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無漏法不立識住

大毗婆沙論一百三十七卷四頁云:問:何故無漏法不立識住?答:諸無漏法、無識住相故。復次若法,能增益有,能攝受有,能住持有,立為識住。諸無漏法,能損減有,能違害有,能破壞有,故非識住。復次若法、乃至是身見事,乃至墮苦集諦;立為識住。諸無漏法、乃至非身見事,乃至不墮苦集諦;故非識住。有說:若法、喜所潤識、於中增長廣大;立為識住。諸無漏法、與此相違;故非識住。有說:若法、愛所潤識、於中攝受不離;立為識住。諸無漏法、則不如是;故非識住。有說:若法、諸有漏識、隨順取識,於中生起執著,安住增長;立為識住。諸無漏法、與此相違;故非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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