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僧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雜語)禪林之稱。有他職免坐禪之僧也。
叢林中,由於職務在身,或健康欠佳而免於坐堂之僧,稱為免僧。禪僧在上堂之前,為收攝心神,所行之短時坐禪,或於僧堂中坐禪,皆稱坐堂。行坐堂時,如管理飯食之飯頭、調理茶點之茶頭、清掃東廁之淨頭等僧人,或適逢身體不適者,特准免於坐堂。〔禪林象器箋第七類職位門〕 p2787
[佛光大辭典]
結界
梵語 sīmā-bandha,或 bandhaya-sīman(音譯畔陀也死曼)。依作法而區劃一定之地域。(一)乃依「白二羯磨」之法,隨處劃定一定之界區,以免僧眾動輒違犯別眾、離宿、宿煮等過失。有關結界之範圍、方法等,諸律所說頗有出入,今依四分律所整理者,大別為攝僧界、攝衣界、攝食界等三種。
(一)攝僧界,即此丘集聚一處,為便利布薩(共住而行說戒懺悔之儀式)等行事,避免境域太廣而疲於奔馳所設之地區。分為自然界與作法界二類。自然界,又稱不作法界,係指不須特別加以建立,而依天然地形所劃定之地區。略分四種:(1)聚落界,有可分別聚落與不可分別聚落兩種。可分別聚落,依準十誦律之說,係指以一聚落為界。不可分別聚落,依準摩訶僧祇律之說,係以六十三步(六尺為一步)為界。(2)蘭若界,有二種,若無訶法之人,則於距離聚落一拘盧舍(一說相當於六百步,雜寶藏經謂五里)之空靜處為界;其中若有訶法之人反對之,則得以五十八餘步為限(善見律毘婆沙謂七槃陀之量),彼等反對者則於此範圍之外自行作羯磨等法。(3)道行界,比丘遊行時,可隨所住之處以縱橫一拘盧舍為界;於此範圍內,則不得有別食、別布薩之情形。(4)水界,即於離開陸地之船結界。上記四界之中,由於聚落界及蘭若界各有二種情形,故凡有六相之不同。
作法界分為三種,即:(1)大界,有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又稱單法同)。其中以「人法二同」為主,其餘二種隨緣別開。所謂「人同」,係指於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之界區內,僧眾和合共住;所謂「法同」,係指每半月集合,行布薩說戒之法。大界之範圍,以一伽藍地之外界為最小極限,廣至十里,乃至百里。結此大界,為欲令說戒等僧事時,使一聚之僧和集,無一人乖隔。又大界宜以其地明顯可見之山、河、樹林等為界畔,稱為界相。四分律卷三十五舉出樹下、空處、山、谷、村界等十九種界相;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七列舉山相、石相、林相、樹相、路相、江相、蟻封相、水相等八種界相。大界之形狀,諸律所說亦不一,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七以方形、圓形、鼓形、半月形、三角形等五種為「結界五相」。此外,結大界時,界相內眾僧會集後,久住之僧須宣唱四方之界相(山或石等),而作「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以為結界」之告白,此即稱唱相。(2)戒場,僧中有犯戒之事端,為行懺罪,或行受戒等之法,須會同四人眾乃至二十人眾,為避免僧之疲極,特結四方形之戒場,稱為四方界相。此戒場最少要容二十一人。按印度之戒場,原是露地,其內不得建僧房,但得以置佛殿及菩提樹;又因戒場僅係秉受戒法之處所,故以揀擇精粗為主。起初戒場結於大界之外,後因賊難而聽許在大界內結。結界之次第為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已先結大界,必須解去大界,再結戒場,次結大界。
結界圖(出自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於大界內結戒場,必先豎立三重之標相(見圖)。即戒場四周,以自然之空地圍住,大界以自然界圍起,外部四週之黑格為大牆,內部之黑格為小牆,最內部之長方形為戒場,內部之東北兩面以小牆為標相,即小牆之下上(下即牆際,上謂地面)為自然界之體;南西兩面之大牆內,若無標相,距大牆一尺八寸之遠,以戒場之東南、西南、西北之三角形以繩連起為戒場之界。小牆之外,大牆之內,稱為大界。以小牆內院及繩標結戒場,稱為「戒場外相自然界內標」;以小牆及大牆結大界,稱為「自然界外大界內相標」;大牆四周,稱為「大界外相標」。又若大界與戒場並結,則於解界時,須先解大界,次解戒場,次第不得顛倒。(3)小界,恐因惡比丘等之從中作梗而退廢法事,故特限於某時所結之暫時界區。亦分三種,即為受戒、說戒、自恣等三種情形而結者。據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二(大四○‧一四中):「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佛隨前緣,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為界相。一為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為說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為自恣事,下至五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人所依止。」亦即為遮難而臨時所結之界,稱為小界,無範圍、形狀等之限制,又非如大界及戒場之久固作法,完成所作之事即行解界。其羯磨結法,亦準前可知。總之,攝僧界之自然界中,就處所而言,有四種不同;就範圍大小而言,有六種差別。作法界中之大界、小界各有三種,再加上戒場,即成七界。
(二)攝衣界,又作不失衣界、不離衣宿界。即劃定一範圍,避免比丘動輒違犯離宿之過;然亦可視為以此特定範圍限制比丘不可違犯此過。離宿,意指比丘離其三衣而宿;若劃定一特定範圍,則於此範圍內即可不須時時攜其三衣,而免除不必要之羈絆。波羅提木叉三十捨墮法第二條即為離宿之規定。亦分自然界與作法界二種。
(三)攝食界,即規定結界食物之貯藏所、許可烹煮食物之界區,使比丘不犯宿煮之罪。所指定之地,稱為淨地(或稱淨廚);於此區域內煮食,即不犯此過。其實際作法,分為通結與別結兩種。如欲解除上述之結界,則如結界時,亦須經白二羯磨之作法方可解除。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二之一(大四○‧二○二下):「衣界者,攝衣以屬人,令無離宿罪;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僧界者,攝人以同處,令無別眾罪。」〔毘尼母經卷二、卷七、卷八、摩訶僧祇律卷八、五分律卷十八、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分律卷四十三、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卷上二、卷中二、卷下一、卷下二、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二、釋氏要覽卷下〕(參閱「五種結界相」1187)
(二)指「女人結界」,即禁止女性出入之場所。
(三)佛堂內之內陣(係安置佛像之中央部分)與外陣(指內陣之周圍,或一般參拜席位之外側),此兩陣之地區,以欄杆圈圍,亦稱結界。
(四)指密教之結界法。密教於修法時,為防止魔障侵入,劃一定之地區,以保護道場與行者,稱為結界、結護(結界護身之意)。其結界之法有多種,據不空羂索經卷二、陀羅尼集經卷一等載,可加持白芥子,並散之於四方上下以為結界。蘇悉地經卷下供養品謂,以地方界、空界、金剛牆、金剛城等真言結界之。
一般密教修法常用之結界,多依準陀羅尼集經卷三、軍荼利儀軌等之說,而行下列之五種結界,即:(一)地結,又作金剛橛,立橛於大地。其橛之根或謂至金輪際,或謂至水輪際等,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六。(二)四方結,又作金剛牆,若無四方之牆,則以三胡牆為牆,為十八道契印之第七。(三)虛室網,又作金剛網,以金剛網張於虛空,網端垂於金剛壇上,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四。(四)火院,又作金剛炎,以火炎旋遶於彼空網四周,可退除天魔波旬之障難,為十八道契印之第十五。(五)大三昧耶,為前火院以外之總結界。此大三昧耶,於十八道契印法及如意輪軌均未記載。
上記五種結界,於修法時各依三部、五部之別而結誦該部部主明王之印明,即佛部時用不動明王之印明,蓮華部時用馬頭明王(或大威德明王)之印明,金剛部用降三世明王之印明,寶部用軍荼利明王之印明,羯磨部則用無能勝明王(或金剛夜叉)之印明。
結界區域之廣狹,依經軌之說,極大者可至一千由旬,其次九百、七百、五百、三百、一百,乃至一由旬,小者或七肘、五肘、三肘、一肘等之量,乃至一手掌、一指甲之量。要之,皆以行者自心之廣狹而建立壇場之界區;然實際修法時,常局限於修法壇之四周,或以道場之殿堂為結界之域。
結界之形狀,多依所修之法而異,若修息災法,採用圓相,修增益法用方相,修降伏法用三角相,修敬愛法用蓮花相。又密教之結界亦以事、理而別為二種,如上記所說劃定區域、結誦印明等之實際作法即屬於「事結界」;若行者僅以觀想之法完成結界,則屬於「理結界」。〔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卷九、准提大明陀羅尼經、大日經疏卷十、祕藏記鈔卷六、十八道鈔卷上〕(參閱「十八契印」354、「十八道」359) p5181
比丘尼所住之寺。又作比丘尼寺、尼庵。依佛典所載,佛陀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受戒得度後,佛陀為避免僧尼雜處,妨礙比丘眾的風儀,乃令其別居一處。並囑比丘應負教化之責。此當為尼寺的濫觴。《四分律》卷四十九云(大正22‧928a)︰「佛言聽為比丘尼別作住處。」又,依《婆藪槃豆法師傳》所載,阿輸闍國起比丘尼寺、薩婆多部寺、大乘寺等三寺。可知印度甚早即有比丘尼寺的設立。
西晉‧建興(313~317)年中,淨檢尼與同志二十四人於洛陽城西建竹林寺。此為中國尼寺之始。日本方面,尼寺又稱尼屋、尼家,以敏達天皇十二年(58 3)所造的櫻井寺為始。聖武天皇天平十三年(741),又於諸國設國分尼寺。此外,內親王、女王及公卿之女等所住持的尼寺,特稱為比丘尼御所。
近世台灣佛教寺院,雖有專住比丘尼之尼寺,然亦頗多男女眾共住之寺院。此等共住寺院,住持皆為男眾。住持之下,有比丘及比丘尼弟子。至於住持是女性而收男性弟子者,則尚未之見。
〔參考資料〕 《增一阿含經》卷五十;《比丘尼傳》卷一。
又稱納戒。即在家或出家人從師或依自誓而納受戒法。佛教教團有七眾之別;七眾之中,優婆塞、優婆夷屬在家眾,共受五戒。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為出家眾。其中,沙彌、沙彌尼共受十戒;式叉摩那受六法正學戒;比丘及比丘尼受具足戒。另有在家者別受一日一夜之八關齋戒,此名優波婆沙。此中,式叉摩那之六法,並非離沙彌戒而別存,故就戒別言,計有在家五戒、八戒及出家十戒、具足戒等四種。通常謂為五、八、十、具。
一般說來,戒法多由他人所授而得者,然亦別有自然得者。如《俱舍論》卷十四云(大正29‧74b)︰
「別解脫律儀由他教等得,能教他者說名為他,從如是他教力發戒,故說此戒由他教得。此復二種,謂從僧伽、補特伽羅有差別故。從僧伽得者,謂比丘、比丘尼及正學戒;從補特伽羅得者,謂餘五種戒。諸毗奈耶毗婆沙師說,有十種得具戒法,為攝彼故復說等言。何者為十﹖一由自然,謂佛獨覺。二由得入正性離生,謂五苾芻。三由佛命善來苾芻,謂耶舍等。四由信受佛為大師,謂大迦葉。五由善巧酬答所問,謂蘇陀夷。六由敬受八尊重法,謂大生主。七由遣使,謂法授尼。八由持律為第五人,謂於邊國。九由十眾,謂於中國。十由三說,歸佛法僧。謂六十賢部共集受具戒。」
此中,由他教者,通常稱為「從他受」。在從他受中,比丘、比丘尼及式叉摩那之正學戒,係從戒和上及數位僧眾而得。沙彌、沙彌尼戒係從一位和上及一位阿闍梨得。優婆塞等在家三種戒,係從和上一人得。
在毗奈耶毗婆沙師十種得戒中,第一為「自然得」,即佛及獨覺於盡智心之位,無師得具足戒。第二為「見道得」,即阿若憍陳如等五比丘於見道位得具足戒。第三為「善來得」,即耶舍依佛稱其為善來比丘而得戒。第四為「自誓得」,即大迦葉以信受佛為大師而得戒。第五係指蘇陀夷聰明過人,年僅七歲能善巧酬問佛陀所問,故雖未滿二十歲,而被允許受具。第六為「敬重得」,即大生主比丘尼聞說八種比丘尊重法而得戒。第七為「遣使得」,係指法授尼雖欲往僧中受戒,然因故不能成行,故遣他人代受戒法。第八為「五人得」,即於邊國,僧眾鮮少,故得從和上等五人得戒,而非必從十師。第九為「十眾得」,即中國之境,僧眾甚多,故至少不得少於十人而得戒。第十為「三歸得」,係指六十賢聖聞說三歸而得受具足戒。此外,《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謂受律儀時,有自受、他受及自然受之別。
按得受戒法雖有種種方式,然一般多行「從他受」。即從和上依一白三羯磨之法而得戒。茲略述其受法如次。
(1)優婆塞、優婆夷之五戒︰首先令彼等依法受三歸。次一一就不殺生等五戒問盡此形壽能持與否﹖此時求戒者須誓願持守。據《優婆塞戒經》卷三所述,欲受此戒者先供養東方(父母)、南方(師長)、西方(妻子)、北方(善知識)、下方(奴婢)、上方(沙門、婆羅門)等六方,得父母、妻子、奴婢、國王之許可,後至大德處乞受戒法,大德比丘發「父母聽許否﹖」、「不負佛法僧物及他物否﹖」、「無內外病否﹖」等十五問,確定無此等遮難後,方授予戒法。優波婆沙的八齋戒係於一日一夜持受,即以晨旦受之為法。然若有礙緣,亦得於齋(朝食)竟受之。其受法之次第,依《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所載,係先受三歸,次就八戒一一誓願一日一夜能持,復發願(大正40‧496a)︰「我今以此八關齋功德,不墮惡趣八難邊地,持此功德攝取一切眾生之惡,所有功德惠施彼人,使成無上正真之道,亦使將來彌勒佛世三會得度生老病死。」
(2)沙彌、沙彌尼十戒之受法︰沙彌等先從比丘、比丘尼受三歸,順佛教誡出家,以某甲為和上,如來為世尊,次就十戒一一誓願盡形壽持之,是為得受其戒。式叉摩那六法戒,係十歲以上曾嫁之女及十八歲沙彌尼所持守之戒,以二年為期。其受法係先於比丘尼之所,以某甲為和上,乞授戒法,和上諮詢諸尼許之與否後,一一說明戒相,復依羯磨法令求受者誓願能持。
(3)比丘大戒之受法︰若依《刪補隨機羯磨》卷上〈諸戒受法篇〉所述,係須具五緣方得成就。五緣者,即能受之人,所對之境,發心乞戒,心境相應,與事成究竟。此中,{1}「能受之人」有五種規定,即受具者必為人類;諸根具足;儀容嚴正;身心清淨,可為道器;應著三衣;以及受戒之法相同。{2}「所對之境」有七項規定,即(a)結界,(b)有秉法之僧,(c)僧數滿足,(d)集合界內僧,(e)有白四羯磨之教法,(f)衣鉢等資緣具足,(g)為佛法流布之時。此中,僧數滿足,指在中國時,須有三師七證,邊國須三師二證。三師是指戒和上、羯磨阿闍梨及教授阿闍梨。七證是指為之作證的七位學證師。{3}「發心乞戒」指在僧眾之前,稱自名,稱和尚名,乞受具戒。{4}「心境相應」謂既已界成僧具,法正緣合,若心別緣,不念戒本,或心境相乖則不能得戒,故須令戒子心境相應。{5}「事成究竟」指始自請師,終至正受戒法,事事須前後無違。
五緣既已具足,其次為正受戒法。此有八法,即{1}請師法,{2}安受者所在,{3}差人問緣,{4}出眾問法,{5}白召入眾法,{6}乞戒法,{7}戒師和上問法,{8}正問法。此中之「請師法」,指招請十師之法。即對和尚言︰某甲請大德為和尚,願大德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安受者所在」,謂受戒之人不得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差人問緣」,指定可問十三難事等之教授師。「出眾問法」,指於屏處解說十三難十遮,問其有無。「白召入眾法」,指教授師既終問遮,還來僧中,對大眾告和尚與受者,復召入受者,令來戒師之前。「乞戒法」,即戒子以至誠心求哀乞戒。「戒師和上問法」,即戒師對眾僧宣受者乞戒,告欲作正問。「正問法」,如前之出眾問法,對受者問十三難十遮,次於授戒法前,和尚對眾僧宣受者乞戒及受者無遮難,並問容許受戒與否。若眾默然認許,乃授予戒法。三度唱是事如是持,此謂三羯磨。後更為說四波羅夷之一一戒相,問能持與否,受者應誓言能持。又授予四依之法,亦令一一答能持,最後宣受者以和尚為依止,以了其儀。比丘尼大戒之受法亦準之。
又,《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謂有六種因緣,不得授予比丘戒。即{1}意樂損害︰指為王逼迫,又為強賊侵害,思在家難以活命,出家則易,故詐投僧中。然復為同住僧所知,恐遭驅擯。{2}依止損害︰指有十遮中之疾病。{3}男形損害︰指扇遞迦與半擇迦。{4}白法損害︰指因無慚無愧,令所有白法劣薄之輩。即造無間業、犯比丘尼,或外道、賊住之徒。{5}為他人所繫屬︰指王臣、負債者、僕從及不為父母所聽許者。{6}為護持其他比丘︰指如龍等能變化身形者,雖能化現比丘之相,然於睡眠時又恢復原形,故若授予戒法,或有見之者當易對其他比丘亦生憎惡之心,故須制止。
一般而言,出家五眾之戒係全分皆受,然在家五戒則有全受、分受二說。即《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大毗婆沙論》卷一二四、《俱舍論》卷十四謂五戒須具足受;然《增一阿含經》卷二十、《優婆塞戒經》卷三、《成實論》卷八、《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等皆謂在家戒可以分受。
《四分律》等小乘戒之作法,略如上述。然大乘中別說三聚十重戒,其受法亦與小乘有別。此中,三聚者,指三聚淨戒,即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律儀戒,即七眾所受「五、八、十、具」之戒,此與小乘戒同。此律儀戒以七眾各別得受其戒,故稱為別受。反之,七眾總受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故二者謂為通受。又,《梵網經》別說十重四十八輕戒,且以之為大乘菩薩所受之戒相。關於其受法,智顗《菩薩戒義疏》卷上謂受戒之緣,可分三段,即(1)信心︰謂欲受戒法者,須信善惡因果,信佛果之常樂我淨,信戒法之功德及自他皆具佛性。(2)無三障︰指受戒者無煩惱障、業障及報障。此中,煩惱障以凡夫常具,故未必障之;業障指現身作七逆,或犯十重禁戒。此等重罪之障或不障,雖有多說,然一般以「犯七逆之一,假令懺之亦成為障;若犯十重,假令懺之,則不成障」之說為正義。又,報障,係果報之障,即地獄、餓鬼為重苦所逼惱,故非戒器。(3)以人、法為緣︰「人」指戒師,「法」指記錄受法之諸種戒儀。戒師分諸佛、聖人、凡師三類。諸佛亦有真佛、像佛之別。真佛者,如妙海王及王子從盧舍那佛受戒者是,像佛者,指自誓受時,於金像、木像之前受之。聖人亦有十地等真聖及像聖之別。凡師須為真正之人,須具足五德,即(1)持戒,(2)十臘以上,(3)解律藏,(4)通禪思,(5)慧藏窮玄。湛然《授菩薩戒儀》謂菩薩戒正從佛菩薩受得,凡師唯代聖師秉羯磨傳戒而已,故應稱之為傳教師。《略述大乘戒儀》卷下亦謂澆末之世難得五德具足之師,故僅以凡師為傳教師,而以聖者為戒和上。
關於大乘戒之戒儀,《菩薩戒義疏》曾列出梵網本、地持本、高昌本、瓔珞本、新撰本、制旨本等六種。然一般皆用湛然之《授菩薩戒儀》。此有十二門︰(1)開導,(2)三歸,(3)請師,(4)懺悔,(5)發心,(6)問遮,(7)授戒,(8)證明,(9)現相,(10)說相,(11)廣願,(12)勸持。授戒時即依此十二門之次第而授予戒法。
◎附︰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九章第七節(摘錄)
受戒就是接受一系列誓約,這些誓約大多是否定句式的。如果依戒而行,和尚不必履行國民義務,尤其是兵役。中國噹職戎N瞭解這點,免除了和尚們的兵役、徭役與稅金。相對的,和尚們有義務造功德,迴向給帝王與國。政府總是不斷設法,以免僧侶這項特權被誤用。無恥之徒可能為逃避兵役、稅金而穿上僧袍。這將削弱國家的經濟與軍事力量。因此政府立法限制出家人數。一些寺廟由朝廷授權,每隔一段時間傳戒一次。未經許可,擅自傳戒,可罰打八棍。一般是三年傳戒一次(編按︰現代台灣一年傳一次),但也有三個月傳戒一次的例子。未經授權的寺院如果想舉辦一次特別的傳戒,或未經授權的寺院想傳任何戒,依法必須向地方官員申請(在台灣,則須向「中國佛教會」申請)。
在實際運作上,法律常遭忽視。許多僻處寧靜鄉間的小寺廟常不經授權就傳戒(據一位記得清末數十年間情形的和尚說)。但如果地處城巿附近或是受盜匪騷擾的鄉間,它們往往會申請許可,即使是政府長期授權傳戒的寺院或許也會通知地方長官一聲。這有兩層原因,在遭土匪威脅的鄉間,他們希望地方長官派兵守衛通往寺院的道路。至於城巿附近,據一位受訪者說︰「受戒的人很多,好人與壞人混雜,有公共秩序上的問題。」如果有麻煩發生,即使當時沒有地方長官派來的人在場處理,寺院也希望地方長官能事先留意。
1911年,中央政府控制傳戒的時期結束。但寺院仍然需要安全保護。另外,在一些城巿地區,法律規定舉行公共集會必須獲得許可。這可以解釋1929年杭州淨慈寺為何向杭州巿政府申請允許傳戒。後來巿政府經由公共安全局發出許可。相反的,焦山在1949年前經常傳戒,卻從未申請許可或是事先通知。焦山位於長江的一個小島上,沒有安全之虞。
雖然朝廷傳戒的授權,已因帝國瓦解,喪失法律上的效力,但它們的實際效力依然存在。原因是對宗教態度嚴肅的和尚,希望能正式受戒。正式的傳戒儀式費時較長而且繁複,參加的戒子人數又多,只有累積數十年經驗而且房舍眾多的寺院才有能力舉辦。這樣的寺院大多是皇帝授權傳戒的寺院。即使在1911年以後,中國和尚仍然蜂湧到這些寺院授戒。
當中最有名的是南京、浙江間的寶華山隆昌寺。每個地區總有一、兩個寺院是和尚最嚮往的受戒之地,但寶華山的聲名卻馳走全國。普利普‧摩勒(J. Prip-Moller)1939 年整個春季傳戒期間都在寶華山,他作了詳盡的記錄,也拍攝照片。雷契爾特(K. L. Reichelt)曾目睹該寺及江蘇他處寺院傳戒,德‧固魯特(J. J. M. De Groot)親見福建鼓山傳戒,還取得一份儀式程序表。不幸,這三位傑出的調查者,敘述互不一致,與我的受訪者的見證也不相符。這些受訪者有六、七人在寶華山受戒,其中一位在那裡擔任了四年的引禮師,之後當了三年的教授──三位主傳戒大事的和尚之一。
據這些受訪者說,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寄堂」,新戒抵達寺院(有些人在幾星期前搬入),遷入雲水堂當客人,除了報名、上早晚課,再沒有其他義務。報名時,他們提供有關個人歷史的種種詳細資料,包括師父名字,得度年次。寶華山執事根據這些資料,估量他們受訓時間的長短,受訓的狀況,將程度相當者編為一組。各組有各自的堂,組員在第二階段之初遷入堂內。
第二階段初始叫「分堂」。報名截止,不許再有新戒參加,然後「開堂」。各組合稱為「新戒堂」。「新戒堂」指時間,也指地方。時間上,它持續到傳戒的最後一天。作為地方,它指堂口會集的各堂。總共有六堂,即「一堂、二堂、三堂……」。每堂──每組──有六、七十人。堂內的擺設近似禪堂,四邊設有廣單。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分別編在不同組別。一般單是比丘就佔了三組。
前兩星期,準和尚、準尼師學習如何吃、如何穿、如何臥眠、如何整理床舖、如何整理行李出遊、如何站、如何走、如何進大殿、如何禮佛、如何待客、如何交班(例如禪堂當值的)等等。多數人在小廟受訓時,已經從剃度師學得其中大半。但寶華山要求舉止盡善盡美。像伊頓(Eton)、葛洛登(Groton),或許更像山德赫斯特(Sandhurst)或西點(West Point),它在學員身上烙下記號。如一位受訪者說︰「這些只有在寶華山才教得正確。其他戒院根本不重視。要教好這些,必須先到寶華山住上十年。」
事實上大部分教師似乎經驗不豐,而且才進寶華山兩、三年。其中四位教師是引禮師,分派給各組。階層最高的是開堂師,其次是陪堂師,然後是三師父、四師父。新戒也選出兩位同伴作為代表,由於他們分別走在隊伍的最前與最後,因此叫做「沙彌頭」與「沙彌尾」。當代表的,必須外貌好、能幹、有經濟來源──最後一項是因為他們得掏腰包打齋供養全寺所有的和尚。如果錢不夠,他們師父一般也樂於資助,沾弟子的「光」。
除行儀外,新戒在這兩星期內也學習一些經文,尤其是五十三偈咒。這是一些句子,是和尚們每天在各種場合(起床、喝水、聽大鐘)心裡應該默念的。行儀及經文學會以後,接著有個懺悔與淨化之夜,新戒齊集大殿禮佛。次日舉行第一次傳戒。沙彌頭與沙彌尾代表同學請三位師父(三師)及七位證人(尊證)主戒。三師包括得戒和尚──通常是該寺的退居和尚,代表佛陀;羯磨──坐在左首,代表文殊;以及教授──坐在右首,代表彌勒佛。寶華山的三師七尊證都是寺裡的常住眾。在他寺,其中一部分和尚也許是從他處請來的。
三師、七尊證在大殿門前坐定,出家新戒跪在廣庭上唸三皈依,受沙彌十戒。出家新戒退下後,在家新戒上前,唸三皈依,受優婆塞五戒。三段式傳戒的第一段在沙彌領取袈裟、鉢之時結束。袈裟分沙彌穿的五衣與比丘穿的七衣。他們雖然還不是比丘,但中午進餐廳時已換上七衣,手托著自己的鉢,一如寺裡的常住眾。
第二階段的訓練隨即展開。出家新戒現在必須學習多種儀式,尤其是波羅提木叉的二五0戒。再經過兩星期的學習,又有第二次的懺悔之夜,懺悔之後是儀式性的沐浴淨身。傳戒儀式的其他部分,局外人可以旁觀,至於立誓受戒則在隔離的戒壇上舉行,局外人被擋在外。普利普‧摩勒(Prip-Moller)是少數目睹新戒立誓的外國人之一,他寫道︰「此處所見的,也許是佛教儀式中最莊嚴的典禮,典禮在奉獻精神中進行,參與者全心全意投入,這在廟裡一般是很少見的。」集體受畢二五0戒,新戒每三人一組走上戒臺。一組稱作一壇,而且編有號碼。在同戒錄上,新戒的名字便寫在「一壇」、「二壇」等等之下。三位傳戒師父從傍晚一直坐到深夜,檢視每一壇戒子,接受他們成為比丘。這對得戒和尚而言,必定是一項嚴刑酷罰,因為通常他是一位老者。在普利普‧摩勒目睹的例子中,得戒和尚到晚上便將位子交給弟子──現任方丈。
據原始印度佛教的作法,出家和尚經上述程序後,即成為正式的僧團成員,但以中國的大乘佛教來說,一星期後新戒還得受《梵網經》的五十八戒。《梵網經》制訂了更高一層的戒律與誓約,要求新戒度盡一切有情才登涅槃。因此這套戒稱作「菩薩戒」。出家與在家新戒在同一典禮上唸菩薩戒,兩群新戒中的一群退下後,換另一群念,但在此前後,兩群新戒一起跪著。前一天,戒子在頭上燒戒疤。次日傍晚,發給每個人戒牒與同戒錄,戒子同時還領取《波羅提木叉》、《梵網經》與《毗尼日用》。在得戒和尚一場告別演講後,「新戒堂」關閉,傳戒結束。
〔參考資料〕 《五分律》卷十五~卷十七;《四分律》卷三十一~卷三十五;《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十誦律》卷二十一;《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彌沙塞羯磨本》;《曇無德律部雜羯磨》;《十誦羯磨比丘要用》;《毗尼母經》卷一;《善見律毗婆沙》卷七。
指結夏安居之制。亦稱結制。每年四月十六日即為結夏之始。七月十五日結束,謂之解夏或解制。《禪苑清規》卷二云(卍續111‧887上)︰「行腳人欲就處所結夏,須於半日前掛撘,所貴茶湯、人事不至倉卒。」關於其儀節,《敕修百丈清規》卷七〈結制禮儀〉條有詳細的記載。又,結夏修行時,眾僧所設的供養食,稱為「結夏齋」;結制時書示有茶點之掛牌,稱為「結夏茶牓」;向護法的土地神及守護諸堂的諸天善神,祈願結制安居圓滿完成的念誦,稱為「結夏念誦」。
此外,結夏期間的中間日,稱為「半夏」。半夏之前的一個半月,稱為「前半夏」,之後的一個半月稱為「後半夏」。參與結夏安居者,未到解夏之時,即中途退出者,謂之「破夏」。
◎附一︰王景琳〈結夏安居〉(摘錄自《中國古代僧尼生活》)
夏安居從夏季的第一個月開始,時間為九旬,這是根據印度曆法而定的。印度曆法將一年分為三季,如果用中國古代曆法換算,自十二月十六日到四月十五日是春季,四月十六日到八月十五日是夏季,八月十六日到十二月十五日為冬季。安居期在印度是九十天,正好相當於中國農曆的夏季三個月。所以,漢化寺院的夏安居期也就定在夏季三個月,從四月十六日到七月十五日的這一段時間了。
佛教規定夏季為安居期,與佛教的教義有著密切的關係。印度夏季有三個月的雨期,這一段時間正是萬物萌發生長的時期。為了避免僧尼外出時會在無意之中傷害了草木小蟲,犯了「殺生」大戒,違背了佛教大慈大悲的根本精神,所以,佛教規定僧尼在雨期必須居於精舍,不得外出,這樣,既可防止傷生破戒,又可使僧尼有一個專心講經修道的機會。
安居開始的時間一般是四月十六日,但由於種種原因如果安居在四月十六日開始不了,也可向後推延。由此,安居又有所謂「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三種。四月十六日開始的安居稱為「前安居」,四月十七日至五月十五日之間開始的安居稱為「中安居」,五月十六日開始的安居稱為「後安居」。但無論如何,安居期不能少於九十天,故安居的開始日期也不能超過五月十六日。因為印度的夏季從四月十六日到八月十五日是四個月,而安居期只需要三個月,所以,在四月十六日到五月十六日這一個月的時間裏,哪一天開始安居,都能在八月十五日以前到九十天,都能與夏安居的時間相符。不過,寺院一般都以前安居為原則,中後安居只是一種對不能按時開始安居的補救。
安居生活雖然極為單調、閉塞、寂寞,但進入安居時舉行的儀式卻很隆重。四月十五日,也就是夏安居的前一天,寺裏一早就掛出了「安居」的牌示。這一天,整個寺院都呈現出一片繁忙景象。知客知會維那及各寮堂負責人,忙著開列僧眾名號、戒臘,並登記造冊。知事則忙於清點人數。法堂(或齋堂)裏香燈師正在為所有的僧眾舖設蒲團。法堂正中上首,早已擺好一張方桌,上面供著釋迦牟尼的小像一尊,或者供著寫有「安居會上,中天教主,本師釋迦牟尼佛」的牌位。佛像左邊,準備了住持之座。前廊下桌子上,則擺上了韋馱天像。堂中央的小桌上,擺著籌盤、空盤。另外,在佛像、韋馱像、住持座前也都放置了一枚大籌,等著行佛時用。為了不致在第二天安居儀式上出現混亂,十五日這一天寺內還要專門請住持招集僧眾講習禮儀,使大家熟悉安居儀式的各項程序。
四月十六日一早,安居期開始。安居儀式的第一項內容,就是到大殿拜佛。早粥後,隨著三聲大鐘長鳴,僧眾便齊集大殿燒香、拜佛。先由維那領著眾人唱道︰「釋迦如來,結夏安居」,眾僧隨聲而和。維那拈香,拜佛之後歸位,僧眾則齊聲唱頌〈安居文〉︰「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依某某寺僧伽藍大界內,夏三月結制安居。」連唱三遍,再齊誦〈大悲咒〉三遍,然後繞佛,繞佛歸位念偈咒,向佛祖表心跡︰「眾生無邊誓願度,煩惱無盡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唵,鉢囉末憐陀寧頁娑婆訶。」這段偈語要三唱三和。唱和完畢,緊接著跪唸〈怡山文〉,再起立結讚︰
「安居期結,道體先成,殷勤發願猛修行。經論作規繩,戒律圓明,頓登法王身。歡喜地菩薩摩訶薩(三次稱舉)。」
復唱迴向偈︰
「結夏功德殊勝行,無邊勝福皆迴向,普願沉溺諸有情,速往無量光佛剎,十方三世一切佛,一切菩薩摩訶薩,摩訶般若波羅蜜。」
讚聲即落,眾僧應齊向釋迦佛三拜,再回到法堂。拜佛儀式是寺院進入安居期的序曲,它標誌著寺院安居的開始。
僧眾回到法堂,即正式開始進行安居修行。安居期內,朝暮課誦仍照常進行,其餘時間,安禪的僧人照例坐禪,不坐禪的僧人便以念佛為常課。每日早粥後上殿,念《楞嚴經》中〈勢至圓通章〉一遍,〈大悲咒〉、〈十小咒〉、《心經》各一遍,念佛號五百聲。小食(禪家早晨所吃的點心)後,念《十六觀經》中〈雜想觀章〉一遍,〈往生咒〉三遍,佛號五百聲,禮阿彌陀佛十二拜。午飯後念《大懺悔文》,佛號五百聲。晚課照常。黃昏後,再念《十六觀經》中〈上品上生章〉一遍,〈往生咒〉三遍,念佛號千聲,拜阿彌陀佛十二拜。
安居期內,寺院中不但要每日按時誦經念佛號,還有講經、講律、講論的習俗。一般情況下,經、律、論都由住持主講,有時則由住持委託他人代講。講課地點設在法堂。
寺院在安居期還多設有安居規約。安居規約要比平素寺規更細,如在講課期間,僧人破了根本大戒、喝酒、與人爭吵、詆譭講法、詆譭法師或同學,都要被趕出寺院;倘有僧人不與眾人共同上堂、三次不到或偷看其他書籍、打瞌睡、不用心聽講等等,都要被趕出講堂或受罰。
這樣的安居生活經過三個月九十天,到七月十五日結束,這就是所謂「解夏」。「解夏」也像「結夏」一樣,舉行一番類似的儀式,要由住持向全寺僧眾正式宣布「安居結束」。
〔參考資料〕 《敕修百丈清規》卷七〈節臘章〉;《禪苑清規》卷三〈監院〉、卷五〈僧堂內煎點〉。
元代藏族高僧。又名功嘉葛剌思(藏Kun-dgaḥ-grags),原名叫慶喜稱,西藏地區突甘斯旦麻人。幼時父親去世,依靠叔父生活。九歲時,便能很流利地背誦一些梵咒。十二歲時,對經咒壇法也能通達。二十四歲時講演大喜樂本續,四眾悅服。以後到印巴次大陸的西部參禮大德古達麻室利,盡得其傳。蒙古中統年間(1260~1263)經帕思巴推荐,謁見忽必烈汗(即後來的元世祖),命他住在五台山壽寧寺。至元九年(1272)在京師為王公授戒。至元十八年奉元世祖命,赴長春宮辯論《老子化胡經》的是非。至元十九年堅請西歸,先到雲中,再到西夏,又到臨洮,各地從他求法的人很多。他在臨洮接受元帝的命令回到故鄉,住了六年。至元二十六年回京,住在聖安寺。這年四月,命他往潮州,八月到達,住開元寺。以後在潮州傳法建寺。不久就被召還。至元三十年在內殿建觀音獅子吼道場,為元帝疾病祈禳。元世祖病癒之後,打算在五台山為他建寺,尚未動工,世祖就去世了。以後成宗嗣位,膽巴奏請蠲免僧道稅糧,得到許可。元貞元年(1295)四月,奉皇帝命令住當時京師最大的廟宇大護國仁王寺。移居時,皇帝命令太府給他使用皇帝出行時用的儀仗,並由百官護送。這一年西藏邊界有警,奉皇帝命在京師西北瓮山(即今萬壽山)建曼拏羅祈禳。大德六年(1302)二月,成宗出巡到柳林,在那裏得了病,膽巴奉令前往探視。成宗病癒之後,命令天下僧人普閱藏經,並大赦天下。對於膽巴,所給布施極為豐厚。三月成宗繼續北巡,命膽巴乘象輿行於皇帝車駕之前。大德七年夏,膽巴在上都(今內蒙古自治區多倫縣西北)示疾,五月十八日午時逝世。世壽七十四,僧臘六十二。遺體就上都慶安寺結塔荼毗,舍利被迎歸北京,葬於仁王寺的慶安塔。
元仁宗皇慶二年(1313),追號膽巴為「大覺普惠廣照無上巴帝師」。(張建木)
〔參考資料〕 《元史》卷二0二;《佛祖歷代通載》卷二十一、卷二十二;《神僧傳》卷九;《釋鑑稽古略續集》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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