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僧
[南山律學辭典]行事鈔‧集僧通局篇:「五人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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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大辭典]
別羯磨
巴利語 vagga-kamma。又稱別羯摩、別眾羯摩、別眾。於同一結界內,僧團中有少數僧侶為因應環境,而脫離大眾另行「作法」,稱為別羯磨。「十事」之合法與否,為原始教團分裂之主因,別羯磨即屬十事中之第四項,當時反對派謂此項觸犯破僧罪。又行別羯磨者,稱為別眾僧。
另據四分律卷四十四載,佛告諸比丘,僧有四種,即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等。早期之「僧」係以四位出家人為和合眾之基本單位,而稱僅二、三位出家人之小團體為別眾。〔十誦律卷三十瞻波法、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 p2807
僧伽
(一)梵語 sajgha,巴利語同。略稱僧。意譯為和、眾。乃和合之意,故又稱和合眾、和合僧、海眾(眾僧和合如海水一味,故以海為喻,而稱海眾)。又取梵語與漢語合稱為僧侶。此外,亦有僧家、僧伍等稱。為三寶之一。即指信受如來之教法,奉行其道,而入聖得果者。亦即出家剃髮,從佛陀學道,具足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住於四向四果之聖弟子。或指信受佛法,修行佛道之團體。蓋如來成道後,首至鹿野苑,度阿若憍陳如等五比丘,為僧伽之濫觴。
唐代道宣律師認為構成僧伽須有二種條件:(一)理和,即遵循佛教教義,以涅槃解脫為目的。(二)事和,有六種,即:戒和同修、見和同解、身和同住、利和同均、口和無諍、意和同悅。此外,僧原為比丘、比丘尼之通稱,我國及日本,則稱比丘為僧,比丘尼為尼。然至後世,則不只限於比丘、比丘尼,尚有沙彌、沙彌尼等亦稱僧或尼,比丘等稱為大僧,沙彌等則稱為小僧。又僧侶之稱呼,亦自古以來即有之,如大乘義章卷十(大四四‧六五六上):「住聖菩薩,單一無侶,只不成僧。」此即說明侶為伴侶之意,亦即與眾同義。又將比丘、比丘尼、沙彌與沙彌尼,合稱四眾;廣義而言,僧伽包含在家眾之佛教教團全體,即七眾。此外,比丘僧伽與比丘尼僧伽,合稱兩僧伽,又作二部眾、二眾。於觀念上包含四方一切之比丘、比丘尼者,稱為四方僧伽;而現前所見之比丘、比丘尼教團,則稱現前僧伽。
現前僧伽必須四人以上集會和合,方可舉行羯磨(戒律之作法)秉法;若為四人以下,則僅單稱為「群」。又由於羯磨之種類不同,故集會之比丘人數亦不同,據四分律卷四十四瞻波揵度載,有四種分別,即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據五分律卷二十四、巴利律藏大品(Mahāvagga IX, 4)載,若超過二十人,則屬無量比丘僧,而總有五種。又四人僧除自恣、受大戒、出罪外,可作其餘一切如法羯磨;五人僧除受大戒、出罪外,得作其餘一切如法羯磨;乃至二十人僧得作一切羯磨。
據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六本載,僧有理和、事和、辨事等三種。(一)就理和之義而言,則一人即可稱為僧。(二)就事和之義而言,所和之體約三人始稱為僧。(三)就辨事之義而言,則四人、五人乃至二十人以上,方可稱為僧。在我國,則單一人亦稱為僧或僧侶,且僧之名與出家「沙門」同義;而「僧」者,在三寶中被稱為僧寶,均以比丘為主,然亦有指比丘尼者。若比丘、比丘尼合稱,則稱為僧尼。
此外,有關僧之種類,於諸經典中記載不同。佛世時,即有破戒僧或鈍根僧等。據十誦律卷三十瞻波法列舉五種僧,即:(一)無慚愧僧,指破戒諸比丘。(二)羺羊僧,指凡夫之比丘鈍根而無智慧,猶如諸羺羊聚集一處而無所知,此等比丘不知布薩、布薩羯磨、說戒、法會等。(三)別眾僧,指諸比丘於一界內,處處別作諸羯磨。(四)清淨僧,指於凡夫中能持戒者及凡夫中較優秀者。(五)真實僧,指學、無學者。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阿毘達磨藏顯宗論卷二十等所出均同。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卷五有依行品、大方廣十輪經卷五、法苑珠林卷十九違損部等,均無別眾僧,僅言四種僧而已。大智度論卷三亦無別眾僧,只列舉四種:(一)實僧。(二)有羞僧,指雖受持戒律以修道,然仍犯罪而後悔之僧。(三)啞羊僧,指愚昧、不分善惡之僧。簡稱羊僧,有時亦為比丘自謙之辭。(四)無羞僧,又作無慚愧僧、無恥僧,指無恥之破戒僧。其他如雜阿毘曇心論卷十等舉出第一義僧、等僧二種;大乘理趣六波羅蜜多經卷一說有第一義僧、聖僧、福田僧三種;大乘義章卷十有假名僧、真實僧二種,假名僧、清淨僧、真實僧三種,以及破戒雜僧、愚癡僧、清淨僧三種等說法。其中,真實僧、清淨僧即僧寶,其他無慚愧僧等則不列為僧寶。
又大智度論卷三十四,於聲聞僧之外別立有菩薩僧。另於大乘本生心地觀經卷二列舉世間、出世間有三種僧,即:(一)菩薩僧,文殊師利及彌勒等為菩薩僧。(二)聲聞僧,如舍利弗、目犍連等為聲聞僧。(三)凡夫僧,若有成就別解脫戒之真善凡夫,乃至具足一切正見,能廣為他人演說、開示眾聖道法,利樂眾生,稱凡夫僧。雖未能得無漏之戒、定及慧、解脫,而供養者可獲無量福。又比丘應供法行經(法藏菩薩戒本疏卷三所引)載,次第僧中有佛化僧、四道果僧、菩薩僧、七賢僧、凡夫僧等。此即說明菩薩亦可稱為僧。又五分律卷十六曾將佛列為僧數中,如(大二二‧一一○中):「佛言:『但以施僧,我在僧中。』」又摩訶僧祇律卷三將塔物與僧物區分為二,如(大二二‧二五一下):「若塔有物,眾僧無物,便作是念:供養僧者,佛亦在其中,便持塔物供養眾僧,摩摩帝用者得波羅夷。」然關於上述說法古來亦有異說,如成實論卷三辯三寶品主張佛非為聲聞眾,且佛法僧三寶之間乃有差別等,故不將佛列於僧伽中。〔雜阿含經卷二十二、長阿含經卷二、增一阿含經卷二廣演品、卷十四高幢品、毘尼母經卷六、有部毘奈耶破僧事卷六、薩婆多部律攝卷九、大毘婆沙論卷三十四、異部宗輪論、法華經文句卷一上、維摩經文疏卷三、諸經要集卷二、翻梵語卷二、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一、卷下三、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一上、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一、四分律開宗記卷二、圓覺經大疏釋義鈔卷十三上、翻譯名義集卷四、釋氏要覽卷上、卷中、禪林象器箋稱呼門〕(參閱「六和敬」1269)
(二)(628~710)唐代西域僧。葱嶺北何國人,一說碎葉(Suy-āb)人,俗姓何。唐龍朔(661~663)初年,來西涼府,又遊歷江淮之地,居止於楚州龍興寺。後於泗州臨淮縣(安徽省)信義坊得金像一尊,上有古香積之銘記及普照王佛之銘,遂建臨淮寺。師屢次顯現神異,嘗現十一面觀音形,人益信重,世稱觀音大士化身。景龍二年(708),受中宗之詔入內道場,被尊為國師。未久,即住京師薦福寺,因治眾病、祈雨有驗,蒙賜「普光王寺」之額於臨淮寺。景龍四年三月二日示寂於薦福寺,世壽八十三。中宗深為哀悼,送其遺骸還本處。弟子惠儼、木叉等為之建塔院。懿宗咸通二年(861)賜號「證聖大師」。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敕賜「普照明覺大師」之諡號。〔宋高僧傳卷十八、太平廣記卷九十六、全唐文卷二六三〕 p571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化制二教
南山律宗對於教相的判釋。該宗把釋迦如來一代的教法區分作化制二教。化教是說如來教化眾生令得禪定及智慧的教法,在三學中是定慧法門,在三藏中是經論二藏,如「四阿含」等經,《發智》、「六足」等論。泛說因果,通化道俗,所以叫作化教。制教是說如來戒飭眾生控制行為的教法,即諸律中所詮的戒學法門如《四分》、《五分》、《十誦》等律。說諸律儀、唯制內眾,所以叫作制教。化制二教又叫作化行二教,如《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卷一說︰「今以化行二教用分諸藏。」又《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說(大正40‧174b)︰「一代時教,總歸化行。」其次,南山律宗更把化教就其義理的淺深判作性空教、相空教、唯識圓教三教,又把制教就四分律學各家的戒本論分別判作實法宗、假名宗、圓教宗三宗,這是南山律宗獨有的教判。
化教三教中,性空教是說一切諸法性空無我的教法,此中包括「四阿含」等經及《俱舍》、《成實》等論。一切小乘,是把一切諸法用破析的方法來說明「人」、「法」無我,這就是「析色明」,所以叫它作性空教。
相空教是說一切諸法本相是空的教法,此中包括諸《般若經》和這一系統的大乘論部,是直就常人所執著的人、法本身由緣會而生這一現象來說明空無相之理,這就是「當體即空」,所以叫它作相空教。
唯識圓教是說一切唯識性相圓融的教法,此中包括《華嚴》、《楞伽》、《法華》、《涅槃》、《攝論》等大乘經論,是將一切諸法裡面的外境看成本來無實,全歸唯識,從而起行也屬菩薩的甚深妙行,所以以它作唯識圓教。
此三教中第一性空教,和慈恩宗三時教判中第一時有教的多分相當;第二相空教,和慈恩宗的第二時空教相當;第三唯識圓教,和慈恩宗的第三時中道教相當。四分律宗原當性空教一分,但道宣律師意欲成立三學圓融無礙,新以判屬唯識圓教。
制教三宗是本於四分各家對於戒體的不同解釋而判斷的。依《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等所說,戒體,是弟子從師受戒法時所發得而領納在心胸中的法體,即由授受的作法在心理上構成一種勢力而有防非止惡的功能。此中戒體舊譯叫做「無作」,新譯叫作「無表」。唐以前的四分律師本來受《成實論》學說的影響。以戒體為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法礪的相部一系便完全依此立說,以「無作」為非色非心,唱非色非心戒體論。懷素的東塔一系,卻相信《俱舍論》所說,以無表業為色法,唱色法戒體論。道宣的南山一系於《四分律》表面也按照《成實論》所說,立非色非心戒體。然而依道宣的本意,《四分律》通於大乘,還依唯識宗的義旨,以第八阿賴耶識中的種子即「發動思」的種子為戒體,而唱心法戒體論。由於四分律各家對戒體解釋不同而判制教二宗︰
(1)實法宗︰又作有宗,指說一切諸法實有的薩婆多(說一切有)部等,此宗以戒體為有實質的色法,如同《俱舍論》所說。
(2)假名宗︰又作空宗,指說一切諸法唯有假名的曇無德(法藏)部等,此宗以戒體為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如同《成實論》所說。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十五合釋以上二宗,說《成實》所說正和曇無德《四分律》相通,而《雜心》、《俱舍》所說是解釋薩婆多《十誦律》。
(3)圓教宗︰又作圓宗,指說一切諸法實唯有識的唯識圓教等,此宗以戒體為心法的種子,如《法華》、《涅槃》、《楞伽》等經,《攝大乘》等論所說。
四分律宗正和假名宗相當,然而道宣律師意欲由《四分律》成立一乘圓頓的妙戒,所以在三宗中也把四分律宗判屬圓教宗。
化制二教的教判,是於唯識宗有其淵源的。道宣很早便參加玄奘法師領導的譯場,掌筆受潤文的任務,受玄奘學說的影響很深,所以在化教中,配合《解深密經》的三時立三教,而以唯識為圓教,又在制教中以心法中的種子為戒體,從而力說《四分律》通於大乘。(黃懺華)
◎附︰續明《戒學述要》上篇三〈化教理善與制教戒行〉(摘錄)
(一)依三藏三學立化制二教
戒法有大乘與小乘的兩類,同屬於三藏中的律藏。這是就三藏所詮教法的性質不同而得名的。如云︰「依增上心論道是素怛纜,依增上戒論道是毗奈耶,依增上慧論道是阿毗達磨。」而大小乘各有其所宗依的三學,三學內容之淺深、廣狹雖有不同,然若論三學之性質,仍歸一致。且小乘三學為大乘三學的階梯,由於運心不同,致行分大小,倘按之於所行之法,初亦無顯著之差異。故就三學論道,各有特勝以論︰則經論所詮定慧法門,乃是「隨方攝化,應緣接物,宣演教觀」,而令眾生如說修行者。律藏所詮淨戒法門,則為「諸清淨眾,一界依棲,六和水乳,同一布薩,同一羯磨」,淨治身心,以為定慧之基礎者。經論偏於「明心顯理,是故心業以理為宗。律藏約事辨行,故身口業,以事為宗」。經論以理為宗者,理善虛通,可無間於古今中外男女僧俗,只要依法修行,定慧功成,皆可契理證悟。若逆理而行,統名曰迷。是以悟有巧拙,三乘聖賢,以是而分;迷有淺深,三界五趣,由之以判。然則迷悟由心,心不自悟,必假事緣。事緣雖多,首在持戒,故如來制戒,以事為宗,事行所顯,厥為身口,身屬色,色正而後心端,久之則由心發色,純淑自然,乃至色心一如,表裏一致,方為佛法大人之行。是以佛敕登具比丘,五夏學律,自此以後,方任聽教參禪,故知欲宏經論,必須依律;欲得定慧,必先持戒。以戒為根基,定慧之功行方高,以律為憑藉,經論之宏敷乃正。南山道宣律師,原本此意,立化制(亦名化行)二教,以判攝如來一代時教,而以戒為宗,認為必須先持戒以制禁業非,然後方堪用定慧而伏斷煩惱。三學次第,以戒居首,實有所以。倘戒本不固,縱有定慧,亦終成魔業!故三藏所詮,不越三學,行者進德修業,依戒為基,始能登高致遠。此固無間於大乘小乘,以「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此為就三藏三學以明增上戒學的重要,故從入道次第而言,制教重於化教,戒學先於定慧。此雖為一途之說,然按諸聖教,實有本有據。
(二)化制二教之範圍與楷定
泛明律學,既可通大小,然若云制教,則猶須簡別。大乘律學,雖別於經論,或如來散說,或菩薩輯治,然就其性質,仍屬於化教所收。菩薩戒法以菩提心為本,七眾通受,其中持犯開遮,輕重受捨,均有別於聲聞律制。故不僅十善、五戒、四宏、六度,一切觀行,是化教業,即大乘律儀,乃至聲聞乘之五戒、八戒、十戒,皆是化教所收。唯具足戒,方得制教之名。因為十善、四宏,劫初便有,人雖行之,不能超越世境。五、八、十戒,亦具足戒之支分,為便於行者漸學漸入,故別為制立。如來制戒,開始於十二年後,在此以前,已廣明一切大小行門,而五戒十善,四宏六度,早已宣敷傳習。傳說菩薩戒中之《梵網經》,即為佛初成道時說。故知十二年以前,雖不無大小戒法,不云如來制戒,故制教所詮,應唯是比丘戒法(比丘尼戒,雖亦稱具足戒,然必須依附於比丘戒,始得成立)。故一切戒法中,比丘戒最為尊上。比丘戒為言制教者,略有二意︰一者制止,禁諸出家,有惡皆斷,作則有過,止則無咎。二者制作,有善斯集,作則無愆,不作有罪。止持作持,均為如來之所制定,住持正教,綱維僧倫,無不以此是賴,是故唯具足戒,得制教名,既有別於經論定慧法門,又不同於理善戒法,於如來聖教中,別具聖意,有不容吾人忽視之處。
《四分》廣律載,舍利弗於靜處思惟︰「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久住﹖何者等正覺修梵行,佛法不久住﹖」因以此事問佛,佛言︰「毗婆尸佛、式佛、拘留孫佛、迦葉佛,此諸佛修梵行法得久住;隨葉佛、拘那含牟尼佛,法不得久住。」又問︰「以何因緣毗婆尸佛等修梵行法得久住﹖以何因緣故隨葉佛等修梵行法不得久住﹖」佛即告以「拘那含牟尼佛、隨葉佛不廣為諸弟子說法,不結戒,亦不說戒」,是以「爾時彼佛及諸聲聞在世,佛法廣流布,若彼佛及諸聲聞滅度後,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以是故疾滅,佛法不久住。何以故﹖不以經法攝故。」「毗婆尸佛等,為諸弟子廣說經法,亦結戒,亦說戒。彼諸佛及聲聞眾在世,佛法流布,若彼諸佛及聲聞眾滅度後,諸世間人,種種名、種種姓、種種家出家,不令佛法疾滅。何以故﹖以經法善攝故。」舍利弗既聞諸佛法住久近,而原因在於是否結戒、說戒,故勸請釋尊「與諸比丘結戒、說戒,使修梵行,法得久住。」嗣後俟諸比丘有漏法生,佛即隨事制戒。觀此制戒因緣,可知如來制戒,意在「攝僧」,攝僧意在「令正法久住」。釋尊鑒於法待人宏,而人事無常,難以久保,與其必待傑出之人始能宏揚,不如寄附大眾(組織),展轉傳習,則更為穩固。然人眾相處,難免龍蛇混雜,智愚交參,倘不以法繩之於正,亦必聚而無狀,不足為大法之寄,是以如來以大悲等流,制戒攝僧。僧正而後道隆。佛法二寶,乃得因以久住。如來之廣制戒法,組織僧團,並以之列為三寶之一,為眾生恭敬增福之田,其關係佛法,實至為深重。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謂佛四意制戒︰「(一)令先作者,知無有罪,得除憂悔;(二)滅將來非法不起;(三)決疑網;(四)有十利。」前三易知,第四言十利者︰
(1)攝取於僧︰「僧」即是眾,僧眾共處,必以法攝,始能和合,自他相安,佛法勝事,因而成辦。律中喻如以線貫華,成妙莊嚴,散則無用。僧亦如是,必以法攝,方成佛法幢相,堪為世間良福之田,宏揚經法,住持聖教。故僧伽稱為六和合眾︰當知身和、口和、意和,是僧團精神之外觀;戒和、見和、利和,是僧團成立之本質。具此內外和合擔負住持佛教重任之僧團,必須自生活起居以至自修化他,皆有其共同規制,因之小而可以律身正己,大而可以自他相處,乃至達成「令正法久住」之目的,此為佛陀制戒攝僧之本意。
(2)令僧歡喜︰如來既制戒以法攝僧,僧中清淨守道清白者,自忖能恪遵如來聖制,解脫可期,由是而令僧心生歡喜。
(3)令僧安樂︰僧中遇有未能嚴持淨戒而有所違犯時,得依法出罪、懺悔,還復清淨。如是自身既免除憂悔而心得安樂,大眾亦因而和合樂住,故律中云「懺悔則安樂」。
(4)未信令信︰由於僧團之清淨如法,自然能令未於佛法生信心者令生正信。
(5)已信令增長︰使已經信仰佛法者,因僧團之清淨和合,令其信心愈加堅固,並增長廣大。
(6)難調者令調順︰出家者多,良莠不齊,倘不繩之以如來聖制,則強梁驕橫者難於就範,如來制戒,既長幼平等,住則共同遵行,犯則如法治,如是頑劣者無所施其技,則易於調伏順從。
(7)慚愧者得安樂︰此言僧中有心性柔和知慚知愧者,有犯則懺悔,不虞他人無理之干擾,則安樂而自得。
(8)斷現在有漏︰「漏」謂煩惱,煩惱多依事境而生,嚴持淨戒,可以防護根門,則現在煩惱無由得生。
(9)斷未來有漏︰持戒既能遮斷現在煩惱,不更熏習雜染種子,則未來煩惱亦必不生,故云斷未來有漏。
(10)令正法久住︰有戒法住世,則有清淨和樂之僧團,僧住則佛法住,三寶由此延續不絕。
如來制戒,有如上所說之十利。十利中以攝僧為根本,令正法久住為目的,中間諸利,乃自然從生。吾人從制戒十利以觀比丘戒法,可知釋尊一化,不出經戒二門,經義雖廣博深邃,無所不包,然欲發揚經義,住持正法,則有待於依戒而住之僧團,諺云︰「佛法宏揚本在僧。」僧是奉行佛陀經戒之團體,不是個人。律制四人以上可以羯磨說戒等(律列四種僧︰(一)四人僧,(二)五人僧,(三)十人僧,(四)二十人僧。各有其能作之事,不可一例。)故僧是奉行如來律制之團體,世間有如法奉行律制之僧團,則僧寶現前;有僧寶,則有法寶、佛寶,三寶住世,即是佛法之長住人間。佛言︰「我在僧數」、「供養僧,即供養我已。」佛之如此重視僧團,倚附僧團,即因僧團有住持佛法,代表佛教之勝用。佛世尚且如是,況佛滅度後,欲宏揚佛法,住持正教,不嚴淨僧團,又何能達成宏法利生之任務。更有進者,僧團為培養調練佛教人才之洪鑪,有健全之僧團,僧徒之品格才能逐漸增高。僧品崇高,則僧團自然清淨而有力。故佛教之律制,雖注重個人之持犯懺悔,更注重團體之清淨健全。個人與團體在一定之法制下,相互增上,則佛法之慧命,自然可以延續不絕。故比丘戒法,乃關係建立三寶之一之僧倫,僧倫若壞,則佛寶法寶無所附托。觀釋尊因過去諸佛法滅久近,而於此土制戒攝僧,其用意之深,付託之重,實不難想見。惜吾人生值法末,於佛世前後之僧團生活,不及聞見!然據史乘所載,佛滅未及百年,僧伽之律儀生活,即已發生歧見,嗣後五部、二十部,皆各有其所誦律本。
及佛法傳入中國,首重義理之流布,稍後雖有諸部羯磨、戒本、廣律之譯傳,且設壇受戒,然終止於少數人之鑽研修治而已。待中國大乘佛教蔚興,律制即隨小乘教義同被視為偏方之談,故真正出家律儀生活,中土久已失傳。間有黽勉勵行者,亦限於個人謹嚴之操持,未足稱為如法如律;以無有清淨如法之僧團,為之羯磨、授戒、出罪等。而今日流布於錫緬等地之佛教,據文字之報導與目擊者之口述,一切出家制度,猶能與原始律儀生活相切近,此誠為難能可貴者。而彼等在世界文化交流中,亦起有佛教主流之作用,而彼等所在之國土,猶以佛法為舉國上下一致信敬之對象,推原其故,乃由佛教律制生活之保存。反觀我國佛教,雖號曰大乘,猶存菩薩比丘之名,然按諸實際除如儀登壇受具一事外,幾不知更有他事。故由於律儀生活之廢弛,所謂律制中之僧團規制,實早已名實俱亡。今日中國佛教所謂僧,已不是依律而住之團體,而變成依佛教出家之個人。然所謂出家,既未具沙彌律儀,更不成比丘性,亦徒存其儀制而已。試以佛教中事,微驗於舉國僧徒,除早晚課誦及念佛拜懺等儀式略稱相同外(其實亦不盡然),幾更無一致之法守與規制。以如此散漫之僧眾,住持如來法毗奈耶之正教,焉得不東倒西歪!佛教之漸為國人所疏遠,不受社會之重視與信敬,無不導源於僧制之廢墬。故當今之世,欲圖佛教之隆盛,吾人猶以循健央楓團之途徑為最有效,但欲健央楓團,非謂處處均以原始律制繩之之謂,然至少原始律制中之根本重戒應該嚴守,至於「小小戒可捨」,亦須以不違律制之根本精神為原則。當知佛教已因律制之廢墬而招至衰落之後果,倘不於此根本之處,深加警悟而極圖之,則佛法之滅亡,將繼踵而至!
佛法在印度,凡云出家,無論大小乘學者,皆依小乘律制而住,雖比丘更受菩薩戒,但遇有與比丘律儀相迕之處,猶謂應防護聲聞律儀。以比丘律儀,乃建立僧倫之根本。一切律儀及佛法,皆以此而得建立,故不容違背。經載文殊師利與大迦葉應阿闍世王請,文殊始讓迦葉,不敢違世尊之恒規;迦葉則終遜文殊,所以順請主之本意。觀此大小乘學人彼此相敬相讓之事蹟,可知大小律儀非不相容,以文殊之大智,猶尊迦葉小乘之戒德。而西土大乘佛法之龍象,如龍樹、提婆、無著、世親等,皆依小律而出家受具。故若依次序位,則大乘學人,在大乘眾中,可依大乘而序前後,若入小乘眾中,則仍須依小律而序其先後。由此可見,自佛世以來,比丘律制,即為佛教崇重之中心。故若剋論制教,應唯指比丘律儀。
(三)化制二教的異同
關於化制二教之異同,靈芝大師曾以四種四句明其差別。初約違四句︰
(1)違化不違制︰如吾人瞥爾起貪瞋之念,及一般俗人作十不善業,此皆有違理善,故曰違化。不違制者,以制教為防身口,不論心犯,以若約心論犯,則世間將無一清淨比丘,故比丘起貪瞋等念,雖屬不善,然未現之身口,故不犯律制,仍謂清淨。在家人未稟佛戒,雖作諸不善,亦不違制教,然十不善業,性是惡法,作則有罪,故是違化。
(2)違制不違化︰如比丘受具足,應持二百五十戒,其中有關衣、食、住、藥,威儀行住等事,皆為出家受具所須遵守者。而此等諸戒,皆如來為護世譏嫌而遮止比丘令不作者,若比丘於此等遮制,有所違犯,名犯遮罪。以其性非是惡法,不違理善,故不違化教。
(3)俱違︰如比丘犯淫、殺、盜、妄等戒,既有違化道善法(即犯性戒),又違悖如來聖制(亦犯遮戒)。故俱違化制二教。
(4)俱不違︰如比丘內以理觀自照,外以戒法檢束身心。內外光潔,身心清淨。既不違制教,亦不違化道。
次約順四句︰
(1)順化不順制︰如居家學佛,觀無常、苦空、無我之理,破除迷執,乃至證入聖果,亦只云隨順化教。以身為俗侶,未能出家稟比丘律儀,故不順制教。
(2)順制不順化︰如出家稟受律儀,但知嚴守事戒,而心無慧觀,不明空無我理,於戒雖云不犯,然於如來化教,則未云隨順。
(3)俱順︰此與初中第四句同,即內具慧觀而外有戒檢。
(4)俱不順︰如一般凡愚,起惑造業,無慚無愧。
約受戒四句︰
(1)稟化不稟制︰如《淨名經》云︰汝但發心,即名具足;而不依律制,羯磨受戒。
(2)稟制不稟化︰即內無淨慧,而外遵律制,如法登壇受具者是。
(3)俱稟︰即心希出離,受律儀戒,復知趣向聖道,如佛世利根,善來、三語,即得道果。又,此指出家菩薩,既稟比丘律儀,復受菩薩戒,亦是化制俱稟。
(4)俱不稟︰即一般凡愚。
約懺罪四句︰
(1)化淨制不淨︰如比丘犯罪,但知觀罪性本空,而不依篇聚出罪還淨;如是,縱得好相,亦不入淨僧之數。
(2)制淨化不淨︰如比丘犯罪,但知依律懺悔還淨,而不知慧觀,如是雖除違制之罪,而業性不空,終為情執所累。
(3)俱淨︰犯戒則依律出罪還淨,違制之罪即滅,復以淨慧觀業性不可得,空諸幻累。
(4)俱不淨︰即凡愚犯罪,既不知依律出罪,亦不依慧觀懺除。
循此四種四句,可知化制二教之關係與範圍。在家學佛,則稟化教,而無制教,出家學道,則雙稟二教。故出家眾不應僅防身口,亦應防心;不但遵從事懺,亦應注重理觀。然若剋論化制二教之界限,則制教唯是比丘戒法,其餘經論,及菩薩戒法皆屬化教所收。以菩薩戒法,雖亦是律儀,為佛口所說,然菩薩律儀,可遍於三世十方,故乃屬化教所攝。比丘戒法,則係釋尊依此界風俗習慣而制立,諸佛有無不同,即有比丘律制之佛土,亦不必盡同此土之制。故小乘律制,乃釋迦佛法所特有,為住持佛法之根本,釋尊大悲所等流。
〔參考資料〕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序;《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一之一;《八宗綱要》卷上。
羯磨
意譯業、辦事、所作、作法、作業。即比丘在舉行懺悔、受戒儀式時的作法。此法須具有法、事、人、界等四要素。略如下述︰
(1)法︰即羯磨本身的作法。有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三種。「心念法」,指事件輕微時,自己獨自心想口念該事,以求懺悔。「對首法」,指對一位以上至三位比丘申白之法。「眾僧法」,指向四位以上比丘申白之法。
(2)事︰分有情事、非情事、二合事等三種。即有關有情之事、有關衣 鉢等非有情之事,及有關前二者之事。
(3)人︰依人數而分之作法種類。有獨自一人或二、三人,以及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等作法。
(4)界︰行羯磨的場所,有「自然界」(或稱不作法界,即寺域等之某一特定區域)、「作法界」(即限定境域而結界的小三、大三界及戒場)之別。
◎附一︰聖嚴〈羯磨法〉(摘錄自《戒律學綱要》第六篇第五章)
羯磨,是梵語karma的音譯。意譯是「業」,乃是授戒、說戒、懺罪,以及各種僧事的處理,所以又被解為「辦事」或「作事」。這是屬於作持的戒。
《行事鈔》卷上一︰「明了論疏翻為業也;所作是業,亦翻為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求,翻為辦事。」
《玄應音義》卷十四︰「羯磨,此譯云作法辦事。」
《慧苑音義》卷上︰「羯磨,此云辦事,謂諸法事由此成辦也。」
若以現代的術語解釋,佛教的羯磨法,便是一種特有的議事法或會議法;羯磨法在佛教中的重要性,相似中山先生的《民權初步》在其三民主義建設中的重要性。沒有健全的議事法,絕難產生理想的民主制度,佛教僧團之能完全合乎民主精神,便是由於羯磨法的功效。現代民主制度的內容是民治、民有、民享,佛教的羯磨法的目的,是在造成僧團生活的六種和敬,所謂六和敬,便是︰身和共住、口和無諍、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從原則上說,佛教的六和敬,是絕對民主的民主生活,這一民主精神的維持與保護,便是羯磨法的責任與功能了。通常所說的「僧事僧斷」,也就是以僧團大眾的意見和力量,來解決僧團大眾之中的各種事業,能夠團結僧團大眾的,便是羯磨法。成就善舉,要靠羯磨法;去除惡業,也要靠羯磨法;成善去惡的主宰,雖是僧團大眾,僧團大眾之能成善去惡,仍有賴以羯磨法的促成。所以,一個沒有會議的團體,絕不是民主的團體,一個不行羯磨法的僧團,也不可能是六和敬的僧團。中國的叢林,清眾可以油瓶倒了不用扶,事事有常住上的執事們負責,這在粗看起來,是為成就清眾的專心修持;叢林的清眾是安寧的,是有福的。但從另一角度去看,一切的僧團事務,全由少數的執事們包辦而不讓清眾參與其間,甚至僅由方丈監院的中央集權,那就不能合乎六和敬的精神了。
羯磨法的種類,分有三大類,一0一種︰
(1)單白羯磨︰或稱白一羯磨,意思是「唱言」,這是對於不必徵求同意的事,向大眾宣告常行慣行而應行的事,唱說一遍就成。共有二十四種。
(2)白二羯磨︰這是宣告一遍,再說一遍,徵求大家的同意。共有四十七種。
(3)白四羯磨︰這是先作一遍宣告,再作三番宣讀,每讀一遍,即作一次徵求同意,如果一白三羯磨了,眾中默然者,便表示沒有異議,而宣佈羯磨如法,議案成立,一致通過。共有三十種(種數名目請參閱律部的羯磨)。
羯磨法的精神,與現代的議會程序比較,那就顯得更為莊嚴神聖了,現代的議會提案,通常是三分之二投贊成票者,便算通過,有的則以超過半數為準,有的則以超過四分之三為準,但卻絕少有要求一致通過才算合法的。佛教的羯磨法,通常多是要求一致通過的,僧中只要一人有異議,便是僧不和合,便是羯磨不成。僅有滅諍羯磨是行黑白籌(投票)而取多數表決的。
但在羯磨法中,也有規定︰凡是如法、如律的羯磨法,便不許可無理取鬧而橫加破壞。如有一人無理取鬧而破壞如法如律的羯磨法者,僧團便可對他一人而作羯磨;如有四人以上的小集團取鬧而別作羯磨者,便得破羯磨僧罪。所以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種極其神聖而又極其周詳的議事法。如今的中國僧伽,不行羯磨法,實在是一樁最遺憾的大事!
所謂羯磨法的規定,便是用來判斷羯磨法的是否合乎要求。這個規定,是要具備四個條件,羯磨才能成立。這四個條件是︰
(1)法︰即是羯磨法的本身,必是出於羯磨法的種類中者。法有心念法、對首法、眾僧法的三類。
(2)事︰或犯罪之事,或懺悔之事,或授戒之事,即是羯磨所行的事實。事有有情事、非情事、情非情合事的三類。
(3)人︰舉行某種羯磨中所規定應該參與的人數,便是人。人有一人僧、二三人僧、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的六大類。
(4)處︰舉行羯磨,必須有其處所,此一處所稱之為界。所謂界,分有作法界與自然界的兩大類。作法界又分有大界、戒場、小界的三種;自然界則分有聚落、蘭若、道行、水界的四種。作某一種類的羯磨,也各有其規定所用的界別。
這四個條件,不妨合起來舉一個例子,比如受戒︰受戒的本身是一樁事,傳戒的儀式便是法,參與其事的和尚與阿闍梨便是人,受戒的戒場便是處。
以參加羯磨的人數來說,共分六類︰
(1)一人︰這是心念法,例如比丘心念自責,懺除誤犯突吉羅罪。事實上,這尚未入羯磨法。
(2)二人︰這是對首法,一比丘對另一清淨比丘所作,例如懺除波逸提罪。嚴格地說,這也尚未入於羯磨法。
(3)四人︰除了不能出僧殘罪、授戒、邊地授戒、自恣之外,一切羯磨均可以四人成就。
(4)五人︰這是自恣羯磨及邊地授戒羯磨的最少限度的人數。除了不能出僧殘罪及授戒之外,一切羯磨均可以五人成就。
(5)十人︰除了不能出僧殘罪,其餘一切羯磨均可成就,主要乃是授具足戒所要求的人數。
(6)二十人︰這是出僧殘罪的最少限度的人數,這也是能夠成就一切羯磨的人數了。
但其參加羯磨的份子,在比丘僧中,必須是清淨的比丘,犯戒而未懺除的比丘,不能足數,也不得參與;比丘尼、式叉摩尼、沙彌、沙彌尼乃至一切俗人,均不能足數,也不得參加。比丘尼的羯磨,比丘也不得參加。
但是,僧尼二部,各有三種相對而作的羯磨︰
(1)比丘可為尼眾作授戒羯磨、摩那埵(尼犯僧殘罪,為作隨眾意三十五事)羯磨、出(僧殘)罪羯磨。
(2)比丘尼可為比丘作不禮拜、不共語、不敬畏的三種羯磨。假若比丘無理觸惱了比丘尼,比丘尼便可用這三種羯磨法對付比丘。
所不同的,比丘為比丘尼作的三種羯磨,比丘尼是要現在比丘僧前的;比丘尼為比丘作的三種羯磨,比丘是不必現在比丘尼前的。
◎附二︰〈白四羯磨〉(摘譯自《佛教大辭彙》等)
白四羯磨,即佛教議事法。又作一白三羯磨(梵jñapti-caturtha-karman ,巴ñatti-catuttha-kamma)。「白」(jñapti),表白、宣佈之意。「羯磨」( karman),儀規、儀式作法之意。僧團中,受戒之認可、重罪之判決等重要場合時,均須在四位以上羯磨師之僧眾面前進行,決議之程序即稱一白三羯磨。如授戒時,首先對大眾宣讀表白文,表明欲為某甲授戒,即所謂一白;接著再宣讀三次表白文,詢問僧眾有無異議,即所謂三羯磨。若僧眾默然,即完成其事,故又稱「一白三羯磨」。因總計宣讀四次表白文,故稱白四羯磨。此為授戒作法中之最慎重者。
〔參考資料〕 《僧羯磨》卷上;《四分律》卷三十三、卷三十九;《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三;《菩薩戒羯磨文》;《授受菩薩戒儀》;《菩薩戒義疏》卷上;塚本啟祥《初期佛教教團史の研究》。
[南山律學辭典]
僧
亦名:和合眾、僧者通目七位
資持記‧釋集僧篇:「僧者通目
行事鈔‧集僧通局篇:「汎論僧
義,並取四人已上,能御聖法,辦得前事者,名之為僧。若狂亂、睡眠,所為之人,通及能所,相有乖越,不入僧數。通而辨僧,則有七種。始從一人,乃至二十人(即一人僧、二人僧、三人僧、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各有成敗不同。廣如別鈔。」資持記釋云:「律云,有四種僧:一﹑者四人僧,除受戒白召對問二單白,中 受一白四、自恣五德和僧一白、出罪懺殘一白四,餘一切羯磨應作疏云,除三單白、二白四,自餘皆四僧攝。二﹑者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三﹑者十人僧,除出罪。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言七種者,總收眾別也。疏云,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眾多人僧二三人也;對於眾法,立四人僧。又云,莫不弘秉,通號僧焉。舊云,僧簡別者謬矣。下指義鈔文逸。舊云檢彼無文,非也。業疏總義中廣明體相,非可卒示,須學方知;即下羯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尋之可領。」(事鈔記卷四‧二一‧二)戒本疏‧釋戒經序:「(一﹑約二
種和釋)所言僧者,唐言和合眾。和有二種:謂人、法也。言人和者,雖復殊方異質,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則胸襟莫二,事順心同,如水乳合故也。言法和者,戒見行(儀)命、說戒布薩(羯磨),有必齊遵,無宜乖逆故也。(二﹑約六和釋)然僧義大約六和為先。身、口、心和,所謂人也;戒、見、利和,所謂法也。人法乃具,數須成四。三人已下,無用斯法。」行宗記釋云:「釋僧中,初翻名。和合是用,眾即是體。羯磨疏中,唯眾單翻,今此存古,但知體用有殊,不妨以義助顯。和下,釋義,人和中,先約俗論。依正姓氏三種皆異。若下,出和相。初二句通示。次句指事別釋。事謂羯磨所被。後句喻顯。法和中,戒見等是別法,說戒即眾法,義收羯磨。行即威儀,合是儀字。布薩合作羯磨,疑是傳誤。六和中,還收人法,或約內外體相德用分之。斯法即此單白也。」(戒疏記卷三‧四‧二)
僧位四別
亦名:四種僧
隨機羯磨‧集法緣成篇:「律中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一、
釋四位)(一﹑正明)初四人僧除三事,乃至二十人僧通諸事者,皆約事限數,故分階級也。(二﹑問答)問:『上云四人得秉諸法,今文乃局二十人僧者。』答:『上已明之。但四通持。事情須五,乃至二十也。今文對事顯法。故云一切得作。若就義理,唯四得持。五十等僧,為緣開也。(二、釋過減)(一﹑過)況復過者。此釋疑情。謂如羯磨增減俱非,故此開通,過彌成勝也。此過但據二十。若上三僧,例亦有過。五人說戒,六人自恣,可非法也。律文略故,義準加之。(二﹑減)若少不成者。或是數少,不應前四。或是相乖,如睡定亂語隔障之類。或是體乖,即有三根,明練前失;雖身預集而性不足也。斯等頭數百千,但為法簡,不足成僧,皆非秉御之功,故云少也。必人應法成,隨數並得。須知所以。如下廣之。」濟緣記釋云:「初
下,牒釋。四人為本;餘三隨事,故有四位。問中,以前三位,並有所除;至後二十,始通一切;與上相違,故發是問。答並如前。為緣開者,緣即是事,開猶離也。次科,釋過中,初牒釋。法則增減俱非,人但減非增是。開猶決也。此下,義判。合云,四人除三法,餘一切得作,況復過四人等。五十例然。次釋減中,初約人數明少。或相乖下,次約不足明少。體相兩乖,雖多不濟。指廣如下,即簡眾中。」(業疏記卷四‧一‧二○)羯磨疏‧立章懸判:「(一,標
示四位)就後〔僧〕位中,分為四別:一﹑者四人,乃至第四,二十人僧。(二,正顯所以)(一、初師約一意解)(一﹑約法情往分)有人言,前二法爾也。說戒相綰,能所須四。自恣治罪,舉證須五。後二逐情也。中國僧多,善心浮雜,故制十人。二篇悔治,倍緣方濟,故加二十。(二﹑約受隨以釋)受有中邊之殊,故五人、十人。隨有專精第二,故四人、二十人也。戒律攝用,勿過受隨,故又因之而立四也。(二、後師據體相解)(一﹑總示四位)有人言,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非四不名為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二﹑別釋後三)自恣邊受,體須四人。但自陳己罪,即須舉處。若非德用,濫坌僧倫。故差一人,為僧事境;和白面告;無言表淨也。方隅僧少,前受心殷,四實濟緣,事須別問。若不差遣,無由輒往。問淨反白,前緣方辦。事兼受隨,通用五也。中國僧多,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二篇鄰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三僧乃異。莫非約事濃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猶受日法,三品倍增,類知可解。問:『受隨同五。邊受減半。據受比殘,邊方出罪開十人不?』答:『非類也。邊隅僧少,俗緣拘礙。若不開聽,永沈生死。開有益也。懺殘不爾。初既誓持,終便順犯,本無慚愧,垢心厚重。若開十僧,增長諸惡,謂懺易成,則乖璣候。故文中不言十人者除中國出罪也。」濟緣記釋云:「言後位者,即單就僧位,自分四別。次正顯中,初師二意,初解為二,初釋前二。理數合然,故云法爾。說戒雖分能說所聽,彼此同須,故云相綰,烏板反之,謂相綰繫也。自恣舉罪,須一五德,事必五人。次釋後二。言逐情,謂恐人情慢易,故兩倍增之也。次解,邊方僧少開五人,中國僧多制十人。專精即奉持清淨,堪應說戒;第二謂犯殘懺已,戒體復生,望初本受,名第二白法。兼通此義,故云又因立也。後師,正明中,初科。四人為體者,體即是本。後三隨事,體在其中。次科,初別示三位又三,初明五人。文敘自恣邊受二法。雙標,別釋,合結,如文。別問即教授師屏處問難。反白即召入。中下,次明十人。二下,後明二十人。三僧下,總結。邊恣為薄;中受次濃,倍五為十;悔殘最濃,倍十為二十。成謂成辦,境即機事。下舉受日,亦因前事;三品倍增,足堪比顯。問答,初敘問,上二句躡上邊恣。下三句舉殘比難。僧少既同,義應例減。答中,初句略示。受是生善,懺是滅惡,故云非類。邊下,委釋,初釋受開。後明殘閉。璣候謂以璿璣候於節令,一無差失;喻佛開制軌度不差。下引律證,具云四人除受戒、自恣、出罪,五人除中國受戒、出罪,十人除出罪,二十人一切得作。五人既除中國受戒,則顯邊方開五〔人受戒〕;十人但除出罪,不言中國,則顯邊方不開十人〔出罪〕,明矣。」(業疏記卷二‧一一‧一五)
羯磨四緣條貫其相
羯磨疏‧立章懸判:「(一、條
全文檢索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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