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相辭典
我無色死後有想論
大毗婆沙論二百卷一頁云:依第二見,建立第二我無色死後有想論。謂彼外道,執無色為我;執色或餘四蘊以為我所。謂若除想;執餘三蘊總別為我;即執想色蘊為我所。若執想蘊為我;即執餘蘊為我所。彼所執我,無色為性,故名無色。取諸法相,說名為想。此無色我,或想為性,或有想用,說名有想。或有彼想,說名有想。以執想蘊為我所故。彼作是念:此無色我,死後有想。此在欲界,乃至無所有處。除無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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