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所熏四義成唯識論二卷十五頁云:何等名為所熏四義?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非新受熏。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