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六群比丘之一。無譯語。
(名數)六群比丘,義淨新譯謂之六眾。
(人名)是六群比丘中第一惡者。於生生中與摩羅子常為怨惡。
(人名)Maheśadatta,六群比丘之一。見六群比丘條。
(物名)袈裟之異名。以袈裟之形相與敷物同也。十誦律七曰:「六群比丘以純黑羊毛作敷具。」六物圖曰:「通名者總括經律,名袈裟。(中略)或名臥具,或云敷具(皆謂相同被褥)。」
又敷於佛前之卓上者。漢字書卓圍。經論曰敷具。十住論九曰:「諸佛師子座,金薄幃帳,柔軟滑澤種種天衣,以為敷具。」菩提場莊嚴陀羅尼經曰:「於是幢中,有師子座,閻浮檀金所成,七寶莊嚴。以種種天妙衣服,敷其座上。」
(人名)六群比丘之一。見比丘條。
(譬喻)涅槃經九曰:「喻如獼猴捉水中月。」摩訶僧祇律七曰:「過去世時有城名波羅奈,國名伽尸。於空閑處有五百獼猴,遊行林中。到一尼拘律樹下,樹下有井,井中有月影現。時獼猴主見是月影,語諸伴言:月今日死,落在井中,當共出之,莫令世間長夜闇冥。共作議言:云何能出?時獼猴主言:我知出法,我捉樹枝,汝捉我尾,展轉相連,乃可出之。時諸獼猴即如主語,展轉相捉。少未至水連,獼猴重,樹弱枝折,一切獼猴墮井水中。佛告諸比丘:爾時獼猴主者今提婆達多是,爾時餘獼猴者今六群比丘是。」
(傳說)佛涅槃之先,上足二弟子先涅槃者,三世諸佛之常法也。舍利弗目連既知佛將涅槃,夏坐竟將般涅槃。是時尊者大目犍連入羅閱城乞食,執杖梵志遙見目連來,各各相謂曰:此是沙門瞿曇弟子,彼弟子中無出此人上者,我等盍共圍打殺之。諸梵志共圍打之,爛盡,苦惱甚。是時目連以神通還祇洹精舍,至舍利弗所。舍利弗言:於世尊弟子中為神足第一,何不以神足避之?目連曰:我宿業極重,我於神字尚不能憶,況發通耶?我極患疼痛,來辭汝,取般涅槃。舍利弗言:汝今少停,我當先取滅度。舍利弗乃至世尊所辭,去而至本生處,為親戚鄉人說法,遂取滅度。目連亦至世尊所辭,去而至本生處說法,取滅度(增一阿含經十八十九)。時阿闍世王聞梵志打殺目連,極瞋怒。告大臣曰:索彼外道焚殺之。目連聞之,報曰:大王不可作是事,我先作業,注來於身,非可代受。王曰:尊命難違,若捉得當但使出國(毘奈耶雜事十八)。然目連弟子馬宿滿宿二人,為所謂六群比丘之隨一,聞師打殺,憤怒不堪,身毛悉竪,以大力士力,盡捕執杖梵志殺之(戒因緣經二,毘婆沙論四)。時諸苾芻皆有疑,請於世尊言:聖者目連有何業,而外道粉碎其身?世尊曰:往古為婆羅門子,婬溺其婦,於母不孝。一日怒母,發惡語曰:如何得勇力人,打彼身形。依此麤惡語,於五百生中,常被打碎。今日雖證聖道為神通第一,然猶受此報(毘奈耶雜事十八)。又曰:彼昔為弊魔時,數數觸嬈拘樓孫佛上足弟於尊者毘樓,化作小兒以大杖擊彼首,使之流血。即時墮大地獄,以斯宿業,今日為釋迦文佛上足,為外道所打殺(魔嬈亂經)。
(故事)優婆毱多之故事。付法傳三謂爾時有一比丘尼,年百二十,曾見如來,優婆毱多,知彼見佛,欲至其所,尋遣使者告比丘尼。尊者毱多欲來相見。時比丘尼即以一鉢盛滿油置戶扇後。優婆毱多至其所止,當入房時,棄油數滴,共相慰問,而後就座。問言大姉,世尊在時,諸比丘輩,威儀進止,其事云何?比丘尼言:昔佛在世,六群比丘最粗暴,雖入此房,未曾遺我一滴水。大德今智慧高勝,世人號為無相好佛(不具三十二相之佛),然入吾房棄油數滴,由是觀之,佛在時入定為奇妙。優婆毱多聞是語,甚自悔責,極懷慚悔。
(故事)優婆毱多之故事。付法傳三謂爾時有一比丘尼,年百二十,曾見如來,優婆毱多,知彼見佛,欲至其所,尋遣使者告比丘尼。尊者毱多欲來相見。時比丘尼即以一鉢盛滿油置戶扇後。優婆毱多至其所止,當入房時,棄油數滴,共相慰問,而後就座。問言大姉,世尊在時,諸比丘輩,威儀進止,其事云何?比丘尼言:昔佛在世,六群比丘最粗暴,雖入此房,未曾遺我一滴水。大德今智慧高勝,世人號為無相好佛(不具三十二相之佛),然入吾房棄油數滴,由是觀之,佛在時入定為奇妙。優婆毱多聞是語,甚自悔責,極懷慚悔。
(人名)Chaṇḍaka,新作闡鐸迦。譯曰樂欲。佛出城時之馭者也。後出家為比丘,六群比丘之一,惡口之性不改,謂之惡口車匿,或云惡性車匿。佛臨涅槃,勅阿難以默擯之法治之,後遂證果。玄應音義二十三曰:「闡鐸迦,人名也,此云樂欲。」慧琳音義六十二曰:「闡鐸迦,如來僕使之名,古曰車匿也。」西域記六曰:「闡鐸迦,舊言車匿,訛也。」智度論二曰:「佛涅槃後,惡口車匿,云何共住?佛告阿難,車匿比丘,我涅槃後如梵天法治。若心濡伏者,應教那陀迦旃延經,即可得道。」
(人名)Kālodayin,比丘名。亦名烏陀夷。譯曰起時,黑曜,黑光。婆羅門種。悉達太子在宮時之師,出家為比丘,六群比丘之一。嘉祥法華經義疏九曰:「迦留陀夷者,迦留,此翻時。陀夷,名之為起。十八部疏云:迦留者黑,陀夷者上,謂悉達太子在宮時師也。」慈恩彌陀經疏曰:「迦留陀夷者,正法華云:此名黑曜。毘奈耶律云:名黑光。增一阿含云:迦留陀夷,其身極黑,夜行乞食,時天大闇。而至他家,天有閃電。彼家婦人,身正懷孕,於電光中,見謂是黑鬼,怖而墮胎。乃謂之曰:汝何鬼耶?答曰:我瞿曇弟子,今來乞食。彼女人即發聲惡罵。如來知之,即勅比丘:從今已後,不得過中食,不得豫乞食。」
(故事)佛在舍衛國。爾時長老迦留陀夷,得阿羅漢道,作是念。我先在六群比丘中,於舍衛國污辱諸家,我今當還使此諸家清淨。作是念後,入舍衛國度九百九十九家。若夫得道而婦不得,婦得道而夫不得者不在此數。更度一家以滿千家遂被枉殺。見十誦律十七。
(術語)比丘三衣或百一資具外之衣體也。總稱周尺長一尺二寸,廣八寸已上,製衣以外所殘餘之衣片為長衣。長者長物之義,上根之比丘,三衣以外,下根之比丘,三衣及百一資具之外者,總屬長物。含注戒本畜長衣過限戒曰:「佛在舍衛國,聽持三衣,不得有長。六群比丘畜多長衣,或旦起衣,或中時衣,或晡時衣。彼常經營莊嚴衣服,積而藏舉。比丘舉過。佛便訶已,因開重制。(中略)衣有十種,長衣者,長如來八指,廣四指是。」戒疏三上曰:「限分之餘名長。」行持鈔中二曰:「長衣謂三衣之外財也。」同資持記中二之二曰:「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則百一外為長。」
(人名)又作闡那,車匿,闡擇迦。比丘名。太子出城時為御馬者。六群比丘之一。見車匿條。
又外道六論之一。百論疏上之下曰:「闡陀論釋作首盧迦法,佛弟子五通仙等說偈名首盧迦。」
又婆羅門讀誦之法也。五分律二十六曰:「有婆羅門兄弟二人誦闡陀鞞陀書,後於正法出家。聞諸比丘誦經不正,譏訶言:諸大德久出家,而不知男女語、一語多語、現在過去未來語、長短音、輕重音,乃作如此誦讀佛經。比丘聞羞恥。二比丘往至佛所,具以白佛。佛言:聽隨國音讀誦,但不得違失佛意,不聽以佛語作外書語。」有部毘奈耶雜事六曰:「苾芻不應歌詠引聲而誦經法,若苾芻作闡陀聲誦經典者,得越法罪。若方國言音須引聲者,作時無犯。」註曰:「言闡陀者,謂婆羅門讀誦之法,長引其聲,以手指點空而作節段。博士先唱,諸人隨後。」
(異類)Nanda-upananda,摩竭陀國兄弟二龍王之名也。法華文句一曰:「難陀此云歡喜,跋難陀此云善歡喜,兄弟常護摩竭陀國。」法華經光宅疏一曰:「難陀者譯言歡喜,跋難陀者為善歡喜也,變為人形,佛邊聽法。於人有染潤之恩,見人皆歡喜也。」愚案跋為優波或鄔波或優婆之約音,有小或亞或近之義,難陀為大龍,跋難陀為小龍,或又名兄弟,又名主從也。髻設尼,烏波髻設尼,世羅,烏波世羅等,其例甚多。大疏五曰:「第二重廂曲之中置二龍王,右曰難陀,左曰跋難陀。首上皆有七龍頭,右手持刀,左手持羂索,乘雲而住。」同疏十曰:「難陀跋難陀守門二龍王真言:難徒。以初難字為體,是觀(似歡字之誤)義也,即觀離觀而住於中,自通達已,以利眾生也。拔難陀庾,拔字聲勢有鄔波音。」增一阿含經二十八曰:「難陀優槃難陀龍王之所造。」智度論三十二曰:「如難陀婆難陀龍王兄弟,欲破舍婆提城,雨諸兵杖毒蛇之屬。」華嚴經六十四曰:「難陀優婆難陀。」慧苑音義下曰:「難陀此云歡喜也,優婆此云近也。」
又(人名)Nanda-upananda,六群比丘之中有二比丘,薩婆多論謂之難陀跋羅陀。毘奈耶雜事謂之難陀鄔波難陀。可準龍王之名而解之。
狀如[炎*毛]一邊毛長色黑律中六群比丘反被拘執夜出怖人言似鬼之者也
此二比丘六群比丘之二也智度論云難陀是二瞿伽梨三闡陀四馬師五滿宿六是也
又作夏安居、雨安居(vassa)(巴),雨期之義。安居是佛弟子在雨季中,集合棲止於一處,淨心修道的生活行事。依四分律之說:六群比丘於一切時,不分春夏秋冬,皆至各處遊化,某一夏日,天暴雨,水漲,所攜衣鉢坐具等,皆悉飄失,又踐踏草木,傷害蟲蟻,諸居士皆譏釋子不知慚愧。佛乃以種種方便呵責之,並制訂雨季三月間,應夏坐安居。安居分有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安居結束之日,集眾舉行「自恣」。參閱四分律卷第三十七(大二二‧八三○中)、佛說解夏經(大一‧八六一中)。
又作車匿(Channa)(巴),譯為欲作、覆藏,生於淨飯王之僕婢家,佛陀出家踰城時之馭者,佛陀成道首次歸城時,從佛出家,但與六群比丘為伍,習於惡見,不改惡口,佛陀涅槃後,被治以梵檀法,終悔過而得證阿羅漢果。「那」,元、明二本與聖本均作「匿」。
指比丘不該持有之三物。即:(一)衣長物,出家人依佛制只許蓄三衣,三衣之外若更再有,稱為衣長物。(二)鉢長物,出家人依佛制只許蓄一鉢,一鉢之外若更再有,稱為鉢長物。(三)藥長物,出家人若染疾病,依佛制只許預存七日之藥,若更再有,稱為藥長物。
佛之所以制定此一戒律,乃因六群比丘多蓄衣物,以莊嚴其身,與少欲知足之禮儀有違,以致引起世人非議。故佛限定十日之內,將三衣以外多餘之長物施與他人。故凡不屬於自己所有者,稱為說淨;布施之長物,稱為清淨物。〔摩訶僧祇律卷八、四分律比丘含註戒本卷上、四分律疏行宗記卷十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之二〕 p575
即一般所說之放屁。佛制戒律之僧眾威儀法中,亦制有下風事法。昔時佛陀住於舍衛城,有不守律儀、多行惡事之六惡比丘(六群比丘),故意多食豆、麨(凡穀類磨成粉末者)、多飲酪漿,後坐於禪房中迭互放氣作聲,並以此聲調、氣息作弄禪房中長老。諸比丘遂請示佛陀,下風事應何如。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五(大二二‧五一四上):「不得故食多氣物,用作調戲。禪房中若急下風來者當制,若不可忍者,當向下坐,若下坐處有僧上座者,應還向上座。放氣時不得令大作聲擾亂此坐。」 p712
譬喻以邪見引導人。係摩訶僧祇律卷七所載,佛嘗告諸比丘,昔時,波羅奈城有五百獼猴遊行林中,見井中有月影現。獼猴主見是月影,乃語諸伴曰(大二二‧二八四上):「月今日死,落在井中,當共出之,莫令世間長夜闇冥。」眾議出月之法,猴主又言:「我知出法,我捉樹枝,汝捉我尾,展轉相連,乃可出之。」於是諸猴展轉相捉,而樹弱枝折,一切獼猴墮井水中。佛復告諸比丘,爾時之獼猴主即是今之提婆達多,餘猴即是今之六群比丘。 p1041
謂反著袈裟,即衣服從前面反翻於右肩上。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大五四‧二一五上):「屏私執務,隨意反抄。若對尊容,事須齊整,以衣右角寬搭左肩,垂之背後,勿安肘上。」另據十誦律卷十九載,佛陀及諸比丘於舍衛城內受供養,時六群比丘反抄衣入居士家,諸居士以此著衣法猶如王公大臣,遂呵責之。佛陀聞知,即告誡諸比丘不得反抄衣入居士家,否則即犯突吉羅戒。〔彌沙塞五分戒本〕 p1329
梵名 Chandaka,巴利名 Channa。初為六群比丘之一。又作闡鐸迦、闡陀迦、闡特、闡怒、羼陀、孱那、車那、闍那、栴檀。譯為應作、樂作、欲作、覆藏。乃淨飯王之僕役,悉達太子踰城出家時,為太子之馭者,以太子意堅不返,遂持太子剃脫之鬚髮、寶冠、明珠還宮。佛陀證道歸城時,隨佛陀出家。初傲慢,惡口之性不改,犯罪亦不悔過,與諸比丘不和,人稱惡口車匿、惡性車匿。佛陀欲涅槃時,阿難請示佛陀,如何與闡怒等惡行比丘相處,佛陀謂(大一‧二六上):「我滅度後,若彼闡怒不順威儀,不受教誡,汝等當共行梵檀罰,敕諸比丘,不得與語,亦勿往返教授從事。」此即後世佛弟子與不受教誡者相處之道。佛陀入滅後,弟子依法治之,車匿比丘始悔悟,後隨阿難學道,證阿羅漢果。〔長阿含卷四遊行經、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七、佛般泥洹經卷下、太子瑞應本起經卷上、佛所行讚卷二車匿還品、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五分律卷十五、十誦律卷三十一、大智度論卷二、大唐西域記卷六、慧琳音義卷四十七〕 p3020
梵 Cūdapanthaka, Cullapatka, Ksullapanthaka, Śuddhipajthaka,巴利名 Cullapanthaka, Cūlapanthaka。為十六羅漢中第十六尊。又作周利槃陀伽、周稚般他伽、注荼半託迦、崑努鉢陀那、咒利般陀伽、朱利槃特、知利滿臺、周羅般陀。略稱般陀、半託伽。意譯為小路、路邊生。係佛世時舍衙城一婆羅門之子,後與兄摩訶槃特(梵 Mahāpanthaka)同為佛陀弟子。稟性魯鈍愚笨,凡學習之教法,誦過即忘,故時人稱之為愚路。其後,佛陀教示簡短之「拂塵除垢」一語,令其於拂拭諸比丘之鞋履時反覆念誦,遂漸除業障,某日忽然開悟而證得阿羅漢果。證悟之後,具大神通,能示現各種形像,嘗現大神力為六群比丘尼說法。至後世,一般咸信周利槃特與其一千六百阿羅漢眷屬共住於持軸山,護持正法,饒益有情。
唐代善繪羅漢之貫休,曾為師作畫,其形像為身坐於枯樹中,舉出左手,手指或屈或伸。又大阿羅漢難提蜜多羅所說法住記,將師列於十六羅漢之第十六位,西藏所傳者,則列師於第十一位。〔增一阿含經卷八、法句譬喻經卷二、十誦律卷十一、有部毘奈耶卷三十一、善見律毘婆沙卷十六、大毘婆沙論卷一八○〕 p3120
(一)梵語 jīvaka, ajīvaka(音譯阿時縛迦、阿時婆迦、阿寅婆迦、阿時婆)、ajīvika(音譯阿耆毘伽、阿夷維、阿耆維)。原指生活、生存之意,然若身為出家修行者,本應摒絕物欲、專心修道,故如經營買賣、為人占卜吉凶,或現種種奇特異相等,以獲得生活之資,乃至以衣食之故而為人說法,此時若以「活命」稱之,則含「邪命」之意,意謂不以正道,而以邪道活命。如四分律卷三十所載,在佛陀之世,有六群比丘尼學習支節咒、剎利咒、知死相、卜知眾鳥音聲等,為其活命之方式。
佛教以外之外道修行者,若採此類生活方式,特稱為邪命外道,如與佛陀同時代之尼犍子外道中之末迦利瞿舍梨(巴 Makkhali-gosāla)之徒。〔長阿含經卷十四、佛本行集經卷四十五布施竹園品、摩訶僧祇律卷七、大智度論卷十九、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末、大乘義章卷十〕(參閱「邪命」3033) (二)梵名 Jīvaka。音譯耆婆、時婆、時縛迦。為佛陀時代之人。有二人:(一)為當世之大醫,以能活人性命,故有此名。俱舍論光記卷五(大四一‧一○三上):「時縛迦,此云活命,善療眾病,能活命故。」(二)又稱活命童子。曾經蒙受佛陀記「必能活命」之童子。 p3882
梵名 Kālodāyin,巴利名 Kāludāyin。又作迦樓陀夷、迦盧陁夷、迦路娜、迦盧。或作黑優陀夷。意譯為大麤(粗)黑、黑曜、時起、黑上等。為佛弟子中惡行多端之比丘,乃六群比丘之一。據增一阿含經卷四十七、四分律卷十四載,迦留陀夷其身極黑,嘗夜行乞食,時天黑暗,乞至他家,彼家婦人身正懷孕,於閃電中乍見之,謂鬼神來,乃驚怖墮胎,後聞迦留陀夷為佛弟子,婦人乃發聲惡罵。如來知之,即制定過午不得乞食之戒。又迦留陀夷有同名異人數人,見中阿含卷二十九龍象經、長阿含卷十二自歡喜經、有部毘奈耶破僧事卷二等諸經。〔賢愚經卷十二、大寶積經卷六十一、大智度論卷三十三〕 p3964
(一)即唐代江西道一禪師,俗姓馬,故稱馬祖,又稱馬師、馬大師。〔景德傳燈錄卷六〕(參閱「馬祖道一」4347)
(二)梵名 Aśvajit。譯為馬勝,乃佛陀最先度化的五比丘之一。〔增一阿含經卷三〕(參閱「馬勝」4349)
(三)梵名 Aśvaka。音譯作阿說迦。又作馬宿。為佛陀在世時,經常聚黨滋事的六群比丘之一。(參閱「六群比丘」1297) p4346
為婆羅門所用莊嚴具之一種。據毘奈耶雜事卷一載,六群比丘執鉢入城乞食時,見婆羅門身著梵線乞食者,多得美味,遂有仿效者。因而佛陀制定凡著梵線者得越法罪。越法罪為違越正法之罪,初期為輕罪之一種,其後密教判以同越三摩耶之重罪。 p4648
梵語 brahma-danda,巴利語同。又作梵怛。意譯為默擯、梵法、梵天法治、梵杖。乃對犯戒之比丘或比丘尼所行之一種治罪法。即不許與犯戒者言語,此係九種治罪法之一。據長阿含卷四遊行經載,佛告阿難,於其涅槃後,若闡怒(巴 Channa,即車匿)不順威儀、不受教誡,阿難等當共行梵壇罰,並敕諸比丘不得與語,亦勿往返教授從事。闡怒為六群比丘之一,常行惡事,與眾僧不和合,故為此而制梵壇法。又維摩經略疏卷一載(大三八‧五六八上):「亦云彼梵天治罪法,別立一壇,其犯法者令入此壇,諸梵不得共語。」依此,梵壇即為梵天之治罪法。〔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七、五分律卷三十、大智度論卷二、梵網經法藏疏卷六、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七〕(參閱「梵罰」4644) p4648
梵語 vikalpana,巴利語 vikappana。又作說淨。若有一甲比丘,受乙之施與長物(允許比丘擁有三衣一以外之物品),甲比丘不得直接受納,而須將該物逆施給乙;或假定將物品施與丙,然後再受乙或丙之返還,甲比丘始可獲得該物,即稱淨施,乙或丙則稱淨施者。復以甲比丘對淨施者解說施與之旨,故此淨施又稱說淨。淨施係為除去比丘對財物之貪欲而行之權宜,表現出家人以少欲知足為生活原則。
四分律卷十六中之制戒因緣(大二二‧六七六上):「爾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六群比丘真實施親厚比丘衣已,後不語主,還取著。諸比丘聞,其中有少欲知足、行頭陀、樂學戒、知慚愧者,嫌責六群比丘言:『云何汝等先持衣施親厚比丘已,後不語主,還取著耶?』(中略)爾時,世尊以無數方便呵責六群比丘已,告諸比丘:『此癡人多種有漏處,最初犯戒,自今已去,與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乃至正法久住,欲說戒者,當如是說:若比丘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後不語主,還取著者波逸提。』」四分律卷十六、巴利律藏等將淨施之種類分為二,即真實淨施(巴 sammukhā-vikappanā)及展轉淨施(巴 parammukhā-vikappanā)。 〔彌沙塞五分戒本、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四、五分律卷五、摩訶僧祇律卷十九、四分律卷九、十誦律卷十六、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一、卷中二〕 p4703
謂群猿捕捉映在水面之月。原係形容愚者相隨從而受苦惱,引申譬喻憍慢者失策。常作畫題之用。據摩訶僧祇律卷七第十一僧殘條所載,過去世時,有城名波羅奈,國名伽尸。於空閑處有五百獼猴,遊行林中,至一尼俱律樹,樹下有井,井中有月影現。時獼猴主見是月影,語諸伴言(大二二‧二八四上):「月今日死,落在井中,當共出之,莫令世間長夜闇冥。」共作議言:「云何能出?」時獼猴主言:「我知出法,我捉樹枝,汝捉我尾,展轉相連,乃可出之。」時諸獼猴即如主語,展轉相捉,小未至水,連獼猴重,樹弱枝折,一切獼猴墮井水中。爾時樹神便說偈言:「是等騃榛獸,癡眾共相隨;坐自生苦惱,何能救世間?」佛告諸比丘,爾時之獼猴主者,即指提婆達多;爾時之餘獼猴者,即指六群比丘。北本涅槃經卷九亦謂(大一二‧四一八下):「一闡提所作眾惡而不自見,是一闡提憍慢心故,雖多作惡,於是事中初無怖畏,以是義故,不得涅槃,喻如獼猴捉水中月。」 p5524
(一)梵語 dharma,巴利語 dhamma 之音譯。又作達摩、馱摩、陀摩、曇摩、曇謨、曇無、曇。意譯法。即保持自性而不改變之意。於佛典中,其語意有多種,或指佛陀所說之教示,或指彙集佛陀之教示而成的聖典,或指道德之法則,或為一切萬法之代稱,如俱舍宗將一切萬法分類為五位七十五法,唯識宗則分為五位百法。要之,其用法極多,不一而足。惟漢文經典一般多用意譯之「法」字,而於人名之翻譯,則較常採用達磨、曇摩等音譯,如 Bodhidharma,譯為菩提達磨(我國禪宗初祖);Dharmatrāta,譯為達磨多羅(為說一切有部四大論師之一);Dharmagupta,譯為達摩笈多(為隋代時來華之中印度高僧)。(參閱「法」3336)
(二)指禪宗初祖菩提達磨。(參閱「菩提達磨」5207)
(三)難陀之弟子。此難陀與其弟跋難陀均為六群比丘之一,而非指佛陀之弟子孫陀羅難陀。據諸部律記載,難陀有一共住弟子,名達磨,常懷慚愧、追悔之心,於諸學處愛樂尊重。彼未知難陀之惡行,與之共住;既知其行蹟,便棄之而與善比丘同住。 p5670
指隨所犯罪過而制定之戒律。為「一時頓制」之對稱。又稱隨緣制戒。即佛陀隨弟子之每犯過誤而設定制止之戒律。律藏中所謂之禁戒,皆非佛陀於一時所說,乃弟子犯錯時,隨時制定者。佛陀成道後十二年間,僅說「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此為過去七佛通戒偈之略戒。十二年後,弟子中有不如法者,佛陀乃次第隨犯隨制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等。故戒律之法門乃隨機隨處而說。又具足戒中之諸戒,大多為佛陀針對迦留陀夷、六群比丘等而定制者,故佛陀之制戒設律,乃採隨犯隨制法。 p6346
梵名 Nanda,巴利名同。意譯作歡喜、嘉樂。(一)釋尊之異母弟。又作難努、難屠、難提。娶妻孫陀利(梵 Sundarī),為別於牧牛難陀,而稱之為孫陀羅難陀(梵 Sundara-nanda)。身長一丈五尺四寸,容貌端正,具三十相(唯缺佛相中之白毫相,又耳垂較佛稍短)。佛陀於尼拘律園度其出家,然出家後猶難忘其妻,屢歸妻處。後以佛陀之方便教誡,始斷除愛欲,證阿羅漢果。於佛弟子中,被譽為調和諸根第一者。馬鳴(梵 Aśvaghosa)之名著孫陀羅難陀詩(梵 Saundarananda-kāvya),即以難陀及其妻之故事為題材。〔增一阿含經卷三、佛本行集經卷五十六、大寶積經卷十四、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十一、巴利文本生經、巴利文長老偈第一五七至第一五八偈〕
(二)本為牧牛者,故稱牧牛難陀。頻婆娑羅王曾請佛陀及僧眾三月安居,時牧牛者住於附近,日日送乳酪,如是三月而不懈怠;王甚嘉許,遂令之拜見佛陀。牧者以佛陀雖為一切智人,然出自王宮,豈知牧牛之事,故於參詣佛時,以牧牛之事請問。佛即以十一事為彼說牧牛之法,牧者始起恭敬心,並出家為佛弟子。〔五百弟子自說本起經、無量壽經會疏卷一〕
(三)佛弟子之一。為西印度嗢逝尼城大商主難陀之子。以容貌殊妙,得名孫陀羅難陀。及長,承父之應許,與五百商賈至舍衛城,然為淫女賢首所惑,蕩盡貨資。從者遂歸家稟告其父,同時,淫女於其資財用盡後,亦捨之不顧,難陀因而徬徨於街頭。適遇一行乞比丘,乃隨比丘入寺出家。後行乞至淫女家時,復受其惑而犯戒。佛陀為此而垂施教誨,難陀乃深自懺悔。〔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卷二〕
(四)唯識十大論師之一。世稱勝軍祖師難陀尊者。印度人,與安慧、淨月同時。安慧就心、心所法之認識,樹立唯自體分;師與淨月則主張見、相二分說,故有二分家之稱。後以建立新薰種子一說而聞名,即否定種子本有說,主張種子皆係由現行之薰習而新生者;古來稱之為新薰家。所著甚多,曾注釋世親菩薩之唯識三十頌、彌勒菩薩之瑜伽師地論等。〔成唯識論卷一、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
(五)六群比丘之一。係跋難陀之兄弟。佛世時,難陀常與其餘五位惡比丘聚眾滋事,成為佛陀制定單墮法第二十二以下二戒之因緣。(參閱「六群比丘」1297、「難陀跋難陀」6723) p6722
(一)六群比丘中之前二者。難陀(梵 Nanda)又作難途,跋難陀(梵 Upananda)又作鄔波難陀。
佛世時,難陀等六比丘常聚集成黨,滋事犯眾,遭人非議,成為佛陀當時制戒的因緣之一。難陀與跋難陀二兄弟為釋姓王種,二人均善解陰陽曆算,善於說法議論,然多欲復多行不義,佛陀乃因難陀之故,制定單墮法第二十二以下之二戒;又因跋難陀之故,制定捨墮法第六以下之十五戒、單墮法第三十七以下之六戒、眾學法之第九十五戒等。〔增一阿含經卷二十八、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四〕(參閱「六群比丘」1297)
(二)八大龍王之二龍王兄弟。(參閱「優波難陀龍王」6405、「難陀龍王」6723)p6723
(一)又作車匿、闡那、闡鐸迦。意譯欲作、應作。為悉達多太子出家踰城時隨從之馭馬者。後出家,成為六群比丘之一。直至佛陀入滅後,闡陀始受默擯法之懲治,遂從阿難學道,而證阿羅漢果。〔雜阿含經卷二十三〕(參閱「車匿」3020)
(二)即闡陀論。為古代印度外道六論之一。闡陀,係吠陀經典中由韻文所組成之部分;闡陀論,即講述音韻等之論書,屬於吠陀之輔助學。百論疏卷上之下(大四二‧二五一上):「闡陀論釋作首盧迦法,佛弟子五通仙等說偈,名首盧迦。」上引之首盧迦,係於經論中長行或偈頌,以滿三十二字(音節)為一節(一偈)之單位名稱。〔雜阿含經卷五、佛本行集經卷三、金七十論卷中〕
(三)婆羅門讀誦之法。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六之注(大二四‧二三二下):「言闡陀者,謂是婆羅門讀誦之法—長引其聲,以手指點空而為節段;博士先唱,諸人隨後。」據五分律卷二十六載,有婆羅門兄弟二人,原誦習闡陀鞞陀(吠陀)書,後依正法出家。聞諸比丘誦經,乃譏笑並訶斥彼諸比丘,不明語長語短、輕音重音等誦經之法。諸比丘聞之而覺羞恥,遂往告佛陀,佛言(大二二‧一七四中):「聽隨國音讀誦,但不得違失佛意,不聽以佛語作外書語,犯者偷蘭遮。」 p6842
即內衣。又作襯身衣、襯體衣。於寒時或其他因緣而著之。據十誦律卷三十九載,有比丘未著襯身衣而倚新畫壁,致綵畫剝落,佛陀遂制比丘未著襯身衣而倚畫壁者,得突吉羅罪。又五分律卷二十一記載佛陀說襯衣之衣量(大二二‧一四二上):「時六群比丘作襯身衣,大小如僧祇支,或如泥洹僧。以是白佛,佛言:『不應爾,應三種作,上者從覆頭下至踝舒覆,左手掩令等沒;中者從覆頭下至半脛舒覆,左臂掩等至腕;下者從覆頭下至膝舒覆,左臂掩等半肘。』」〔四分律卷五十二、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十四〕 p6865
七種止滅僧尼諍議的方法。又稱七滅諍法、七止諍法。即為裁斷有關僧尼犯戒等之諍議而設的七種方法。諍有四種,即言諍、覓諍、犯諍、事諍。所謂七滅諍,即︰
(1)現前毗尼(saṃmukha-vinaya)︰又稱面前止諍律。對所犯戒律之有無、輕重互有諍議時,則直接對當事者訊問、聽取其陳述,始可斷其罪。有五種別︰{1}人現前,令諍論者現前相對,各陳述諍意而解決之;{2}法現前,採用三藏教法加以判決;{3}毗尼現前,由羯磨作法加以詳決;{4}僧現前,使眾僧現前決議;{5}界現前,作結界羯磨,於大眾前裁決。
(2)憶念毗尼(smṛti-v.)︰又稱憶止諍律。指於有無罪過有諍議時,令當事者憶念反省有無,若無記憶,則免之。但此唯限於平生為善行,與善知識為友者。
(3)不癡毗尼(amūḍha-v.)︰又稱不癡止諍律。若比丘得癲狂病而干犯威儀,則不加怪罪。俟其病癒後,如行為恢復正常,則由僧團舉行白四羯磨,如經羯磨認可,則其人仍可恢復參與僧團中說戒之資格。
(4)自言毗尼(pratijñā-kāraka-v.)︰又稱自發露止諍律。比丘有罪過時,令自白之,然後治其罪。
(5)覓罪相毗尼(tat-svabhavaiṣīya-v.)︰又稱本言治毗尼、尼止諍律。指犯者不吐實,陳述前後矛盾時,舉示其罪狀,盡形壽令持八法,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
(6)多人覓罪相毗尼(yad-bhūyasikīya-v.)︰又稱多覓毗尼、展轉止諍律。指互相諍論,不易裁決時,集有德僧眾,依多數以表決是非。
(7)如草覆地毗尼(tṛṇa-prastāraka-v.)︰又稱草伏地、如棄糞掃止諍律。指鬥訟者互悟其非,如草伏地,共至心發露,不覆滅,相謝懺悔。
七滅諍為僧尼之通戒,比丘尼戒本中亦有。如道宣《四分律比丘尼鈔》卷三所言(卍續64‧115下)︰「第五篇有一百及七滅諍,合有三百四十八戒。世人妄傳五百戒者,非也。」卷四云(卍續64‧143下)︰「七滅諍亦僧尼同有。」
關於此七滅諍立制的因緣,略述如下︰
(1)現前毗尼︰因迦留陀夷與六群比丘同在河中沐浴,誤著六群比丘之衣離去,而被誣為偷盜,故制此法。
(2)憶念毗尼︰乃因慈地比丘謗知事沓婆犯淫事,為究明其事而制。
(3)不癡毗尼︰因難提比丘得癲狂病,多犯眾罪而制。
(4)自言毗尼︰係目連以天眼見佛說戒會中有比丘犯戒,即以手將之牽出,故佛制此毗尼。
(5)覓罪相毗尼︰因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時前後相違,於僧中亦然,且狡言自己所犯輕罪,故佛制此毗尼。
(6)多人語毗尼︰為破僧鬥諍而制。
(7)如草覆地毗尼︰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而是非難判,故制此息諍。
至於七滅諍與四諍之關係,《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云(大正40‧258b)︰
「四諍是病,七滅是藥。(中略)(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滅滅。(二)內有三根,伺覓前罪,舉來詣僧,遂生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滅。(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因評此犯而致紛紜,名為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
〔參考資料〕 《中阿含》卷三十五〈雨勢經;卷五十二〈周那經〉;《四分僧戒本》;《四分律》卷四十七;《五分律》卷二十三;《十誦律》卷二十;《善見律毗婆沙》卷十八;《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三;《集異門足論》卷十七。
依佛教戒律的規定,比丘所可擁有的三種衣服,謂之三衣。即︰僧伽梨(saṃghāti)、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安陀會(梵antar-vasa,巴antaravāsaka)。此三衣總稱為支伐羅(cīvara)。由於三衣依規定皆須以壞色(濁色,即袈裟色)布料製成,故又稱為袈裟(kaṣāya)。茲略述三衣如次︰
(1)僧伽梨︰即大衣、重衣、雜碎衣、入聚落衣、高勝衣,為上街托鉢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之衣,由九至二十五條布片縫製而成,又稱九條衣。
(2)鬱多羅僧︰即上衣、中價衣、入眾衣,為禮拜、聽講、布薩時所穿著之衣,由七條布片縫製而成,故又稱七條衣。
(3)安陀會︰即內衣、中宿衣、中衣、作務衣、五條衣,為做日常勞務時或就寢時所穿著。
比丘尼除此三衣外,另加僧祇支(梵saṃ-kakṣikā,巴saṅkacchika)及厥修羅(kusūla),合稱比丘尼五衣。僧祇支,即覆肩衣,穿在三衣裏面,裹覆左肩與兩腋之衣。厥修羅,即下裙,覆於腰部之衣。
關於三衣的制訂緣由,頗有異說。依《十誦律》所載,瓶沙王請佛制僧衣,以別於外道衣;佛到南山遊行,見良田畦畔齊整,遂命阿難根據田相裁製深摩根衣。依《四分律》所載,佛鑑於比丘眾渡恒河時現雜亂相,遂制三衣之數。《有部毗奈耶》卷三十九則載,六群比丘穿著白色衣,受到居士譏嫌,故佛制比丘須著三種壞色衣。
三衣之色相,以青黃赤白黑五正色及緋紅紫綠碧五間色為非法,必壞之,染成莤、泥、木蘭三如法色。三衣之重數亦有制限,如係新衣,則大衣二重、餘二衣一重;若屬故衣,則大衣四重、餘二衣二重;若新故兩者併用,則大衣新一重、故二重。
雖然三衣是以施主所施之故弊衣截綴而成,但仍須勤加守護,著大衣時不得做搬運木石、拔草鋤土或掃地等粗重作務,所謂護三衣如護身皮,護鉢如護眼目。《十誦律》載,所行處衣鉢俱而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比丘入聚落不持三衣者,得突吉羅罪。
〔參考資料〕 《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上;《玄應音義》卷十五;《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一;《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二之二、卷下一之一;《釋氏要覽》卷上;《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六(中);《作法集》;《乳味鈔》卷十九。
印度佛教出家人的基本衣食用具。比丘隨身所用的衣物是三衣︰安陀會(antarvāsa)、鬱多羅僧(uttarāsaṅga)、僧伽梨(saṃ-ghaṭi)。三衣加上鉢,即謂「三衣一鉢」。
依佛制,初期的出家者須過質樸的僧團生活,因此在個人物品方面,僅獲准持有三衣一鉢、座具及漉水囊,其中,尤以三衣一鉢為出家者最重要的持物。《大堅固婆羅門緣起經》卷下云(大正1‧211b)︰「謂一類人起正信心,修出家法。(中略)但持三衣一鉢,餘無所有。」並且對其形式、大小、顏色、縫製法、穿法等皆有所規定。
關於比丘常應隨身攜帶三衣一鉢之事,《摩訶僧祇律》卷八云(大正22‧293c)︰「出家離第一樂,而隨所住處,常三衣俱,持鉢乞食,譬如鳥之兩翼,恒與身俱。」《四分律行事鈔》卷下之一亦說三衣是賢聖沙門的標幟,鉢為出家者的用具,非俗人可用,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少欲少事。或略稱衣鉢。至後世,比丘臨入滅時,常將此衣鉢傳與門人,作為傳法的信物。也因此,才有稱呼主要弟子為「衣鉢傳人」的稱謂。
在三衣一鉢及生病時之藥物以外,不合律制而擅自蓄積的物品,謂之「長物」。在印度佛制中,有所謂「三長物」者,指衣長物、鉢長物、藥長物三者。略稱長衣、長鉢、長藥。依佛制,僧尼所蓄衣鉢,以三衣一鉢為限;所蓄藥物,不得超過七日。若越此限,則所私自貯存者,分別稱為衣長物、鉢長物、藥長物。私蓄三長物,是犯戒的。比丘戒三十捨墮中的第一蓄長衣過限戒,第二十一蓄長鉢過限戒,第二十六蓄七日藥過限戒,即指私蓄三長物而言。
依經律所載,六群比丘等,蓄有多種衣物,以莊嚴自身,此不契少欲知足之制,故佛乃立制,規定十日內須將多餘長物施與他人,不許持為己有。如欲保有此長物,可於僧前行說淨;行說淨已,其長物則成清淨物,蓄之無犯。
◎附︰渡邊楳雄〈釋尊及其教團〉(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1})
以受在家者布施為原則的出家佛教徒的衣食住中,首先,關於衣物(cīvara),根據傳說,規定只能持有三件,這是出自釋尊自身的經驗,以為這樣大體上對印度的氣候就能適應。這就是所謂的三衣(te或ti-cīvarāni)制度。三衣是︰
(1)下衣(antaravāsaka,安陀衣)︰規定用五塊布縫成,掩蓋腰部以下。如人所知,由於它的作法,下衣也稱為五條,這種詞語傳到今日的日本佛教間。
(2)上衣(uttarāsaṅga,鬱多羅僧衣)︰與前述的下衣相反,是專為掩蓋上半身而做的,規定可用七塊布縫成,因此準於上述,也稱為七條,這種詞語也傳到現在的日本佛教各宗派之間。
(3)大衣(saṃghāṭi,僧伽梨衣)︰據說有一次,釋尊覺得很冷,因此有大衣的制定。如人所知,大衣是由九塊布縫成的,因此準於以上二衣,也稱為九條,這種詞語也一樣傳於日本佛教徒之間。
可是,藉以上那種五條以及九條的詞語,大致可以想像它的情形,本來三衣在佛教都稱為袈裟。即︰袈裟(kasāya)本來的意思是指壞色衣。教主釋尊本來穿白色衣服,但釋尊長年累月風塵僕僕,忙於修行,久而久之,他本來的衣服變成袈裟,即「壞色衣」。因此,漸漸地穿壞色衣,反而變成佛教的制度,不但規定如上述的三衣,而且越發提倡穿這種衣服的精神,專從垃圾堆撿破布回來做成三衣,取名為糞掃衣(paṁsukūla-cīvara),平常穿用。
出家佛教徒的食物,原則上,都是在家人布施的;自然可想像那些食物同於在家人的食物。在這種意義下,後說的戒律之間只規定,允許自由選擇時,應避免口中覺得美味的魚肉,或其他類似的東西。
還有二個與飲食有關的問題,即︰飲食的「時間」及用具。為什麼﹖因為,先就第一個飲食的「時間」而言,出家佛教徒按規定只能午前吃一次固體的食物,午後只能喝飲料,其他應全部避免。這種午前一次正當的用餐,稱為正食,此詞語迄今尚為日本佛教所使用。其次談另一個有關食具的問題。食具譯為應量器,梵語為patra(鉢多羅),看漢語字典可知︰現在日本一般社會還使用的「鉢」字,是中國六朝時候才開始製作的文字。這種鉢似乎有陶製、木製等種。出家佛教徒以這種鉢,早上進入城裡或村內乞食,然後帶回精舍,在同道之間互相分配食用。有時,釋尊及其弟子們也常受到信徒的招待,到他家去接受施食;這種事實也見於佛典。
〔參考資料〕 《緇門警訓》卷三〈示敬護三衣鉢具法〉、卷七〈大智照律師送衣鉢與圓照本禪師書〉;《四分律》卷六;《四分律比丘含註戒本》卷上。
五會念佛是淨土宗念佛的一種方法。其法主要在於念佛音聲的緩急,以此表達念佛的心情安靜和急切的意義。第一會是「平聲緩念」,即平聲靜意地念「南無阿彌陀佛」六字佛號。第二會是「平上聲緩念」,就是念佛號時聲音略高一些。第三會是「非緩非急念」,前兩會都是緩念,此言非緩,就是不再太慢,稍快一些,故言非緩;但也不要太快,這叫「非緩非急念」。第四會「漸急念」就是逐漸快念,並帶有急切之感。第五會「四字轉急念」,前四會都是念「南無阿彌陀佛」六字,此第五會只念「阿彌陀佛」四字,並且要更快、更急的念。這叫「四字轉急念」。這種「轉急念」是要表達出急切求佛救脫,急切求佛接引的心情,從而達到意志純誠,一心不亂的念佛境地。五會念佛的方法,是唐代淨土宗法照根據《無量壽經》而建立的。該經說(大正12‧271a)︰「清風時發出五音聲,微妙宮商,自然相和。」這就是五會念佛的出處。法照並有偈贊云︰第一會時除亂意,第二高聲遍有緣,第三響揚能哀雅,第四和鳴真可憐,第五震動天魔散,能令念者入深禪。(劉峰)
◎附︰觀本《香光閣隨筆》第四集(摘錄自《現代佛學大系》)
五會念佛聲律考源
考照祖《略法事儀》中第五法事軌則,題曰五會念佛。文曰︰五會念佛,出自何文﹖答曰︰《大無量壽經》云︰或有寶樹,車渠為本,紫金為莖,白銀為枝,琉璃為條,水精為葉,珊瑚為華,瑪瑙為寶,行行相值,莖莖相望,枝枝相準,葉葉相向,華華相順,實實相當,榮色光耀,不可勝視,清風時發,出五會音聲,微妙宮商,自然相和,皆悉念佛、念法、念僧,其聞音者,得深法忍,住不退轉,至成佛道。又《觀經》曰︰若念佛者,當知此人芬陀利華,名為希有,觀世音、大勢至為其勝友,當坐道場,生諸佛家。是以如來,常於三昧海中,舉網綿手,謂父王曰︰王今坐禪,但當念佛,豈同離念求乎無念,離生求於無生,離相好求乎法身,離文字求乎解脫,夫如是者,則住於斷滅見,謗佛毀經,成揠法業,墬無間矣。凡在修道,可不慎歟!可不敬歟!
又《觀佛三昧海經》云︰此觀佛三昧,是破戒者護,失道者依,煩惱賊中,大勇猛將,首楞嚴王百千三昧,所出生處,亦名諸三昧母,亦名諸三昧王,亦名諸佛共所印可定,亦名如來禪,非二乘外道等禪,信可知矣。
此五會念佛聲勢,點大盡長者,即是緩念,點小漸短者,即是漸急念,須會此意。
第一會,平聲緩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二會,平上聲緩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三會,非緩非急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四會,漸急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五會,四字轉急念,阿彌陀佛。
按照祖之五會念佛,其微妙宮商,乃緣於《無量壽經》,蓋深領無情說法之旨也。何謂無情說法﹖昔僧問南陽慧忠國師,如何是古佛心﹖國師曰︰牆壁瓦礫是。僧曰︰牆壁瓦礫,豈不是無情﹖國師曰︰是。僧曰︰還解說法否﹖國師曰︰常說,熾然說,無間歇。僧曰︰某甲為甚麼不聞﹖國師曰︰汝自不聞,不可妨他聞者也。僧曰︰未審甚麼人得聞﹖國師曰︰諸聖得聞。僧曰︰和尚還聞否﹖國師曰︰我不聞。僧曰︰和尚既不聞,爭知無情解說法﹖國師曰︰賴我不聞,我若聞,即齊於諸聖,汝即不聞我說法也。僧曰︰恁麼則眾生無分去也。國師曰︰我為眾生說,不為諸聖說。僧曰︰眾生聞後如何﹖國師曰︰即非眾生。僧曰︰無情說法,據何教典﹖國師曰︰灼然言不該典,非君子之所談,汝豈不見《華嚴經》云︰剎說眾生說,三世一切說。昔洞山舉此以問溈山,溈曰︰我這裏亦有,祇是罕遇其人。洞山曰︰乞師指示,溈豎起拂子,曰︰會麼﹖洞山曰︰不會,請和尚說。溈曰︰父母所生口,終不為子說。洞山曰︰還有與師同時慕道者否﹖溈曰︰此去澧陵、攸縣、石室相連,有雲巖道人,若能撥草瞻風,必為子之所重。遂辭溈山,徑造雲巖,舉前因緣了,便問無情說法,甚麼人得聞﹖巖曰︰無情得聞。師曰︰和尚聞否﹖巖曰︰我若聞,汝即不聞吾說法也。師曰︰某甲為甚麼不聞﹖巖豎起拂子曰︰還聞麼﹖師曰︰不聞。巖曰︰我說法,汝尚不聞,豈況無情說法乎!師曰︰無情說法,該何教典﹖巖曰︰豈不見《彌陀經》云︰水鳥樹林,悉皆念佛念法。師於此有省,乃述偈曰︰也大奇,也大奇,無情說法不思議,若將耳聽終難會,眼處聞聲方得知。
又蘇東坡居士,因宿東林,與照覺論無情說法話,有所悟,黎明呈偈曰︰溪聲便是廣長舌,山色無非清淨身,夜來八萬四千偈,他日如何舉似人。可知宇宙間,天籟、地籟、人籟,無非妙音,極樂娑婆,同一性海,會得此旨,則此方真教體,清淨在音聞,觸著磕著,都迎刃而解矣。
照祖又舉《觀佛三昧海經》,此經釋尊為父王說,而付囑阿難,乃至彌勒,及釋提桓因,持是妙法,流通於世,以益未來眾生;先從三十二相,八十種好,順逆觀如來身分,由佛相而入佛四無量心;由四無量心,而觀見十方三世,苦海一切眾生,皆過去未來,吾人之父母子女眷屬,而迷於俗情利養聲色,廣種三途業因,不解回頭。因是而知淨土三經,彌陀願海,七重行樹,七重羅網,道場寶樹,演妙法音,乃至世間天上,百千種樂,展轉比較,而曰第六天上,萬種音樂,不如無量壽國,諸七寶樹,一種音樂,千億倍也。
竊維唐虞三代,禮樂為治之大本,而樂尤居其先,是故孔子著《孝經》,首曰︰移風易俗,莫善於樂;繼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禮,此義先儒嘗致疑焉。不知樂主敬,其道尊;樂主和,其用普。夫雅樂感人,能變少年為老成,能轉虛浮為篤實,試舉一事而證之。《說苑》曰︰孔子適齊,至於郭門,遇一嬰兒,擊一壺,相與俱行,其視精,其心端,孔子謂御者曰︰趣駈之,韶樂方作,觀此嬰兒,儀容詳序,視聽端疑,身心靜穆,試問俗樂,與此相去幾何!昔隋高祖謂群臣曰︰聞公等皆好新聲奇變,所奏無復正聲,此不祥之大者,聲不正,何可使兒女聞也。善哉此諭,何可使兒女聞一語,誰歟驚心動魄,而為此潮流一顧耶。
考歷朝法曲,至盛莫如唐代,據《唐書》〈禮樂志〉,玄宗既知音律,酷愛法曲,其時去梁隋未遠,武帝所製法曲,如善哉、大樂、大勸、天道、仙道、神王、龍王、滅過惡、除愛水、斷苦輪等,梵唄樂歌,及隋之鐃、鈸、鐘、磬、幢、簫、秦漢子等法樂,猶有存者。據《陳氏樂書》,李唐樂府曲調,有普光佛曲、彌勒佛曲、日光明佛曲、大感德佛曲、如來藏佛曲、藥師琉璃光佛曲、無威感德佛曲、龜茲佛曲,並入婆陀力調也。釋迦牟尼佛曲、寶華遊步佛曲、觀法會佛曲、帝釋幢佛曲、妙華佛曲、無光意佛曲、阿彌陀佛曲、燒香佛曲、十地佛曲,並入大乞食調也。大妙至極曲、解曲,並入越調。摩尼佛曲,入雙調也。蘇密七俱陀佛曲、日光騰佛曲,入商調也。邪勒佛曲,入婆臘調也。觀音佛曲、永寧佛曲、文德佛曲、娑羅樹佛曲、遷星佛曲,並入般涉調也。提梵,入移風調也。
如上所列,足見當時法樂之盛,而今俱不可得見矣。惟照祖五會念佛一法,千載而下,猶得《法事儀》、《觀行儀》兩書,復出於世,今得循而考之,以覘其梗概,是亦佛祖龍天,界余之責也,敢不敬其事,蠡測而貢於世。
釋文一
上文照祖五會念佛格式,先敘聲勢。曰︰點大盡長者,即是緩念,點小漸短者,即是漸急念,須會此意。
釋曰︰聲勢者,即念佛聲均高低疾徐之音節也;點,即拍子之音符,舊式名為點板;點大盡長者,點與點距離疏遠也。假如一句六字洪名,照例分四拍子,其實內含實板四拍子,虛板四拍子,共八拍子,方合均勻句法;以六字洪名,每字一拍,祇得六拍,那有八拍子,因其中陀佛二字,應加有聲無詞兩虛拍,方合板路,今將其點板如下︰
。 。
、 、 、 、 、、、、
南 無 阿 彌 陀 佛
觀此六字洪名,原句祇有六個拍子,不能成調,陀字下不加虛點,卻欠半拍,不能落佛字;又佛字下不加虛點,亦欠半拍,不能起南字;故須共成八拍,方合句調,但八拍太繁,便成獃板,故省卻虛點四拍,祇用實板四拍,其式如下︰
。 。
、 、 、 、
南 無 阿 彌 陀 佛
觀此六字洪名,點板距離疏落,若緩念盡長,則成慢板,非緩非急,則成中板,此釋點大盡長之臆見也。
點小漸短者,催板而後,拍子漸速,雖含八拍,不能以八拍計點,轉入四字佛號,則一點一字,祇成四拍,無復虛點,故曰︰點小漸短,其式如下︰
。 。
、 、 、 、
阿 彌 陀 佛
此是漸急轉急之點板不同處,節拍雖無添減,而陀字下之虛點、佛字下之虛點,俱省 卻不用,直截祇是一字一板、點板距離切密,此從快板轉入急板,六字轉成四字,法爾如是,此釋點小漸短之臆見也。
須會此意云者,謂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念佛譜與其他歌譜不同,雖有五會,無一定之段落章節可言,蓋念佛時間,準香炷為分配,香炷有長短,句數多少不定,欲得數多者,宜急念;欲感人深者,宜緩念。在掌板者斟酌盡善,斯為得之,可以意會,不可以言傳也。
釋文二
上文照祖排列五會念佛聲勢曰︰
第一會,平聲緩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二會,平上聲緩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三會,非緩非急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四會,漸急念,南無阿彌陀佛。
第五會,四字轉急念,阿彌陀佛。
會者聚也,集多數人而為之,亦古人以友輔仁之意。古今念佛,不出兩種,一隨自意念佛,此齋公齋婆之念法;一結社念佛,此自利利他之念法;兩者不能驟然而相合也。何以故﹖如獨唱曲,其情趣可使歌者自由發揮其個性,而脫離一切的束縛;至如合唱曲,則各部集合須成一個完全的和聲,其中有男女混聲的組合,老幼混聲的組合;或二部合唱,或三部四部合唱;若無主調,則旋律無所遵循,若無轉調,則樂風不知變化,若無慢板,無以見依永之端嚴,若無急板,無以見依韋之諧協,是知照祖所列之五會聲勢,其主調,轉調,高低疾徐,種種節拍,舉無不具備也已。
所云平聲緩念者,起板佛號,初用平調也。平上聲緩念者,轉板佛號,轉入商調也。按四聲口訣曰︰平聲平道莫低昂,上聲高呼猛烈強,去聲分明哀道,入聲短促急收藏。徐大椿《樂府傳聲》云︰四聲之中,平聲最長,唱平聲之訣,在出聲之際,得舒緩周正和靜之法,乃與上下迴別,為平聲之正音;上聲,則在出字之時分別,方開口時,須略似平聲,字頭半吐,即向上挑,方是上聲正位。(下略)
又清《律呂正義》續編云︰凡作樂,必有高音、低音、平音之三等,分作三品以明調。其一曰︰上品,乃自下而上,遞高之調,惟有上起而無下落焉。一曰中品︰乃上下適中,最平之調,此調之聲字,可上可下也。一曰︰下品,乃自上而下,遞落之調。
準是而知,中聲乃最平之調也。《國語》云︰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左傳》云︰中聲以降,五降之後,不容彈矣。明‧朱載堉《律呂精義》云︰十二律,皆中聲也,歌出自然,雖高而不至於揭不起,雖低而不至於咽不出,此所謂中聲也。按此五降不容彈者,乃以上為中聲,上一四合凡,以下低不成聲也。
又《夢溪筆談》,唐‧天寶時,始以法曲與番部樂合奏,名為燕樂。前後新聲為清樂,照祖恰當其時,然則第一會,或即套用清平調;第二會,或即套用清商調;以一句阿彌陀佛,能生若許曲調者,或如西樂之一句譜,Ein-stzige torm,能生種種之變化譜,Varintio-nen Form是或相類,未可知也。
關於五會念佛的讚本
照祖所著《法事儀》、《觀行儀》兩書,總列讚文八十八首,其中除兩書重見之讚文二十一首,引用古德讚文十七首,頌讚五會念佛者五首,今專就五會讚文,舉而錄之。
五會讚
第一會時平聲入,第二極妙演清音,
第三盤旋如奏樂,第四要期用力吟,
第五高聲唯速念,聞此五會悟無生,
一到西方受快樂,永不輪迴入苦坑。
發心念佛事須堅,臨終決定上金船,
迴願眾生皆得往,直向西方坐寶蓮。
西方世界至為精,彼土眾生不可輕,
衣裓持華供養佛,還來本國飯經行,
發心念佛度群生,願此五會廣流行,
六道三途皆攝取,蓮華會裏著真名。
此章表示五會的調子與拍子,調子則一會清平調,二會清商調,拍子則三會轉中慢板,四會轉中快板,五會轉急板,六字洪名至此轉成四字,緜緜密密,纍纍如貫珠,一切妄想情慮,被清淨聞塵,滾入無何有之鄉矣。送心極樂,莫善於此,願毌忽諸。
歎西方淨土五會妙音讚
第一會時除亂意,第二高聲遍有緣,
第三響颺能哀雅,第四和鳴真可憐,
第五震動天魔散,能令念者入深禪,
五會聲中十種利,為令學者用心堅。
妙音五會摩尼寶,能雨無邊聖法財。
智者必須依此學,臨終一念坐華臺。
寄語現前諸大眾,五會念佛利無窮,
今日道場同行者,相將定取坐華宮。
五會聖教是真宗,定捨娑婆出苦籠,
眾等發心迴願往,西方世界獲神通。
寶樹森森是翠林,微風五會演清音,
華雨六時隨處下,見聞之者發真心;
眾等今時發信心,聽說彌陀五會音,
專求不妄稱名字,迎將極樂坐華林。
五會交響讚池城,樓臺鬱鬱暎雲青,
琉璃七寶金繩界,處處唯聞念佛聲。
彌陀五會是舟船,永劫常於苦海傳,
但使聞聲皆解脫,定超生死離人天。
此章表示此方教體,五會念佛,能深入人心;善會者,能深入禪定;十種利者,言修菩薩之行者,善能修習禪定,則萬緣俱息,定性現前,則獲十種利益︰(一)安住儀式,(整肅威儀,一遵法式,行之既久,正定現前,自然安住而無所勉強。)(二)行慈境界,(習諸禪定,恒存慈愛,無傷害意,於諸眾生,悉使安穩。)(三)無煩惱,(諸根寂靜,貪瞋癡等,一切煩惱,自然不生。)(四)守護諸根,(常自防衛,眼等諸根,不為色等諸塵所動。)(五)無食喜樂,(禪悅為食,以資道體,雖無飲食之奉,自然欣豫。)(六)遠離愛欲,(寂默一心,不使散亂,則愛欲之境,悉無染著。)(七)修禪不空,(雖獲諸神功德,證真空理,然不墮於斷滅之空。)(八)解脫魔羂,(遠離生死,一切魔羂,不能纏縛。)(九)安住佛境,(開發無量之智慧,通達甚深之法義,於佛知見,自然明了,故心心寂滅,住持不動。)(十)解脫成熟,(既入深禪,一切惑業,不能撓亂,行之既久,則無礙解脫,自然圓熟。)此十種利,見《月燈三昧經》,本為習禪得定之境界,而五會念佛,若依此學,心得堅定,亦可到此境界,不止超出人天,定能入佛智海,登大願船,永離三界生死。
極樂五會讚
觀經妙讚定中成,寶偈分明化有情,
五會閻浮流布廣,相期極樂悟無生。
彌陀寶讚實堪傳,恒為眾生作法船,
五會佛聲聞解脫,一時盡得坐金蓮。
西方五會遍娑婆,意在眾生念佛多,
寶國華開千萬億,聞名去者幾恒沙。
千般伎樂遶金臺,百寶蓮華出水開,
五會聲聲須急念,臨終一一盡迎來。
無邊化佛紫金身,守護流傳五會人,
念念彌陀心不退,翩翩寶坐自相親。
此章勸娑婆眾生,提唱五會念佛,廣度有情,言千般伎樂遶金臺者,百寶蓮華出水開者,正是表示五會念佛,乃合於《華嚴經》之旨。華嚴十大莊嚴世界種,皆以音聲為體,今略舉其一,賢首菩薩偈云︰又放光明名妙音,此光開悟諸菩薩,能令三界所有聲,聞者皆是如來音,以大音聲稱讚佛,及施鈴鐸諸音樂,普使世間聞佛者,是故得成此光明。又合於《法華經》之旨。《法華》〈方便品〉云︰若使人作樂,聲鼓吹角唄,簫笛琴箜篌,琵琶鐃銅鈸,如是眾妙音,盡持以供養,或以歡喜心,歌唄頌佛德,乃至一小音,皆已成佛道。至如淨土三經,極讚音樂,聞者皆悉念佛念法念僧。《安樂集》云︰從世帝王至六天,音樂轉妙有八重,展轉勝前億萬倍,寶樹音麗倍亦然,復有自然妙伎樂,法音清和悅心神,哀婉雅亮超十方,是故稽首清淨樂。或疑沙彌十戒,歌舞倡伎,故往觀聽,律制所禁;釋之曰︰《摩訶僧祇律》第三十三,及三十九,言之最詳。佛為六群比丘,及六群比丘尼,往觀伎樂,輕狂語笑,受世譏嫌。聞者具白世尊,世尊呵責!從今已後,不聽觀伎樂,若方便往觀,比丘犯越毗尼罪,尼犯波逸提罪。若佛生日大會處,菩提大會處,轉法輪大會,五年大會,作種種伎樂供養佛,若檀越語比丘言︰諸尊者,與我和合翼從世尊,爾時得與和合在坐,若檀越語比丘尼言︰阿梨耶,佐我安施供養具,爾時得助作,若坐中有種種伎樂,生染著心者,或於彼間聞樂,有欲著心者,即應起去,是名伎樂。又《四分律》第五十二,雜犍度之二,時諸比丘自作伎,若吹唄供養。佛言︰不應爾,彼畏慎不敢令白衣作伎供養,佛言聽。又《十誦律》云︰為諸天聞唄心喜或音樂舞伎,螺鈸簫韶,發歡喜心,當行供養,可知世樂轉為佛樂,正是人間好現象也。
歎五會妙音讚
彌陀五會響雄雄,智者傳來五濁中,
五苦聞聲皆得樂,乘斯五會入蓮宮。
智者慈悲傳五會,意在將傳滅五燒,
五燒即因五會滅,皆乘五會出塵勞。
雄雄五會響高深,隱隱雷聲寫妙音,
聖眾相將同讚歎,但是人聞皆發心。
微妙西方五會聲,將來五濁救眾生,
五趣聞名皆解脫,五會引到寶蓮城。
零零五會出衡山,隱隱如今遍五天,
五眾咸言皆利樂,末法仍留五百年。
彌陀五會貫人心,哀婉慈聲屈曲深,
無量壽經如此說,寶水長流演妙音。
五會響颺出雲霞,清音嘹亮遍恒沙,
朝朝暮暮常能念,世世生生在佛家。
香風颯起觸人身,唯將五會斷貪瞋,
五音兼能淨五蘊,聞名永劫離囂塵。
西方鼓樂及絃歌,琵琶簫笛雜相和,
一一唯宣五會法,聲聲皆說六波羅。
按此讚,前半偈從「彌陀五會響雄雄,智者傳來五濁中,至五趣聞名皆解脫,五會引到寶蓮城」,此八行十六句,乃讚歎文殊師利菩薩也。所云智者,乃五台山大智文殊,非天台智者大師也。
考《大日經》,稱妙吉祥,文殊者,妙之義,師利者吉祥之義。此菩薩,與普賢為對,常侍釋迦如來。普賢表大行,司諸佛之定慧;文殊表大智,司諸佛之智德,故曰智者。
昔吳郡沙門道衍,所撰《諸上善人詠》一卷,其詠法照大師云︰五會緣興感五雲,佛聲遙使帝宮聞,當年不受文殊教,歷劫何由獲妙薰。其事蹟已在前編法照四祖傳中詳錄,今不再贅。
又按此讚後半偈,自「零零五會出衡山,隱隱如今遍五天,至五音兼能淨五蘊,聞名永劫離囂塵」,此八行十六句,乃讚歎南嶽般舟承遠三祖。三祖事蹟,已見前編所錄永州司馬柳宗元所撰「南嶽彌陀和尚碑」,及衡州刺史呂溫所撰「承遠和尚碑」,今不重舉。
淨土五會讚
五會倍須欽,稱名觀紫金,心中辨邪正,
魔境不來侵。極樂寶林清,微風五會聲,
聲中論妙法,聽者悟無生。淨剎寶林明,
彌陀五會聲,聽者皆生樂,不聞諸苦名。
白玉池邊過,蓮華葉裏香,空中開梵響,
五會入真常。暫至寶城樓,逍遙何所憂,
唯聞念五會,長劫更何憂。寶剎多真土,
威宣五會音,常聞嚴淨響,從此漸幽深。
極樂黃金樹,花開五會聲,意欲令諸子,
聞者盡修行,持蓮含九品,花接往生人,
五會連聲別,從茲洗客塵。極樂誰家子,
蓮花葉裏生,為由聞五會,從此息塵情。
淨國摩尼水,渠渠處處流,水聲含五會,
聞者永無憂。
此章為五言讚本,共二十韻,乃依《觀經疏》〈散善義〉,以明九品正行,勸修五會念佛法,保任決定往生。前十韻二十句,乃述上品、中品、往生之樂相。後十韻二十句,勸進行者,勤修五會念佛,不論善惡罪福,老幼男女,僧俗,九品括盡,決得往生;惟須注意!培植蓮華胎藏,須知此身,在娑婆五濁惡世念佛,此心已送往極樂世界,七寶池中,受摩尼水洗濯,一念淨息塵情,則蓓蕾蓮苞,自然出水,常精進者,華日向榮,漸怠廢者,華日憔悴,觀前編越國夫人王氏傳中之楊傑、馬玗的故事可證也。
除此五會讚五章之外,其他一二零篇斷句,關於五會讚頌者。如《法事讚》中第六離六根讚,有句云︰彌陀五會救娑婆,聞者皆能發道芽。又第八西方樂讚,有句云︰香風吹動諸行樹,宮商五會演希奇。其《觀行儀》中第十一出家樂讚,有句云︰水鳥樹林念五會,哀婉慈聲讚法王,又第十二淨土樂讚,有句云︰菩薩化生奏玉調,微風五會演真如。其他各讚全文,限於篇幅,今且從略。
〔參考資料〕 《樂邦文類》卷三〈法照傳〉;《淨土五會念佛誦經觀經儀》;《五會法事讚講義》卷一。
指佛弟子於一定的時期內,居於一定的處所,致力於道業的增長。據《四分律》卷三十七〈安居犍度〉所述,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六群比丘於夏月遊化時,為暴雨漂失衣鉢、坐具、針筒。故世人咸共譏嫌。佛遂制夏時三月應結夏安居。據說這是佛教安居的濫觴。
安居之制,原是印度古來舊習,此依《四分律》卷三十七「諸外道法尚三月安居」可知。印度氣候,夏季降雨頻繁,不能遊方乞食。因此比丘集合於一定的場所,接受飲食臥具的供養,懺悔遊行中所犯的罪業,並專注於策勵道業。三月期盡,自恣日後再分散各地,遊行教化。
關於安居的時期,《行事鈔》卷上之四謂始自四月十六日終於七月十五日,七月十六為自恣之日。但《西域記》卷八駁斥古說,云(大正51‧918c)︰
「印度僧徒依佛聖教,皆以室羅伐拏月前半一日入雨安居,當此五月十六日;以頞濕縛庾闍月後半十五日解雨安居,當此八月十五日印度月名依星而建,古今不易諸部無差。良以方言未融,傳譯有謬,分時計月致斯乖異。故以四月十六日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
關於安居的種別,有分為前安居、後安居二種,也有分為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等三類。前者如《善見律》、《南海寄歸傳》所說;後者如《四分律》卷五十八所說。這是為不能如期趕上的僧眾而設的方便。如《四分律》〈安居犍度〉云(大正22‧832a)︰「舍利弗目連欲共世尊安居,十五日從所住處往,十七日乃至,不知當云何,即白諸比丘。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聽後安居。有二種安居,有前安居,有後安居。」
依《善見律》所述,五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六月十六日是後安居;而《四分律行事鈔》則說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是中安居,五月十六日是後安居。
此中,無論是《善見律》之說,或《四分律行事鈔》之說,前後安居之間皆相隔一個月。因此,大抵只有中間的二個月,大眾一齊禁足安居。
除前述夏安居之外,西域一帶也有冬安居之制。《西域記》卷一云(大正51‧871c)︰
「羯霜那國,周千四五百里,(中略)冬末春初霖雨相繼,故此境已南,濫波已北,其國風土並多溫疾,而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解安居。斯乃據其多雨,亦是設教隨時也。」
此因梵語「varṣika」一語,原意為雨期,因此,安居結制可不必限於夏季舉行。
◎附一︰渡邊楳雄著〈釋尊及其教團〉(摘錄自《世界佛學名著譯叢》{1})
佛教初創時佛教徒的生活狀況,也曾遭到一般社會的非難。安居據說就是由於一般社會的非難,佛教教團乃採用外道的做法,因而成為佛教儀式之一。印度也有類似日本的梅雨期的雨期(vassa)。在這個期間,草木、蟲、螻蛄之類都生長得很好。因此,外道的修行者在這個期間,停留於一定地方,以免阻害草木、蟲、螻蛄等的發育成長,且可努力推進自己的修行;這是自古以來的習慣。可是,佛教教團在初創時期沒有這種規定。比丘及其他人等,在這種雨期,也到處走動。因此,看到佛教教團這種情形的當時印度一般社會人士,當然對佛教教團嚴加非難。據說就是由於遭受非難,釋尊才仿照外道制定安居制度的。安居的期間,以陽曆而言,大體是從八月底到十一月底的三個月,共九十日。現在日本佛教有「九旬安居」的詞語和制度,其起源就在於此。當時的佛教教團中,比丘等全部在這個期間停住一處,精進修行,或努力於身心的調理整頓。
◎附二︰Holmes Welch著‧包可華、阿含譯《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四章第二節(摘錄)
安居,這是上座部佛教的特色。每逢印度雨季開始,上座部佛教國的僧人便要蟄居寺內三個月。在中國,安居一般不受重視。僧人們知道安居的時間是從四月十五到七月十五,有些僧人自己也遵守這種習俗。但在大多數寺院,生活作息一如平時。信徒仍然可以進入寺院,雲水僧可以來去,執事照常出門辦事,禪堂僧眾也可以根據平日的標準請假。有些寺院則利用這段時間講解經典,由方丈或是從外面聘請教義方面的名師,每天講授幾個小時。這意謂著安居不再是蟄處寺內的時期,它依然是學習的時間。
有少數律宗寺院比較遵守原有的規矩。寶華山在安居期間只允許雲水僧進出。其他人一概不准離開寺院──即使是為了辦寺務。每天除了聽講經外,還要在教室裡靜坐兩支香,在庭院中跑香三次,並且要穿袈裟上大殿五次。「炎夏時,我們汗如雨下,」一位住過該寺的和尚回憶道,「一天二十四小時,沒有一刻休息的時間,真是可憐。」
〔參考資料〕 《正法念處經》;《五分律》卷十九;《法苑義林章》卷二(本);《景德傳燈錄》卷十七;《禪苑清規》;佐藤密雄《原始佛教教團の研究》;平川彰《原始佛教の研究》。
佛陀弟子之一。又作周利槃特、注荼半託迦、崑努鉢陀那、周利般兔、朱利滿臺,略稱般特、般陀、般兔。意譯小路邊生、蛇奴、小路或髻道。由於生性愚鈍,因此又被謔稱為「愚路」。其母為王舍城長者之女,因與男奴私通而流寓他鄉,後於路邊產下二子,均以路生(Panthaka,即槃特)命名。兄名摩訶槃特(Mahāpanthaka),弟即周利槃特。兄弟二人先後出家,為佛陀弟子。
師稟性魯鈍,嘗隨其兄受一偈,經三月猶未能誦,乃遭兄驅逐。時,釋尊遙知,遂授與一簡短之偈頌,令其於拂拭塵垢時反覆念誦,因而業障漸除。一日豁然開悟而證得阿羅漢果。證悟之後,具大神通,能示現各種形像。依《四分律》卷十二所述,師嘗現大神力,為六群比丘尼說法。
又,師為十六羅漢之一,與其一千六百阿羅漢眷屬共住於持軸山,護持正法,饒益有情。唐‧貫休嘗為師畫像,其形像為身坐於枯樹中,舉左手,手指或屈或伸。。蘇東坡為作讚曰︰「以口說法,法不可說。以手云人,手去法滅;生滅之中,自然真常。是故我法,不離色聲。」
〔參考資料〕 《增一阿含經》卷八、卷十一;《處處經》;《法句譬喻經》卷二;《出曜經》卷十九〈馬喻品〉;《佛五百弟子自說本起經》;《阿羅漢具德經》;《十誦律》卷十一;《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十一。
佛世之一惡比丘,為六群比丘之一。又作闡鐸迦、闡陀迦、闡陀、闡那、闡特、闡怒、闡弩、羼陀、孱那、車那、闍那、旃檀,或略作[忄*廷]。意譯欲作、樂作、應作、覆藏、覆。係中印度迦毗羅衛城王宮的僕從。依佛傳所載,太子踰城出家時,車匿馭白馬犍陟隨太子去城十二由旬,至藍摩村相別,執持太子寶冠、衣帶與白馬歸城。
釋尊成道後,隨佛陀出家,恃其出身王種而輕賤諸比丘,云諸比丘如落葉被旋風吹聚在一處,復惡口惡行,故人稱惡口車匿。佛將入滅時,阿難問佛︰應如何對待惡口的車匿比丘。佛答︰我涅槃後依梵天法治,若得心調柔輭,應教《那陀迦旃延經》令得道。佛入滅後,車匿受默擯法之懲治,乃從阿難學道,後證阿羅漢果。
〔參考資料〕 《雜阿含經》卷二十三;《五分律》卷十五;《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十誦律》卷三十一;《增一阿含經》卷三十七;《般泥洹經》卷下;《佛般泥洹經》卷下;《大般涅槃經》卷下;《修行本起經》卷下。
比丘、比丘尼戒中的一部分。為五篇、六聚、七聚之一。音譯又作波胝舍尼、鉢喇底提舍尼、鉢喇提舍尼,有時略稱為提舍尼,意為「向彼悔」或「對他說」,此係因若犯此戒,須對他人發露懺悔之故。又因比丘所受持的有四種,故又稱四提舍尼。據《四分律含註戒本疏》卷四(下)所述,此戒體無罪名,但一人邊一說悔過,若自心念皆能滅也。諸部律文大同。
今據《四分律》卷十九、《有部毗奈耶》卷四十九等,略說比丘戒的四提舍尼如次︰
(1)從非親尼取食戒︰謂比丘在聚落中或在俗家,不應從非親族比丘尼處受食,唯除病時。此戒又名村中求親尼食戒、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戒、從非親尼受食學處。
(2)食尼指授戒︰謂比丘、比丘尼在白衣家就食時,若有比丘尼為某比丘索羹飯時,比丘應予制止,並順次受食不偏頗。若不然,則犯此戒。此戒又名在俗家偏心授食戒、受苾芻尼指授食學處。
(3)學家受食戒︰又名受學家食戒、學家過受戒或學家受食學處。學家指有學聖者之家。此戒是制不應於有學聖者處過分受食。蓋有學聖者心無吝惜,廣作供養,財物困難,眾僧為作學家白二羯磨,以保彼家不因過分施食而告空乏;比丘若非原已受請、若無病、自手受食則犯此罪。
(4)蘭若受食戒︰謂比丘不應在途中有賊難等恐怖之阿蘭若中或其外受信者食,唯除病者。此戒又名恐怖蘭若受食戒、有難蘭若受食戒、蘭若安坐受食戒、阿蘭若住處外受食學處。
其次依《四分律》卷三十、《有部苾芻尼毗奈耶》卷二十及諸部律典,略述比丘尼的八提舍尼︰(1)無病乞酥戒,此因佛在舍衛國祇園精舍時,六群比丘尼無病乞酥而食,居士咸加譏嫌,佛遂制此戒。(2)無病乞油食戒,謂不應無病乞油而食。(3)無病乞蜜食戒。(4)無病乞黑石蜜戒,「黑石蜜」即黑砂糖。(5)無病乞乳食戒。(6)無病乞酪食戒。(7)無病乞魚食戒。(8)無病乞肉食戒。
《有部苾芻尼毗奈耶》於乞酥戒,別開為生酥、熟酥二者。另又加乞乾脯、學家食二戒,計為十一提舍尼。
此外,《行事鈔》卷中之一依《目連問罪報經》所述,謂若犯此戒,千歲之間受墮獄之報。
〔參考資料〕 《毗尼母經》卷七;《犯戒罪報輕重經》;《五分律》卷十、卷十四;《十誦律》卷十九、卷四十七;《摩訶僧祇律》卷四十;《解脫戒經》;《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四。
佛陀在世時,犯逆罪,破僧團的惡比丘。音譯又作提婆達兜、地婆達多、禘婆達多、提惒達多、提婆達,略稱提婆、調達。意譯天授、天熱、天與。為斛飯王之子,阿難的兄弟;此外又有謂其為白飯王、甘露王或善覺長者之子等異說。佛陀成道後,於回國省親之際,提婆與阿難、阿那律、優波離等釋迦族青年,從佛出家。十二年間持善心,勤於修行。後因未能得聖果,又因名聞利養之念強,其心乃逐漸退轉,遂生惡念。曾欲學神通,然佛未許可。後受摩揭陀國阿闍世太子的供養,太子為其建一精舍於伽耶山。又想代佛統御僧眾,也未得佛陀允許,反受訶責。
由於所願未能達成,提婆乃歸伽耶山自集弟子,組織僧團。並誘使阿闍世幽禁其父頻婆娑羅王。阿闍世即王位,幽閉父王。提婆自己則欲除去釋尊而代之。先令人殺佛,未果,又趁佛行經靈鷲山下時,投大石欲殺之,但僅傷及佛足,後放狂象企圖殺害釋尊,然而象又歸服於佛,計畫再次失敗。於是轉而破壞僧團之和合,先與俱伽梨、三聞達多等共至佛所,請勵行五法,不得佛許,乃誘惑吠舍離國的比丘五百人歸伽耶山,另建法幢,自定五法作為疾得涅槃之道。
關於五法的內容,異說紛紜,依《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十所傳,指不食乳酪、不食魚肉、不食鹽、受用衣時不截其縷績、住村舍而不住阿蘭若處。若據《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則為不食鹽、不食酥乳、不食魚肉、乞食而而不食他請、春夏八月露坐而冬四月住草庵。另外,《十誦律》卷四、卷三十六也有不同的說法。
後來,阿闍世王歸依佛,舍利弗、目犍連也勸諭提婆之徒復歸佛陀的僧團。由於事事不順遂,提婆經九個月後終於去世。一說提婆又撲打蓮華色比丘尼至死。且於十指中盛毒,近佛欲傷佛足,令佛中毒而亡,但佛足固如巖石,提婆反自破手指,命終其地。如此,提婆因犯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及殺比丘尼等三逆罪,相傳命終之後墮入無間地獄。據《大唐西域記》卷六〈室羅伐悉底國〉條所載,玄奘嘗於祇園精舍廢址之東,見到提婆生身墮地獄的深坑。
至後世,對佛陀與提婆的關係,曾產生許多本生談。《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即謂提婆在過去世為善知識,曾助釋尊成佛。(參閱附錄一)
此外,據《法顯傳》與《大唐西域記》卷十〈羯羅拏蘇伐剌那國〉條的記載,法顯及玄奘西遊時,印度仍有提婆達多學說之信徒,可見到七世紀之時,遵守嚴格之生活規定的提婆一派,還流傳於印度。
◎附一︰《法華經》卷四〈提婆達多品(摘錄)
爾時,佛告諸菩薩及天人四眾︰「吾於過去無量劫中,求法華經,無有懈倦!於多劫中常作國王,發願求於無上菩提,心不退轉;為欲滿足六波羅蜜,勤行布施,心無吝惜,象、馬、七珍、國、城、妻、子、奴婢、僕從、頭、目、髓、腦、身、肉、手、足,不惜軀命。時世人民壽命無量,為於法故,捐捨國位,委政太子,擊鼓宣令,四方求法──『誰能為我說大乘者,吾當終身供給走使!』時有仙人來白王言︰『我有大乘,名妙法蓮華經,若不違我,當為宣說。』王聞仙言,歡喜踴躍,即隨仙人,供給所須──採果、汲水、拾薪、設食,乃至以身而為床座,身心無倦!於時奉事,經於千歲,為於法故,精勤給侍,令無所乏。」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我念過去劫,為求大法故,雖作世國王,不貪五欲樂。椎鐘告四方,誰有大法者,若為我解說,身當為奴僕。時有阿私仙,來白於大王,我有微妙法,世間所希有,若能修行者,吾當為汝說。時王聞仙言,心生大喜悅,即便隨仙人,供給於所須;採薪及果蓏,隨時恭敬與,情存妙法故,身心無懈倦。普為諸眾生,勤求於大法;亦不為己身,及以五欲樂!故為大國王,勤求獲此法,遂致得成佛,今故為汝說。」
佛告諸比丘︰「爾時王者,則我身是;時仙人者,今提婆達多是。由提婆達多善知識故,令我具足六波羅蜜、慈悲喜捨、三十二相、八十種好、紫磨金色、十力、四無所畏、四攝法、十八不共、神通道力;成等正覺,廣度眾生,皆因提婆達多善知識故。」
告諸四眾︰「提婆達多卻後過無量劫,當得成佛,號曰天王──如來、應供、正徧知、明行足、善逝、世間解、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世界名天道。時天王佛住世二十中劫,廣為眾生說於妙法;恒河沙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發緣覺心,恒河沙眾生發無上道心,得無生忍,至不退轉。時天王佛般涅槃後,正法住世二十中劫;全身舍利起七寶塔,高六十由旬,縱廣四十由旬,諸天人民,悉以雜華、末香、燒香、塗香、衣服、瓔珞、幢幡、寶蓋、伎樂、歌頌、禮拜、供養七寶妙塔!無量眾生得阿羅漢果,無量眾生悟辟支佛,不可思議眾生發菩提心,至不退轉。」
佛告諸比丘︰「未來世中,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聞妙法華經提婆達多品,淨心信敬,不生疑惑者,不墮地獄、餓鬼、畜生,生十方佛前,所生之處,常聞此經!若生人天中,受勝妙樂;若在佛前,蓮華化生。」
◎附二︰印順〈論提婆達多之破僧〉(摘錄自《華雨集》第三冊)
(一)
釋尊晚年,遭遇到好些不愉快事件,而提婆達多的「破僧」,不僅威脅釋尊的安全,而且幾乎動搖了佛教的法幢,可說是最嚴重的事件。這到底是什麼事﹖為了什麼﹖《阿含經》與各部廣律,都有提婆達多破僧的記載。提婆達多破僧,成了佛教公敵,當然毀多於譽。晚起(重編)的經律,不免有些不盡不實的傳說,但傳說儘管撲朔迷離,而事實還可以明白的發現出來。本文就是以抉發這一事件的真實意義為目的。
「破僧」是什麼意義﹖僧是梵語僧伽的簡稱。釋尊成佛說法,很多人隨佛出家。出家的弟子們,過著團體生活,這個出家的集團,名為僧伽。破僧,就是一定範圍(「界」)內的僧眾,凡有關全體或重要事項,要一致參加︰同一羯磨(會議辦事),同一說戒。如因故而未能出席,也要向僧伽「與欲」、「與清淨」,僧眾是過著這樣的團體生活。這樣的和合僧團,如引起諍執,互不相讓,發展到各自為政,分裂為兩個僧團︰不同一羯磨,不同一說戒,就是破僧。這樣的破僧,名為「破羯磨僧」;如拘舍彌比丘的諍執分裂(《五分律》卷二十四),就是典型的事例。這一類破僧,當然是不理想的,但並不是最嚴重的,因為各自集會,各自修行,各自弘法,不一定嚴重的危害佛教。這一類破僧,最好是復歸於和合。在未能和合以前,佛說︰「敬待供養,悉應平等。所以者何﹖譬如真金,斷為二段,不得有異。」(《五分律》卷二十四)不同的集團,都不失其為僧伽,所以都應受世間的供養。可是提婆達多的「破僧」,意義可完全不同了!以現代的話來說,應該稱之為「叛教」。不只是自己失去信仰,改信別的宗教,而是在佛教僧團裡搞小組織,爭領導權,終於引導一部分僧眾,從佛教中脫離出去,成立新的宗教,新的僧團。這稱為「破法輪僧」,不但破壞僧伽的和合,而更破壞了正法輪。這種叛教的破僧罪,是最嚴重不過的五逆之一。在佛教史上,惟有提婆達多,才犯過破法輪僧的惡行。所以現在的破僧研究,實在是提婆達多叛教事件的研究。
(二)
提婆達多是一位怎樣的人物﹖對他的身世、行為,以及在佛教中的地位,作一番了解,這對於叛教事件的研究來說,是必要的。提婆達多,異譯作「調達」、「提婆達兜」;譯義為「天授」。他出身於釋迦王族,是「多聞第一」阿難的兄長。他與釋迦牟尼佛,是叔伯弟兄(《五分律》卷十五),如從世俗來說,他與釋尊是有著親密關係的。提婆達多出身貴族,「身長一丈五尺四寸」(傳說佛長一丈六尺)(《十二遊經》),有「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的儀表。釋尊成佛第六年,回故國迦毗羅衛城,為父王及宗族說法,傳說此後有五百位釋族青年出家。與提婆達多一起出家的,盡是佛門的知名之士,如拔提王、阿那律陀、阿難、優波離等(《五分律》卷三、《根有律破僧事》卷九)。當時釋迦族有這麼多人出家,顯然是受了釋迦王子成佛的激發。釋尊在廣大比丘群的翼從中,受到王公以及庶民的禮敬;每一釋種子弟,莫不享受了與佛同族的一分光榮。加上淨飯王的鼓勵,提婆達多也就敝屣尊榮,度著出家的生活。
出家以後的修學生活,如《十誦律》卷三十六說︰「調達於佛法中,信敬心清淨。(中略)出家作比丘,十二年中善心修行︰讀經、誦經、問疑、受法、坐禪。爾時,佛所說法,皆悉受持。」《出曜經》卷十五也說︰「調達聰明廣學,十二年間坐禪入定,心不移易,誦佛經六萬。」從三學的熏修來說,提婆達多是著實難得的!他的戒律精嚴,是不消說的了!廣博聞持一切教法,實與阿難的風格相同。特別是專修禪定,引發神通。他的學習神通,諸部廣律一致記載。可能意樂不怎麼純淨,懷有競勝與誇揚自己的動機。但禪定與神通,雖不能徹底,也並不容易。神通要在禪定的基礎上,加以方便修發,所以提婆達多,初夜後夜,精勤不息,經常度著禪定的生活。《西域記》卷九還記有「大石室,提婆達多於此入定」呢!可惜他不曾能以真實智證入法性,不曾能位登不退,所以會以一念之差而全盤失敗!佛所以說︰「戒律之法者,世俗常數;三昧成就者,亦是世俗常數;神足飛行者,亦是世俗常數;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增一含》卷四十三之四)
以提婆達多的尊貴身分(世俗的見解,總是特別受到尊敬的),加上精嚴的戒行、禪定、神通、博聞一切佛法,當然會受到在家出家眾的尊敬。在家信眾方面,他得到了摩竭陀國王子阿闍世的尊敬,是諸部廣律的一致記載。如《四分律》卷四說︰「阿闍世日日將從五百乘車,朝暮問訊提婆達多,並供養五百釜飲食。」(因為提婆達多與五百比丘共住)在當時,阿闍世王子的尊敬,可說無以復加,竟以為「比佛大師,其德殊勝」呢(《根有律》卷十四)!在帝國時代,得到了太子的崇敬,一般信眾的觀感,也就可以想見了!出家眾方面,尊者舍利弗,就曾真心實意的「稱讚調達」(《五分律》卷三),說他「大神通!大威力!」(《銅鍱部律破僧犍度》);「大姓出家,聰明,有大神力,顏貌端正」(《四分律》卷四)。所以,當釋尊常在西部──舍衛與拘舍彌,而提婆達多以王舍城為中心而展開教化時,成為佛教的一時標領,受到了在家出家眾的崇仰!
(三)
《四分律》、《五分律》以及《銅鍱部律》都說︰當提婆達多弘化王舍城,得到阿闍世王子尊敬時,釋尊在跋蹉國的拘舍彌城。等到釋尊沿恆河東下,回到王舍城來,不久就引起了「破僧」事件。據各部廣律的一致傳說︰提婆達多不滿釋尊而引起怨望,最初是為了向釋尊「索眾」,受到了釋尊的訶斥。「索眾」的情形,是這樣︰「調達白佛言︰世尊年已老耄,可以眾僧付我,佛但獨受現法樂住;令僧屬我,我當將導。佛言︰舍利弗、目犍連有大智慧神通,佛尚不以眾僧付之,況汝噉唾癡人!」(《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文義來說,提婆達多的意思是︰世尊太衰老了!「為諸四眾,教授勞倦」(《根有律》卷十四),不如將統攝化導眾僧的責任交給他,釋尊也可以安心禪悅,怡養天年。但釋尊堅決的拒絕了他︰舍利弗、目犍連那樣的大智慧、大神通,還沒有交託他,何況你這食唾的癡人!換句話說,要付託,也輪不到你呢!「癡人」,是佛常用的訶責語。「食唾」,《銅鍱律》作「六年食唾」,意義不明。這樣,不但沒有滿足提婆達多的請求,反而讚歎舍利弗、目犍連,使他感到難堪。「此為提婆達多,於世尊所初生嫌恨」(《銅鍱部律破僧犍度》),種下了破僧的惡因。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釋尊應該清楚地了解他的用心,這才會毫不猶豫的嚴厲訶責。對於這,要從多方面去了解。
(一)佛法並無教權︰在一般人看來,隨佛出家的比丘僧,受佛的攝導。佛說的話,總是無條件的服從,可說佛是無上的權威者。但真懂得佛法的,就知道並不如此。大家為真理與自由的現證而精進。法,是本來如此的真理,佛只是體現了法,適應人類的智能而巧為引導(或稱為佛不說法)。人多了,不能不順應解脫目標,適合時地情況,制定一些戒律。但這是僧團發生了問題,比丘或信眾,將意見反映上來,這才集合大眾,制定戒條,而且還在隨事隨時的修正中。大家為了解脫,自願修習正法,遵行律制。所以在僧團中,有自己遵行的義務,也有為佛教而護持這法與律的責任。這是應盡的義務,根本說不上權利。僧伽,實在不能說是權力的組織。就是對於犯戒者的處分,也出於他的自願。否則,只有全體不理他(「擯」);或者逐出僧團了事。在僧團中,佛、上座、知僧事的,都是承擔義務,奉獻身心而不是權力佔有。所以沒有領袖,為佛教僧團的惟一特色。《中含》〈瞿默目犍連經〉裡,阿難充分闡明了這一意義。佛在《長含》〈遊行經〉中,說得更為明白︰「如來不言我持於眾,我攝於眾,豈當於眾有教令乎!」所以,如提婆達多為了釋尊年老,而發心承擔攝化教導的責任,這應該基於比丘們的尊仰,而不能以個己的意思來移讓。如誤解釋尊有統攝教導的教權而有所企圖,那是權力欲迷蒙了慧目,根本錯誤了!向佛索眾,怎麼說也是荒謬的!
(二)助佛揚化的上座︰釋尊晚年,攝導眾僧的情形,究竟怎樣呢﹖釋尊是老了,如阿難說︰「世尊今者膚色不復明淨,手足弛緩,身體前傾。」(《相應部》四十八‧四十一)腰酸背痛,不時需要休息。釋尊的攝導僧團,事實上有賴於上座長老的助理。從經律看來,奉佛的教命而為眾說法,或奉命執行某項任務,主要是阿那律陀、阿難、舍利弗、目犍連。阿那律陀,也是佛的堂弟,大阿羅漢,天眼第一。可惜他的肉眼有病,不能多承擔為法的義務。釋尊晚年,也可說從阿難出任侍者(釋尊五十六歲)以後,佛教就在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助理下,推行教化。阿難重於內務;而一般的教化,遊行攝導,都是舍利弗與目犍連,同心協助。這裡且引幾節經文來證明。佛說︰「此二人,當於我弟子中最為上首,智慧無量,神足第一。」(《五分律》卷十六)又說︰「舍利子比丘,能以正見為導御也;目乾連比丘,能令立於最上真際,謂究竟漏盡。舍利子比丘,生諸梵行,猶如生母;目連比丘,長養諸梵行,猶如養母。是以諸梵行者,應奉事供養恭敬禮拜。」(《中部》一四一、《中》卷七之三十一)釋尊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功德,對二人的教導學眾,陶賢鑄聖,讚譽為如生母與養母一樣,那是怎樣的器重呢﹖經上又說︰「若彼方有舍利弗住者,於彼方我則無事。」(《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八)「我觀大眾,見已虛空,以舍利弗、大目犍連般涅槃故。我聲聞惟此二人,善能說法,教授教誡。」(《相應部》卷四十七‧十七、《雜含》卷二十四之六三九)這是二大弟子涅槃以後,釋尊所有的感嘆。僧團中沒有他們,顯然有(空虛)僧伽無人之概。有了舍利弗,釋尊就可以無事(放心);沒有了他,又非釋尊自己來處理不可。這可見二人生前,在僧伽中所有的地位了!某次,舍利弗與目犍連,與五百比丘來見佛。聲音吵鬧了一點,釋尊叫他們不必來見,到別處去。後來,釋尊又慈愍他們,讓他們來見佛。釋尊問他們︰我不要你們來,你們的感想怎樣﹖舍利弗說︰我想︰「如來好遊閑靜,獨處無為,不樂在鬧,是故遣諸聖眾耳!(中略)我亦當在閑靜獨遊,不處巿鬧。」釋尊立即糾正他︰「莫作此念!(中略)如今聖眾之累,豈非依舍利弗、目犍連比丘乎!」目犍連說︰我想︰「然今如來遣諸聖眾,我等宜還收集之,令不分散。」釋尊聽了,讚歎說︰「善哉目犍連!眾中之標首,惟吾與汝二人耳!」(《增一含》卷四十五之二)從這一對話中,看出了釋尊是器重二人,而將教誨聖眾(僧)的責任,囑累他們。內有阿難,外有舍利弗(目犍連),覺音的《善見律》,也透露這一消息︰「時長老阿難言︰除佛世尊,餘聲聞弟子,悉無及舍利弗者。是故阿難若得(衣、食、藥)……好者,先奉舍利弗。……(舍利弗說)我今應供養世尊,阿難悉作,我今得無為而住;是故舍利弗恆敬重阿難。」彼此相敬,內外合作,在釋尊衰老而不勝繁勞的情形下,使僧眾清淨,佛法得迅速的發展開來。所以從表面看來,釋尊統攝的僧團,部分責任,在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的身上。為眾說法,是他們;有什麼事,也要他們去(如去黑山驅逐馬師與滿宿)。
上座長老,本來還有不少。摩訶迦旃延,遊化到阿槃提國去了。摩訶迦葉,不大顧問僧事,總是與一類頭陀行者,自己去精進修行。
(三)提婆達多與舍利弗、目犍連︰釋尊晚年攝理僧伽的實際情形,如上面所說,得力於舍利弗與目犍連──二大上首弟子的攝理助化,二人也就成為佛的「脇侍」、「雙賢弟子」。後起之秀的提婆達多,舍利弗也曾予以讚揚。但在提婆達多的聲望不斷提高時,從經律看來,對於舍利弗與目犍連,早就存有深刻的意見了。提婆達多的向佛「索眾」,並無反佛叛教的意義。他承認「世尊是諸法之主」(《四分律》卷四),只是希望在僧團中,獲得教授攝理的地位;初步是企圖得到舍利弗與目犍連的地位。釋尊不答應他,又讚揚舍利弗與目犍連,問題就這樣的惡化起來。
舍利弗、目犍連與提婆達多,彼此存有歧見,有幾點可為證明。(1)提婆達多的弟子月子比丘,來見舍利弗。舍利弗問起︰提婆達多怎樣的說法教化﹖月子說︰「提婆達多如是說法言︰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舍利弗批評說︰「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中略)自記說言︰我生已盡!」(《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同樣是「修心」,但彼此的著重不同,也就不免成為不同的派別。這如神秀的「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被慧能修改為「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就流為北禪與南禪的對立一樣。提婆達多的見地,與他的「五法是道」有關,到下面再為說明。(2)提婆達多的上首弟子,也是最忠實的四大弟子之一──瞿迦梨(或作瞿婆利等),對舍利弗與目犍連,曾有過嚴重的譏毀。事情是這樣︰舍利弗與目犍連,逢到暴雨,進入一石室中避雨。石室中,先有一位牧牛的女人在裡面。這位牧女,胡思亂想,欲意纏綿,以致流失不淨。雨停了,舍利弗與目犍連離去,恰巧為瞿迦梨所見。他知道了二人與牧女同住石室,又看出了牧女的曾有欲情,所以斷定為︰舍利弗與目犍連行不淨行。他向諸比丘說︰「諸君常言,舍利弗、目犍連汙清淨行,我向者具見此事。」他見了釋尊,舉發舍利弗與目犍連為「惡欲者」。釋尊一再告訴他︰「汝宜及時悔心!何以故﹖此等梵行全。」瞿迦梨也再三的說︰「知如來信彼人意淨,但為眼見舍利弗、目犍連為惡。」(《鼻奈耶》卷四)瞿迦梨謗舍利弗等而墮地獄,為多種經律所說到。這顯然是由於一向存有敵意,所以藉此來打擊二大上首的道譽。(3)提婆達多的另一大弟子──迦留盧提舍,對這事也與瞿迦梨一樣(《相應部》六‧八)。(4)一次,「舍利弗患風,有一(作藥用的)呵梨勒果,著床腳邊。瞿迦梨來,(中略)見,語諸比丘︰世尊讚歎舍利弗少欲知足,而今藏積我等所無。」(《五分律》卷二十六)這麼一件小事,也要拿來對舍利弗誹毀一番,可以想見情形的嚴重了!據這幾點來說,舍利弗與提婆達多的見地不相同;而提婆達多系的比丘,早在不斷的誹毀舍利弗與目犍連。這為了什麼﹖不外乎想取得僧眾的同意,而獲得僧伽中的領導地位而已。
(四)揭發破僧的序幕︰釋尊六十歲以後,大部分時間常在舍衛城(《僧伽羅剎所集佛行經》)。大概年事漸高,所以減少了長途遊化的生活。各方比丘眾,每年安居前後,盡可能來禮見釋尊。此外,就是舍利弗等大弟子,遊化攝導,以保持僧伽的和合。該是那個時候吧!提婆達多弘化於王舍城,得到了輝煌的成就,竟取得阿闍世王子的信敬;大有釋尊初來王舍城,得到頻婆娑羅王信奉的那種情況。提婆達多開始懷有統攝僧眾的雄心;他的野心,目犍連最先報告了釋尊,那時釋尊在拘舍彌(《五分律》)。等到釋尊回王舍城來,比丘與信眾們,當然會集中而歸向於釋尊。就是釋尊的上首弟子──舍利弗與目犍連,論智慧、神通,論(出家)年齡,論德望,都遠遠的超過了提婆達多。在這種情形下,提婆達多得到了三大力量的支持,開始走入歧途,向佛索眾。索眾的話,說來似乎好聽,而其實是嫉視舍利弗與目犍連,進而要求釋尊不要再顧問僧事。領導權的爭取,與出家的初意,為法教化意義相離得太遠了!也難怪釋尊的訶斥。
(四)
提婆達多向佛「索眾」沒有達成目的;他在三大力量的誘惑與鼓舞下,更向破僧的逆行前進。三大力量是︰王家尊敬,釋種擁戴,苦行風尚。
(1)王家尊敬︰起初,提婆達多得到王子阿闍世的尊敬供養。後來,父王頻婆娑羅的政權,漸落入阿闍世手中,終於篡奪王位,父王也就被囚禁而死。那時,提婆達多受摩竭陀國阿闍世王的尊敬供養,當然也受到王家、民眾、部分出家眾的尊敬。在佛教中的優越地位,是可以想見的!但這只能造成他的有利情勢,誘發他統攝佛教的野心,而不能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取得統攝僧伽的資格。古代宗教的成立與發展,是憑藉自身的感召、大眾的信仰,而不是取決於政治的支持。所以王家的尊敬,不可以政治權力來解說。事實上,阿闍世王也沒有以政治權力來干預宗教,造成提婆達多統攝僧眾的地位。
經律一致記戴︰提婆達多的破僧,是受了利養恭敬的損害。如佛在拘舍彌時,最初發覺提婆達多的用心,就告訴比丘們︰「芭蕉、竹蘆,以實而死;駏驉懷妊,亦喪其身;今調達貪求利養,亦復如是。」(《五分律》卷三)「利養恭敬」,或說「名聞利養」、「名利」,是引發提婆達多破僧的因素。說到貪求名利的過失,約可分三類︰(1)出家後,一切為了名利,那是「形服沙門」。這種人的罪行昭彰,是不可能造成破僧罪的。(2)有些出家人,多聞持戒,精進修行,不失為清淨比丘。但德望一高,利養不求而自來。名利一來,逐漸腐蝕了精進的道念,有的變得生活靡爛,甚至墮落不堪。對這類比丘,佛每以「利養瘡深」來警策。提婆達多與上二類不同,是屬於另一類的。他受到利養恭敬,受到讚歎,不免得意忘形,不再認識自己,而自視越來越高。於是,更精嚴、更刻苦的修行,更能將自己所得的施散給同學,而追求更大的尊敬。根源於我見的主宰意識(慢,權力欲),越來越強,覺得自己最偉大,僧眾的統攝非自己不可。這是領袖欲,是從王家尊敬──利養恭敬所引發的。
(2)釋種擁戴︰釋種,指釋迦族出家的比丘、比丘尼眾。釋尊出身於釋迦王族;從佛出家的弟子,不問他的種族如何,一律平等。為了與其他外道出家不同,稱為「釋沙門」,所以說︰「四姓出家,同稱為釋。」釋尊攝化的出家弟子,確是不分種族階級,一律平等的。但出身於釋迦族的比丘、比丘尼,與佛同族,多少有些優越感。對於僧伽的統攝,在釋尊晚年,或預想到涅槃以後,極可能認為,應由釋族比丘來統攝,來繼承釋尊攝化四眾的事業。從世間來說,這些也是人情之常,但與佛法卻並不相合。從經律看來,擁戴提婆達多的,恰好就是釋族的出家眾。這一問題,似乎還少有人說到,所以要多多引述來證成這一論題。
提婆達多有四伴黨,也就是提婆達多集團中的核心人物,名三聞達多、鶱荼達婆、拘婆(迦)離、迦留羅提舍。(人名譯音,經律中每譯得多少不同;這是依《四分律》說的)。其中三聞達多與拘迦離,是這一系的傑出人士。據《根有律破僧事》卷九說︰四人都是「釋種出家」。《眾許摩訶帝經》卷十三說到釋種出家,有名「海授」的,即三聞達多的義譯。又如迦留羅提舍,《根有部苾芻尼律》卷五義譯為「根本」;吐羅難陀尼說他「是釋迦種」。這可見提婆達多系的主要人物,都是釋種了。此外,律中有名的六群比丘,是難陀、跋難陀、迦留陀夷、闡那、阿溼鞞、不那婆娑。《僧祇律》卷二十六說︰「六群比丘共破僧。」而《五分律》卷二十五所說的調達眷屬,也列有額鞞(即阿溼鞞)、分那婆藪(即不那婆娑)在內。比丘犯戒,釋尊因而制定學處(戒);在律師們說起來,幾乎都是這六位初犯的。這姑且不作深論,要說的是︰助提婆達多破僧的六群比丘,不是釋種,就與釋種有密切關係。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說︰「五人是釋種子王族︰難途、跋難途、馬宿、滿宿、闡那。一人是婆羅門種,迦留陀夷。」其中,難陀釋子、跋難陀釋子,是弟兄;在律中是被說為貪求無厭的比丘。阿溼鞞與不那婆娑(義譯為馬宿、滿宿)︰「事事皆能,亦巧說法論義,亦善阿毗曇。」(《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在律中,是「行惡行,汙他家」(依中國佛教說,是富有人情味)的比丘。闡那(或譯車匿)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從,有部說他是釋種,但從《僧祇律》(卷七及卷二十四)看來,是釋族的奴僕。在律中,是一位「惡口」比丘。迦留陀夷是「淨飯王師婆羅門子」(《十誦律》卷十七),是釋尊王子時代的侍友(《佛本行集經》卷十六);在律中,是被說為淫欲深重的比丘。這六位釋族或與釋尊有關係的比丘,都曾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再說到比丘尼︰佛世的比丘尼,以釋迦族,及釋迦近族──拘梨、摩羅、梨車族女為多(《僧祇律》卷三十九、《四分律》卷四十八)。女眾更重視親族及鄉土的情誼,當然是提婆達多的擁護者了。被律師們看作犯戒,不護威儀的惡比丘尼,《四分律》與《僧祇律》作「六群比丘尼」;《根本一切有部律》作「十二眾苾芻尼」;而《十誦律》索性稱之為「助調達比丘尼」。例如提婆達多伴黨迦留羅提舍,「是釋迦種」。他有姐妹七人,都出家為比丘尼,偷羅難陀就是其中的一人(《十誦律》卷四十一、卷四十七)。偷尼自稱︰「我生釋種,族姓高貴」(《根有部苾芻尼律》卷十九);他是十二眾比丘尼的首領(《根有律雜事》卷三十二)。偷羅難陀尼曾讚歎「提婆達多、三聞陀羅達、鶱馱羅達婆、瞿婆離、迦留羅提舍」為「龍(象)中之龍」;說「舍利弗、目犍連、大迦葉」為「小小比丘」;律說「偷羅難陀尼為提婆達部黨比丘尼」(《四分律》卷十三、《十誦律》卷十二)。總之,釋種的比丘、比丘尼,多數擁護提婆達多,極為明顯。
再舉二事來說明︰(1)六群比丘的「惡口」闡那,到底是怎樣的呢﹖他說︰「大德!汝等不應教我,我應教汝。何以故﹖聖師法王,是我之主;法出於我,無豫大德。譬如大風吹諸草穢,並聚一處。諸大德等種種姓、種種家、種種國出家,亦復如是;云何而欲教誡於我﹖」(《五分律》卷三)《善見律》卷三譯為︰「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是故我應教諸長老,長老不應反教我。」他不能接受比丘們的教誡,顯然是由於「貢高」;由於自己是釋種,曾事奉釋迦太子而起的優越感。他的理由是說︰佛出於釋迦族,法是釋迦佛說的,所以應由我們釋種比丘來攝化教導你們(僧眾)。這種想法,不正是釋種比丘、比丘尼,擁戴提婆達多來向佛「索眾」的意趣嗎﹖(2)六群中的迦留陀夷,雖在律師們看來,極不如法,但應該是非常傑出的比丘。他出家不久,就證阿羅漢果(《善見律》卷十七);是波斯匿王夫人末利的門師(近於中國的歸依師)(《四分律》卷十八、《十誦律》卷十八、《僧祇律》卷二十);曾教化舍衛城近千家的夫婦證果(《十誦律》卷十七);讚佛的〈龍相應頌〉(《中含》卷二十九之一一八),為《發智論》、《雜犍度》所引用(「那伽常在定」,就是出於此頌)。某次,迦留陀夷對於舍利弗所說的︰三學成就,「若於現法不得究竟智,身壞命終,過摶食天,生餘意生天,於彼出入想知滅定」(《中含》卷五之二十二),曾一而再,再而三的否定他的見解,從僧中論諍到佛前。這是思想上的不合;末了由釋尊呵責迦留陀夷,才停止辯論。那一次,釋尊也同時呵責阿難︰「上尊名德長老比丘為他所詰,汝何以故縱而不檢!汝愚癡人!無有慈心,捨背上尊名德長老!」在律中,比丘們辯論詰責,阿難從來也沒有,不曾使用判決勝負,中止辯論的權力。釋尊為什麼要呵責呢﹖不免有「是他所作而我得責」的感概了!其實,是釋尊見到他在釋族比丘系,十方比丘系的爭辯中,他「捨背上尊名德長老」舍利弗,而採取了中立觀望的態度。說到阿難,與舍利弗、目犍連本來非常友善。他的慈心重,溫和謙順,雖有學不厭、教不倦的特德,但沒有目犍連、提婆達多、大迦葉那樣的強毅果決。他作佛的侍者,忠於職務,沒有私心。在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的對立中,提婆達多向佛索眾,進而破僧的過程中,阿難始終是以佛的意見為意見。只有在迦留陀夷與舍利弗的辯詰中,採取了中立立場,也僅此一次受到了釋尊的呵責。
釋迦比丘與十方比丘,早就有些不協調。作為十方比丘上首的舍利弗與目犍連,從經律看來,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誹毀、責難。等到提婆達多的德望高起來,向佛「索眾」(引起破僧),三聞達多等四伴黨,是絕對支持的。六群比丘、六群比丘尼,是附和的。其他的釋族出家者,也多少有些同情吧!
(3)苦行風尚︰印度恆河流域的苦行精神,特別發達。與釋尊同時而多少早一些的尼犍親子,出於毗舍離王族,立耆那教,特重苦行。一直到現在,印度還有不少的耆那教徒。釋尊出家修學時,也曾苦行了六年。在當時,苦行主義確是非常風行的,如《五分律》卷二十五說︰「此摩竭、鴦伽二國人,皆信樂苦行。」破(法輪)僧,是從佛教中分出一部分比丘而自成僧伽,自立新宗教,這不但要僧中有人附和,更要適合時代趨勢(契機),而得信眾的歸依。時代是苦行主義風行,而提婆達多正是一位頭陀苦行者。他向釋尊索眾而不得,內有釋種出家的擁戴,外應時代苦行的風尚,這才索性標揭苦行教條,起來破僧。
提婆達多所標榜的,主要是「五法」,廣律中都有說到,《四分律》敘述得最明白。提婆達多以為︰「如來常稱說頭陀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我今有五法,亦是頭陀勝法,少欲知足樂出離者︰盡形壽乞食,盡形壽著糞掃衣,盡形壽露坐,盡形壽不食酥鹽、盡形壽不食魚及肉。」(《四分律》卷五)這是與頭陀行相近的;頭陀行值得稱讚,這五法可說更精嚴些。於佛法缺少正見的,會迷迷糊糊的跟著走,還自以為了不起呢!但所說的五法,各律傳說也略有不同,惟《毗尼母經》卷四與《四分律》一致。茲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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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十誦律》│《銅鍱律》│《五分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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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乞食 │受乞食 │常乞食 │常乞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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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掃衣 │受納衣 │糞掃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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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露坐 │受露坐 │樹下坐 │八月露坐,四月住草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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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酥鹽 │ │ │不食酥乳、不食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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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魚肉 │斷魚肉 │不食魚肉 │不食魚肉 │
├─────┼─────┼─────┼──────────┤
│ │受一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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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住阿蘭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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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根有律》的《破僧事》,前後三說──卷十、卷十一(《律攝》同此說)、卷二十,多不盡相同。綜合的看來,衣服方面,主張盡形壽糞掃衣,不受施主施衣。住處方面,主張盡形壽住阿蘭若、露地坐、樹下坐、不受住房屋。飲食方面,主張盡形壽乞食、不受請食。特別主張不食酥、鹽、魚、肉等。這些,與頭陀行相近,也與受比丘戒時所受的四依法相近。四依法是︰盡形壽依糞掃衣住、依乞食住、依樹下住、依陳棄藥住。那末提婆達多的五法,為什麼成為反佛法的標幟呢!
(五)
提婆達多標榜「五法」,造成了破僧的惡行。五法與佛法的不同何在﹖有些律師,也有點邪正不分,如《毗尼母經》卷四說「提婆達多五法,不違佛說,但欲依此法壞佛法也。」這是不對的!如五法不違佛法,那唱道五法怎麼會壞佛法呢﹖要知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完全不同,試以兩點來說明︰
(1)提婆達多的五法,是絕對的苦行主義,盡形壽奉行而毫無變通。自以為︰「出家求道,宜應精進。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善見律》卷十三)釋尊是中道主義︰鹿野苑最初說法,即揭示了不苦不樂的中道行。這不是偏激的一邊,而是有通變性、寬容性、多方適應性的。如佛說四依(四聖種),是出家者立下決心,作最艱苦的準備。出家依信眾而生活,不一定能四事具足;如遇到生活艱苦的時候,那是意料中事,能忍受艱苦,身心安定而不失道念(否則就退心了)。實際上,出家受四依法,並不是一定非苦不可。所以不一定乞食,也可以受請;不一定糞掃衣,也可以受施衣;不一定樹下坐,也可以住房舍重閣;不一定陳棄藥,也可以食酥等。又如十二頭陀行,佛也曾讚歎。那因為有些苦行根性,愛好這些苦行。其實修解脫行的,不一定要修頭陀行。如修八正道,頭陀行者可以解脫;人間比丘也可以解脫;在家弟子享受豐富,也可以解脫。以釋尊自身來說,沒有修頭陀行,有時受百味飲食,價值百千兩金的金縷衣,高樓重閣,百千人共住,豈不也還是少欲知足,樂獨住嗎﹖眾生根性不等,如一定受五法,或持十二頭陀行,那只能適應少數人,而反障礙了多數人出家修學。所以釋尊不同意提婆達多的五法,如《善見律》卷十三說︰「若許調達五法者,多有善男子出家,若受持此法,則於道有(障礙)難。」又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三說︰「此五法,佛常自讚歎。(中略)所以讚歎者,云四聖種能得八聖道,成四沙門果。今調達倒說云︰八聖道趨向泥洹,反更遲難。修行五法以求解脫,其道甚速;是故說為非法。」這是說,佛制四聖種(四依),只是為了比丘依信眾而生活,得來不易,所以不可不得少為足,隨緣修行,修八聖道而證聖果。而調達卻重於苦行,以為八聖道不夠精進;修精苦的五法,才容易得道。這是落入苦行主義,所以是「非法」。苦行主義是︰學道非盡形壽修苦行不可;修苦行才容易解脫。這種偏激的苦行主義,與佛的中道主義不合,所以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造成了破僧的局面。
(2)釋尊的中道行,我曾解說為「以智化情」。換言之,中道的佛法,不重於事相的物欲的壓制,而重於離煩惱,顯發心清淨性,解脫自在。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卻是重於物欲的壓制。越著重這方面,就越流於苦行。上面曾說到,提婆達多說法的要點是︰「心法修心法,是比丘能自記說︰我已離欲,解脫五欲功德。」(《雜含》卷十八之四九九)可見提婆達多的修心決要,是壓制物欲。不受五欲(微妙的色聲香味觸)功德,專精苦行,養成厭惡五欲,不再愛好五欲的習性。稱之為離欲,解脫,以為是真解脫了。這樣的修心法,淺些的是戒行,深些的是定行(定是離欲的,喻為「如石壓草」)。不知道煩惱絲毫未動,只是暫時潛伏而已。一遇因緣,貪瞋癡全部發動,定也退了,神通也失了,戒也會犯了。所以佛說︰惟有「智慧成就者,此是第一之義」。提婆達多重於精苦的戒行、定行,重在外在物欲的克制,而不修內心智證的淨化,所以舍利弗批評他︰「何不說法言︰比丘心法善修心、離欲心、離瞋恚心、離愚癡心」而得心解脫呢!
這樣,佛說的中道行,是寬容而多樣性的,不是偏激的兩邊。修心方面,是以智證法性而銷融情欲,而不是專在物欲的壓制上做工夫。而提婆達多的五法,偏於苦行;修心偏於壓制物欲。在一般看來,也許覺得他精苦卓越,比釋尊的正法更高妙呢!提婆達多不也自以為︰「瞿曇沙門亦有此五法,但不盡形壽,我今盡形壽受持此法」;自以為「頭陀勝法」嗎﹖提婆達多標榜這五法,以為勝於釋尊的中道,這當然會因此而破僧了!
提婆達多以五法為教而破僧,經過如下︰(1)提婆達多等議決,再向釋尊提出,希望釋尊能採取五法,制為比丘必學的戒法。釋尊當然否定了,認為︰常乞食是好的,但也不妨受請食;……不食魚肉是可以的,但也不妨食三淨肉(《善見律》卷十三)。提婆達多這一著,是相當厲害的︰因為如釋尊採用而制為必學的戒法,那是提婆達多的苦行主義勝利了。他在僧伽中,也自然提高到領導地位。如釋尊不採用,那就可以標榜苦行,自以為精進。「瞿曇(釋尊)不盡形壽持,我能盡形壽持」,超佛一等。(2)提婆達多與他的伴黨,不斷宣傳五法,以為這才能迅速而容易解脫。(3)恰好逢到那年饑饉,比丘們在安居期中的生活,相當艱苦。提婆達多獲得王家的護持,所以隨從他的部分比丘,生活過得比較好。這是個有利的時機,提婆達多就在大眾中,提出五法來進行表決(「行籌」)。結果,有五百位初學比丘,贊同他的意見。這樣他就率領這一群比丘,到伽耶山住下,而在同一界內自行布薩說戒(《十誦律》卷四十六、《鼻奈耶》卷五等)。對佛說的經教、比丘僧的制度服裝,也多少修改(《十誦律》卷三十六、《薩婆多律攝》卷四等),成立新的僧伽,就這樣達成了破僧的目的。
(六)
再說破僧的結果及其影響。提婆達多真的破僧了,作新佛,立新教了,但並不如預期的理想。因為在釋尊授意,經舍利弗等採取對策後,提婆達多就完全失敗。(1)提婆達多既宣揚五法是道,佛就命僧伽推舉舍利弗(或說阿難),到王舍城,向信眾們宣告︰「若受調達五法者,彼為不見佛法僧。」(《五分律》卷三、《十誦律》等大同)這是說,提婆達多的五法,與佛法不合,要佛教信眾,不受他的誘惑,而削弱他的力量。(2)在出家眾中,對於提婆達多及其伴黨,先由與他們親密友善的去勸說;再由多數比丘去勸告;再由全體僧眾來一勸再勸︰「汝莫為破和合僧勤方便,當與僧和合。」(《五分律》卷三等)這樣的極盡人事,展開一致的反分裂運動。對提婆達多來說,仁至義盡;對僧眾來說,也從一致行動中加深了團結。(3)眾律一致記載︰提婆達多率領五百比丘,實行破僧,舍利弗與目犍連立刻採取對策,也到提婆達多那邊去。提婆達多正在歡喜,以為舍利弗等也來附從他,而不知舍利弗暗暗的向五百比丘勸告說服,目犍連以神通感召,馬上又把五百比丘,帶回釋尊這邊來。這麼一來,提婆達多的破僧,僅剩他自己與伴黨四人了。這可能不止僅剩五人,但多數比丘確乎都在釋尊這一邊。提婆達多破僧,沒有能成立強大的新宗教,不如預期的理想;而阿闍世王的信敬也淡薄了。提婆達多的新教夢,一旦破滅,晚年挫折,不久也就死了!
提婆達多破僧的失敗,原是必然的。只是提婆達多醉心於權威,妄自誇大,不自量力吧了!如王家尊敬,僅能造成有利情勢,但並不能以政權干預來統攝僧伽,創立新教。釋種比丘的擁戴,可能支持他索眾,卻不能支持他破僧。從索眾而發展到破僧,已變質為叛棄佛教,與釋尊為敵。傳說有推石壓佛、縱象害佛的故事,敵害釋尊,釋種比丘怎能支持他呢﹖而且,釋種六群比丘、比丘尼,多數根性是近於「樂行」的;佛弟難陀、侍者阿難,也還是一樣。那末提婆達多的標榜苦行,也就等於取消了支持自己的力量。苦行,誠然是時代風尚。但比丘的頭陀苦行者,如大迦葉、優波斯那等集團,都是十方比丘。對於釋種中心運動,早就不表同情,焉能因標榜苦行而就改變他們的立場!何況這些苦行頭陀,從佛已三四十年,提婆達多又憑什麼,使他們追隨自己,執弟子禮呢!所以,轟轟烈烈的破僧運動,一經舍利弗、目犍連,傳達釋尊意旨,展開反分裂運動,提婆達多就立刻失敗下來。
破僧的結果是失敗了,但對佛教的影響,是廣泛的、深遠的。在社會信眾方面,引起不良反應。當舍利弗傳達釋尊的意旨,到王舍城宣告提婆達多的非法時,引起了社會的疑難與譏嫌。如說︰「時彼眾會皆悉唱言︰沙門釋子更相憎嫉,見調達得供養,便作是語。」(《五分律》卷三十,參《十誦律》卷三十六、《四分律》卷四)提婆達多素為朝野所景仰,突然而來的評斥,是會使人驚疑的。有人以為︰「是上人調達,身口可作惡耶﹖」(《十誦律》卷三十六)就是比丘,有些也會不信的(《增一含》卷十一之十、卷四十三之四)。從傳記看來,阿闍世王於釋尊缺乏信心,所以破僧事一告段落,釋尊就回舍衛城。後因王舍城多疫,闍王才心悔,禮請釋尊還王舍(《根有律藥事》卷五)。經耆婆的引導,阿闍世王又歸依釋尊(《長部》二、《長含》卷二十七)。不久,釋尊就東去毗舍離,作涅槃前的最後遊行。這可見釋尊晚年,王舍城的法化,是不免受到影響的。在出家眾方面,影響更大。提婆達多是釋種,伴黨也是釋種;提婆達多失敗了,釋種比丘不免受到十方比丘的嫉忌誹毀。六群比丘被看作毀犯的象徵,眾惡歸之。甚至釋族而新求出家,也不免受到留難,或者拒絕。釋族比丘與十方比丘間的不和諧,為後來佛教分化的一大因素。餘波蕩漾,一直延續到七百結集的時代。
(七)
有些是可以不必說的,但不妨附帶的敘述一下,以說明廣律,有些是律師們的口頭傳說,治律者應有所抉擇。提婆達多破僧,罪大惡極,這是不消說的;但有些也不免是造口業。如提婆達多修定而發神通,因神通而化阿闍世王子,這才受到利養恭敬,引起索眾破僧。依《銅鍱律》、《四分律》卷四、《五分律》卷三,修定發通,是從釋尊學習的。有些人覺得︰如不教他發神通,那不是不會破僧嗎﹖釋尊怎麼會教他﹖為了說明與釋尊無關,有的說︰釋尊不教他,五百大羅漢也不教他,阿難以親屬愛而教了他(《十誦律》卷三十六)。有的說︰是從阿難的和尚──十力迦葉學習的(《根有部苾芻律》卷十四、《根有律破僧事》卷十三)。照這種想法,如不讓提婆達多出家,不是更好嗎﹖因此有的說︰釋尊不許他出家;後來他自剃鬚髮(「賊住」),從破戒比丘修羅陀學習的(《增一含》卷四十九之九)。傳說不同,只是為了滿足那種淺薄的想法。其實,從佛學習而得定發通,有甚麼過失呢!
提婆達多破僧,就是想作新佛;作新佛,就非處處模倣釋尊不可,故事就這樣的多起來。釋尊體格極強,所以耆婆為釋尊治病,用酥一斤。提婆達多有病,也就非服酥一斤不可。可是體力差,消化不了,病苦反而增加了。釋尊可憐他,以神力治了他的病,提婆達多反而說︰釋尊有這樣高明的醫術,可以依此為生(邪命)。這故事已有點不近情了!還有,釋尊有三十二相,身作金色。提婆達多為了身作金色,以沸油灑身,然後塗上金箔,痛苦不堪(《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釋尊腳下有千輻輪相,提婆達多就叫鐵匠來,用熱鐵烙足以造成千輻輪相(《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八)。這二則故事,我覺得不一定刻畫出提婆達多的愚癡,只表示了故事編造者的過於幼稚!
這還不過幼稚可笑而已,還有荒謬的呢!提婆達多破僧失敗,又想回故國作王。他求見耶輸陀羅,想與他結婚,以便登上王位。耶輸陀羅與他握手;耶輸陀羅力大,使提婆達多的五指出血。提婆達多還不死心,又去見「舍迦」(即釋迦)種,要求讓他作王。大家要他取得耶輸陀羅的同意,結婚,才公推他作王。他再進宮去見耶輸陀羅,耶輸陀羅執住他的雙手,十指流血,狼狽而逃(《根有律破僧事》卷十)。前年日本攝製釋迦傳影片,有提婆達多入宮,強佔耶輸陀羅事,引起了佛教界的公憤,其實這是根據古代律師的荒謬捏造而改編的。考釋尊八十歲入涅槃,為阿闍世王八年。提婆達多的索眾、破僧,在阿闍世王登位前後。所以這是釋尊晚年,約在釋尊七十到七十五歲間的事。提婆達多與釋尊的年齡相近,也是七十高齡的耆年了!耶輸陀羅,比釋尊小不了幾歲;那時已出家近二十年了。故事的編造者,毫無時間觀念,只顧說來好聽。這到底是醜詆提婆達多呢﹖還是誣辱耶輸陀羅呢﹖
〔參考資料〕 《中阿含經》卷二十七〈阿奴波經〉;《增一阿含經》卷五、卷九、卷十一、卷十二、卷二十三、卷三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雜阿含經》卷十六、卷十八、卷四十八、卷四十九;《別譯雜阿含經》卷一、卷十四;《起世因本經》卷十;《十二遊經》;《過去現在因果經》卷二;《菩薩本行經》卷上;季羡林〈提婆達多問題〉(《季羡林學術論著自選集》);加藤周一著‧緯遠譯〈從另一個角度談提婆達多〉(《諦觀》雜誌第五十五期)。
戒律用語。又作說淨。謂若甲比丘收受乙之施與長物(即比丘被允許擁有之三衣一鉢以外的物品)時,甲比丘不得直接受納,須將該物施予乙或丙,然後再接受乙或丙將該物返還,甲比丘始可獲得該施物。此稱為淨施,乙或丙則稱淨施者。又以甲比丘對淨施者解說施與之旨,故淨施又稱說淨。
《四分律》卷十六載,佛陀制此淨施戒之因緣如次(大正22‧676a)︰
「爾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六群比丘真實施親厚比丘衣已,後不語主還取相。諸比丘聞,其中有少欲知足、行頭陀、樂學戒、知慚愧者,嫌責六群比丘言︰云何汝等先持衣施親厚比丘已,後不語主,還取相耶﹖(中略)爾時,世尊以無數方便呵責六群比丘已,告諸比丘︰此癡人多種有漏處,最初犯戒,自今已去,與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乃至正法久住,欲說戒者,當如是說︰若比丘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後不語主,還取相者波逸提。」
又,《四分律》卷十六及巴利《律藏》等,將淨施分為二類,即真實淨施及展轉淨施。此外,依《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所載,淨施係為祛除比丘對財物的貪欲所行之權宜方便,用意在倡導出家人少欲知足之生活風格。
此外,「淨施」一詞另有一義。即謂布施之時,以清淨心布施,而不以之期求世間名利。此義在我國佛教界,較常為人使用。
〔參考資料〕 《大智度論》卷三十三。
古印度人的生活習慣之一。又稱塗身或塗妙香。即以香塗身,以消除體臭或熱惱。《毗尼母經》卷五云(大正24‧828b)︰「天竺土法,貴勝男女皆和種種好香,用塗其身,上著妙服。」又依《大智度論》卷九十三、卷三十載,印度自古暑熱甚烈,人體易生臭氣,故其地風俗遂以旃檀木或種種雜香擣磨為粉末,用以塗身、熏衣並塗地壁。
關於塗香的功德,《華嚴經》〈普賢行願品〉卷十一載有︰增益精氣、令身芳潔、調適溫涼、長其壽命、顏色光盛、心神悅樂、耳目精明、令人強壯、瞻覩 愛敬、具大威德等十功德。但是,《毗尼母經》卷五云(大正24‧828b)︰「六群比丘如俗人法,用香塗身,諸檀越嫌之,云何比丘如俗人法。世尊聞已,制一切比丘不聽用香塗身。」沙彌十戒中也有不著香華鬘、不以香塗身的禁制,可知佛制比丘、沙彌不得如俗以香塗身。
《中阿含》卷十五〈三十喻經〉云(大正1‧519a)︰「舍梨子!猶如王及大臣有塗身香、木蜜、沉水、旃檀、蘇合、雞舌、都梁。舍梨子!如是比丘、比丘尼以戒德為塗香。」舊譯《華嚴經》卷二十五云(大正9‧557a)︰「淨戒以為香,七覺為華鬘,禪定為塗香。」《大日經疏》卷八云(大正39‧659c)︰「復次若深祕釋者,塗身是淨義。如世間塗香,能淨垢穢息除熱惱。今行者以等虛空閼伽洗滌菩提心中百六十種戲論之垢,以住無為戒塗之,生死熱惱除滅得清涼性,故曰塗香。」此上所引諸文,皆示出家之人應以淨戒或禪定滌淨心垢,以別於世俗人之以香塗身。
但是,以塗香供養諸佛、菩薩,亦能獲致大功德,故密教將塗香與閼伽、華鬘、燒香、飲食、燈明等並稱為六種供養。《金剛頂經瑜伽修習毗盧遮那三摩地法》云(大正18‧330c)︰「次結金剛塗香印,以用供養諸佛會,散金剛縛如塗香,香氣周流十方界。真言曰︰唵蘇巘盪儗。由以金剛塗香印,得具五分法身智。」
《成就妙法蓮華經王瑜伽觀智儀軌》云(大正19‧599b)︰「即結塗香印︰先舒右手,竪掌向外,以左手握右手腕,作塗香勢即成。真言曰︰曩莫三滿多沒馱南尾戍馱獻度納婆嚩野娑嚩訶。當運手印誦真言時,觀想從印及真言不思議加持願力法中,流出無量無邊塗香雲海,遍塗諸佛、菩薩、一切聖眾淨妙色身及其剎土。由作此法,獲得現當來世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五無漏蘊法身之香。」
《蘇悉地羯囉經》卷上〈塗香藥品〉依佛蓮金三部、息災增益降伏三種法、上中下三種悉地,而分別揭示不同的塗香方式,即(大正18‧609b)︰
「佛部供養諸香樹皮及堅香木,所謂旃檀沉水天木等類,並以香果如前分別和為塗香。蓮花部用諸香草根花果葉等和為塗香。金剛部用或有塗香具諸根果。先人所合成者,香氣勝者,通於三部。或唯用沉水和少龍腦以為塗香。佛部供養唯用白檀和少龍腦以為塗香。蓮花部用,唯用欝金和少龍腦以為塗香。金剛部用紫檀塗香,通於一切金剛等用。肉豆蔻腳句羅惹底蘇末那或濕沙蜜蘇澀咩羅鉢孕瞿等,通於一切女使者天塗香供養。甘松濕沙蜜肉豆蔻用為塗香獻明王。用諸香樹皮用為塗香獻諸使者。隨所得香用為塗香獻地居天。唯用沉水以為塗香,通於三部九種法等及明王妃一切處用。或有別作扇底迦法用白色香,補瑟徵迦法用黃色香,阿毗遮嚕迦法用以紫色無氣之香。若欲成就大悉地者,用前汁香及以香菓。若中悉地,用堅木香及以香花。若下悉地,根皮花菓用為塗香,而供養之。」
又,在金剛界曼荼羅三十七尊中,外四供養之一,即為金剛塗香菩薩。在胎藏界曼荼羅觀音院中,安置在水吉祥菩薩的前右方,稱為塗香菩薩。在金、胎兩界中均用以表顯塗香供養的本誓。就中,塗香菩薩的形像是二手合掌持含蓮,長跪向內。
〔參考資料〕 《金剛頂瑜伽中略出念誦經》卷四;《中阿含》卷十五〈轉輪王經〉、卷十九〈迦絺那經〉、卷三十六〈象跡喻經〉、卷四十四〈鸚鵡經〉;新譯《華嚴經》卷二十五、卷五十九;《法華經》卷四〈法師品〉、卷六〈隨喜功德品〉;《大日經》卷二〈具緣品〉、卷七〈供養儀式品〉;《大日經疏》卷七。
略云《僧祇律》,即大眾部所傳的廣律,故又稱《大眾律》。四十卷。東晉‧佛陀跋陀羅共法顯譯。收在《大正藏》第二十二冊。
大眾部戒律的傳來,遠在曹魏‧嘉平二年(250),時有中印度‧曇柯迦羅於洛陽白馬寺譯出《僧祇戒本》,並立羯磨受戒。晉‧咸康中(335~342)又有沙門僧建於月支國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升平元年(357)於洛陽請外國沙門曇磨羯多立壇受戒。但此諸譯本均已佚失。法顯因概律藏殘闕,於東晉‧隆安三年(399)與同學慧景、道整、慧應、慧巍等自長安出發往印度,後於摩羯提巴連弗邑阿育王塔南天王寺(《法顯傳》中說是摩訶衍僧伽藍)抄得《摩訶僧祇律》梵本,於晉安帝義熙十二年(416)持還揚州。義熙十四年二月於道場寺與佛陀跋陀羅共同譯出。其後北魏明元帝元年(420)又有智猛等十五人往印度,於北魏太武帝始光元年(409)復於波吒釐子城羅閱宗婆羅門家得《摩訶僧祇律》梵本,持還涼州,此本未譯。
據《法顯傳》說,本律乃根本大眾部所奉行,成立於五部分裂之前。大眾部實際是在佛滅後百年,由跋闍子(即婆麤富羅)比丘乞金銀錢而引起七百結集,終於發生異議而分立。本律即跋闍子比丘一方面結集之律,故舊傳為婆麤富羅律。以當時跋闍子人數眾多,成為大眾部,本律亦即是大眾部律。後來五部並立之大眾部律或與本律有廣略之殊,但實質不會有多少出入。如本律敘七百結集處,承認乞金銀錢之合法,又列舉五種淨法,即五種開許方便,均表見大眾部戒律的特點。至於持律者傳承出於陀沙婆羅一系,在本律五百結集文末,有明白記載。陀沙婆羅即七百結集時跋闍子方面上座,故本律之淵源所自,尤為明白了然。
本律的內容,卷一至卷二十二為比丘戒,包含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二不定法、三十尼薩耆波夜提、九十二波夜提、四波羅提提舍尼、六十六眾學法、七滅諍法,共二一八戒。每戒之下,又有制戒因緣,結成條文及解釋。其他廣律各犍度的內容,可歸於各條解釋下的,都大量收入。特於波夜提第四戒下,將相當於《四分律》滅諍及拘𦖠彌等犍度的文字,幾乎全歸納進去。波夜提第四十別眾食戒闕,注云祇洹精舍梵本蟲噉。
卷二十三至卷三十三上為雜誦跋渠,相當於《四分》等律的諸犍度,但組織不同。雜誦分十四跋渠,每一跋渠各含十法。各跋渠內容為︰(1)受具足戒法,折伏、不共語、擯出、發喜等羯磨法;(2)舉、別住、摩那埵、出罪、應不應、隨順、他邏咃、異住、波羅夷學悔、覓罪相等羯磨法;(3)舉他、治罪法、驅出、異住、斷事法、園田法、田宅法、僧伽藍法、營事法、床褥法、恭敬法;(4)布薩法、安居法、自恣法、迦絺那衣法、衣法;(5)病比丘法、藥法、和尚法、阿闍黎法、弟子法、沙彌法、鉢法、粥法、餅法、菜法、麨法、漿法;(6)比尼斷事法、障礙不障礙法、比丘尼八敬法、內宿、內煮、自煮、受生肉、受生穀、自取、更受、皮淨;(7)重物、無常物法、癡法、見不欲、破信施、革屣法、屣法、浴法、末屑法、杖絡囊法;(8)蒜法、覆鉢法、衣紐帖法、腰帶法、帶結法、乘法、共床臥法、共坐法、共食法、機法;(9)為殺、不聽食人等肉,蒜法、皮法、揩腳物、眼藥、筒、籌、蓋法、扇法、拂法;(10)刀治、灌筒法、剃髮法、作具、破僧、和合僧、五百比丘結法藏、七百結集律藏、略說比尼;(11)毀訾、伎樂、香華法、鏡法、擔法、抄繫衣法、上樹法、火法、銅盂法、迴向法;(12)眾生法、樹法、樵木法、花法、果法、種樹法、治罪法;(13)七滅四諍事、調伏事、聽法、油法、粉法、刷法、梳法、簪法;(14)塔法、塔事、塔龕法、塔園法、塔池法、塔支提、供養具、伎樂供養法、收供養具法、難法。
卷三十三下至卷三十五為威儀法,約當於《四分律》法犍度,有七跋渠︰(1)布薩、食上法、教弟子法、依止法;(2)收床褥、治房、作廁屋法、上廁法、小便法、齒木法;(3)衣席法、障隔法、房舍法、涕唾法、護鉢法、行住坐臥法;(4)客舊比丘法、洗腳法、行水受水法、作浴室法、浴法、器物法、衣法;(5)阿練若比丘法、聚落比丘法、禮足法、語法、入眾法;(6)著衣法、前後沙門法、迎食法、乞食法、食時相待法;(7)然燈法、禪杖法、丸法、持革屣法、尼師壇法、謦咳法、嚏法、頻伸欠呿法、把搔法、放下風法。共五十條。
卷三十六至卷四十上為比丘尼戒,包含八波羅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薩耆波夜提、一四一波夜提、八波羅提提舍尼、六十六眾學法、七滅諍法,共二七九戒(戒本二九0戒)。波夜提中七十戒與比丘共,唯有攝頌而無解釋。
卷四十下為尼雜誦,有五跋渠︰(1)坐法、簟席法、纏腰、𮂛衣、女人嚴飾服、畜媱女、園民女、僧祇支法、浴衣法;(2)手拍、胡膠形、洗法、月期衣法、浣月期衣法、客浣衣處、懸注水、流水、根;(3)羯磨、憍奢耶、僧祇支、莊嚴法、優鉢羅花、結鬘法、紡縷法、壞威儀;(4)鉢事、覆鉢法、廁法、浴室法、阿練若處、迦絺那衣受捨;(5)二眾食淨不淨、三非比丘、三非比丘尼、無殘食法、八上座法。
本律二部戒的波夜提和眾學法,也以十法為一跋渠。比丘戒九十二波夜提為九跋渠、六十六眾學法為六跋渠、比丘尼戒一四一波夜提為十四跋渠。所有各跋渠之後,皆有攝頌,以便憶持。第一卷首有長行及九行頌明五事利益,相當於勸信序。卷四十末,有《摩訶僧祇律》私記,明本律傳譯經過。從上述內容,可見本律組織於諸部律中別具一格。
即在本律敘述兩次結集文中,都說本律總的內容有九法序︰(1)波羅夷,(2)僧伽婆尸沙,(3)不定法,(4)尼薩耆波夜提,(5)波夜提,(6)波羅提提舍尼,(7)眾學法,(8)七滅諍法,(9)法隨順法。本律篇聚,似以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眾學(越毗尼)、威儀(越毗尼心悔)為七聚,此與《四分律》於五篇加偷蘭遮(惡作)惡說為七聚者不同。《四分》及《巴利律》,突吉羅依身口業分為惡作及惡說,本律則以輕重分為越毗尼心悔及越毗尼。戒條次第於諸律中本律與《巴利律》最相近。特別是九十二波夜提的次第,與《巴利律》出入很少。
至於戒相的開遮,本律與《四分律》有些顯著的不同。如離衣宿戒,《四分律》明相護衣(即招出前須到衣所在地),而本律通夜護衣(即只須夜間一度到衣所在地)。又還衣法,《四分律》即座還衣,而本律得停至半月。至於捉金銀戒多「染著者」三字,不染著者得使淨人畜,也是毗舍離跋闍子比丘許乞醫藥值的痕跡。總之,本律的限制,是比《四分律》為寬的。
本律四波羅夷每條之後各載制戒時地。其時間為佛成道後五年冬分第五半月至六年冬分第四半月間。但盜、殺、妄三戒因緣中皆有阿難侍佛左右。阿難於佛成道夜生,為佛侍者決非佛成道後五六年間事。制戒處所與所為制戒的人名,本律也多與諸律不同。「聽法」中說一切制聽皆在舍衛等八大城。
本律既為大眾部所奉持,故所許法相亦與大眾部一致。如卷二說捨過去未來佛不名捨戒,與大眾部許過未無體相合。卷十四說佛定中安慰五百客比丘,與大眾部許佛常在定中而諸有情謂佛說法相合。又大眾部為大乘所從出,故本律時流露大乘經意味。捉金銀戒說浴金銀菩薩形像;「塔法」說地下涌出迦葉佛塔;大妄語戒說比丘應善觀察真實義;波羅提提舍尼中說尸摩利比丘尼入金剛三昧,皆顯示大乘說法的萌芽。
本律波羅夷及僧殘戒條解釋下常引用本生經,亦為特點之一。此種引用,計有︰(1)舍利弗本事名稱王及大臣陶利因緣,(2)耶舍本事輕躁眾生食地味緣,(3)耶舍母本事名稱王夫人誘金色鹿緣,(4)難提本事仙人童子俱舍頻頭緣(卷一),(5)達膩伽本事眾生最初不與取緣,(6)又金翅與龍更相懺悔緣,(7)又大象王與獵師緣,(8)又大身象緣,(9)取衣比丘本事婆羅門為羊所觸緣(卷二),(10)瓶沙王本事名稱王畏罪緣,(11)又婆羅門殺那俱羅緣(卷三),(12)佛本生羅大波羅二鸚鵡緣,(13)輕躁比丘本事狼守齋緣,(14)增上慢比丘本事貧窮婆羅門緣(卷四),(15)優陀夷本事獼猴緣,(16)又嵩渠婆羅門緣(卷五),(17)二摩訶羅本事伽尸國婆羅門以豆巿驢緣,(18)林中比丘本事跋懅比丘畏鳥聲緣,(19)又象怖樹折緣,(20)譬喻龍王惜寶珠緣,(21)闡陀比丘本事鏡面王獼猴緣(卷六),(22)提婆達多本事野干主破水罐緣,(23)六群比丘本事五百獼猴緣,(24)闡陀比丘本事奴阿摩由緣,(25)又奴迦羅呵緣,(26)又王頭痛驅狗緣(卷七),(27)阿難本事鸚鵡遮禿掠王緣,(28)優婆難陀本事水獺捕鯉魚緣(卷八),(29)鳥生經(卷八),(30)《難提本生經》,(31)《三獸本生經》,(32)《象王本生經》(卷十二),(33)《怨家本生經》,(34)《長壽王生經》(卷十三),(35)《迦毗羅本生經》(卷十四),(36)《賢鳥生經》(卷十五),(37)《孔雀鳥本生經》,(38)《鳥本生經》,(39)《鱉本生經》,(40)《羅睺羅六年在胎本生經》(卷十七),(41)《仙人彌猴本生經》(卷十八),(42)《釋提桓因本生經》,(43)《獼猴王本生經》(卷十九),(44)《蛇本生經》(卷二十),45佛本生顛多鳥、獼猴、象三獸緣(卷二十七),(46)《舉吉羅本生經》,(47)《顛多梨鳥本生經》,(48)《鱉生經》,(49)《鸚鵡鳥生經》(卷二十九),(50)《長者子及賊生經》(卷三十五),(51)五離車童子本事五天子緣,(52)跋陀羅比丘尼本事梳頭人供辟支佛緣,(53)又婆羅門女供迦葉佛緣(卷三十八)。
此外,本律所引的經還有︰(1)《沙門果經》,(2)《劫具契經》(卷八),(3)《跋陀利綖經》,(4)《優陀夷綖經》,(5)《孫陀利經》,(6)《柔軟綖經》(卷十七),(7)《善來比丘經》,(8)《中阿含經》(卷二十),(9)《毗盧綖經》,(10)《六人綖經》(卷二十七),(11)《大愛道出家線經》(卷三十),(12)《增一線經》(卷三十一),(13)《大般泥洹經》(卷三十二)。由所引的經來看,可見本律集成時期是比較在後的。
有關本律的譯本,有《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題為佛馱跋陀羅譯,又有《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題為法顯共覺賢譯。《尼戒本》中眾學法齊整著內衣條開為十條,齊整披衣條開為五條,少生草上大小便等二條,故《尼戒本》眾學法為七十七條(明藏本內衣及披衣二條未開,多上樹過人條,故為七十五條)。《比丘戒本》前有六念法,為餘部戒本所無。二部戒本外,《出三藏記集》載有《摩訶僧祇部比丘隨用要集法》,後漢失譯,梁時已佚。
諸部戒本的傳來,以《僧祇》為最早。最初漢地比丘受戒羯磨依《四分》,誦戒一直用《僧祇戒本》。比丘尼最初受戒,也依《僧祇戒本》和羯磨。至於《僧祇律》譯出後即盛行,直至元魏之時北台法聰始罷講本律而弘揚《四分》。宋‧慧詢(375~458)、道營(396~478)、齊‧慧祐、慧光、隋‧靈藏(519~586)、洪邁等皆以善本律稱,但均無疏釋流傳。唐初關中猶盛行本律,後乃衰微。(隆蓮)
〔參考資料〕 平川彰《律藏の研究》第二章、第六章。
又作持午、不非時食。佛教戒律規定出家人在日出之後至中午之間,可進食一次,超過中午之時限即不得進食,此稱過午不食。若過午而食,稱為「非時食」(即破齋)。關於此戒之制戒緣起,佛典中常有記載,茲舉數例如次︰
(1)佛一日在王舍城耆闍崛山,爾時城中人民節會,作眾伎樂,難陀跋難陀(六群比丘之一)入城觀看,眾人與食,食訖再看,日暮方還,諸比丘皆加嫌責,並往白佛,佛遂制此戒。
(2)迦留陀夷(亦六群比丘之一)日暮入城乞食,值天陰闇,雷電交作,一孕婦見比丘,疑為鬼,驚嚇而流產。諸比丘聞知乃嫌責迦留陀夷,並陳述於佛前,故佛制此戒。
(3)《摩訶僧祇律》卷十七載(大正22‧359b)︰「佛住舍衞城,(中略)爾時比丘日暝食,為世人所譏︰『云何沙門釋子夜食﹖我等在家人尚不夜食,此輩失沙門法,何道之有﹖』諸比丘聞已,以是因緣往白世尊。佛告諸比丘︰『汝等夜食,正應為世人所嫌。從今日後,前半日聽食,當取時。』」
(4)何以世尊制定弟子「前半日聽食」﹖箇中緣由,《毗羅三昧經》曾有解釋,略云︰早起諸天食,日中三世諸佛食,日西畜生食,日暮鬼神食。如來欲斷六趣因令入道中,故制令同三世佛食。
此外,《處世經》對於過午不食的好處,也有如下的說明︰過午不食有五福︰(1)少淫,(2)少睡,(3)得一心,(4)無下風,(5)身得安樂。又,《大毗婆沙論》也以為︰過午不食則少昏睡,無宿食患,心易得定,有如是益故,故令中食。
按,此戒係屬遮戒,因「長貪招譏」故制。在戒律之中,上至比丘、比丘尼二眾,下至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三眾,皆有此戒;乃至優婆塞、優婆夷每月六齋日受持的八關齋戒中,亦有此戒。《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十一云(大正24‧586a)︰
「若復苾芻非時食者,波逸底迦。言非時者,有二分齊,一謂過午,二明相未出。言食者,謂是時藥可噉嚼物。於非時作非時想疑,若噉咽時,便得墮罪。」
南傳佛教國家迄今仍持過午不食之制。我國漢族僧眾之多數寺院則已開此戒,然將晚餐視為「藥石」而進食之。
◎附一︰續明〈關於不非時食〉(摘錄自《現代佛教學術叢刊》{89})
在今日佛教的環境裏,既沒有持午的習慣,而貪食之心,又人人皆有,所以受持此戒,顯得特別困難。也就因此,產生出許多樣式的持午者。有的日中以後,不吃任何食物,這當然是清淨的,也是極少數的。有的腹飢吃飯,不飢則持午;有的初一、十五持午;有的午後不吃飯,吃麵粥;有的吃水果,飲牛乳;有的到佛教國家去,短時持午;有的吃其他補品,如豆漿、參茸之類;有的飲牛乳、果汁;另有一種抱定宗旨,日食兩餐,午餐就是二三點鐘以後,也照舊進食。(這因為中國寺廟向無過中不食的習慣,一有點事,午餐就得到二、三點鐘去吃,持午的人既不能天天忍飢耐餓,所以只有抱定一日兩餐的宗旨,以求問心無愧)諸如此類的持午者,樣式不一而足,標準全由自己決定。站在末法時代來說,這些都是慚愧者,雖不清淨,然都還能隨力隨分學習受持,所以都值得讚歎。但清淨受持不非時食戒,只有如律奉持的一種,並沒有如上所說的許多樣式。若有病緣,非時漿、七日藥、盡形壽藥不能療治,遵醫囑非進食不可者,律有開緣,但須於屏處服食。佛在世時,有弟子度七歲小兒出家,向暮因腹飢而哭。佛言︰年至七歲,不能耐飢,不應度出家。昔廬山慧遠大師病篤,「大德耆年,皆稽顙請飲豉酒,不許。又請飲米汁,不許。又請以蜜和水為漿,乃命律師令披卷尋文,得飲與否﹖卷未半而終」。圓寂未幾之慈舟法師,某次患病,延醫診治,待藥送來,閤寺諸師皆已就寢,無人作法說淨,遂終夜忍病而不服藥。古今大德,守戒奉法,其嚴淨若此!故欲清淨受持不非時食,須審知四藥體性,令不混亂。若有因緣須服「非時漿」、「七日藥」、「盡形藥」,應如律作法說淨。今依《毗尼作持錄要》(慈舟法師輯錄,自由書店出版)錄諸藥作法於下︰
「受非時漿法(非時藥,即瓜果蔗等之水;或七日藥、盡形壽藥亦得。不得以時藥作非時藥),大德(尼眾云大姊亦可,下同)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若是沙彌、式叉等當隨宜而稱,下同),有某病緣故,此某非時漿,為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德前受。(三說。所對者云︰)善。(答云︰)爾。
受七日藥法(七日藥即油、酥、蜜、石蜜之類。或盡形壽藥亦得。不得以時藥、非時藥作七日藥),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有某病緣故,此某七日藥,為共宿七日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所對者云︰)善。(答云︰)爾。
受盡形壽藥法(即醫生開方︰膏、丹、丸、散、飲片之類。不得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作盡形壽藥),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有某病緣故,此某盡形壽藥,為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所對者云︰)善。(答云︰)爾。」
沙彌十戒中有︰「不捉持生像金銀寶物」,欲受持此戒者,須知「受財說淨法」,今亦附錄於後︰「具壽存念︰我某甲比丘,得此不淨物,我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三說。所對者云︰)善。(答云︰)爾。」上約自與。或對淨人說云︰「汝知是看是。(說已,淨人取去,轉付僧尼,僧尼作淨人物持之不犯。或淨人為僧尼換成餘物,與者亦可。)」受持不非時食,於諸藥物,如法食用,方稱清淨。而七日藥不得畜過七日,非時藥不得留至翌日。即使時食,亦應護淨,及離殘宿食、展轉食等過。廣如律部,此不繁述。
◎附二︰Holmes Welch著‧阿含譯〈近代中國出家眾的飲食〉(摘錄自《近代中國的佛教制度》第四章第三節)
上座部佛教國家,如緬甸、泰國,嚴格禁止午後進食固態食物。中國佛教徒承認此一戒條,並解釋過午不食的理由是基於午後外出的餓鬼看到和尚進食,易起瞋恨心。但在中國寺院,功課從早排到晚上,因此他們認為一定要吃晚餐,否則僧眾沒有體力參加晚上的活動。大多數中國寺院都進晚餐,雖然如此,仍有和尚恪守戒律,十二點以後不吃任何東西。他們可以自由決定,但據一位資料提供人士說,(這些人)最好還是跟其他人一起到餐廳去,除非他的年紀、地位允許。
金山寺外寮的僧眾──禪堂外所有的人──晚上吃粥,但用餐的地點在自己所屬的單位,而不是餐廳;餐食由庫房的小廚房供應。天寧寺傍晚六點在餐廳吃米飯,這餐飯較不正式,因為午後的食物視作藥石食用。如同吃午粥時,方丈仍不參加。晚飯前後不誦經,吃完的人可以隨時離開,但說話仍然遭到禁止,維那站在一旁執行這條規訂。
最遵守佛教舊有規定的寺院,或許要屬粵北的南華山。在該寺剃度出家的兩位和尚說︰過了中午,南華山每一個人都不再吃固態食物。兩位前任的方丈提供了更詳確的資料。他們說︰受戒的和尚午後不吃任何東西,而餐廳也不再為和尚準備餐食,但像別處寺院一樣,晚上參加禪修的每位長住和尚可以再吃兩碗放參。即使不參加晚修,他仍可以到廚房要點東西,拿回自己房間吃。這稱作「方便食」,因為不是公開的。其中一位方丈說︰「寺規禁止任何人午後進食。」
新戒和尚所以必須戒食,可能是因為他們才剛受過戒,或即將發誓遵守有關的戒條。因此,我們可以料想在最大的傳戒中心──寶華山,午後不食是最被嚴格執行的。在文字上或口頭上都規定中午十二點以後只准喝「熱開水」。但任何人只要仔細檢查這「熱開水」,即可發現它是稀飯,而這也就是受戒和尚在餐廳所吃的。所有的長住和尚都「燒小鍋」。每個房間、每個座堂都有自己的爐灶,裏面的住眾晚上就用這個爐灶烹煮食物,青菜是他們自己出錢從寺外大街買來的,柴米則由院方供給。
〔參考資料〕 《處處經》;《四分律》卷十四;《五分律》卷八;《十誦律》卷十三;《摩訶僧祇律》卷十七;高振農《中國佛教》。
亦名:使尼浣擗毛戒緣起
含註戒本‧三十捨墮法:「佛在
行事鈔‧足數眾相篇:「明別眾
亦名:乞[帛*系]作三衣戒緣起、乞蠶
[帛*系]作袈裟戒緣起、蠶[帛*系]袈裟戒緣起含註戒本‧三十捨墮法:「佛在
亦名:月望衣戒緣起
含註戒本‧三十捨墮法:「佛在
亦名:減六年作三衣戒緣起
含註戒本‧三十捨墮法:「佛在
戒本疏‧三十捨墮法:「就戒緣
中,人情所同,無問邊表;故今見者藏覓非一。文相流世,將三百年,始於今日聞有戒約;作三衣者須過六載。可謂雷霆震地,自不聞耳,或是往業迷他,或是教授傳闇,故有茲耳。」行宗記釋云:「戒緣中,初示文意。人情同者,嫌故樂新,營求藏積,無始貪習,豈局中邊?西土中國,此屬邊表;意誡此方,故云無問等。文下,重斥迷名。自姚秦翻譯,至於唐朝,近三百年;已前皆迷,謂為臥物;則前四戒有犯不知。今疏約義準文,證定非謬;始知有戒;則斯四戒,有同初制;故云今日始聞等。可謂下,傷歎。教文顯白,如雷霆之響;從古迷暗,如聾者不聞。霆,爾雅云,疾雷為霆。往業迷他,推愚暗之因;教授傳闇,究堅執所以。」(戒疏記卷一一‧七一‧七)
含註戒本‧七滅諍法:「(七滅
戒本疏‧七滅諍法:「就解分二
,初緣,後相。就初,由在屏處作滅法,不召犯人問何心取;法是人非,何名實覈?所以制約,須面對論。三五兩相,義如前解。又言此現前法,通諸羯磨。以類傍通,文相可解。」行宗記釋云:「釋註中,初二句分文。從初至羯磨,是敘緣;迦留白佛下,即列相。就下,別釋,為二,初釋緣。滅法,即是滅擯。心為業本,故必問心。所下,釋相。指前可解。又下,點後文。本制滅諍,兼該一切眾別羯磨,故云傍通等。」(戒疏記卷一六‧四六‧二)
亦名:白毛三衣戒緣起
含註戒本‧三十捨墮法:「佛在
行事鈔‧自恣宗要篇:「問:『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佛在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佛在
亦名:向非具人說麤罪戒緣起
含註戒本‧九十單提法:「佛在
戒本疏‧九十單提法:「就戒緣
中,以二篇相,向俗說故,同類皆慚。故僧祇中俗人譏偈:『出家已經久,宜應修梵行,童子戲不止,如何受人施?』」行宗記釋云:「戒緣中,言二篇者,點注,行別住六夜人也。引僧祇偈因說致譏,此為過本。其詞切要,讀者思之。」(戒疏記卷一三‧四四‧一○)
亦名:在俗家偏心授食戒緣起
含註戒本‧四提舍尼法:「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