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自性常住道理不成
俱舍論十一卷二頁云:數論云何執轉變義?謂執有法,自性常存;有餘法生,有餘法滅。如是轉變,何理相違。謂必無容有法常住,可執別有法滅法生。誰言法外別有有法;唯即此法,於轉變時,異相所依;名為有法。此亦非理。非理者何?即是此物而不如此。如是言義,曾所未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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