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所轉捨

成唯識論十卷五頁云:三、所轉捨。此復有二。一、所斷捨。謂二障種。真無間道,現在前時,障治相違,彼便斷滅。永不成就,說之為捨。彼種斷故;不復現行妄執我法。所執我法,不對妄情,亦說為捨。由此名捨遍計所執。二、所棄捨。謂餘有漏劣無漏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引極圓明純淨本識,非彼依故;皆永棄捨。彼種捨已;現有漏法,及劣無漏,畢竟不生。既永不生;亦說為捨。由此名捨生死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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