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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法性

[佛學大辭典(丁福保)]

(名數)法界有事理二種,法性亦然,一事法性,如地之堅性,水之濕性等是。二理法性,諸法平等之實性是。止觀曰:「地持明二法性:一事法性,性差別故。二實法性,性真實故。」


[佛光大辭典]

出自地持經卷一。法即軌則之義;性即不改之義。一切法性無有變易,皆可依軌則而修,故稱法性。可分為二種:(一)實法性,即一實之理,離虛妄相,本性平等,無有變易,一切諸佛莫不軌此法性修之成正覺。(二)事法性,即世間種種諸法,皆依於理,施設建立,如地、水、火、風、五陰等,隨俗所知所見,雖屬於事,然不外乎法性之理。 p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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