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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有漏

[南山律學辭典]

戒本疏‧四波羅夷法:「多種有漏者,如婬所犯,墮於地獄,乃至人中依正惡報,至時廣引,故言多也。」行宗記釋云:「言婬犯者,示業因也。據通諸戒,且約婬論。墮獄,即總報;乃下,示別報,文略餘報,故云乃至。令廣引者,涅槃云,以貪欲習故,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為鳩鴿雞雀;後得為人,復受黃門二形無根等身。習因滋長,惡果無窮,因增果倍,非多何謂?」(戒疏記卷五‧五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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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淨施

梵語 vikalpana,巴利語 vikappana。又作說淨。若有一甲比丘,受乙之施與長物(允許比丘擁有三衣一以外之物品),甲比丘不得直接受納,而須將該物逆施給乙;或假定將物品施與丙,然後再受乙或丙之返還,甲比丘始可獲得該物,即稱淨施,乙或丙則稱淨施者。復以甲比丘對淨施者解說施與之旨,故此淨施又稱說淨。淨施係為除去比丘對財物之貪欲而行之權宜,表現出家人以少欲知足為生活原則。

四分律卷十六中之制戒因緣(大二二‧六七六上):「爾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六群比丘真實施親厚比丘衣已,後不語主,還取著。諸比丘聞,其中有少欲知足、行頭陀、樂學戒、知慚愧者,嫌責六群比丘言:『云何汝等先持衣施親厚比丘已,後不語主,還取著耶?』(中略)爾時,世尊以無數方便呵責六群比丘已,告諸比丘:『此癡人多種有漏處,最初犯戒,自今已去,與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乃至正法久住,欲說戒者,當如是說:若比丘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後不語主,還取著者波逸提。』」四分律卷十六、巴利律藏等將淨施之種類分為二,即真實淨施(巴 sammukhā-vikappanā)及展轉淨施(巴 parammukhā-vikappanā)。 〔彌沙塞五分戒本、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四、五分律卷五、摩訶僧祇律卷十九、四分律卷九、十誦律卷十六、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卷中二〕 p4703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淨施

戒律用語。又作說淨。謂若甲比丘收受乙之施與長物(即比丘被允許擁有之三衣一鉢以外的物品)時,甲比丘不得直接受納,須將該物施予乙或丙,然後再接受乙或丙將該物返還,甲比丘始可獲得該施物。此稱為淨施,乙或丙則稱淨施者。又以甲比丘對淨施者解說施與之旨,故淨施又稱說淨。

《四分律》卷十六載,佛陀制此淨施戒之因緣如次(大正22‧676a)︰
「爾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六群比丘真實施親厚比丘衣已,後不語主還取相。諸比丘聞,其中有少欲知足、行頭陀、樂學戒、知慚愧者,嫌責六群比丘言︰云何汝等先持衣施親厚比丘已,後不語主,還取相耶﹖(中略)爾時,世尊以無數方便呵責六群比丘已,告諸比丘︰此癡人多種有漏處,最初犯戒,自今已去,與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乃至正法久住,欲說戒者,當如是說︰若比丘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後不語主,還取相者波逸提。」

又,《四分律》卷十六及巴利《律藏》等,將淨施分為二類,即真實淨施及展轉淨施。此外,依《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所載,淨施係為祛除比丘對財物的貪欲所行之權宜方便,用意在倡導出家人少欲知足之生活風格。

此外,「淨施」一詞另有一義。即謂布施之時,以清淨心布施,而不以之期求世間名利。此義在我國佛教界,較常為人使用。

〔參考資料〕 《大智度論》卷三十三。


[南山律學辭典]
戒與威儀

子題:威儀、非威儀、最初犯戒

行事鈔‧篇聚名報篇:「戒與威儀,通別互舉。通則戒戒並非威儀,皆名犯戒也。若據別以論,上之三篇,過相麤著,能治名戒也;下四過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

資持記釋云:「釋戒儀中,初二句總示。通下,別釋,先釋通者。即律戒緣,佛並訶云,汝所為非,非威儀;又云,如此癡人,多種有漏最初犯戒。戒戒皆爾,故知一切並兼二名;以上篇重戒,亦是乖儀,下聚威儀,無非禁惡故也。若下,釋別。如上所分,正從別也。」(事鈔記卷一四‧二四‧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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