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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ㄕㄥˋ ㄩˊ, 1.剩下、多出來的。如:「他把箱子綑緊後,再把剩餘的繩子剪斷。」

2.數學上指甲數或甲式被乙數或乙式除了後,其無法整除的殘餘數稱為「剩餘」。如二十三除以五其商數為四,剩餘則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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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阿含藏]
汝等若有豌豆……隨意所欲

巴利本作 Ettha yo icchati tandulapabhivattāni vā muggapabhivattāni vā kālāyapabhivattāni vā nikkhipitvā yaj icchati taj haratūti.,其意為:凡有需要的,把剩餘的米、剩餘的綠豆、剩餘的豌豆放置這裡,把所需要的那個〔器物〕帶走吧!


[阿含辭典(莊春江)]
器盛覆舉

解讀為「拿另外的容器裝(剩餘的食物)」,南傳作「準備殘食鉢」。


[佛光大辭典]
一網打就

禪林用語。謂一掬即起,而無剩餘。比喻禪師一語即能道盡佛法之真髓而無餘。碧巖錄第五十二則(大四八‧一八七上):「渡驢渡馬(一網打就,直得盡大地人無出氣處,一死更不再活)。」 p77


千佛洞

(一)甘肅敦煌縣東南有鳴沙山,其麓有三界寺(共三寺,俗稱上寺、中寺、下寺)。寺旁石室甚多,舊名莫高窟,俗稱千佛洞。相傳始建於苻秦建元二年(366),現存最早之洞窟,其開鑿年代應為北涼(五世紀初),此後歷經北魏、西魏、北周、隋、唐、五代、宋、西夏至元,始終建造不輟,保存至今者總計四九二窟。中有壁畫,總面積達四萬五千多平方公尺,彩塑達二千四百多尊。全部壁畫分為佛經故事與佛像兩大類,並繪出耕作、婚喪、醫卜等生活情狀,反映出中國由五、六世紀至十四世紀之部分社會生活及歷代造型藝術之發展情形。

清光緒二十六年(1900),擬加修葺,掃除砂礫,發現一室為書庫(此室外有複壁,至其傾壞,始知為書庫)。內藏書籍、碑版及其他美術品甚富,而佛經尤多,且多為唐人之手寫本,蓋係西夏兵革時保存於此者。光緒三十三年,英人史坦因(M. Aurel Stein)至此地搜羅寫本、圖畫、繡品等三十餘箱而去,陳列於英國倫敦博物館。法人伯希和(Paul Pelliot)繼之,運藏巴黎國家圖書館者至千餘卷之多。迨民國十九年(1930),始為我政府所聞,前往搜求,舉所剩餘物,悉運至京師圖書館,而精好者已喪失殆盡。書庫內之書籍、經卷與碑版中,宗教方面有佛教、道教、摩尼教、景教等各教之記載;文字方面,有漢文、法盧文、回鶻文、康居文、古和闐文、龜茲文、西藏文等。其內容,上自經史正典,下至里巷小說、小曲曲譜之流,無不兼容並蓄,不僅為世界現存規模最大之佛教藝術寶庫,亦為我國文化之珍貴寶藏。(參閱「敦煌石窟」4964)

(二)指河北房山縣石經山之石經洞,亦稱千佛洞。(參閱「石經」2134)

(三)指龜茲千佛洞。又稱克孜爾千佛洞,位於新疆拜城縣之東五十公里,即木札特河之北岸,東西綿延二公里,共有石窟三群及二百多座石洞,開鑿年代由四世紀迄八、九世紀。此處石窟以長方形洞窟居多,乃仿自印度支提堂而建造。佛像大多為塑造,壁畫之色彩十分鮮艷,以粉紅、黃、白綠、鮮藍為主。壁畫之內容除以佛教為主題外,尚摻雜世俗之人物、風俗、裝飾、花紋等形態,大多受印度犍陀羅、希臘、波斯薩桑等壁畫風格之影響。以佛教為主題之壁畫,多以佛傳及本生圖為重點,如說法圖、涅槃圖、荼毘圖、分舍利圖及燈明王本生、捨身飼虎圖等,此為龜茲壁畫之最大特色。

(四)指吐魯番之貝沙克魯克千佛洞。貝沙克魯克,意為「具有美麗裝飾之房屋」,開鑿於流經火焰山山麓之木頭溝河西岸斷崖上,連同上遊之石窟,共有五十七窟。此處石窟大都開鑿於九、十世紀,洞窟形式多模仿龜茲之長方洞及方形洞。壁畫多半描繪授記之誓願圖,及各種變相圖。此外,有以供養者自居之維吾兒貴族、摩尼教聖者、景教教徒之壁畫,內容極富變化,一般通稱為回紇樣式,深具藝術價值。

(五)指庫車附近之庫木吐喇千佛洞。與龜茲洞窟同享盛名,約有一百座石窟寺院,其中大部分為開鑿於七世紀之方形窟,窟頂飾以庫車特有之孔雀羽狀圓蓋,周圍並列置模仿印度三段屈法塑造之菩薩群像。洞中多為中國樣式佛像,衣裳飄揚、姿態自然,充分顯出唐畫之精湛技巧。壁畫之主題,有大畫面之經變圖,及中國式之山水圖等,尤以涅槃洞、飛天洞及金翅鳥洞最具代表性。至於中國式壁畫之製作年代,分別為唐玄宗開元十五年(727),武宗會昌三年(843)、昭宗乾寧元年(894)。

此外,尚有位於庫車東方之辛辛千佛洞,及北方之庫茲卡哈千佛洞(約四十窟),其壁畫和塑像多為西域及中國樣式之風格。 p737              


佛畫

又稱畫像、繪像。即將佛及菩薩等形像繪於壁面、紙絹上,或刺繡於[疊*毛]布之上。可作為本尊以供養禮拜,或作為傳說、教義之圖解。佛畫與佛像之起源被視為同時,經典之記載亦不少。大寶積經卷八十九(大一一‧五一二下):「爾時有一比丘,於白[疊*毛]上畫如來像,眾彩莊嚴悉皆具足。」

據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十七載,佛陀嘗允許於祇洹精舍之諸堂畫諸種變相,並於瞻病堂畫如來親自看病之相。又高僧法顯傳、大唐西域記卷二、卷八等載,謂北印度那竭國之南及中印度前正覺山之石窟有佛之肖像(觀佛三昧海經卷七謂那竭國之佛肖像為佛所留)。巴利文大史(Mahāvajsa, 30)謂,錫蘭國王木扠伽摩尼(Dutthagāmanī)於其所建之遺骨堂,命人描繪佛傳及本生譚。

現存遺品除傳於西藏、尼泊爾等梵夾佛菩薩像之外,另於阿旃多(梵 Ajanta)、悉耆利耶(巴 Sīgiriya)等石窟所繪之壁畫,係笈多王朝所製作,然迄今僅剩餘殘蹟。西域之佛畫製作亦興盛,近年從阿富汗之巴米羊(Bamian)、土耳其斯坦之吐木斯庫(Tumsuq)、高昌(Chotscho)、米瑞(Miran)等石窟及廢址發現甚多,尤以米瑞出土之六比丘壁畫斷片,係三世紀頃之作品,為現存之最古遺品。

密教興起後,曼荼羅及諸佛、菩薩、諸天等圖畫流行,如大日經具緣品載有大悲胎藏曼荼羅畫像壇法、金剛頂經載有金剛界曼荼羅畫像法等。又尊勝佛頂修瑜伽法軌儀卷上(大一九‧三七五下):「先須畫像,擇取吉善好月時日,晨朝起畫。好月者,正、二、三、四、五、六、七、十二月等,此為最上好月;好日者,日月蝕時及地動時、鬼宿日,此為上好勝日,或取白月十五日,或取二十三日等。已擇取日月時節,喚畫師沐浴,與三昧耶戒,或與三昧耶灌頂,每出入洗浴換衣,食三白食,不雜穢食等,亦不還價,其畫物白氈,或好細布、絹等物中,如法畫之。」由此可知畫法之一斑。

我國佛畫於古時已流行,如佛祖統紀卷三十六載,東晉太寧元年(323),明帝於大內樂賢堂繪釋迦佛像,梁高僧傳卷五道安傳載,苻堅遣使至外國,送金縷繡像及織成像各一張。至宋、齊以後,彫像盛行,織刺繡像亦流行。洛陽伽藍記卷一永寧寺條(大五一‧一○○○上):「繡珠像三軀,織成五軀,作功奇巧,冠於當世。」北齊以後阿彌陀五十菩薩像之繪像甚流行,現敦煌出土之壁畫,存有淨土變相之圖。

日本於崇峻元年(588),百濟之畫工白加等前往朝貢,佛畫始流行。至平安朝,空海等傳入密教,金胎兩部曼荼羅之圖畫流行,其後復有九品來迎圖之流行。

佛畫以所畫之材料分類,可分為壁畫、扉繪、柱繪、天井繪、紙絹畫、繡像、織成像、結珠像、錦像、障子畫等;以畫題之分類有一尊像、三尊像、群像、變相及曼荼羅等,種類繁多。〔般舟三昧經卷上四事品、信力入印法門經卷五、正法念處經卷四十三、大乘造像功德經卷下、慈氏菩薩略修愈誐念誦法卷下、十誦律卷五十六、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灌沐尊儀、Le Coq: Die Buddhistische Spätantike in Mittelasien,vol. II〕 p2727   


私有財產

原始教團中允許個人擁有之私產,一般為三衣(安陀會、鬱多羅僧、僧伽梨,即中衣、上衣、大衣)一鉢。另可擁有坐具、淨水袋、剃刀等最低限度之日常生活必需品,以此過少欲知足之生活。此外,不許儲蓄金銀,托鉢所得之食物,食罷若有剩餘,亦不許留至翌日。在家信徒所布施之園林精舍既為教團之共有物,亦是四方僧伽之僧物。有時,可布施僧房予特定之比丘,然於房間之大小、位置等,亦有規定。若該比丘逝後,或捨棄不居時,則復為僧伽之共有物,或依該比丘之遺言,而分與其他比丘。 p2985


修行

含有實習、修養、實踐之意。宗教生活中,欲實現生活上之統制、調節、規定等,則須藉修行以完成之。宗教本即有信仰與修行雙重之要求,以佛教而言,行者自身欲實現佛陀體驗之境界,而專心精研修養,故特別重視修行方面,亦因而發展成各種詳細之戒律條文、生活規範與精神之修養方法。如戒、定、慧等三學,正見、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等八正道,苦、集、滅、道等四諦。此外,四禪天、四念處等修行階段亦極發達。佛教有所謂「八萬法門」之稱,然其主要者,即上述分類之修行德目。至大乘佛教,雖特別強調信仰方面,然亦以禪定、觀法,及其他密教修法作為教義與組織之基礎。實行修行功夫者,一般稱為行者。聲聞、緣覺、菩薩之修行至最後果位,其修行時間各有不同;聲聞須三生六十劫,緣覺須四生百劫,菩薩須三祇百劫。

(一)三生六十劫,聲聞至阿羅漢果,最快亦須三度生於人間,最遲則須經過六十劫(劫指刀兵等一小劫)。三生中之第一生或最初之二十劫,修順解脫分;第二生或次之二十劫,以未至定起順決擇分;第三生或最後之二十劫,以根本定再起順決擇分之慧,入於見道,而終證無學果。但亦有認為第三生始起順決擇分之慧之說。又速者乃指利根而言,遲者指鈍根而言。反之,亦可謂遲者乃是能忍耐長期之修行者,故為利根。

(二)四生百劫,緣覺至辟支佛果,最快亦須四度生於人間,最遲則須經過百劫。據俱舍論卷十二載,麟角喻獨覺必修百大劫,而不說四生。

(三)三祇百劫,又作三僧劫百大劫。三祇乃三阿僧祇劫,又作三僧劫、三祇劫;百劫乃百大劫之簡稱。菩薩於三阿僧祇劫修波羅蜜,於最後百大劫修佛所具足之三十二相、八十種好之相好業,此種修行即為三祇修行。又因須經此種修行,始可成佛,故稱為三祇成佛。

大毘婆沙論卷一七八謂,菩薩於初阿僧祇劫侍奉七萬五千佛,於第二阿僧祇劫侍奉七萬六千佛,於第三阿僧祇劫侍奉七萬七千佛,積集資糧而後於九十一劫再侍奉六佛,修異熟果生於王宮,斷結三十四心成道。大智度論卷二十七亦有三祇百劫之說;攝大乘論卷下則僅言三祇,而未說百劫。

法相宗認為,於最初阿僧祇劫為五位中之資糧、加行二位,在此於一行中修一行。於第二阿僧祇劫為通達位及修習位之一部分,即自初地至七地,在此於一行中修一切行。於第三阿僧祇劫為前修習位所剩餘之部分,即自八地至十地之滿心,在此於一切行中修一切行。而後於十地滿心登上等覺位,在此為成佛而修方便之行,相當於百劫之行。又於三祇修行之間,專心精進,可超越中間階位,而至最高之修行階位,稱為超劫。然亦有說初地以上無超劫者。

華嚴宗與天台宗認為,三祇百劫之說乃屬小乘及下根之方便教法。故兩宗均認為,若由圓教教法而言,眾生本來即佛,故三祇之長時間不成問題。又真言宗有以一念超越三劫妄執之說,而淨土教亦認為,依彌陀本願之力即可往生成佛,故不言三祇之修行。〔法華經卷三藥草喻品、新華嚴經卷五十八、修行道地經卷一〕(參閱「三賢」679、「五位」1087、「四善根位」1767) p4040


宿食

指隔夜之食物。依戒律有比丘禁食宿食之戒,稱為食殘宿戒。十誦律卷四(大二三‧二六下):「噉宿食、不受食、不受殘食法,廣問如上種種惡不淨事。」又前一日剩餘之冷飯,稱為宿冷飯。 p4510


敦煌學

敦煌學之內容包括敦煌石窟藏書、壁畫、雕塑藝術等,門類甚廣,其研究範疇就廣義而言,包括自然、地理、社會、經濟、歷史、宗教、文學、美術等之綜合研究;狹義而言,乃指對敦煌文獻如藏書卷子之整理、解釋、研究,亦即通稱之敦煌學。敦煌石室遺書發現於甘肅省敦煌縣東南二十公里之千佛洞(古稱莫高窟),其第十七窟之窟洞中有複室,大小約三公尺立方,其內貯滿文物。宋仁宗景祐(1034~1037)初年,寺僧因避西夏入侵,密藏文物於石室中,清光緒二十五年(1899)為道士王圓籙所發現。石室遺書之所以能聚集保藏歷久而不毀者,實因敦煌氣候嚴寒,雨量絕少之故。文物發現之消息傳出後,奧布傑夫(Vladimiy Afanásevich Obruchev)、史坦因(A. Stein)、伯希和(Paul Pelliot)等各國學者相繼前來,從王道士處秤斤計兩,購去大批卷子珍品。寶藏散失後,羅振玉等聞訊,建議政府將剩餘卷子運歸首都。

自敦煌寶物發現以來數十年間,東起日本,西迄英、法,諸國學人各就其治學範圍紛紛研究,「敦煌學」遂成為世界學術中之一環。教育部於民國三十三年(1944)正式成立「敦煌藝術研究所」,將壁畫、塑像與石窟加以編號,石窟總數為四三八,包括兩魏二十、隋八十八、唐一七七、宋一○二、元七、清二,尚有殘缺或無法考證者四十二。近人據史坦因、伯希和等所搜得彙集成書者,有敦煌石室遺書、鳴沙石室古佚書、敦煌寶藏等,皆前所未見之祕笈。載錄群籍而成目錄者,有由史坦因蒐集之「漢文寫本目錄」(1957)、「西藏文寫本目錄」(1962),由伯希和蒐集之「西藏文寫本目錄」(1950~1961)、「漢文寫本目錄」(1970),王重民所編之「敦煌遺書總目索引」(1962),由蘇俄蒐集之「漢文寫本目錄」(1963~1967),日本龍谷大學之「龍大所藏敦煌古寫經現存目錄」(1958),大谷大學之「大谷大學所藏敦煌古寫經」(1964~1972)等。

近年蘇俄公布所藏卷子目錄,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亦印行所藏全部卷子。據諸家之記述,包括碎片,粗略估計,共約四萬餘號。其中,漢文文獻約三萬七千號,今分藏於北平(北京圖書館,約一萬號)、倫敦(大英博物館,約一萬一千號)、巴黎(國家圖書館,約六千六百號,另有藏文二千七百號)、列寧格勒(東方研究所,約一萬一千號)、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一百五十一卷),此外日本之龍谷大學、大谷大學亦收藏若干,中國與日本少數收藏家亦有私人珍藏之情形。

此類寫本,內容分為佛教類與非佛教類(道教、摩尼教、景教、儒家經典、文學、語言、社會、經濟、法律、政治、公私文書、天文曆算、兵法、醫藥、術數、繪畫、音樂等);自形式而言,可大別為漢文文獻與非漢文文獻,而漢文文獻中以佛教文獻居多。非漢文文獻之寫本有梵文、藏文、回鶻(紇)、于闐、粟特、龜玆、康居、佉盧等文。若自裝釘之形式而言,敦煌文獻與其餘中亞出土之佛典寫本皆可略別為貝葉本、卷子本、折本、冊子本等四類(參見附圖),而敦煌所發現之抄本中,多為漢文之卷子本。此外亦有印刷本,如漢文佛典「金剛般若經」乃刊刻於唐咸通九年(868)之文物,為我國有明確刊記年代之最古印刷品。凡此種種文獻之發現,無不具珍貴之學術價值,乃治中古學術史及佛教史學之重要資料。(參閱「千佛洞」737)p4969                 


無盡藏

(一)意謂含藏無窮之德。又作無盡藏海、無盡法藏。即真如法性之理海廣闊無邊,包藏一切萬象。(參閱「無盡」5133)

(二)寺院將信徒奉獻之財物或剩餘之財物貸與他人,以所得之利息充作伽藍之修繕、維持等費用。又稱無盡財、長生錢、庫質錢。釋氏要覽卷下寺院長生錢條(大五四‧三○四中):「律云無盡財,蓋子母展轉無盡故。」

此風源自印度,據有部毘奈耶卷二十二出納求利學處之記載,比丘為修補伽藍而接受無盡施物,然因佛陀曾禁止比丘轉售施物,遂將受施之物置於房庫中,後施主發現寺院未作修繕,即有所責難,比丘將此事稟告佛陀,佛陀遂指示:若為修補伽藍,可將無盡施物輾轉生利。

我國在南北朝時代,信眾基於福田思想亦行無盡藏法。隋代之三階教徒盛倡無盡藏法,唐高祖武德年間(618~626),信義在長安化度寺設置「無盡藏院」,以統一經營無盡藏。太宗貞觀年間(627~649),無盡藏院集蓄錦帛金玉等無盡財,提供天下諸寺院修繕之用。貞觀二十三年(649),無盡藏院舉行無盡藏施,普施供養全國僧俗。則天武后如意元年(692),又於大福先寺行無盡藏施。長安年間(701~704)、景龍二年(708)及四年,化度寺分別舉行無遮大會。然唐玄宗於開元元年(713)敕命破壞化度寺之無盡藏院,十三年,禁斷三階教。

初時,借貸無盡藏之手續十分簡便,不須文件限制,僅要求在約定之日期歸還。然至宋代,諸大寺院或經濟富裕之寺院,爭相設置長生庫(無盡藏院)以圖利,形成高利貸。〔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三、宋高僧傳卷十五、卷二十、松屋筆記卷六十七、禪林象器箋錢財門〕(參閱「長生庫」3591)

(三)唐代比丘尼。韶州(廣東)曹侯村人,俗姓劉。生卒年不詳。師常誦大涅槃經,時值六祖欲往黃梅參謁五祖弘忍而途經韶州,聽師誦經,遂為解說。師乃執經卷問字,以為若不識字,即無法會義,六祖則謂諸佛妙理非關文字。師極感驚異,乃遍告里中耆宿大德,推崇六祖為有道之士,宜供養之。其時寶林古寺因隋末之兵火戰亂,已頹圮不堪,遂於故基重建梵宇,延請六祖居之,說法弘化,未久復成寶坊。〔釋氏稽古略卷三六祖慧能大士尊者傳、傳法正宗記卷六震旦三十三祖慧能尊者傳、增訂佛祖道影卷四(虛雲)〕 p5134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

日本最具代表性的佛學(含印度研究)學會。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全國瀰漫著研究印度學、佛教學的風氣。各種學術會議一再地舉行。而與印度哲學、印度文學、佛教學、佛教史學有關的學者,也殷切期望設立學會。

昭和二十六年(1951),著名學者山口益、水野弘元、結城令聞、宮本正尊等人,成立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同年十月十五日於東京大學舉行創立總會。會中決定會則、理監事與營運方針,學會乃告正式運作。二十七年一月,本會加入日本學術會議,成為全國學會聯合體的一部分。同年七月首度發行會刊《印度學佛教學研究》(Journal o f Indian andBuddhist Studies)。十月在東京大學舉行第一次學術大會,發表研究成果者共計七十餘位。所發表的作品,收錄於翌年三月發行的第二期會刊。其後每年之學術大會,由各大學輪流主辦。會刊每年印行二冊,頁數約六五0頁至八百頁之間。內文包括九十餘篇至一百八十餘篇不等。

學會的運作以會員組織為主,凡繳費者即成會員,可發表研究成果和獲贈會刊。辦事處設在東京大學文學部印度哲學梵文學研究室。第一任理事長為宮本正尊。

◎附︰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簡介

成立緣起
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之後,日本學術界為了迎應國際思想文化學術的交流,而成立「日本學術會議」。此學術會議由人文({1}文、哲、史、教等)社會({2}法{3}經)自然({4}理{5}工{6}農{7}醫)等七部分構成。而首先展開學會活動的「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就是屬於七部之中第一部的「文學、哲學、史學連合會」的全國學會連合體。

1951年十月十五日,日本印度學及佛教學研究學者宮本正尊、金倉圓照、山口益、水野弘元、結城令聞、花山信勝、平川彰、坂本幸男、西義雄、干潟龍祥、辻直四郎、長井真琴等人,於東京大學山上會議所創立「日本印度學佛教學學會」總會,審議會則,選舉負責人員。網羅日本全國的國立大學、佛教各宗立大學、私立大學的專門學者,從事學術的研究,期孕育一對世界文化最有貢獻之學會。

學會會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稱為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

第二條 (事務所)本會的本部事務所設於東京大學文學部印度哲學研究室。

第三條 (目的)本會以聯絡印度學及佛教學的有關研究團體和個人,並促進此學之發達普及為目的。

第四條 (事業)本會為達到第三條之目的,從事下列諸事業︰


(一)學術上的研究調查。
(二)召開學術大會、講演會、研究會及其他
集會。
(三)發行會刊「印度學佛教學研究」。
(四)援助會員研究。
(五)連絡「日本學術會議」、「文學、哲學
、史學學會」、「日本佛教學會」及「日本宗
教學會」。
(六)其他必要事業。


第五條 (會員)贊同本會之目的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普通會員
(二)維持會員
(三)名譽會員


註︰普通會員加入辦法,只要填寫學會規定的表格,繳納會費即可。資格並沒有嚴格限制。且外國人亦可參加。

第七條 普通會員和維持會員必須繳納會費,名譽會員為對本會在精神上物質上具有功績,經理事會推選者。會費的規定另行訂立。

第八條 會員得享有本會刊行物(學會刊物每年出版二冊)、出席集會(即「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並且能夠在此集會中發表個人之研究,且將此研究刊行於學會誌(本會學報)上。

第九條 (幹部)本會幹部如下︰


(一)理事長一名。
(二)理事若干名。
(三)評議員若干名。
(四)監事二名。
(五)幹事若干名。


第十條 (理事長)理事長由理事之中互相選出,理事長代表本會,統理會務。

第十一條 (理事)理事由評議員中互相選出,理事組織理事會處理會務。

第十二條 (評議員)評議員由總會中互相選出。

第十三條 (監事)監事由評議員中互相選出,監事於出席理事會中可以陳述意見。

第十四條 (幹事)幹事由理事長於會員之中遴選產生,擔當會務。

第十五條 (幹部任期)幹部之任期二年,然重任者可延期。

第十六條 (經費)本會經費來源︰會費、寄付金(即捐贈金)及其他收入。剩餘金及寄付金累積做為基金。

註︰寄付金(乃各宗派寺院和民間財界捐贈)另有負擔金(各大學平均分擔)及文部省科學研究費成果刊行費補助金。

第十七條 (年度)本會的年度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八條 (支部)本會得設立支部,細則另定。

第十九條 (會則變更)本會則若有變更,由評議員開會議決。

第二十條 (實施)本會則由1951年十月十五日開始實施。

學會誌「印度學佛教學研究」的刊行1952年七月,將會員發表論文編印成冊,刊行學會誌。並定名為「印度學佛教學研究」。每年發行二冊。會員得享有此刊物。最初發行時為七百部,至現在則已有數千冊。此刊物除了會員得以持有之外,並寄贈給海外著名學者、大學、研究所、圖書館。

學會賞(學會獎)的設立1957年七月六日,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在高野山大學召開第八屆學術大會會員總會,為了紀念學會創立五週年,並獎勵新進研究者,特別設立「學會賞」。

考選辦法︰凡參加學會為普通會員,其前年度的研究論文,發表於學會誌,或者其他學術雜誌,具獨創性之優越業績者,經由學會評議員投票選舉,理事會中討論,再由理事長決定。原則上每年選出三名至五名,並發給熨。1958年六月七日第一回頒授學會賞,受賞者計有三枝充悳、宮坂宥勝,井ノ口泰淳等七名。之後如梶山雄一、金岡秀友、鎌田茂雄、櫻部健、高崎直道、塚本啟祥、服部正明、早島鏡正、前田惠學、前田專學、柳田聖山等學者,都曾經受賞。1975年,由於「日本學術會議事務局」,在頒給「學協會的學術賞」之中,除了獎金之外,並頒給獎狀、獎牌,因此學會從第一回開始,追加頒給受賞者獎狀,1974年學會並曾出版《學會賞受賞者名簿》。

科學研究費1957年日本學術會議研究會委員會設立「講座研究費」和「科學研究費」。由文部省(即教育部)發給獎金,獎勵學術研究界。前者為獎勵各國立、公立大學教授及學生之研究費。後者為日本為振興科學研究(包括人文、社會、科學等)所頒給之研究費。「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每年也接受此研究費。佛教研究界受獎勵對象分為下列幾種︰(以下獎金額皆為日幣,數目可能隨年代調整,此處所列,僅供參考。)

(1)大型學術用書或工具書之編輯︰每年頒給三百萬元,數年之內必須完成,為因應國際需要之學術用書。例如︰「大藏經學術性總索引」(已刊行之「南傳大藏經總索引」──水野弘元,即屬此)、「梵漢藏巴英日對照、佛教梵語的總括性研究」、「西域文化研究」、「大正新脩大藏經總索引」。

(2)綜合研究︰每年平均發給數百萬元,約十位研究者,二年至三年完成之研究。例如︰「空觀的思想史研究」、「佛教倫理思想的研究」、「佛教論理學的研究」、「佛教的意識問題」、「禪和世界文化」、「南方佛教的調查研究」、「亞洲佛教美術樣式的研究」、「中國佛教人名的總括性研究」、「佛教固有名詞的總括性研究」……等等。綜合研究中有「特別綜合研究」,例如亞洲諸問題的研究。

(3)機關研究︰每年頒給二百萬以上,以機關、學校團體為單位,數年間必須完成者。例如「西藏及周邊地域的宗教和社會生活」──東京大學、「以敦煌文書為中心的東西文化交流之研究」──東北大學、「佛教術語現代化之研究」──東洋大學等等。

(4)個人研究︰每年平均頒給十萬元左右,為個人的研究,在二、三年之內完成者。如《中國南北朝佛教思想史的研究》(鎌田茂雄)、《中國禪宗的教團史研究》(鏡島元隆)、《日唐佛教交涉史》(田村圓澄)……等等,此種研究數目最多。

(5)獎勵研究︰每年發給三萬元至六萬元,獎勵中小學教員而從事佛教研究者。如《敦煌佛教的史學性研究──以敦煌出土的藏語文獻為依據》(上山大峻)

(6)海外學術調查︰發給大批款項(一千萬左右),派出學者至世界各國從事學術調查。如京都大學人文研究教授水野清一,曾至伊朗等地調查。

(7)研究成果刊行費︰由文部省發給獎金,獎助出版學術定期刊行物,例如「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的學會誌「印度學佛教學研究」,每年由文部省接受十七萬左右的輔助金。

除了國家文部省的獎金之外,民間財團法人也經常設獎金,獎勵學術界刊行學術圖書。如「恩賜賞」、「學士院賞」、「朝日賞」、「每日賞」、「讀賣賞」(後三者為日本三大報紙)等等。

附︰有關日本各種學術賞金,1968年一月,日本學術振興會的「學術月報」出有特集〈學術關係授賞〉,內有詳細介紹。

又,每一次的學術發表大會情況如下︰


(一)時間︰二日
(1)第一日
{1}研究發表──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
一時至四時,每人發表十五分,接受質問五
分。發表內容分成數部會(如印度、中國、日
本等),分別在各個室內發表。每一部會並有
「司會」數人,輪流主持發表會。
{2}理事會──正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
{3}紀念攝影──下午四時半。
{4}會員總會──下午五時至七時。
{5}懇親會──下午七時至九時。
(2)第二日
{1}研究發表──同第一日
{2}理事會──同第一日
(二)會場︰由日本各大學輪流召開。
註︰各內容及時間,應需要而有所變更。



┌在東京大學召開
第一次學術大會┼七十五人發表
├分為三部會
└1952年十月二十五、二十六日
┌在佛教大學召開
第二十九次學術大會┼三八八人發表
├分為十部會
└1978年七月十一、十二日



日本宗教法人法

現代日本之宗教法規。為賦予神社、寺院、教會、教派、宗教、教團等宗教團體法人格的現行法。日本自昭和十五年(1940)起,施行「日本宗教團體法」。但因該法充滿統制、監督色彩,且限制宗教自由。因此,昭和二十年(1945)十月,「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簡稱GHQ)乃下令廢止。但恐混亂隨之而來,因此在同年十二月,政府又改行宗教法人令。由於此令的制度並不完備,乃遭受諸多指摘,遂於昭和二十六年四月又公布施行「宗教法人法」,其後又迭經修改,至昭和五十八年(法律第七十八號)始告完成。

此法的成立,是依據日本憲法所標榜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不僅尊重宗教團體的自由和自主性,也關懷其責任與公共性。其特色為(1)為宗教團體下定義。(2)採用認證制度、責任成員制度、公告制度。實施此法之後,依據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或被要求改換,或遭淘汰,乃使宗教法人數保持十八萬餘。

本法內容共分十章,略如下列︰

(1)第一章︰總則。規定本法之目的、宗教團體的定義、法人人格、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登記之效力、登記之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宗教法人之責任等。

(2)第二章︰設立。規定設立之手續等。

(3)第三章︰管理。規定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事務之決定、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成員之資格限制、財產處分之公告、行為之無效、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等。

(4)第四章︰章程之變更。

(5)第五章︰合併。

(6)第六章︰解散。規定解散之事由、剩餘財產之處分等。

(7)第七章︰登記。規定宗教法人之登記、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等。

(8)第八章︰宗教法人審議會。規定委員、任期、會長、行使職責之程序等。

(9)第九章︰補則。規定許可之取消、解散裁定、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解釋之規定等。

(10)第十章︰罰則。

◎附一︰顯如、簡文鎮合譯《日本宗教法人法》(摘錄自《中國佛教》第二十四卷第二期)

注意事項
(一)因篇幅所限,故僅擇其要者刊登。但為使讀者了解日本宗教法人法之結構,各章章目仍然全部刊出。

(二)日本宗教法人法頗能發揮日本憲法保障「信教自由」之規定,所謂「良法美意」大概也是如此而已!

(三)條文前括弧內之文字,為該條之立法旨意,非為條文本身。所加之{1}、{2}等號碼,乃為使條文各項分明起見而加入,亦非條文本身之「號碼」。

第一章 總則
(本法之目的)

第一條
{1}本法以賦與宗教團體所有之禮拜設施及其他財產之維持運用,及為達成其目的而經營之業務及事業之法律上的能力為目的。

{2}憲法所保障之信教自由應受一切政府機關的尊重。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作為限制個人、集團或團體所受保障的傳播教義、舉行儀式及行使其他宗教上行為之自由的解釋。

(宗教團體的定義)

第二條 本法所謂之「宗教團體」,指以傳播宗教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信徒為主要目的之下列團體︰

(一)具備禮拜設施之神社、寺院、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二)包括前款所載團體之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司教區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境內建築物及境內地之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謂「境內建築物」,指第一款所舉之「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境內地」,指如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用於同條所規定之目的所必要之該宗教法人固有之土地。

(一)本殿、拜殿、本堂、會堂、僧堂、僧院、信徒修行所、社務所、庫裏、教職舍、宗務廳、教務院、教團事務所及其他用於前條所規定之目的的宗教法人建築物及工作物(含附屬之建築物及工作物)。

(二)前款所列之建築物或工作物所占用之土地(含樹、竹、建築物及工作物以外之其他定著物。以下與本條同)。

(三)「參道」用之土地。

(四)舉行宗教儀式之土地(含神前田、佛供田、修道耕牧地等)。

(五)庭園、山林及其他用以保持莊嚴或宗教風格之土地。

(六)與歷史、古蹟等有密切關係之土地。

(七)用以防止前面各款所列建築物、工作物或土地災害之土地。(法人人格)

第四條

{1}宗教團體依本法得登記為法人。

{2}本法所謂「宗教法人」,指依本法設立為法人之宗教團體。(主管機關)

第五條
{1}宗教法人之主管機關為管轄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都、道、府、縣知事。

{2}宗教法人與其所包括宗教法人之主事務所,位於不同之都、道、府、縣時,其主管機關為文部大臣。(公益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六條
{1}宗教法人得舉辦公益事業。

{2}宗教法人只要不違反其目的,得舉辦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但所得之收益應使用於該宗教法人,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法人所援助之宗教法人或公益事業。(宗教法人之住所)

第七條 宗教法人之住所為主事務所所在地。(登記之效力)

第八條 宗教法人對於第七章第一節應登記之事項,除因登記而發生效力之事項外,非經登記,不得以此對抗第三者。(登記之呈報)

第九條 宗教法人已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登記(由主管機關囑託登記者除外)時,須迅速附加登記簿之謄本或其登記事項之抄本,向主管機關呈報。(宗教法人之能力)

第十條 宗教法人依法令之規定,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宗教法人之責任)

第十一條

{1}宗教法人對代表成員及其他代表者執行職務時所加於第三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因宗教法人目的範圍之行為而加損害於第三人者,為其行為之代表成員、其他代表者及決議時贊成其事項之責任成員、代務者或假責任成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章 設立(設立之手續)

第十二條{1}欲設立宗教法人者,須制定記載下列事項之章程,其章程並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有包括欲設立為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時,該宗教團體之名稱及是否為宗教法人。

(五)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及假責任成員之稱呼、資格、任免;及代表成員之任期、職務權限;責任成員之人數、任期、職務權限;代務者之職務權限。

(六)除前款所列外,具有議決、諮詢監察等其他機構時,其機構之事項。

(七)經營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其種類及管理經營之事項(含經營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業時,其收益處分之方法)。

(八)基本財產、法物及其他財產之設定、管理及處分(包括訂有二十三條但書規定之事項時,其事項)、預算、決算及會計等財務事項。

(九)有關章程變更之事項。

(十)訂有解散事由、清算人之選任及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者,其事項。

(十一)公告之方法。

(十二)關於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所列之事項,訂定制約其他宗教團體或受其他宗教團體制約之事項者,其事項。

(十三)訂有前面各款所列事項相關聯之事項者,其事項。

{2}宗教法人之公告,應登載於報紙或該宗教法人之教刊,並公示於該宗教法人事務所之公告場所及其他能使該宗教法人信徒、利害關係人週知之適當方法。

③欲設立宗教法人者,應於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申請許可前,至少一個月,依前項規定之方法,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其章程,宗教法人設立之內容與要旨。

第三章 管理(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

第十八條
{1}宗教法人設三名以上之責任成員,其中一人為代表成員。

{2}若無特別規定,代表成員由責任成員互選之。

{3}代表成員代表宗教法人,綜理其事務。

{4}代表成員依章程之規定,決定宗教法人之事務。

{5}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應遵守法令、章程及如有包括該宗教法人之宗教團體與該宗教法人協定之規程時,其規章;更應就不違反法令、章程或規章之範圍內,充分考慮宗教上之規約、規律、習慣與傳統,策劃該宗教法人之事業與事業之適當經營,其所保護之財產,不得使用於其他目的或濫用。

{6}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對宗教法人之事務權限,並不包括該成員對宗教上機能之任何支配權。

(事務之決定)

第十九條 章程若無特別規定,宗教法人之事務由責任成員人數過半數決定之。責任成員之表決權,各個平等。(代務者)

第二十條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章程之規定,應設代務者。

(一)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因死亡或其他事由而欠缺,無法迅速推選繼任人者。

(二)代表成員或責任成員因病或其他事由,三個月以上無法行使其職務者。

{2}代務者按章程之規定,代替代表成員與責任成員行使其職務。

(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第二十一條
{1}代表成員對與宗教法人利益相反之事項,無代表權,此時應按章程規定選出假代表成員。

{2}對於與責任成員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之事項,該責任成員無表決權。此時,章程若無另外規定,而享有表決權之責任成員人數不足一定過半數者,應選出過半數之假責任成員。

③假代表成員對第一項所規定之事項,代替該代表成員行使職務。假責任成員對前項所規定之事項,依章程之規定,代替該責任成員行使職務。(成員之資格限制)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代表成員、責任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與假責任成員。

(一)未成年者。

(二)禁治產與準禁治產者。

(三)受禁固以上之處刑未終了或未受執行者。

(財產處分之公告)

第二十三條 宗教法人(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除外)欲行使下列之行為時,除依章程所定(章程若無另外規定時,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外,應至少於一個月前對信徒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通知,並公告其行為之事由。但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之行為,如係基於緊急必要或事項輕微之場合及第五款所列之行為係短期性者,不在此限。

(一)處分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或提供擔保。

(二)借入(該會計年度收入償還之暫時借入除外)或保證。

(三)主要境內建築物之興建、改建、增建、移建、拆除或明顯之變更。

(四)境內地明顯之變更。

(五)變更主要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用途;或提供該宗教法人第二條所規定目的以外之目的。

(行為之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於宗教法人境內建築物或境內地之不動產或財產目錄所載之法物,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無效。但對善意之對方或第三者,不得以此無效對抗之。(財產目錄等之做成與備置)

第二十五條
{1}宗教法人須於其設立(含合併之設立)時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作成財產目錄。

{2}宗教法人事務所應經常備置下列之文書與帳簿。

(一)章程及許可證書。

(二)成員名簿。

(三)已作成之財產目錄、借貸對照表或收支計算書。

(四)責任成員及其他章程所定機關之議事錄及事務處理簿。

(五)行使第六條所規定之事業時,有關其事業之文書簿冊。

第四章 章程之變更

第五章 合併

第六章 解散(解散之事由)

第四十三條
{1}宗教法人得任意解散。

{2}宗教法人除前項之情形外,因下列事由而解散。

(一)章程所規定之解散事由發生。

(二)合併(合併後繼續存在之宗教法人,該合併除外)。

(三)破產。

(四)依第八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撤銷許可。

(五)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院解散裁定。

(六)包括宗教團體之宗教法人,其所包括之宗教團體消滅。

③宗教法人因前項第三款所列之事由而解散時,須迅速向主管機關呈報。

剩餘財產之處分)

第五十條
{1}解散之宗教法人剩餘財產之處分,除合併及破產外,依章程之規定。

{2}前項情況若無章程規定時,得為其他宗教團體或公益事業處分其財產。

③不依前二項規定處分之財產,歸屬國庫。

第七章 登記


 第一節 宗教法人之登記
 第二節 禮拜用建築物與地基之登記
第八章 宗教法人審議會


第七十一條
{1}文部省設宗教法人審議會。

{2}宗教法人審議會應文部大臣之諮詢,為有關宗教法人之許可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權限事項之調查審議,並對此有關聯之事項建議文部大臣。

③宗教法人審議會對有關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不作任何形式之調停或干涉。

(委員)

第七十二條
{1}宗教法人審議會由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之委員組成。

{2}委員應由宗教家及具宗教方面之學識經驗者中挑選,經文化廳長官呈報文部大臣任命之。

(任期)第七十三條{1}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2}委員得連任之。

(會長)第七十四條{1}宗教法人審議會設會長。

{2}會長由委員互選後,由文部大臣任命之。

③會長綜理宗教法人審議會之會務。第七十五條{1}委員為非常勤。

(行使職責之程序)第七十七條 除本章所規定者外,宗教法人審議會之議事手續及其他行使職責之必要事項,經文部大臣之同意,由宗教法人審議會訂定之。

第九章 補則(公益事業以外事業之停止命令)

第七十九條
{1}主管機關發現宗教法人所經營之公益事業以外之事業違反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實時,得命令該宗教法人限一年以內停止其營業。

(許可之取消)

第八十條
{1}主管機關已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許可後,判明該許可案不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時,得限自交付該許可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撤銷其許可。

(解散裁定)

第八十一條
{1}法院發現宗教法人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依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以職權裁定其解散。

(一)違反法令,顯然危害公共福祉之行為。

(二)顯然逾越第二條所規定之宗教目的之行為,或經一年以上未行使其目的之行為。

(三)該宗教法人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宗教團體時,禮拜設施滅失,無不得已之事由,經二年以上之期間,未恢復其設施者。

(四)經一年以上欠缺代表成員及其代務者。

(五)自交付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證書起,經一年,判明該宗教法人欠缺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要件。

{2}前項所規定之事件,由該宗教法人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③依第一項規定之裁判,應附明理由。(禮拜用建築物等之禁止查封)

第八十三條 宗教法人所有之禮拜用建築物及其他地基,依第七章第二節之規定登記為禮拜用之建築物及其他地後,除了為實行不動產之優先權、抵明顯權或質權及該宗教法人破產外,不得因登記後發生之私法上金錢債權之原因而查封。(宗教特性及習慣之尊重)

第八十四條 國家與公共團體之機關,制定或廢止宗教法人之稅捐法令,或決定其境內建築物、境內地及其他宗教法人之課稅範圍,或對宗教法人調查時及基於宗教法人法規的正當權限之調查、檢查及其他行為時,須特別留意尊重宗教法人之宗教特性與習慣,勿妨害信教之自由。(解釋之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文部大臣、都、道、府、縣知事及法院對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之事項有任何形式之調停與干涉之權限,或對宗教上之成員、職員任免及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

第八十六條 宗教團體有違反公共福祉之行為時,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其他法規之適用。

第十章 罰則

第八十八條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宗教法人之代表成員、代務者、假代表成員或清算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一)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本法所規定之許可。

(二)怠慢第九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呈報,或為不實之呈報。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不為同條所定之公告,而行同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未及時作成或備置同條所規定之文件或帳簿,或於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文件或帳簿作不實之記載。

(五)未及時作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破產宣告之聲明。

(六)未及時依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七)妨害第五十一條所準用之民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法官檢查。

(八)未及時依第七章第一節之規定登記,或為不實之登記。

(九)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業停止命令而繼續經營事業。

第八十九條 欲設立宗教法人者,對主管機關附加不實記載之文件而申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許可時,該申請之團體代表人處一萬圓以下之罰鍰。

◎附二︰〈日本宗教相關法規〉(摘譯自《佛教大事典》)

指日本明治維新(1868~)以後規定的有關宗教之法規。明治政府除禁止天主教以外,於大教(指宣揚皇統神聖、皇道至上的神道教)宣布運動中,也抑制佛教等各教的弘傳。但因要求信教自由的聲浪漸高,〈大日本帝國憲法〉中始有信仰自由的規定,然而實際上仍受嚴格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GHQ(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發布人權指令和神道指令,並廢止對宗教自由設限的法令,又下令一切宗教與國家政治分離。於是日本憲法乃重新確立信教自由與政教分離的原則。

〔關於宗教行政方面〕 二次大戰前,宗教的行政,主要是保護和監督神道十三教派、佛教五十六宗派、天主教教會,以及從屬於各教派的寺院、教會、祠宇、堂宇、佛堂等。其相關法規頗多,共分三百多條,如明治十一年(1878)的社寺管理概則,規定有關社寺之創建、移轉、廢合,及社寺號的改稱。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制定太政官布達十九號。廢教導職。並將社寺的教師、僧侶的等級和任免等事委任於各管長。三十二年頒佈的內務省令四十一號,則以天主教為行政對象。

為統一此等繁多的法規,自三十三年以來,迭經提案,始於昭和十四年(1939)公布宗教團體法,將適用對象擴及隸屬於各教派之團體。此外,該法仍限制宗教自由。且強迫宗派合併。故二次大戰後,被GHQ明令廢止,而代以宗教法人令。

〔關於宗教團體的法人格〕 二次世界大戰前,神社、寺院、祠宇、佛堂等,根據民法、民法施行法而成為登記有案的法人。其餘的宗教團體,因缺乏成為法人的依據,故不得擁有財產。其後,宗教團體法成立,使得宗教團體有成為法人格的依據。後來該法由宗教法人令、宗教法人法取代,而施行至今。

〔關於宗教團體的不動產〕 明治初年,各寺除現前的使用地外,其餘寺地悉被列為國有財產。而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令、官國幣社以下神社並寺院佛堂境內官有地木竹管理規則等法令,也對寺境內之土地加以管制。另一方面,早已有出售國有境內地的要求,於是乃公布國有土地森林原野下戾法,但是不夠完善。後來因施行國有財產無息出租給寺院的法律,出售國有境內地一事遂告終止。在新憲法施行之下,因為有必要整理國家與宗教團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所以乃頒佈施行有關國有財產借予社寺的法律。將境內地、社寺保管林等或出讓,或半價出售。二次大戰後,實施所謂農地改革時,施行自作農創設特別措置法。宗教團體所有的農地多被收買,經濟基礎乃被削弱。

〔關於文化財產的保護〕 由於神佛分離令及廢佛毀釋運動,許多社寺逐漸荒廢,宗初期遂計畫保存文化方面的資財。明治三十年(1897)制定古社寺保存法。後來,該法被改為國寶保存法,社寺之外亦為其保存對象。大正八年(1919),更制定有關名勝古蹟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此外,為防止美術品外流,昭和八年(1933)制定有關保存重要美術品等之法律。二十四年,法隆寺金堂燒毀。翌年,乃統合上述諸法,成立內容最完善的文化財保護法。指定美術工藝品、建築物、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等共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四件,其中之百分之四十五點五歸寺院所有。


失譯經

指佚失譯者名字的經典。又稱無譯或闕譯。蓋早期漢譯佛典往往未記載譯者之名,到苻秦‧道安編《綜理眾經目錄》,始校定諸經題名及譯者名。此可由《出三藏記集》卷十五〈道安法師傳〉所說得知。其文云(大正55‧108a)︰「又自漢暨晉,經來稍多,而傳經之人名字弗記,後人追尋莫插羯代,安乃總集名目,表其時人銓品新舊,撰為經錄。」雖然如此,當時譯人名字不詳者仍多。玆列舉著名經錄所載之失譯數如次︰

(1)《出三藏記集》卷三〈新集安公失譯經錄〉中,列出一四二部。

(2)梁‧僧祐更製〈新集續撰失譯雜經錄〉(《出三藏記集》卷四),認為失譯經有一三○六部之多(其中當時猶存的有八四六部)。

(3)梁‧寶唱在其《眾經目錄》(《歷代三寶紀》卷十五所引)中,揭舉失譯經三二一部。

(4)隋‧法經等的《眾經目錄》舉出四三一部。

(5)隋‧費長房的《歷代三寶紀》譯經錄列舉後漢失譯經一二五部、吳魏一一○部、西晉八部、東晉五十三部、西秦八部、北涼五部,合有三○九部。

(6)《大唐內典錄》及《古今譯經圖紀》與《歷代三寶紀》所載相同。

(7)《大周刊定眾經目錄》卷十一列大小乘失譯經計四二四部。

(8)《開元釋教錄》列後漢失譯經名一四一部,吳魏八十七部,西晉五十八部,東晉四十部,三秦時代四十一部,北涼五十三部,宋代三○七部,梁十四部,合七四一部。

◎附︰小野玄妙著‧楊白衣譯《佛教經典總論》第二部第一、二章(摘錄)

第一類所謂失譯經,即指經本確由某人從梵夾翻譯而成,但好不容易譯成,卻不知其譯人之名。失譯一語,亦具謂失譯人名,即逸失譯人之名之意。直言之,失譯經即指譯者不明之經典而言。其經典既已有譯本,卻不知譯者之名,很令人不解。此乃因古時在所譯經本中,並未恭署譯者之名之故;另一方面,有關譯經之記載亦付闕如,故後人無由得知經典之譯者,於是乃有許多失譯經出現。至六朝中期之統計,不知譯人之名之失譯經,其數量竟比知譯人之經典多達二倍以上,故亦就無從著手查尋。(中略)

失譯經之調查研究,在中國佛教經典傳譯史上,實須作最慎重之考索。因為逸失譯人名之經典為數甚多,且多數屬於傳譯初期之作;又據六朝中期梁代僧祐法師所作實際調查,顯示失譯經之數目已達知譯人之經典總數之三倍;至六朝末期,編修《歷代三寶紀》等經錄時,乃作出令人難以想像之大膽裁斷,將大部分失譯經,分配予著名,甚至名不見經傳之譯人,作成欺人不實之目錄,而因受此偽目錄之累,造成中國傳譯史糾雜紛亂之局面,實已達無可救藥之地步。有關此事,於前章譯經史中已反覆言及。(中略)

自後漢,經三國、晉,至南北朝中期之三百年間,傳譯之經典有二千餘部。其中知譯人之名者,僅有四五○部左右,而不知譯人,列屬失譯部者,達一千六百部以上。如此懸殊差數,似乎難以交代,然既為事實,則不可更改,而問題即由此發生。

據筆者之研討,斯學始祖彌天道安法師最初之查定,實強而有力。而其後僧祐律師之集補,雖並未十分充實,然其記載較其他經錄近於事實,則是確實之事。因此,欲尋訪中國前代佛教經典傳譯之歷史,必須以二師之語錄作為衡量之基準。然二師調查所得失譯經之數量,即如上述統計所述之多,對於此事應作何想法,即為第一個問題。

已如前述,除於卷末特書識語者,乃當別論外,古代之譯經多未署記譯人名而書寫流傳。如現存之初唐以前之古寫經,無一於卷首署有譯號者。此類自最初即不署記譯人名而寫傳之經本,若別無其他確實記錄,即造成逸失譯人名之失譯經,乃勢所必然。道安將其收集而纂修綜理《眾經目錄》時,花費多大苦心,亦可推察而知,而僧祐更蒐集經本,為完成目錄而努力,其功績者實厥偉。二法師俱為蒐集並勘定經本,而費萬全研備之力,其結果不明者終究依然不明,故而多數經典悉列入失譯經中。不可因數字龐大,而責其調查不充分,因為事實即為如此。道安之調查可謂已相當徹底,乃由爾後僧祐重作檢討,卻並無多少新發現可資追補一事,得以證明。大凡類此學問之查究,一人進行所得,自不能盡得其實而未有一點遺漏。若干年後始發現某地有某人祕密寫傳經本之事,並非不可能,然自應有一限度,一時之間發現許多,則萬無此理。

在此希望讀者冷靜地以常識判斷者,亦即此點。前已曾屢次提醒注意,《歷代三寶紀》以下諸經錄對歷代譯經目錄之記列,實無責任已極。無論如何,費長房等纂集之《歷代三寶紀》,開欺人目錄之例,自是罪無可逭,然後人卻依然蹈襲前誤,則更為不可,因為蹈襲實質上罪同初犯。《歷代三寶紀》所作之譎詐事情,即將梁‧僧祐傾力查索,而斷為譯者不明之失譯經一千六百餘部,乃以不確實之偽目錄為證據,而將其中之千幾百部分配予安世高等前代之譯經家。如此手筆,非尋常人所敢作,而費長房等人卻行之毫不以為意,且假想為經目鉅著,構劃製作,此種胡思妄為,實令人瞪目結舌。

無論其人如何精心製作目錄,而虛偽之事實終不可改,原形終將畢露。若經嚴謹之研查,真相必會大白於世,屆時,其費盡心機,大事分配之歷代譯經目,仍須還原為道安、僧祐所調查確記之目錄。如若任其貽誤,勢必不得善果,此乃情勢所然,難憑私意而為。今即將此要領重覆申述,一言以見之!

第一,據統計所得之《出三藏記集》與《歷代三寶紀》所載失譯經數目之差,為一六一七對三○九之比,即有一三○八部失譯經經重新分配於每位譯人名下,自後漢至劉宋初期之譯家皆有。失譯經之譯人,爾後於別寫本之後語,或其他證據中得知其名,少數五部、十部自不無可能,然一時發現上百部千部,即使魔術幻影,亦不可變得。而竟全然漠視常識,如此膽大妄行者,唯有《歷代三寶紀》對歷代譯經目錄之記載。其所作胡行,實令人驚痛。

第二,其人大膽進行大事分配所憑藉之證據為何﹖即漢時佛經目錄、朱士行漢錄、道祖錄、始興錄等偽目錄。此等目錄,不會重現於隋代,而編者自身又怎可謂︰「所載目錄雖可見於傳記中,然早已佚失,並未親睹其書。」真令人啼笑皆非。如此未曾親見,有名無實之目錄,卻依然任意援引,而謂某人有幾十部譯經,或某人譯出某經等等,更甚者為,當援引偽目錄時,多數均明載某帝某歲何年何月何日譯出之類清楚肯定之譯經年月,實令人不可思議。外行人矇於言辭,或可欺瞞一時,然不實之記錄終難掩飾其闕漏,只要稍加詮索,虛假立可揭穿。

第三,如此將大量失譯經分配予各譯人之偽目錄雖已完成,然本即為偽託之說,一經實際研查經本,則誣妄立可呈現而消弭。將三倍於知譯人名經典之失譯經,透過各時代,記入譯人名下,而在分配之時,舊譯之經分予古人,新舊之經分予近人,如此按時代配當,一時間令人信以為真者確實不少。經由道安編為失譯經者,十九為西晉以前之古譯,而僧祐新集之失譯經,則大部分為東晉至劉宋初年之物。因此,將古譯之失譯經作為安世高、法炬等之作品,由內容而言,因經本本身即是古作,故難以遽下論斷,卒然否定,而令人猶疑不決。不過,於當時仍不難辨別,因其任意選定於譯人名下之經本數目太多,易將古譯之經列入舊譯時代之人,而舊譯之經則列入古譯時代之人,其間錯誤,一經研查實物,結果立可顯出,而馬腳亦隨之暴露。如此煞費苦心之安排,見於吾人眼中,不啻為藏頭露尾,由虛偽之中,何能生出真實﹖要之,攀附之竹終必離樹,唯有將失譯之經還原於失譯經部中,始能了解傳譯史之真相。

第四,將失譯經以時代別分配於後漢、魏、吳、西晉,乃至北涼,實為愚不可及之舉措。既已不知譯人之名,自無確知時代之理由。若分析其相異之特點,而就古譯時代、舊譯時代,籠統加以區別,非為不可,然若欲精確鑑查判定為後漢、三國、晉或涼等之譯作,則不可能。道安與僧祐僅將之歸納為失譯,並未作成時代之識別,因為按而不斷方為正確。而費長房卻敢於劃分時代別,雖看是偉構創舉,而實際為全然未經鑑查,妄自分配,遽下文字論斷,如孩童遊戲之行為。舉一例言之,《大方便佛報恩經》與《分別功德論》等,擬之為後漢時之失譯經,其實無論由那方面索查,結果均為東晉之作品,而作為後漢譯本,實屬子虛烏有。若此輕率作下之時代別,自無任何權威性可言。

第五,證據重於議論。費長房等分配予各譯人之失譯經,事實上並未得當,其理於前章傳譯史中,已適時在在言明。今乃精審失譯經目,而追究其隨意摘出失譯經目中適宜之本,分配予各譯人之真相。若將後節所揭載之表目熟覽,即可領會其間原委。海巿蜃樓並非實物,而歷史史實則不可更易。失譯經終究為失譯經,豈是憑筆尖即可輕易置換之事﹖

費長房編修《歷代三寶紀》之際,為失譯經作下如此輕率之處理,而《大唐內典錄》以下諸經錄,雖曾多少加以刪補增除,試作幾分訂正,然大體上仍蹈襲其說。即以《三寶紀》之分配為基礎,由彼附以新譯名之失譯經,乃出人意外地署以安世高或其他譯人之名現行;而以時代別區分之剩餘之失譯經,則各按上後漢失譯、西晉失譯等,行世至今。然則其為根本錯誤之目錄,筆者明白指摘。為將此問題轉為未來之實際問題,必須將由此種不純之動機,而於隋唐以後新附以虛偽譯人之失譯經,及加以無稽之時代別之失譯經之譯號,作慎重地再檢討,為歷史之傳真,重編入原來之失譯經部。若仍將現行大藏經之譯號,照章全收,據以為中國佛教作歷史性之說明,姑不論以往,而今後學術上研討,則將如癡人夢語,毫無真實性。


貝葉經

「貝葉」即供書寫所用之樹葉,具稱貝多羅葉。「貝葉經」,即寫在貝多羅葉上的佛經。如〈大唐新翻護國仁王般若經序〉云︰「緹紬貝葉,文字參差。」《開元寺求得經疏記》等目錄亦云(大正55‧1092b)︰「中天竺大那蘭陀寺貝多葉梵字真言一夾。」按,「貝多羅」當為梵語pattra之音譯,pattra原指學名為Laurus Oassia之特定植物,然亦多用來指一般植物葉或書寫所用之樹葉。

往昔印度等國未有紙之製造,故以樹葉代替。南印度及緬甸地方,近世仍沿襲此風。又,多羅(tāla-pattra)樹(學名Borassusflabelliformis,即palmyra tree)之葉最適合書寫,《佛本行集經》卷五十一云(大正3‧888c)︰「時彼天王,知如來意,即持筆墨及多羅葉,往詣佛所。」〈添品妙法蓮華經序〉亦云︰「遂共三藏崛多笈多二法師,於大興善寺重勘天竺多羅葉本。」其他如talipat tree(學名Corypha umbraculifera)及tara(C.taliera)等之樹葉亦可供書寫之用。

◎附一︰山田龍城著‧許洋主譯《梵語佛典導論》(摘錄)

寫本的材料
在印度最偉大的文豪之一迦里陀莎(Kāli-dāsa)所留下來的「未完成的詩篇」(Kumarasaṃbhava),可看到bhūrja文字。只有這才是指阿育王以前用於文書的「樺皮」。古埃及用papyrus,現在藏於巴黎的Bibliothe-que Nationale的Prisse Papyrus,被相信是西元前二千年以前的東西。相反的,不便保存的樺皮似乎沒有一片可追溯到西元前。

印度的古代寫經,通常雖取名為貝葉,但詳細地說是用ctāla-pattra即棕櫚(palm)葉書寫的書。所謂多羅葉,是意指tāla之葉(pat-tra)。(中略),「多羅」是樹名,「貝多」是pattra(即葉)的音譯。

就產地而言,樺皮產於北方和中亞,而貝葉的主要產地是南方,但聖典的書寫以貝葉為主。在中亞的龜茲發現,據說是西元五世紀的巴瓦古代寫經,雖是用樺皮寫的,但尼泊爾本和Wright蒐集,藏於劍橋的貝葉寫本,占全部的三分之一弱。

除去例外,尼泊爾發現的貝葉晚於十世紀,但日本保存的斷片,有被推定為四~五世紀的。關於高貴寺的寫本,Bühler從其字體推定為五世紀以前的東西,但坂本的來迎寺和奈良的海龍王寺的斷片,京都百萬遍知恩寺所藏《起世經》類的斷片,都被推定是六世紀的。但法隆寺的貝葉若確實不晚於八世紀的話,則其他寫本的年代或許稍微不對頭。

在朝鮮和中國,貝葉不是完全不傳。中國天台山國清寺雖只有一葉斷片,但朝鮮所傳的《十萬頌般若》卻有二帙三一○葉之多,被認為是十世紀的傑作。

但貝葉的保存困難,紙書也一樣,Burnel曾以為那種東西不可能保存四百年。但現在證明貝葉在流沙和寶藏中保存了一千數百年。

高楠博士在高野山的寶壽院發現的紙書斷片,也有八世紀的字體,被列為紙書斷片的古寫經之一。在中亞發現不少紙書的古寫經。現在流傳最多的是紙書寫經。通常用以寫經的紙縱使有濃淡之別,也是黃褐色的,但據說另外在劍橋的Wright本內有粗雜的褐色紙,而在孟加拉亞洲(Bengal Asia)協會本內有一面白色一面黃色的紙。這些紙的年代大約在十七世紀後。

此外,引人注意的紙書,有紺紙金泥、銀泥、金銀泥以及紫紙的寫經。劍橋本,或孟加拉亞洲協會本,多少都含有這樣的寫本。這些寫本大都以陀羅尼為主,據說是十七世紀以後的寫本。如《大乘無量壽宗要經》,曾譯成西域的方言,也再三譯成漢文,是流行很廣的經典,在這類寫經中也曾見到這個經名。Haraprasad Shāstrī的目錄內,據說有十三世紀和十五世紀的寫本。

從古代到十七世紀紺紙金泥這一類中,日本現存有三十種左右的紺紙或紫紙金泥、銀泥寫經。其中有記作八世紀的年代的古寫經。《法華經》最多,也有《金光明經》、《心經》、《阿彌陀經》,甚至有法相宗所重視的《唯識三十頌》。當然,這些都不是梵文,但可知在日本也曾很流行豪華的寫經。奈良的唐招提寺所傳的暗黑紙銀泥的陀羅尼,據說是西元753年赴日的鑑真和尚帶去的,由此可推知中國在那時以前當然已有這種寫經。

現存貝葉寫本,在數量上不如紙書寫本。也不如被推定為二世紀,在于闐出土的樺皮《法句經》古老。但具有最主要地位的梵文寫本,還是貝葉寫本。書寫方便的貝葉,不知不覺中代替了木片和樺皮。到紙張易得時,貝葉就被黃紙所取代。但縱使流行紙書,有時也依據貝葉的形式而做成貝葉型的紙;貝葉的影響長期支配了印度書籍的樣式。貝葉不但給印度書籍的樣式定下規範,而且也影響到文字的字體 。貝葉的大小有限制,寫本一葉記五行或六行以上,事實上很困難,又貝葉和書寫用的筆等的材料問題也有關連,貝葉的性質帶給梵字的字體很大的變化。

◎附二︰鄧殿臣〈談談「貝葉經」的製作過程〉(摘錄自《法音》雜誌第五十一期)

佛經最初僅是師徒相承,口口相授,並沒有見諸文字。到西元前一世紀第四次結集時,才把經文和註疏記錄在棕櫚葉上,才成為卷帙浩繁的三藏經典。梵語稱樹葉或葉片為「pat-tra」,音譯為「貝多羅」,因此便把這種記錄在棕櫚葉上的佛經簡稱為「貝葉經」。大量貝葉經被僧人從印度和斯里蘭卡帶到中亞、我國的西藏、新疆和東南亞各國並保存至今,對佛教和佛教文化的傳播、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既然貝葉和佛教文化有如此密切的聯繫,我們就有必要了解一下棕櫚樹葉是怎樣製成經書的;筆者僅就在斯里蘭卡所見所聞,將貝葉經的製作過程簡要介紹於下。

一採葉︰南印度和斯里蘭卡生有一種特別高大的棕櫚樹,這種樹不分枝,其葉碩大無朋,集生於頂。這種棕櫚的嫩葉是刻寫貝葉經最好的原材料。此棕葉在幼嫩階段捲為筒狀,呈淺黃色,等它稍大變為淺棕色時,從葉柄割取下來,展開鋪平,成為扇形,其大小足可蓋滿一面牆壁。如裁開做傘,可得四五把。每個葉片上有近三十條粗硬的葉脈。用利刀除去葉脈後,便取得近三十個葉片。每個葉片有兩米多長,一端稍寬,另一端稍窄。

(二)水煮︰把裁好的葉片橫向捲起,放在大鍋裡用水蒸煮,然後撈出晾乾。這樣處理後,葉片就變得質地柔韌,不易拆斷。

(三)磨光︰將一根麵杖粗細的桄榔木棒橫架在兩根木樁上,將晾乾的葉片掛在木棒上,兩手攥住葉片的兩端,上下拉磨。因桄榔木棒質地粗糙,葉片的表層便可磨掉,使葉片變得潔白而光潤。

(四)裁割︰根據所需貝葉經的大小,用直尺和利刀在葉片上裁切。一般每片葉長約兩英尺左右,寬約三英寸左右。也可在同一張葉片上裁出幾種型號的貝葉。這需要一定的技術,否則會造成浪費。

然後將從許多葉片上裁就的許多同等大小的貝葉集中在一起,以備裝訂成冊。

(五)燙孔︰用燒熱的鐵棍在貝葉的中間燙一孔洞,以便用繩穿訂。如果貝葉較長,可燙兩個孔洞。

(六)刻寫︰在燙好孔洞的貝葉上,用鐵筆刻寫經文。鐵筆較重,便於刻入;筆尖由好鋼鍛成,異常鋒利。刻經人首先要把左手拇指指甲的中間一塊剪掉,使指甲蓋形成一個內凹的弧形缺口。刻寫時將貝葉夾在左手拇指和食指中間,經過修剪的指甲按在葉面上,右手握筆順指甲的弧形凹勢刻出環形僧伽羅語字母。隨左拇指從左向右移動,便可刻出整齊的一行。僧伽羅字母最早本是婆羅謎體,這種字體的筆劃多為直線,刻寫時貝葉容易開裂;正是為了便於貝葉刻寫,才逐漸改用了多為環形和圓形筆劃的僧伽羅體。貝葉刻寫影響到文字的發展。

一張普通的貝葉,每面可刻寫七八行,可含一千五百到兩千個字母。字母大小可隨意掌握,一般分為象、獅、鵝三個型號,象型最大,獅型居中,鵝型最小,一個字像一顆珍珠。如果刻寫《庇立得經》(即《保護經》),則往往採用象型大字。一個僧人每天可以刻寫三葉六面。每刻完一面之後,要在一端的邊上用僧伽羅字母標出頁碼。因僧伽羅文的元音、輔音相合可拚出一個新字,這樣按字母順序可寫到五百多頁。

(七)上色︰刻寫完畢之後,要用墨水塗抹葉面,稱為「上色」。墨水由燈煙與肉桂油調製而成,燈煙是椰油燈熏成的細而黑的粉狀物。這種墨水塗在葉面上,黑色便吃入凹下的字中,變得醒目易讀,而肉桂油滲入、浸透貝葉之後,可以防潮、防腐和防止蟲蟻蛇蝮的蛀食。為了長期保存,過若干年後還可再塗抹一遍。

(八)裝訂︰貝葉上色、晾乾之後便可裝訂成冊了。貝葉經都講究用美觀、堅韌的封面和底面。封面和底面通常用優質木料的薄板製成,有的甚至使用象牙薄片。在封面和底面中部同樣也要打好孔洞,然後用一根結實的細繩把刻好的貝葉穿在一起,打一小結,便訂成了一部貝葉經。細繩往往很長,剩餘部分可把全書纏繞幾道,以便攜帶和存放。

當然,這種貝葉書不僅限於佛教經典,有些也記載了古代醫學、星相學和語言學。歷史上有的國王還任命了專司刻經刻書的官員。在潮濕多雨的蘭卡島上,只有這樣的經書才能長久保存而不致腐損。所以時至今日,斯里蘭卡的寺廟中大都藏有古老的貝葉經及其他貝葉書籍。可倫坡博物館圖書館裡存放的十三世紀檀巴德尼亞王朝的貝葉經仍然完好無損。舉行第四次結集的聖地阿盧寺現在仍是一個刻寫貝葉經的中心。筆者曾去那裡參觀,親眼看到幾位長老正在埋頭刻寫經文的情景。應我的請求,他們簡要地向我介紹了製作貝葉經的方法和過程。


南傳大藏經

日譯之南傳佛教叢書。六十五卷,七十冊。高楠博士功績記念會主編。昭和十年至十六年(1935~1941)刊。係從南傳佛教所傳巴利佛典中,迻譯其中之三藏及若干藏外要典而成。為研究原始及部派佛教的重要文獻。

本藏之迻譯,係以泰國皇室刊本及英國巴利聖典協會(Pali Text Society)刊本為根據。高楠順次郎監修。翻譯者有︰宇井伯壽、長井真琴、福島直四郎、水野弘元等數十位日本學者。

全藏以巴利三藏為核心,此三藏即︰

(1)律藏︰包含經分別(比丘、比丘尼之戒律及解說)、犍度部(有關教團制度規定等)、附隨(內分十九章,為戒律的目錄)。

(2)經藏︰包含相當於四阿含的《長》、《中》、《相應》、《增支》等四部(nikaya),及《小部》等五種。

(3)論藏︰包含《法集論》等七部論書。

除了上述三藏之外,另外還有不少後起的重要文獻,其中包含對聖典的註釋、教理綱要書、歷史書、史料等,統稱為「藏外」典籍。茲將各卷內容表列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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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書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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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藏(一)經分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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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藏(二)經分別(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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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律藏(三)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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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律藏(四)小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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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律藏(五)隨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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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長部經典(一)梵網經、沙門果經、阿摩晝經等十四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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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長部經典(二)大般涅槃經、大緣經、大善王經等九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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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長部經典(三)起世因本經、波梨經、清淨經等十一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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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中部經典(一)聖求經、根本法門經、法嗣經等四十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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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部經典(二)長爪經、有學經、無戲論經等三十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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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中部經典(三)鴦掘魔經、善生優陀夷大經等三十四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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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下│中部經典(四)賢愚經、不斷經、六淨經等四十二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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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應部經典(一)有偈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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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相應部經典(二)因緣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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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相應部經典(三)犍度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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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相應部經典(四)六處篇(第一~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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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相應部經典(五)六處篇(第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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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下│相應部經典(六)大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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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增支部經典(一)一~三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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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增支部經典(二)四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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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增支部經典(三)五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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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增支部經典(四)六~七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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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增支部經典(五)八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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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上│增支部經典(六)九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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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下│增支部經典(七)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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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小部經典(一)法句經、小誦經、自說經、如是語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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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部經典(二)經集、天宮事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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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小部經典(三)長老〔尼〕偈經、餓鬼事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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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小部經典(四)譬喻經(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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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小部經典(五)譬喻經(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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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小部經典(六)本生經(一)因緣物語一~五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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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小部經典(七)本生經(二)五十一~一五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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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小部經典(八)本生經(三)一五一~二五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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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小部經典(九)本生經(四)二五一~三五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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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小部經典(十)本生經(五)三五一~四一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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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小部經典(十一)本生經(六)四一七~四六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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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小部經典(十二)本生經(七)四六四~四九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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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小部經典(十三)本生經(八)四九七~五二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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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小部經典(十四)本生經(九)五二一~五三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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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小部經典(十五)本生經(十)五三三~五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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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小部經典(十六)本生經(十一)五四0~五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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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小部經典(十七)本生經(十一)五四六~五四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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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小部經典(十八)無礙解脫道(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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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小部經典(十九)無礙解脫道(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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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小部經典(二十)大義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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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小部經典(二十一)大義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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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小部經典(二十二)小義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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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法集論(心生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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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分別論(一)(蘊分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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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分別論(二)界足、人施設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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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上│雙論(一)根雙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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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下│雙論(二)隨眠雙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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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雙論(三)心雙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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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趣論(一)順三法發趣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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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趣論(二)順三法發趣第二~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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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趣論(三)順三法發趣第九~二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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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趣論(四)順二法發趣第一~五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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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發趣論(五)順二法發趣第五十五~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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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趣論(六)順二法三法發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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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發趣論(七)順三法三法發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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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論事(一)第一~五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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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論事(二)第六~二十三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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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上│彌蘭王問經(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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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下│彌蘭王問經(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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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島王統史 │
│ │大王統史(第一~三十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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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小王統史(第三十七~一0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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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清淨道論(一)第一~七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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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清淨道論(二)第八~十三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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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清淨道論(三)第十四~二十三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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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Ⅰ一切善見律註序(第一~五) │
│   │Ⅱ論阿毗達磨義論(攝心分別……) │
│   │Ⅲ阿育王刻文(摩崖法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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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藍吉富〈南傳大藏經的意義及應用價值〉
就全體南傳大藏經而言,此一南傳佛教文獻的北傳,至少有三層意義。其一,在學術研究方面,為北傳佛教國家的研究者,提供甚多為北傳所無的原始及小乘佛教之珍貴資料。其二,在宗教信仰方面,南北傳大藏經的匯集,象徵著佛陀法身舍利,在分裂二千餘年以來的首度圓滿復合。其三,在文化方面,這正表示著南北方佛教文化交流的起步。利用此一偉大的佛教叢書,不唯可以與北傳藏經比勘研究原始佛法及部派佛教的真貌,而且更可以促成我們對東南亞諸國文化、歷史、宗教、哲學的深入瞭解。

這就是南傳大藏經譯成北傳(如日本等)文字一事之值得特別讚嘆的地方,此下,筆者願意就這三點加以比較詳細的說明。

在研究原始及部派佛教時,北傳國家的主要資料當然是中文藏經裏的阿含部、本緣部、律部及毗曇部諸書。這些書之具有某種程度的義理及史料價值,自是不容置疑。而且,在經律方面,由於北傳各書來自不同的部派,因此也具有「比較思想」上的功能,不至於像單純一部派之含有壟斷性的毛病。然而,據現代一般學者的看法,南傳三藏雖然僅屬於南方的分別上座部,但是由於其編集成書的年代最古,而且是一部完整的三藏,因此在研究價值上,比北傳之輾轉譯成的中文文獻,在某些方面是要更重要的。譬如很多南北傳都有的經典,如《長阿含》裏的〈梵動經〉、〈涅槃經〉、〈沙門果經〉及〈法句經〉等書,南傳聖典的敘述常有比北傳完整、可信,或易於瞭解的優點。

其實,在研究意義上,南傳大藏的基本價值是很容易把握的。這部與北傳聖典分流千餘年的原始佛教叢書,如果能取來與漢譯文獻會合比勘研究,當然要比單恃北傳的中文藏經要有效果,當然更容易凸顯佛法的根本義趣。茲舉一例,對這點略加說明。

《長阿含經》卷三〈遊行經〉曾載一事云︰「是時周那,尋設飯食,供佛及僧。別煮旃檀樹耳,世所奇珍,獨奉世尊。佛告周那,勿以此(旃檀樹)耳與諸比丘。周那受教,不敢輒與。」

這段記載是寫佛陀臨涅槃前那段日子,接受信徒周那供養的故事。使讀者覺得納悶的是,周那供奉佛陀以「世所奇珍」的旃檀樹耳,而佛陀卻告訴周那,不要將那種珍貴東西給其他比丘。這是為了什麼﹖這麼珍貴的食物,佛陀為什麼不肯與諸比丘共同食用﹖關於這問題,我們在北傳的《阿含經》裏無法找到答案。因為在經文中,除了上述記載之外,另外並沒有任何說明。

然而,在南傳《長部》第十六經的〈大般涅槃經〉裏,對於這問題則有很清楚的解釋,讀者在閱讀該段經文後,不但不會對佛陀的行徑起懷疑,而且會對佛陀的慈悲大加感動。該經第四章十八節云︰「佛告窮達(周那)說︰『窮達,凡是你所備辦的旃檀樹耳盡奉獻於我,其他食物如甜粥等則分給比丘僧眾。』」第十九節又載︰「爾時薄伽梵告窮達說︰『窮達,所有剩餘的旃檀樹耳應埋藏一小孔裏。窮達,我不見地上任何人,……除如來外,若服用該食物能有適宜的消化。』」(此處所引,根據巴宙譯,《南傳大般涅槃經》)

讀了南傳本這段經文,我們立刻會恍然大悟。原來佛陀是為了怕其他人吃了會身體不適,才作這種吩咐的。如果我們只讀北傳的《長阿含經》,恐怕只有在心裏永遠存疑,而無法得到該問題的圓滿答案。

像上述這種例子,為數極多,不勝枚舉。即使僅僅拿《長阿含》〈遊行經〉來和南傳本的《大般涅槃經》相比較,也可以找到很多單靠北傳本所無法獲得的答案。關於這一點,請參閱恒清法師的〈南北傳涅槃經之比較〉,刊在《覺世》書版第四期。

此外,南傳有而北傳無的經論,其重要性更是不難想見。譬如,在漢譯藏經裏有《四阿含》,而南傳本則有「五阿含」(「五部」、「五尼柯耶」)。除了與漢譯相對應的《長部》(《長阿含》)、《中部》(《中阿含》)、《增支部》(《增一阿含》)、《相應部》(《雜阿含》)之外,另外還有《小部》(Khuddaka-nikāya),為北傳本所無。《小部》在南傳「五尼柯耶」之中,所佔篇幅最多,日譯本共含二十二冊。其中所載,除了少數如本生經的因緣故事等為北傳所同載之外,大部份都是北傳本所無的。單單小部之中,即有數量這麼多的經文為北傳藏經所未收,南傳藏經的重要性當然是明顯易知的。

還有,《小部》之中的《經集》(Sutta-nipāta),被學界公認為原始佛教聖典中最古老的作品。《長老偈》(Theragāthā)、《長老尼偈》(Therīgāthā)在佛教文學及佛教思想、倫理教說上也獲得極高的評價。此外還有數量龐大的《本生經》。這些都是北傳藏經中所缺少,而具有獨特的學術、宗教價值的。

除了經、律之外,南傳大藏經中的論書及「藏外」典籍,也不可忽視。在論書方面,南傳的基本論典──七論是北傳古代佛典所無的。這七論是《法集論》、《分別論》、《人施設論》、《論事》、《界說論》、《雙論》、《發趣論》。在研究部派佛教思想,尤其是分別上座部的教義時,這七論當然必須注意。其中《論事》一書,站在分別上座部立場對各部派之異執加以評破,在研究小乘思想史上,價值尤高。

在藏外典籍方面,《南傳大藏經》所收,有很多書的學術價值也有不遜於上述三藏典籍的。譬如覺音的《清淨道論》,是南傳七論及其後教理的集大成,為南方巴利佛教論書中最被尊仰的著作。《攝阿毗達磨義論》,為巴利佛教教理綱要書中最被重視的作品。《彌蘭王問經》更是膾炙人口之作,該書雖然是北傳《那先比丘經》的同本異譯,但篇幅為《那先比丘經》的數倍。其中之大部份內容都為北傳本所缺。此外,《島史》、《大史》、《小史》、《阿育王刻文》等,在研究古印度、錫蘭的文化、歷史上,也有極其重要的史料價值。尤其是研究印度佛教史,如果不會利用《島史》、《大史》及《阿育王刻文》等資料,恐怕很難有夠水準的成績。

〔參考資料〕 《南傳大藏經解題》(《世界佛學名著譯叢》{24});水野弘元《南傳上座部論書解說》。


純陀

佛入滅前,對佛行最後供養者。又作窮達、准陀、淳陀、周那,或單作「淳」。意譯稚小或妙。中印度波婆城(Pāvā)人,鍛工之子。

《長阿含經》卷三〈遊行經〉云(大正1‧18a)︰
「爾時世尊(中略),由末羅至波婆城闍頭園中,時有工師子,名曰周那,聞佛從彼末羅來至此城,即自嚴服至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坐。時,佛漸為周那說法正化,示教利喜。周那聞佛說法,信心歡喜,即請世尊,明日舍食。時,佛默然受請。周那知佛許可,即從座起,禮佛而歸。(中略)是時,周那尋設飯食供佛及僧,別煮旃檀樹耳,世所奇珍,獨奉世尊。佛告周那︰勿以此耳與諸比丘。周那受教,不敢輙與。」

佛受供後,率眾續往前行,途中突患背痛(一說患血痢),其後便取涅槃。故阿難曾白佛言︰「周那設供,無有福利,所以者何﹖如來最後於其舍食,便取涅槃。」然佛告阿難︰「勿作是言!勿作是言!今者周那為獲大利,為得壽命、得色、得力、得善名譽,生多財寶,死得生天,所欲自然。所以者何﹖佛初成道,能施食者;佛臨滅度,能施食者,此二功德,正等無異。」

又,有關純陀之出生地,《長阿含經》及巴利文《長部》、《大般涅槃經》等謂波婆城。《大般泥洹經》卷一〈長者純陀品〉及《大般涅槃經》卷二則謂拘尸那城。《大唐西域記》卷六〈拘尸那揭羅國〉條亦揭有准陀之故宅。

此外,有關純陀所供養的旃檀樹耳,有些西洋學者將巴利文《大般涅槃經》所記載者,解釋為「豖肉」。若從《長阿含經》之譯語,則當為菌類之一種。

◎附︰巴宙譯《南傳大般涅槃經》(摘錄)

十四、鐵匠窮達聞佛已到達波婆,且住於彼之芒菓林,於是彼走向如來的住處,向佛作禮,就座其側以後,薄伽梵向其宣示法要,使之歡喜愉快。

十五、窮達對佛所開示的法要甚為喜悅,他白佛言︰唯願世尊慈允於明天與大比丘僧眾赴舍間午餐。佛陀默然受請。

十六、窮達知佛已許可,即從座起,向佛作禮,右遶而去。

十七、爾時鐵匠窮達於其夜清旦,在自己家裏備辦甜粥糕餅及旃檀樹耳,即白佛言︰世尊諸事已備,唯聖知時。

十八、爾時薄伽梵於清晨著衣持缽,與大比丘僧眾走向鐵匠窮達家裏。到已,坐於敷座後,佛告窮達說︰窮達,凡是你所備辦的旃檀樹耳盡奉獻與我,其他食物如甜粥等則分給比丘僧眾。是,世尊。窮達回答說。於是他將所備辦的旃檀樹耳獻佛,其他食物如甜粥等,則分奉給比丘僧眾。

十九、爾時薄伽梵告窮達說︰窮達,所有剩餘的旃檀樹耳應埋藏一小孔裏。窮達,我不見地上任何人,或魔天與梵天,或沙門、婆羅門,或神,或人,除如來外,若服食該物能有適宜的消化。是,世尊。窮達回答說。他將剩餘的旃檀樹耳埋藏於一小孔後,走向佛前向佛作禮,他就座其側以後,佛陀向窮達開示法要,使之發心喜悅,即從座起而去。

二十、爾時薄伽梵於服食鐵匠窮達所設齋供後,忽患嚴重性血痢,劇痛幾瀕於死,但彼攝心自持,忍受而無怨言,於是薄伽梵語尊者阿難說︰來,阿難,我等去拘尸那羅。是,世尊。尊者阿難回答說。我聞彼服食鐵匠窮達的齋供以後,彼忍受幾瀕於死的劇痛,因進用旃檀樹耳,慈尊所以患此嚴重性疾病。薄伽梵於清瀉後說︰我等去拘尸那羅城。

〔參考資料〕 《佛般泥洹經》卷上;《大般涅槃經》卷中;《雜阿含經》卷三十七;《大毗婆沙論》卷六十六;《大般涅槃經疏》卷三;《俱舍光記》卷十五。


禪月集

二十五卷,補遺一卷。唐‧德隱貫休(禪月大師)述,其弟子曇域編。原為三十卷之詩文彙編,然文集五卷已佚,剩餘之二十五卷為詩集。補遺一卷,乃明代毛晉所撰。內容包括︰樂府古題雜言一卷、古風雜言古意五卷、五言律詩十二卷、七言律詩及七言絕句六卷、七言律詩一卷。此詩集與《寒山詩》同為禪門中之廣受傳誦者。《唐三高僧詩集》中也曾加收載。此外,台灣明文版《禪門逸書》初編亦收有此集。

作者貫休,自七歲從安和寺圓直出家後,即以詩文名噪當世,亦精書法。其後入蜀,甚受蜀王之禮遇。

〔參考資料〕 明復《禪月集解題》(明文版《禪門逸書》)初編。


薩埵王子

為釋尊於因位修菩薩行時之名,亦即以投身飼虎而為後人所知之王子。又稱摩訶薩埵(梵Mahā-sattva,巴Mahā-satta)王子。據《金光明經》卷四〈捨身品〉所載,過去世有一王名摩訶羅陀(Mahā-ratha,意譯大車),修行善法,無有怨敵。王有三子,形相皆端正殊妙,長子名摩訶波那羅(Mahā-praṇāda),次子名摩訶提婆(Mahādeva),三子名摩訶薩埵。一日,三位王子共遊竹林,見一虎與其出生未久之七子飢餓困頓,身體羸弱,命在旦夕,乃心懷愁憂而離去。

爾時摩訶薩埵心起悲念,欲捨身救之,遂請二兄先行,自折回餓虎傍,將所穿衣服置竹枝上,發種種誓已,即臥於虎前。虎畏其大悲力,不敢食之,薩埵見此情形,乃取乾竹刺頸出血,復自高山投身虎前,是時大地起六種震動。虎見薩埵流血,始䑛血食肉,僅剩餘骨。爾後其父王於薩埵捨身處造七寶塔。此即佛本生譚中,最著名之投身飼虎因緣。

此中,相傳摩訶薩埵即釋尊之前生,大王子即今之彌勒,二王子即今之調達,虎即今之瞿夷,七虎子即今五比丘、舍利弗及目犍連。此外,《六度集經》卷一、《菩薩投身飼餓虎起塔因緣經》、《賢愚經》卷一、《分別功德論》卷二、《本生鬘論》卷一等亦皆載此事緣。

在中亞、中國及日本遺有甚多以此故事為題材之美術作品。其中,繪於龍門石窟之壁上、吳越王錢弘俶金塗塔,以及日本大和(奈良縣)法隆寺玉蟲廚子之臺座者,尤膾炙人口。

◎附︰〈投身飼虎緣起〉(摘錄自《菩薩本生鬘論》卷一)

乃往過去無量世時,有一國王,名曰大車。王有三子︰摩訶波羅、摩訶提婆、摩訶薩埵。是時大王縱賞山谷,三子皆從。至大竹林於中憇息。次復前行見有一虎,產生七子已經七日,第一王子作如是言︰七子圍繞,無暇尋食。飢渴所逼,必噉其子。第二王子聞是說已︰哀哉此虎,將死不久。我有何能,而濟彼命。第三王子作是思念︰我今此身,於百千生虛棄敗壞,曾無少益,云何今日而不能捨。時諸王子作是議已,徘徊久之,俱捨而去。薩埵王子便作是念︰當使我身,成大善業。於生死海,作大舟航;若捨此者,則棄無量癰疽惡疾,百千怖畏。是身唯有便利不淨,筋骨連持,甚可厭患。是故我今應當棄捨,以求無上究竟涅槃,永離憂悲無常苦惱,百福莊嚴,成一切智,施諸眾生無量法樂。

是時王子興大勇猛,以悲願力增益其心。慮彼二兄共為留難,請先還宮,我當後至。爾時王子摩訶薩埵,遽入竹林,至其虎所,脫去衣服,置竹枝上,於彼虎前,委身而臥。菩薩慈忍,虎無能為。即上高山,投身於地。虎今羸弱,不能食我,即以乾竹,刺頸出血。於時大地六種震動,如風激水,涌沒不安。日無精明,如羅睺障。天雨眾華及妙香末,繽紛亂墬,遍滿林中。虛空諸天,咸共稱讚。是時餓虎即䑛頸血噉肉皆盡,唯留餘骨。時二王子生大愁苦,共至虎所,不能自持。投身骨上,久乃得穌。悲泣懊惱,漸捨而去。

時王夫人寢高樓上,忽於夢中,見不祥事,兩乳被割,牙齒墮落,得三鴿鶵,一為鷹奪,夫人遂覺兩乳流出。時有侍女聞外人言︰求覓王子,今猶未得。即入宮中,白夫人知。聞已憂惱悲淚盈目。即至王所白言︰大王!失我最小所愛之子。王聞是已,悲哽而言︰苦哉!今日失我愛子,慰喻夫人汝勿憂慼。吾今集諸大臣人民,即共出城分散尋覓。

未久之頃,有一大臣,前白王言︰聞王子在。其最小者,今猶未見。次第二臣來至王所,懊惱啼泣,即以王子捨身之事,具白王知。王及夫人悲不自勝,共至菩薩捨身之地。見其遺骨隨處交橫,悶絕投地,都無所知。以水遍灑,而得惺悟。是時夫人頭髮蓬亂,宛轉於地,如魚處陸,若牛失犢,及王二子悲哀號哭,共收菩薩遺身舍利,為作供養置寶塔中。

〔參考資料〕 《合部金光明經》卷八;《金光明最勝王經》卷十;《大寶積經》卷八十;《護國尊者所問大乘經》卷二;《高僧法顯傳》。


[佛學常見詞彙(陳義孝)]
九淨肉

九種清淨的肉,即一、不見,我眼不見牠被殺時的情景;二、不聞,我耳不聽見牠被殺時哀叫的聲音;三、不疑,牠之死不疑是為我而殺者;四、自死,鳥獸命盡自己死亡的;五、鳥殘,鷹鷲等食其他鳥獸所剩餘之肉;六、不為己殺,不是我親自動手去殺害的;七、生乾,死亡多日而自乾的;八、不期遇,不是約定日期而是偶然遇到的;九、前已殺,不是現在因我而死,而是前時已被殺的。


[國語辭典(教育部)]

ㄌㄧㄝˋ, [名]

裁剪後剩餘的布帛。《說文解字.衣部》:「裂,繒餘也。」

[動]

1.割、撕、破。如:「破裂」、「裂開」。《禮記.內則》:「衣裳綻裂,紉咸請補綴。」《後漢書.卷八一.獨行傳.范式傳》:「乃裂素為書,以遺巨卿。」

2.分散。如:「分裂」、「四分五裂」。《莊子.天下》:「後世之學者,不幸不見天地之純,古人之大體,術道將為天下裂。」

3.分配、劃分。《墨子.尚賢中》:「般爵以貴之,裂地以封之。」《戰國策.秦策五》:「大王裂趙之半以賂秦。」



(二)ㄍㄢ, [形]

1.沒有水分或缺乏水分的。與「溼」相對。如:「乾柴」、「乾毛巾」。

2.枯竭。如:「外強中乾」。

3.聲音清脆響亮。唐.岑參〈虢州西亭陪端公宴集〉詩:「開瓶酒色嫩,踏地葉聲乾。」

4.結拜認來的親屬關係。如:「乾媽」、「乾爹」。

[名]

經脫水加工製成的乾燥食品。如:「餅乾」、「牛肉乾」、「鹹菜乾」。

[動]

1.變乾燥。如:「油漆未乾」。

2.竭盡、乾涸。如:「乾杯」。《山海經.北山經》:「教水出焉,西流注于河,是水冬乾而夏流。」

3.怠慢、置之不理。《兒女英雄傳.第三○回》:「從今日起,且乾著他,不理他,他兩個自然該有些著慌。」

[副]

1.沒有剩餘。如:「他把人家的積蓄都榨乾了。」

2.徒然、白白的。如:「乾等」、「乾瞪眼」。《紅樓夢.第一二回》:「熱鍋上螞蟻一般,只是乾轉。」

3.表面的、形式的。如:「乾笑」。《水滸傳.第二五回》:「當下那婦人乾號了半夜。」



ㄎㄨ, [形]

1.草木失去生機。如:「枯木逢春」。唐.李白〈蜀道難〉:「連峰去天不盈尺,枯松倒挂倚絕壁。」元.馬致遠〈天淨沙.枯藤老樹昏鴉〉曲:「枯藤老樹昏鴉,小橋流水人家。」

2.乾、乾涸。如:「枯井」、「海枯石爛」、「枯魚之肆」。唐.李白〈古風〉詩五九首之五九:「眾鳥集榮柯,窮魚守枯池。」

3.憔悴、瘦瘠。《荀子.修身》:「安燕而血氣不惰,勞勸而容貌不枯。」《後漢書.卷四五.袁安傳》:「魂魄飛揚,形容已枯。」

[名]

1.油料作物經榨油後剩餘的渣滓,多製成餅狀,供飼料、肥料之用。如:「茶枯」、「油枯」。

2.中醫上稱半身不遂的病為「枯」。



ㄏㄨㄟˋ, [名]

1.布帛頭尾的剩餘部分。《說文解字.糸部》:「繢,織餘也。」清.段玉裁.注:「繢之言遺也,故訓為織餘。織餘,今亦呼為機頭,可用系物及飾物。」

2.彩色的毛織物。《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木土衣綺繡,狗馬被繢罽。」

[動]

作畫。通「繪」。唐.陸龜蒙〈江湖散人歌〉:「神鋒悉出羽林仗,繢畫日月蟠龍螭。」



ㄐㄧㄝˊ, [形]

單獨的。《文選.陸機.辯亡論》:「蓬籠之戰,孑輪不反。」

[副]

孤獨的。如:「孑然一身」。《晉書.卷八八.李密傳》:「煢煢孑立,形影相弔。」

[動]

遺留、剩餘。《詩經.大雅.雲漢》:「周餘黎民,靡有孑遺。」

[名]

姓。如明代有孑金。



ㄐㄧㄣˋ, [名]

1.物體燃燒後剩餘的東西。如:「餘燼」。《文選.曹冏.六代論》:「宗廟焚為灰燼,宮室變為蓁藪。」宋.陸游〈秋夜〉詩:「倦叟投床早,昏燈落燼頻。」

2.遺民。《左傳.襄公四年》:「靡自有鬲氏,收二國之燼,以滅浞而立少康。」晉.杜預.注:「燼,遺民。」

[動]

燒毀。《抱朴子.內篇.道意》:「大火既過,時餘不燼草木。」宋.蘇軾〈玉堂硯銘〉:「燼南山之松,為煤無餘。」



ㄐㄩㄣˋ, [名]

1.剩餘的食物。《說文解字.食部》:「餕,食之餘也。」《禮記.曲禮上》:「餕餘不祭。」

2.熟食。通「飧」。《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吾寡君聞君在外,餕饔未就,敢致糗於從者。」漢.何休.注:「餕,熟食。」

[動]

吃剩下的食物。《儀禮.士昏禮》:「媵餕主人之餘,御餕婦餘。」



ㄒㄧㄢˋ, [動]

1.因內心喜愛而渴望得到。如:「欣羨」、「欽羨」、「只羨鴛鴦不羨仙。」《淮南子.說林》:「臨河而羨魚,不如歸家織網。」

2.超過、超越。《史記.卷一一七.司馬相如傳》:「德隆乎三皇,功羨於五帝。」

[名]

剩餘、盈餘。《詩經.小雅.十月之交》:「四方有羨,我獨居憂。」

[形]

超過的、剩餘的。《晏子春秋.內篇.問上》:「內妾無羨食,外臣無羨祿。」



ㄘㄢˊ, [動]

傷害、毀壞。如:「摧殘」、「骨肉相殘」。《墨子.天志下》:「入其溝境,刈其禾稼,斬其樹木,殘其城郭。」

[形]

1.凶惡、凶暴。如:「殘忍」、「殘暴」。《漢書.卷七一.雋不疑傳》:「故不疑為吏,嚴而不殘。」

2.不完整的。如:「殘缺不全」。《漢書.卷三六.楚元王劉交傳》:「孝成皇帝閔學殘文缺,稍離其真,乃陳發祕臧,校理舊文。」

3.剩餘的、將盡的。如:「殘冬」、「風燭殘年」。唐.杜甫〈重題鄭氏東亭〉詩:「向晚尋征路,殘雲傍馬飛。」唐.元稹〈聞樂天授江州司馬〉詩:「殘燈無焰影幢幢,此夕聞君謫九江。」

[名]

暴戾。《史記.卷八九.張耳陳餘傳》:「將軍瞋目張膽,出萬死不顧一生之計,為天下除殘也。」



ㄧㄥˊ, [形]

剩餘的。如:「嬴利」、「嬴餘」。

[動]

1.得勝。同「贏」。《史記.卷六九.蘇秦傳》:「困則使太后弟穰侯為和,嬴則兼欺舅與母。」

2.背負、承擔。《後漢書.卷一六.鄧禹傳》論曰:「鄧公嬴糧徒步,觸紛亂而赴光武,可謂識所從會矣。」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史傳》:「然史之為任,乃彌綸一代,負海內之責,而嬴是非之尤。」

[名]

姓。如秦始皇姓嬴名政。



(四)ㄩˊ, [名]

剩餘。《史記.卷二六.曆書》:「歸邪於終,事則不悖。」南朝宋.裴駰.集解:「邪,餘分也;終,閏月也。」


伯恩斯坦

ㄅㄛˊ ㄣ ㄙ ㄊㄢˇ
人名:(1)(Eduard Bernstein,西元1850~1932)德國政治理論家。西元一八七二年參加德國社會民主黨,曾任該黨黨報社會民主黨人編輯。從一八九六至一八九八年發表一系列論文,全面修正馬克斯主義,反對辯證唯物主義及剩餘價值說。在政治上,主張階級調和,宣揚議會政治,反對階級鬥爭、暴力革命。著作有社會主義的前提與社會民主黨的任務等書。(2) (Henry Bernstein,西元1876~1953)法國劇作家。以殘忍的場面、誇張的人物與社會的矯飾表現人性的衝突。著作有祕密(Le Secret)、賊(Le Vole-ur)和以色列(Israel)等。(3)(Leonard Bernstein,西元1918~1990)美國音樂家。長於作曲、指揮,更以指導少年音樂會而聞名。曾指揮紐約愛樂交響樂團、紐約市立交響樂團。音樂創作豐盛,有音樂劇、交響曲、芭蕾舞曲、歌劇、合唱曲等。


敗殘

ㄅㄞˋ ㄘㄢˊ
戰敗後的剩餘人員。《三國演義.第一三回》:「曹操大破呂布於定陶,布乃收集敗殘軍馬於海濱。」《儒林外史.第四三回》:「搜了巢穴,將敗殘的苗子盡行殺了。」


包元兒

ㄅㄠ ㄩㄢˊㄦ (變)ㄅㄠ ㄩㄚˊㄦ
北平方言:(1) 清理善後,解決剩餘。(2) 全部擔當。


包圓兒

ㄅㄠ ㄩㄢˊㄦ  (變)ㄅㄠ ㄩㄚˊㄦ, 1.把所剩餘的貨物全部買下來。也作「包園兒」。

2.承擔、包辦。《孽海花.第二四回》:「就是雯青家裡,一年到頭,上下多少人,七病八痛,都是他包圓兒的。」也作「包園兒」。


報屁股

ㄅㄠˋ ㄆㄧˋ ˙ㄍㄨ
報紙正版排滿之後,旁邊剩餘的空欄。這些空欄往往都拿一些較不重要的文章去填補。


編餘

ㄅㄧㄢ ㄩˊ
機關、組織經編制後所剩餘的人員稱為「編餘」。


邊角料

ㄅㄧㄢ ㄐㄧㄠˇ ㄌㄧㄠˋ
製作物品時,經過切割、裁剪下來的剩餘材料。


不留

ㄅㄨˋ ㄌㄧㄡˊ, 1.不停留、不稽留。《文選.鄒陽.上書吳王》:「高皇帝燒棧道,灌章邯,兵不留行。」唐.李善.注:「言攻之易,故不稽留也。」《文選.張衡.思玄賦》:「天長地久歲不留,俟河之清祗懷憂。」

2.不留意、不耽溺。《文選.鄒陽.獄中上書自明》:「此鮑焦所以忿於世,而不留富貴之樂也。」《文選.嵇康.養生論》:「愛憎不棲於情,憂喜不留於意。泊然無感,而體氣和平。」

3.不保留、不剩餘。《三國演義.第一一回》:「打破城池,老幼不留。」

4.不挽留,同意別人離開。如:「既然你還有事,我就不留你吃飯了!」


普通股

ㄆㄨˇ ㄊㄨㄥ ㄍㄨˇ
是公司資本構成的基本股份,屬無特別權利的股份。其基本權利有表決權、分享盈利權、優先認股權及剩餘財產分配權。


馬克斯主義

ㄇㄚˇ ㄎㄜˋ ㄙ ㄓㄨˇ ㄧˋ
馬克斯和恩格斯所創立的無產階級思想體系。其分支學派繁多,如馬克斯列寧主義、托洛斯基的馬克斯主義及中共式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等。重要理論有經濟史觀、階級鬥爭論、唯物辯證法、社會主義進化論及剩餘價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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