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自他作苦樂等俱不可記別

瑜伽九十三卷二十三頁云:復次由二因緣,自作苦樂,不可施設,不可記別。如是他作、俱作、俱非所作、無因而生、當知亦爾。云何為二?一者、諸行如前所說無作用故。二者、有餘作者有情、不可得故。此中諸行無作用故;此受此領,自作苦樂,不應道理。又彼有餘作者有情不可得故;餘受餘領,不應道理。受所渴愛,攝受他受亦不應理。有諸緣故,諸受得生;故無因生,亦不應理。是故遠離前之三種惡因論邊,後之一種無因論邊,覺了如前中道行教,勤修正行,能盡眾苦。

 


法相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