師利問經卷下夾註、部執異論疏、異部宗輪論述記等之記載,其部主名為法藏,又「藏」有含容護持正法之意,故稱法藏部;然舍利弗問經則以目犍羅優婆提舍為其派祖。

此部於教義上,立五藏、四相等說。五藏,指經,律、論、咒、菩薩;四相,指生、住、異、滅,其中前三相乃「有為」,滅相屬「無為」。據異部宗輪論載,此部之宗義主要有:(一)認為佛與二乘之解脫雖為同一,而聖道不同。(二)諸外道不能得五通。(三)阿羅漢身皆是無漏。(四)佛重於僧團,故建設佛塔即可得大果報。其餘之主張大致與大眾部相同。其律典為四分律,僧眾著皂(黑)色袈裟,一說著赤衣。此部特重咒藏、菩薩藏,而開後來大乘密教之端緒。〔大方等大集經卷二十二、毘尼母經卷六、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大毘婆沙論卷一、卷三、卷九、三論玄義、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大唐西域記卷十二、出三藏記集卷三〕(參閱「上座部」719、「小乘二十部」928) p3429


直歲

直,當值之義。禪宗寺院中,稱一年之間擔任幹事之職務者為直歲。乃禪宗六知事之一。本為負責接待客僧之職稱,但在禪林中則為掌管一切雜事者之稱,為一重要職務。原值一年之務,故稱直歲。後演變為一月、半月或一日任其職,乃至不定其期限。

敕修百丈清規卷四東序知事條載,直歲之職掌範圍,舉凡殿堂寮舍損漏之修葺、雜物之管理、役作人力之編派、工程之稽察,乃至田園莊舍、碾磨碓坊、頭匹舟車、火燭盜賊、巡護防警等之差撥使令及賞罰等均屬之。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謂,直歲有十德,即:(一)為三法盡力。(二)若有比丘從遠方來,當迎接令其安穩。(三)當給與床席或燈火,三日至七日。(四)若房皆住滿,應以己之住處與之。(五)當常往問訊占視。(六)當為彼說國土習俗。(七)當憂所不具足。(八)若中有共諍者,不得有所助,常當和解,令得安穩。(九)若宿與不相便安,不得於眾中呵罵,亦不得呼人使共作。(十)不得與摩波利共諍求長短,數於眾中若行說之,亦不得取三法中所有物,持行作恩惠。〔釋氏要覽卷下、五燈會元卷九、卷十七、禪苑清規卷三〕(參閱「知事」3461) p3459


臥法

臥,梵語 śaya,巴利語 sayana,音譯勢耶。為四威儀之一。略稱臥。臥法,即比丘休息眠臥之法。須右脅而臥,兩腳相累,以法衣覆身,正念正知而不失威儀。此外,據十誦律卷四十五載,若非得病,否則不得白晝眠臥,亦不得點燈而臥。然若極疲累,可自行起去入眠,不得惱及第二人。

摩得勒伽毘尼卷六(大二三‧六○○下):「初夜過,四疊欝多羅僧,敷卷疊僧伽梨為枕,右脅臥,腳腳相累,不得散手腳,不得散亂心,不得散亂衣,作明相正念,起想思惟,然後眠至後夜,疾疾起,經行坐,除去睡蓋。」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載,臥須注意五事:(一)當以頭首向佛。(二)不得臥而視佛。(三)不得雙伸兩足。(四)不得向壁臥,亦不得伏臥。(五)不得豎兩膝而交疊兩足,當枕手、撿兩足、累兩膝。

密教亦有臥時作法,依金剛頂義訣載,就寢時觀想入於金剛三昧,令心寂靜如入涅槃;又當觀想自身為五智印相而有光焰圍繞,然後隨意寢息。〔毘尼母經卷五、陀羅尼集經卷七、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五、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四、釋氏要覽卷下〕 p3493


威儀

(一)威嚴之態度。謂起居動作皆有威德有儀則。即習稱之行、住、坐、臥四威儀。又於佛門中,出家之比丘、比丘尼,戒律甚多,且異於在家眾,而有「三千威儀,八萬律儀」和「僧有三千威儀、六萬細行,尼有八萬威儀、十二萬細行」等之說。一般謂戒重威儀輕,若廣義解之,則制教之戒無非皆亦威儀之義,例如二百五十戒中,唯四重禁為戒分,餘之僧殘等總為威儀分。又如離性罪稱之為具足戒,其餘之遮戒則屬威儀,皆可為證。〔菩薩善戒經卷五、大比丘三千威儀經,法界次第初門卷上之下、八宗綱要卷上〕(參閱「四威儀」1728) p3771


食作法

於飯食之際所行之作法。出家之飯食原以乞食為原則,故有嚴格之規律。戒律中關於食法有多種之制戒,如九十單墮中,有不受食、非時食、勸足食、食家強坐等十四種戒;百眾學中有用意受食、平鉢受食、自索食、舌舐食等二十二種戒。此外,如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七、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沙彌十戒并威儀、正法念處經卷六十一等亦皆詳舉有關食法之規定。於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受齋規則中,義淨嘗詳細記述當時行於印度之齋食法。在我國,道宣以來甚為強調教誡律儀,於其所著之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中,有關二時食法之規定有八十條,食了出堂法有十條,洗鉢法有十七條,護鉢法有十三條。另於釋氏要覽卷上之中食條則舉出食時之五觀作法。禪宗敕修百丈清規卷下亦列舉大眾章日用規範等條。依律規定,一日一食,過午而食為非時食,乃係違背戒律,故必午時而食。關於食時之作法,有展鉢、受食、咒願、觀念、洗鉢、說法等諸規定。(參閱「五觀」1215、「」6546) p4000



梵語 upādhyāya。音譯作烏波儞。或梵語 śāstr,巴利語 satthar 或 satthu。教人以道者之通稱。又作師長、師僧、師父、師家。律中分成得戒師、受業師二種。釋氏要覽卷上則謂,師有親教師、依止師兩種;前者指依之出家者,後者則指依之稟受三藏者。

據長阿含經卷十一載,師長以五事敬視弟子,即:(一)順法調御。(二)誨其未聞。(三)隨其所問,令善解義。(四)示其善友。(五)盡以所知誨授不吝。另據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載,和上(尚)當有十五德,即:(一)當知戒。(二)當持戒。(三)當不犯戒。(四)當知經。(五)當自守。(六)當教經。(七)當教誡。(八)當教習意。(九)當教稍稍受。(十)當教法則。(十一)當自有隱德。(十二)能致檀越。(十三)不得有獨匿心。(十四)人持物來,當言皆為眾人物。(十五)占視病瘦,當令均等。〔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大乘莊嚴經論卷十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三之三〕 p4090


涅槃僧

梵語 nivāsana。音譯泥縛些那、泥洹僧。意譯作裙。十三資具衣之一,似尼眾五衣中之下裙而稍異。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載,四部之殊,以著裙表異,於一切有部,兩邊向外雙襵;於大眾部則以右裙蹙在左邊,向內而插,使之不墮,西方婦女之著裙,與大眾部無別。上座、正量之製亦同於此,然以向外直翻旁插為異,腰絛之製亦復不同,尼眾亦一準僧眾,全無別體。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載下列五事:(一)不得倒持下著上,(二)當使四邊等,(三)襞頭當近左面,(四)結帶當於右面,(五)帶當三繞,其兩頭不得下垂。〔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之二、大唐西域記卷二、慧琳音義卷八十二〕 p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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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三衣

依佛教戒律的規定,比丘所可擁有的三種衣服,謂之三衣。即︰僧伽梨(saṃghāti)、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安陀會(梵antar-vasa,巴antaravāsaka)。此三衣總稱為支伐羅(cīvara)。由於三衣依規定皆須以壞色(濁色,即袈裟色)布料製成,故又稱為袈裟(kaṣāya)。茲略述三衣如次︰

(1)僧伽梨︰即大衣、重衣、雜碎衣、入聚落衣、高勝衣,為上街托鉢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之衣,由九至二十五條布片縫製而成,又稱九條衣。

(2)鬱多羅僧︰即上衣、中價衣、入眾衣,為禮拜、聽講、布薩時所穿著之衣,由七條布片縫製而成,故又稱七條衣。

(3)安陀會︰即內衣、中宿衣、中衣、作務衣、五條衣,為做日常勞務時或就寢時所穿著。

比丘尼除此三衣外,另加僧祇支(梵saṃ-kakṣikā,巴saṅkacchika)及厥修羅(kusūla),合稱比丘尼五衣。僧祇支,即覆肩衣,穿在三衣裏面,裹覆左肩與兩腋之衣。厥修羅,即下裙,覆於腰部之衣。

關於三衣的制訂緣由,頗有異說。依《十誦律》所載,瓶沙王請佛制僧衣,以別於外道衣;佛到南山遊行,見良田畦畔齊整,遂命阿難根據田相裁製深摩根衣。依《四分律》所載,佛鑑於比丘眾渡恒河時現雜亂相,遂制三衣之數。《有部毗奈耶》卷三十九則載,六群比丘穿著白色衣,受到居士譏嫌,故佛制比丘須著三種壞色衣。

三衣之色相,以青黃赤白黑五正色及緋紅紫綠碧五間色為非法,必壞之,染成莤、泥、木蘭三如法色。三衣之重數亦有制限,如係新衣,則大衣二重、餘二衣一重;若屬故衣,則大衣四重、餘二衣二重;若新故兩者併用,則大衣新一重、故二重。

雖然三衣是以施主所施之故弊衣截綴而成,但仍須勤加守護,著大衣時不得做搬運木石、拔草鋤土或掃地等粗重作務,所謂護三衣如護身皮,護鉢如護眼目。《十誦律》載,所行處衣鉢俱而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比丘入聚落不持三衣者,得突吉羅罪。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玄應音義》卷十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二之二、卷下一之一;《釋氏要覽》卷上;《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六(中);《作法集》;《乳味鈔》卷十九。


三默堂

指禪剎的浴室、僧堂及西淨(廁堂)三處。在此三堂中須嚴守緘默,故名。《毗奈耶雜事》卷三謂(大正24‧219b)︰「時諸苾芻於浴室內漫為言話,佛言不應漫話。然洗浴時有二儀式︰一者法語,二聖默。」《敕修百丈清規》卷六謂(大正48‧1145c)︰「不得在僧堂中看經看冊子。」又,《緇門警訓》卷九〈登廁規式〉中謂(大正48‧1092a)︰「既在廁中,不可語言作聲。文殊經云︰大小便時,身口狀如木石,不得有聲。」

另外,《大日經供養次第法疏》以食堂替換僧堂,謂食時、大小便時及洗浴時須禁語。

〔參考資料〕 《禪林象器箋》〈殿堂門〉;《大比丘三千威儀》;《沙彌威儀》;《百丈清規證義記》卷六、卷七(下);《禪苑清規》卷七。


上廁法

如廁時的規矩。為出家人日常儀規之一。《毗尼母經》卷六云(大正24‧838a)︰
「上廁去時,應先肓草,至戶前三彈指作聲,若人非人令得覺知。戶前安衣處脫衣著上,若值天雨無藏衣處,持衣好自纏身。開戶看廁內,無諸毒蟲不﹖看已,欲便利時,應徐徐次第抄衣而上,不得忽褰令露身體。坐起法,不中倚側,當中而坐,莫令污廁兩邊。欲起時,衣次第漸漸而下,不得忽放。上廁法,一一三摩兜犍度中廣明。(中略)起止已竟,用籌淨刮令淨。」

由於大小便甚為污穢,故在重清淨的出家日常行事中,有十分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律苑及禪林規定得最為嚴厲。道宣在《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即列舉了上廁法二十條;《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大眾章〉日用軌範之條中更詳述其規則。此外,密教修法時,亦十分重視除穢,《十一面觀世音神咒經》云,每上廁應洗浴,即指不可著淨衣如廁。又依烏蒭沙摩明王的除穢本誓之說,有所謂「隱所作法」的特殊作法。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諸經要集》卷二十;《天竺別集》卷下;《禪苑清規》卷七;《輟耕錄》。


五部律

指曾盛行於西北印度的小乘五部派所傳持之律典。

(1)曇無德(Dharma-guptaka)部︰意譯作法藏部。所傳廣律為《四分律》六十卷,戒本為《四分僧戒本》一卷、《四分律比丘戒本》一卷、《四分比丘尼戒本》一卷。上列四書均為姚秦‧佛陀耶舍譯出。

(2)薩婆多(Sarvāsti-vāda)部︰意譯作說一切有部。所傳廣律為《十誦律》六十一卷(姚秦‧弗若多羅、曇摩流支譯,卑摩羅叉重校),戒本為《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一卷(姚秦‧鳩摩羅什譯)、《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一卷(劉宋‧法顯集出)、《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一卷(唐‧義淨譯)、《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戒經》一卷(唐‧義淨譯)。

(3)彌沙塞(Mahīśāsaka)部︰意譯為化地部。所傳廣律為《五分律》三十卷(劉宋‧佛陀什等譯),戒本為《彌沙塞五分戒本》一卷(劉宋‧佛陀什等譯)、《五分比丘尼戒本》一卷(梁‧明徽集)。

(4)迦葉遺(Kaśyapīya)部︰意譯為飲光部。所傳廣律為《解脫律》(中國未傳),戒本為《解脫戒經》一卷(元魏‧般若流支譯)。

(5)摩訶僧祇(Mahā-saṅghika)部︰意譯作大眾部。所傳廣律為《摩訶僧祇律》四十卷(東晉‧法顯、佛陀跋陀羅共譯),戒本為《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一卷(東晉‧佛陀跋陀羅譯)、《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一卷(東晉‧法顯、覺賢共譯)。

上列五部律中,有四部廣律曾傳譯為中文。如再加上義淨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則為我國現存的五部廣律。

〔參考資料〕 《舍利弗問經》;《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佛本行集經》卷六十;《摩訶僧祇律》〈後記)。


手巾

比丘所常持用的十八物之一。又稱拭手巾、淨巾。即拭手及臉的布巾。《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四云(大正24‧772b)︰「手巾畜二。」《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大正24‧921c)︰

「當用手巾有五事。一者當拭上下頭;二者當用一頭拭手,以一頭拭面目;三者不得持拭鼻;四者以用拭膩汙當即浣之;五者不得拭身體,若澡浴各當自有巾。若著僧伽梨時,持手巾有五事。一者不得使巾頭垂見,二者不得持白巾,三者當敗色令黑,四者不得拭面,五者飯當用覆膝上,飯已當下去。」

在中國,手巾自古即被使用,依《事物紀原》卷八所述,三代時,浴用二巾,上絺下綌,雖上下異用卻無異名。至漢代,王莽斥逐王閎時,閎伏泣,元后親手以布拭之,自此始見布巾之名。後禪林備之於僧堂、浴室、後架等供大眾使用。如《修百丈清規》卷六(大眾章)大坐參條(大正48‧1143c)︰「聖僧侍者,牽堂內手巾轆轤,驚酣眠者。」又,卷四〈兩序章〉知浴條(大正48‧1131b)︰「鋪設浴室,掛手巾,出面盆拖鞋腳布。」此外,《毗尼母經》卷八提出淨體巾、淨面巾、淨眼巾之別。《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列舉拭身巾、拭手巾及拭面巾三種。

〔參考資料〕《梵網經》卷下;《梵網經古迹記》卷下;《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翻譯名義大集》;《緇門警訓》卷九〈登廁規式〉條;《禪苑清規》卷四;《永平清規》卷上;《正法眼藏》〈洗面章〉;《佛像幖幟義圖說》卷下;《禪林象器箋》〈器物門〉。


木蘭色

即赤黑色。木蘭是樹名,《本草綱目》卷三十七載,木蘭產於零陵山谷及大山,皮似桂而香。《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云(大正40‧105c)︰「予於蜀郡親見木蘭樹皮,赤黑色,鮮明,可以為染,微有香氣,亦有用作香者。」

佛教將此木蘭色與青、黑共稱為三種壞色(durvarnī)以之為比丘染製袈裟所用的三種如法之顏色。《摩訶僧祇律》卷十八載(大正22‧369b)︰「若比丘得新衣,當三種壞色,若一一壞色青、黑、木蘭。(中略)木蘭者,若呵梨勒、𨡕醯勒、阿摩勒,如是比生鐵上磨持作點淨,是名木蘭。」此樹之染色稱為木蘭染,用木蘭染所製的法衣,稱為木蘭衣。後世法衣所用之染色雖不確定,但重戒律者多著木蘭衣。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十六;《十誦律》卷十五;《有部百一羯磨》卷九;《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釋門章服儀》;《四分比丘尼鈔》卷二;《五分律》卷九;《佛像幖幟義圖說》卷上;《佛門衣服正儀編》。


四威儀

原指人類日常作息的四種動作,即行、住、坐、臥。後泛指日常的起居動作。佛教要求僧眾避免放逸、注意舉止,故以四威儀代表修行者所應遵行的各種規範。諸經論中屢屢致意,謂修行者應常調攝身心,不失威儀。如《菩薩善戒經》卷八云(大正30‧1005c)︰「若行,若住,若坐,若臥,於一切行不失道心。」《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七云(大正22‧450a)︰「行住坐臥作布薩。」茲就四威儀之細部規定,分述如下︰

(1)行(梵gamana,巴gamana,藏ḥgrc-ba)︰《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謂,修道之人舉止動步,心不外馳,無有輕躁,常在正念,以成三昧,如法而行。道宣之《教誡律儀》曾詳加規定。其〈在寺住法〉謂︰{1}行不得垂手,{2}行不得左右顧視,{3}行須長視看地七尺,勿令蹋蟲蟻。〈入聚落法〉謂︰{1}當具威儀,行不得急。{2}遙見官人及醉人,當須避之。{3}行不得垂手掉臂。{4}在道不得共女人行。{5}在道不得共尼師及女人共語。{6}不得與喫五辛飲酒人同行。

(2)住(梵sthāna,巴thāna,藏gnas-pa)︰《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謂,修道之人非時不住。若或住時,隨所住處,常念供養三寶,讚歎經法,廣為人說,思惟經義,如法而住。《教誡律儀》〈在師前立法〉謂︰{1}不得直前立。{2}不得直後立。{3}不得太近。{4}不得太遠。{5}不得在高處立。{6}不得上風立。當須對師額角七尺許立。

至於其餘項目,可依上述行之規定推知。此外另有非時住立之文。又,《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列舉屠殺處、祠祀處等七處,謂為惡鬼居止地,不適住居。

(3)坐(梵nīṣadyā,巴nissajjā,藏ḥdug-pa)︰佛教通常的坐法是結跏趺坐或半跏趺坐,故《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謂,修道之人跏趺宴坐,諦觀實相,永絕緣慮,澄湛虛寂,端肅威儀,如法而坐。《教誡律儀》更詳列應注意事項,其〈在院住法〉謂︰{1}濕鉢不得安繩床、板床及席上。{2}凡坐床先看腳,若未平著地,不得輒坐。又〈對大己五夏闍梨法〉謂︰{1}未喚坐,不得輒坐。{2}不得共同床坐。{3}不得坐大己五夏人常坐臥處床。

此外,《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也述及坐法五事,謂(大正24‧917a)︰「一者當正法衣安坐,二者犍搥聲絕,當先讚偈唄,三者當隨因緣讀,四者若有不可意人,不得於座上瞋恚,五者若有持物施者,當排下著前。」又說不得與女人連席坐等事。

(4)臥(梵śaya、śayana,巴sayana,藏ñal-ba)︰《大明三藏法數》卷十八謂,修道之人非時不臥,為調攝身心,或時暫臥,則右脅宴安,不忘正念,心無昏亂,如法而臥。《教誡律儀》〈在房中住法〉謂︰{1}臥須安枕,不得污席;{2}臥須右脅著床席,面當看外,不得看壁,{3}不得仰身累足,左脅而臥;{4}臥不得赤體;{5}臥不得三衣致腳後;{6}行住坐臥不得思惟惡事;{7}夜臥當念明相。

又,《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謂,不得阿修羅臥(仰臥)、餓鬼臥(伏臥)、貪欲人臥(左脅臥),而只認許右脅臥,但惡眠而於不自覺間轉動者及老病者、右脅癰瘡者皆屬例外。《十誦律》卷四十五則謂,不得在燈明中臥,無病者不得隨意晝臥。《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也敘述不得臥視佛、不得向壁臥等臥法五事。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十一〈頻鞞娑羅王迎佛經〉;《大智度論》卷一;《五分律》卷二十七;《梵語雜名》;《摩訶僧祇律》卷三十四。


四時坐禪

謂一日中定時行四次坐禪,即黃昏坐禪、後夜坐禪、早晨坐禪、晡時坐禪。茲依《永平清規》卷上〈辨道法〉所說,略述如次︰

(1)黃昏坐禪︰謂日沒後二刻半(約下午八時),聞昏鐘,即撘袈裟,入雲堂就被位坐禪。

(2)後夜坐禪︰謂四更三點時(約凌晨二時),於被位坐禪,不需撘袈裟。

(3)早晨坐禪︰謂晨粥罷,小頃(約上午十時),維那於僧堂前掛坐禪牌,次鳴板,首座大眾即撘袈裟入堂,就被位面壁坐禪。

(4)晡時坐禪︰謂雲堂之午齋終了,大眾收蒲團出堂,回眾寮暫歇,待至晡時(約下午四時),出蒲團坐禪,不需撘袈裟。

此四時坐禪,或有省略後夜坐禪,而稱三時坐禪。又,《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所說的「坐禪五事」,其一「當隨時」者,即謂四時坐禪。

◎附︰蔣揚貢噶〈藏傳佛教之四座瑜伽〉

「四座瑜伽」為藏傳佛教修行者於黎明、上午、中午、傍晚四段時間,對本尊進行生、圓次第之相應修法。有行齋戒者,除素食、過午不食外,晚間不倒單以第一座瑜伽於深夜修之。直至黎明時明星初現,以遵釋迦於菩提樹下初睹明星之證悟之時段。第一座瑜伽,多半修無上密續、黑文殊等即身成佛之法。

上午時段修第二座瑜伽,多修綠度母、大白傘蓋等佛母以迴遮障難,增添福慧。中午第三座瑜伽,有修佛前上供、上師相應法者。傍晚第四座則修護法大黑天、吉祥天母等。然亦有閉關時,全修一本尊,以剋期例者。

《密宗道次第廣論》則引毳譯師言︰「初座廣修一切儀軌,日中下午座間,自化光明變成吽字,由此變成能依所依曼陀羅已,灌頂以下全修。最後一座,廣修一切儀軌。」

《四百五十論釋》︰「言座間者,謂於日中、日邊、夜半、剎那現起圓滿曼陀羅輪,供養稱贊等如前修,至睡眠時,應當眠臥。」

〔參考資料〕 《禪林象器箋》〈叢軌門〉。


在家

「出家」之對稱。指成家立業,過家庭生活,可積蓄財富而自營生計之俗士。又稱居家、住家(gṛhe-vasin)、在家人(gṛhin)。在家而歸依佛法,受持三歸五戒,成為佛教教團(廣義之僧伽)之一員者,男稱優婆塞,女稱優婆夷。

佛教認為家是競起煩惱,妨礙修行佛道之處,故諸經論廣說在家的過患。如《五分律》卷十五云(大正22‧105b)︰「在家染累,出家無著。」《大智度論》卷七十云(大正25‧546b)︰「在家者為愛等諸煩惱所沒,名為沒。」《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一云(大正30‧397a)︰「在家煩擾若居塵宇,出家閑曠猶處虛空。是故我今應捨一切妻子、眷屬、財穀、珍寶,於善說法毗奈耶中,正捨家法,趣於非家。」

此外,《大寶積經》卷八十二〈郁伽長者會〉列舉多塵污、具縛、多垢等九十九過;《文殊師利問經》卷下亦載有障礙、攝受諸垢、行諸惡、塵垢處、溺欲淤泥等九十種(一說九十五種)過患。《菩薩善戒經》卷七則謂在家不能修寂靜梵行、三十七品,且為世間事所繫縛,故不及出家。

然《大智度論》卷八十一謂在家若福德因緣殊勝,而有大財富,且知罪福,悲憫眾生,則求佛道宜先行布施,次第隨因緣行諸波羅蜜。《大寶積經》卷八十二亦謂在家歸依佛、法、僧三寶,各可成就四法,如下所列︰

(1)歸依佛可成就︰{1}不捨菩提心,{2}不廢勸發菩提心,{3}不捨大悲,{4}於餘乘中終不生心。

(2)歸依法可成就︰{1}於法師人親近依附,{2}聽聞法已善思念之,{3}如所聞法為人演說,{4}以此說法功德迴向無上正真之道。

(3)歸依僧可成就︰{1}若有未定入聲聞乘,勸令發於一切智心;{2}若以財攝若以法攝,依於不退菩薩之僧;{3}不依聲聞僧求聲聞德;{4}心不住聲聞之中。

此外,依經典或史籍所載,在家眾之修行有得者,亦不乏其人。如維摩、賢護、勝鬘夫人、龐蘊等人,皆是其例。

◎附︰印順〈建設在家佛教的方針〉(摘錄自《妙雲集》下編{8})

什麼是我們所要著重的在家的佛教﹖這包含兩個重要內容︰(一)佛化的家庭;(二)由在家佛弟子來主持弘揚。

佛教,本不限於出家的。聲聞佛教,有廣大的在家信眾,稱為「優婆塞」、「優婆夷」。大乘佛教,在家菩薩比起出家菩薩來,無疑的佔有更重要的一席。佛教不但是出家人的,信仰、修學、證得,無論從那一點去看,出家與在家,可說是完全平等。所以在家佛教的發展,決非是佛教的衰落。我們要促成在家佛教的發達,當然應向一般民間去著力,非增加在家的信眾不可。而最有效的,最堅強的在家佛教,要從佛化家庭──由正信的在家弟子,從自己的家庭中去推動,再逐漸擴大組織起來。

一個在家的正信弟子,如果對佛法有正知見,有真信仰,那必然會流露「法味同嘗」的慈心,使自己的家庭成為佛化的家庭,家庭的每一分子,能信受佛教,領受佛法的利益。關於這一點,一般在家佛教信徒,顯然的非常不夠。有的自己信佛,卻從來不曾想到要他的家屬信仰;父母、兒女、兄弟、夫婦,或者信仰異教,也以為信教自由,不妨各行其是。信教自由,當然應尊重他們而不可狂妄的干涉。然而,難道你得到究竟的真正的佛法,就心安理得,願意你的親愛眷屬,永遠漂流於佛教以外,沈溺於邪見之中,或者僅能得人天的福利,而沒有解脫自由的希望嗎﹖不可干涉他人的信教自由,難道就不應該善巧而溫和的勸化嗎﹖自己信佛而不想引導眷屬來信佛,這是缺乏同情,辜負佛恩!連自己的家屬,都不想引導他們來信佛,還說什麼普度眾生呢!自己有沒有化導家屬信佛的能力,是另一問題,而化導家屬來信佛的決心,每一真誠的佛弟子,必須貫徹始終,而進行溫和的、長期的說服。

假使一位在家弟子,皈依三寶以後,暴躁的變為溫柔,懦弱的變為強毅,疏懶的變為勤勞,奢侈的變為儉樸,欺誑的變為信實,怪僻的變為和易;在家庭中,對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夫婦,更體貼,更親愛,更能盡著在家庭中應盡的責任。這樣,家庭因此而更和諧,更有倫常的幸福,大家會從他的身心淨化中,直覺到佛法的好處,而自然的同情,向信佛者看齊,同到三寶的光明中來。這是佛化家庭的最有效的法門,是每一在家佛弟子所應遵循的方針。最要不得的,是不知道從自己的淨化身心去努力,去表現佛弟子的精神,卻急急的要求在家庭中設立佛堂,早晚做著冗長的課誦;或者去寺院的時間過多,無形中忽略了對家庭的應盡責任;或過分施捨而影響家庭經濟的健全。這使得過著共同生活的家屬,感到他的消極氣息,或者覺得很浪費,這不但不能引起家屬的同情,引導家屬來信佛,反而引起惡感,弄得家庭不和。即使由於身為家長,做兒女的不敢說,不好意思說,而這種不良印象,種下了兒女他年反佛的因緣了!有些丈夫為了減少家庭的苦痛,多少將就他的太太,然而內心也永是隔礙著。為了愛護自己的佛教,為了引導家屬得到佛法的利樂,正信的在家信眾,應時刻檢討自己!使自己成為對佛教的報恩者,而不是負債者!

時常見到,有些信佛的父母,不能本著佛陀的教誨(也許是根本不知道),去造成優良和樂的家庭;教導兒女,使兒女在德性、知識、技能等方面,成為佛化的良好公民。但知命令兒女去拜佛、燒香,命令兒女在早晚做著冗長的課誦,或者要他們蔬食。不理解青年兒女的心情,不培養兒女對於三寶的景仰同情,而只是按著牛頭吃草,以為這就是引他們信佛,使他們蒙受三寶的恩光了。兒女未成年,還會莫明其妙的跟著學;一成年,就一切都變了!佛法是真正的信教自由者,信仰是需要自發的。所以父母對於兒女,應有適當的引導,而不是命令、強迫。使兒女從父母的慈愛中,接觸到三寶的光明,引發對於三寶的同情。這才能在進入成年的時代,成為一良好的正信弟子。

我們要發展在家的佛教,不能忽略佛教在家庭中進行的正常方法!還有需要注意的,帶有隱遁的、獨善的小乘佛教,對佛化家庭是並不妥當的。在家佛教,不能不是人乘的佛教,從人乘而直接菩薩乘的佛教。

在家佛弟子,能弘揚佛法,主持佛教嗎﹖這當然是可能的。從教典去考察︰阿含經的質多長者,大乘經的維摩詰居士、勝鬘夫人,不都是弘揚佛法的龍象嗎﹖我國古代的大德,在印度所親見的,如法顯與智猛所見的華氏城的羅沃私婆迷(或作羅閱示),玄奘所見的杖林山的勝軍論師,磔迦國的長壽婆羅門,不都是傳授大乘的法將嗎﹖以近代的事實來說,如我國的楊仁山、歐陽漸;錫蘭的達磨波羅長者。尤其是達磨波羅,他的摩訶菩提會,成為復興錫蘭佛教的支柱。在家的佛弟子,論理是可以負起弘揚佛法的重任的。然這決非說在家的就行,問題在在家的佛弟子,對佛法的信念、願力、見解、實行,是否能具備主持佛教的條件。

釋尊在適應當時的情形而建立的佛教,住持的責任,是屬於出家眾。然在佛教發展中,大乘佛教已傾向於在家中心了。佛滅千年以後,各處的佛教,變化都很大。如西藏的紅教喇嘛,是娶妻生子的。著名的元代帝師八思巴,就是這樣的人物。在日本,親鸞建立的真宗,主持佛教者,也是在家化的。明治維新以後,日本的各宗,可說是一律向真宗看齊。在一般的觀念上,雖然把紅教喇嘛,日本和尚,看作出家的僧侶,其實是什麼也不合出家的定義。稱之為出家,簡直是大諷刺!恰當的名詞,應該是「主持佛教的在家眾」。

建設由在家眾所主持的佛教,有兩點是必要的。(一)組織的,(二)入世的。釋尊把住持佛教的責任,付託僧團,當時雖是出家的,卻有著集體的生活,團體的紀律。惟有和合而健全的僧團(等於異教的教會),佛教才能因大眾的協力,而迅速的發展起來。近代的中國佛教,由於出家眾的缺乏組織,只能以個人中心而進行無組織的教化。缺乏組織,是不易存在於今後的世界。如在家眾而還是如此,那是決不因為在家而有辦法的。希望在家的佛弟子──熱心愛護佛法的,要從同見、同行的組織去著手。在過去,如佛教正信會,佛教居士林等,雖說不理想,但確乎有過在家佛教的組織雛型。在家的佛教組合,必須由發心正確,動機純潔的信眾來組織,又從組織中加強信解,成為和樂的內修外化的教團。組織的核心分子,應該特別審慎!如不以佛法為重,而只是為了他有地位,有經濟,或有點惡勢力,東拉西扯,混沌一團。少數信解佛法的正信弟子,不問事,也不容許問。而主持教務的,卻是一些特殊人物,無信無解,把持教團,那末在家的佛教集團,也還是毫無希望。建設在家的佛教,必須著重組織(不是耍政治),而要有以正信、正見、正行為核心的健全組織。

在家眾,無論是聲聞法,菩薩法,都有著正當的職業,遍及各個階層。特別是大乘教的領導人物,如〈入法界品〉所見的大善知識,維摩詰居士所表現的不同身分,都是社會的中堅分子;以不同的業務,向同一的佛法而前進。所以在家的佛教,在共同的佛教組織中,應各從自己的崗位上去努力。自己所知所行的業務,即是修學菩薩道的道場。與自己有關的種種人,即是自己所攝受教化的大眾。這才能淨化世間,才能利樂人群!專心於宣教的說法師,處理教務的職員,那僅是少數人,如政黨而有宣傳人員與黨務工作人員一樣。發揚佛教與主持佛教,並不單是這少數人的事情,但這少數人,卻是極重要的,應以佛法的信願解行為標準,而從大眾中推選出來。如建立在家佛教,不能把握這主要的意義,而只是強調厭離,賣弄神祕。工作方面,不著重入世的實際利行,而還只是敲敲打打,唱唱念念,坐坐說說,收弟子,爭供養,那就大可不必多此一舉了!在家中心的佛教,應該是依人乘而趨向菩薩;應將佛教的思想,推行到一切去。日本佛教徒的參與教育工作;錫蘭摩訶菩提會興辦學校與醫院,這多少可以作為在家佛教的榜樣!

建設在家佛教,一方面從各人自身做起,做到佛化家庭。一方面在同見、同行、同願的基礎上,相互聯繫而組成在家的佛教團,來推行宣化、修持、慈濟等工作。向這樣的目標去努力,中國佛教是會大放光明的!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雜阿含經》卷二十;《優婆塞戒經》卷三;《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四;《決定毗尼經》;《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五;《十住毗婆沙論》卷七;宮本正尊編《大乘佛教の成立史的研究》;早島鏡正《初期佛教衹社會生活》。


行道

(一)佛教禮儀之一︰即遶行堂塔或本尊周圍,以表示供養之敬意。亦稱遶堂、遶塔、遶佛等。右遶貴人,本為印度禮法。故「遶佛三匝」或「右遶三匝」等語,為經典中常見之語句。

行道之遶法是先對佛或塔廟等禮拜,而後遶行之。遶行次數或為一周,或三匝;若宿願、別請時,遶數則隨禮者之意。《釋氏要覽》卷中云(大正54‧288a)︰「若匝數則不定,若三匝表三業也,七匝表七支;如經云百千匝、無數匝,但以多為數,表敬之極也。」《賢者五戒經》云︰「旋塔三匝,表敬三尊,為滅三毒故。」《萬善同歸集》卷上云(大正48‧964b)︰「行道一法,西天偏重,繞百千匝,方施一拜。經云︰一日一夜行道,志心報四恩;如是等人,得入道疾。」

關於遶行應為左旋或為右旋﹖其說法不一。印度以右旋為致敬儀式,故必以右遶為法。此乃經中散見右旋或右遶三匝等語之由。右遶乃向佛或堂,以右為內而遶,亦即自佛或塔右邊而遶;自禮拜者而言,乃以左方為始,再轉向右方。然道宣《戒壇圖經》及《感通錄》皆云︰「東迴左轉,出南而返,乃天竺之常法。」以為可以左遶,《釋門歸敬儀》卷下則云︰「面西北轉,順天道。」此兩說之間互有矛盾。

至於行道時之應注意事項,依《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卷上所述(大正24‧915b)︰「繞塔有五事︰一者低頭視地,二者不得蹈蟲,三者不得左右顧視,四者不得唾塔前地上,五者不得中住與人語。」

在我國及日本佛教中,行道也被附在法會之中,而成為儀式之一部份。善導《法事讚》卷上云(大正47‧427c)︰
「奉請既竟,即須行道七遍。又使一人將華,在西南角立,待行道人至,即盡行華與行道眾等。即受華竟,不得即散,且待各自標心供養,待行道至佛前,即隨意散之。散竟,即過至行華人所,更受華亦如前法。乃至七遍亦如是。若行道訖,即各依本坐處立,待唱梵聲盡即坐。」

(二)即我國佛教界所謂之「經行」︰指在坐禪一段時間後之起立徐行。或法會儀式中之起立徐行。《南海寄歸傳》卷三云(大正54‧221c)︰「舊云行道,或曰經行。則二事總包,無分涇渭。」

〔參考資料〕 (一)《翻譯名義大集》卷三;《大智度論》卷六十七;《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二;《般舟讚私記》;《大唐西域記》卷二;《法苑珠林》卷三十七;《類聚名物考》卷二十八。(二)《十誦律》卷十四;《修禪要訣》。


行香

指法會施主為僧侶設齋食時,先將香分予大眾,而行燒香繞塔禮拜的儀式。《賢愚經》卷三〈七瓶金施品〉云(大正4‧369c)︰「於時眾僧食時已到,住街而立。蛇令彼人次第付香,自以信心視受香者,如是盡底,熟看不移,眾僧引街遶塔周匝。」

行香時,僧眾應排列站立受香。若行香者為女子,則須坐而受之,否則即犯突吉羅罪。又據《釋氏要覽》卷上所載,受香者須唱偈云(大正54‧276a)︰「戒定慧解知見香,遍十方界常芬馥,願此香煙亦如是,無量無邊作佛事。」

在我國,自東晉‧道安始行此儀式,其後遂成為唐宋朝儀的一種。《僧史略》卷中云(大正54‧241c)︰
「安法師三例中,第一是行香定座上講,斯乃中夏行香之始也,後魏及江表皆重散香,且無沿革。至唐高宗朝,薛元起、李義府奉勒為太子齋行香,因禮奘三藏。又中宗設無遮齋,詔五品以上行香,或用然香薰手,或將香粖遍行,謂之行香,後不空三藏奏為高祖、太宗七聖忌辰設齋行香,勒旨宜依,尋因多故不齋,但行香而已。」

此外,朝鮮及日本亦有流傳。如《高麗史》卷八記載高麗‧文宗二十一年(1067),王親幸興王寺,率百宮行香之事。日本於元德元年(1329),足利尊氏三十三年忌法華八講中,曾有行香之舉。

此外,禪宗住持在朝、暮二時,燒香巡視庫堂、東司、山門、浴室、僧堂,也稱行香。

〔參考資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三;《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類聚名物考》卷二十八;《僧史略》卷中;《禪林象器箋》〈叢軌門〉。



四威儀之一,指整衣正容而坐的儀相。《毗尼母經》卷五云(大正24‧828c)︰「坐者,眾僧集會,斂容整服,跏趺而坐,法用可觀,名之為坐。又復坐者,佛遊行到一樹下跏趺而坐,觀者無厭,名之為坐。如坐禪人,一坐經劫,身不動搖,皆名為坐。」

坐法的種類頗多,茲分述如下︰

(1)結跏趺坐︰即全跏趺坐。又名跏趺坐、趺坐、結蹠、雙盤,密教稱為蓮華坐、如來坐。係以左足壓右腿上,右足壓左腿上的盤足坐法。象徵生(眾生界)佛(佛界)不二,乃所有坐法中最為殊勝者。

(2)半跏趺坐︰又名賢坐、菩薩坐、單盤。係以右足壓左腿上之坐法。與結跏趺坐皆有吉祥坐、降魔坐之分。戒律允許比丘尼行此坐法。

(3)踞坐︰即蹲踞。蹲兩足而坐,以示對長者的尊敬。《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卷下載踞坐有︰不得交足、不得雙前兩足、不得卻踞兩手掉捎兩足、不得支拄一足伸一足、不得上下足之五事。

(4)長跪︰兩膝著地,兩脛翹空,二足之趾拄地,挺身。為比丘尼之禮。

(5)互跪︰兩膝交互跪地。為比丘之禮,與長跪皆是印度及西域的敬儀。

在密教,因修法種類與本尊不同,除有上述坐法外,亦有薩結跏坐、賢坐、嗢俱吒坐、箕坐、丁字立等。

(1)薩結跏坐︰豎膝、交腳而坐,用在修息災法之時。

(2)賢坐︰並腳蹲坐,臀部不著地,用在修降伏法之時。

(3)嗢俱吒坐︰右腳踏左腳上,蹲臀不著地。

(4)箕坐︰橫左足,豎右足膝而壓左足跟,兩足形如箕。此乃如意輪觀音之坐相。

(5)丁字立︰又名鉢㗚多里荼立。係右足立,以左足著右足內側。乃明王等忿怒尊之立相。

按︰古印度《奧義書》中,曾載有吉祥坐、牛口坐、蓮華坐、勇坐等十餘種坐法。佛教之坐法,恐係自此類古印度之坐法演化而來。

〔參考資料〕 《金剛頂瑜伽中略出念誦經》卷一;《金剛頂瑜伽護摩儀軌》;《蕤呬耶經》卷下;《七俱胝佛母所說准提陀羅尼經》;《金剛頂經一字頂輪王瑜伽一切時處念誦成佛儀軌》。


坐禪

以打坐來修習禪定的方法。略稱「打坐」。禪,具云禪那,本是梵語dhyāna的音譯。意譯靜慮。本來,行、住、坐、臥皆可修禪,但在四者之中,以坐姿最為適宜,故多云坐禪。在印度,無論是外道或佛教,都非常重視禪定的修習。例如佛教的修行綱要,是戒定慧三學。戒清淨,始得禪定寂靜;禪定功夫到達一定水準,始得智慧明朗。因此,欲行佛道,不能不修禪定。佛經中,常可見佛陀及其弟子們重視修禪的記載,如《大般涅槃經》卷中云(大正1‧197c)︰「爾時有一滿羅仙人之子,(中略)忽於中路,而見如來坐息樹下,合掌問訊,卻坐一面,而白佛言︰夫出家法,坐禪之業最為第一。」

《分別功德論》卷二云(大正25‧34a)︰「阿難便般涅槃時,諸比丘各習坐禪,不復誦習。云佛有三業,坐禪第一。遂各廢諷誦,經十二年。」

印度佛教的禪法,種類甚多,有數息、不淨、慈心、因緣、念佛、四無量心、般舟三昧、首楞嚴三昧等,大體可分為大小乘二大部類。

禪法流傳入中國之後,也頗為盛行。隋代的天台智顗大事弘揚止觀法門,是為中國禪師對印度禪法的集大成。其後禪宗興盛,中國式的獨特禪法乃告廣行於世。

關於坐禪的方法,《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云(大正24‧917a)︰
「欲坐禪復有五事︰一者當隨時,二者當得安床,三者當得輭座,四者當得閑處,五者當得善知識。復有五事︰一者當得好善檀越,二者當有善意,三者當有善藥,四者當能服藥,五者當得善助。爾乃得猗。隨時者,謂四時。安床者,謂繩床。輭座者,謂毛座。閑處者,謂山中樹下;亦謂私寺中不與人共。善知識者,謂同居。善檀越者,謂令人無所求。善意者,謂能觀善。善藥者,謂能伏意。能服藥者,謂不念萬物。善助者,謂禪帶。」

此外,智在《修習止觀坐禪法要》、《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等書中,對坐禪方法也頗多論述。日本、朝鮮佛教界,對於坐禪也都甚為弘揚。

在禪宗史乘中可以發現,禪宗對於坐禪方法與時間等相關事項,也有甚多規定。如《敕修百丈清規》卷五〈大眾章〉坐禪儀條即對坐禪方法記載甚詳。在坐禪時間方面,依《永平清規》〈辨道法〉所載,有「四時坐禪」之說。此四時是黃昏、後夜、早晨、晡時。此中,黃昏坐禪是日沒後二刻半,聞昏鐘,撘袈裟,入雲堂坐禪。後夜坐禪是四更三點的坐禪,此時不撘袈裟。早晨坐禪,是晨朝粥座終後小頃,維那於僧堂前撘坐禪牌。其次,鳴板,首座大眾即撘袈裟入堂,面壁坐禪。晡時坐禪,是大眾午齋終了時,收蒲團出堂,在眾寮歇息至晡時,再入雲堂坐禪。

又,禪林中,上堂以前於僧堂坐禪少時,稱之為坐堂。小參之前及每日晚參之前,於僧堂坐禪少時,稱之為坐參。定式坐禪之後再坐者,稱之為再請禪。得法之住持,為勉勵大眾而伴隨大眾的坐禪,稱之為伴禪或陪禪。

◎附一︰關田一喜著‧曾桂美譯《坐禪的理論與實踐》第一篇第一章(摘錄)

(一)用具
預備一大一小兩個墊子。大墊,一般家庭所用者即可,小墊是圓形的,需厚五、六公分,直徑約四十公分。打坐時,墊在臀下,避免大腿根(譯按,即「股骨溝」)受壓迫。

使用小墊的目的是︰提高腰部位置,使兩膝著地,下肢前傾,並使體重集中於此。藉它使膝蓋兩點和臀部呈堅牢的梯形,使身體處於安定的狀態。

(二)姿勢
〔結跏趺坐〕 坐在座墊之上,左右雙腿擱置在反方向的大腿上。一般是先將右腳放在左腿之上,再將左腳放在右腿之上。順序相反也無妨。雙腿膝蓋要確實落於地面(或落於鋪在地面的墊子上)。下腹往前挺伸,身體重心集中至下腹。臍下數公分之處稱為丹田。廣義而言,可將下腹部全體視為丹田。

使上身保持筆直,筆直得如由額頭中央(即眉間)引一垂直線貫穿鼻、口、臍而下的姿勢;此垂直線稱為正中線。讀者不妨坐在鏡前,將繩子由鏡框中央下垂,對齊本身的正中線。可能的話,以裸露上身進行試驗。繩子上也可附一輕鉛墬。依此可測出姿勢的左右平衡程度。(中略)

其次,使「臀部往後,腹部朝前」。將下腹往前傾同時使臀部朝後挺。只要將骨盆上端朝前傾,臀部自然會往後挺。請注意!這並不是指讓身體往前傾。如此,力量會集中於下腹部。

如此一來,下腹往前挺伸,上身會如反射作用般的呈筆直狀。力量集中於下腹時,軀體的基礎部會處於更加安定的狀態,上身不會往前傾後縮,可形成輕鬆、筆直的姿勢。

「臀部往後」──換言之,將骨盆上端往腹部傾斜。如此促使腰部肌肉緊張,不得不往前挺伸。將腰部往前挺伸以及使臀部往後挺出,是同一肌肉群的同一運動。大人常會告誡小孩要保持︰挺腹姿勢。照此法將腹部挺伸,依上面的要領使臀部朝後挺出,能更進一步體驗到力量集中於下腹部的感覺。

有些人們安心於採用類似盤腿的坐法,讓他們試做「臀部往後」,他們會頓悟此種坐法的要領。

右手手掌朝上放在膝蓋上,左手手掌也向上,重疊於右手掌之上,雙手大拇指彼此互相支撐,做出寶珠形狀。大拇指尖端應沿著正中線靠近肚臍附近。注意需使雙手手腕保持水平。如此一來,肩膀也呈水平並下垂,胸廓也會因而下垂。(中略)

其次,避免全身產生微動。首先,收下巴,使頸子筆直保持固定不動。避免全身產生任何微動時,全身會出現同等的肌肉收縮。(中略)

如同前述,肌肉收縮分為等張力收縮和等尺性收縮。同時也談及蚊子停駐於手腕時賦予等尺性收縮,致使蚊子飛不走的情況。坐禪時雖然不致於產生如此強烈的收縮,但是致力於避免身體產生微動時,全身會產生一適度的收縮。如同下述,這跟禪定有密切的關係。(中略)

進入禪定時,上臂、前臂、臉部、頸子、肩、胸等,會產生異於尋常的感受──一種深入的寂靜感。這種感覺與中庸度的等尺性收縮逐漸遍及全身同時產生。

肌肉隨時都處於某種程度的緊張狀態或者局部性的緊張,將這種緊張化為中庸度的全身均等程度時,如同前述,全身會產生平常無法體驗得到,一種寂靜的感覺。

感覺是依刺激的變化發生,因此避免讓身體產生微動,將此變化化為無,會產生一種寂靜。此時,滲透而入的寂靜感,即是入禪定的開端。

〔半跏趺坐〕 將一邊的腳(左右均可)擱在地面。另一隻腳放在反方向的大腿或腿肚上。這比上一種坐法的坐姿輕鬆。長時間打坐膝蓋疼痛時可換腳。

這種坐法的缺點是︰一邊的膝蓋負荷過重,另一邊過於閒散。另一方面,位於下方的腳為了不重疊於另一隻腿之下,得擱在前方或往內縮。但是即使這麼小心,要將二邊的膝蓋以同等壓力擱在地面,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以膝蓋兩點和臀部構成的基礎,其一角會處於不安定狀態,上身不能達到左右均衡。為了補助這種缺失,腰部、腹部、肩、背等的肌肉不知不覺產生偏頗的緊張,甚至連身體上意想不到的局部,都容易產生彎曲,進而頸部、肩、背部產生僵硬。諸如連續七日的接心會等,是造成坐禪者疲勞困憊的原因之一,許多人為求方便採取此半跏趺坐,但這只能暫時採用,最好儘早回到第一種的姿勢。

〔第三種坐法〕 肥胖的人,或者是無法做到第一種姿勢的人,可以採取第三種坐法。即將左或右腳放在反方向的腿肚上。此時任何一邊都可往下垂,左右腳的高度可以保持大約同等的平衡。

這種坐法,在左右腳將膝蓋往下壓的壓力這一點,雖然不及第一種坐法,但可視為次一等的坐法。

〔第四種坐法〕 是將兩足平置於坐墊上,類似盤坐的姿勢。但是須注意︰進行此坐法時,要充分做到「臀部往後」,才不會產生像盤坐那樣腰部呈圓形、下腹凹進的現象。要充分做到「臀部往後」,需將臀部置於較厚的坐墊上,腰部位置高過膝蓋;否則,如果坐墊較低,腰部下垂,需加上另一份力量使臀部往後挺伸,長坐時,一旦鬆弛就形成類似盤坐姿勢。

這種坐法比第一種來得緩和、輕鬆,筆者有一段時間相當偏好這種坐法。筆者曾聽說有一位可以說是天生即適合修禪的禪師,亦使用此種坐法。據稱該禪師屬於肥胖型,也許因為如此,此種坐法才為他所接納。年輕時的坐禪必須相當嚴謹。筆者目前已不採用此種坐法。

◎附二︰日種讓山著‧芝峰譯《禪學講話》〈前編〉第三章第四節(摘錄)

坐禪的使命
坐禪與公案,是禪門修行的根本兩輪,缺其一,就不能見性成佛;故坐禪是直透佛心的三昧。道元禪師稱之為︰「諸佛所證三昧,保持佛法之根本行持。」又謂︰「表佛印於三業,三昧端坐時,諸佛法界皆證。」聖一國師示云︰「夫云坐禪宗門者,大解脫之道也。諸法皆依此門流出,萬行皆依此道通達;智慧神通妙用,亦皆依此中生,人天性命,亦皆依此中發。」

這樣看來,一切功德,都包含在坐禪中。蓋禪之可尊者,以得法之要道,全在實修、實證、真參、真究故也。所以古來稱之為「坐禪辦道」,以坐禪為究盡諸佛無上妙道的方法。

中國禪宗分五家七派,日本則有曹洞與臨濟兩派,對於坐禪的見解,不無多少相異,但以坐禪為佛道修行的要道,自無不同。現在舉出一二則古人對於坐禪的說法︰「夫截斷生死大事,無過坐禪要徑。」(大智《假名法語》)「若欲免生死輪迴之苦,應盡情識;欲盡情識,則應悟心;若欲悟心,則應坐禪。」(拔隊《假名法語》)

因此,也得知坐禪重要之所以。然坐,是四威儀之一;禪,是所修之法。四威儀中,坐是最為穩健中正,姿勢亦最正,於修禪是最適當的方法;所以古來稱坐為修禪,這是一般的見解。然六祖大師說︰「外於一切善惡之境不起心念名坐;內見自性不動為禪。」這是即以三昧的當下直名之為坐禪。然而永嘉大師說︰「行亦禪,坐亦禪,語默動靜體安然。」也有人說「豈拘坐臥乎」的話。這樣來看;在自性現前的當體,行住坐臥動靜,莫非是禪,不一定要坐纔是禪;可是這是照理想方面說的,至於實修的方法,還是以坐為第一要道。

坐禪三法
坐禪,是有調身、調息、調心的三法。三法不備,真禪不會現前,所以這三法是必要的。

第一所謂調身法者︰是關於坐禪身體的調整。先於坐處厚敷坐具,坐法有兩種︰一結跏趺坐,就是將右足安於左䏶上,將左足安於右䏶上。另一種坐法,叫半跏趺坐,就是只將左足安右䏶上。古來別此為「降魔坐」與「吉祥坐」;禪宗沒有這種區別,唯以坐久疲勞時,左右上下隨便的坐著都可,但總得半跏趺坐為宜。關於手掌、身體、嘴、眼方面、也有如下的方法︰右手安於左足上,左掌安於右掌上,兩手的大拇指互相拄著,照印相上說,這是名叫「法界定相」。身體,須正身端坐,不可側左傾右俯前仰後,耳與肩並,鼻臍相對。舌頂上顎,唇齒相著,目須細開。次說到衣食住方面︰坐宜靜室,在修業已純熟的人雖不必靜室,但未純熟者須選靜室,避開鬧巿或喧擾的地方。光線亦須選適當,過明過暗,都非所宜。又不可坐在極寒或極熱或迎風的地點。飲食,須守節度,飽食催睡,饑生困態,尤宜注意衛生。坐禪時,亦應取適度的飲食。次則衣帶勿使過緊。過緊,身體窄逼,氣息亦不易調;過鬆時,易生頹惰,以鬆緊適度為要。衣食住似乎和坐禪無關,實則不然︰住處影響於心,飲食影響於身,衣帶疎忽,影響於調息;所以這三種事不宜輕忽。

第二調息法︰即調呼吸。我們平常的呼吸,大概正確,倘一旦四大不調,脈搏就會變動,呼吸也變成不規則,這是各人都有經驗的。現在坐禪的時候,調身已畢,次則調息。呼吸不調,心自然也因之不調,如在定相的身體浮動,或身體像飛揚空中似的種種魔境生起,都是呼吸不調的變態現象。所以稍覺浮動,須首先把心安於氣海丹田;氣海丹田者,即臍下兩三寸的地方。就是把心鎮靜下來,將下腹部徐徐地用力,使之稍稍向前似地,精神安著,呼吸自然調順。若說個中消息,就是「鼻息微通,身相既調,出氣一息,左右搖振,兀兀地坐。」呼吸勿使出入於口而行於鼻息,緩急以中。身體既調,吐出呼氣,將身向左右動搖,恰如木樁打入大地,一坐定時,縱千山崩壞,大海橫決,亦不動搖,須用這樣的氣概來坐禪。又若從坐起時,相反地徐徐搖身,好像從大地上拔木似的心境,決不可卒暴。

須具上面的樣子,纔全成了坐禪的狀態。

第三調心法︰這是有關於坐禪的根本要諦。調身、調息、僅是調心的手段而已。調心法,曹洞臨濟兩派,見解不同。臨濟為見性的調心,曹洞為坐禪的調心。臨濟見解,在後說到無佛性的話頭時,自然明白,姑置不談,今唯述曹洞的見解如下。就是說︰「思量箇不思量底,不思量底如何思量﹖非思量即坐禪之要術也。」思量,是有心;不思量,是無心。偏於一方時,有心既成病,無心也成病。現在,不涉於有心思量,也不沉於無心不思量,以超脫了散亂與昏沉的當體,名曰「思量不思量底」,用最適切的話來說,即非思量是。坐禪的當體,既離造作之念,又非無心不思的狀態,是思量而不思量,不思量而思量。所以這非思量的「非」,不是否定意,是指坐禪上的正念,就是非思慮的意義,非思慮便是解脫。以此為坐禪上的正念,正思惟。說到「非思量底思量」時,便是脫體現成地離迷悟,越凡聖,念念悉正,心心皆非染污之心行;所以道元禪師的《坐禪用心記》說︰「直須破斷煩惱,而可親證菩提。」在《坐禪儀》中述著︰「若得此意,則如龍得水,似虎靠山,當知正法自現前,昏散先撲落。」於是,在這裏發生坐禪與悟有如何關係的問題來︰在曹洞宗說,「正傳之坐禪,不可求悟於坐禪之外」,緣坐禪的真境界,是在於不思量的正念,若正念相續,雖行住坐臥,動止威儀亦不暫離,即可說是大悟底人。道元謂︰「非可測知。以坐禪是悟門之事。悟者,只管打坐。」故正傳之坐禪,不是待悟的坐禪,為坐禪的當體即是作佛、行佛受用三昧;坐禪的當體,就是坐佛、作佛。故說坐禪之外無悟,這是曹洞宗的立場。

◎附三︰葉均〈略談南傳佛教修定的方法〉
南傳上座部佛教很重視禪定修養,緬甸、泰國等的教徒設有許多禪定中心的組織,專門從事研究和修習。(中略)

先談初步的修心法。第一是調身。選擇一個比較安靜的地方,敷設一個柔軟舒適的座位,然後坐下。坐的方法,一般是「結跏趺坐」,就是平常說的盤腿而坐。有雙盤腿和單盤腿兩種。雙盤腿是先把左腳壓在右腿上,再把右腳壓在左腿上,兩腳足心向上。單盤腿是先屈右腳放在座位上,足心向上,再把左腳壓在右腿上,坐好以後,把兩手重疊放在盤腿上面,手心向上,左手掌在下,右手掌在上。但有人腿子硬,不能結跏趺坐,也可用別的方法,如交腿而坐,或把兩足放在地上端正而坐,把兩手放在膝蓋上,手背向上亦可。要以身體舒適為主。但身子不前傾,不後仰,要正直自然。此時,把左右肩稍微搖動幾下,以通血脈,再把視線收到眼前最近之處,眼看自己的鼻端,不完全閉眼(因閉眼容易昏沉睡眠),然後放鬆全身。

第二調息。先呼出一口濁氣,然後以舌尖抵上顎,閉上嘴,用鼻子呼吸。呼吸有三種︰如果出入息急促粗重而可聞聲者為聲,粗者為氣,微細緩慢者為息。修定的人不取聲,不取氣,而取微細的息進行呼吸。為了使散亂的心漸漸地靜止下來,此時可以應用一點數息觀,即每一次出入息默數一下,在出息時數或入息時數都可以,但數出便不數入,數入便不數出,數息時置心於鼻端的出入之門,如是從一數到十,不停止在五數以下,亦不超越十數以上,如欲再數,也是從一數到十。由於數的力量,而心得以專注。此後還可做一段隨念出入息,即出息時思想隨念於出息,入息時思想隨念於入息,出息時長時知我出息長,出息短時知我出息短,入息長時知我入息長,入息短時知我入息短。念息時思維集中於出入息的始終,即出息時從臍至鼻端,入息時從鼻端至肚臍。

第三是調心。即設法使全部精神意志集中於一個對象上,即所謂置心於一處。經過調息之後,注意力已漸集中,便可進一步思維「四大皆空」,使意志集中專注於空。其思維的方法是︰佛教把物質的基本元素歸納為地、水、火、風四大種,一切堅硬性的屬於地(固體),濕性的屬於水(液體),暖性的屬於火(溫度),動性的屬於風(比氣體範圍廣些)。人們把自己的身體叫內世界,賴以生活的房屋、田地、資具、器皿等叫外世界,這兩種世界都是由四大元素和合而成的,人們執此內界以為我,執外界以為我所。修定者先觀察分析自己的內身世界為無我,即思維我曾執此由地、水、火、風四大元素組合而成的色身為我;可是我只有一個。如果地大是我,其他水、火、風就不是我;若水大是我,地、火、風就不是我;若火大是我,則風、地、水就不是我;若風大是我,則地、水、火就不是我。既然在四大中找不到有我,故知此內身世界的本性是空的;內界是空,則外界也是空的;內外世界都是空的,我何必執它們以為我與我所﹖如是思維,便放棄對自身的內界和依存的外界的執著,即所謂「內無根身,外無器界」,把注意力高度集中於空上。就是說修定者的思想在這個時候除了空之外,沒有別的執著和雜念,持續地不間斷地維持這樣的境界。可是心猿意馬,長時維持境界不易,如果此時又起了別的雜念怎麼辦﹖應該立即思維這一念,不是無緣無故單獨從自己生起的,也不是從外界單獨生起的,如果是從外界生起,則與我無關;既非自己生,又非外界生,則亦不能是共同而生,如一粒沙榨不出油,二粒沙共同也榨不出油來,更不是無因而生的。由此可知這一雜念的本性也是空的,即所謂「不自生,不他生,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如是思維,覺知這一念是虛妄的,便拋棄了這雜念的繼續,又把注意力集中在完全是空的境界上。如果長時維持這樣的寂靜境界,若再起雜念,就再覺察,再消滅,再使精神集中專注於一境,這叫做「念起即覺」、「置心一處」。

上面所談最簡單的一般修心法,是一些禪師根據經論的說法和他們自己的經驗綜合起來教導初學入門的方便之道。如果經常按照這種方法修習,就可以排除散亂的雜念、斷除煩惱、獲得智慧。對於治療神經衰弱等慢性病也有幫助。

然而針對各類不同性格的人,為了使修定向更高的境界發展,南傳上座部佛教有一套傳統的很具體的專門修定法。他們把定境分為十遍處、十不淨、十隨念、四無量、一想、一差別、四無色等七類四十種,叫四十業處。就是地遍、水遍、火遍、風遍、青遍、黃遍、赤遍、白遍、虛空遍、光明遍,名為十遍處。膨脹相、青瘀相、膿爛相、斷壞相、食殘相、散亂相、斬斫離散相、血塗相、蟲聚相、骸骨相,名為十不淨。佛隨念、法隨念、僧隨念、戒隨念、捨隨念、天隨念、寂止隨念、死隨念、身至念、安般(出入息)念,名為十隨念。慈、悲、喜、捨,名為四無量(又名四梵住)。食厭想,名為一想。四界差別,名為一差別。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名為四無色。

各種不同性格的人分為六類,即貪行者、瞋行者、癡行者、尋行者、信行者、覺行者。這六類不同根性的人於四十業處中修習那些業處比較適合呢﹖即貪行者適合於修習十種不淨及身至念。瞋行者宜修四無量及青、黃、赤、白四遍。癡行者及尋行者宜修安般念(隨念出入息)。信行者宜修佛隨念、法隨念、僧隨念、戒隨念、捨隨念、天隨念。覺行者宜修死隨念、寂止隨念、食厭想、四界差別。其餘的地遍、水遍、火遍、風遍、虛空遍、光明遍及四無色十種業處,則適合一切行者。

◎附四︰〈韓國圓佛教的坐禪法〉(譯自《圓佛教教典》〈修行編〉第四章)

(一)坐禪之要旨
大體而言,坐禪是穩定心中妄念、顯露真性的修行法;也是降體內火氣、提昇水氣的方法。妄念若停止水氣則上升,水氣若上升妄念則停止,心身一如,精神與氣自然清爽。

妄念不斷的話,火氣常上升烤焦全身水氣,使精神隱晦不明。身體的運轉恰如機械,假如不依靠水火之力,即使是指頭也不能動。人體六根的機關都在頭部,若運用六根去見聞、思考,身體內的火氣即集中頭部,烤焦身中水氣;如同點燈火,油逐漸燃盡一般。因此,我們在心焦、持續思考時,持續在微細物上使用視力時,持續用力講話時,一定會臉紅口渴。這就是火氣上升的現象。即使是不得已、理所當然的事,在運用六根時猶須有所節制,何況對無謂的妄念,怎可讓頭火晝夜不停的燃燒呢!因此,坐禪是完全祛除妄念、顯現真如本性、降低一切火氣、增添清淨水氣的修行法。

(二)坐禪的方法
坐禪方法極其簡單,任何人皆可修持。

(1)舒適地盤坐在坐墊上,保持頭部腰部自然挺直,姿勢端正。

(2)將全身之氣凝住於丹田,一念也不執著,只管將氣停住在丹田。由於心若放寬,氣也將趨緩,因此,不要忘記須再重新住氣。

(3)調整呼吸,吸氣稍長且強,呼氣稍短且弱。

(4)眼睛微張雖是驅散睡魔的良方,但是如果心清氣爽,閉目也不必擔心被睡魔干擾時,偶爾也可以閉目。

(5)口常閉、長時間修行而產生水昇火降的調和時,會有潔淨、濕潤的唾液自舌腺、齒間分泌出。此時可將唾液積存口中,偶爾嚥下。

(6)精神應常維持寂寂中惺惺,惺惺中寂寂的狀態。精神朦朧昏沈時應該換氣,生起妄想時應恢復正念,使此心住於無為自然的本來面目。

(7)初坐禪的人偶有腳痛、受妄想干擾之苦。此時可暫換腳,妄念來襲時只要知道這是妄念,妄念自然會消失,千萬別起厭惡的念頭,使氣散失。

(8)初坐禪者偶有如同螞蟻在臉部及身體爬行的感覺,這是血脈貫通的現象,切勿胡亂地搔、摸。

(9)坐禪時千萬不可企求感應或神祕的奇蹟。即使偶有該現象顯現,也應以平常心視之,不起善惡念頭,不可執取。

若經常遵守以上諸項而持續坐禪的話,則可逐漸忘卻物、我之別。對時間、場所也會逐漸忘卻,而安住在無分別的圓靜的真境裏,享有無上之心樂。

(三)禪的功德
若持續坐禪而得心力的話,將有如次十種功德。

(1)輕舉妄動的舉止會逐漸減少及至消失殆盡。

(2)六根運作得宜。

(3)病苦減低,氣色紅潤。

(4)記憶力增長。

(5)忍耐力增生。

(6)無執著心。

(7)邪心改變成正心。

(8)自性智慧之光明顯現。

(9)受用極樂。

(10)可自由出入生死。

(四)安住丹田之必要
大體而言,坐禪是將心安住於某一境地以袪除雜念。因此,按照各自的主張及方便而有非常多的「安心」修法,然若將心安住於頭部或外界,則思緒紛亂,氣上昇,不得安靜。若將心安住丹田的話,思緒便不致於那麼紛亂,氣也平靜,心自然可獲寧靜。

又,安住丹田不只是坐禪,也是衛生保健方面極重要的方法。禪坐時將心安住於丹田,從玉池(唾腺)會有津液分泌出,若吞下此津液,可使水火調和,病苦減少,臉色紅潤,元氣充實,健康長壽。此法在禪定或衛生方面,實是一舉兩得的良方。

雖然在主張看話禪的人看來,「丹田住法」是無記的死禪,但是看話禪僅限於某些特別根機的人,一般人並不易行。如果只是長期持續念公案,會使氣提升,易得病,而不能由公案產生疑問的人,對禪自然無法培養興趣。所以,坐禪時間及磨練疑團的時間應各自決定。修禪時專注修禪,研究時專注研究,定慧皆成。如果按照上面所說的去做,即可不陷於空寂,不受分別之境所束縛,而體得真正超越動靜的真如實性。◎附五︰〈泰國佛教的坐禪方法〉(摘錄自《道果》)

引言
道果必須由己親證。能否成就,在於肯否發心修持;若肯發心修持,誰都可以成功。因為在人類的色身中,無論男女,在色身內的中間,都有顆圓珠,與蛋黃般地大小,琉璃明澈,晶瑩潔淨而無瑕疵;該顆圓珠名叫法緣。若能發願,休心息慮,專注止定於身內中間觀照,沒有妄念;止於身內法緣光球越久越大,臻於無上無著,完成道果可期;否則係不正定故,是故正定才是成功的根本。

關於心的不能正定的問題,也許犯了下列弊端;這會影響到道果的完成,是(1)懷疑。(2)忽視,不注意。(3)怠惰、昏鈍。(4)恐懼。(5)欣喜(興奮)。(6)身體不安靜。(7)執著過度。(8)散亂。(9)渴望。(10)當禪定時,生雜念;如各種往事與記憶都浮現起來。(11)固執相與兆光不放。

當各種不淨根,任何一項發生時,禪定則受到影響;因此在修持的時候,要恆心,要忍耐。這兩項極為重要;同時應該留意地控制著精神,用智慧(般若)觀照,以何種方法,能使斷除不淨根,覺得方便,就採取那種方法,使心地保持著中庸狀態,勿偏差。無論如何,應盡力地以戒、定、慧三學斷除貪、瞋、癡三毒,使心地靜如止水,心清意快,以符合禪定。

常常專心一志,注視著色身內中間的兆光越多(即法緣光)無論在行、住、坐、臥之時,繼往下去,鍥而不捨,毌餒氣懈志,如獅子奮迅,不容置疑,有一天,總會有成果,如何的成果呢﹖將來由自己去證得。

至於修持方面,請君把握著因,觀察著緣;忍耐著吧,偉甚!此乃無上善業,成道證果,涅槃之路。縱未得成,乘願再來,而得圓滿。希望行者堅忍地,精進不懈,而證道果,此係自修自悟自證之學,勿猶疑不決。(中略)

趺坐方法
趺坐方法,結單盤跏趺坐,使身體端正,以右腿放在左腿上,手向上翻,以右手的背置放在左掌上,使兩手拇指間隔著兩指節,即左手大指與右手食指輕微相拄,然後安放在右腿上,微閉雙目,坐正姿勢,使脊骨勿曲勿挺,頭頸端正。要明白坐的姿勢是否正直,或是傾斜,可用線量︰以一端放在右腳中指,一端放在膝蓋骨間。量後以該闊度,一端放在下頦處,垂直至離右踝骨間約三指節處,成為直線。該兩方距離相等,等於姿勢正直。總之,勿使傾斜。勿曲勿挺,以「安詳」為原則。坐時應先呼出胸中之碳氣,徐徐吸入。

當結跏趺坐時,勿散亂昏沉,勿生雜念,繫心於一處,把心念收回,把眼光收回,返觀內照。保持著理智的狀態,專注於身內中間,肚臍上面兩指節寬高處(即中指的二指節,不在體外,而在體內),該處係四大所居之地,中間為空大,與識大。

持念與觀想時,應該相隨聯繫著,不可分隔,此係能否成功之祕訣。當持念與觀想時,應心念著︰「三藐阿羅漢(SAMMA-ARAHAM)」直至心光發現,有顆琉璃圓珠,或如星之大小,或如月輪之大小,顯現在眼前,或在身內,肚臍上兩指節寬高處之中間亦可,通身明澈。若顯現在眼前,應依後述之層次圖、繫心法依循漸入,直至人身中間。此係一種觀想,與心念時應聯繫著,無論在行、住、坐、臥時。

在靜坐時,把妄念放下,諸緣不染,正定於身內中間,止之又止。初學時並無異狀,除了紛亂的幻相外,看不見什麼。因為人的心,祇向外馳求。受、想、行、識成為心,制心於一處,才能歇,使心正定;有了正定,才能見到果。要預聞「阿羅漢」的境界。要從此中間去。要從中間去,要觀想該琉璃珠,名初向光球,亦名法念處。要得初向光球,要有三摩地,要從正定,要從止中得。

若觀想該初向光球發生,應停止心念,集中於該初向光球中間,正定再正定於該光球中間核點,止之又止。使更加咒透澈,越久直徑越大,越正定越明亮。若該初向光球不明澈,不穩定,應連續心念著︰「三藐阿羅漢。」直至明澈穩定為止。

若不見初向光,乃係不正定故,也勿灰心,仍需勤加練習。事實上也非一蹴而成,如果能成功了,就顯現了前所未見的境界。一切善業也由此生,布施功德,造寺度僧,自不能相比喻。換句話說︰明心見性,煩惱不待斷而自斷,業障不待除而自除。到此境地,即是本來的真面目。

說明

第一級︰鼻端正中,男從右入,女從左入,勿使越入,勿使傾斜出來。

第二級︰眼眶正中,男右女左,內呼吸孔內。(以下男女相同)

第三級︰腦正中間,與眼眶成水平線。

第四級︰口齶部份,食物進咽喉處。

第五級︰咽喉部份(內部正中間)。

第六級︰肚臍部份(在身內中間,深呼吸時最盡頭處)。

第七級︰肚臍上部份,(由肚臍部份向上兩指節寬高)。

按︰若在身中間觀見初向光,可免依循此層次而入。

以色身肚臍上兩指節寬高作為圓週出發點,向右邊轉至後面作為右半徑;左邊轉至後面作為左半徑;譬如將人身分截為兩半,左右中間交加點為中心點,成十字形,也即係身內正中間──空點,識藏所居之地,初向光球在正中間。(中略)

導引初向光球入身內法(又名法念處)
當觀想到一顆琉璃圓球後,依照著層次,導引進入身內中間;男從右入,女從左入。每進入一級,應心念著︰「三藐阿羅漢」三次,依循次第進入至第七層。至第三層時,當要引導該球進入腦中間的時候,應該睨視向內,情形似乎要入睡的時候;但要循乎自然,為此乃係使受、想、行、識──即心──向內,因為要用肉眼去觀照。

當該初向光球進入第七層的時候,專注於該光球核中間,繼續心念「三藐 1阿羅漢」。若能記得進入各層次,下次靜坐時,也可直接專注第七層。第七層係六大處;前面屬水,右邊屬地,後面屬火,左邊屬風,中間屬空,在空中間屬識。有生時也具備著,投生時也具備著。無識大也無初向光球,無初向光球,也不能明心見性,成道證果,涅槃之路也無從去,因此應該先照見初向光球。(下略)

〔參考資料〕 《清淨道論》;《坐禪三昧經》;《五門禪經要用法》;劉銳之《西藏密宗靜坐法詳解》;陳健民著‧無憂子譯《佛教禪定》;P. Kapleau著‧顧法嚴譯《禪門三柱》;洪啟嵩《坐禪之道》;蔣維喬《因是子靜坐法》、《因是子靜坐衛生實驗談》;《袁了凡靜坐要訣》;古田紹欽《坐禪の精神》;忽滑谷快天《禪學思想史》。


招提

指為四方僧眾所設之客舍。音譯具云「柘鬥提奢」或「招鬥提舍」,或意譯為四方僧房、四方、四方僧。關於「招提」一詞,《慧琳音義》卷二十六云(大正54‧476b)︰「招提僧坊,古音云供給客僧之處也。即以招引提攜之義故也。親曾問淨三藏,云招提是梵語,此云四方僧房也。」然《續高僧傳》卷二〈達摩笈多傳〉云(大正50‧435a)︰「云招提者,亦訛略也。世依字解,招謂招引,提謂提攜。並浪語也。此乃西言耳。正音云招鬥提奢,此云四方。謂處所,為四方眾僧之所依住也。」《玄應音義》卷十六亦云︰「招提,譯云四方也。招,此云四;提,此云方。謂四方僧也。一云招提者,訛也。正言柘鬥提奢,此云四方。譯人去鬥去奢,柘』經誤作招。以柘招相似,遂有斯誤也。」因此,「招提」應為訛誤之語,其正名應為柘鬥提奢。

又,《慧琳音義》卷四十一(大正54‧581c)云︰「制底,梵語也,古釋或名支提,或曰招提。」此係將招提與制底(caitya)混為一談,亦屬不正。

依《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卷上所載,義淨三藏西遊印度時,中印度有為覩貨羅國僧所建的健陀羅山荼寺、為迦畢試國僧所建的窶拏折里多寺等招提。另依《高僧法顯傳》〈于闐國〉條所載(大正51‧857b)︰「作四方僧房,供給客僧。」可知西域地區的國家,也設有招提,以便利往來於中國、印度的僧侶。此外,《高僧傳》卷八〈慧集傳〉載有梁京招提寺、卷十二〈慧紹傳〉載有宋臨川招提寺,而《續高僧傳》卷二十八〈慧恭傳〉載有隋益州招提寺。後世禪宗盛行後,對於客僧居住的寺院,則稱為「十方剎」,並不是稱為「招提寺」。至於日本‧天平寶字元年(757),依唐僧鑑真奏請,在大和所建的唐招提寺,也只徒具名義而已,並非真是供遠地客僧居住的客舍。

漢譯佛經中的招提,除前述指四方僧舍之用例之外,另有如《增一阿含經》卷十四〈高幢品第二經〉(大正2‧616b)︰「毗沙鬼(中略)白世尊曰︰我今以此山谷施招提僧,唯願世尊與我受之。」以及《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卷上(大正24‧918b)︰「不應著僧伽梨,有三事︰一者作塔事,二者作招提僧事,三者作比丘僧事。」等用例。此時的「招提」,則意為「四方」。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九;《悲華經》卷八;《大宋僧史略》卷上;《釋氏要覽》卷上。


威儀

指舉止善合規矩,語默作作不失方正,見之能起崇仰畏敬之念的儀容。在佛教,一切生活起居皆有與其相應的作法、觀念及祈願,如睡醒時唱「睡眠始寤,當願眾生,一切知覺,周顧十方」偈後,安詳而起;漱口時誦「以水漱口,當願眾生,得清淨口,誦持佛法」;如廁時唱「大小便時,當願眾生,棄貪瞋癡,蠲除罪垢」。此等均是僧之威儀。

此外,在生活細節方面,也有瑣細的規定。以出家人的臥法為例,即必須注意下列五項︰(1)當頭首向佛;(2)不得臥視佛;(3)不得雙伸兩足;(4)不得向壁臥,亦不得伏臥;(5)不得豎兩膝更上下足,要當枕手撿兩足累膝。

又出家眾所持之戒律甚多,異於在家眾。故諸經論有「三千威儀,八萬律儀」、「僧有三千威儀,六萬細行;尼有八萬律儀,十二萬細行」等說。此外,《菩薩善戒經》卷五謂身有四威儀,文云(大正30‧986a)︰「一者行,二者住,三者坐,四者臥。菩薩若行,若坐,晝夜常調惡業之心,忍行坐苦,非時不臥,非時不住。所住內外若床,若地,若草,若葉,於是四處常念供養佛法僧寶,讚歎經法,受持禁戒,持無上法廣為人說,正思惟義如法而住。」

一般認為戒重、威儀輕。但若廣義釋之,大部份戒條皆具威儀之義,如二百五十戒中,僅四重禁為戒分,其餘之僧殘等戒則為威儀分。

〔參考資料〕 《法界次第初門》;《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卷上。



一般而言,師是教育弟子之人。而在佛教之中,通常是指從其學習教法、依之出家剃度,或從其受戒之人。音譯烏波儞。又作師長、師僧、師父。《目連問戒律中五百輕重事》謂(大正24‧982a)︰「一從受法,終身是師。」《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三〈釋師資篇〉云(大正40‧227a)︰「師通多種,今局二位,(一)得戒和尚,(二)依止闍梨。」係以戒師和上與依止阿闍梨為師。《釋氏要覽》卷上云(大正54‧265c)︰「師有二種︰(一)親教師,即是依之出家,授經剃髮之者。毗奈耶亦云親教。(二)依止師,即是依之稟受三藏學者。」即以親教師與依止師為師。又,《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云(大正23‧506b)︰「凡具戒者,功德深重,不以多緣多力無由致得,是故三師十僧白四羯磨,而後得也。」則通稱戒和上、羯磨師、教授師等三人為師。

關於為師者如何教育弟子,《大乘莊嚴經論》卷十二曾提出下列諸項(大正31‧651b)︰「譬如闍梨於弟子作五種饒益業,(一)教其諸法,(二)示其速要,(三)身知舒顏,(四)口知愛語,(五)心無悕望。(中略)譬如和上於弟子作五種饒益業,(一)度令出家,(二)與其受戒,(三)禁斷諸過,(四)攝持以財,(五)教授以法。」

有關為師者必須具備的條件,佛典中也有繁瑣的說明。《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云(大正24‧917c)︰
「和上當有十五德,一者當知戒,二者當持戒,三者當不犯戒,四者當知經,五者當自守,六者當教經,七者當教戒,八者當教習意,九者當教稍稍受,十者當教法則,十一者當自有隱德,十二者能致檀越,十三者不得有獨匿心,十四者人持物來,當言皆為眾人物,十五者占視病瘦當令差。
復有十事,一者有弟子當能衣食,二者當能教經授經,三者當能解經令知義,四者有深經好語皆悉當教弟子,五者有所問當能報語,六者當能分別為說三惡道罪,七者當能教黠慧如我勝我,八者當教持戒分別知所行,九者當教曉戒隨說,十者當審弟子意節度與。
阿闍梨當有五德,一者當有四阿含,二者當有戒具德,三者當有慧德,四者當有大德,五者當自守。
復有五事,一者作師當自持戒,二者設弟子衣被破敗當能給與,三者弟子病瘦當能瞻視,四者當致布施,分別為說罪福,五者十歲應作和上,所知當具悉。
復有五事,一者當教學慧,二者當教多誦經,三者當教能解經,四者當教深經,五者當教莫與人諍經。
復有五事,一者當教誡,二者當教稍稍受,三者當教知戒,四者當教持戒,五者當教隨和上十歲盡所知事。」

此外,諸經復廣舉弟子之事師法。如《長阿含》卷十一〈善生經〉說弟子敬奉師長有五︰(1)給侍所須,(2)禮敬供養,(3)尊重戴仰,(4)師有教敕敬順無違,(5)從師聞法善持不忘。又,《尸迦羅越六方禮經》亦舉弟子事師五事。《教誡律儀》記載五十一條,《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記載二十事。此外,署名為馬鳴所集的《事師法五十頌》,則為密教之事師法。

關於弟子對師父的恭敬程度,密教遠甚於顯教。尤其是藏傳密教之「四皈依」,將皈依上師置於皈依三寶之前。且往往視師如佛,此皆為與顯教大不相同者。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二十七;《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三;《五分律》卷十七;《善見律毗婆沙》卷八;《有部毗奈耶》卷二十八;《沙彌十戒法并威儀》;《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梵語雜名》。



指佛、菩薩、諸天及比丘等的座位、坐騎或座物。有種種類別,其名稱也隨著種類的不同而有異。《佛本行經》卷三、《眾許摩訶帝經》卷六記載佛成道時,在菩提樹下金剛座上舖吉祥草,結跏趺坐。後世稱之為草座。

《大品般若經》卷一〈序品〉云(大正8‧217b)︰「爾時世尊自敷師子座,結跏趺坐。」《法華經》卷六〈如來神力品〉云(大正9‧51c)︰「釋迦牟尼佛共多寶如來在寶塔中坐師子座。」舊譯《華嚴經》卷二〈世間淨眼品〉云(大正9‧404c)︰「佛處如是寶師子座。」此雖名為師子座,但事實上只是在床或地上敷尼師壇而坐,《大智度論》卷七云(大正25‧111b)︰「是號名師子,非實師子也。佛為人中師子,佛所坐處若床若地皆名師子座。」然密教則認為,師子座為真實形像的師子座。

又,《大品般若經》卷一〈序品〉云(大正8‧217b)︰「從其舌根放無量千萬億光,是一一光化成千葉金色寶花,是諸花上皆有化佛,結跏趺坐說六波羅蜜。」《大寶積經》卷一云(大正11‧2c)︰「是山王頂生於大妙寶蓮華座,(中略)爾時世尊於其華上結跏趺坐。」《觀無量壽經》說,阿彌陀佛及觀世音、大勢至二菩薩共坐寶蓮華,九品往生人皆處彼淨土蓮華;《入大乘論》卷下說,第十地菩薩生於摩醯首羅天王宮,坐寶蓮華王座成佛。凡此皆以蓮華為座,是印度以來最盛行的儀相。

密教以師子座為金剛界大日如來之座,象座為阿閦如來之座,馬座為寶生如來之座,孔雀座為阿彌陀佛之座,迦樓羅座為不空成就如來之座。此似乎源自《大智度論》卷二所說的(大正25‧73a)︰「如摩醯首羅天,八臂三眼,騎白牛;如韋紐天,四臂捉貝持輪,騎金翅鳥;如鳩摩羅天,是天擎雞持鈴,捉赤幡,騎孔雀。」

又,普賢菩薩也以白象為乘御,《法華經》卷八〈普賢菩薩勸發品〉云(大正9‧61a)︰「我爾時乘六牙白象王,與大菩薩眾俱詣其所。」《思惟略要法》云(大正15‧300c)︰「普賢菩薩乘六牙白象來至其所。」另如文殊菩薩以師子為乘御,五大虛空藏菩薩與金剛界五佛同坐師子、象、馬、孔雀、迦樓羅五獸座,孔雀王菩薩以孔雀為乘御,馬鳴菩薩以白馬為乘御。

或有以石、磐石為座者,如《道神足無極變化經》卷一謂,佛坐忉利天巴質樹下紺琉璃石,為母說法。《聖迦柅忿怒金剛童子菩薩成就儀軌經》卷上謂(大正21‧106a)︰「腳為阿里荼立踏盤石上。」《甘露軍荼利菩薩供養念誦成就儀軌》也說(大正21‧47c)︰「身佩威仕鬘,住月輪中,青蓮華色,坐瑟瑟盤石。」又如大威德明王則以水牛為座。

諸天一般以荷葉為座,《賢劫十六尊》云(大正18‧339c)︰「金剛界外院,地居空行天,略說有五類,忿怒稱吽字,安布二十天,芰荷以為座。」諸天中依其本誓而乘座有所不同。依《十二天供儀軌》所述,東方帝釋天乘白象王住五色雲中,東南方火天乘青牛,南方焰摩天乘水牛,西南方羅剎天乘白師子,西方水天住水中乘龜,西北方風天住雲中乘麞,北方毗沙門天坐二鬼上,東北方伊舍那天乘黃豐牛。又日天乘五馬,月天乘三鵝。再如胎藏界外金剛部院的帝釋坐須彌,訶利帝母坐寶宣臺,摩利支天乘豬。

在印度,行者修法時多用草座。《大日經疏》卷十九云(大正39‧778b)︰「西方持誦者多用吉祥茅為藉也。此有多利益,一者以如來成道時所坐故,一切世間以為吉祥故,持誦者藉之障不生也。」又《蘇悉地羯囉經》卷下云(大正18‧684a)︰
「念誦之人所坐之座,以青茅草而作其座,座高四指,闊二磔手,長十六指。如是之座,初念誦時及持誦時皆應受用。或用迦勢草,或用餘青草等,或隨部法取乳樹木最為要妙,用作床座,量亦如上而淨剗治。或用諸葉,或以枝莖,如上而制,隨觀事法,沛葉用為座。」

古來用小薦、圓座等為草座即基於此意。

復次,講經或禮誦時,法師之座稱為高座,這是根據《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說(大正8‧840b)︰「敷百高座請百法師,講讀般若波羅蜜多經。」及《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說(大正24‧917a)︰「上高座讀經。」此高座亦有種種制。另外,僧用的座物又有繩床、曲彔等。繩床從佛在世時代就被用作僧具,《十誦律》卷三十九云(大正23‧287a)︰「給孤獨居士以赤朱塗五百繩床腳,施祇泹僧。」即比丘十八種物之一。曲彔自古即被用於中國及日本,現今在法會時,被用作導師的座床。

〔參考資料〕 《雜譬喻經》。


知事

指負責處理禪剎內外僧事的六種僧職。即︰都寺、監寺、副寺、典座、維那、直歲等六知事。又稱主事、執事、悅眾。「知事」一語,譯自羯磨陀那(karmadāna)。《僧史略》卷中云(卍續150‧302下)︰「按西域知事僧總曰羯磨陀那,譯為知事,亦曰悅眾,謂知其事、悅其眾也。」

關於六知事之職責,分述如下︰

(1)都寺︰掌管早晚的香火、施主的接待、錢穀的收支出納等事。

(2)監寺(監院)︰職責和都寺相同。禪剎原僅設監寺,後因規模擴大、僧眾增多,故增都寺總攬庶務。

(3)副寺︰負責輔佐都、監寺管理常住的金錢麥等之收支,相當於副監寺。

(4)典座︰掌管料理廚房的一切工作。

(5)維那︰掌管內外的僧事,如堂僧的掛搭、舉唱迴向、音聲佛事的舉行等事。

(6)直歲︰掌管殿堂、寮舍的修建等事。

又,據《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四〈護持正法品〉載,有二種人堪持僧事、守護僧物。此二種人,指的是︰(1)具八解脫之阿羅漢人,(2)須陀洹等三果之學人。

◎附一︰〈都寺〉(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都寺,掌管一寺出納等庶務的職稱。又稱都監寺、都總或都管。《敕修百丈清規》卷下〈兩序章〉東序知事都監寺條下云(大正48‧1132a)︰
「古規惟設監院,後因寺廣眾多,添都寺以總庶務。早暮勤事香火,應接官員施主,會計簿書,出納錢穀,常令歲計有餘,尊主愛眾。凡事必會議,稟住持方行。訓誨行僕不妄鞭捶,設當懲戒擯罰,亦須稟議量情示警。毌縱威暴激變起訟。差設莊庫職務,必須公平。毌用私黨致怨上下。昔叢林盛時,多請西堂首座書記以充此職。而都監寺亦充首座書記。否則必臘高,歷事廉能公謹,素為眾服者充之。既無取於公,而道福殊勝,上下美留,雖連年不易。或數請再充又何傷焉。」

古來在禪林僅設監院一職,以總理山務,後漸隨寺務的繁多,而置都寺及監寺,分掌監院的事務,甚至亦增設副寺。《永平清規》卷下〈知事清規〉條下說,古時監寺近日稱都寺或副寺,二者實與監寺相當,由於近代寺務繁多,遂設置兩三位監寺。又,《禪林象器箋》〈職位門〉都監寺條下云︰
「舊說云天竺無都寺,蓋依要覽主事四員之說而有此言。又云漢土始置都寺者,依敕修清規添都寺之語而有此言。但如曰都寺漢土後置故可在監寺下,則拘事昧義。夫事務繁故增監寺之員,在數員上位者可總下位,總之者名都寺。其名雖後有,豈都總者而可得班所屬之下耶。」

此謂都寺在監寺之上位。

◎附二︰〈監院〉(編譯組)
監院,指禪林中,監督一山,統領寺眾的職稱。創設於唐代。依《禪苑清規》卷三所載,監院總領院門諸事,如應對官吏、參辭慶賀、僧集行香、探訪施主、吉凶慶弔、借貸往還、院門歲計、錢穀有無、支收出入、準備米麥醬醋等,乃至籌辦年度各大齋會等均須負責。爾後其部分職權分予都寺,如《敕修百丈清規》卷四〈兩序章〉都監事條云(大正48‧1132a)︰「古規惟設監院,後因寺廣眾多,添都寺以總庶務。」其名亦改為監寺,成為六知事之一,地位僅次於都寺。昔叢林盛時,多請西堂、首座、書記充此職。否則必舉臘高,歷事廉能公謹,素為眾所信服者任之。擔任監寺之僧,稱為監寺師,所住之寮即為監寺寮。然後世之監寺則指代住持執掌寺務之僧。

◎附三︰〈副寺〉(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副寺,指禪剎中,掌管金錢、穀物等相關事宜之僧職。別稱庫頭、知庫、財帛。古代禪林原只設監院一職,總監山務,後以寺廣眾多,別置都寺及監寺總攬庶務,接著又設副寺,分擔金錢、穀物等事。蓋都寺之下有三位副寺,維那之上有一人稱為上副寺,下有二人稱下副寺。《敕修清規》卷四〈副寺〉條云(大正48‧1132 b)︰
「古規曰庫頭,今諸寺稱櫃頭,北方稱財帛,其實皆此一職。蓋副貳都監寺分勞也,掌常住金穀錢帛米麥出入,隨時上曆收管支用,令庫子每日具收支若干僉定飛單呈方丈,謂之日單,或十日一次結算,謂之旬單,一月一結一年通結有無見管,謂之日黃總簿。外有米麪五味各簿,皆當考算。凡常住財物雖毫末,並是十方眾僧有分。如非寺門外護官員檀越賓客迎送慶吊合行人事,並不可假名支破侵漁。其上下庫子須擇有心力能書算,守己廉謹者為之。病僧合用供給之物,即時應付,如倉庫疏漏雀鼠侵耗米麥,蒸潤一切物色,頓放守護有不如法者,並須及時照管處置。」

◎附四︰〈維那〉(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維那,指管轄、監督僧眾雜事的人。又稱都維那。維那係梵漢兼舉之詞。「維」,係綱維之義;「那」,係梵語karma-dāna(授事)之略譯。《南海寄歸傳》卷四云(大正54‧226b)︰「授事者,梵云羯磨陀那。陀那是授,羯磨是事。意道以眾雜事指授於人。舊云維那者非也。『維』是唐語,意道綱維;『那』是梵音,略去羯磨陀字。」然若據《行事鈔》卷下之二所說,維那可譯為寺護或悅眾。與《寄歸傳》之說有異。又據《行事鈔》卷上所說,此係佛所制定,乃司掌僧眾雜事之職稱。即(大正40‧6b)︰
「十誦中,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犍稚,又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眾亂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聲論翻為次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云悅眾也。」

古來之大寺院,設有上座、寺主、都維那三者統御住僧。我國律宗、禪宗等皆有此一職稱。《敕修清規》卷四曾定其職掌云(大正48‧1132b)︰
「維那,綱維眾僧,曲盡調攝,堂僧掛搭,辨度牒真偽。眾有爭競遺失,為辨析和會。戒臘資次、床曆圖帳,凡僧事內外無不掌之,舉唱回向以聲音為佛事。病僧亡僧尤當究心。(中略)或有他緣或暫假出入,將戒臘簿、假簿、堂司須知簿,親送過客司令攝之。」

◎附五︰〈直歲〉(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等)

直歲,禪剎職稱。本為負責接待客僧之職,在我國禪林則主掌一切雜務,如《敕修百丈清規》卷四〈東序知事〉條云(大正48‧1132c)︰「直歲,職掌一切作務。凡殿堂、寮舍之損漏者常加整葺,動用什物常閱其數,役作人力,稽其工程,黜其游墮,毌縱浮食,蠹財害公。田園莊舍、碾磨碓坊、頭匹舟車、火燭盜賊、巡護防警,差撥使令,賞罰惟當,並宜公勤,勞逸必均。如大修造則添人同掌之。」

此外,《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卷下謂直歲有十德,即(1)為三法盡力。(2)若有比丘自遠方來,當迎接令其安穩。(3)當給與床席或燈火,三日至七日。(4)若房已住滿,當以自己之住處與之。(5)應經常前往問訊占視。(6)當為彼說國土習俗。(7)當憂所不具足。(8)若中有共諍者,不得有所助,常當和解,令其安穩。(9)若宿與不相便安,不得於眾中呵罵,亦不得呼人使共作。(10)不得與摩波利共諍求長短,數於眾中若行說之,亦不得取三法中所有物,持行作恩惠。

又依《大宋僧史略》卷中〈雜任職員〉條云(大正54‧245a)︰「或立直歲則直一年,或直月,直半月,直日。皆悅眾也。」《祖庭事苑》卷八〈直歲〉條云(卍續113‧237上)︰「按僧史謂直一年之務故立此職。今禪門雖不止定歲時,立名亦法於古制也。」可知直歲原以一年為限,後演變成一月、半月或一日任其職,甚至不定其期限。

〔參考資料〕 《大寶積經》卷五十六〈入胎藏會〉、卷一一三〈營事比丘品〉;《大方等大集經》卷三十四〈護持正法品〉;《大宋僧史略》卷中;《敕修百丈清規》卷四;《永平清規》卷上;《禪苑清規》卷二;《禪林象器箋》〈職位門〉;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世界佛學名著譯叢》{82})。



出家眾的睡眠法。四威儀之一。即指右脇而臥,枕右手,舒左手,兩足相累,正念思惟的眠臥法。諸經律於此多所記載,如《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云(大正22‧507a)︰
「佛言︰從今已後,當如是臥。云何臥﹖不聽餓鬼臥,不聽阿脩羅臥 ,不聽貪欲人臥。若仰向者阿脩羅臥,覆地者餓鬼臥,左脇臥者貪欲人臥。(中略)當正思惟業,至中夜乃臥,以右脇著下如師子王臥,累兩腳,合口,舌柱上齶,枕右手,舒左手順身上,不捨念慧思惟起想,不得眠至日出,至後夜當起正坐思惟己業。若夜惡眠不自覺轉者無罪,若老病、若右脇有癰瘡無罪。比丘臥法應如是。」

大比丘三千威儀經》卷上云︰臥有五事,即(1)當頭首向佛,(2)不得臥視佛,(3)不得雙伸兩足,(4)不得向壁臥,亦不得伏臥,(5)不得竪兩膝、疊兩足。又,《十誦律》卷四十五等,記載不得臥於燈明中,且說無病者不得白晝臥。此外,《善見律毗婆沙》卷十五說臥時,應先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天、念無常。其他諸律也說臥時當住正思惟、念六念等。

密教之臥時作法等,則異於上述諸說。如《金剛頂義訣》卷上云(大正39‧809a)︰「若寢息時,想入金剛三昧,謂心寂靜如入涅槃,當想自身為五智印相而光焰圍繞,然後隨意寢息也。」此外,藏密中之「夢觀成就法」(明行道六成就法之一),即為睡眠時之修行法。

至於臥具,梵語作śayanāsana(巴saya-nāsana),又譯敷具。《南海寄歸傳》卷二〈衣食所須〉云(大正54‧213a)︰「作褥之法有其兩種,或縫之作袋,貯毛在中;或可用絲織成,即是氍毹之類。其褥樣闊二肘、長四肘,厚薄隨時。自乞乃遮,他施無罪。全不許用,大事嚴科。」又,依《四分律》卷七所說,僧尼之臥具禁用蠶錦、羊毛。若作新臥具,應使之得耐用六年,若於六年以內故捨舊臥具,製新臥具者,犯捨墮罪。

〔參考資料〕 《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三之四;《檜尾護摩略鈔》;《乳味鈔》卷十九;《作法集》。



(一)「食」的語義︰「食」之梵文為āhāra,此詞原有牽引、長養、任持等義。用現代詞彙來詮釋,相當於延長、培育、維持等義。綜言之,梵語中「食」之語義,已不僅是中文之飲食意義之所指,而是指能牽引、維持、培育有情身心及聖者法身之精神或物質條件。關於食之義趣,《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九亦有規定,其文云(大正27‧674b)︰「牽有義是食義,續有義、持有義、生有義、養有義、增有義,是食義。」

經論中對於食的種種繁複規定,屬於僧團中的生活規約的一環,所作的規定,也以專事修行的出家人為對象,並不包含一般在家佛教徒。

(二)食物的種類︰經論中所列之食物種類甚多。其中,可資養有情肉身的食物,《四分律》卷五十九載(大正22‧1005c)︰「有五種食︰飯、乾飯、麨、肉、魚。」《有部毗奈耶》卷三十六云(大正23‧821b)︰「有五種珂但尼食,若食不成足食。云何為五﹖謂(一)根、(二)莖、(三)葉、(四)花、(五)果,食此五時不成足食。有五種蒲繕尼食,食成足食。云何為五﹖(一)飯、(二)麥豆飯、(三)麨、(四)肉、(五)餅,噉此五時名為足食。」

此中,五種珂但尼食(pañca-khādanīya)又稱為五種嚼食、五嚼食;又譯五不正食。五種蒲繕尼食(pañca-bhojanīya)又稱五種噉食、五噉食;又譯五正食。《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又加上五種奢耶尼食,認為總共有十五種。該書卷五(末)云(卍續66‧305上)︰「十五種者,古來相傳,准義立有五種蒲闍尼,謂飯、麨、乾飯、魚、肉。五種佉闍尼,謂枝、葉、華、果、細末磨食。五種奢耶尼,謂酥、油、生酥、蜜、石蜜。」

(三)食的種類︰各經論依不同標準而有各種不同的分類。計有四食、二食等種。其中,二食又分為世間食(四種)與出世間食(五種)。而且,所食者也包含禪定、法喜,甚至於無明等精神成分,並非僅以一般食物為限。如《長阿含經》有四食之說,該經卷八〈眾集經〉云(大正1‧50c)︰「復有四法,謂四種食,摶食、觸食、念食、識食。」《俱舍論》卷十謂(大正29‧ 55a)︰「何等為食﹖食有四種︰(一)段、(二)觸、(三)思、(四)識。」此即所謂的「四食」說,其中,段食是指一般飯菜之食。

又《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一將食分為世間食、出世間食二種,總共有九種,即(大正2‧772b)︰
「夫觀食有九事,四種人間食,五種出人間食。云何四種是人間食﹖一者揣食,二者更樂食,三者念食,四者識食。是謂世間有四種之食。彼云何名為五種之食出世間食表﹖一者禪食,二者願食,三者念食,四者八解脫食,五者喜食。是謂名為五種之食。如是比丘九種之食出世間食表,當共專念捨除四種之食,求於方便辦五種之食。」

此中,世間食即是所謂的四食,可藉以滋養人的肉身。出世間食是超出世間的食,可藉以長養保持聖者的慧命。《華嚴經疏》卷二十八解釋五種出世間食,謂禪悅食是指出世間修行之人由得定力自長養慧命,道品圓屆諉心常喜樂;願食是指修行之人以願持身,不捨萬行長養一切善根;念食是指常持正念,長養一切善根;解脫食中的「解脫」二字是自在之義,即指修行人離諸業縛,於法自在,長養一切菩提善根;法喜食是指愛樂大法資長道種,心常生歡喜。

《中阿含經》卷十〈食經〉云(大正1‧487c)︰「有愛者則有食非無食,何謂有愛食﹖答曰︰無庚食。」《增一阿含經》又謂眼耳等六根也各有所「食」的對象。如眼以眠為食、耳以聲為食等等。該經卷三十一(大正2‧719a)︰
「一切諸法由食而存,非食不存,眼者以眠為食,耳者以聲為食,鼻者以香為食,舌者以味為食,身者以細滑為食,意者以法為食。我今亦說涅槃有食。阿那律白佛言︰涅槃者以何等為食﹖佛告阿那律︰涅槃者以無放逸為食,乘無放逸得至於無為。」◎附︰〈食法〉(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即戒律對於出家人用餐事宜的各項規定。佛教聽許僧尼早晨食粥、中午吃飯,過午則不准進食,否則即為犯戒。佛陀原制訂日止一食之法,僅允許僧尼於午時食。後因在舍衛城時,難陀之母以食粥而自覺身中風除食消,故請求佛陀允許比丘食粥,佛乃應允,並說偈敘述粥之十利。此為僧團早晨食粥之由來。因此十二頭陀行中有「受一食法」,謂朝食應廢,僅以中食資養身命。然在佛教北傳至寒地之後,北傳佛教不僅以晨午二食為合法,亦不以過午再食為非法,而稱過午再食為非時食或藥石。

關於比丘所食用的食物種類,據《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受齋軌則〉條所載,有飯、麥豆飯、麨、肉、餅等五噉食,以及根、莖、葉、菜、果等五嚼食。《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五(末)又加酥、油、生酥、蜜、石蜜等五種(奢耶尼)合為十五種。五噉食稱為蒲闍尼(bhojanī)或正食,五嚼食稱為珂但尼(khādanī)或不正食。十五種食物中,屬於三淨肉的肉類可以食用,但是三淨肉以外的不淨肉則被禁止。五辛與酒也在禁止之列。

關於出家的進食方式,《十二頭陀經》中列舉常乞食、受請食及眾僧食三種。(1)常乞食︰指為使僧尼不對飲食起貪著,故應在每日早晨入聚落接受食物的施捨。 (2)受請食︰又稱赴請、赴齋,謂檀越設齋會。比丘如受請則列席應供;如未受請而強赴會者是為非法,犯波逸提罪。(3)眾僧食︰指自為現前大眾準備的常住物中所得的飲食。此上三種中,一、三兩項平常即得以行之,第二種「受請食」則須有施主設齋邀請,始能前往。

《摩訶止觀》卷四之三也舉出食有三種︰(1)入深山絕人跡地,以松柏等果實及溪水資養身命,坐禪思惟而無餘事者是上士。(2)住阿蘭若處修道,分衛乞食者是中士。(3)不能絕穀以果為食,不能頭陀乞食,而由外護檀越供養而食者稱為下士。

關於齋食之法,載於《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二等律典中,道宣的《教誡律儀》也載有二時食法六十條、食了出堂法十條。《法苑珠林》卷四十一〈受請篇〉及《釋氏要覽》卷上〈中食〉亦有敘述。茲略述如次︰聽聞鐘鳴三響時,停止工作,以澡豆淨手,把鉢就位。而後行香、合掌,不得語笑喧擾。淨人先供飯予聖僧,其次行飯予大眾,最後留置少許飯粒於盂中施予鬼眾。米飯七粒,餅約半錢大;此稱為「生飯」或「出生」。其後,作梵而食。自古皆唱如來唄,但後世則無定則。如曹洞宗是在十佛名後加唱「粥有十利,饒益行人,果報無邊,究竟常樂」(食粥時),或「三德六味,施佛及僧,法界有情,普同供養」(齋時)。日本淨土宗的壇林及真宗的學寮則唱《往生禮讚》偈︰「欲求寂滅樂,當學沙門法,衣食支身命,精粗隨眾得。」

飲食以靜肅為要,雖置鉢碗亦不得出聲。食畢漱口,合掌唱「處世界唄」。然後各自清洗食器,以齒木去除齒間食渣。食時必著三衣,具威儀,秩序井然。

印度傳統以右手為淨。因此,食時不用匙筯,而直接以手那和麨而食。並以為左手是接觸污穢、大小便利時所用的,因此食時不用左手。但在我國及日本,因風俗不同,故未按照印度的風俗習慣。因此,《永平清規》〈乾卷〉的赴粥飯法云(大正82‧328a)︰
「遐尋西天竺之佛儀,如來及如來弟子右手摶飯而食,未用匙筯。佛子須知矣!諸天子及轉輪聖王、諸國王等,亦用手摶飯而食,當知是尊貴之法也。西天竺病比丘用匙,其餘皆用手矣。筯未聞名未見形矣。筯者,偏震旦以來諸國見用而已,今用之順土風方俗矣,既為佛祖之兒孫,雖應順佛儀,而用手以飯,其儀久廢無師溫故,所以暫用匙筯兼用鐼子矣!」

關於食量之多少,《增一阿含經》偈曰︰「多食致患苦,少食氣力衰,處中而食者,如秤無高下。」《薩遮尼乾子經》亦有偈云︰「噉食太過人,身量多懈怠,現在未來世,於身失大利,睡眠自受苦,亦惱於他人,迷悶難寤寐。」

《釋氏要覽》云食時當行五觀︰(1)計功多少,量彼來處;(2)忖己德行,全缺應供;(3)防心離過,貪等為宗;(4)正事良藥,為療形枯;(5)為成道業故,應受此食。《永平清規》也認為在食前應觀此五觀。按出家之食悉由檀越信施而來,因此食時須行五觀,以誡平白受食。

《大智度論》卷二十三載有食厭想,以防止行者對飲食起貪欲,其文云(大正25‧231b)︰
「觀是食從不淨因緣生,如肉從精血水道生,是為膿蟲住處,如酥乳酪血變所成,與爛膿無異,廚人污垢種種不淨,若著口中惱有爛涎,二道流下與唾和合,然後成味,其狀如吐從腹門入,地持水爛,風動火煮,如釜熟糜,滓濁下沈,清者在上,譬如釀酒,滓濁為屎,清者為尿,腰有三孔,風吹膩汁散入百脈,與先血和合凝變為肉,從新肉生脂骨髓,從是中生身根,從新舊肉合生五情根,從此五根生五識,五識次第生意識,分別取相籌量好醜,然後生我我所心生等諸煩惱及諸罪業,(中略)計一鉢之飯,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此食作之功重辛苦如是,入口食之即成不淨,無所一直宿昔之間變為屎尿,本是美味,人之所嗜變成不淨。」

〔參考資料〕 《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正法念處經》卷六十一;《大般泥洹經》卷六;《四分律》卷十三;《摩訶僧祇律》卷十七。


袈裟

〔名義及種類〕 音譯又作袈裟野、迦邏沙曳或迦沙。原義為濁,意譯為壞色、不正色、赤色或染色等。指佛教僧眾身上所著之法衣,以其色不正,故有此名。《玄應音義》卷十四︰「袈裟舉佉反,下所加反。韻集音加沙,字本從毛,作[段/毛]㲚二形。葛洪後作字苑,始改從衣。案外國通稱袈裟。此云不正色也。」

蓋袈裟之稱,雖係就法衣之色立名,然於其色之種類,則有異說。《四分律》卷十六(大正22‧676c)︰
「若比丘得新衣應三種壞色。一一色中,隨意壞。若青、若黑、若木蘭。若比丘不以三種壞色,若青、若黑、若木蘭,著餘新衣者,波逸提。」

《十誦律》卷十五(大正23‧109b)︰
「三種壞色者,若青、若泥、若莤。若比丘得青衣者,應二種淨,若泥、若莤。若得泥衣者,亦二種淨,若青、若莤。若得莤衣者,亦二種淨,若青、若泥。若得黃衣者,應三種淨,青、泥、莤。得赤衣者,應三種淨,青、泥、莤。得白衣者,亦三種淨,青、泥、莤。」

此外,《五分律》卷九、《摩訶僧祇律》卷十八、《毗尼母經》卷八、《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八、《有部毗奈耶》卷三十九、《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九等皆有此三種壞色之說。又,《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一則謂青、黃、赤、白、黑等五正色,以及緋、紅、紫、綠、磂黃等五間色為不如法色,青、黑、木蘭三種為如法色。

然依《梵網經》卷下所載,所有袈裟皆應染為青黃赤黑紫,而《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及《舍利弗問經》等說五部衣色殊異,薩和多部著絳袈裟(《舍利弗問經》曰皂衣),曇無德部著皂袈裟(《舍利弗問經》曰赤衣),迦葉維部著木蘭袈裟,彌沙塞部著青袈裟,摩訶僧祇部著黃袈裟。法藏《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則謂青等五色相和,成一不正色,即為袈裟。義寂《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三謂小乘五部見異,故各用青黃赤黑紫之任一色,大乘通服五色。又,吉藏《金剛般若疏》卷二、《玄應音義》卷十五、《有部百一羯磨》卷九義淨之註、《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等皆謂袈裟以濁赤色為本制。《毗尼母經》卷八則謂佛聽以泥、陀婆樹皮、婆陀樹皮、非草、乾陀、胡桃根、阿摩勒果、佉陀樹皮、施設婆樹皮以及種種相混而成之色染衣。

袈裟的材質,稱為衣體或衣財。關於其種類,《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四列出驅磨、古貝、旬賒耶、欽婆羅、裟那、婆興伽等六種;《十住毗婆沙論》卷十六列舉居士衣、糞掃衣等二種及劫貝、芻摩、憍絺耶、毳、赤麻、白麻等六種;《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八列舉欽婆羅、劫貝、芻摩、俱舍耶、舍那、麻、牟提等七種;《四分律》卷三十九列舉糞掃衣、拘舍、劫貝、欽跋羅、芻摩、叉摩、舍㝹、麻、翅夷羅、拘攝羅、嚫羅鉢尼等十種。通常袈裟概作一重,若財體細薄,亦得作數重。又,據《四分律》卷四十載,繡手衣、草衣、娑婆草衣、樹皮衣、樹葉衣、珠瓔珞衣、外道皮衣、鷲毛衣、人髮欽婆羅衣、馬尾犛牛尼欽婆羅衣等為外道法,故不應著;《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八謂丘佉染、迦彌遮染、俱鞞羅染、勒叉染、盧陀羅染、真緋鬱金染、紅藍染、青染、皂色、華色等一切上色衣皆不應著。至於衣體得用紬絹與否,古有異論,道宣律師以為非法,義淨三藏以為如法。

〔製法〕 袈裟之製法,係先分分割截,而後縫綴。所以分分割截,意在一旦作為袈裟,即不能販賣貿易或移作他用,因此,一令弟子等捨棄對衣服之執著,二令盜人去除劫奪之念。然佛亦聽五種衣不令割截,即《有部百一羯磨》卷九云(大正24‧495b)︰「(一)高襵婆,(二)厚被帔,(三)麤重厚緂,(四)雀眼踈布,(五)謂物少截而不足。斯等五物,我今聽許。諸苾芻等,帖葉而持。於此五中,除其第五,更以厚褥為第五。便是五種,皆不可截。」又,其割截法係初一一分截豎條、橫堤、緣等諸相,其後連綴竪橫,以標示田相,此乃袈裟稱福田衣之所以。

此中,豎條,即所謂條相,三衣之條數有別。安陀會為五條,一長一短;鬱多羅僧為七條,兩長一短;僧伽梨九品之中,下下品九條、下中品十一條、下上品十三條,皆為兩長一短。中下品十五條、中中品十七條、中上品十九條,皆為三長一短。上下品二十一條、上中品二十三條、上上品二十五條,皆為四長一短。於縫綴各條時,左條順次壓左方各條,右條順次壓右方各條,中條壓左右兩邊。橫堤係相對於豎條,而於各條區劃出田相者,其相有長短之不同。安陀會一長一短,故有五條十隔,鬱多羅僧兩長一短,故有七條二十一隔,下下品的僧伽梨亦為兩長一短,故有九條二十七隔,乃至上上品之僧伽梨為四長一短,故有二十五條一二五隔。又,無論是橫堤或豎條,於緝綴時,皆不可兩頭縫合,須以另一布片(此名為葉)疊其上。此如《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八云(大正22‧455a)︰
「有比丘,作衣畫作緤,佛言,不聽畫作緤。比丘,疊作緤,佛言,不聽疊作緤,應割截。有比丘,對頭縫。佛言,不聽對頭縫,應作緤。極廣齊四指,極狹如𪍿麥。復有比丘,一向作緤,佛言,不聽,應兩向。」

又,三衣雖以割截為如法,然若財少難辦時,亦聽以外葉揲縵衣之上,此名揲葉。而安陀會之一種,亦聽疊作葉,此名襵葉。其縫法有馬齒縫與鳥足縫等二種。《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一(大正40‧363c)︰「馬齒縫,舊云偷針刺,若馬齒闊。或作鳥足縫,疏云明顯葉丁字,有三叉相是也。」

袈裟之四周設緣,此為防其速壞。內邊之四隅,別設揲,此稱四揲,俗云四天王。當右肩處之裏面,又別設帖,此云肩揲。蓋此處易生垢膩,常加洗滌恐招速壞,故特加之,以便時時取下浣洗。又,穿帖施𢂁,於胸前緣邊施紐,紐繫於𢂁之中,以防衣脫落。𢂁之材質,亦有異說,《四分律》卷四十(大正22‧855b)︰
「應安紐若玦。諸比丘用寶作。佛言,不應用寶。若用骨、若用牙、若角、若鐵、若銅、若白鑞、若鉛錫、若線、若木、若胡膠作。不知云何安玦。佛言,以帛線,若穿孔著。」

《薩婆多部律攝》卷五(大正24‧552a)︰「於此帖中,穿為小孔,安細條巾句。可長兩指。」《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大正54‧215a)︰「當中以錐穿為小孔,用安衣𢂁。其𢂁或絛或帛。」後世則以象牙作圓鐶代鉤,置於胸前。

〔披著法〕 袈裟之披著法,分為二種,通左右肩掛之,名為通肩;露右肩,左肩著之,名偏袒右肩。據《舍利弗問經》及《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載,對佛及師僧修供養時,應偏袒右肩;出外遊行及進入俗舍時,披著通肩。又,《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載(大正24‧918b)︰
「著法衣有五事,一者至檀越家,不得開胸前入門;二者不得以法衣掛肘入;三者不得摸法衣入門;四者不得擔法衣入門;五者不得左右顧視。行到時,著法衣有五事,一者道中見三師,當出右肩;二者覆兩肩當從喉下出右手;三者覆兩肩得從下出右手;四者行泥中,得持一手歛衣;五者還入戶恐污衣,得兩手歛衣。」

〔著袈裟之利益〕 按袈裟乃賢聖之標幟,古來於佛教教團中,頗受尊重。《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五說袈裟十利,云(大正3‧313c)︰「一者能覆其身,遠離羞恥,具足慚愧,修行善法;二者遠離寒熱及以蚊虻惡獸毒蟲,安隱修道;三者亦現沙門出家相貌,見者歡喜,遠離邪心;四者袈裟即是人天寶幢之相,尊重敬禮,得生梵天;五者著袈裟時,生寶幢想,能滅眾罪,生諸福德;六者本制袈裟染令壞色,離五欲想,不生貪愛;七者袈裟是佛淨衣,永斷煩惱,作良田故;八者身著袈裟,罪業消除,十善業道念念增長;九者袈裟猶如良田,能善增長菩薩道故;十者袈裟猶如甲胄,煩惱毒箭不能害故。」又,《悲華經》卷八、《大乘悲分陀利經》卷六說佛袈裟成就五聖功德;《十住毗婆沙論》卷十六謂著二六種衣,有十利;《海龍王經》卷四云若有龍護持佛之袈裟,得免金翅鳥之害;《賢愚經》卷十三云著染衣者不久解脫一切諸苦,得成佛道。

〔袈裟之異名〕 袈裟有種種異名,《如幻三昧經》卷下云(大正12‧146a)︰「袈裟者,晉言無穢垢。」《金剛般若疏》卷二(大正33‧97b)︰「外國通稱袈裟,此云離塵服。若紅紫相糅,則增物染心,今三種壞色,則貪心不起。二云消瘦衣,入道之人,身被此服,則煩惱折落。三者云蓮華服,此借喻為名,體淨離垢有類芙蕖。四者云間色衣,三色相間,共成一衣。」

《四分律羯磨疏》卷四稱福田衣。此外,又名降邪衣、幢相衣、解脫幢相衣、功德衣、無垢衣、無相衣、勝幢衣、無上衣、解脫服、道服、出世服、慈悲衣、忍辱衣、忍鎧衣、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衣等。

◎附一︰〈支伐羅〉(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支伐羅(梵cīvara),佛制比丘三衣之總稱。三衣指僧伽梨、鬱多羅僧、安陀會。一般雖以「袈裟」一詞作為三衣的總稱,但義淨在《南海寄歸傳》卷二云(大正54‧212b)︰「此之三衣,皆名支伐羅,北方諸國多名法衣為袈裟,乃是赤色之義,非律文典語。」

◎附二︰〈赤袈裟〉(摘譯自《佛教大辭彙》等)

赤袈裟,指赤色袈裟。又作絳赤衣、絳色衣、絳袈裟、赤絳衣、絳衣、赤衣等。《陀羅尼集經》卷一云(大正18‧785c)︰「佛身形作真金色,被赤袈裟。」《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二十九云(大正24‧350b)︰「時大世主聞佛去已,與五百釋女自剃頭髮,皆著赤色僧伽胝衣。」《西域記》卷一〈梵衍那國〉云(大正51‧873b)︰「又有商諾迦縛娑九條僧伽胝衣,絳赤色設諾迦草皮之所績成也。」

在印度,袈裟的顏色因五部的不同而異。依《舍利弗問經》所說,摩訶僧祇部著黃衣、薩婆(和)多部著皂衣、迦葉維部著木蘭衣、彌沙塞部著青衣、曇無屈多迦(曇無德)部著赤衣。此外,《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則謂曇無德部著皂衣,薩和多部著絳衣,又謂(大正24‧925c)︰「薩和多部者,博通敏智,道利法化。」

然而依據佛制,法衣須用壞色,不可用純色。故絳赤色係以他色為壞色之赤濁色。對此,《釋氏要覽》云(大正54‧268c)︰
「謹按四分律云上色衣不得畜,當壞作迦沙色。今曇無德部,即四分所宗自著赤衣,是南方正色,與諸部皆競違佛制。今試論之,以累見天竺來僧衣色證知皆似色也,應是譯人以壞色難名,故托指青黃赤皂等。」

在我國,依《大宋僧史略》卷上〈服章法式〉條所載,因曇無德部僧先到漢土,故(大正54‧237c)︰「漢魏之世,出家者多著赤布僧伽梨。」可知赤袈裟早為中國所採用。此外,密教亦重赤色,如《陀羅尼集經》卷一〈金輪佛頂像法〉云(大正18‧790a)︰「於其疊上畫世尊像,身真金色,著赤袈裟。」《要略念誦經》云(大正18‧58a)︰「佛身猶如紫金,三十二相八十種好,被赤袈裟,跏趺而坐。」又,在日本,依《釋家官班記》卷上所說,以延曆十三年(794)延曆寺供養時,賜奉行僧二人赤袈裟為始。

◎附三︰〈青衣〉(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青衣,青色之袈裟。又稱青衲。「青」為三種壞色之一。《摩訶僧祇律》卷十八云(大正22‧369b)︰
「三種壞色,若一一壞色者,青、黑、木蘭。青者,銅青、長養青、石青。銅青者,持銅器覆苦酒甕上,著器者是名銅青。長養青者,是藍澱青。石青者,是空青。持是等作點淨。」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二云(大正24‧593a)︰
「言青者,沙梨勒,或研或擣,和水成泥,塗鐵器中,停經一宿,和以煖水,染物成青,非深青色。」

此謂得五大色之新衣,當以青等三種色點淨,以製袈裟。後世律分為五派,各派之衣色不同。如《舍利弗問經》及《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云(大正24‧926a)︰「彌沙塞部,禪思入微,究暢幽玄,應著青袈裟。」可見青衣為彌沙塞部僧所用之色。

又,密教修降伏法之時,當著青衣。《七俱胝佛母所說准提陀羅尼經》云(大正20‧184b)︰「作此法時,身著黑衣或青衣。」又,修請雨經法時,也以著青衣為法。《大雲經祈雨壇法》云(大正19‧493a)︰「作法之時,喫三白食,每日香湯沐浴,著新淨青衣。」

◎附四︰〈金襴衣〉(摘譯自《佛教大辭彙》)

金襴衣,以金縷織成的袈裟。又稱金色衣、金色㲲衣、黃金㲲衣、金縷袈裟。據《賢愚經》卷十二所述,佛姨母摩訶波闍波提持親手紡織的金縷衣奉佛,佛告以恩愛心施佛,福不弘廣,若施眾僧得報愈多。佛姨母遂持彼衣施於眾僧。中有比丘彌勒受此袈裟,其後彌勒遊化至波羅奈,與佛相逢,佛為之授記當來成佛。《大唐西域記》卷六記佛從姨母大愛道受金縷袈裟之處,係迦毗羅城南尼拘盧陀僧伽藍附近的大樹下。

又,《中阿含》卷十三另有別說,即佛為彌勒授當來成佛之記後,更命阿難持彼金縷織成衣授與彌勒,其後更施佛法眾。而《大唐西域記》卷九記佛欲涅槃時,以曩昔姨母所獻之金縷袈裟及諸法藏付囑大迦葉。迦葉承其旨住持正法,至結集後第二十年,自欲涅槃。乃登雞足山住頂上三峰之間,捧佛袈裟入三昧,自誓當來慈氏世尊興世時,將以此袈裟傳之彌勒。

此外,《長阿含》卷三、〈佛般泥洹經》卷下等,記載佛欲涅槃時,在前往拘夷那竭城途中,阿羅漢弟福貴以黃金㲲衣獻佛,佛受之並說頌言(大正1‧19c)︰「金色衣光悅,細軟極鮮淨,福貴奉世尊,如雪白毫光」。

在中國,亦有與金襴袈裟有關的記載。如《佛祖統紀》卷四十三所述,北宋‧太平興國七年(982)沙門法遇由西天而返,廣化募緣,造龍寶蓋、金襴袈裟後,再往中天竺金剛座所行供養。同書卷四十四記宋‧景德四年(1007),真宗遣使赴羅浮山中閣寺,以金襴袈裟奉釋迦瑞像,並建祈福道場;《宋高僧傳》卷二十八說永明延壽撰《宗鏡錄》時,百濟王見之,龍心大悅,遂遣使贈其金線織成之袈裟。《佛祖歷代通載》卷十九載金‧皇統六年(1146),清慧受賜金襴僧伽棃大衣,同書卷二十載印簡從蒙古世宗旭威烈受金拄杖及金縷袈裟。《廬山蓮宗寶鑑》〈序〉載元‧元貞二年(1296)正月帝賜大德金襴袈裟云云。 

◎附五︰〈通肩〉(摘譯自《望月佛教大辭典》)

通肩,詳稱通兩肩,又稱通披。即撘袈裟時,袈裟披覆左右兩肩之法,稱為通肩;若右肩露外,稱為偏袒右肩。通肩表示福田相,於乞食、坐禪、誦經、經行等時,當採行此種著衣法;但於修供養時,為便於作事,應須偏袒。《舍利弗問經》云(大正24‧901b)︰
「舍利弗言︰云何於訓戒中,令弟子偏袒右肩,又為迦葉村人說城喻經云,我諸弟子當正被袈裟,俱覆兩肩勿露肌肉,使上下齊平,現福田相,行步庠序。又言,勿現胸臆。於此二言云何奉持﹖佛言,修供養時,應須偏袒,以便作事;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田文相。(中略)云何作福田時﹖國王請食、入里乞食、坐禪誦經、巡行樹下,人見端嚴,有可觀也。」

《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云(大正40‧108a)︰
「初聽偏袒者,謂執事恭敬故,後聽通肩披衣,示福田相故,律中至佛前、上座前,方偏袒也,經中通肩披衣,五百世中入鐵甲地獄。」

此外,《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謂乞食時,當通覆兩肩,若於道中見和上等三師,則偏袒右肩。其文云(大正24‧918b)︰「一者道中見三師,當出右肩;二者覆兩肩,當從喉下出右手;三者覆兩肩,得從下出右手。四者行泥中,得持一手歛衣。五者還入戶恐污衣,得兩手歛衣。」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十六;《十誦律》卷十五;《五分律》卷九;《摩訶僧祇律》卷十八;《毗尼母經》卷八;《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八;《有部毗奈耶》卷三十九;《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九;小野玄妙《佛教美術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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