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謂比丘受頭陀法者,不數數食,及小食等。唯受一坐食。法於一坐中食,令滿足。更無坐食。設未滿足,有因緣起者,亦無更坐食。故名一坐食。
(飲食)又曰一搏食。作丸而食也。比丘唯一度受一揣之食,其後不增加為二度。又名節量食,乃十二頭陀行之一。大乘義章十五曰:「揣者,手握物使堅固也。」見揣食條。
(物名)三衣一缽為比丘生活之質素也。缽梵語缽多羅之略。譯曰意量器。見缽條。秘藏寶鑰中曰:「僧尼一缽。」
(名數)過去之七佛也。其七佛出世教化之相。說於長阿含一之大本經及增一阿含四十四之十不善品。其他有七佛父母姓字經,七佛經之別譯,七佛名號少異,同一梵語之轉訛也。長阿含大本經曰:「過去九十一劫時,時世有佛名毘婆尸如來Vipaśyin。復次,過去三十一劫有佛名尸棄如來Śikhin。復次,即彼三十一劫中有佛名毘舍婆如來Viśvabhū。復次,此賢劫中有佛名拘樓孫Krakucchanda。又名拘那含Kanakamuni。又名迦葉Kāśyapa。我亦今於賢劫中成最正覺。」增一阿含十不善品曰:「毘婆尸如來、式詰如來、毘舍羅婆如來、拘那含牟尼如來、迦葉如來。及我也。」藥王經曰:「毘婆尸佛、尸棄佛、毘舍浮佛、拘留孫佛、拘那含牟尼佛、迦葉佛、釋迦牟尼佛。」七佛八菩薩神咒經一曰:「維衛佛、式佛、隨棄佛、拘留秦佛、拘那含牟尼佛、迦葉佛、釋迦牟尼佛。」大悲經三曰:「阿難!我滅度後此賢劫中當有九百九十六佛出興於世,拘留孫如來為首,我為第四,次後彌勒當補我處,乃至最後盧遮如來,如是次第汝應當知。」四分律比丘戒本曰:「毘婆尸如來,尸棄如來,毘葉羅如來,拘樓孫如來,拘那含牟尼如來,迦葉如來,釋迦牟尼如來。」智度論九曰:「賢劫之前九十一劫,初有佛名鞞婆尸(秦言種種見)。第三十一劫,中有二佛,一名尸棄(秦言火),二名鞞恕婆附(秦言一切勝)。是賢劫中有四佛,一名迦羅鳩飧陀,二名迦那伽牟尼(秦言金仙人也),三名迦葉,四名釋迦牟尼。」此中前三佛為過去莊嚴劫之最後三佛,次四佛為現在賢劫之出世者。法天譯之七佛經一卷,說七佛教化之本末最詳悉。行宗記四下曰:「欲順世諦以七為祖。」Buddhavaṁsaxxl。
又藥師之七佛也。見七佛藥師條。
(傳說)釋迦如來往昔為比丘時,趣大施會,途中至大橋,就其橋,向一智人,發七千八百問,為智者所呵。
(名數)比丘具足戒八篇之第八為滅比丘諍論之戒律也。比丘之諍有四事:一、言諍,此由談論法相是非而起之諍也。二、覓諍,求覓比丘所犯之罪而起之諍也。三、犯諍,緣比丘犯罪之虛實輕重而起之諍也。四、事諍,依他行羯磨之事,或云如法,或云不如法之諍也。滅已上四諍,有七種之毘尼,應用此七種之毘尼可滅之也。一、現前毘尼Sammukhavinaya,或使雙方對決於現前,或於現前引證三藏之教法而決之,或於現前引證戒律之制條而決之。二、憶念毘尼Smṛtivinaya,使餘人憶念陳述,依是決當人之犯不犯。三、不痴毘尼Amūḍhavinaya,有比丘,時發癲狂病,而犯眾罪,說戒之時,此人若來,彼果有病,雖造過,而差後證知不造,則於彼與以不痴羯磨,而得加於說戒之僧數。四、自言毘尼Tatsvabhavaiṣiya,比丘犯罪,不以威力制之,但使彼自吐露其罪而決之。五、多語毘尼Pratjñākāraka,僧中之諍論長而不息時,則或顯露,或秘密,行籌而決其是非於多數。六、罪處所毘尼Yadbhūyasikiya,比丘犯罪,彼妄語以重為輕,不自首本罪,則眾僧以白四之羯磨,治罰彼本罪。待彼伏首本罪,復解之。七、草覆地毘尼Tṛṇastāraka,若彼此二眾共諍不止。則會二眾,由其中各出一上座,各陳滅諍之言而息其諍。法藥如草,諍論如泥,今以此法藥而止諍論,如草之覆泥地,故云草覆地。見戒疏行宗記四下。
(名數)一、比丘Bhikṣu,二、比丘尼Bhikṣuṇi,是男女之受具足戒者。三、式叉摩那Śikṣamāṇā,沙彌尼之學六法者。四、沙彌Śrāmaṇera,五、沙彌尼Śrāmaṇerikā,男女之受小戒者。六、優婆塞Upāsaka,七、優婆夷Upāsikā。男女之受五戒者。此中上五眾出家。下二眾在家。是諸經論通說之七眾也。天台於戒疏之中依十誦律建立九眾。第六為出家男。第七為出家女。是受齋戒之男女也。第八第九為優婆塞優婆夷。此中取式叉摩那已下名為下之七眾。參照九眾條。
(名數)治罰比丘之七種作法:一訶責,二擯出,三依止,四不至白家,五不見舉,六不懺舉,七惡見不捨舉也。後三者謂之三舉,舉棄於僧外也。見行事鈔上二。巴Kammavācā。
(名數)與三淨肉相反。見為我所殺者。聞為我所殺者。有為我所殺之疑念者。持戒之比丘,不可食此三種之肉。見食條。
(名數)法華經普門品所說,觀音由普現色身三昧示現之三十三種變化身也:一佛身,二辟支佛身,三聲聞身,四梵王身,五帝釋身,六自在天身,七大自在天身,八天大將軍身,九毘沙門身,十小王身,十一長者身,十二居士身,十三宰官身,十四婆羅門身,十五比丘身,十六比丘尼身,十七優婆塞身,十八優婆夷身,十九長者婦女身,二十居士婦女身,廿一宰官婦女身,廿二婆羅門婦女身,廿三童男身,廿四童女身,廿五天身,廿六龍身,廿七夜叉身,廿八乾闥婆身,廿九阿修羅身,三十迦樓羅身,三十一緊那羅身,三十二摩睺羅伽身,三十三執金剛神身,與楞嚴經六所說觀音自由往昔觀音如來授如幻聞薰聞修金剛三昧而現三十二身,大同小異。見三十二應條。
(術語)由觀音普現色身三昧應現之三十二身也。楞嚴經六曰:「我身成三十二應,入諸國土。」法華經所說三十三身與此大同小異。一佛身,二獨覺身,三緣覺身,四聲聞身,五梵王身,六帝釋身,七自在天身,八大自在天身,九天大將軍身,十四天王身,十一四天王太子身,十二人王身,十三長者身,十四居士身,十五宰官身,十六婆羅門身,十七比丘身,十八比丘尼身,十九優婆塞身,二十優婆夷身,廿一女主國夫人命婦大家身,廿二童男身,廿三童女身,廿四天身,廿五龍身,廿六藥叉身,廿七乾闥婆身,廿八阿修羅身,廿九緊那羅身,三十摩睺羅迦身,三十一人身,三十二非人身。
(術語)對於具足戒二百五十而該稱其他細行曰威儀三千。三千者顯數之多,如三千威儀經。法數者強鑿成三千之數量。
(術語)細別比丘之威儀作法者也。大部輔注十一曰:「三千威儀,約二百五十戒各有四威儀(行住坐臥),合為一千,循三世轉為三千威儀。」案是不過鑿說,三千者極言其多也。藏中大比丘三千威儀有二,明一千百八十二事。楞嚴經曰:「三千威儀,八萬微細,性業遮業。」六祖壇經曰:「三千威儀,八萬細行。」
又經名。大比丘三千威儀之略名。
(名數)南山律師之著書,行事鈔三卷,戒疏四卷,業疏四卷曰三大部。復加拾毘尼義鈔三卷,比丘尼鈔三卷稱為五大部。
(名數)觀無量壽經曰:「恭敬三寶,奉事師長。」一切之佛陀Buddha,佛寶也,佛陀所說之教法,法寶Dharma也。隨其教法而修業者,僧寶Saṁgha也。佛者覺知之義,法者法軌之義,僧者和合之義也。寶性論三舉所以名寶者,有六義。「偈言:真寶世希有,明淨及勢力,能莊嚴世間,最上不變等。」法華經方便品曰:「思惟是事已,即趣波羅奈。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以方便力故,為五比丘說。是名轉法輪,便有涅槃音。及以阿羅漢,法僧差別名。」
(名數)佛法僧三寶名。是尊重之意也。四十二章經曰:「三尊者佛法僧也。」出曜經十五曰:「如契經所說,告諸比丘,今當為汝說三第一之尊:一者佛為第一之尊,二者法為第一之尊,三者僧為第一之尊。」無常經曰:「稽首總敬三寶尊。」
又西方之尊三尊為阿彌陀,觀音,勢至。藥師之三尊,為藥師,日光,月光。釋迦之三聖,為釋迦,文殊,普賢。
(術語)比丘受具足戒。要三師七證。三師者:一、戒和尚,正授戒者。二、羯磨師,讀表白及羯磨文者。三、教授師,教受以威儀作法者。七證者,七人之證明師也(自七人而上不厭其多),若在邊地則可減為三師二證。見行事鈔上三。
(人名)六群比丘之一。無譯語。
(術語)華嚴宗所立,成佛有二義:一、以此三生配於過現未之三世,於過去生見佛聞法,植佛種子,於今生全十信乃至十地之解行,於來世之生證入果海,即以三生而成佛,故謂之三生成佛,是為通途之義。二、見聞等三生各自其一生成佛也。本經隨好品記地獄天子於前生見聞華嚴大經之正法而毀謗之,故今雖處於地獄,而為佛光所照,由前之見聞力即脫地獄之苦,而生於兜率天,於此一生成就十地解行遂得成佛。是見聞之一生成佛也。又本經入法界品謂善財童子於福城之東始見文殊,自此南詢,最後見普賢菩薩,一切解行於此一生得圓滿成就。是解行之一生成佛也。又本經入法界品謂舍利弗等於逝多林使六千比丘觀察文殊師利。文殊為彼等說大法。使彼等證入法界。是證入之一生成佛也。說見華嚴大疏鈔三。參照三聖條。
(術語)比丘尼之戒數也。常舉大數。謂之五百戒,見戒條。
(界名)色界之第三禪天也。此天名定生喜樂地,由深妙之禪定生身心之快樂。三界九地之中以此地為樂受之限,在同此已上之天處,唯有捨受。故此地之樂受,為三界中最第一。聖教中多引之以為比。悲華經二曰:「身心快樂,無有疲極,譬如比丘入第三禪。」涅槃經二十一曰:「有佛世界名曰不動,若有眾生聞其華香身心安樂,譬如比丘入第三禪。」
(名數)一我眼不見其殺者。二不聞為我殺者。三無為我而殺之疑者。此謂之三淨肉。小乘戒中不禁比丘之食。十誦律三十七曰:「我聽噉三種淨肉。何等三?不見不聞不疑。不見者,不自眼見為我故殺是畜生。不聞者,不從可信人聞為汝故殺是畜生。不疑者,此中有屠兒,此人慈心不能奪畜生命。」然楞伽楞嚴梵網涅槃等諸大乘經一切禁之。涅槃經四曰:「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云何如來不聽食肉?善男子!夫食肉者斷大悲種。迦葉又言:如來何故先聽比丘食三種淨肉?迦葉!是三種淨肉隨事漸制。」
渠鎮反舊經中或作除士除女或薰士薰女今言比丘比丘尼是也案分別功德論云世人飢饉於色欲比丘除此受饉之飢想故名除饉又案梵言比丘此云乞士即與除飢饉義同又康僧會注法鏡經云凡夫貪染六塵猶餓夫夢飯不知猒足聖人斷去貪染除六情飢故號出家者為除饉
上分問反。下桑到反。糞掃衣者。多聞知足上行比丘常服衣也。此比丘高行制貪不受施利捨棄輕妙上好衣服。常拾取人間所棄糞掃中破帛。於河澗中浣濯令淨。補納成衣。名糞掃衣。今亦通名納衣。律文名無畏衣。惡人劫賊之所不奪。經中亦名功德衣。一切如來之所讚嘆。服此衣者諸天常來禮敬供養。是故如來讚大迦葉命令同坐易衣而披之。故名功德衣也
梵語是提婆達多眷屬等五百比丘名也
勤靳反舊經中或言除士除女亦言堇士堇女今言比丘比丘尼也案梵言比丘此云乞士即與除饉義同謂除六情飢斷貪慾染也以善法堇修即言堇修士堇女也
上烏古反下薑佉反梵語也唐云近事男能發菩提心受持在家五戒等親近承事大比丘僧因以為名
梵本中云因陀羅末底比丘言因陀羅者此云君也未底慧也言比丘智慧比餘比丘最尊如君故曰君慧也
毱音菊梵語比丘名也
狀如[炎*毛]一邊毛長色黑律中六群比丘反被拘執夜出怖人言似鬼之者也
此二比丘六群比丘之二也智度論云難陀是二瞿伽梨三闡陀四馬師五滿宿六是也
上嬰雞反。瑿羅是梵語西方木名也葉是唐言即瑿羅鉢多大龍王名也。鉢多亦梵語。唐云葉。以此龍王往昔先佛之時身為比丘。以瞋恚心誅瑿羅小樹。命終墮此龍中。以不護戒壞生草木故業感於龍王頭上生瑿羅樹。以瞋恚心故受龍身。以修持諸功德有大福德得為龍王。是故涅盤經云假使所作業。百劫亦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是也
蘇穀反皆比丘名也
上音屋。俗字也。正作[泳-永+芺]。考聲云[泳-永+芺]潤也臨也。說文溉灌也。從水天聲也。經言沃焦者山名也。郭氏玄中記云天下之強者東海之沃焦焉方三百里海水灌之隨盡故水東流而不盈也。異物志曰豫章建城有石色黃白而理踈以水灌之便熱如鼎其上炊之以熟。見有驗矣。立世阿毗曇論云。復次於中有何因緣大海中水大熱燋竭諸比丘劫初轉時。阿那毗羅大風取徙六日宮殿城郭[木*鄭]置於彼大海水下安置其大海水皆悉消盡不曾盈汎猶彼六日天子宮殿熱故也。山海經亦云。陽谷扶葉有十日所浴九在下枝一在上枝是也
字又作[言*奓]同丑嫁反婆和詫者比丘名也
彼皮反下匙爾反比丘名也
蒲皆反謂木[門@龠]開戶者也如戶鈎等又諸戶[門@龠]皆置排記佛於食後視排案行諸比丘房也
比丘名丘為之說經名底沙經此亦星名也因星立名西國多此也
上頻蜜反下惻俱反梵語古譯云比丘也
力計反比丘名也依字珕蜄屬也蜄音市忍反
扶分反字比丘羅轒經文從貴作轒非也
渠鎮反舊言除饉女即今比丘比丘尼也分別功德論云世人飢饉於色欲比丘除此愛饉之想故名除饉也
蘇和反西國比丘之名也
[續一切經音義]
疿子
上方未反切韻云熱生細瘡也律文中脚生佛子如芥子顆今詳佛字與疿字書寫人誤不可比丘脚上生佛子甚乖律意也
上其刧反下扶放反比丘名笈防鉢底或[憍-(夭/口)+右]梵婆提或云伽梵婆提此言牛呞呞音詩
上胡割反下力計反比丘名褐麗筏名或云纈麗縛多亦云周利槃陁此云髻道亦云路邊生
上書去反▆也七眾者謂比丘比丘𡰱式叉摩那沙[弓*(乞-乙+小)]沙[弓*(乞-乙+小)]𡰱優婆塞優婆夷是名七眾也
田夷反比丘名拘絺羅此云㬵
上丁悉丁結二反下力計反比丘名富樓那[弓*(乞-乙+小)]窒[(上/天)*(企-止+米)]耶𡰱子亦云富樓那[弓*(乞-乙+小)]多羅𡰱子富樓那此云滿[弓*(乞-乙+小)]多羅此云慈𡰱者女也是母名也是滿慈女子也大般若作滿慈子是也
上九愚反下冝作扯丑耳反比丘名也諸經云拘絺羅是也上方經作私
上尸入反下步波反比丘名唐言馬勝
上丘𠃵反正作褰騫二形也比丘名褰陁達多或云騫荼達羅或云始欠持唐言缺財也悞
上丁𠔃反正作互寶積經作迦盧底輸唐言鬼宿比丘名也
丁禮反比丘名迦為扷[打-丁+(弓/一)]亦云[憍-(夭/口)+右]梵婆提亦云[憍-(夭/口)+右]炎鉢帝亦云伽梵鉢底此云牛呞也
上音薩下音竭或云莎竭或云沙曷此云善來比丘名
其恡反比丘異号也謂除六情飢斷貪欲渴也按饉即飢也尓疋曰穀不熟為飢[蕗-各+(梳-木)]不熟為饉
失之反比丘名也梵言[憍-(夭/口)+右]梵婆提此云牛〡也正作𪗪呞二形也
來割反正作剌比丘名蘇剌多此云善樂
上郎達反下陟加反比丘名也諸經作頼吒和羅也又琰漸二音
逾遙二音正作褕也上方經作波喻比丘尼也諸經云波闍波提或云波遮
莫胡反比丘名
丁𠔃反比丘名也亦云永德亦云瞿底亦云瞿提
是倫反正作淳比丘名也亦云均頭亦云專陁又音亭非
巨迢反正作逵也敬愛也逵道也妙法蓮華經作大愛道比丘𡰱是也
徒兼反新經云新學比丘是也
[翻梵語]
婆拘盧問答經
應云薄枸羅 譯者曰比丘名
譯曰摩訶揵陀者[3]摩訶揵陀惟衛羅大香惟衛羅者雙也晝信比丘等度經
日/(句-口+匕))]毘比丘尼(譯曰國名也
舊譯曰。亦云迦樓陀夷。迦留者持。陀夷者起。聲論者云。正外國音。應柯盧陀夷。柯盧翻為早。亦云黑。陀夷翻為生。亦云起。謂早生。亦謂黑起。以日初出時生故名早生。有優陀夷比丘色白。柯盧陀夷色黑。故以起黑受稱。
舊譯曰。亦云阿梨吒。亦云阿利瑟吒。亦云阿栗吒。謂無患樹。聲論者云。正外國音。應言阿栗瑟跢。翻為無患樹。此比丘因樹得名。謂無患比丘。
槃荼比丘(舊譯曰。又云般特陀迦。謂路。聲論者云。正外國音。應槃陀。翻為論。
本云知法人)(舊譯曰寺主。持律者云知法寺主。聲論者。正外國音。應言摩末底哿彌陀他。摩末底翻為寺主。哿彌陀他翻為治。謂治寺主比丘。
應云瞿羅比丘泥梨 譯曰瞿者牛亦云蛇波羅者護比丘如別卷說
律曰蜜比丘食譯曰蜜也
僧團之職務名稱,又作悅眾,起源於佛制,管掌僧眾之雜事。維即綱維;那即羯磨陀那(karma-dāna)(梵)之略稱,譯為授事。十誦律卷第三十四(大二三‧二五○中):「佛在舍衛國,爾時祇陀林中僧坊中,無比丘知時,限唱時,無人打揵稚,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次第相續敷床榻,無人教淨果菜,無人看苦酒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眾散亂時,無人彈指,是事白佛,佛言應立維那。……作維那比丘,應知時限,知唱時,知打揵稚,知打掃塗治講堂食處,知次第相續敷床榻,知教淨果菜,知看苦酒中蟲,知飲食時行水,眾散亂語時彈指。」
巴利本作 bhikkhu cudito codakena aññen' aññaj paticarati, bahiddhā kathaj apanāmeti, 其意為:比丘被呵責者,以另一呵責迴避正答,把話移向外〔事〕。
僧團七眾之一。沙彌尼之欲受具足戒者,須於兩年之間別學六法,始允受戒,正式為比丘尼。譯為正學女,或學法女。相應部(S. 19. 19.Sikkhamānā 式叉摩那)
巴利本作 Tasmij ce bhaññamāne hoti bhikkhussa āpatti hoti vītikkamo, taj mayam yathādhammaj yathāsatthaj kāremāti. 其意為:〔彼〕所說之中,比丘之〔所作〕若有犯戒、有過失者,我們使他如法、如規定作。
巴利本作 Bhạnda,別譯雜阿含作「難荼」。比丘名。
蜜多羅(Mettiyā)(巴),比丘尼名,慈地比丘之妹。
僧迦摩(Sabbakāma)(巴),又作僧伽羅摩。佛說長者子六過出家經(大二‧八五七下):「我聲聞中第一比丘能降伏魔,所謂僧伽羅摩比丘是。」
僧迦摩(Sabbakāma)(巴),又作僧伽羅摩,曾七次出家,還俗六次,終證阿羅漢果。「迦」,宋、元、明三本均作「伽」。
巴利本(M. vol.1, p. 225)作:「比丘們!昔摩竭陀人有智慧之牧牛者,於秋時雨期最後之月,觀察恆河之此岸以及觀察彼岸,依渡場驅牛渡至對岸之鞞陀提國。彼先渡牡牛、牛父、牛羣之首領,彼等能橫切恆河之流,安穩到彼岸。其次渡力強及已被馴服的,……又其次是渡已離乳之牡牛、牝牛,……最後是渡力弱之犢,彼等亦能橫切恆河之流,安穩到達彼岸。」
僧伽婆尸沙(savghādisesa)(巴),又作僧殘,律中罪科之名,於比丘、比丘尼大戒中僅次於四波羅夷罪。比丘有十三僧殘,比丘尼有十七僧殘。犯者必依僧眾而行懺悔,若不行之,解除比丘、比丘尼資格。
謂已斷滅生死煩惱之比丘。
巴利本(A. vol. 3, p. 144)作 Pañcahi bhikkhave dhammehi samannāgato gilānupattāko nālaj gilānaj uppatthātuj.(比丘們!成就此五法之看病人,不足看護病人。)
巴利本作 tad abhiññā vimutto bhikkhu na jānāti na passati iti 'ssa ditthīti tad akallaj 其意為:言「彼證智解脫比丘不知不見」。彼如此執見,那是不正確。
「易」字之下麗本有「正住不?比丘白佛:不也,世尊!佛告比丘:善哉!善哉!色是無常、變易」二十五字。今依據宋、元、明三本刪去。
巴利本(A. vol. 1, p. 32)作 Seyyathāpi bhikkhave nimba-bījaj vā kosātaki-bījaj vā tittaka-lābu-bījaj vā allāya pathaviyā nikkhittaj yañ c'eva pathavi-rasaj upādiyati yañ ca āporasaj upādiyati(比丘們!譬如把絍婆樹之種子、憍賞塔奇樹之種子、或是苦瓢之種子,播種於濕地,或吸取地味,或是吸取水味。)
巴利本(S.vol. 2, p. 156)作 Dhātuso bhikkhave sattā sajsandanti samenti. Hinādhimuttikā hinādhimuttikehi saddhij sajsandanti samenti. Kalyānādhimuttikā kalyānādhimuttikehi saddhij sajsandanti samenti.(比丘們!眾生是與界〔俱〕關連和合;劣意志是與劣意志俱關連和合,善意志是與善意志俱關連和合。)雜阿含卷十六第四四六經(大正‧卷一六‧四四七經)作:「眾生常與界俱,與界和合。云何與界俱?謂眾生不善心時與不善界俱,善心時與善界俱,鄙心時與鄙界俱,勝心時與勝界俱。」「源」,宋本作「無」。
巴利本作 Bhikkhu upatthāka aggupatthāka(侍者比丘、上首侍者)。
月子比丘(Candikaputta)(巴),比丘名。
巴利本作 bhikkhū bhikkhuj āpattiyā codenti(諸比丘難詰〔另一〕比丘之罪過)。
巴利本(M. vol. 1, p. 214)作 bhikkhu cittaj vasaj vatteti, no ca bhikkhu cittassa vasena vattati,(比丘能使心自在的轉,比丘不依心而轉。)
迦留陀夷(Kāludāyin)(巴),又作優陀夷、優陀、加樓烏陀夷,譯為大麁黑、黑光。增一阿含弟子品第二十一經(佛光一‧六九):「善能勸導,福度人民,所謂優陀夷比丘是。」
浮彌(Bhūmija)(巴),又作浮磨,譯為地,即後文所述「得雷電三昧者,不懷恐怖,所謂地比丘是。」
1.假如,如「若色有我者」。2.或,如「若苦、若樂」、「若過去,若未來……」。3.凡;任何,如「若無常,為是苦耶?」「若所有色」。4.且,如「若生、若老、若病、若死」。5.當,如「若比丘於空露地」。6.如,「猶若有一人」。7.語助詞,如「若彼欲貪」。
1.añña,另一個;不同的,如「異生異滅」、「異眼界」。2.aññatara,不確定的某位,如「異比丘」、「異婆羅門」。
1.āsava,名詞,另譯為「漏;流漏」,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污染」(taint)。其字面上的意思是「流漏掉;漏出來」,引申為「(生死)煩惱」的異名。2.avassuta,形容詞,另譯為「漏;流漏;漏泄;漏出」,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腐化」(the corrupted),並解說此字義譯為「流入或洩漏」(flown into, or leaky),暗示心被雜染滲透,與動詞的「流動」(anussavati, anusavati, savati),都是基於字根「流動」(su)。大致來說,經文中前者(āsava)多用於生死流轉的情形,如對解脫者說「漏盡」,後者(avassuta)多用於六根對六境時的情形。
1.希望;請求,如「唯願為說」。2.自我的期許,如「彼比丘願以此喜樂善根,日夜精勤」。3.意欲,如「本所思願」、「牟尼知彼心,及彼意所願」。4.志向,如「汝當發願得作轉輪王」、「今從王乞願」。
1.入「地獄、畜生、餓鬼」三惡趣之苦。2.一切苦之三種分類,即「行苦、苦苦、變易苦(壞苦)」(Dukkhadukkhatā, saṅkhāradukkhatā vipariṇāmadukkhatā),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由於痛苦的苦,由於形成的苦,由於改變的苦」(the suffering due to pain, the suffering due to formations, the suffering due to change),並簡要地解說為:「苦苦」是身、心感受的痛苦。「行苦」是三界中所有條件現象(all conditioned phenomena,即:所有的「有為法」),因為他們都被生滅所壓迫。「變易苦」是當樂受結束時帶來的苦。
divāvihāra,1.在白天安住,如「坐一樹下,住於天住」,相當的南傳經文作「日中住」,水野弘元《巴利語辭典》另作「晝住;食後的休息」,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日間的駐留」。2.安住於專注(呼吸)中,如「聖住,天住,梵住,學住,無學住,如來住」。
uposatha的音譯,義譯為「清淨」,佛陀採用當時傳統的宗教慣例(吠陀祭典),每半個月集合全體僧眾(缺席者須請假),透過教誡砥礪與教說學處(戒條),確保僧眾的清淨。後來演變為上座長老主持,先進行僧團事務的處理與議決,後誦戒(每一條學處)確認無人違犯的宗教儀式。菩提比丘長老解說,佛陀時代印度的古曆,分一年為「寒季、熱季、雨季」三季,每季有四個月,分為八個半月(pakkha),第3與第7個半月有14天,其它為15天,在每個半月裡的滿月與新月夜晚(第14日或第15日),以及半月形的夜晚(第8天)被認為特別吉祥,在佛教徒中這些日子成為布薩日。在滿月與新月夜晚,比丘們誦戒,而在家眾則在滿月與新月日,加上半月形的第8天,到寺院守八關齋戒,聞法與修定(MN.4, Note.59)。半月形的第8天則稱為「小布薩日;小齋戒日」(minor Uposathaṃ, SN.10.5, Note.573)。
「有」是「愛取有」的「有」(bhava),指生命之存在。有流即有之流,以河流不斷地往前流比喻生死不停的流轉,南傳作「有之管道」(bhavanetti),菩提比丘長老因英譯為「往存在的管道」(the conduit to existence)。
1.maraṇadhamma:屬於會死亡的。2.南傳作「魔法」(māradhammo),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屬於魔者」(subject to māra),並引註釋書的解說,「死法」是與「無常、苦、無我」有關者,所謂「屬於……者」,就是「有這樣特性者」。按:「魔」(māra),另譯為「死神」,有時也譯為「死」,所以「死法」應該就是「魔法」的另譯。(相關詞「皆是死法」)
南傳作「閉尸」(pesi,另譯為「薄片」),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照錄原文,並引註釋書的解說,這是第三週的胎兒,大小像融錫,註疏說是粉紅色。
attadīpa:以自己為依靠,另譯作「自然法燈」,此詞相當的南傳經文巴利語為「自己」(atta)與「洲」(dīpa)的複合詞,而巴利語「洲」字另外還有「燈」的意思,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以自己為依靠」。
1.自在地,如「五欲自恣」。2.邀請;請求,如「作自恣」(Pavāreti,另譯為「邀請;請(MA.89);請請(MA.121);懷受(SA.1212);受歲(SA.1331)」),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請求」(asks),如「(在)自恣日」(pavāraṇāya,另譯為「月食受時(SA);自恣時到(GA);相請請時(MA);受歲之日(AA)」),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on...of the pavāraṇā ceremony」(在...自恣儀式),並註解解說,這是雨季安居結束的儀式,比丘邀請所有其他比丘對他犯戒行為提出告誡。按:僧團規制,於雨季結夏安居的最後一天,僧團集會,就所見、所聽聞、所懷疑,自在地指出別人的過失,以互相砥礪改正,稱為「自恣」,這一天也稱為「自恣日」。
全句為「彼或欲斷苦因。行欲」,「行欲」解讀為「努力修習(行)離貪(欲)」,相當的南傳經文作「我於此苦因勤行,因勤行而離貪」(菩提比丘長老將「勤行」英譯為「具決心的奮力」)。(同義詞「彼或欲斷苦因行欲」)
整個定型句為「見法、得法、知法、入法」,即「看見(理解)了正法、證得了正法、了知了正法、深入了解了正法」,本句只用在形容得「法眼」者(證初果者)對正法體悟的情境,南傳作「他以已見、已知、已即時獲得、已深入此法」(So iminā dhammena diṭṭhena viditena akālikena pattena pariyogāḷhena),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以已看見、已理解、已立即地獲得、已徹底明白這法則為方法」(By means of this principle that is seen, understood, immediately attained, fathomed),並解說「這一連串分詞」是對證得「法眼」(dhammacakkhu)者的標準形容:「已見法」(diṭṭhadhammo)、「已知法」(viditadhammo)、「已獲得法」(pattadhammo)、「已深入法」(pariyogāḷhadhammo),而這個法即是證初果者所見的緣起。(同義詞「見法.得法.知法.入法」「見法.得法.知法.起法」「見法.得法.知法.深入於法」)
僧團雨季安居的最後一天檢討會議(自恣)之後,比丘、比丘尼的僧臘(出家年資)即增加一歲,謂之「受歲」,或作「受新歲」。
正法(緣起、四聖諦)的安住性;持續穩定性。南傳作「法安住性」(dhammaṭṭhitatā,直譯為「法的住立性」),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法的安定」(the stableness of the Dhamma),並在《相應部12相應34經》的註解中說,他將「dhammaṭṭhitati」譯為「法的安住性」(stability of the Dhamma),這是指「條件性的法則;制約性的法則」(the principle of conditionality),而這兩個詞(dhammaṭṭhitatā, dhammaṭṭhitati)似乎是同義詞。水野弘元的《巴利語辭典》則將「dhammaṭṭhitatā」譯為「法住性」。
另譯作「法衣」,指「僧服;比丘、比丘尼所穿的衣服」。
疑為「法定」之誤植,《瑜伽師地論》的釋文作「法定」,相當的南傳經文作「法決定性」(dhammaniyāmatā),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法的固定進路」(the fixed course of the Dhamma),解讀為「正法(緣起、四聖諦)的決定性;緣起的固定過程(如凡是生者必然走向老死,這樣的進行過程是固定的、必然的、決定的)」。
dhammadīpa:以法為依靠,另譯作「自然法燈」,此詞為「法」(dhamma)與「洲」(dīpa)的複合詞,而巴利語「洲」字另外還有「燈」的意思,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以法為依靠」。
1.法的要素(特性);正法(緣起、四聖諦)的持續存在,南傳作「法界住立」(ṭhitāva sā dhātu,直譯為「彼界住立」),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那元素仍然持續」(that element still persists)。2.法的範圍。(參看「法」)
對「意根」的對象之「想」,參看「法」、「想」,相當的南傳將文亦同,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心的現象的認知」。
[佛光大辭典]
一切世間樂見離車童子
乃弘揚大乘經典之童子。即指「一切世間樂見」(梵 Sarvaloka-priyadarśana)之「離車」族(梵 Licchavi)童子。又稱一切眾生樂見梨車童子、眾生樂見比丘、樂見離車菩薩。據大法鼓經卷下載,正法欲滅前八十年,一切世間樂見離車童子生於南方文荼羅國大波利村善方便河邊,姓迦耶梨,後出家作比丘,以四攝法攝化眾生,得大法鼓經,讀誦通利,遂捨先所受本不淨物,先後為眾宣說大法鼓經、大乘空經、眾生界如來常住大法鼓經;常擊大法鼓,吹大法螺,建大法幢,盡百年之壽後,現大神力,示般涅槃。又同經卷上載,此童子於過去雞羅婆佛時,為一持法治化之轉輪聖王,其後於燈光如來時,生為地自在王之長子,於正法欲滅時,宣揚此經,壽終生安樂國,得大神通,住第八地。又據大方等無想經卷四涅槃健度之載,過去同姓燈佛時,在寶聚城出世之大精進龍王,即為一切眾生樂見梨車童子之前身。〔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如來壽量品、法經錄卷一、歷代三寶紀卷十〕 p7
應當學,梵語 śiksā-karanīya,巴利語 sikkhā-karanīya。乃應當守持戒法之義。又作應當學、一百眾學。在四分律中指出,應當學之戒有一百條。其中,第一至二十五戒,係有關比丘威儀方面之戒。第二十六至四十七戒,為食事之戒法。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戒,為大小便之法。第五十二至五十九戒,指講經說法之法。第六十至八十五戒,係有關敬重佛塔種種。第八十六至九十二戒,亦是說法之戒。第九十三至九十五戒,屬威儀戒法。第九十六至一○○戒,為關於說法之法。以上即稱一百應當學法。 p42
手之一指。楞嚴經卷六載,若如來滅後,有一比丘發心決定修三摩提,於如來形像前身燃一燈,燒一指節及於身上熱一香炷,則是人無始宿債,一時酬畢,長揖世間,永脫諸漏。 p56
日本佛教用語。於阿彌陀佛所發四十八願中,獨持其中第十八願而立宗者,稱為一願建立。觀無量壽佛經疏卷一(大三七‧二五○中):「法藏比丘(中略)發四十八願,一一願言,若我得佛,十方眾生稱我名號,願生我國,下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覺。」日本淨土真宗遂取此義而立「一願建立」之說,而與「五願開示」(以四十八願中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七、十八等五願為法門而立其宗說者)相對稱。 p84
全一卷。吳‧支謙譯。又作七智經。今收於大正藏第一冊。本經與(一)A.(Avguttara-nikāya,增支部)VII.64 Dhammaññū、(二)中阿含七法品善法經(大正藏第一冊)、(三)增一阿含經等法品第三十九(大正藏第二冊)合為四異譯本,其中以本經為最短,旨在敘述比丘若知七法(知法、知義、知時、知節、知己、知眾、知人),可得證悟。 p100
即七類弟子,構成釋尊之教團(出家與在家)。又作道俗七眾。七者即:(一)比丘(梵 bhiksu,巴 bhikkhu),又作苾芻、乞士,指滿二十歲之出家男。(二)比丘尼(梵 bhiksunī,巴 bhikkhunī),又作苾芻尼、乞士女,指滿二十歲之出家女。(三)沙彌(梵 śrāmanera,巴 sāmanera),又作勤策男,指未滿二十歲之出家男。(四)沙彌尼(梵 śrāmanerikā,巴 sāmanerī),又作勤策女,指未滿二十歲之出家女。(五)式叉摩那(梵 śiksamāna,巴 sikkhamānā),譯作學法女,乃沙彌尼為比丘尼前二年之稱呼。(六)優婆塞(梵 upāsaka,巴同),譯作近事男,指在家之男信徒。(七)優婆夷(梵 upāsikā,巴同),譯作近事女,指在家之女信徒。又此七眾加近住(受三皈,一日一夜受持戒者),稱為八眾;或加近住男、近住女,稱為九眾。〔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下、摩訶僧祇律卷二、卷二十四、大毘婆沙論卷一二三〕 p105
梵語 saptādhikarana-śamathāh。即為裁斷僧尼之諍論所設之七種法。又作七滅諍法、七止諍法。即:(一)現前毘尼(梵 sajmukha-vinaya),又作面前止諍律。使起諍之雙方對決於現前,或於現前引證三藏之教法而決之,或於現前引證戒律之制條而決之。(二)憶念毘尼(梵 smrti-vinaya),又作憶止諍律。即諍議罪過之有無時,質犯人記憶之有無,若無記憶則免之;但僅限平生為善,以善知識為友者。(三)不癡毘尼(梵 amūdha-vinaya),又作不癡止諍律。犯戒之人若精神異常,待其冶癒,羯磨而令悔其罪。(四)自言毘尼(梵 pratijñā-kāraka),又作自發露止諍律。比丘犯罪時,令其自白,始治其罪。(五)覓罪相毘尼(梵 tat-svabhāvaisīya),又作本言治毘尼、居止諍律。犯人不吐實,陳述矛盾時,舉示其罪狀,盡形壽令持八法,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六)多人覓罪相毘尼(梵 yad-bhūyasikīya),又作多覓毘尼、展轉止諍律。互相諍議而不易裁決時,集有德之僧,依多數而決是非。(七)如草覆地毘尼(梵 trna-prastāraka),又作草伏地、如棄糞掃止諍律。鬥訟者互悟其非,如草之伏地,共至心發露,相道歉而懺悔。〔中阿含卷五十二周那經、四分僧戒本、四分律卷四十七、摩訶僧祇律卷四十、十誦律卷五十三、五分律卷二十三〕(參閱「四諍」1834) p111
乃七種故衣。佛制比丘不得使非親族之比丘尼浣洗故衣,若犯,則得捨墮之罪。此故衣有七,是為七種衣,即:(一)毛,(二)芻摩迦(野麻衣),(三)奢搦迦(粗布衣),(四)羯播死迦(白氈),(五)獨孤洛迦(紵布),(六)高詁薄迦(上毛緂),(七)阿般闌得迦(絁絹之衣)。〔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十八〕(參閱「父六親」1503、「母六親」2008) p116
羯磨,梵語 karman,巴利語 kamma。謂治罰比丘之七種作法。即訶責、擯出、依止、不至白家、不見舉、不懺舉、惡見不捨舉等七者。〔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二〕 p120
又作三輩生想、一九之生。修習淨土法門,上、中、下三根皆得往生,依此三根分為九品。即:(一)上品上生,先發三心,即「至誠心」、「深心」、「迴向發願心」,次修三業,即「慈心不殺,具諸戒律」、「讀誦大乘經典」、「修行六念」。此人精進勇猛,臨命終時,觀世音菩薩執金剛臺,與大勢至菩薩至行者前,阿彌陀佛放大光明照行者身,與諸菩薩授手迎接。
(二)上品中生,亦發三心,然於大乘法不能受持讀誦修行,唯能解了第一義諦,深信因果。此人臨命終時,阿彌陀佛與觀世音、大勢至等無量大眾,持紫金臺,授手迎接。
(三)上品下生,亦發三心,然於大乘法不能受持讀誦解義,唯信因果。此人臨命終時,阿彌陀佛與觀世音、大勢至及諸眷屬持金蓮華,化作五百化佛授手來迎。
(四)中品上生,受持五戒,持八戒齋,修行諸戒,不造五逆,無眾過惡。此人臨命終時,阿彌陀佛與諸比丘眷屬圍繞,放金色光,至其人所;其人見已,心大歡喜,見己身坐蓮花臺。
(五)中品中生,一日一夜持八戒齋,或一日一夜持沙彌戒,或一日一夜持具足戒,威儀無缺。此人臨命終時,見阿彌陀佛與諸眷屬放金色光,持七寶蓮華至行者前。
(六)中品下生,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孝養父母,行世仁義。此人臨命終時,遇善知識為說阿彌陀佛國土樂事及法藏比丘四十八願,至心信樂即得往生。
(七)下品上生,或有眾生作眾惡業,雖誹謗方等經典,多造惡法,無有慚愧。此人臨命終時,遇善知識為讚大乘十二部經題,除卻千劫極重惡業,復教令合掌叉手,稱「南無阿彌陀佛」名號,除卻五十億劫生死重罪。爾時彼佛即遣化佛、化觀世音、大勢至菩薩來迎。
(八)下品中生,或有眾生毀犯五戒、八戒及具足戒,偷僧祇物,盜現前僧物,不淨說法,無有慚愧,以諸惡法而自莊嚴,如此罪人,臨命終時,地獄眾火一時俱至。遇善知識為讚阿彌陀佛十力威德,除八十億劫生死重罪,地獄猛火化為涼風,吹諸天華,華上皆有化佛菩薩迎接此人。
(九)下品下生,或有眾生作五逆十惡,具諸不善。此人臨命終時,遇善知識種種安慰,為說妙法,教令念佛。如是至心,令聲不絕,具足十念稱南無阿彌陀佛。於念念中,除八十億劫生死重罪,即見金蓮花猶如日輪,住其人前。
以上九品往生,淨影寺慧遠以之為求生淨土者之九種觀法,善導則以之為求生淨土之實踐方法,二者皆以九品為凡夫。淨影以四地至六地之菩薩為上品上生,初、二、三地之菩薩為上品中生,種性以上之菩薩為上品下生,又以小乘前三果之聖者為中品上生,見道以前之內外二凡為中品中生,見道以前之凡夫為中品下生,而以始學大乘之人未辨階位,故依過之輕重分為下品上生、下品中生、下品下生。天台則以習種性(十住)以上之菩薩為上品,外凡至十信為中品,凡夫為下品。有關九品往生之階位,諸家異說頗多。
由於往生有九種差別,故所生之淨土亦有九種(九品淨土),迎接往生者之蓮花臺亦有九種(九品蓮臺),來迎之阿彌陀佛有九種(九品彌陀),所結之手印亦有九種(九品印),往生者之念佛方法有九種(九品念佛)。日僧親鸞以為九品淨土係方便化土,然與阿彌陀佛之真實報土並無二致。〔觀無量壽經、觀無量壽經義疏卷末(淨影寺慧遠)、觀無量壽佛經疏卷四、觀無量壽佛經疏(智顗)、觀無量壽經義疏(吉藏)〕 p136
指形成佛教教團之出家弟子與在家信徒。即: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學法尼)、優婆塞(男性在家信徒)、優婆夷(女性在家信徒)、近住男、近住女。另有說後二者係出家男、出家女。〔十誦律卷五十五〕 p144
謂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近住男、近住女等九眾所受持之戒律。比丘、比丘尼所受乃具足戒;式叉摩那受六法;沙彌、沙彌尼受十戒;優婆塞、優婆夷受持五戒;近住男、近住女於一日一夜受持八戒齋。 p144
又作佛九惱、九厄、九橫、九難、九罪報。指佛因過去世之業障,而於成道後所受因果報應之九種災難,即:(一)佛昔為婆羅門之子火鬘,與瓦師之子護喜相善,護喜曾數邀火鬘拜見迦葉如來,然火鬘以「何用見此髠道人」之惡言三拒,由此因緣受「六年苦行」之報應。(二)佛昔為博戲浪人,曾誘淫女鹿相至辟支佛日常修道之園中娛樂,後殺鹿相女而嫁禍辟支佛,故受「孫陀利謗」之報應。(三)佛昔為部主商客,因爭船格戰,以矛鑹穿另一部主腳致命終,故於乞食時受「木槍穿徹足趺」之報應。(四)佛昔為婆羅門時,曾妒比婆葉如來及比丘眾受槃頭王供養,遂發惡言,並教其五百童子罵彼等須食馬麥,故佛及五百羅漢於毘蘭邑時受「食馬麥九十日」之報應。(五)昔時釋種族捕殺池中之魚,佛為一童子,曾以杖打魚頭,故受「琉璃王殺釋種」之報應,且於其時,佛感頭痛。(六)乞食空鉢,佛曾入婆羅門聚落乞食不得,空鉢而返。(七)佛昔為一比丘,因妒無勝比丘受善幻婦之供養,遂謗無勝與善幻通,由此佛說法時受「旃荼女繫盂於腹毀謗誣賴」之報應。(八)佛昔為須摩提,因不欲與其異母弟分財產,遂於高崖推落其弟,投石擊殺,故遭「提婆達多以石擊佛」之報應。(九)佛於阿羅婆伽林中,冬至前後八夜,凍寒不堪,曾索三衣禦寒。〔大智度論卷九、大明三藏法數卷三十三〕 p146
(1932~ )江蘇泰縣人。九歲出家,民國三十六年(1947)於南京古林寺受比丘戒。先後遊學於泰縣光孝佛學院、南京棲霞佛學院、上海靜安佛學院。大陸淪陷後來臺,親炙於汐止彌勒內院慈航法師。民國五十年,負笈東瀛,入東京立正大學留學。五十六年,以「竺道生研究」論文得碩士學位。修畢博士課程後,乃返國弘法。嘗任教於太虛佛學院。五十九年,在臺北創辦法藏佛學院。六十六年,出任中國佛教會祕書長,於強化中國佛教會之組織功能方面,頗為致力。 p162
謂諸菩薩、聲聞證悟之二十五種方法。圓通,圓滿周遍,融通無礙之義。蓋眾生之機緣萬差,故得圓通之法亦各不同。二十五,謂六塵、六根、六識及七大。即:(一)音聲,即憍陳那等之聲塵圓通。(二)色因,即優波尼沙陀比丘之色塵圓通。(三)香因,即香嚴童子之香塵圓通。(四)味因,即藥王、藥上二法王子之味塵圓通。(五)觸因,即跋陀婆羅等之觸塵圓通。(六)法因,即摩訶迦葉等之法塵圓通。(七)見元,即阿那律陀之眼根圓通。(八)息空,即周利槃特迦之鼻根圓通。(九)味知,即憍梵提之舌根圓通。(十)身覺,即畢陵伽婆蹉之身根圓通。(十一)法空,即須菩提之意根圓通。(十二)心見,即舍利弗之眼識圓通。(十三)心聞,即普賢菩薩之耳識圓通。(十四)鼻息,即孫陀羅難陀之鼻識圓通。(十五)法音,即富樓那之舌識圓通。(十六)身戒,即優波離之身識圓通。(十七)心達,即大目犍連之意識圓通。(十八)火性,即烏芻瑟摩之火大圓通。(十九)地性,即持地菩薩之地大圓通。(廿)水性,即月光童子之水大圓通。(廿一)風性,即琉璃光法王子之風大圓通。(廿二)空性,即虛空藏菩薩之空大圓通。(廿三)識性,即彌勒菩薩之識大圓通。(廿四)淨念,大勢至菩薩等之根大圓通。(廿五)耳根,即觀音菩薩之耳根圓通。〔楞嚴經圓通疏卷五、卷六、首楞嚴義疏注經卷五、卷六、楞嚴經集註卷五、卷六〕 p177
阿彌陀佛之別願。無量壽經中稱之為四十八願,二者相較,雖略有出入,然主旨則屬一致。於後出阿彌陀佛偈中所舉(大一二‧三六四中):「惟念法比丘,乃從世饒王,發願踰諸佛,誓二十四章。」即此二十四願。另於大阿彌陀經卷上亦列舉有二十四願,即:(一)無三惡趣,(二)無有女人、女人往生、等一化生,(三)七寶為地、資具自然,(四)諸佛稱揚、聞名往生,(五)係念定生,(六)中輩往生,(七)來迎引接、住正定聚,(八)不更惡趣,(九)悉皆金色、無有好醜,(十)他心智通,(十一)常修梵行、無有三毒,(十二)慈心無害,(十三)供養諸佛、供具如意,(十四)飲食自然,(十五)三十二相,(十六)說一切智,(十七)神通特勝,(十八)說經特勝,(十九)壽命無量,(廿)菩薩無數、聲聞無數,(廿一)人天長壽,(廿二)宿命智通、天眼智通、天耳智通,(廿三)眷屬光明,(廿四)光明無量、觸光柔軟。〔無量清淨平等覺經卷一〕(參閱「四十八願」1640) p179
戒律於作持門之分類。犍度,篇章、分類編集之義,梵語為 skandha。戒律於作持門區別為二十類,四分律集為二十篇,即:(一)受戒犍度,又作受具足戒法、大犍度,說受戒之法。(二)說戒犍度,又作布薩法、布薩犍度,說每月說戒懺悔之法。(三)安居犍度,說每年自五、六月安居結制之法。(四)自恣犍度,說夏安居竟日,使比丘隨意舉其所犯之罪而訓誨之法。(五)皮革犍度,說皮革能否使用之制戒。(六)衣犍度,說比丘三衣之法。(七)藥犍度,又作醫藥法,說四藥之法。(八)迦絺那衣犍度,說安居後五個月間,自信者受迦絺那衣(功德衣)之事。(九)拘睒彌犍度,又作俱舍彌法,說於拘睒彌國所起比丘互誹之事。(十)瞻波犍度,說於瞻波國所起之僧中爭事。(十一)訶責犍度,又作羯磨犍度,說治罰惡比丘之法。(十二)人犍度,又作僧殘悔法、別住法、別住犍度,說比丘犯罪而不覆藏時,對其訓誨之法。(十三)覆藏犍度,又作聚集犍度,說治犯罪而覆藏者之法。(十四)遮犍度,又作遮布薩法,說比丘說戒時,遮不如法之比丘不聽列之法。(十五)破僧犍度,又作調達事,說破法輪僧破羯磨僧之事。(十六)滅諍犍度,又作諍事法,說滅七種諍論之法。(十七)比丘尼犍度,說比丘尼特殊之法。(十八)法犍度,又作威儀法,就比丘之坐作語默,說如法之威儀。(十九)房舍犍度,又作臥具法,說比丘所住房舍或資具之法。(廿)雜犍度,說以上十九犍度外之種種雜法。〔四分律卷三十一至卷五十三、五分律卷十五至卷二十六、十誦律卷二十一至卷四十〕 p181
謂阿彌陀佛在因位為法藏菩薩時,為立選擇之別願,所預見之佛土。無量壽經卷上(大一二‧二六七中):「爾時,世自在王佛知其高明,志願深廣(中略),即為廣說二百一十億諸佛剎土,天人之善惡,國土之粗妙,應其心願,悉現與之。時彼比丘聞佛所說嚴淨國土,皆悉睹見,起發無上殊勝之願。」 p194
又稱具足戒。即佛制比丘所必須遵守之戒律,共有二百五十條。包含有波羅夷四條,僧殘十三條,不定二條,捨墮三十條,單墮九十條,提舍尼四條,眾學一百條,滅諍七條。惟依各部派所傳之不同律藏,各部派戒條之數亦略有出入。然大體皆以二百五十條為基本之數。 p194
指制衣及聽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載,比丘之持物有制聽二門。(一)制衣,即比丘之三衣、比丘尼之五衣,乃佛所制定須受持之衣,違者犯戒。(二)聽衣,指長衣、百一資具,乃如來特應機緣聽任蓄之或不蓄。〔釋氏要覽卷上〕 p195
止持與作持。為戒律之兩大類。又稱止作二持、止作。(一)止持,止者制止,即制止身、口,不作諸惡。依止而保持戒體,稱為止持。止持戒教人諸惡莫作,指廣律中比丘、比丘尼二部戒之條目,或指四分律中比丘之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之三百四十八戒。(二)作持,作者造作,即策勵身、口、意,造作諸善業。依作而保持戒體,稱為作持。作持戒教人眾善奉行,指本律後所列之犍度分,或指四分律中受戒、說戒等二十犍度。〔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之四持犯方軌條、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序、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之上、四分律疏卷一、卷二本〕(參閱「止惡修善」1476) p204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
一切世間樂見離車童子
大乘經典所載之人名。指一位名叫「一切世間樂見」的離車族童子。此童子以宣揚大乘教法著稱。在經典中,此人又譯作︰一切眾生樂見梨車童子、一切世間樂見童子、眾生樂見比丘、樂見離車菩薩。一切世間樂見,藏文為Ḥjig-rten-thams-cad-kyis mthoṅna-dgaḥ-ba,若還原為梵文則為Sarvaloka-priyadarśa-na。
據《大法鼓經》卷下所載,一切世間樂見童子生於南方文荼羅國大波利村善方便河邊、迦耶梨姓家中,後離俗出家,得《大法鼓經》,讀誦通利;常為眾生宣說《大法鼓經》、《大乘空經》、《眾生界如來常住大法鼓經》;盡百年之壽時,現大神力,示般涅槃。
《大方等無想經》卷五〈增長犍度〉謂,一切眾生樂見梨車童子生於南天竺須賴吒國善方便河華鬘村一婆羅門家,年二十出家修道,徒眾頗多,修持淨戒,稱頌諸佛大乘經典,不惜身命護持正法,自造《大雲經》,制定禁戒。
此中,《大法鼓經》所載「文荼羅國」之地點究在何處,無法考證得知。然《無想經》所載之「須賴吒國」,則相當於《大唐西域記》卷十一之蘇剌佗國(Surāṣṭra),即今印度西南卡提亞瓦爾(Kāthiāwar)半島南部。
此外,《大法鼓經》卷上又載,此童子於過去阿僧祇大劫雞羅婆佛時,為轉輪聖王,以正法治化;其後,於燈光如來時,生為地自王的王子,從燈光如來至釋迦牟尼佛滅後,宣揚《大法鼓經》,後得大神通,住第八地,一身住兜率天,一身住安樂國。
〔參考資料〕 《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一〈如來壽量品〉;《金石萃編》卷七十一〈大唐淨城故大德法藏禪師塔銘并序〉;《往生論註拾遺抄》卷上;望月信亨《佛教經典史論》。
密教經典。一卷。唐‧不空譯。收在《大正藏》第二十冊。略稱《金剛壽命陀羅尼經》、《金剛壽命經》、《壽命經》。全卷僅一千餘字。敘述佛與諸比丘眾在恒河岸時,四天王以一切眾生有夭死、非命、疾病等災厄,故請世尊宣說對治之法。
其時,應世尊所邀而蒞臨之十方一切如來,乃為此宣說一切如來金剛壽命陀羅尼;十方佛所一切執金剛菩薩也為此而宣說延命陀羅尼。其後又有毗沙門天宣說除非命陀羅尼、毗樓勒叉天王宣說除夭命陀羅尼、提頭賴吒天王宣說除死怖陀羅尼、毗樓博叉天王宣說除非命陀羅尼。最後,佛陀向四天王說明讀誦此經之功德。
在《大正藏》第二十冊中,另收有同樣署名為不空譯的《一切諸如來心光明加持普賢菩薩延命金剛最勝陀羅尼經》,係本經之異譯,內容敘述普賢菩薩受諸佛加持而說金剛壽命陀羅尼,其後又說普賢菩薩之形像及供養法。全書內容綱要,大體與本經相似。
此外,在念誦法方面,《大正藏》第二十冊收有不空譯《金剛壽命陀羅尼念誦法》一卷。該經又名《金剛壽命念誦法》,內容係由毗盧遮那佛所說金剛壽命真言、甲胄真言及其功德、護摩除災延命壇所組成。其中所說之金剛壽命菩薩,係指普賢延命尊;此念誦法乃普賢延命法之本軌。有二異本,即《金剛壽命陀羅尼經法》一卷及《金剛壽命陀羅尼經》一卷。
〔參考資料〕 《大唐貞元續開元釋教錄》卷上;《貞元新定釋教目錄》卷十五、卷十九;《至元法寶勘同總錄》卷五。
日本佛教用語。指以阿彌陀佛四十八願中的第十八願之一願,建立念佛往生之法門。善導《觀無量壽佛經疏》〈玄義分〉云(大正37‧250b)︰「法藏比丘(中略)發四十八願,一一願言,若我得佛,十方眾生稱我名號,願生我國,下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覺。」法然即取此義而說「一願建立」。
相對於此「一願建立」,親鸞將第十八願的內容,分為第十七願、第十八願、第十一願、第十二願及第十三願等五願,稱之為「五願建立」(五願開示)。蓋「一願建立」與「五願開示」雖然只見開合之異,但法門所顯有異。即「一願建立」係相對於諸行往生所彰顯的念佛往生之法,而「五願開示」則在顯示機受之真因唯信。
僧裝之一種。因其福田相有七條,故名七條衣。又稱七條、七條袈裟或七條衲衣。音譯作鬱多羅僧、優多羅僧、優哆羅僧、郁多羅僧伽等等。又為三衣之一。意譯作上衣、上著衣,為常服中最上者。因覆於左肩,又稱覆左肩衣。行齋、講、禮、誦等諸羯磨事時,必穿著此衣,故又稱入眾衣。其價值在其他二衣之間,因而又有中價衣之稱。
七條衣的製法如下︰先裁剪二長一短二十隔的布塊,並以倒針反縫的方式縫製;若財少難辦,則允許用「揲葉」法(即以外葉揲於不割截、無田相之縵衣上)縫成。肘量一般是以長五肘廣三肘為準,但因各人身量長短不同,故不能一概而論。
若依戒律,近代以綾羅錦繡製成的七條衣是違法的。依據佛制,衣服的質料雖允許採用絹、布二種,但那是指世俗所用過的舊布,若用新的絲絹,則為戒律所不許。《四分律羯磨疏》云,今世採用絹紬者極多,以害命傷慈,故予以制約。今五天竺及諸胡,皆不用絹所作之袈裟。使用錦衣,乃源自宮中帝后之賞賜,而後遂產生使用華麗袈裟的習慣。據《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七所載,太宗賜予玄奘的衲袈裟,乃往昔梁武帝賜予當時高僧大德之物。文中謂此衲袈裟「還用綵成文,朱青自掩映」,可見其華麗之至。
〔參考資料〕 《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翻譯名義集》卷七;《大乘比丘十八物圖》〈鬱多羅僧〉條;《山門僧服考》;《顯密威儀便覽》卷上。
七種止滅僧尼諍議的方法。又稱七滅諍法、七止諍法。即為裁斷有關僧尼犯戒等之諍議而設的七種方法。諍有四種,即言諍、覓諍、犯諍、事諍。所謂七滅諍,即︰
(1)現前毗尼(saṃmukha-vinaya)︰又稱面前止諍律。對所犯戒律之有無、輕重互有諍議時,則直接對當事者訊問、聽取其陳述,始可斷其罪。有五種別︰{1}人現前,令諍論者現前相對,各陳述諍意而解決之;{2}法現前,採用三藏教法加以判決;{3}毗尼現前,由羯磨作法加以詳決;{4}僧現前,使眾僧現前決議;{5}界現前,作結界羯磨,於大眾前裁決。
(2)憶念毗尼(smṛti-v.)︰又稱憶止諍律。指於有無罪過有諍議時,令當事者憶念反省有無,若無記憶,則免之。但此唯限於平生為善行,與善知識為友者。
(3)不癡毗尼(amūḍha-v.)︰又稱不癡止諍律。若比丘得癲狂病而干犯威儀,則不加怪罪。俟其病癒後,如行為恢復正常,則由僧團舉行白四羯磨,如經羯磨認可,則其人仍可恢復參與僧團中說戒之資格。
(4)自言毗尼(pratijñā-kāraka-v.)︰又稱自發露止諍律。比丘有罪過時,令自白之,然後治其罪。
(5)覓罪相毗尼(tat-svabhavaiṣīya-v.)︰又稱本言治毗尼、尼止諍律。指犯者不吐實,陳述前後矛盾時,舉示其罪狀,盡形壽令持八法,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
(6)多人覓罪相毗尼(yad-bhūyasikīya-v.)︰又稱多覓毗尼、展轉止諍律。指互相諍論,不易裁決時,集有德僧眾,依多數以表決是非。
(7)如草覆地毗尼(tṛṇa-prastāraka-v.)︰又稱草伏地、如棄糞掃止諍律。指鬥訟者互悟其非,如草伏地,共至心發露,不覆滅,相謝懺悔。
七滅諍為僧尼之通戒,比丘尼戒本中亦有。如道宣《四分律比丘尼鈔》卷三所言(卍續64‧115下)︰「第五篇有一百及七滅諍,合有三百四十八戒。世人妄傳五百戒者,非也。」卷四云(卍續64‧143下)︰「七滅諍亦僧尼同有。」
關於此七滅諍立制的因緣,略述如下︰
(1)現前毗尼︰因迦留陀夷與六群比丘同在河中沐浴,誤著六群比丘之衣離去,而被誣為偷盜,故制此法。
(2)憶念毗尼︰乃因慈地比丘謗知事沓婆犯淫事,為究明其事而制。
(3)不癡毗尼︰因難提比丘得癲狂病,多犯眾罪而制。
(4)自言毗尼︰係目連以天眼見佛說戒會中有比丘犯戒,即以手將之牽出,故佛制此毗尼。
(5)覓罪相毗尼︰因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時前後相違,於僧中亦然,且狡言自己所犯輕罪,故佛制此毗尼。
(6)多人語毗尼︰為破僧鬥諍而制。
(7)如草覆地毗尼︰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而是非難判,故制此息諍。
至於七滅諍與四諍之關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云(大正40‧258b)︰
「四諍是病,七滅是藥。(中略)(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滅滅。(二)內有三根,伺覓前罪,舉來詣僧,遂生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滅。(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因評此犯而致紛紜,名為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五〈雨勢經;卷五十二〈周那經〉;《四分僧戒本》;《四分律》卷四十七;《五分律》卷二十三;《十誦律》卷二十;《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三;《集異門足論》卷十七。
指七種佛教徒。即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優婆塞、優婆夷等七類。為大小乘通用之名稱。
此中,前五眾為出家眾,其餘為在家眾。因此有時也稱前五者為「出家五眾」,其中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是比丘、比丘尼的預備階段,所以可以合七眾為四眾,或者加上近住眾而稱為八眾。
這種區別,大抵以受戒多少來區分。其中,比丘、比丘尼是受了二五○、五百等具足戒的男女。沙彌、沙彌尼是想成為比丘、比丘尼而受持十戒的男女。而式叉摩那是指從沙彌尼到成為比丘尼之間的學法女子;在此期間(通常是兩年),須修學六法。優婆塞、優婆夷指在家受五戒的男女。「近住」也是指在家信眾,由於一日一夜受八齋戒,故名近住。
《大毗婆沙論》卷一二三舉四種理由,說明為何區分七眾必須依別解脫律儀,而不依靜慮、無漏二律儀。此四說略如下列︰
第一說,以別解脫律儀漸次而得,故依之安立眾。若能離四性罪(殺、盜、淫、妄)與一遮罪(飲酒)者為優婆塞;若能離四性罪與多遮罪(過中食、蓄金銀等)者為沙彌;若能離一切性罪、遮罪等為比丘、比丘尼。餘皆準此。然靜慮、無漏等律儀為頓起、頓得、頓安立,若依之,則七眾之差別乃頓非漸,故不依靜慮律儀等安立七眾。
第二說,別解脫律儀乃不隨心轉戒,從初表業發得以後,於一切時一切位現在成就,故別為七眾;餘乃隨心轉戒,時、位不定,故不依。
第三說,七眾之建立唯在欲界,餘則通上二界,故不依。
第四說,七眾之差別唯在人趣,若依其餘則亦通天趣,故不依。又有餘師說別解脫七眾差別,由佛出世得以安立,其餘則不然,亦通於佛不出世。或者說別解脫唯限於內道,而靜慮等則通於外道,故唯依別解脫立七眾。
然如四律五論所詳說,小乘戒之成立,乃隨犯隨制,並非佛初成道時,各種戒律即已完具。亦即最初有提謂、波利二商人歸依而成優婆塞,但他們只受皈依佛、歸依法的二歸戒。此外,佛在鹿苑度五比丘時,也是各別授戒,以今例衡之,戒相亦不具足。後來由於教團逐漸龐大,戒相也逐漸完備,乃有五人授、十人授等授戒儀式。然特殊事例也不少,如善來比丘、大迦葉等之得戒,皆與通例不同。因此,得戒之緣並非僅有一種。因此,有部亦立有十種得戒之緣,或自誓得,或遣信得等,可知不能一概而論。
又,戒相既然隨犯隨制,則二五○戒、五百戒也不能攝盡一切律儀,故《四分律》有所謂八萬威儀、十二萬細行,甚至有無量無邊之說。若以七眾分別,戒律則有四種,離苾芻律儀,沒有苾芻尼律儀;離勤策律儀,沒有正學(式叉摩那)和勤策女律儀;離近事(優婆塞)律儀,沒有近事女律儀。
若依大乘梵網大戒,則佛在初轉法輪時,就已制定七眾通受戒,有大心眾生或蜎飛蠕動之類皆得受戒。七眾差別只是假名,其實皆是平等的大菩薩。然宗尚《瑜伽師地論》的法相大乘,多半偏黨小乘戒法。中國天台宗多以小戒開會為宗。日本天台則主張唯一梵網大戒。
〔參考資料〕 《順正理論》卷三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三;《菩薩戒義疏》卷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一;《翻譯名義集》卷一;《釋氏要覽》卷上;《大明三藏法數》卷二十三。
又名《寶源錄》。收在《大藏經補編》第十一冊。是明末西藏的佛教學者多羅那他(1575~1634)就他所得的印度佛教密宗主要各系傳承編撰的一部歷史著述。全書共分九分,記述了佛教密宗中七個主要修法的傳承源流,對於一些著名的大師分別作了詳略不等的傳記。這七系是︰(1)大手印教授,(2)拙火,(3)羯摩印,(4)光明教授,(5)生起次第,(6)辭句傳承,(7)雜口訣。
第一系大手印教授傳承,自羅睺羅開始。從羅睺羅向上的傳承據說是上座黑、尊者馬鳴、優波掬多,但多氏認為這幾代是難以究詰的。羅睺羅又名薩羅訶,他的弟子是阿闍黎龍樹。以次傳承為大成就者舍婆哩、盧伊波、征吉波、底黎波、那洛波、小鐘毗波、俱薩羅跋陀羅等。另一系傳承則為盧伊波、陀哩迦波、案多羅波、底洛波以次相傳。據說舍婆哩成就以後,長久住世,隱居吉祥山中,後來梅多利波曾親見聞法。梅多利波是在那洛波和阿底峽之間出世的一位密宗大師,他的弟子據說有上四,中七,下十。其中四個上首弟子就是俱生金剛、空性三摩地、羅摩波羅、金剛手。梅多利波有一個女弟子名瑜伽母寶天女,據說知解和他相等,現身得大成就,後來傳給阿闍黎小俱薩羅跋陀羅、阿悉多伽那、阿闍黎智友,多羅那他的師祖也曾從她聞法。
第二系拙火教授傳承,據說由金剛瑜伽母親傳給大毗流波。大毗流波又名吉祥護法,他與曾在那爛陀寺做過親教師的護法並非一人。他的傳承依次是黑毗流波(又名小毗流波)、毗耶陀哩波(獵鳥者)、俱薩梨跋陀羅。以上是一系傳承。
又大毗流波傳種毗系魯迦,再傳種毗族(屠膾種)瑜伽母、阿羅羅金剛、系摩羅金剛、羅多金剛四人。又有曠野師、揭婆里波、闍那室利、難勝月、羅睺羅金剛也是種毗系魯迦的弟子。後來種毗族瑜伽母又傳給羅多金剛,再傳黑行。
又種毗族瑜伽母傳給行者,也另成一派。
又種毗族瑜伽母傳難勝月,再傳他的明妃蘇部伽。以後由檀那室利、中金剛座、俱薩梨依次相傳。
又行者、僧伽羅瑜伽母、難勝月、羅睺羅金剛、檀那室利依次相傳。
這一系的傳承自種毗波以後比較雜亂,同門當中輾轉互相傳授的很多,因此世次不易排定。
第三系羯摩印的付法,據說第一代是親見佛傳法的烏仗那國王大因陀羅部底,他傳給具德安樂遊戲母,又名俱生成就。以後由大蓮華金剛、無肢金剛(又名牧猪師)、中蓮華金剛海生、中因陀羅部底、闍爛達里波、黑行、善怙、無量金剛、俱薩羅跋陀羅依次遞傳。又中因陀羅部底依次傳蓮華生、俱薩羅、小俱薩羅跋陀羅,另成一派。
第四系光明教授,以金剛鈴師為首。但其遠世傳承可溯自大阿闍黎馬勝、費拏波(琵琶足)、賣酒女毗攞斯耶金剛(嬉女金剛)。由她傳金剛鈴,再傳毳衣師(按此師舊譯勝德赤衣,著《般若九頌精義》,有漢譯本)。毳衣師與中因陀羅部底王同時,他們兩人又傳給闍爛陀里波。闍爛陀里波的弟子很多,上首有如日、如月兩弟子(就是黑行和佛智足),以及小毗流波等。他又有一弟子名毗部底陀娑,年壽很長,曾傳法給藏族的布敦寶成(1290~1364)。黑行的弟子著名的也很多,其中有善怙和賢足兩人傳底梨波,再傳那洛波等人。那洛波所傳弟子中有精於父續者四人,精於母續者四人,得成就者四人。著名的扇底波也出在他的門下。阿底峽也曾親見那洛巴闍法,後又從他的弟子小種毗波學。小種毗波又傳小俱薩羅跋陀羅等人。小俱薩羅跋陀羅住世約一五七歲,傳法於阿悉多伽那,他住世約二百年,傳法於智友。智友傳寂密。
第五系為生起次第傳承,這一系可說是印度超戒寺的正統。第一代就是有名的佛吉祥智,又名佛智足。他的師父有師子賢阿闍黎、德友比丘尼、遊戲金剛、瞿尼魯瑜伽母、童足等人。後來超戒寺建成,就由他開光並擔任第一任阿闍黎。他的弟子上首有四,就是燃燈賢(繼任為超戒寺主)、極寂友、大樂蓮花生、王種羅睺羅。燃燈賢的弟子為藥足,又名吽迦羅,曾來西藏。藥足的弟子是阿婆都底波,再傳寶生寂,就是超戒寺六賢門中東門守護者扇底波,他的傳承依次為金剛座、俱薩梨波。又藥足傳烏仗那的佛吉祥寂。以後由大金剛蘇哩波、寶生密、中金剛座等人依次遞傳。
上面所說的阿婆都底波,又名寶戒。他傳伽耶斯佗華哩馱,意思是老書記,因為他曾做過達摩波羅王的書記,八十歲才到那爛陀寺出家。他的別名有只伽陀舍和婆跋斯建馱。他的傳承依次為都訶里、前金剛座、中金剛座(一說與寶生密、蘇利波為同一人)、無畏生、善生密、十力、金剛吉祥、法賢吉祥、佛稱、寶稱、羅底掬多(喜密),以至寂密。
第六系辭句傳承,也就是續釋的傳承,這一系的派別很多,主要的是︰
一派為龍樹、聖天、羅睺羅、月稱、生、智稱、扇底波,以次相傳。
一派是妙吉祥友,傳智金剛和覺金剛。
一派是智足,傳極寂友,再傳吉祥軍、資魯波、黑生和藥足四人。此四人再傳妙吉祥智,以後由大不空金剛、悉地費羅、阿底峽、友密、大金剛座等,依次相傳。
一派是資魯波、佗伽那、扇底波、智吉祥友、阿底峽、前金剛座、後金剛座,依次相傳。
一派是遊戲金剛、梨羅金剛、妙吉祥智、大不空金剛,以次相傳。
一派是行者和吉祥持傳訶哩計羅,又名毗羅只波,他再傳妙吉祥智。
一派是俱俱里波、蓮華金剛、底梨波、那洛波、扇底波,以次相傳。
一派是中因陀羅部底王,又名阿闍黎俱俱羅闍(狗王),他傳給阿闍黎蓮華生。
一派是時輪傳承,由華卓波傳給阿婆都底波、覺吉祥、那洛波三人宏揚。阿婆都底波又傳蘇哩波。
又被稱為濁世之佛的無畏生密(1004~1125),傳法給善生密,再傳陀舍波羅(即十力),三傳稱揚天。後者又傳迦濕彌羅釋迦吉祥賢(1204入藏)、佛吉祥賢和寶護等人。這幾人又傳寂默吉祥賢。後由悲吉祥賢、釋迦護、妙吉胄、解脫天、生密、羅底掬多、寂密等以次相傳。後者即多氏的師祖。
第七系別生(雜)口訣傳承,就是大成就者瞿羅剎的口訣傳承。有一個婆羅門的阿闍黎名毗耶梨波,初期曾和龍樹互相傳法,後來又從斫波致波學法,以後傳給迦俱致波。迦俱致波也曾從盧伊波聞法,他又傳給密那波。密那波和他的兒子摩親陀羅波後來又往師祖斫波致波處學法,都得到成就。其後,密那波傳訶梨波、摩梨波、帝菩梨波。摩親陀羅傳卓朗吉波和瞿羅剎那佗。瞿羅剎那佗的弟子有十二人,上首付法弟子為羯拏里波,又名吠羅吉那佗。他以後由那瞿波、小毗流波學系中的瞿連那佗、奧俱羅那佗、羅底掬多,以次相傳。羅底掬多又曾從寶稱、智密、十力等人學法。
以上七系傳承最後都集於羅底掬多的弟子寂密一人之身,他的時代略早於多羅那他。多氏的三個上師,就曾從寂密聞法。
本法末尾總結說︰印度初聞得密咒持明位者極多。其後自薩囉訶以至達摩波羅王之終(約五至八世紀),不僅得成就者相續不斷,而且同一時間往往多人并出。其後直至無畏生密逝世(1125),得成就者僅次第相承。自此以下,得成就者不過偶一出世而已。
多氏這部著作成於1600年,是他壯年(二十六歲)時手筆,有一種簡明暢達的風格。書中所敘述的史事和他在八年後所作的《印度佛教史》有互相補充之用。本書中所詳的都在《印度佛教史》中就省略了。因此,要研究印度佛教史,這兩部書都是不可少的。譬如自西元五世紀密宗初興,七世紀中葉以後漸成大宗,直至多氏時代為止(十六世紀),上下千餘年間的傳授源流,漢譯典籍未見記載,得此一書即可見其大概。又其中所收諸大成就者的傳記,很多和漢土舊聞有出入(像龍樹傳記卷於《八十四成道者傳記》,就和羅什譯本《龍樹菩薩傳》不同,似乎生世很晚),這對研究印度佛教史者是會有不少啟發的。又後期密教發祥於烏仗那,中國宋雲、玄奘等旅行記只提到其地僧俗多嫻咒術而已,本書詳敘其國王因陀羅部底的髮和傳承,即可明了其地密教發達的原委和時代。至於各家傳記中說及與其他宗教鬥爭情形,也大有助於了解密教代顯教而盛行的客觀原因。又在十二世紀末印度超戒寺被毀之後,密教傳統還維持了四百年未絕,如本書中敘述後來密宗大師就有羅底掬多、智友、寂密等多家。這些都足以補一般佛教史的疏略,而值得重視的。
此書有德文譯本,收在佛教文庫(聖彼得堡,1914年版)。(郭元興)
戒律用語。將戒條依犯戒輕重分為七類,謂之為七聚。又名七犯聚、七罪聚、七篇。此七聚即︰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羅、惡說等七類。《四分律》卷六十(大正22‧1009a)︰「有七犯聚,波羅夷乃至惡說。是為七。」《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云(大正40‧48c)︰「言七聚者,(一)波羅夷,(二)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五)提舍尼,(六)突吉羅,(七)惡說。」此七聚略如下列︰
(1)波羅夷(pārājika)︰指淫盜殺妄四種重罪。犯此罪者,被驅逐出教團,並喪失僧尼的資格。在此聚中,比丘應守四戒,比丘尼應守八戒。
(2)僧殘(sanghāvaśeṣa,音譯僧伽婆尸沙)︰是僅次於波羅夷的重罪。犯此罪者,在一定期間內喪失其僧尼之權利,違反者須行滅罪法。此聚之中,比丘應守十三戒,比丘尼應守十七戒。
(3)偷蘭遮(sthūlātyaya,意譯大罪)︰是波羅夷、僧殘的未遂罪與預備罪。指不包含在五篇重罪之中,亦不屬突吉羅之類的輕罪。
(4)波逸提(prāyascittika)︰是可能墮地獄的輕罪。分為有關財物的捨墮罪與妄語、殺生的單墮罪。犯此罪者,於布薩時懺悔即可滅罪。在此聚中,比丘應守九十戒,比丘尼應守一七八戒。
(5)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a)︰是有關飲食的輕罪。犯此罪者只要向一人告白懺悔便可滅罪。在此聚中,比丘應守四戒,比丘尼應守八戒。
(6)突吉羅(duṣkṛta)︰又譯惡作,即行為上的輕微過失。
(7)惡說︰是有關言語方面的輕罪。
關於這七聚的內容,另有異說。《毗尼母經》卷三謂犯戒有七︰(1)波羅夷,(2)僧伽婆尸沙,(3)尼薩耆波逸提,(4)波逸提,(5)偷蘭遮,(6)波羅提提舍尼,(7)突吉羅。《律二十二明了論》則云(大正24‧666c)︰
「律中說罪聚有七︰(一)波羅夷聚,謂四波羅夷。(二)僧伽胝施沙聚,謂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偷蘭遮耶聚,謂一切三聚不具分所生偷蘭遮耶。(四)尼薩耆波羅逸尼柯聚,謂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五)波羅逸尼柯聚,謂九十波羅逸尼柯。(六)波胝提舍尼聚,謂四波胝提舍尼。(七)非六聚所攝罪,及六聚不具分所生罪及學對。」
〔參考資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四分律疏飾宗義記》卷三(末);《翻譯名義集》卷七;《大明三藏法數》卷三十;《八宗綱要》卷上。
《阿含經》及有部所說的觀法之一。即就色等五蘊如實觀察其果、因、滅、對治道、愛味、過患、出離七種。又名七善。
《雜阿含經》卷二謂(大正2‧10a)︰「云何比丘七處善﹖比丘如實知色,色集色滅色滅道跡,色味色患色離如實知。如是受想行識,識集識滅識滅道跡,識味識患識離如實知。」以色為例,就是如實觀察色(果)、色產生的原因(因)、色的滅盡(滅)、至滅的實踐道(對治道)、執著對象的可愛面(愛味)、嫌惡對象的不可愛面(過患)、超脫前二者的可愛及不可愛面(出離)。
《大毗婆沙論》卷一○八更以法、類、世俗、苦等四智說坤此七處之相。又,此七處善的前四處善是指見道位,後三處善則是指修道位。
〔參考資料〕 《發智論》卷九;《順正理論》卷六十一;《俱舍論光記》卷二十三;《俱舍論光記要解》卷九;《大毗婆沙論》卷二。
趣向菩提的七種修行法。三十七道品分為七科時,此七法位列第六。全名七等覺分或七遍覺支,又稱七菩提分、七覺分、七覺意、七覺等。此七者於佛道修行時,能以智慧覺了簡擇諸法,故名。此七法乃大小乘之通目,然於大小乘之間所用譯語、前後次第,皆有所不同,各種疏釋也頗為分歧。
所謂「覺支」,意謂「覺悟的部份」,指到達開悟之前的修行項目。在三十七菩提分法的七種修行道中,七覺支被認為是最高層次的修行法,這主要與禪定有關。在原始經典中,安般念(數息觀,數出入呼吸以達精神統一)之後,修四念處觀,然後再修七覺支,則可證得明(悟的智慧)與解脫。
依智顗《法界次第》卷中之意,總名覺支者,覺謂覺了,支為支分義。即覺了所修法的真偽。此中,共有七支之分。茲略述如下︰
(1)擇法覺支(dharma-pravicaya-sambodh-yaṅga)︰擇即揀擇,以智慧觀察諸法時,能簡別真偽,不謬取虛偽法故。
(2)精進覺支(virya-s.)︰精謂不雜,進謂無間。即對於所修法,努力精進不懈。也就是修諸道法時,能覺了且息止無益的苦行,而於真正法中,專心一意,無有間歇。
(3)喜覺支(prīti-s.)︰喜謂歡喜,心契悟於真法而得歡喜時,能覺了此法是否從顛倒法生,因此而住於真正的法喜。
(4)除覺支(praśrabahi-s.,輕安覺支)︰除謂斷除,即斷除諸見、煩惱時,能覺了、能除棄虛偽法,並增長真正之善根。
(5)捨覺支(upekṣā-s.)︰捨是捨離,即捨離所見與所念著之境時,能覺了且永不追憶虛偽不實法。
(6)定覺支(samādhi-s.)︰定指禪定,即發禪定時,能覺了諸禪不生煩惱妄想。
(7)念覺支(smṛiti-s.)︰念是憶念,即修諸道法時,能覺了、能憶念而令定慧均等,不昏沈、不浮動。
此中,前三屬慧,次三屬定,後一則兼屬定、慧。即心若昏沈,則當念採用前三覺支,觀察諸法令不昏沈;設若心浮動,則採用次三覺支,以攝散亂心。其中,以除覺支除身口過非,以捨覺支捨觀智,而定覺支能令行者入正禪定;念覺支,實際上有令前二者調和適中的作用,在修道中能經常保持定慧均等。
◎附︰A. K. Warder著‧王世安譯《印度佛教史》上第四章(摘錄)
七覺支(saṃbodhi aṅga,亦譯七菩提分)即念住、擇法(dharma vicaya)、精進、喜(priti)、輕安(prasrabdhi)、定、捨(upekṣā)等項。《雜阿含》中論此主題的佛說經提供如下的解釋︰它們的生起以及生起後發展成就的資糧即是如理(yoniśas)作意(manasikāra)。巴利《相應部》云︰
「比丘出家,於靜居中,憶念思量所聞佛法,即是初入念住覺支。爾後比丘,無間修習念住覺支。迨念住覺支,修習圓滿,身具無上念根,運其智慧力,觀照分別,抉擇勝法。爾時如是……以其慧力,(當修習圓滿)即入擇法覺支。……以其慧力,勤修精進,勢無退轉。於彼時中,比丘入於精進覺支。已獲精進覺支者,身內起感官喜……然後入喜覺支。……身心具喜覺支者,獲得輕安。……然後入於輕安覺支。……身具輕安者,心得入定……爾時即入定覺支。……已入定者,一切捨離……爾時即入捨覺支。」
舍利弗說他每天隨意花費不同時分於各個不同的覺支。比丘修習覺支,可以脫離有漏勢力。七覺支任持無失,可免愚癡驕慢,心得自在。然後以七覺支對治五障︰這是一個如理思量,然後發展成為優勢的問題。
使蓋障生起和產生更多蓋障的「資糧」情況如下︰美麗光彩相是愛欲的資糧;厭拒相是瞋恚的資糧;心無懨足,懶散倦怠,貪食昏沉,意志薄弱是愚癡的資糧;缺乏清醒頭腦是驕慢的資糧;對一切法無決定智是疑慮的資糧。對這些資糧,若不如實思維,即會生起、增長相應的蓋障。
使七覺支生起和增長的資糧有如下述︰憶念定住之法為念住覺支之資糧;法之為善為惡,或邪或正,或劣或勝,及其黑白對比,是為擇法覺支之資糧;修持、出離和勇猛的基礎是精進覺支的資糧;起喜之法為喜覺支的資糧;身之輕安、心之輕安,為輕安覺支之資糧;清淨(śamatha)平等不擾亂相,為定覺支之資糧;可捨離法為捨覺支之資糧。如實思維此七資糧,可使覺支生起,功德圓滿。
與此相反,一個人也可能缺糧,讓諸法絕食(anāhāra)。情況如此,我們要有辦法餓死諸障;而覺支挨餓,不過由於措施不力,沒有為它們供給適當的資糧的原故。就除障而言,對污穢不淨(aśubha)相,如理觀量,可以餓斃愛欲之障;以仁慈心(maitrā)解放(vimukti)思想(cetas),可以餓斃瞋惱之障;依靠修行、出離、勇猛諸德,可斃愚癡障;平等清淨其心,可克服驕慢障;如理思量諸法,孰善孰惡,有罪無罪,或優或劣,對比黑白,可以去除疑惑障。
修習覺支還有個正確或錯誤的時機問題。當思想薄弱就不是修輕安、定、捨的時機。另一方面,擇法、精進、喜覺支此時可以用來激勵思想。而當思緒高昂洋洋得意之時,情況倒過來了,應該利用輕安、定和捨,而不是另外三個。至於念住覺支,任何時候都有用。
為了解除蓋障,介紹一種修行方法,上章已經談過,連續以慈、悲、喜、捨充滿思想,不斷地向四方擴散瀰漫。考慮一切有情和自己一樣,使充滿慈悲等等的思想,宏博莊嚴,無量無邊,無憎無暴,充塞流行於全宇宙間。這就解釋了上文所引以慈心解放思想,並加上以悲懷(karuṅā),以「喜他」(muditā),以捨心解放思想。比丘應當以慈悲喜捨等法修習念住覺支,同樣也以此等修習其他覺支。那麼如果他希望,他就能夠於其所喜者保持厭惡知覺,於其所厭者保持喜歡的知覺。如果他希望,他就能夠於其所喜所厭兩者具有厭的知覺,或於兩者具有喜的知覺。或者能夠同時免除喜與厭的知覺,而保持捨離、念住、靈覺不昧的狀態。
如果具有充滿慈心的覺支,他可以進入光明勝妙(śubha)解脫處(vimokṣa)。以慈心解放思想可以美妙為其最高勝境。如果代之以充滿悲懷的覺支,他可以超越一切物質感受,超越一切恚忿之理,和對各種不同知覺的思量,進入空無邊處。這是以悲懷解放思想的最高妙境。如果代之從充滿同情喜悅的覺支,就能夠超越空無邊處,進入識無邊處,此乃以同情的喜悅解放思想的至高妙境。如果以捨心充滿覺支,就能夠超越識無邊處,進入無所有處,此乃以捨心解放思想的無上妙境。
關於喜中生厭的問題,下面將要介紹的如骷髏觀等禪法也許可以作解釋。雖然經文並未說明為什麼要介紹此點,除了有助於覺慧與解脫,但是我們從其他材料可以知道它的目的是用那種止觀克服身體美感。
既然上面明白講過不同的覺支可以用於不同的場合,甚至可以用於任何場合,那麼似乎沒有什麼從念住到捨覺支循序漸進的問題。然而列舉覺支名目的次序是一定的,而我們研究前面的主題時,表明念住屬於最初階段,然後從定覺支到達捨覺支,前面所引有一段經文也一連串的從一個到另一個舉出各個覺支。那麼應該有一個基本次序,雖然有可能隨意的變動。似乎還進一步暗示某些人已經解脫了有漏法成了阿羅漢(例如舍利弗),可以繼續實踐這些修行法,在不同的覺支中度過他的時光。從這種觀點考慮覺支,我們是在研究接近於證覺甚至是已經證覺之後的修持階段,遠不是前一個主題所表明的較初級的修行階段。除了這種推想的觀點和運用的差異,有些覺支在其他主題下曾經詳細討論過,有些提到過。念住覺支作為一個獨立主題,上面已經充分地研究了。精進覺支(即四正勤)同樣地也頗仔細闡述過。定覺支在前面幾處文字中作為一種根也特別地談論過。這裏我們可以從覺支的資糧方面再說一下定覺支和「奢摩他」(śamatha,清淨止觀)這個述語的結合問題成為後來佛教部派之間討論道的關鍵概念。
在擇法覺支這個表現語中我們再度遇見「法」這一名詞用作原則法則的意義。特別在四念住中我們常遇見它,那裏所觀察之法包括五蓋、五取蘊、十二入(六根和相應的六塵)、和七覺支。在正勤主題下,我們看到一些法至少可以劃分為善法或惡法。五根正如五官是一樣意義的根,可以推斷是跟它們屬於同樣意義的法(佛教各部派確實是這樣理解的)。上文提到的其他幾種各部派認為是法的包括尋(尋思推求)、伺(反省內察)、樂、苦、悅(自己得意)、憂等項(與禪法聯繫起來,「喜」和「輕安」屬於覺支當然也是法)。還有五力、思量作意、清淨止觀、慈、悲、喜他(同情的喜悅)等。還有許多其他的法(例如八正道和四大種地、水、火、風,後者是對第一執著纏縛集團「色蘊」的區分)。法是什麼呢﹖梵文的法字dharma已經有法則和教義兩個不同的意義,在某些上下文中很容易混淆(包括當前的「擇法」),已經成為現代佛學作家大量地故弄玄虛的題目,如果也有點意義,其意義又是什麼呢﹖
梵文「法」字的根本或更原始的意義是自然「本性」,表宇宙間真實存在的事物,真正的實在或實際如是的事物。那麼列舉諸法之名會成為宇宙間所有事物或宇宙所由從構成的實體的名單,宇宙可以化為它的真實的原素,或者反之,化為不那麼真實的原素組合物或者虛幻不實的表面現象。本書以法字譯dharma,採其實體意義,可理解為「自然法則」,其中有許多指宇宙和一切經驗所由構成再不能分析的「本性原素」。另一方面,要求如實描述宇宙及人類在其中的處境的哲學即是本性的學說,如其實際的本性學說,自然的學說,真際的學說。我們本來可以將佛法如其「真諦」學說歸之於此種意義。然而法之一詞代表這方面意義向來用之於一切流行的學說教義,包括使用這個名詞的說話人認為是虛假的對手方面的學說教義在內。結果我們在這裏不便於使用「聖諦、真諦、真理」等字樣,寧可選取「教義」這個中性名詞,相當於法字分化變易了的意義。面對法字的多義性,我們在這本書裏就簡單的把它當做原文中一對同音異義詞來處理,按照意義譯法不同(希望就每處上下文譯得正確),法字其他分化的意義,目前無關,暫不涉及。
上文已舉例說明「擇法覺支」是對諸法的如理思惟,分辨它們的好壞善惡等等。也曾說到這種分辨要依賴深入理解,可能是要用「慧根」作出。實際上這一覺支就是「般若智慧」的同義語,後來各部派也是這樣理解的。
「喜覺支」在定根之下曾提到。在四禪中它是在第一、二禪裏面出現的一種法,及至第三禪它已被超越了,在第三禪中為「輕安」所代替。論覺支的經文講得更明確,說它是非感官的喜悅,說它可以附於任何法而存在。作為覺支之一,它的含義清楚地是對修行所遇到的法的喜悅,在四正勤中對初階段修禪的熱情興趣(有時也這樣譯)。已經拋棄俗世歡樂向證道邁進的時候,要喜歡高興所使用的方法當然是必需的。
這種精神的喜悅產生身心兩方面的輕鬆安寧感,而「輕安」覺支能促進定覺支。在前章所譯一段經文中,佛陀敘述成道之前如何習禪時,說到他勇猛精進,專心念性,清淨其心而安定其身。這裏「清淨」一詞與名詞「輕安」在梵語裏來源於同一動詞。那段文字可以作為例證解釋輕安覺支的意義。
剩下的一個覺支就是「捨」。四禪定以達到「捨」為其頂點,而在過程中它代替了「喜」。在覺支的序列中它再表現為頂點。像喜一樣它的資糧是它依以存在的任何法。在我們所遇到的以及在論道中將會遇到的一切討論中,表明捨代表修行的最高最後境界。通過定才能達到捨。在對一切法的捨的狀態中,修行者可以看到真理,獲得正覺。這就是如何證覺成道。為了看透諸法自性,為了如其實性了解四諦,必須完全捨離一切。這是作為一個覺支的捨的本質作用。捨的意義甚至還有超過此點的︰以捨心充塞宇宙的修行訓練是諸「無量法」中最高的一個。它可以用來(同其他幾項)解除覆障。以捨心充於覺支,修行者可以入於無所有處,達到捨心解脫。
〔參考資料〕 《大乘義章》卷十六;《成實論》卷二〈四諦品〉;《長阿含經》卷八〈眾集經〉;《雜阿含經》卷二十六;《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九;《摩訶止觀》卷七(上)。
指佛教徒的七種行為規範。即信、戒、慚、愧、聞、捨、慧。這七種行為規範可以助成聖果,使行者早成佛道。故以財為喻,謂之七財,或七聖財、七德財。茲略釋如下︰
(1)信財︰指信心。於如來正法生淨信,以為成佛之資。
(2)戒財︰指如來之禁戒。能防止三業之非,保持善根,以為解脫之資糧。
(3)慚財︰指羞恥心。謂羞於己非,與「愧」相對;或謂慚天愧人,或謂慚己愧他。既有十足慚愧心,則不敢造作諸惡業。
(4)愧財︰即羞愧心。
(5)聞財︰聽聞正法,引發妙解,如說修行。
(6)捨財︰心持平等,無憎愛吝惜之念,隨所求而施。
(7)慧財︰指智慧。以智慧照了諸法,破諸邪見,成就正見,以為佛道之資。
《中阿含經》卷二十一〈說處經〉載佛敕阿難云(大正1‧565b)︰「此七財,汝當為諸年少比丘說以教彼,若為諸年少比丘說教此七財者,彼便得安隱、得力、得樂、身心不煩熱,終身行梵行。」
又,《華嚴孔目章》卷二〈七財章〉以為上述七財,乃三乘教之義。若依一乘別教,則財義無盡。如《華嚴經》所載,有道場神示其寶藏,乃使善財童子取用不盡。
〔參考資料〕 《長阿含經》卷九;《法句譬喻經》卷一;《十誦律》卷五十;《集異門足論》卷十六;《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因果品〉;《大寶積經》卷四十二;《俱舍論光記》卷十八;《大乘義章》卷十二;《瑜伽師地論》卷十四。
小乘說一切有部的根本教義。謂過去、現在、未來之三世,一切諸法之實體皆恆常存在。此說與下列各部派的主張不同︰一說部謂三世無實體,唯有假名。說出世部謂世間法顛倒虛妄,三世唯有假名,並無實體,然出世間法則為真實法,三世皆有實體。此外,經量部、大眾部則主張僅有現在有實體,過去、未來則無體用,故非實有。
說一切有部以七十五法涵蓋有為、無為之一切法。其中,無為法不生滅,因此,置而不論。至於有為法,係藉因緣之作為而生起,故念念生滅變化,可是,從無生有,有化為無,則為因果理法所不容許。因此,主張其體性之存在通於三世,常恆不滅,此即所謂「三世實有、法體恆有」。
說一切有部主張三世實有之論據何在﹖《俱舍論》〈隨眠品〉以「三世實有,所以者何」發問,舉出下列四條理由,加以證明︰
(1)由經說故︰《俱舍論》卷二十引《雜阿含經》卷三之文云(大正29‧104b)︰「苾芻當知︰若過去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於過去色勤修厭捨;以過去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於過去色勤修厭捨。若未來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眾,於未來色勤斷欣求;以未來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眾,於未來色勤斷欣求。」
經中既說過去色有勤修厭捨,未來色有勤斷欣求,故知過去未來是實有的。
(2)二緣生故︰《雜阿含經》卷八云(大正2‧54a)︰「世尊告諸比丘︰有二因緣生識,何等為二﹖謂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假如過去未來世,並非實有,則能緣過、未的意識,就無生起的可能,因為生識要有根、境作所依、所緣;而為意識所依的根,本是在於過去的,為意識所緣的法境,原是通於過、未的,假使過未二世並非實有,則二緣不具。能依、能緣的識,也就無法生起。可是,事實並非如此,因此可證,過未是實有的。
(3)識有境故︰一切認識作用的生起,必有它的所了之境。因為先見有境,然後識方得生。有識而無境是不可能的。所以,緣過去未來識,應知定必有境。若去來世境體實無,那就應有無所緣識。所緣若無,識亦應無。既不承認識為非有,理當承認實有去來。不可一面否定有實去來,一面又肯定能緣識有。
(4)業有果故︰我人所造的善不善業,早已落謝過去,即此過去世業,待緣能招當來愛、非愛果。由於業在過去世有,可證過去實有,由於果在當來世有,可證未來實有。如果沒有二世,則善惡二業,其體應無。愛、非愛果,亦應非有。然而,已謝業既有當果,應知過未決定非無。
由以上四義,可證三世實有。其中,初二是教證,後二是理證。
如此,諸法的體性,是通三世而實有的,然如山河大地、人畜草木等粗大的形象,是由色法或色心的法體,因緣聚合而成的,只有假相,沒有實體。若加以分析,則山河大地,盡是極微所成。有情身心,為五蘊的和合,並無實我存在。祇因我人在五蘊和合者(有情)中,活動較為靈妙,故妄生「我」的謬見。即因有這我執,遂起造種種的惑業,以致輪迴生死。是故,欲斷實我的妄執,須正觀無我的真理。這樣,洞觀無我而肯認五蘊法體的三世實有,謂之為「我空法有說」,又名「法有我無宗」。
◎附︰呂澂《印度佛學源流略講》第二講第三節(摘錄)
上面是從法的因果關係上看的。另外,從法的時間方面來說,有部是主張三世實有的。他們論證這一問題時,採用體用分別的方法,認為法體是三世俱存的,法用則是現在才有。無體即無用。沒有過去的體,就沒有現在的法,更沒有現在的用。現在是過去的繼承,同樣,未來又是現在的延續。這種說法與他們的剎那滅理論是有聯繫的。在他們的不相應行法中有「得」(成就)與「非得」(不成就)二法。認為「得」是實在的。凡法與「得」聯繫起來,則過去未來都有,反之,「非得」則只現在有,過未均無。
對於三世的區分,有部各家還有不同的議論,具有代表性的是四大家︰
(一)法救︰主張按類分。過、現、未的法體是一,只是類不同而已。如金子製為飾物或器皿,就賦予它以杯、環等不同名字,實際上都是金子。
(二)妙音︰主張以相分。過、現、未的法體是一,相則不同,體與相結合,就可確定它屬於哪一世的。
(三)世友︰主張以位分。三世的位置不同,遂有過、現、未的區別。如算術的籌碼是一(一、二、三),但放進的位不同(個、十、百)就有了不同的意義。
(四)覺天︰主張按待分。待是相望、相待的意思,三世只是相望不同(如現在望過去為現在等),法體是一。如一個女人,相望於父母是女兒,相望於子女又是母親。
這四種說法,經過後人的評定,認為只有世友的主張最合理,一方面既說明了法體只有一個,同時又說明了由於位置不同而三世有別。因此,最後統一地取用其說。對其他三說的批評是︰以類而分,與數論派的轉變說相混淆,被認為是不純;以待而分,說明一個事物具有雙重身分,顯然是混雜的;以相而分,也會陷於混亂,一法不變,但可以與各種相相聯繫。所以,有部的所謂三世實有,就是指一法三位而言。
〔參考資料〕 《大毗婆沙論》卷三十九、卷七十七;《入阿毗達磨論》卷下;《俱舍論光記》卷五;林傳芳《佛學概論》;《部派佛教與阿毗達磨》(《現代佛教學術叢刊》{95});《平川彰著作集》第二卷。
即三千威儀與八萬細行之併稱。謂細分威儀,則成三千種威儀、八萬種細行。指有關比丘行、住、坐、臥四威儀中,所應注意的細行。《楞嚴經》卷五云(大正19‧127a)︰「三千威儀,八萬微細,性業遮業,悉皆清淨,身心寂滅成阿羅漢。」《楞嚴經文句》卷五(卍續20‧609下)︰
「言三千威儀者,行住坐臥各二百五十戒,共成一千,以對三聚,即成三千。言八萬微細者,以三千威儀歷身口七支,共成二萬一千,約貪分瞋分癡分等分煩惱以論對治,故有八萬四千,今特舉大數耳。」
此即以四重禁、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尼薩耆、九十波逸提、四提舍尼、百眾學及七滅諍等二百五十戒,各別與行住坐臥四威儀並三聚淨戒(一說三世)配對,而成三千威儀。此三千威儀又各配於身口七支,成二萬一千,復各別與貪、瞋、癡、等分四煩惱相配對,則成八萬四千。今言八萬細行,乃取其大數。
另外,《淨心誡觀法》謂此有大乘小乘之別,即菩薩戒有八萬威儀,聲聞戒有三千威儀。《八宗綱要》卷上則謂僧尼有別,謂僧戒有三重,廣則無量,中則三千威儀、八萬細行,略則二五○戒。尼戒有三重,廣則無量,中則八萬威儀、十二萬細行,略則三四○戒。
〔參考資料〕 《六祖壇經》;《首楞嚴經義疏注經》卷九;《首楞嚴經正脈疏》卷五;《法華三大部補注》卷十一;《大藏法數》卷六十八;《圓戒指掌》卷中、卷下;《寂照堂谷響集》卷八;《圓戒膚談》卷三。
四卷。俗稱《傳戒正範》。清‧寶華山見月讀體撰。係清代以來,我國三壇傳戒的範本,收在《卍續藏》第一○七冊、《佛教大藏經》第一三八冊。
見月讀體,明末律宗千華派第二祖。嘗為黃冠三載,後依寶洪山亮如剃度。不久,耳聞江南有三昧律師開戒,慨然慕之,重繭而行,遇三昧於海潮庵,從其受具戒。嘗升上座講《梵網經》,析義敷文,四座稱善。明清之際,戒法淪喪,綱紀蕩然;雖放戒開壇所至多有,然考其學處則懵昧無聞,視其軌儀則疎慵失準,倉皇七日便畢三壇。有鑑於此,師乃撰輯此傳戒正範,以為規繩。
本書計分四卷,內容略如下列︰
(1)卷一「初壇授沙彌戒前請戒懺悔儀」︰第一淨堂集眾法、第二通啟二師法、第三請戒開導法、第四驗衣鉢法、第五露罪懺悔法、第六呈罪稱量法。
(2)卷二「二壇授比丘戒前請戒懺悔儀」︰第一明習儀法、第二請戒開導法、第三通白二師法、第四教衣鉢法、第五審戒懺悔法。
(3)卷三「三壇授菩薩戒前請戒懺悔儀」︰第一通白二師法、第二請戒開導法、第三開示苦行法。
(4)卷四「初壇傳授沙彌戒正範」、「二壇傳授比丘戒正範」、「三壇傳授菩薩戒正範」︰初壇傳授沙彌戒正範︰第一明請師法,第二正請師法,第三開導法,第四明請聖法,第五懺悔法,第六問難法,第七歸依法,第八結歸法,第九說戒相法,第十聽教囑法。二壇傳授比丘戒正範︰第一明僧中請師法,第二正請師法,第三壇主白法,第四安受戒者所在,第五差教授法,第六教授出眾問難法,第七白召入眾法,第八明乞戒法,第九羯磨師單白法,第十正問難法,第十一明授戒體法,第十二正授戒體法,第十三次說四墮法,第十四後授四依法,第十五結勸迴向法。三壇傳授菩薩戒正範︰第一明敷座結壇法,第二明請師入壇法,第三明禮敬三寶法,第四明正請師法,第五屈導戒法,第六明請聖法,第七授四不壞法,第八懺悔過法,第九明發願法,第十明發戒體法、次正授戒體法,第十一明宣戒相法,第十二明結讚迴向法。
日本日蓮宗的三大重要法門。又稱三祕。《法華取要抄》(大正84‧280a)︰「問云︰如來滅後二千餘年,龍樹天親天台傳教所殘祕法何物乎﹖答曰︰本門本尊與戒壇,與題目五字也。」此謂日僧日蓮認為時值末法時期,在歸依佛教時,當以(1)本門本尊,(2)本門戒壇,(3)本門題目等三大法門為根據。日蓮歿後,其門下以三大祕法作為實踐本門觀心的要法,並加以解釋,加以組織化。
(1)本門本尊︰是指日蓮宗所特有的曼荼羅。此曼荼羅之中央書寫「南無妙法蓮華經」七字,左右繪有十界別相。《觀心本尊抄》云(大正84‧275b)︰
「其本尊為體,本師娑婆上寶塔居空,塔中妙法蓮華經。左右釋迦牟尼佛、多寶佛。釋尊脇士上行等四菩薩,文殊彌勒等四菩薩眷屬居末座。迹化他方大小諸菩薩,萬民處大地,如見雲閣月卿。十方諸佛處大地上,表迹佛迹土故也。如是本尊在世五十餘年無之,八年之間但限八品。」
修三大祕法的行者,以十界曼荼羅代表久遠實成的釋迦牟尼佛,奉為本尊而歸依之,故稱之為本門本尊。
(2)本門戒壇︰指法華行者受戒之壇場。《三大祕法抄》云(大正84‧287a)︰「戒壇者,王法冥佛法,佛法合王法,王臣一同本門三祕密法持。有德王、覺德比丘,(中略)尋似靈山淨土最勝地,可建立戒壇者歟。」對此日蓮遺文中唯一與本門戒壇有關之記事,古來有真偽之論。以之為日蓮所撰者認為此文係說明應建立「事戒壇」,而於「事戒壇」建立之前,行者己心係「分戒壇」,建立之後則為「滿戒壇」;另外,以之為偽撰者則認為行者在唱題目之當時,就是本門的戒壇,除此之外,別無事壇可言。
(3)本門題目︰指唱念「南無妙法蓮華經」七字。蓋「題目」一語,在此係指《法華經》經題「妙法蓮華經」五字,加上表示歸敬的「南無」二字,故成七字。日蓮宗徒認為《法華經》乃一切教法、森羅諸法的總體。因此,若唱念其題目,則能開發本有佛性,早日證得佛果。
〔參考資料〕 《報恩抄》;《註畫讚》卷一;《當家宗旨名目》卷上;《錄內啟蒙》卷十八、卷三十;《宗旨要解》卷十。
(一)指天台智顗所講述的三部典籍︰即《妙法蓮華經玄義》、《妙法蓮華經文句》、《摩訶止觀》各十卷。皆由其門人灌頂筆錄而成。係天台的根本聖典,又因卷帙稍繁,故稱三大部,詳稱天台三大部,或稱法華三大部、三大章疏。《天台三大部補注》序云(卍續43‧871上)︰「玄、文、止觀共三十卷,時人謂之三大部。」《法華文句記》卷十(下)云(大正34‧359c)︰「非玄文無以導,非止觀無以達,非此疏無以持。」
其中,《妙法蓮華經文句》於隋‧開皇七年(587)講於光宅寺,闡釋《法華經》之文句。《妙法蓮華經玄義》初說於瓦官寺,開皇十三年複述於荊州玉泉寺,闡明《法華》之經題及教相。《摩訶止觀》則自隋‧開皇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講於荊州玉泉寺,說明《法華》之觀心法門。註疏方面,有湛然的《三大部科文》十六卷,及《法華文句疏記》、《法華玄義釋籤》、《摩訶止觀輔行傳弘決》等三書。後二書在台灣有慧嶽的新式標點本。此外,另有從義的《三大部補註》十四卷,及法照的《三大部讀教記》二十卷等註書。
(二)指律宗的三大部︰即《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三卷、《四分律羯磨疏》四卷、《四分律戒本疏》四卷。均係唐代南山律宗開祖道宣所撰,為中國四分律宗的根本典籍。另有加上《拾毗尼義鈔》三卷、《比丘尼鈔》三卷,合稱為五大部者。
(三)指日本日蓮宗的三大部︰即日蓮著的《立正安國論》、《開目抄》及《觀心本尊抄》三部。亦稱三大鈔。為日蓮宗的根本聖典。或再加《撰時抄》、《報恩抄》,而稱五大部。
〔參考資料〕 (一)《隋天台智者大師別傳》;《釋門正統》卷三〈弟子志〉;《山家正統學則》卷上。
所謂三寶就是指佛、法、僧三者而言。如果問起佛教是什麼,可以說佛教就是佛、法、僧三寶。有佛教的地方就有三寶。對一個佛教徒而言,歸依三寶是最初,也是最終的一件事情。要成為佛教徒就必須歸依三寶,所以歸依三寶是佛教徒不可欠缺的條件。不論任何時代、地域,也不論大乘、小乘,歸依三寶都是最受重視的。
自古以來,三寶分為(1)現前三寶,(2)住持三寶,(3)一體三寶等三種,分述如下︰
(1)現前三寶︰就是指釋尊在世時的三寶而言。釋尊在世時代的三寶︰釋尊本身就是佛寶,佛所說的教理就是法寶,釋尊弟子如比丘、比丘尼等出家僧團就是僧寶。
(2)住持三寶︰佛滅後各時代佛教中的三寶就是住持三寶。佛滅以後,被當成佛寶來崇拜的有︰由金屬、木石等所塑造的佛像,或畫在紙上的佛像,這些都成為信徒們歸依禮拜的對象。被當成法寶的則是寫在樹葉、樹皮、布帛、紙等物上的經典,或印刷成經卷書冊的佛教聖典,這也就是所謂的黃卷赤軸。被當成僧寶的是比丘、比丘尼等出家僧團,也就是現方袍圓領之僧相的出家人。
在佛滅之後,未有佛像之時,象徵佛以受人崇拜的,是四個紀念釋尊的地方。這分別是︰佛誕生地嵐毗尼園、成道地摩揭陀、初轉法輪地鹿野苑(波羅奈)、入滅地拘尸羅;另外如佛曾去過的地方,及菩提樹、法輪、佛塔等也都被人當成佛的象徵來禮拜。而佛滅後佛的舍利(śarīra,sarīra)則被當作佛寶來崇拜,各地紛紛建立佛舍利塔,於是佛塔崇拜就廣為流行了。佛遺留下來的牙齒和頭髮,還有佛用過的佛鉢等物也被人禮拜。含有舍利的佛遺骸叫做dhatu(馱都),緬甸的塔(pagoda)是從錫蘭的馱都(dhātu-gabbha)演化而來的。以上的舍利與遺骸、遺物,及種種佛的象徵(如佛塔)等都被視為佛寶的一種。
(3)一體三寶︰也稱為同體三寶。從哲學理論上來看佛法僧三寶,這三者應該當作一體來解釋而不是個別的。
佛發現了法,並且說法,因此而有佛的教理,如果沒有佛陀悟法說法,便沒有佛教教理,所以法是依存於佛的。佛是由於藉著發現法、悟法、體得法而成佛的,因此,離開法,佛也就不存在。總之,佛是以法為本質的。又,僧是佛的代表(象徵),是代替佛向民眾說法的人,因此,離開佛與法,僧是不可能獨存的。
反過來說,佛與法也必須依賴僧寶的傳佈弘揚才更能顯示出其價值和意義。也只有僧寶才能將佛和法的機能顯現出來。佛、法、僧三者之密不可分的關係,由此可知。所以佛、法、僧三者具有一體而不可分的關係,故稱為一體三寶。
就以上三種三寶加以考察,通常我們所說的「三寶」,是指歷史上的現前三寶而言。現在便根據這種觀念來加以研究。從這個立場來給三寶下定義的話,是這樣的︰
佛(buddha),就是佛教的開祖,是佛教教主釋尊。但是如後面所將說到的,佛教在說佛的時候,不只是歷史上的釋尊而已,就如《法華經》〈如來壽量品〉中所說,常在靈鷲山的法身──釋迦牟尼佛也有被當成佛寶的。又如在淨土宗也有將阿彌陀(cAmitāyus,無量壽、Amitābha,無量光)佛當做本尊的佛寶來禮拜的。此外,如密教系統的佛教也有以大日(Mahāvairocana,大毗盧遮那)如來教主為佛寶的。總而言之,凡是成為說教的法主、救渡眾生者,以及信徒所皈依崇拜的對象,就是佛寶。
法(dharma,dhamma),就是佛所說的教法。那是使人人脫離現實的不安與苦惱,邁向無苦安穩之理想境界的教法,也是引導社會全體步入和平幸福之世界的教法。總之,法就是佛教的世界觀與人生觀,社會人生到底應該是一種什麼樣的狀態呢﹖佛教的信仰與實踐就從這個問題開展出來。這樣的教法總稱為法寶。法寶可分為下列兩大類︰
(1)能詮的言教︰用語言文字表現,書寫印刷出來的經典之類。
(2)所詮的教理︰經典中所包含的思想、學說等的教理內容。
前者是形式上的教法,後者則是教法的內容。
僧(saṃgha),就是指代替佛向民眾傳佈佛教理論與實踐,指導教化民眾的出家僧伽。
僧伽的意義與機能,有以下三種︰(1)僧伽是佛教的專家。(2)僧伽是信仰的指導者。(3)僧伽是正法的承續者。
這三點的意義,略如下述︰
(1)佛教的專家︰僧伽必須具備正確的佛教信仰,能正確的理解佛教的世界觀、人生觀等教理學說,由正確的實踐修行,而得到深切的、體驗的開悟。在原始經典中,認為僧伽是具備妙行、質直行、如理行、正行等四雙八蝶聖者,這裏所指的就是佛教的專家。
(2)民眾信仰的指導者︰僧伽必須是上述所說的佛教專家,同時也是民眾信仰的指導者。必須具有救渡苦難的教化能力與手段方法,且具有教化意願,而專心致力於救渡眾生。在前項定義中之所以說僧伽應該接受世間的供養、恭敬、合掌禮拜,是無上福田,就是這個緣故。另外像阿羅漢具有三明六通等神通奇蹟的靈異能力,這些都可作為教化的手段,因此阿羅漢也應該算是符合這一個項目。
(3)正法的承續者︰使「正法久住」是僧伽的重要任務之一。這就是說,要正確的傳持正法,勿使斷絕。直到後世永遠傳承持續下去。因此所謂「僧伽」這樣的團體,就是正法的承續者。(取材自《佛教要語的基礎知識》)
◎附︰太虛《佛法僧義廣論》(摘錄)
(一)佛觀
(1)依釋迦牟尼佛建立佛之根本觀。
(2)信釋迦牟尼佛確得無上正徧覺,最高無上。
(3)毗盧遮那或大日或盧舍或金剛持,皆為釋迦牟尼大功德聚之別名,不得視為牟尼以外之他佛。
(4)他世界之阿彌陀佛、藥師佛,或往劫之燃燈佛等,皆由信釋迦牟尼佛之說而知之者,皆與釋尊平等。
(5)佛為積無數劫大行所圓之極果,不得與流俗所稱為活佛等混同。
(6)佛為出世三乘聖眾中之大聖,人天猶為凡世,不得與凡世人倫聖哲混同。
(7)佛為法界諸法(宇宙萬有)之徧正覺者,亦為教化一切有情令 徧正覺者,不得與一神教的創造主宰及多神教的禍福於人等迷信之神混同。
(二)法觀
(1)一切經律,皆源本佛所宣說之聲教,由佛徒歷次結集而成者。
(2)佛徒結集佛說,初亦口誦相傳;用文字寫成書本則時先後不一,以佛徒時代不同,故小乘與大乘之經律亦寫成先後有殊。
(3)信超人天之聖人必有非常之勝事,故經律所言不思議事皆應確信為實事,不得以凡識疑議之。
(4)諸論及撰述語錄皆賢聖佛徒修證有得、宗依佛說而闡揚詮釋者,故今亦可憑佛說親證而研究抉擇之。
(5)大乘諸宗之各標其勝,在集中其理解於一念而起觀行;建宗趣行或殊,真本覺果無二。
(6)菩薩藏法與聲聞藏法,境行果皆別,然聲聞境行果亦為菩薩所含攝。
(7)佛之教法,發源於佛及聖眾之無漏智果,故不得視同其餘出於有漏凡識之教學,但於餘教學皆可或被或攝以助顯無上義。
(三)僧觀
(1)勝義僧寶雖在三乘聖眾或賢聖眾,但此土之住持僧寶必在出家五眾,尤在苾芻眾。
(2)他方淨土雖或純一菩薩僧無有在家出家之別,但此濁土則須出家菩薩乃入僧寶。
(3)住世持教之佛徒團,應依七眾律儀而建立。在家二眾佛徒,雖非全僧亦非全俗,此為已進三寶之門者,異於隔離三寶之凡俗,故曰近事,為介於僧與俗之間,可稱為「居俗近僧眾」。受三歸以上及日本之真宗僧、西藏之紅教喇嘛等,攝屬於此。由此中修轉輪王十善行者,攝化民眾建設新社會,利樂人世。
(4)尊敬三乘聖賢僧,彌勒菩薩等雖現天相亦同大乘聖僧尊敬。
(5)敬崇出家住持僧眾,但最低限度須明佛法大義、信心充足,能持比丘四根本戒者,乃認為出家住持僧眾。
(6)不知佛法亦無信心且不持戒者,應驅出於僧眾之外,不認其為出家僧眾。
(7)由僧相僧德之僧眾,建設佛教清淨幢相之新僧寶、師表人天。
(四)總結
佛是我們的教主;法是從佛金口所宣出來的;出家和在家弟子的七眾,是宣揚佛法的集團──攝化人民入正軌,將整個的佛法播傳社會,使一切人民皆得無上利益,將佛的大悲水普徧輸入人民的腦海中,使轉惡成善造成清淨的國土。我們對三寶認清後,信仰才有一定的標準和對象,方不致盲從瞎信,走入歧途。
信佛教的初步,就是歸依佛法僧三寶確定信心。永不歸依邪魔外道,以佛為唯一的大師,非是人天所能及到;對法尤須明白了解清楚,真正能生信仰;依僧之具足德相嚴淨律儀,為指導修學佛法的模範師;這樣是正信三寶。能承受佛法僧的教義,方不是迷信盲從。世人對某一件事能認清,才能決定方針和主意去做,而信佛法亦是這樣。對佛法能真正認清楚,任他是何種美妙的誘惑,決不迴意退心。倘對佛法的真理不弄清,那就決定不生信心,這是不言可知的。我們假使以佛法當學問拿來研究,單對於法生信心,而不知法是由無上大覺的佛證到親口宣說出來,故對佛不生信仰,則雖云信法而非真信,以他對於法的本義仍未明白。不知法是由無上大覺究竟證到的諸法實相,說出來的真正微妙諦理,倘不信由佛所證,即對於法亦不能徹底瞭解。如能信佛,那是已經進一步認清了能證明諸法實相是由佛親證說出來的。或者對佛對法皆能認清,而對於僧尚不生敬仰心,這就是信佛法而未信僧,那麼佛法便遠離人間,而不能切近人間實際。應知僧是上至等覺菩薩,次至十地、十向、十行、十住的菩薩,以及二乘賢聖,及發心出家受戒的凡夫僧,統名曰僧。若能具足信佛法僧,則能依出家僧以至二乘賢聖僧、大乘菩薩僧,而為由人修到佛果的階梯;先由信僧,進至信法,再進至信佛。信仰佛法僧三寶是不能離開的,能具足信佛法僧,便是從佛口生、從法化生的真正佛子。
〔參考資料〕 《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三;《成實論》卷一〈具足品〉;《究竟一乘寶性論》卷二;《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六(本);《雜阿毗曇心論》卷十;《大毗婆沙論》卷三十四;《俱舍論》卷十四;《大智度論》卷五十七;《大乘義章》卷十;《華嚴經孔目章》卷二;《菩薩戒經疏刪補》卷上;《法華經玄義》卷五(下);《釋門歸敬儀》卷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四;中村元、三枝充悳《佛教》第一部;金子大榮《佛教概論》第三篇第二章。
指屬於佛、法、僧三寶的器物。《梵網經》卷下謂(大正24‧1006c)︰「應生慈心,善和鬥訟,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亂眾鬥諍,恣心用三寶物者,犯輕垢罪。」《大寶積經》卷一一三〈營事比丘品〉謂(大正11‧643c)︰「又於自利養心常知足,三寶物中不生我所有想。」
茲略述三寶物如次︰
(1)佛物︰依《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所述,可分為{1}佛受用物,指佛曾受用的堂宇、衣服、床帳等。{2}施屬佛物,指施予佛的錢寶、田園、人畜等。{3}供養佛物,指供養佛的香燈、華幡、供具等。{4}獻佛物,指獻給佛的醫藥、飲食等。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二則謂佛物有六種,即前四種外,加{1}佛寶物,指佛之色身不得受用,應懸掛於爪髮塔中供養佛之法身的物品;{2}局佛物,指限於一佛專用者。如本欲供養釋迦像之物,不得轉作供養彌陀等;本欲造佛像之物不得改造菩薩天神像等。
(2)法物︰依《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之一所述,可分為{1}法受用物,指軸帙、箱巾、函帕等物。{2}施屬法物,指施予法的田園等。可二分,一分施予經,一分施予讀誦經典者。{3}供養法物,指供養經卷等之香華等。{4}獻法物,指供養經卷等之飲食等。
《菩薩戒本疏》卷二又另舉出兩種,即{1}法寶物,指應置於塔中,供養法寶之物,不得用以作經或給與說戒人等。{2}局法物,如本欲作《大品經》之物不得改以書寫《涅槃經》等。
(3)僧物︰依《四分律行事鈔》所述,可分為
{1}常住常住物,指眾僧的廚庫、寺舍、眾具、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等。即一寺一所固定分用之物,其雖體通十方,但不可十方分用,且僅限本處,故名。{2}十方常住物,指飯餅等物,十方僧眾皆可受用,但因侷限於本處,故名。但醬豉等不問生熟,取為日用,即屬十方常住;未限當日供僧者,則屬常住常住物。{3}現前現前物,如衣、藥、房具等非常住固定物,凡有施主臨時施予現前之僧,現前之僧得受用之。{4}十方現前物,指亡五眾之輕物,或檀越時非時施之施捨物。因非常住固定,廣屬十方僧眾,故名。
《菩薩戒本疏》卷二則將僧物分為{1}僧寶物,指供養僧寶之物。若有施主應還付施主,無施主則應著塔中供養第一義諦僧,聖僧、凡僧皆不得取分。{2}常住僧物,即前述的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3}十方現前僧物、{4}眾僧物,即前述之十方現前物。{5}己界局僧物,指侷限於己界之僧物,如施予此寺現前僧之物不得轉施他寺。
總此,凡偷盜、轉用三寶物,乃至借貸不還者,均可依其輕重治罪。
〔參考資料〕 《菩薩戒經義疏》卷下;《摩訶止觀》卷八(下);《受菩提心戒儀》;《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亡財僧現〉條;《梵網經古迹記》卷三;《釋氏要覽》卷中。
出家眾受具足戒時,戒場中應具足的戒師人數。「三師」指戒和尚、羯磨師、教授師;「七證」指七位蒞臨證明的戒師;合稱為十師或十僧。依教制,若不具備十師,不得傳授戒法,因此戒子於受戒前,必先迎請十師,此稱為請師法。《傳戒正範》卷二〈二壇法儀〉云(卍續107‧45上)︰「和尚、二阿闍黎並須如法,七僧為證,皆清淨明曉。若無和尚,若十僧不滿,皆不成就。」又云(卍續107‧47上)︰「欲授具足大戒,必須三師水乳,一界六和。」可見除了人數須具足十人之外,戒師必須「如法」與「清淨明曉」,諸師之間必須相互和諧,如同水乳。這樣才算是戒場中師資條件的圓滿。
三師中的「和尚」,俗稱得戒和尚,也稱戒和尚。這是傳戒儀式的核心人物,也是戒子所受戒法的傳授者;此師須具戒臘十夏以上、本身嚴守戒法、智慧具足,堪能教授弟子。「羯磨師」又稱羯磨阿闍梨,指受戒時行羯磨作法的戒師。「教授師」又稱教授阿闍梨,指受戒時講說戒德、教示威儀的戒師。羯磨、教授二者都必須戒臘五夏以上。「七證」是蒞會證明羯磨(傳戒作法)之確實無謬的戒師。《四分律行事鈔》卷上之三〈請師法〉條下云(大正40‧25a)︰「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闕於示導不相生長,必須請之。」解「羯磨師」云(大正40‧25b)︰「羯磨戒師阿闍梨者,受戒正緣,若無此人秉於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解「教授師」云(大正40‧25b)︰「由此人為汝教授引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解「七證」師云(大正40‧25b)︰「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中略)若論發戒功,與三師齊德。」
此三師七證之制,乃就佛教盛行,人口稠密之地區所立;若在邊地僧眾不多之處,則僅須三師二證。據《毗尼母經》卷四所載,迦旃延於阿畔提國為比丘授戒時,由於堪為戒師的僧眾不足,費時十二年始得受具,故佛陀許以邊地五師具足即可。
此外,受五戒時僅須和尚一人,受十戒時只須和尚與羯磨阿闍梨二人即可。至於大乘菩薩戒法在原則上以釋迦為和尚,文殊為羯磨師,彌勒為教授師,一切如來為尊證師。而實際行事則是僅由一名傳授師任教授阿闍梨即可。此見湛然《授菩薩戒儀》等書。
〔參考資料〕 《四分律》卷三十一;《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毗尼母經》卷一;《一心金剛戒體祕決》卷下;《傳述一心戒文》卷上;《五分律》卷十七;《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四;《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上;《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三(末);《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三之一;《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二之五;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第四章。
(一)謂佛教教法的流通有三期之變遷︰即正法時、像法時、末法時三時期。具稱正像末三時。
根據吉藏《十二門論疏》卷上(本)、窺基《法苑義林章》卷六(本)所說,所謂正法時之「正」即是「證」,指具足教行證三法的時期。所謂像法時,「像」是相似之義,指無證果者,但教行二法尚存,即指與正法時類似的時期。末法時則指唯有教而無行證的末代微劣時期。過此三時,教法皆無,是為法滅。
此三時不僅單指釋迦佛的教法,他佛之教法亦然。如《大方等大集經》卷五十六〈月藏分‧法滅盡品〉謂(大正13‧379c)︰「過去諸如來,依壽而滅度。彼於七日後,正法皆隱沒。」《賢劫經》卷七〈千佛興立品〉說拘留孫佛的正法住世八萬歲,拘那含牟尼佛的正法存立千歲等,皆是其例。有關釋迦佛的三時之說,末法是在正像之後一萬年,諸說大概一致;但關於正、像二時的時限則有四說︰
(1)正法五百年、像法一千年說︰〈月藏分‧法滅盡品〉云(大正13‧379c)︰「今我涅槃後,正法五百年,住在於世間,眾生煩惱盡,精進諸菩薩,得滿於六度,行者速能入,無漏安隱城。像法住於世,限滿一千年,剃頭著袈裟,持戒及毀禁,天人所供養,常令無所乏。」《摩訶摩耶經》卷下的說法亦同,道宣的《釋迦譜》卷九也引用此說。其他《大方便佛報恩經》卷一、《毗尼母論》卷三等亦屬此說。
(2)正法千年,像法五百年說︰《悲華經》卷七〈諸菩薩受記品〉云(大正3‧211b)︰「般涅槃後,所有正法住世千歲,像法住世滿五百歲。」
(3)正像各五百年說︰《大乘三聚懺悔經》云(大正24‧1094a)︰「我涅槃後正法當住於五百歲,像法亦復住五百歲。」《賢劫經》卷七千佛興立品〉亦同。
(4)正像各千年說︰懷感的《淨土群疑論》卷三,依《大悲經》而作此說,即(大正47‧48c)︰「經道滅盡,依大悲經,正法千年,像法千年,末法萬年,萬年之後經道滅盡。」吉藏《中論疏》卷一(末),引用「古涅槃經」之附記,說祇園精舍之銘亦作此說。
此外,有關正法時的增減,依《毗尼母論》卷三、《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等所說,原本是千年,因允許婦人出家,故其數減半;其後,因為制比丘尼八敬戒,故又回復原數。
(二)指初、昔、今三時︰乃法相宗的三時教判,即初時說有教(初),第二時說空教(昔),第三時說中道教(今)。
(三)指過去、現在、未來三時︰在論說一切事法時,均透過過去、現在、未來三時而論,此稱為三時論門。
(四)於晝夜六時中選定三時作為每日修行的時間︰晝夜六時即晝三︰晨朝、日中、日沒,夜三︰初夜、中夜、後夜,合為一日一夜。行者於此六時中或選晨朝、日中、初夜三時,或選初夜、後夜、日中三時,於該三時中或修念佛,或修經行,或修禪坐,或修誦經,或修持咒。
〔參考資料〕 (一)《雜阿含經》卷二十五、卷三十二;《大乘同性經》卷下;《法華玄論》卷十;《俱舍論寶疏》卷二十九;《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下;《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卷下;《仁王護國般若波羅蜜多經疏》卷七;《無量壽經義疏》卷下;《安樂集》卷下;《觀彌勒上生經疏》卷上;《往生淨土論註》;《讚阿彌陀佛偈》。
日本佛寺名。屬日本淨土宗。位於京都巿上京區新町通上立賣町。比丘尼御所之一,又稱入江殿、入江御所。應永年間(1394~1428),後光嚴天皇皇女見子內親王改崇光天皇的舊御所入江殿為寺,號知恩寺。奉善導大師像為本尊(相傳該像為泉涌寺俊芿自宋所攜回,係善導所作),以足利義滿之女性仙尼為開山,而自居第二世。此後,均由皇女擔任住持。後柏原天皇虔信淨土教,立志於宮中晝夜六時念佛,但由於政務繁忙,遂敕命該寺代行晝三時,從此稱為三時知恩寺。其後,正親町天皇(1558~1586在位)將其移至現址。天明八年(1788),遭回祿之災,後獲賜恭禮門院舊殿而再重建。
〔參考資料〕 《雍州府志》卷四;《山城名勝志》卷二;《山州名跡志》卷二十一;《山城名跡巡行志》卷一;《京都坊目誌》;《國寶目錄》。
[南山律學辭典] 亦名:七日藥四法、受七日藥法
七日藥受法
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受七
行事鈔‧四藥受淨篇:「七日藥
四法(所受藥、能授人、所受者、正受法)同上〔非時藥〕。初,明藥體自無八患。唯改第八〔手受已變動為〕非是餘比丘七日藥,或犯竟殘藥。餘七同上〔非時藥〕。二,能授淨人四法:一、淨漉與時食別。謂脂除肉,油除滓等。二、火煎煮。三、水滴淨。四、施心授與,心相領當。三,所受比丘有二:初、自無五過:一﹑相續畜。若畜至七日,即日受藥不成。僧祇,比丘有第七日石蜜,即日更得石蜜,是名相汙。問:『此既未過,云何相染?』答:『非犯長相汙,由前七日服訖,病猶不差,更服無益,作法不成。若得異藥,得加七日。』二﹑相續畜。已曾畜藥至八日犯長。即日得藥入手作法,被染,更不堪服。三﹑曾食他第七日藥,即日自得,作法不成。以藥味通故。僧祇律如此。四﹑相續受。僧祇,比丘七日中日日受藥,受而不食,至八日不得更受。須一日不受間之,謂貪多過受又不服療。四分無文,準用亦好。五﹑相續犯。僧祇,比丘七日恆服,至八日正可,不得更服。不妨受於異藥。上明相續,對一蜜藥為言;若得油者,亦即加法。僧祇,生酥、熟酥、醍醐,展轉易味,七日更受。二、自作四法:一﹑仰手受。二﹑分別,言作七日油想,若本心作然燈塗足受者不成,如僧祇說。三﹑記識,言此中淨物生我當受。若離時食,不須此語。四﹑展轉,受生酥作熟酥。應與淨人煮,亦得自煮。二種煮已,更從淨人受之。雖是先受,以味轉失受,不名惡觸。毗婆沙云,七日藥手受口受已,置一處,勿令淨人觸之。四,正加口法。應執藥,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風病因緣,此是烏麻油七日藥,為欲七日經宿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安淨地內,須者自取。餘隨對治,如前類準。」資持記釋云:「然燈塗足,由非服
食,義無加受。古云,油以除風,塗足能履水。西竺多用。」(事鈔記卷三四‧二九‧一)(請參閱『非時藥受法』六五八中)
亦名:七毗尼、七藥、七滅
含註戒本‧七滅諍法:「諸大德
亦名:滅諍法制意
戒本疏‧七滅諍法:「凡心受道
羯磨疏‧集法緣成篇:「七百中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隨相物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一、
資持記釋云:「三中,前云招提,
恐昧其相,故特問之。答中,初引經兩節,前引阿難轉施,名相甚顯。疏云,中含,施招提僧房,所謂別房施是也。謂施主置房,施十方僧,別自供給,不涉眾僧常住,故有和送,而非私房,故名招提常住也。次引菴婆女施,即頻婆娑羅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毗舍離城,所有園苑最勝,並以奉佛;應是最初園施,故云為首。文下,決判,言不了者,但云園施,相不顯故。準此等者,以園中必有房宇華果等物,故作兩判。僧鬘者,今鈔且取華果結鬘之義;疏云,經中僧鬘物者名出涅槃,此梵本音,據唐言之,對面物也,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鈔引昔解,謂華果者,隨字顯相,乖事義也。疏文。準此,經中園施言招提者,但是別指房宇耳。」(事鈔記卷一七‧二六‧三)
亦名:當分互用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當分互
亦名:知事人
行事鈔‧隨戒釋相篇:「寶梁大
亦名:歸依制意
羯磨疏‧諸戒受法篇:「解歸意
行事鈔‧導俗化方篇:「涅槃云
,一切眾生,怖畏生死四魔,故受三歸。名一義異,或時說三為一,說一為三;諸佛境界,非二乘所知。又金翅鳥,不噉受三歸龍。餘如義鈔。」 資持記釋云:「三歸中,制意引經,初正明受意。即多論云,如人獲罪於王,投向他國,以求救護,眾生亦爾,繫屬於魔,有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故知若受三歸,得脫生死。煩惱魔者,三毒劫善故;五陰魔者,遷謝不停故;死魔者,逼切報命故;天魔者,撓令退道故。四皆惱害,不能自由,故名魔也。名下,次彰法勝。名一義異者,彼經第五自解云,佛常、法常、比丘僧常,此明如來欲示眾生常住真心,一體三寶,故於方便教中,隨宜離合,故云諸佛境界等。既知方便,本為引實,今受三歸,無非顯性,機雖未達,可使由之,而授者用教,不可不知之。說一為三者,經云,云何為一?佛告摩訶波闍波提憍曇彌,莫供養我,當供養僧,若供養僧,即得具足,汝隨我語,則供養佛;為解脫故,則供養法;為受用故,則供養僧。說三為一者,如多論,問:『佛亦是法,法亦是佛,僧亦是法,正是一法,有何差別?』答:『雖有一義,相有差別,無師大智,一切功德,是佛寶;盡諦涅槃,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寶是也。』」(事鈔記卷三九‧一五‧一六)
亦名:受三歸法
行事鈔‧導俗化方篇:「作法者
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受三
歸法。薩婆多論云,以三寶為所歸,欲令救護,不得侵陵故也。歸依佛者,歸於法身,謂一切智無學功德五分所成;歸依法者,歸於自他盡處,謂斷欲無欲滅諦涅槃;歸依僧者,歸於第一義僧,謂良祐福田聲聞學無學功德也。善見論云,並須師授,言音相順,若言不出,或不具足,不稱名不解故不成。應云:『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如是三說,得法屬己。『我某甲,盡形壽,歸依佛竟,歸依法竟,歸依僧竟。』三結已。律無受法,準諸論文具出,此但受歸法,無有戒法,故論云,三歸下有所加,得歸及戒;若無加者,有歸無戒。」(隨機羯磨卷上‧一五‧一○)羯磨疏‧諸戒受法篇:「受三歸
者,但得法被身,為佛弟子,無戒可持。」(業疏記卷一○‧二○‧八)
亦名:被三舉人求解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僧祇云
行事鈔‧僧網大綱篇:「四分云
亦名:比丘三衣不定量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此三法
亦名:作衣方法、袈裟作法
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律云
羯磨疏‧衣藥受淨篇:「(一﹑明
作衣法)文云應法四周下,明作之方法,即第八門義也。以周緣故,持無速壞也。五條十隔者,約相唯五,通別短長也。應自浣染六事,俱是成衣之務也。(二﹑明條葉)割截、褋葉、屈[袖-由+聶]三相者,莫不從制及聽,自本之末。及至減縵,皆據貧乏,故有斯開。有思割本,無則任聽可也。葉相廣狹,誠文如別。今多廣大,澆風扇也。(三﹑明縫刺)鳥足縫者,押葉丁字,有三叉相。須卻刺者,為了縫文。故有執者,縫僧伽梨也。今縫有二,如五分說,直縫、卻刺。十誦中,直縫補衣,不免長染;若卻刺者,俱無罪故。(四﹑明鉤紐)前去緣施鉤者,謂逼邊緣,四指安鉤,擬反向後八指取紐也,以覆左肩,故有遠近。今世覆臂,故前八指,又退緣內,俱顛倒也,故垂前一角,為象鼻相。人不思罪,習久謂法,何必如許煩惱我執?無始常習,可是聖法耶?聞義即改,從諫若流,斯上人也。餘總鈔中。」 濟緣記釋云:「揲葉謂以外葉揲縵衣上,[袖-由+聶]葉謂就縵衣略[袖-由+聶]為相。割〔截〕揲〔葉〕通三衣,[袖-由+聶]葉局下衣,制本聽末,次第漸開。十誦更聽減量縵作,故云減縵。有思割本,謂依制也;無則任聽,謂從開也。……五分二縫,卻刺,即倒針縫;則知四分非止直縫。十誦明判,可驗直縫非本 制矣。…… 中人一指,即今一寸。」(業疏記卷一八‧一七‧一八)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作衣方
法。(一﹑三品開制)四分,大衣七條,要割截;五條得[袖-由+聶]葉。(二﹑作時緩急)僧祇,若作衣,餘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麤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中含云,世尊親為阿那律裁三衣,八百比丘同時為連合即成。四分,尼五日不成僧伽梨,得墮;比丘犯吉羅。(三﹑指作非長)薩婆多,有緣得一端[疊*毛],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少一衣五肘外,若少二衣十肘外,有長者,須說淨。(四﹑改轉造作)四分,得縵衣廣長足,若裁割作衣便少,令揲葉作。若作五納衣,得上色碎段衣,亦得裁作五納衣。五分,若染縵衣作條,又縫葉著衣今時揲葉衲多縫著,或[袖-由+聶]作衣葉四分開[袖-由+聶]下衣,或半向上半向下作葉,一切吉羅。若以雜色線縫著衣上作條幅處,此是外道法,偷蘭。阿難奉教,為諸比丘作衣法,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葉兩向靡。若得衣不足,乃至一長一短作;若猶少者,聽揲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多會。準此本是大衣,少故下例成之,受法正從二品,理須類用。十誦中,有縵僧伽梨等。僧祇,不得畫作葉,對頭縫之。應割截作葉;極廣應四指,極狹如[麩-夫+黃]麥;不得橫葉相當:縫衣葉,後衣宣脫,應作馬齒縫;衣上下破,應安緣,要須卻刺,急時如前分別;借俗人被,作三衣中,先作淨,安紐受持。(五﹑鉤鈕)十誦,佛自教比丘施鞙紐法。前去緣四指施鞙,後去緣八指施紐,應如是作。準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故。出毗柰耶律。(六﹑縫刺)十誦又云,卻刺者,是佛所許,如法畜用。直縫不得,是世人衣,為異俗故,又防外道故。又云,以一尺二尺物補衣,皆應卻刺。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物與僧,及與看病人。四分,但云縫僧伽梨,準用十誦。(七﹑安揲)三千威儀云,三衣揲四角。十誦亦爾。四分,挽角令正安揲等。又云,應安鉤紐;肩上揲,障垢膩處。(八﹑揲葉)十誦,若糞掃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落〔犯吉〕,便補揲作鉤欄施緣。佛言,即當割截,上安揲,得成受持。十誦明文開著入。準此貧少衣服,定開入俗。」(事鈔記卷三○‧二二‧一七)
亦名:袈裟制意
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時諸
羯磨疏‧衣藥受淨篇:「(一、
本律)(一﹑示本緣)如律中說,如來因諸比丘畜長,不自節約,是以初夜著一衣,乃至後夜著第三衣。明旦因制,如衣法初。(二﹑明重制)始於仙苑度五比丘,善來之唱,三衣被體。何有重制者?由聖制法衣,年歲已久,隨緣運造,章服不同。教網創弘,多從道務,至於儀服,蓋非本致,由使諸濫次第生焉,不可怪也。(二、僧祇)文引僧祇賢聖標幟者,律云,欲應袈裟服,當調伏結使,故非凡恆所服也。又賢愚中,堅誓獸王,獵者披袈裟故,不言致射;既被箭已,忍痛至死,但言著袈裟者,當於生死疾得解脫。……(三、多論)如多論中五意最好,論解佛語,多從理故。初云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故。如是除無慚愧者,由常一衣,染淨通著,慚愧不生;以隨三用,各有法式,屏露行護,發生善心故。三﹑者由僧伽梨隨聚方服,能生物信故。四﹑者若在道行,反披高揲,敬護如塔,幽顯懷德故。五、威儀清淨者,四儀受用,各有所在。」 濟緣記釋云:「制意,本律中,初文。因諸比丘,即六群等。乃至者,略中夜著第二衣。緣起在犍度之首,故云初也。初中後夜漸覺陰寒,故令阿難取三法衣,次第重著。次科,初敘難。仙苑即鹿野苑,婆沙云施鹿林,梵摩達王以樹林施眾鹿故,亦號仙人論處,羅勝仙人始於彼轉法輪故。意云,初時已具,後衣法中,何以復制耶?由下,釋通,初敘年賒事變。教下,出變所以。急於修證,趣得覆形,不暇如法,遂致訛濫。……多論,初標歎。初下,引示,初意障形,二即滅惡,餘三生善。三四生他善,五生自善。如是下四,例前並云一衣不能,三衣能故。隨三用者,下衣作務道行,中衣入眾法食,上衣說法入聚。發善心者,此生自善,下生他善。反披高揲者,四分聚落外令反著衣,僧祇不著者,擗[執/衣]舉之。幽即非人,顯即人也。威儀清淨,言無過也。」(業疏記卷一八‧二‧一○)行事鈔‧二衣總別篇:「言制意
者。(一、異外俗意)薩婆多云,欲現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此三名,為異外道故。分別功德論,為三時故,制有三衣,冬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亦為諸蟲故。智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身無恥,白衣多貪重著也。十誦,為異外道故,便以刀截,知是慚愧人衣。(二、表內行意)雜含云,修四無量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出家也。準此而名,則慈悲者之服。(三、捨諸惡意)華嚴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等。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裟等。(四、制須三意)薩婆多,五意制三衣也: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制令畜三,便具上義。(五、同聖儀意)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沙門標幟;缽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為;應執持三衣瓦缽,即是少欲少事等。當宗外部,多為寒故制三。四分又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故。」(事鈔記卷三○‧三‧四)
亦名:衣制量不制體、缽制體不
制量戒本疏‧九十單提法:「問:『
亦名:袈裟反著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五分律
亦名:袈裟受法、受三衣法、比
丘受三衣法、尼受三衣法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今先受
亦名:鉤鈕法、袈裟安鉤鈕法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十誦,
亦名:心念受捨三衣法、袈裟心
念受捨法隨機羯磨‧衣藥受淨篇:「心念
行事鈔‧二衣總別篇:「明心念
法。五分,獨住比丘,三衣中須有所換易,應具儀手執衣,心生口言:『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三說已。然後受所長之衣,亦如前威儀云:『我比丘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餘二衣同準。」 資持記釋云:「心念中,五分,初示緣。言獨住者,不問村野,但據無人。疏云,但界無人,即開心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應下,出法。初示捨法。三說者,且依彼文。準注羯磨,亦同一說。然下,次出受法。」(事鈔記卷三○‧三三‧六)
亦名:三衣披著法式凡經四制、
袈裟披著法式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三千威
[法相辭典(朱芾煌)]
二種相應道
顯揚十九卷十九頁云:論曰:於念住修位中,為斷沈掉故;應修二種相應道。如比丘尼經,及取自心相經說。云何比丘尼經說?如彼經言:為斷沈沒故;應當思惟少分可愛清淨相貌。為斷掉動故,復應略攝。云何取自心相經說?如彼經言:由不取自心相故;令心沈沒。由取少分可愛外相故;沈隨煩惱,暫時斷息;然心未得定。復更略攝其心。見沈沒過,復取外相。見掉動過,後復更取自心之相。爾時能斷沈掉隨煩惱,心得正定。略攝其心,取自心相,離沈掉故。
瑜伽二十五卷六頁云:云何契經?謂薄伽梵,於彼彼方所,為彼彼所化有情,依彼彼所化諸行差別,宣說無量蘊相應語,處相應語,緣起相應語,食相應語,諦相應語,界相應語,聲聞乘相應語,獨覺乘相應語,知來乘相應語,念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等相應語,不淨息念諸學證淨等相應語。結集如來正法藏者,攝聚如是種種聖語,為令聖教久住世故;以諸美妙名句文身,如其所應,次第安布,次第結集。謂能貫穿縫綴種種能引義利能引梵行真善妙義。是名契經。云何應頌?謂於中間,或於最後,宣說伽他。或復宣說未了義經。是名應頌。云何記別?謂於是中,記別弟子命過已後當生等事。或復宣說已了義經。是名記別。云何諷頌?謂非直說;是結句說。或作二句,或作三句,或作四句,或作五句,或作六句等。是名諷頌。云何自說?謂於是中,不顯能請補特伽羅名字種姓。為令當來正法久住,聖教久住,不請而說。是名自說。云何因緣?謂於是中,顯示能請補特伽羅名字種姓,因請而說;及諸所有毘奈耶相應,有因有緣,別解脫經。是名因緣。云何譬喻?謂於是中,有譬喻說。由譬喻故;本義明淨。是名譬喻。云何本事?謂諸所有宿世相應事義言教,是名本事。云何本生?謂於是中,宣說世尊在過去世,彼彼方分,若死若生,行菩薩行,行難行行。是名本生。云何方廣?謂於是中,廣說一切諸菩薩道;為令修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十力、無畏、無障智等,一切功德。是名方廣。云何希法?謂於是中,宣說諸佛,諸佛弟子,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勞策男,勞策女,近事男,近事女等。若共不共,勝於其餘,勝諸世間同意所許,甚奇希有最勝功德。是名希法。云何論議?所謂一切摩呾履迦阿毘達磨。研究甚深素呾纜義,宣暢一切契經宗要。是名論議。
二解 瑜伽八十一卷十二頁云:法者:略有十二種。謂契經等十二分教。契經者:謂貫穿義,長行直說,多分攝受意趣體性。應頌者:謂長行後,宣說伽他。又略摽所說不了義經。記別者:謂廣分別略所摽義,及記命過弟子生處。諷頌者:謂以句說,或以二句,或以三四五六句說。自說者:謂無請而說。為令弟子得勝解故。為令上品所化有情,安住勝理,自然而說。如經言:世尊今者,自然宣說。緣起者:謂有請而說。如經言:世尊一時依黑鹿子,為諸苾芻,宣說法要。又依別解脫因起之道,毘奈耶攝所有言說。又於是處,說如是言:世尊依如是如是因緣,依如是如是事,說如是如是語。譬喻者:謂有譬喻經。由譬喻故,隱義明了。本事者:謂除本生,宣說前際諸所有事。本生者:謂宣說己身,於過去世行,菩薩行時,自本生事。方廣者:謂說菩薩道。如說七地、四菩薩行,及說諸佛百四十種不共佛法。謂四一切種清淨,乃至一切種妙智。如菩薩地,已廣說。又復此法,廣故,多故,極高大故,時長遠故。謂極勇猛,經三大劫阿僧企耶,方得成滿故;名方廣。未曾有法者:謂諸如來,若諸聲聞,若在家者,說希奇法。如諸經中,因希有事,起於言說。論議者:謂諸經典,循環研竅摩呾理迦。且如一切了義經,皆名摩呾理迦。謂於是處,世尊自廣分別諸法體相。又於是處,諸聖弟子,已見諦跡,依自所證,無倒分別諸法體相。此亦名為摩呾理迦。即此摩呾理迦,亦名阿毘達磨。猶如世間一切書算詩論等,皆有摩呾理迦。當知經中循環研竅諸法體相,亦復如是。又如諸字,若無摩呾理迦;即不明了。如是契經等十二分聖教,若不建立諸法體相;即不明了。若建立已;即得明了。又無雜亂、宣說法相,是故即此摩呾理迦,亦名阿毘達磨。又即依此摩呾理迦,所餘解釋諸經義者,亦名論義。
三解 顯揚六卷七頁云:論曰:聞十二分教者:謂聞契經、應頌、記別、諷頌、自說、緣起、譬喻、本事、本生、方廣、希法、論議聖教。契經者。謂諸經中,佛薄伽梵,於種種時處,依種種所化有情調伏行差別,或說蘊所攝法、界所攝法、處所攝法;或說緣起所攝法;或說食所攝法、諦所攝法;或說聲聞獨覺如來所攝法,或說念住、正斷、神足、根、力、覺支、道支、所攝法、或說不淨、息念、學證淨等所攝法。如來說是語已;諸結集者,歡喜敬受,為令聖教得久住故;以諸善妙名句字身,如其所應,次第結集,次第安置。以能綴緝引諸義利引諸梵行種種善義,故名契經。應頌者:謂諸經中,或於中間,或於最後,以頌重顯;及諸經中不了義說;是為應頌。記別者:謂諸經中,記諸弟子命終之後,生處差別;及諸經中,顯了義說;是為記別。諷頌者:謂諸經中,非長行直說;然以句結成,或二句說,或三四五六句等說;是為諷頌。自說者:謂諸經中,不列請者姓名,為令正法久住故,及為聖教久住故;自然宣說。是為自說。緣起者:謂諸經中,列請者姓名已;而為宣說。及諸所有毘柰耶攝有緣起教,別解脫戒經等,是為緣起。譬喻者:謂諸經中,有譬喻說。由譬喻故,本義明白。是為譬喻。本事者:謂宣說前世諸相應事。是為本事。本生者:謂諸經中,宣說如來於過去世,處種種生死。行菩薩行。是為本生。方廣者:謂諸經中,宣說能證無上菩提諸菩薩道,令彼證得十力無障智等。是為方廣。未曾有法者:謂諸經中,宣說諸佛及諸弟子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鄔波索迦鄔波私迦等,共不共功德,及餘最勝殊特驚異甚深之法。是為希法。論議者:謂一切摩怛履迦阿毘達磨,研究解釋諸經中義;是為論議。
四解 集論七卷一頁云:云何法決擇法者?謂十二分聖教。何者十二?一、契經,二、應頌,三、記,四、諷頌,五、自說,六、緣起,七、譬喻,八、本事,九、本生,十、方廣,十一、希法,十二、論議。何等契經?謂以長行,綴緝略說所應說義。如來觀察十種勝利,緝綴長行,略說諸法。謂易可建立;易可宣說;易可受持;恭敬法故,菩提資糧,速得圓滿;速能通達諸法實性;於諸佛所,得證淨信;於法僧所,得證淨信;觸證第一現法樂住;談論決擇悅智者心,得預聰明英叡者數。何等應頌?即諸經或中或後,以頌重頌。又不了義經,應更頌釋;故名應頌。何等記?謂於是處,聖弟子等,謝往過去,記得失生處差別。又了義經說明記。記開示深密意故。何等諷頌。謂諸經中以句宣說。或以二句,或三,或四,或五,或六。何等自說?謂諸經中,或時如來悅意自說。何等緣起?謂因請而說。又有因緣,制立學處;亦名緣起。何等譬喻?謂諸經中,有比況說。何等本事?謂宣說聖弟子等前世相應事。何等本生?謂宣說菩薩本行藏相應事。何等方廣?謂菩薩藏相應言說。如名方廣,亦名廣破,亦名無比。為何義故名為方廣?一切有情利益安樂所依處故。宣說廣大甚深法故。為何義故,名為廣破?以能廣破一切障故。為何義故名為無比?無有諸法能比類故。何等希法?若於是處,宣說聲聞,諸大菩薩及如來等。最極希有甚奇特法。何等論議?若於是處,無有顛倒,解釋一切深隱法相。
瑜伽七十九卷六頁云:問:如先所說百四十不共佛法,餘經復說十八不共佛法。如是佛法,云何安立?幾種所攝?答:謂阿羅漢苾芻,諸漏永盡;方入聚落遊行乞食,或於一時,與諸惡象惡馬惡牛及惡狗等,共路而行。或入稠林,履踐棘圍,或齊雙足,踰越坑塹。或入如是非法舍宅,為諸母邑非理招引。或阿練若,棄捨正道,行邪惡徑。或與盜賊師子猛獸豺狼豹等,共路而遊。如是等類,諸阿羅漢所有誤失,如來於此,一切永無。又阿羅漢,或於一時,遊阿練若大樹林中,迷失道路。或入空宅,揚聲大叫,呼噪遠聞。或復因於習氣過失,無染污心,騫脣露齒,逌爾而笑。如是等類,諸阿羅漢所有暴音,如來於此永無所有。又阿羅漢,或於一時,由忘念故。於所作事,而有喪失。如來於此永無所有。又阿羅漢,於有餘依,生死界中。一向發起厭背之想;於無餘依涅槃界中。一向發起寂靜之想。如來於彼有依涅槃,無差別想;安住第一平等捨故。又阿羅漢,若入等至,即名為定。若出等至;即不名定。如來遍於一切位中,無不定心。又阿羅漢,不善思擇,而便棄捨利眾生事。如是等類,如來於此不善思擇而便棄捨,永無所有。又阿羅漢,依所知障淨,由未得退,退失於欲、精進、念、定、慧、及解脫、解脫知見。如是七種退失之法,如來永無。又阿羅漢,或於一時,善身業轉;或於一時,無記業轉。如於身業,語業、意業、當知亦爾。如來三業智前行故。智隨轉故。無無記業。智所起故;名智前行。智俱行故;名智隨轉。又阿羅漢,遍於三世所知事中,不能率爾作意便解;是故智見,說名有著。不能一切無餘正解;是故智見,說名有礙。如來遍於三世境界,率爾作意,便能正解一切所知境事差別。是故說此十八種,名不共佛法。此中初四,是無忘失法,及拔除習氣、所攝。次一、是大悲所攝。所餘、當知是一切種妙智所攝。
二解 顯揚四卷十頁云:佛不共德法者:謂十八不共佛法。廣說如經。超過一切聲聞獨覺地故,彼建立應知。一、如來無誤失業。謂無不染污誤犯失故。二、無卒暴音。謂無不染污高笑暴音故。三、無忘失念。謂無不染污久作久說不隨念故。四、無不定心。謂於一切威儀行住等中,作意等持,恒隨轉故。五、無種種想。謂於流轉寂滅中,證得無分別無差別智故。六、無不擇已捨。謂究竟不捨有情事故。七、欲無退。謂得所知障清淨故。如欲無退;如是。八、正勤無退,九、念無退,十、等持無退,十一、慧無退,十二、解脫解脫智見無退,應知。十三、於過去世,無著無礙智,謂欲作意頃,一切種知故。如於過去;如是。十四、於未來。十五、於現在,無著無礙智,應知。十六、如來一切身業,智為導首,隨智而行。謂由智發起,攝受於一切時善方便故。如身業;如是。十七、語業,十八、意業應知。
三解 無性釋九卷三十一曰:由行及由證,由智及由業,於一切三乘,最勝者;歸禮。釋曰:此顯十八不共佛法。言由行者:此說行時一切事業。即是如來無有誤失,乃至無有不擇而捨。及由證者:即是住時六種無退。謂欲無退,乃至第六解脫無退。言由智者:謂於三世無著無礙智見而轉。及由業者:即是如來身語意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於一切三乘最勝者者:此顯佛於一切聲聞及獨覺乘,最為殊勝。由與十八不共功德具相應故。又二十一頁云:十八不共佛法者:謂不同義,是不共義。即諸如來無有誤失。如阿羅漢,雖盡諸漏,為乞食故;出遊城邑。或於一時,與惡象惡馬惡牛惡狗等,共同遊止。或於一時,足踐叢刺諸惡蛇等;齊足跳躑。或於一時,入如是舍;與諸母邑,不依正理而作語言。或於林野,捨棄好道而行惡路。或與怨賊師子猛獸,及他妻等,同共遊止。如是等類,諸阿羅漢所有誤失,諸佛皆無。又諸如來,無卒暴音。如阿羅漢。或於一時遊行林野,迷失道路;或入空宅,揚聲叫喚發大暴音。或因不染習氣過失,聚脣露齒而現大笑。如是等類。諸阿羅漢卒暴音聲,諸佛皆無。又諸如來,無忘失念。如阿羅漢有,不染污久遠所作久遠所說諸忘失念。諸佛皆無。又諸如來,無種種想。如阿羅漢,於有餘生死。一向起極厭逆想。於無餘涅槃。一向起極寂靜想。如來於彼有餘生死,無餘涅槃。無差別想;住最勝捨。又諸如來,無不定心。如阿羅漢,歛心方定,出即不定。如來於彼一切分位,無不定心。又諸如來,無不擇捨。如阿羅漢,不以智慧簡擇有情諸利樂事,而便棄捨。如來無有如是等類不擇而捨。又諸如來無有欲等六種退失。如阿羅漢,於能永淨所知障中。有未得退。謂志欲退、精進退、念退、定退、慧退、解脫退。如是六退諸佛皆無。又諸如來,身語意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如阿羅漢,或於一時,善身業轉;或於一時,無記業轉。語業意業,當知亦爾。如來三業,智前導故。隨智轉故;無有無記。智等起故;名智前導。智俱行故;名隨智轉。又諸如來,於三世境,若知若見,無著無礙。如阿羅漢,於三世事,非暫起心即能解故;知見有著。不能一切悉了知故;知見有礙。如來於彼三世事中,暫起心時,即遍解知一切境界。是故知見無著無礙。由是因緣,此十八種,一一皆名不共佛法。
四解 雜集論十四卷九頁云:不共佛法者:即十八不共佛法。彼復云何?謂於不共身語意業清淨具足中,於所依及果根未得不退具足中,於不共業現行具足中,於不共智住具足中,若定若慧乃至廣說。何等十八?如經言:如來無有誤失。無卒暴音。無忘失念。無不定心。無種種想。無不擇捨。志欲無退。精進無退。念無退。定無退。慧無退。解脫無退。一切身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一切語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一切意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知過去世無著無礙。知未來世無著無礙。知現在世無著無礙。建立彼相如經廣說。如來無有誤失者:謂阿羅漢比丘,雖漏已盡;為乞食故;出遊城邑。或於一時,與惡象惡馬惡牛惡狗等共為遊止。或於一時,踐躡叢刺,齊足越坑。或於一時,入女人家,不依正理而作語言。或於林野,捨棄正道而行邪徑。或與盜賊猛惡獸等,共為遊止。如是等誤失事,阿羅漢猶有。如來永無。無卒暴音者:謂阿羅漢,或於一時遊行林野,迷失道路,或入空宅,揚聲叫喚,發大暴音。因不染污習氣過失聚,露脣齒而現大笑。如是等卒暴音,阿羅漢猶有。如來永無。無忘失念者:謂阿羅漢,猶有不染污久遠所作久遠所說忘失憶念。如來永無。無不定心者:謂阿羅漢,斂心方定;出即不定。如來於一切位,無不定心。無種種想者:謂阿羅漢,於有餘生死,起違逆想;於無餘涅槃,起寂靜想。如來於生死涅槃,無差別想。由住第一大捨故。無不擇捨者:謂阿羅漢,不以智慧簡擇,棄捨有情利益事。如來無此等事故,無不擇捨。又阿羅漢,於所知障淨,有未得退。謂志欲退、精進退、念退、定退、慧退、解脫退。如是六退,如來永無。又阿羅漢,或於一時,善身業轉。或於一時,無記身業轉。語業、意業亦爾。如來三業,智為前導故;隨智而轉故;無有無記。智為前導者:智所等起故。隨智而轉者:與智俱行故。又阿羅漢比丘,於三世所知事,不能起心即解故;智見有著。不能一切悉解故;智見有礙。如來於三世境,暫起心時,即遍知一切;是故智見無著無礙。十八中前六,於不共身語意業清淨具足中,所有三摩地等為體。無有誤失,依身清淨說。無卒暴音,依語業清淨說。無忘失念,無不定心,無種種想,無不擇捨,此四依意業清淨說。志欲無退,乃至解脫無退。此六於所依及果根未得不退具足中,所有三摩地等為體。所依、謂志欲;果、謂解脫。根、謂精進等一切身語意業,智為前導,隨智而轉。此三於不共業現行具足中,所有三摩地等為體。知去來今無著無礙。此三於不共智住具足中。所有三摩地等為體。又云:不共佛法作何業?謂由身語意業清淨,以得不退若行若住。映蔽一切聲聞獨覺。如此諸句,依前所說,於不共三業清淨具足等相。如應配釋。
瑜伽五十卷十一頁云:如來所有三念住文,如契經說,應知其相。謂諸如來,於其長夜,有如是欲:如何當令諸有情類,於我善說法毘柰耶,無倒行中,如實隨住。如是長夜欲樂法主,化御眾時,若所希欲,或遂不遂;不生雜染。由三念住,略所顯故。此三念住,復由三眾差別建立。云何三眾?若彼一切,一向正行;是第一眾。若彼一切,一向邪行;是第二眾。若彼眾中,一分正行,一分邪行;是第三眾。
二解 顯揚四卷九頁云:念住者:謂三念住。廣說如經。此即攝受所化眾時,於三種徒眾行差別中,住最勝捨;不愛不恚不染心性。
三解 無性一釋九卷二十頁云:三念住者:謂諸如來,說正法時,一類弟子,恭敬屬耳,住奉教心,精進修行法隨法行。如來於彼,無悅無喜,心不踊躍。一類弟子,不生恭敬,翻前廣說。如來於彼,不生恚恨,不生不忍,非不保任。一類弟子,亦生恭敬,亦不恭敬;乃至廣說。如來於彼,其心無二。謂不喜悅,亦不恚恨。於彼一切,遍住妙捨。
四解 雜集論十四卷七頁云:念住者:即諸如來三不共念住。謂御大眾時,於一切種煩惱不現行具足中若定若慧。廣說如前。何等為三念住?所謂大師哀愍一切,欲求義利,起大悲心。為諸弟子,宣說法要。告諸比丘:汝等當知,此能利益。此能安樂。此能利益安樂。爾時若有諸弟子眾,恭敬聽聞,聞已諦受,住奉教心,精進修行法隨法行;如來於彼,不生歡喜,心不踊躍。但起大捨,住念正知。隨諸聖眾所應修習,教誡教授。是名初不去念住。又復大師哀愍一切,欲求義利,起大悲心。為諸弟子,宣說法要,乃至此能利益安樂。爾時若有諸弟子眾,不恭敬聽聞,乃至不精進修行法隨法行;如來於彼,不生恚恨,不捨保任,心無悵恨。但起大捨,乃至廣說。是名第二不共念住。又復大師,哀愍一切,欲求義利,起大悲心。為諸弟子,宣說法要;乃至此能利益安樂。爾時一分弟子,恭敬聽聞,乃至精進修行法隨法行;一分弟子,不恭敬聽聞,乃至不精進修行法隨法行;如來於彼,不生歡喜,乃至心不悵恨。如是三念住,顯大師御眾時,隨其次第,於一切種愛恚俱煩惱并習氣不現行具足中,所有定慧等為體。又云:念住作何業?謂能不染污攝御大眾。由於恭敬聽聞等,無愛恚等諸煩惱故。
五解 俱舍論二十七卷三頁云:佛三念住,相別云何?頌曰:三念住念慧,緣順違俱境。論曰:佛三念住,如經廣說:諸弟子眾,一向恭敬,能正受行;如來緣之,不生歡喜;捨而安住,正念正知。是謂如來第一念住。諸弟子眾,唯不恭敬,不正受行;如來緣之,不生憂慼;捨而安住,正念正知。是謂如來第二念住。諸弟子眾,一類恭敬,能正受行;一類不敬,不正受行;如來緣之,不生歡慼,捨而安住,正念正知。是謂如來第三念住。此三皆用念慧為體。諸大聲聞,亦於弟子順違俱境,離歡慼俱;此何名為不共佛法?唯佛於此,并習斷故。或諸弟子,隨屬如來,有順違俱,應甚歡慼;佛能不起,可謂希奇。非屬諸聲聞不起非奇特。故唯在佛,得不共名。
六解 大毗婆沙論三十一卷九頁云:已說佛大悲;當說三念住。云何為三?一者、佛說法時,若諸弟子,恭敬聽受,如教奉行;如來於彼,不生歡喜;心不踊躍。但起大捨,住念正知;隨宜教誨。二者、佛說法時,若諸弟子,不恭敬聽受,不如教奉行;如來於彼,不生嗔恨,心無悵恨,不捨保任;但起大捨,住念正知;隨宜教誨。三者、佛說法時,一分弟子,恭敬聽受,如教奉行;一分弟子,不恭敬聽受,不如教奉行。如來於彼,不生歡喜;亦不嗔恨。但起大捨,住念正知。如是三種不共念住,應知亦攝在處非處智力。廣分別義,如理應思。
七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八十八卷六頁云:如契經說:有三念住,聖者應習。若有聖者,善習此時,乃應御眾。云何為三?謂如來為弟子說法時,起深憐愍義利悲心。告言:此為利益,此為安樂,此為利益安樂。若弟子眾,恭敬屬耳,住奉教心,行法隨法,不越聖教,受學學處;如來於彼,亦不喜慶;心不踊悅;唯住正捨、正念、正知。是名第一念住。若有聖者,善習此時,乃應御眾。復次如來為弟子說法時,起深憐愍,乃至義利悲心。告言:此為利益,此為安樂,此為利益安樂。若弟子眾,不恭敬,不屬耳,不住奉教心,不行法隨法,違越聖教,不受學學處;如來於彼,亦不恚恨;心無憂慼;唯住正捨、正念、正知。是名第二念住。若有聖者,善習此時,乃應御眾。復次如來為弟子說法時,起深憐愍;乃至此為利益安樂。若一分弟子眾,恭敬屬耳,乃至受學學處。一分弟子眾,不恭敬,不屬耳,乃至亦不受學學處。如來爾時,於敬受者,亦不歡喜,心不踊悅;於不敬受者,亦不恚恨,心無憂慼。唯住正捨、正念、正知。是名第三念住。若有聖者,善習此時,乃應御眾。問:若爾者;但應有二念住。謂於敬受,及於不敬受。云何說三種耶?答:隨眾會有三,故說三種。謂有眾會,一切敬受。有眾會,一切不敬受。有眾會,一分敬受,一分不敬受。是故隨彼說三念住。如彼廣說。
西域記九卷十二頁云:竹林園西南行五六里,南山之陰,大竹林中,有大石室。是尊者摩訶迦葉波、在此與九百九十大阿羅漢,以如來涅槃後,結集三藏。前有故基。未生怨王為集法藏諸大羅漢建此堂宇。初大迦葉宴坐山林,忽放光明。又睹地震。曰:是何祥變,若此之異。以天眼觀見佛世尊於雙樹林間入般涅槃。等命徒屬,趣拘尸城。路逢梵志,手執天花。迦葉問曰:汝從何來,知我大師,今在何處?梵志對曰:我適從彼拘尸城來。見汝大師,已入涅槃。天人大眾,咸興供養。我所持花,自彼得也。迦葉聞已;謂其徒曰:慧日淪照,世界闇冥。善導遐棄,眾生顛墜。懈怠比丘,更相賀曰:如來寂滅,我曹安樂。若有所犯;誰能訶制。迦葉聞已;深更感傷。思集法藏,據教治犯。遂至雙樹,觀佛禮敬。既而法王去世,人天無導。諸大羅漢,亦取滅度。時大迦葉作是思惟:承順佛教,宜集法藏。於是登蘇迷盧山,擊大揵椎,唱如是言:今王舍城將有法事。諸證果人,宜時速集。揵槌聲中,傳迦葉教,遍至三千大千世界。得神通者,聞皆集會。是時迦葉告諸眾曰:如來寂滅,世界空虛。當集法藏,用報佛恩。今將集法,務從簡靜。豈恃群居,不成勝業。其有具三明,得六神通,聞持不謬,辯才無礙,如斯上人,可應結集。自餘果學,各歸其居。於是得九百九十人。除阿難在學地。大迦葉召而謂曰:汝未盡漏,宜出聖眾。曰:隨侍如來,多歷年所。每有法議,曾未棄遺。今將結集而見擯斥。法王寂滅,失所依怙。迦葉告曰:勿懷憂惱。汝親侍佛,誠復多聞。然愛惑未盡,習結未斷。阿難辭屈而出。至空寂處,欲取無學。勤求不證。既已疲怠,便欲假寐。未及伏枕,遂證羅漢。往結集所,叩門白至。迦葉問曰:汝結盡耶?宜運神通,非門而入。阿難承命,從鑰隙入。禮僧已畢,退而復坐。是時安居初十五日也。於是迦葉揚言曰:念哉諦聽。阿難聞持,如來稱讚。集素呾纜(舊曰修多羅。訛也。)藏。優波釐,持律明究,眾所知識。集毘奈耶(舊曰毘那耶。訛也。)藏。我迦葉波,集阿毘達磨藏。兩三月盡,集三藏訖。以大迦葉,僧中上座。因而謂之上座部焉。
在生死二有中間生故,名為中有。瑜伽一卷十六頁云:云何生?由我愛無間已生故;無始樂著戲論因、已熏習故;淨不淨業因、已熏習故。彼所依體、由二種因增上力故;從自種子、即於是處,中有異熟、無間得生。死生同時,如秤兩頭、低昂時等。而此中有、必具諸根。造惡業者所得中有、如黑羺光,或陰闇夜。作善業者所得中有、如白衣光,或晴明夜。又此中有、是極清淨天眼所行。彼於爾時,先我愛類,不復現行。識已住故。然於境界,起戲論愛。隨所當生,即彼形類中有而生。又中有眼、猶如天眼,無有障礙;唯至生處。所趣無礙,如得神通,亦唯至生處。又由此眼、見己同類中有有情,及見自身當所生處。又造惡業者、眼視下淨,伏面而行。往天趣者、上。往人趣者、傍。又此中有、若未得生緣;極七日住。有得生緣;即不決定。若極七日、未得生緣;死而復生。極七日住。如是展轉,未得生緣,乃至七七日住。自此已後,決得生緣。又此中有、七日死已;或即於此類生。若由餘業可轉中有種子轉者;便於餘類中生。又此中有、有種種名。或名中有,在死生二有中間生故。或名健達縛,尋香行故,香所資故。或名意行,以意為依,往生處故。此說身往;非心緣往。或名趣生,對生有起故。當知中有、除無色界,一切生處。又造惡業者、謂屠羊雞豬等隨其一類,由住不律儀眾同分故。作感那落迦惡不善業及增長已;彼於爾時,猶如夢中,自於彼業所得生處,還見如是種類有情;及屠羊等事。由先所習,喜樂馳趣;即於生處境色所礙,中有遂滅,生有續起。彼將沒時,如先死有,見紛亂色。如是乃至生滅道理,如前應知。又彼生時,唯是化生;六處具足。復起是心而往趣之;謂我與彼、嬉戲受樂,習諸伎藝。彼於爾時,顛倒謂造種種事業;及觸冷熱。若離妄見;如是相貌,尚無趣欲;何況往彼?若不往彼;便不應生。
二解 雜集論五卷三頁云:中有初相續剎那,唯無覆無記。以是異熟攝故。從此已後,或善,或不善,或無記,隨其所應。除彼沒心;以中有沒心,常是染污。猶如死有。
三解 雜集論六卷十一頁云:修淨行者,中有生時,其相顯現,如白練光,或如晴明夜分。又此中有、在欲色界正受生位,亦從無色界命終後位。亦名意生健達縛等。極住七日,或有中夭。或時移轉。言意生者,謂受化生身。唯心為因故。香所引故。名健達縛。是隨逐於香往受生處義。極住七日或有中夭者:此約速得生緣者說。若過七日,不得生緣;必定命終,還生中有。如是展轉,乃至七返,更不得過。或時移轉者:謂於此位,往餘生處強緣現前;如得第四靜慮起阿羅漢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時,由謗解脫邪見故;轉生地獄中有。又住中有中,亦能集諸業。先串習力所引善等思現行故。又能睹見同類有情。謂先所共行善不善者。如於夢中,見已與彼現同遊戲。又中有形,似當生處。如當生處前時有形而起故。又此中有、所趣無礙。如具神通,往來迅速。仍於生處有所拘礙。又此中有、於所生處,如稱兩頭低昂道理,終沒結生時分亦爾。又住中有中,於所生處,發起貪愛。亦用餘煩惱為緣助。此中有身,與貪俱滅,羯邏藍身,與識俱生。此唯是異熟。
四解 俱舍論八卷十三頁云:此中何法說名中有?何緣中有,非即名生?頌曰:死生二有中五蘊,名中有。未至應至處,故中有非生。論曰:於死有後,在生有前,即彼中間,有自體起。為至生處,故起此身。二趣中間,故名中有。此身已起;何不名生?生謂當來所應至處。依所至義,建立生名。此中有身,其體雖起;而未至彼。故不名生。何謂當來所應至處?所引異熟,究竟分明,是謂當來所應至處。如彼卷十三頁至十七頁廣說。
五解 如大毗婆沙論六十九卷四至七十卷十九頁廣說。
六解 發智論十九卷十六頁云:云何中有?答:除死分生分諸蘊,中間諸有。
雜集論八卷一頁云:依止何等補特伽羅,建立出家律儀?依能修行遠離惡行遠離欲行。由比丘等出家五眾,乃能盡壽遠離殺生等惡行,及能遠離非梵行故。
雜集論十四卷八頁云:永斷習氣者:謂一切智者,於非一切智所作不現行具足中若定若慧。乃至廣說。此中顯示一切智者,於所有能表有餘煩惱所知障身語所作不現行具足中,所有三摩地等,是永斷習氣。又云:永斷習氣作何業?謂離諸煩惱;亦不顯現似諸煩惱所作事業。非如阿羅漢比丘、猶現誤失等事。
瑜伽二十四卷五頁云:問:以何因緣,右脅而臥?答:與師子王法相似故。問:何法相似?答:如師子王,一切獸中,勇悍堅猛,最為第一。比丘、亦爾。於常修習悎寤瑜伽,發勤精進,勇悍堅猛,最為第一。由是因緣,與師子王,臥法相似;非如其餘鬼臥、天臥、受欲者臥。由彼一切,嬾墮懈怠,下劣精進,勢力薄弱。又法應爾。如師子王右脅臥者:如是臥時,身無掉亂,念無忘失,睡不極重,不見惡夢。異此臥者,與是相違。當知具有一切過失。是故說言右脅而臥重累其足。
雜集論十四卷十頁云:阿羅漢比丘、於三世所知事,不能起心即解故;智見有著。不能一切悉解故;智見有礙。如來於三世境,暫起心時,即遍知一切,是故智見無著無礙。
瑜伽十卷八頁云:問:由隨眠未斷、順彼諸法,取皆得生;何故此中但說愛為取緣?答:由希望生故;於追求時,能發隨眠、及能引彼隨順法故。
二解 俱舍論九卷二十頁云:從欣受愛、起欲等取。此中欲者:謂五妙欲。見、謂六十二見。如梵網經廣說。戒、謂遠離惡戒。禁、謂狗牛等禁。如諸離繫及婆羅門播輸缽多般利伐羅多迦等異類外道、受持種種露形拔髮杖烏鹿皮持髻塗灰執三杖翦鬚髮等無義苦行。我語、謂內身依之說我故。有餘師說:我見、我慢、名為我語。云何此二獨名我語?由此二種、說有我故。我非有故,說名我語。如契經說:比丘當知,愚昧無聞諸異生類、隨假言說,起於我執。於中實無我及我所。於前四種,取謂欲貪。故薄伽梵諸經中釋:云何為取?所謂欲貪。
三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四卷二頁云:問:愛即取攝,何故此經說愛緣取?答:初生愛位,以愛聲說。增廣愛位,以取聲說。復次下品名愛,上品名取。故無有失。
四解 法蘊足論十卷二十三頁云:云何愛緣取?謂彼初生、說名為愛。愛增盛位,轉名為取。此復如何?謂如有一、於諸欲境,繫心觀察,起欲貪纏。彼從此纏、復起餘纏,增上、轉增上,猛利、轉猛利,圓滿、轉圓滿。前所起纏、說名為愛。後所起纏、轉名為取。是名愛緣取。復如有一、於諸色境,或無色境,繫心觀察:起色貪纏,或無色貪纏。彼從此纏,復起餘纏,增上、轉增上,猛利、轉猛利,圓滿、轉圓滿。前所起纏、說名為愛;後所起纏、轉名為取。是名愛緣取。復次險坑經中,佛作是說:吾為汝等諸苾芻眾、宣說揀擇諸蘊法要。謂四念住、四正勝、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支聖道。如是宣說揀擇諸蘊正法要時、而有一類懷愚癡者,於我所說,不住猛利信愛恭敬;彼遲證得無上漏盡。復有一類、懷聰叡者,於我所說,能住猛利信愛恭敬;彼速證得無上漏盡。復有一類、於我所說色蘊法中,等隨觀我此能觀行、以誰為緣,用誰為集,是誰種類,從誰而生。謂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此所生行、以彼為緣,用彼為集,是彼種類,從彼而生。此能生愛,以誰為緣,用誰為集,是誰種類,從誰而生。謂無明觸所生諸受。此所生愛、以受為緣,用受為集,是受種類,從受而生。此能生受,以誰為緣,用誰為集,是誰種類,從誰而生。謂無明觸。此所生受、以觸為緣,用觸為集,是觸種類,從觸而生。此能生觸、以誰為緣,用誰為集,是誰種類,從誰而生。謂六處。此所生觸、以六處為緣,用六處為集,是六處種類,從六處而生。如是六處、無常有為,是所造作,從眾緣生。如是觸受。愛能觀行、亦無常有為,是所造作,從眾緣生。此等隨觀色為我者、是有身見現所起纏。彼從此纏、復起餘纏,增上、轉增上,猛利、轉猛利,圓滿、轉圓滿。前所起纏、說名為愛;後所起纏、轉名為取。是名愛緣取。有不於色等隨觀我、而等隨觀我有諸色。有不等隨觀我有諸色、而等隨觀色是我所。有不等隨觀色是我所、而等隨觀我在色中。有不等隨觀我在色中、而等隨觀受想行識為我。有不等隨觀受想行識為我、而等隨觀我有受想行識。有不等隨觀我有受想行識、而等隨觀受想行識是我所。有不隨觀受想行識是我所、而等隨觀我在受想行識中。有不等隨觀我在受想行識中、而起疑惑。有不起疑惑,而起有見無有見。有不起有見無有見,而不離我慢。故由等隨觀我及我所、而起我慢。而我慢行、以誰為緣,用誰為集,是誰種類,從誰而生。謂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此所生行、以彼為緣,用彼為集,是彼種類,從彼而生。廣說乃至如是六處、無常有為,是所造作,從眾緣生。如是觸受愛我慢行,亦無常有為,是所造作,從眾緣生。如是我慢是有身見所起慢纏。彼從此纏、復起餘纏,增上、轉增上,猛利、轉猛利,圓滿、轉圓滿。前所起纏、說名為愛;後所起纏、轉名為取。是名愛緣取。復次有執世間常,或無常,或亦常亦無常,或非常非無常。執世間有邊、或無邊,或亦有邊亦無邊,或非有邊非無邊。執命者即身,執命者異身。執如來死後是有,或非有,或亦有亦非有,或非有非非有。皆是邊執見現所起纏。彼從此纏、復起餘纏、增上、轉增上,猛利、轉猛利,圓滿、轉圓滿。前所起纏、說名為愛;後所起纏、轉名為取。是名愛緣取。復次有執世尊非如來應正等覺、乃至非天人師。執佛正法、非善說現見,乃至非智者內證。執佛弟子、非具足妙行,乃至非隨法行。或執無苦無集無滅無道。或執無一切行無常,無一切法無我,無涅槃寂靜。皆是邪見現所起纏。彼從此纏、復起餘纏,增上、轉增上,猛利、轉猛利,圓滿、轉圓滿。前所起纏、說名為愛;後所起纏、轉名為取。是名愛緣取。復次有執世間是常,此實、餘迷謬。或是無常。乃至如來死後、非有,非非有;此實餘迷謬。皆是見取現所起纏。彼從此纏、復起餘纏,增上、轉增上,猛利、轉猛利,圓滿、轉圓滿。前所起纏、說名為愛;後所起纏、轉名為取。是名愛緣取。復次有起戒取,或起禁取,或起戒禁取。謂此戒、此禁、此戒禁、能清淨,能解脫,能出離,能超苦樂,至超苦樂處。皆是戒禁取現所起纏。彼從此纏、復起餘纏,增上、轉增上,猛利、轉猛利,圓滿、轉圓滿。前所起纏、說名為愛;後所起纏、轉名為取。是名愛緣取。復次有於世尊而起猶豫;為是如來應正等覺?為非如來應正等覺?乃至為是天人師?為非天人師?於佛正法而起猶豫;為是善說現見?為非善說現見?乃至為是智者內證?為非智者內證?於佛弟子、而起猶豫;為是具足妙行?為非具足妙行?乃至為是隨法行?為非隨法行?於四聖諦而起猶豫;為是苦?為非苦?乃至為是道?為非道?於三法印而起猶豫;為一切行無常?為非一切行無常?為一切法無我?為非一切法無我?為涅槃寂靜?為非涅槃寂靜?此皆是疑現所起纏。彼從此纏,復起餘纏,增上、轉增上,猛利、轉猛利,圓滿、轉圓滿。前所起纏、說名為愛;後所起纏、轉名為取。是名愛緣取。復次一切四取、皆以愛為緣,用愛為集,是愛種類,從愛而生。何等四取?一、欲取,二、見取,三、戒禁取,四、我語取。云何欲取?謂欲界繫除諸見,餘結縛隨眠隨煩惱纏。是名欲取。云何見取?謂有身見、邊執見、邪見、見取。如是四見,是名見取。云何戒禁取?謂有一類、取戒、取禁、取戒禁,為能清淨,能解脫,能出離,能超苦樂,至超苦樂處。是名戒禁取。云何我語取?謂色無色界繫除諸見,餘結縛隨眠隨煩惱纏。是名我語取。復次大因緣經中,尊者慶喜、問佛:諸取為有緣不?佛言:有緣。此緣為愛。廣說乃至若全無愛;為可施設有諸取不?不也;世尊。是故慶喜,諸取皆以愛為其緣。是名愛緣取。如是諸取、愛為緣,愛為依,愛為建立故;起、等起、生、等生,聚集、出現;故名愛緣取。
瑜伽五十三卷十六頁云:復次蘊義云何?為顯何義,建立諸蘊?謂所有色,若去來今,乃至遠近。如色,乃至識、亦爾。如是總略攝一切蘊。積聚義、是蘊義。又由諸蘊、唯有種種名性諸行;當知為顯無我性故;建立諸蘊。
二解 瑜伽五十七卷二十六頁云:復次具足攝持一切行義,具足攝持一切行義,是故名蘊。又有別義。常能增長諸業煩惱,常能增長諸業煩惱,是故名蘊。又有別義。常有所為及速滅壞,常有所為及速滅壞,是故名蘊。
三解 顯揚五卷五頁云:義者:謂聚積義、是蘊義。此聚積義、有四種。如成善巧品當說。
四解 辯中邊論中卷七頁云:且初蘊義、云何應知?頌曰:非一、及總略、分別義、名蘊。論曰:應知蘊義、略有三種。一、非一義。如契經言:諸所有色等、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二、總略義。如契經言:如是一切、略為一聚。三、分段義。如契經言:說名色蘊等、各別安立色等、相故。由斯聚義,蘊義得成。又見世間聚義名蘊。
五解 雜集論二卷十六頁云:問:蘊義云何?答: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彼一切、略說一色蘊。積聚義故,如財貨蘊。如是乃至識蘊。當知依止十一種愛所依處故;於色等法,建立過去等差別。十一種愛者:謂顧戀愛、希望愛、執著愛、內我愛、境界愛、欲愛、定愛、惡行苦愛、妙行樂愛、遠愛、近愛。由如是愛所緣境故;如其次第,立過去等種種差別。又有差別。謂已生未生差別故;能取所取差別故;外門內門差別故;染不染差別故;近遠差別故;如其所應,於色等諸法,建立過去等差別。已生者:謂過去、現在。未生者:謂未來。外門者:謂不定地。內門者:謂諸定地。餘句易了,不復分別。又苦相廣大,故名為蘊。如大材蘊。依止色等,發起生等廣大苦故。如經言:如是純大眾苦蘊集。又荷雜染擔,故名為蘊。如肩荷擔。荷雜染擔者:謂煩惱等諸雜染法,依色等故。譬如世間、身之一分、能荷於擔。即此一分、名肩名蘊。色等亦爾。能荷雜染擔故,名之為蘊。
六解 五蘊論七頁云:問:以何義故,說名為蘊?答:以積聚義說名為蘊。謂世相續品類趣處差別色等總略攝故。
七解 廣五蘊論十五頁云:問:蘊為何義?答:積聚是蘊義。謂世間、相續、品類、趣、處差別色等、總略攝故。如世尊說:比丘!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勝,若劣,若近,若遠。如是總攝為一色蘊。
八解 俱舍論一卷十四頁云:論曰:諸有為法、和合聚義、是蘊義。如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由此聚義,蘊義得成。於此經中、無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謝,名現在。自身、名內。所餘、名外。或約處辯,有對、名麤。無對、名細。或相待立。若言相待;麤細不成?此難不然。所待異故。待彼、為麤,未嘗為細?待彼為細,未嘗為麤。猶如父子。苦集諦等、染污、名劣。不染、名勝。去、來、名遠。現在、名近。乃至識蘊、應知亦然。而有差別。謂依五根名麤。唯依意根名細。或約地辯,毘婆沙師所說如是。大德法救,復作是言:五根所取,名麤色。所餘,名細色。非可意者,名劣色。所餘,名勝色。不可見處,名遠色。在可見處,名近色。過去等色,如自名顯。受等亦然。隨所依力,應知遠近。麤細同前心心所法。若言聚義是蘊義者;蘊應假有。多實積集,共所成故。如聚如我。此難不然。一實極微,亦名蘊故。若爾;不應言聚義是蘊義。非一實物有聚義故。有說:能荷重擔義、是蘊義。由此世間說肩名蘊。物所聚故。或有說者,可分段義、是蘊義。故世有言:汝三蘊還,我當與汝。此釋越經。經說聚義是蘊義故。如契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等。廣說如前。若謂此經顯過去等一一色等各別名蘊,是故一切過去色等、一一實物,各各名蘊;此執非理。故彼經言: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蘊故。是故如聚,蘊定假有。若爾;應許諸有色處,亦是假有。眼等極微,要多積聚,成生門故?此難非理。多積聚中,一一極微,有因用故。若不爾者;根境相助,共生識等,應非別處。是則應無十二處別。然毘婆沙、作如是說:對法諸師、若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此應於分,假謂有分。如燒少衣,亦說燒衣。
九解 大毗婆沙論七十四卷十頁雲;問:何故名蘊?蘊是何義?答:聚義是蘊義。合義是蘊義。積義是蘊義。略義是蘊義。若世施設,即蘊施設。若多增語,即蘊增語。聚義是蘊義者:謂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廣說乃至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總為一聚,立為色蘊、乃至識蘊。聚義、亦爾。合義是蘊義者:謂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廣說乃至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總為一合,立為色蘊、乃至識蘊。合義亦爾。積義是蘊義者:如種種物、總為一積,名雜物蘊。如是諸色、總為一積,立為色蘊、乃至識蘊。積義亦爾。略義是蘊義者:謂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廣說乃至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總略一處,立為色蘊、乃至識蘊。略義、亦爾。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可略聚其體;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識蘊、應知亦爾。問:若爾;無為亦應立蘊;諸無為名、可略聚故?答:諸有為法、有作用故;有略聚義。雖體有時不可略聚者;而略聚其名、立色等蘊。諸無為法、無作用故;無略聚義。雖可略聚其名;而不可立為蘊。若世施設即蘊施設者:謂色蘊可施設有三世;乃至識蘊、亦可施設有三世故。若多增語即蘊增語者:如多財、名財蘊;多穀、名穀蘊;多軍、名軍蘊。雖多人眾、不相疊肩;而同一事,故名為軍。如是俱胝那庾多等諸極微色、雖相去遠;以相同故,合立色蘊。乃至識蘊、無量剎那、雖相去遠,而相同故,合立識蘊。問:若多增語是蘊增語者;為有一極微名色蘊不?有作是說:非一極微可立色蘊。若立色蘊;要多極微。復有說者:一一極微、有蘊相故;亦可各別立為色蘊。若一極微,無色蘊相;眾多聚集,亦應非蘊。阿毘達磨諸論師言:若觀假蘊;應作是說:一極微是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不觀假蘊;應作是說:一極微是一界一處一蘊。如人於穀聚上,取一粒穀;他人問言:汝何所取?彼人若觀穀聚;應作是答:我於穀聚取一粒穀。若不觀穀聚;應作是答:我今聚穀。乃至識蘊一一剎那,問答亦爾。如是已釋諸蘊總名。
十解 顯揚十四卷四頁云:又復蘊者:是積聚義。能善了知是積聚義,名蘊善巧。此積聚義、復有四種。謂多種義,總略義,共有轉義,增益損減義。
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前五眾是出家眾,後二眾是在家眾。
律學的七項罪名,即一、波羅夷,是棄(於佛法之外)罪,是斷頭罪,是不可救藥罪。二、僧殘,是僧團淨法中的殘傷者,惟其雖殘而尚有懺除救藥的餘地。三、偷蘭遮,譯作大障善道、大罪、麤惡、麤過等,或稱為濁重犯,主要是由於波羅夷及僧殘罪的未遂罪中產生,但是也有獨立產生的。四、波逸提,譯作捨墮,這是由於取了蓄了不應當蓄的東西,忘了帶上不應不帶的東西,首先將那東西捨給僧中,然後再以懺波逸提罪的方法懺罪。五、提舍尼,意思是向彼悔,比丘共有四條特定的戒,犯了以後,須立即面對(彼)一人宣說悔過,所以又稱為悔過法。六、惡作,指身業的惡作,是舉止上的小過小失。七、惡說,指口業的惡說,是言語上的小過小失。
與三淨肉相反之肉,即我眼見牠被殺時的情景的肉、我耳聽見牠被殺時哀叫的聲音的肉、有疑為我而殺的肉,這三種肉都是持戒的比丘所不可食的。
法華經普門品所說,觀音菩薩普門示現之三十三種變化身,即佛身、辟支佛身、聲聞身、梵王身、帝釋身、自在天身、大自在天身、天大將軍身、毘沙門身、小王身、長者身、居士身、宰官身、婆羅門身、比丘身、比丘尼身、優婆塞身、優婆夷身、長者婦女身、居士婦女身、宰官婦女身、婆羅門婦女身、童男身、童女身、天身、龍身、夜叉身、乾闥婆身、阿修羅身、迦樓羅身、緊那羅身、摩睺羅伽身、執金剛神身。
楞嚴經所說觀音菩薩普門示現之三十二應身,即佛身、獨覺身、緣覺身、聲聞身、梵王身、帝釋身、自在天身、大自在天身、天大將軍身、四天王身、四天王太子身、人王身、長者身、居士身、宰官身、婆羅門身、比丘身、比丘尼身、優婆塞身;優婆夷身、女主國夫人命婦大家身、童男身、童女身、天身、龍身、藥叉身、乾闥婆身、阿修羅身、緊那羅身、摩睺羅伽身、人身、非人身。
三千是形容數目很多,此三千威儀是比丘具足戒之外的微細行儀。
色界的第三禪天,因此天的天人禪定深妙,人人身心快樂,又因此天的快樂乃是三界九地中所最凸出者,故此天又名為定生喜樂地。悲華經說:「身心快樂,無有疲極,譬如比丘入第三禪。」
稱呼精通經律論三藏的比丘。
┌初轉 示相:此是苦,逼迫性 ┐
┌苦諦─苦果─┤次轉 勸修:此是苦,汝應知 │
│ └三轉 作證:此是苦,我已知 │
│ ┌初轉 示相:此是集,招感性 │
三 │集諦─苦因─┤次轉 勸修:此是集,汝應斷 │ 三
轉 │ └三轉 作證:此是集,我已斷 │ 又 轉
四 ─┤ ┌初轉 示相:此是滅,可證性 ├─ 十
聖 │滅諦─樂果─┤次轉 勸修:此是滅,汝應證 │ 稱 二
諦 │ └三轉 作證:此是滅,我已證 │ 法
│ ┌初轉 示相:此是道,可修性 │ 輪
└道諦─樂因─┤次轉 勸修:此是道,汝應修 │
└三轉 作證:此是道,我已修 ┘
上德之人,比丘的尊稱,因比丘內涵德智,外有勝行,在人之上。
三舉之一,即惡比丘破了戒不肯懺悔,眾僧勸說不聽,於是舉治之而擯於僧團之外。
比丘犯了罪卻說不犯,叫做不見,舉治這種不見的過失,叫做不見舉。三舉之一。
過中午十二時便不再食東西。諸天早食,佛午食,畜生午後食,鬼夜食,佛弟子當學佛行,斷六趣因,故比丘每日均須不過中食。
在大法會中領導眾僧做佛事的九位比丘,即導師、咒願師、唄師、散花師、梵音師、錫杖師、引頭、堂達、衲眾。
比丘、比丘尼、六法尼、沙彌、沙彌尼、出家、出家尼、優婆塞、優婆夷。
比丘三義之一,因比丘向人乞食,以養色身,故名乞士。
比丘為了資養色身,而向人乞食。
比丘的具足戒。分八段,即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墮、四悔過法、一百眾學、七滅諍法。
身出家和心出家。身出家者,如小乘的比丘及大乘的菩薩僧是;心出家者,如大乘的菩薩居士是。
1.作持戒和止持戒。見二持條。2.出世間戒和世間戒。出世間戒即沙彌的十戒及比丘尼的具足戒;世間戒即優婆塞與優婆夷的五戒和八戒。3.性戒和遮戒。見二戒條。4.道共戒和定共戒。見二戒條。5.性重戒和息世譏嫌戒。性重戒者,即殺、盜、淫、妄,因此四者自性是極重的罪,故云性重;息世譏嫌戒是飲酒以下的一切戒律,佛大慈為了息世人的譏嫌,所以特別制訂,即一切的遮戒是。6.隨相戒和離相戒。隨相戒之隨即隨順,相即形相,隨順如來之教,而現染衣出家乞食自活之相,故名隨相戒;離相戒之離即遠離,持戒的人,心無所著,則一切的戒相,猶如虛空,了無持戒的相,故名離相戒。
多聞比丘和寡淺比丘。多聞比丘是指聞誦經典雖多但是很少修行的比丘;寡淺比丘是指讀誦經典雖少但是很注重修行的比丘。
ㄋㄧˊ, [名]
1.本是梵語陰性語尾。如比丘尼、沙彌尼。漢語用來泛稱出家女眾。如:「僧尼」、「削髮為尼」。《聊齋志異.卷五.武技》:「纔一交手,尼便呵止。」
2.姓。如明代有尼養德。
ㄅㄛ ㄌㄨㄛˊ ㄊㄧˊ ㄇㄨˋ ㄔㄚ
凡內容羅列戒律項目的律典,皆稱為「波羅提木叉」。為梵語Pr?rimok?a的音譯。印度在布薩日時,於僧眾前讀誦之,以使比丘自省或討論是否犯戒,是否應懺悔。一般稱為「戒本」。也譯作「波羅提目叉」、「婆羅提木叉」、「般羅底木叉」。
ㄅㄛ ㄌㄨㄛˊ ㄧˊ
修行者所遵守的根本戒律。為梵語P?r?jika的音譯。在大乘菩薩戒律中,犯戒者要被逐出僧團,且不能成為菩薩。《四分律.卷一》:「云何名波羅夷?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比丘亦復如是,犯此法者不復成比,故名波羅夷。」《優婆塞五戒威儀經》:「若菩薩為利養故自讚毀他,是名菩薩波羅夷。」
ㄅㄧˇ ㄑㄧㄡ
佛教用語。為梵語Bhiksu的音譯。男子出家受具足戒者的通稱。《洛陽伽藍記.卷四.城西法雲寺》:「市東南有皇女臺,漢大將軍梁冀所造,猶高五尺餘,景明中,比邱道恒,立靈仙寺于其上。」也作「比丘」。
ㄅㄧˋ ㄔㄨˊ
佛教用語。男子出家受具足戒者的通稱,女性出家受具足戒者稱「苾芻尼」。《瑜伽師地論.卷六》:「苾芻當知於諸法中,假立有我。」也作「比丘」、「比邱」。
ㄅㄧˋ ㄧㄚˊ
壁鉤。宋.睦庵《祖庭事苑.卷八.雜志.挂錫》:「西域比丘,行必持錫,有二十五威儀,凡至室中,不得著地,必挂於壁牙上。」《警世通言.卷八.崔待詔生死冤家》:「郡王好生焦躁,左手去壁牙上取下『小青』,右手一掣,掣刀在手。」
ㄆㄨˊ ㄙㄚˋ ㄐㄧㄝˋ
修學大乘菩薩應受持的戒律。但有關菩薩戒的內容,諸經律論的說法,互有差別。流傳中國的是梵網和地持瑜伽兩種,其中以梵網為主流,中國比丘除受比丘戒外,一般也受菩薩戒。也稱為「大乘菩薩戒」、「大乘戒」。
ㄇㄧˊ ㄌㄜˋ
佛教菩薩的名稱之一。為梵文Maitreya的音譯。根據佛經的說法,他將繼釋迦牟尼佛在未來世的時候,成佛度眾生。並被認為是大乘佛教瑜伽行派的開創者。關於他的塑像,在漢地寺院中多依契此和尚的形狀,塑成笑容可掬的大肚比丘。因為傳說契此是彌勒的化身。所以其造型和一般菩薩不同。也譯作「慈氏」。
ㄈㄚˇ ㄒㄧㄢˇ
人名。(西元399~416)東晉高僧。平陽郡武陽(今山西省襄丘縣)人。俗姓龔,三歲為沙彌,二十歲受比丘戒。因感於當時律典的缺乏。乃於晉安帝隆安三年前往印度求法。至義熙八年才返國,前後共歷十五年,攜回了《摩訶僧祗眾律》、《十誦律》、《雜阿毗曇心》、《大般泥洹經》、《彌沙塞律》、《長阿含經》、《雜阿含經》等,都是當時中土所無的大小乘的基本要籍。並和佛馱跋陀羅共譯出《摩訶僧祗律》、《僧祗比丘戒本》、《大般泥洹經》等,此外法顯還將他西行求法的經歷寫成《歷遊天竺記傳》,保存許多寶貴的西域古代史地資料,極為各國歷史學者和考古學者所重視。
ㄉㄧˋ ㄗㄤˋ ㄆㄨˊ ㄙㄚˋ
佛教菩薩。四大菩薩之一。根據地藏菩薩本願經的說法,他原是婆羅門子,曾祈求釋迦牟尼幫他邪惡的母親脫離地獄。後誓度盡地獄中一切眾生。他被認為是菩薩大願的代表。雖然《地藏菩薩本願經》可能是中國人撰寫的,但不會因此影響中國佛教徒對他的信仰。傳說他曾化身投生新羅國王族,姓金名喬覺,出家來華,入九華山,居數十年圓寂,肉身不壞,因此九華山被認為是地藏菩薩的道場。地藏菩薩的像多作比丘相,有光環,兩眉間蓄髮一簇,手持法杖。也作「地藏」、「地藏王」、「地藏王菩薩」。
ㄊㄡˊ ㄊㄨㄛˊ, 1.佛教用語。指修習十二種苦行的比丘為梵語dh?ta的音譯。意譯為脩治、搖振、棄除。也稱為「杜多」、「杜荼」。
2.習俗上又將行腳乞食的出家人稱為「頭陀」。此僧人通常還保留有部分的頭髮。
ㄋㄚˋ ㄌㄢˋ ㄊㄨㄛˊ
古印度摩揭陀國王舍城東的佛寺。在今印度比哈爾省巴臘貢(Baragaon)。相傳是帝日王為北印度曷羅社盤社(R?javamsa)比丘所建,後經歷代國王擴建,成為古印度規模宏偉的佛教寺院,更是七、八世紀印度佛教最高學府。護法、月護、戒賢、月稱等著名論師都曾在此講學,中國高僧如玄奘、義淨等也留學於此。毀於十二世紀。
ㄋㄧˊ ㄊㄢˊ
專為比丘尼授三壇大戒的戒場。宋.高承《事物紀原.卷七.道士科教部.尼壇》:「受戒初本僧尼同壇,宋朝太祖不許尼往僧中,自是始別為壇。」
ㄌㄡˋ ㄔㄨㄣ ㄏㄜˊ ˙ㄕㄤ
比喻柳樹。《事物異名錄.樹木部.楊柳》:「新栽柳樹,必用泥封其顛,頗類比丘頂。元伯玉宅前插柳,初春吐芽。伯玉曰:『且得漏春和尚,一一無恙。』」
ㄏㄜˊ ㄕㄤˋ
弟子對師父的尊稱。為胡語的音譯,意譯親教師、依學、近誦等。在中國寺院,一般只用來稱呼寺院的住持比丘、或年高德劭的比丘。但民間也以和尚泛稱男性的出家人。元.王實甫《西廂記.第一本.第一折》:「敢煩和尚相引,瞻仰一遭,幸甚。」
ㄏㄨㄥˊ ㄧ
近代一位高僧的法號。(西元1880~1942)俗姓李,幼名文濤,又名廣侯,別號息霜,法名演音。原籍浙江平湖,生於天津。擅長於書畫、篆刻。曾留學日本,學習西畫和音樂,留日時名岸,號叔同。回國後在天津、浙江、南京等地學校任教。主編過《音樂小雜誌》、《文美雜誌》,兼樂曲創作。民國七年在杭州從虎跑寺了悟和尚出家,隔年於靈隱寺受具足戒。自此一改過去浪漫的生活,清苦自持,不收徒、不建寺,以弘揚《南山律》為畢生之志,創設南山律學院。著有《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南山道祖略譜》等及《演講集》行世。
ㄐㄧㄝˋ ㄈㄚˇ
佛教用語。佛陀所制定的各種戒,如比丘二百五十條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條戒、在家五戒、八關齋戒等。《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一》:「戒法,此即體,通出離之道。」
ㄐㄩˋ ㄕㄡˋ
佛教僧侶間的稱呼。依戒律規定,為長老稱年少比丘專用。
ㄐㄩˋ ㄗㄨˊ ㄐㄧㄝˋ
佛教戒律之一。指比丘戒和比丘尼戒。《四分律.卷三四》:「世尊告阿難:『不應授年未滿二十者具足戒。』」簡稱為「具戒」。
ㄑㄧˊ ㄌㄚˋ
僧團中的長老比丘。《資治通鑑.卷一二九.宋紀十一.孝武帝大明六年》:「寧有屈膝四輩而簡禮二親,稽顙耆臘而直體萬乘者哉!」
ㄓˇ ㄔˊ ㄐㄧㄝˋ
佛教戒律中屬於防非止惡,行之則犯的戒,如五戒或比丘戒之類。《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四》:「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止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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