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有剎那

俱舍論十三卷二頁云:得體無間滅,有此剎那法;名有剎那。如有杖人,名為有杖。諸有為法,才得自體,從此無間,必滅歸無。若此處生;即此處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故不可言動名身表。若有為法,皆有剎那;不至餘方,義可成立。諸有為法,皆有剎那,其理極成。後必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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