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證自證分
成唯識論二卷十七頁云: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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