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近事律儀二不應授

瑜伽五十三卷十二頁云:問:由幾因緣,不應授彼近事男律儀?答:略由二因。一、意樂損害故,二、男形損害故。若意樂損害者;當知一切不應為授。若男形損害者;或有為授,然不得說名近事男。不說因緣,前已具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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