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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真如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名數)菩薩十地所得之十真如也。一徧行真如,此真如為我法二空所顯,一法無所不在,故名徧行。二最勝真如,此真如具足無邊之德,於一切法為最勝,故名最勝。三勝流真如,此真如所流之教法極為殊勝,故名勝流。四無攝受真如,此真如無所繫屬,非我執等之依所取,故名無攝受。五無別真如,此真如無差別之類,非如眼等之有異類,故名無別。六無染淨真如,此真如本性無染,非後方為淨,故名無染。七法無別真如,此真如多數法種種安立無別異,故名法無別。八不增減真如,此真如離增減之執,非隨淨染而有增減,故名不增減。又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以若證得此真如已,現身相現國土自在故也。九智自在所依真如,若證得此真如已,則於無礙解得自在,故名。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若證得此真如已,則於一切神通之作業陀羅尼定門,皆得自在,故名。真如之性,實無差別,今隨勝德而假立十種。菩薩於初地中已達一切而能證行,然猶未圓滿,故為使圓滿後後建立之。見唯識論十。

(名數)見真如條。


[法相辭典(朱芾煌)]

成唯識論十卷二頁云:十真如者:一、遍行真如。謂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二、最勝真如。謂此真如,具無邊德;於一切法,最為勝故。三、勝流真如。謂此真如,所流教法,於餘教法,極為勝故。四、無攝受真如。謂此真如,無所繫屬;非我執等,所依取故。五、類無別真如。謂此真如,類無差別;非如眼等,類有異故。六、無染淨真如。謂此真如,本性無染;亦不可說後方淨故。七、法無別真如。謂此真如,雖多教法種種安立;而無異故。八、不增減真如。謂此真如,離增減執。不隨淨染,有增減故。即此亦名相土自在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現相現土,俱自在故。九、智自在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於無礙解,得自在故。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謂若證得此真如已;普於一切神通作業總持定門,皆自在故。雖真如性,實無差別;而隨勝德,假立十種。雖初地中,已達一切;而能證行,猶未圓滿。為令圓滿,後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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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不增減真如

(術語)十真如之一。十地中第八為不動地,此地雖減染法,而增淨法,而其增減不起執著,故所證此地之真如,謂之不增減真如。


勝流真如

(術語)十真如之一。見真如條。


十障

(名數)菩薩於十地斷十障,而證十真如:一於初地斷異生性障,證適行真行,異生性障者,此地入心中斷之所,即見道所斷之煩惱所知二障也,此二障為無始以來凡夫異生之性,故云異生性。二於第二地斷邪行障,證最勝真如。邪行障者其體為俱生所知障之一分。於諸有情身為行邪之障,故名邪行障。三於第三地斷暗鈍障,證勝法真如。闇鈍障者,是亦俱生之所知障之一分。此障能使此地勝定與總持所發之三慧,忘失所聞思之境,故名勝鈍障。四於第四地斷細惑現行障,證無攝受真如。細惑現行障者,執實有諸法之法執,即俱生所知障中之身見也。為俱生之身見,故對於分別之身見名為細惑障。五於第五地斷下乘涅槃障,證無別真如。下乘涅槃障者厭生死,樂涅槃,與不下二乘同,故名下乘涅槃障。六於第六地,斷粗相現行障,證無染淨真如。粗相現行障者,言執有染淨相之障也。七於第七地,斷細相現行障,證法無別真如。細相現行障者,流轉還滅之生滅相也。前六地雖作染淨無分觀而因作緣起觀,故猶有生滅之微細相為障也。八於第八地,斷無相加行障,證不增減真如。無相加行障者,於無相中作加行之障也。前第七地,雖住純無相之觀,然猶借功用而不自在,此第八地,於無相斷作功用之障,故功德任運自在也。九於第九地斷不欲行障,證智自在所依真如。不欲行障者,不欲利他之行之障也。前第八地為剎那增進之位,故於自利之功德,任運無功用,然於利他之功德尚不任運,尚借加行功用,為此地之障也。十於第十地,斷法未自在障,證業自在所依真如。法未自在障者,於諸法中未得自在之障也。前第九地非徧緣自在,入此第十地斷彼未得自在之障,故於一切之法得自在也。見唯識論十,百法問答鈔七。參照十地條。


印

(術語)又作印契,印相,契印等。用指頭作種種之形,以為法德之標幟者。由小指次第數至大指,此為地水火風空之五大。又左手為定,右手為慧,以此左右十指為種種之印相。例如標火德而結火印,標水德而結水印等。菩提心論曰:「身密者,如結契印,召請聖眾是也。」大日經疏十三曰:「此印者,即是法界之標幟。以此印故,表示法界之體,即名法界幢也。」補陀落海會軌曰:「左手寂靜故,名理胎藏海。右手辦諸事,名智金剛海。左手五指者,胎藏海五智。右手五指者,金剛海五智。左手定右慧,十指即十度,或名十法界,或曰十真如。縮則攝取一,開則有數名。左小指為檀,無名指名戒,左中指為忍,左頭指為進,左大指為禪。右小指為慧,無名指為方,右中指為願,右頭指為力,右大指為智。(中略)小指為地,無名為水,中指為火,頭指為風,大指為空。」

又佛菩薩手所執種種之具謂之印,即三昧耶形也。大日經疏二十曰:「印謂所執印,即刀輪羂索金剛杵之類也。」

又教理之決定者謂之印。如實相印,三法印等。大乘義章二曰:「優檀那者,是外國語。此名為印。(中略)法相楷定,不易之義,名印也。」秘藏記上曰:「印決定義也。」

又印章。象器箋十九曰:「毘奈耶雜事云:時有賊來盜僧庫藏,並及私物。為無記驗,苾芻不知何時失物。佛曰:苾芻可畜其印,應用五種物為印,所謂鍮石赤銅白銅牙角。佛言:凡印有二種:一是大眾,二是私物。若大眾印,可刻轉法輪印,兩邊安鹿,伏跪而住,其下應書元本造寺施主名字。若私印者,刻作骨鎖像或作觸髏形,欲令見時生遠離故。」


圓密十真如

(術語)通別諸教,以徧行真如等十種為十真如,圓教及真言教則指此唯佛與佛乃能窮盡,諸法實相所謂如是相等十如是之法為十真如,十如是與十真如,其名義俱同。出菩提心義四。


圓教十真如

(名數)以前之十真如,是別教之義也。圓教之十真如,為法華所說,唯佛與佛乃能窮盡諸法實相如是等十如是之法也。故十如是與十真如,名義相同。天台謂之無作之無作,真言謂之真如十界。理趣釋釋上下十峰之金剛智處中表如來之十地十真如十法界者即是也。即身成佛義釋十界中,列地獄等十界,亦與天台同。是如佛性論之假真如釋,故名真如。見菩提心義四。


[彳*扁]行真如

(術語)十真如之一。十地之中,在初地所證之二空真理也。此真理徧於一切諸法。故云徧行真如。


實相真如

(術語)十真如之一。


智自在所依真如

(術語)十真如之一。於第九善慧地證悟之真如。無礙智所依之真如也。在此地得四無礙智,自在得知,故有此名。


最勝真如

(術語)十真如之一。於十地中第二離垢地所證之真如。是地持極淨之尸羅故。於證亦具無邊之功德,於一切法最勝,故名。


法無別真如

(術語)十真如之一。見真如條附錄。


真如寂滅相

(術語)真如之體離一切之妄染,謂之寂滅相。是十真如之無染真如也。


蓮華合掌

(印相)竪左右十指,而指掌共合,謂為蓮華合掌。凡行法最初為此印。其所以然者,古來相傳,此印名為本三昧耶印。我等處胎內之位所結之印,為理智不二自證之性,故名本三昧耶印,出胎時分兩手作拳。心經秘鍵所謂分手於金蓮場者為此位也。自此已後出於化他門,作種種之事業矣。仍於行法最初,先結此印,安於理智不二之體性已,自此印開種種之印契,次第行之,為一座之行法也。然而解兩手十指之標幟,則蓮華即理,理之處,必有智,故以二手為理智。而合二手者,理智不二之表示也。左手靜,故為理,右手辦一切之事,故為智。大般若經五百二十四曰:「善現當知如人右手能作眾事,如是般若波羅蜜多能引生一切殊勝。善現當知如人左手所作不便,如是前五波羅蜜多不能引生殊勝善法。」又攝無礙經曰:「左手五指名胎藏界五智,右手五指名金剛界五智。十指即十度,或名十法界,或曰十真如。」大日經三曰:「復次如身印,左手是三昧義,右手是般若義。十指是十波羅蜜滿足義,亦是一切智五輪譬喻義。」配十波羅蜜於十指,有異釋。依蓮部心軌,則右手五指,配於檀等五度,左手五指,配於慧等五度。依略出經,則左手五指,配於櫝等五度,右手五指,配於慧等五度。又十法界者,非尋常之十法界。十法是五凡五聖之十界。左手為不自在故,配於五凡之迷者,地獄畜生餓鬼人天也,自左小指次第配之。右手為自在故,配於五聖之覺者,聲聞緣覺菩薩(法相三論)、權佛(天台華嚴)、實佛(真言)也,自右手小指次第配之。十真如為唯識論等所說。前五地所證五種之真如,配於左五指,後五地所證五種之真如,配於右五指。又縮之作行者之蓮華合掌,則成一法界,開之作歡喜之蓮華印,則為多法界。有無量之名。見秘藏記本,同鈔六。而諸經軌之分配,種種不同。又此蓮華合掌為合蓮華之形,吾人之肉團心即胎藏界佛心之表示也。


遍行真如

(術語)十真如之一。十地之中,在初地所證之二空真理也。此真理徧於一切諸法。故云徧行真如。


[佛光大辭典]
十土

隨十地菩薩於各地證得十真如之勝德而立者。即:(一)遍行土,(二)最勝土,(三)勝流土,(四)無攝受土,(五)類無別土,(六)無染淨土,(七)法無別土,(八)不增減土,(九)智自在土,(十)業自在土。〔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七之末〕(參閱「真如」4197) p369


十指

(一)「蓮華合掌」中,十指表示十波羅蜜、十法界等。攝無礙經謂,左手五指表胎藏海五智,右手五指表金剛海五智,左手定,右手慧,十指即十度,或作十法界、十真如。大日經卷三以左手是三昧義,右手是般若義,十指是十波羅蜜滿足義,亦是譬喻一切智五輪之義。(參閱「淨三業印」4679)

(二)足之十趾。據淨印法門經卷十七載,海意菩薩承佛教敕,即時於其足之十指間,放十千光明。 p456


十重障

指十地菩薩所斷之十種重障,單稱十障。即:(一)異生性障,依煩惱、所知二障分別起之種子而立異生性,障無漏之聖性,入初地見道斷之。(二)邪行障,所知障中俱生之一分及其所起而誤犯之三惡行,乃障極淨之尸羅,入第二地斷之。(三)闇鈍障,所知障中俱生起之一分,令忘失聞思修之法,能障勝定、總持及其所發之三慧,入第三地斷之。(四)微細煩惱現行障,執著諸法實有,無始以來隨身現行,能障四地之菩提分法,入第四地斷之。(五)於下乘般涅槃障,厭生死,樂趣涅槃,障無差別之道,入第五地斷之。(六)粗相現行障,乃執有苦集之染及滅道之淨等粗相而現行之障,能障無染淨道,入第六地斷之。(七)細相現行障,執有生滅之細相而現行之障,乃障妙空無相之道,入第七地斷之。(八)無相中作加行障,令無相觀不任運起,尚有加行之故,障無加行道,入第八地斷之。(九)利他中不欲行障,不欲勤行利樂有情之事,而樂修利己之事,障四無礙解,入第九地斷之。(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乃於諸法中不得自在,能障大法智雲及所含藏並所起之事業,入第十地斷之。於十地中修十勝行以斷此十重障,能證得十真如,故菩薩至第十地於法雖得自在,但尚有微細之所知障及任運煩惱障之種子,若斷此等餘障方能入如來地,加此一重障,合稱十一重障。〔解深密經卷四、成唯識論卷九、瑜伽師地論卷七十八〕(參閱「十地斷障證真」426、「真如」4197) p462


不增減真如

又作相土自在所依真如。十真如之一。此真如遠離增減之執,隨染、淨而無所增減,為十地中第八不動地所證之真如。又證得此真如,則於現相現土俱得自在,故稱相土自在所依真如。〔成唯識論卷十〕(參閱「真如」4197) p996


五股印

密教傳法灌頂祕印之一。又稱大羯磨印、五峰印、五智印、五大印。即作五股金剛杵形,表五智五佛。有外五股印、內五股印、半五股印、內縛都五股印、外縛都五股印數種,常用者為內、外二種五股印。(一)外五股印,又作外縛五股印、智塔印、大率都婆印、十真如印。具二種印相:(1)二手外縛,二中指立如針,二拇指及小指均開立。為三昧耶會金剛薩埵之印,蓮華部心儀軌等說之。(2)二手外縛,左右之中指、拇指、小指均豎而相合,二食指彎屈如鉤,置於中指之背側而不相著,即為豎五股杵形,表五智金剛,其印母外縛如月輪。大日經密印品說此印為金剛大慧、寶印手等之印,瑜祇經卷上愛染王品以為愛染明王之印,又同經序品則以此印為所說三十七尊之總印,亦即大日如來之最極祕印。

(二)內五股印,又作內縛五股印。印母內縛,左右無名指於掌中相交,餘指同外五股印。大日經密印品說此印為執金剛等之印。

(三)半五股印,散右手四指,以中指入中央作五股杵形。為加持諸物時所用者。

(四)外縛都五股印,即作外五股印,各指頭聚集一處為都五股形。大日經密印品說此印為堅固意菩薩之印。

(五)內縛都五股印,即作內五股印,集五股指頭於一處。〔大日經疏卷十三、卷十七〕 p1116


印相

梵語 mudrā,巴利語 muddā。音譯作母捺羅、慕捺羅、母陀羅、牟陀羅、目陀羅。又作手印、契印、印契、密印、印。即密教用來標示曼荼羅海會中佛、菩薩、天部等諸尊各自之內證三昧及本誓之外相。亦指修行者為相應於諸尊之本誓,以成就三密涉入之境地所結之手印。此外,諸尊所執之器物,亦稱印相。印,信之義;即印可決定、決定不改、標幟之義。顯教多用為印章、捺印、印可之義,密教則多指標幟之義,象徵諸尊內證本誓之功德。又密教所說之印,以廣義而言,大曼荼羅、三昧耶曼荼羅、法曼荼羅、羯磨曼荼羅等四曼荼羅皆稱為印;此蓋因四曼荼羅皆為法界標幟之故。狹義言之,則僅指四曼荼羅中之三昧耶曼荼羅,三密中之身密、諸尊之三昧耶身。而於一般密教典籍中,印契或印相一詞多指狹義用法。凡夫眾生之煩惱未斷,若身持本尊之密印,口、意二密亦與本尊相應,則由三密相應加持之力,而與本尊相互涉入,得成就悉地。故印之意義,於密教而言,即指身、口、意三密中之身密。

在密教之前,印度所行之印契較常用者有:「施無畏印」,乃右手開啟,掌心朝外,舉於肩側之相;「轉法輪印」,乃置兩手於胸側,右掌與左掌相反,左右諸指輕觸之相;「觸地印」,坐相,乃右手向地垂之相,又稱降魔印、破魔印,為佛陀成道時之相;「禪定印」,乃兩手悉展五指,左掌疊於右掌下,呈冥想思惟之相,又作法界定相;「施願印」,乃右手伸展,掌心向外之相,又作與願印、施與印。

密教之印契極多,通常以六種拳與十二合掌為基本印(印母)。又一般修法中,多以十八契印為觀法時之基本印相。關於印相之種類,據大日經卷六本尊三昧品、大日經疏卷二十所舉,印相可分為有相(有形)、無相(無形)二種:(一)有相,即簡別諸相而住於一相;又可分為二種:(1)手印,即諸尊所持之印,如金剛界大日如來之智拳印、胎藏界大日如來之法界定印等。(2)契印,即諸尊所執之器物,亦即標示諸尊本誓之器杖、刀、蓮花等三昧耶形,如觀音之蓮花、文殊之利劍等。(二)無相,即不偏於一相而具足一切相,亦即舉手投足皆為密印之境界。此無相之印相,契達印相之實義,為深祕中深祕之印。關於手印與契印之區別,就淺略而言,結於手上之印,稱為手印;描畫之印相,稱為契印;就深祕而言,手印指諸尊及修行者所結之印相;契印指諸尊之三昧耶形以四種曼荼羅中之三昧耶曼荼羅為印。

又密教中對結印之兩手及十指有特殊之稱呼,一般稱兩手為二羽、日月掌、二掌;稱十指為十度(十波羅蜜)、十輪、十蓮、十法界、十真如、十峰。並將兩手配於金剛界與胎藏界,或配於定與慧、理與智等;將五指配於五蘊、五佛頂、五根、五字、五大等;十指配於十度。列表如右。

此表中之五指配於五大,係根據大日經卷四密印品之說而來。又十指配於十度之順序有二說,一說出自金剛智、善無畏所譯之經論,如上表之十度(一);一說出自不空所譯之經論,如上表之十度(二)。

印相能標示諸尊之內證、本誓,故由一指之屈伸結印,即能令法界震動,凡聖同會。十指代表十法界,為曼荼羅之總體,故將十指屈伸離合可結成任何之印。凡夫眾生雖未斷除煩惱,但所結印相之力用與聖力相等,能驅使諸賢聖及諸天鬼神。又由密印之功力,能使護法之明王善神至修行者之身旁加以護持,並成就所願。由於印相之功用甚大,故於結印時應恭敬慎重,修行者在結印前須先稟承師傳,否則不但所結之印失去功用,又會受「越三昧耶」之重罪。此外,結印修行時,為防止鬼神惡魔之擾亂,故應避免在顯露之處結印,而以袈裟、淨巾、衣端、法衣之袖等遮覆。又印相原為威儀行事上的身體動作,例如說法印,即以手的擺動來結印幫助說明;定印,係將兩手置於趺座之上,以便利心之安定。

印相最早時並無固定軌則,密教興起後,採取印度教之行事而有印相之說,並進一步闡釋印相之意義及利益。印相由於各種儀軌成立時間上之先後差異,及印度、尼泊爾、我國等各地傳承之不同,而產生諸多差異。又密教金剛界、胎藏界兩部曼荼羅諸尊之根本印不一,及依修法儀式而結之印相亦各異,致使印相之種類繁複難計。現今一般所用的佛菩薩之印相較重要者有;金剛界大日如來之智拳印、胎藏界大日如來之法界定印、阿彌陀佛之力端定印(又作彌陀定印)、來迎佛之安慰印、施無畏印、與願印、吉祥印、合掌印等。此外,以同一尊佛菩薩而言,顯教之印相與密教之印相亦時有不同。〔陀羅尼集經卷一、略出念誦經卷一、蘇悉地羯囉經、阿閦如來念誦供養法、毘沙門天王軌、蓮華部心軌、大日經疏卷十三、卷十四〕(參閱「手印」1412) p2231


修道

梵語 bhāvanā-mārga。數數修習道之意。又作有學道。三道之一。(一)於小乘中,修道乃於見道位時,起無漏智,初證四諦之真理,於此真理中更加修習,乃至斷除三界八十一品之修惑。道,即遊履、通入之義;既遊履於無漏智與四諦真理之中,並漸而通入涅槃,故稱為修道;相當於四向四果中之預流果、一來向、一來果、不還向、不還果、阿羅漢向等六者。

(二)於大乘唯識之中,初地之住心以後,至第十地最後修金剛無間道,稱為修道。於其中間,廣為斷除見道之時所斷滅者以外之餘障,亦即斷除一切俱生的所知障之種子,為證得二轉依之妙果,而屢屢修習無分別智;相當於資糧位等五位中之第四位(修習位);亦相當於三僧祇之修行中,第二與第三僧祇之大半。又如十地之中,修行斷證之順序乃在於:先修十波羅蜜,次斷十重障,再證十真如;此亦為一般修道之次第。上記之外,凡於宗教生活中,循其教義教理而反覆實踐修行者,皆稱修道。〔大毘婆沙論卷五十一、俱舍論卷二十一、卷二十二、卷二十三、梁譯攝大乘論卷七、成唯識論述記卷十本、大乘義章卷六〕 p4048


真如

梵語 bhūta-tathatā 或 tathatā。即指遍布於宇宙中真實之本體;為一切萬有之根源。又作如如、如實、法界、法性、實際、實相、如來藏、法身、佛性、自性清淨身、一心、不思議界。早期漢譯佛典中譯作本無。真,真實不虛妄之意;如,不變其性之意。即大乘佛教所說之「萬有之本體」。然詳細論究之,則各宗各家所引真如一詞之含意各異,總約之,可有如下數種。

依據阿含經典載,緣起之理法乃永遠不變之真理,故稱為真如。又據異部宗輪論中化地部所舉之九無為中,有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道支真如、緣起真如等,其中之善、不善、無記等三性與八聖道、生死緣起之理法等,均為真實而永遠不變者,故稱之為真如。

大乘佛教之主張,一切存在之本性為人、法二無我,乃超越所有之差別相,故稱真如,例如如來法身之自性即是。據佛地經論卷七,真如乃一切現象(諸法)之實性,其相雖有各種差別,其體則是一味,與一切法不一不異,非言語、思考之所及。從其遠離所有錯誤、虛偽之觀點言之,假名為真如。若以其為一切善之所依,名法界;以其遠離減損之謗,名實有;以其遠離增益之謗,名空無;以其為真實,名實際;以其為無分別智之所悟,故假名稱勝義。有關真如之異名,大般若經卷三六○共舉出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實際、虛空界與不思議界等十二名。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二則舉出真如、空性、無相、實際、勝義與法界等六名。法華玄義卷八下舉出實相、妙有、真善妙色、實際、畢竟空、如如、涅槃、虛空、佛性、如來藏、中實理心、非有非無中道、第一義諦與微妙寂滅等十四名。此外,又作一如、一如法界、一法界、真如實相、真如一實、真實際、真勝義諦等稱。以其相之絕對平等,亦稱一相。

解深密經卷三有七真如之說,即:(1)流轉真如(緣起之理法),(2)實相真如(諸法之實性),(3)了別真如(萬法唯識之理法),(4)至(7)配合於苦集滅道等四諦,依序為安立真如、邪行真如、清淨真如、正行真如。上記七真如中,除實相真如以外之六種亦稱六真如,係以各個理法之自體永遠不變,故稱之為真如;然或謂非由其理法自體而名真如,乃是由實相真如所顯現之各種相狀而立者。

法相宗之說,據成唯識論卷九載,真如乃遠離虛妄分別之法,為人、法二無我之性,相當於三性中之圓成實性。此宗主張一切現象皆從阿賴耶識所生,故真如本身為一超越現象之絕對寂然之體,其自體不會成為現象之法,故說「真如凝然,不作諸法」。據成唯識論卷十載,菩薩須至初地始悟真如之理,依次以其所悟內容之深淺次第,立有十真如之別。其名稱如下:(1)行真如,即普萬有的二空之理。(2)最勝真如,身完全受持具足戒所悟之真如,以其具足無量功德,故稱最勝。(3)勝流真如,從真如流出之教,較其他教為勝之意,其教之根本即是真如。(4)無攝受真如,即不成為執著的對象之意。(5)類無別真如,謂生死與涅槃不二,即迷悟一如之意。(6)無染淨真如,即真如超越染淨之意。(7)法無別真如,謂真如已離生滅之相,故不論自何法而論之,其體為一。(8)不增減真如,謂斷煩惱之污垢既不減,修清淨之法亦無所增,即離增減執著之意。一旦悟此真如,即能自在變現各種形狀與國土,故亦稱相土自在所依真如。(9)智自在所依真如,於四無礙智得自在之意。(10)業自在等所依真如,即得一切神通、總持、禪定等身口意的作用自在之意。

以上十者為順次從初地至十地行十波羅蜜、斷十重障,而至菩提。此外,人無我之真如(人空真如)與法無我之真如(法空真如),合稱為二空真如;其中二乘人祇悟人空真如,菩薩則能悟二空真如。

地論宗主張,第八阿賴耶識(攝論宗作第九阿摩羅識)之自體為自性清淨心,此一自性清淨心即是真如。其識因受無明之熏習,故顯現出染淨諸現象。

大乘起信論之主張,真如為眾生心之本體,其為杜絕言詮、思惟者,稱作離言真如;然若勉強以言語表現之,則稱作依言真如,以上二者合稱為二真如。就依言真如而言,其體遠離迷心而空,故為如實空(空真如);且其自體具足無限清淨之無漏清淨功德,故為如實不空(不空真如)。同時,眾生心(即真如)具有絕對不動之心真如門,與緣於無明而起動生滅,形成染淨現象之心生滅門;故稱不動之真如為不變真如,隨緣而現之染淨等現象為隨緣真如,以上二者亦合稱為二真如。一般對萬有生起之法,若依真如之不變或隨緣而說明者,即稱真如緣起(如來藏緣起)。以下列舉之二真如均為同類語,即清淨真如與染淨真如、或非安立真如與安立真如(安立,意即使萬有之生起各得其所)。

華嚴宗依據性起說而主張「本體即現象」,即真如本為萬法,萬法本為真如之意。同時真如分為一乘真如與三乘真如;前者復分為別教真如、同教真如,後者復分為頓教真如、漸教真如,此均由對真如理解之不同所致者。

天台宗依據性具說,主張真如本身本來具足染淨善惡諸法。

又諸佛之自性(真如),稱為無垢真如,或出纏真如;眾生之體性真如因被煩惱所污垢,故稱有垢真如,或在纏真如。二者合稱,即為兩垢如如。

依據釋摩訶衍論卷三載,真如乃悟始覺、本覺二智之理者,故立性真如與虛空之理二義。清淨虛空之理有十義,即:無障礙義、周遍義、平等義、廣大義、無相義、清淨義、不動義、有空義、空空義、無得義等。〔雜阿含經卷十二、卷二十一、佛地經論卷四、卷七、大乘莊嚴經論卷十二、成唯識論卷二、梁譯攝大乘論卷下、唐譯攝大乘論釋卷八、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末〕 p4197


真如寂滅相

指十真如中之無染淨真如。謂真如之體離一切染淨,不隨諸緣而有所起動變易,故以寂滅相稱之。 p4199


智自在所依真如

十真如之一。為菩薩於第九善慧地中,斷利他中不欲行障所證得之真如。證此真如則於四無礙智得自在,故稱智自在所依真如。即菩薩於第九地中,得法無礙、義無礙、詞無礙、樂說無礙等四無礙智,自在得知;此真如為無礙智所依者,故有此名。〔成唯識論卷十〕(參閱「真如」4197) p5020


淨三業印

又作蓮華合掌印、本三昧耶印。為十八契印之一。即豎左右十指,而指掌共合,係莊嚴行法最初之印,表示清淨行者身、口、意三業之印契。此印原為我等處於胎內之位所結之印,為理智不二本地自證之性,故又稱本三昧耶印,而兩手十指之標幟,表示蓮華即理,理之處必有智,故以二手為理智,合二手表示理智不二。據攝無礙經載,左手五指表示胎藏界五智,右手五指表示金剛界五智,十指即表示十度,或十法界、十真如。其中以十度配於十指有諸異說,依蓮華部心軌之說,以右手五指配於檀等五度,以左手五指配於慧等五度;或謂以左手五指配於檀等五度,以右手五指配於慧等五度。又十法界,以五凡、五聖配之。十真如,配十地所證之十真如。此外,行者作蓮華合掌,則成一法界;開之作歡喜之蓮華印,則成多法界,有無量之名。

結此印,口誦淨三業真言,即:唵薩嚩婆嚩輸馱薩嚩達磨薩嚩婆嚩輸度唅,意即歸命自性清淨一切法自性清淨我。以此真言加持,故本具之自性顯現,我身三業皆清淨。〔祕藏記卷本、祕藏記本鈔卷六〕(參閱「十八契印」354、「十指」456) p4679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十勝行

(一)遊戲自在菩薩所修的十種勝行︰即(1)一切法界以無量方便門普現眾生勝行;(2)以無量莊嚴莊嚴一切世界普現眾生勝行;(3)知出生一切眾生界皆悉如化勝行;(4)於如來身出生菩薩身,於菩薩身出生如來身勝行;(5)於虛空界出生世界,於世界出生虛空界勝行;(6)於生死界出生涅槃界,於涅槃界出生生死界勝行;(7)於一眾生音聲出生一切佛法音聲勝行;(8)於無量身門示現一身,於一身門示現分別一切諸身勝行;(9)以一身充遍一切世界勝行;(10)於一念中令一切眾生出生無量無邊法門成等正覺勝行。

舊譯《華嚴經》卷三十九謂菩薩摩訶薩若安住此行,即得一切諸佛無上大智勝行。新譯《華嚴經》卷五十六則稱此十種勝行為十種境界,指菩薩所行的境界,意義相似。

(二)十地菩薩所修的十種勝行︰即「施」等十波羅蜜。《成唯識論》卷九謂十波羅蜜皆各具七種最勝,故名十勝行。七種最勝即︰(1)安住最勝,謂要安住菩薩種性。(2)依止最勝,謂要依止大菩提心。(3)意樂最勝,謂要悲愍一切有情。(4)事業最勝︰謂要具行一切事業。(5)巧便最勝,謂要無相智所攝受。(6)迴向最勝,謂要迴向無上菩提。(7)清淨最勝,謂要不為二障間雜。論中謂若非此七最勝所攝受者,所行施等非到彼岸。論中並謂(大正31‧51a)︰「十地中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

(三)得生梵輔天的十種行︰《俱舍論》卷十八謂(大正29‧97c)︰「有信正見人修十勝行者,便為生梵福。」十勝行指(1)為供養如來,建窣堵波於未曾有處;(2)為供養四方僧伽,造寺施園,以飲食衣服臥具湯藥四事供養;(3)令失和之佛弟子和合;(4)於一切有情,普修慈悲喜捨四無量心。(5)為救母命捨自身命;(6)為救父命捨自身命;(7)為救如來命捨自身命;(8)於正法中出家;(9)教他人出家;(10)佛未轉法輪時,能請轉法輪。

〔參考資料〕 (一)《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七。(二)《成唯識論述記》卷十(本);《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二(中)。(三)《順正理論》卷四十四;《阿毗達磨藏顯宗論》卷二十四;《俱舍論光記》卷十八。


印契

密教用語。俗稱手印。即密教徒在修法時,雙手所作的特殊姿勢。音譯母陀羅、慕捺羅、母捺羅,或稱印相、契印、密印,或單稱「印」。依密教所謂,是指曼荼羅海會諸尊為標示其內證之三昧,或修行之因人為同於諸尊本誓而形成三密涉入之義,而於其手指上所結之密印。屬三密中之身密。

密教以為,凡夫雖未斷除煩惱,但若能持本尊之密印,且其餘口意二密亦能相應,則可依三密加持而與本尊相涉入以成就瑜伽。《大日經》卷六〈本尊三昧品〉有深入的引申,謂印契可分成有形、無形二種,《大日經疏》卷二十釋云(大正39‧783b)︰
「印形亦有二種,謂有形、無形也。形即是青黃赤白等色,方圓三角等形,屈伸坐立及所住處之類也。印謂所執印,即刀、輪、羂索、金剛杵之類也。初心別緣而觀,謂先觀畫尊等。約此而觀名為有形。後漸淳純,又以加持力故自然而現,與心相應。爾時此本尊但從心現,不別外緣,故云無形也。」

此所謂有形、無形,即有相、無相之義。住於一相即名「有相」;具一切相,不只偏於一相,所謂舉手動足皆成密印之境界即名「無相」。


關於印契與手印之異同問題,有人認為「手印」為諸尊所持之印,如所謂金剛界大日智拳印、胎藏界大日法界定印。「契印」為諸尊所執之器物,如觀音之蓮華、文殊之利劍等。智拳印標示此尊非定曼荼羅之尊,而為智界之主尊;利劍表摧破煩惱之德,象徵文殊之本誓。

關於行者修法時,對手印應注意的事項,《大日經疏》卷十三引述善無畏三藏之說云(大正39‧715b)︰「西方尤祕印法,作時又極恭敬。要在尊室之中及空靜清潔之處,當澡浴嚴身,若不能一一浴者,必須洗淨手,嗽口,以塗香塗手等方得作也。又作時須正威儀,跏趺等坐。不爾得罪,令法不得速成。」此外,《青龍寺儀軌》亦謂,結印之際祈念諸佛加被,則可得悉地。

又,結契印時,不應於顯露處,此如《陀羅尼集經》卷一云(大正18‧795a)︰「露處作印咒法者,為惡鬼神之所得便。」又謂,於像前作印,則應以袈裟或淨巾覆蓋。故日本東密通常在袈裟下或法衣袖中結印,然台密則不然。惟印契原屬威儀行事之姿勢,如「說法印」即以手勢幫助說明,「定印」則源自將兩手共置於趺座上以便利安定心境;古時對此並無定制。然其後密教興起,乃擷取印度教之行事,而有印相之理論出現。

此外,密教為結印之雙手或十指,曾附加上特殊名稱,如兩手稱二羽、日月掌、二掌。十指稱十度、十輪、十蓮、十法界、十真如、十峰等。而每一手指,又各有專名,且諸經用法並不統一。茲表列如次︰


┌─┬───┬──┬───┬──┬──┬──┬─────┬─────┬──┐
│右│ 大指 │ 識 │ 輪 │ 慧 │ 智 │ 禪 │欠(kham)│佉( kha)│ 空 │
│ ├───┼──┼───┼──┼──┼──┼─────┼─────┼──┤
│ │ 頭指 │ 行 │ 蓋 │ 定 │ 力 │ 進 │吽( hum)│訶(ha) │ 風 │
│ ├───┼──┼───┼──┼──┼──┼─────┼─────┼──┤
│ │ 中指 │ 想 │ 高 │ 念 │ 願 │ 忍 │羅(ra) │羅(ra) │ 火 │
│ ├───┼──┼───┼──┼──┼──┼─────┼─────┼──┤
│ │無名指│ 受 │ 光 │ 進 │ 方 │ 戒 │尾(vi) │喲(va) │ 水 │
│ ├───┼──┼───┼──┼──┼──┼─────┼─────┼──┤
│手│ 小指 │ 色 │ 勝 │ 信 │ 慧 │ 檀 │阿( a) │阿( a) │ 地 │
├─┴───┼──┼───┼──┼──┼──┼─────┼─────┼──┤
│ │五蘊│五佛頂│五根│十度│十度│五 字│五 大│五大│
├─┬───┼──┼───┼──┼──┼──┼─────┼─────┼──┤
│左│ 小指 │ 色 │ 勝 │ 信 │ 檀 │ 慧 │阿( a) │阿( a) │ 地 │
│ ├───┼──┼───┼──┼──┼──┼─────┼─────┼──┤
│ │無名指│ 受 │ 光 │ 進 │ 戒 │ 方 │尾(vi) │喲(va) │ 水 │
│ ├───┼──┼───┼──┼──┼──┼─────┼─────┼──┤
│ │ 中指 │ 想 │ 高 │ 念 │ 忍 │ 願 │羅(ra) │羅(ra) │ 火 │
│ ├───┼──┼───┼──┼──┼──┼─────┼─────┼──┤
│ │ 頭指 │ 行 │ 蓋 │ 定 │ 進 │ 力 │吽( hum)│訶(ha) │ 風 │
│ ├───┼──┼───┼──┼──┼──┼─────┼─────┼──┤
│手│ 大指 │ 識 │ 輪 │ 慧 │ 禪 │ 智 │欠(kham)│佉( kha)│ 空 │
└─┴───┴──┴───┴──┴──┴──┴─────┴─────┴──┘


此表中,以五大配於五指,乃依據《大日經》之所說。如《大日經》卷四〈密印品〉云(大正18‧24b)︰「當用定慧手,作空心合掌,以定慧二虛空輪並合而建立之。」

◎附︰栂尾祥雲〈印契概說〉(摘譯自《祕密事相の研究》)

關於印契,《金剛頂經》說有大印、三昧耶、法印、羯磨印等四類;《大日經疏》列舉契印、手印等二種,但此處所欲加以解說的,是以手指作種種象徵的印契(手印),《金剛頂經》中所說的三昧耶印、羯磨印即屬於這類。這些手印中,如較自然的定印、與願印,其成立的歷史極早;但如技藝式的,以手指表示開敷蓮華的形狀,或表示五股金剛杵的手印,則是後代才成立的。亦即在梁代不知譯者的《牟梨曼拏羅咒經》中,才開始宣說這種技藝式的手印。

出現在《牟梨曼拏羅咒經》中的技藝式的手印,只有十九印;但在經過一世紀的逐漸發展之後,在七世紀阿地瞿多(Atikūta)譯出的《陀羅尼集經》中,這類手印已有三百多種。隨著手印的逐漸發展,綜括手印原理的印母也告成立。善無畏三藏的《大日經疏》卷十三,曾給這些印母以總括性的、組織性的說明,亦即將它列為四拳與十二合掌。

所謂「四拳」,即蓮華拳、金剛拳、外縛拳、內縛拳。其中,蓮華拳又稱為胎拳。常被用為胎藏部的印母。其印相是握頭指以下之四指,以大指壓頭指中節側方。亦即如《大日經疏》卷十三所說︰「如常作拳法,大指豎之。」關於此蓮華拳的代表意義,雖然淨嚴在《別行次第祕記》中,曾列舉種種;但若就其形式而言,應是表未敷之蓮華。

其次的金剛拳,主要是被用於金剛頂部。《金剛頂經》中所說的羯磨印,都是以此金剛拳為其基本。《大日經疏》說其印相為︰「以空指在於掌中而拳之」,《金輪時處軌》說為︰「以中指、無名指、小指握大指,以頭指拄大指之背。」雖然因流派之不同,金剛拳的結法因而有異,但大多以《金輪時處軌》所說為準。

《金剛頂經》謂此金剛拳為︰「一切如來身語心金剛縛智印。」不空的《般若理趣釋》謂為︰「身口意金剛合成名為拳。」兩者都認為此金剛拳是表示一切如來身語意之三密活動的統持與縛持。

第三種是外縛拳,在《大日經疏》卷十三中,謂此為「指在外拳」,但一般只稱為外縛。其印相是合叉二手成拳,十指外現。《金剛頂經》稱它為金剛縛,並謂此金剛縛是「二手如月形」,這是以外縛的掌中圓形表月輪。《金剛頂經》中的三昧耶印等,都是以此外縛拳為其印母。權田雷斧所著的《密教奧義》謂此為︰「外縛是胎藏界的印母,蓮華上面有月輪形,外現的八指表示八葉蓮。」但此說與外縛為金剛部之印母的事實相反,且將外縛八指視為八葉蓮,尤屬臆斷,毫無經軌根據。依《金剛頂經略出念誦經》所載,為觀出纏月輪而修菩提心觀時,須結此外縛印,由此推知,此外縛的十指應是表示月輪向外發出光明才對。

第四種是內縛拳,《大日經疏》謂之為第二拳,但一般只稱為內縛。其印相是十指交叉,十指均屈向掌中。關於其印義,權田和尚在《密教奧義》中謂︰此內縛為月輪中有蓮華形,是金剛部之印母。但實際上,以此內縛為印母的,大多是胎藏部,金剛部較為少見。因此,《密教奧義》之說,恰與事實相反。而且,從外縛的印義可以推知內縛拳的掌中圓形是表示月輪;因此,以內叉的十指中之八指表示八葉蓮華之說,毫無經軌根據,無法令人完全首肯。不如認為這是以輕霧中的月輪,表示通達菩提心的階位,還較為合理。果其如此,則叉在掌內的十指,即是表示潛在輕霧中之月輪的光明。

前述的蓮華拳、金剛拳、外縛拳、內縛拳等四類,若再加上忿怒拳、如來拳則成六拳。所謂的忿怒拳,是以無名指、中指握大指,豎頭指與小指並稍屈如牙。所謂如來拳,是左手作蓮華拳,右手作金剛拳,並以右手金剛拳握左手的大指。

其次,就印母的十二合拳加以說明。第一,寧尾拏(nivida)合掌,亦作堅實心合掌。兩掌緊合,十指尖端稍為分離。第二,三補吒(sampuṭa)合掌,亦作虛心合掌。十指齊合,掌心略成虛圓。第三,屈滿羅(kuḍmala)合掌,亦作未敷蓮華合掌。掌心比前之虛心合掌更屈,呈穹隆狀。第四,僕拏(bhagna)合掌,亦云初割蓮華合掌。十指相合,頭指、中指、無名指等三指稍許張開。第五,嗢多那惹(uttānaja)合掌,亦作顯露合掌。兩掌側合上仰。第六,阿陀羅(ādhāra)合掌,亦作持水合掌。顯露合掌的諸指稍屈,恰如掬水之勢。第七,鉢羅拏摩(praṇāma)合掌,即歸命合掌。十指交叉,右手指叉於左指之上,相當於《金剛頂經》的金剛合掌。第八,微鉢哩哆(viparīta)合掌,也稱為反叉合掌。左右兩手背合,十指相交。第九,毗鉢囉曳薩哆(vīparyasta)合掌,此云反背互相著合掌。兩掌背合,仰右掌覆左掌。第十,啼哩曳(tiryak)合掌,亦作橫柱指合掌。二掌仰立,二中指互觸。第十一,阿馱囉(adhara)合掌,此云覆手向下合掌。二掌俱覆,二中指頭端互觸。第十二,覆手合掌,梵文同於第十一。覆二手,二大指互觸。

以此等印母為基本而結種種印契之時,若將兩手或各手指配列以標幟,則依之附加有特殊的印義。在此,首先將經軌中將兩手稱為二羽、二翼的主要標幟排列如下︰


┌───┬───┬────────────────┐
│左 手│右 手│經 軌│
├───┼───┼────────────────┤
│ 定 │ 慧 │《大日經》、《大日經疏》、《胎藏│
│ │ │四部儀軌》、善無畏譯《尊勝軌》 │
├───┼───┼────────────────┤
│ 止 │ 觀 │《略出經》、《大日經》卷七、《廣│
│ │ │大軌》、《攝大軌》 │
├───┼───┼────────────────┤
│ 福 │ 智 │金剛智譯《准提陀羅尼經》 │
├───┼───┼────────────────┤
│ 理 │ 智 │《補陀落海會軌》 │
├───┼───┼────────────────┤
│ 權 │ 智 │善無畏譯《尊勝軌》 │
├───┼───┼────────────────┤
│胎藏海│金剛海│《補陀落海會軌》 │
└───┴───┴────────────────┘


另外,又將兩手的五指稱為五輪與五智,將小指、無名指、中指、頭指、大指等五指,分配於五字、五大、五根、五蘊等。茲列表如下︰


┌───────────────────────────────────┐
│二手共通 │
├───┬────┬────┬────┬────┬───────────┤
│小 指│無 名 指│中 指│頭 指│大 指│經 軌│
├───┼────┼────┼────┼────┼───────────┤
│ 阿 │ 尾 │ 羅 │ 吽 │ 欠 │《攝大軌》、《蓮華部心│
│( a)│ (vi) │ (ra) │( hum)│(kham)│軌》 │
├───┼────┼────┼────┼────┼───────────┤
│ 阿 │ 鍐 │ 覽 │ 唅 │ 欠 │《胎藏梵字次第》、《胎│
│( a)│( vam)│( ram)│( ham)│(kham)│藏備在次第》 │
├───┼────┼────┼────┼────┼───────────┤
│ 地 │ 水 │ 火 │ 風 │ 空 │《大日經》、《大日經疏│
│ │ │ │ │ │、《胎藏四部軌》、《蘇│
│ │ │ │ │ │地經》、善無畏譯《尊勝│
│ │ │ │ │ │》、《吽迦陀野軌》等 │
├───┼────┼────┼────┼────┼───────────┤
│ 信 │ 進 │ 念 │ 定 │ 慧 │《阿門軌》 │
├───┼────┼────┼────┼────┼───────────┤
│ 色 │ 受 │ 想 │ 行 │ 識 │金剛智譯《毗沙天門王軌│
│ │ │ │ │ │》 │
├───┼────┼────┼────┼────┼───────────┤
│ 勝 │ 高 │ 光 │ 蓋 │ 輪 │不空譯《一字頂輪王軌》│
│ │ │ │ │ │、《奇特佛頂軌》、《藥│
│ │ │ │ │ │師消災軌》 │
└───┴────┴────┴────┴────┴───────────┘


此外也將左右兩手之十指,稱為十度、十波羅密、十地、十峰。茲將諸經軌中之十指標幟誌列表如下:


┌──┬──┬───┬──┬──┬──┬──────────┐
│二手│小指│無名指│中指│頭指│大指│經 軌│
├──┼──┼───┼──┼──┼──┼──────────┤
│ 右 │ 檀 │ 戒 │ 忍 │ 進 │ 禪 │《蓮華部心軌》、《瑜│
├──┼──┼───┼──┼──┼──┤伽護摩軌》、《玄法軌│
│ 左 │ 慧 │ 方 │ 願 │ 方 │ 智 │》、《秘藏記》 │
├──┼──┼───┼──┼──┼──┼──────────┤
│ 右 │ 慧 │ 方 │ 願 │ 方 │ 智 │《略出經》、《補陀落│
├──┼──┼───┼──┼──┼──┤海會軌》、《大疏》卷│
│ 左 │ 檀 │ 戒 │ 忍 │ 進 │ 禪 │三十、《准提經》 │
├──┼──┼───┼──┼──┼──┼──────────┤
│ 右 │ 禪 │ 進 │ 忍 │ 戒 │ 檀 │《補陀落海會軌》 │
├──┼──┼───┼──┼──┼──┤ │
│ 左 │ 智 │ 力 │ 願 │ 方 │ 慧 │ │
└──┴──┴───┴──┴──┴──┴──────────┘


總之,上面所說的印契與真言,都是從印度本有轉而成為密教獨有,從無意義轉而成為有意義;藉著這些有意義的密教獨特手印與真言,來詮示宇宙的祕義與人生祕趣。同時,由於將心專注於祕義祕趣之中,乃能從事定慧俱行之密教獨特修法。

〔參考資料〕 《蘇悉地羯囉經》;《大日經疏》卷十四;《蓮華部心軌》;《攝大儀軌》;《阿閦如來念誦供養法》;《一字奇特佛頂經》。


外五股印

密教手印之一種。五股印之一。為「內五股印」的對稱。又稱五智光明峰杵印、五智印、五峰印、大羯磨印、大率都婆印、大股印、五大印、百光遍照印、五瓣寶印、滿足究竟印、金剛惠印、十真如印、外縛五股印、智塔印等。此印相係將二手作金剛縛,豎二中指相合,二頭指如鉤形,豎合二小指、二大指。其狀如五峰。

《金剛峰樓閣一切瑜伽瑜祇經》卷上〈愛染王品〉云(大正18‧257a)︰
「復說根本印,二手金剛縛,忍願豎相合,二風如鉤形,檀慧與禪智,豎合如五峰,是名羯磨印,亦名三昧耶,若纔結一遍,及誦本真言。能滅無量罪,能生無量福,扇底迦等法,四事速圓滿,三世三界中,一切無能越,此名金剛王,頂中最勝名,金剛薩埵定,一切諸佛母。」

依《大日經》所述,此印與內五股印都只不過是金剛部的主尊印。但自《瑜祇經》看來,則此印是三十七尊的總印。也是大日如來的最極祕印。此印之五峰是表五智五佛,或云從五峰各放一光,照五道之黑暗,令有情離苦得樂;或云五峰配「阿、尾、羅、吽、欠」五字,表示轉九識為五智。或云以此印配五大尊。二小指表金剛藥叉,右頭指表降三世,二大指表軍荼利,左頭指表大威德,二中指表不動。又有人以之為灌頂的深祕,八祖相承的祕印。

〔參考資料〕 《尊勝佛頂瑜伽法儀軌》卷上;《大毗盧遮那經廣大儀軌》卷上;《儼避羅鈔》卷十三;《乳味鈔》卷八、卷十一、卷二十五。


師弟

指師父與弟子。佛制中,規定受業弟子須以恭敬心事奉其師。在佛典中,對於弟子應如何事奉其師,為師者須如何教育弟子,皆有瑣細的規定。如《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即曾依戒律述說其事,其文云(大正54‧221c)︰
「每於晨旦,先嚼齒木,次可就師,奉其齒木、澡豆、水巾,敷置坐處,令安穩已,然後禮敬尊儀,旋繞佛殿,卻就師處,攝衣一禮,更不重起,合掌三叩,雙膝踞地,低頭合掌問云︰鄔波馱耶存念﹖或問云︰阿遮利耶存念﹖」

如是亦問「宿夜安否﹖」「四大平和否﹖」「動止輕利、飲食銷否﹖」「旦朝之餐能進否﹖」等事;又,唯除五事不白,餘皆須一一白師。五事者,(1)嚼齒木、(2)飲水、(3)大便、(4)小便、(5)界中四十九尋內制底畔睇(拜塔)。同書又云(大正54‧222b)︰
「西國相承事師之禮,初夜、後夜到其師所,師乃先遣弟子安坐,三藏之中,隨時教授,若事若理,不令空過,察其戒行,勿使虧違,知有所犯,即令治懺。弟子方乃為師按摩身體,襞疊衣裳,或時掃拭房庭,觀蟲進水,片有所作,咸皆代為,斯則敬上之禮也。若門徒有病,即皆躬自抱持,湯藥所須,憂同赤子。」

《教誡律儀》按諸律,揭事師法五十一條;《忠心經》亦述知師恩,謂(大正17‧551c)︰「見師即承事,不見者,思惟其教誡,如孝子念父母。」《尸迦羅越六方禮經》亦述每朝禮念六方之事項,其中南向拜條下云(大正1‧251b)︰
「謂弟子事師,當有五事,一者當敬歎之,二者當念其恩,三者所教隨之,四者思念不厭,五者當從後稱譽之。師教弟子,亦有五事,一者當令疾知,二者當令勝他人弟子,三者欲令知不忘,四者諸疑難悉為解說之,五者欲令弟子智慧勝師。」

◎附︰《事師法五十頌》


依諸經律祕密教,略出承事師儀軌,
聞已愛樂發淨心,當獲如來金剛智。
若於灌頂師,三時伸禮奉,
則為已供養,十方諸如來。
起最上恭敬,合掌以持花,
散彼曼拏羅,頭面接足禮。
彼師或在家,及新受具戒,
置經像於前,則息諸疑謗。
若出家弟子,常淨心承事,
已坐當起迎,唯除於致禮。
彼師及弟子,當互審其器,
若不先觀察,同得越法罪。
若忿恚無慈,貪愛多散亂,
慠易恃種族,以惠當揀擇。
具戒忍悲智,尊重無諂曲,
了祕密儀範,博閑諸論議,
善達真言相,曼拏羅事業,
契證十真如,諸根悉清淨。
若彼求法者,於師生輕毀,
則謗諸如來,常得諸苦惱。
由增上愚癡,而獲於現報,
為惡曜執持,重病相纏縛,
王法所逼切,及毒蛇傷螫,
冤賊水火難,非人得其便,
彼頻那夜迦,常作諸障礙,
從此而命終,即墮於惡趣。
勿令阿闍黎,少分生煩惱,
無智相違背,定入阿鼻獄,
受種種極苦,說之深可怖,
由謗阿闍黎,於中常止住。
彼阿闍黎者,弘持正法藏,
是故當一心,輒莫生輕毀。
常於阿闍黎,承事而供養,
發生尊重心,則蠲除障惱。
又復於師所,樂行於喜捨,
不希於己身,何況於財物,
於無量億劫,勇猛勤修習。
今始證菩提,斯極為希有,
善護其深誓,供養諸如來,
恭敬阿闍黎,等同一切佛。
若於己所有,最上諸珍玩,
求無盡菩提,誠心而奉獻,
施佛阿闍黎,念念常增長,
是最勝福田,速得菩提果。
如是求法者,具戒忍功德,
不虛誑於師,當獲金剛智。
若足踏師影,獲罪如破塔。
於床坐資具,騎驀罪過足。
若師所教誨,歡喜當聽受,
自己或不能,則善言啟白。
由依止師故,所作皆成就,
現樂及生天,何敢違其命。
守護師財物,猶若己身命,
於彼執侍人,如親常敬奉。
不應於師前,覆頂及乘御,
翹足手扠腰,安然而坐臥。
或事緣令坐,勿舒於雙足,
常具諸威儀,師起速當起。
若於經行處,不應隨舉步,
端謹立於傍,無棄於涕浏。
亦勿於師前,私竊而言說,
及隣近語笑,謌舞作唱等,
或令坐或起,各安徐禮敬。
若於險路中,自己作前導,
又不應於前,身現疲勞相,
屈指節作聲,倚柱及牆壁。
或浣衣濯足,及澡浴等事,
先白師令知,所作無令見。
又復於師名,不應輒稱舉,
設有固問者,當示之一字。
師或令幹集,當伺其遣使,
於彼所作事,憶持常不忘。
或笑嗽伸呿,則以手遮口,
若有事啟聞,當曲躬軟語。
若在家女人,淨心來聽法,
合掌具威儀,專視於師面,
聞已當奉持,捨離於憍慢,
常如初適嫁,低顏其慚赧。
於彼嚴身具,無復生愛樂,
與善非相應,皆思惟遠離。
常慕於師德,不應窺小過,
隨順獲成就,求過當自損。
說法度弟子,曼拏羅護摩,
城邑同師居,無旨不應作。
或說法所得,淨施諸財物,
悉以奉其師,隨得而可用。
同學及法裔,不應為弟子,
亦不於師前,受承事禮敬。
若以物上師,二手持奉獻。
師或有所施,當恭敬頂受。
自專修正行,常憶持不忘,
他或非律儀,愛語相教示。
若師所教敕,或病緣不作,
當作禮咨陳,斯則無其咎。
常令師歡喜,離諸煩惱事,
當勤而行之,恐繁故不述。
彼金剛如來,親如是宣說,
及餘教所明,依師獲成就。
若弟子清淨,能歸依三寶,
設使命將終,亦為宣法要,
及授祕密教,令作正法器,
若現相誦持,當獲根本罪。
若能隨順師行學,則成一切諸功德,
以我所集斯善因,願與眾生速成佛。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三十四;《長阿含》卷十一〈善生經〉;《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二(本);《華嚴經疏演義鈔》卷十三;《釋氏要覽》卷上。


[法相辭典(朱芾煌)]
二種轉依證得所由

成唯識論九卷十三頁云:云何證得二種轉依?謂十地中修十勝行,斷十重障,證十真如;二種轉依,由斯證得。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遍行真如

十真如之一。見十真如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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