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重不與取
瑜伽六十卷二頁云:復次當說不與取等,由其事故,輕重差別。餘隨所應,如殺應知。復次若多劫盜;名重不與取。如是若劫盜妙好,劫盜委信,劫盜孤貧,劫盜佛法出家之眾;若入聚落而行劫盜;劫盜有學、或阿羅漢、或諸獨覺、或復僧祇、或佛靈廟、所有財物;如是一切、由其事故,名重不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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